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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稅收優惠制度范文

        稅收優惠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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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優惠制度

        第1篇:稅收優惠制度范文

        中小企業是我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門,并在近幾年來迅速發展,為城市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發展不充分,雖然我國政府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制定了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很多政策僅限于制定層面,缺乏可操作性,效果并不明顯。在市場經濟中,中小企業仍屬于“弱勢群體”,主要表現在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國家對于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不足或者不能有力實施等,所以無法吸引優秀人才。在市場經濟越來越激烈的情況下,如何通過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已經成為了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

        一、中小企業和稅收優惠的聯系

        (一)稅收優惠有利于促進企業發展,增加稅收收入

        根據著名的“拉弗曲線”,國家稅收收入并不會一直隨著稅率的提高而增加,當稅率超過某點是,稅收總額不僅不會增加,反而開始減少。這是因為稅率的提高會打擊企業的積極性,導致中小企業由于經營管理而使利潤減少甚至虧損,使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少,從而導致稅收稅后的下降;另一方面,稅率過高在打擊企業積極性的同時,還會使得企業為了少繳稅而偷稅漏稅,這會導致稅收收入的下降。

        (二)稅收優惠是中小企業發展的動力,增加就業

        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大多是勞動密集型企業,缺乏核心競爭力,對于稅收優惠的依賴要遠遠高于大型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為中小型企業營造了寬松的外部環境,是中小企業發展的直接動力,可以有力地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而且,由于我國的中小企業在吸收農村剩余勞動力和減輕城鎮就業壓力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稅收優惠制度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同時,也可以增加就業,減少政府在促進就業方面的財政支出。

        二、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現狀分析

        (一)增值稅方面的問題

        我國增值稅制度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并分別按照17%和3%(不考慮現代服務業和交通運輸業)征稅。我國的中小企業大多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本來這種規定是為了減輕中小企業負擔從而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但是我國增值稅制實行憑票抵扣的制度,而小規模納稅人是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這樣一來小規模納稅人便不可以抵扣進項稅,從而導致小規模納稅人的實際稅負和一般納稅人并無二致,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小規模納稅人由于無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然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同時可以按照3%的稅率征稅,但是在實際經營過程中,能不能申請到代開發票是一個未知數,而且很多購買商品的納稅人由于繁雜的手續和稅負問題,不愿意購買小規模納稅人的產品,而是優先選擇一般納稅人的產品,這就阻礙了我國中小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此外,增稅稅制度對中小企業的作用有限,我國將增值稅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之后,規定了將購買的固定資產納入到進項稅額可抵扣范圍,但是我國中小企業大多屬于勞動密集型企業,資本所占比重較重。這樣一來,增值稅轉型不僅沒有減輕中小企業負擔,反而加大了中小企業和大型企業之間的稅負的差距。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稅收優惠問題

        首先,我國的中小型企業所得稅稅負依然較重。根據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但是,由于我國中小企業大多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在我國“人口紅利”逐漸消失的大背景下,人力成本和原材料成本逐漸提高,中小企業的利潤空間也大幅度下滑,20%的所得稅稅率相對于中小企業來說,稅負負擔依然較重,不利于中小企業積累自有資金。其次,稅收優惠政策也不合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息技術企業適用15%的所得稅率,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費用可以在加計扣除。然而,在實際中,只有很少的中小企業滿足這種認定條件,而且很多中小企業根本沒有足夠的資金成立準們的研發機構,所以,中小企業是很難享受到這種優惠政策的。最后,由于中小企業大多財務制度不健全,稅務機構就對其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但是這種方法往往不能準確反映企業的真實盈利水平,而且會存在稅務機關的主管因素,因而進一步增加了中小企業的稅負負擔。

        (三)不利于中小企業的融資

        按照我國稅法的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時,對于其利息支出超出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不準扣除。但是由于中小企業在經營初期,規模小、經營信息不透明、信用等級差,銀行一般來說不愿意貸款給這些中小企業,這樣一來,民間借貸就成了中小企業的主要融資來源。目前,我國民間貸款率要明顯高于銀行貸款。例如,2013年第一季度溫州市中小企業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三者的比例為56:28:16,而且民間借貸比例還在逐漸提高。隨著民間借貸比例的提高,民間貸款比率也在不斷上升。根據銀監會溫州分局的數據顯示,2013年1―3月溫州市民間貸款平均月利率為1.509%。而如果按照目前所得稅稅負的規定,中小企業通過民間融資渠道借到的資金不僅要承擔較高的利息支出,而且還要繳納一部分稅款,這樣一來,就加大了的中小其余的融資負擔。而從金融機構的角度來說,如果政府不能提供一定的補償,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金融機構是不會接受中小企業的貸款申請的。因此,我國對于資金提供方的稅收支持力度不足,也是都是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一個原因。

        三、完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的建議

        (一)完善和調整增值稅制度

        首先,改變“一刀切”式的增值稅征收方式。要考慮到不同地區的情況,如邊遠或貧窮地區,在增值稅稅率方面可以對這些地區的中小企業給予更多的優惠,減輕其負擔,從而促進這些地區中小企業的發展。同時,對于不同行業的企業,也應該考慮實際情況,對于利潤率較低的行業也可以在增值稅稅率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其次,給予小規模納稅人更多的稅收優惠。我國雖然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但是在實際中不能抵扣進行稅額,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負擔比一般納稅人的還要重。因此,對于小規模納稅人,應放松對進項稅抵扣的限制。如果其能夠提供符合要求的會計核算相關資料,應當允許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同時,改變將銷售收入作為是否允許適用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標準的不當做法,從而減輕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負負擔。最后,對于小規模納稅人購置的環境保護設備應該給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稅收優惠。而對于小規模納稅人進口的環保設備可以實行增值稅減免政策,對于利用可再生資源生產環保產品的中小企業可以實行先征后返的優惠政策,不僅可以減輕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負擔,還可以支持對可再生資源的利用。

        (二)完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在2008年1月的修改中,取消了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同時,加大了針對小型企業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環保企業在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這些政策無疑極大的推動了我國企業的發展。但是,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卻沒有對中型企業的優惠傾斜。此外,現行的優惠政策包括的范圍還是較小,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的企業所占比重也不高,以6萬元作為劃分標準,容易將大量真正意義的小型微利企業排除在優惠范圍之外。因此,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應該進一步擴大稅收優惠的企業范圍。此外,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力度。我國目前對中小企業的所得稅優惠主要有加速折舊、所得稅率優惠、費用加計扣除等。但是我國對于加速折舊的規定比較嚴格,不利于中小企業的技術改造。因此,應加大優惠力度,如采用投資抵免、稅前列支、放松折舊加速規定、提高費用扣除比例等,從而推動中小企業技術革新,以提高自身發展水平。此外,我國稅務機關還應該簡化相應稅收優惠的審批手續,對于可有可無的資料,可以不必申報,同時提高稅務機構的辦事效率,為稅務機關設定具體時間限制,從而減少中小企業的時間成本。

        (三)完善中小企業融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首先,加強對債權融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較窄,大多都是通過民間借款,債權市場雖然可以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但是較高的融資費用使得中小企業望而卻步,因此債權融資一直中小企業的短板。政府應該通過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降低中小企業債務融資的交易費用。其次,可以給予債權投資者一定的稅收優惠,如對于購買企業債權獲取的利息收入免稅,從而鼓勵投資者購買中小企業發行的債權。而對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政府應平衡利益,對向中小企業提供資金的金融機構,給予稅收優惠。如對貸款給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可以對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政府還可以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將損失降至最低。最后,可以將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收取的貸款利息收入按一定比例減免銀行當期應繳納的營業稅,化解金融機構的貸款風險,從而提高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第2篇:稅收優惠制度范文

        【關鍵詞】企業年金 補充養老保險 稅收優惠 稅收延遲

        在我國,企業建立年金制度還是處在一個建設階段,仍處于探索和摸索時期,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對于企業、職工、政府三方的利益產生的影響到底如何,本文就此進行探討和研究。

        一、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現狀

        有資料顯示,截止2005 年,建立起企業的年金企業有2.4 萬家,職工參加人數為900萬人,基金積累達到680億元,資金的累積量相比2000年具有較大幅度的增長,達到256%。企業年金制度作為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障體系支柱制度,各地政府積極推動其發展。各地相繼出臺地方法規,促進企業年金制度的實施和保障。早在2006年,聯想集團作為首個注冊備案企業年金計劃,超過一年正式員工都可以參加,其中個人部分和公司的出資部分構成了聯想企業的年金,出資的比例設置為1∶1,聯想委托金融機構開展保險和賬戶以及投資服務。如果按照至少5%投資收益率以及工資的增長率來計算,加入年金計劃的職工,在聯想工作30年,如果退休前領取6000元工資,退休之后可以獲得社保金和年金的養老金共4000 元, 相比較,不參加企業年金職工,只能獲取1300元左右的社保金。

        二、我國企業年金制度普及受到稅收優惠的瓶頸制約

        當前我國的補充養老保險依然處在制度的建設時期,企業年金的總體規模依然較小, 發展還有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企業年金市場的參與機構既要正式的進入,但是稅收的優惠問題已經明顯的成為阻礙其發展的因素。所以,通過借鑒國際上的經驗,同時結合考慮我國的國情,需要盡快的制定出比較適合我國發展企業年金市場的稅收優惠政策。因為作為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是屬于非強制性的,假如缺少一些激勵政策,比如稅收方面的優惠, 對于企業來說是沒有建立這種年金制度積極性的。在我國,現行的關于企業年金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很多的地方主要局限在企業的繳費層面,而對于職工的個人繳費則缺少一個統一的優惠。另外一個障礙就是關于稅收的優惠形式非常的簡單, 僅僅是在企業的繳費環節給予了企業免稅的待遇, 對于企業的投資環節利息稅和股息稅等方面制度缺失必要的安排, 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礙年金發展速度以及覆蓋的范圍等。

        所以,如果對企業的年金繳費稅前的列支比例設置一定幅度提高,對個人的繳費部分實施遞延納稅等方法,同時對年金基金投資的收益進行適當減免,個人的企業年金領取方面,多種模式,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年金支付,通過這些全國性的明確稅收的制度支持,相信在我國,年金市場有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三、關于稅收優惠政策對年金制度的激勵分析

        關于企業的年金計劃涉及到繳稅的環節主要有:企業以及職工向年金計劃進行繳費,企業的年金計劃所取得的投資的收益,企業的職工在退休之后從年金計劃中提取的養老金等。年金計劃的受惠方主要包括企業和職工。目前,西方國家大多數允許企業和職工向年金計劃繳費的部分從應稅所得扣除;對企業由于年金計劃的收入進行免稅;而只是對退休的職工從年金計劃獲取的養老金進行征稅。形象一點描述就是如果嚴格的按照三個階段分析,如果選取E來代表是免稅,用T來代表是征稅,對以上的三個環節開展課稅的情況進行標記,那么在目前西方一些國家對他們企業的年金計劃征收稅的模式簡單的可以表示成E-E-T,依據我國的情況看,可以考慮選擇這種模式。比較我國的TEE的模式來說,更加的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企業與職工參加, 促進其發展和壯大。當然,對于政府來說可能減少當期的部分收入。

        首先,稅收的優惠可以激勵企業繳納年金,總體來看企業建立年金計劃可以明顯降低稅收。對企業的稅收優惠,也就意味著是吧給員工繳納的養老基金計算入經營的成本且免稅,也可以理解為稅收的減免降低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障的成本,這對企業具有不小的激勵作用。畢竟企業是建立起年金計劃的關鍵,給予企業稅收方面的激勵也是必要的。我國的國家稅務總局專業人士政策法規司的副司長楊元偉曾經對此在“完善我國的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的七點設想”表示,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多支付的繳費部分,在一定的原則上是可以在企業的所得稅繳納之前據實進行列支。

        其次,稅收優惠激勵員工參加企業的年金計劃。因為企業年金延期支付所得稅,不僅企業繳費部分不記入收入,免除了當期的納稅;而且員工繳費部分從當期收入扣除,同樣不用當期納稅;重要的是投資的收益同樣不用當期納稅。而這些繳費以及收益要到領取養老金按普通的收入進行納稅。特別是年金的積累期越長,個人利益會越大,賬戶積累的越多,這對年輕員工激勵更大, 即越早繳納,投資收益越多, 退休保障業也就越多。直觀一點說,就是如果一個年輕人參加了企業的年金計劃,那么他每年都會將部分的收入按期的存入到自己的年金賬戶中,而這個數額則是計稅之前,很容易理解就是工作期間應稅的收入降低了,此處享受了低稅的優惠。然而當年輕人工作幾十年后退休,會從自己的企業年金中領取屬于自己的現金, 由于稅收優惠也會繳納較低的稅,又一次的減少了自己的納稅額。這種做法在國外已經實踐了很久,從實際效果來看, 企業的員工參加企業享受稅惠的年金計劃這一社會補充的養老計劃也可以延稅。延稅主要有三部分: 一部分是企業為員工所繳費的年金不記入職工的當期收入,所以,員工不會因此項收入而納稅; 第二部分是員工繳納的自己年金部分從當期的收入中稅前扣除,也省去了這筆錢的稅收,而且整體的稅率下降; 第三部分是有年金計劃的投資收益同樣不作為當期收入納稅。而這些利益不受損害的情況下,只在員工開始領取自己的養老金時才會按照普通的收入進行納稅,大大降低了成本,激發了員工和企業的積極性。

        另外,稅收優惠對政府的稅收影響。前面分析中企業和員工都從政府獲得稅收優惠, 是否政府稅收會有損失?政府因為給予企業年金計劃優惠的稅收政策,確實會造成當期的財政損失一些收入,據資料顯示,這種以內稅惠所引起的隱藏性的支出可能達到政府支出公共養老保險這些顯性支出的1/4左右,比如美國占到公共顯性支出1/5,大約占到全國GDP的1.09%,另外愛爾蘭分別占到21%和1.2%,澳大利亞是24.9%和1.01%。這樣看,如果把企業建立的年金計劃和基本的社會養老保險進行替代的話,也就是政府的公共養老支出會大幅度的減少。因此,建立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隱形的支出減少要大于稅收收入減少,所以說政府不會造成收入的損失,還從另外一個角度從中受益。

        最后,實質上政府延稅待遇,是政府推遲稅收,稅收的總額不僅不減少, 反而會增加, 因此延遲稅收也可以當成政府給予企業職工優惠的貸款,政府收取貸款的利息,而員工則得到了更多投資的收益。企業年金發展前景廣闊,關于稅惠政策可綜合考慮制定,突破稅惠、法律等瓶頸后,我國年金市場會迅速進入快速發展期。

        參考文獻:

        [1]張云,匡勇.增值稅轉型對企業創新投資的影響―以江西三大行業上市公司為例[J].廣東商學院學報.2013,(01).

        [2] Johnson Richard W.The Impact of Human Capital Investments on Pension Benefits of Labor. Economics . 1996.

        [3]方黎明.影響養老護理人員供給的主要因素和干預措施的效果―國外近年來文獻綜述及其對中國的啟示[J].社會福利(理論版). 2012,(11).

        [4]孫雅靜.基于DC模式下參保員工的企業年金權益保障問題及對策[J].時代經貿(中旬刊).2007,(S2).

        第3篇:稅收優惠制度范文

        關鍵詞: 補充養老保險;實證分析;稅收優惠;精算模型

        中圖分類號:F812.4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1-862X(2012)03-0062-008

        一、 引 言

        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一起構成了養老保險的“三支柱體系”。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起到補充作用的養老保險計劃是一種與職業掛鉤的退休保障計劃,是在國家政策支持下,企業和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障計劃,是國家實施多層次養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是社會養老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企業福利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采用的是基金運作模式,是一種縱向的個人收入調節機制。從政府的角度來看,它逐步成為緩解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財務危機的一個重要手段。目前中國養老保障體系的發展導向是應對老齡化社會的沖擊,作為第二支柱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分散和轉移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面臨的風險,促進金融服務業發展和資本市場發育成熟,穩定勞資關系,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生活水平等方面都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2005年以來,中國補充養老保險業務得到較快發展。據統計(1),截至2011年,中國補充養老保險市場總規模突破5000億元,但遠低于1萬億元的發展預期,其中,稅收優惠不明確是重要因素之一。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同政府稅收政策具有很強關聯性,制度稅收優惠是關系到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健全和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性約束條件(2)。幾乎所有的發達國家政府都對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計劃采取鼓勵性優惠措施,總的來說體現在3個方面[1]:在補充養老保險金支付時免稅;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在“稅前列支”;基金投資運營取得的收入免稅(或延遲納稅)。由這3個稅收優惠方面可以衍生出征稅和免稅的各種優惠類型的稅收。國際社會福利研究領域的稅收優惠主要是圍繞兩個概念展開的:一個是繳費與投資收益免稅,支付受領征稅的模式(即EET);另一個是繳費征稅,投資收益和支付受領免稅模式(TEE)。從研究領域的導向來看,目前繳費與投資收益免稅,支付受領征稅的模式(EET)為主流導向。目前發達國家中,美國、英國、法國、加拿大大都采取這種稅收優惠模式來激勵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二、中國目前補充養老保險所處的境況

        發達國家的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為我們提供了實踐經驗,稅收優惠政策作為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激勵機制,激勵著雇主及雇員加入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世界銀行則預測(3),至2030年,中國企業年金規模將高達1.8萬億美元,約15萬億元,成為世界第三大企業年金市場。然而中國補充養老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卻存在眾多不容忽視的問題。目前對于企業繳費環節的稅收優惠問題,各省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出臺了針對企業繳費環節的年金稅收優惠政策,但財政部尚未實施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上述提到的從繳費、投資收益和補充養老保險金領取3個方面的稅收優惠問題,目前仍無任何稅收優惠政策公布。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稅收優惠模式缺乏合理性,優惠稅率低,激勵效果差。在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上往往缺乏針對不同地市在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上的差異性而給予不同的對待,從而缺乏合理性。這種無差別稅收優惠制度的表面性的公平成為江蘇省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的障礙。目前,江蘇省企業稅收優惠采取的是ETT模式,(4)企業繳納的稅前扣減限額僅為工資總額的4%(5)。與發達國家相比,4%的稅收比例顯著較低,難以起到激勵效應。從長遠來看,容易造成制度的僵化,且不具有遞延納稅給個人帶來的收益。

        (二)補充養老保險稅收優惠環節單行,可操作性很差。中國補充養老保險稅收優惠政策,只是從繳費環節進入,其他環節卻沒有相應的稅收優惠。所以對于個人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征稅模式是TTT,這樣對于調動職工個人參加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積極性極為不利。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部明確規定補充養老保險稅收優惠的專門規章,目前的稅收優惠政策只是參照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草案)》。規定企業在繳費環節扣除工資額的4%,而有關補充養老保險投資與發放階段的稅收優惠問題仍缺乏詳細的規定。

        (三)缺乏與基本養老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與協調機制。現行基本養老保險采用的是EEE模式,補充養老保險對個人采取的TTT征稅模式;補充養老保險對于企業采取的是ETT模式,且對于企業繳費的稅收優限額規定為4%。從縱向來看,兩者在稅收優惠政策上差距甚遠,不會對企業職工參保產生激勵效應。

        (四)稅收優惠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缺乏監管。補充養老保險在運營、監管等各環節的具體操作缺乏規范性,缺乏對稅收優惠主體的審查與限制規定,且稅收政策的執行不到位。在給予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繳費4%的稅收優惠時無任何審查和限制規定。[2]致使補充養老保險計劃成為企業高層管理者的特殊福利。對于中小型企業由于其自身運營的原因,實施企業年金計劃很難達到其預期的收益目標,所以經常通過繳費的逃稅來回避補充養老保險計劃。

        鑒于此,筆者將針對補充養老保險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及已有研究所不能解決的上述問題,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稅收優惠政策的實證模型;根據各省市之間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懸殊的狀況,用精算學和計量經濟學方法對各省市補充養老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區域化差別進行研究,根據研究結果找到改進舉措。

        第4篇:稅收優惠制度范文

        稅收優惠模式顯露弊端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優惠的法律級次較低。

        一是立法層次較低。大部分優惠政策以暫行條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僅有極少數優惠政策散落在稅收法律條文中。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為實現其招商引資、發展地方經濟的目標,在稅法規定的減免稅政策之外,施以更多的稅收優惠,越權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以至于在同一地區、同一行業,甚至同一所有制企業適用完全不同的稅收政策,不但造成不同程度的稅收歧視,而且使國家稅款大量流失。

        二是政策條文零散、割裂。大部分優惠政策表現為部門規章和紅頭文件,出現在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規定中,在政策內涵和總體規劃上缺乏統一性和長遠性。

        2.稅收優惠沒有充分體現產業政策的要求。

        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具有普遍優惠的特點,沒有充分體現產業政策的要求,不利于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內資企業所得稅除對高新技術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少量優惠外,在體現國家產業政策方面的優惠內容較少;外資企業所得稅由于實行全面的身份賦予型稅收優惠政策,所以客觀上誘導了外商投資于周期短、高回報率的項目,借助稅收優惠待遇盡快收回投資成本并獲得收益。因此,我國外資企業主要集中于一般加工工業和勞動密集型產業,而迫切需要發展的基礎產業和高科技產業的比重較少。

        3.稅收優惠的調控方式單一。

        其一,現行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稅。而現行稅制結構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再加上受企業經濟效益的影響,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促進作用十分有限。

        其二,現行稅收優惠的政策手段單一。稅收優惠的政策手段包括直接優惠與間接優惠兩大類。直接優惠的具體方式主要是免稅、減稅、退稅。其特點是簡單明了、具有確定性。間接優惠的具體方式主要是稅收扣除、加速折舊等,其特點是具有彈性。一般情況下,直接優惠對納稅義務人爭取稅收優惠的激勵作用大,間接優惠對納稅義務人調整生產經營活動的激勵作用大。因此,在選擇稅收優惠的政策手段時,主要應當運用間接優惠,盡可能少用直接優惠。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按照優惠的項目計算,95以上的項目屬于直接優惠,間接優惠項目所占的比重不足5。這種方式是針對企業利潤進行調整,主要適應于盈利企業,而對那些投資規模大、經營周期長、獲利小、見效慢的基礎設施、基礎產業、交通能源建設、農業開發等項目的投資鼓勵作用不大。

        4.稅收優惠的設置事前缺乏可行性論證,事后缺乏實施效能分析評估。

        目前由于對稅收優惠效應的不適當夸大,以及對各種優惠政策的事前可行性論證分析制度尚未建立,造成政府在設置稅收優惠項目時,較少考慮稅收優惠的有效性及效應大小。其結果,一些稅收優惠很可能在實踐中沒有任何收益,甚至造成稅收優惠范圍失控,效用低下。

        5.稅收優惠的管理缺乏宏觀預算控制。

        對稅收優惠的宏觀管理,就是對各種稅收優惠措施減少國家財政收入的數額及其鼓勵方向通過編制預算實行計劃管理,同時跟蹤監控優惠政策的執行效果。對稅收優惠實行預算管理,一方面能夠充分發揮公眾對稅收優惠的監督作用與控制作用;另一方面通過建立稅收支出預算制度,能夠對支出的規模和支出方向進行預算、平衡和控制,并對稅收支出的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進行分析和考核。稅收支出的預算控制,在西方許多國家都已經采用,但我國現階段的稅收優惠沒有實行預算管理。公眾不知道稅收優惠的規模與結構,也無法對稅收優惠進行有效控制,政府本身也對實行新的稅收優惠的支出規模、財政承受能力無法準確估計。

        完善稅收優惠政策的思考

        1.加快稅收優惠政策法制化進程。

        為切實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透明度與穩定性,加快稅收優惠政策法制化進程已成為當務之急。主要應從三方面入手:一是要盡快提升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二是清理整合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通過歸集整合,由國務院單獨制定統一的稅收優惠法規,對稅收優惠的具體項目、范圍、內容、方法、審批程序、審批辦法、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與義務、責任等作出詳細規定。三是規范稅收優惠的管理權限。應確立合理分權的指導思想,采取中央授權的方式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管理權限。

        2.科學界定稅收優惠的范圍。

        應該在不改變公平與效率平衡的基礎上,將稅收優惠的范圍限定在社會公共需要領域。在現階段,我國稅收優惠的范圍應當是:在經濟領域,保留農業、原材料工業、能源工業、交通運輸業的稅收優惠,保留中西部落后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的稅收優惠,保留投資、技術進步的稅收優惠,保留環境保護的稅收優惠;在社會領域,保留 生活必需品和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事業的稅收優惠,其他各項稅收優惠均應以不同方式予以取消。

        3.明確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

        首先,確立產業政策為主,區域、外資政策為輔,并有機結合的稅收優惠政策原則。對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農業、林業、牧業,能源、交通、通信、水利等基礎產業,國家的優勢產業、幼稚產業、環保產業,某些第三產業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區別不同情況,給予不同層次和形式的稅收優惠。其次,適當調整和縮小區域優惠范圍。將優惠重點由原來的經濟特區、開發區等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向中西部欠發達地區轉移。

        4.優化稅收優惠的調控方式。

        從稅收要素看,在稅基、稅率、稅額、納稅時間四個要素中,由稅率和納稅時間構成的稅收優惠屬于間接稅收優惠,由稅率、稅額構成的稅收優惠屬于直接稅收優惠。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角度看,間接稅收優惠的優點均大于直接優惠。因此,我國要進一步優化稅收優惠的調控方式,將直接減免為主轉為間接優惠為主。在直接減免上,主要體現在符合新辦企業條件,并符合國家鼓勵性投資的產業,應不再分內外資,也不分區域,均可享受新辦企業減免的優惠。在間接優惠上,也應不分內外資企業、新老企業,只要符合產業政策條件均可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技術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等間接優惠方式。

        5.建立稅收優惠的可行性論證和分析評估制度。

        對擬的新的稅收優惠項目,要進行可行性分析論證,通過成本效益分析決定其取舍;對已經存在的稅收優惠,要進行實施效果的分析評估,對各類騙取稅收優惠的違法亂紀行為進行嚴懲,對保留下來的稅收優惠項目加強執行監督。

        6.建立稅收優惠的預算制度。

        第5篇:稅收優惠制度范文

        關鍵詞:貨物勞務稅 所得稅 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作為一種鼓勵措施,已在我國稅制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稅收優惠是國家從自身政治、經濟、社會等目標出發,為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按照法定規則,在稅收方面相應采取的激勵和照顧措施,通過對納稅人法定基準納稅義務的背離,向納稅人讓渡一部分財產權利的行為規則。

        一、稅收優惠目標

        1.以經濟發展為目標

        稅收優惠是政府運用稅收功能的關鍵性政策杠桿之一,到目前為止,促進經濟發展是我國稅收優惠制度主要的政策目標,并且廣泛地籌集財政資金,使得我國能夠確保穩定足量的稅收收入。經濟發展目標又細化為兩方面:一是偏向限制,對需要限制的經濟行為征稅甚至征以重稅;二是偏向促進,對需要鼓勵和激勵的經濟行為進行減免。

        2.以社會發展為目標

        除了上述的經濟發展目標外,我國稅制也關注于大力拓展稅收優惠制度的收入分配調節作用,大充分發揮稅收優惠的社會穩定功能,體現出傾向于稅收的公平原則。

        所得稅更多地體現了這一目標,個人所得稅分類課征,對工資薪金實行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勞務報酬加成征收,其實質便是三級超額累進稅率,而且個人所得稅的稅基是按照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尤其是基本生活需要情況,對個人貨幣收入進行多項扣除之后的應納稅所得額,從根本上體現了對高收入者多課稅、對低收入者少課稅或者不課稅的量能課稅原則,縮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征稅后的收入差距。企業所得稅中隊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科教衛事業等非營利事業的稅收優惠,對農林牧漁業的減免稅等支持農村事業發展的稅收優惠,都是以穩定社會為主要目標的。而貨物勞務稅稅收優惠中對公平收入分配的影響則作用相對較小。

        3.以其他領域發展為目標

        這一類地稅收優惠主要體現了國家對公共事業的支持,是我國稅收優惠制度的重要補充內容,但并不構成我國稅收優惠的主要方面,在貨物勞務稅和所得稅中均有體現。具體有:對政府后勤機關的減免稅等國家政治機關及團體的稅收優惠,對軍用品的減免稅、對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減免稅等軍事方面的稅收優惠,對領館人員的減免稅等外交方面的稅收優惠。可見,大多是針對公共機構的特定稅收優惠。

        二、稅收優惠方式

        稅收優惠方式方面,一般可以分為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兩種,我國現行稅收優惠以直接優惠為主題,其適用對象和手段都很具體,但間接優惠也有使用。

        1.直接優惠

        所謂直接優惠方式,指的是直接對應納稅額進行優惠,其中包括定期減免、以稅還貸、降低稅率及稅額扣除等,我國稅制中運用直接優惠方式占較大比例。

        就貨物勞務稅與所得稅而言,兩者都在稅收優惠中運用了直接優惠方式,如企業所得稅的分別適用于普通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符合規定的非居民企業的不同稅率。但從比較的角度來看,貨物勞務稅的稅收優惠更具有直接性特征。

        2.間接優惠

        所謂間接優惠方式,主要是指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進而對應納稅額給予優惠。可以發現,所得稅的優惠中相對貨物勞務稅使用了更多間接優惠的方式,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均有大量稅收優惠體現在扣除項目上。

        三、稅收優惠政策導向

        1.區域導向性

        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現出區域導向這一特點。貨物勞務稅中表現在增值稅對出口加工區和保稅區的產品的優惠政策,所得稅中對不同地區的企業有著不同的稅收優惠,例如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海開放城市等。對于東西方不同的經濟發展程度,也制定了有著不同側重的區域稅收優惠。

        2.產業導向性

        我國的稅收優惠體現出以下幾方面的產業導向特點:第一是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如企業所得稅中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稅率、技術開發和引進以及技術服務和技術轉讓的減免稅,貨物勞務稅中對高新技術產品的減免稅;第二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如小型微利企業的低稅率,增值稅中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區分,并使用不同的稅率;第三是促進國家基礎產業發展,對用高新技術改造、升級傳統產業的稅收優惠;第四是鼓勵環保和廢舊利用產品及生活必需品生產投資的稅收優惠;第五是鼓勵產業結構的稅收優惠,如增值稅中對農林牧漁業的減免稅、對礦產品的減免稅、對石油、煤炭、電力等能源行業的減免稅,營業稅中隊交通運輸和金融保險以及旅游業等服務行業的減免稅等。

        3.出口導向性

        出口退稅是以增強出口商品的競爭能力為目標,退還商品形成過程中的間接稅收。我國出口的增長速度遠高于經濟發展速度,出口退稅額葉逐年遞增,我國對退稅率的平均水平改革使其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同時更加注重對出口產業結構的導向性。

        4.投資導向性

        這一導向主要體現在所得稅中,分為兩方面:第一是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如現行企業所得稅中對加速折舊、虧損結轉、投資抵免等,對自主創業的企業的減征稅收等優惠;第二是對利用外資的優惠,旨在吸引外資,占到了本類稅收優惠中的較大比例。

        參考文獻:

        第6篇:稅收優惠制度范文

        摘 要 石油行業是我國支柱性的能源行業,隨著我國經濟體系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的石油行業稅收政策為石油行業的發展提供了極大的助力,石油行業的稅收優惠加速了我國石油行業的發展,為我國經濟的整體發展做出了貢獻。

        關鍵詞 石油行業 稅收優惠

        我國的石油行業稅收優惠吸收了國外石油稅收制度的優點,鼓勵中小油田的開采,同時保障了外商在我國油田投資的利益,為我國石油行業的穩定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對石油的需求量不斷劇增,現有的石油生產已不能滿足消費增長的需要,這需要我國的石油行業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一些必要的調整,給予石油行業更大的支持力度來促進石油行業的進一步發展。

        一、我國石油行業的現狀

        世界經濟的增長離不開石油行業的支持,近年來,石油安全問題也已日益被我們所熟知,所謂的石油安全指的是石油的供應能夠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幾十年的石油發展史我們可以看到為了保持經濟發展而產生的石油競爭以致石油戰爭,這時刻在提醒著我們石油作為基礎能源的重要性。我國近年來經濟持續高速發展,國內的石油產量已遠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求。由于我國人均石油資源的缺乏,雖然我國的石油行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和進步,但經濟發展依然受到了石油行業的制約,扶持自有石油企業、吸引國外資金已是我國經濟發展必須重視的課題。

        二、石油行業稅收優惠存在的問題

        我國石油行業的稅收優惠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給予自有石油企業相應的扶持,并且保證了外商的利益,卻還是沒能夠幫助我國的石油資源進行高效配置,起到稅收制度應有的調控作用。石油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還需要健全和完善,主要有以下幾點問題:

        1.石油行業的稅收優惠缺乏動態的調整

        現在世界上的原油價格受到戰亂、政治、金融等很多因素的影響,原油價格的規律難以用市場經濟規律去預測。我國的石油行業稅收政策不能針對原油的價格起伏進行相應的調整,在原油價格較高時石油行業獲利較高,而在原油價格低迷時會嚴重制約石油行業的經營和發展。

        2.石油行業稅收優惠沒有幫助提高資源利用率

        我國政策上鼓勵對一些非優質石油能源的開發開采,但在稅收優惠政策上沒有能給予投資企業以相應的、足夠的支持。我國的石油資源中有大量的油田質量不能夠達到盈利的標準,如果國家能夠對這些資源給予稅收優惠的支持,降低投資開發的成本,將為我國增加數字可觀的石油產量。另外石油的開采有著周期性,當開采到了遞減期后石油企業的利益在不斷的下降,而我國石油行業的稅收政策在整個石油開采時期都是一致的,沒有提高資源利用率的相應鼓勵措施,這就導致石油企業為了確保自身效益而廢棄甚至提前廢棄低產的石油資源,轉而開發新的油田,這在我國石油資源不充足的情況下更是極大的浪費了可用資源。

        3.石油行業稅收優惠對環境保護的支持不夠

        我國對環境保護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支持,但還是遠遠沒有達到國際上工業化國家支持節能環保的標準,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方式單調、范圍窄、力度小,在稅收制度上也沒有對環保和節能體現出足夠的支持。

        三、石油行業稅收優惠的調整

        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進行行業調控的重要手段,石油行業的稅收優惠能夠有效的幫助我國石油行業的發展,加大招商引資的支持力度,為我國石油自產量的提升以及外資石油資源的開發起到了扶持作用,有助于幫助我國合理的利用現有資源,加強了石油行業的環境保護。

        1.稅收優惠政策要有助于石油行業的發展

        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鼓勵加工業、服務業等投資少見效快的非生產型行業的發展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對于能源以及農林、原材料等產業的支持力度有限。我國石油行業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制約著我國整體經濟的發展以及國家綜合實力的提升,對我國的國家安全有著重大的意義。我國原有的稅收政策注重幫助行業度過難關,卻沒有給予行業發展足夠的重視,國家有必要針對現今石油行業的形勢,充分考慮我國現有石油產業的需要,給予石油行業以切實的鼓勵政策,加大國家對石油行業的支持力度,來確保我國的能源儲備以及國家安全。

        2.稅收優惠政策要有助于加大石油產量

        經濟的發展依靠著科技的創新和資產的引進,招商引資是我國每個行業發展的重要手段,石油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首先要能夠吸引新的投資進入石油行業,并確保已投資石油行業的利益,來促進石油行業的穩定發展。稅收優惠政策一方面要注重加大對我國劣質石油資源開發的扶持力度,保證在稅收方面給予足夠的支持以保證投資企業的效益,這不僅可以提高我國的石油產量,更有助于資源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要注重對外合作石油開采的扶持,以滿足我國引進外資合作開采海洋石油以及陸地石油資源的需要,在吸引外資并對外資進行管理的過程中我們需要參照國際做法制定各項稅務制度,解決納稅企業的稅收問題,在保證國家利益的前提下給予外商合理的稅收優惠支持,在共贏的基礎上提高我國石油產量。

        3.稅收優惠政策要鼓勵科技創新

        我國以前的稅收政策雖然一直都對科技的創新給予了一定支持,卻單一的關注科技在生產中的運用而忽略了科技的開發和創新。國家近年來的稅收優惠政策雖然加大了科技創新方面的支持,卻仍需要注重對石油行業環境保護、石油開采、加工生產、節能等方面新技術、新應用上的扶持,在稅收優惠的范圍上、手段上進行創新,切實的加大國家對石油行業環保、節能以及生產技術的扶持力度。

        4.國家要制定動態的稅收優惠政策

        單一的、固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難以應付市場經濟的變化,難以有效的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調控作用,我國有必要對石油行業以及其他產業的稅收政策作出動態的調整,讓稅收優惠政策能夠滿足更多的情況、適應更大的范圍。一方面稅收優惠政策需要針對我國石油行業的具體利潤情況來進行動態的調控,在整個石油行業發展形勢一片大好的時期適當減少優惠政策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在石油行業發展受阻、原油價格低迷的時候適當加大稅收優惠政策對石油行業的支持幫助石油行業度過難關;另一方面稅收優惠政策要針對石油企業在石油開采的各個時期建立動態的調控政策,在石油開采的初始和產量上升期等石油企業獲利大的時期適當減少稅收優惠政策,在產量的下降期等石油企業利潤不斷下降的時期加大稅收優惠政策的支持來滿足石油企業的利益需要,盡可能更多的開采剩余石油來提高資源的利用率,減少原有資源的浪費。

        5.國家要注重石油行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

        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由于規章多而且比較分散,在實際的操作中存在著很多不便。國家需要注重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需要將稅收優惠政策形成法律文本給予其法律支持。個別納稅人鉆稅收優惠政策的空子為自己牟利,政府一方面需要杜絕個別納稅人的不法行為,不給其以可趁之機;另一方面要保證稅收優惠政策能夠有效的落實,使稅收優惠為石油行業的發展起到其應有的積極作用。

        四、總結

        綜上所述,石油行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能源行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合理制定并有效實施將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國家穩定起到積極的作用,我們需要針對我國石油行業的具體情況不斷的完善稅收優惠政策,讓稅收優惠為石油行業的發展起到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第7篇:稅收優惠制度范文

        采用實證分析法、歸納演繹法、比較分析法等方法,對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行業協會、稅務機關以及科技、經貿、金融等相關部門進行實地走訪和抽樣調查,歸納梳理出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主要稅收法規、政策,指出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提出完善戰略性新興產業稅收政策體系的建議。

        關鍵詞:戰略性新興產業;稅收政策;發展思路;產業性優惠;國際稅收競爭

        加快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是調整經濟結構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有利于增強經濟社會發展的可持續能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而稅收作為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對經濟結構調整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當前,我國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還不完善,對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作用還有待進一步發揮。報告在充分調研及深入研究基礎上,對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現狀進行了分析,并指出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構建了相關稅收政策體系的發展思路,提出完善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稅收政策體系的建議,對我國制定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稅收政策體系具有一定的實踐和理論價值。

        1稅收政策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之間的關系分析

        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社會財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將稅收政策作為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措施,還需考慮其正當性,而決定稅收優惠政策正當性的首要要件在于國家希冀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所達成目的具有公益性。其次,稅收政策對產業發展的影響,主要是通過改變不同產業間要素收入的比價關系從而使供給或需求發生變動,最終影響體現在產業結構的調整上。具體表現在: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對戰略性新興產業技術進步的成本和收益提供一定的保障,能夠促使大量的社會資本向戰略性新興產業轉移;基于戰略性新興產業輻射性特征也將會帶動一大批配套產業輔助產業的發展,形成產業集群效應,不但能為國家稅收創造豐富的稅源,同時也為制定更優惠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稅收政策奠定了物質基礎。

        2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現狀分析

        (1)梳理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主要稅收政策。我國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出臺過許多優惠政策,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主要體現在稅收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綠色食品發展、循環經濟、低碳、綠色環保產業發展、地方傳統優勢產業轉型升級、企業淘汰落后產品、產能等方面。此外,各地地方政府也出臺過一些地方性的財稅激勵政策和措施。

        (2)分析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展成效。系列優惠政策的出臺和執行,有力地促進各類企業生產發展和技術創新,幫助企業應對了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為我國建立現代產業體系和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以廣東為例,2010年廣東(不含深圳)軟件企業已落實增值稅退稅企業335戶,累計退稅金額為3.4億元。另據對廣東省東莞市的調查,東莞市軟件企業自行開發軟件產品、綜合利用節能環保,僅2010年就有99戶次企業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4528萬元。稅收優惠政策造就了軟件企業創業初期主要利潤的形成,也顯著提高了企業的獲利能力。據工信部最新統計數據,2010年我國共實現軟件業務收入13364億元,同比增長31%,產業規模比2001年擴大十幾倍,年均增長38%。在全球軟件與信息服務業中,所占份額由不足5%上升到超過15%。

        (3)總結存在的主要問題。①稅收優惠立法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法律位階低。當前我國現有涉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散見于各類稅收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稅收規范性文件中,缺乏系統性。同時,現有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多數是稅收規范性文件,法律位階低,權威性、嚴謹性和穩定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稅收優惠作用的有效發揮。②稅收優惠政策在范圍、力度、制度等方面存在不足。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政策覆蓋面窄、稅收優惠政策受益對象存在偏差、稅收優惠方式單一、偏重于事后獎勵而事前扶持型優惠較少、稅收優惠力度不夠等方面。③缺乏配套稅收優惠政策。缺乏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擔保機構為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貸款擔保、保險公司為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科技保險等稅收優惠政策。④稅收征管制度存在問題。協調溝通機制的缺乏導致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困難,稅收優惠政策的審辦機制效率低下。

        3構建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思路及基本框架

        2010年10月10日,《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確定了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重點方向、主要任務和扶持政策,提出了以“完善稅收激勵政策”作為建立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稅收政策體系的指導思想。調整和完善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應確立公平、提高立法位階、增強立法系統性、效率性、針對性等基本原則。要以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促進經濟發展模式的轉型、促進產業升級換代為目標,不斷完善稅收政策。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保持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稅收立法的穩定并適時調整,稅收立法應與國家稅制改革總體規劃相適應,優化稅收優惠政策,突出科學性,以產業性優惠為主,區域性優惠為輔,重視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與世貿規則相協調,減少國際貿易爭端。基于上述分析,報告從系統制定稅法、完善稅收政策、完善稅收征管三個方面提出了構建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稅收政策體系:

        (1)增強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稅收立法的系統性和針對性。根據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特點,結合稅制改革方向,從總體上考慮構建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稅收政策體系。在梳理現有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對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調整、整合、改造,通過“修改”、“擴大”以及“增加新的優惠措施”,形成比較系統的優惠政策體系。

        (2)完善稅收政策的具體建議。①改革流轉稅稅制,從我國目前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來看,優惠大多集中于所得稅稅種,而流轉稅優惠較少,這與我國雙主體的稅制結構不相適應,因此,需指定具體的稅收政策增強流轉稅稅收政策的優惠力度,改革流轉稅稅制。②優化、改進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我國目前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稅收優惠多體現在所得稅稅種上,但是政策存在著重事后優惠、忽視研發過程優惠,優惠手段較為單一,優惠門檻較高,政策設置并不十分符合產業特點等問題,因此需從各個方面進一步優化、改進所得稅優惠政策。③建立創新型人才的個人所得稅優惠制度,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減免稅僅限于法律規定的少數幾種類型,為了提高戰略性新興產業高科技人才的工作積極性,應建立針對新興產業的個人所得稅優惠制度。④建立全面的房產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制度,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內的企業研發環節會使用廠房和土地,而這些房產建造工藝較為復雜,原始價值高于一般經營用房。為了降低新興產業的稅收負擔,應對其實行減免稅。⑤完善激勵戰略新興產業發展的配套稅收優惠制度,例如可以針對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保險公司建立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優化風險投資稅收激勵政策以減少投資風險,吸引更多的資金向新興產業投入;放寬我國民間資本準入條件,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新興產業的稅收優惠。

        第8篇:稅收優惠制度范文

        1.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不能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 從形式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都是33%,但兩套稅法無論是在法律效力,還是稅前扣除項目標準和資產稅務處理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顯差異,外商投資企業的窄稅基、多優惠和內資企業的寬稅基、少優惠直接導致兩者實際稅負的差距,據統計,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實際平均稅負一直在10%左右,而內資企業則在25%以上。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法,既違背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稅負、平等競爭原則,也不符合國際慣例,中國已經加入wto,外資企業將進一步進入我國,成為我國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我國的企業也將進一步走向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對企業所得稅在內外資企業之間、地區之間實現統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稅基界定不規范,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限制過嚴 稅法對稅基的確定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與企業會計制度的關系不協調,由于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在職能、目標和核算依據等諸多方面存在差異,近年來,為適應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會計制度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且不斷處于調整之中,而稅法沒有建立一套獨立的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有些規定甚至在沿用老的會計制度,如對銷售收入的確認、對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二是稅法對界定稅基的一些概念比較模糊,如對業務招待費、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為計算依據,收入凈額和總收入是會計概念還是稅務概念,其內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確。三是對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列支標準規定過嚴,如內資企業計稅工資標準,廣告性支出的限額、對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嚴格限定等,使得為取得應稅收入而發生的許多費用不能在稅前足額列支,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發展規律,也不利于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

        3.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不明確,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一是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有效體現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內資企業的優惠比較少,且多屬照顧性,或是替代財政支出性的優惠,稅收優惠偏重于解決機制轉換過程中的臨時性困難,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引導不足。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勵吸引外資總量,不能有效調節外商投資的方向。二是稅收優惠方式單一,政策效果不確定,容易引起企業偷稅、避稅現象。所得稅優惠政策以直接優惠居多,間接優惠較少,主要是減稅、免稅和低稅率。這些優惠措施,容易誘使企業通過頻繁注冊新企業、人為安排獲利年度、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定價調節企業間的利潤水平,鉆稅法的空子。目前,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有79個,已經生效的65個,而有稅收饒讓條款的國家只有30多個,我國給予外商投資者的低稅率和減免稅等直接優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國補繳稅款,實際轉化成了投資者所在國的稅收收入,并沒有使投資者最終受益。三是優惠政策的實施主觀性、隨著性大。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每年都有一些優惠政策以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形式出臺,加上各地區為了本地區利益,無視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用減免稅優惠政策作為招商引資廣告,隨意擴大優惠范圍,越權減免稅,采用地方稅先征后還、即征即退等形式變相減免稅,搞低稅優惠競爭,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我國已經加入wto,這種有失公平、公正、多變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可能面臨外國投資者的訴訟。

        4.企業間稅負差異過大,部分企業稅負過重 我國現行稅制對同一經濟行為在各類主體之間稅收待遇上的差異性,尤其是在所得稅上表現最為明顯。如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與非試點企業、上市與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與境內上市公司之間在適用稅率以及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導致稅收待遇不公現象非常突出。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過所得稅制改革來完成。在中國已經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經濟日益一體化的今天,中國的稅制改革不能脫離國際主流稅制的發展方向,不能莫視稅制的國際慣例,不能莫視稅制差異對國際資本流動的影響。所得稅制的國際借鑒,對探討我國所得稅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二、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及趨勢分析

        1.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 一是納稅主體的認定。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公司所得稅,一種是企業所得稅,國際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稅類型,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改征個人所得稅。在稅收管轄權方面,以企業登記地或以實際管理機構或控制管理中心地為認定標準,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和有限納稅義務。

        二是稅基的確定。在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的關系處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國家,如美國、英國等,會計準則通常是由會計師協會等民間組織制定,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差異也大,在“成文法”國家,因為會計制度以官方的法規為主體,應稅所得和會計利潤相當接近。

        三是稅率結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比例稅率,有些國家仍保留累進稅率,主要出于財政上的原因,企業所得稅的大頭由大企業繳納,稅率高了,小企業難以承受,稅率低了,難以滿足財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稅率的運用上由于各國貨幣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稅的地位等諸多因素的差異,有的國家實行單一的比例稅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亞等;而更多的國家實行差別比例稅率,主要是對小型公司的所得稅采用較低稅率。

        四是對成本費用的列支。對存貨的計價,許多國家都允許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多種方法之間選擇,但要保持連續性。有些國家則明確不能采用后進后出法,如法國、韓國、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國家還允許采用市價與成本孰低法,如法國、意大利、日本、美國等。在折舊的提取方面,各國為了鼓勵資本投資,紛紛放棄傳統的“直線法”計提折舊,實行“余額遞減法”等加速折舊法,采用高折舊率對固定資產進行第一年基礎攤銷,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通常短于實際可使用年限,有的國家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攤提額規定可以大于固定資產原值,許多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的稅收抵免,額外給投資者一筆稅收補貼。

        2.低稅率、寬稅基是國際所得稅制改革的趨勢 19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世界各國相繼進行了所得稅制改革,其主要特點是:充分利用企業所得稅在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與作用,通過規范、完善和調整稅收政策,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稅收鼓勵措施,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刺激投資,達到增加供給、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美國于1986年進行了稅制發展史上涉及面最廣、調整幅度最大的稅制改革,以“公平、簡化和經濟增長”為政策目標,以“拓寬稅基、降低稅率”為基本內容,美國公司所得稅的基礎稅率實行15%、25%、34%三檔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由46%降低到34%。美國的稅制改革無疑對西方國家產生重大影響,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法國、奧地利、新西蘭、荷蘭、日本等國,都不同程度地進行了以減稅為核心的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注:財政部稅制稅則司:《國際稅制考察與借鑒》,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在稅率形式上,大多累進稅率演進為比例稅率,到1990年,除美國、荷蘭外,經合組織的其余22個成員國都實行比例稅率。在降低稅率的同時,通過取消一些減免稅優惠措施拓寬稅基,如美國取消了凈資本所得的優惠、股票回購支出的扣除、購買設備投資的10%的減免等。

        西方國家稅制改革的結果大大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的總體稅負水平。企業所得稅的稅負在降低,這不僅體現在一般所得的邊際稅率降低導致的稅負降低,而是整個稅率制度決定的稅收負擔降低。因為,一方面是當代各國經濟的開放度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當代政府的管理理念與政府目標是增強本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保護本國企業的發展,再一方面,公司所得稅是直接對資本的投資所得征稅,與投資報酬成消長關系,所以各國為了吸引外資,解決本國的就業和經濟增長問題,都競相降低公司所得稅。

        三、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幾大原則性問題研究

        1.企業所得稅的功能定位問題 企業所得稅稅負水平的設計、優惠政策的制定都不能回避一個基本問題,即企業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功能定位,它涉及該稅種在組織收入中的功能定位,還涉及該稅種在調節經濟中的功能定位。企業所得稅在一國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多大為合理?企業所得稅能征多少,既要看流轉稅已經征了多少,后面的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種還要征多少,相互間需要銜接配合。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稅收征管水平、政府對公平效率目標的側重點以及對經濟管理模式的選擇都會影響企業所得稅占一國稅收收入的比重。稅收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不同的稅種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有著不同影響,一般認為,選擇性商品稅和差別商品稅是非中性,會影響資源配置,所得稅和統一商品稅是中性,不會扭曲資源配置。但是,中性的稅收不一定有效率,非中性稅收不一定無效率。如果一個社會市場功能十分健全,不存在壟斷,不存在產品的外部效應,那么非中性稅收只會妨礙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但現實情況是存在壟斷,存在產品的外部效應,需要政府的經濟調節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這時,起矯正作用的非中性稅收是有效率的。政府運用所得稅稅收政策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發揮調節作用,已成為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通過所得稅優惠政策,影響投資報酬率,引導資源的合理流動。而各國所得稅制度和稅負水平的差異,使得低稅負國對資本、技術、勞務、人員等資源產生高吸引力,影響資源在國際間的流動。由此可見,我國企業所得稅需要在與整個稅收體系的協調中設計稅負水平,從國家的經濟政策導向出發設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2.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的原則性差異 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都是企業收益額。但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差異。會計利潤的計算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它的服務對象是投資者、債權人和相關的經濟利益人,應納稅所得額依據的是稅法規定的各項稅法條款,它的服務對象是政府,其功能是直接調節征納雙方的經濟利益關系,兩者對信息質量特征的要求、對收益的確認和計量等方面的基本原則存在差異。確定應稅所得的原則與會計利潤存在某些共同之處,如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劃分收益性與資本性支出原則等,但也存在明顯差別:一是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稅收入和不得扣除的項目,無論金額大小,都需按稅法計算應稅所得;二是稅法有限度的承認謹慎性原則,而強調確定性原則,如合理估計的或有負債允許在計算利潤時扣除,而不得在稅前列支。三是會計利潤強調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外在的表現形式不能真實反映經濟實質時,應以反映經濟實質為原則。這時會計利潤的計算融入了人們的主觀判斷,從某些意義上修正了確定性原則。而確定應稅所得時,有時更側重于形式的規定,如計稅收入和稅前扣除的確認,稅法必須以某種標志性的憑證取得為依據確定是否計入當期應稅收入,是否允許稅前列支,這也是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的客觀要求。四是稅法強調合理性原則。稅法規定各項成本費用的列支標準和對關聯交易非公允價格的納稅調整實際上是對會計利潤確認原則中實際成本原則的修正。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差別,企業所得稅法的設計,既要注意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銜接,又要體現稅法的相對獨立要求。

        3.設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目標與原則 一是充分重視稅收優惠在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和促進經濟增長中的作用。加入wto,意味著我國將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上參與國際競爭和合作,也將面臨更嚴峻的挑戰。wto組織和制度的構建以盡量不干預市場機制運行為宗旨,同時,wto也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對對外貿易的干預和對本國產業實行合理與適度的保護。我們在履行對wto成員國承諾義務的同時,應充分利用wto規則給予發展中國家的某些例外條款和優惠待遇,培育和提升我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實現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二是區別稅收優惠與財政支出的不同功能。稅收優惠和財政支出都能體現政府的政策意圖,但兩者又發揮著不同的功能,由于稅法具有穩定性的特點,對于一些時效性強的政策鼓勵適宜使用財政支出形式來解決。三是注意稅收優惠要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四是注意稅收優惠政策的時效性和制度調整的適應性問題。

        四、統一企業所得稅法的政策選擇

        1.關于稅率的選擇 目前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對于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來說是偏高的,應當適當降低,但從目前企業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地位看,不應使企業所得稅的總量下降,企業所得稅收入規模過小,會導致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空間非常有限,不利于所得稅政策宏觀調控功能的發揮。同時,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應與國際水平,尤其是周邊國家稅率水平基本保持平衡,我國周邊14個國家或地區,10個國家(地區)的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在30%以上,為了有利于吸引外資投資,我國應取中等偏下水平。綜合上述因素,企業所得稅稅率應在25-30%為宜。

        2.合理確定稅基,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和范圍,統一資產稅務處理的方法和標準 建立一套完整的獨立于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企業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稅法應對計稅收入的確定、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作出具體規定,形成統一、獨立的稅法體系。具體來說:

        一是計稅收入的確定。由于會計利潤旨在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理應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而納稅義務的發生,直接引起企業的現金流出,本著稅收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宗旨,順應企業發展規律,建議在應稅收入確定時,適當兼顧收付實現制原則。如對應收未收的銷售收入、對金融企業應收未收的利息收入、對接受非貨幣性資產的捐贈、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所取得的經濟利益等項目,可以在限定條件下適用收付實現制。這里的限定條件很重要,如對金融企業超過規定的期限以上的應收未收利息才按實際收到利息計算應稅所得,對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部分,金額較大的,可按期分攤計入應稅所得。

        二是提高內資企業稅前扣除標準。辦法是與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靠攏。如取消計稅工資,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在融資利息方面,對不同的借款形式,如發行債券、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等,只要是合理合法,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可選擇的籌資方式,其發生的利息支出,理應得到足額補償,不宜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加以限制,但對關聯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利息水平應加以限定。

        三是規定對資產的稅務處理。調整對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政策,在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上采取更靈活優惠的措施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隨著技術進步的加快,無形資產的實際有效期限將越來越短,原稅法規定的不得少于十年的攤銷期限應該調整;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一律規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攤銷不合適。

        3.稅收優惠政策的規范和調整 一是調整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稅收優惠政策應體現國家產業政策,體現鼓勵技術進步和經濟結構的優化升級,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為此,稅收優惠應從原來的地區性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傾斜為導向的稅收優惠,考慮到產業政策具有政策性、時效性強的特點,稅法只對稅收優惠的原則加以規定,具體應由國務院結合國民經濟發展綱要和產業政策制定,并適時調整。

        二是減少稅收優惠,取消不符合wto規則的稅收優惠措施。對原有過多過濫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加以清理,取消政策目標不明確以及已經不合時宜的臨時性優惠措施。如對發展第三產業、鄉鎮企業的稅收優惠,對校辦企業、民政福利企業的減免稅轉由財政支出解決;取消地區性優惠稅率;取消不符合wto規則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產品出口企業的特別減稅措施。為支持中西部地區的發展,是否需要啟動現在應該取消的經濟特區所采用的“避稅港”模式,值得商榷。

        三是實行稅收優惠形式的多元化。稅收優惠由單一的直接減免稅改為直接減免、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對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等多種優惠措施并舉的多元化稅收優惠形式。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應關注稅收饒讓條款,讓投資者能真正享受到我國所給予的稅收優惠。

        四是注意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度性調整的適應問題。兩法合并,必將帶來各經濟主體的利益調整,直接影響投資收益水平。為了保持稅收政策的延續性,為經濟主體提供相對穩定的制度環境,需要安排制度變遷的過渡性措施。如對原稅法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對外商投資企業取消特定地區稅率優惠后在一定時期內實行超稅負稅收返還的過渡性措施等。

        統一企業所得稅法不是簡單的兩稅合并,而是對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改革和完善過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需要與國際慣例接軌,需要與財政體制與財政政策的整合,需要與其他稅種的相互協同,需要稅收征管的配套改革。而所得稅制的改革又伴隨著經濟利益關系的重新調整,企業將面臨稅收環境的制度性變遷,并引起企業主體行為的適應性調整,從而影響我國經濟的方方面面。

        【參考文獻】

        [1] 沈玉平.所得稅調節作用與政策選擇[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1999.

        [2] 唐騰翔.比較稅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

        第9篇:稅收優惠制度范文

        一、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相關概述 

        關于小微企業,國內相關稅法條例中又將其叫做小型微利企業,其界定標準集中表現在:第一,對于工業企業,資產總額在3000萬元以內、從業人數小于100人且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內的企業,可稱為小為企業。第二,對于非工業企業,若在資產總額上保持為1000萬元以內,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且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以內,這類企業也可叫做小微企業。需注意這種界定方法主要從稅法角度著手,而從廣義角度出發,不同行業企業在標準上也極為不同。經濟新常態背景下,強調我國經濟發展以中高速增長為主,不斷縮小城鄉區域差距,并注重以創新驅動為主。而這種新常態目標的實現很大程度需依托于小微企業。在此基礎上提出的稅收優惠政策,其通過簡化稅制、減免稅收、公平稅制以及稅率的降低等,有利于推動小微企業的快速發展[1]。 

        二、稅收優惠政策在小微企業中落實的問題 

        稅收優惠政策落實中,不可否認其對小微企業的發展起到明顯推動作用,如納稅成本的降低、技術創新的突破、融資難題的解決等,同時對于稅收部門自身也可在征收成本上進行節約。然而實際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中,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極大程度上導致稅收優惠政策落實的預期目標難以實現。 

        (一)從稅收征管角度 

        小微企業在實際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中,需注意做好相應的認證與申請工作。但從較多小微企業實際情況看,其在基本信息情況上多處于缺失狀態,如實際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營業收入等,這樣在申請過程中便會受到極大的阻礙。加上小微企業多以核定征收方式為主,這與稅收優惠政策中提及的查賬征收要求相背離,導致稅收優惠政策難以落實。另外,小微企業在實際申請稅收優惠政策中,由于包含的內容較多,如營業稅、增值稅以及所得稅等,這樣需經過多個部門審批,申請成本較高,影響小微企業的積極性。 

        (二)從稅收制度角度 

        稅制方面的問題集中表現在:第一,政策導向性較差。從較多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情況看,其多以經濟性質或區域市場情況為依據,未能立足于中小企業發展現狀,這樣稅收優惠政策實施中,很難真正起到推動企業轉型升級、融資的作用。第二,稅收優惠力度較小。通過以往學者研究發現,對于營業稅與增值稅,往往將2萬元作為起征點,超出部分將全部繳納,此時稅收優惠政策僅能覆蓋2%個體工商戶,而在這一臨界點附近業主則難以享受到優惠,這就會產生稅負不公平問題出現。除此之外,收稅優惠方式單一問題也較為凸出,較多間接稅收政策如投資抵免、加速折舊并未實際落實。 

        (三)從稅收立法角度 

        在稅收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集中表現為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不完善、政策連續性缺失等方面。如在體系方面,較多政策落實中多以散落形式呈現,不具備較強的穩定性,且在落實中也沒有相關法律作為保障。再如政策連續性方面,較多優惠政策多具有應急性、臨時性特征,這樣容易使小微企業出現“短期行為”,一旦優惠政策結束,便會采取解雇員工等措施,既影響企業長遠發展,也會使國家稅收資源大量流失[2]。 

        三、稅收優惠政策完善的相關建議 

        針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首先要求優化稅收征管,可考慮將稅收優惠政利用多渠道進行宣傳,采取定期培訓方式,使小微企業對稅收優惠政策理解更為深刻。同時,需對辦稅程序、辦稅手段上進行簡化,如在辦稅方式上可引入“一窗口受理”、“一站式辦結”等方式。其次,應在稅制改革步伐上加快,如對于創業起步階段的企業,可考慮采取“零稅率”方式,使小微企業初期發展中資金短缺問題得以解決。同時,需在地流轉稅優惠額度上進行提高,且對間接優惠制度進行完善,包括相關的融資稅收優惠、投資稅收優惠以及企業轉型升級稅收優惠等。最后,對于稅收相關法律也需不斷完善,可在稅收征管方面制定相應的法律條例,適時將切合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的法律進行完善,確保稅收優惠政策落實中有相應的法律作為保障。除此之外,小微企業自身也需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如在財務管理人員素質方面等,確保能夠真正將稅收優惠政策引入到企業中[3]。 

        四、結論 

        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是推動經濟新常態下小微企業發展的重要保障。實際落實過程中,應正確認識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的基本內涵,立足于現行稅收優惠政策落實中存在的問題,在此基礎上采取相應的完善策略,優化稅收征管、加快稅制改革并在相關法律上不斷完善,這樣才可真正推動小微企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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