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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80-12-14
執行日期:1980-12-14
(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日國務院批準)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制定。
第二條 稅法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三百六十五日的個人。在納稅年度內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項納稅年度指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一年,但未超過五年的個人,其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只就匯到中國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從中國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納稅。
第四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所得,其范圍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從事工作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等所得。
前項獎金,不包括科學、技術、文化成果獎金。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安裝、制圖、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投稿、翻譯、書畫、雕刻、電影、戲劇、音樂、舞蹈、雜技、曲藝、體育、技術業務等項勞務的所得。
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提供、轉讓專利權、版權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項的所得。
四、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存款、貸款及各種債券的利息和投資的股息、紅利所得。
五、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出租房屋、機器設備、機動車船及其它財產的所得。
六、其它所得,是指上述各項所得以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確定征稅的所得。
第五條 下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都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納稅:
一、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提供勞務的所得。但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九十日的個人,從中國境外雇主取得的報酬,免予征稅。
二、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股息、紅利。但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城鄉合作組織分得的股息、紅利,免予征稅。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政府機關派往國外工作人員取得的報酬。
四、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利息和出租中國境內財產的租金以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所得。
第六條 納稅義務人兼有稅法第二條規定的各項應納稅所得,應當分別計算納稅。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如有實物或有價證券,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市場價格折算金額。
第八條 稅法第四條第一項所說的科學、技術、文化成果獎金,是指個人在科學、技術、文化方面有發明創造的成果,由中國政府或中外科技、文化等組織發給的獎金。
第九條 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說的在中國的國家銀行、信用社儲蓄存款的利息,包括人民幣和外國貨幣儲蓄存款所得的利息、國家銀行委托其它銀行代辦儲蓄存款的利息。
對個人在中國各地建設(投資)公司的投資,不分紅利,其股息不高于國家銀行、信用社儲蓄存款利息的,也免予征稅。
第十條 稅法第四條第七項所說的各國政府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官員薪金所得,是指各國駐華使館外交官、領事官和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員的薪金所得。
各國駐華使、領館內其他人員的薪金所得的免稅,應當以該國對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內的其他人員給予同等待遇為限。
第十一條 不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應當就收入全額納稅。
第十二條 稅法第五條所說的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的每次收入,是指只有一次性的收入或完成一>事物(務)的收入,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的收入,不能劃分次數的,可以對一個月內連續取得的收入,合并為一次。
第十三條 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同一所得項目的收入,按照稅法規定需要減除費用的,可以對每個人分得的收入分別減除費用。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在支付各種應當納稅的款項時,必須按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前項所說支付各種應當納稅的款項,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帳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支付時折算的金額。
第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應當按照稅法規定期限報送納稅申報表。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規定期限報送時,應當在報送期限內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繳納稅款和報送納稅申報表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順延。
第十六條 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當與中國境內應納稅所得分別計算納稅,并按稅法第五條的規定分項減除費用,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外國繳納的所得稅,可持納稅憑證在按照中國稅法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內申請抵免。
第十七條 個人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納稅憑證當日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十八條 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需要出境的個人,應當在未離開中國七日以前向當地稅務機關繳清稅款,方可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派員對扣繳義務人或自行申報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負責保密。
第二十條 稅法第十條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百分之一的手續費,應當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扣繳稅款的金額,按月填開收入退還書發給扣繳義務人,向指定的銀行辦理退庫手續。
第二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違反稅法第九條規定的,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金。
第二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金。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根據稅法和本細則規定,處以罰金的案件,應當填發違章案件處理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按照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出申請復議的案件,稅務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三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表和納稅憑證,由中華 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稅務總局統一印制。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率;稅制
一、個人所得稅及其發展
個人所得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調整和確認在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活動中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上世紀80年代,我國為了加快改革開放建設,頒發了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文件,并在1994年,對個人所得稅進行了深入且全面的改革,提出了“分類征收,稅率不同”的概念。在上世紀末,開始征收居民儲存利息;本世紀初,開始對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政策日益完善。
二、個人所得稅法的關鍵問題
1.稅制模式缺失公平性
我國擇取分類稅制模式征收個人所得稅,這種模式有機結合了稅源特征,不僅可以對稅源進行合理控制,還可以降低征收成本。不過,該模式并沒有對我國相關稅收所遵循的“合理調節、緩解差距、多得多征、公平稅負”的原則進行充分體現。而且隨著我國國際化建設的不斷深入,這種模式的弊端以及滯后性逐漸顯露,已經無法通過其對納稅人的真正能力進行全面衡量,極易引發避稅、逃稅等現象,除此之外,按次及月對個人所得稅進行分項征收,極易出現收入較為集中的人繳納大量稅費,而收入較為平均的人繳稅量則較小的情況,導致稅收在總體上難以實現公平。
2.稅率設置不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形式有兩種,分別是比例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對各項所得進行深入分析可知,我國水利結構嚴重缺失合理性,主要表現有兩方面:一是,薪金以及工資的邊際稅率較大。薪金以及工資屬于勞動所得,稅率最高比為45%,而我國個體經營的邊際稅率最高比為35%,企業僅為25%,而且基于我國現階段國民平均收入水平而言,征收稅率超過30%的納稅人只是毛鱗鳳角,更遑論45%的征收稅率,這便導致我國稅率在名義上非常高,但實際卻很低,無法收獲良好的課征時效。不僅如此,稅率較高會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納稅人的積極性,從而引發避稅、逃稅的現象。二是,稅源相同,稅率存在較大差異。稿酬、勞務報酬與薪金、工資均屬于勞動所得,但在征稅時,卻沒有一致對待,而是擇取30%―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規范薪金以及工資的征收標準,按照20%比例征收稿酬、勞務報酬的稅率,如果勞務報酬量較大,還會實施加成征收,而在稿酬所得方面,則是減征30%。
3.費用扣除缺乏合理性
在對個人所得稅進行設計時,要對稅前費用扣除給予高度重視,因為其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稅制的公平性。現階段,我國在費用扣除方面主要采取綜合扣除法,即結合定額扣除與定率扣除,這種方法并沒有以納稅人的角度對費用扣除制度進行設計,不符合人性化建設要求。
因為工薪收入為大多數人的主要收入來源,直接關系大家的切身利益。自2008年3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我國實行總收入減去固定扣除部分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稅方法,從表面上看,對于每一個納稅人都是公平合理的,工資相同,上繳的個人所得稅少了。但實際上,卻存在著不公平之處。所謂不公平,是指這樣的計稅方法,沒有考慮我國的具體國情,我國的東西部差異較大,我國采用一視同仁的方法,造成了實質上的不公平。在我國西部地區,收入達到3000元在該地區有可能算高收入,而在北京、上海這樣的大城市,大約60%―70%的人的收入都超過了3000,甚至更高。同樣的3000元工資,在西部地區,由于消費水平不高,能夠正常生活,但在高消費的沿海地區,在繳完個人所得稅之后,生活壓力就會比西部地區大很多。所謂不合理,是指采用這樣的扣除方法,固定扣除一定數額,標準規定過于簡單,納稅人的具體情況,比如納稅人家里是否贍養老人、家中人是否有殘疾以及精神病人等,因而無法反映納稅人的真正納稅能力和負擔水平,很容易造成不公的后果。
4.征管方式有待改進
我國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稅采用兩種方法,即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在征管個人所得稅時,稅務機關在信息方面缺乏良好的掌控能力。稅務機關存在沒有對納稅人資料進行詳細了解的情況,甚至有的稅務機關即使掌握相關資料也無法實現跨區域傳遞。除此之外,稅務機關還存在無法對稅源進行準確判斷以及組織征管的現象,導致稅源征管存在較大弊端。如果納稅人沒有主動申報稅源,稅務機關無法對納稅人在各個時期以及地區獲取的收入進行有效的統計與匯總。這給稅源征管的創新與發展帶來了極大的制約性,不利于我國調整稅制模式。
三、針對個人所得稅建立健全相關對策
1.建立新的稅制模式
為了使個人所得稅更加公平,應該選擇新的稅制模式。應擇取混合所得稅,即結合綜合所得課稅與分類所得課稅。這種模式是當今世界普遍采用的一種模式。其主要優點是對納稅人相同性質的所得實行綜合計稅;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實行分項計稅。在這種制度下,對于存在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采取綜合收入,例如,勞務所得、工薪所得等,對費用扣除以及稅率標準進行統一規范,而其他應稅所得,如投資所得、其他所得等投資性的,沒有費用扣除的,能夠較好采用源泉扣繳方法的,擇取分類征收法征管應稅所得;除此之外,也可以先擇取分類征收法征管部分所得,年終對其他應稅所得以及已稅所得進行匯總計算,全年所得額若高于相關標準,則采取特定的累進稅率對全年應納所得額進行計算,并分類已交稅額。這樣可以有效避免納稅人出現避稅、逃稅的現象,除此之外,這種征管方法也給稅務機關的工作提供了加大的便利性,不僅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稅源征管工作量,還節約了大量的稅收成本。
2.調整現行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稅率結構不僅會對稅收杠桿作用起到直接的影響,還會影響個人所得稅的累進以及稅負程度,因此,必須要確保所設計的稅率結構具有良好的科學合理性。基于拓寬稅基、降低稅率、嚴格征管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方向的指導,首先,要對稅率的級距進行調整,對綜合課稅項目規模進行最大化建設,并合并征收勞務所得的超額累進稅率表。其次,按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納稅,方便計算,減少工作量,更有利于平衡稅負。
3.調整費用扣除標準
個人所得稅的稅基應該是僅對能反映個人呢納稅能力的純所得部分課稅,因此應當改變收入減去固定扣除部分的扣除方法,也是就是要在總所得稅中將無法準確反映納稅人納稅能力的生計費用、成本費用扣除。例如,設定贍養扣除標準,根據納稅人實際贍養情況,規定每位被贍養人的生計費用。對特殊人群,軍人、殘疾人等做出較多的扣除。
4.加強稅收征管
個人所得稅稅基具有較強的隱蔽性,難以實現全面征收,因此,我國稅收機關要加大代扣代繳力度,針對納稅人以及扣繳義務人,建立完善的雙向申報制度體系,提高納稅人的法制觀念以及稅法依從性,促使納稅人形成良好的自覺納稅意識。除此之外,稅務機關還要強化自身的執法能力,勇于曝光偷稅、漏稅案例,并對違法人員進行重度處罰,從而促使稅法更具威懾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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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石堅,陳文東.完善制度推進個人所得稅制改革[J].中國財經報,2010(08).
一、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主要稅收政策解讀
(一)基本規定
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負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至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具體如表1所示。
(二)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
1.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含義
按照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 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 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2.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收辦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1)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1)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該通知還特別強調: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為了方便計算,將新個稅政策下的個人所得稅率表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稅率表。
二、全年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問題提出
(一)月薪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合理組合
當前,越來越多的企事業單位開始實行年薪制,在全年工資、薪金所得總額一定的情況下,月薪和全年一次性獎金二者是此消彼長的關系。如果月薪偏高,會使月薪適用較高的稅率,失去將月薪轉化為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具有優惠性質的低稅率的機會,加重個人的所得稅負擔;相反,如果全年一次性獎金過高,會使獎金適用高稅率,失去將全年一次性獎金轉化為月薪適用低稅率的機會,也會增加個人的所得稅負擔。因此,合理安排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在月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之間的分配比例,就顯得尤其重要。那么,單位究竟應該在平時發放多少月薪,為年底預留多少全年一次性獎金,才能使職工享受最優納稅的好處呢?
(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無效區間”及各級段的實際稅率
假設職工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所得額為X(假定職工為居民納稅人,且月薪超過免征額),稅后所得為Y,則有下列計算公式:
Y=X-(X×稅率-速算扣除數)=X×(1-稅率)+速算扣除數
由此可知:Y是X的分段線性函數,其中,斜率分別為0.97、0.90、0.80、0.75、0.70、0.65和0.55,而截距分別為0、105、555、1005、2755、5505和13505。以函數圖像說明稅后所得Y與全年一次性獎金X的關系如圖1所示。
由圖1可以看出,當全年一次性獎金金額達到A點(18000元)時,稅后所得達到3%稅級段的極大值。此后,獎金金額再略微增加,稅率就陡增至10%,致使稅額大幅度增加,稅后所得陡降;但隨著獎金金額的繼續增加,稅后所得會逐漸回升,當全年一次性獎金金額達到B點時,稅后所得又恢復到了稅率為3%時稅后所得的極大值,獎金收入超過B點時就又恢復了正常。同理,當全年一次性獎金金額達到C點(54000元)時,稅后所得達到10%稅級段的極大值。此后,獎金金額再略微增加,稅率就陡增至20%,致使稅額大幅度增加,稅后所得陡降;但隨著獎金金額的繼續增加,稅后所得又逐漸回升,當全年一次性獎金金額達到D點時,稅后所得又恢復到了稅率為10%時稅后所得的極大值,獎金收入超過D點時就又恢復了正常。如此情景,反復出現。
之所以會出現全年一次性獎金金額增加而稅后所得反而減少的情景,其原因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即工資、薪金實際負擔的稅率為3%~45%,以函數圖像說明月工資、薪金稅后所得Y與月應納稅所得額X的關系如圖2所示;而按國稅發[2005]9號文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允許除以12后確定適用稅率,因此可視同12個月的應稅所得。但是,這僅僅是找稅率,在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時,速算扣除數卻只能使用一次,這就意味著這12個月的應稅所得中只有1個月采用了超額累進稅率,與超額累進稅率稅相比,少減了11個月的速算扣除數。實質上采用的不是超額累進稅率,而是更接近于全額累進稅率的征收方法。全額累進稅率的特點是:各級距臨界點附近,稅率和稅負會跳躍式上升。這樣就導致邊際稅率超過了100%,從而造成稅負增長速度大于收入增長速度,產生“多發不如少發”的不合理現象,形成了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無效區間”。
下面,我們以A、B點為例來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無效區間。我們設B點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金額為X,由于B點跟A點的稅后所得是一樣的,則根據前述Y與X的分段函數關系可得如下方程:0.97×18000=0.90X+105。求得X=19283.33元,這樣就得到了第一個無效區間(18000,19283.33]。以同樣的方法,我們可以求得如表2所示所有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無效區間”。
我們已經知道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無效區間,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邊際稅率超過了100%。那么無效區間之外的稅率又是如何呢?進一步分析可知:由于全年一次性獎金在計稅時實質上并未采用工資、薪金所適用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全年一次性獎金在每一級段承擔的實際稅率,與其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所適用的稅率并不一致(第1級段(0,18000]除外)。例如,在全年一次性獎金第3級段(18000,54000]中,假設以18000為起點有一個獎金增加額X,該增加額對應的增量稅率=[(18000+X)×10%-105-(18000×3%-0)]/X=1155/X+10%。對該增量稅率求極限即可得到全年一次性獎金在(18000,54000]級段中的實際稅率:當增加額X無窮小時,即全年一次性獎金無限逼近該級段下限18000時,此時增量稅率也即實際稅率為正無窮大;當增加額X為36000時,即全年一次性獎金達到該級段最大值54000時,實際稅率為13.21%。至此,不難得出全年一次性獎金在(18000,54000]級段中的實際稅率將由正無窮大逐漸減小至13.21%,這與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所適用的稅率10%是完全不一致的。另外,若令該增量稅率(1155/X+10%)等于20%,可以求出增量X=11550,即全年一次性獎金為29550時,其實際稅率為20%。因此,全年一次性獎金在(18000,54000]級段可以細分為(18000,29550]和(29550,54000]兩個子稅級段,其實際稅率分別為(+∞,20%]、(20%,13.21%]。同理可計算出如表3所示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在各稅級段的實際(邊際)稅率。
綜上分析,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計算采用獎金除以12確定適用稅率的辦法, 表面上使得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較輕,但事實上其導致邊際稅負極不合理,使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有了較大的納稅籌劃空間。
三、全年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思路
為簡化起見,本文設定如下的納稅籌劃假設前提:①個人的全年工資、薪金所得是可預測的,至少可以預測收入在某一區間;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可以通過月薪和全年一次性獎金兩種方式獲得,并且兩種報酬的比例可以根據節稅的需要作出安排;③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中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免稅項目;④當月薪發放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稅負相同時,由于獎金是年終考核性質,發放時間比較滯后,從貨幣時間價值和激勵職工日常工作績效等因素考慮,選擇按月薪發放。
我們假定某職工全年工資、薪金所得為Y。該職工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等于12個月份的月薪應納稅之和加上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金額。如果我們發放給該職工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為A,那么在Y一定的情況下,則該職工12個月份的月薪之和為Y-A。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下,我們會發現在該職工全年一次性獎金A一定的情況下,該職工平時每月的月薪均為(Y-A)/12時,12個月份的月薪應納稅之和最小。那么,如何對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在月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二者之間進行組合,才能使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的總和最小呢?對此籌劃的基本思路是:將全年月薪所得和一次性獎金作為一個整體,既要考慮每月工資的稅率,又要考慮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率,科學調整月薪與一次性獎金的比例。將職工全年工資、薪金所得的發放視為一個從無到有、由少到多的一個逐步增量發放的過程,以每一增量實際負擔的稅率由低到高的順序為原則,來考慮該增量額的發放,進而得出稅負最低的全年工資、薪金所得發放方案。
例如,某職工年工資、薪金所得為125000元,那么如何根據上述納稅籌劃思路安排其月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金額以使其個稅最少呢?若該收入增至130000元,又該如何安排?首先,我們考慮零稅率增量的發放。此時,應安排發放的增量總額為42000元,即月薪3500元,不發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實現零稅負的效果。其次,考慮負擔3%稅率增量的發放。月薪由3500元增至3%稅級段的最大值50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由0元增至3%稅級段的最大值18000元,其安排發放增量總額為36000元(1500×12+18000)。至此,累計發放增量總額為78000元。第三,考慮負擔10%稅率增量的發放。月薪由5000元增至8000元,由于根據表3,全年一次性獎金獎在18000元基礎上增加任一增量,其實際稅率均大于10%,因此,不考慮全年一次性獎金增量的發放,即全年一次性獎金保持不變。在此階段,安排發放增量總額為36000元(3000×12+0)。至此,累計發放增量總額為114000元。第四,考慮負擔13.21%或20%稅率增量的發放。在安排年工資、薪金所得為125000元的發放時,此時還需考慮的剩余增量為125000-114000=11000元,此增量計入月薪,其實際稅率20%,而計入全年一次性獎金,其實際稅率大于20%,因此,該增量應計入月薪,即月薪由8000元增至8916.67元(8000+11000/12)。因此,此時個人所得稅稅負最低的發放方案為每月月薪8916.67元,全年一次性獎金18000元。
如果安排發放的年工資、薪金所得增至130000元,此時還需考慮的剩余增量則為130000-114000=16000元,此增量發放在月工資,其實際稅率20%,而發放在全年一次性獎金,其實際稅率則小于20%。因此,該增量應發放在全年一次性獎金,即全年一次性獎金由18000元增至34000元(18000+16000)。因此,最優發放方案為每月月薪80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34000元。為了能幫助大家在實務中更好地做好納稅籌劃,根據以上原理可編制出如表4所示的年工資、薪金所得最低稅負分配表,單位可以參照表4直接查找個人年工資、薪金所得對應的月薪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最佳額度組合及其各自對應的稅率。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為科學、合理地對全年工資、薪金所得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工作,我們須特別關注以下幾點:
1.對全年工資、薪金所得進行個稅籌劃的核心在于:將全年月薪與一次性獎金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統籌考慮,科學地組合月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兩者的發放金額,使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的稅率盡量靠近適用的低稅率,以降低整體稅負。
2.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單位對職工一年辛苦貢獻給予的獎勵,包含著對優秀職工的激勵,因此必須避免出現“多發比少發稅后收入少”的異常現象。為此,必須規避如表2所示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無效區間”,如:(18000.00,19283.33]、(54000.00,60187.50]、(108000.00,114600.00]、(420000.00,447500.00],當全年一次性獎金在以上區間時,應選擇按臨界點18000.00、54000.00、108000.00、420000.00發放,多余金額并入月薪按月工資發放。
3.運用好臨界點,規避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18000,29550)、(54000,108000)、 (108000,207000)、(420000,660000)、(660000,+∞),最大限度地降低個稅負擔。
4.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在6萬元以下的低薪階層,不適宜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辦法,單位為其發放每月月薪時,應盡可能地用足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免征額)。
[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稅率;費用扣除;征管方式
【中圖分類號】 F8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8-143-1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始于1980年,相對于主要國家而言,起步晚,時間短,現行個人所得稅雖然在匯集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暴露的問題越來越多,亟待解決。
一、個人所得稅法存在的關鍵問題
(一)稅制模式難以實現公平
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稅制模式,這種模式廣泛采用源泉課征,可以控制稅源,節省征收成本。但是,不能充分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我國個人所得稅立法所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是“調節高收入,緩解個人收入差距懸殊矛盾,以體現多得多征,公平稅負的政策”。然而,當前采用的分類稅制模式,不能全面完整地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容易使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存在較多的逃稅避稅漏洞,會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少繳稅,而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多繳稅的現象。同時,按月、按次分項征稅,造成了對每月收入平均的納稅人征稅輕,對收入相對集中的納稅人納稅重。
所以,“這種制度設計方法,一方面容易造成對一些納稅人不合理的征稅,一方面又會使一些納稅人合法避稅,導致稅源流失。”
(二)稅率結構不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兩種稅率形式: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具體分析各項所得,會發現稅率結構極不合理,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1.工資、薪金所得的邊際稅率過高。工資、薪金所得作為勞動所得,其最高一檔稅率為45%,遠超過經營所得,如企業所得25%的比率稅率、個體戶經營所得35%的最高邊際稅率。就現實情況看,適用30%以上稅率的納稅人少之又少。一方面,“由于45%的稅率在實踐中極少運用,名義稅率高,而實際稅率低,課征時效差”;另一方面,過高的稅率會減低納稅人的納稅熱情,增強偷逃稅款的動機。2.同為勞動所得卻適用不同稅率,并且稅率差異大。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同為勞動所得,而征稅時卻區別對待,對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勞務報酬與稿酬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稅率,對勞務報酬一次收入畸高還要加成征稅,對稿酬所得要減征30%的稅款。
(三)費用扣除不科學
稅前的費用扣除是設計個人所得稅制的關鍵點之一,直接關系到納稅人負擔的輕重與稅制是否公平。我國個人所得稅目前的費用扣除實行的是綜合扣除方式,采用定率扣除與定額扣除相結合的方法,并未從納稅人角度設計費用扣除制度,嚴重缺乏對納稅主體的關照,缺乏人性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1.費用扣除標準的規定對納稅人的各種負擔考慮不周全。2.忽視了經濟形勢變化對個人納稅能力的影響。3.工資、薪金實施全國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與《勞動法》欠缺銜接。
(四)征管方式有待改進
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管過程中,突出的問題是稅務機關的信息掌控能力有限,不僅是稅務機關不掌握納稅人信息資料,就是稅務機關已經掌握的納稅人的信息資料也不能跨征管區域順利傳遞,這從根本上影響著征管方式的改進,更影響稅制模式的調整。
二、完善個人所得稅法的幾點對策
(一)調整稅制模式,實行綜合分類所得稅制
我國目前所采用的分類所得稅制既缺乏彈性又加大了征稅成本。但是,在中國目前的征管水平下,完全放棄分類所得課稅模式也是不現實的。首先應將不同性質、不同來源的每一項所得按照勞動所得、營業所得、投資所得、財產所得和其他所得進行歸類。在此基礎上,對于勞動所得、營業所得等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采用分類綜合征收的辦法。
(二)調整稅率結構、降低稅負
我國現行采用的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形式可以繼續沿用,但隨著稅制模式的調整,稅率結構需相應調整。考慮到勞動所得、營業所得與納稅人的付出存在一定關聯,在稅率的設計上應區別于其他項目的所得。
(三)調整費用扣除標準,與其他法律銜接
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的設計應該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實際負擔,并與其他法律制度銜接。
1.增加費用扣除項目。在當前的體制轉型時期,醫療、住房等方面的改革也會對納稅人的生活費用發生重大影響,費用扣除必須考慮納稅人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
2.推廣稅收指數化,建立彈性稅制。稅收指數化是指根據通貨膨脹的情況相應調整費用扣除額和稅率表中的應稅所得額級距,再按適用稅率計稅,以便剔除通貨膨脹的名義所得增減的影響。也就是說扣除額的多少應該隨工資水平、物價水平的變化進行適當的調整,以避免通貨膨脹對個人生計構成明顯的影響。發生通貨膨脹的情況下納稅人的名義所得增加,稅收負擔因此加重,如果不根據通貨膨脹的情況來適時調整費用扣除標準,實際是以不變應萬變,違背稅收公平原則。
3.與《勞動法》進行對接,費用扣除標準授權省級政府按年度具體確定。費用扣除標準不應全國統一,我國勞動法律制度實行以省為單位由省級政府確定本地最低工資標準,導致我國地區間工資水平差異很大,各地生活成本懸殊。《個人所得稅法》應當與《勞動法》進行銜接,授權省級政府具體確定本地費用扣除的限額。為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法律可以確定最高扣除限額。
(四)進行配套制度建設,增強稅務機關的信息掌控能力,逐步改進征管模式
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分類所得稅模式,必然需要對征管模式進行調整,但這不是稅法自身的完善能夠徹底解決的,因而,應逐步改變目前扣繳為主的征管模式。
征管模式的調整建立在稅務機關較強的信息掌控能力的基礎上,這需要一些配套機制建設。首先,建立有效的個人收入監控機制。最后,建立計算機征管系統,健全全社會協稅護稅網絡。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實現對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與入庫、資料保管的現代化與專業化,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全方位監控,加強稅務部門與銀行、工商、海關等部門的協作配合,逐步實現各部門之間的聯網,形成全社會協稅護稅網絡。
2011年9月1日起,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開始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中調整原有的將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起征線2000元為3500元,同時,將原來個人所得稅第1級稅率由5%下降為3%,超額累進稅率由9級修改為7級,將原本的15%和40%兩檔稅率取消,將3%和10%兩個低檔稅率的適用范圍予以擴大。從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可以看出,除了免征額、稅率、級次的修改外,征稅實質形式沒有改變,因此個人所得稅仍然存在著節稅籌劃的空間。
一、高校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籌劃的有利途徑和思路
(一)高校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籌劃有效的途徑
一般來說,高校普遍采用兩種途徑來做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籌劃:一種是從備選的幾個納稅方案中選擇繳納稅款較低的那一個方案;二是盡可能將繳納稅款的時間放到規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新個稅法對于稅款繳納的規定是: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應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也就是說,在每個月月初的14天內,學校就可以隨意的利用這筆稅款,學校可以將該筆款項存入銀行獲得利息收入,也可以用于其他安排,這比款項在這14天內就相當于一筆無息的貸款,采用以上方法提高了學校資金的使用效率。
(二)高校工資、薪金所得稅計算步驟
步驟一: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合計-三險一金(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其他免稅部分-3500
步驟二:工資、薪金應繳所得稅額=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從上述計算步驟中的其他免稅部分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的文件法規所規定的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部分。
由于每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是相對應的,而速算扣除數是一個固定值。根據上述的步驟,可以看出只有在每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這兩個方面進行籌劃,才能達到合理節稅的目的。
適用稅率是隨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變動的,二者之間是相對應的。由于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同時擴大3%和10%兩個低檔稅率的適用范圍,要想最大限度降低高校教師工資、薪金所負擔的應稅金額,所以在做籌劃的時候只能在年終一次性獎金發放金額方面進行,年終一次性獎金發放的適用級次應盡量比每月發放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相對應的適用級次低,而且還應該盡量控制較低級次的每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從而避免適用高檔的稅率級次對高校工資、薪金所得繳納稅款。
(三)對全年一次性獎金進行稅法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當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來計算納稅。
所謂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指的是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參考本單位一年的經濟效益,再綜合單位員工的年度工作績效考核,發給員工的一次性獎金。各企事業單位參照考核情況,結合單位自身制定的薪酬方式,以年為單位向員工發放的薪酬和績效工資,現行的納稅計算方法都是能夠適用的。如果員工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比規定的費用扣除額低,那么在確定應繳納的費用時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重新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再參照國稅總局給出的辦法確定新得到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由前面所講述的定義和解釋可以得出,高校在計算教師工資、薪金時,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范疇可以將校內崗位津貼(含課時津貼)和科研酬金等納入進來。在適用個稅計算級次的確定時,可以將教師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從而使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參照平均月獎金額來確定。
二、高校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籌劃的方式
(一)利用寒暑假進行籌劃
目前高校職工工資、薪金所得主要包括基本工資、各種績效、津貼、課時費等。因為高校職工工作的特殊性,寒暑假工資一般只包括基本工資及計量方的津貼。因此,我們可以高度利用寒暑假,結合一定的工資發放方式來達到稅納籌劃的目的,下面我們舉例說明:
例:某高校某老師基本工資3500元,績效津貼1200元,課時費某學期(5個月)4500元,假定假期績效津貼只占平時60%,假期一個月。
1、如果津貼、課時費按日發放,那么該教師的個人所得稅=[(3500+1200+900-3500)*10%-105]*5+(3500+720-3500)*3%=546.6(元)
2、如果將津貼、課時費每月定額發放,剩余部分第五個月月末補齊。
(1)定額發放1400元,應交納稅=(3 500+1400-3 500)*3%*4 +(3500+4900-3500)*20%-555+(3500+720-3500)*3%=614.6元
(2)定額發放1500元,應交納稅=(3 500+1500-3 500)*3%*4+(3500+4500-3500)*10%-105+(3500+720-3500)*3%=546.6元
(3)定額發放1600元,應交納稅=[(3500+1600-3500)*10%-105]*4+(3500+4100-3500)*10%-105+(3500+720-3500)*3%=546.6元
從上我們可以看到,在如同的級數內進行納稅籌劃,當滿足除最后一個級數外的不小于每個級數的稅級距的最大數時,計算出的應納稅額最小,且此時無論全額如何分配,應納稅額都相等。
3、 如果將課時費按6個月平均分攤,則應納稅額=[(3500+1200+750-3500)*10%-105]*5+(3500+720+750-3500)*3%=494.1(元)
4、如果將津貼、課時費按6個月分攤,則應納稅額=[(3500+1870-3500)*10%-105]*6=492(元)
由此可見,通過利用寒暑假并結合一定的工資薪金發放方式,可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其中方法(4)計算的應納稅額最少。
(二)將工資、薪金轉變為福利化的籌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對于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對于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等是可以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現在高校教職工雖然工資薪金有所上調,但還要擔負住房、交通、培訓等一些必須的支出,這些支出又不是免納個人所得稅的項目范疇。所以,高校可以降低名義收入即由高校替教職工繳納的必需花銷并從其工資中扣除。這樣在不降低教職工實際的工資水平的情況下降低個人的稅負,這樣學校就以另一種形式為我教職工提供另一種福利。這些福利可以包括以下幾點:
1、提供交通、通訊補貼。我國稅法規定: 凡是以現金形式發放通訊補貼、交通費補貼,視為工資薪金所得,計入計稅基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像在廈門一些島外的高校,每天教職工必須的在交通上花費一定數額的支出,一個教職工如輔導員要指導班級同學活動,通訊話費也就必不可少。高校可以提供免費班車使用或者按月報銷一定額度的交通、通訊費用。雖說教職工個人名義工資減少, 但減輕了負稅增加了福利水平。
2、提供房屋住所。稅法規定個人對實物沒有所有權而僅僅只是消費的話,那么個人所得稅是不用繳納的。如果高校能為教職工提供免費的或者收取一定金額的租金而不是發放補貼性工資。例如某高校教職工每月領取工資、薪金所得5000元,但是卻要自己支付1200元的房租,該老師實際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5000-3500)*3%=45(元);那么一年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款是:45* 12=540(元)。但是如果高校為在職教職工提供免費住房,把教職工每月自己支付的1200元房租從工資中5000元中扣除,這樣的結果就是該老師的實際收入減少到3800元,相應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額也降低至(3800-3500)*3=9(元),一年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款9*12=108(元)。經過籌劃,單位在總體支出不變的情況下,每年為每位老師節省了稅款540-108=432(元),這有利于提高教職工的職業熱情,是一種雙贏的籌劃。
3、教職工辦公條件的改善和優化。學校可以為教職工購置一些必要的辦公設備,但是學校要擁有這些設備的所有權,并且將之算作學校的固定資產。教職工所擁有的只擁有這些設備的使用權,離職或者調任時,相關物品要悉數還給學校。還有高校可以設置一筆教育經費用來教職工平時支出,如打印材料,購買U盤等。
(三)年終獎采用最佳的節稅方法和最優經濟節稅點
我國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采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其特點是應納所得額與適用稅率成正比。所以高校財務部在統計教職工的工資時應利用最優經濟節稅點。
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修訂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中給我們提供了兩種如何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并且根據需要新設立一個適用于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稅率表(含速算扣除數)。總的來說,全年一次性獎金要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應繳所得稅額。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依法進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所有扣繳義務人。
本條所稱扣繳義務人是指支付個人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稅收入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支付個人收入的明細資料,但向個人支付下列應稅所得除外。
(一)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三)儲蓄機構向儲戶支付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
(四)證券兌付機構向企業債券持有人兌付的企業債券利息所得;
(五)股份制企業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分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紅利所得;
(六)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由指定機構統一代扣代繳的應稅所得。
第四條扣繳義務人實施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可采用以下申報方式:
(一)網上電子申報方式。扣繳義務人將納稅義務人的有關扣繳信息通過電子申報網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二)軟盤申報方式。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附有納稅義務人有關扣繳信息的盤片,實施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三)紙質申報方式。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紙質申報資料,由稅務機關征收管理部門將有關扣繳信息輸入申報軟件系統,實施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第五條無論采用第四條所列何種申報方式,扣繳義務人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附表》和《個人基本信息表》。
第六條扣繳義務人每月代扣代收的稅款,應在規定期限將稅款解繳入庫。
第七條實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后,由主管稅務機關為納稅義務人定期提供一聯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于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根據系統內掌握的扣繳義務人明細申報信息和其他涉稅信息,為每一個納稅義務人按其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匯總數據提供《完稅證明》。
第八條納稅義務人因特殊需要要求取得《完稅證明》的,可攜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的征收部門申請開具相應期間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第九條對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在辦理完畢全部注銷手續時,由主管稅務機關為該扣繳單位的納稅義務人開具《完稅證明》。
第十條因扣繳義務人出錯造成納稅人多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扣繳義務人不按規定報送代扣代繳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扣繳義務人為納稅義務人隱匿應納稅所得,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要確定專人領取《完稅證明》,并將《完稅證明》準確、安全地送達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沒有收到《完稅證明》,或者發生《完稅證明》遺失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開具相應期間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為扣繳義務人、納稅義務人保密或故意泄密的,按照《征管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理。
關鍵詞:煤炭行業;個人所得稅;看法;建議
中圖分類號:F426.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10-0-01
隨著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交納個人所得稅已成為每個公民的光榮義務。個人所得稅的改革也歷經了數次。但是,隨著我國城鎮職工工資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城鎮居民生活費用開支范圍隨之擴大,數量也隨之增加,個人所得稅的一些條款已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同時個人所得稅政策也沒有考慮像煤炭等一些特殊行業的特殊情況,使個人所得稅不能實現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功能。
一、煤炭行業現狀
1.煤炭行業特別是井下工人收入水平偏低。有媒體對我國行業工資情況進行了調查,并制作了行業工資排行榜。排行榜顯示,民航業職工工資水平最高,每人每月達到6000-7000元,隨后依次是水電、郵電、鐵道、金融和有色金屬等行業,排在最后的是煤炭行業,工資是每人每月3000-4000元。
2.個人所得稅不分行業一刀切。我國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按地區劃分,稅前扣除項目不分行業實行一刀切。煤炭是特殊行業,工作環境差、條件艱苦,國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發放的下井津貼、班中餐等,但這些都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就增加了煤炭職工的稅負。
另外,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不考慮撫養人口、物價上漲、有無享受養老保險等情況。煤礦井下職工大部分是從農村招的工人,配偶大多沒有工作,家庭負擔重。 2011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訂。修改后的個稅起征點提高了,但仍遵循了一刀切的辦法,即完全根據個人收入情況征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沒有充分考慮家庭因素。如一個上有老,下有小的工薪家庭,本來收入來源就不多,每個月人均可支配的生活費用已經很低,卻仍要繳納為數不少的個人所得稅,使原來就不寬裕的生活顯得更加拮據。目前,我國這樣的家庭很多,特別是煤礦行業,他們的收入來源主要是工資、薪金而無其他別的來源。因此為了公平稅負,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應該改變。
3.沒有考慮井下工人工作環境和勞動強度,個稅稅率偏高。在我國,煤炭業一直被歸為第二產業,在現行稅制的設計方案中,國家未充分考慮煤炭作為資源性行業的特點,在制定區域財稅分配制度時,也沒有從稅收方面對煤炭行業的長遠發展給予支持。隨著科技的發展,采煤技術較以前有了很大的改進,但大多數煤礦現在仍然工作條件差,勞動強度大,危險性程度高,再加上井下煤炭粉塵多,長期見不到陽光,導致井下工人的職業病發病率居高不下。與其他行業相比,井下采煤仍然還是典型的險、累、苦、臟的行業。對井下工人的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國家應該給予考慮。
二、對煤炭工業和社會的影響
1.加劇行業分配不公。煤炭行業屬于勞動強度大,危險性高的行業之一,煤炭行業是收入較低的行業之一,根據中國統計年鑒5、中國統計年鑒6資料分析,煤炭工業又是目前稅負最重的行業之一。與其他行業相比,充分顯示出煤炭行業同工不同酬的狀況。也與稅收兼顧公平和效率的社會基本價值相違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不分行業,對煤炭等收入較低的行業,職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占收入的比重相對較高,而收入較高的企業,其職工繳納的稅額占收入的比重就相對較低。
2.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煤礦職工收入低、負擔重、稅負高,即使是煤礦職工收入提高了,但由于家庭負擔重,仍屬于相對貧困范疇,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又不考慮撫養人口、物價上漲、有無享受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個人所得稅的交納更加重了煤炭工人的負擔。目前的狀況對社會的和諧穩定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3.造成企業人才短缺。由于井下采煤工作很艱苦,收入水平又很低,難以負擔家庭開支,所以近幾年來,很少有人愿意長期從事這一職業,多數煤炭院校非煤院校的采煤專業,紛紛轉向非煤炭所需人才的培養,導致井下采煤工人隊伍很不穩定,人員流失情況嚴重。礦井一線工人多來自邊遠地區、受教育程度較低的農民工,人才匱乏的局面非常嚴重。
三、幾點建議
鑒于以上情況,如何維護社會的穩定和發揮稅收的杠桿作用,國家對特殊的行業應該制定特殊的政策,應該考慮對煤炭行業特別是采煤工人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適當的調整。
1.提高煤炭企業職工收入。目前,國有煤礦企業職工的收入低于全國的平均收入,僅是電力行業的1/2左右,是社會同等管理、技術人員平均收入的70% 左右,收入偏低是造成國有煤炭企業人才流失,職工隊伍不穩定的突出矛盾,因此,筆者認為應將煤炭企業職工的平均收入提高到全國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以上。
2.對煤炭行業的個人所得稅增加扣除項目。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不分行業實行一刀切。煤炭是特殊行業,工作環境差、條件艱苦,國家給予采煤工人的井下津貼、班中餐等各種補貼,是考慮到采煤工人工作的特殊性,對他們所處艱苦勞動條件的一種補償,而非采煤工人的獎勵工資或效益工資。因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應該扣除各種補貼后再進行計算,讓煤炭工人應得的補貼得到實處。否則會增加了煤炭職工的稅負,也虛增了煤炭的成本,所以煤炭行業所特有的各種補貼應允許在稅前扣除。
【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 征管; 弊端; 對策
一、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存在的弊端
(一)稅率偏高,稅率檔次設置不合理
有關統計數據顯示,香港地區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15%,新加坡的為2%―28%、馬來西亞的為1%―29%、日本的為10%―37%、美國的為15%―39%,與這些重要的貿易伙伴國稅率相比,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5%―45%,明顯偏高,而且稅率檔次的設置不合理。這使得我國出現收入大戶偷逃稅款,稅款嚴重流失的現象。按收入來源不同分類征稅,雖便于操作,但顯失公平;如果不考慮納稅人負擔的不同而以統一稅率征稅,也有悖公平稅負的理念。
(二)模式有問題
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選擇的是分類稅制模式,以個人為基本納稅單位,無法按不同家庭負擔和支出情況的不同做到區別對待,難以實現量能負擔的稅收原則。以代扣代繳為主要征收方式,納稅人實際上并不直接參與納稅過程,這不僅在代扣代繳制度貫徹不利的情況下造成稅收流失,更重要的是不利于納稅人提高納稅意識。而不斷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是現代稅制實施所需具備的重要條件。
(三)征管手段單調,征管技術落后,法規不完善
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計算機運用主要集中在稅款征收環節,納稅稽查主要靠手工,稅務機關的計算機未能實現與海關、企業、銀行、商場、財政、政府等部門的聯網。各地信息化改革進程不一,計算機使用程度差異大,個人所得稅征管的規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實現統一的征管軟件,信息不能共享,影響了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納稅情況的審核,降低了效率。稅務部門所掌握的納稅人的納稅信息太少,加上個人所得稅的專職稽查人員不多,難以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作經常性的檢查。稅收征管手段對稅收制度的保證程度則受到稅務部門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納稅環境的雙重影響。個人所得稅法不完善主要表現在,規定的稅率檔次過多,以及內外個人股息及各項扣除規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項目按次(月)分別扣費計稅等,給了偷逃稅以可乘之機。國際經驗表明,單一的個人所得稅無法有效地發揮對個人收入的調節作用,必須輔之以遺產稅、贈與稅、個人財產稅、個人消費稅、社會保障稅等,才能彌補個人所得稅的不足,充分發揮整體調節作用。
二、解決對策與手段
(一)加大個人所得稅相關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
稅務機關要在全社會倡導“繳稅光榮,偷逃稅可恥”的觀念,形成“公平稅賦”的良好氛圍。建立個人所得稅遵守情況評價體系,將其與職位的升遷、先進的評選、執照的申領與年檢掛鉤,以此約束個人納稅行為、督促其依法納稅。可以通過舉辦講座、稅收相關知識的咨詢以及稅收知識競賽等形式,普及相關法律知識,讓他們了解為什么納稅、納多少稅和怎么納稅等問題。同時,個人所得稅征管人員自身要提高業務水平,熟練掌握稅收政策,充實稽查力量,廣收案源信息,開展各項征稅內容的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加大處罰力度,著力程序化,提高執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擴大稅基、調整稅率、調整費用扣除標準
中國經濟增長,大部分人的工薪收入雖有所提高,但物價也在上漲。據有關資料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交納人群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工薪階層,第二位是在中國的外國人,第三位才是民營企業主、個體戶、大明星等這些富者。我國應看到世界減稅趨勢,應對工資、薪金計稅依據起征點重新設計,將扣除數提高,稅率參照別的國家也應作相應的調整,對家庭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應采取低稅率計稅。著重加大對高收入人群和非勞動所得的征稅力度和監控力度,建立有效的監控機制,用切實手段及有效措施使其個人的“隱性收入”顯性化,并提高征收比例,必要時可采取加成征收的辦法,運用個人所得稅、遺產稅等其它稅種進行雙重調節,以免其偷漏稅,使損失最小化。
(三)建立新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
建立以家庭為基本納稅單位,以綜合收入為稅基,實行單位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為特征的綜合所得稅制。正常工資收入個人所得稅由單位代扣代繳,除此之外其它收入由職工自行主動申報,由納稅人將統一制發的表格填好后交稅務局,這實際上也是對納稅人自覺程度的一種考驗,若有隱瞞欺騙,一經查出,都得課以重罰。同時財政、稅務部門運用稅收的再分配屬性,在個人所得稅調節方面對低收入貧困人群進行政策傾斜,制定相應的優惠、福利性政策和措施。
(四)加大征管手段的科技含量
要建立信息化,提高征管水平,建立具有開放性、監控性、標準性、高效性的個人所得稅征收體系。建立跨行業、跨地區的公民收入監督信息共享體系,有效地對公民收入所得進行監督,使個人所得稅公民據實申報,打擊偷逃稅行為。開發適合實際情況的個人所得稅征收軟件,運用高科技手段,對個人收入及納稅情況進行及時的跟蹤監控。條件成熟時,可實行網上申報和銀稅聯網,使稅收征管發生質的飛躍,工作效率顯著提高,從稅收預測、辦理登記、納稅申報、報稅審核、稅款征收、稅務審計選案及操作過程控制、稅源監控等環節廣泛地依托現代科學技術。另外,也可仿效發達國家建立個人稅務號碼,加強銀行功能,減少經濟生活中的現金流轉;也可建立個人收入申報檔案,代扣代繳明細賬制度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強化對個人收入的全員全額管理。
(五)加強部門合作
一、個人所得稅扣繳、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沒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這部分稅收流失最為嚴重。
(二)工資、薪金所得扣繳不足。只計算財政發放部分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收,單位發放的獎金、福利等沒有并入基數一并計算繳納,這部分稅收流失也較為嚴重。
(三)集資發放的利息沒有按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四)征管部門出現征管“盲區”,造成個人所得稅流失。
(五)少數征管人員在稽查過程中不堅持原則,計算基數不準確,也造成了少部分個人所得稅流失。
二、個人所得稅扣繳、征管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一)《個人所得稅法》宣傳工作不夠到位,廣大群眾除了對工資、薪金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略有了解外,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征收對象和內容知道的不多。
(二)部分單位領導和會計人員法制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不嚴格按《個人所得稅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有意或無意少代扣代繳和不代扣代繳。
(三)稅務部門征管力度不夠。一是個人所得稅稅源較為分散,征收和監管的難度較大;二是稅務部門受人力資源的限制,人手不足和部分稅務人員的素質不高。
(四)部分單位會計人員素質的制約。少數會計人員對《個人所得稅法》理解、認識不足,不能準確計算個稅,以致不能完全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三、幾點意見
(一)加強稅法宣傳。通過宣傳,使絕大多數納稅人了解、掌握《個人所得稅法》,取得廣大群眾對個稅征收工作的支持,使個稅征收工作深入人心,以保證稅法的正確貫徹執行,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全面、協調、健康發展。
(二)加大執法力度,爭取應征盡征。稅務部門一要堅決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履行職責,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和內容、適用稅率及扣除標準依法治稅。二要建立健全稅收征管制度,嚴格內部控制制度,推行違規責任追究制度,增強稅收執法的透明度,嚴格實行辦稅公開,杜絕為稅不廉現象,以保證應收盡收。三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征收管理,確保政策到位、措施得力、管理規范,努力將個稅征管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