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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稅;社保基金;費改稅
中圖分類號:D5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9007402
1社會保障稅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必然選擇
社會保障稅又稱為社會保險稅和社會保障繳款,是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征收的用于社會保障體系所需資金的一種稅或稅收形式的繳款,它主要對薪金和工資所得(即勞動所得)課征,除了具有稅收的一般特點以外,還具有強烈的累退性、有償性、再分配性和總償還量不斷擴大的特性,是當今世界各國所得稅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從目前世界各國的情況看,社會保障籌資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征收社會保障稅;二是繳納社會保險費;三是強制儲蓄形式。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改社保費為社保稅,對于建立穩定的社會保障資金籌資機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義。
1.1有利于增強社會籌資的強制性
社保稅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嚴密的法律規定,稅比費更具有法律約束力和法律規范性,促使社會保障基金有穩定、及時、足額的收入保證,有利于增強社會籌資的強制性,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
1.2有利于減緩人口老齡化進程
社保支付給企業和國家財政帶來的巨大的養老金負擔至2010年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比重將達到12%,超過國際老齡化社會10%的臨界點,只有開征社會保障稅才能夠逐步縮小社保資金缺口,才能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正常運行和可持續發展,走出社保支付的困境。
1.3有利于實行全國統籌制度
國際經驗表明,只有全國性的社會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間內調劑余缺,平衡地區差距。目前的省級統籌只能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過渡形式,全國統籌才是終極目標,毫無疑問,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將為全國統籌創造有利條件。
1.4對社會保障稅實行收支分離原則,進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
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有利于社會保障稅的健康運行和廉政建設,有利于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監督機制,增強保障資金的安全性,形成社會保障的收入、支出、管理分別獨立的科學管理系統。
1.5有利于與國際的稅制慣例接軌,促進我國加入WTO后對外開放進程的發展
目前,社會保障稅在國際稅制中顯示了強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經濟杠桿作用,成為了各國除所得稅外的第二大稅種,我國依國際慣例開征社會保障稅,在國際稅收協議中可以相互抵免,有利于協調國家之間社會保障支出的負擔,有利于維護國家及本國居民的權益,促進國際間的開發與交流。
2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可行條件分析
2.1社會保障稅實施有立法依據和制度基礎
“九五”期間,社會保障各項改革措施穩步推進,保障體系建設步伐加快。國務院相繼出臺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等方面的條例和決定,進一步擴大了社會保險覆蓋面,規范了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加強了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征繳力度,基本上實現了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社會保障制度的這些改革和實踐,為社會保障稅的實施提供了制度基礎。
2.2社會保障稅實施有國際經驗借鑒
社會保障制度產生于19世紀80年代的德國,目前大多數國家都是通過開征社會保障稅來籌集社會保障基金。世界范圍內70%的國家都開征了社會保障稅,其中一些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等社會保障稅還是頭號稅種。這些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經過長期的探索和發展,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稅稅法,各國的社會保障稅制呈現出以下共同的幾個特點:社會保障的法制健全,立法規范,實施規范化、制度化,依法籌資,依法保障;社會保障稅的課征范圍比較廣,納稅人包括本國有工薪收入的人,也包括不存在雇傭關系的自營人員和農民;社會保障的項目由少到多,逐步增加;稅率是從低到高,其稅負隨生產發展而調整,并與政府、雇主、職工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與管理分開,稅務機關征收,納入財政部門預算范疇,集中到社會保障機構統一管理使用,保障資金收、管、用相分離,形成相應的制約機制。目前凡是實施了社會保障稅的國家,政府基本解決了無法支付國民安全、保險資金的困擾, 人民對繳納稅收也有了更高的透明度和防病養老等方面的更大的安全感,如今社會保障稅占全國稅收總額的比重與社會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占整個財政支出的比重已逐步成為了衡量一個國家社會經濟發達程度的重要標志。由于國情的差異和所實施的社會保障模式、保障范圍的不同,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深入地總結西方國家征收社會保障稅的理論和實踐,汲取成功的經驗和有益的做法,設計出優良的稅制,使我們在費改稅過程中少走彎路,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稅收體制。
2.3社會保障稅實施有充裕的稅源支撐
經過20多年的改革,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分配杠桿逐漸向企業和個人傾斜,經濟貨幣化程度不斷加深,私人收入積累也有了一定規模,物價相對穩定,,工薪收入規模不斷擴大,工薪階層已具備了一定的納稅能力。另外,國有企業通過改制、改組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已完成了三年脫困目標,基本上具備了納稅能力。而且開征社會保障稅,“三資”企業、鄉鎮企業和個體私營企業都成為納稅人,使得國有企業的稅費負擔相對以前有所減輕,有利于改善其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中的競爭地位,再者,從自身長遠利益考慮,全體公民都希望被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排除將來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后顧之憂。因為只有現在繳納了社會保障稅,將來才能享受到社會保障福利,所以在目前個體私營企業發展前景廣闊的情況下,他們也有能力負擔社會保障稅。
2.4社會保障稅實施有較成熟的征管條件
(1)征收機構和人員已經到位。直至今天,地方稅務局有著近十年的征收社會保障費的經驗積累,擁有遍及全國、組織嚴密的征收機構和一支專業較強、素質較高、善打硬仗的征收隊伍,保證了社會保障稅開征的運作籌備工作順利進行。
(2)稅收征管水平有保障。稅務系統通過長期的實踐,初步構筑起一個立體的、全方位的稅收監管網絡,加強了對參保單位繳納社會保障稅的征收管理和納稅檢查,有效防止申報不實和逃、避稅現象。
(3)成功的實踐經驗可借鑒。地稅部門通過長期基礎性管理工作,探索出一套“征、管、查”一體化、運作有序的社保費征管模式,取得了寶貴的實踐經驗,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打下了良好的組織基礎并積累了征收經驗。
3社會保障費改稅前景預測
3.1社保基金的征繳率明顯提高
當前由地稅機關征收社會保障費僅是開征社會保障稅的一種準備,其實質仍然停留在“代征”的性質上,因此還不能完全推測開征社會保障稅后的征繳率情況。但毫無疑問的是,開征社會保障稅后,地稅機關征收社保基金的征收主體地位更明確,執法剛性更強,社保基金征繳率將超過當前“代征”社保費的情形。
3.2社保基金的征收成本明顯降低
一是社會保障稅的征繳范圍、計稅依據等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有較一致的方面,且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有較深入的了解,除必要的票據印制和管理費用等成本外,可以大大削減人力、物力支出;二是稅務機關有著嚴格的管理機制和較為完善和征管手段、方式、方法,便于規模化、集約化管理,而規模越大、集約化越高則相對成本越低,這是一條基本的成本管理法則。從當前地稅機關征收社會保障費的征收成本來看,一方面可與過去社保部門的征收成本對比,另一方面也可推測將來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征收成本。
3.3社會保障稅將成為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的制度保證
首先,社會保障稅的最大特點是社會化,它將“企業人”,轉化成“社會人”,將職工保障責任由企業轉向社會保障體系。所謂“社會保障”就是改變小團體保障,對于中國來說就是改變企業保障,保障體系只有獨立于企業之外,才可能具有社會共濟的性質。對國有經濟實施戰略性調整,所有制結構、產業結構和企業結構調整必須與勞動力結構調整相伴而行。社會保障的“社會化”調整的是國有企業與職工的關系,實質上也就是一種勞動力結構的調整。其次,社會保障稅在經濟上的可持續性,不僅僅是為了處理短期的支付危機,而且從制度設計上為解決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的長期資金平衡問題提供了保證。
3.4社會保障稅作為社會經濟生活的利好消息將刺激消費需求
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形式,由收費改為征稅,不僅僅是簡單的形式轉移,對整個社會經濟生活都是一個巨大的利好消息。人們的消費需求有著天然的層次性,安全需要是最低層次的需要,如果這個層次的需要得不到滿足,其他需求只能是奢談。現在我國的個人存款高達7萬億元,人們緊守個人存款這道“最后防線”不松,原因就在于此。解開需求不足這個結,關鍵是給消費者一種安全感。經濟低迷、機構改革、下崗分流,許多人對預期收入心中沒底;同時,個人預期支出明顯增加,醫療費、保險、住房、教育等都得切實考慮。建立強有力的社會保障體系,營造一個良好的消費環境,不用“揚鞭”,居民存款自會“出籠”。消費是刺激經濟增長的三大動力之一,而且是最終動力,消費增長了,何愁經濟不隨之增長。這種增長是一種生態增長,是以社會福利提高為基礎的增長,而非那種人為的以巨大的投資浪費為代價的增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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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稅 繳費
一、社會保障稅在社會保障支出收入中的地位
目前, 有的學者認為中國不宜開征社會保障稅, 其主要依據即開征社會保障稅后, 社會保障稅收入仍無法滿足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筆者認為, 能否完全滿足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并不是判斷社會保障費應否改為社會保障稅的主要標準。因為在各國的實踐中, 社會保障稅并不是社會保障資金的唯一來源。從世界范圍來看, 目前各國社會保障收入主要來源于社會保障稅或費、政府的預算撥款( 即政府的一般稅收) 、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收益以及各種形式的捐贈。因而, 除少數國家的社會保障稅( 如德國) 能夠完全滿足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 可稱之為完全保障型社會保障稅) 外, 多數國家的社會保障稅收入只占社會保障支出的較大比重( 可稱之為基本保障型社會保障稅) , 個別國家( 如加拿大) 的社會保障稅收入占社會保障支出的比重不足50%。
保完全保障型社會保障稅容易體現納稅人繳納的稅收與其應得的福利之間的對應關系, 符合效率要求。同時, 這種方式也使得政府為社會保險籌資與政府其他職能分離開來, 這種分離有利于加強社會保障在財政上的監督。但其缺點是, 工作在未被社會保險所覆蓋的行業中的人們將不能享受福利, 這就意味著對于那些擁有很多非正式工作、大量個體戶或農村經濟的國家而言, 將有很多人得不到社會保障。相反, 部分保障型社會保障稅主要靠一般稅收彌補社會保障支出, 因而社會保障計劃對每個公民來說是自動實現的。在該模式下, 享受到福利計劃的公民范圍擴大了, 即政府通過預算撥款為每個公民提供社會福利保障。缺點是一般納稅人所繳納的稅收與其所受福利之間沒有特別的聯系。因而人們往往希望能夠向政府施加壓力, 通過預算撥款來實現福利的增加, 而不是提高納稅額。基本保障型社會保障稅的效應界于上述兩者之間。它既不像完全保障型社會保障稅那樣嚴格強調社會保障稅收入與社會保障支出的對應性, 也不像部分保障型社會保障稅那樣強調社會保障稅的再分配功能。這體現了各國政府在效率與公平之間所做的一種權衡。
因此,中國更適于采用基本保障型社會保障稅。這是由于一方面, 近年來我國企業經濟績效滑坡, 在職職工工資有時都難以確保, 征收上來的社會保障稅無法完全滿足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資料, 目前僅全國540 萬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缺口就達50 億元以上, 全國養老保險基金2001 年的收支缺口也將在100 億元以上。本著平穩過渡的原則, 社會保障費改稅后, 收入不會有大幅度地增加, 這就必然要求用一般稅收等其他方面的資金予以彌補。但另一方面, 根據目前我國財政狀況, 預算撥款也不會太多, 社會保障稅必須占社會保障基金中的絕大部分。否則如果以一般稅收作為社會保障基金的主體, 首先從總量上無法滿足需求, 其次還會破壞個人所繳納的稅費與其所享受到的福利之間的對應關系, 從而使中國政府面臨更大的壓力。
除用一般稅收彌補社會保障收支缺口外, 還可將一部分國有資產拍賣收入轉化為社會保障收入。這主要是由于過去中國長期實行低工資政策, 社會保障費用沒有包含在工資之內, 而是國家預先扣除, 直接變成了新固定資產投資和擴大再生產的投入。因此國家理應將一部分國有資產的拍賣收入劃歸社會保障部門。當務之急是應盡快設計出比較合理且易操作的國有資產減持方案。
二、社會保障稅的設置方式
如何設置承保項目和承保對象, 是中國社會保障稅的又一基本問題, 社會保障稅的設置方式涉及到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課稅對象以及適用稅率的設計安排。世界各國保障稅的設置方式大體上可分為以瑞典為代表的按承保項目分項設置的項目型社會保障稅、以英國為代表的按承保對象分類設置的對象型社會保障稅和以美國為代表的按承保對象與承保項目并存設置的混合型社會保障稅。
項目型社會保障稅能夠使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與承保項目建立起一一對應的關系, 專款專用, 返還性非常明顯, 而且可以根據不同項目支出數額的變化調整稅率。也就是說, 哪個項目對財力的需要量大, 哪個項目的社會保障稅率就提高。其主要缺點是各個項目之間財力調劑余地較小。對象型社會保障稅可以針對不同就業人員或非就業人員的特點, 采用不同的稅率制度, 便于執行。比如對收入較難核實的自營人員和自愿投保人采用定額稅率, 征管阻力較小, 對個體或獨立經營的營業利潤按一個比率征收也十分便利。但是征收與承保項目沒有明確掛鉤, 社會保險稅的返還性未能得到充分的體現。混合型社會保障稅的適應性較強, 可在適應一般社會保險需要的基礎上針對某個或某幾個特定行業實行與行業工作特點相聯系的加強式社會保險, 還能讓特定的承保項目在保險費收支上自成體系。該模式的缺點是統一性較差, 管理不夠便利, 返還性的表現不夠具體。中國農村人口眾多, 城鄉差別較大, 加之戶籍管理嚴格, 因此筆者認為, 應以采用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為宜。即對于除個體勞動者外的城鎮勞動者, 根據不同保險項目支出的需要, 按承保項目分項設置社會保障稅, 分別確定一定的比率從工資或薪金中提取。本著循序漸進、逐步發展的原則, 根據實際情況, 現階段我國的社會保障稅應設置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保險四個項目, 等到經濟水平進一步發展后, 再逐步增設其他項目。在目前欠繳社會保障費的企業比率較高的情況下, 這種征收與承保項目建立起一一對應的關系, 專款專用, 返還性非常明顯的社會保障稅設置方式有利于減小征收阻力, 使社會保障稅應收盡收。此外, 采用這種模式還可以根據不同項目支出數額的變化調整稅率, 以滿足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對于收入較難核實的個體勞動者和占總人口比重較大的農民采用按各地區收入不同而略有差異的定額稅率征收,可以相應降低征管成本。
參考文獻:
社會保障繳費與一般稅收制度趨于一致,通過社會保障稅的開征,使社會保障籌資手段與技術同社會保障的作用和目的之間的關系更加緊密。為了提高征管效率,一些國家出現了將征稅與征集社會保障基金合并的現象。正因為這樣,目前國際上已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140多個國家中,有80多個國家開征社會保障稅。對我國而言,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籌資方式,進一步健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中心環節。開征社會保障稅,放棄傳統的社會統籌方式已是大勢所趨。
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要性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同其他體制改革一樣,均被納入經濟體制改革之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就是從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轉換,而轉換的關鍵是建立有效的社會保障基金籌措體制,核心問題是最大限度地與企業職能分離,實現社會保障的社會化,而實現這一日標的最佳方式似乎是開征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基金的積累實質上是居民長期儲蓄余額的存量,而社會保障稅可以看作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性的居民長期儲蓄(構成社會保障基金的主要部分)。實踐證明,現收現付式的運營模式無法長期有效的運行,目前世界上實行這種模式的國家幾乎都面臨困境,在我國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是我國社會保障運營模式改革發展的需要。
社會保障稅收制度的國際比較與借鑒
納稅人從世界各國執行的結果來看,社會保障稅的課稅范圍都很廣。即只要在本國有工資薪金收入的人,都是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社會保障稅的課征范圍是全體工薪者和自營人員。不過,社會保障稅同其他稅種有一點不同,就是其稅負一般要由雇主和雇員共同承擔(失業保險稅除外,只由雇主負擔)。如美國的社會保障稅按雇員全年領取或雇主全年對每個雇員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計征,目前稅率為15.02%,但由雇主和雇員各負擔一半。在經濟發達國家中英國是實行高福利制度的國家,這使其社會保障稅體系比美國更完善。英國對雇員征收國民保險稅,此稅是英國最主要的稅種,納稅義務人包括雇主和雇員,前者為工資總額的8.75%,后者為5.75%。1987年后,英國政府對國民保障稅進行了相應改革。將雇員分為計劃內和計劃外兩部分,適用不同的稅率,前者每周32.5英鎊以下免稅;超出32.5英鎊到235英鎊的部分,雇員稅率6.85%,雇主則為6.35%;235英鎊以外部分不再征稅。此外雇主還要繳納1.5%的國民保險附加稅。對后者,雇員稅率為9%,雇主為10.54%。
結合國外經驗,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應該是所有將被納入到社會基本保險范圍的企事業單位、政府機關和個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企業、三資企業、個體私營單位、私營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
課稅對象社會保障稅的課稅對象是在職職工的工資、薪金收入額以及自營人員的事業收益額。首先,通常附有高應稅限額的規定,即它不是全部的工薪收入額,而只是對一定限額以下的工薪收入額課征。如英國稅法規定,納稅人繳納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以每周105鎊為限,超過限額的部分不征。其次,不允許有寬免或費用扣除,即它不像個人所得稅的課征對象那樣,可以從總額中扣除為取得收入而發生的費用開支,或可扣除一些個人寬免項目,而是把工薪收人的總額直接作為課稅對象,因而不需經過一系列復雜的計算過程。最后,不包括納稅人除工薪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資本所得、股息所得、利息收入等均不計入社會保障稅的稅基。所以社會保障稅的稅基小于對綜合收入課征的個人所得稅的稅基。
結合我國國情,由于我國工資制度改革的相對滯后,相當一部分企事業單位實際工資性支出和個人工資性收入以實物收入和灰色收入形態存在,因此,對以貨幣形式存在的獎金、津貼及超過一定限度的福利收入(包括實物)也應并入計算依據。
稅率社會保障稅率的高低是由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和受益額大小決定的。過去幾十年來,由于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和受益額在逐步擴大和增加,社會保障稅率也有上升的趨勢。如美國現行工薪稅率為15.3%,超出最初水平5倍還多。英國在20%左右。至于社會保障稅率采用比例稅率還是累進稅率,則視各國國情而定,但大多采用差別比例稅率。如英國采用多種稅率形式并舉的制度。韓國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初期只設置少數幾個稅目征稅,對農民、漁民不征稅,后來隨著向中等收入國家的邁進,開始對農民和漁民征稅,并逐漸提高了稅率。
從當前我國國情出發,為了便于管理,可考慮實行分項比例稅率,不同的稅目設計不同的稅率,具體稅率的高低可視保障項目的支出需要而定,兼顧規范性和靈活性的要求,在全國稅率大體一致的前提下(建議稅率可定為25%,其中企業繳納20%,個人分擔5%),允許各省市有3%-5%左右的浮動幅度。
課征與管理由于社會保障稅的主要納稅人為雇主和雇員,因而雇員稅款大多實行源泉課征法。即通過雇主這個渠道課征,雇員所應負擔的稅款,由雇主在支付工資時扣繳,雇主應納的稅款由公司直接繳納。而對于自營業主及其他社會成員應納的社會保障稅,則實行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的方法。在我國,具體按屬地原則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入庫后的稅款納入同級國家財政預算,再由財政劃轉到社會保障機構,專款專用。
對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政策建議
構建既公平又有效率的社會保障稅制度社會保障稅的設計應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系。第一,有利于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緩解失業和下崗問題,增強社會責任感。眾所周知,我國城鎮失業保險覆蓋率極低,且僅覆蓋正式職工,即不包括農村就業人員和城鎮非職工人員。目前國家用于失業保險金的經費占GDP的比重還很低。具體比重見圖1所示。
社會保障稅的一部分將用于保證失業和喪失勞動能力后的生活補助,使失業者和退休人員可以滿足最低的生活需要,也使在職職工有一定的安全感,從而起到了緩和社會矛盾、保持社會穩定的作用。第二,社會保障稅的征收有利于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預算管理,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監督機制,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性。第三,將該稅的征收所得用來支付養老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障項目,為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制度提供了應有的物質基礎。第四,有助于實現養老保險及其他保險項目的費用由企業、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合理負擔。如從企業角度看,有助于減輕其負擔,也有助于促進企業保險向社會保險轉變。
應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它是市場經濟運行的“穩定器”和“安全網”。但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還很不完善,不僅缺乏強有力的社會保障法,也沒有將保險資金列入預算內管理,而且由于保障資金的籌集實行“按地區、分行業、定單位”的辦法,各地保障項目多少不一,資金籌集標準高低不一,資金管理分散,籌集成本高,對資金的使用缺乏有力的監督,普遍存在資金浪費、挪用現象,無法做到專款專用,難以滿足保障支出的需要。對此,較現實的解決辦法就是參照國際經驗,從我國實際出發,開征社會保障稅。近年來,山西呂梁地區財政局把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預算列為財政改革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之上,積極創造條件試編社會保障預算,且在啟動“社會保障預算工程”的同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在實踐的基礎上向中央提出一系列政策建議,其中最關鍵的一條就是:積極推進以稅代征辦法,研究開征社會保障稅。
加強社會保障的法制建設健全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是社會保障稅設立、開征的法定基礎和先決條件,即要通過法律和制度規范市場、政府和社會在社會保障和社會安全領域的責任。我國目前這方面的法律體系尚需完善。在我國除1953年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可視為社會保障立法外,還沒有第二部社會保障法律。2007年國家出臺《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條件仲裁法》,審議了社會保險法草案,健全了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我國社會領域立法的一大突破,但作為與現行《勞動法》相配套的《社會保險法》等法律卻尚未出臺。我國社會保障立法的滯后,使其不能成為制定社會保障稅法的母體法規基礎。
社會保障的內容因生產力發展水平而異從國際社會來看,盡管現代社會生活中,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三層保障同時存在,但是,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及國情的不同,各國社會保障內容與范圍有很大差別。在發達國家,特別是所謂的福利國家,如瑞典、英國等實行“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辦法,保障對象遍及公民,保障項目貫穿人生的各個方面,如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家庭津貼、住房補貼、職業培訓、公益性社會服務等,社會保障項目十分廣泛而全面。但由于受經濟制約,發展中國家提供的社會保障項目相對較少,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保障范圍在逐步擴大,層次也在逐步提高。事實上,即使是經濟發達的國家,其社會保障內容的深度和廣度也是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而不斷發展和擴大的。
由于我國尚處于生產力發展水平的較低層次,而人員的基數過大,從長遠看,企業交納的社會保障稅部分最終將全部轉嫁到勞動者身上,因此,應注意社會保障項目、范圍、標準的確立必須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從我國國情出發,低水平保障應成為我國長期堅持的原則。結合我國現行的統籌項目,我國的社會保障稅應當涵蓋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尤其是作為新社會保障體系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其他如工傷、生育、住房等保障項目可待條件成熟后開征。
社會保障稅功能的定位社會保障稅功能應定位在減少收入不平等和社會地位不平等,促進社會穩定和全面進步上來。2008年我國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指出,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直接關系到經濟社會發展,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項重大任務。社會保障稅開征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證基金及時充足地繳納與規范合理的使用,本著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除極少數特殊情況外,不繳納者不受益,繳納項目及繳納數額的多少與受益項目及受益程度相對應。
社會保障稅也稱“社會保險稅”,主要是指以企業的工資支付額為課征對象,由雇員和雇主分別繳納,稅款主要用于各種社會福利開支的一種目的稅。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 社會保障制度 費改稅 社會保障稅
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體制必要的組成部分,其實質是經濟保障。如果沒有充足、穩定的社會保障資金支持,那么社會保障制度不過是一紙空文。但是由于制度上的缺陷,我國現行社會保障收費制度越來越難以滿足社會保障對資金的龐大需求,大量的單位和個人欠繳社會保障費,1998年企業欠繳318億元,1999年則高達388億元,各地平均收繳率為90%,個別地方僅為72%.這種情況的出現必將成為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絆腳石。因此,為了使社會保障有必要的資金,國家應盡早開征社會保障稅,這樣就可以將社會保障“費”改成“稅”,強化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本文結合一些國際經驗和我國的實際情況,試圖對符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障稅制基本框架和具體構想作一些研究和探索。
一、關于納稅人的確定
普遍性和公平性是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所追求的兩個重要原則,社會保障實施的范圍越普遍,越能體現出公平性。而且根據“大數法則”,參加社會保障的人數越多,互濟功能就越大,抵御風險的能力也越強。因此,社會保障稅的實施范圍應當是全體社會成員,不分城市和農村,不分行業和部門,也不分企事業單位的所有制性質,應盡可能地將條件具備的各類勞動者確定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義務人。當然,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在建立之初,都很難做到籌資和支付的普遍性。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國的生產力水平和管理水平還比較低,不可能很快實現普遍征收社會保障稅,只能逐步進行。
(一)當今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雇主和雇員均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
為了更好地與國際接軌,應使我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人員、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職工都成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
(二)從理論上講,對機關和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征稅實際上是對財政的行政事業經費支出征稅,似乎并沒有意義
從國外的情況看,英國、比利時等發達國家對公務員都實行一套相對獨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由財政直接撥款,現收現付,日常管理也由財政部負責。美國則對政府公務人員同樣征收社會保障稅。我國尚未建立起規范的公務員運作系統,機關和實行全額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基本是由國家支付養老和公費醫療費用的。但正是這種“國家統包”型辦法是我國實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動因之一,而且在市場經濟下,上述人員也會面臨失業問題。因此,從促進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保持稅制的規范性和公平性角度出發,應該把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納入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范圍,不過其稅款可以從預算經費中列支,劃撥給社會保障機構。
(三) 我國與西方國家國情存在的一個重大差異就在于,農業人口占我國總人口的80%以上
使廣大農民享受到社會保障是新世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基本目標之一,社會保障稅的開征不可不考慮到農村居民。但是由于歷史和現實原因,我國經濟發展呈現出極不均勻的狀態,二元性特征突出,城鄉差異較大,因此,城鎮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在籌資和支付水平上應體現出一定的差異。目前,我國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仍然非常低,多數農村居民收入偏低,承受能力弱,相對于城鎮社會保障改革的進度而言,農村社會保障僅局限于部分富裕地區試點階段,家庭保障仍是農村社會保障的主體。要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建立起統一的社會保障籌資制度還需要很長的時間。
二、關于計稅依據的確定
國際上通行的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是在職職工的工資、薪金收入額和自營人員的事業純收益額。其基本特點是:工薪收入是否包括各類獎金和補貼,視不同國情而定;工薪收入通常有最高應稅限額的規定,也有的國家規定有最低免稅限額;不允許有費用扣除,不包括資本利得、股息、利息所得等;個體自營者的計稅依據的核定方法靈活。
我國的社會保障稅計稅依據的確定既應當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又應體現我國自己的特點。
首先,社會保障稅是一種具有返還性質的目的稅,每個人的稅金繳納應與其享受的社會保障利益相匹配,同時考慮相對公平稅負的要求。從社會保障的收益來說,高收入者的自我保障能力較強,從社會保障中獲得的收益少或者根本無需收益。而低收入者則可能更多地依賴社會保障。因此,高收入者往往是社會保障的奉獻者,根據公平性原則,我國的社會保障稅應對高收入者設置免征上限,而對于收入較低者,只要其收入額超過最低生活標準一定限度,都應征稅(但需要注意稅后所得與最低生活費標準的銜接)。
其次,為了便于社會保障稅的征繳與現行社會保障費的征繳相銜接,具體計稅依據的制定基本可以參照現行社會保險繳費所規定的單位和職工個人的工資總額。職工工資總額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企事業單位應以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社會保障稅課稅對象。但是應對繳稅工資基數進行調整,因為目前企事業單位通過瞞報、漏報工資基數逃繳社會保障資金的情況比較嚴重。據統計,1999年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工資與1998年相比降低了5.7%(下降54.5元),而1999年的平均工資增長了11.6%.為了保證社會保障稅的收入來源,應把工資外收入規范化、貨幣化,列入繳稅工資基數。
在開征社會保障稅時,對國家公務員、由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應相應調整,因為這一部分人員原來的工資總額沒有包含社會保障支出。這一類人員的工資總額應為:計時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其他工資等,其中計時工資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基礎工資等。
對于自由職業者而言,由于確定全部勞動報酬的難度較大,根據專款專用和收益對等的原則,應以他們獲得的毛收入作為征稅對象,以扣除規定的標準、照顧項目后的余額作為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
私營業主和個體工商戶等非工薪收入者的計稅依據,原則上應按一定時期內的營業額扣除一定的費用據實核定。但由于確定他們的全部勞動所得難度較大,可授權征收部門在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定限度以內確定,或者根據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以他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所得額作為課稅對象。
三、關于稅目的確定
目前,關于職工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的征收方法,國務院已經下發了統一性文件,這三項保險對社會經濟影響最大,其改革在各地進行得也最為廣泛和深入。工傷保險、女工生育保險仍僅限于部門出臺的試行辦法,多數地方尚處于試點階段,加之這些保險行業性特點較強,覆蓋面遠沒有上述三種保險廣泛,故暫時不應將其作為稅目的待選項目。
鑒于上述情況,有人主張社會保障稅應按照不同的社會保障項目,分別設置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不同項目。應當說,這種意見考慮了社會保障資金的收入和支出相對應,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近期內開征若干個社會保障稅目,每個納稅人勢必都要根據不同的稅目分別申報繳稅,稅務機關也要根據不同的稅目分別征收入庫,繳稅手續和征收程序都比較復雜,從方便納稅和簡便征收原則出發,建議開征社會保障稅之初只設置一個稅目,即“城鎮社會保障稅”,這樣有利于稅務機關將應征稅款及時、足額地征收上來。
但是,考慮到征收社會保障稅應與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的原則和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可以在“城鎮社會保障稅”稅目下設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障稅”、“基本醫療保障稅”、“失業保障稅”和“其他”四個子稅目,其中“其他”子稅目為預留子稅目。這樣在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可以統一征收“城鎮社會保障稅”,簡化征稅手續;而納稅人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分別填寫三項子稅目的金額,以便于做到專款專用,提高社會保障稅使用效率,避免因各類基金攪在一起不好控制管理和產生擠占、挪用等問題,而且也為以后不斷完善社會保障稅的征收體制打下基礎。
四、關于積累模式的選擇
在確定了以開征社會保障稅方式為我國社會保障籌資模式后,還應考慮社會保障基金的運行方式是現收現付式、完全積累式還是部分積累式,以便進一步確定具體稅率。但是,實際上,在社會保障稅的幾個子稅目中,只有城鎮基本養老稅目涉及累計模式的選擇問題。因為不論從理論上還是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上來看,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都遵循“收支平衡原則”,一般不需要實行積累模式,實行現收現付制即可。而養老保險由于會面臨未來人口老齡化的支付高峰,因而,往往強調實現一定程度的積累。西方一些發達國家養老保險長期奉行現收現付制,但從其發展歷程看,隨著這些國家逐步進入老齡化,則不得不依靠繳費率的屢屢提高來支付不斷增長的養老金支出,從而使養老保險陷入一種惡性循環之中。英、美等國家早就注意到這一問題,從政策上積極鼓勵各種補充保險,甚至不惜實行強制性補充養老保險,其實質就是從現收現付制逐步向積累制過渡。
我國目前在養老保障方面面臨著極為嚴峻的形勢:一方面,由于體制的原因,國家對“老人”和“中人”欠下的巨額養老金負債需要償還,而財政根本拿不出這么多錢,只好依靠目前的在職職工負擔一部分;另一方面,我國正在進入老齡化國家之列,據世界銀行預測,到2010年我國60歲以上人口的比重將達到12%,而老齡化社會的臨界點是60歲以上人口比重為10%.面對這種形勢,如果養老保障實行完全積累制,在職職工將難以承受過重的雙重養老負擔(據勞動部養老保障課題組測算,社會保障稅稅率要達到工資總額的33%以上才能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因此,我國的養老保險稅目實行部分積累制將是比較明智的選擇。
五、關于稅率的確定
(一) 從世界各國實行的社會保障稅制情況來看,有兩種稅率制度可供借鑒
1.均一制,即均等稅額制。均一制是指不論被保險人收入的高低,一律繳納同樣數額的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稅采取均一制的國家只有英國、愛爾蘭、馬耳他等少數國家。如英國,對參加“老年、傷殘、死亡社會保險”的獨立勞動者,每周一律按3.4英鎊征收社會保障繳費;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工作人員,每周一律按3.3英鎊征收。這種辦法計算方便,征集簡便,但是由于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負擔同樣的保險繳款,低收入者的負擔就要比高收入者的負擔重,有違社會保障互助合作的原則,而且違反社會保障保證低收入者基本生活的原則。有鑒于此,英國自20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對年利潤在3150~10000英鎊之間的獨立勞動者,除每周征收固定繳款外,還要加上利潤的5%;對一切工薪勞動者負擔的比率均改為按薪資比例制計算。
①就是采用這種方法。由于當時保險范圍不大,被保險人的收入差別不大,所以當時沒有作別的限制性規定。但后來隨著保險范圍的擴大,被保險人的薪資收入相差懸殊,又產生了累進費率制。薪資比例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固定比例制:不論被保險人的收入高低,一律征收統一比率的保險費。如意大利的老年、傷殘、死亡保險,被保人一律按收入的7.5%繳納保障繳款,雇主按薪資總額的16.95%繳納。
(2)等級比例制:先將被保險人的收入劃分為若干等級,然后再就每一等級規定一個標準收入,最后以每一等級的標準收入為基礎,按規定的統一比率計算保險繳費。如印度的疾病與生育保險,被保險人的工資分9個等級,均按每一等級標準工資的2.25%繳款;雇主的薪資也分9個等級,按薪資總額的5%繳納。 菲律賓的疾病生育保險也是采用這種方式。
(3)累進費率制:對保險稅的收取比率將隨著被保險人的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逐漸提高,亦即對低收入者按較低的比率收取繳款,而對高收入者則按較高的比率收取。如匈牙利的老年殘廢死亡保障,對每月工資在1800元以下者,稅率為3%;每月工資在1800元~3000元者,稅率為4%;每月工資在3000元以上者,稅率為5%,以后每超過1000元加提1%,至10%為止。
(4)累退稅率制:對個人收入規定一個限額,對收入中超過限額的部分不征收社會保障稅。這樣,從繳納的保障稅與個人收入的比例來說,收入越多,繳納的保障稅在個人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小,形成個人稅款的累退制。世界上有許多國家采用了這種方法。如法國的年金保險及失業保險、美國的年金保險、疾病與生育保險等。一般在對征收保險費的計算基數規定最高限額的同時,對給付津貼的計算基數也規定一個限額,而且往往是相同的。如美國在1981年對老年、傷殘和遺屬年金保險的交費和給付都規定了同一個計算基數的限額——19700美元。
(二)從我國的實際情況考慮,社會保障稅制應采用累退稅率制
1.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障稅稅率。雖然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障適宜采用部分積累模式,但隨著改革的進行,將逐步向完全積累模式轉變。為了保證養老保障稅目的稅率穩定性和給完全積累模式做準備,可以根據完全積累模型計算這一稅目的稅率。但可以從這一稅收收入中取用一部分資金,而將另一部分資金納入積累基金中,當然取用資金的比例應逐漸減少。
完全積累模式的基本原理是:根據縱向平衡原則,在對人口、工資、物價、利息等社會經濟指標進行宏觀測算后,將被保險人在享受保障期間的總費用按一定的提取比例分攤到整個投保期間。
現假定:m為投保人的投保年限或工作年限;
n為投保人退休后養老金的支付年限;
w為投保人開始工作時的年工資總額;
q為投保人開始年度的養老金給付額;
c為投保人投保期間不變的養老保險費提取率;
k為投保人工資的年平均增長率;
i為已提取基金的年平均增值率;
m為投保人退休時已積累的基金總額。
再假定:支付的費用中只包括養老費用,不包括管理費、醫療費等其他費用;不考慮支付期間年金的調整因素。
這樣,基金的提取過程及計算公式將是:
基金的支付過程及公式是:
按假定,投保人領取n年養老金后即死亡,故有:
現假定我國居民參加工作時的平均年齡為20歲,60歲退休,參加工作時的年收入為w,年平均工資增長率為7%,退休時按其最后一年的工資水平的60%發給退休金,再假定平均壽命為80歲,基金的年平均增值率為8%,則城鎮基本養老保障稅的稅率應為:
由解可知養老保障稅稅率應為該職工同期工資的12%.
以上是假定投保人退休后在領了養老金的年份里,都一直按退休時確定的同一絕對金額水平給付,但實際上做不到。隨著物價水平的不斷上升及全社會收入水平的提高,給付水平需要不斷進行調整,所以費率會相應發生較大變化。
現假定給付期間每年的物價指數為p,且假定養老金給付額隨物價指數變動自動調整,那么年金的支付過程及公式為:
按假設,上式應等于0,故:
這就是完全積累籌資模式費率的計算公式。現根據這一公式來計算城鎮基本養老保障稅的稅率。
假定前面所給的原有各項已知條件不變,即給付年限n為20年,投保年限m為40年,投保人開始工作時的年工資為w,年均工資增長率k為7%,退休時的工資水平q為0.6w(1+k)m,1,養老金的年均增值率i為8%.現假定給付期間年均物價增長指數p為5%且養老金隨物價水平自動調整,則養老保障稅稅率應為:
由解可知城鎮基本養老保障稅稅率應為投保人工資的18%.
可見,由于考慮了年金調整因素,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養老保障稅的稅率要高得多。
②可見,8%的繳費率基本可以滿足社會統籌的需要。關鍵問題是要制定一個有效的管理機制,來解決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之間的矛盾。如果這一問題能夠合理解決,這一稅目的稅率甚至可以定得更低。因為,醫療保障的收益原則與養老保障有很大差異,養老保障的未來收益主要取決于現時個人的積累和貢獻,而醫療保障的未來收益并不與其現時的積累和貢獻掛鉤。從這層意義來說,醫療保險的統籌賬戶具有較強的公共物品的性質,對其的消費更是具有浪費性和無效性特征。因此,不宜將基本醫療保障稅的稅率定得過高。但是為了與現行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這一稅目的稅率定為5%為宜,并應盡量減少統籌賬戶所占的比重。
③ 在目前我國失業者的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相當于平均工資的50%,實際用于發放失業金的比例為失業保障基金的60%條件下,失業保障稅稅目的稅率應為:
由于:
失業金發放規模=失業率×職工總人數×人均失業金=失業率×職工總人數×人均工資
可用于發放的失業金規模=失業保障稅收入×60%=稅率×職工總數×人均工資×60%
可知:
根據以上分析,失業保障稅稅率宜定在6%左右。因此,將城鎮基本養老保障稅、基本醫療保障稅和失業保障稅三項子稅目的稅率加總,可得出社會保障稅的稅率應定為29%.
六、關于起征點和財務規定
為了照顧困難職工的基本生活,可以根據各地區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設立起征點,凡是工資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1倍以上的職工都應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稅款。但是對于社會保障稅覆蓋范圍內的個人,其收入確實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線,而且經有關征稅部門查實的,可免予征收社會保障稅。
對于企業而言,社會保障稅沒有減免稅。即使企業破產后,在進行資產清理時,仍應補繳社會保障稅。對臨時有不可克服的特殊困難(如自然災害等)的企事業單位,經過申請,可在稅法中明確規定的緩繳條件下和緩繳期限內暫緩繳納稅款。
在進行財務處理時,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障稅視同工資成本進入管理費用,計入企業產品成本;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障稅款列入經費預算,按財政財務體制和隸屬關系分別列支;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允許從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額中扣除,以免重復繳稅。
七、關于稅款的征收管理
社會保障稅應按屬地原則由稅務部門按月計征,可以采用“企業自行申報”和“源泉扣繳”兩種方法。企業繳納社會保障稅時,可按其他稅收征繳辦法辦理入庫;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部分由企業在發放勞務報酬時代扣代繳,由企業連同企業應負擔的部分一起向稅務機關申報;自由職業者可按規定的限期自行申報納稅,也可考慮同個人所得稅一起繳納。
八、關于稅種歸屬選擇
根據國際經驗,基本的社會保障項目應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因此,對應的稅種也應作為中央稅收或中央地方共享稅。而補充保障項目應由地方負責。我國是典型的中央集權型國家,建立健全獨立的社會保障預算對基本社會保障的收、支和結余進行統一管理應該作為中央政府的基本功能之一。為實現在全國范圍的調節,社會保障稅宜設置為中央稅或中央地方共享稅,可由國稅機關統一征收,并按不同的保險稅目比例在各級政府間劃分收入。
與此同時,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可以通過發展補充保障項目來平衡。因此,從發展方向來看,為基本社會保障籌資而開征的社會保障稅應作為中央稅。但是鑒于目前我國管理水平、統籌層次、體制以及利益分配格局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約,在一段時間內可暫時將社會保障稅作為地方稅管理,但應當把稅收收入納入財政專戶或建立財政預算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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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連友著《社會保險基金運行論》,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① 最先頒布的疾病保險法,費率為被保險人薪資的5%.
[關鍵詞] 社會保障 “費”改“稅” 路徑
目前,社會保障費與社會保障稅是世界各國范圍內籌措社會保障資金的兩種主要方式。社會保障稅是為解決社會保障財源問題而專門設立的一種稅,建立社會保障稅制度,是規范社會保障基金籌措方式的根本出路,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從長遠來看,實行社會保障“費”改“稅”,為社會保障提供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是從根本上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應對社會保障基金缺口的必然要求。2010年4月,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求是》發文中提出要研究開征社會保障稅,明確了社會保障“費”改“稅”的長期方向。
一、社會保障“費”與“稅”的聯系和區別
社會保障費,又稱社會保險費,是指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中,雇員和雇主按照規定的數額和期限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的費用。社會保障稅亦稱社會保險稅,是一種直接稅,它是根據受益原則征收的、由獲得某種特定收入的納稅人繳納,用于社會保險開支的稅。社會保障稅與其他稅種最大的不同是稅款專用,社會保障稅入庫后,要集中到政府成立的專門基金會或社會保障部門,按照不同的保險類別和稅種分別納入基金專款專用,這與社會保障費在本質上的專款專用沒有區別。
社會保障費與社會保障稅作為政府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兩種主要方式,存在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在強制性、固定性方面,社會保障稅作為一種稅種,具有固定性、強制性和法定程序性,以國家權威給予法定征收的正當性。而社會保障費僅僅是各級政府的一種相關規定或者是法律對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種確認,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適度強制性,征收困難的可能性較大。
2.在補償性和使用范圍方面,社會保障費具有補償性,收費行為與提供的服務相對應,費的收入應用于原繳費人或某一特定繳費群體,在使用對象上有明顯限制,繳納費用的多少與其獲得社會保障待遇的程度具有對應關系。社會保障稅是按照法定的、統一的標準和程序普遍征收的,具有較強的普遍性,在使用范圍上比收費大得多。
3.在資金管理方面,由于有相關的法制保障,各級政府對以稅收籌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均不存在隨意性,也不能根據各自的情況進行相關調整,整個制度運行的成本較低;而各級政府對以費籌集的社會保障資金都有著管理權限,因此難免產生道德風險,甚至發生挪用、侵吞現象,管理成本較高。
正是由于社會保障費和社會保障稅存在的這些區別,通過社會保障“費改稅”較全面徹底地變革社會保障制度,發揮社會保障稅在強制性、高效率、公平性等方面的優勢而較好地解決社會保障基金缺口問題,進而推動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續發展。
二、社會保障“費”改“稅”的現實路徑選擇
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存在著覆蓋面小、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經濟發展差距大、各險種條塊分割明顯、不同社會群體間待遇差距較大等問題,在較短的時間內開征社會保障稅無疑會給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帶來較大沖擊,給經濟社會發展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因此,社會保障“費”改“稅”是一個漸進式過程,應當結合我國國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實現。
首先,要逐步提高社會保障統籌層次。現行社會保障費制度在各省、各地級市甚至各縣市的差別還很大,這嚴重制約了全國統籌進程。具體到各險種,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相對較高,在不斷完善省級統籌的同時,下一步要向全國統籌方向邁進,但其它險種如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還存在各地市甚至各縣(市)級統籌的情況,因此,首先要統一各地征收、支付、管理等社會保險費基本制度,逐步實現社會保障費市級統籌、省級統籌,最后達到在全國范圍內統籌。
二是要實現社會保障費(稅)征繳主體從社會保障經辦部門到稅務部門的轉移。在我國較完善的稅收征管機制下,可以利用稅務部門在企業參保登記、人員及工資基數稽核、強制、剛性、高效率等優勢,明確稅務部門為社會保障費(稅)征繳主體。要不斷降低社會保障經辦部門與稅務部門的制度銜接成本,最終實現社會保障稅的順利征收。
三是要逐步擴大社會保障費(稅)覆蓋面方面。要根據當前職工社會保險制度較為完善、公職人員社會保險制度正在醞釀中健全、農民社會保險制度正在逐步推廣的客觀現實,在逐步建立、完善、規范城鎮職工社會保障、公職人員社會保障以及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上,逐步擴大社會保險稅納稅人覆蓋范圍,可以實現從城鎮職工到公職人員到全民三個層次的納稅人覆蓋面。
四是要逐步建立社會保障預算體制。建立社會保障預算體制是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然要求,要單列社會保障預算,實行專門預算管理,同時,建立在社會保障費或稅收入不足時的預算補充機制,最終在開征社會保障稅后,實現財政通盤安排社會保障費用。具體路徑可以實現由先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費基金預算制度,然后在開征社會保障稅后,建立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障預算體制的路徑選擇。
五是要不斷完善社會保障稅開征的外部制度。這主要包括逐步健全勞動就業合同管理、企業用工情況、工資等的申報、監督機制,健全社會保障待遇的發放制度、個人帳戶資金的投資機制等。同時,要加大社會保障網絡化、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一卡通”的社會保障號體系。
最后,也是最根本的,要加強社會保障法制建設。要通過法制的形式不斷完善、規范現行社會保障費運行制度,為社會保障費改稅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間。在各方面時機成熟的情況下,制定和實施《社會保障稅法》,設計出一種能夠體現效益性、社會性、公平性、適度性和可持續性的社會保障稅制度,就各種稅制要素做出規定,從而為開征保障稅提供法律依據。
參考文獻:
[1]錢巨炎:財政社會保障探索與實踐.浙江大學出版社,2004
關鍵詞:社會保障籌資方式,社會保險稅,構成要素,相關問題研究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軌和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障作為整個經濟體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其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已經刻不容緩。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形式不規范,統籌范圍小,覆蓋面窄,社會化程度低,導致社會保障負擔不公平,不利于國家對社會經濟的宏觀調控,而開征社會保障稅無疑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必然選擇。
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然性分析
通常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稅都由多個稅種組成,這些稅種各有不同的稅率、稅目和使用方向,不同的稅種針對不同的社會保障項目設立。因此,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稅是獨立的一個稅類。其主要特點是該類稅收自成收支體系,雖然劃入財政收支范圍,但專款專用。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繼續深化,以及工業化、城市化、科技現代化、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我國面臨巨大的社會保障資金需求。基于這種國情的存在,開征社會保障稅無疑是具有諸多積極意義的。
有利于籌資的強制性,保障社會保障資金來源穩定可靠。我國現行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主要采用由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自行制定具體籌資辦法和比率的方式。其弊端是:由于籌資的方式、制度多以部門、行業規章的形式出現,我國現有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因此,拖欠、不繳或少繳統籌金的現象比較普遍。而社會保障稅的開征為社會保障資金籌集提供了法律保證。
采用稅收征管形式,有助于打破地區、部門、行業間的條塊分割,實現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在全國范圍內使用同一稅率征收社會保障稅,既可以克服不同地區、企業、職工之間苦樂不均,待遇有別的弊端,又可為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創造條件,為勞動力在全國范圍內流動提供物質保障,為經濟體制的進一步改革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開征社會保障稅,能夠規范保障資金的籌集,有利于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行收、支、管理三條線,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監督機制,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營運的安全性。
有助于降低制度運行成本。在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利用現有稅務部門的組織機構、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進行征管,充分利用稅務部門在征管經驗、人員素質、機構系統方面的優勢,從而可以大大提高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效率。
我國社會保障稅的構成要素
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納稅人包括企業、機構、城鎮勞動者個人和農民個人。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納稅人包括企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成員和個體勞動者。世界各國的工傷保險稅一般都由雇主負擔,對不同行業規定不同的稅率,從而達到福利中的成本分攤到相對的行業和產品中去,以及激勵雇主創造更為安全的工作環境的目的。相應地,我國工傷保險的納稅人包括企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稅基。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稅基是工資總額。具體分為單位納稅稅基、個人納稅稅基。單位納稅稅基為全部職工應稅工資之和;個人納稅稅基為月實際工資額。為避免產生稅收爭議,月實際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項目計算。對收入較難核實的個體勞動者和農民個人采用定額稅率,根據月平均收入水平和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參照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稅的做法,對個人工資收入超過平均工資一定限度的部分,免于征稅。目前我國應稅工資的最高限額可以規定為平均工資的3倍。
我國社會保障稅的適用稅率。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稅的稅率大多按不同的保險項目設置不同的差別稅率。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稅率不宜過高。據有關人士測算,社會保障稅的企業總負擔設定20%,個人負擔總數設定7%,是比較合理的。對于收入較難核實的個體勞動者和農民個人,可以參照美國的做法采用定額稅率。
我國社會保障稅的征收管理。職工應負擔的稅款,由所在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進行源泉扣繳,最后連同單位所應負擔的稅款一并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個體勞動者和農民個人的應納稅款,須自行申報,同個人所得稅一并繳納。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列入企業財務費用,可進入成本;行政事業單位需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列入當年經費預算,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可以從個人所得額中扣除,免交個人所得稅。
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后,由稅務機關負責稅款征收,將有利于降低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利用現有稅務部門的組織機構、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進行征管,充分利用稅務部門在征管經驗、人員素質、機構系統方面的優勢,可以大大提高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效率。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機構應為財政部。社會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可用于國債投資,以使這部分社會保障稅保值增值。
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相關建議
健全相關法制,保證社會保障功能的實現。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先天不足,因此,社會保險立法勢在必行。完善的社會保障立法,是制定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的基礎,是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經辦機構、監管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權限劃分的依據,也是對社會保障基金實行監管的前提條件。
加強征收管理,以滿足社會保障財源需要。可以預見,社會保障稅稅基為所得額,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問題。此外,工資制度的不規范,也加大了社會保障稅征管的難度。要解決以上問題,首先必須深化工資制度的改革。在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同時對國家公務員、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作相應調整,原因是這部分人員原工資沒有包含保障支出;而對企業類工資不必調整,因為20世紀80年代初期,企業的保障已全部由職工自己負擔;由于目前社會中的分配差別主要體現在發放給職工的各種補貼上,宜將已固定化的補貼加入工資的基數,作為征收的稅基,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其次,應實現工資性收入的貨幣化,建立實名制的個人工資性收入銀行賬戶,用人單位通過銀行支付工資,以利于稅務部門的稽核。
完善預算制度,優化支出管理。社會保障稅的開支,應當與社會保障預算制度的完善結合起來。社會保障稅收入是一種基金性收入,與一般預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和專門的用途,其收支應自成體系,單獨管理。我國可以在目前由經常性預算和建設性預算組成的復式預算基礎上,增加一項社會保障預算,將社會保障的收支全部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這樣有利于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運用,置于國家法律的制約和監督之下,更好地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即使在社會保障預算的內部,不同稅目的收入也必須專門用于相應的支付項目。
盤活社會保障基金,實現保值增值。由于社會保障基金是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之后的最后保障,也是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的資金保證,因此,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一定要避免風險,基金投資應當兼顧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的原則。
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已全面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此舉為防止保障基金被擠占挪用,保障其安全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建議目前社會保障基金的一部分存入銀行,以保證其流動性、隨時支付的需要;基金結余部分宜由中央政府掌握投向,除按照規定投資于國家發行的債券外,應當積極探索更有利的投資方式,以求得最大利益。
參考文獻:
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稅;社保基金賬戶
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是事關我國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的大事,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被喻為市場競爭中弱者的“第一道社會安全網”及社會穩定的“減震器”。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和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目前社會保障基金以費的形式征收、軟收硬支導致社會保障基金缺乏穩定性,不能適應改革時期隱性失業顯形化趨勢和我國進入老齡化時期劇增的龐大社會保障費用開支的需要,更難以為深化改革、促進經濟增長和保持社會穩定提供強有力的支撐,為此,我們以社會保障制度中的“費改稅”為研究重點和突破口,對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有關問題進行分析,以此推進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一、社會保障稅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必然選擇
社會保障稅又稱為社會保險稅和社會保障繳款,是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征收的用于社會保障體系所需資金的一種稅或稅收形式的繳款,它主要對薪金和工資所得(即勞動所得)課征,除了具有稅收的一般特點以外,還具有強烈的累退性、有償性、再分配性和總償還量不斷擴大的特性,是當今世界各國所得稅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從目前世界各國的情況看,社會保障籌資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征收社會保障稅;二是繳納社會保險費;三是強制儲蓄形式。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改社保費為社保稅,對于建立穩定的社會保障資金籌資機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義。
1.有利于增強社會籌資的強制性,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
社保稅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嚴密的法律規定,稅比費更具有法律約束力和法律規范性,促使社會保障基金有穩定、及時、足額的收入保證,有利于增強社會籌資的強制性,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1].
2.有利于減輕中國進入人口老齡化
國家后給企業和國家財政帶來的巨大的養老金負擔至2010年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比重將達到12%,超過國際老齡化社會10%的臨界點,只有開征社會保障稅才能夠逐步縮小社保資金缺口,才能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正常運行和可持續發展,走出社保支付的困境[2].
3.有利于實行全國統籌制度
國際經驗表明,只有全國性的社會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間內調劑余缺,平衡地區差距。目前的省級統籌只能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過渡形式,全國統籌才是終極目標,毫無疑問,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將為全國統籌創造有利條件。
4.對社會保障稅實行收支分離原則,進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
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有利于社會保障稅的健康運行和廉政建設,有利于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監督機制,增強保障資金的安全性,形成社會保障的收入、支出、管理分別獨立的科學管理系統。
5.有利于與國際的稅制慣例接軌,促進我國加入WTO后對外開放進程的發展
目前,社會保障稅在國際稅制中顯示了強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經濟杠桿作用,成為了各國除所得稅外的第二大稅種,我國依國際慣例開征社會保障稅,在國際稅收協議中可以相互抵免,有利于協調國家之間社會保障支出的負擔,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及本國居民的權益,促進國際間的開發與交流。
二、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可行條件分析
經多年的改革和發展,我國逐步建立了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和能維護社會穩定的社會保障制度,這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當前,我國實施社會保障稅的條件已基本成熟。
1.社會保障稅實施有立法依據和制度基礎
費稅改革已成為我國當前財稅乃至整個經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各方面都非常關注。我國政府決策機構和理論界對開征社會保障稅已做了長期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重大成果。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呼聲很高,形成了廣泛共識。1999年國務院公布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其目的、內容、方法、措施、征收對象、征收環節、征納雙方的規定都具有稅收法規的特點,這為社會保障稅法律條文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據。
“九五”期間,社會保障各項改革措施穩步推進,保障體系建設步伐加快。國務院相繼出臺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等方面的條例和決定,進一步擴大了社會保險覆蓋面,規范了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加強了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征繳力度,基本上實現了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社會保障制度的這些改革和實踐,為社會保障稅的實施提供了制度基礎。
2.社會保障稅實施有國際經驗借鑒
社會保障制度產生于19世紀80年代的德國,目前大多數國家都是通過開征社會保障稅來籌集社會保障基金,世界范圍內70%的國家都開征了社會保障稅,其中一些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等社會保障稅還是頭號稅種。這些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經過長期的探索和發展,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稅稅法,各國的社會保障稅制呈現出以下共同的幾個特點:社會保障的法制健全,立法規范,實施規范化、制度化,依法籌資,依法保障;社會保障稅的課征范圍比較廣,納稅人包括本國有工薪收入的人,也包括不存在雇傭關系的自營人員和農民;社會保障的項目由少到多,逐步增加;稅率是從低到高,其稅負隨生產發展而調整,并與政府、雇主、職工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與管理分開,稅務機關征收,納入財政部門預算范疇,集中到社會保障機構統一管理使用,保障資金收、管、用相分離,形成相應的制約機制。目前凡是實施了社會保障稅的國家,政府基本解決了無法支付國民安全、保險資金的困擾, 人民對繳納稅收也有了更高的透明度和防病養老等方面的更大的安全感,如今社會保障稅占全國稅收總額的比重與社會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占整個財政支出的比重已逐步成為了衡量一個國家社會經濟發達程度的重要標志。由于國情的差異和所實施的社會保障模式、保障范圍的不同,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深入地總結西方國家征收社會保障稅的理論和實踐,汲取成功的經驗和有益的做法,設計出優良的稅制,使我們在費改稅過程中少走彎路,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稅收體制[3].
一、全球社會保障的基本情況
(一)全球性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趨勢。
1.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
(1)社會保障制度給政府財政造成了沉重負擔,福利國家尤為如此。1995年,歐盟各成員國的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平均為28.5%。財政負擔日增,導致政府債務負擔日益沉重,并形成惡性循環。
(2)社會保障支出的迅速增加,帶來了高稅收和通貨膨脹,導致勞動力成本的上升和國際競爭力的下降,影響經濟增長和經濟復蘇。
(3)削弱了市場對勞動力供求關系的調節作用,影響人們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力。有的國家在職工人的收入與失業者領取的保險金差別不大,助長了一些人依賴社會保險、不愿工作的惡習。
(4)老齡化使目前多數國家現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現收現付模式面臨困難。目前,多數國家養老保險為單一層次的政府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現收現付模式,隨著人口老齡化逼近,贍養率提高,年輕人要養更多的退休者,社會負擔過重。
2.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趨勢。
從80年代初起,各國針對本國社會保障制度中存在的問題,紛紛進行改革。
(1)作為社會保險核心的養老保險,由單一層次(或稱單一支柱)的政府保障向多層次保障轉變。許多國家在降低現收現付的政府養老金比重的同時,建立了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與現收現付的政府強制性保險構成了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1981年,智利對傳統的現收現付制度進行改革,建立了完全積累的、由私營機構管理的養老保險體制,引起了世界的關注。
(2)嚴格社會保障標準,削減社會保障開支。近年來在社會保障開支不斷增長的壓力下,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積極削減社會保障開支。采取的措施主要有:控制失業救濟金發放范圍和降低標準;制止醫療費用的大幅度上漲;實行延長退休年齡,限制提前退休,減少養老金開支;嚴格控制殘疾補助金;控制社會救濟開支;減少福利補貼項目和降低補助標準。
(3)采取主動措施,促進就業。近年來,許多國家意識到如其被動地提供社會保障,不如主動地向勞動者提供就業機會,促進勞動者自我保障。許多國家根據勞動力市場的要求,通過職業培訓來改進失業者的技能水平;有的國家有選擇地減少雇主所分擔的社會保障繳費率,同時,也向一些雇主提供補貼,用于創造新就業崗位;一些國家促進有部分工作能力的殘疾人就業。
(二)幾個典型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情況。
我們擬對美國、智利、新加坡、瑞典等典型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作一簡要介紹,因為美國是當代最發達的自由市場經濟國家,其社會保障制度及其基金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智利和新加坡以建立完全積累模式的個人賬戶而對各國均有影響;瑞典是福利國家的典型代表。
1.美國的社會保障制度。
美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兩大項。社會保險內容主要為老年遺屬探險、傷殘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鐵路行業保險等項目。社會福利是為低收入者及其家庭舉辦的,項目繁多。
美國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1)社會保障稅;(2)社會保障資金的利息收入;(3)政府財政撥款。
美國社會保障資金實行預算管理,由一般性稅收收入安排支出的社會福利補助支出直接納人政府經常性預算管理;曲征繳社會保障稅而形成的社會保障基金由財政部在經常性預算之外實行獨立的預算管理。
美國社會保險基金由財政部所屬的社會保障信托基金委員會管理,其結余全部用于購買聯邦政府發行的債券。
2.智利的養老保險制度。
智利現行的養老保險體制可以概括為:以實施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為主體,由民營機構運作,政府加強風險控制并提供最低養老金保障。同時,對改革前的老人保存了現收現付模式。改革前參加工作的人即“中人”可以本著自愿的原則繼續留在舊制度。政府對加入新制度的“中人”發行認賬債券,退休時可以兌現。
智利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是:養老金由民營機構運營后,服務水平和管理水平大大提高;養老金取得了較高的投資回報率;企業負擔也得以減輕,等等。缺點主要表現在: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不能實行社會共濟;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受政治和經濟危機的威脅,政府面臨著很大的風險。據了解,智利政府已經開始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反思。
3.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
新加坡的社會保障制度也稱中央公積金制度,建于1955年,是政府立法強制的個人儲蓄、完全積累模式的社會保險制度。中央公積金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主要用于養老、醫療、住房、教育以及家庭遇到困難時的保障;中央公積金結余主要用于購買政府債券。中央公積金來源,除了雇主和雇員繳納外,新加坡財政有盈余時,也給予一定的補助。
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優點:一是鼓勵個人或家庭節儉和勤奮工作;二是避免了代際轉移負擔,減輕了國家的壓力;三是不僅解決了人們的養老、醫療等問題,還解決了人們的住房、教育等問題。缺點:一是中央公積金不能實行社會共濟;二是繳費率較高,企業負擔重,不利于市場競爭。
4.瑞典的社會保障制度。
瑞典的社會保障制度被稱為“福利資本主義櫥窗”,其社會保障制度大的項目主要有:基本年金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醫療機構補貼、工傷保險、社會福利津貼、其他福利津貼。每一大項還有名目繁多偽小項。正如人們所形容的:婦女妊娠開始接受政府照顧,孩子出生在國家免費的任院,在國家免費的托兒所和學校讀書,畢業后由國家安排就業,一旦失業,國家將安排其進行新的職業培訓并發放失業津貼,一旦生病,免費醫療還得到病假津貼,晚年將住進國家的養老院。死后被安葬在國家的墓地中。這就是所謂的“從娘胎到墳墓”的福利國家制度。
瑞典社會保障制度資金來源于高稅收,國家財政壓力巨大;沉重的納稅負擔也削弱了人們的勞動積極性,容易滋生懶漢行為;高福利還導致了人們對社會的依賴,淡化了人們自我保障意識。隨著人口老齡化的推進,生之者愈少,食之者愈眾,高福利難以為繼,正在進行改革。
二、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勢在必行
1.開征社會保障稅,是政府轉換職能改革、有效履行政府社會管理職責的需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換,社會保障工作應由政府承擔下來,為企業走向市場解除后顧之憂,為機構改革創造條件。
2.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廣大勞動者生活安定、身體健康的需要,也是機構改革和企業改革的需要。目前,大量勞動者下崗、失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已成事實。醫療費用居高不下,給個人、單位和國家都造成了沉重的負擔。開征社會保障稅,建立一個比較規范和穩定的社會保障資金來源渠道,可以有效地緩解社會矛盾,確保國家各項改革成功進行。
3.開征社會保障稅,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有利于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提高征繳率,也有利于社會保障基金按時、足額發放,促進社會穩定。對征繳上來的社保基金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有利于社保基金由企業發放向社會化發放轉變,減少由企業發放養老金而導致的拖欠現象。
4.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降低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成本和適當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稅務部門負責日常的征收管理工作,社保經辦機構可以將主要精力放在基金的發放等社會性工作上,節約征收成本。同時,開征社會保障稅后,隨著覆蓋面的擴大和征繳率的提高,征收成本的降低,有可能相應降低企業和個人的負擔率。
5.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使國家財政對社會保障資金實行全過程的管理和監督。國家財政作為社會保障資金責任的最終承擔者,在資金的籌集和使用中,負有責無旁貸的責任。將社會保障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便于國家財政更好地發揮管理和監督的職能。
三、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目標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目標。
根據我國國情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開征社會保障稅的長遠目標應該是為所有勞動者(由城鎮逐步到農村)籌集維持其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基本保障需要所需資金,為建立統一、規范、高效率的社會保障制度提供相應的資金來源。但根據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開征社會保障稅的近期目標應該是為除農村勞動者以外的勞動者提供基本的生活、醫療保障資金來源。
我國絕大部分農村地區生產力水平還很落后,農民收入水平不高,不具有負擔社會保障稅的能力。如果政府強行對農村地區開征社會保障稅,很可能會出現好心辦壞事的局面。但是我國有9億農村人口,如何實行符合實際要求的政策,解決他們的基本生活和醫療問題,應成為政府工作的當務之急。讓他們老有所養、病有所醫,是社會必須解決的問題,否則就很難說我國已經建立了完備的社會保障制度。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我國少數農村地區經濟發展已經有了相當的水平,有些地區已與城鎮無什么區別,因此,對此類地區的勞動者,可以納入社會保障稅的征稅范圍。
(二)開征社會保障稅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按照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社會保障水平應限定在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要上,近期應限定在除農村勞動者以外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和醫療保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