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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在我國加入WTO后,切實履行與保險有關的入世協議,積極應對入世后保險市場競爭的挑戰,需要按照市場化理念和國際理念,遵循透明度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不斷完善我國保險競爭規則,以克服現行保險市場競爭規制模式存在的不足。對于保險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要實行“標本”兼治。特別是對保險業壟斷的規制,不能照搬他國經驗,而應結合我國保險體制市場化改革的實際,綜合運用法律手段、政治手段、經濟手段進行治理。
一、我國保險市場開放面臨的規制挑戰
隨著入世后對入世協議的逐步落實,我國保險市場將進一步開放,保險規制也面臨著許多新的挑戰。
1.外國保險公司大量涌入,再保險市場在開放中面臨著最大挑戰。具有雄厚資金實力,先進保險技術和豐富管理經驗的外國保險公司與不成熟的中資保險公司同臺競爭,這無疑會給中資保險公司帶來競爭壓力,并壓縮中資保險業的生存和發展空間,保險市場份額將被重新分割。特別是再保險市場,根據前對外經濟與貿易合作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具體承諾減讓表》來看,我國的再保險市場將面臨百分之百的開放,直面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
2.保險費率趨向市場化,使保險定價越來越細,不良風險獲得保險保障的困難越來越大。在一個自由競爭的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必須與投保人的風險水平相適應,至少應該接近于其他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這就要求保險公司根據不同的風險分級變量自由定價,否則會失去競爭機會。開放保險市場所帶來的一個不可避免的結果就是不同風險之間價格差異的擴大,保險公司將通過越來越多的風險分級變量把投保人根據其風險水平分成許多不同的費率組別,自由定價的政策將迫使保險公司充分利用有關保單持有人相關統計信息來確定保單價格,從而使保險市場價格趨于敏感性和多樣化。
3.經營費用和人傭金將大幅下降。在所有實施壟斷經營、價格控制、卡特爾或缺乏真正競爭的國家,保險公司由于缺乏競爭壓力,其經營效率普遍較低,如經營管理費用過高,支付給人的傭金遠遠超出必要的水平,而這些經營費用水平在完全市場化的競爭中是不可能維持的。隨著我國加入WTO,保險市場不斷開放,國內保險公司為了參與競爭,搶占市場,必定采取低費率政策,從而導致承保利潤下降,無力支付高額的費用和傭金。因此,削減經營費用、降低人傭金將成為保險公司重要的競爭手段。這必將對目前我國保險經營方式和保險市場利益格局產生巨大的沖擊。
4.保險監管機構壓力增大,監管體系將與國際慣例接軌。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使我國保險市場上競爭主體不斷增加,成份愈加復雜,這將給我國的保險監管帶來新的挑戰。根據WTO確立的國民待遇原則,在對保險市場競爭的規制上,內資與外資保險機構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業務范圍、經營規則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應一視同仁,這就要求保險監管應盡快通過體制和模式的創新以與國際慣例接軌。
二、現行保險市場競爭規制與WTO法律制度之間的差距
我國保險競爭規制模式在基本精神、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等方面,雖然正在努力與WTO法律制度但仍有不符之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過于強調保險市場的安全和秩序,疏忽其他同樣重要的價值目標——自主、效益、公平競爭。盡管WTO法律制度在金融服務問題上給自由化以相對的保留,但是自由化始終是金融服務協議的基本目標。然而,我國現有的保險競爭規制模式在價值目標上,強調國家的管制利益,疏忽了市場主體自益的維護;強調行政性的強制監管,相對忽視保險業的自律和保險公司的內控。
其二,將內資保險與外資保險、外國保險區別對待。為強化外資保險公司的競業監管,我國制訂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專門性規章。這些法規和規章表明,我國在針對保險市場主體的立法上試圖做到內外有別。其實,《保險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也體現了內外資保險公司差別待遇。如《保險法》第7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規定:“合資企業和各項保險應向中國的保險公司投保。”
其三,在保險法制的公開與創制方面,透明度尚有很大差距。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重要原則。這不僅是一項程序性原則,也是一項實體性原則,它體現在世貿組織上主要協定、協議中。《服務貿易總協定》第6、第7條對成員方國內法規創制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即對于成員方已經承諾開放的服務部門,其國內法律法規的制定必須遵循合理、客觀和公正、統一的原則。統一性要求在成員領土范圍內管理貿易的有關法規不應有差別待遇,即中央政府統一頒布有關政策法規,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上述事項的法規不應與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觸。但是,中央政府授權的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員對法規的實施實現非歧視原則。
透明度原則要求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必須及時地公開和通報,并應將有關法令、規章或行政指令等迅速地報告給服務貿易理事會,還應建立相應的機構和機制來確保這種公開和通報的全面與及時。我國現有保險法制的公開,雖有了一定的機制,但是仍然缺乏嚴格的執行和監督規程。特別是監管當局針對具體問題所做出的、實際具有法律效力的應對性答復和解釋,往往缺乏嚴格的程序規范,其透明度難以保證。根據WTO法律制度的要求,任何成員方認為其他成員方所制定的政策、措施和法規將影響協議的實施的,有權向服務貿易理事會報告。這意味著如果我們不迅速改變保險立法的缺乏透明度和統一性的狀況,我國將可能面臨眾多來自WTO成員方保險公司的,從而在國際保險合作和競爭中陷入被動局面。
事實上,我國的保險競爭規制制度也缺乏透明度。政府對保險業進行規制的內容、措施、手段和程序缺乏透明度。誠然,在我國現有條件下,要確保透明度原則在保險市場競爭規制的實踐中得到實現,還有一定困難。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我國的信息公開制度雖然開始建立并受到普遍關注,但由于認識的偏差、物質基礎的缺乏及體制的障礙,我國的信息公開,無論從內容、范圍還是從形式和程度上都還遠不能滿足WTO的需求,甚至被認為是貿易上缺乏透明度的國家。其次,部門立法制約了國家法律體系的科學和統一。我國的保險法制的草擬和創制者大多是由政府職能部門——中國保監會來充任。由于政府職能部門存在著明顯的行政目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草擬創制必然會滲透其主體利益色彩。這勢必會影響保險法制的合理、公正和統一,從而在實質上違背透明度原則。
三、完善我國保險市場競爭規制的對策
1.確立保險競爭規制的市場化理念
所謂市場化理念,就是對以市場作為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手段的一種信仰、期待和追求。市場化理念應該是保險市場競爭規制基本價值體現。因為:①市場化理念是競爭規制的重要理論基礎。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市場競爭規制強調的是通過法律手段來約束和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從經濟角度分析,它主要通過對該行為的鼓勵、限制或懲罰給競爭者以壓力,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雖然這種壓力的形成也依賴于直接的行政約束,但更多的或主要的通過市場的力量問接作用于市場主體,在這里,市場仍在資源配置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這也是市場規制與市場管制的實質區別所在。②市場化理念是WTO法律制度的靈魂。WTO所架構的是一種以市場為價值取向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市場經濟中的市場應當是完整的、開放的,市場機制是完善的,市場監管是有效的,市場運行是規范的,這就要求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必須有限度。這是WTO法律制度的一個基本前提。實際上,自80年代以來,包括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在內的非市場經濟國采取了市場經濟制度或進行了以市場經濟為走向的改革。各國經濟的市場化使作為“經濟聯合國”的WTO的產生和發揮作用有了一個更加廣泛的基本制度基礎。要在我國保險競爭規制中貫徹市場化理念,必須對我國現行保險市場規制模式進行全面改革和創新,包括:規制主體要從政府他律一元規制主體到除政府以外的包括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中介機構等多方參與的他律性和自律性相結合的多元規制主體的轉變;規制手段要完成從政府行政審批、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單一行政規制手段到對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查的法律規制手段為主的轉變;規制的目標上要從保證保險市場的穩定和安全、控制保險風險為唯一目標的安全規制到安全優先、兼顧效率的規制的轉變;規制的時問上要完成從事前上報審批的事前規制和向事前報批、事中監督和事后評價和懲處的全過程規制轉變;規制的內容要從以條款和費率監管為中心到以償付能力為中心的轉變。
2.借鑒保險競爭規制的國際經驗
保險市場的國際化決定了保險競爭的國際化,這就要求我國應開展和加強保險競爭規制領域的國際合作。WTO要求成員方在制度變革上應能逐漸地接受金融自由化理念。我國應在維護國內保險市場秩序的同時,要大膽地為保險法制的國際化創造條件,為我國保險市場早日真正地融入國際保險市場提供法律保障。
3.進一步完善保險市場規制的法律體系
為適應WTO法律制度的要求,必須立足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順應世界保險業競爭發展的趨勢,加快完善我國的保險市場規制法律體系,建立有效的保險規制的各項法律制度,以規范我國保險市場競爭,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第一,在遵循WTO國民待遇原則的同時,充分利用國際法律資源,保護我國民族保險業。一方面,我們按照WTO的要求,抓緊修改現行保險法律法規,廢除對外資保險公司的歧視性待遇規定(如經營許可證審批的條件過于嚴格、程序過于繁瑣,經營地域和展業范圍的限制等)和超國民待遇規定(如稅收優惠和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優惠等),以創造一個內外資保險公司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要遵守國際義務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和其他相關國際法律給與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和保護性條款,以及我國在與WTO其他成員方談判中所爭取到的一些權利,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尚屬于幼稚行業的我國民族保險業給予適當的保護,使我國的保險開放能夠積極而又穩妥地推進。
第二,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監管法律體系,構建一個以保監會為核心、保險行業自律為補充、保險公司自控為基礎、其他相關部門(如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配合的保險市場規制的多元立體網絡結構。在目前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還不可能改變的情況下,尤其要在法律上明確保監會在保險競爭規制中的職責權限,加強保監會與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同時,要積極開展調查研究,為我國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統一監管體制,做好必要的立法準備。
第三,強化對保險業壟斷經營的規制。壟斷經營是當前我國保險業市場化進程中的突出問題。在規制保險壟斷問題上,我們既要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又不能照搬他國的模式,而應結合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和我國保險體制市場化改革的要求,采取相應的法律對策。雖然我國保險業也存在著經濟壟斷的現象,但由于傳統計劃經濟的影響和現行體制設計的缺陷,我國的保險壟斷主要還是行政壟斷。因此,目前我國保險業反壟斷的主題應該是以反對行政壟斷為重點,要依法限制地方政府對保險業的干預,為保險市場主體平等、自由的競爭營造良好的環境。在我國《反壟斷法》尚未出臺前,就以《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反壟斷的規定為法律依據,由保險監管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承擔反保險行政壟斷的職責。必須明確,我國反保險行政壟斷是一項復雜而長期的任務,既有賴于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賴于新的保險市場主體的培育、保險市場競爭機制的完善和保險監管制度的創新。正如有的學者主張的“行政性壟斷綜合治理論”那樣,解決保險業的行政壟斷問題,同樣需要政治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三者配合使用。
保險國際化是指各國保險活動日益跨越國界,相互聯系不斷加強的過程,即保險分配關系在國際范圍內的體現。保險分配關系在國際范圍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分配關系。這是第一層次的保險分配關系,它包括本國保險人與國外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和國外保險人與本國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具體體現為本國保險人走出國境到國外開設分公司或子公司,國外保險公司到本國開設分公司或子公司;其二,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分配關系。這是第二層次的保險分配關系,反映著保險資本的社會化、國際化。保險分配關系的兩個層次反映著保險分配關系在國際范圍內的體現。隨著保險活動的擴展,保險國際化的內容日益豐富,主要有保險企業國際化、保險市場國際化、保險監管國際化等方面。
保險企業國際化指一國的保險業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保險業務,形成信息靈敏、規模適當、結構合理的保險企業網絡。同時在對等的條件下,允許外國保險機構進入本國,開放本國的保險市場。
2我國保險企業國際化的現實考慮
筆者認為,中國保險企業國際化的方式是多樣化的,我國保險業國際化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來進行現實考慮。
第一,不一定要在本國市場出現飽和時才向海外擴展。通常大型保險公司只有在本國的業務和市場出現飽和的情況下才會向海外擴展。在本國拓展業務的同時,適當向海外擴張,通過實戰學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等也可以促進本國業務的成熟。
第二,國際化所帶來的風險仍應重視。在全球保險業國際化的過程中出現了兩個明顯的現象:一是過去很多曾是封閉型市場,現在向國外保險業開放,明顯的例子就是歐盟、印度以及中國。但實際上包括法國和德國向海外保險公司開放市場也是在十多年里才開始的;二是許多曾對保險產品費率和條款格式進行嚴格控制的國家,已開始放松管制。現在如果一個企業要進入海外市場,門檻來自于純粹市場經營能力,而不再是法律法規方面的限制。如果人們對新的市場不熟悉,仍然要面臨嚴峻的考驗。
中國保險企業走出去之后,就要面臨所在國的法律約束和監管,必然需要對所在國法律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很好的把握。除此之外,保險企業應重視文化的認同,這是企業國際化過程中最不容易被看到,但又是最容易造成損傷的風險。
可以說,保險國際化后對保險經營的影響主要是經營風險的增加。保險經營風險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承保風險,一類是投資風險。在承保方面,保險國際化使得保險經營國際化和慣例化。另外,國際化使保險市場競爭加劇,那些片面追求份額、不計經營效益的非理性競爭行為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對整個市場,以至于對整個行業造成損害。在國際化條件下,再保險分出業務和轉分保分出業務在更多的國家分散。任何一個國家金融形勢的變化和保險市場的波動都會對再保險業務分出國的保險市場產生影響,都會導致業務分出國保險市場的波動,甚至導致業務分出國保險市場的不穩定,這對保險監管部門也有一定的風險。在投資方面,國際化會增加匯率風險、利率風險和信用風險。在這種體制下,不但本國利率的變化會影響本國保險業的發展,而且關聯國利率的波動也會對本國保險市場產生互動。同時,不同國家的交易方的信用水準也會影響本國保險業的穩定。總之,在保險國際化條件下,保險公司風險將出現多元化、國際化和復雜化,保險市場波動將呈現出連動化的新局面。因此,對于國際化中出現的風險仍應予以重視。
第三,大力發展我國再保險市場。再保險的國際性特征,決定了它必然成為保險國際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加速我國保險國際化的進程,就必須大力發展我國的再保險市場。近年來,隨著直接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我國再保險市場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目前,我國再保險市場初步形成了國有控股(集團)公司、股份制公司和外資公司多種形式并存、專兼業經營相結合、公平競爭、多元化發展的市場格局。截至2008年年底,我國專業再保險公司共9家,其中,中資專業再保險公司3家(1家集團公司、2家股份公司)、外資分公司6家。隨著再保險供給主體的增加,以及各主體資產總額的上升,我國再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進一步提高。
3完善我國再保險市場的途徑
3.1優化市場主體結構,擴大國內再保險供給能力
其一,做大做強中再集團的同時,加強市場行為監管,反對其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通過改造中再集團,使其成為符合現代經濟要求的市場主體不失為一條捷徑。但是在改造中再集團的時候,必須將其推向市場,讓其感受到市場的壓力,促使其自身的變革,實現在自由競爭環境下的鳳凰涅槃。
其二,建立共保集團,鼓勵各直接保險公司建立互惠共保體系。巨災風險損失的巨額性和競爭的激烈性,都促使國內保險公司選擇了聯合以應對大型的單個保險項目。國內已形成了共保機制,實行首席共保人制度,這樣的合作無疑增強了國內保險公司整體的承保能力,緩解了國內保險公司之間的惡性競爭,但是對于常規保險業務,國內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較少。對保險公司來說,即使承保的是非巨災風險等,也會由于某一風險的發生,導致賠付額瞬間大幅上升,導致公司經營的不穩定。所以,各保險公司應繼續考慮針對一些特殊風險,建立行業互助保險組織或組建某風險同保集團,這樣既可形成國內各公司間的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共同發展的良性循環,促進我國再保險市場盡快走向成熟,也可防止出現市場開放造成的保費嚴重外流現象。
其三,鼓勵、促進中外資再保險公司合作。國際再保險業開展得較早,早期的經驗積累和數據較完善,我國專業再保險公司可以引進短期外資戰略投資者,或中資再保險公司與外資公司建立短期戰略合作關系等方式獲得國外先進承保與風險管理技術和信息系統管理經驗,提高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
3.2鼓勵再保險中介機構的發展
由于再保險行業對從業人員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較一般保險行業從業人員的要求更高,因此國際上大部分再保險人的業務都是通過再保險經紀人等中介機構辦理的。而目前我國再保險經紀人寥寥無幾,再保險中介機構的緩慢發展,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再保險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而以再保險經紀人為代表的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高要求性則是再保險中介機構發展緩慢的主要因素。因此,提高再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政府應以多種渠道和方式加強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專項培養,加緊培養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質、高水平尤其是國際型、開放型、復合型的再保險管理人才和業務專業人才。
此外,應進一步建立完善再保險監管制度。我國應建立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相結合,并以間接監管制度為主體,符合國際慣例并體現自身特色的再保險監管體系。具體來說,我國應建立包括市場準入機制、市場日常監管和市場退出機制在內的再保險全過程監管框架。
4加強我國保險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對于跨境保險機構,母國監管當局和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進行合理的監管分工和合作。通常,母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資本充足性、最終清償能力等實施監管,東道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所在地分支機構的資產質量、內部管理和流動性等實施監管。同時,兩國監管當局要就監管的目標、原則、標準、內容、方法以及實際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協商和定期交流。因此,在逐漸開放我國保險市場的同時,應盡快對在我國境內設有保險機構或我國在對方國家設有保險機構的監管當局建立穩定的監管協作機制。具體來說應參照東道國與母國監管責任劃分的國際慣例,加強監管信息交流,協調實施對跨國保險機構的有效監管,在保險業全球一體化進程中,確保任何國家、任何形式的保險公司都不能逃避監督。
另外,要積極參與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各項活動,加大對國外先進經驗和成功做法的引進,從而提高我國的保險監管水平。作為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會員和新興市場國家的保險監管當局,中國保監會要切實利用好這個國際保險監管交流與合作的場所,積極參與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各項活動,認真學習世界各國同行們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同時,有針對性地研究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近年來制定的對各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保險監管原則和建議,及時引進國外先進經驗和成功做法,結合中國具體國情,研究出一套既符合中國保險業實際,又能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管機制,提高我國的保險監管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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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出口信用保險模式問題對策
在當今激烈的競爭的國際貿易市場上,如何按照符合國際規則的運作方式,支持和促進出口的發展,為企業提供一個安全的出口和融資的環境,是政府和廣大出口企業都關心的重要議題。作為提供風險保障的出口信用保險,其作用越來越被人們所認同。
一、出口信用保險的國際運作模式
由于各國(地區)的政治、經濟、法律制度以及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歷史沿革上的差異,世界各國的出口信用保險的運作模式也就各不相同。按照傳統的做法,根據承保政策性業務的主體性質不同,出口信用保險可劃分為以下5種模式:
1.政府直接辦理模式。它的特點是政府在其機構中設置一個特別部門,專門辦理出口信用保險。該模式以英國和日本為代表。
2.政府成立全資公司辦理模式。它的特點是依照國家法律和政府命令由財政出資組建全資國有公司,專門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政府只負責經營政策和方針及資金上的支持,并不具體經營。加拿大、印度、香港和韓國是這種模式的典型。
3.政府控股辦理模式。它的特點是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機構是一家股份公司,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占有該公司超半數以上的股權,政府作為該公司最大的股東控制經營。法國、荷蘭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均采用這種模式。
4.政府委托私人機構辦理模式。它的特點是政府制定政策,私人機構辦理,國家承擔最終風險。德國、阿根廷采用該模式。
5.進出口銀行辦理模式。它的特點是出口信貸與出口信用保險同時提供。牙買加、墨西哥和中國臺北采用此模式。
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發展存在的突出問題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自成立以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發展較快,承保金額從2002年的27.5億美元發展到2005年的212億美元。但在迅速發展的同時,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
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開展雖已有10多年歷史,但迄今還沒有專門的出口信用保險方面的法律規范,在《對外貿易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中也沒有明確。對出口保險政策、保險費率基準、國家風險及限額控制,以及出口信用保險的具體投保事項,如承保范圍、保費率、損失界定等方面,國家還沒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全面、統一規定。由于缺乏法律保障,造成出口信用保險的經營和管理體制不穩定,參與部門和機構的性質、職責及相互關系很不明確;保險賠付不規范,影響企業的投保積極性,不利于出口信用保險的開展。
2.投保申請周期過長,投保費率過高
目前,出口企業從申請出口信用保險到最后投保,中間最少需要十幾天。這對于短期出口業務來說顯然周期過長。對于中長期的項目來說,申請投保的時間更長,另據資料顯示,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平均保費率近1%,對東歐、南美、非洲等急需投保的國家和地區,平均保費率高達2%。偏高的保險費率對我國許多處于虧損或保本經營狀況的外貿企業及許多中小企業來說,無疑增加了成本,削弱了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3.出口信用保險額度分配不均,使很多項目得不到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
我國65%的出口信用保險額度是對西方等發達國家,這些國家經濟發達,保險額度有較大剩余。而對我國周邊及東南亞國家保險額度有限,這些國家經濟不夠穩定,外匯短缺,在外貿項目中難免出現不付款或拖延付款的情況,收匯風險更大。
三、促進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發展的對策思考
在借鑒國際出口信用保險發展模式的基礎上,針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的具體問題,本人提出了以下幾點建議:
1.建立和健全有關出口信用保險的法規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無論采用何種模式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他們都有一個共同點,即出口信用保險都是在法規基礎和框架上建立起來的。我國應借鑒英國、日本、韓國的經驗,制定《國際貿易保險法》,規定出口信用保險的宗旨、經營原則、管理方式、各參與機構的權利和義務等等,以約束和規范參與機構的行為,明確各自的職責,保證業務操作的規范化,確保出口信用保險的發展有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2.降低保險費率
保險費偏高是出口信用保險不被大多數企業所認可的一個重要原因。偏高的保險費率對我國許多處于虧損或保本經營狀況的外貿企業及許多中小企業來說,無疑增加了它們的出口成本,削弱了其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因此,保險費率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的下調,達到企業可以接受的水平。
3.合理分配保險配額,推動出口貿易范圍的擴大
鑒于目前我國出口企業與風險較高的新興市場外貿合作越來越多,出口信用保險配額應重新調整,以推動我國出口貿易范圍的擴大。保險企業應改變傳統的以風險大小為標準分配保險配額的做法,積極配合國家的對外貿易政策,在保持盈虧平衡的前提下,將保險配額向新興市場傾斜,大力支持出口企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出口信用保險的經營模式楊學進[J]中國科技產業月刊1995(3)
一、保險國際化的方式及實證分析
(一)保險國際化的方式
從目前看,保險國際化方式主要有三種:
1.投資國外保險市場。即通過在國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向外國保險市場滲透,這種方式是目前保險國際化的主流。但是,由于世界各國保險市場開放程度不同,開放方式各異,因此,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難易程度也不相同。
2.投資國外資本市場。即將本公司的資金運用到國外資本市場,分散投資風險,尋求資本收益。這種方式一般受本國保險法關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規定的限制。
3.開放本國保險市場。通過完善保險法規,逐步開放本國保險市場,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參與本國保險市場,國內保險市場經營主體的國際化和本國風險管理的國際化。
(二)實際分析
從目前情況看,歐洲經濟及保險一體化就是保險國際化的一個實例。為了推動歐洲共同體保險市場一體化進程,1994年7月1日,歐洲第三代保險決議生效。決議的主要內容是:(1)統一歐洲共同體保險業執照、確立本國控制的監管原則和取消對保險業的高度監管;(2)統一執照將允許共同體成員國保險公司在本國注冊,在歐洲共同體的任何地方從事保險業務;(3)由保險公司注冊國負責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償付能力的執照由保險公司的注冊國來頒發,但所有共同體成員國都必須認可這次改革最重要的內容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自由決定費率和條件,監管局的監管目標只限于保持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通過這次改革,過去在許多歐洲大陸國家中實施的保險條款和費率需獲得保險監管部門事先批準的要求已不再存在。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這次管理制度的改革幾乎是一場革命,為了達到預期目的,立法者必須處理好以下主要問題:
1.必須克服各國過去不同的保險監管方式所形成的障礙。長期以來,不少成員國一直規定保險合同的條文必須得到監管機構的批準,認為這樣具體的監管可以增加市場的透明度,最大程度地減少公司之間的不同之處,并方便消費者比較和選擇不同的保險產品。對于保險準備金,雖然所有的成員國都分析保險準備金是否充足,但各國對如何平衡指令性的調控和精算師的職責有很大的分歧,這一分歧在人壽保險中最為明顯。還有些國家一直通過法律和監督人的方式,對保險準備金的具體細節加以規定。在這些國家里,批準保險費的同時一般也要批準技術性指標(預定利率,死亡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這些技術性指標都被用來計算保險準備金。在投資方面,許多國家規定了投資范圍,并且規定在一定類別內最大的投資限額。由于各個成員國對監管方式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各個成員國一般都不愿支持徹底提供服務的自由。
2.事后控制。有些國家的監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對每個保險產品和費率的事先批準。有些國家規定,每個保單用語都必須事先和監督機關達成協議。新保單形式的提議需由一些主要保險公司成員組成保險管理理事會傳閱。提議被批準后,任何希望銷售這種產品的保險公司都可以使用。但是,歐洲委員會指出,事先批準的程序不適合開放的競爭市場的要求,因為事先批準措施是為了減少競爭,并很可能給地方保險公司帶來優勢。因此,成員國必須廢除事先批準的規定。
3.共同認可。為了開創一個充滿活力和競爭性的市場,保險產品和保險費率的事先批準,甚至備案性通知的要求都被禁止。從現在開始,著重于統一執行的標準及對保險準備金、資產的充足性與最低償付能力差額的監管。保險公司即將有選擇在哪個國家設立總公司,在哪種監督制度下開展業務的自由。
二、國際保險監管總目標的調整與監管發展趨勢
保險國際化的發展使全球保險市場逐步融為一體,本國保險市場日益成為全球保險市場的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獨立性相對減弱。在這種情況下,各國保險業的發展不僅要受本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也要受到國際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的加深,影響的程度將越來越大。
由于一國保險市場同時受國內和國際形勢的影響,所以,可以預見,21世紀,各國保險業波動的可能性將進一步加大。為了熨平保險波動周期,促進本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都相應調整了宏觀保險監管目標。總的來看,宏觀保險監管目標主要有四個:一是保持社會對保險制度體系和機構體系的信任;二是增進社會公眾對保險體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在適當程度上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是減少和打擊保險犯罪。在實現上述宏觀監管目標時,各國法律一般要求保險監管部門做到:(1)維護本國保險市場的穩定;(2)依法監管,尊重保險機構的經營自;(3)平衡消費者和保險行業間的利益,以及加予保險機構的負擔和限制;(4)加快本國保險業的改革與創新;(5)在保險國際化形勢下,通過有效監管,增強本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6)堅持市場化原則,保護公平、公正和公開的競爭。
在宏觀監管目標和法律要求的指導下,各國保險監管發展趨勢表現為:
1.混業監管體制將全面取代分業監管體制。20世紀末,金融業發展的新動向就是混業經營。在保險方面,這種混業經營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產、壽險業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滲透,并存在一種產、壽險公司交叉經營的第三保險業務領域;二是銀行、證券、保險和投資之間相互滲透。在混業經營的情況下,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的聯系越來越密切,相互之間的互動效應將越來越大。為了適應混業經營的趨勢,解決混業經營所產生的問題和新的需要,不少國家都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進行了修訂,對保險監管體制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目的在于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場波動對保險業造成的風險。
2.產品監管的市場化趨向明顯。產品的市場化突出表現為保險合同自由和保險費率市場化。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市場經濟體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認為商定保險合同內容和保險產品價格(保險費率)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雙方的事情,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政府不應過多干預。同時認為,政府應該通過讓市場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來實現自由競爭和保險產品創新。從目前看,大部分國家已不再審批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在實行產品市場化的同時,各國仍保留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否決權,即如果保險監管部門認為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了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道德標準,或有不公平行為,有權要求保險公司予以糾正。在放松保險產品監管的同時,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加強了對保險投訴的監管,注重研究網絡經濟對保險業發展的影響,加大了對網上保險產品銷售行為的監管力度。
3.償付能力監管日益成為監管工作核心。近年來,保險監管重點越來越偏重于償付能力監管。而且,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信息技術的進步,償付能力監管不斷被賦予新的內容,監管方式也日新月異。盡管各國的監管方式不同,但毫無疑問,全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正在由傳統的靜態監管向現代的動態監管轉變,正在由業務和財務分離監管向業務和財務一體化監管的方向轉變。
4.保險信息公開披露制度日臻成熟。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的信息越多,越能幫助投保人正確選擇保險公司以轉嫁風險,越能減少信息不對稱形成的市場失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時,大部分國家的保險監管部門認為,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的信息,可以通過社會的力量強化對保險公司的監督,有利于保險公司加強自律。基于此,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建立了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信息,以便于社會各單位和個人了解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
5.依法監管走強。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保險監管也注定應依法監管。目前,各國都有保險監管法規,通過法規對保險監管部門的職責和權限進行規定。這些法規同時也要求為保險監管部門錯誤的監管行為給被監管對象造成經濟損失后,必須依法進行賠償。在具體監管實踐中,普遍增強了監管法規的透明度,大幅度地減少了“暗箱”操作行為。
三、我國保險監管政策建議
(一)現行保險體制評估
從體制方面看,我國保險業發展與世界保險業的發展有一些較為明顯的區別:一是世界保險業正在走集團化、綜合化發展道路,購并活動頻繁;我國則在實施分業發展戰略,這種分業不僅表現在銀行、證券、保險間的絕對分業,同時也表現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間的絕對分業。二是世界上正在實施混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創新,而我國則在落實分業監管方案。近幾年我國保險業的大踏步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但隨著我國經濟開放度的加深,尤其是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經濟必然會被納入世界經濟大循環之中。在未來開放條件下,現行的保險體制對21世紀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將會產生何種影響,應從現在開始研究,適時提出完善方案,這樣才能有備無患。
(二)實施開放性監管戰略
開放性監管戰略條件下保險監管的目的主要有三個:一是在國內保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國保險市場的穩定與發展;二是在國際上全面提升我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三是采用市場手段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兼顧保險市場的效率與公平。為達到監管目的,建議:第一,中國保監會應與國際保險監管組織和他國保險監管部門建立國際保險監管支持體系,通過該體系監管國內保險市場上的外資保險公司和國際保險市場上的本國保險公司,以及接受本國分保業務的國外再保險公司。第二,與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建立監管信息通道,以監管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互動性。第三,加速本國保險業市場化的建設,適當增設中資保險公司,培育全國性保險市場,適當發展現有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培育地區性保險市場;建立市場退出機制,淘汰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公司,優化市場主體結構。通過發揮準入與退出機制的作用,建立適度競爭的完善的中國保險市場體系。第四,建立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的新的監管體制,加強對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制度和體系的過程控制,防范和化解保險風險。
(三)實施優質發展戰略
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是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保險業的發展程度與市場潛力的主要指標。1998年我國保險深度只有1.4%,保險密度只有約100元。而同期發達國家的保險深度已超過10%,保險密度已超過5000美元;發展中國家如印度等國,保險深度也已達到5%,保險密度也達到100美元的水平。在現有GDP水平下,如果用發展中國家保險深度平均水平衡量我國保險業,1998年我國保費總收入應該達到3997億元,而實際上我國保費收入只有1247億元。另外,雖然我國保險業已發展了50年,但新險種開發、老險種升級換代等工作做得還很不夠,保險產品尚未形成優質品牌效應。如在世界上已流行多年的壽險投資連結產品和職業責任保險在我國則剛開始嘗試。由此可以看出,無論從保險業務規模,還是從保險產品結構來看,我國保險市場潛力巨大。因此,目前應通過加強保險監管實施保險發展戰略。首先,應抓住我國“入世”機遇,認真研究國際保險慣例和WTO有關保險業的規則,充分利用國外先進的保險技術,引進先進的保險產品和經營方式,實現“跳躍式”發展。其次,要深化改革,銳意創新,苦練內功,大力挖潛,合理開發和使用保險市場資源。第三,要以“保障經濟、穩定社會、促進改革、造福人民”為總服務方向,大力調整保險產品結構,積極理順費率體系,不斷拓展服務領域。
(四)提高保險信息化水平
我們所處的時代已是信息化時代,信息化和信息資源的利用不僅成為保險公司生存的基礎,而且是保險公司在保險市場競爭中克“敵”致勝的法寶。對我國這樣一個保險業發展落后的國家來說,保險信息化程度將是決定我國保險業在未來開放性中國保險市場上生存的基本條件。因為在未來開放性的保險市場中,“本國”與“外國”不再是投保人選擇保險公司的重要參照條件,只依靠投保人的愛國熱情是不能維護保險公司生存的。在未來保險競爭中,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投保人對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的服務質量和效率的選擇。要創造品牌效應和提高保險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就必須加速保險業信息化建設,提高信息化程度。當前,建議中國保監會牽頭制定行業信息標準,提出行業信息化建設要求和目標,通過建設保險行業公共信息網和各單位專用信息網,并適當聯結保險行業公共信息網和各單位專用信息網的方式,建成中國保險業信息網。
(五)完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
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和保險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強,使越來越多的保險從業人員認識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重要性。但從我國保險業發展和監管歷史來看,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還處于起步階段。這主要表現在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評估尚無成熟的方法。監管償付能力不僅是維護保險行業穩定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只有及時準確地評價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才能及時采取切實可行的監管措施,防范和化解保險市場風險。加強對償付能力的監管,首先要建立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評價制度,正確評估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其次,建立保監會償付能力行動標準和行動方法;第三,嚴格執法,將償付能力達不到標準的保險公司清除出保險市場或進行資產重組。
論文關鍵詞:保險業
保險業作為金融服務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宏觀經濟的聯系日益緊密。近幾年,國際國內經濟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隨著金融一體化和保險國際化步伐的加快,我國保險業的發展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一、我國保險業發展總體情況
1980年,我國恢復開展國內保險業務,至1986年,我國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這一時期,保險公司的發展或者說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完全取決于政府的意志,完全是一種政府行為。1986年,新疆兵團農牧業生產保險公司成立,結束了人保獨家壟斷經營的歷史。此后,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和太平洋保險公司先后于1988年和1991年成立,90年代以后,市場主體不斷增多,截至2008年底,我國保險機構達到120家。但不可否認,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仍屬于寡頭壟斷市場。在眾保險寡頭中金融論文金融論文,國有保險公司是保險市場供給的第一集團,控制著60%以上的市場份額,平安和太保是供給的第二集團,控制著30%左右的保險市場。其他保險公司則是市場供給的第三集團,市場供給量低于10%。20多年來,我國保險業的保費收入快速增長,保險密度不斷增長,保險深度不斷提高。我國保險業保費收入實現第一個500億元用了15年,第二個500億元用了3年,而2001年保費1年實現增長500億元,2008年全國累計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達到了9784.10億元,同比增長39.06%,應該說,目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處于快速增長期。
二、我國保險業發展的機遇
1、經濟體制的轉型是保險業發展的契機
80年代初,我國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轉型為市場經濟,這是我國保險業恢復和發展的直接契機,人們對于不確定性風險預期損失補償的需要刺激了保險需求。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是國有財產,政府是承擔風險的主體,企業并不需要承擔風險,個人也幾乎沒有財產和人身風險來讓保險公司經營畢業論文格式。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同時帶來了許多不確定性風險,人們意識到許多風險難以避免且個人沒有能力完全承擔,因此,企業和個人不得不考慮風險的分散及轉移問題。在這種體制背景下,保險業應運而生并日益發展起來。
2、國民收入的快速增長利于保險業日益發展
國民收入尤其是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速增長,推動了對保險需求的增加。從個體來講,人們對財產和自身安全進行投保,只有人們的財富積累積到一定程度,才有可能為已經積累的財富支付保險費,而這部分保費的支出,來源于新增收入部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自身的安全和生活質量越來越重視,從而對壽險的需求也越來越多。從企業生產來看,根據加速原理,國民收入的增加促進投資的增長,人們為擴大再生產中追加的投資部分支付的保險費,也同樣出資于新增收入部分。扣除物價因素,我國國民收入增長速度平均每年在10%左右,而保費增長速度平均在30%左右,保險業的增長速度超過了國民經濟增長速度。
3、積極的政策促進保險業繁榮發展
隨著保險市場的逐漸開放,國家經濟發展的政策以及保險監管政策對保險業產生較大的促進作用。近幾年,為了應對國家金融危機的影響,中央采取了靈活的宏觀調控政策金融論文金融論文,提出保增長、擴內需、保民生、保穩定等一系列目標,2009年初推出4萬億刺激內需投資,2011年新4萬億投資又將投入,民生工程和基礎建設拉動了對工程險、財產險等險種的需求,汽車振興計劃拉動了車險的需求。中央加大了對“三農”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直接推動了相關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的發展。
三、我國保險業發展面臨的挑戰
1、社會觀念、文化、意識形態的影響仍是根本性的
從中國的歷史來看,中國是一個有著幾千年歷史的小農經濟社會,與西方的工業化社會相比,小農經濟社會重實物而輕貨幣,重個人情感而輕法律契約,重近輕遠,這些歷史積淀無疑與保單契約性等典型特征相沖突。從中國的文化來看,中國文化推崇“富貴在天,生死由命”,信奉“養兒防老”,重視家庭共濟,這些文化基因無疑與保險所具有的防范風險、轉移風險、在全社會范圍內分擔損失的社會機制特性相矛盾。從體制因素來看,自解放以后,中國搞了近30年的計劃經濟。從保障的角度來說,這樣一種傳統的計劃經濟是以否定和忽視自我保障,而以政府保障為其基本特征的。保障程度雖然不高,但范圍廣泛,政府對國有部門的職工實行幾乎“從搖籃到墓地”的全方位保障。改革開放以后,即使理論和實踐都在逐漸發生變化,但傳統體制對人們長期以來潛移默化的影響仍然是十分巨大的,這一影響無疑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對保險公司發展商業保險的挑戰。
2、保險業發展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相適應
近幾年,保險業不斷發揮這保險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參與社會風險管理的功能,已成為經濟社會建設的重要力量和國民經濟的重要行業,但總的來看,全行業基礎較差,底子較薄,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對保險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保險還未滲透到經濟各領域、社會各行業和人民生活各方面,覆蓋面不寬,很多重點領域的投保率不高,無法為人民群眾提供一些迫切需要的保險產品和服務,保險保障的層次也較低,特別是重大自然災害的賠付率較低,以2008年南方雨雪冰凍災害和汶川地震災害為例,保險業分別賠付55億元和10億元,進展直接經濟損失的3.6%和0.12%,與發達國家和地區30%的水平相比差距較明顯。
3、外資保險公司的競爭壓力日益嚴峻
隨著WTO承諾的兌現金融論文金融論文,近來保險監管部門大大放松保險公司的進入政策壁壘,外國保險公司的進入只是時間順序問題。從總體上來說,國外保險公司從資金實力、產品開放技術、展業方式。業務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大大強于國內保險公司。已在中國開業的包括美國,日本、加拿大、瑞士、德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等48家外國保險公司,以及目前在中國設有幾百家代表機構,申請等待營業執照的有上百家外國保險公司,其經營歷史和資產總額條件均大大超過保險公司設立的基本要求。許多公司的經營歷史都在百年以上,資產總額大都在幾百億,甚至幾千億美元以上。也就是說,在中國開放保險市場以后,中國的內資保險公司要與這些十分強大的外資保險公司進行競爭,其嚴峻性是顯而易見的。
4、保險供給能力不足
從現在情況看,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仍表現在對現有保險市場占領上,即由保險公司通過提高保險供給能力,滿足市場已出現的保險需求。例如目前保險公司的業務結構,財產保險上,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和貨物運輸保險市場占據了絕大部分的市場份額;壽險上,意外險和已出現的壽險市場占據了大半江山畢業論文格式。要改變這個現狀,實現保險業可持續發展,要開發潛在市場,如責任保險市場、健康市場保險、養老保險市場等。
四、發展策略建議
為了提高我國保險業的整體效率,提升保險業的國際競爭能力,提出以下幾點策略建議。
1、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
近幾年隨著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監管也在逐步走向成熟。保險監管要根據保險機構風險程度的高低,實施分類監管,防范風險,扶優限劣,優化監管指標,對不同等級的保險機構采取差異化監管,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健全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的執行力,防范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加強對市場行為的監管和對保險資產的監管,堅持以人為本,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作為監管的根本目的。
2、規范市場運行秩序
在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保險機構相繼設立,保險業務從無到有,初步形成了多種所有制形式、多種組織形式并存的格局,市場運行中也積累了一些問題,若要保險業持續穩定發展,就必須要規范市場運行中出險的這些問題,確保保險機構依法合規經營,杜絕數據不真實和損害被保險人權益等違法違規問題,規范競爭手段金融論文金融論文,杜絕靠高手續費、高返還和變相降費等等惡性競爭現象。
3、提高保險公司自身的核心競爭力
當前保險市場上,產品同質性嚴重,開發策略相似性極強,幾乎都沒有自己的競爭優勢,保險公司要形成核心優勢,必須盡快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將經營方式從粗放擴張型轉向質量效益型。例如,人保這樣的大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覆蓋全國的網絡優勢,不斷向綜合性發展,以綜合優勢占領市場。而對中小型保險公司,則宜實行專業化的產業政策,例如市場上已經出現的長安責任保險公司。各保險公司在發展中要始終集中于提高客戶滿意度的戰略,不斷推出各種服務方法。隨著金融市場的完善、可替代產品的自由進入、消費者投資意識的增強,產品種類的多樣化和產品的不斷創新以及資金運用的效果才是保險企業競爭的關鍵,保險公司的發展戰略應該以此為出發點和最終目標。這才是符合保險公司職能的定位,因為產品體現保險公司對客戶風險的識別和管理能力,而資金運用則體現出公司對客戶利益的保護。因此,保險公司最重要的首先是做好產品開發,也是公司資金運用的基礎。其次是客戶服務,維護已有的客戶,并通過帶動效應,擴展新客戶;同時穩定的高收益的資金運用可以促進產品開發和保證客戶利益。
山東省萊州市文化東路770號
摘要: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日趨完善,這就需要根據我國社會經濟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有效可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使社會保險基金能夠健康穩定的運行,促進社會穩定,帶來更大的收益。
社會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其社會作用越來越大。社會保險屬于社會公共產品,具有強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會性,是社會的“安全網”,構建和諧社會離不開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因此,社保基金的監管就成為了重要的環節,加強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對我國社會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997年,為了改變基金管理的混亂狀況,國務院決定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1998年,國務院在組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時,建立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計劃經過各級政府機構改革,自上而下建立起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管體系。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以勞動保障部門行政監管為主,專門監督、內部控制、法律監督以及社會監督有機配合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系,各部門配合共同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據國家審計署的對29個省區市、5個計劃單列市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的審計結果。審計的3項保險基金2006年收入3128.46億元、支出2203.14億元,分別占全國當年基金收支總額的50.7%、46.5%。截至2006年底,3項保險基金累計結余2918億元。審計結果表明,3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良好,但部分資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風險;一些地方未能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規定,管理不規范的問題比較突出。審計共發現違規資金71億元,包括擴大3項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用于彌補“補充醫保基金”及借給企業等;用于委托金融機構貸款、對外投資;用于購建辦公房及彌補行政經費等。近些年來,國家加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力度,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但是,牽動大量人力、付出高昂行政成本組織了這些檢查和審計,可一些嚴重違規和犯罪問題仍然屢禁不止。
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國際比較研究
(一)典型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簡介
1、美國。美國實施的是審慎性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在美國,社會保險的覆蓋面比較廣泛,參保是強制的。最主要的社會保險項目是老年、遺屬和傷殘保險,同時有雇員補償、失業保險、暫時傷殘保險、鐵路雇員退休計劃等。美國社會保障的基本目標是向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提供適當的經濟保障。對于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美國政府強調“事前監管”以杜絕資金被挪用的危險。美國聯邦社保基金的各個賬戶開設在財政部內并由財政部專項管理,征繳的款項相應存入各個基金。
2、德國。德國堪稱高度發達的福利型國家,它的社會保障系統基本以保險形式體現,幾乎涵蓋了所有德國公民。德國社會保險共有5大分支:養老保險、疾病保險、工傷事故保險、失業保險、護理保險,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被稱為社會保障體系的3大支柱。德國包括醫療、意外傷害和養老在內的各類社會保險機構實行法律上的獨立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險金的繳納者,即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參與決策。養老保險是德國最大的社會保障系統。德國養老金不用于投資,而是由專門德國養老金保險機構來管理,全民參與監督。
3、智利。智利模式是以個人資本為基礎,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將個人工資的10%存入個人賬戶并進行積累,交由私營機構進行投資管理,最終個人賬戶中積累的儲蓄及增值收益作為個人養老金的資金來源,保險費完全由個人承擔,雇主不承擔繳費義務。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結構主要是以個人資本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即完全由個人繳費,實行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由私人機構進行管理,參保職工根據自己的原則可以選擇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法定的資本積累賬戶。智利模式中政府實行間接式的監管,通過法律法規對公司進入和退出市場、投資項目和所占比例等方面進行監控,以確保其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4、新加坡。新加坡是一個幾乎沒有社會福利的國家,他沒有任何社會福利意義上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其養老保險制度以個人賬戶為基礎,強制儲蓄,集中管理,養老保險費用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是中央公積金制度。中央公積金由政府的中央公積金局直接進行全面的管理和管制。雇員和雇主每月按雇員工資一定的比例繳費。國家通過中央公積金局依法對基金實施管理,中央公積金局既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日常支付,又負責實施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
(二)四國社會保險管理模式的分析比較
1、從法制體系上看,各國社會保險模式都有嚴密的法律體系。例如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社會保險立法的國家,現今已在社會保險的5個方面分別制定了完整的法律和條例。美國于1935年通過了社會保障法案,有關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由聯邦政府制定,州政府在不違背聯邦法律的情況下,可以制定本州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條例。
2、從資金籌集方面看,都是多渠道籌資,籌資形式主要有稅收和繳費兩種。目前世界上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社保基金的來源都是多渠道,有勞動者個人、企業雇主、基金營運增值、社會捐贈、政府預算補貼等等。其中約有60%的國家采取社會保障稅的籌資形式。開征社會保障稅使資金籌集從形式上更具法律強制性,同時社會保障收支成為政府預算的直接組成部分。
3、在社會保險基金的運作方面,有由政府行政機關運作、事業單位運作和面向市場運作3種不同的方式。美國的社會保障稅和失業保險稅全部記入財政信托基金賬戶。除失業保險由聯邦勞工局管理外,德國的社會保險都是劃分不同的職業和行業以及險種分別獨立管理的。智利的經濟改革創造了單一資金來源的、私人管理的退休金制度。政府對私人養老金市場的各項活動,通過各種法律、法令和退休養老基金管理局,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新加坡的公積金運作,全部由中央公積金局負責。內部設有會員服務部、雇主服務部、人事部、內部審計部等。公積金局由勞工部管轄,內設董事會,為最高管理機構,負責重要的政策制定。比較重大的計劃制定,要經勞工部。
三、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的選擇
(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中政府的作用
政府參與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主要是基金籌集的監管,基金營運的監管和基金給付的監管。由于社會保險金市場上存在著市場失靈,政府就必須要發揮重要作用,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安全營運、基金保值增值等每一個環節都能夠正常穩定的運行。因此,政府積極作用的發揮,就對于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有著重要的意義。
首先,政府應當承擔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和監管模式,避免決策上的失誤。我國的現實情況是人口眾多,社會保險的覆蓋面還很窄,經濟發達程度還不夠高,國民的參保意識不強,這就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使得政府能夠充分發揮其積極的作用而又不會限制市場機制的作用。
其次,政府應當要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具體計劃和措施,計劃和措施應當體現政府的社會責任,運用各種經濟、法律、行政手段,為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為基金社會的正常發展提供穩定機制。
再次,政府應當制定各種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完善基本社會保險制度架構,嚴格規范社會保險的建立、運行和監管。
最后,政府應當盡可能的為社會保險的長期穩定運行提供和制造良好的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以便于社會保險能夠健康有序的發展。
(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構架
社會保險基金整個監督體系可分為基金日常管理監督子系統、基金營運監督子系統和基金監督法制體系3個部分。基金管理監督系統社會保險基金日常管理是經常的、大量的,是社會保險制度整體運作的基本鏈條,是社保基金監督體系中最基本、最寬廣的組成部分。基金營運監督系統基金營運的目的是要保障基金的效益性,通過實現效益性而達到保值、增值之目的。對基金營運進行監督就是為確保這一目的實現而采取的手段。基金監督的法制體系基金監督的法制體系是基金管理監督與營運監督得以順利實行的法律保證,是基金監督體系的法律基礎。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系統、基金營運監督系統、基金監督法制體系構成了完整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系。這3個系統側重點不同,基金管理監督系統側重于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督,其目的是確保社會保險基金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和按時足額支付。基金營運監督系統側重于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營運的各環節進行監督,依照低風險原則、適度高回報原則、流動性原則、最優投資組合原則,審慎投資營運,防范和化解投資風險,通過實現效益回報而達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監督法制體系為前2者得以落實的依據,是其操作的法律準繩。
(三)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的選擇
借鑒國外的經驗,我國社會保險的目標模式應該逐步走向全民保障,其服務形式應走社會化服務的道路,在管理上追求體制的高效、合理、長期穩定和經濟發展的正面作用。因此就要做到不能政出多門;保障類別和水準合理,費用支出在國家、單位、個人的承受能力以內;盡可能降低行政機構、經濟波動和少數人的個人行為對社會保險體系正常運行的影響;社會保險體制不僅不能拉經濟發展的后腿,不能影響國家政治的正常運轉,而且還要通過積累和資金的有效管理對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我國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體制存在的一個明顯的問題是行政管理與基金運營一直分不開,不僅使有限的基金積累無法獲得很好的收益和投資回報,而且由于缺乏制約和監督,管理不善的問題經常發生。因此,應該將監督和經營分開,在此基礎上,通過更有效的手段,全面提高投資效益。
但是,僅僅將行政管理與基金經營機構分開還是遠遠不夠的,為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能夠真正地被有效使用,必須建立更有效的基金運營和監督制度。
首先,必須有嚴格的法律體系依據。管理機構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監督。還要建立高效的管理機構,將分散的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統一到一個專門的機構作為政府機構依法行使各種管理只能、監督及指導職能,并對不同形式和內容的保障及保險進行協調。
其次,管理機構不參與各種形式基金的經營活動,為了使得監管體系本身具有更強的制約機制,還應該考慮建立和發展其他的監督機構。
最后,對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的監管重點應該集中于金融和財務方面。為了防止營私舞弊的行為,應該將財務公開化,并且進行績效評估和嚴格的處罰制度。
總之,要堅強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就要加強基礎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證專款專用,嚴禁擠占和揮霍浪費。使社會保險基金能夠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是廣大人民收益,更好地保證和推動我國社會經濟各方面更好更快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鄭功成.社會保障學[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0.
2、李連友.社會保險基金運行論[M].西南財經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關鍵詞: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制度
保險經紀人制度是伴隨著海上保險的發展最先在英國建立起來的。大約在公元前2000年前,地中海沿岸已有廣泛的海上貿易活動,由于當時航海技術及造船技術都很落后,所以航海的風險很大。在長期的海上貿易中逐漸形成了海上保險,即“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共同海損原則。15世紀末16世紀初,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及達·伽馬開辟通往亞洲的東方航線,使得世界貿易中心由地中海沿岸轉移到了位于大西洋沿岸的英國。隨著英國經濟貿易的發展,現代保險業開始在英國發展起來。1720年英國國王特許皇家交易所和倫敦保險公司專營海上保險,作為保險人和投保人媒介的保險經紀人便應運而生。
一、中國保險經紀市場的現狀
我國長期以來采用保險人制度,其最重要的原因是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的保險“市場”只有一家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保險市場中的保險條款、費率全部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在業務開拓過程中只需招收保險人銷售保險產品,客觀上不存在對保險經紀人的需求。保險經紀人是伴隨著中國的改革開放和保險市場格局的形成而出現的。
20十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的經濟和保險事業都獲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對保險經紀人的需求日益增多。保險經紀業逐步發展,保險經紀人制度逐步形成,成為保險市場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確立了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然而中國的保險經紀人制度在其形成與發展過程中產生了諸多矛盾和問題。如:保險經紀人組織形式單一,有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備,保險經紀人素質不高,行業自律、內控機制缺位,地下保險經紀時有發生等等。這些均不利于我國保險市場的良性運行,也制約著我國保險業向更高層次發展。特別是加入WTO后,我國保險市場與保險經紀市場對外開放將進一步加大,未來對保險經紀人的使用會越來越頻繁,保險經紀人之間的競爭將會越來越激烈。這些問題如果再不從制度上加以解決,勢必損害我國保險經紀人的職業形象,引起保險經紀市場秩序的混亂,影響保險經紀業的發展和我國保險業與國際保險業的接軌,最終將阻礙整個保險業的良性發展。在此背景下,十分有必要從理論上對保險經紀人制度給予明確的界定和解釋,認真分析研究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立一個真正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完善的保險經紀人制度,從而促進中國保險業健康、全面地發展。
1999年中國保監會決定正式批準成立我國首批保險經紀公司,并于1999年5月15日在全國舉行了首次注冊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當時全國共有7186人參考,144人一次性通過資格考試。1999年底中國保監會批準首批三家全國性保險經紀公司江泰、長城、東大正式籌建。2000年6-7月這三家首批保險經紀公司正式成立。同時,中國保監會重新審批原來中國人民銀行和工商局所批準的國內保險經紀公司和國外經紀公司駐國內辦事處的經營執照。對于國內原來批準的保險經紀公司、從事經紀業務的商務公司,保監會經審查后一律認為不合格,堅決予以取締。2001年底中國保監會又批準了7家保險經紀公司成立,地點分別在北京、上海、南京、西安、深圳。2003年1-10月,中國保監會審批開業的保險經紀公司就有48家。
目前,保險經紀人市場在我國尚處于初步發育階段,在這一階段存在著較多的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有三個。
1、業務內容不明晰
保險經紀公司對自身的優勢沒有清楚的認識,不知道主要應開展哪些業務、達到哪些目的。在某種程度上,以保險經紀公司目前的表現,只能稱其為更高一級的保險人,和國外的經紀公司存在著很大差距。
2、保險經紀的人力資源相當缺乏
保險經紀人中拿到保險經紀人資格證書的人數較少,而且他們中的大部分是保險公司的從業人員,要這些人轉變工作的難度較大。特別是經紀人資格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并不代表其具有足夠的從業技能和經驗。和其他金融行業比較,保險公司的從業人員文化素質明顯偏低,這種人力資源的匱乏使保險經紀人的發展缺乏堅實的基礎。
3、缺少有效的監管,造成了一些混亂局面
例如,在為投保人選擇保險公司時,保險經紀公司側重于傭金的高低;許多保險公司同經紀人爭奪業務,一些未在我國注冊的保險經紀公司進入市場搶占業務。同時,財會上沒有保險經紀人開支的費用科目,也沒有統一的費用標準。目前國家對保險人的傭金標準有統一的規定,對于保險經紀人采用和保險人統一的傭金標準肯定行不通,但是也不能任由經紀公司和保險公司討價還價,因為這樣會影響保險市場的穩定。
二、保險經紀人制度發展滯后的原因分析
保險經紀人的發展滯后有多方面的原因。經濟發展水平,保險業的發達程度,當局對保險業的監管目標與監管方式等都影響或制約經紀人制度的發展。
1、保險經紀人素質不高
目前我國保險經紀從業人員由于經驗少、技術低,與保險經紀業務發展要求相距很遠。盡管已舉行了幾次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但取得資格的人數不多,遠遠不能滿足保險經紀市場的需要。
2、保險經紀人組織形式過于單一
就目前來說,我國不允許個人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也不允許保險經紀人以合伙企業形式存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是在《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中確定的,在該規定出臺之前保險經紀公司只能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存在,嚴重缺乏靈活性。如我國臺灣地區,保險經紀人組織形式可選用個人形式和公司形式,凡具備經紀人資格者可以個人形式申請開業。英國等一些國家允許以合伙形式開業。
3、保險經紀人市場不夠完善
我國保險市場上保險主體不多,市場壟斷還比較強,存在著競爭不充分、不公平以及法規不健全等問題。從保險經紀人的設立來看,我國實行審批制,這無疑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不利于保險經紀人市場的培育。英國、美國、日本采取的都是注冊登記制,只要符合條件的就可登記注冊。
4、保險經紀人傭金制度不規范
《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條規定:保險經紀公司依法辦理業務,應按雙方當事人約定收取經紀傭金。但實踐中,保險公司一般以投保人所需繳納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支付保險經紀人傭金。一般來說,我國目前財產險的傭金是保費的10%~30%,人壽和健康險的傭金比例一般在10%以下,意外傷害險傭金比例在20%左右。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場主體,保險經紀人必然為多賺取傭金而選擇保費率高但保障水平低的保險公司投保,從而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5、保險觀念落后
我國多數投保人的保險觀念比較陳舊,對保險服務沒有高層次的要求。在實踐中,有些投保人認為經紀人傭金雖然由保險公司支付,但“羊毛出在羊身上”,不通過經紀人而直接向保險公司投保可以節省傭金。因此,讓投保人真正了解保險經紀、充分利用保險經紀人,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在保險人方面,某些保險公司由于機構大而全、冗員太多,對成本核算不細,認為通過保險經紀人展業不如利用本公司人員展業,以降低成本。加之目前許多保險公司展業人員的收入直接與業務掛鉤,保險經紀介入保險市場,使得原來屬于保險公司的業務被拿走了卻還要付費,因此初期的磨擦不可避免。
三、保險經紀人制度建立的意義
保險經紀人無論是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還是保險人而言,都具有重要意義。
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而言,由于保險市場的日趨成熟,市場中的供需雙方在數量上都有了較大的增長。同時,隨著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新的風險引出了人們對保險的新需求。保險人向市場所能提供的保險商品的種類也逐漸呈現出復雜化和多樣化的趨勢。這時,投保人要憑借自身的知識對保險人、投保種類和投保數量等因素做出符合自身風險和經濟條件的正確選擇是有一定困難的。而具有保險專業知識的保險經紀人的出現,就能夠使投保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并使投保人享有高水準的專業服務。
對保險人而言,自1988年3月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的成立打破中國保險市場長期壟斷的局面之后,到目前已有20多家保險公司活躍在我國保險市場上。這一方面為保險市場注入了新的血液,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加劇了競爭。競爭的最終目的就是用低于市場平均成本的成本來獲得高于市場平均利潤的利潤。對保險人來說,既要擴大承保范圍、拓展新業務,又要把成本降到最低,僅依靠自身的人力、物力、財力是遠遠不夠的。保險經紀人可以利用其靈活性與專業性,有效地幫助保險人拓展業務、降低成本,同時有助于在市場上形成公平的競爭機制。
為促進保險市場的發展,我國保險市場必須與國際接軌,并采用國際同業的一些通常做法。在國際上,各國保險市場普遍存在著保險經紀人,且保險人的大部分業務都是經紀人招攬的。以英國保險市場為例,保險經紀人掌握著英國55%以上的保險業務,而法國的工業客戶每年則有近90%的保費是通過經紀人交給保險公司的。此外,我國加入WTO以后,大批外商進入中國市場,如不采用外商所熟悉的通過保險經紀人的方式招攬業務,我國保險業就有可能失去一個巨大的市場。因此,我們必須建立健全保險經紀人制度,以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制度
保險經紀人制度是伴隨著海上保險的發展最先在英國建立起來的。大約在公元前2000年前,地中海沿岸已有廣泛的海上貿易活動,由于當時航海技術及造船技術都很落后,所以航海的風險很大。在長期的海上貿易中逐漸形成了海上保險,即“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共同海損原則。15世紀末16世紀初,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及達·伽馬開辟通往亞洲的東方航線,使得世界貿易中心由地中海沿岸轉移到了位于大西洋沿岸的英國。隨著英國經濟貿易的發展,現代保險業開始在英國發展起來。1720年英國國王特許皇家交易所和倫敦保險公司專營海上保險,作為保險人和投保人媒介的保險經紀人便應運而生。
一、中國保險經紀市場的現狀
我國長期以來采用保險人制度,其最重要的原因是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的保險“市場”只有一家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保險市場中的保險條款、費率全部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在業務開拓過程中只需招收保險人銷售保險產品,客觀上不存在對保險經紀人的需求。保險經紀人是伴隨著中國的改革開放和保險市場格局的形成而出現的。
20十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的經濟和保險事業都獲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對保險經紀人的需求日益增多。保險經紀業逐步發展,保險經紀人制度逐步形成,成為保險市場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確立了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然而中國的保險經紀人制度在其形成與發展過程中產生了諸多矛盾和問題。如:保險經紀人組織形式單一,有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備,保險經紀人素質不高,行業自律、內控機制缺位,地下保險經紀時有發生等等。這些均不利于我國保險市場的良性運行,也制約著我國保險業向更高層次發展。特別是加入WTO后,我國保險市場與保險經紀市場對外開放將進一步加大,未來對保險經紀人的使用會越來越頻繁,保險經紀人之間的競爭將會越來越激烈。這些問題如果再不從制度上加以解決,勢必損害我國保險經紀人的職業形象,引起保險經紀市場秩序的混亂,影響保險經紀業的發展和我國保險業與國際保險業的接軌,最終將阻礙整個保險業的良性發展。在此背景下,十分有必要從理論上對保險經紀人制度給予明確的界定和解釋,認真分析研究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立一個真正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完善的保險經紀人制度,從而促進中國保險業健康、全面地發展。
1999年中國保監會決定正式批準成立我國首批保險經紀公司,并于1999年5月15日在全國舉行了首次注冊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當時全國共有7186人參考,144人一次性通過資格考試。1999年底中國保監會批準首批三家全國性保險經紀公司江泰、長城、東大正式籌建。2000年6-7月這三家首批保險經紀公司正式成立。同時,中國保監會重新審批原來中國人民銀行和工商局所批準的國內保險經紀公司和國外經紀公司駐國內辦事處的經營執照。對于國內原來批準的保險經紀公司、從事經紀業務的商務公司,保監會經審查后一律認為不合格,堅決予以取締。2001年底中國保監會又批準了7家保險經紀公司成立,地點分別在北京、上海、南京、西安、深圳。2003年1-10月,中國保監會審批開業的保險經紀公司就有48家。
目前,保險經紀人市場在我國尚處于初步發育階段,在這一階段存在著較多的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有三個。
1、業務內容不明晰
保險經紀公司對自身的優勢沒有清楚的認識,不知道主要應開展哪些業務、達到哪些目的。在某種程度上,以保險經紀公司目前的表現,只能稱其為更高一級的保險人,和國外的經紀公司存在著很大差距。
2、保險經紀的人力資源相當缺乏
保險經紀人中拿到保險經紀人資格證書的人數較少,而且他們中的大部分是保險公司的從業人員,要這些人轉變工作的難度較大。特別是經紀人資格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并不代表其具有足夠的從業技能和經驗。和其他金融行業比較,保險公司的從業人員文化素質明顯偏低,這種人力資源的匱乏使保險經紀人的發展缺乏堅實的基礎。
3、缺少有效的監管,造成了一些混亂局面
例如,在為投保人選擇保險公司時,保險經紀公司側重于傭金的高低;許多保險公司同經紀人爭奪業務,一些未在我國注冊的保險經紀公司進入市場搶占業務。同時,財會上沒有保險經紀人開支的費用科目,也沒有統一的費用標準。目前國家對保險人的傭金標準有統一的規定,對于保險經紀人采用和保險人統一的傭金標準肯定行不通,但是也不能任由經紀公司和保險公司討價還價,因為這樣會影響保險市場的穩定。
二、保險經紀人制度發展滯后的原因分析
保險經紀人的發展滯后有多方面的原因。經濟發展水平,保險業的發達程度,當局對保險業的監管目標與監管方式等都影響或制約經紀人制度的發展。
1、保險經紀人素質不高
目前我國保險經紀從業人員由于經驗少、技術低,與保險經紀業務發展要求相距很遠。盡管已舉行了幾次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但取得資格的人數不多,遠遠不能滿足保險經紀市場的需要。
2、保險經紀人組織形式過于單一
就目前來說,我國不允許個人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也不允許保險經紀人以合伙企業形式存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是在《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中確定的,在該規定出臺之前保險經紀公司只能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存在,嚴重缺乏靈活性。如我國臺灣地區,保險經紀人組織形式可選用個人形式和公司形式,凡具備經紀人資格者可以個人形式申請開業。英國等一些國家允許以合伙形式開業。
3、保險經紀人市場不夠完善
我國保險市場上保險主體不多,市場壟斷還比較強,存在著競爭不充分、不公平以及法規不健全等問題。從保險經紀人的設立來看,我國實行審批制,這無疑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不利于保險經紀人市場的培育。英國、美國、日本采取的都是注冊登記制,只要符合條件的就可登記注冊。
4、保險經紀人傭金制度不規范
《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條規定:保險經紀公司依法辦理業務,應按雙方當事人約定收取經紀傭金。但實踐中,保險公司一般以投保人所需繳納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支付保險經紀人傭金。一般來說,我國目前財產險的傭金是保費的10%~30%,人壽和健康險的傭金比例一般在10%以下,意外傷害險傭金比例在20%左右。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場主體,保險經紀人必然為多賺取傭金而選擇保費率高但保障水平低的保險公司投保,從而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5、保險觀念落后
我國多數投保人的保險觀念比較陳舊,對保險服務沒有高層次的要求。在實踐中,有些投保人認為經紀人傭金雖然由保險公司支付,但“羊毛出在羊身上”,不通過經紀人而直接向保險公司投保可以節省傭金。因此,讓投保人真正了解保險經紀、充分利用保險經紀人,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在保險人方面,某些保險公司由于機構大而全、冗員太多,對成本核算不細,認為通過保險經紀人展業不如利用本公司人員展業,以降低成本。加之目前許多保險公司展業人員的收入直接與業務掛鉤,保險經紀介入保險市場,使得原來屬于保險公司的業務被拿走了卻還要付費,因此初期的磨擦不可避免。
三、保險經紀人制度建立的意義
保險經紀人無論是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還是保險人而言,都具有重要意義。
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而言,由于保險市場的日趨成熟,市場中的供需雙方在數量上都有了較大的增長。同時,隨著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新的風險引出了人們對保險的新需求。保險人向市場所能提供的保險商品的種類也逐漸呈現出復雜化和多樣化的趨勢。這時,投保人要憑借自身的知識對保險人、投保種類和投保數量等因素做出符合自身風險和經濟條件的正確選擇是有一定困難的。而具有保險專業知識的保險經紀人的出現,就能夠使投保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并使投保人享有高水準的專業服務。
對保險人而言,自1988年3月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的成立打破中國保險市場長期壟斷的局面之后,到目前已有20多家保險公司活躍在我國保險市場上。這一方面為保險市場注入了新的血液,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加劇了競爭。競爭的最終目的就是用低于市場平均成本的成本來獲得高于市場平均利潤的利潤。對保險人來說,既要擴大承保范圍、拓展新業務,又要把成本降到最低,僅依靠自身的人力、物力、財力是遠遠不夠的。保險經紀人可以利用其靈活性與專業性,有效地幫助保險人拓展業務、降低成本,同時有助于在市場上形成公平的競爭機制。
為促進保險市場的發展,我國保險市場必須與國際接軌,并采用國際同業的一些通常做法。在國際上,各國保險市場普遍存在著保險經紀人,且保險人的大部分業務都是經紀人招攬的。以英國保險市場為例,保險經紀人掌握著英國55%以上的保險業務,而法國的工業客戶每年則有近90%的保費是通過經紀人交給保險公司的。此外,我國加入WTO以后,大批外商進入中國市場,如不采用外商所熟悉的通過保險經紀人的方式招攬業務,我國保險業就有可能失去一個巨大的市場。因此,我們必須建立健全保險經紀人制度,以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我國商業保險公司雖已推出了長期護理保險,但尚處于起步階段。文章認為我國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盡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體系,達到增進老年人福利以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目標。
歐美等發達國家為了適應本國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考慮到“銀發市場”潛在的巨大購買力,適時推出了“長期護理保險”,為解決“老年護理危機”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我國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盡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體系,達到增進老年人福利以及促進經濟和諧發展的社會目標。
國外長期護理保險概況
世界衛生組織(WHO)將長期護理(LongTermCare,LTC)定義為“由非正規照料者(家庭、朋友或鄰居)和專業人員(衛生和社會服務)進行的照料活動體系,以保證那些不具備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能繼續得到其個人喜歡的以及較高的生活質量,獲得最大可能的獨立程度、自主、參與、個人滿足及人格尊嚴”。因此,長期護理包括非正規與正規兩類支持性體系。正規的支持體系可能包括廣泛的社區服務(即公共衛生、初級保健、家庭保健、康復服務和臨終關懷)、私人療養院以及臨終關懷院,也指那些暫停或逆轉疾病和殘疾狀況的治療。
長期護理保險(LongTermCareInsurance),也稱長期照料保險,是指為那些因老年、疾病或傷殘導致喪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長期照顧的人提供護理費用或護理服務的保險。老年人是長期護理服務的主要使用者。20世紀70年代,長期護理保險開始在美國商業保險市場上出現。到了1986年,以色列政府率先推出了法定護理保險制度。隨后,奧地利、德國、日本等國也相繼建立了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在長期護理保險的出資責任承擔方面存在著不同的看法。歸納起來有兩種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種是個人和家庭應承擔長期照料保險的主要融資責任,政府只有當個人無力承擔出資責任時,才能作為最后的責任人,由此形成了商業護理保險。商業護理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自愿開辦,以美國為典型代表;另一種是政府要確保老年人享受到綜合的照料服務,政府應居于主導地位,而不管老年人是否具有經濟上的承受能力,由此形成了社會護理保險。社會護理保險由政府強制實施,以德國和日本為典型代表。
實行長期護理保險需要考慮的因素
制定長期護理保險的必要性,在于老年護理保險的需求增加,而需求主體主要來自老年人個人(及其家庭)和政府。
從個人及其家庭的角度看,個人及其家庭對于老年護理需求的增加,主要受人口變動趨勢和社會經濟發展趨勢兩方面的影響。人口變動趨勢主要指生育率下降、離婚率上升以及分年齡死亡率下降等因素的作用;社會經濟發展趨勢主要指人口教育程度提高、女性勞動參與率提高、工資收入和退休收入(包括社會保障金、退休金、資產等)也隨之增加等變化。
老年人的平均預期壽命延長,老年人口高齡化趨勢日益顯現,患有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老年人數增多,如心、腦血管疾病、腸胃病、腰椎間盤突出等顯著增加,由此導致老年失能和殘障狀況突出,使老年人對于長期醫療護理或日常生活護理需求急劇增加,給家庭和社會帶來沉重的負擔。家庭的護理功能在弱化。家庭結構趨于小型化、核心化,老年人獨居或與配偶共同居住的人數增多;即使與子女共同居住的老人,大多也因子女工作而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護理。許多老人轉而求助于住院護理,或入住專業護理機構,而龐大的醫療費用和專業護理費用給老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負擔。我國的人口老齡化是建立在“四二一”家庭結構基礎之上,即一對獨生子女夫婦要撫養一個孩子和贍養四位老人,家庭的護理保障作用明顯不足。
從政府醫療保險支出的角度看,在長期護理保險出臺以前,我國現行的醫療保險制度不能解決老人的長期護理問題,明確地將長期護理費用排除在外,其結果造成投保醫療保險的老年人將醫院當作護理場所,老年人長期住院費用導致醫療保險支出急劇上漲。
長期護理險是適應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的保險產品。當前我國較低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較大的城鄉、地區差異決定了建立統一的社會護理保險制度尚不具備可行性。然而,商業性老年護理保險則有巨大的市場空間。一方面,老齡化發展迅速、護理需求較大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一般較高,市民保險意識也強,部分家庭已具備購買老年護理保險的能力;另一方面,老年護理需求的復雜性,決定了護理保險的內容應具有多樣性,而商業保險靈活的保單設計能更好地滿足這一要求。完善我國長期護理保險的政策建議
(一)分階段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配套措施
德國和日本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由政府強制實施,屬于社會保險制。在德國,社會護理保險制度基本上解決了老年人的護理需求和經費問題。其護理保險制度分為居家護理和住院護理兩個層次。近年來,其護理項目已經由日常生活護理,擴大到醫療護理和精神護理,還增加了心理咨詢和治療等內容,以滿足老年人的心理需要。
日本護理保險一般采用“護理服務”給付方式為主,“保險金”給付方式為輔的做法。被保險人需要護理服務時,首先要提出申請,經過專門機構審查認定后,護理保險管理機關將根據病人實際身體狀況提供相應內容、相應等級的護理服務。日本護理保險制度中護理服務的內容十分廣泛,包括醫生、看護人員上門進行訪問護理;接送老人去日間護理設施,或保健設施進行康復訓練;以及出借輪椅、特殊床等福利用具等三大部分。
在我國,現有的商業長期護理保險尚處于起步階段,還僅限于對護理費用的補償,一經確定喪失日常生活能力,老年人所得到的保險金金額也是相對固定的。今后,我國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不僅應給予老年人“保險金”的補償,而且應提供“護理服務”和“護理信息”在內的全面保障。與“保險金”給付方式相比,“護理服務”給付方式更能適應被保險人的多樣需求,而且能較好地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節省護理費用支出。在“護理服務”給付方式中,應恰當劃分護理等級,針對不同等級規定不同的給付數量和服務費用。此外,還應積極鼓勵“居家護理”方式,既滿足老年人居家愿望,又節省了住院等高昂護理費用問題。
(二)制定適合我國實際的《長期護理保險法》
我國應在調查的基礎上,做好長期護理需求的預測,研究長期護理保險繳費起始年齡、繳費標準,劃分長期護理等級,制定適合我國實際的《長期護理保險法》。
德國1992年通過了《護理保險法》,1993年開始實施。它對護理保險的范圍、標準、支付辦法等都作了明確規定。自1995年起,所有參加法定醫療保險的人員都有義務參加社會護理保險,即實行護理保險跟隨醫療保險的原則,護理保險為需要護理服務的參保人提供家庭護理,目的是為那些失去自理能力及需要經常性幫助的人支付護理費用,其主要管理機構是在法定醫療保險公司附設的護理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