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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招標投標范文

        招標投標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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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標投標

        第1篇:招標投標范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

        前款所稱貨物,是指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

        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原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貨物供應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五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未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貨物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依法組織招標。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貨物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總承包中標人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共同依法組織招標。雙方當事人的風險和責任承擔由合同約定。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或者總承包中標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資質的招標機構承辦招標業務。招標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招標服務費用應當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關于工程建設項目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所包括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總承包中標人共同招標時,也為招標人。

        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貨物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三)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能夠提出貨物的使用與技術要求。

        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按國家有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規定,凡應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招標人應當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將貨物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招標組織形式(自行招標或委托招標)等有關招標內容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核準招標內容的意見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政府安排財政性資金的,前款招標內容由資金申請報告審批部門依法在批復中確定。

        第十條貨物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一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其貨物采購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貨物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擬公開招標的節資相比,得不償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貨物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地方重點建設項目貨物的邀請招標,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貨物招標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或者信息網絡上。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貨物供應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三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貨物的名稱、數量、技術規格、資金來源;

        (三)交貨的地點和時間;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或者投標文件的地點和截止日期;

        (七)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出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之日起至停止發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招標人發出的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加蓋印章。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招標文件,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現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后,不予退還;招標人在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發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標終止的,投標人有權要求退回招標文件并收回購買招標文件的費用。

        第十五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六條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招標人出售招標文件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預審一般適用于潛在投標人較多或者大型、技術復雜貨物的公開招標,以及需要公開選擇潛在投標人的邀請招標。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后審一般在評標過程中的初步評審開始時進行。

        第十七條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有關招標公告的規定。

        第十八條資格預審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格預審邀請書;

        (二)申請人須知;

        (三)資格要求;

        (四)其他業績要求;

        (五)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

        (六)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方式。

        第十九條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詳細規定資格審查的標準和方法;采取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詳細規定資格審查的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在進行資格審查時,不得改變或補充載明的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條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進行資格預審。

        對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應當對其投標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一條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投標文件格式;

        (四)技術規格、參數及其他要求;

        (五)評標標準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條款。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說明不滿足其中任何一項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投標將被拒絕,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沒有標明的要求和條件在評標時不得作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對于非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規定允許偏差的最大范圍、最高項數,以及對這些偏差進行調整的方法。

        國家對招標貨物的技術、標準、質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特殊要求,并將其作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二十二條招標貨物需要劃分標包的,招標人應合理劃分標包,確定各標包的交貨期,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允許中標人對非主體貨物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主要設備或者供貨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許分包。

        除招標文件要求不得改變標準貨物的供應商外,中標人經招標人同意改變標準貨物的供應商的,不應視為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說明。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的備選投標方案不予考慮。

        第二十五條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法規的規定。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技術、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供應者等,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供應者的技術規格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貨物的技術規格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第二十六條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評標時包含價格在內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據此進行評估的方法。

        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以自己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標人認可的其他合法擔保形式。

        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將投標保證金提交給招標人或其招標機構。

        投標人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八條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九條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投標預備會方式或者通過電子網絡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外,出席投標預備會不是強制性的,由潛在投標人自行決定,并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第三十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貨物,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一條對無法精確擬定其技術規格的貨物,招標人可以采用兩階段招標程序。

        在第一階段,招標人可以首先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交技術建議,詳細闡明貨物的技術規格、質量和其它特性。招標人可以與投標人就其建議的內容進行協商和討論,達成一個統一的技術規格后編制招標文件。

        在第二階段,招標人應當向第一階段提交了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包含統一技術規格的正式招標文件,投標人根據正式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價格在內的最后投標文件。

        第三章投標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貨物招標中同時投標。

        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托一個商參加投標,否則應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一覽表;

        (三)技術性能參數的詳細描述;

        (四)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五)投標保證金;

        (六)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七)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內容。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供貨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四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招標人不得接受以電報、電傳、傳真以及電子郵件方式提交的投標文件及投標文件的修改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并將其原封不動地退回投標人。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或者對兩家合格投標人進行開標和評標。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六條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投標人補充、修改、替標文件的,招標人不予接受;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應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標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備選投標方案等投標資料,并嚴格保密。

        第三十八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否則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九條聯合體各方應當在招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時,向招標人提出組成聯合體的申請。沒有提出聯合體申請的,資格預審完成后,不得組成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不得強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組成聯合體。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四十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

        投標人或其授權代表有權出席開標會,也可以自主決定不參加開標會。

        第四十一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

        (一)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簽字或蓋章的;

        (二)無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的;

        (三)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貨物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為最終報價的,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五)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證明的;

        (六)投標有效期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八)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九)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可以廢標的其他情形。

        評標委員會對所有投標作廢標處理的,或者評標委員會對一部分投標作廢標處理后其他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四十三條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作廢標處理,并不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標。

        第四十四條技術簡單或技術規格、性能、制作工藝要求統一的貨物,一般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進行評標。技術復雜或技術規格、性能、制作工藝要求難以統一的貨物,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

        最低投標價不得低于成本。

        第四十五條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且評標價最低或綜合評分最高而被推薦為中標侯選人的投標人,其所提交的備選投標方案方可予以考慮。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第四十七條評標委員會在書面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招標人一般應當在十五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工作日前確定。

        第四十八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務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五十條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發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標機構發出。

        第五十一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貨物款支付擔保。

        履約保證金金額一般為中標合同價的10%以內,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

        第五十二條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三條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合同價格應當控制在批準的概算投資范圍內;確需超出范圍的,應當在中標合同簽訂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查同意。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根據招標的實際情況,及時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批準的,招標人應當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五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貨物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貨物基本情況;

        (二)招標方式和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五條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規定的媒介招標公告的;

        (二)不符合規定條件或雖符合條件而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邀請招標或不招標的;

        (三)依法必須招標的貨物,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四)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五)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六)應當履行核準手續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審批部門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

        (八)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的;

        (九)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后終止招標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五十六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評標過程有下列情況之一,且影響評標結果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

        (二)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公平競爭;

        (三)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標的;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違規、顯失公正行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或者重新進行招標。

        第五十八條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中標人損失的,并應當賠償損失。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十條中標無效的,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和簽訂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不屬于工程建設項目,但屬于固定資產投資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2篇:招標投標范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招標

        第八條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一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招標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第十四條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業務的招標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業務的招標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

        招標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法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條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四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侯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四十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八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招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一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六十一條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決定。本法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十三條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第六十六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3篇:招標投標范文

        (一)理順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體制。按照“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范運行、部門監管、行政監察”的總體思路,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建立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將工程交易中心、采購中心和土地交易所人、財、物整合,將市國資委國有資產交易職能劃歸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制定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現場管理辦法,做到管理規范化、交易制度化、過程公開化。各縣(區)要規范設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將工程建設、政府采購、國資轉讓和國土出讓四項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集中監管,形成省、市、縣(區)的“一委、兩辦、一中心”(即招監委,招監辦、招管辦,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招投標監督工作格局,適時接受省上組織的交叉檢查。

        (二)完善招投標監管體制。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集中監管的思路,在市發改委設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行使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職能,市招監委督促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國資委分別對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資產出讓履行監管職能。

        二、創新招投標監管機制

        (一)進一步強化誠信體系建設。完善我市招標投標信用制度,重點強化投標誠信和標后誠信體系建設,加大懲處力度,實行“一地受罰、處處受制”的招投標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公告平臺,實施嚴格的市場禁入機制。

        (二)試行工程項目評標復評機制。完善我市已經實施的招投標異議或投訴處理制度,在學習借鑒我省兄弟市州復評機制的基礎上,試行重點工程項目復評制度。

        (三)建立統一的投訴處理機制。由發改、財政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探索建立我市統一的投訴舉報處理機制,暢通和規范受理質疑、投訴舉報渠道,健全完善投訴舉報情況通報、案件線索移送、案件協查、信息共享和投訴處理聯動協作機制,實行所有投訴舉報依法受理,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強化對重點投訴舉報的督查督辦力度,提高辦結效率和質量。

        三、深化電子化招投標

        (一)實施工程建設項目電子評標。將建設工程項目電子化評標作為重點,在市政和房屋、水利、交通項目中全面實施電子化評標,切實解決評標專家隨意評標等突出問題。制定國家投資建設工程電子化招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和市政、水利、公路工程適用于電子評標系統的招標文件范本等規范性文件。

        (二)深化電子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學習先進地方的做法,在現有電子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基礎上,以工程建設電子化招標為重點,建設完善網上備案、網上開標、網上遠程評標、網上監管等電子化系統,適時在政務大廳開放評標視頻。試點政府采購協議供貨電子化系統建設。

        (三)探索電子競價。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資產轉讓和政府采購活動中,探索電子競價。

        四、加強監督檢查

        (一)加大對重大民生工程項目、重點領域、重點項目的招投標監督檢查。對扶貧開發資金、水利工程項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選擇一批投資額度大、關注度高的項目開展全過程監督,認真查找和解決招投標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查辦招投標典型案件。重點加大對投標企業圍標串標、弄虛作假、出借資質、轉包和違法分包、擅自變更設計、虛增造價,中介機構、評標專家違規操作等違法違規行為查辦和行政處罰力度,形成招投標監管的強勢合力。要嚴肅查辦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插手干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以各種名義規避招標、逃避監管,以及主管、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失職瀆職、收受賄賂等案件。進一步加大對行政監管部門監管過錯責任的問責力度,切實提高制度的執行力。

        第4篇:招標投標范文

        第一條  為維護電力工程設備供應市場秩序,規范競爭和交易行為,保障招標投標參加人的合法權益,提高電力工程設備采購工作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電力行業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標投標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  電力工業部對電力行業的電力工程設備招標投標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電力基本建設工程和技術改造工程使用的電力生產、輸送、供應所需的設備。

        第二章  招標范圍與方式

        第五條  電力工程所需的合同估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設備,除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必須進行招標。

        因國內質量不過關或供不應求且經初設審查批準需要進行的國際設備、材料采購,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也必須進行招標。其中國家電力公司控股的項目由電力工業部成套設備局(簡稱成套局,下同)根據《關于加強電力項目應急補缺進口設備管理規定》統一組織進行。

        第六條  合同估價應是單項合同的標的價格和為采購該標所支付的一切形式的酬金和其他直接支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以上規定確定合同估價,不得為了回避招標將同類采購項目化大為小。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可不實行招標:

        (一)國家及電力工業部規定的不適宜招標的設備;

        (二)只有一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不可預見且非招標人過失引起的緊急情況所需要的;

        (四)沒有引起有效競爭或者對招標文件未做實質性響應而導致廢除所有投標,經電力工業部批準的;

        (五)國家法律、法規和電力工業部規定的其他情況。

        根據(二)、(三)項條件不實行招標的采購,應由項目法人報送電力工業部備案。

        第八條  招標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議標三種方式。

        采用議標方式進行的主機和主要輔助設備的采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經電力工業部審查同意:

        (一)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費用與擬招標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第九條  電力工程設備選擇要根據國家產品系列進行選型,應選用已生產和定型的成熟產品。對有特殊需要或屬今后發展的產品,要按新產品試制程序辦理審查手續。

        國內主機設備招標時要對其中的進口部套件嚴格審查。主要輔機設備招標時,要依據初步設計審批文件,嚴格控制進口設備范圍,避免盲目進口,加大成本。

        合理控制備品備件的品種、數量,避免積壓閑置。

        電力工業部成套局和電力工業部電力規劃設計總院(簡稱電規總院,下同)、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簡稱水規總院,下同)共同對允許進入電力工程設備市場的制造廠家進行資質審查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電力工業部成立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審查領導小組(簡稱部審查領導小組,下同),負責對電力工程設備招標的領導、審查、協調和監督工作。部審查領導小組由主管副部長任組長,成員單位由計劃司、經調司、建設司、水農司、成套局、電規總院、水規總院組成。

        第十一條  部審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接收有關電力工程設備招標的報告、意見,接受項目招標領導小組所報項目評標報審材料,并負責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后報請部審查領導小組審定。

        辦公室由計劃司、經調司、建設司、水農司、成套局、電規總院、水規總院的有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成套局。

        第十二條  大型電力工程項目主機設備招標應成立項目招標領導小組,報部審查領導小組批準,并接受其領導。

        項目招標領導小組一般由項目法人、電力工業部主管司局(院)、設計單位、項目所在集團公司或電力公司、招標機構的領導組成。

        項目招標領導小組負責對招標過程的領導,負責將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文件報送部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項目招標領導小組可下設若干專業工作組。

        第十三條  招標人(委托招標時由招標機構)負責組建評標小組。主機和主要輔機設備招標的評標小組由項目招標領導小組審批,接受項目招標領導小組的領導。

        評標小組由項目法人、招標機構、設計部門等單位及其聘請的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受聘的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評標小組可根據情況分為若干專業組。

        聘請的專家應具有高級職稱。技術方面的專家對本專業技術應有較高的水平,且熟知本專業有關設備的國內外技術水平及發展。經濟方面的專家應對經濟有關方面比較熟悉,對商務部分有實際工作經驗。專家可以從有關單位內,也可以從其他單位聘請。

        評標小組負責評標。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小組。

        第四章  招標必須具備的條件

        第十四條  除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外的電力工程火電主機設備招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國家已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已上報國家計委;

        (二)項目法人確定,有限責任公司(或籌備組)成立;

        (三)銀行貸款協議已簽訂;

        (四)已列入國家五年滾動投產規劃;

        (五)主要技術條件已在可研中審查或已經初設審查部門提前認可。

        第十五條  由于國家或電力工程項目特殊需要,經電力工業部批準,可以在未滿足第十四條規定的第(一)項條件的情形下提前進行主機設備招標,但必須滿足第十四條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水電設備招標在國家已批準項目開工后進行。

        第十七條  具備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條件的電力工程項目,由項目法人向所在電力公司提出主機設備招標申請,所在電力公司審查同意后轉報部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具體招標開始時間,由電力工業部計劃司商有關司局根據國家電力建設計劃安排和項目的進展、資金籌措等情況決定。

        第十八條  火電其他設備和送變電設備的招標在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批準后進行。

        第五章  招標投標參加人

        第十九條  招標投標參加人分為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機構。

        第二十條  招標人是指采用招標方式進行電力工程設備采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招標人具有相應的招標資質以及成套資質和達到招標采購所需要的其他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組織招標或者委托招標機構進行招標;

        (二)自由選定招標機構并檢驗其資質證明;

        (三)委托招標機構招標時,派其代表進入招標領導小組、評標小組;

        (四)要求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情況的資料。

        招標人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委托招標機構進行招標時,應當向其提供招標所需的有關資料并支付委托費用;

        (三)與中標人簽訂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是指具備招標條件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投標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完成招標任務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具備招標文件所要求的資質證書和相應的工作經驗和業績證明;

        (三)與招標人或招標機構無直接利害關系(財務隸屬關系或股份關系);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平等地獲得招標信息;

        (二)要求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對招標文件中的有關問題予以說明;

        (三)參加開標會;

        (四)控告、檢舉招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投標人履行以下義務:

        (一)如實提供投標文件,并按招標人或招標機構的要求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

        (二)交納投標所需費用;

        (三)中標后與招標人簽訂并履行合同,非經招標人同意不得轉讓或分包合同。

        第二十四條  不具備自行組織招標條件的招標人,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招標機構招標。

        招標必須簽訂委托合同。

        第二十五條  招標機構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從事招標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機構必須取得招標資質等級,并據此從事相應的招標業務。

        招標資質等級的認定按《電力工業部招標機構資格管理辦法》執行。

        從事主機和主要輔機設備招標業務的招標機構,還需同時具備由電力工業部核發的電力建設設備成套單位資質證書的相應等級。

        第二十六條  招標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組織和參與招標活動;

        (二)依據招標文件規定,審查投標人的資質;

        (三)按規定標準收取招標費。

        招標機構履行以下義務:

        (一)接受電力工業部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審查領導小組的管理和監督;

        (二)維護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編制和向投標人有償提供招標文件,并負責對招標文件進行解釋。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還應履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招標文件提出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招標投標程序

        第一節  招  標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在具備第四章所規定的條件后,可以開始招標工作。需要委托招標的,應與選定的招標機構辦理委托手續,簽訂委托合同。

        辦理委托手續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招標人向招標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1.項目建議書及批準文件;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按統一格式填寫的招標委托書;

        4.招標機構完成招標任務所需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文件。

        (二)招標人向招標機構提供招標保證金。保證金數額一般為總金額的2%,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招標機構接受招標委托后與招標人共同確定招標類型。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招標時由招標機構)按已確定的招標類型和招標項目要求委托有資格的單位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的必要內容包括:

        (一)投標人須知;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

        (三)技術規范;

        (四)投標價格的要求及其計算公式;

        (五)評標的標準和方法;

        (六)要求的交貨時間;

        (七)投標人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

        (八)投標保證金的數額和交付形式;

        (九)主要合同條款;

        (十)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

        (十一)提供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日期;開標、評標、定標的日程安排。

        招標文件編制后交招標人審查。主機和主要輔機設備的招標文件經招標人審查后報部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招標文件不得有針對或排斥某一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招標文件應注明設備價格即為交貨價格,采用閉口價,并報到分項價格。采取按10%支付設備預付款、按設備交付計劃每批設備完工到貨后按80%支付、質保期到期后按10%支付質量保證金。

        招標文件應包括本辦法第七章、第八章的有關內容。

        第三十條  公開招標應在國家指定的刊物上刊登招標公告,也可同時在其他全國性報刊上刊登招標公告。

        邀請招標或議標,必須向有資格的三家及三家以上的法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和數量;

        (三)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地點和時間;

        (四)投標的截止時間和地點;

        (五)對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按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售出后,不予退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在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后不得終止招標。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對招標文件所作的解釋,應在投標截止日期1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法人,并以此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  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公開招標在發出招標公告、投標人提供資格審查資料后進行;邀請招標或議標在發出投標邀請書之前進行,受邀法人均被認為具備投標資格。

        資格審查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工作人員;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利用合同進行經濟犯罪或嚴重違法行為。

        投標人應向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提交能證明前款規定條件的法定證明文件或其他資料。

        國內主機設備投標人應為符合電力工業部和機械工業部共同認定的廠商;國內輔機設備投標人應在電力工業部成套局和電規總院、水規總院共同的《火電機組主要輔機推薦廠家名錄》和《水電機組主要輔機和電氣設備推薦廠家名錄》之中。

        資格審查工作由招標人或招標人與招標機構共同完成,并應取得項目招標領導小組認可,主機設備還應取得部審查領導小組認可。

        第三十四條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發出之日到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第二節  投  標

        第三十五條  凡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或通過資格審查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參加投標。

        投標人應承諾并履行招標文件中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應向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提供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人資格、資信證明文件;

        (三)投標項目(設備)方案及說明。主機設備投標還應提供主要設備規范一覽表、性能保證值;

        (四)投標設備價目表。主機設備投標應提供分項報價價目表;

        (五)投標保證金。一般為總金額的2%,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采用保函形式支付保證金時應由投標人所在銀行出具并經招標人或招標機構認可。

        (六)交貨進度表;

        (七)技術文件、圖紙、資料交付進度表;

        (八)供貨范圍及分供貨廠商;

        (九)主機和主要輔機設備質量監造;

        (十)招標文件規定應提交的其他資料或投標方認為需加以說明的其他內容。

        投標人可對技術規范提出補充建議或說明,提出比招標文件更為合理的建議方案,但應同時說明建議方案對技術條件、價格、運行、維護、檢修、安裝等的影響,并列出差異表。

        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未提出異議的條款,均視為投標人同意的內容。

        投標價格及付款方式應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投標文件一式十份,正本兩份,副本八份,評標時以正本為準。價格部分三份應單獨密封,封面上注明“價格部分”和“保密”字樣。

        第三十七條  投標文件應在規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到投標地點。招標人應對收到的投標文件簽收備案。投標人有權要求招標人提供簽收證明。

        招標人對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標文件不予開啟并退還。但因不可抗力原因而誤期者,招標人可酌情處理。

        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對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投標文件遺失、損壞不承擔責任。

        與招標文件不符的投標文件無效。

        第三十八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前,投標人可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書面補充或修改。補充修改文件應由原投標文件代表簽字并加蓋投標人公章,密封送到投標地點,并在封面上注明“補充投標”字樣。

        投標截止日期后,投標文件密封保存,不得修改。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不得通過不正當手段引誘或脅迫招標人(招標機構)做出某一決定或采用某一程序。

        投標人之間不得互相串通,干擾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做出正確判斷。

        第四十條  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在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后的10~15日內或招標文件規定的日期內,可就投標文件的內容向投標人進行質詢,并允許投標人在開標日期前,根據質詢要求以書面文件形式對投標文件的內容和報價進行修正和補充。修正和補充文件的價格部分應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補充投標”字樣。修正和補充文件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一同開標。

        第四十一條  投標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可從投標人所在銀行獲取投標保證金:

        (一)報送投標文件后,在開標前要求撤回的;

        (二)開標后要求修改投標文件內容和報價金額的;

        (三)被通知中標后,拒絕簽訂合同的;

        (四)投標人串通投標的。

        第三節  開標、評標及定標

        第四十二條  開標應按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以公開方式進行。

        開標由招標人或招標機構主持,邀請評標小組成員、招標人代表、投標人代表和有關單位代表參加。

        第四十三條  投標人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后,由有關工作人員當眾拆封、核對投標文件內容和數目等,并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以及其他主要內容。

        唱標應作記錄,存檔備查。

        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地方,允許投標人作簡要解釋,但所作的解釋不得超過投標文件記載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四條  評標小組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進行評標。

        第四十五條  評標小組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審查,對與招標文件規定有實質性不符的投標文件,有權決定其無效。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地方進行必要的解釋,但不得對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第四十六條  評標必須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依據“公正、科學、嚴謹”的原則進行。除考慮總報價水平外,還應考慮生產業績、經驗、技術能力、服務水平、設備性能、質量、交貨期及投標人信譽等因素,根據預定打分標準以積分的辦法加以計算或折算出評標價進行綜合比較,提出預中標投標人順序。

        評標過程和評標結果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四十七條  定標程序:

        (一)主機設備,由項目招標領導小組根據評標小組推薦的預中標投標人順序進行評審,初步確定預中標投標人,經招標人同意后報部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辦公室將審核意見報部審查領導小組審定。

        (二)主要輔機設備和合同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由項目招標領導小組根據評標小組推薦的預中標投標人順序進行評審,初步確定預中標投標人,經招標人同意后報部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辦公室將審定結果報部審查領導小組備案。

        (三)除第(一)、(二)項條件外的其他設備,由招標人確定中標單位,并將結果報部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5篇:招標投標范文

            

            費用類別                    計費基礎  費率(‰)

            -----------------------------------------------

            招標投標管理費               中標價格     0.6

            未中標企業投標書編制補償金   中標價格     0.1

            -----------------------------------------------

            

            說明:

        第6篇:招標投標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察行為,強化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察(以下簡稱"招標投標行政監察")是指水利行政監察部門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遵守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招標投標行政監察工作不得替代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所規定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的行政監察活動。

        第四條招標投標行政監察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上級水利行政監察部門可以指導和督查下級水利行政監察部門的招標投標行政監察工作。

        第五條招標投標行政監察工作遵循依法監察、實事求是、突出重點、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招標投標行政監察工作職責

        第六條招標投標行政監察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招標投標管理和監督職責等情況開展監察;

        (二)對屬于行政監察對象的招標人、招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遵守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開展監察;

        (三)對屬于行政監察對象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遵守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開展監察;

        (四)對屬于行政監察對象的投標人及其工作人員遵守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開展監察;

        (五)受理涉及招標投標的舉報,查處招標投標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章招標投標行政監察工作方式與程序

        第七條招標投標行政監察工作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監察;

        (二)對重要環節和關鍵程序進行現場監察;

        (三)開展事后的專項檢查。

        第八條招標投標行政監察工作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據工作計劃和需要進行立項;

        (二)制定監察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1.根據招標投標項目,制定監察工作實施方案;

        2.確定監察人員和檢查時間,必要時可以邀請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3.通知被監察單位;

        4.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

        5.組織實施。

        (三)向所在監察部門提交監察工作報告;

        (四)受理舉報,并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五)根據檢查與調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第九條招標投標行政監察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加強與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配合與溝通。

        第四章招標投標行政監察工作內容

        第十條開標前的監察:

        (一)對招標前準備工作的監察:

        1.招標項目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了項目審批手續;

        2.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是否已經落實;

        3.招標項目分標方案是否已確定、是否合理。

        (二)對招標方式的監察:

        1.招標人是否按已備案的招標方案進行招標;

        2.邀請招標的,是否已履行審批程序;

        3.自行招標的,招標人是否已履行報批程序;

        4.委托招標的,被委托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

        (三)對招標公告的監察:

        1.招標公告是否在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在兩家以上媒介的同一招標公告內容是否一致;

        2.招標公告是否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投標截止日期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有關事項是否真實、準確和完整。

        (四)對招標文件的監察:

        1.招標文件是否有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以及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的內容;

        2.評標標準與方法是否列入招標文件,并向所有潛在投標人公開;

        3.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是否合理,是否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是否有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內容;

        4.招標文件中載明的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5.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

        (五)對資格審查的監察:

        1.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資格條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和有關規定;

        2.是否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仍在處罰期限內或者在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信用等方面存在的不良記錄進行審查;

        3.是否存在歧視、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行為。

        (六)對標底編制的監察:

        1.招標人標底編制過程及結果在開標前是否保密;

        2.招標人標底(或者標底產生辦法)是否唯一。

        (七)對投標的監察:

        1.招標人或者其人是否核實投標文件遞交人的合法身份;

        2.招標人或者其人是否當場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

        3.招標人或者其人是否按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終止投標文件的接收。

        第十一條對開標的監察:

        (一)開標程序是否合法、公開、公平、公正;

        (二)開標時間是否與接收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為同一時間;

        (三)開標地點是否為招標文件預先確定的地點;

        (四)有效投標人是否滿足三個以上的要求;

        (五)招標人或者其人是否核實參加開標會的投標人代表的合法身份;

        (六)招標人或者其人是否按照法定程序,組織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或者委托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

        (七)招標人或者其人是否將所有投標文件均當眾予以拆封、宣讀。設有標底(或者標底產生辦法)的,是否當場宣布標底(或者標底產生辦法)。

        第十二條對評標的監察:

        (一)對評標委員會的監察:

        1.評標委員會組成人數以及專家庫的使用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2.評標委員會成員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回避要求;

        3.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評委是否占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4.專家評委的產生是否根據專業分工從符合規定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除外;

        5.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的產生時間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6.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是否保密。

        (二)對評標過程的監察:

        1.評標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2.評標標準與方法是否與招標文件一致;

        3.招標人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4.評標委員會成員是否遵守職業道德和紀律要求;

        5.評標委員會成員是否獨立評審,但確需集體評議的除外;

        6.評標委員會是否出具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的討論及通過、中標候選人的推薦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對中標的監察:

        (一)招標人是否按評標委員會的推薦意見確定中標人。與評標委員會推薦意見不一致的,理由是否充足;

        (二)招標人是否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三)招標人與中標人是否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十四條對招標投標活動中其他情況的監察:

        (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否依法正確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

        (二)是否存在非法干預招標投標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行賄、受賄等行為;

        (四)中標合同的履行情況;

        (五)其他需要監察的事項。

        第五章招標投標行政監察工作權限

        第十五條要求招標人將年度招標計劃及時報送監察部門;列入監察工作計劃的具體項目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出售、評標委員會成員產生等事項于三天前報送監察部門;評標結果與報告按時報監察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對標底編制、資格審查、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及合同簽訂等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活動進行監察。

        查閱或者復制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

        第十七條要求涉及招標投標的被監察的單位和人員就有關事項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十八條協調建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財務、審計、預算執行、質量監督等單位(部門)參與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對招標投標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要求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進行配合。

        第二十條對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行為,行政監察人員可以予以提醒、糾正或者制止;不及時進行整改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情節嚴重構成違紀的,依法作出監察決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招標投標行政監察工作紀律要求

        第二十一條參與招標投標行政監察的監察人員應當依法辦事、遵守紀律、堅持原則,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以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予以撤換;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處理:

        (一)對監察中發現問題不及時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損失或者使損失擴大的;

        (二)縱容、包庇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四)泄露保密事項的;

        (五)不遵守工作紀律的;

        (六)其他有礙招標投標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

        第二十二條行政監察對象應當依法正確履行工作職責,配合監察部門開展工作。對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拒絕、阻撓監察人員監察的;

        (二)未嚴格執行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三)不遵守招標投標工作紀律的;

        (四)循私舞弊、和的;

        (五)其他有礙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監察部駐水利部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訂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7篇:招標投標范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學校改革和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規范我校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提高學校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學校利益,促進廉政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是指使用學校財政性預算資金或部門自籌資金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辦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辦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購對象,如保險、租賃等。

        第三條 學校的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與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無直接關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擾學校的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

        第四條 按相關規定應當納入政府和行業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由學校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沒有納入政府和行業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按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五條 學校采購分為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兩種形式。凡達到集中采購限額的采購項目,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未達到集中采購限額的采購項目,由項目承辦單位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遵循保證質量,注重效益,滿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組織實施。

        本辦法所稱項目承辦單位是指項目隸屬管理的職能部門。

        第六條 學校各部門、各單位的采購項目,必須通過項目承辦單位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規定進行科學論證,并經財務處核實經費來源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 學校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在采購及招標投標活動中,參與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參與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本辦法中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集中采購。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 學校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領導和決策機構。領導小組成員由校領導和監察審計室、財務處、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如下:

        (一)領導學校的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

        (二)審查批準學校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

        (三)研究決定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對招投標管理辦公室、項目承辦單位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五)定期向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匯報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

        第十條 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投標辦)是負責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政府采購與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學校有關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接受項目承辦單位的采購申請,審核項目承辦單位起草的供應商資格條件,招標及競爭性談判等文件,確定采購方式;

        (三)委托招標機構進行有關項目的招標;

        (四)組織學校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的采購活動;

        (五)負責組織對中標、成交候選人的考察;

        (六)對采購及招標投標相關文件材料進行整理歸檔;

        (七)接受項目承辦單位對成交供應商履約表現的反饋意見;

        (八)建立供應商和評標專家等數據庫;

        (九)完成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承辦單位負責采購及招標工作的技術性等事項。主要職責如下:

        (一)按照采購及招標投標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做好采購及招標前期的項目立項、方案設計等準備工作;

        (二)起草參加學校所組織的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資格條件、招標及競爭性談判等文件和合同文本;

        (三)負責審核委托招標機構所編制的招標文件中的技術性事項;

        (三)組織供應商現場考察;

        (四)負責對招標及競爭性談判等文件中技術方面的問題進行答疑和釋義;

        (五)參與評標;

        (六)需要進行考察的采購項目,參與考察;

        (七)負責與供應商洽談、簽訂合同,并報招投標辦備案;

        (八)負責合同的履行及項目完成后的驗收、售后服務等事項;

        (九)項目完成后有關資料的整理歸檔。

        第三章 集中采購的范圍及限額標準

        第十二條 采購限額達到以下標準的項目, 必須實行集中采購:

        (一)學校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下同)的項目;

        (二)后勤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學校水、電、暖管線的擴建和改造工程,校園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園環境的綠化和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維修、改造和裝飾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電、暖、路和綠化工程等;

        (三)教學、科研、行政辦公、生產和后勤等設備設施的采購,單臺(套)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上,批量在10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

        (四)教材、圖書、大宗物資等批量采購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上的項目;

        (五)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上的服務項目;

        (六)依照有關規定,必須實行集中采購的其他項目。

        第四章 采購方式

        第十三條 學校集中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等采購方式:

        (一)公開招標是指以招標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二)邀請招標是指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一般不少于5家的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三)競爭性談判是指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采購方式;

        (四)單一來源采購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應商直接購買的采購方式;

        (五)詢價是指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應商,并對其提供的報價、質量、服務等進行比較,確定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十四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采購項目,其采購方式分別由學校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或招投標辦確定:

        (一)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由學校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二)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由招投標辦確定;

        (三)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由招投標辦按以下原則確定: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3.為保證原有采購項目的一致性或者滿足服務配套的要求,必須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4.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采購項目,由招投標辦確定按詢價的方式采購。

        第十五條 凡屬于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限額以下的采購項目,由項目承辦單位參照本辦法確定采購方式,自行組織采購,并報招投標辦備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條 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工作程序:

        (一)委托招標機構進行招標的工作程序

        1.項目承辦單位填寫招標申請書,做好招標前期的準備工作;

        2.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直接指定或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招標機構;

        3.招投標辦會同項目承辦單位按招標機構的要求提供項目材料,并約定招標活動的時間安排;

        4.招投標辦會同項目承辦單位審核招標機構所編制的招標文件;

        5.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確定校內評委人選,并授權其參加招標機構組織的開標評標活動確定中標人;

        6.項目承辦單位與中標人洽談合同,按學校有關規定簽訂合同;

        7.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合同的履行。

        (二)學校所組織的招標工作程序

        1.項目承辦單位填寫招標申請書,擬定投標人資格條件及招標文件;

        2.招投標辦審核招標申請書、投標人資格條件及招標文件;

        3.招投標辦招標信息;

        4.招投標辦接受投標人的報名,審查投標人資格,發售標書;

        5.項目承辦單位對招標文件進行答疑和釋義并將相關記錄報招投標辦;

        6.招投標辦接受投標人在規定時間內送達的投標文件;

        7.按相關規定確定評標委員會人員組成;

        8.招投標辦組織進行開標與評標;

        9.招投標辦根據專家評標意見對投標人進行排序,確定中標候選人,須對中標候選人進行考察時,組織考察;

        10.招投標辦向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匯報項目招標評標情況;

        11.招投標辦根據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的定標意見,向中標人簽發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12.項目承辦單位與中標人洽談合同,按學校有關規定簽訂合同;

        13.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成員由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

        (二)制訂談判文件。談判文件由項目承辦單位擬訂,報招投標辦審核,談判文件中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供應商逐一進行談判,確定擬成交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招投標辦將競爭性談判結果報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六)簽訂合同。項目承辦單位與成交供應商洽談合同,按學校有關規定簽訂合同;

        (七)履行合同。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 采用詢價方式采購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

        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評定成交的標準以及合同草案的主要條款等事項作出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應商進行詢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在基本了解掌握市場行情的情況下,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報出最終報價,確定擬成交供應商;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詢價結束后,招投標辦將詢價結果報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供應商;

        (五)簽訂合同。項目承辦單位與成交供應商洽談合同,按學校有關規定簽訂合同;

        (六)履行合同。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條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項目,由項目承辦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充分陳述單一來源采購的理由,經招投標辦審核后,由項目承辦單位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采購。

        第二十條 項目經采購后,短時間內發生同樣項目采購,且市場行情變化不大的,由項目承辦單位向招投標辦出具書面報告,經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可參照前次采購結果組織洽談、簽訂合同。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參加學校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公正廉潔、保守秘密、按章辦事、不徇私情,積極努力地做好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包括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直接或間接與供應商或者與采購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供應商、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及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采購評審過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三條 學校委托的招標機構和招標投標咨詢機構,違反國家招標投標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信息的,或者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學校利益的,學校將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監察審計室對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實行全過程的監督檢查,當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采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應追究責任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采用集中采購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變動采購標的的;

        (三)委托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承辦采購事務的;

        (四)與委托機構或供應商串通的;

        (五)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給學校造成損失的。

        有本條(一)和(二)情形之一的,采購無效,財務處不予結算。

        第二十六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內不準參與我校采購項目,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用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機構、其他供應商或學校參與采購及招標投標活動的工作人員惡意串通的;

        (四)中標、成交后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供應商有本條第(一)至(三)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采購及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學校招投標辦和監察審計室應及時受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8篇:招標投標范文

        關鍵詞:南水北調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

        中圖分類號:TV68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

        1672-1683(2015)02-0399-02

        TenderingandbiddingsupervisionoftheSouth-to-NorthWaterDiversionProject

        ZHANGJing1,MAQian1,WANGXue-hai2,ZHANGJun-sheng1

        (1.TheOfficeoftheSouth-to-NorthWaterDiversionProjectConstructionCommission

        oftheStateCouncil,Beijing100038,China;2.TianjinmunicipalWaterEngineeringConstruction

        TrademanagementCenter,Tianjin300204,China)

        Abstract:Inthispaper,thecharacteristicsoftheSouth-to-NorthWaterDiversionProjectanditsbiddingandtenderingsystemandprogramwereanalyzed,andthesupervisionexperienceforthebiddingandtenderingoftheSouth-to-NorthWaterDiversionProjectwassummarized.Somesuggestionswereproposedtoprovidethereferenceforthebiddingsupervisionoflargeengineeringprojects.

        Keywords:South-to-NorthWaterDiversionProject;biddingandtendering;supervision;management

        自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我國招標投標領域逐步形成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施行,進一步規范了招標投標活動。

        伴隨著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在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南水北調系統相關單位積極探索、實踐,創建了具有南水北調工程特色的招標投標管理體系,完成了規模巨大的招標工作任務,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

        1南水北調工程概況

        根據工程總體規劃,南水北調工程分東線、中線、西線三條調水線路,分別從長江下游、中游、上游調水。通過三條調水線路,與長江、淮河、黃河、海河相互聯接,構成我國水資源“四橫三縱、南北調配、東西互濟”的總體格局。南水北調工程最終調水規模448億m3,其中,東線148億m3,中線130億m3,西線170億m3。建設周期約為40~50a,整個工程將根據實際情況分期實施。其中先期實施的東、中線一期工程調水184億m3,可研階段計列投資2546億元。南水北調工程總體布局見圖1。

        2南水北調工程特點

        南水北調工程是一項規模宏大,投資巨額,涉及范圍廣,影響十分深遠的戰略性基礎設施;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采取“政府宏觀調控,準市場機制運作,現代企業管理,用水戶參與”方式運作;是兼有公益性和經營性的超大型項目集群。其建設管理的復雜性、挑戰性都是以往工程建設中不曾遇到的。

        一是工程多樣性。工程點多、線長,含有水庫、渠道、泵站、隧洞、渡槽、暗涵等多種建筑物形式。二是投資多元性。工程投資巨大,主體工程籌資渠道由政府撥款、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和銀行貸款組成。三是管理開放性。項目法人責任主體和地區多層管理相結合,主體工程和征地移民、環境保護等相結合,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廣泛聽取專家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等。四是區域差異性。東、中線一期工程涉及七省市,經濟發展不均衡。五是技術挑戰性。如丹江口大壩加高工程新老混凝土結合、中線穿黃工程中大斷面開挖盾構技術應用、東線低揚程大流量水泵選型和制造等。六是效益綜合性。既有經濟效益,也有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3南水北調工程招標投標體制

        在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體制的總體框架下,建立了以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對南水北調主體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省(直轄市)南水北調辦(建管局)根據國務院南水北調辦的委托,對委托范圍內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招標人作為南水北調主體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責任主體,負責具體實施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招標投標管理體制。

        4南水北調工程招標投標程序

        南水北調工程項目招標工作程序在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南水北調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特點和要求制定。招標工作程序共分為分標方案核準、編制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信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接受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發售招標文件、現場踏勘、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接受投標文件、組織開評標、確定中標人、發中標通知書、報送招投標情況報告、訂立合同十六個環節,每個環節又可細分若干具體的節點,形成一個有機的招標工作程序鏈。南水北調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程序中引入了評標結果公示、中標信息公示等環節,體現出招標管理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的特點,形成了具有南水北調工程特色的招標工作程序。

        5南水北調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經驗

        5.1建立系統的組織及制度體系,保證了招標投標活動順利實施

        (1)管理體制方面。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對南水北調主體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省(直轄市)南水北調辦(建管局)根據國務院南水北調辦的委托,對委托范圍內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招標人作為南水北調主體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責任主體的招標投標管理責任明晰。

        (2)工作機制方面。創建了系統規范、運行高效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機制,包括市場準入機制、招標備案機制、失信懲戒機制、全過程監督管理機制、聯動監督管理和稽察工作機制和社會監督機制等方面,保證了招標投標活動的順利開展,提高了管理工作水平,有效地促進了工程建設實施。

        (3)管理制度方面。以《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為核心,在規范招標投標活動、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施工招標標段劃分、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信用管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和招標評標結果公示等方面建立了招標投標管理制度體系。各項相關招標投標管理制度達三十余個,涵蓋了整個招標投標活動,使得招標投標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減少了管理漏洞,促進了招標投標活動的規范開展。

        5.2建立集中統一的招標評標管理平臺,規范了招標投標活動

        南水北調工程建立了集中統一的招標公告、評標結果公示與評標專家抽取平臺。招標公告統一在南水北調和國家規定的媒體網站上,增強了管理工作的規范性,使投標人能夠更方便獲取招標信息,提高了招標項目的競爭性。評標結束后,評標結果、中標信息統一在南水北調網站上公示,提高了信息公開透明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建立了統一的南水北調工程評標專家庫,對評標專家庫進行動態管理。

        5.3實現階段投資控制目標,為后續投資控制預留了空間

        工程投資控制是工程建設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南水北調工程投資規模巨大,而招標投標作為承發包市場交易的一個主要方式,對工程投資控制過程起到了關鍵的作用。在招標過程中,南水北調工程各項目法人積極采取有效的投資控制措施,達到了較好的投資控制效果,為后續投資控制預留了空間。通過招標階段對投資的有效控制,為實現南水北調工程投資靜態控制和動態管理的目標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5.4加強廉政建設,實現了廉潔工程目標

        在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過程中,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各省(直轄市)南水北調辦(建管局)、各項目法人(建設管理單位)注重加強廉政建設工作,重點加強治理商業賄賂,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專項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過對工程建設領域各環節進行全面的整治和清理,實施廉政風險防控、嚴格實施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等措施,建立多部門聯動、相互配合的監督、檢查機制,保證了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健康有序地開展,促進了招標投標活動在廉潔、陽光下運行。

        6監管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和建議

        第9篇:招標投標范文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土石方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土石方工程招標投標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的場地平整、基坑(槽)與管溝開挖、路基開挖、人防工程開挖、地坪填土以及路基填筑、基坑回填施工等招標投標。

        第三條土石方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征地、拆遷、墊資等理由強攬、壟斷土石方工程,妨礙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條土石方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的土石方工程,應當依法公開招標。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由國有企業擔保或者以國有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商業銀行貸款的項目。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土石方工程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七條進行土石方工程招標的建設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履行立項、征地、規劃等相關審批手續;

        (二)有相應的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技術資料滿足施工需要。

        第八條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土石方工程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不具備條件的應當依法委托機構或者縣招標投標管理局交易中心招標。

        第九條采用公開方式招標的,應當招標公告。招標公告經縣招標投標管理局審查備案后,在規定的媒介上。

        第十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并報縣招標投標管理局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招標投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市場價格水平及國家相關定價依據,定期編制土石方工程政府指導性預算標準并予以,招標人應參照此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具有土石方工程施工資質和對招標項目組織施工建設的能力。

        第十三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當公開招標,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公開招標的建設項目,土石方工程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須經監管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土石方工程招標投標人原則上應有7個以上投標人;投標人在3個以上、少于5個的須經監管部門批準方可進行招標,不足3個的須重新招標。

        第十五條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其金額為合同估算價的百分之二。投標保證金應在開標前2日內繳入永興縣投標保證金專管賬戶。

        第十六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十七條根據工程規模和建設要求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土石方工程的評標方法可以采取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

        第十八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十九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建設。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土石方工程招標項目施工簽證制度,加強對項目施工的稽查。招標人和投標人不得隨意增減工程量,工程量增減變動幅度在5%以上的須經縣財政局、縣建設局、縣審計局、縣招標投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共同簽證后方可調整;并按程序報縣政府審批。

        第二十一條土石方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違法違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有妨礙土石方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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