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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資并購下的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
外資并購作為企業并購的一種,本質上體現的是外資與東道國被并購企業之間發生的產權交易關系,外資獲得了被并購企業的控制權;在形式上則表現為被并購企業的股權結構發生了質變,外資控股被并購企業而將其納入跨國公司的全球經營體系。這種股權結構的變化直接導致公司治理結構的變化。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股權結構變了,公司治理結構會隨之改變;只有股權結構合理才可能形成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進而才能保證公司取得良好的經營績效和增強市場競爭力。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可以從公司治理機制和公司治理績效兩個方面來理解。
從公司治理機制看,股權結構影響公司治理結構,在于它對董事會、大股東監督、權爭奪和并購等治理形式產生影響。(1)股權結構影響公司治理結構,就在于它對于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有重大影響,因為這種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董事會發揮作用的效果。根據理論,大股東有更強的動機監控管理者;而小股東存在嚴重的“搭便車”現象,缺乏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2)股權結構影響股東對經營者的監督。當股權高度集中時,控股股東有權直接任免經理,有動力、有能力監督經營者;當股權高度分散時,分散的股東們對經理人員難以形成有效監督。(3)股權結構影響權爭奪。在股權高度集中時,最大股東的人不容易被剝奪權;股權高度分散時,小股東沒有能力也沒有動力參與公司權爭奪;只有當股權適度集中時,公司有若干個大股東存在,最有利于經理在經營不佳時能被迅速更換。(4)股權結構影響并購發生的概率。當公司股權高度集中時,公司擁有一個絕對控股股東,收購者的收購成本很大,并購難以發生;當股權高度分散時,收購方極易成功地進行標價收購。這種股權結構對公司外部治理即并購的影響,又會反過來制約企業經理人的行為,影響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和治理效率。
外資并購進入后,股權結構隨之改變,外資股東成為被并購企業的大股東,居于控股地位。作為大股東,外資股東有積極性參與公司治理,在公司治理中發揮關鍵性作用。由于其控股地位以及全球戰略和利益驅動,外資股東有能力且愿意付出監督成本,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督和約束,挑選符合自身利益的人來經營企業,并能夠有效防范外部市場的惡性收購行為,最終形成一個較為完善、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結構。
從公司治理績效考察,股權結構影響公司治理結構表現為股權集中度和股權結構維度對公司治理績效的影響兩個方面:(1)外資并購控股后,股權集中度一般會相應上升,有利于強化對人的監督,提高公司治理績效。但要防止外資股東損害內資股東利益的行為。(2)股權結構維度是指持股者的身份構成。外資并購進入改變了企業原有的股權結構維度,外資股東特殊的外資身份對于股東目標和股東施加影響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意義,有助于校正股東目標的偏離和提高治理績效。
二、外資并購下的資本結構與公司治理
外資并購影響公司治理的第二條途徑是依靠公司資本結構的變化來實現的。基本原理是:公司股權結構特征將決定著資本結構性質,從而最終決定著公司治理結構的性質。資本結構是指企業長期資金來源的構成及其數量間的比例關系,一般指企業股權資本與債權資本之間的比例關系。外資并購本質上意味著被并購企業的股權資本和結構發生改變,這必然影響其股權和債權的比例關系;從被并購企業的角度看,引入外資就是要讓渡自己的股權,從而改變了原有的股權債權關系。外資并購引起的股權債權關系即企業資本結構的改變會進一步促使企業治理結構發生變化。
資本結構究竟如何影響公司治理?二者關系如何呢?米勒(Miller)認為,資本結構可以通過股權和債權特有作用的發揮及其合理配置來協調出資人與經營者之間、出資人內部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和行為。張維迎指出,資本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最重要的一個方面,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資本結構。這些觀點表明,資本結構實質上是資金背后的產權主體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生成的某種利益配置格局,這種利益配置格局構成了企業的治理結構,并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企業的治理績效。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企業資本結構和治理結構,二者存在著有機的聯系。資本結構全面決定著公司治理結構是企業理論的基本思想,資本結構影響到企業權力在各個利益主體之間的分布關系,決定了各個利益主體受到的約束與激勵強度,能夠從委托和控制權爭奪兩方面對企業治理結構起決定作用。
通過上述分析發現,企業資本結構和公司治理結構有著緊密相連的關系,在既定的制度框架下,資本結構是公司治理的基礎和依據,公司治理結構是資本結構的體現和反映。
三、外資并購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優化
前面的論述分析了外資并購對公司治理的作用原理和作用途徑,說明外資并購將會導致公司治理結構的變化,但沒有說明外資并購條件下公司治理結構的變化趨勢。公司治理結構是變得更富有效率抑或缺乏效率呢?這里首先提出一個命題:外資并購優化了公司治理結構。這可以從外資并購方——跨國公司的主觀動機、跨國公司內部資源和制度文化、外資并購與內資并購性質的差異等方面加以論證。
其一,外資并購下跨國公司具有優化公司治理結構的強烈動機,以便服務于其全球競爭戰略。跨國公司是世界經濟的主角,是經濟全球化的推動者,它的行動目標就是要鞏固原有市場,搶占新市場,保持其全球競爭的優勢地位。其中,在全球范圍的并購投資活動就是實現這種目標的強有力手段。在實現其全球戰略目標、開展并購活動的過程中,跨國公司不僅要完成全球市場戰略布局,獲得更多市場份額,而且追求長期利潤增長,實現并購活動的快速增長效應,這就需要跨國公司提高并購成功率,完善目標企業的治理結構和增強其經營管理效率。
因此,在全球競爭壓力下,跨國公司主觀上有優化公司治理結構的強烈動機。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是跨國公司并購活動的一個重要環節和立足點。
其二,跨國公司豐富的內部資源和先進的制度文化能夠為并購投資后的企業包括優化公司治理結構在內的企業整合活動提供有力的保障。跨國公司規模龐大,實力雄厚,具有豐富的跨國經營經驗,其內部資源如科技和管理人才、資金等非常豐富,而且許多跨國公司歷史悠久,經過了長期的企業文化積淀,形成了一整套高效運行的企業組織制度和管理制度,特別是具有先進的公司治理理念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這些都是跨國公司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也是跨國公司實施其全球并購戰略的有力保障。在外資并購活動中,跨國公司能夠并且愿意向目標企業移植先進的公司治理和企業文化,將目標企業整合成為跨國公司龐大體系中的一個效率單元。而跨國公司的所有硬性和軟性優勢資源為這一移植和整合過程提供了保證,最終促使目標企業治理結構的優化。
其三,外資并購的性質與內資并購的性質不同,它們對于公司治理結構優化的意義因而會不一樣。
1 蒼白的技術承諾
■案例
中國大的汽車企業都是合資企業,無論是日本的,還是德國的。中國汽車企業與之所以愿意讓外國汽車企業入股,就是因為外方同意以技術換市場。然而,當國外汽車長驅直入二十年后,外資帶所帶來的只是落后的、甚至要淘汰的技術。就是這些技術,賺著世界市場上最輕松、最豐厚的財富。
在經歷20年合資、國家大量投入,集聚了國內大批優秀人才之后,上汽、一汽、二汽卻連一個真正意義上的自主研發的新車型都沒有能夠發展出來。甚至在近年來中央開始把“自主創新”提到事關中國經濟結構調整、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國家競爭力的高度之后,這些“兵精糧足”的大企業才有了一些壓力。
■視點
中國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時候,有了成熟的產品,有了穩定的市場,有了足夠的資金,就是渴望一樣東西:技術。
而技術研發,并不是每一家企業都能自主研發的。在引進外資的時候,中國企業經常要求外方提供的核心資源,就是技術。而當中國企業興高采烈地拿著合資合同等待時,卻發現技術只是一個遙遙無期的幻想。
2 背后的獨資野心
■案例
在西北軸承與德國FAG公司合資。在合資公司中,中方占49%股份,德方占51%。但人們很快就發現,合資后的前兩年,FAG并沒有對合資公司進行技術改造和有效管理,還架空了中方管理人員。第一年,合資公司虧損980萬元,第二年,又虧損1300萬元。
連續兩年虧損后,中方沒有資金繼續增加投資。這時,德方立即出資買下中方剩下的49%股份,合資公司變成了德方獨資公司。獨資后,產品(其實就是原先西軸的產品)迅速通過了美國和英國認證,進入了國際市場,生產檢驗技術得到提升,原來的虧損也變成了盈利。但此時,中方已全部喪失了品牌、市場、生產資質等幾十年打拼的成果。
■視點
強強聯合,合資賺錢,只能是一些中國企業的一廂情愿。中國企業在付出資源、人才、市場后,外資企業并不買賬。他們和你合資,或者是因為法律的要求,或者是因為你有利用價值,而一旦他們能夠自己駕車在中國的道路上馳騁,他們就會請中國的司機下車。
包括西門子、寶潔、松下在內,一些外資企業紛紛要求中方將他們的股份轉讓給他們。如果中國企業不愿意,他們就會使出種種手段。曾經有一家外資企業告訴當地政府,如果他們不轉讓他們手中股份,他們就會將新的投資遷向另外一個城市,這將直接影響當地政府的稅收和就業,使當地政府只好就范。
3 聯姻的競爭伎倆
■案例
河南雙匯在掛牌的股權轉讓條件中規定,意向受讓方或其關聯方在提出受讓意向之前,不得在國內直接或間接經營豬、牛、雞、羊屠宰以及相關產業,也不得是這類企業大股東。然而,最終中標的高盛及其合作伙伴鼎暉投資,早就持有雨潤食品)超過10%的股權,并在雨潤食品董事會12個席位中派出兩席,雨潤恰恰是雙匯在中國的最大競爭對手。
而正在風頭浪尖上的娃哈哈,發現達能除了投資自己外,又投資了樂百氏、正廣和、益力。達能投資光明牛奶后,又投資蒙牛。
高盛做為一家投資銀行,其目的不是為了給雙匯什么具體戰略資源,而是擇機售出。而達能,則是在整合行業資源,在合適的時機一統江湖。
■視點
中國企業在劇烈的紅海里競爭。他們認為自己一旦能夠引入外資,就能夠極大地擴充自己的規模,提高自己的競爭力。因此,他們要求外資只給自己一家企業入資,這本來是一個正常的事情。然而,當中國企業被入資后,就會發現,這家外資企業又巨資投入競爭對手,給自己帶來更大的壓力。反正中國的企業不管誰賺錢,外資都能夠分享收益。
4 品牌的紙上談兵
■案例
上海牙膏廠和英國聯合利華公司合作后,聯合利華對于在中國最有影響力的中華牙膏耿耿于懷。他們并不打算讓中華牙膏走向世界,也不打算讓中國牙膏在國內吃香。他們大量的資金和廣告投入潔諾牙膏,讓中華牙膏的市場地位一退再退。然而,中國消費者并不買賬,他們還是堅持消費使用中華牙膏。
同樣的例子在北京也有。熊貓洗衣粉在1994年與美國寶潔(P&G)牽手,合資成立了北京熊貓寶潔洗滌用品有限公司。然而合資以后,作為控股方的寶潔公司,一直著眼于高檔洗衣粉市場,力推旗下的高檔洗衣粉品牌汰漬和碧浪。而以物美價廉見長的熊貓年年遞減,從合資時的年產6萬噸,降到2000年上半年的4000噸左右。品牌的傷害是顯而易見的。
■視點
中國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培養了自己的產品和品牌。當被外資收購的時候,中方企業要求外方企業繼續發展中方品牌,對此外資是滿口答應。但實際上,外資企業的目的是發展他們自己的品牌,他們為什么培養中國的品牌,樹立自己的對手。
在條件不成熟的時候,他們同意繼續投入中方品牌,但他們的最終目的,絕不是做一個中國的品牌。他們等待著時機成熟,早晚會讓中國的品牌消失。
5 全球封鎖的苦心
■案例
從本土企業成長起來的蘇泊爾,一直以來的目標就是打造成世界一流的企業。但是蘇泊爾清醒地認識到,自身在技術創新和國際市場上的積累還很不夠,短期內還很難打開國際市場。因此,蘇泊爾將此番被法國SEB集團并購看成是加速國際化進程、領軍全球的必由之路。
然而,這又是一個一廂情愿而已。因為蘇泊爾已經不是蘇顯澤的企業了。法國SEB集團有自己的想法,盡快從中國市場上大撈特撈是他們的目的。至于讓蘇泊爾走向世界,有什么理由要這樣做嗎?
■視點
走向國際市場,是中國企業為之追求的夢想,卻是外資企業的噩夢。因此,外資企業就是要控制中國企業,讓他們盡量不要逾越國界,不要沖擊他們多年苦心經營的世界市場。他們收購中國企業,就是要對中國企業的控制力,要求中國企業在國內與中國的同行惡性競爭,替他們打開中國市場,卻不允許他們去國際市場上闖蕩。
6 利潤土壤的攫取
■案例
北京汽車與美國克萊斯勒公司合作生產越野車,應該是一件非常賺錢的生意。中方有政府資源和市場開發途徑,美方有成熟的產品和技術。強強聯合,結果卻出人意料,合資企業連續虧損。中方一開始沒明白,后來才發現是美方將從美國生產的汽車零件高價賣給合資企業。他們早已從零部件生意中賺得缽滿盆滿,根本就不在乎合資企業的效益情況。
■視點
一些中國企業與外資企業合資后,發現企業并沒有越來越好。相反,在外資的介入下,效益越來越差,從盈利到虧損,而且越虧損越大。這本來是一件非常掃興的事情。
我們知道,國外企業如果經營虧損,是難以過董事會這一關的。而外資企業似乎并不著急。只有一個原因能夠解釋,就是外資企業并不虧損。
7 斬首行動的狼性
■案例
曾經豪言壯語的永樂電器董事長陳曉,最終被競爭對手國美收購。蘇寧電器負責人總結了“殺死”永樂的“三大元兇”,認為置他于“死地”的首要“元兇”,便是永樂和大摩簽訂的“對賭協議”,由于中國的金融環境不完善,中國企業迫于資金壓力,不得不飲鴆止渴,與外資企業簽訂賣身契。
大摩2005年1月投資永樂時,雙方簽訂了一份對賭協議。這份協議簡而言之,就是永樂在2007年扣除非核心業務利潤后,盈利利潤必須介于6.75億元和7.5億元之間。如果低于此數,則要向大摩轉讓股份。如果高于此數,則大摩減持股份。換句話說,就是永樂必須為大摩賺足夠的錢,否則就將企業轉讓給大摩。
■視點
這份“對賭協議”的實質是保證大摩的投資收益水平,穩賺不賠。
而大摩發現永樂效益不佳時,就提前購入國美的股票,并慫恿永樂被國美收購。大摩橫豎都在賺錢。只有永樂,成為一個傀儡,最終被拋棄。
而在蒙牛的對賭協議中,雖然蒙牛發展了,但人家套現26億港幣,獲利550%.
8 無形資源的掠奪
■案例
全球最大的化妝品集團歐萊雅收購中國護膚品牌小護士后,歐萊雅中國公司的總裁蓋保羅表示,小護士將和歐萊雅其中的一個下屬品牌進行合作。歐萊雅所指的下屬品牌即與小護士定位基本一致的卡迪爾,卡迪爾將借助小護士的銷售網絡,實現兩者的資源互補。其實,歐萊雅需要的不是小護士的品牌,他們看重的是小護士的銷售網絡,是為了銷售他們自己的卡迪爾。
有些中國企業,并不知道外資看重的自己的資源是什么,自己認為值錢的東西,外資并不看重。而自己不知道的無形資源,卻廉價賣給或送給外資企業。
■視點
我們天然認為,外資企業有技術,有品牌,有管理,而我們在這方面很薄弱。但實際上并非如此,中國企業有自己的特長。比如說政府資源支持,管理團隊,品牌資源,營銷渠道等等等等。這些是企業成功的關鍵要素,而不簡單是貨幣和存貨資產。
外資企業在并購時,故意忽視這些資產的存在,壓低價格,從而使中國企業蒙受損失。在過去靚女先嫁的時候,往往是中國最好的企業,以較低的價格讓外資白白獲得財富。
9 外資中介推波助瀾
■案例
1998年4月,樂百氏以1200萬元的代價,委托麥肯錫,研究樂百氏未來的發展戰略。麥肯錫的核心觀點是“造就中國非碳酸飲料市場的領導者”。于是,“今日可樂”胎死腹中。樂百氏轉而進入了“非碳酸飲料”的茶飲料。但樂百氏的茶飲料卻并沒有像麥肯錫在“藍皮書”中預計的那樣“一炮打響”。1998年也就成為了樂百氏的“災年”,當年樂百氏的市場增長速度從前一年的85.3%大下滑到33.3%。
麥肯錫又為樂百氏支招,力主與法國達能合資為宜。2000年,樂百氏與法國達能簽訂合資協議,達能控股樂百氏92%股權。何伯權當時對員工說,樂百氏雖由達能控股,但雙方有協議,達能不派員參與管理,樂百氏仍擁有商標權、管理權、產品及市場開拓權。
但是,這個所謂的“協議”很快就被打破。2001年,先是與何伯權共同創業的其他四位“元老”離開原來的要害工作崗位,緊接著,11月30日,達能宣布接管樂百氏,何伯權5人最終集體離職。
■視點
中國在服務行業的基礎薄弱,如會計、咨詢、法律等知識服務業。所以,大量的中國企業聘請國外的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將自己的財務數據、經營情況全部向外資開放。而一些外資中介機構有時會做出偏向外方的結果,使中方企業最終在外資并購案中處于下風。
■觀察
嗜血本性難移
中國28個主要產業中外資已經占領了21席。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發表的一份研究報告中指出,在中國已開放的產業中,每個產業中排名前5位的企業幾乎都已由外資控制。
如玻璃行業中最大的5家企業已全部合資;占全國產量80%以上的最大5家電梯生產廠家已由外商控股;18家國家級定點家電企業中,11家與外商合資; 化妝品行業由150家外資企業瓜分。
除了中國機械行業巨頭徐工被凱雷盯上外,大連電機廠外資并購案、西北軸承廠外資并購案、佳木斯聯合收割機廠外資并購案、無錫威孚外資并購案、錦西化機外資并購案、杭州齒輪廠外資并購案,一系列的并購案讓中國機械行業遭受沉重打擊。
外資風險投資的交易數量從2006年上半年的97筆與下半年的121筆,下降至今年上半年的80筆,降幅達18%。內資風險投資交易數量的增長并未能抵消外資交易數量的下降。國外私募資金投資者正在尋找更大規模的交易,今年上半年對外公布的交易中有10筆金額超過1億美元(2006年上半年僅有1筆交易),但是他們依然面臨著對于那些高調的收購控股權(buyout)交易的法規限制。
內資并購數量飆升
“這個分析結果和我們一年內在中國參與的600多個并購交易中所看到情況非常一致。” 普華永道中國企業融資與并購合伙人黃耀和表示,“由于能夠有效整合高度分散的行業,并購在中國已經被迅速接受,而國內公司在政府的支持下把握了機會。中國公司的境外并購正在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而經常被忽視的是許多中國公司在本土也面臨著很多誘人的收購機會。需要指出的是,中國企業參與境外投資的范圍正在不斷擴大,從石油,采礦和金屬企業擴展到電信及其它行業,因此交易數量也在穩步增長。”
交易雙方均為國內企業的并購交易,即內資并購,推動了交易數量的增長。
根據M&A Asia提供的數據,2007年上半年中國已對外公布的交易數量比去年同期增長了20%,從去年同期的674筆增至808筆,其增長絕大部分來自內資并購。今年上半年披露的交易金額為276億美元,較去年同期的294億美元略微下降。由于市場上有許多較大的一次易,例如國有集團將資產賣給上市母公司或進行借殼上市,因此交易金額的變化相對難以解釋。
2007年上半年涉及外國公司買家的交易數量為179筆,與2006年同期和下半年的176筆和172筆持平。國外私募資金的交易活動呈現相同的態勢:2007年上半年對外公布的交易數量達37筆,而2006年同期和下半年分別為43筆和37筆。風險投資較私募基金更為活躍,2007年上半年對外公布的交易達到122筆。
對外公布的內資企業海外收購數量從去年上半年的18筆增至今年上半年31筆,同比漲幅達72%。然而,由于2007年交易披露的金額均小于10億美元(2006年同期對外公布的交易中有2筆涉及石油的交易金額達59億美元),境外收購金額同比下跌64%。
行業并購整體提速
目前,中國大量的并購交易發生在那些已經經過改制、非完全國家所有的行業:在能源行業,五大發電廠正在募集資金、并從規模較小的競爭對手手中購買工廠;在鋼鐵行業,政府支持的區域性整合正在不斷發生;在水泥行業,政府也在鼓勵行業整合。在更新、更開放的領域,交易活動受市場需要而不斷增加。例如,在零售行業,全國性的連鎖經營正在區域和城市商業連鎖的基礎上形成。已公布的內資交易的數量實現穩步增長,從2006年上半年的317筆,增至2006年下半年的381筆,并繼續增至2007年上半年的454筆。
中國大陸地區的境外投資(不包括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07年上半年達到24億美元(2006年上半年投資額為67億美元,下半年為63億美元),但是交易數量增長了72%。最大的單項并購交易是中國鋁業以7.92億美元 收購Peru Copper。除采礦及金屬行業外,最大的已公布的交易為中國移動以2.84億美元收購巴基斯坦移動電話運營商Paktel。
海外并購涉及更多行業,采礦及金屬行業的交易數量占2007 年上半年交易總量的3/4。大部分境外投資都涉及采礦及金屬行業。
外資并購行動趨緩
對國外投資者來說,情況較為復雜。
“目前在中國進行并購的需求仍然很大,并不斷增長,不過,自2006年4月股市復蘇以來,對估價的預期不斷上升,因此許多交易都由于雙方估價的差異而無法達成一致。但是,轉機的跡象正在出現。”黃耀和先生認為,“在過去的幾周里,我們發現賣方出售的意愿有所增加,有可能因為市場已經達到頂峰,而賣方希望抓住這個時機進行交易。”
我國稅法體系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稅法對外資并購存在一般規制和特殊規制。外資并購可分為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兩類,該兩類交易涉及的稅種及稅收成本有著顯著區別。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包括但不限于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并購主體的籌劃、出資方式的籌劃、并購融資的籌劃、并購會計的籌劃以及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等。
主題詞:外資并購稅收籌劃
外資并購已成為當代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外資以并購境內企業的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將逐漸成為外商在華投資的主流。外資并購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稅收成本往往關系到并購的成敗及/或交易框架的確定,對于專業的并購律師及公司法律師而言,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問題不得不詳加研究。
筆者憑借自身財稅背景及長期從事外資并購法律業務的經驗,試對外資并購涉及的稅收籌劃問題作一個簡單的梳理和總結。
1.我國稅法對外資并購的規制
我國沒有統一的外資并購立法,也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已基本具備了外資并購應遵循的相關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一系列針對一般并購行為的稅收規章共同構筑了外資并購稅收問題的主要法律規范。
外資并購有著與境內企業之間并購相同的內容,比如股權/資產交易過程中的流轉稅、并購所產生的所得稅、行為稅等。在境內企業并購領域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稅法規制體系,在對外資并購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于外資并購。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
以下主要從兩個層次論述外資并購中的稅法規制,分別是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和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1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
1.1.1.股權并購稅收成本
1.1.1.1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稅收成本:
(a)流轉稅:通常情況下,轉讓各類所有者權益,均不發生流轉稅納稅義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及增值稅。
(b)所得稅:對于企業而言,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將股權轉讓所得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個人轉讓所有者權益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現行稅率為20%,值得注意的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購方以認購增資的方式并購境內企業,在此情況下被并購方(并購目標企業)并無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c)印花稅:并購合同對應的印花稅的稅率為萬分之五。
1.1.1.2并購方(股權受讓方)稅收成本:
在并購方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情況下,將涉及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稅務處理。并購方并購股權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消,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在轉讓、處置股權時從取得的財產收入中扣除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資產并購稅收成本
1.1.2.1被并購方(資產轉讓方)稅收成本
1.1.2.1.1有形動產轉讓涉及的增值稅、消費稅
(a)一般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被并購資產適用的法定稅率(17%或13%)計算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b)小規模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法定征收率(現為3%)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c)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文)、《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中的有關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
1.1.2.1.2不動產、無形資產轉讓涉及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a)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應繳納5%的營業稅。
(b)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含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繳納5%的營業稅。(被并購方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并購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營業稅)。
(c)在被并購資產方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還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附加稅費(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d)向并購方出讓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的增值部分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e)轉讓處于海關監管期內的以自用名義免稅進口的設備,應補繳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
(f)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無形資產產權轉移書據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g)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受贈的非貨幣資產外,其他資產的轉讓所得收益應當并入被并購方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h)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活動進行稅務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2并購方(資產受讓方)稅收成本
(a)在外資選擇以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為資產并購主體的情況下,主要涉及并購資產計價納稅處理。
(b)外國機構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預提所得稅。
(c)外國個人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個人所得稅。
(d)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轉讓合同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1.2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2.1稅法對并購目標企業選擇的影響
為了引導外資的投向,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法律法規對投資于不同行業、不同地域、經營性質不同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在并購過程中,在總的并購戰略下,從稅法的角度選擇那些能享有更多優惠稅收的并購目標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1.2.2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稅收身份的認定
納稅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納稅人的稅法身份決定著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率和所能享受的稅收優惠等。對于并購雙方而言,通過對納稅人身份的設定和改變,進行納稅籌劃,企業也就可以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
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身份的認定以外商投資企業中外資所占的比例為依據,一般以25%為標準。外資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為外商投資企業,但在稅收待遇上,根據《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其投資總額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物品不享受稅收減免待遇,其它稅收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2.外資并購中的稅收籌劃
2.1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
目標企業的選擇是并購決策的重要內容,在選擇目標企業時可以考慮以下與稅收相關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關納稅主體屬性、稅種、納稅環節、稅負的籌劃:
2.1.1目標企業所處行業
目標企業行業的不同將形成不同的并購類型、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環節及稅種。如選擇橫向并購,由于并購后企業的經營行業不變,一般不改變并購企業的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若選擇縱向并購,對并購企業來說,由于原來向供應商購貨或向客戶銷貨變成企業內部購銷行為,其增值稅納稅環節減少,由于目標企業的產品與并購企業的產品不同,縱向并購還可能會改變其納稅主體屬性,增加其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并購企業若選擇與自己沒有任何聯系的行業中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則是混合并購,該等并購將視目標企業所在行業的情況,對并購企業的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稅種、納稅環節產生影響。
2.1.2目標企業類型
目標企業按其性質可分為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我國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區別對待,實行的稅種、稅率存在差別。例如,外資企業不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鼓勵類外資企業可享受投資總額內進口設備免稅等。
2.1.3目標企業財務狀況
并購企業若有較高盈利水平,為改變其整體的納稅地位可選擇一家具有大量凈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進行并購,通過盈利與虧損的相互抵消,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整體籌劃。如果合并納稅中出現虧損,并購企業還可以實現虧損的遞延,推遲所得稅的交納。
2.1.4目標企業所在地
我國對在經濟特區、中西部地區注冊經營的企業實行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并購企業可選擇能享受到這些優惠措施的目標企業作為并購對象,使并購后的納稅主體能取得此類稅收優惠。
2.2并購主體的籌劃
出于外資并購所得稅整體稅負安排及企業集團全球稅收籌劃的考慮,境外投資者通常會選擇在那些與中國簽署避免雙重征稅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關聯方作為并購主體。其實道理很簡單,投資者不希望在分紅的環節上繳納太多的(預提)所得稅,而與中國簽署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從其所投資的中國企業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適用的優惠稅率可以讓境內投資者節省不少稅收成本。
2.3出資方式的籌劃
外資并購按出資方式主要可分為以現金購買股票式并購、以現金購買資產式并購、以股票換取股票式并購以及其他出資方式的并購。不同的出資方式產生的稅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并購融資的籌劃
各國稅法一般都規定,企業因負債而產生的利息費用可以抵減當期利潤,從而減少應納所得稅。因此并購企業在進行并購所需資金的融資規劃時,可以結合企業本身的財務杠桿程度,通過負債融資的方式籌集并購所需資金,提高整體負債水平,以獲得更大的利息節稅效應。
2.5并購會計的籌劃
對企業并購行為,各國會計準則一般都規定了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權益合并法與購買法。從稅收的角度看,購買法可以起到減輕稅負的作用,因為在發生并購行為后,反映購買價格的購買法會計處理方法使企業的資產數額增加,可按市場價值為依據計提折舊,從而降低了所得稅稅負。
2.6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
鑒于資產并購涉及的稅種較多較為復雜,且外資并購實務中資產并購的數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簡要介紹一下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認購增資式股權并購不涉及所得稅問題)。
對企業股權轉讓行為進行稅收籌劃,一個基本的問題是正確地劃分股息所得和股權轉讓所得及其不同的計稅方法。在相關的稅法規定中,投資企業的股息所得應繳納的稅款可以抵扣被投資企業已經繳納的稅款;而股權轉讓所得則是按轉讓收入減去投資成本的差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不同的計稅方法使股權轉讓行為有了一定的籌劃空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規定:“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和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及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因此,內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除非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持有目標企業95%以上的股權,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應分享的并購目標企業留存收益(累計未分配利潤及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并入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有一個可能的節稅辦法就是在外資并購前先由并購目標企業對擬轉讓股權方(企業)進行分紅,在此方案下將降低股權轉讓所得的基數,從而降低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的應納稅額。
在對企業身份的認定上,我國以前一貫采取“設立地標準”,即在中國境內登記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都屬于中國法人;但按照2003年7月實施的《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外商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的形式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這一規定事實上已經采取了“資本來源地標準”,即雖然該公司在中國境內注冊,取得了中國法人資格,但由于其資本源于國外,所以還把其當作“外商”對待。
從實際情況看,由于資本運作極其靈活,外資可以極為便利地在中國境內設立由其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再由后者以中國法人的身份參與國企并購、買入國有股、法人股,從而規避相關的產業政策及其他對外資并購的限制,故而“設立地標準”在資本運作中極容易被外資規避。鑒于此,筆者建議,以后的外資并購法應明確規定采用“資本來源地標準”,當前有關政府審批部門進行并購審批時,也應遵照原外經貿部的規定,采用“資本來源地標準”界定外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過于粗放
贏利是外資并購的惟一目標。一方面,外商通常選擇有發展潛力的國有骨干企業作為收購對象;另一方面,在完成并購后,外商將把其納入自己集團的全球戰略,很難指望其會考慮我國在產業結構方面的利益。
我國雖已頒布《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了鼓勵、限制、禁止外商在我國投資的產業領域。但從整體上看,它主要是針對新建式外商投資而制定,因而在具體內容上也就很難對以并購方式投資的外資產生重大的指導意義;而且它只鼓勵或限制某個產品或者產業,缺少該產業的發展整體規劃,使外商投資缺乏更為明確的方向;另外,從具體的細化措施看,對有些產業,如高新技術產業,尚缺乏明確的鼓勵措施來加強引導。
審批權高度集中導致審批效率低下
我國目前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管理”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審批權高度集中的初衷是國有資產的安全,但其代價是審批效率的下降和地方積極性的受挫,更直接的后果是挫傷外資并購的熱情。對于外資而言,并購遲遲得不到審批,很可能意味著并購時機喪失、目標公司經營變化、甚至面臨喪失上市資格的危險。這種種情形,都可能使醞釀中的并購胎死腹中。因而,筆者建議,除了部分特定領域和規模的上市公司外,地方國有單位持有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法人股向外資轉讓的,可考慮向省級財政部門、商務部門下放審批權并報相應的中央部委備案。中央部委認為轉讓不符合規定的,有權要求暫停或取消轉讓,超過法定時間未回復則一概視為默示同意。
企業并購前后的國民待遇問題不明確
按照《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在國有股法人股向外商轉讓后,仍然執行原有關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其后頒布的《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根據現行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均應按照現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程序進行審批和登記。根據后者的規定,被外資介入的上市公司可以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與前述規定構成了明顯的沖突。
對以上沖突,該作何理解?長期以來,為吸引外資,我國給予了外商企業相當多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很顯然,鼓勵外資并購國企,與當初吸引外商直接投資(FDI)的初衷截然不同。FDI意圖是利用外資,以期與國內原材料與勞動力資源相配合,產生優勢互補效應。而外資并購國企,其用意在于利用外資盤活存量的國有資產,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資本運作的空間。如果允許外資并購國企、特別是上市國企后享有外商待遇,則勢必會引發新一輪的國企資產“賤賣”,引發國有資產和財政稅收的雙重流失,從而極大地放大投機風險。所以,考慮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外資收購后不應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也不應享受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仍然執行原來上市公司的有關政策。解決這一問題,有兩條途徑:其一,修訂《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關于外商企業的審批登記辦法,區分外商自始獨資、合資的FDI模式和外商通過并購國企的M&A模式兩種不同情形,規定后者不能遵循外商審批和登記辦法。其二,通過更高層級的法律規范來協調兩個部門規章之間的沖突。
國有資產出售的價格發現機制不完備
在《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原則上采取公開競價方式”。雖然明確要求采取公開競價的方式,但我國國有資產出售的價格發現機制卻遠不夠完備。
國際經驗表明,沒有絕對合理、可靠的定價辦法?但增加透明度可以減少舞弊?保證所有投資者機會均等。正是在這一意義上而言,公開競價有利于形成競爭性價格,有利于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不過該方式更適用于非流通股持有人主動向外資轉讓股份且存在競買者的情形。
并且,現在的資產評估機構絕大多數掛靠于政府各個行業主管部門,受部門利益影響,對于相同的財產,不同的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結果可能大相徑庭。從建立統一的大市場角度考慮,必須盡快建立權威性的資產評估機構,并注意從機構的組建上保證資產評估的獨立性和專業性。同時還應盡早制定出臺《資產評估準則》,進一步規范評估程序、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
法律體系有待完善
外資并購的效應分析表明,它最大的負面效應在于有可能導致壟斷,進而壓制東道國幼稚工業、控制東道國市場、破壞東道國原有的競爭秩序。因此,克服外資并購負面效應的核心法律就是競爭法體系。
目前我國的競爭政策制度建設還很不完善,有關國內競爭的法律只有《反不正當競爭法》,但它只規定了九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政府層面的限制競爭行為,對因公司并購而引起的行業過度集中、形成外資行業壟斷卻沒有相應的規定。
關鍵詞:外資并購 反壟斷 法律規制
一、引言
市場主體具有追求壟斷市場的自發傾向,而并購活動則是市場主體取得壟斷地位,形成壟斷性市場結構的重要途徑。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對外資進入管制的放松,外資并購國內企業并購份額日益擴大,外資并購所引起的壟斷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二、外資并購對我國市場引起的雙重影響
(一)外資并購對市場的積極影響
首先,外資并購中的并購方在進行并購整合時,將先進技術、設備與管理經驗注入我國企業,填補了我國部分高新技術領域的空白,促進了我國產業升級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其次,外資并購通過購買我國國有企業的國有股,可使我國企業股權多樣化,有助于推動企業改組,實現資源有效配置和社會利益最大化,從而增強我國國有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再次,外資并購可形成有效競爭。市場主體的優勝劣汰一直是競爭的產物,并購方接管處于困境中的可能會被迫退出市場的企業,避免市場上企業競爭數量的減少,能夠有效地增強我國國內市場的競爭效應,并最終提高我國國內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最后,外資并購對我國人們帶來極大的福利。從兩個角度講,一是人們作為消費者,外資并購為中國的市場帶來的豐富的國外品牌,增加了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的可替代性選擇,同時,市場產品的豐富將帶來產品價格的有效競爭,最終降低產品的價格,給消費者帶來極大的實惠;二是人們作為社會的生產者,近幾年來社會就業壓力的增大,外資并購提供了豐富就業崗位,拓寬了就業渠道,有效緩解了我國社會的就業壓力。
(二)外資并購對市場的消極影響
首先,外資并購最大的消極影響是它對是市場競爭所構成的威脅和破壞,導致行業壟斷。近幾年來我國的外資并購實踐表明,國內龍頭企業和知名品牌成為外資并購的重點對象。經濟學家白津夫(2006)說:"必須控股,必須是行業龍頭企業,未來收益必須超過15%,這三點已成為跨國公司目前在中國收購活動的基本要求。"在華跨國公司通過并購擴大市場份額,也已形成了某些行業為外資所壟斷的局面。例如,可口可樂和百事可樂幾乎完全占領中國飲料市場,日本富士、美國柯達和德國愛克發彩卷已占有80%以上的國內市場份額,手機行業的諾基亞、摩托羅拉等4家巨頭公司的手機市場集中度在2000年已達到80%,在化妝品行業,美國寶潔公司(P&G)的產品在中國已占有絕對控制地位。①這些外資企業掌握控制權后,通過其先進的技術、設備和管理經驗,以及資金優勢,繼續搶奪中國市場,一旦獲得行業壟斷地位,就會濫用優勢地位,通過協議共同定價、聯合抵制交易、實行價格歧視、掠奪性定價、簽訂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款等具體形式。其次,外資并購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由于我國目前仍未建立一套科學的評估體系,加上地方政府為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盲目的吸引外資,導致跨國企業常以低于國有資產實際價格收購它,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②再次,外資并購影響國家產業安全和經濟安全。外資并購追求利潤最大化,其投資目標和經營方式難免不符合我國總體行業規劃和產業布局,脫離國家宏觀調控這只有形的手。隨著中國市場更加開放,并購管制的放松,外資進入我國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對我國的產業安全和經濟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最后,外資并購導致大量中國品牌流失。外資通過收購中國知名品牌,減少該知名品牌的市場份額,擴大自身品牌的市場份額,比如中國人曾經家喻戶曉的美加凈、小護士、樂百氏、大寶、中華牙膏、樂凱等品牌, 就是逐漸淡出消費者的視野的。③
三、我國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制的缺陷及完善
我國目前規制外資并購的法律主要有2008年《反壟斷法》和2008年8月1日商務部頒布的關于企業合并的第一個指南《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下文簡稱"合并規定")、2009年商務部頒布的《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這三部法律在規制外資并購時存在不少的問題,現從實體規范、程序規范的缺陷來探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議。
(一)實體規范的缺陷及完善
1、實質審查標準過于嚴格且缺乏操作性
我國《反壟斷法》第28條規定:"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從該條我們可以得知,我國對企業并購反壟斷審查采用的是排除、限制競爭標準,即不以企業對市場的占有份額為規制標準,而以行為是否真正限制競爭為規制對象。但是,也有顯著區別,從28條表述來看,只要"經營者集中"這一并購行為產生"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這一結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即必須,存在"一刀切"的弊端,缺乏彈性,與經營者集中控制制度的立法目的也不符。筆者認為,我國可以采用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在判斷一項并購是否須作出禁止的決定時,以并購造成了實質性損害市場競爭為標準,可將28條前段修改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實質性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④不過可喜的是,我國實施《反壟斷法》后第一個通過的反壟斷調查的案例--全球啤酒業巨頭英博出資520億美元收購同業安海斯-布希公司,經反壟斷審查,商務部認為這是一起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并購,但在商務部與申報方商談后,附加了限制性條件后予以批準。雖然實踐上對28條規定有靈活運用,但立法上應有依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議。
2、企業并購反壟斷審查的申報標準過于簡單化
《合并規定》第3條規定: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二)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由此我們可以發現,《合并規定》只以合并企業上一年度在全球或者中國的年經營額為判斷標準,而不關注合并企業的資產額、市場份額。市場份額即市場占有率,是反映企業市場地位最直接的指標,也是判斷企業并購是否具有壟斷地位的重要依據。雖然采用營業額有一定的優勢,但是如果完全撇開市場份額這一衡量指標,很可能出現并購市場份額較大但是年營業額卻未達到《合并規定》申報標準的企業,最終該企業并購實質性地排除、限制了競爭,但卻不在反壟斷機構的監管范圍之內。此外,依據反壟斷法以及《合并規定》,即一些年營業額已達到規定的大企業之間進行的任何一項很小交易規模的并購,按規定都需要申報,這無疑不符合反壟斷法立法目的,也將加大企業并購成本和反壟斷機構的工作量。⑤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申報標準,但又不脫離我國實際情況,同時也綜合考慮《反壟斷法》第19條規定中是以市場份額來推定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三種情形,以及第27條規定審查經營者集中,應考慮市場份額這一因素。筆者建議,可以規定企業并購在合并申報時以現行《合并規定》所要求的并購企業需達到的年營業額和另外規定一定規模的交易額、市場份額為申報標準。操作上具體分兩步,第一步,如果企業并購交易規模即交易價值達到X億元人民幣,則無須考慮并購當事人的營業額,必須申報。第二步,如果交易價值達到X-Y人民幣,但不足X億元人民幣,則應同時考察企業的營業額和市場份額。
(二)程序規范缺陷及完善
1、經營者承諾制度過于粗糙不易執行
在歐美發達國家的反壟斷制度中,經營者承諾制度或稱"救濟措施承諾"制度,是一種常見的反壟斷執法和解制度,通過經營者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承諾,消除并購中執法機構認為涉嫌壟斷而不利于市場良性競爭的因素,可以更有效率的完成并購。我國《反壟斷法》第45條引入了這一制度。該條規定: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后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決定應當載明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的具體內容。 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一)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二)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三)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于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該條規定的較粗糙,具體來看存在以下幾個問題:其一,經營者作出承諾的時間未明確;其二,條款中關于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未明確該期限天數;其三,對經營者承諾啟動的主體未規定。這些程序缺陷在實踐中不利于執法機構對具體并購案件的操作。筆者認為,經營者作出承諾的時間應該是在反壟斷執法機構開始調查后,作出中止調查前;"認可的期限"可以借鑒歐盟規定15天的期限,這段期限執法機構可以根據經營者的承諾實現程度來評估經營者并購行為是否不涉嫌壟斷;對經營者承諾啟動的主體,可以規定由被調查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或由執法機構建議,若只允許執法機構建議或要求,則經營者將處于被動地位,經營者畢竟比執法機構更清楚并購的整個細節,所以賦予經營者主動申請啟動經營者承諾制度,可以讓經營者積極的參與反壟斷調查,而不是一個被動的提交被要求的資料,如前述,并購具有雙重影響,這樣可以鼓勵經營者提出合適的方案,盡可能讓并購給經濟帶來積極的影響。
2、聽證制度未作為一項必經程序
在歐美并購反壟斷規制中都將聽證會作為反壟斷審查的一個重要環節,遺憾的是,我國《反壟斷法》未規定將聽證程序作為反壟斷審查中的一項程序。 雖然《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第7條:"在審查過程中,商務部可以主動或應有關方面的請求決定召開聽證會,調查取證,聽取有關各方的意見。……。"該條規定中,我們可以發現,商務部并未把聽證會作為反壟斷審查的一項必經程序,而是根據商務部對并購案件來決定,這樣很難保障并購當事人、并購利害關系人、消費者的權利。筆者建議,我們可以借鑒歐美國家將聽證會作為反壟斷審查的核心程序,這樣既可以節約行政成本又可以廣泛了解相關群體的利益訴求,讓決策更加客觀、公正。
注釋:
①漆彤,2006,《跨國并購的法律規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年11月第一版。
②羅福,2007,《試論外資并購的反壟斷法律規制---從徐工案說起》,《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第3期,53。
③杜仲霞,2010,《反壟斷法視野下的外資并購》,《法治研究》第2期,44。
④史建三和錢詩宇等,2010,《企業并購反壟斷審查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4月第一版。
⑤杜仲霞,2010,《反壟斷法視野下的外資并購》,《法治研究》第2期,46。
參考文獻:
[1] 漆彤,2006,《跨國并購的法律規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年11月第一版。
[2] 羅福,2007,《試論外資并購的反壟斷法律規制---從徐工案說起》,《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第3期,53。
[3] 杜仲霞,2010,《反壟斷法視野下的外資并購》,《法治研究》第2期,44。
[4] 史建三和錢詩宇等,2010,《企業并購反壟斷審查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4月第一版。
[關鍵詞] 外資并購 民族品牌 《反壟斷法》
2008年9月3日在香港上市的匯源果汁公告稱,荷蘭銀行將代表可口可樂公司全資附屬公司以約179.2億港元收購匯源果汁集團有限公司股本中的全部已發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換股債券,這本是一次企業收購行動,可沒曾想消息公布之后,卻在社會上引起了一片異議,在企業界和輿論界亦引起了強烈反響。不論結局如何,此案值得中國企業警示。
一、外資并購中我國本土品牌流失的途徑
隨著中國加入WTO經濟發展的熱潮, 2005年以來,強大的海外兵團攜帶雄厚的金融資本或產業資本在中國境內又展開了一系列大手筆的并購活動。短短十余載,外資并購對我國本土品牌造成了巨大的沖擊,本土品牌流失的問題已經相當嚴重。在外資并購中,我國本土品牌是主要是通過以下幾種途徑流失:
1.中方品牌被棄用或被束之高閣。有調查顯示,在某沿海城市的合資企業中,有11%的企業中方商標不進入合資企業,有47%的中方商標以有償轉讓和許可使用的形式進入合資企業。顯然,不進入合資企業的商標無疑是被棄用了,而那些進入合資企業的品牌也有很多被束之高閣。例如,揚子冰箱在與西門子合資時約定,封存“揚子”品牌60年。
2.中方品牌仍然存在,但受到“冷遇”或排擠,以致銷聲匿跡。有些外資企業在合資并購后仍然沿用中方品牌,但采取的態度卻是大力推廣自己的品牌,而對中方品牌在產品開發和廣告宣傳上并不扶持,甚至采取措施排擠,致使許多中方品牌市場占有率和銷售量大幅下降,甚至處于銷聲匿跡的境地。以美加凈牙膏為例,美加凈是創建于1962年,出口量曾占據全國牙膏出口總量70%的老品牌。合資后不久,逐漸被聯合利華的自有品牌潔諾所取代。
3.無償許可外資企業使用。品牌作為一項無形資產,是企業的寶貴財富,是可以通過價值衡量的。一個成功品牌的塑造和培育,往往要經過一段很長的時間,是企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的結果。所以,在外資并購中,品牌作價或收取許可使用費是理所當然的。可有些企業卻允許外資無償使用品牌。如“銀鷺”商標,盡管在合資期間得到了發展,但合資期內都是無償使用的。
二、外資并購中本土品牌流失的原因揭示
1.中方企業缺乏國際化經驗,且引資心切,從而“嫁”錯了“婆家”。國內一些名牌企業在發展資金嚴重不足的壓力下,就迫不及待地接受外資合資并購的邀請。然而,在正式進入經營狀態時,中方企業才發現自己“嫁”錯了“婆家”。例如,上海家化與美國莊臣公司合資,后者擅長經營臘制品,對化妝品的生產并不精通,最終導致產品與市場消費嚴重脫節。
2.中方企業對股份公司的股權認識不夠,往往喪失控股權,失去決策權。一些中方企業在并購之初就喪失了控股權,從而最終失去了決策權。如2000年,樂百氏與法國達能合資,合資后的樂百氏,達能控制了92%的股權,樂百氏只能任由達能處置。大量數據顯示,擁有了控股權的外資企業掌握著企業決策權,并最終控制了中方品牌的命運。
3.中方企業忽視了對維護品牌的關鍵環節的控制,讓外方取得了控制權。外資企業會利用銷售渠道和強力促銷來推出自己的品牌產品,卻將中方品牌擱置一邊,沒有渠道的支持和強有力的促銷,消費者就會逐漸將其淡忘,中方品牌也就會逐漸失去生命力。如前面提到的美加凈牙膏就是在外資企業控制渠道和促銷的情況下逐漸被淘汰出局的。
4.中方企業市場意識和品牌意識薄弱,低估甚至零估品牌資產的價值。品牌資產的價值決定著市場份額。但一些中方企業市場意識和品牌意識薄弱,為求得引資成功,不惜低價出售或無償轉讓培植多年的名牌。例如,我國的“霞飛”化妝品系列及“香雪海”電器系列過去在國內家喻戶曉,在國際上也有一定的知名度,然而在被外資并購后,現在已經銷聲匿跡。
三、外資并購中本土品牌流失的對策分析
1.提高品牌意識。在現代企業競爭條件下,擁有市場比擁有工廠重要多了,惟一擁有市場的途徑是先擁有具有市場優勢的品牌。在合資中,對中方品牌價值應予以充分重視。傳統的合資企業大多是以現有的機器設備、廠房、土地作價與外商合作,而品牌的無形資產遠未引起重視,這是極大的失誤。
2.力爭對企業品牌的主導權。對于比較強勢的國內品牌,企業要堅持要自己控股。49%與51%雖然只相差2%,卻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概念。沒有控股權就喪失了在企業中的決定權,而一個對自己的品牌沒有決定權的企業是不可能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品牌的。同時,中方企業也不要輕易把自己的品牌轉讓給外企。
3.引入競爭機制,多方選擇合資伙伴。企業在面臨被并購時,要盡可能地多選擇收購公司,通過競爭機制作用的發揮,讓收購公司之間相互競價,最大限度地減少企業品牌價值被低估的風險。
4.學習和掌握必備的反并購技巧。世界在經歷了多次并購浪潮后,積累了大量的反并購知識與技能。反收購防御的手段層出不窮,企業應該根據并購雙方的力量對比和并購初衷選用一種策略或幾種策略的組合。
5.完善外資并購相關法律。一般而言,規范外資并購的法律體系中主要包括反壟斷法、外資并購審查法、證券法、公司法、社會保障法以及破產法等法律規范,其中以被稱為市場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為核心和主體。
6.發揮政府作用。政府作為宏觀調控者和具體參與者,應避免為追求短期利益,而一味遷就外資的壓價,給中方企業施加行政壓力。相反,政府應該充分發揮外資并購中的監督作用,對低估或零估品牌等無形資產價值行為堅決制止。
關鍵詞:俄羅斯;外資;并購
中圖分類號:F279.512.1;D951.222.9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8-0961(2012)04-0047-05
一、俄羅斯外資并購總體特征
在投資自由化和生產國際化的背景下,跨國公司加大了對轉軌國家的投資。其中,對俄羅斯的投資已具備一定規模。如圖1所示,外商對俄羅斯直接投資(FDI)逐年增加,在世界直接投資排行榜中的位次也逐年上升,2003年列世界第17位,2006年提升到第6位。《2010年世界投資報告》顯示,俄羅斯已經躋身世界前五名。盡管外國直接投資凈流入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不是很大,但能夠看出其向上發展的趨勢。
雖然FDI在俄羅斯一直呈現增長態勢,但是跨國公司對于在俄進行并購表現出謹慎態度,這是因為俄企業的透明度低以及企業管理水平差,而且俄政府很可能會對企業活動進行干涉。對于跨國公司而言,在俄投資面臨的最大風險是俄的“”。因此,大多數跨國公司更傾向于在俄“從零開始”創建公司,而不是并購現有的企業。2000年以來,外資并購作為外國直接投資的重要手段,在俄羅斯表現出如下特點:
(一)交易量和交易額上升
2000年以來,外資在俄并購數量和金額都呈現明顯的上升趨勢,尤其是2006年以后這種趨勢表現得更為明顯。但是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2009年外資對俄并購數量大幅下挫。
(二)西歐是俄羅斯外資并購的最大來源地
從外資并購來源地分布來看,2005-2010年,西歐國家對俄羅斯進行的并購交易數量占比最大,超過70%,是俄企業的最大并購方。其中,英國所占比重最高,2010年占俄外商投資的35.5%。荷蘭、德國一直是俄外資來源地,占俄羅斯外資的10%左右。近年來中國對俄投資不斷增加,2010年對俄投資額達76億美元,占俄外資總量的6.7%,成為俄羅斯第五大外資來源地。
(三)外資并購主要集中于銀行、保險業
從行業分布上看,銀行、保險業是外資并購交易宗數最多的行業,占比近1/4;其次是采掘業,占比10.42%;再次是食品及煙草加工、個人及企業服務、通信、批發、計算機及網絡服務等行業,占比5%~10%。紡織、農業、建筑、醫藥等行業中跨國并購數量最少,占比不足1%。
雖然從交易宗數來看,外資在俄羅斯的并購仍然以小型并購為主,但是大型并購的交易額占整體交易額的比重大大超過了小型并購的交易額所占比重。這說明大型并購交易宗數雖少,但是每筆并購交易的金額都非常大。
(四)外資并購以控股型并購為主
控股型并購占俄羅斯外資并購的絕大多數份額,而控股型并購中,一半以上的并購都是投資方在并購之后獲取了被并購方100%的股權。這種格局意味著并購方的主要目的不僅僅是對俄羅斯的被并購企業具有較大影響力,而且還期望對俄羅斯被并購企業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控制力。
總之,2000年以來,外資并購在俄羅斯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規模;外資并購不再像以往集中于能源產業,轉而更多地投向了對一國經濟增長以及經濟安全起關鍵作用的金融服務業;外資并購中單筆大額交易越來越多;此外,大多數并購傾向于獲得俄羅斯企業的控股權。
二、俄審核外資并購的法律體系
外資在俄羅斯的并購引發了人們對外資并購負面效應的關注,也引發了學界對于外資并購對國家經濟安全特別是產業安全影響的爭論。作為經濟上過度依賴能源的轉軌國家,俄羅斯產業競爭力還比較弱,俄羅斯政府認為有必要為加強本國產業發展而對外資并購活動進行規范。
俄羅斯規范外資并購的目標呈現出多樣化特征:兼顧經濟效率與公平,力求構建維護政治民主的經濟基礎。其近期規目標在于防止外商受資本趨利性驅動,損害俄羅斯國內企業的利益。遠期規范目標在于推進俄羅斯產業結構的優化,增強俄羅斯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一)俄羅斯關于外資并購的法律體系
俄羅斯關于外資并購的法律體系的主要特點是由多部法律組成,幾個機構分工協作。其法律體系主要包括聯邦反壟斷法、俄羅斯聯邦的其他相關法律和國際條約以及俄羅斯政府部門的相關規則。其中,聯邦反壟斷法是并購法律體系的基礎。
俄羅斯第一部反壟斷法是《商品市場競爭及限制壟斷法》(簡稱《反壟斷法》)。該法于1990年頒布,1991年生效。該法第5章對企業合并的管理進行了明確規定。聯盟、協會、商會和跨地區、跨部門聯合體的設立、合并和接管,以及股份公司的設立、合并、接管和清算等行為,必須獲得聯邦反壟斷主管機關的同意。此外,該法還規定了企業合并的條件以及合并企業的申報、主管機關的調查處理程序等。
十幾年來,以《反壟斷法》為基礎和核心,俄羅斯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連同《反壟斷法》一起,形成了俄羅斯外資并購的法律體系。2006年7月26日,俄羅斯出臺了聯邦法律第135-FZ號法令《競爭保護法》(又稱《競爭法》)。該法于2006年10月26日生效,成為目前俄羅斯聯邦反壟斷法規的根基。《競爭法》主要用于規范商品市場、金融服務市場領域的競爭。其主要立法意圖是反對壟斷,預防、限制、排除壟斷活動和不公平競爭,以維護俄羅斯市場的有效競爭局面,保護消費者利益。
目前,俄羅斯外資并購的主管機構是聯邦反壟斷署(FAS),同時,俄羅斯中央銀行(CBR)也履行部分并購功能,主要對涉及銀行和金融機構等方面的交易進行監管。
聯邦反壟斷署總部設在莫斯科,并在俄羅斯各地設有分支機構。其前身是1990年成立的聯邦反壟斷與促進新經濟結構國家委員會,1997年該機構更名為國家反壟斷委員會,1998年又更名為反壟斷與企業扶持部,直至2004年正式更名為聯邦反壟斷署。
俄羅斯通過備案審查制度來進行并購監管。并購企業有義務向并購監管當局提交并購交易的詳細信息資料,并購監管當局也同樣有義務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
(二)俄羅斯對外資并購的監管
俄羅斯有獨立的外國投資法律體系,對外國投資予以監管的歷史可以追溯至蘇聯解體之初。俄羅斯于1991年頒布了《俄羅斯聯邦外國投資法》,并于1997年修訂了該法規,進一步明確了合資企業的法律地位及其相應的權利和義務。蘇聯解體之初,俄羅斯迫切需要引入外資,因此對外資企業實際上實行“超國民待遇”,給予外資企業各種稅收優惠。隨著國家財力不斷增強,外資超國民待遇局面開始改觀。1999年7月9日,俄羅斯出臺了新的外資法,即聯邦法律第160-FZ號《俄羅斯聯邦外商投資法》,在稅收方面對外資企業實行與內資企業同等待遇的管理。
除了外資法之外,外商在俄投資也適用于其他相關領域法律。聯邦法律第209-FZ號法令《俄羅斯聯邦中小企業法》,于2007年7月24日頒布,2008年1月1日生效。該法令限制了外資比例,外資份額在中小企業不得超過所在企業注冊資本的25%。
除對外資企業在俄投資并購行為進行制約外,上述法規也為外資企業的投資并購行為提供了一系列制度保障。例如,如果政府征用或對外國投資者在俄資產實施國有化,外國投資者可獲得相應補償;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內,俄有關法律發生變化,俄政府將保障外國投資者在合同期內經營活動不受影響,并保障稅收政策的連續性;外國投資者在依法向俄稅務機關納稅后,可以自主決定將利潤用于追加投資,還是轉移出俄羅斯。
隨著俄羅斯吸引外資系列法律法規的出臺,外資不斷注入俄羅斯。經過最初幾年的低迷和被動局面后,從2005年開始,俄羅斯吸引外資呈現良好態勢,投資主體和投資領域也發生了變化。例如,外國對俄投資不再主要集中在能源領域,而且投資主體不再是本國外流資金的回流投資,而是歐美等國家和地區的增量投資。然而,近兩年受俄格沖突以及金融危機的影響,俄羅斯出現了大量資本撤資外逃的現象。
根據《外資對俄戰略和涉及國家安全產業投資程序聯邦法》的要求,俄政府外國投資監管委員會于2008年7月正式成立。普京總理在第一副總理舒瓦洛夫的協助下親自領導外國投資監管委員會。聯邦反壟斷署是對外國投資實施監管的聯邦執法機構。根據外國投資程序法,外資監管委員會將對聯邦戰略性產業及涉及國家安全的公司交易實施監管。
(三)俄羅斯外資并購制度的域外適用
并購規制的域外適用,是指外國企業在境外實施的并購行為在危及本國相應市場內競爭時,本國并購規制在多大程度和何種范圍內可以對該外國企業并購行為行使國家管轄權問題。就俄羅斯這樣的轉軌國家而言,通過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可以降低域外跨國并購對俄國內市場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俄《反壟斷法》第2條規定,俄羅斯和外國的法人、聯邦行政權力機構、聯邦各部門行政權力機構、各市政當局以及自然人,在俄聯邦領土之外所從事的活動或所簽訂的協定,可能對俄聯邦市場中的競爭產生限制或其他負面影響時,可以通過反壟斷法進行限制。
三、外資并購中的產業政策限制
俄羅斯對外國投資設有不少產業政策限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航空。聯邦法律第10-FZ號《航空發展法》于1998年1月出臺。依據此法,航空公司(主要指從事航空發展、生產、檢測、修理及應用航空機械設備的公司)的注冊資本中,外資份額不得超過25%,除非經過俄總統的批準。
(二)土地。聯邦法律第101-FZ號《農業土地流轉法》于2002年7月出臺。依據此法,外國人不得在俄擁有農業土地。俄羅斯聯邦《土地條令》在2001年10月出臺,該條令主要管理俄領土上被外國法人實體和個人所收購和使用的地塊。
(三)保險。聯邦法律第4015-1號《俄羅斯聯邦保險公司法》于1992年11月出臺,該法規定了外商在保險業進行投資的特殊程序。1999年11月,俄前總統葉利欽簽署法令,決定對該法進行補充和修改,限制外國公司在俄的投資活動。
在俄羅斯金融領域,保險業的發展遠遠落后于銀行業和證券業的發展。為了保護和培育本國保險市場,俄羅斯采取法律手段限制外資在保險業中的投資與經營。目前,外資在保險業的資本總量不得超過15%,外資在某一具體保險公司的資本總量不得超過49%。此外,在業務方面也對外資提出了限制,長期人壽保險和強制保險等業務領域禁止外資涉足。
(四)媒體。聯邦法律第2124-1號《大眾媒體法》于1991年12月27日出臺。該法對外國法人實體和個人設立俄羅斯大眾媒體進行了規定,并對大眾媒體中外資的份額作了特殊限制。相對而言,俄羅斯對規模較小的媒體管理比較寬松。
(五)能源。聯邦法律第69-FZ號《俄羅斯聯邦油氣供給法》于1999年3月出臺。依據該法,俄羅斯油氣供給系統和生產系統中外資份額不得超過總注冊資本的20%。能源在俄羅斯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2000年以來,能源出口占俄羅斯總出口的一半以上,作為俄羅斯的經濟命脈,它關系到俄羅斯的國計民生。從外資并購的行業分布來看,并購資金中有很大一部分資金流向能源領域,引起俄羅斯民眾和政府的不安,擔心過多的外資并購行為會使能源工業受制于外國資本,從而威脅俄羅斯的經濟命脈。
2006年,為了制約外資對俄礦藏的開采和加強股權上的控制,俄對《礦產資源法》重新進行修訂。該法規定,對于任何海上油田以及儲量超過7000萬噸的陸上油田和儲量超過500億立方米的天然氣田,外國投資者都不得控股。
四、俄羅斯對外資并購限制的動向及其影響
外資流入將導致資本增量的積累和產業結構的調整,進而會促進東道國的經濟增長。然而,外資流入也不可避免地帶來許多負面效應,對于發展中國家和轉軌國家來說更是如此。首先,這些國家近年來引人大量外國資本,對本國金融安全產生沖擊,國家經濟呈現出虛假繁榮,經濟泡沫一旦破滅必然會殃及這些國家本來就不堅牢的實體經濟。其次,許多國家在引進外資的過程中逐漸喪失了對本國戰略產業領域的控制權,導致本國在國際分工中逐漸陷入被動局面,甚至有些國家的經濟命脈會掌握在一些跨國公司手中。再次,某些國家以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增長,對本國環境造成污染。以上原因造成目前經濟民族主義潮流的泛濫,一些國家出現“限外現象”。
近年來,俄羅斯對外資的吸引力不斷增強,外資開始大量流入。在蘇聯解體后的最初十多年里,俄羅斯對外資企業在本國戰略領域進行投資基本不加審查。這導致某些大型石油公司和軍工企業為外資企業所控制,外國公司在俄羅斯經濟領域掌握了相當多的股權。在大量外部資本的沖擊下,俄羅斯民眾對國家安全的關注度日益上升,一些重大并購案在俄羅斯引起較大反響。例如,2003年,尤科斯公司欲向外資出售股權,引起政府對其進行整頓;2005年西門子公司企圖收購俄羅斯動力機械公司,結果受到俄羅斯政府的抵制。近年來,俄羅斯為避免外資對國民經濟產生不良影響,加強了對外資的制約。俄羅斯已經出臺新法案來強化現有的審查機制,并將重點定位于經濟戰略領域。
2008年5月7日,俄羅斯開始實施《關于外資向對國家國防和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經營公司進行投資之程序的聯邦法》(簡稱《戰略領域外國投資法》),限制外資企業在俄羅斯戰略領域的投資并購活動。該法令主要有兩個特點:
(一)擴大了外資并購限制的范圍
俄羅斯對外商投資并購限制的范圍有所增加,主要表現在把戰略領域的清單從38個增加至42個。列入《戰略領域外國投資法》的戰略領域除了傳統的礦產地質勘探研究、核能、武器生產和銷售、漁業,以及宇航業等行業,還包括觀眾和聽眾人數超過全國人數一半的電視和廣播公司,以及日發行量不少于100萬份的印刷媒體、國家壟斷資源以及某些特殊的服務業(例如,國家安全相關產業的服務業、大眾電信服務業、郵政服務業、供暖和供電行業等)。
(二)加大了對外資并購限制的力度,審核程序更加規范和嚴格
外資在前述戰略領域的投資并購必須經過相關機構的提前審核。法律規定,欲獲得俄戰略領域企業50%以上股份的外國私人投資或者私營公司投資,須獲得專門許可,應向俄羅斯政府專門委員會(由政府經濟部門和國家安全機關的代表組成)提出允許交易的申請,專門委員會將在3—6個月后作出決定,如果在規定期間無法作出決定,應把申請移交給政府進行審議,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移交給總統審批。如上所述,拒絕外資控股俄戰略企業的權力歸屬于政府和總統,他們在審查外資并購方面具有特殊權力。以俄聯邦安全局為例,它有權就外資并購對國家安全的影響進行判定并作出書面結論,有權為獲取證據而采取搜查行動,有權阻止股權交易進行。
為避免國內戰略部門受制于外國國有公司,防止外國國有公司擁有否決權,外國國有公司和機構在俄戰略性公司所持股份不得超過25%,在購買25%以上的股份時,要經過批準。所有外國國有公司一律被禁止控股俄方戰略性公司。
對于外資并購俄戰略礦藏地開發項目的限制更為嚴格。俄不允許外國投資者控股其戰略礦藏地開發項目。禁止外國投資者控股的戰略礦藏地開發項目包括:儲量在7000萬噸以上的油田和超過500億立方米的氣田,儲量超過50噸的金礦和超過50萬噸的銅礦,以及位于大陸架上的所有礦區。該法規所涵蓋的戰略礦藏地共有42個,其中氣田26個、油田10個、金礦1個、銅礦5個。
[關鍵詞]外資并購 登記 法律適用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吸收外國直接投資成就巨大,目前中國已經成為世界上吸收外國投資最多、吸收外國投資增長最快、利用外國投資最有成效的國家之一。在我國引進利用外資的前期,主要采用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的方式(也有稱之為綠地投資)得到直接投資,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利用外資并購方式進行投資的越來越多。由于并購有其特別的優勢。如節約商業成本、控股相對迅速等特點,并購已經逐步發展為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成為外資準入部門的研究課題之一。
一、外資并購的含義及分類
1、外資的概念
外資是通俗的稱謂,沒有明確的定義。一般是指:外國投資者;國外或境外的資金,也包括港澳臺的;外商獨資企業;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簡稱,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在不同的語境中,意義也各有不同。
2、并購的概念
一般認為,我們目前使用的并購概念來自英文MERGER.AND ACQUISITONG(通常縮寫為M&A)。在英美法中,企業并購泛指企業的合并與收購,通常表現為在競爭中占優勢的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財產或股份,合并組成一家企業,或者一家企業通過公開收購另一家企業一定數量的股份而獲取該企業的控制權和經營權。通過對外資和并購的含義分析,本文認為,外資并購是指境外投資者和與具有外國投資者同等地位的公司、企業或個人,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實質取得境內企業權益的行為。
3、并購的分類
并購按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這里簡單列舉幾種。本文認為,并購的關鍵是企業股權的變更。從取得方式來看,可以分為貨幣(實業)市場的并購和證券市場的并購。前者是通過和被并購實體股東之間達成協議或通過設立實業的方式購買資產進行并購;后者是通過證券市場,用現金、債券或股票購買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資產,而不直接與被并購企業進行談判或協商,主要是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從并購企業之間的競爭和業務關系劃分,可以分為橫向并購、縱向并購和混合并購。橫向并購是指因生產或銷售同一類型的產品或提供同種服務,而處于相互直接競爭地位的企業之間的兼并。橫向并購直接減少了市場E某行業中獨立經營企業的數量,增加了并購方的市場份額。縱向并購是指業務上有前后的次序聯系的公司之間的并購,如產品的原料供應商、產品生產商、產品銷售商之間的并購,這樣一體化的生產可以得到供銷的保證。混合并購是指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彼此相互獨立并無關聯的企業之間的并購,其目的在于擴張到不同的領域,有的也會在一定范圍內造成壟斷。
從并購的不同主體來劃分,并購也可分為以下幾種:一是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二是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的內資企業;三是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并購境內的內資企業;四是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并購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五是投資性的公司并購境內的內資企業;六是投資性公司并購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七是內資企業并購內資企業。這里需要說明的是,2006年六部委共同頒發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一文中的外資并購僅指上述的第二種和第五種類型,以下簡稱狹義的外資并購。
二、并購的法律適用問題
目前我國內資和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體系,內資企業適用以《公司法》為主的內資法律體系,外商投資企業適用以三資法為主的外資法律體系,這兩個體系之間還存在較大的差異。外資企業存在外資待遇、行業準入、產業政策等方面的特別要求。外資并購將可能導致企業類型發生變化,從而使其適用法律不同,企業登記部門也有可能轉換。有關并購方面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也有許多,依據并購主體的不同法律依據也有不同,以下將廣義的外資并購法律適用簡單歸類如下。
第一,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若是以股權并購的,應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該文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并購規定;若是以增資方式并購的,適用三資法中關于增資的規定。
第二,外國投資者通過其境內的投資性公司并購的,如果目標公司是境內內資企業,依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五十五條(即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投資性公司并購境內企業,適用本規定)適用《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如果目標公司是外商投資企業,適用三資法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
第三,外國投資者通過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并購境內企業的,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并購境內企業的,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
第四,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的內資企業,適用《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以上是指各項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若無明確規定,應參照公司法、外資三法和相關的并購規定執行。
三、狹義的外資并購與相關登記實務
如上所述,外資并購的含義是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的,而登記中遇到較多的情況,是指依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辦理的外資并購登記。《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是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較之2003年頒布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其在框架結構、并購的審批登記、內容范圍上都有較大的修改和豐富,更富于操作性。其分為總則、基本制度、審批和登記、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并購境內公司、反壟斷審查和附則六個部分。以下本文從資產并購和股權并購的定義、相關的登記問題、外資反壟斷審查等幾個方面就狹義的外資并購進行學習和探討。
1、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的定義
《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并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并購)。
根據該定義,我們可以明確的是:第一,被并購企業(簡稱目標企業)是指境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第二,股權并購有兩種形式,一是購買股權的并購,二是認購境內公司的增資,加入原企業成為新股東;第三,資產并購也有兩種,一是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然后以該設立的“殼公司”來購買資產,二是先協議購買資產,再以該資產作為出資設立企業。
2、股權并購與資產并購的異同
從登記角度,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都是屬于企業股權變更
的一種。其相同點在于:第一,不論哪種并購,都必須遵循《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被并購境內企業原經營范圍應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調整。對于指導目錄中不允許外國投資者獨資經營的產業,并購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產業,該產業的企業被并購后,仍應由中方在企業中占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禁止外國投資者經營的產業,外國投資者不得并購從事該產業的企業。
第二,兩種并購都屬于審批制。其審批機關為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登記機關為國家工商總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在法律和實務操作申也有許多不同,―是登記程序上的不同。股權并購是變更登記,不改變原有主體,只是股東發生變化導致企業性質發生變更,而企業主體仍是原法人主體。在實際登記中,由于登記主管部門發生變化,一般按照向內資登記部門提交類似注銷登記材料,向外資登記部門提交類似新設登記所需的材料,但總體是屬于變更登記。資產并購是設立登記,不論是先設立企業再購買資產還是先購買資產再設立企業,其登記上均為新設登記。
二是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的債權債務承接不同。股權并購只是企業股東發生變化,由性質變更成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原法人企業承擔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這就意味漕一定的投資風險。由于我國的企業資信初制尚需要進一步完善,投資者收購目標企業的股權時,可能受到出賣股權的股東的欺詐,或是對債務情況的隱瞞,投資者甚至要解決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如退休、下崗職工的安置、養老、醫療等問題。所以許多投資者更傾向于資產并購,即設立企業,購買“干凈”資產。資產并購能夠相對有效地避免債務陷阱,因為資產并購一般購買的是相對優質的資產,而由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原有的債券債務。
三是出資不同。股權并購后的企業的注冊資本仍是原來的注冊資本,企業的實收資本理論上應該是原來的注冊資本,并且已經到位。對于外國投資者來說,他所需要支付的是購買股權的對價,這個對價屬于債權范疇。而資產并購由于是按設立登記,外國投資者的出資屬于實收資本,按其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實的實際到位資本作為實繳注冊資本。
四、外資并購的反壟斷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