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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貫徹落實“十七大”精神為動力,以徹底消除“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火災隱患為目標,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認真貫徹實施消防安全法律法規,深入開展“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綜合整治,建立完善長效機制,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工作目標
力爭利用3個月時間,使現有“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得到全面整治,實現員工集體宿舍與車間或倉庫分離;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堅決杜絕新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的產生;進一步改善消防安全設施,增強企業消防安全意識,有效遏制“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火災事故。
三、整治重點
(一)整治范圍。所有存在“三合一”(“三合一”建筑是指集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為一體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用途的在用地上建筑)、“多合一”現象的建筑(企業)。
(二)重點對象。在鄉鎮(街道)和行政村范圍內的企業;城郊結合部出租房;家庭作坊;有員工集體住宿的桑拿、歌廳、商場等經營場所。
(三)重點行業。服裝、制鞋、箱包、工藝品等生產、加工、儲存行業。
四、工作步驟
整治工作從2007年10月25日開始,到2008年1月底結束,分五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10月25日至11月5日)
1.各縣(市、區)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成立“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領導機構,制訂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責任,并于11月10日前將整治工作方案報送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傳真:8239009)。
2.各地要及時組織召開專項整治工作動員大會,積極組織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3.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有計劃、有組織地深入開展“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宣傳教育活動,進一步統一思想,強化安全意識,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火災隱患嚴重危害性的認識,調動有關業主整改“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火災隱患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二)摸底調查階段(11月6日至11月20日)
1.各地要在以往整治工作的基礎上,對轄區內生產性企業開展一次拉網式大檢查,查擺“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火災隱患,并及時登記造冊,建立基礎臺賬。摸底調查工作結束后,各地應于11月20日前將轄區存在“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火災隱患的企業花名冊(加蓋公章)上報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各地對調查摸底中發現存在“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火災隱患的企業,要及時派人繪制企業建筑平面圖,掌握企業基本情況,為企業制定整改方案打好基礎。
(三)檢查整改階段(11月21日至12月10日)
1.各地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應及時將轄區內“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平面圖等文件資料)進行歸納匯總,提交當地消防部門審核,確定整改方案。
2.各地公安消防部門要嚴格按照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結合實際,在確保人員安全的前提下,提出整改意見,并為企業開展整改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3.“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火災隱患整改方案確定后,各地應及時將整改方案送達企業負責人,并督促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任務。
4.整改工作進度實行周報制度。
(四)重點整治階段(12月11日至2008年1月20日)
1.各地要在全面整治工作的基礎上,對短時間內難以整改的火災隱患、疑難隱患及時進行分類整理,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會診,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將其納入重點整治工作范圍,督促其完成整改任務。
2.對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釘子戶”和拒不進行整改的單位以及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各地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停業整改。
3.市政府將組織安監、勞動、經貿、外經、監察、消防等部門,適時對各地開展“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火災隱患整治工作情況進行督查。
(五)總結驗收階段(時間2008年1月21日至1月30日)
1.專項整治工作結束后,各地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做好專項整治工作的專題總結,認真查找整治工作中所發現問題的根源,研究制訂長效管理機制,鞏固整治成果。
2.市政府將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對各地開展“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火災隱患整治工作情況進行驗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近年來,全省“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多次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惡性火災事故,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重大損失,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安全穩定,特別是莆田市“10.21”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教訓極為深刻。對此,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本著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極端負責的精神,從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平安三明”的高度,充分認識“三合一”、“多合一”建筑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強化措施,主動作為。各縣(市、區)、鄉(鎮、街道)要結合實際,加強組織領導,制訂整治方案,落實整治措施,對轄區內專項整治工作任務重、壓力大的重點區域,要及時派出工作組給予幫助和指導。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積極配合,密切協作,共同推進“三合一”、“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特別是各地公安機關要督促公安派出所切實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結合暫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強化動態監控,嚴防失控漏管,嚴防隱患反彈;實行錯時工作制,對白天關門、夜間加工、逃避整治的小作坊,給予嚴厲打擊;指導村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公約》等鄉規民約,與業主逐一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強化出租房屋管理,落實巡更巡查制度。要爭取安全監管、綜治部門的支持,發揮鄉鎮安監站、綜治辦等基層安全生產監督員、綜治協管員、中心戶長的作用,對“三合一”場所實行全方位的監控。
(二)強化宣傳教育。各級政府要從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上下功夫,切實落實消防宣傳“五進”工作措施,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創新宣傳方式。尤其要重視外來務工人員的宣傳教育,對外來務工人員聚集的區域,有針對性地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要把消防常識教育納入外來務工人員職業培訓范圍,做到同培訓、同考核、同落實,對于消防安全常識考核不達標的人員,不得發放相關職業技能證書。同時,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宣傳媒體的作用,及時跟蹤報道整治工作情況,曝光整治不力的單位和個人,努力形成人人重視安全、人人關心安全、人人參與安全工作的濃厚氛圍。
關鍵詞:公安派出所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消防監督檢查
1 當前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現狀
消防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消防監督管理也是公安行政執法的重要環節。近幾年,通過對公安派出所系統消防監督培訓和指導,基層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已逐步走向軌道,但仍存在一些問題。
1.1 思想認識不足
派出所的警力相對緊張,民警工作量大,部分民警認為消防工作應當由消防部門負責,派出所的監督檢查工作只是表面工作,在實際工作中,對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只是一帶而過,工作不全面,甚至敷衍應付,每月消防檢查工作任務也不能落到實處。
1.2 制度激勵不足,民警消防監督業務不熟悉
雖然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已經列入民警等級考核標準,但是考核機制不夠完善,考核中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分值所占比例極小,因此有些民警對消防檢查工作不重視,認為干好干壞一個樣,存在被動應付的現象。還有很多民警沒有接受過系統的消防業務知識培訓,消防專業知識不夠,一時還不能適應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常遇到不知怎樣檢查、應檢查哪些部位、如何確認火災隱患、如何引用規范督促整改等技術性問題,阻礙了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進展。同時,民警在行使消防監督檢查職權時,由于業務不熟、工作繁雜等原因,往往只是簡單地對被監督單位實行“提醒式”的監督檢查,不能從源頭上遏制火災事故的發生。
2 推進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工作的幾點建議
2.1 逐步完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進一步明確公安派出所的監督職責、檢查范圍和工作目標。進一步加強基層派出所和消防部門之間在消防執法工作上的銜接,完善、簡化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審批程序,逐步完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進一步規范基層派出所的消防監督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凸現基層派出所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上的威信和地位。組織公安派出所專兼職消防民警消防培訓班,將消防監督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引導消防民警認真履行消防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并在監督執法中實踐“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為服務經濟建設和創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2.2 加強基層派出所業務培訓與指導。結合轄區面積和人口、重點單位數量、公安派出所警力的實力配置以及公安消防機構的實際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對癥下藥。本著先領導、后民警,先消防民警、后片區民警,先重點、后一般,先易后難的順序,使廣大民警在實踐中迅速熟悉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方法和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從而掌握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案件辦理的程序,學會規范制作各類消防法律文書。并結合基層派出所工作特點,建立健全基層派出所的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工作例會、業務報告、業務培訓和績效考評等工作制度,將各項消防業務工作與民警入戶訪查、治安防范、行業場所管理和群防群治隊伍管理使用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真正將消防工作融入派出所日常警務之中。
2.3 建立聯動監控機制,確保各種火災隱患不失控和漏管。建立消防機構與派出所聯動機制,開展經常性的指導工作和信息通報制度,將消防監督工作與派出所的日常治安防范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統籌推進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的常規化。同時,派出所將積極拓展消防監督的范圍,切實加強對農村、鄉鎮和社區的消防監督與防控,努力形成全警參與、上下聯動的消防監督工作新格局,切實把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做深、做細、做實。
2.4 共同監督執法,在具體實踐中進行傳幫帶。充分利用重大節日和熱點時期,相互配合,聯手行動,對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和一些重點戶進行聯合消防安全監督檢查,或在進行日常監督工作、開展火災調查時,有針對性地邀請派出所民警共同參加,開展現場業務指導、進行工作交流,使派出所民警在實踐中掌握書本上不易理解的消防業務知識,切實增強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水平。同時將消防監督工作納入年度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評,并將消防執法納入公安執法質量考評的重要內容,建立完善獎懲機制,將對促進派出所消防工作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2.5 加強經費保障體系,明確工作職責。人員經費問題是好多派出所最棘手的問題之一,各級公安機關和消防機構應積極與政府協調,要切實把人員經費的問題解決好,做到保障有力。應與相關法制部門統一協調,從有利于工作的角度出發,簡化派出所消防監督執法程序,切實提高工作效率。
公安派出所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把消防工作作為惠及廣大群眾、維護人民利益的民生工程,作為優化發展環境、構建和諧社會的平安工程,作為公安“三基”工程建設的重點任務,按照“以公安派出所為依托,以消防工作社會化為目標,夯實消防工作基礎,全面提升基層火災防控能力”的整體思路,將消防工作納入農村、社區警務戰略同步實施,前移火災預防關口,創新基層消防警務模式,有力提升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災的能力,確保轄區火災形勢平穩,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1]孫蔚.推進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思考[J].消防科學與技術,2008(09).
一、各級政府負責人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縣長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1.縣長是本轄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2.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常務會議內容,定期在政府常務會議上聽取消防工作情況匯報,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3.組織編制、實施本轄區城鄉消防規劃,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時修訂完善,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強公共消防設施、消防力量和消防裝備建設,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4.確定本轄區消防安全工作目標和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計劃,并對計劃實施與目標實現組織考核評價;定期(每年不少于2次)帶隊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導和調研活動。
5.每年主持召開一次由縣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街道(鄉鎮)主要負責人參加的消防工作會議,分析和部署當地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和決策當地消防安全重大問題。
6.對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7.轄區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火災事故或其它重大災害事故時,應及時趕到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協調做好善后工作,責成有關部門調查追究事故責任,組織研究加強防范的對策措施,并及時向上級報告事故情況。
(二)分管副縣長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1.分管副縣長是本轄區消防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協助縣長全面做好全縣消防工作。
2.定期向縣政府常務會議報告消防安全工作情況,每季度組織召開消防安全委員會工作例會,分析研判全縣消防安全形勢,提出本轄區消防安全工作目標,組織制定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計劃,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指導本轄區消防安全工作。
3.針對消防安全突出問題,適時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組織制定網格化工作制度,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實施掛牌督辦,確保如期銷案。
4.抓好城鄉消防規劃的實施,提出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的建設性意見,督促有關單位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協調加強消防力量和消防裝備建設。對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滿足防火和滅火應急救援需要的,要協調相關部門及時增建、改建、配置或進行技術改造。
5.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消防安全事項負領導責任,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具體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消防安全工作有關法律、法規,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工作目標責任制,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內容,嚴格督查考評,定期對下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門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督促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將消防工作納入本行業系統管理內容,督促、檢查相關部門按規定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機構,落實工作目標責任制,并將消防安全納入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期目標管理。
7.在重要活動、重大節日或火災多發時期,帶隊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8.轄區范圍內發生亡人火災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搶救,指導、督促做好善后工作,協調組織有關部門認真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及時向主要領導報告事故情況。
(三)其他副縣長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1.其他副縣長是分管條線內消防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對分管條線內工作中涉及的消防安全事項負領導責任。
2.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具體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消防安全工作有關法律、法規,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消防安全工作目標責任制并負責督促實施。
3.督促、檢查分管工作范圍內有關部門按規定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機構,健全消防工作目標責任制,并將消防安全納入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期目標管理,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單位和場所,定期(每半年一次)帶隊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4.組織制定分管工作范圍內網格化工作制度,明確各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相關人員的消防工作責任區域,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5.在分管工作范圍內發生亡人火災事故時,親自協調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批復結案工作,及時向主要領導報告事故情況。
(四)街道辦事處主任、鄉鎮長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1.街道辦事處主任、鄉鎮長是當地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當地的消防工作全面負責。
2.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決本地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加大涉及消防安全的資金投入。
3.組織研究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計劃,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工作機制,明確街道(鄉鎮)干部的消防工作網格化責任,做到機構、人員、職責、經費“四落實”,確保上級政府下達的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標任務的圓滿完成。
4.每半年組織召開街道(鄉鎮)消防安全工作會議,分析形勢,通報情況,研究處理或上報重大火災隱患,及時落實必要的監控防護措施,確保安全。
5.組織研究轄區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工作,按要求組建街道(鄉鎮)專職消防隊伍、農村志愿消防隊,提高轄區抗御火災的能力。
6.積極配合上級搞好各項消防安全整治活動;結合實際,適時組織開展對所轄區域、生產經營單位和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
7.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加強消防安全基礎建設,全面提升農村和社區消防工作水平。在農村新社區建設工作中,同步推進社區消防工作,建立與農村新社區建設同保障、同規劃、同建設的農村(社區)消防警務室。農村新社區建立建隊配泵的志愿消防隊,建隊率達到100%。
(五)街道分管副主任、鄉鎮分管副鄉鎮長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1.街道分管副主任、鄉鎮分管副鄉鎮長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消防安全事項負分管領導責任,貫徹落實有關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把消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宣傳教育和工作落實。
2.結合工作特點和實際,研究制定分管工作內的消防安全工作目標、計劃、措施,明確職責,落實責任,使消防工作與其他工作同計劃、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總結、同評比、同獎懲。
3.及時研究解決或匯報重大火災隱患,組織相關部門、單位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確保安全。
4.分管工作范圍內發生火災事故的,應立即趕赴現場,負責組織或協助相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后工作,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和意見。
5.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努力營造社會消防安全氛圍,增強全民消防安全意識。
6.結合上級下達的消防工作任務,研究制定轄區消防安全工作目標,具體部署街道、鄉鎮消防安全工作任務,量化目標,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職責,落實責任,齊抓共管,促進消防安全工作有序開展。
7.組織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分析形勢,總結和推廣經驗。必要時組織召開現場會、現場辦公會、經驗交流會,把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8.牽頭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充分發揮工作站的火災隱患排查、督改和消防宣傳職能。
9.組織抓好各項消防安全整治活動,及時消除火災事故隱患。
10.抓好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管理,落實經費,確保隊伍正常運轉。
11.凡發生事故,應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施救,并組織或協助相關部門、單位做好事故調查和事故善后處理。
(六)其他街道副主任、鄉鎮副鄉鎮長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1.其他街道副主任、鄉鎮副鄉鎮長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消防安全事項負分管領導責任,貫徹落實有關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把消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宣傳教育和工作落實。
2.結合工作特點和實際,研究制定分管工作內的消防安全工作目標、計劃、措施,明確職責,落實責任,使消防工作與其他工作同計劃、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總結、同評比、同獎懲。
3.及時研究解決或匯報重大火災隱患,組織相關部門、單位落實整改,做好防范措施,確保安全。
4.分管工作范圍內發生火災事故的,應立即趕赴現場,負責組織或協助相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后工作,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二、部門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部門共同職責
1.認真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的消防工作負總責,定期聽取本部門消防工作情況匯報,批準實施涉及消防安全的計劃。
2.確定一名領導分管消防工作。分管領導是本部門消防工作的具體負責人,對本部門的消防工作具體負責,領導本部門貫徹落實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組織制定、部署涉及消防安全的計劃,領導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導和協調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
3.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確定一名消防工作聯絡員,負責本部門有關消防工作的信息上報和溝通。
4.加強對內部負責行政許可的相關人員的監督管理,督促其在辦理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許可中,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認真履行審批職責。
5.加強對本行業系統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相關社會單位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6.大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即: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7.積極參加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例會,參與研究消防工作。
8.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務。
(二)公安部門職責
1.對消防部門上報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及時報請縣政府協調解決。
2.督促指導并統籌協調治安、消防部門以及派出所等下屬機構,認真履行法定工作職責,提高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水平、消防監督執法規范化水平、消防宣傳教育水平、社會管理創新水平等公安機關消防監督管理“四個水平”。
3.督促指導刑偵、消防部門落實協同調查火災工作機制,提高火災事故調查工作質量。
4.協調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對嚴重危及公眾生命安全的依法從嚴查處。
5.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要嚴格履行職責,每半年對消防安全形勢進行分析研判和綜合評估,及時報告當地政府,采取針對性措施解決突出問題。
6.將派出所消防工作作為派出所等級評定的重要指標,提高派出所消防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考核比重。
7.督促公安派出所和社區(農村)警務室加強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及時整改火災隱患,指導派出所受理并查處有關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的舉報案件。
8.加強派出所消防監督業務培訓,每年至少組織2次由派出所全體轄區民警參加的消防監督業務培訓,并突出跟班作業培訓,增強培訓的實際效果。
9.分管領導應當經常聽取消防工作情況匯報,及時指導幫助消防部門解決履職過程中遇到的困難。
10.分管領導應當組織策劃并帶頭參加消防安全重大行動。
(三)消防部門職責
1.充分發揮參謀作用,定期向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報告當地消防工作的開展情況,提出推動消防工作的合理建議。其中每年向政府常務會議報告不得少于1次。
2.積極發揮消安委辦公室作用,負責籌備消防工作會議和消安委例會。
3.組織開展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消防安全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和咨詢服務,提高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意識。
4.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易發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管,對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予以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函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5.加強對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業務工作的檢查指導,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6.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定期分析火災形勢,掌握本行政區域火災規律和特點,及時向社會相關信息。對亡人火災或影響較大的火災,應當提出對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縣政府,以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建議。
7.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對公眾聚集場所進行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8.負責使用領域消防產品的監督檢查,推廣應用消防新技術、新產品。
9.加強執勤備戰,切實做好火災撲救工作,積極參加以搶救人民生命為主的各類救援工作。
(四)監察部門職責
1.負責對有關部門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參與火災事故責任調查處理,認真考慮消防部門的意見和建議,依法依紀對有關失職、瀆職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五)發改部門職責
1.負責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協助做好重大項目前期消防工作和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會同財政部門做好公安消防部門裝備和設施建設政府投資計劃安排。
2.在建設項目審核工作中,將消防相關要求納入核準內容,確保消防設施投資納入建設項目概算,保證消防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六)財政部門職責
1.負責安排公安消防部門裝備建設、消防隊(站)設施建設等消防正常業務經費預算,以及現役消防官兵福利經費和非現役消防員經費預算,保障足額經費支出需要,確保非現役消防員工資待遇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所從事的高危職業相適應,將非現役消防員按規定納入當地社會保險體系。
2.切實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維護資金。將公共消防設施規劃、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等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七)國土資源部門職責
1.負責辦理消防站和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用地手續。
2.負責違法占地涉及消防安全問題的排查。
3.依法拆除土地違法的違章簡易棚,同時加大對“兩沿”(沿河沿路)消防違章建筑的查處力度。
(八)住建部門職責
1.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規時,應當落實消防專項規劃有關內容。
2.對不符合城鄉規劃中有關消防強制性內容的建設項目,不應辦理規劃許可。
3.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要嚴格依法審批,凡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不得核發建設工程相關許可證照。
4.加強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嚴格審查消防安全制度和應急預案制定情況,對于未達到相應要求的,不應審查通過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安全條件。監督公共建筑在營業、使用期間不得進行外保溫材料施工作業,居住建筑進行節能改造作業期間應撤離居住人員,并設消防安全巡邏人員,嚴格分離用火用焊作業與保溫施工作業,嚴禁在施工建筑內安排人員住宿。
5.對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審核或消防審核不合格的,不予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手續,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6.對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不合格的,不予組織建設竣工驗收。
7.對未提供房屋竣工驗收證明的建設工程(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除外),不得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8.負責做好物業維修資金籌集使用,指導、督促物業企業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加強對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保持消防通道暢通,確保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
9.做好直管公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0.加快研發和推廣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溫材料,采取嚴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術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溫材料系統的防火性能,減少火災隱患。盡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機制,將部分易燃、有毒及職業危害嚴重的建筑材料納入淘汰范圍。
(九)質監部門職責
1.負責生產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把消防產品生產企業納入監督計劃,組織抽查。根據政府有關部署,會同消防部門開展消防產品質量聯合整治工作。
2.對生產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要依法取消其相關產品市場準入資格。
3.加強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管,依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的行為。
(十)安監部門職責
1.加強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管,依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和經營條件的,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安全生產和經營許可證照。
2.將消防安全列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重要內容,督促基層安監機構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十一)工商部門職責
1.督促各市場主辦單位加強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市場主辦單位及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增強疏散逃生和防火自救技能水平。
2.負責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對經營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要依照消防法和產品質量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規范消防產品市場。根據有關部署,會同消防部門開展消防產品質量聯合整治工作。
3.在核發企業、個體戶工商營業執照前,要將場所內部消防安全狀況作為重要審查內容,督促其做好場所內部消防安全。
4.加強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管,依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經營的行為。
(十二)教育、經信、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體育、人口計生衛生、旅游、民族宗教、民政、人防、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等部門職責
1.加強行業內部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業內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和防火自救技能水平;加強對行業單位的消防安全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要督促其及時消除,對拒不改正的,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督促行業單位根據《消防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對“防火自查、隱患自改、責任自負”的自主自律負責,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切實履行單位內部的消防安全職責。
2.行政審批部門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要嚴格依法審批,凡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教育、民政、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衛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門不得批準開辦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人力資源市場、醫院、博物館和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必須把場所內部消防安全狀況作為重要審查內容,督促其做好場所內部消防安全。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賓館、景區,在限期改正、消除隱患之前,旅游部門不得評定為星級賓館、A級景區。
3.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及衛生部門每年年初分別召開一次由教育機構、文化場所及醫療機構負責人參加的消防工作會議,部署本系統全年消防安全工作;每年底,教育、衛生部門要組織對當地各教育、醫療機構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工作考評。
4.教育部門負責把消防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義務教育地方課程專題教育之中,保證學校開設的消防課程每學期不少于4個課時,督促學校每年開展不少于1次的全員應急疏散演練。
5.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負責配合公安消防部門開展社會化消防宣傳活動,義務宣傳火災案例和消防知識,督促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安排專門時段、版塊刊播消防公益廣告。
6.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把消防知識納入勞動就業前的培訓內容,納入相關職業資格考核內容之中,提高勞動者的消防安全技能。
三、責任追究
責任追究分為事中問責和事后追責。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事中問責:
1.不及時傳達、研究、部署本級政府關于消防工作的重要會議、重要文件、重要工作任務及階段性重要工作安排的;
2.未認真執行本級政府要求建立網格化責任制度,情況較為嚴重的;
3.未認真執行本級政府關于整治火災隱患工作任務,工作嚴重拖沓的;
4.有關部門未切實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責,執法不作為,工作不到位,配合不主動,處理不及時的;
5.班子成員、工作片(科室)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主要領導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整改和糾正的;
6.其他需要事中問責的事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事后追責: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加強政府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深化消防安全綜合整治,進一步推動政府和監管部門建立消防安全長效管理機制,社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全市消防安全環境得到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識明顯提高,社會化消防工作網絡更加健全,亡人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原則。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要求,各級政府負責屬地消防安全綜合管理,各主管部門依法加強日常監管。
(二)堅持統分結合、共同監管的原則。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規定,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履行消防監督管理和滅火職責,其他各主管部門分行業、分系統負責。
(三)堅持層層把關、全程監管的原則。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規定,各審批主管部門要嚴格消防涉及事項審批,從源頭上控制火災隱患增量,堅決杜絕出現“不批不管”、“未批失管”等不良行為。
三、職責分工
(一)各縣(市、區)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領導職責。
1.各縣(市、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負責。政府主要領導作為本地區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其他領導分線負責。
2.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員會制度,明確有關部門的職責和分工,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健全部門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3.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和裝備建設,完善社會消防保障體系,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納入城鄉建設規劃,一并付諸實施。將消防工作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城市社區建設內容,提升村(居)消防工作水平。
4.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5.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技術人才培養,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
6.組織開展重點防火時期、重大節假日和有關重大活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整治。
7.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對消防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及時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災隱患。
(二)各職能部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職責。
1.各職能部門、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行政負責人對本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管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依據有關規定,要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本行業系統工作內容,實行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同考評。
2.發改部門負責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協助做好重大項目前期消防工作和項目建設管理工作;在建設項目審核工作中,將消防相關要求納入核準內容,確保消防設施投資納入建設項目概算,保證消防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3.經貿部門負責排查商貿企業的消防安全隱患,規范商貿企業消防安全行為規則。
4.農村工作部門負責將消防工作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作,做好指導、督促落實農村消防事業發展。
5.教育部門負責將消防教育列入國民教育計劃,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課程,排查所屬學校、幼兒園等場所的消防安全隱患。
6.科技部門負責會同公安等部門組織開展消防科技研究開發,組織有關科技項目實施,將消防科技知識宣傳列入科普重點內容。
7.民宗部門負責排查寺廟、道觀、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隱患,并對宗教教職團體和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8.公安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公安派出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9.監察部門負責對有關部門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有關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依法依紀對有關失職、瀆職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10.民政部門負責排查直屬社會福利企業、直屬福利機構等場所的消防安全隱患;對滅火搶險救援中犧牲或致殘人員做好褒揚撫恤工作。
11.司法部門負責將消防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納入法制宣傳總體計劃,做好消防工作法律服務,指導勞教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2.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現行財政體制和消防部隊管理體制,按照事權劃分原則,負責將消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并加強管理和監督,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13.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將消防知識納入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等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培訓內容,指導消防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相關消防從業人員實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14.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違法占地涉及消防安全問題的排查。
15.規劃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消防專項規劃,將消防安全納入城市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建設用地的定點和建設工程規劃方案的審定工作內容,負責違法建筑涉及消防安全問題的排查。
16.建設部門負責規范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施工許可行為,排查整治房屋建筑施工現場和風景名勝區的消防安全隱患。
17.市政園林部門負責落實城鄉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維護,負責城鎮燃氣消防安全隱患和戶外廣告設置涉及消防安全問題的排查。
18.交通部門負責排查內河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民用船舶和水上設施的消防安全隱患;負責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車輛及運輸單位的資質審查、押運等從業人員的上崗培訓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協助重大火災搶險救援工作。
19.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負責排查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影劇院、文物保護單位和文藝演出等文化娛樂活動的消防安全隱患;配合公安消防機構監督管理文化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配合開展消防工作各重點時期和重大活動的宣傳報道。
20.衛生部門負責排查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的消防安全隱患;組織協調醫療衛生機構,保障重大滅火搶險救援的醫療救護。
21.房管部門負責規范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行為,負責直管公房消防安全隱患和300平方米以上非住宅室內裝修涉及消防安全問題的排查,對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22.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市管城市河道范圍內違章占用河道涉及消防安全問題的排查。
23.體育部門負責排查體育場館的消防安全隱患,加強大型體育活動期間的消防安全管理。
24.旅游部門負責監督落實旅游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規范,排查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隱患。
25.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將消防安全列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重要內容,協調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配合公安消防機構督促消防安全隱患整改;督促企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將消防安全納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
26.人防部門負責排查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隱患。
27.港航部門負責排查水上交通工程建設、港口碼頭與港埠企業的消防安全隱患。
28.工商部門配合地方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排查市場、個體工商戶的消防安全隱患,對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實施監督管理;規范有消防前置審批條件的單位營業執照核發行為;根據職能部門建議,依法吊銷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經營者的營業執照。
29.質監部門負責依法做好生產領域消防產品質量監督工作,依法查處違反消防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行為,管理、指導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和產品質量仲裁的有關檢驗、鑒定工作,組織實施消防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30.電力部門負責保障重要建筑、場館、設施、項目以及重大滅火搶險救援的消防用電,監督管理城鄉供電設施的用電安全;開展用電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31.總工會負責指導開展職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維護職工消防安全權益,參與有關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32.通信系統負責消防通信設施的規劃、布點、建設,保障火警電話和其他消防通信線路的暢通有效,優先傳遞火情信息。
33.保險系統負責依法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負責對各投保單位消防安全條件進行審查和檢查,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通過保險經濟杠桿,督促各投保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1.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負責。其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本地區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其他負責人分線負責。
2.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實消防工作措施,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排查整治本地區居住出租房、“三合一”企業等火災易發場所的消防安全隱患,對拒不整改火災隱患或者存在較為嚴重火災隱患且一時難以整改的場所,牽頭開展聯合執法,并通過媒體宣傳,警示社會。
3.依法組織編制并實施消防規劃。組織制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根據預案要求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4.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社會消防組織,提高火災自防自救能力。
5.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指導所轄村(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6.按照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部署,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1.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2.協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排摸、監督檢查和宣傳教育,及時反映群眾關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3.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4.協助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火災撲救、人員疏散、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處理工作。
(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邊防)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監管和滅火救援職責。
1.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邊防)派出所要依照《消防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實施辦法》、《*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等有關規定,認真開展消防監督抽查。重點監督公眾聚集場所、“三合一”企業和居住出租房等單位(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和業主是否履行消防責任,監督行業主管部門對火災隱患排查和消防監管與宣傳是否到位,監督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火災隱患的牽頭排查整治、聯合執法和消防宣傳是否到位。對檢查發現或者行業主管部門、鄉鎮(街道)函告的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業主的法律責任。
2.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易發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管,督促其按照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要求建立管理制度,落實消防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如責任單位拒不整改或未能按期整改完畢,公安消防機構認為其不具備安全營業條件的,應當及時函告相關審批或主管部門吊銷相關證照。
3.負責對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業務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對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4.負責使用領域消防產品的監督檢查,推廣應用消防新技術、新產品。
5.組織開展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消防安全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和咨詢服務,提高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意識。
6.嚴格執勤備戰制度,制定滅火作戰預案并開展實地演練,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
7.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的法律責任,定期分析火災形勢,掌握本行政區域火災規律和特點,及時向社會相關信息。
8.對需要政府協調解決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并提請公安機關報請本級政府協調解決。
四、工作機制
(一)建立火災隱患分工排查機制。違章簡易棚和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組織,公安消防、公安派出所、房管、國土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配合;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房管部門牽頭組織,公安消防部門配合;“通天房”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屬地政府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配合;“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組織,企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安全監管等部門配合;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門牽頭組織,工商、文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其他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屬地政府牽頭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配合。同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臺帳,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二)建立火災隱患告知公示機制。對排查發現的消防安全隱患,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應及時書面通知責任單位落實整改或依法查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也應通知責任單位落實整改,同時將隱患情況及時函告公安消防等部門依法查處。發現重大火災隱患時,應將重大火災隱患場所或單位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上公布,推動其整改,讓廣大人民群眾享有對火災隱患的知情權。同時,進一步完善群眾舉報受理工作機制,設立并通過新聞媒體公示舉報電話(96119)、電子信箱,明確舉報受理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保證24小時有人受理。嚴肅舉報紀律,做到有報必查,屬實必獎,并做好對舉報人的保密工作。
(三)建立火災隱患綜合整治機制。發現火災隱患后,屬地政府或監管部門要依法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內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對重大火災隱患或整改重點難點問題,要堅持屬地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合執法,采取經濟、法律、行政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整治。
(四)建立消防安全長效管理機制。隱患整治完成后,要加強經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管理,建立長效管理機制,防止反彈。
五、責任監督與責任追究
(一)上級政府與下一級政府、各級政府與其有關部門(機構)、有關部門(機構)與其直屬單位都應當通過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等形式明確消防安全責任范圍、責任期限、目標任務、工作措施、考核和獎懲辦法等內容。
(二)各級政府要將消防工作納入對下一級政府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的年度責任目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等考核內容,每年組織考核,實施獎懲。
(三)縣(市、區)和鄉鎮政府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由其上一級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有關部門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由本級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指導思想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依據,以預防和遏制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人員傷亡為目標,消除各種火災隱患,防止各種火災事故的發生。
二、組織機構和職責
(一)成立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成立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為組長,公安、消防、安監、監察、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經貿、教育、文化、衛生、民政、旅游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公安消防大隊。
(二)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城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聯合整治、分類處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明確各單位的消防工作專門管理人員。
實施政府消防工作責任制,每年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并與區直各有關職能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落實領導任期內消防安全工作任務和獎懲辦法。
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健全、完善;統一檢查驗收標準。根據專項治理工作成果,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制定檢查驗收標準,實行“誰檢查、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制。
認真貫徹《消防法》,加快消防安全工作社會化進程。督促公安、安監、監察、建設、工商行政管理、工會、商貿、教育、文化、衛生、民政、旅游等職能部門建立健全行業系統內部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協調行業職能部門,齊抓共管,確立安全生產的前置條件,全面落實消防安全工作的審查關、準入關、驗收關、辦證關。
依據《消防法》加強對全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的領導,促進全民消防安全教育的深入開展。督促新聞媒體、文藝團體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宣傳,及時報道消防工作動態,組織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督促各級政府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制,加強火災事故的處理力度,嚴肅處理火災事故單位、肇事者和責任人,嚴肅懲處失職、瀆職行為。
定期組織節假日和春冬時節的消防安全督查、檢查工作,督促各級政府把消防安全工作與日常工作結合起來,及時查處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
(三)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1、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經貿部門
組織協調、督促相關職能部門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能范圍,積極配合公安消防機構及相關部門開展安全檢查工作,落實有關規定、標準;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市場準入證照時,將消防安全作為審查辦證的前置條件;督促管理單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牽頭組織火災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排查火災隱患,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工作信息。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充分發揮工商職能,積極配合區公安消防部門加強對生產經營者的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識和責任感;嚴把市場主體經營資格,對公安消防部門取締、責令停止使用或停產停業的,工商部門責令其辦理注銷登記,不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吊銷其營業執照;抓好商場、超市、室內市場的監督管理,將消防安全作為日常巡查的一項內容,發現問題,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工作信息。
3、文化部門
調查掌握公共娛樂場所的底數和消防安全狀況,督促文化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嚴格準入制度,將消防安全作為文化經營場所行政審批的前置條件;組織開展寓教于樂,群眾喜聞樂見的消防宣傳活動,普及消防法律知識,消防常識;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工作信息。
4、教育部門
配合消防部門調查掌握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底數和消防安全狀況,積極配合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所屬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整改火災隱患;將消防知識納入安全教育內容,提高青少年兒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工作信息。
5、建設部門
執行《消防法》中有關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經消防審核合格方可發給《施工許可證》及未經消防專業驗收不得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規定,制定相應規章和行政審批程序,并嚴格執行;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到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檢查的重要內容,制定相應行政管理規章;積極配合公安消防機構及其他部門開展專項治理,對于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臨時建筑或嚴重危及消防安全的違章建筑;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工作信息。
6、旅游部門
調查掌握全區星級賓館的底數和消防安全狀況,履行消防工作法定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嚴格準入制度,將消防安全條件作為賓館星級評定行政審批的前置條件,對檢查或經公安消防機構通報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星級賓館,應按有關規定降低或取消星級賓館及涉外經營資格,并責令不得承接各種接待任務;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工作信息。
7、衛生部門
調查掌握全區各類醫院的底數和消防安全狀況,督促所屬單位履行消防工作法定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行業內部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工作信息。
8、監察部門
依法對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履行消防工作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執行上級有關文件通知的情況實施監察;對不認真執行消防法規,失于管理、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隱患,或批準(核準)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開業,造成重大火災事故的國家工作人員、執法人員等監察對象,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受理各主管、監管部門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或部門的投訴、舉報,調查處理有關責任人;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工作信息。
9、公安消防部門
認真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加強消防監督檢查,嚴格公正執法,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查處消防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各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領導小組的助手和參謀,及時將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交給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并提出措施和建議,以供決策參考。
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一)消防安全聯席會議和聯合檢查督查制度
領導小組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召開聯席會,了解掌握全區消防工作情況,分析消防工作形勢,制定相應工作對策和措施。
領導小組根據實際,制定年度全區消防工作目標和階段工作任務,將任務分解到區直各有關部門并督促落實。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收集成員單位提出議題和相關資料,草擬全區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階段工作任務安排,經領導小組審定后印發各成員單位。
領導小組根據需要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全區消防工作開展有針對性的聯合檢查、督查和專項治理整頓活動;對各鎮(街道)和相關行業系統是否全面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是否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規;是否切實落實區政府關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安排和部署,開展常規性的檢查,督查。
聯合檢查、督查工作由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各成員單位必須全力配合,提供相應的人、財、物保證。
聯合檢查督查結束后,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情況,編寫督查通報下發各成員單位。
(二)重大火災隱患公示制度
火災隱患公示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對下列存在火災隱患且經相關部門通知逾期未改的場所,應及時向社會公示:
1、影劇院、夜總會、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游樂廳、保齡球館、桑拿浴室等公共娛樂場所;
2、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養老院;
3、賓館、飯店、旅館和營業性餐館;
4、禮堂、大型展覽場館、體育館;
5、商場、超市和室內市場;
6、勞動密集型生產企業;
7、生產、經營、銷售、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場所;
8、其他需要公示的火災隱患單位場所。
火災隱患公示包括以下內容:
1、火災隱患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2、存在具體火災隱患;
3、火災隱患整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4、政府相關部門已依法采取何種措施。
火災隱患公示通過電視、報刊等媒體進行。縣級電視、報刊等媒體應免費為火災隱患公示提供便利。
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進行公示。
每季度對本轄區火災隱患單位的公示應不少于一次。
(三)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重大火災隱患由區政府實行掛牌督辦。
重大火災隱患評定按照《市火災危險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評價制度》進行。
公安消防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本區內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區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領導在收到公安消防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本轄區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方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隱患單位負責人、隱患單位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和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部門有關人員,召開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分析會,明確隱患整改責任單位、責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措施。
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在兩年內完成隱患整改工作。整改期間,政府與行業主管部門應組織隱患單位認真制定、嚴格落實防范措施,確保不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
對實行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由公安消防部門按照區政府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分析會的決定,填寫《市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掛牌督辦登記表》。
對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以區政府名義制作“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警示牌,由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行業主管部門將其懸掛在重大火災隱患單位的醒目位置,直至火災隱患徹底整改。
對已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業主管部門驗收確認合格后予以撤牌,并由公安消防部門在《市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掛牌督辦登記表》上注銷。
區直有關部門要全力幫助重大火災隱患單位的整改工作,協調解決隱患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四)火災隱患舉報制度
任何個人發現火災隱患均有責任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舉報。
各鎮(街道)應確定本轄區火災隱患舉報受理單位和舉報電話、互聯網地址,并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火災隱患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
(五)火災隱患整改責任制度
單位場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場所火災隱患整改工作負直接責任。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對本行業、本系統火災隱患整改工作負監督管理責任。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門對本轄區火災隱患整改工作負監督責任。
各鎮(街道)主要領導對本轄區火災隱患整改工作負領導責任。
各鎮(街道)應與重大火災隱患單位的行政或系統主管部門簽訂督促整改責任書;行業或系統主管部門應與本系統、本行業重大火災隱患單位簽訂整改責任書,跟蹤督辦,直至整改完畢。
區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的,各鎮(街道)主要負責人應向區政府作書面說明。
對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報請停產或停業的請示事項,區政府在收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批復,明確處理意見,并協調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處理停產或停業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
區直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省關于落實政府及其部門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若干規定》履行職責,本行業、本系統發生死亡3人以上重大火災事故的,部門負責人應向區人民政府寫出書面檢查。
各鎮(街道)主要領導和區直有關部門負責人未履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職責的,給予通報批評;情況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火災危險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評價制度
實行火災危險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評價的對象:
1、發現火災隱患后兩年內未完成整改的單位場所;
2、需認定是否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場所;
3、政府擬進行掛牌督辦的火災隱患單位場所;
4、公安消防等部門作出責令停產或停業前,需依法報請區政府同意的火災隱患單位場所;
5、單位場所自身或其行業、上級主管部門認為需要進行評價的單位場所。
火災危險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評價工作,由區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實施。
成立火災危險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評價專家小組,負責火災危險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評價工作。
火災危險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評價專家小組由區公安消防大隊領導任組長,成員包括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建設等部門工程師級以上(含工程師)的相關工程技術人員。
火災危險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評價專家小組職責包括:
1、評價單位場所火災危險性;
2、評價單位場所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3、論證單位場所火災隱患整改方案;
4、為火災隱患整改提供技術支持。
火災危險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評價專家小組應對評價對象進行實地察看、檢測,根據國家相關技術規范,綜合分析評價對象火災危險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并出具評價報告。
對單位場所火災危險性評價分為一般火災危險性和重大火災危險性兩類。
對單位場所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評價分為差、一般、良好、優秀四個等級。
被評定為重大火災危險性的單位場所,區政府應當進行備案。
火災危險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評價專家小組成員在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四、組織實施方法
1、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全區消防安全管理總體協調和組織工作,督促并檢查各鎮(街道)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區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區直有關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區、本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每季向區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本系統行業消防安全工作動態,對出現的重大火災隱患和重特大火災事故及時專題上報區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一)努力學習提高自身政治思想覺悟。
利用業余時間,努力學習學習馬列主義思想,和江總書記的“七一”講話精神,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論水平。在公安部“兩個教育”活動中,積極參加學習,認真做好筆記,及時對照個人思想和工作情況,認真總結,學習期間作了近兩萬字的學習筆記和學習心得。
通過學習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素質,進一步堅定了政治信念,更加明確了作為人民公仆責任和義務。同時,清醒的認識到作為一名黨員干部的作用,明確了自身的職責,堅定了工作的信心,為做好自己的工作建立了強有力的理論和精神后盾。
(二)提高全處人員的政治素質,確保消防監督工作的政治方向。
消防監督工作是干系到社會安定,政治穩定,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工作。消防監督人員政治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消防監督工作的質量高低。今年是公安部轉變紀律作風年,公安部又進行了全國性的“兩個教育”工作,在此教育中,我身先士卒,親自主抓全處的紀律作風整頓工作,及時檢查學習情況,經常聽取學習心得,與干部談心,及時發現思想上的問題,及時消除。通過堅持不懈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全處人員政治覺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進一步完善接待晚來辦事人員《首問負責制》,并改變了少數工作人員辦事拖拉,等、靠、繞的習慣,提高了辦事效率,并涌現了大量主動放棄休息休假的和個人業余時間加班加點工作的典型科室和工作人員。通過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了人員政治素質,明確了消防監督工作的政治重要性,確保了繁重的消防監督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廉政建設。
防火處是支隊消防監督工作的主要部門,是支隊對外的重要窗口,廉政工作的好與壞直接影響支隊的對外形象。本著對支隊黨委負責,對監督干部個人負責的態度,我在全年工作中把廉政建設貫穿于始終,從自身作起,堅決抵制各種歪風邪氣。我把加強自身謙政建設作為嚴格公正執法的前提基礎,在實際工作中敢于頂住壓力,勇于抗拒各種誘惑,堅持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嚴肅認真,依法辦案,拒絕賄賂吃請,從不向單位要車、要油、要錢、要物,從未推銷過任何消防產品,以實際行動教育和約束全體執法干警,在全處上下樹立了良好的榜樣。并在工作中,建立了《廉政考評制度》、《消防監督人員月廉政匯報制度》,形成了各科科長對參謀進行監督考核,處長對科長進行監督考核的廉政監督機制,并在地方單位聘請了廉政工作義務監督員,對消防監督人員進行廉政監督,并將廉政考核情況與年底先進評選工作掛鉤,對于出現問題的科室和個人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其參加評選的資格。通過以上各項措施和努力,防火處的廉政工作建設上了一個新臺階。
二、統籌規劃,細致部署,嚴格執法,熱情服務
防火監督工作量比較大,任務十分繁重,春防、專項治理、節日消防保衛、“綠博會”消防保衛等工作首尾相相連,貫穿始終。為切實抓好這些工作,確保社會安全與穩定,我按照“真抓、早抓、主動抓”的指導思想,堅持黨委領導的原則,根據支隊黨委的工作指示和支隊總體工作安排,認真對消防監督工作進行組織部署。幾年來,我先后親自組織制定了《消防監督全年工作計劃》、《春防實施方案》、《專項治理實施方案》、《第二輪重大火災隱患專項治理方案》、《“綠博會”安全防火工作方案》以及《冬防方案》和其它一些諸如監督檢查、夜查、消防宣傳、消防培訓等工作的計劃和方案,督促各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認真貫徹實施。對上級下發的文件和各級領導的工作批示,我堅持“不推辦、不拖延、不應付、不打折扣”,周密布置,妥善安排,并隨時檢查和過問落實情況,保證工作按步就班開展,取得預期效果。同時,堅決貫徹招待各項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對工作堅持勤分析、勤研究、勤檢查、勤總結。如我們始終堅持周例會制度,每周都要召開一次處務會,召集全處科室負責人參加,廣泛采納集體意見,集思廣益抓好工作落實。對一些重點工作和緊迫性的任務,堅持搶前抓早,系統安排。如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綠博會”消防安全保衛期間,我們堅持一個階段一個階段地部署,一個環節一個環節地落實,使各項工作都取得了令人滿意的成果,得到了各級領導和社會群眾的肯定。
在抓好工作部署的同時,我嚴格按照省、市政府、公安機關和總隊、支隊確定的安全防火工作方針及工作重點,積極發揮職能作用,給各級黨委和領導當好參謀,并身體力行,具體抓好了各項消防監督工作。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切實抓好了重點時期和重要季節的安全防火工作。
為有效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嚴防重特大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一年來,我按照支隊工作部署,帶領全處人員,突出開展了節日消防安全保衛會戰、春防會戰、、商品油經營場所專項治理會戰、網吧專項治理會戰、公共聚集場所專項治理會戰、“綠博會”消防保衛會戰、“十六大”保衛會戰等幾個重點戰役。作為部門和一線工作的主要負責人,我堅持率先垂范,事必躬親,帶頭投身實際工作當中,期間親自組織全市大規模檢查七次,參加檢查組二十多次。較好的完成了各重點時期的消防安全保衛工作。
(二)是正確把握火災形勢,大力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活動。
我市位于我省西部地區,風大物燥,大部分企業受經濟不景氣的影響,整改隱患的難度大,火險隱患問題突出,防火條件較差。為有效預防連營火災和群死群傷惡性火災發生,針對上述實際,我積極率領全處人員和防火監督干部大力開展對人員集中場所、物資集中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火、電源的專項治理,并親自深入到規模大、問題較嚴重的單位宣傳消防法律、法規,講解火災的危險性和危害性,幫助研究隱患的解決辦法。今年以來共深入單位100多次,并深入到九縣、七區指導防火工作,及時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查看工作成果,查找問題和不足,制定和督促實施有針對性的工作對策和措施。在治理中,我堅持督促與指導相結合,檢查與服務相結合,認真分析火災形勢,準確掌握防火薄弱環節,推動了專項治理工作的全面開展。在今年的專項治理中,我們共治理人員集中場所、物資集中場所、易燃易爆單位等2900個,下達法律文書1800份,消除火災隱患5700處。督促全市投入整改資金3000余萬元,我們專項治理工作的做法和成果被省政府檢查驗收組和市政府、市公安局給予了充分肯定。
(三)加大公眾聚集場所治理力度,嚴防群死群傷火災事故。
在去年和今年全國統一開展的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活動中,我們取消休息日、不怕疲勞,連續作戰,在人員少、工作量大、標準高的情況正經過長期會戰,共治理不合格單位2189家,其中責令當場改正124家,責令限期改正689家,責令停產停業、停業使用821家,辦理審批手續525家,改變使用性質3家,吊銷證照78家。共檢查發現隱患2956處,整改消除了2322處,責令猜出堵塞安全疏散通道的鐵柵欄門和封堵物30處。處罰單位152個,處罰個人167個,罰款7.3萬元。
特別是在北京藍極速網吧特大火災之后,基于網吧網吧日益嚴峻的的消防安全條件,為避免同類事故在我市發生,從6月28日開始,對我市590家網吧開展了大規模清查行動。截止到6月30日,責令網吧全行業停業整頓,收回消防審核手續,并逐家對網吧電腦設備用電電源進行了查封,同時設立舉報電話,利用舉報和檢查巡查,對17家拒不停業的、私自經營的網吧,立即予以全部查封。并于7月4日以后,對重新申請開業的網吧進行了統一受理,合格的發照,不合格的堅決禁止開業,共有303家網吧經治理合格,227家重新辦理了審批手續,其余的正在整改或辦理手續之中。
(四)立足我市防火特點,大力組織開展夜間防火工作。
實踐證明,夜間火災多,危險性大是我市火災的一個主要特征。為了有效預防和控制夜間火災,支隊成立了專門夜查組,督促全市主要系統和防火重點單位組建了夜查責任網絡,并制定了相關的工作制度,工作措施和工作標準。在夜間防火工作中,我認真貫徹支隊精神,全面組織開展夜查夜防,在人員、車輛、夜查責任、工作時間和方法等方面進行了系統安排,要求以一、二級消防重點單位為主,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夜查夜防,并不定期親自下單位進行突擊檢查和抽查,督促消防監督部門和各單位共同落實夜間防火工作。今年,我共30余次深入基層消防監督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檢查夜間防火工作,20余次聽取各地夜間防火情況的專門匯報,為支隊提供夜間防火工作建議和措施60余項。由于對夜間防火工作足夠重視和周密組織,保證了這項工作在我市的扎實開展。至今為止,夜間防火工作在我市已初見規模,形成體系,收到了顯著成效。夜間防火工作開展以來,全市一、二級消防重點單位沒有發生任何重特大火災事故,夜間火災的發生率較以前降低了56%。
(五)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文件精神,狠抓全市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按照省、市政府關于開展第二輪重大火災隱患專項治理的文件精神,先后數次向支隊黨委匯報我市重大火災隱患情況,在支隊黨委的指示下,組建了重大火災隱患評估小組,向隱患單位下達普查、申報、治理通知書3600余份,并親自帶隊深入全市申報的106家重大火災隱患單位進行評估認定,積極為隱患單位獻策獻力,幫助隱患單位制定整改計劃,督促他們落實防范措施和整改資金。經過嚴格督辦,84項市級重大火災隱患目前已徹底整改完69項,累計投入整改資金2.1億元。為了抓好這項重中之重的工作,在每次的處務會議上,我都反復詢問進展情況,在歷次消防檢查中,我都不失時機地進行實地查看,對治理整改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我都及時的向上級匯報,并協調有關部門商量解決辦法。如在我市市場、廠等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過程中我都身先士卒,帶領重大火險隱患整改辦組和分管這些單位的消防監督人員,進行現場辦公,做到經常介入,經常檢查,經常督辦,使隱患整改的進程顯著加快,確保了隱患整改工作的如期完成
(六)加大消防宣傳力度,讓消防安全意識深入民心。
積極組織開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消防法》、《省消防條例》宣傳活動,大力推進消防普法工作的落實。今年5月1日,《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正式實施,在規定頒布前后,我始終把宣傳貫徹《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普及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常識,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素質當成一項中心工作任務,擺上重要工作日程,組織開展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宣傳活動,開展了“北疆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電視大獎賽活動。還組織了9月1日消防法宣傳活動,開展了119消防宣傳日活動和萬人消防法知識答題活動。在春冬防、節慶日、項項治理等重要季節和時期,我都把消防宣傳作為重要工作去部署和落實,責成宣傳部門加大力度,與新聞單位密切溝通,全處全年發稿80余篇,使《消防法》、《省消防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宣傳活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擴大了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常識的社會宣傳面,使消防工作逐漸步入了法制軌道。
(七)廣泛開展消防培訓工作,提高專兼職消防人員的業務技能。
組織開展全市范圍內的消防宣傳培訓活動。通過舉辦法人代表、消防管理人員、更夫、特殊工作人員培訓班,舉辦派出所干警培訓班等形式,全面提高這些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和素質,從而提高消防工作的社會化程度。迄今為止,我市重點單位專兼職消防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率已經達到了80%,派出所民警得到了全員培訓。
在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務的同時,加強自身的業務學習,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評任現技術職務以來,共有4篇論文在國家和省級消防刊物上發表,其中《在型全鋼結構廠房的防火設計》、《現代安全管理技術通鑒》、《安全檢查標準》發表于黑龍江省消防專刊,《住宅樓內消防設施的調查與思考》在中國消防雜志第五期刊登。
甲方:銀川z百貨連鎖超市有限公司
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委托乙方對所租用的浩海、城市春天3號樓地下一層、2號樓地上第一層部分面積提供物業管理服務,雙方就相關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新百連超浩海 城市春天超市
物業類型:商業物業
物業位置:寧夏銀川市金鳳區福州南街浩海城市春天2#、3#商網地下負一層及3#商網地上一層。
物業面積:4704平方米(實際面積以甲方與出租方最終確定的面積為準)
第二章 服務內容及質量
第二條 乙方提供的物業服務內容
1、物業建筑本體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2、對建筑本體共用設備設施(包括給排水系統、落水管、高壓系統、安全監控設備、避雷裝置、共用照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系統、給排水管道、變電房、地下排污泵加壓供暖設備、配電系統等)的維修、養護、管理和運行服務。
3 、本物業規劃紅線內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市政公用設施(道路、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室外泵房、停車場)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4、公共環境(包括公共場地、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環境垃圾的收集、清運;為甲方協調安排日常垃圾放置點。
5、公共秩序維護,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自行車輛等的交通及停放管理;負責物業范圍內的安全監控和巡視等保安工作。
6、制訂物業服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管理相關的工程圖紙、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等;根據法律、法規制訂物業服務的有關制度。包括公共區域消防設施的維護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
7、乙方管理范圍內需要與政府部門直接協調的工作及日常管理(包括:公安、消防、環衛、交通、城管、市政、園林綠化及自來水、電力、熱力等部門)。
8、公共綠化、花木及設施、設備的養護和管理。
9、乙方的物業服務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1)公共環境每天清掃一次,零星保潔兩次,環境垃圾每天清運一次。遇雨雪天氣及時清掃路面積水、積雪。
(2)疏導各類車輛有序停放,確保物業范圍內交通暢通。
(3)發生突發事件及時報告甲方,并協助采取應急措施。
(4)對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定期檢查,發現損壞及時維修,確保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5)對物業范圍內的公共下水管道、污水井、化糞池每半年檢查一次,并根據檢查情況適時清掏,確保正常使用。
(6)隨時開展物業范圍內的安全巡視。
第三章 費用及收取
第三條 物業服務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按物業面積收取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為4.65元/平方米/月,乙方物業建筑面積為4074平方米,如物業面積有調整,則雙方根據調整后的面積核算物業費。
2、本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費按季度支付,每年1月,4月,7月,10月中每月15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的物業服務費發票,甲方收到發票后10日內向乙方支付當季度物業費,如遇節假日,付款時間順延。
3、冬季供暖方式為:出租方接西夏熱電廠集中供熱。供暖費用標準以政府規定的供熱費標準計收。
4、夏季制冷方式為:中央空調集中制冷,由出租方安裝獨立式中央空調且由乙方負責管理運行和費用。甲方每年向乙方繳納 3 個月的空調費,即6月1日-8月30日。
5、空調制冷繳費標準為 10.5元/月/平方米
6、制冷時間為:9:00-21:00
7、制冷期室內溫度:26℃+2℃
8、制冷費繳納時間:每月15日前,乙方給甲方提供相應金額的物業發票,甲方收到發票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制冷費,如因乙方制冷溫度達不到規定溫度,根據賣場記錄按天扣除制冷費。如遇節假日,付款時間順延。
9、乙方按照上述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后,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提供服務。除本合同明確約定甲方應支付的物業費之外,甲方無責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第四章 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享受乙方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
2、自覺遵守乙方關于物業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辦法和規定,按時足額向乙方繳納物業費、空調費。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活動;
3、甲方產生的垃圾應在乙方指定的區域內存放,自行清運,保持環境衛生。
4、甲方可免費使用物業范圍內的廣場開展促銷、展賣等活動,乙方不向甲方收取任何費用,但甲方每次活動需提前向乙方申請,活動結束后負責清掃場地。
5、自甲方在物業范圍內開設的門店開業之日起一年內,甲方顧客可憑當日購物小票在物業范圍內的停車場免費停車兩小時;第二年顧客憑當日購物小票在停車場泊車時費用按指導價一半支付(即正常2元,按1元收取);
6、自行負責經營或使用區域內公共秩序、消防安全管理及關聯責任。
7、公共部位立面、外立面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安裝、張貼廣告等宣傳品。
8、甲方自行購置的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維修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甲方負責。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本合同的規定,制定該物業的各項管理辦法、規章制度、實施細則,自主開展各項管理活動;
2、對本物業的共用設施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完善配套項目,須報甲方和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3、物業范圍內的指定由甲方使用的停車位,乙方不得占用,乙方不得向甲方所有配貨車輛收取通行費、泊位費等任何費用。乙方應在正常物業服務活動開展中維護甲方商場門前公共秩序,做到及時巡檢、及時發現、及時整改。對商場進出口暢通做好服務工作;
4、乙方應確保甲方商場門口范圍不被占用,以確保甲方商場的進出口暢通。5、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收取物業服務費、空調費,對本物業實施物業管理與服務。
6、尊重甲方正常經營的權利,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正當的經營活動。
7、依法行使政府職能部門賦予的權利,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制度,接受物業主管部門及有關政府行政部門的監督、指導,聽取合理化建議和意見,不斷改進工作。
8、乙方承擔物業服務區域中物業設施設備在保修期內的維保工作責任;接受物業使用人的委托對包括但不限于空調系統、高低壓配電系統、消防系統、給排水系統等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改造。
9、因甲方不配合乙方的管理導致被相關部門(包括公安、消防、城管)處以罰款、警告或其他處罰的,甲方負責解決并承擔全部責任;因乙方未能履行職責導致被相關部門(包括公安、消防、城管)處以罰款、警告或其他處罰的,或導致甲方停業的,乙方負責解決并承擔由此給甲方帶來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五章 裝修管理
第六條 裝修水電費
裝修期間所產生的水電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七條 裝修管理規定
商網裝修,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裝修開始前,甲方需到乙方處辦理相關裝修手續,并提交裝修方案及設計圖紙,配合乙方做好對裝修方的管理及監督工作;
2、甲方應在施工前,將涉及消防、空調、給排水及電氣線路改動的相關圖紙說明,提交乙方備案申請,由乙方依據相關規定、規范,并會同開發單位討論、許可的條件下方可施工,否則,造成的相關損失及連帶責任全部由甲方自行承擔;
3、所有電器的安裝都應遵照供電的有關規定,所有線路必須套管入盒;
4、除出租方所提供指定的門頭牌匾位置、安放空調壓縮機、空調外掛機的位置以外,其他位置一律不得裝設店徽或標牌、廣告牌(超市內除外);
5 、出入通道不得占用公共區域,不能阻擋消防通道、防火門、緊急出口、指示燈、消防栓等;
6 、甲方裝修對所有設施要采取有效的保護,保障公共設施不受損壞;
7、甲方應確保在裝修過程中對商場的公共設備、設施及裝修不造成任何損壞,若有損壞,將由甲方承擔修復費用;
8、施工過程中,所有材料、工具及廢物等在任何時候都必須限制在商場內,不得占用任何公共地方。所有商場內的裝修垃圾必須袋裝由甲方自行清運;
9、裝修完成后,甲方以書面形式通知出租方和乙方,以便安排做最后消防安全檢查。
第八條 裝修違章處理
1、 如需改動公共設施設備,須以書面形式提前向乙方進行申請,由乙方會同相關部門予以明確;如甲方在未批準的前提下自行改造,造成公共設施設備損壞、毀壞的,則須承擔相關維修責任及連帶責任;情節嚴重且造成損失的,需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并承擔違約責任。并向乙方支付xx 元違約金;
2、 裝修垃圾未及時清運的,限期清運或堆放于指定位置,違者造成城管行政部門處罰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3、裝修期間影響到其他商戶的,必須及時整改,否則造成的相關損失及連帶責任全部由甲方承擔。
第六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條 消防安全管理
1、乙方應按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管理、維護物業范圍內應由乙方負責的各項設施設備,物業范圍內的消防控制室應派人24小時值守;如遇有關部門對甲方商場內的消防設施設備等進行檢查時,乙方應提供無條件的配合。
2、除物業出租方按設計要求按照配備的消防設施設備外,甲方按所需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器材,定期檢查維修,并在有效期結束前使用,及時更換需要的材料。
3、甲方裝修期間需指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必須配合乙方執行和完成各項消防工作。
4、甲方應當經常對超市內的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知識以及火警發生后逃生、自救技能的培訓,使其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5、乙方負責定期對本物業內部消防設施進行檢查,主動配合有關消防監督機關和甲方對超市內消防工作的檢查、監督。
6、甲方有義務參加消防主管部門和甲方組織的消防演習及宣傳活動。
7、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防火安全責任人所應有的權力、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一部分
消防組織及職責
一、防火安全委員會組成及職責
(一)防火安全委員會組成
主
任:酒店分管消防安全副總經理
副主任:安保部經理
委
員:安保部、工程部、總經辦公室、前廳部、客
房部、人事培訓部、管理部、總務部、購物中心等部門的經理和各聯營單位
負責人組成(文件另發)。
(二)、防火安全管理辦公室
主
任:安保部經理
成
員:由安保部的經理、主管組成(文件另發)。
(三)、防火安全委員會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規章、技術規范,根據消防監督部門的要求,建立消防組織,制定履行本單位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2、根據“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建立各部門、各工種、各崗位的防
火安全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把防火安全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
實行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定期召開防火安全委員會會議,及時布置、總結消防安全工作,解
決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
4、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改善防火安全條件,確保
消防設施正常運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員工消防安全
意識。
5、組建義務消防隊,制定火警火災處置程序,定期組織滅火演練。在
火災情況下,積極組織員工撲救火災,疏散賓客和重要物資,保護火災現場
協助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做好事故查處工作。
二、義務消防隊組成及職責
(一)義務消防隊的組成
指導員:安保部經理
隊
長:
安保部消防主管
隊員:
由酒店各部門及有關聯營單位挑選附合條件的志愿者參加(文件
另發)。
(二)義務消防隊職責
1.義務消防隊在酒店防火安全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2.貫徹執行酒店的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積極參加酒店組織的各項
消防活動,做好消防宣傳、培訓工作。
3.熟悉酒店的消防重點部位,熟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
位置,并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4.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檢查。及時制止、糾正違反酒店消防安全制
度行為,預防和消除火險隱患。
5.定期組織滅火演習。一旦發生火災事故,迅速正確地做出反應,按
酒店火警火災處置程序積極組織疏散和撲救,公安消防隊到達現場后,引導
消防隊進入火場,并協助撲救。
三、值班巡查組成及職責
(一)
值班巡查組成
酒店值班分兩級制,由總值班、保安值班組成。酒店總值班由各部門經理輪
流值班;保安值班由消控值班和值勤組值班。
(二)值班巡查職責
1.酒店總值班職責
(1)酒店總值班代表酒店總經理行使職權,負責督查各部門,尤其是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查夜間保安人員的安全巡查情況。
(2)負責處理當日酒店所發生的突發事件。一旦發生火警火災事故,按
酒店制定的火警火災程序組織撲救。
(3)值班時遇到發生火警等消防事故,要立即前往出事地處理或排除。
(4)酒店值班每天對各崗位的督查不少于3次,并詳細記錄在案,次日晨會上通報。
2.保安值班職責
(1)消控值班必須提高警惕,嚴守崗位,集中精力觀察和傾聽控制器上的各種訊號,遇故障或火警信號應按酒店火警火災處置程序處理。
(2)值班人員應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的使用和維護保養,發生故障及時排除。
(3)認真做好值班記錄。按時交接班,交接班情況清楚。
(4)保安巡查每班不得少于4次,應按安保部指定路線逐項進行檢查,
發現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酒店值班經理報告,遇火警、火災應立即報告消控中心,并組織人員撲救。
第二部分
消防管理責任
一、法定代表人消防責任
1、法定代表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也是當然的消防法定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2、認真學習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及上級有關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自覺增強消防意識,帶頭嚴格遵守消防法規。
3、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之中,做到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4、主持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各級防火責任制,改善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5、在新建
、改建和擴建項目時,責成有關職能部門將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核。
6、負責火險隱患整改措施的落實,消除隱患。制止威脅單位和員工安全的危險作業。
7、加強對專職和義務消防隊工作的指導,定期組織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教育,組織火警火災處置程序的演練,不斷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8、組織和指揮員工撲救火災,積極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調查火災原因,并在自己的范圍內嚴肅查處事故責任人。
9、積極參加消防安全培訓,負責向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匯報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況,接受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的指導監督。
10、若委托其他行政主管領導擔任防火負責人時,必須出具委托書,并
經常檢查督促防火負責人切實履行各項職責。
二、副總經理/總助/總監消防責任
1、受總經理委托,各副總經理/總助/總監協助總經理對分管各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和管理責任。
2、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不斷增強自身消防意識,帶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
3、將消防工作納入日常各項工作之中,做到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4、根據下屬各部門實際情況和特點,經常檢查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
5、積極做好新建、改建和裝修項目的審批工作。
6、經常組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做好新員工上崗前的消防安全知識的培訓工作。
三、部門經理消防責任
(一)安保部經理消防責任
1、組織起草制定酒店的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和火警火災處置程序。
2、監督檢查各部門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發現火險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
3、與工程部共同對酒店消防設施的使用檢查和測試,確保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
4、負責組織或督促對酒店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訓練和火警火災處置程序的演練。
5、負責建立和健全消防檔案。
6、在火災情況下,當好領導參謀,組織指揮撲救和賓客疏散。
7、追查火警事故原因,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協助公安消防部門調查火災原因。
8、組織交流消防工作經驗,不斷促進酒店消防工作的開展。
(二)工程部經理的消防責任
1.負責制定酒店消防設施管理制度。
2.負責消防設施檢查.維修和保養工作,負責消防設施的更新.改造和事故的處理,保障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3.定期組織消防設備的安全檢查及預防性試驗工作,防止事故發生。
4.監督承修單位做好消防設施的檢修記錄。
5.積極當好領導參謀,逐步做到對酒店重要消防設施的選型.購置.安裝.使用改造,直至報廢的全過程的綜合管理工作。
6.嚴格消防設施驗收移交手續,做好消防設施技術檔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7.指導酒店其他部門的消防設施管理工作,積極推行酒店消防設施全員管理制度。
8.經常檢查工程部重點部位的安全防火工作(如:電視機房.電梯機房.空調機房.配電房.鍋爐房.水泵房)
9.嚴格執行動用明火管理制度,對使用噴燈、烘漆及焊割等明火作業,做到定人、定點、定防范措施并事先辦理動火許可證。
10.在酒店發生火災時,必須及時趕赴現場,組織協助指揮撲救、疏散工作,并保證內部通訊電話暢通。
11.對酒店新建.改建.裝修項目應將防火設計報送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核。
12.監督在新建.改建.裝修項目進行期間的現場防火安全工作,做好項目竣工驗收。
13.做好在酒店進行土建.安裝.裝飾項目等單位資質證書的審核工作。
14.督促承建單位與酒店簽訂《改建裝修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書》。
15.經常檢查和教育本部門員工和施工人員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的有關制度和規定,提高防火意識,避免事故的發生。
(三)前廳部經理的消防責任
1.對本部門的防火工作全面負責。
2.根據酒店消防安全制度,結合本部門實際,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3.負責本部門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
,使員工熟練掌握報警知識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搞好轄區內消防器材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5.禁止員工攜帶電熱器具在酒店范圍內使用,不得動用明火。
6.部門轄區內不得擅自亂接電氣線路和設備(特殊需要時應報批),不得在疏散通道和配電設備下堆放物品。
7.定期組織開展火警火災處置程序演練,一旦發生火災,按火警火災處置程序積極組織撲救,迅速疏散賓客。
(四)客房部經理消防責任
1.對本部門的防火工作全面負責。
2.根據酒店消防安全制度,結合本部門實際,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3.教育本部門員工,應經常向賓客宣傳:不要躺在床上吸煙,煙頭和火柴梗應放在煙缸內,入睡前應將電器關閉等防火知識。
4.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
5.負責對本部門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使員工熟練掌握報警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禁止賓客員工攜帶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進入客房或在客房內使用電爐.電熨斗.電飯煲等電熱器具,禁止在客房區域內燃燒物品和燃放煙花爆竹。
7.定期組織開展火警火災處置程序演練,一旦發生火災,按火警火災處置程序積極組織撲救,迅速疏散賓客。
(五)各商場經理消防責任
1.對本部門的防火工作全面負責。
2.根據酒店消防安全制度,結合本部門實際,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3.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
4.禁止員工攜帶電飯煲.電爐.熱得快.電熱杯等電熱器具在商場內使用;不得在商場內焚燒任何可燃物;不得在商場內吸煙。
5.商場內不得擅自亂拉亂接電氣線路和電氣設施,不得在疏散通道.防火卷簾門.消火栓.滅火器和配電設施下堆放商品。
6.下班前對本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切斷電源,確認無隱患,方可離開。
7.定期組織開展火警火災處置程序的演練,一旦發生火災應按火警火
災處置程序積極組織撲救,迅速疏散賓客。
(六)餐飲部經理消防責任
1.對本部門的防火工作全面負責。
2.根據酒店消防安全制度,結合本部門實際,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3.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
4.負責本部門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使員工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液化石油氣的防火措施及火災情況下的處置方法。
5.加強對卡式爐.酒精爐和手提式液化石油氣爐的消防安全管理,使用前必須經安保部批準同意,確認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6.負責對煙道.抽油煙機的定期清洗工作,防止煙道.抽油煙機積垢過多引起火災。
7.保持餐飲場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嚴禁超員營業。
8.禁止賓客和員工攜帶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進入餐飲場所,一旦發現及時妥善處理。
9.營業結束后,督促工作人員對營業場所內的設施和客人遺留的殘物及時檢查和處理。確認無隱患后,切斷電源,方可離去。
10.定期組織開展火警火災處置程序的演練,一旦發生火災應按火警火
災處置程序積極的組織撲救,迅速疏散賓客。
(七)各管理部門經理消防責任
1.對本部門的防火工作全面負責。
2.根據酒店消防安全制度,結合本部門實際,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3.參加酒店舉行的各項消防安全活動,增強本部門員工防火滅火知識。
4.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
5.負責對本部門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使員工熟練掌握報警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維護保養好本部門區域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確保器材完好無損。
7.下班后,督促工作人員仔細檢查辦公室內的安全情況,確認無誤,切斷電源方可離去。
8.對租用酒店場所的各單位,應將有關消防管理制度附在合同書上,要求客戶必須知道。
(八)各娛樂場所負責人消防責任
1.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技術規范和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自覺增強自身消防意識,帶頭遵守消防管理制度。
2.全面負責各娛樂營業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3.將消防工作納入各公司經營.管理工作之中,做到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4.需改建和裝修項目時,應將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核,并做好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和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5.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的完好,保證營業期間各疏散通道暢通。對倉庫.廚房.配電室.音控室等重點防火部位設專人負責,經常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整改。
6.負責對本公司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使員工熟練掌握報警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7.禁止賓客和員工攜帶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進入營業場所;禁止在營業場所或工作區域焚燒可燃物品。
8.建立夜間值班制度。營業結束后,全面檢查各營業場所安全情況,確認無誤,切斷照明電源。做好夜間巡查工作。
9.定期組織開展火警火災處置程序的訓練,不斷提高員工防火滅火和疏散賓客的能力。
四、主管消防責任
(一)客房主管消防責任
1.認真學習消防安全知識,熟練掌握本崗位防火,滅火措施。
2.經常性的對班組成員進行安全教育,普及“四會”(會報警.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和自我逃生.會使用滅火器材)常識。
3.向賓客宣傳客房消防安全制度,禁止賓客攜帶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進入客房。
4.發現賓客在客房內焚燒紙張和使用電爐.電飯煲.電熨斗等電熱器具應及時阻止,同時報告房務部和安保部。
5.教育班組成員在清理房間時隨時注意火種.火源,防止將未熄滅的煙蒂.火柴梗帶入垃圾袋內。
6.隨時注意觀察本崗位和消防設施區域報警裝置的動向和情況,一旦有異,立即報告消控中心。發生火警火災事故,應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
(二)餐飲主管消防責任
1.認真學習消防安全知識,熟練掌握本崗位防火滅火措施。
2.經常性的對班組成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四會”(會報警.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和自我逃生.會使用滅火器材)常識。
3.督促班組成員做好抽排油煙機.煙道的清洗工作和燒烤.油炸等作業中的防火安全工作。
4.使用卡式爐.酒精爐和手推車液化氣爐時,應經常檢查器罐是否漏氣,酒精是否外溢,煤氣鋼瓶皮管是否夾緊,以免引起火災。
5.餐后收拾桌布時,應注意清除未熄滅的煙蒂.火柴梗等火種,以免將火種帶入桌布造成隱患。
6.營業結束應檢查煤氣.灶具各閥門是否關閉,包廂內是否留下火險隱患,確認無誤,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三)娛樂主管消防責任
1.認真學習消防安全知識,熟練掌握本崗位防火滅火措施。
2.經常性的對班組成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四會”(會報警.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和自我逃生.會使用滅火器材)常識。
3.隨時注意觀察本崗位不安全因素,以防未熄滅煙蒂.火柴梗等遇可燃物引起火災。
4.禁止賓客和員工攜帶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進入娛樂場所;教育員工不得在娛樂場所內使用電熱器具。
5.營業時堅守崗位,保持安全出口.通道暢通,嚴禁超員營業。
6.營業結束應對場所內進行認真仔細的檢查清理,確認無隱患,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
四)商場主管消防責任
1.認真學習消防安全知識.熟練掌握本崗位防火滅火措施。
2.經常性的對班組成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四會”(會報警.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和自我逃生.會使用滅火器材)常識。
3.教育班組成員不得在商場內使用電熱杯.熱得快.電吹風等電熱器具,對銷售的電熱器具,顧客需測試應在指定場所測試。
4.注意賓客將流動火源帶入商場,如發現客人吸煙要及時阻止,以免發生安全事故。
5.嚴格控制電熨斗的使用,如因銷售需要,須向安保部提出申請,實行定人.定時使用規定。
6.營業結束應對商場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確認無誤,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五)施工員消防責任
1.認真學習消防安全知識和消防技術法規。
2.在酒店進行的土建.安裝.裝修項目要按防火設計要求,嚴格做好
現場監
督和把關工作。
3.認真落實《施工裝修現場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書》,做好用電安全管理和動用明火審批工作,對施工現場使用的乙炔.氧氣瓶和油漆等危險物品必須按消防安全規定嚴格管理。
4.協助安保部做好對施工現場.施工單位和外來施工人員的管理。
5.經常對施工人員進行防火教育,嚴禁施工裝修現場吸煙,及時清理現場可燃物。施工結束后認真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無誤,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五、重點崗位消防責任
(一)天然氣保管員消防安全責任
1.嚴禁閑雜人員進入庫區,庫區附近禁止煙火。
2.管理人員必須經過消防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危險物品專管員證》后,方可上崗。
3.裝卸氣瓶應輕拿輕放不得摔.碰.撞,發現不合格或超期使用的氣瓶應采取措施,不得進庫,并做好出入庫記錄。
4.庫內不得超量儲存,實行總量控制,限量發放的原則。空瓶應注意關閉閥門,防止余氣溢出。夏天應采取降溫措施,防止氣溫過高發生意外。
5.管理人員應熟悉液化石油氣的性能,熟練掌握防火滅火措施,并經常保持消防器材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6.認真檢查氣瓶.管道.閥門是否漏氣,并做好記錄。下班前應關閉閥門,切斷氣源,對庫內.庫區的消防安全作好仔細的檢查。
7.認真作好各餐廳煤氣瓶進.出的登記工作,按煤氣鋼瓶使用年限,定期清洗鋼瓶,并做好交接班手續。
(二)消控中心值班員消防責任
1.嚴禁閑雜人員進入消控中心。
2.堅守值班崗位,嚴密監視各種消防信號,對報警信號必須到現場查清情況,認真做好值班記錄。
3.發生火警.火災時,按酒店規定的火警火災處置程序進行操作。火災時要沉著冷靜,正確操作好消防設施,當好酒店領導的參謀,配合消防部門組織滅火。
4.認真學習掌握酒店內各種消防設備.設施的技術性能和操作方法,能排除一般故障。
5.搞好室內衛生,做好交接班手續。
(三)電工消防責任
1.電工必須經有關專業部門培訓,考核合格,領取電工上崗證后,方可上崗。
2.電氣設備和線路的安裝必須遵守電工操作規程和《電器安裝維修標準》,嚴禁超負荷運行。
3.新增設或更改電氣設施時必須經工程部經理批準方可進行。
4.電工應定期對電氣設備和線路進行檢查和清掃積塵,發現不安全因素必須立即修理。酒店接待的重大活動和重大節日須提供臨時電源的,電工應在現場值班負責安全。
5.電工應熟練掌握撲救電氣火災的方法和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6.發生火災事故時,電工應立即到火災現場待命,高配間電工要堅守崗位。
(四)電焊工消防責任
1.電焊工必須經有關專業部門培訓,考核合格,領取電焊工上崗證后。方可上崗。
2.因工作需要動用明火,必須向消控中心辦理動火證,做到“一批三定”(動火審批.定人.定點.定措施)。
3.電焊.氣割時,必須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同時做好清除電焊.氣割地點周圍的一切可燃物,專人監護并備滅火器材。
4.電焊間內嚴禁吸煙。氧氣瓶.乙炔瓶應直立放置不能傾倒。
5.經常檢查氧氣瓶.乙炔瓶閥門是否漏氣,軟管有無破損,接口螺絲是否擰緊。應使用年檢后的氧氣瓶和乙炔瓶。嚴禁瓶閥及減壓閥里沾上油脂,以免發生鋼瓶爆炸。
6.電焊工應熟練掌握防火滅火方法,會使用滅火設備,能撲救初起火災。
(五)油漆工消防責任
1.油漆工必須經過防火安全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作業。
2.油漆工在進行油漆作業時,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防火安全制度。
3.油漆間及油漆作業場所嚴禁吸煙,禁止一切火種進入。
4.保持油漆間通風,經常打掃衛生,隨時清除漆垢.干殘渣和可燃物。沾有油漆的棉紗.抹布應每天清除,不能亂丟。
5.油漆工應熟練掌握防火滅火知識,會使用滅火器,會撲救初起火災。
(六)廚師消防責任
1.廚師應認真學習掌握管道煤氣的理化性能和應急事故的處理方法。
2.在使用管道煤氣前應檢查各管道.灶具.閥門是否漏氣,確認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3.煉油.炸制食品時應隨時注意油溫,控制油量,不得離開崗位,以防油溫過高引起火災。
4.烘烤食品應控制好烘箱溫度和烘烤時間,以免烘烤溫度過高或烘烤時間過長引起火災。
5.廚房內的電器設施應由電工負責,廚師不得隨意接拉電線,確屬工作需要必須經工程部同意,由正式電工接拉。
6.營業結束必須認真檢查管道煤氣閥門是否關閉,烘烤箱是否短電,確認無誤后,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七)物資倉庫管理員消防責任
1.倉庫保管員應懂得儲存.保管物資的火災危險性和預防措施,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會撲救初期火災,并經常保持滅火器材的清潔.完好。
2.把好物資進出庫“三關”,即進庫驗收關.入庫保管關.出庫復驗關。
3.庫內物資堆放應做到“五距”,即燈距.墻距.堆距.柱距.頂距,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加以處理并報告。
4.庫內不得亂接亂拉電器線路和使用電熱設備。
5.庫內嚴禁閑人入內,嚴禁吸煙和焚燒可燃物品。
6.下班前對庫內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無誤,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第三部分
消防管理制度
一、用火管理制度
1.在酒店范圍內需臨時使用明火.電氣焊時,必須由使用部門向消控中心辦理動火證,做到“一批三定”(動火審批,定人.定點,定措施)。
2.酒店的倉庫.配電間.重要機房.電梯內.商場.地下更衣室.檔案室.臨時施工點.文印室.洗衣房.服裝室為禁煙區。
3.酒店內嚴禁焚燒廢紙和其它可燃物,禁止私自使用電爐.煤油爐.
酒精爐.液化石油氣爐等明火用具。
4.嚴禁在酒店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嚴禁在酒店房間內從事燒香點燭等迷信活動。
二、用電管理制度
1.電器設備和線路的安裝.維修必須遵守電工操作規程和《電器安裝維修標準》,嚴禁超負荷運行。
2.對電氣設備線路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必須立即整改。
3.各部門和賓客需要增加電器設備時,必須填寫臨時用電申請單,報工程部批準后,由工程部指派電工按規定安裝。
4.電器設備不準直接安裝在可燃材料上,照明燈具須與可燃物保持一定的間距。
5.不準私自使用電爐.電熨斗.電取暖器.電烤箱等電熱器具。
6.酒店舉辦大型活動時,新聞單位使用的自備電源和酒店提供的臨時電源,要由電工值班負責安全。
7.各營業部門需制作燈箱廣告,必須由工程部審定用電量。使用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
8.非電工不得安裝電器設備和線路。
三、配電室消防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嚴格執行法規.法令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變配電室是酒店重要設施,為了確保供電,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規程,不得擅自操作變配電設備。
3.配電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有電力局頒發的許可操作證進行操作。
4.高壓電氣設備倒閘操作,必須遵守運行規程的規定填寫操作表,并在有人監護下進行操作,緊急情況下,有發令人在場作雙重監護,可先操作后填操作表。
5.對配電室滅火系統,消防管理人員與維修人員要定期檢查,觀察壓力和預防滲漏。各值班人員應會使用滅火系統,平時注意保養。
6.加強值班,不得擅自脫崗。每2小時抄表一次,做好日報抄送工作,同時做好值班記錄。
7.做好設備維修保養工作,不得在變配電室放置食品和吃飯.吸煙等。經常做好滅鼠工作。
8.定期進行安全學習和檢查不安全因素。
四、天然氣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處方員工必須熟練掌握天然氣的使用方法,了解其火災危險性。
2.掌握天然氣發生泄漏時的預防措施。
3.天然氣總閥的開關,必須落實責任人,每天關閉時要通知消控中心派保安員到現場監督,并作好開關登記。
4.經常檢查接頭、開關閥是否完好,發現漏氣及時報告安保部和工程部。
5.發生氣體泄漏,嚴禁使用明火,關緊氣閥、打開門窗通風,停止使用各種電器開關。
6.廚房內使用天然氣灶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使用時要專人看管,使用完要專人關閉。
五、危險物品倉庫消防管理制度
1.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電氣設備應采用防暴型,庫外應用明顯的禁火標志。
2.危險物品必須按其性質分類存放。
3.信紙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同存混放。
4.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與堆之間要留有足夠的通道。
5.儲存遇濕易燃物品的倉庫要有防潮措施;接觸高溫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存入在露天或室溫過高的庫房內,下級要有降溫措施。
6.入庫和儲存中發現包裝有破損、滲漏等情況,必須及時進行處理,發貨和進貨時要嚴防震動,撞擊、重壓、傾倒和磨擦。
7.下半時,應對倉庫進行防火檢查,并切斷電源。
8.倉庫房外要配置適用的消防器材。
六、防火檢查制度
1.酒店防火安全委員會每季度和重大節日前要對酒店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2.酒店各部門每月對部門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
3.各部門主管每天對本班組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
4.每個員工上下班期間應對本崗位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5.保安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巡查制。
6.各級檢查應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對發現的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整改。。
七、物資倉庫消防管理制度
1.倉庫管理員應經過專門消防培訓,熟悉所管物資的物理和化學性質,熟悉物質的安全防火知識及滅火方法等。
2.庫房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并設有明顯的禁牌,庫房門口及通道不準堵塞,要保持暢通無阻。
3.庫房內不準使用
碘鎢燈.日光燈.高壓水銀燈照明;嚴禁使用電熨
斗.電爐.電烙鐵等電熱器具。
4.要根據不同貨物分類.分庫存放,不準將性能相互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貨物同庫混存。
5.庫內貨物堆放應做到“五距”,即燈距.墻距.堆距.柱距.頂距。
6.無關人員不準進入庫房,庫房內不允許住人和設辦公室。
7.倉庫管理員要經常檢查照明燈具.電線.開關等電器,發現電線老化,破損或絕緣不良等要及時維修處理。庫內不得隨意拉設臨時電線。
8.倉庫管理員下班前要認真檢查庫房,確認無問題后,切斷電源方可鎖門離開。
八、總機房消防管理制度
1.嚴禁閑人進入機房。
2.嚴格按操作程序上機,經常檢查設備運行情況,如發現電線.電器老化或松動破損等情況,應立即報告本部門領導和工程部。
3.上班時密切注意周圍情況,如發現事故苗頭或聞到異味,立即采取措施或查找原因,并報告部門領導,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4.機房內不準吸煙.不準使用電爐.電茶壺,不準亂拉亂接電線。
九、公共娛樂場所消防管理制度
1.公共娛樂場所必須憑消防部門核發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方能營業。
2.疏散門營業時間不準上鎖,并設專人引導。疏散通道不準堆放物品,保持暢通。
3.不準超員加設臨時座位。
4.嚴禁將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帶入。
5.各消防設施器材應保證正常好用。
6.服務員要隨時注意客人吸煙情況,防止引起火災。
7.定期檢查電氣線路和設備的安全狀況。
8.散場后,要進行清場檢查,并登記簽名,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
下班后,應切斷電源。
十、裝修.施工消防管理制度
1.凡酒店范圍內進行的改建.裝修等施工項目,工程的設計,建筑材料的選用,施工組織方案,消防措施等須報消防監督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2.施工單位進場施工之前,必須與酒店簽定消防安全責任書,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酒店安保部應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3.施工單位進場施工時,必須先到安保部辦理進場施工登記。施工單
位必須嚴格遵守〈〈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確定一名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
4.施工中使用的電器設備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嚴格防火措施,禁止違章作業,電源部分須在酒店電工的協助下接電源。
5.施工現場使用明火時,必須事先向安保部辦理審批手續,領取動火證方可作業,操作電.氣焊割的人員必須是正式焊工,操作現場必須達到一清三定的規定。
6.施工中需使用汽油.脫漆劑等易燃物品時,必須符合《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易燃品要有專用庫房,由專人保管,不得將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施工現場內。
7.施工中不準大面積使用脫漆劑等易燃液體,盡可能不在現場進行噴漆作業。如必須在現場噴漆時,要有良好的通風和防止明火的措施。
8.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限額領料,隨用隨領,禁止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禁止在工程現場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電爐.乙炔發生器等。
9.工程施工如果影響原有消防設施.設備的使用功能時,須事先報消防監督機關同意,并采取措施,保證事故報警和滅火功能。
10.施工的堆料和垃圾不得圈占消防設備及消防通道,不得堵塞走廊.樓梯和疏散通道。
十一、消防宣傳教育制度
1.新員工上崗前,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并經考試合格,領取上崗證,方能上崗。
2.每年11月9日所在的一周定為“消防安全周”,要舉辦形式多樣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和消防演練活動。
3.每半年組織一次保安人員和義務消防隊員業務培訓。
4.每半年組織對重點部門.部位.公眾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5.通過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全體員工基本達到“四會”:會報警,會撲滅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和自我逃生,會使用滅火器材的要求。
十二、值班巡查制度
1.酒店每日值班分為經理值班、保安值班,經理值班名單每月1日前下發各部門。
2.酒店值班由部門經理擔任,代表酒店總經理行使職權,負責督查各部門對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督查保安值班巡邏情況。
3.酒店值班經理負責處理各部門的不安全因素,遇火災事故必須報告
值班總經理,并按火警火災處置程序組織指揮和撲救,迅速疏散賓客,使火災消滅在萌芽狀態。
4.消控中心每天二十四小時保證二人值班,做好必要的值班記錄。
5.發生火災時,消控中心必須按火警.火災處置程序正確及時處理。
6.值班巡查人員負責對酒店內的違章情況,火險隱患進行糾正和處理,發現不能糾正的火險必須立即向酒店總值班報告。
7.值班巡查人員每2小時按巡查指定路線巡查,并認真作好巡查記錄。
十三、消防安全獎懲制度
1.酒店消防安全獎懲分為消防責任制獎懲和日常消防獎懲二種。消防責任制獎懲每年年終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考評和獎懲。責任制獎懲具體內容詳見〈〈綜合目標管理責任書〉〉;日常消防獎懲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100—300元獎勵;
(1)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防火.滅火訓練,成績優良.工作表現突出的;
(2)模范執行防火制度和崗位防火責任制,在預防火災工作中作出貢獻的;
(3)積極參加滅火戰斗,拯救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表現突出的;
(4)積極鉆研消防業務,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措施效果突出的;
(5)發現和整改重大火險隱患避免重大損失的;
(6)及時發現和撲救火災表現突出的;
(7)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作出貢獻的。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直接責任人或部門經理,租用單位負責人200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上述用火.用電管理規定的;
(2)違反規定攜帶化學危險物品進入酒店的;
(3)未經許可,擅自將消防設施器材挪作它用的;
(4)對火險隱患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
(5)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消防器材和防火間距,經酒店消防監督部門提出后仍不按規定改進的;
(6)埋壓.圈占.故意損壞消防設施器材.工具,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直接責任人或部門經理,租用單位負責人200元到400元罰款:
(1)謊報火警.制造混亂的;
(2)縱容.強迫他人違反消防法規或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3)在施工中隨意改變工程項目原設計或改變使用性質的;
(4)刁難.拒絕和阻礙酒店消防監督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
(5)因過失引起火警,尚未造成火災的;
(6)其它危害消防安全,情節嚴重的。
4.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直接責任人,部門經理.租用單位負責人400元以上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和作業造成火警,尚未造成火災的,處責任人400元至500元罰款;
(2)
因玩忽職守,亂扔煙頭造成火災事故的,處責任人500元罰款;
(3)對酒店消防監督部門事先已發過《火險隱患整改書》,因拒絕或拖延整改而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處直接責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罰款;
(4)違反本消防管理制度規定而引起酒店.部門或個人財產損失及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等,除給予處罰外,應按損失價值予以經濟賠償。
十四、消防設施檢查.維修和保養管理制度
(一)檢查程序
檢查內容
檢查時間
職能部門
工程部
安保部
一.消防報警系統
1.探測器靈敏度檢測
每月10%,每年年檢一次
√
2.探測器模擬火災優先報警監測
每月一次
√
3.各控制器應急電源,“故障”或“火警”顯示,探測器關閉情況
每月一次
√
4.感煙探測器清洗
每三年一次
√
5.手動報警按鈕模擬報警檢測
每二月20%
√
二.消防噴淋系統
1.末端放水檢測(檢查水流指示器,濕式報警閥,壓力開關,管道閥門)
每半年一次
√
√
2.泵房消控中心啟動噴淋泵檢測
每二月一次
√
√
3.對市政供水及水池.水箱情況的檢查
每半年一次
√
三.消火栓系統
1.泵房.消控中心.遠距離啟動消防泵
每半年一次
√
√
2.消火栓管道閥門
每季一次
√
3.消火栓最不利點水壓檢測
每半年一次
√
4.水帶.水槍完好率
每季一次
√
5.室外消火栓.水泵結合器檢查
每二月一次
√
四.防煙排煙系統
1.新風排煙風機啟動檢測
每季一次
√
2.新風排煙閥門檢測
每季一次
√
3.新風排煙風.風量檢測
每半年一次
√
五.消防電梯
1.電梯轎廂內電話,上人孔檢查
每季一次
√
2.電梯機故照明檢查
每季一次
√
3.電梯迫降裝置檢測
每季一次
√
4.電梯消防電源檢查
每季一次
√
六.消防安全疏散
1.安全疏散指示燈,事故照明燈監測
每季一次25%
√
2.防火門及閉門器.順位器.合頁密封情況檢查
每月一次
√
3.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燈具在位.損壞情況
每月一次
√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檢查
每周一次
√
5.防火卷簾門手動運行,延時下降運行檢測
每季一次
√
√
6.應急廣播切換操作
每二月一次
√
七.消防聯動系統
1.噴淋泵.消火栓泵聯動
每季一次
√
2.新風排煙風機聯動
每季一次
√
3.切斷空調.新風電源聯動
每季一次
√
八.高低配電室滅火系統
查壓力表,手動控制.電氣控制盤等正常情況
每季一次
√
九.消防救生設備
1.防煙面罩
每二月一次
√
2.空氣呼吸器
每二月一次
√
(二)滅火器
1.酒店內配置的滅火器,由各區域所在部門落實專人維護保養。
2.消控中心保安員每月檢查一次。
(三)每次檢查.測試后認真做好記錄,存檔檢查。
(四)酒店工程部是消防設施檢查.保養和維修的職能部門,應按規定進行檢查.保養和維修。
(五)酒店安保部是消防設施的使用部門,應熟悉掌握消防設施性能的操作方法。
同時做好消防設施器材的檢查工作。
23.1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驗和交貨驗收
若發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應來源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本款(1)項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承包人負責檢驗和交貨驗收”,改為“無論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還是發包人指定供應來源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檢驗和交貨驗收”。
29 文明施工
29.2 施工安全
若發包人需要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隊伍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刪去本款(3)項全文,并代之以: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隊伍負責全工地的消防工作,并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和救助設施,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對消防的要求見《技術條款》。發包人應負責協調承包人與其他承包人的關系。
32 預付款
32.1 工程預付款
本款(1)項中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為合同價格的____%,第一次支付金額為該預付款總額的____%,第二次支付金額為該預付款總額的____%。
本款(4)項中先后出現的兩個“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分別為“合同價格的____%”和“合同價格的____%”。
32.2 工程的材料預付款
本款(1)項中所指的“主要材料”為:
①(填入主要材料名稱)
②
③
·
·
·
33 工程進度付款
33.4 支付時間
本款中“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為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算的利息。
34 保留金
本款(1)項中“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百分比”為“____%”,“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為“合同價格的____%”。
37 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
37.4 其他的調價因素
(若還有除通用合同條款規定外的調價因素和調價辦法,可在本款作補充規定)。
39 變更
39.1 變更的范圍和內容
本款第(1)項②中,“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百分比”為“____%”。
39.3 變更指示
若用于河道疏浚工程時,本款應補充:
本款增加第(4)項,其條文為:
(4)河道疏浚工程的變更造成承包人無法使用原選用的疏浚設備完成變更工作量時,除非合同雙方協商同意按變更處理,承包人可以不實施這項變更工作。
47 工程風險
47.1 發包人的風險
若發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應來源時,本款應補充:
本款(2)項中,在“造成”后插入“材料和”三字。
48 工程保險和風險損失的補償
48.1 工程和施工設備的保險
若由發包人投保工程險時,刪去本款第(1)項全文,并代之以:
發包人應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工程險(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投保的工程項目和其他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根據工程具體投保情況填寫)
50 人身和財產的損失
50.4 第三者責任險(包括發包人的財產)
若由發包人負責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改為“發包人應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
51 對各項保險的要求
51.1 保險憑證和條件
若由發包人負責投保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按合同規定的各項保險單的副本。……”改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相互提交按合同規定的各項保險單的副本。……”。
51.2 保險單條件的變動
若由發包人負責投保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刪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發包人或承包人需要與保險公司協商變動各自投保的保險單條件時,應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并通知監理人。”
51.3 未按規定投保的補救
若由發包人負責投保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刪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發包人或承包人在承包人接到開工通知日后84天內未按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保險,則另一方可以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合同規定的投保責任方承擔。”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為____年。
增加條款:用于河道疏浚時,增加下款:
53.4 疏浚工程無保修責任
疏浚工程無保修期,承包人對已完工驗收的疏浚工程,在工程移交證書寫明的完工日期后所發生的工程缺陷,河道縮窄或其他不合格之處,都不承擔保修責任。
60 合同生效和終止
60.1 合同生效
若規定合同需經公證或鑒證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在“……簽字并蓋公章”與“后”之間插入“和辦理公證或鑒證”。
增加條款:若合同需要保密時,增加下條:
61 保密
除第9.5款和第58條(3)項規定外,雙方還應對本合同內容及雙方相互提供標有密級的文件保密,違者應對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增加條款:若承包人為聯合體時,增加下條:
62 聯合體各成員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法人聯合組成的聯合體時,各成員應為履行本合同承擔連帶責任,并應推舉其中的一個成員為該聯合體的責任方,代表聯合體的任一方或全體成員承擔本合同的責任,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聯系并接受指示,以及全面負責履行合同。經發包人確認的聯合體協議和章程應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和章程。
十、材料和設備
14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提供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完成本合同各項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規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驗收、運輸和保管。
(2)合同規定由承包人負責采購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一經與供貨廠家簽訂供貨協議,應將一份副本提交監理人。
14.2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均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
(2)承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提交一份滿足工程設備安裝進度要求的交貨日期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并抄送發包人。監理人收到上述交貨日期計劃后,應與發包人共同協商確定交貨日期。
(3)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不能按期交貨時,應事先通知承包人,并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4)發包人要求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提前交貨期限內交貨時,承包人不應拒絕,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時,應事先報監理人批準,否則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貨或不按時提貨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6)若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貨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15 承包人材料和設備的管理
15.1 承包人設備應及時進入工地
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設備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在施工總進度計劃尚未批準前,按簽訂協議書時商定的設備進點計劃)進入工地,并需經監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換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設備時,須經監理人批準。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設備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運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設備應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內轉移這些材料和設備外,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上述材料和設備中的任何部分運出工地。但承包人從事運送人員和外出接運貨物的車輛不要求辦理同意手續。
(3)承包人在征得監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階段的計劃撤走其屬于自己的閑置設備。
15.3 承包人舊施工設備的管理
承包人的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年檢和定期檢修,并應由具有設備檢定資格的機構出具檢修合格證或經監理人檢查后才準進入工地。承包人還應在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設備的使用和檢修記錄,并應配置足夠的備品備件以保證舊施工設備的正常運行。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設備
(1)發包人擬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設備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各種租賃設備的型號、規格、完好程度和租賃價格。
(2)承包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選租發包人的施工設備。若承包人計劃租賃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則應在投標時提出選用的租賃設備清單和租用時間,并在報價中計入相應的租賃費用,中標后另行簽訂協議。
(3)承包人從其他人處租賃施工設備時,則應在簽訂的租賃協議中明確規定若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承包人違約而解除合同時,發包人或發包人邀請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條件取得該施工設備的使用權。
15.5 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
監理人一旦發現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進度或質量時,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予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十一、交通運輸
16 交通運輸
16.1 場內施工道路
(1)發包人按第4.5款規定提交給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設施,應由承包人負責其在合同實施期內的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擔一切費用。
(2)除本款(1)項所述的由發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一切費用。
(3)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人和監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設施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16.2 場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一切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承包人車輛應服從當地交通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監管部門的檢查和檢驗。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時,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進行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若實際運輸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過合同規定的件數、尺寸或重量時,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確定各自分擔的費用。
16.4 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承包人應為自己進行的物品運輸造成工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負全部責任,并負責支付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賠。
16.5 水路運輸
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亦適用于水路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應包括水閘、碼頭、堤防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應包括船舶,本條各款規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進度
17 進度計劃
17.1 合同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按《技術條款》規定的內容和期限以及監理人的指示,編制施工總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總進度計劃(稱合同進度計劃),作為控制本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并據此編制年、季和月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在施工總進度計劃批準前,應按簽訂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和監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進展。
17.2 修訂進度計劃
(1)不論何種原因發生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第17.1款所述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在28天內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收到該進度計劃后的28天內批復承包人。批準后的修訂進度計劃作為合同進度計劃的補充文件。
(2)不論何種原因造成施工進度計劃拖后,承包人均應按監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承包人應在向監理人報送修訂進度計劃的同時,編制一份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趕工措施應以保證工程按期完工為前提調整和修改進度計劃。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拖后,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拖后,應按第20.3款的規定辦理。
17.3 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進度計劃
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的內容和期限,并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進度控制要求,編制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
17.4 提交資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應在按第17.1款的規定向監理人報送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同時,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格式,向監理人提交按月的資金流估算表。估算表應包括承包人計劃可從發包人處得到的全部款額,以供發包人參考。此后,如監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還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提交修訂的資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開工和完工
18.1 開工通知
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并從開工日起按簽訂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進行施工準備。
18.2 發包人延誤開工
監理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發出開工通知或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開工的必要條件,承包人有權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補救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18.3 承包人延誤進點
承包人在接到開工通知后14天內未按進度計劃要求及時進點組織施工,監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內編制一份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趕工措施報告應詳細說明不能及時進點的原因和趕工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承包人應在上述規定的完工日期內完工或在第20.2款和第21條規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內完工。
19 暫停施工
19.1 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屬于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費用和延長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規定的。
(2)由于承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3)由于現場非異常惡劣氣候條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證安全所必須的暫停施工。
(5)未得到監理人許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19.2 發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屬于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均為發包人的責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
(1)由于發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會因素引起的暫停施工。
(3)其他由于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19.3 監理人的暫停施工指示
(1)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承包人暫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暫停施工。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在暫停施工期間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發包人的責任發生暫停施工的情況時,若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暫停施工的書面請求,監理人應在接到請求后的48小時內予以答復,若不按期答復,可視為承包人請求已獲同意。
19.4 暫停施工后的復工
工程暫停施工后,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停工因素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立即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后,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9.5 暫停施工持續56天以上
(1)若監理人在下達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仍未給予承包人復工通知,除了該項停工屬于第19.1款規定的情況外,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監理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8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繼續施工。若監理人逾期不予批準,則承包人有權作出以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合同中部分工程時,按第39.1款規定將此項停工工程視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監理人;當暫時停工影響整個工程時,可視為發包人違約,應按第42條的規定辦理。
(2)若發生由承包人責任引起的暫停施工時,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不積極采取措施復工造成工期延誤,則應視為承包人違約,可按第41條的規定辦理。
20 工期延誤
20.1 發包人的工期延誤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使關鍵項目的施工進度計劃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誤時,承包人可要求發包人延長合同規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項的工作內容。
(2)增加合同中關鍵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第39.1款規定的百分比。
(3)增加額外的工程項目。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特性。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發包人責任引起的工期延誤。
(6)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擾或阻礙。
(8)其他可能發生的延誤情況。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長工期的處理
(1)若發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時,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并在發出該通知后的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一份細節報告,詳細說明發生該事件的情節和對工期的影響程度,并按第17.2款的規定修訂進度計劃和編制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若發包人要求修訂的進度計劃仍應保證工程按期完工,則應由發包人承擔由于采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費用。
(2)若事件的持續時間較長或事件影響工期較長,當承包人采取了趕工措施而無法實現工程按期完工時,除應按上述第(1)項規定的程序辦理外,承包人應在事件結束后的14天內,提交一份補充細節報告,詳細說明要求延長工期的理由,并修訂進度計劃。此時發包人除按上述第(1)項規定承擔趕工費用外,還應按以下第(3)項規定的程序批準給予承包人延長工期的合理天數。
(3)監理人應及時調查核實上述第(1)和(2)項中承包人提交的細節報告和補充細節報告,并在審批修訂進度計劃的同時,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延長工期的合理天數和補償費用的合理額度,并通知承包人。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誤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完成預定工作,承包人應按第17.2款(2)項的規定采取趕工措施趕上進度。若采取趕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擔采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費用外,還應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逾期完工違約金額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誤構成違約時,應按第41條的規定辦理。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發包人同意后,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時,則應由監理人核實提前天數,并由發包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獎金。
21.2 發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時,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協商采取趕工措施和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并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獎金的辦法簽訂提前完工協議。其協議內容應包括:
(1)提前的時間和修訂后的進度計劃。
(2)承包人的趕工措施。
(3)發包人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費用和獎金。
十三、工程質量
22 質量檢查的職責和權力
22.1 承包人的質量管理
承包人應建立和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工地設置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配備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的84天內,向監理人報送一份內容包括質量檢查機構的組織和崗位責任及質檢人員的組成、質量檢查程序和實施細則等的工程質量保證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
22.2 承包人的質量檢查職責
承包人應嚴格按《技術條款》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對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詳細作好質量檢查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定期提交監理人審查。
22.3 監理人的質量檢查權力
監理人有權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監理人到施工現場或制造、加工地點或合同規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記錄。承包人還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現場取樣試驗、工程復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試驗報告和測量成果以及監理人要求進行的其他工作。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23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
23.1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驗和交貨驗收
(1)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承包人會同監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驗收時應同時查驗材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承包人還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并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監理人應按合同規定參加交貨驗收,承包人應為監理人進行交貨驗收的監督檢查提供一切方便。監理人參加交貨驗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檢驗和交貨驗收中應負的責任。
(2)發包人負責采購的工程設備,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共同進行交貨驗收,并由發包人正式移交給承包人。在驗收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并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其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程設備安裝后,若發現工程設備存在缺陷時,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屬設備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應由發包人負責;如屬承包人運輸和保管不慎或安裝不良引起的損壞應由承包人負責。
23.2 監理人進行檢查和檢驗
對合同規定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按商定的時間和地點共同進行檢查和檢驗。若監理人未按商定的時間派員到場參加檢查或檢驗,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檢查或檢驗,并立即將檢查或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監理人應在事后確認承包人提交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若監理人對承包人自行檢查和檢驗的結果有疑問時,可按第22.3款的規定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證明該材料或工程設備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承包人承擔抽樣檢驗的費用;檢驗結果證明該材料或工程設備質量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發包人承擔抽樣檢驗的費用。
23.3 未按規定進行檢查和檢驗
承包人未按合同規定對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規定補作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應承擔所需的檢查和檢驗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監理人有權按第26.2款規定指示承包人予以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負責。
(2)監理人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時,監理人可以拒絕驗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應立即停止使用外,還應與監理人共同研究補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3)若按第23.1款(2)項規定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表明,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權拒絕接收,并可要求發包人予以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23.5 額外檢驗和重新檢驗
(1)若監理人要求承包人對某項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的檢查和檢驗在合同中未作規定,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額外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但應由發包人承擔額外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不論何種原因,若監理人對以往的檢驗結果有疑問時,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檢驗,承包人不得拒絕。若重新檢驗結果證明這些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承包人承擔重新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若重新檢驗結果證明這些材料和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發包人承擔重新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3.6 承包人不進行檢查和檢驗的補救辦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款和第23.5款的規定完成監理人指示的檢查和檢驗工作,監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員或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或人員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不得拒絕,并應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24 現場試驗
24.1 現場材料試驗
承包人應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試驗室,配備足夠的人員和設備,按合同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進行各項材料試驗,并為監理人進行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監理人在質量檢查和檢驗過程中若需抽樣試驗,所需試件應由承包人提供,監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試驗設備,承包人應予協助。上述試驗所需提供的試件和監理人使用試驗設備所需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4.2 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在施工過程中,若監理人要求承包人進行額外的現場工藝試驗時,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但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影響的工期應予以合理補償。
25 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
25.1 覆蓋前的檢查
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經承包人的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后的24小時內,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進行檢查,通知應按規定的格式說明檢查地點、內容和檢查時間,并附有承包人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監理人應按通知約定的時間派員到場進行檢查,在監理人員確認質量符合《技術條款》要求,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
25.2 監理人未到場檢查
監理人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到場進行隱蔽工程和工程隱蔽部位的檢查,不得無故缺席或拖延。若監理人未及時派員到場檢查,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和賠償其停工、窩工等損失。
25.3 重新檢查
對隱蔽工程或工程的隱蔽部位按第25.1款規定進行檢查并覆蓋后,若監理人事后對質量有懷疑,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以至揭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其重新檢查所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按第23.5款(2)項規定的相同原則劃分責任。
25.4 承包人私自覆蓋
承包人未及時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隱蔽部位覆蓋,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采用鉆孔探測以至揭開進行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2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處理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滿足《技術條款》和施工圖紙規定的等級、質量標準和技術特征。監理人在工程質量的檢查和檢驗中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時,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處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設備造成了工程損害,監理人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徹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系由發包人提供的,應由發包人負責更換,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若承包人無故拖延或拒絕執行監理人的上述指示,則發包人有權委托其他承包人執行該項指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利潤以及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27 測量放線
27.1 施工控制網
監理人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承包人應根據上述基準點(線)以及國家測繪標準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測設自己的施工控制網,并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期限內,將施工控制網資料報送監理人審批。
承包人應負責管理好施工控制網點,若有丟失或損壞,應及時修復,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程完工后應完好地移交給發包人。
27.2 施工測量
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應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員、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
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監理人監督下進行抽樣復測,當復測中發現有錯誤時,承包人必須按監理人指示進行修正或補測,發包人將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復測費用。
27.3 監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網
監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網,承包人應及時提供必要的協助,發包人亦不再為此另行支付費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網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28 補充地質勘探
在合同實施期間,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必要的補充地質勘探和提供有關資料;承包人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進行補充地質勘探時,須經監理人批準,并應向監理人提交有關資料,上述補充勘探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為其臨時工程所需進行的補充地質勘探,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十四、文明施工
29 文明施工
發包人應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負責管理和協調全工地的治安保衛、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有關文明施工事項。發包人對文明施工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條規定應負的責任。
29.1 治安保衛
(1)發包人應負責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當地公安部門,建立一個現場治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衛事宜,負責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2)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教育各自的人員遵紀守法,共同維護全工地的社會治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做好各自管轄區(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發包人應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業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災等工作。監理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檢查、監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認真執行監理人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監理人在檢查中發現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誤或拒絕改正時,則監理人有權責令其停工整改。
(2)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履行其安全職責。承包人應設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的安全人員,加強對施工作業安全的管理,特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業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具,并經常對其職工進行施工安全教育。
(3)發包人或委托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隊伍負責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備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設備和救助設施。
(4)發包人或委托監理人在每年汛前組織承包人和有關單位進行防汛檢查,并負責統一指揮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災工作。
承包人應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防汛和抗災等工作,按發包人的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檢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資和器材,按合同規定做好汛情預報和安全度汛工作。
30 環境保護
30.1 環境保護責任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并應對其違反上述法規和規章和本合同規定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30.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護環境
(1)承包人應在其編報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做好施工棄渣的處理措施,嚴格按批準的棄渣規劃有序地堆放和利用棄渣,防止任意堆放棄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和影響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對施工開挖的邊坡及時進行支護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護飲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動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加強對噪聲、粉塵、廢氣、廢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聲,控制粉塵和廢氣濃度以及做好廢水和廢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應保持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及時清除垃圾和廢棄物,并運至指定的地點堆放和處理。進入現場的材料、設備必須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雜物阻塞工作場地周圍的通道和破壞環境。
十五、計量與支付
31 計量
31.1 工程量
《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為履行合同應當完成的和用于結算的工程量。結算的工程量應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并按合同有關計量規定計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計量
(1)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計量辦法,按月對已完成的質量合格的工程進行準確計量,并在每月末隨同月付款申請單,按《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分項向監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報表和有關計量資料。
(2)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報表進行復核,以確定當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問時,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員與監理人共同復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規定進行抽樣復測,此時,承包人應指派代表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并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供補充的計量資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參加復核,則監理人復核修正的工程量應被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4)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與承包人聯合進行測量計量,承包人應遵照執行。
(5)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監理人應要求承包人派員共同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和通過測量核實該項目的最終結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補充計量資料,以確定該項目最后一次進度付款的準確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員參加,則監理人最終核實的工程量應被視為該項目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31.3 計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個項目的計量辦法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31.4 計量單位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均應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31.5 總價承包項目的分解
承包人應將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承包項目進行分解,并在簽訂協議書后的28天內將該項目的分解表提交監理人審批。分解表應標明其所屬子項和分階段需支付的金額。
32 預付款
32.1 工程預付款
(1)工程預付款的總金額應不低于合同價格的10%,分兩次支付給承包人。第一次預付款的金額應不低于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的40%。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的額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工程預付款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預付款應在協議書簽訂后21天內,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了經發包人認可的工程預付款保函,并經監理人出具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批準后予以支付。工程預付款保函在預付款被發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額為本次預付款金額,但可根據以后預付款扣回的金額相應遞減。
(3)第二次預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設備進入工地后,其估算價值已達到本次預付款金額時,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人核實后出具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收到監理人出具的付款證書后的14天內支付給承包人。
(4)工程預付款由發包人從月進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時開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時全部扣清。在每次進度付款時,累計扣回的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A
R=-------(C-F1S)
(F2-F1)S
式中:R––每次進度付款中累計扣回的金額;
A––工程預付款總金額;
S––合同價格;
C––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F1––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開始扣款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
F2––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全部扣清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計完成金額均指價格調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額。
32.2 工程材料預付款
(1)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達工地并滿足以下條件后,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材料預付款支付申請單,要求給予材料預付款。
①材料的質量和儲存條件符合《技術條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達工地,并經承包人和監理人共同驗點入庫;
③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交材料的訂貨單、收據或價格證明文件。
(2)預付款金額為經監理人審核后的實際材料價的90%,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
(3)預付款從付款月后的6個月內在月進度付款中每月按該預付款金額的1/6平均扣還。
33 工程進度付款
33.1 月進度付款申請單
承包人應在每月末按監理人規定的格式提交月進度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規定的完成工程量月報表。該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項目及其他項目的應付金額。
(2)經監理人簽認的當月計日工支付憑證標明的應付金額。
(3)按第32.2款規定的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4)根據第37條和第38條規定的價格調整金額。
(5)根據合同規定承包人應有權得到的其他金額。
(6)扣除按第32條規定應由發包人扣還的工程預付款和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7)扣除按第34條規定應由發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額。
(8)扣除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付給發包人的其他金額。
33.2 月進度付款證書
監理人在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14天內完成核查,并向發包人出具月進度付款證書,提出他認為應當到期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
33.3 工程進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監理人有權通過對以往歷次已簽證的月進度付款證書的匯總和復核中發現的錯、漏或重復進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權提出此類修正或更改。經雙方復核同意的此類修正或更改,應列入月進度付款證書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3.4 支付時間
發包人收到監理人簽證的月進度付款證書并審批后支付給承包人,支付時間不應超過監理人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則應從逾期第一天起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承包人。
33.5 總價承包項目的支付
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承包項目,應按第31.5款規定的總價承包項目分解表統計實際完成情況,確定分項的應付金額列入第33.1款第(1)項內進行支付。
34 保留金
(1)監理人應從第一個月開始,在給承包人的月進度付款中扣留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百分比的金額作為保留金(其計算額度不包括預付款和價格調整金額),直至扣留的保留金總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為止。
(2)在簽發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后14天內,由監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證書,發包人將保留金總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人。
(3)在單位工程驗收并簽發移交證書后,將其相應的保留金總額的一半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給承包人。
(4)監理人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滿時,出具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證書。發包人應在收到上述付款證書后14天內將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給承包人。若保修期滿時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則監理人有權在付款證書中扣留與剩余工作所需金額相應的保留金余額。
35 完工結算
35.1 完工付款申請單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后的28天內,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批準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內容的詳細證明文件。
(1)至移交證書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據合同所累計完成的全部工程價款金額。
(2)承包人認為根據合同應支付給他的追加金額和其他金額。
35.2 完工付款證書及支付時間
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請單后的28天內完成復核,并與承包人協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請單上簽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應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證書后的42天內審批后支付給承包人。若發包人不按期支付,則應按第33.4款規定的相同辦法將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承包人。
36 最終結清
36.1 最終付款申請單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規定頒發的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后的28天內,按監理人批準的格式向監理人提交一份最終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該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并附有關的證明文件。
①按合同規定已經完成的全部工程價款金額;
②按合同規定應付給承包人的追加金額;
③承包人認為應付給他的其他金額。
(2)若監理人對最終付款申請單中的某些內容有異議時,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改和提供補充資料,直至監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經修改后的最終付款申請單。
36.2 結清單
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最終付款申請單的同時,應向發包人提交一份結清單,并將結清單的副本提交監理人。該結清單應證實最終付款申請單的總金額是根據合同規定應付給承包人的全部款項的最終結算金額。但結清單只在承包人收到退還履約擔保證件和發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監理人出具的最終付款證書中應付的金額后才生效。
36.3 最終付款證書和支付時間
監理人收到經其同意的最終付款申請單和結清單副本后的14天內,向發包人出具一份最終付款證書提交發包人審批。最終付款證書應說明:
(1)按合同規定和其他情況應最終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總金額。
(2)發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額以及發包人有權得到的全部金額。
發包人審查監理人提交的最終付款證書后,若確認還應向承包人付款,則應在收到該證書后的42天內支付給承包人。若確認承包人應向發包人付款,則發包人應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內付還給發包人。不論是發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第33.4款規定的相同辦法將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對方。
若承包人和發包人始終未能就最終付款的內容和額度取得一致意見,監理人應對雙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臨時付款證書,雙方應按上述規定執行,對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雙方均有權按第44.1款的規定提出按合同爭議處理的要求。
十六、價格調整
37 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
37.1 價格調整的差額計算
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調整合同價格。
Ftn
P=P0(A+∑Bn-- - 1)
Fon
式中: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0––按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規定的付款證書
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不包括價格
調整,不計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預付款的支付和
扣還;對第39條規定的變更,若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
亦不計在內):
A––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n––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
調因子在合同估算價中所占的比例;
Ftn––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指與第33.2款、第35.2
款和第36.3款規定的付款證書相關周期最后一天前
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Fon––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投標截止日前42天的
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以上價格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規定在投標輔助資料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內。價格指數應首先采用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或統計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若缺乏上述價格指數時,可采用上述部門提供的價格或雙方商定的專業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或價格代替。
37.2 暫時確定調整差額
在計算調整差額時得不到現行價格指數,可暫用上一次的價格指數計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實際的價格指數進行調整。
37.3 權重的調整
由于按第39.1款規定的變更導致原定合同中的權重不合理時,監理人應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后進行調整。
37.4 其他的調價因素
除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有規定和本條各款規定的調價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價波動均不另行調價。
37.5 承包人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價格調整公式計算時應采用原定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若按第20.2款規定延長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長后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延期期滿后施工的工程,其價格調整計算應采用延長后的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38 法規更改引起的價格調整
在投標截止日前的28天后,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發生變更,導致承包人在實施合同期間所需要的工程費用發生除第37條規定以外的增減時,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進行協商后確定需調整的合同金額。
十七、變更
39 變更
39.1 變更的范圍和內容
(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監理人可根據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進行以下各種類型的變更。沒有監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①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內容;
②增加或減少合同中關鍵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實施);
④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性質;
⑤改變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順序;
⑦追加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額外工作。
(2)第39.1款(1)項范圍內的變更項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和不影響其原定的價格時,不予調整該項目的單價。
39.2 變更的處理原則
(1)變更需要延長工期時,應按第17.2款和第20.2款的規定辦理;若變更使合同工作量減少,監理人認為應予提前變更項目的工期時,由監理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
(2)變更需要調整合同價格時,按以下原則確定其單價或合價:
①《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時,應采用該項目的單價;
②《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時,則可在合理的范圍內參考類似項目的單價或合價作為變更估價的基礎,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協商確定變更后的單價或合價;
③《工程量清單》中無類似項目的單價或合價可供參考,則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新的單價或合價。
39.3 變更指示
(1)監理人應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按第39.1款的規定及時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變更指示的內容應包括變更項目的詳細變更內容、變更工程量、變更項目的施工技術要求和有關文件圖紙以及監理人按第39.2款規定指明的變更處理原則。
(2)監理人在向承包人發出任何圖紙和文件前,應仔細檢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變更。若存在變更,監理人應按本款(1)項的規定發出變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發出的圖紙和文件后,經檢查后認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變更而監理人未按本款(1)項規定發出變更指示,則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和文件后14天內或在開始執行前(以日期早者為準)通知監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據。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答復承包人;若同意作為變更,應按本款(1)項規定補發變更指示;若不同意作為變更,亦應在上述期限內答復承包人。若監理人未在14天內答復承包人,則視為監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為變更的要求。
39.4 變更的報價
(1)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發出的變更指示后28天內,應向監理人提交一份變更報價書,其內容應包括承包人確認的變更處理原則和變更工程量及其變更項目的報價單。監理人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變更項目的施工措施、進度計劃和單價分析等。
(2)承包人對監理人提出的變更處理原則持有異議時,可在收到變更指示后7天內通知監理人,監理人則應在收到通知后7天內答復承包人。
39.5 變更決定
(1)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變更報價書后28天內對變更報價書進行審核后作出變更決定,并通知承包人。
(2)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監理人的決定取得一致意見,則監理人可暫定他認為合適的價格和需要調整的工期,并將其暫定的變更處理意見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此時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對已實施的變更,監理人可將其暫定的變更費用列入第33.2款規定的月進度付款中。但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在收到監理人變更決定后的28天內要求按第44.1款的規定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若在此期限內雙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則監理人的變更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3)在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的變更指示,可要求立即進行變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的變更指示后,應先按指示執行,再按第39.4款的規定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監理人則仍應按本款(1)、(2)項的規定補發變更決定通知。
39.6 變更影響本項目和其他項目的單價或合價
按第39.1款進行的任何一項變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以致影響本項目和其他項目的單價或合價時,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要求調整本項目和其他項目的單價或合價,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
39.7 合同價格增減超過15%
完工結算時,若出現由于第39條規定進行的全部變更工作引起合同價格增減的金額,以及實際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價格增減的金額(不包括備用金和第37條、第38條規定的價格調整)的總和超過合同價格(不包括備用金)的15%時,在除了按第39.6款確定的變更工作的增減金額外,若還需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時,其調整金額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若協商后未達成一致意見,則應由監理人在進一步調查工程實際情況后提出確定意見,征得發包人同意后將確定結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調整金額僅考慮變更引起的增減總金額以及實際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減總金額之和超過合同價格(不包括備用金)的15%的部分。
39.8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
(1)若承包人根據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監理人對合同的任一項目和任一項工作作出變更,則應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詳細的變更申請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未經監理人批準,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2)承包人要求的變更屬合理化建議的性質時,應按第59條的規定辦理。
(3)承包人違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其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39.9 計日工
(1)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的方式,進行任何一項變更工作。其金額應按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提出,并經發包人確認后按列入合同文件的計日工項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
(2)采用計日工計量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應列入備用金中支付,承包人應在該項變更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監理人審批。
①項目名稱、工作內容和工作數量;
②投入該項目的所有人員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③投入該項目的材料種類和數量;
④投入該項目的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工時;
⑤監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和憑證。
(3)計日工項目由承包人按月匯總后按第33.1款的規定列入月進度付款申請單中,由監理人復核簽證后按月支付給承包人,直至該項目全部完工為止。
40 備用金
40.1 備用金的定義
“備用金”指由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專項列出的用于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項目的備用金額。
40.2 備用金的使用
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上述備用金項下的工作,并根據第39條規定的變更辦理。
該項金額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并經發包人批準后才能動用。承包人僅有權得到由監理人決定列入備用金有關工作所需的費用和利潤。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協商后,將根據本款作出的決定通知承包人。
40.3 提供憑證
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規定的單價或合價計算的項目外,承包人應提交監理人要求的屬于備用金專項內開支的有關憑證。
十八、違約和索賠
41 承包人違約
41.1 承包人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承包人違約。
(1)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未按開工通知的要求及時進點組織施工和未按簽訂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有效地開展施工準備,造成工期延誤。
(2)承包人違反第10條和第11條規定私自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經監理人批準,承包人私自將已按合同規定進入工地的工程設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或材料撤離工地。
(4)承包人違反第26.1款的規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并拒絕按第26.2款的規定處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
(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絕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規定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造成工期延誤。
(6)承包人在保修期內拒絕按第53條的規定和工程移交證書中所列的缺陷清單內容進行修復,或經監理人檢驗認為修復質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絕再進行修補。
(7)承包人否認合同有效或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或由于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41.2 對承包人違約發出警告
承包人發生第41.1款的違約行為時,監理人應及時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書面警告后的28天內予以改正。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認真改正,并盡可能挽回由于違約造成的延誤和損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41.3 責令承包人停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