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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園管理的建議。
關鍵詞森林公園,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保護區系統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旅游業的發展和林業產業結構的調整,森林旅游開發日益受到重視,森林公園也應運而生,而且發展十分迅速,已達到相當大的模程度。森林公園的建設不僅開發了旅游資源,增加了經濟收入。還對保護森林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和促進森林資源的持續利用做出巨大貢獻。本文試圖結合我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發展,探討森林公園的概念,明確森林公園在自然保護中的地位,并提出加強森林公園管理的建議。
l.關于森林公園的概念
由于森林公園是新生事物,人們對“森林公園”這一名詞的真正含意并非完全理解。普通的“公園”人們并不陌生,它常指城市中供居民娛樂消遣的公共設施,而森林公園卻不能理解為“森林”和普通意義“公園”的簡單疊加,而是有特定的含義,森林公園中的“公園”為一專有名詞,來源于國外的“國家公園”
(NationalPark),而國家公園已有100多年的歷史。自1872年美國建立“黃石國家公園”后,“國家公園”
一詞就在全世界許多國家使用,盡管各自的確切含義不盡相同,但基本意思都指一類自然保護區。鑒于國家公園的普遍存在,196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開的IUCN(世界自然保護同盟)第十屆大會作出決議,對國家公園進行定義,明確規定國家公園必須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
1.1區域內生態系統尚未由于人類的開墾、開采和拓居而遭到根本性的改變,區域內的動植物種、景觀
和生境具有特殊的科學、教育和娛樂的意義,或區域內含有一片廣闊而優美的自然景觀。
1.2政府權利機構已采取措施以阻止或盡可能消除在該區域內的開墾、開采和拓居,并使其生態、自然景觀和美學的特征得到充分展示。
1.3在一定條件下,允許以精神、教育、文化和娛樂為目的的參觀旅游。
以上三個特征正是區別普通的“公園”和“森林公園”的關鍵所在。顯然,國家公園強調其自然生態系統及其科學意義的特征,這是普通的公園所不能具備的,而森林公園卻基本具備了上述三個特征。森林公園的景觀主體是森林植被,多為自然狀態和半自然狀態的森林生態系統,常常擁有比較豐富的生物多樣性,而且該區域已由地方政府劃出,給以特別的保護和管理,并主要用于開發以精神、教育、文化和娛樂為目的的旅游活動。因此,我國的森林公園相似于國外的國家公園。應該指出,國家公園是一類保護區的總稱,擁有多種景觀類型。森林公園的景觀特征是森林植被,它僅為國家公園體系中的一種景觀類型,除森林公園外,國家公園類型還應包括地質公園、海洋公園、草地公園、荒漠公園、濕地公園等。
2.森林公園在自然保護區系統中的地位
多年來,國際上一直公認國家公園是自然保護區的一種類型。在IUCN的保護區分類系統中,國家公園一直是前5類自然保護區的一種類型[1]。但是,在我國森林公園并未被看作自然保護區的一種類型,有關自然保護區的統計資料幾乎都未涉及森林公園,如國家環保局每年公布的《國家環境狀況公報》中沒有森林公園的數據。另外,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1993年的國家標準《自然保護區類型與級別劃分原則》,其條款內容都未提及森林公園,顯然把森林公園排除在自然保護區的范疇之外。
隨著“森林旅游熱”的興起,森林公園的發展越來越快,影響越來越大,這就提出一個問題,即:森林公園的性質和在自然保護中的地位如何?它與自然保護區的關系如何?為探討此問題,我們應首先區別“自然保護區”和“保護區”的概念。一般認為,前者指狹義的自然保護區(Naturereserve),包括那些保護對象自然性較強、科學價值較高、其核心區通常呈絕對保護狀態的保護區域;而后者指廣義的自然保護(Protectedarea),這些區域具有自然保護性質,但保護對象的自然性相對較差,保護要求也不太嚴格,可開放旅游。國外有許多保護區以及有些國家的國家公園都屬于廣義自然保護區類型。
就我國森林公園性質而言,是以森林自然景觀為主體,兼融了部分人文景觀,并利用森林環境向人們提供旅游服務的特定生態區域,雖然它的管理目標是開發旅游,但這種旅游是一種生態旅游,是以保護和持續利用森林自然景觀為前提,在客觀和主觀上都有自然保護的性質。因此,它應屬于廣義自然保護區范疇。不僅如此,我國眾多的風景名勝區中也有許多是以自然景觀為主體,如黃山、黃果樹瀑布等。有些風景名勝區雖然包含了相當多的人文社會成分,但也包含了明顯的自然背景,如西雙版納風景名勝區等。上述這些風景名勝區也應屬于廣義自然保護區范疇。
為了將狹義的和廣義的自然保護區統一起來,似乎應建立“國家自然保護區系統”的概念,該系統以自然保護性質為基礎,既包括狹義的現有自然保護區,也包括廣義的現有森林公園和部分風景名勝區。該系統充分強調具有自然保護性質,因而可明顯區別于農業上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國防上的“軍事”和生活上的“飲用水源保護區”等。
3.森林公園與自然保護區等的關系
在“國家自然保護區系統”的概念下,目前全國就地保護設施主要有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風景名勝區三個體系,這三個體系在建立、審批和管理上都有各自的特點,并都擁有一定的基礎。
3.l自然保護區建設始于1956年建立的廣東鼎湖山自然保護區,經近40年的努力,至1993年底,全國已建自然保護區763處,分布于全國31個省(市、區)[2]。自然保護區總面積的6618萬hm2,占國土面積6.8%[3]。并且,自然保護區類型豐富,共分三個類別九個類型[4],它們是我國生物多樣性就地保護的主體。根據國家現有規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關鍵字:森林;涉林案件;森林保護
廣義森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是人類最早的家,衣食住行都源于此,后來祖先們搬出森林,但仍仰賴森林提供生活所需,森林與人類從很久遠的年代開始,已成為密不可分的部分。然而,由于人們對森林木材資源的大量消耗與破壞,地球上的森林面積在逐年變小,引起了多方面的環境問題,例如干旱少雨、氣候變暖、水土流失、沙塵暴和空氣污染加重等。因此,森林對環境和生態的價值遠遠高出了它提供木材的價值。
1森林的重要性
1.1森林是天然的制氧工廠
氧氣是人類維持生命的基本條件,文獻記載,一個人要生存,每天需吸入0.8kg氧氣,排出0.9kg二氧化碳。據研究測定,樹木每吸收44g的二氧化碳,就能排放出32g氧氣;樹木的葉子通過光合作用產生的葡萄糖,1g就能消耗2500L空氣中所含有的全部二氧化碳。而10m2的森林或25m2的草地就能把一個人呼吸出的二氧化碳全部吸收,供給所需氧氣。就全球來說,森林綠地每年為人類處理近千億噸二氧化碳,為空氣提供60%的凈潔氧氣。
1.2森林是空氣的凈化物
隨著工礦企業的發展以及人類生活用礦物燃料的劇增,受污染的空氣也開始威脅人類健康,其中二氧化硫就是分布較廣、危害較大的有害氣體。據測定,森林中空氣的二氧化硫要比空曠地少15%~50%。若是在高溫高濕的夏季,隨著林木生理活動的旺盛,森林吸收二氧化硫的速度還會加快。相對濕度在85%以上,森林吸收二氧化硫的速度是相對濕度15%的5~10倍。
1.3森林有自然防疫作用
樹木能分泌出殺傷力很強的殺菌素,能殺死空氣中的病菌和微生物,對人類具有保健作用。有人曾對不同環境每1m3空氣中含菌量作過測定:在人群流動的公園為1000個,街道鬧市區為3~4萬個,而在林區僅有55個。此外,樹木分泌出的殺菌素數量也是相當可觀的。例如,1hm2檜柏林每天能分泌出30kg殺菌素,可殺死白喉、結核、痢疾等病菌。
1.4森林是天然的消聲器
噪聲對人類的危害隨著公共交通運輸業的發展日趨嚴重,城鎮尤為突出。實驗測得,公園或片林可降低噪聲5~40dB,比離聲源同距離的空曠地自然衰減效果多5~25dB;汽車高音喇叭在穿過40m寬的草坪、灌木、喬木組成的多層次林帶,噪聲可以消減10~20dB,比空曠地的自然衰減效果多4~8dB。
1.5森林具有防止風沙、減輕洪災、涵養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作用
由于森林樹干、枝葉的阻擋和摩擦消耗,進入林區的風速會明顯減弱。據資料介紹,夏季濃密樹冠可減弱風速,最多可減少50%,人類便利用森林的這一功能造林治沙。另外,樹冠對雨水有截流作用,能減少雨水對地面的沖擊力,保持水土。據計算,林冠能截流10%~20%的降水,其中大部分蒸發到大氣中,余下的降落到地面或沿樹干滲透到土壤中成為地下水。所以一片森林就是一座水庫。
2森林遭受破壞現狀
森林如此之重要,然而人類卻在悄然不覺中蠶蝕著這一片又一片的綠色屏障。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統計,地球上幾乎1min就有超過20hm2的森林被毀掉,1950~1985年,短短的30多年時間,全球的森林面積減少了1/2。
多年來,為了保護珍貴的森林資源,我國建立了嚴密的森林資源管理監督機構,組織開展了各類不同程度的打擊破壞森林資源和侵占林地專項行動,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諸多因素影響,我國林政案件的發生仍舊呈上升趨勢,違法征占用林地行為屢禁不止,林地流失狀況依然嚴重,林地保護管理形勢嚴峻。據統計,2007年上半年,全國共發生林政案件20.95萬起,其中違法運輸木材案件占60%;共查處林政案件20.75萬起,查處率為99.02%。與2006年同期相比,2007年上半年林政案件總數增加3.4%,非法收購經營加工木材案件增加21.6%,違法征占用林地案件增加12.3%,違法運輸木材案件增加5.5%,盜伐濫伐林木案件基本持平。2007年上半年,因林政案件造成林木損失21.7萬立方米,其中,48.7%因盜伐濫伐林木案件造成。另外,森林火災對森林造成的破壞尤其嚴重。
近年來,全國發生的多起森林破壞大案,都是無以用簡單的數據來比擬的。因此,如何更好的保護森林資源,成為迫在眉睫,且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3森林保護對策
3.1通過有關職能部門,普及《森林法》等有關法規及有關環保知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森林法律、法規,增強公民的綠化意識,利用多種形式,深入鄉鎮、村組和山區農戶等基層,進行當地農民及全社會的環保意識教育。充實基層林業管理隊伍,保證經費等物質支持及時到位,并賦予其一定的行政執法權,以便及時、有效地制止亂砍濫伐林木等違法犯罪行為。
3.2結合檢察機關,開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預防工作
深入到涉林案件中多發、易發瀆職犯罪的地方或部門,加強國家森林法規和刑法關于瀆職犯罪有關規定的宣傳教育,增強有關主管領導和工作人員按照職責要求嚴格依法行政的觀念,以達到從源頭上預防此類瀆職犯罪的目的。
3.3加大林政執法隊伍建設,理順林業管理體制
結合大力查辦涉林案件中發生的瀆職犯罪案件,或結合案例以案釋法,提高有關人員執法水平,促使其依法行政,文明行政;或指出其隊伍建設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達到更有效地管理森林資源、打擊涉林違法犯罪的目的。
3.4總結以往查辦林業主管領導和林業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有效經驗和手段,加強執法監督
根據林業犯罪的特點和規律,對林業執法過程中暴露出的職務犯罪行為,堅決予以打擊。通過再查辦一批有震動、有影響的瀆職犯罪案件,促進林業工作人員嚴格執法,以便有效、及時地打擊破壞林業資源行為。
3.5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把森林資源保護納入目標管理,鄉鎮主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指派專門執法人員對采伐地點、木材市場、木材經營加工點等處加強監管,整頓流通秩序。加強野外火源管理,嚴格用火審批制度。加強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強化植物檢疫。加強對珍貴野生動物、珍稀野生植物、名木古樹的保護工作。對在監管中涉嫌、、的執法人員,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6建議土地管理部門嚴格依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林地征占用手續
保證在日常工作過程中照章辦事,不越權,不違規,在嚴格執行征、占用林地審批制度后再依法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切實加強管理,堅決制止隨意侵占、破壞林地的行為。
參考文獻
[1]李智勇.中國森林生態史引論[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7.
周祖基,男,漢族。1942年12月出生,籍貫河南省信陽市,民盟成員。1964年畢業于四川林學院森林保護專業。曾先后擔任四川農業大學林學院森保教研室主任,林學系副主任、教學督導員、研究生教學督導員,現為四川農業大學林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從1979年落實政策以來,周祖基30余年一直在四川農大從事森林昆蟲學、害蟲生物防治、昆蟲資源利用及保護生物學等教學與研究,其間曾以訪問學者的身份赴日本東京大學(1990年5月~2001年1月)廣島大學(2003年6月~2003年9月)進修和開展合作研究,2007年6月赴捷克國家自然保護區考察學習小蠹蟲的控制技術。在校期間先后擔任過《森林昆蟲學》、《森林植物及產品檢疫》、《資源昆蟲》、《經濟林昆蟲》、《保護生物學概論》、《野生動物管理學原理》、《日本語》等本科課程和《昆蟲生態學》、《昆蟲分類學》、《昆蟲研究方法》、《害蟲生物防治》和《保護生物學研究進展》等研究生課程。與本校同行教師共同建成《森林保護學》和《保護生物學》的兩個碩士點,《林木培育》和《林學》學科的博士點。2001年《森林保護試驗室》被批準為省級重點實驗室。1994年開始招收森保專業的碩士研究生,2001年開始招收博士生。至今已培養碩士研究生40余人,博士生4人。
1982年以來,他主持和主研部省級課題10余項,橫向項目若干。先后獲四川省人民政府科技進步二等獎二項,三等獎三項;發表學術論文100余篇;參加5部全國統編教材的編寫,如《園林植物昆蟲學》(副主編)2003由年中國農業出版社出版;《森林資源保護與游憩概論》(參編 主審)2004年由中國林業出版社出版;《森林動植物檢疫學》(參編)2007年由中國林業出版社出版;《園林植物保護學》(主審)2008年由中國林業出版社出版;《森林昆蟲學通論》(副主編)2010年由中國林業出版社出版;參編學術專著二部;多次獲得企業集團在校頒發的優秀研究生導師獎。
論文摘要森林資源是林業生產的物質基礎,只有科學合理地管理森林資源,才能保證場內職工生活的基本需要,才能保證“青山常在,永續利用”,才能充分發揮林業的三大效益。總結了三界林場的森林資源的現狀,并對其存在問題進行分析,提出了發展對策。
三界林場地處江淮分水嶺滁州市境內,位于104國道旁。地理位置是東經118°12′,北緯32°97′,海拔62.8m。全年氣候溫和,四季分明,夏季多雨水,冬季較干燥,屬北亞熱帶濕潤季風性氣候區。土壤多為角斑巖發育而成的普通黃棕壤和部分下屬系黃土母質發育而成的黏盤黃棕壤。其中普通黃棕壤土層淺,石礫多,肥力較差。植被以落葉闊葉林為主,多為馬尾松、黑松純林,少量混交林。林區內道路縱橫交錯,更有津滬鐵路、蚌寧高速公路穿插其間,交通極為便利。
1森林資源現狀
根據1999年二類森林資源清查及2008年資源統計資料顯示。全場總經營面積2823.4hm2,林業用地2049.1hm2,有林地1827.9hm2。其中公益林1387.1hm2,用材林662hm2。非本場經營面積774.2hm2。森林覆蓋率為64.7%,活立木蓄積為14.5618萬立方米。其中松類為12.562萬立方米,占總蓄積的96.6%,硬闊2876m3,占總蓄積的1.9%。
2存在的問題
2.1林政管理力度問題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場內可用于營林生產的林地僅占總面積的72.5%。長期以來,由于林政管理力度及一些歷史遺留問題,致使宜林荒山荒地長期閑置,未能及時造林,森林覆蓋率較低。未能充分發揮林地生產力,再加上近年來經濟發展,一些國家建設征占林地,林區周圍老百姓毀林開荒,牲畜破壞等都直接影響著林業用地給場內的發展帶來不利。hTtP://Www.XcHeN.COm.cn
2.2林種結構不合理,樹種單一,林分質量差
自1953年建場以來,多營造馬尾松純林和黑松純林。由于純林的易致病性,使馬尾松毛蟲不斷蔓延,擴大。再加上近幾年松材線蟲病,人工林整齊的林相已遭破壞,有的甚至出現疏林地,大片的林中空地。同時單一的樹種結構也不利于森林防火。雖然近幾年來也進行了一些混交造林(如馬尾松、木荷2∶1混交,馬尾松、烏桕塊狀混交),但是由于沒有找到適合的混交樹種,導致其生長不理想、整體林分質量較差。
2.3可采伐利用的森林資源少
自從2004年區劃公益林以后,公益林的面積占全場林業用地的67.7%,場內可采伐利用的森林僅為662hm2,而這其中還包括未成林地等。這就要依法放活、集約經營,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經濟效益。且公益林的更新采伐要40年,這期間只能進行少量的撫育間伐導致全場職工人均占有量嚴重不足。
3發展對策
3.1強化林政管理,加大森林保護力度
森林保護一直以來是一項艱巨的任務。就森林保護而言,它不是單一的保護問題,而是需要積極營造良好的林區環境。而長期以來林政管理都是各管一片,沒達到統一,特別是近幾年受經濟利益的驅使,毀林開荒,林權爭議越來越強烈。因此,應首先加大宣傳力度,普及森林法知識,讓群眾了解防火護林的重要性。其次,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獎懲分明。由護林員負責分管林區的森林保護工作,主任、副場長層層監督。切實落實各項工作,不要流于形式。此外,更重要的是不斷提高護林隊伍素質,切實做好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溝通協調工作,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3.2加強低產林改造,逐步提高林分質量
在林場經營中,對那些沒有發展前途的低產林應積極申報,將其砍伐,重新造林。而對于生產力較低的中幼林可結合透光伐、衛生伐等撫育措施來改變林內生長環境,促進其生長量的提高。如果條件允許,可對一些經濟林進行中耕施肥,同步提高林木蓄積量。對于感病的林分應及時藥物防治,嚴重的及時清除,不留隱患。
3.3調整林分結構,大力營造混交林
大力營造混交林有利于改善林內環境,提高林木抗病害的能力,改變林種單一的缺點。尤其是近幾年松材線蟲病在三界林場不斷蔓延,改變林種結構也是阻斷其蔓延的一個有效措施,可從整體上提高林分抗病害的能力,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應于場內采用多樹種、多混交方式的栽培方法,從目前生長情況看,馬尾松與麻櫟的1∶1混交栽培方式生態效果表現優良,林木生長量較為突出,此方法值得在以后造林中大力推廣。
面對病蟲災害造成的巨大損失,認清上述問題的嚴重性后,在全球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背景下,森林資源保護學者提出了“有害生物持續治理(SustainablePestManagement)”、“森林保健(ForestHealthProtection)”等思想。意義在于著重強調提高森林自身的調控能力和抵抗力。提出有害生物的綜合治理(IntegratedPest·Man·agement,IPM)應逐漸向有害生物的生態治理(EcologicalPestMan·agement,EPM)發展,這是一個策略轉移的根本方向。
對于現有的、具有一定生態系統性的人工林,采取改造提高其自我調控病蟲災害的能力,運用對環境和其它有益物種的生存和發展影響較小的各種措施,將有害生物控制在生態和經濟效益可接受(或允許)的低密度,并在時空上達到持續控制的效果。對于現有的、不具有生態系統性的人工林,采取以基因工程為主的技術措施,培育適應立地生態環境的抗性樹種,逐漸取代現有弱抗性或抗性衰退、喪失的樹種。對于將有的人工林,采取生態控制的策略,從造林開始就將病蟲災害的自我控制作為和高質高產同等重要的目標,以期得到自組織的人工林生態系統,將有害生物控制在生態和經濟效益町接受(或允許)的低密度,并在時空上達到持續控制的效果。對于將有的樹木個體簡單集合的人工林,采取以基因工程為主的技術措施,創造抗性樹種,并根據其抗性衰退、喪失的速度,或有害生物對抗性樹種適應性進化的速度和周期,持續地培育適應立地生態環境的抗性樹種。
因此,森林及樹木病蟲災害的生態控制技術和遺傳(基因)控制技術是實現我國森林保護策略轉移和扭轉被動局面的關鍵技術。
傳統觀念中,森林保護是林木遺傳育種學者培育出良種、造林學者進行造林之后才提到日程上的工作,林木育種學者并沒有把持續抗性作為和產量、質量同等重要的目標進行育種,造林學者也沒有把病蟲災害的自我調控作為和產量、質量同等重要的目標進行造林。可以說,現在進行保護的森林幾乎沒有任何抵抗病蟲害的機制存在,一旦病蟲災害大發生、大流行,森防工作者使出渾身解數也難以使樹木死里逃生。因此,在未來,森林保護學應是林木遺傳育種學和造林學的指導學科。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將病蟲災害的生態防御策略和基因防御策略貫徹到生產實踐當中,從根本上防治病蟲害。
生態控制的原理在于系統生態學。一個平稀的生態系統內,物種之間協同進化,不同種的有機體或亞系統協調共生、互惠互利,和諧高效利用系統的能量,系統中的所有生物都占領著一切可利用的生態位、攝取一切可利用的能量,從而形成最佳的物流與能流利用狀態,使整個系統表現出高效和諧的持續發展。在這種協同進化過程中,物種常表現出抗逆性和變異性,這些抗逆性和變異性的基礎來源于物種基因的調控表達和變異。因此,自然森林生態系統中各種組分形成的各級結構具有自我協調、自我組織、自我維持的穩生機制,這種機制構造了系統的自我調節功能,從而起到對病蟲災害的可持續控制。遺傳控制得以實施的基礎是以基因工程為主導的現代育種技術。從林木或其它動植物體內定位到抗病、抗蟲基因,并將其克隆、轉入到林木體內,表達出對特定或大多數病蟲害的持續高抗性。目前,涉及遺傳轉化的樹種已達9科19屬近30種。一些重要的樹種如楊樹、歐洲落葉松等已獲得了轉基因植株。在報導的林木基因工程的目的基因中,抗性基因的種類最為豐富,包括了抗蟲基因、抗病基因、抗鹽基因、抗寒基因以及抗除草劑基因。
對林木病害的遺傳控制應該考慮兩個方面,這是由于具有兩種不同的林木病害類型。對于病原主導性病害,寄主一般體現為寡(或單)基因控制的垂直抗性,相應的病原致病基因也是寡(或單)基因,這樣便于克隆抗性基因以抑制致病基因的表達;對于寄主主導性病害,寄主則往往體現為多基因控制的水平抗性,病原的致病性也往往是多個基因的表達,因此不利于克隆特定的抗病基因以表達抗性。寄主主導性的病害是由不良環境因素(逆境)造成樹木生長勢下降而誘發產生的,因此,這類病害又稱作生態性病害。例如楊樹潰瘍病、爛皮病,它們一般是在環境脅迫引致樹皮膨脹度低于80%時才能夠發生。因此,如何提高樹木生長勢,增加抵抗逆境脅迫能力是防治樹木生態性病害的根本。在抵抗這類病害的基因工程中,應轉入能夠提高樹勢、強固細胞壁的抗滲透脅迫基因。
生態性病害的病原主要是一些具腐生性弱寄生性病原真菌,廣泛地存在于自然界中及潛伏侵染于樹木體內。生態逆境是這類病害的主要誘因,當逆境生態因子導致樹木生長勢下降至某一個閾值時,病原一寄主復合體開始病理過程,使寄主細胞、組織發生病變,表現出枯梢、枝干潰瘍或腐爛等癥狀,影響樹木的生長,嚴重時造成樹木的死亡。生態性病害由于病原菌具有潛伏侵染的特性、可長期潛伏在樹木體內,因此具有隱蔽性;由于氣候生態逆境是其主要誘引,因此具有突發性。
這類病害在北美、歐洲以及東北亞分布廣泛,各國在經歷了化學防治的失敗后,目前的研究都集中在抗性育種和集約栽培上,試圖通過提高抗逆性和抗病性以及提高樹勢來最終達到控制病害的目的。
生態性病害由于具有隱蔽性和突發性,因此,控制的根本途徑是生態控制技術。對于客觀上具有或可能出現一定演替過程、形成一定自組織性而具有一定程度自我調控病蟲災害的功能的人工林生態系統,其病蟲災害生態控制的研究趨勢是:從喬、灌、草及農作物多植物種合理配置人手,提高系統內的生物多樣性,改造現有林和營造混交林,為系統的演替過程構建初始可啟動狀態,使其伴隨演替過程逐步最大程度地實現自組織性,從而形成一定程度的抗逆補償功能和自我調控病蟲災害功能。同時輔助以環境允許的人為措施,將病蟲災害控制在允許水平。對于城市綠化樹木和干旱及半干旱地域的造林樹木,客觀上很難或不可能形成一定自組織性的人工林生態系統,其生態性病害生態控制的研究趨勢是:通過樹木根系和根際土壤生態環境的改造,使其形成及促進根系的發育和發達、水分和養分的持續有效利用、病菌侵染預防和侵入后的抑制功能等,從而保健樹木、提高樹勢、增強樹木的抗逆性和抗病性,達到持續、有效控制病害的目的。
1 道路對環境的影響
Forman(1998)等人,綜合了道路生態領域的相關研究,提出了道路建設對環境的影響的相關議題。并結合臺灣吳邱源教授[3]的研究,本文歸納如下:
a.路側植物物帶及動物的影響
b.道路及車輛對生態族群的影響
c.道路的環境污染
d.路網建設的影響
另外,在山區建設道路時極易引發水土保持問題:開挖時造成邊坡裸露、沖蝕及崩塌;不當棄土破壞原有植被加速土壤沖蝕;施工時破壞原有排水系統、引起沖蝕或崩塌等。
2 生態工法概念
2002年臺灣“公共工程委員會”制定了‘生態工法’的定義:基于生態系統的深切認知與落實生物多多樣性保育及永續發展,而采取的以生態為基礎、安全為導向的工程方法,以減少對自然環境造成傷害。旨在于工程中減少人造物的使用量,就地取材,利用當地石材、木材等,因地制宜,筑成適合當地的生態工程。工程完成后,能融入當地自然生態,在保障當地居民安全的同時,也能提供各類生物生長、棲息的空間。
3 生態工法在路線設計中的應用
3.1 道路規劃階段生態工法應用
項目可行性研究及規劃階段是決定道路線形與環境共生共存的關鍵時期,本階段設計時應將環境、生態、景觀等專業人員意見共同納入決策機制。
3.1.1 生態調查
(1)環境敏感敏區域調查
生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重要棲息地環境、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保護林地、森林旅游區、國家公園、風景區、特殊水土保護區物種豐富區。
(2)持續的生態監測
調查生物種類、習性、分布、棲息環境及遷徙路徑;調查地質(地貌、地形及土地使用狀況)、水文(水質及水量)、人文環境;評估棲息地、環境變化對物種及環境的影響。
3.1.2 研究環境友善方案
在進行現場勘測與調查后對生態敏感區及保護區的影響范圍已有初步的掌握,在道路選先上采取回避、減輕對策等原則,進一步過濾評估,將道路生態補償融入道路建設規劃和道路建設環境影響評價中,選擇環境友善型方案。對于道路生態補償, 首先要明確道路的建設對環境所產生的影響, 然后考慮制定合適的生態補償的途徑以及實施的辦法。
3.1.3 道路線形構造及比選
路線確定后,應依據對路表干擾最小的原則選擇道路的構造形式,路線選擇如非必要,應避免土石方的大開大挖。
當道路需要大開大挖時地表擾動最小道路構造形式評估如需大挖路段可以考慮設置隧道,大填段可以考慮架設橋梁。
受地形、地物的限制,當條件允許時采用分離式路基,以減少開挖。分離式路基靈活多變,不僅能減少土方開挖,降低對路表的擾動,更能適應地形、地物。
3.2 工程設計階段生態工法的應用
本階段道路基本定線,故重點應依據選定路線環境特點進行細部設計,并應用環境工法開展環境影響最小化對策:
3.2.2 原生樹木保護
樹木是陸地上生態系統中的重要部分,擔當著重要的生態角色,能發揮調節水土,保土護坡,美化環境,野生動物提供食物和生境等功能。因此,原本生長在斜坡的大樹,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盡量予以保留在原來位置。
3.2.3 道路生態綠化
道路生態綠化即選擇適宜道路路段生長的多種林種混合栽植,并效仿人工造林方式采用容器育苗或就地直接播種,以期待同類植物自然而不規則的分布。
3.2.4道路構造形式細部及附屬設施的生態設計
(1)橋梁
以大跨徑橋替代小跨徑多孔橋徑跨越水路或棲息地,保留橋下完整空間,降低對生物棲息地及水域的干擾;施工時利用頂推法或懸臂法等施工方法減少施工噪音及其他公害,減少施工過程中對環境的破壞。旱橋下部空間因缺少陽光、水分,對其下部生態恢復時應考慮耐旱耐陰植物,防止橋下土地荒蕪,提供生物棲息地形成獨特橋下生態空間。
(2)隧道
隧道施工盡量使洞口開挖最小化,洞口邊仰坡盡量減少開挖,保持原始地面形態。
(3)道路邊坡及擋墻
邊坡綠化采用生態綠化方法,減少人工修剪及干擾。
(4)采用透水路面
排水性路面,屬多孔隙路面,可加速排水降低雨天行車時輪胎濺起的水霧量,降低雨天夜間行車之反光量,減輕行車噪音,并降低熱島效應。
(5)排水溝或邊溝
利用開挖石材或就地取材就地加工采用,構筑排水設施或溪流護岸,或取代部分混凝土,砌石空隙可以營造水生植物棲息環境。并考慮動物活動模式,避免動物受困增加逃生設置。
(6)附屬設施
a.照明設施
照明設施的的選擇可以選擇低誘蟲及收斂式光源降低對其影響;因地制宜,利用太陽能或風能新能源照明設施減少管線開挖,環保低碳。
b.標志標牌
對于動物經常出沒的區域設置標志標牌,提醒駕駛員注意避免造成傷亡。
c.路權阻隔設施
人車頻繁出入區進行拉網阻隔設計,防止動物進入道路,避免傷害。路權阻隔設施除金屬護網也可以根據目標動物特性利用超聲波、反光板或照明設施,達到阻嚇目的。
4 結語
對道路工程建設來說, 不破壞是對環境最大的保護,但要做到零破壞也是不現實且難以做到。道路工程相關部門擁有先進的土木工程技術和優秀的工程技術人員,在此基礎上,需要土木工程技術人員擁有更為長遠的視野,非以人類利益為最大考量,而是與道路生態各相關專業(土木、水文、環工、城市規劃等)共同合作,同時實現兼顧“人類”與 “自然界”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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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首先從理論和現實的角度分析了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的必要性,其次著重分析我國現行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助政策,在此基礎上針對地方政府應該建立和完善補償政策提出了制度建設的建議和思考。
1 引言
根據第五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資料,我國現有林業用地面積26 329.47萬hm2,森林面積15 894.09萬hm2,活立木總蓄積量124.88億m3,森林蓄積量112.67億m3,森林覆蓋率為16.55%,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的61%,比世界平均水平低10.48個百分點;全國人均占有森林面積為0.128hm2,相當于世界人均面積的1/5;人均蓄積量為9.048m3,只有世界人均蓄積量72m3的1/8,森林資源狀況和森林環境問題不容樂觀。
雖然從1998年起我國就開始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并在“九五”《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中提出:①2010年全國森林覆蓋率達19%,達到遏制全國生態環境惡化的勢頭;②2030年全國森林覆蓋率達24%以上,力爭使全國生態環境明顯改觀;③2050年全國宜林地全部綠化,森林覆蓋率達到并穩定在26%以上。但是我國森林資源的建設和保護面臨著現實的困難:森林建設和保護缺乏資金。因此,資金問題也就成為解決森林問題的關鍵。為此,急需建立和完善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創造可持續的森林生態系統,實現環境、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2 目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存在的問題
2.1基礎研究薄弱生態價值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難以用貨幣來進行衡量,而且補償對象有時很難準確界定。如何科學準確地界定生態補償標準和對象,成為制約生態補償機制全面實施的一個很重要因素。
2.2補償方式比較單一,沒有建立良性投融資機制資金渠道以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為主,補償的重點為西部地區,而且以重大生態保護和建設工程及其配套措施為主要形式;投入主要以國家為主,地方投入較少;有限的資金主要以毛毛雨的形式,分散用于各個地區,造成資金的低效使用和浪費。
2.3現行的財稅政策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例如,我國現行的資源稅政策,計稅依據是銷售量或自用量,而不是開采量,客觀上鼓勵了企業對資源的濫采濫用,造成了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破壞。
2.4征收和使用方式不合理目前,基本上是采取“搭車收費”的方式,收費和使用主要以部門或行業為界,如水利部門收取水資源費、環保部門收取排污費、國土資源部門收取資源費,部門間各自為政,不能形成合力,也沒有真正實現收支兩條線。其他相關行業和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投入得不到補助,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相關單位保護生態環境的積極性。
2.5全國還沒有形成統一、規范的管理體系缺乏有效的監督,資金的收取和利用都存在很大的漏洞。目前許多證據已經證明,國家投入巨額資金的生態建設項目和補償廣泛存在著地方和部門漁利行為,高額的管理成本已經危及到了項目的順利實施。
2.6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我國的《防沙治沙法》、《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對植樹造林、草地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但約束力不強,法律條款之間存在著矛盾,影響了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如在承包荒山植樹造林的過程中,承包人多年投資造林,好不容易等到成材,但法律不允許種樹人隨意采伐、挖掘具有防風固沙等生態功能的植被,受益艱難,挫傷了當事人投資種樹的積極性。這類事例成了近年來我國北方地區生態建設的典型案例。
3 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對策建議
3.1建立健全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生態效益地區轉移支付力度,改進轉移支付辦法,突出對生態地區的轉移支付;設立對重點生態區的專項資金支持模式,將中央因改革所得稅收入分享辦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對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區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引導省級政府完善省以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如東部沿海省份向對口支援的西部省份予以各種形式的實物轉移支付(如技術、設備、資產轉移等)和價值轉移支付,東部地區開征生態環境費(稅)設立“西部生態補償與生態建設基金”。 轉貼于
3.2強化生態補償的稅收調節機制調整和完善現行資源稅,增收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開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的開發要逐步提高稅率;擴大土地征稅范圍,并適當提高稅率;發揮消費稅在環境保護方面“寓禁于征”的調節作用。
3.3拓寬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資金籌措渠道今后可以繼續利用國債這一有利的籌資手段,解決資金缺口問題。同時可以考慮發行中長期特種生態建設債券或彩票,籌集一定的資金。提供各種優惠政策,鼓勵私人投資到環保產業,爭取在股票市場中形成綠色板塊。提高金融開放度、資信度和透明度及加強投資制度的一致性和穩定性,創造良好的條件以引進海外資金,積極吸引國外資金直接投資于生態項目的建設。
3.4加強生態補償機制的基礎研究工作開展生態保護立法研究,為建立生態環境補償機制提供法律依據。根據我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實際情況,科學確定不同地區的補償標準、補償方式和補償對象;在財政支付能力有限、政府控制力不足的條件下,加強產權改革制度的研究,調動民間參與污染治理和生態建設的積極性,將政府主導型生態治理模式逐步轉變為民間主導型治理模式。
3.5進一步完善生態補償的收費制度逐步擴大排污收費的范圍,提高排污收費標準,加大收繳力度,加強對有關部門行政不作為的監督。積極探索生態補償收費的實踐,制定嚴格的征收標準,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征收的生態補償費應該專款專用,用于生態恢復和補償。積極探索建立生態破壞保證金(或抵押金制度),實施費改稅的政策改革,建立基于市場經濟背景下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4 資金籌措方式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森林資源生態效益補償資金,可考慮以下籌集途徑:
4.1國家財政撥款國內外的成功經驗顯示,財政是充分發揮森林生態效益的物質基礎。生態公益林的受益者是全社會,應由財政支付生態公益林的補償費用。因此,財政投入應是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主要資金來源。國家可通過財政專項補助、事業撥款及免稅的形式,為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提供資金扶持。
4.2征收生態安全保險金建議增設生態安全保險金,對每一從事砍伐、經營木材產業的組織和個人在獲準砍伐資格時,繳納一定比例的保險金,以維護森林資源生態安全,并且在森林資源生態安全出現危機時,可以用此項費用保護管理森林資源。
4.3向受益人收取森林資源生態補償費征收項目可包括:工業用水和城鎮居民生活用水,木材加工、販運、征用、占用林地,狩獵,野生動物養殖、經營,森林旅游,風景區的商業活動等。可考慮從電廠電費、生活和工業用水、森林公園和風景名勝區門票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生態補償費。
4.4生態法人公開募集森林資源生態補償基金生態法人可以向社會籌集資金,其來源渠道可以是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和國內單位、個人的捐款或援助。
4.5林業部門補償林業部門從育林基金或造林更新費中提取部分公益林補償基金,主要用于公益林的病蟲害防治、護林防火、科學研究等。
4.6發行生態彩票由中央政府授權并下達發行額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發行生態彩票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森林資源生態補償基金。
5 設想
5.1明確森林生態補償的依據森林資源除了具有經濟效益,還具有生態環境效益,森林的建設和維護,需要有一定的費用投入。森林的生態環境效益具有外部性,把這種外部性內化,就需要對森林生態進行經濟補償,這樣才能保證森林資源的持續發展。
5.2明確森林生態補償資金籌集的途徑森林生態補償資金除了國家出資以外,應當根據“誰收益誰補償”的原則,明確其他主體包括個人、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應繳份額,從而體現了生態效益的社會共享共擔原則。
5.3明確森林生態補償的對象和范圍重點防護林、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重要的森林生態資源區,應當作為森林生態補償資金重點補助的對象和范圍。
論文摘要:廣義的生態補償,包括污染環境的補償和生態功能的補償,即包括對損害資源環境的行為進行收費或對保護資源環境的行為進行補償,以提高該行為的成本或收益,達到保護資源的目的。狹義的生態補償是指生態功能的補償,即通過制度創新實行生態保護外部性的內部化,讓生態保護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本文從我國生態工作的不足之處著手,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具體的解決措施。
一、林業生態概述
林業建設具有很強的經濟外部性。當前,我國的林業發展正處在由采伐木材為主向生態保護和生態建設為主的轉折時期,隨著六大林業工程的蓬勃開展,林業建設的生態補償被提上曰程。
森林資源不僅向人們提供木材、纖維、燃料、維生素和藥物等多種產品,更重要的是維持了地球生命支持系統,即涵養水源、保持水土、儲炭吐氧、減輕自然災害、調價氣候、孕育和保存生物多樣性等功能,以及具有醫療保健、陶冶情操、旅游休憩等社會功能。過去,在資源無價、環境無價的觀念指導下,森林的生態效益未能進入市場,致使生態資本受損。
森林生態服務功能應是生態補償的重要依據,但由于缺乏統一的指標和參數,不同研究結果出現很大的差異;有些搬用國外的標準,與我國社會經濟現狀脫節,出現以天文數字計的生態效益和無人買單的矛盾現象;同時,現行的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以GDP為基礎的經濟核算的制度以及干部考核標準制約了以科學為基礎的生態補償,而且,巨大的生態赤字和有限的國力支撐決定了生態補償只能是一個漸進的、長期的過程。
二、我國的生態補償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機制不活。現在的保護補償基本上全靠國家財政,不但沒有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而且許多地方產生了依賴思想。生態保護補償不能單靠==補貼,要建立補償制度,健全補償途徑,完善補償網絡。
(二)后勁不足。要變“輸血型”補償為“造血型”補償,尋找生態與經濟、社會的結合點,采取有利于綜合發揮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措施,積極發展生態產業,使補償區做到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實現三者共贏。
(三)科研基礎薄弱。森林、濕地具有巨大的生態效益,但目前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生態補償。
(四)補助標準“一刀切”,政策不穩。補助應按坡耕地的土地產出率(單產)和農民的平均消費水平將中西部劃分為幾個大區和亞區,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補償標準。當然,還可根據區內的平均水平,細分補償級;另外,在分區的基礎上,分林種、草種、樹種、配置方式確定種苗補助標準體系,并考慮農民育苗的管護費用。
(五)生態學效益與現行經濟、社會條件缺乏有機的結合,使得生態補償難以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綜合決策之中。
(六)森林保護與發展經濟協調發展的觀念薄弱。生態環境的優化要靠發展來解決,以發展來促保護,以發展來促建設。森林資源的保護要解決貧困問題,在補償制度的實施過程中,變“輸血型”補償為“造血型”補償,關注補償地區的發展問題,使有限的資金更加有效,最終實現區域之間的協調發展,人類社會與自然協調發展
三、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思考
(一)加快建立“環境財政”。把環境財政作為公共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大財政轉移支付中生態補償的力度。按照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要求,進一步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資金的安排使用,應著重向欠發達地區、重要生態功能區、水系源頭地區和自然保護區傾斜,優先支持生態環境保護作用明顯的區域性、流域性重點環保項目,加大對區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以及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開發和應用的資金支持力度。重點支持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推動礦山生態恢復與土地整理相結合,實現生態治理與土地資源開發的良性循環。采取“以能代賑”等措施,通過貨幣幫助或實物補貼,大力支持開發利用沼氣、風能、太陽能等非植物可再生燃能源,來保證“休樵還植”,以解決農村特別是西部地區農村燃能問題。
(二)完善現行保護環境的稅收政策,增收生態補償稅,開征新的環境稅,調整和完善現行資源稅。將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增加水資源稅,開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通過稅收杠桿把資源開采使用同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結合起來,提高資源的開發利用率。同時,加強資源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增強其生態補償功能。進一步完善水、土地、礦產、森林、環境等各種資源稅費的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加大各項資源稅費使用中用于生態補償的比重,并向欠發達地區、重要生態功能區、水系源頭地區和自然保護區傾斜。
(三)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全社會支持生態環境建設的投資融資體制。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投融資體制,既要堅持政府主導,努力增加公共財政對生態補償的投入,又要積極引導社會各方參與,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態補償方式,拓寬生態補償市場化、社會化運作的路子,形成多方并舉,合力推進。逐步建立政府引導、市場推進、社會參與的生態補償和生態建設投融資機制,積極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支持鼓勵社會資金參與生態建設、環境污染整治的投資。積極探索生態建設、環境污染整治與城鄉土地開發相結合的有效途徑,在土地開發中積累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積極利用國債資金、開發性貸款,以及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或贈款,努力形成多元化的資金格局。
(四)積極探索市場化生態補償模式。引導社會各方參與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培育資源市場,開放生產要素市場,使資源資本化、生態資本化,使環境要素的價格真正反映它們的稀缺程度,可達到節約資源和減少污染的雙重效應,積極探索資源使(取)用權、排污權交易等市場化的補償模式。完善水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償使用制度,加快建立水資源取用權出讓、轉讓和租賃的交易機制。探索建立區域內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分配機制,逐步推行政府管制下的排污權交易,運用市場機制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引導鼓勵生態環境保護者和受益者之間通過自愿協商實現合理的生態補償。
(五)加強生態保護和生態補償的立法工作。環境財政稅收政策的穩定實施,生態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生態環境管理的有效開展,都必須以法律為保障。為此,必須加強生態補償立法工作,從法律上明確生態補償責任和各生態主體的義務,為生態補償機制的規范化運作提供法律依據。應盡快制訂《可持續發展法》、《西部地區環境保護法》等,對生態、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做出全局性的戰略部署,對西部的生態環境建設做出科學、系統的安排。同時修訂《環境保護法》,使其更加關注農村生態環境建設;完善環境污染整治法律法規,把生態補償逐步納入法制化軌道。
(六)確定西部生態補償重點,突破領域。生態補償點多面廣,任務艱巨。西部生態保護與建設亟需在一些領域重點突破,以點帶面,推動生態補償發展。應按照西部大開發戰略的總體部署,以西部地區尤其是西部貧困和生態脆弱區為重點,把生態補償納入“十一五”規劃,加強規劃引導,提出各類生態補償問題的優先次序及其實施步驟,抓緊研究制定比較完整的的生態補償政策。
關鍵詞:林業可持續發展森林資源經濟效益生態效益
一、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提出及其涵義
1987年在挪威首相布倫特蘭夫人的領導之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想聯合國提交一份題為《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報告,在報告里提出了我們應致力一條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結合的發展模式,并且對可持續發展作了明確的定義:既滿足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后代人滿足需要能力的發展。
可持續發展包括三個方面的內涵:生態的可持續發展、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所謂生態的可持續發展,是指社會賴以生存的自然條件的可持續發展。人類的生存離不開一定的自然條件,而自然條件的優劣往往又會給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造成影響。
二、林業的定義及目前我國林業的發展狀況
所謂林業,是為進行森林經營組織起來的,以進行木材、林產品生產和保護性資源經營并以后者為基礎的基礎產業和公益事業。森林經營包括森林的采伐與更新、森林保護(含病蟲害防治與防火)、森林再造、森林撫育和城市森林的建立、管理等一系列林事活動。
我國的林業發展經歷了三個發展時期,第一個階段是林業的初期發展階段,(1949-1978),即傳統林業發展階段。這是為國家工業化提供積累,大量采伐原始林的過程。第二階段是林業發展的探索階段(1978-1992),這一時期的核心活動是在集體林區和其它非國有林區進行“林業三定”: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但由于對改革的目標認識不足,林業改革的進展,遠遠落后于其它部門,迄今未走出一條可行之路。第三階段始于1992年,受世界環發大會和國際林業轉軌的發展態勢以及我國環境惡化的現狀的影響,我國的林業邁向新的發展之路,但這一過程很漫長。特別是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一般說林區多在山區,而這些地區也是經濟上最貧困的地區。因此,基于經濟的誘惑,各地破壞性掠奪式采伐利用仍時常發生。這一時期的林業的發展必須落實到林業的科學經營上。否則,再像過去幾十年只知道造林、采伐而不知道森林經營,最終將葬送林業的發展。這也就提出了兼顧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可持續發展的林業經營模式。
三、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含義及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一)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含義
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是在1992年的世界環境發展大會上提出的,這時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深入到各個方面,我國也已把此定為國策之一。當前世界各國都在研究和判定林業可持續經營的標準和指標體系,我國的林業工作者也參與了這一活動,有關方面也提出了標準和66項指標,對這方面的研究也正在深化。
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涵義,實質表現在三個方面:⑴經濟能力,即能源、資源、資金和信息使用的效率、效益和增長率,人均收入、資源儲量、資本可替代性等;⑵社會合力,即人口容量、人口素質、公共意識、文化道德、生活方式、社會公平性、社會穩定性、體制合理性等;⑶生態支持力,即生態自我調節力、生態還原力、資源承載力、環境資源等。
(二)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我覺得主要應作以下幾個方面的努力:
1、依靠科技發展林業。我認為可持續發展的一個根本的策略是科技的發展,因為可持續發展的內涵包括經濟的發展和對資源與環境的再發展能力的保護。那么既要發展經濟又要保證資源與環境的發展力,最有效的解決辦法就是依靠科技來發展經濟,改變傳統的以環境和自然資源為代價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因此,在林業發展上,實施科技興林,不斷提高林業建設的科技含量是林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1)建立林業科技創新體制,建立起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以科技為核心、以效益為目的的林業科技創新體系,以促進林業生產力提高;有人提出了“數字林業”的概念,即利用現代信息科技手段,推動林業經營和管理的精確化、科學化,加快實現林業的現代化。
(2)深化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堅持科研成果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指導林業的發展,從根本上解決科研與生產建設脫節的問題。要鼓勵科技人員通過技術承包、技術轉讓、技術服務、聯合開發、創辦經濟實體等形式,加快科技成果的轉化。
(3)加強基礎研究和應用技術研究。一要加強森林生態系統的研究,開展森林生態系統的監測;二要抓好良種壯苗和樹種結構調整,充分利用先進的技術,提高良種苗培育水平;三要研究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的木材加工、制造、利用技術,盡快提升木材工業總體技術水平,增加木材和林產品的經濟價值,增強市場競爭力。
2、優化林業經濟結構,促進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林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調整優化林業經濟結構,促進林業產業的發展,是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物質保證。在第一產業方面,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大力推進短周期工業原料林和其他原料林、速生豐產林、竹林和名特優新經濟林建設;在第二產業方面,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促進以低層次原料加工向高層次綜合精深加工轉變的步伐;在第三產業方面,要加大森林旅游業、花卉業的發展。要采取“以二促一帶三”的策略,調整生產力布局,淘汰落后產業,改造傳統產業,培育新興產業,推動產業重組,解決林業產業結構不合理的問題。調整林產工業產品結構,大力發展精深加工、發展優勢產品,努力開拓木材林產品的新用途,延伸產業鏈,增加附加值,解決林產品結構不合理和產品缺乏競爭力的問題。調整企業布局和資產結構,實施大集團、大公司發展戰略,共同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市場,提高企業專業化程度和產品技術含量,提高市場的競爭力。
3、注重林業生態、經濟效益綜合評價
(1)林業的生態效益
就我理解,林業的生態效益是指林業的發展所帶來的生態方面的正面影響。“人們普遍認識到,森林兼具有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等三種效益,其生態效益價值遠遠大于其經濟價值。”林業的發展可以帶來三種效益,在這三種效益中,經濟效益往往最先受到關注,但我們可以看到,在目前的情況下,生態價值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而林業的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有著密切的聯系,林業的生態效益可以創造經濟效益。以下的這個表格可以看出這一結論:
1999年3月,廣東省林業廳依環境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對重植林生態經濟效益進行評估如下:
經濟價值萬元
重植林內部林產品價值417.72
外部吸收CO2放出O2價值8162.00
涵養水資源價值3.27
水土保持價值10.89
保肥價值10.79
旅游價值13320.00
生物多樣性價值4.36
空氣負離子效應無法評估
濾菌功能無法評估
吸塵功能無法評估
合計21929.01
由以上可見,生態效益實質上有巨大的經濟價值,林業的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時一致的。
(2)林業的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
林業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二者之間具有互相依存、互相矛盾、互相影響、互相作用的關系。在忽視生態環境而過度追求經濟增長時期,盡管當期的經濟增長速度相當快,但后期的經濟發展卻受到了生態環境被嚴重破壞而增長環境惡化的巨大報復,使得經濟發展停滯不前或萎縮。在既重視經濟效益又注重生態效益的時期,不僅當期的經濟快速發展,而且后期的經濟增長也能保持著良好的增長勢頭。當然,我們應注意,對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注重,并非消極的注重,而是積極的注重。如果采取消極的注重,即單純注重生態環境而放棄必要的經濟增長,那么,終究會因沒有必要的經濟增長而導致經濟效益滑坡,缺乏強有力的經濟實力支撐會使得生態環境保護失去現實意義或物質基礎。有學者提出“生態效益經濟”的概念,它充分反映了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
生態效益經濟是在以生態環境系統良性循環約束條件下的追求經濟效益總量較大化的社會再生產活動。它包括以下五層意義:
其一,生態效益經濟是一種講求社會生產力發展速度和總量的社會再生產活動。其二,生態效益經濟是一種追求經濟效益總量較大化的社會再生產活動。其三,生態效益經濟是一種以保持環境系統良性循環為約束條件的社會再生產活動。其四,生態效益經濟是一種以綠色產業為重要支柱的社會再生產活動。其五,生態效益經濟是一種經濟增長、經濟效益、生態環境三者之間相互協調和有機統一的社會再生產活動。
從以上的生態效益經濟的定義和涵義我們可以看出,首先,生態效益經濟的落腳點在“經濟”上,它追求的是一種經濟效益,它“講求社會生產力發展速度和總量”,它“追求經濟效益總量較大化”;其次它又是一種“再生產活動”,它“以保持環境系統良性循環為約束條件”、“以綠色產業為重要支柱”(3)注重林業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在實踐中的對策
這些年來,林業的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受到了極大的關注,各地在實踐中采取了各種對策,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大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
①林農結合式。應用和推廣國內外先進技術和成果,采用科學的生產、管理方法,以林為主,林農結合,多種經營,逐步建成具有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的林業發展模式。大力推廣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兼備的生態經濟兼作。如實行林草間作、林藥間作、喬灌混交等種植模式,最終使退耕還林成為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增加收入的良機,同時實現了生態和經濟效益的綜合效果。
②造林規模化。從提高生態效應、景觀效果、經濟效益出發,成片造林力度明顯加大,。片林建設以發展苗木基地、經濟果林、速生豐產林等經濟型林地為主。
③造林多樣化。采用多樣化的以林養林方式,有的以發展苗木養林,有的以發展林木加工養林,有的以發展經濟果林養林。農民還采取林苗結合、林禽結合、林菜結合、林果結合等方式,提高林地產出和經濟收益。
四、建立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法律機制
以上關于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對策,集中從政策制度層面進行了理解和闡釋。我們知道,除了政策制度,法律是最有效的保證和監督執行機制。以下將簡單地從現存法律中關于林業可持續發展思想的體現以及存在不足需要完善的地方進行評述。
(一)我國法律中關于林業可持續發展思想的體現
我們目前關于林業的單行法主要有兩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
在《森林法》的立法目的種就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儲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是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在這以立法宗旨中,充分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和目的。在總則中,第5條規定“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偏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第11條規定“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這些規定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反映了我國法律對林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視和關注。
在第二章“森林的經營管理”中的第14條建立森林資源檔案制度、16條政府制定林業的發展計劃、18條占用林地時的處理;第三章“森林保護”和第四章“植樹造林”都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在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同樣也體現了這一思想。
(二)對我國現存林業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國已經設立的林業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嚴密性存在缺陷,在立法思路、立法原則、履行程序、實現方式、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內容上有遺漏、空白、不明確之處。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補充和和完善:
(1)首先,重新確立林業立法思路。我國的林業立法,沒有全面反映生態規律的要求,沒有真正貫徹生態優先、保護資源的立法思想,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立法的先進經驗,實行環境保護優先原則。在生態利益與經濟利益及其他利益發生沖突時,優先考慮生態利益。
(2)立法原則的創新。
a、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的原則。林業立法充分地考慮森林生態系統的物質、能量運行規律,重視生態平衡理論以及生物多樣性的發展規律,尊重自然和生態規律。
b、以可持續發展為導向的原則。林業立法應當充分地考慮實現人類社會、經濟發展所必需的生態環境與森林資源條件,考慮地球環境與森林資源的保護。
c、突出生態利益與經濟利益協調平衡的原則,在進行林業行政立法時,注重林業的生態經濟效益綜合評價。我們應當將森林生態環境損益分析立法和對法律規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別運用到對森林開發行為的預測、評價、管理以及擬定(或既定)法律制度的設計與分析之中,作為指導法律以及確定法律規范的理論基礎。以真正通過立法實現社會、經濟、環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綜合發揮。
(3)在執法方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改進:一是必須實行森林采伐限額管理,控制森林資源過量消耗,健全管理機制,加大管理力度。二是必須加強林地管理,防止有林地逆轉,實行林地用途管制和總量控制制度,嚴懲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違法犯罪行為。三是必須認真執行憑證運輸木材制度,嚴格對木材經營加工單位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木材運輸證的領取、保管、發行和統計報告制度。四是必須堅持依法治林,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抓好林業法律、法規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將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置于法律、法規的約束之中,加強基層執法隊伍的建設,實現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
(4)在監測方面,要進一步加強綜合監測體系建設,實現對森林資源與林業狀況的綜合監測。要以森林資源監測為主體,整合現有監測資源,擴展監測內容,建立健全全國森林資源與林業狀況綜合監測體系,實現對森林資源和林業狀況的綜合監測和評價。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采取有力的措施,實現對森林資源的監測和林業經營的管理。要依靠科技進步,建立森林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為林業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提供平臺,全面提高森林資源監測的科技含量和監測成果的時效性。
另外,要在全面加強森林資源監測和分析的基礎上,建立重大突發森林資源破壞事件的預警和應急系統,有效防范重大突發森林資源破壞事件的發生和發展。
(5)在訴訟方面,我國資源狀況的嚴重問題和資源訴訟的特殊性聯系起來,建立專門的資源訴訟法院。“在我國,土地法院、水事法院、礦業法院等專業法院已經存在,這表明資源訴訟的專門化已經優先例和經驗可循。”所以基于森林資源的特殊性與重要性,我國也應設立森林法院。
(6)在法律責任方面,應建立健全法律責任制度。法律責任制度的不健全是我國法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徒法不足以自行”,“無懲罰即無救濟”都說明了法律責任體系在整個法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性。在我國的森林立法中,這方面的問題也比較的明顯,我們應當建立完善的法律責任制度,使得其能真正發揮其效用,從而達到對我國森林資源的保護和林業經營的管理。
畢業論文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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