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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公證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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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公證書

        第1篇:委托公證書范文

        論文關鍵詞 委托 委托合同 不可撤銷

        不可單方撤銷的委托書公證書,目前在我國還不是專業的法律術語,只是存在于學者的觀點和公證實踐中,還沒形成比較權威性的定義。筆者認為,不可單方撤銷的委托書公證書是指在申請辦理公證的委托書中含有不可撤銷、不可單方撤銷等內容的公證文書。此類公證書在我國公證界目前存在著兩種普遍的觀點,一種是不能辦理的否定說,另一種是認為可以辦理的肯定說。筆者認為能否辦理此類公證書應根據具體的情況,采取靈活的方式進行折衷處理,即公證處不可一味片面地采納不能辦理的否定說或可以辦理的肯定說,關鍵是如何發揮公證員的專業優勢及特長,把這類公證書辦好,讓這類公證書發揮應有的用處,同時降低公證風險。筆者將這種觀點歸納為折衷的肯定說。筆者借助本文,結合本處辦理此類公證書的實踐經驗,在闡述否定說及其理由、肯定說及其理由基礎上,提出和闡述折衷的肯定說,以期拋磚引玉。

        一、否定說及其理由

        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同時,該法第69條第2項規定:“被人取消委托的,委托終止”。持否定說的學者同行據此認為,委托書作為一種單方授權行為,委托人有權選擇自己信賴的人授權給他,讓他為自己的利益從事某種法律行為,同時,當自己改變授權意愿時,也可以將授權予以收回,從而終止委托。可見,委托人在委托書中的不可撤銷承諾同樣具有單方性,這種單方承諾隨時會隨委托人取消委托而失效,因為它并不能產生限制委托人行使撤銷權的實際效果,因此,該單方承諾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對于沒有任何法律意義的條款,公證員可建議委托人刪除。委托人堅持要求寫上的,公證員可建議其與受托人一起申請辦理委托合同公證。若其拒不刪除也不愿意辦理委托合同公證的,可拒絕受理公證申請。

        二、肯定說及其理由

        持肯定說的學者同行認為,當事人之所以約定“此委托不可撤銷”,往往是因為受托人已經支付了“對價”,如委托人可以隨意撤銷委托書將損害受托人利益,因此,規定委托書不可撤銷是合理的,公證機構是可以辦理的。

        三、折衷的肯定說及其理由

        筆者認為否定說、肯定說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時具有一定的片面性。無論采納哪種觀點,將對我國公證事業會產生不良影響。筆者在吸收了否定說、肯定說它們的合理性,擯棄了它們的片面性基礎上,提出折衷的肯定說。筆者認為折衷的肯定說有法律依據、約定依據、理論依據、現實依據,具有相對的科學性。

        (一)法律依據

        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同時,該法第69條第2項規定:“被人取消委托的,委托終止”。我國《合同法》第410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從上面的法條可以看出,委托書可以單方取消的,委托合同也可以隨時解除的。委托合同公證也如同委托書公證也存在著隨時被解除的風險,根據持否定說同行的邏輯,辦理委托合同公證同樣沒有意義。持否定說的同行卻認為不可單方撤銷的委托書公證不可以辦,不可單方撤銷的委托合同公證可以辦,這不符法理,邏輯矛盾。再說不可單方撤銷的委托合同公證可不可以撤銷,也并不是委托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有約定了不可單方撤銷的規定或條款,當事人因此就不會單方解除委托合同。根據持否定說同行的邏輯,既然不可單方撤銷的委托合同公證可以辦理,那么不可單方撤銷的委托書公證也照樣可以辦理。況且從上面的法條看,我們同樣也可以理解為當事人也可以不行使單方取消權或單方解除權,對自己的權利可以進行自我限制或放棄。民商法關于民事權利與義務的規定一般采取任意主義,不像行政法、刑事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采取法定主義,不可以隨意放棄或不履行。何況從目前的立法趨勢和司法實踐上看,行政法、刑事法在涉及較輕微的違法、犯罪方面的處理手段也越來越趨同于民商事法,如勞動法中工傷賠償當事人在得到工傷賠償后自愿放棄訴權,刑事法中的認罪協商,侵害人與受害人通過和解而免于刑事處罰等。筆者認為,上述法條正是折衷的肯定說存在著法律上依據。

        (二)約定依據

        正如持肯定說的學者同行認為,當事人之所以約定“此委托不可撤銷”,往往是因為受托人已經支付了“對價”。在公證實踐中,確有不少委托人與受托人或指定受托人的人在申請辦理此類公證書前,已經在他們之間的買賣、抵押等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辦理不可撤銷的委托書公證書或不可單方撤銷的委托合同公證作為雙方的權利義務之一,作為違約責任條款之一。筆者認為,這是公證處辦理此類公證書的合同上的依據。

        (三)理論依據

        中國公證協會關于《辦理房屋委托公證的指導意見》、中國公證協會關于對《辦理房屋委托書公證的指導意見(送審稿)》的說明均未對載明“此委托不可撤銷”內容的委托書能否辦理公證的問題未進行明確的規定。中國公證協會認為,目前確實存在著上述筆者所述的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傳統民法理論認為委托是基于信任而產生的民事法律行為,委托人有權隨時撤銷委托,《合同法》也明確規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此,對載明“此委托不可撤銷”內容的委托書不予辦理公證。另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之所以約定“此委托不可撤銷”,往往是因為受托人已經支付了“對價”,如委托人可以隨意撤銷委托書將損害受托人利益,因此,規定委托書不可撤銷是合理的,公證機構是可以辦理的。中國公證協會認為,現在公證實務中遇到的委托確與傳統民法中的委托有著顯著區別,規定辦與不辦均缺乏充分依據,因此本《指導意見》暫不作規定。筆者認為這正是給此類公證書的在理論上留有余地,也是折衷的肯定說的理論依據。

        (四)現實依據

        目前委托書公證書數量在整個公證處業務量所占相當大的比重,數量多、種類多。中國公證協會認為,現在公證實務中遇到的委托確與傳統民法中的委托有著顯著區別。如出現抵押擔保式委托書公證,即某些公證同行所稱的異化的委托書公證書,這反映了公證的新需求。就不可單方撤銷的委托書公證與不可單方撤銷的委托合同公證比較而言,當事人更愿意接受辦理不可單方撤銷的委托書公證,究其有如下原因:一是當事人為單方,數量少,辦證效率高;二是可以避開涉及不動產的委托合同公證的公證執業區域的限制;三是公證收費低。這大大提高了當事人的辦事效率,節約了當事人的辦事成本,受到當事人的極大青睞。目前,不可單方撤銷的委托書公證書有很大的市場,作為公證處無法回避這現實的需要。

        四、如何做好不可單方撤銷的委托書的公證書

        近年來,委托書公證書種類、委托事項越來越多,涉及面越來越廣,適用的法律法規法條也越來越多。因此,如何做好委托書的公證書,特別是如何做好不可單方撤銷的委托書公證書,反映出公證員綜合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筆者根據自己多年的辦證經驗,體會如下。

        (一)在思想上有超前的風險意識

        不可單方撤銷的委托書公證書或委托合同公證,不是因為含有不可撤銷、不可單方撤銷的內容,就完全排除了委托人提出單方解除委托的可能性。如同協議類公證,當然也包括不可單方撤銷的委托合同公證,訂立協議的當事人并不是因為辦理了協議公證,就不存在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情況的發生。既然經過公證了的協議都有可能存在違約的可能,那么辦理協議公證也就沒有必要辦理了,協議類公證就沒有存在的意義。我們不能這樣理解辦理協議類公證的法律意義,同樣,我們也沒有必要認為辦理不可單方撤銷的委托書公證書或委托合同公證毫無意義。公證處能不能辦理此類公證書與委托人會不會單方提出解除委托書或委托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公證處能不能辦理此類公證書是我們公證處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證員對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理解來定,委托人會不會單方提出解除委托書或委托合同是委托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而定,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我們不能因為委托人有可能單方提出解除委托書或委托合同,所以我們公證處就拒絕辦理此類公證書。這首先于法無據,還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人為擴大了拒絕辦證的范圍。《公證法》第31條和《公證程序規則》第48條都規定了公證機構可拒絕公證申請的九種情形,其立法本意應是限制公證處及其公證員將拒絕公證的范圍進行人為擴大。所以我們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書時,不是考慮能不能受理及辦理的事情,而是要考慮如何辦理的事情,考慮遇上委托人提出單方解除委托時,怎么應對及處理的問題。委托人提出單方解除委托的方式和途徑一般有三種,一是自己以書面形式聲明提出,二是委托律師以發律師函提出,三是以聲明公證形式提出,這又可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向辦理委托書的公證處提出,另一種是向其他公證處提出。從法律效力及效果上看,委托人一般會傾向于向曾辦理委托書的公證處以聲明公證書形式提出,所以我們公證處在辦理不可單方撤銷的委托書公證書時,就是要考慮到如何盡量避免當事人辦理了不可單方撤銷的委托書公證書,而后又來辦理聲明取消委托公證的情況發生,以維護公證書的權威性。至于委托人以何種方式和途徑解除委托,我們公證處除了依法依程序辦證,做好文字校對工作外,其余的都不是我們公證處主觀意志所能決定的。

        (二)在委托書內容上進行風險把控

        在辦理委托書公證過程中,委托書一般都是先由我們公證員代書,然后交由委托人進行核對確定委托書的最終內容,我們公證處可以利用代書的主動權,在委托書的文字表述上下功夫,根據具體情況,靈活機動進行風險控制。筆者認為,應重點把握以下幾方面的內容表述。

        1.科學嚴謹地表述“不可單方撤銷”。目前常見對不可單方撤銷的表述有“本委托書為不可撤銷的委托書”、“本委托書為不可撤銷的”、“本委托書在委托期限內不可撤銷”、“本委托書在委托期限內不可單方撤銷”等。以上表述顯得不夠嚴謹科學,如遇上委托人單方要解除委托或受托人也同意委托人解除委托時,以上表述又顯得操作性不夠強,不夠嚴肅性。筆者認為,借鑒不可單方撤銷委托合同公證的表述,表述為“本委托書在委托期限內未經受托人書面同意不可單方撤銷”。相比之下,這種表述,相對科學嚴謹和具有操作性。

        2.在辦理出售(轉讓)不動產的不可單方撤銷的委托書公證書中,要求委托人提供二手房買賣合同,將“出售(轉讓)他人”表述為“出售(轉讓)給某某某”,即體現委托書存在著“對價”,又防止受托人從中漁利。

        3.盡量避免受托人同時享有委托人的不可單方撤銷權和有轉委托權。有轉委托權雖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但這產生的風險絕不亞于設立或行使不可單方撤銷權所產生的風險,若二者同時存在一委托書中,則此類公證書產生的風險更大,更不易于掌控。

        4.設定合理的委托期限,盡量避免委托書使用期限為無限期。公證書使用期限越長,風險存在的機會越多、時間越長。

        (三)在程序上進行風險把關

        在所有辦證程序中,最能發揮風險把控的環節就是制作談話筆錄,辦理不可撤銷的委托書公證書亦是如此。在談話筆錄上除了根據規定告知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指定受托人的人)關于委托書公證書(含不可單方撤銷內容的委托書公證書)的法律意義及法律后果,還應重點告知如下內容:

        1.告知委托人如需撤銷委托書公證書,應將全部委托書公證書收回才能以聲明書公證方式撤銷該委托書公證書,而且根據委托人自己的承諾還需經過受托人的書面同意。

        2.告知受托人、指定受托人的人,含有不可單方撤銷的委托書公證書,并不意味著委托人不能再行使單方取消委托的權利,也不意味著委托人通過非公證方式或通過其他公證處的聲明公證方式不能達到單方取消委托的目的。

        第2篇:委托公證書范文

        委托人:×××,男,××年××月××日出生,現住××××××。公民身份號碼:××××××。

        受托人:×××,男,××年××月××日出生,現住××××××。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人與受托人系兄弟(或夫妻、朋友等)關系。委托人欲在深圳購買房產一套(或委托人×××按(96)京宣證字第3691號繼承公證書有關繼承父親×××遺產的內容,委托人與×××、×××、×××、×××、×××、×××、×××共同繼承屬×××的房產)。現委托人×××因故不能前往深圳親自辦理購房的相關手續(或工作原因不能親自前往北京辦理有關其應得的繼承份額房產的過戶手續),故委托弟弟×××代為辦理。委托期限為此手續辦理完結,為辦理上述手續所簽署的文件我均予以認可。受托人無(或有)轉委托權。

        委托人:×××(簽名)

        ××××年××月××日

        范本二

        委托人:XXX,女,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出生,現住現住福建省XX市xxxxxxx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

        受托人:xxx,女,xxxx年xx月xxx日出生,現住福建省XX市xxxxxxxxx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人與受托人系xx關系。委托人由于人在國外,現全權委托受托人代辦本人出生公證理事宜。

        受托人在辦理上述事項中所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認并自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受托人無轉委托權。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事項辦理完畢時止。

        第3篇:委托公證書范文

        受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號碼 。

        委托人xxx欲購買房屋壹處,該房屋坐落在 ,《房屋所有權證》編號為 號,丘(地)號 , 結構,建筑面積 平方米。委托人因【原因】,不能親自到 辦理上述房屋的買賣手續,特委托xxx代為辦理購買上述房屋的有關事宜:

        1.簽訂上述房屋的買賣合同;

        2.支付購買上述房屋的購房款;

        3.驗收上述房屋,辦理房屋交付手續;

        4.辦理上述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繳納相關契稅、手續費等費用;

        5.領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

        6.【其他事宜,如辦理上述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轉移登記手續,交納相關費用,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等】

        受托人xxx在在辦理上述事宜過程中所簽署的相關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認可。

        委托期限: 月/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

        第4篇:委托公證書范文

        申辦法人授權委托書公證,當事人應向法人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辦理法人授權委托書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法人資格證明;

        2、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本人的身份證件;

        3、擬辦理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公證處亦可代擬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于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在 _____ _____ (新生兒出生地點)分娩,特授權委托 _____(受委托人姓名)辦理 _____(新生兒姓名)的《出生醫學證明》。

        二、辦理法人授權委托書公證應注意以下問題:

        為全權代表,與我單位的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簽訂《出國留學協議書》,并代表我單位處理該協議書中的一切事宜。

        我單位現委托 (姓名)作為我單位合法委托人,授權其代表我單位進行_____________設計工作。該委托人的授權范圍為:代表我單位與你們進行磋商、簽署文件和處理______________活動有關的事務。在整個__________過程中,該人的一切行為,均代表本單位,與本單位的行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單位將承擔該人行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

        1、法定代表人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

        2、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事項、權限、日期和有效期、有無轉委托的權利等,授權委托書

        第5篇:委托公證書范文

        公證書的有效期一般分為3類情況:

        一、公證書中未規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單方規定,公證處一般不作規定。一般民事類公證如出生公證、結婚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學歷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就屬于這一類。申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咨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二、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規定了有效期的,公證書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書》中規定的委托期限為三個月,那么該《委托書》的公證書的有效期限也為三個月;

        三、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也沒有規定有效期,但是該法律行為或文書存在不確定狀態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如經公證的合同,合同雙方后來協議解除了合同,那么該合同的公證書就歸于無效了;又如經公證的房產贈與合同,因為贈與雙方沒有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來贈與人死亡,無法過戶,贈與合同落空,贈與公證書也無法使用。

        第6篇:委托公證書范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證程序,保證公證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簡稱《公證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遵守公證執業規范和執業紀律。

        第三條公證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四條公證機構應當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受理公證申請,辦理公證業務,以本公證機構的名義出具公證書。

        第五條公證員受公證機構指派,依照《公證法》和本規則規定的程序辦理公證業務,并在出具的公證書上署名。

        依照《公證法》和本規則的規定,在辦理公證過程中須公證員親自辦理的事務,不得指派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辦理。

        第六條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辦理公證,不得有《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禁止的行為。

        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依據本規則接觸到公證業務的相關人員,不得泄露在參與公證業務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第七條公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證業務管理制度和公證質量管理制度,對公證員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

        第八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公證法》和本規則規定,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活動和遵守程序規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公證協會依據章程和行業規范,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活動和遵守程序規則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公證當事人

        第九條公證當事人是指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并以自己的名義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在公證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監護人。

        法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組織申辦公證,應當由其負責人代表。

        第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申辦公證,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生存狀況、委托、聲明、保證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應當由其本人親自申辦。

        公證員、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不得當事人在本公證機構申辦公證。

        第十二條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當事人,委托他人申辦涉及繼承、財產權益處分、人身關系變更等重要公證事項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經其居住地的公證人(機構)公證,或者經司法部指定的機構、人員證明。

        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委托他人申辦前款規定的重要公證事項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經其居住地的公證人(機構)、我駐外使(領)館公證。

        第三章公證執業區域

        第十三條公證執業區域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和《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以及當地公證機構設置方案,劃定的公證機構受理公證業務的地域范圍。

        公證機構的執業區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該公證機構設立或者變更審批時予以核定。

        公證機構應當在核定的執業區域內受理公證業務。

        第十四條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二個以上當事人共同申辦同一公證事項的,可以共同到行為地、事實發生地或者其中一名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公證機構申辦。

        第十六條當事人向二個以上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受理申請的公證機構辦理。

        第四章申請與受理

        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申請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人或者其他人須提交有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范圍。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受理。

        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對因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申請。

        第二十條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向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單。申請人或其人應當在回執上簽收。

        第二十一條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辦理公證過程中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告知內容、告知方式和時間,應當記錄歸檔。

        第二十二條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后,經核定的公證費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者補收手續。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公證費。

        第二十三條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指派承辦公證員,并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要求該公證員回避,經查屬于《公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當回避情形的,公證機構應當改派其他公證員承辦。

        第五章審查

        第二十四條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人數、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及相應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四)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五)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真實、合法、充分。

        公證機構在審查中,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疑義的,認為當事人的情況說明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作出說明或者補充證明材料。

        當事人拒絕說明有關情況或者補充證明材料的,依照本規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公證機構在審查中,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七條公證機構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實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以及證明材料:

        (一)通過詢問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核實;

        (二)通過詢問證人核實;

        (三)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了解相關情況或者核實、收集相關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四)通過現場勘驗核實;

        (五)委托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鑒定、檢驗檢測、翻譯。

        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進行核實,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辦證規則的規定。

        公證機構派員外出核實的,應當由二人進行,但核實、收集書證的除外。特殊情況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實的,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

        第二十九條采用詢問方式向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證人了解、核實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以及證明材料的,應當告知被詢問人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及其法律責任。詢問的內容應當制作筆錄。

        詢問筆錄應當載明:詢問日期、地點、詢問人、記錄人,詢問事由,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告知內容、詢問談話內容等。

        詢問筆錄應當交由被詢問人核對后簽名或者蓋章、捺指印。筆錄中修改處應當由被詢問人蓋章或者捺指印認可。

        第三十條在向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核實或者收集有關公證事項的證明材料時,需要摘抄、復印(復制)有關資料、證明原件、檔案材料或者對實物證據照相并作文字描述記載的,摘抄、復印(復制)的材料或者物證照片及文字描述記載應當與原件或者物證相符,并由資料、原件、物證所有人或者檔案保管人對摘抄、復印(復制)的材料或者物證照片及文字描述記載核對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一條采用現場勘驗方式核實公證事項及其有關證明材料的,應當制作勘驗筆錄,由核實人員及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根據需要,可以采用繪圖、照相、錄像或者錄音等方式對勘驗情況或者實物證據予以記載。

        第三十二條需要委托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對申請公證的文書或者公證事項的證明材料進行鑒定、檢驗檢測、翻譯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由其委托辦理,或者征得當事人的同意代為辦理。鑒定意見、檢驗檢測結論、翻譯材料,應當由相關專業機構及承辦鑒定、檢驗檢測、翻譯的人員蓋章和簽名。

        委托鑒定、檢驗檢測、翻譯所需的費用,由當事人支付。

        第三十三條公證機構委托異地公證機構核實公證事項及其有關證明材料的,應當出具委托核實函,對需要核實的事項及內容提出明確的要求。受委托的公證機構收到委托函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核實。因故不能完成或者無法核實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托核實的公證機構。

        第三十四條公證機構在審查中,認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備、表達不準確的,應當指導當事人補正或者修改。當事人拒絕補正、修改的,應當在工作記錄中注明。

        應當事人的請求,公證機構可以代為起草、修改申請公證的文書。

        第六章出具公證書

        第三十五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具有從事該行為的資格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三)該行為的內容和形式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

        (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公證的辦證規則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者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事實或者文書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二)事實或者文書真實無誤;

        (三)事實或者文書的內容和形式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

        (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者文書公證的辦證規則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的公證,其簽名、印鑒、日期應當準確、屬實;文書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公證,其文本內容應當與原本相符。

        第三十九條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條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規定條件的公證事項,由承辦公證員擬制公證書,連同被證明的文書、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及核實情況的材料、公證審查意見,報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但按規定不需要審批的公證事項除外。

        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被指定負責審批的公證員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第四十一條審批公證事項及擬出具的公證書,應當審核以下內容:

        (一)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其文書是否真實、合法;

        (二)公證事項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三)辦證程序是否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的規定;

        (四)擬出具的公證書的內容、表述和格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審批重大、復雜的公證事項,應當在審批前提交公證機構集體討論。討論的情況和形成的意見,應當記錄歸檔。

        第四十二條公證書應當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公證書編號;

        (二)當事人及其人的基本情況;

        (三)公證證詞;

        (四)承辦公證員的簽名(簽名章)、公證機構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證證詞證明的文書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有關辦證規則對公證書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制作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時制作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兩種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發往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使用的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

        發往國外使用的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根據需要和當事人的要求,公證書可以附外文譯文。

        第四十四條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需要審批的公證事項,審批人的批準日期為公證書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審批的公證事項,承辦公證員的簽發日期為公證書的出具日期;現場監督類公證需要現場宣讀公證證詞的,宣讀日期為公證書的出具日期。

        第四十五條公證機構制作的公證書正本,由當事人各方各收執一份,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證機構留存公證書原本(審批稿、簽發稿)和一份正本歸檔。

        第四十六條公證書出具后,可以由當事人或其人到公證機構領取,也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由公證機構發送。當事人或其人收到公證書應當在回執上簽收。

        第四十七條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的委托,公證機構可以代為辦理公證書認證,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支付。

        第七章不予辦理公證和終止公證

        第四十八條公證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不予辦理公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又無法補充,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第四十九條不予辦理公證的,由承辦公證員寫出書面報告,報公證機構負責人審批。不予辦理公證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人。

        不予辦理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根據不予辦理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證費。

        第五十條公證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終止公證:

        (一)因當事人的原因致使該公證事項在六個月內不能辦結的;

        (二)公證書出具前當事人撤回公證申請的;

        (三)因申請公證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不能繼續辦理公證或者繼續辦理公證已無意義的;

        (四)當事人阻撓、妨礙公證機構及承辦公證員按規定的程序、期限辦理公證的;

        (五)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終止公證的,由承辦公證員寫出書面報告,報公證機構負責人審批。終止公證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人。

        終止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部分收取的公證費。

        第八章特別規定

        第五十二條公證機構辦理招標投標、拍賣、開獎等現場監督類公證,應當由二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通過事前審查、現場監督,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現場宣讀公證證詞,并在宣讀后七日內將公證書發送當事人。該公證書自宣讀公證證詞之日起生效。

        辦理現場監督類公證,承辦公證員發現當事人有弄虛作假、、違反活動規則、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應當即時要求當事人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的,應當不予辦理公證。

        第五十三條公證機構辦理遺囑公證,應當由二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全程親自辦理。

        特殊情況下只能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請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五十四條公證機構派員外出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由二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親自外出辦理。

        辦理保全證據公證,承辦公證員發現當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規禁止的方式取得證據的,應當不予辦理公證。

        第五十五條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

        執行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在申請執行標的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可以應債權人的要求列入申請執行標的。

        第五十六條經公證的事項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經調解后當事人達成新的協議并申請公證的,公證機構可以辦理公證;調解不成的,公證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就該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九章公證登記和立卷歸檔

        第五十七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登記簿,建立分類登記制度。

        登記事項包括:公證事項類別、當事人姓名(名稱)、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簽發人)、結案方式、辦結日期、公證書編號等。

        公證登記簿按年度建檔,應當永久保存。

        第五十八條公證機構在出具公證書后或者作出不予辦理公證、終止公證的決定后,應當依照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有關公證文書立卷歸檔和公證檔案管理的規定,由承辦公證員將公證文書和相關材料,在三個月內完成匯總整理、分類立卷、移交歸檔。

        第五十九條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承辦公證員即應當著手立卷的準備工作,開始收集有關的證明材料,整理詢問筆錄和核實情況的有關材料等。

        對不能附卷的證明原件或者實物證據,應當按照規定將其原件復印件(復制件)、物證照片及文字描述記載留存附卷。

        第六十條公證案卷應當根據公證事項的類別、內容,劃分為普通卷、密卷,分類歸檔保存。

        公證案卷應當根據公證事項的類別、用途及其證據價值確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短期、長期、永久三種。

        涉及國家秘密、遺囑的公證事項,列為密卷。立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公證案卷轉為普通卷保存。

        公證機構內部對公證事項的討論意見和有關請示、批復等材料,應當裝訂成副卷,與正卷一起保存。

        第十章公證爭議處理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復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十二條公證機構收到復查申請后,應當指派原承辦公證員之外的公證員進行復查。復查結論及處理意見,應當報公證機構的負責人審批。

        第六十三條公證機構進行復查,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公證書的錯誤及其理由進行審查、核實,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辦理程序無誤的,作出維持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二)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僅證詞表述或者格式不當的,應當收回公證書,更正后重新發給當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補正公證書;

        (三)公證書的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作出撤銷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四)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出具補正公證書,撤銷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部分的證明內容;也可以收回公證書,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部分進行刪除、更正后,重新發給當事人;

        (五)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但在辦理過程中有違反程序規定、缺乏必要手續的情形,應當補辦缺漏的程序和手續;無法補辦或者嚴重違反公證程序的,應當撤銷公證書。

        被撤銷的公證書應當收回,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

        公證機構撤銷公證書的,應當報地方公證協會備案。

        第六十四條公證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復查,作出復查處理決定,發給申請人。需要對公證書作撤銷或者更正、補正處理的,應當在作出復查處理決定后十日內完成。復查處理決定及處理后的公證書,應當存入原公證案卷。

        公證機構辦理復查,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但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六十五條公證機構發現出具的公證書的內容及辦理程序有本規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按照本規則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十六條公證書被撤銷的,所收的公證費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因公證機構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費應當全部退還當事人;

        (二)因當事人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費不予退還;

        (三)因公證機構和當事人雙方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費酌情退還。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機構作出的撤銷或者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地方公證協會投訴。

        投訴的處理辦法,由中國公證協會制定。

        第六十八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涉及當事人之間或者當事人與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的內容有爭議的,公證機構應當告知其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六十九條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構因過錯責任和賠償數額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申請地方公證協會調解。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條有關辦證規則對不同的公證事項的辦證程序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公證機構根據《公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受理的提存、登記、保管等事務,依照有關專門規定辦理;沒有專門規定的,參照本規則辦理。

        第七十二條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在辦理公證過程中,有違反《公證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以及本規則規定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公證法》、《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罰;有違反公證行業規范行為的,由公證協會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

        第7篇:委托公證書范文

        由于《物權法》規定了房屋登記機構以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的審查方式,以及房屋登記機構對于第三人過錯引起的登記錯誤的先行賠償責任,因此,為避免登記錯誤,防范登記風險,大多登記機構都將關于身份、委托等事項的真實性認定交由公證機構進行,即在委托申請房屋登記時,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但是,如果公證錯誤,公證機構撤銷公證后房屋登記機構該如何控制登記風險呢?筆者就曾遇到一個這樣的案例。

        2005年9月,袁某與高某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也達成了協議,位于某小區的一套公寓房歸袁某所有,之后袁某未及時辦理房屋產權過戶。2006年11月,高某偽造袁某身份證,仍以夫妻名義,辦理委托買賣房屋公證,通過中介公司將該房屋出售給不知情的王某,并辦理了房屋轉移登記。王某系貸款購房,隨即與銀行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后公證處發現高某偽造證件騙取公證行為后,依法撤銷了委托公證書。袁某據此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要求撤銷頒發給王某的房屋所有權證。由于該房屋已設立抵押權,為保護抵押權人利益,登記機構未予撤銷。2007年2月,高某以登記機構行政不作為為理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登記機構撤銷王某的房屋所有權證,法院依職權通知王某作為第三人參加參加了訴訟。同年3月,法院判決撤銷登記機構頒發給王某的房屋所有權證。此時,王某因與銀行抵押貸款發生糾紛,被銀行訴至法院,法院查封了該房屋。2008年8月,銀行憑法院調解書要求執行該房屋。袁某提出異議,后法院裁定,解除查封。至此,房屋登記機構撤銷了王某房屋所有權證,依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民事裁定書、調解書為袁某辦理了房屋轉移登記。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而公證書自始無效,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依據也就不足了。根據原《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報不實的,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但是,由于該房屋已設定抵押,因此登記機構不可憑撤銷公證的材料依職權主動注銷權證。按照《公證法》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規定,公證機構僅承擔過錯責任,如是因當事人過錯引起的錯誤公證,則由當事人承擔責任,公證機構并不承擔先行賠償責任。因此,如登記機構貿然注銷權證,可能會將責任轉嫁到登記機構自身。為達到撤銷王某權證目的,袁某訴至法院,法院雖依職權追加王某為第三人,但并未追加抵押權人銀行。作為登記機構,為避免風險,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申請參加到訴訟中,主張自身權利。在這方面,登記機構工作有所疏忽。但之后的系列行為,則充分體現了登記機構為避免風險而表現出的足夠謹慎,值得借鑒。在法院判決撤銷頒發給王某的權證后,抵押權人得知了有關情況,開始通過訴訟以保障抵押權的實行。王某也對高某提起民事訴訟。在法院調解下,高某將退回房款留足給抵押權人銀行,并對王某進行了賠償,登記機構注銷了王某房屋所有權證,依法院法律文書為袁某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登記。至始至終,房屋登記機構避免了可能承擔的一切風險,也避免了善意各方利益受損,雖過程繁復,但多為必要。

        第8篇:委托公證書范文

        所謂濫用公證,是指公證當事人或非當事人為了某種利益,通過利用公證或冒用公證,濫用公證權利和公證文書,來達到規避風險或獲取不當利益的目的。結合實踐,濫用公證大致可以分為五類情形。第一類是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作虛假陳述騙取公證書。現在公證文書的使用范圍很廣,出國、商業往來、遺產繼承、招投標等都會用到公證文書。許多人為了其不法目的,在公證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作虛假陳述。提供虛假材料既包括非法的證明材料,如偽造的身份證件、文憑等,也包括出具單位真實但內容虛假的證明材料,如學校出具的虛假的成績證明。作虛假陳述也包括當事人向公證處隱瞞事實或捏造事實,也包括串通他人提供虛假的證言。雖然公證法規定了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的需承擔法律責任,但現實中,很少有當事人因騙取公證書受到法律制裁。而由于當事人具有欺騙的主觀惡意,公證處往往防不勝防,承擔不利后果的也往往是公證處。

        第二種濫用公證的情形主要就是為轉嫁風險而利用公證。公證法規定了公證員的審查核實責任及錯證賠償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們利用公證來規避風險。如在商業交往中,雙方因不熟悉而相互不完全信任的情況下,往往會尋求公證,從而讓公證承擔起主體資格、合同內容等的審查責任。如果公證處未能嚴格審查的,原本當事人的商業風險也會轉化為公證處的責任。轉嫁風險的情況還包括有關單位只有在某些復雜問題時會要求公證。雖然說公證要發展,承擔風險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在人們存有為轉嫁風險而公證的故意時,公證處的風險無疑會大大增大。如轟動一時的“西安寶馬”事件,本人認為就是典型的轉嫁風險的行為。當事人顯然事先就有作假的故意,但通過辦理公證,讓公證員成了替罪羊。

        第三種濫用公證表現為無限度的夸大或曲解公證的范圍和作用。每一項公證都有特定的證明對象和證明內容。真實性、合法性并不是在每個公證當中兼備的,往往有所側重。公證書在更多的時候是以第三方作證的方式來證明行為或事實的真實、合法。公證證明的范圍也越來越細化,很少對整個事件、行為進行證明,而是越來越多地采用證明其中一個事項、一個環節或證明事件、行為的外在的真實性合法性的辦法。這是因為科學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行為需要有專業人士完成或借助一定的儀器設備,公證員只能證明眼見的行為、過程的真實性,對專業人員和儀器設備的工作只能從程序上予以證明,對實質內容是不敢證明的,也就是說對證明對象的合法性通常不予證明。但有些當事人為了達到自身目的,會故意對公證內容進行歪曲。如在汽車節油大賽中,公證處往往是對所有參賽車輛的行駛里程和耗油量進行證明。而主辦方一般只用到冠軍的成績,在宣傳的時候就成了“XX車經公證百公里耗油X升”。這就是故意曲解公證,作夸大性的宣傳的例子。還有的如媒體曾炒得沸沸揚揚的“處女公證”①,實際上就是公證處對有關醫療機構出具的處女鑒定證明進行了真實性的公證。而人們一曲解,媒體一夸大,就成了公證處直接來證明是否處女了。可見夸大或曲解公證對象和內容的對公證事業的危害也很大。

        濫用公證的第四種就是打球,通過混淆法律關系,將公證書另作他用。公證都采取一事一證的方式,并且每個公證的作用各不相同。比如出生公證和親屬關系公證,有時候在內容上所顯示的關系是同一的,但在現實中并不能代替使用。而將公證書另作他用或者在法律關系明確、公證事項也明確的情況下要求采用另外的公證事項,這一方面是由于有些當事人為了簡便手續、減少支出或故意借用公證的名號;另一方面是有關的公證書使用接收單位不了解公證,不明白公證書特定的證明內容和范圍及由此而決定的公證書使用效力,很多單位往往只說有公證書就行。本人就碰到過一個此類案例:一人死亡在銀行留有存款,其配偶想取出存款,來公證處咨詢,答復要辦理繼承公證。當事人嫌繼承公證太麻煩,就去銀行溝通。結果銀行來電話說只要有公證就行了,并表示可以由該配偶發表一個聲明,愿意承擔其一個人支取該筆存款的所有法律責任。姑且不論這份聲明書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實際使用效果,也不管公證處可能要承擔的法律風險。在此案中,繼承關系很明確,任何公證員都知道應辦理繼承公證。可當事人怕麻煩,銀行又不了解公證,如果公證處就出一份聲明書公證書,那顯然是自己打自己的嘴,自己同意當事人濫用公證,此類作法一旦開了先河,以后可能就不會存在繼承公證了。

        濫用公證的第五種情形就是偽造公證文書或沒有公證而冒用公證名義,虛構公證。這種情況往往是不法分子用于詐騙,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偽造公證文書和冒用公證名義都是看中了公證的公信力和人們對公證的信任。有些人在第一種濫用公證——騙取公證書不能得逞時,會自己偽造公證文書。而冒用公證名義、虛構公證或許每個人都碰到過。平常在手機、QQ和郵箱中都會收到中獎消息,甚至還有書面信件。這些消息都稱中了大獎,需要中獎者預先支付公證費或個人所得稅。為了表明中獎的“真實性”,往往會說明由公證處公證,并煞有其事地寫著公證處的名稱、地址、電話和公證員的姓名、編號等等。這種典型的中獎詐騙就是冒用公證,虛構公證,而由于人們的一時貪念和對公證的信任,上當的人不在少數。

        二、如何防止公證濫用

        (一)完善公證審查核實,確實提高公證質量

        要預防人們濫用公證,首先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要嚴格根據法律規定和辦證程序規則辦理公證,盡到勤勉盡職的義務,同時提高業務水平,仔細審查核實每個公證事項,保證公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在公證中,審查核實是最重要的一環,是查明事實,確認證明結論的必經環節。公證法規定了公證機構的核實義務,如果公證機構未盡核實義務,導致錯證和假證,則無疑公證處和公證員對外要負全部責任。而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作虛假陳述所要承擔的責任,公證機構往往很難追償。因此,要預防公證濫用,公證機構首先要從內部出發,完善各項公證程序,提高公證員的執業能力和職業道德素質,使當事人騙取公證書的目的無法得逞。

        (二)“公證”一詞的專有保護

        有人在公證法制定時就提出應當在法律將公證作為專有名詞予以保護。②因為公證是一項法定的證明制度,公證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規規范公證工作和規定公證書的法律效力,是一項獨特的法律制度。遺憾的是公證法并沒有對公證進行專有名詞保護。這一點銀行業立法就走在了前面。《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據本人所知,在國內使用“公證”一詞的,除了公證法規定的“公證”外,還有海事公證和棉花質量公證檢驗兩類“公證”。實際上所謂的海事公證,就是海事保險當中的事故調查和評估認定。棉花質量公證檢驗則是指“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對棉花的質量、數量進行檢驗并出具公證檢驗證書”③。這樣眾多的“公證”,可能連我們作為其中一份的公證員也不一定了解。而現實中,由于公證機構改革,公證處大多脫離了行政序列,成了行業組織,特別是設區一級的行政區域內的公證處需要起字號,使得老百姓對公證姓“私”姓“公”有了疑慮。同時,由于沒有專門的法律保護,人們可以隨意濫用公證而不需承擔什么法律后果。筆者曾經就在當地的報紙上看到說某某活動由公證處公證,結果是公證處根本沒有受理過此類公證。如果有“公證”的專有名詞保護,并授權任何一個公證處有權對濫用公證行為追究責任。在這種情況之下,公證處就有權要求濫用公證者承擔法律責任。

        三)申請人承諾和公證告知

        在當事人申請公證時,應當要求其明確申辦公證的理由及公證書的用途并做出不作其他用途的承諾。而作為公證員,應該在受理公證時將公證采取的方式方法及公證證明的對象和內容明確告知當事人,讓當事人明白公證,合理使用公證文書。當事人申請公證都有特定的目的,有些當事人為了騙取公證書會作虛假陳述。因此公證員在受理公證時,要多問幾個為什么,當事人為什么要辦這公證,辦了這公證對他有什么用處,公證處會存在什么風險等。公證員要通過詢問過程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和真實意圖,引導當事人正確選擇公證事項。

        (四)在公證文書上進行加注

        公證文書上進行加注,主要是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限定公證書的用途,一是明確公證書的證明內容和使用效力。在公證書中加注公證書用途,能夠明確公證文書的使用范圍和效力,這樣當事人很難將公證書另作他用,也為接受使用單位采證公證文書提供了明確的指導。現有的在公證書中標明用途的,只有在涉臺的親屬關系公證中,需要加注僅限用于諸如探親、減免稅等特殊用途。而明確公證書的證明內容和使用效力也是防止當事人濫用公證的一個有效手段。在中公協新出臺的《辦理房屋委托書公證的指導意見》第十條,公證機構適用《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涉及處分房屋的委托書公證,可以在公證書中加注:“本公證書未對委托人是否具有處分權做出證明”。第十六條,……僅對轉委托人的簽名(印鑒、指印)和簽署日期進行證明,不對原委托書目前的有效性進行證明,并可以在公證書中加注:“本公證書未對原委托書目前是否有效做出證明”。筆者在采用當事人聲明形式作證人證言的保全證據公證時,也會加注“本公證書僅證明聲明人發表聲明行為的真實性,對聲明書內容真實與否不予證明”。這樣的加注就明確了公證書證明了什么,沒有證明什么,能夠有效避免當事人將公證書另作他用或故意曲解公證內容的濫用行為及接受使用的單位和個人被當事人蒙騙。

        (五)公證文書加密、聯網查詢和公證機構保管公證書

        對公證書進行加密和提供互聯網查詢,也是防止公證書造假的有效方法。由于大多公證文書有固定的格式,公證文書造假很容易,而人們往往很難識別,且查詢途徑也不方便。現在成都和廣州的公證處已經推行公證書加密,在公證書中加印條形碼用來防偽,同時開通查詢系統,供驗證公證書的真偽。④

        由公證機構保管公證書,也可以有效預防當事人濫用公證書。因為當事人申辦公證都是有特定用途的,一般都提供給特定的部門作為證據材料使用。如果在當事人辦理完公證后,由公證處保管公證書,待其需要向有關部門提供公證書時,可由該部門直接向公證處領用公證書。而公證處可以在有關部門領取公證書時向其說明公證書的證明內容和使用效力,確保有關部門正確采證公證書。這樣就能有效地防止當事人將公證書另作他用或隨意曲解公證書內容。有人提出在辦理夫妻之間因外遇產生的手機短信息保全證據公證時,“為防止當事人改變公證書使用目的,利用公證書對丈夫或‘第三者’進行詆毀名譽、威脅或其它侵權行為,可以與當事人協商,將公證書留置于公證處,在進行離婚訴訟時,由法院直接從公證處提取公證書。”⑤

        三、公證被濫用的救濟

        (一)與濫用人協商并設立黑名單

        濫用公證者有故意也有無意的,如果當事人為了自身的利益曲解公證或冒用公證的而沒有造成嚴重損害的,公證處可以與之協商,要求其停止濫用行為、消除影響。公證處可以要求濫用者在報紙或電視上發表聲明,對濫用情況作出解釋,消除對公證處的不利影響。

        同時對濫用者要設立黑名單,對其信用進行記錄。公證法賦予了公證機構在申請人申辦非法律規定必須公證的事項時,有權不受理公證。如果濫用者再次申辦公證的,公證機構可以不受理,或受理后可以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這也是在現有法律條件下,公證機構可以自我救濟的唯一有效途徑。

        (二)撤銷公證書

        根據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只有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公證處申請復查,要求撤銷公證書。這種規定不能不說存有缺憾。難道公證處自查出了錯證、假證,公證處就沒有權利直接撤銷公證書了嗎?顯然這是不符合邏輯的。因此,對上述規定也應該作擴大解釋,即公證處在自己發現錯證、假證時,有權利主動撤銷該公證書。這樣才能做到有錯必改,切實防止濫用公證,維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及公證的權威。由于當事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虛假陳述等方式騙取的公證書,公證書在質量上肯定存在瑕疵甚至錯誤。而當事人往往憑借此公證書獲取不當利益。所以應當賦予公證處通過自查確認后撤銷錯誤公證書的權利。法律規定被撤銷的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機構要及時告知公證書使用接收人撤銷公證書的情況。這樣只要公證書一被撤銷,濫用者據此行為就無效,取得的不當利益也要返還或被收繳。如此,就能消除公證書被濫用給他人帶來的損失。

        (三)提訟

        如果當事人直接冒用具體的一家公證處名義進行虛假宣傳或詐騙,那被冒用的公證處顯然有權以自身名義直接提訟。但如果有人就利用了“公證”這個詞或虛構了公證機構、公證員進行詐騙的,該由何人來主張權利呢?正如前所述,對“公證”要進行專有名詞的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或冒用公證和公證處的,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法律同樣要賦予各公證機構成為權利人,可以單獨提訟主張權利。公證機構是按地域設置的,因此在侵權地域的公證處都有權以自身名義提訟,而在同一地有多家公證處的,任何一家或多家也都有權以自身名義提訟。這樣就有利于追究濫用者的法律責任,切實維護公證行業的權利不受侵害。

        (四)追究刑事責任

        公證法都規定了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利用虛假公證書從事欺詐活動及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偽造、變造公證書、公證機構印章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人們濫用公證,偽造公證書或冒用公證、虛構公證一般是為了詐騙,取得不當利益。結合我國刑法規定,這些行為都可以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公證機構在此就應當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主動配合,打擊濫用公證的行為。

        在公證書日益被人們接受的同時,由于社會誠信的缺失,公證濫用也愈來愈頻繁,方式也越來越多樣化,這一方面加重了公證機構的風險,另一方面也會讓人們對公證無所適從,真假難辨,會對公證的公信力造成損害。公證機構要密切聯系實際,采取有效的措施來預防公證被濫用,同時對濫用者要采取多種方式予以制裁,讓其承受濫用公證的法律責任。

        注釋:

        3、《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棉花質量公證檢驗制度。前款所稱棉花公證檢驗,是指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對棉花的質量、數量進行檢驗并出具公證檢驗證書。”

        5王洪三,《我所辦理的手機短信保全證據公證》,《中國公證》2006年第8期,第38頁

        第9篇:委托公證書范文

        阿婆有家難回

        2012年10月19日,記者欲到鄺婆婆的房子一探究竟,巧遇鄺婆婆在一個朋友的陪同下剛回來。只見房子青綠色的鐵門緊閉,通過窗戶向內窺視,家具已經搬空,只剩下一些凌亂的雜物。鄺婆婆用手推了幾下門,大門紋絲不動,她顯得很失落。

        鄺婆婆雖然久不居此,但很多街坊見到鄺婆婆,都主動圍過來跟她打招呼。鄺婆婆是地道廣州人,她掏出戶口簿給記者看,“你看,我們一家的戶口都在這里,這是我的根,是我在廣州的棲身之地。我們在這住了幾十年,哪怕它再小,再舊,我也不會賣它。”鄺婆婆說著說著,眼睛就濕潤了。

        鄺婆婆在家門口徘徊再三,她向五金鋪借來了錘子,想破門而入。但理性思考后,她決定還是等法院判決下來后,再采取行動。

        一手買家自認是“炒樓客”

        法院受理案件后,鄺婆婆才從被告房管局提供的證據材料中得知,黎先生是第一次產權轉移的買方。鄺婆婆向法院提出申請,追加黎先生為本案第三人,理由是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鄺婆婆的申請書上寫道:“無論該房產轉手幾次,原告作為該房產的所有權人,有權向參與轉手交易的任何受讓人追討,以恢復該房產的原狀。”

        黎先生是誰?他當初是怎樣買下鄺婆婆這間房子的?記者輾轉聯系上黎先生。

        黎先生向記者大方承認自己是一名“炒樓客”。他告訴記者,2010年9月,房屋中介人員容沛麒聯系上他,說建設六馬路有一間很便宜的小面積房屋。“由于價格實在太便宜了,只要15萬元,我只在門口看了一下就決定買了,然后容沛麒帶我去辦了過戶。”提到容沛麒,黎先生說:“他的手機號經常變,我現在也沒法聯系上他。”

        偽造身份證為何能辦過戶

        庭審證據顯示,當時持這間房屋的房產證去房管局辦理過戶的是容沛麒。但鄺婆婆表示,自己不認識容沛麒,也從未去過南方公證處辦理委托賣房的公證。而且,公證書上鄺婆婆夫婦的身份證系偽造。

        房管局的人稱,根據廣東省內相關登記辦法規定,當時中介容沛麒提供了經公證處公證的委托授權書,其只需提供鄺婆婆夫婦的身份證復印件,即可辦理過戶手續,無需身份證原件。

        鄺婆婆的老伴已于2010年去世,但公證書的日期是2011年9月8日。已經去世的人,怎么可能去辦公證?鄺婆婆說,這間房的房產證一直是由老伴保管,老伴過世后一直沒有找到。為此,鄺婆婆2011年還曾去房管局、派出所等部門報失,但由于補辦的程序復雜,鄺婆婆年紀大了不愿多動,此事就不了了之。

        有人懷疑,鄺婆婆的房產證可能被人拿走,用非法的手段交易了。但誰拿走了房產證?目前卻不得而知。

        律師建議阿婆申請撤銷公證

        房子經過幾手轉賣手續,鄺婆婆如今追償變得異常艱難。廣東明境律師事務所主任胡福傳律師建議,鄺婆婆可以改變維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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