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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社科基金申請書范文

        社科基金申請書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社科基金申請書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社科基金申請書

        第1篇:社科基金申請書范文

        內容摘要:扶貧社在解決農民貧困、減少農村金融服務空白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發展困境。本文對河北易縣扶貧社進行實地調查,分析扶貧社發展中存在的瓶頸,并提出解決對策。

        關鍵詞:小額信貸 扶貧經濟合作社

        國際主流觀點認為,小額信貸是向貧困或中低收入階層提供持續的小額度貸款的金融服務。小額信貸自上世紀九十年代初被引入我國以來,填補了我國金融機構面向農村貧困人口、城市低收入群體的金融服務空白,為我國的扶貧致富事業做出了卓越的貢獻。河北易縣作為小額信貸發展的第一批實驗地區,孕育出諸多農戶因小額信貸而脫貧致富的成功案例,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易縣扶貧經濟合作社所做出的貢獻。然而,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也應清醒地認識到農村扶貧經濟合作社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這些問題嚴重制約著扶貧社的可持續發展,亟需各方努力加以解決。

        易縣扶貧經濟合作社發展現狀

        易縣扶貧經濟合作社是由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易縣人民政府、孟加拉鄉村銀行、美國福特基金會等多方出資組建的民間社團法人組織,于1994年4月正式成立并開始營運。扶貧社的服務客戶主要是農戶中經濟能力較差但具備還款能力的中低收入群體,如城鎮下崗職工、個體戶等都可以成為其承貸的主體。截至2010年底,扶貧社已累計發放貸款1.58億元。

        (一)扶貧社的目標客戶

        扶貧社成立之初,其目標客戶規定為貧困地區的貧困戶,并強調以貧困婦女為主要受惠群體;目標項目多為種植、畜牧等農業項目。近年來,扶貧社根據農戶需求的變化,將目標客戶和目標項目進行了適當調整,如受款對象可以是任何急需資金且具備潛在還款能力的農戶,與性別無關。同時,由于農戶的謀生手段逐漸增多,信貸資金的用途并不僅僅局限在農業項目的發展上,也可用于運輸、農家作坊等非農項目中。

        (二) 扶貧社貸款利率及農戶還款方式

        扶貧社貸款的特點是額度小、周期短,名義年利率為8%。但由于小額信貸每周都需要償還分期本息,還要設立額外的小組基金和強制儲蓄,其實際年利率約為16%。易縣扶貧社所采取的還款方式是“整貸零還”的方法,即農戶經扶貧社審批后可以一次性貸得所需款項,然后分期償還本息。農戶在得到款項時,需要首先交還全年50%的利息,然后按照規定的日期分期償還本金,并在一年的最后兩周還清剩下的全年50%的利息。經實踐認證,這種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農戶還貸的壓力,有效降低了貸款的還款風險,保證了較高的還款率。

        (三)扶貧社小額信貸具體操作流程

        易縣扶貧社小額信貸具體操作過程分為以下五個階段:貸款申請階段:申請貸款的農戶自愿組成五人聯保小組并向扶貧社提交入社申請書。信貸員核實情況后,借款人填寫借款合同,小組人員也需在聯保協議上簽字。經中心主任同意后,信貸員就會生成調查報告并填好中心貸款申請審批表,向上一層級提出貸款申請。貸款審批階段:分社主任對相關審批表和聯保協議簽署意見,同時在分社這一層級匯總好各種申請材料,提交縣社以待辦理。貸款發放階段:經各層審批無誤后,由分社發放借款通知書,分社主任經再次審批后通知出納放款。經借款人在付款憑證上簽字取款后,登記還款記錄本和中心賬目。在放款一至二周后,分社主任還會到戶對借款人的投款情況進行調查。貸款收回及結清階段:由信貸員每周從借款人處收回貸款分期本息并簽章于相應的還款記錄本上。在收回款項之后,信貸員需要填寫收款表報至分社,分社根據周報表填寫月報表和業務進展表,每月報至縣社一次。在貸款人全部還清本息后,信貸員填寫日退付憑證并登記日報表,上報至分社后由分社會計填寫退付匯總憑證。

        (四)扶貧社的資金來源

        1.捐贈基金。在易縣扶貧社成立之初,該小額信貸項目就得到了孟加拉鄉村銀行和美國福特基金會的捐款。隨著易縣小額信貸取得越來越顯著的成績,扶貧社得到了社會各界越來越多的關注,因此也會得到一些國內企業家福利基金的資助。雖然這一部分資金成本相對較小,但是這一來源對于扶貧社來說是比較被動的,扶貧社的發展不能對其形成依賴。

        2.外部借款。易縣扶貧社成立的啟動資金主要來自于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提供的約為550萬元的軟性貸款。自2006年開始,扶貧社每年可以從縣政府得到一定金額的貼息貸款。近年來,由于國家相關金融政策的鼓勵,扶貧社獲得了來自中國農業銀行的“批發貸款”,有力緩解了扶貧社資金緊缺的問題。在2010年8月,總額為100萬元的農行貸款全部到達了易縣扶貧社的賬上,這筆資金預計可以滿足千余戶農戶的小額信貸需求。在本息償還方式上面,執行年利率為4.86%,本金到期一次性償還,利息需分季度償還。

        3.留存利潤。由于扶貧社外部融資渠道相對狹窄,因此其資金來源很大程度上依靠自身經營所留存的利潤。扶貧社一直都采取自負盈虧的經營方式,一旦實現了利潤就留存相應比例用于其自身的擴大發展。雖然此種方式所獲得的資金量十分有限,但這卻是扶貧社最為穩固的融資途徑。

        4.社員入股資金。自2009年8月開始,扶貧社通過鼓勵社內員工入股來增強扶貧社融資能力。根據有關部門批準、由縣社出臺的文件規定:社員的股金存入期為一年,在股金存入期滿后社員可得到3.53%的分紅;如社員有需要“提前支取”,扶貧社則按當地銀行同期利率給予相應補償。

        第2篇:社科基金申請書范文

        關鍵詞: 人文學科 成果評價制度 存在問題 完善制度

        科學、系統、客觀、公正的人文社會科學類科研成果評價制度是產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保障,是推動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前進的根本動力。制定社科類科研成果評價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客觀、公正地評價人文社科科研成果的真正價值,鼓勵、引導推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服務于國家的經濟建設、文化繁榮。

        目前,高校社科類成果評價標準均由各高校根據本校實際情況自主制定,且圍繞著“提高科研水平,促進產出高質量科研成果”的基本指導思想開展工作。為了通過完善科研成果評價制度,提高社科類科研成果質量,教育部曾于2006年文件《教育部關于大力提高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質量的意見》(教社科[2006]5號),明確了指導思想。各高校在諸如“科研成果評價制度”、“科研獎勵辦法”等管理文件中也都對高水平科研成果給予政策傾斜和加大扶持力度。這些對促進高水平科研成果的產生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國家科研經費投入增加、各高校對科學研究工作重視程度提高,人文社科類科研成果數量不斷增加,出現了一些創新性差、水平低的科研成果。這類成果對推動學術發展無任何意義,只會鼓勵善于鉆營的人在科學研究中投機取巧,而對真正潛心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是一種變相壓制,是科研發展的阻力。如何通過制定科學、公正客觀、系統的科研成果評價制度,引導并激勵科研人員產出高水平、高質量的科研成果,避免科研成果“泡沫”的產生,是科研管理者應該深入思考的問題。筆者結合科研成果評價中的一些實際問題,通過分析和研究部分高校人社科類科研成果評價制度,總結成功的經驗,總結失敗的教訓,對如何完善科研成果評價制度,提高人文社科類科研成果質量的有關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建議、意見,以期對有關制度的完善有所幫助。

        一、人文社科類科研成果評價制度分析

        目前,在科研成果評價制度方面,許多高校科研管理部門采用定量分析的評價方法制定政策。具體程序包括:確定評價指標,對不同級別的論文、著作、項目標定不同的權重分值,建立評價體系;將科研成果按規定折合分值,多項成果分值累加,得出科研人員的研究工作量并以此為依據給予獎勵。

        在論文成果評價方面,通常分為普通期刊論、論文集論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論文、ISSHP(社會科學與人文科學會議索引)、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論文、CSSCI(中國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期刊論文、《國外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總覽》期刊論文、本校認定的權威學術期刊、SSCI(社會科學引文索引)、A&HCI(藝術與人文引文索引)檢索論文等幾個等級。著作一般分為學術著作、學術譯著(中譯外)、學術譯著(外譯中)、詞典工具書等級別。權威學術期刊由本校專家依據本校具體情況研究確定,一般從大家公認的學術價值較高、影響力較大的期刊中產生。著作成果的分值標準依據著作級別、獲獎級別來確定。

        在科研項目方面,縱向項目依照項目來源分為國家級、省部級、廳局級、校級等幾個級別,級別不同,每萬元科研項目經費折合的科研工作量的標準不同。國家級項目包括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重點、一般項目,省部級項目包括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批準立項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的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等。橫向項目單獨分類,依據項目經費的數額折合工作量。

        相關政策的優點在于政策的實施可以盡量減少人為因素的干擾,評價方法簡單明確、易于操作、相對客觀。從相關政策條例實施的情況來看,效果明顯,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一定程度上調動了教師的科研積極性,提高了學校的科研水平。從激勵的角度分析,對達到預期目標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二、人文社科成果評價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論文成果質量鑒定不嚴格

        在定量評價的成果評價制度中,依據的刊物級別,分為普通期刊論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論文、CSSCI或CSCD期刊論文、幾大國際檢索論文(SCI、SSCI、EI)等幾個等級,這種分級評價方法有其合理性,如分級清楚、標準統一、論文容易歸類、管理,一定程度上能夠反映科研成果水平等級,但并非所有核心期刊論文都能體現其內在水平。原因有二:

        其一,核心期刊的測定方法有很多種,其中最重要的引文法是根據期刊所載論文被引次數的多少評價論文質量,引文法測定的核心期刊雖然能夠反映該學科的內容和水平,但文獻被引頻次要有一個時間跨度才能反映出來,即當前核心期刊的學術價值并不一定完全準確代表當前所價值。此外,論文是否被引用不僅與論文質量有關,也與該論文選題是否為當前研究熱點、學科發展趨勢及該領域研究人員數量息息相關。一般情況下,應用性的學術期刊被引用的頻率低于理論性期刊。

        其二,受利益驅使及其他因素的影響,部分核心期刊上發表的論文質量存在良莠不齊的現象。有些期刊主辦單位為了經濟利益收取高額的版面費或礙于人情關系,從而降低了所刊發論文的質量標準。這些論文看似發表在級別較高的刊物上,實則是花錢買來的,或是依靠人情關系刊發的,論文質量并不高。因此學術期刊級別不能完全體現論文質量。

        (二)圖書類成果質量鑒定不科學

        圖書著作形式可分為專著、編著、編等幾類,其中專著的獨創性最高,產生的是原創作品,其學術價值最高;編的獨創性最低,產生的是演繹作品。科研人員都希望自己出版的圖書認定為著作,如今圖書出版社大多為企業化管理,重視經濟效益,對所出版書籍,只要沒有違法行為,沒有版權糾紛,能夠提供足夠的出版資金,可在圖書著作形式認定方面、學術價值等方面放松要求,因此部分圖書成果分類界定標準不統一。對高校科研管理者而言,只要是公開出版物,若非相關專業的權威人士,對出版物的學術水平高低難以界定。

        (三)研究報告類研究成果要求不規范

        一些立項項目以研究報告作為結題成果形式,而用來結題的研究報告的應用價值只是一些單位出具的證明作為報告實際價值依據。由項目負責人本人找單位出具相應證明比較容易,并不具有說服力,一個項目批復的資金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最終的結項成果如不嚴格鑒定實則是對資金的巨大浪費。

        (四)科研項目級別界定不規范

        一些縱向項目級別界定明確,也得到多數高校的認可,但一些隨機立項項目,學(協)會類項目、各類項目子課題、自籌經費項目、各類橫向項目,項目來源規范性不強,真實學術水平有待嚴格甄別。通常立項項目級別依據項目來源單位級別來確定,如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項目即為省部級項目,這類項目屬于常規項目,每年固定時間統一申報,有一定規律性。一些隨機申報項目,項目來源單位級別界定不明確,申報時間無規律,因此項目級別界定缺乏規范性。如一些學(協)會類項目,各高校對學(協)會項目來源級別認定不統一。在子課題級別的認定方面,各高校也標準不一,認定標準嚴格的高校要求在獲批的總課題立項書中明示該子課題的名稱及子課題的負責人,才能認定該子課題成立,相應級別按低于總課題一個級別確定。認定標準寬松一些的高校則只需總課題負責人出具該子課題立項證明即對該子課題予以認可。

        三、完善人文社科成果評價制度的方法與途徑

        (一)制定科學、客觀、公正的科研成果評價標準

        科學、客觀、公正的科研成果評價標準是產生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基礎,沒有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就失去了評價的意義。亞當斯的公平理論指出:“一個人的公平感來自于對自己勞動貢獻與報酬比與別人的勞動貢獻與報酬比的比較和評價”。如果人們對評價過程或評價結果感到不公平就會采取降低效率、降低積極性及降低努力程度的方式回應,這會對整個高校的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政策制定者在制定科研成果評價政策時要以推動學校科研水平為出發點,真正立足于提升學校學術水平,制定科學、公正、客觀的科研成果評價體系。

        高校各級領導往往既是科研帶頭人又是行政管理者,既是科研管理制度制定者又是受益者,在科研成果評價制度制定過程中難免會向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傾斜,特別是在我國官本位意識嚴重的環境中,權威期刊的認定經常由領導的意見決定。即使采用由學校各學院、系、部教師推薦的方式,推薦主體也經常從自身利益出發選出自己容易發表又相對學術性不是明顯較弱的核心刊物。這種方式確定的科研成果評價標準難言權威性、公正性,往往成為各方利益博弈的結果,不利于促進高水平科研成果的產生。在政策制定的過程中,學校領導應該認識到科研成果評價標準對學校發展,對科研人員科研的重要意義,要真正站在有利于促進學校學術、科研發展的角度,公開、公正、公平地研究確定科研成果評價標準。

        (二)注重評價體系的長效性

        俗話說:“十年磨一劍。”要出高水平的科技論文和科研成果,需要教師沉下心來,長期堅持不懈地努力和積累,去除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態。因此,在制定科研成果評價政策時要改變重短期目標輕長期目標,重數量輕質量,重立項輕管理,重結果輕積累、重科研經費輕項目級別的科研管理觀念和輿論導向,鼓勵“慢工出細活”,減少急功近利、“短平快”。并通過調整或改革科研考核、科研獎勵、職稱評定等一系列政策,鼓勵教師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營造學術氣氛。

        (三)注重科研成果評價方法多樣性與合理性

        1.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

        人文社科類科研成果價值的體現受多種因素影響,在評價過程中單純地依靠定量評價或定性評價都不能完全客觀、準確地對成果本身作出評定,只有二者結合起來才能更準確地反映科研成果的真正價值。定量評價是將科研成果依據刊物級別、被引用次數等標準折合成分值,再根據分值確定科研成果的價值。定性評價最常用的是同行評議法,其中包括實行公開評議與匿名評議。在科研成果評價中,如果單純采用同行評議的定性評議方法,受成果價值的潛在性、模糊性,評議專家知識結構、學術視野、學術偏好、人情關系等因素的干擾,容易導致評價標準的自由度過大,給主評人人為地拔高或貶低某一成果帶來方便,而導致評價失去科學性。同時,科研成果評價是一種主觀評價,如果只通過成果發表的刊物級別、是否是專著,還是編著等簡單劃分來確定成果的價值,也不夠科學。因此采用定量評估和定性評估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分解價值的指標并量化,設定可比的分項指標量、詳細的定量標準,消除或削弱評價中的主觀因素的干擾,使同行評議能在更規范、更清晰的條件下運作,可以盡量減少評估誤差,促使科學研究成果評價更科學、客觀、準確。

        2.同類相比原則。

        科研成果價值的多樣性決定了對特殊的知識內容、價值、功能,用同一標準判斷很難確認其特殊價值,因此,對科研成果的評價必須分類進行。可按學科內容、形式、研究方向分類,對同類科研成果采用相同的標準進行評價,這樣才會相對公平,分類越細,可比性就越強,標準越易確定,評價結果越準確、公正。

        3.排除偏見,容許異議。

        在評價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因主評人的學術道德、學派、與被評人之間的恩怨而導致的偏見,可能造成對成果價值的放大、縮小、虛夸、否定,也是科研管理機構在組織評審專家時必須關注的問題。由于評價的復雜性、主觀性、主評人所處環境及心理因素的干擾,為避免偏差,應允許在一定時間內對評價結果提出異議,當出現異議時要重視異議,這樣有利于增強評價的準確性、科學性,克服評價的主觀偏向性。

        (四)抓好項目申報評審工作

        項目研究是產生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條件,沒有項目經費的支持與資助,大量的實地調研與資料查詢研究很難開展,高水平的成果亦很難產生。因此,在立項支持方面要盡量評出優秀的項目申請書,選出優秀的項目研究人員,將有限的資源配置給最優秀的項目,這樣才能為以后產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打下良好基礎。一些限額申報的項目,經常要經過層層評審,在層層評審過程中排序結果受人為因素的影響嚴重,尤其是在標準模糊的情況下,某人與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成員或領導關系好,或者評審人員本身就是項目申請人,評審排序自然靠前,這樣的排序不是依靠項目的研究意義取得的,自然不能選出優秀的項目立項。因此,在項目書評審中應采用匿名評審的形式,盡量減少非學術因素對項目評審的干擾,真正讓高水平項目脫穎而出。很多高校在成果認定中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等匿名評審產生的項目給予較高的評價,就是因為評審相對公平,評出的項目不是靠人為因素產生的,而是靠項目申報書自身的質量取得的。

        參考文獻:

        [1]任全娥.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主體研究[J].社會科學管理與評論,2009(2).

        第3篇:社科基金申請書范文

        論文關鍵詞:大學生;創新教育;創新能力;實踐教學

        面對國內外經濟發展狀況和就業形勢,廣大教育教學工作者必須從培養大學生的創新意識、創新能力入手,改進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堅持科學發展觀,以學生為主體開展多種形式的創新性教育,以增強大學生的社會競爭力和為社會服務的能力。

        一、創新性教育的含義

        創新性教育就是依據創造學的理論、方法并將其運用于教育實踐,開發學生的創造力,培養和造就大批創新型人才的新型教育。因此凡是有利于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激發他們的創新思維,增長其創新才干,開展創新活動而進行的教育都可視為創新教育。創新教育要適應未來社會的發展需要,開拓學生的智力存儲和思維潛能,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和人文精神,使他們不僅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知識素質和人文素質,而且善于在實踐中將這些素質以高度綜合的形式加以升華和應用,并轉化為生氣勃勃的創新精神與創新能力。創新能力就是人類產生新認識、新思想和創造新事物的能力。創新能力是一個人多種能力的綜合體現,是推動個體順應環境、發掘潛力、走向成功的內在動力。21世紀是知識經濟的時代,是充滿競爭的時代。知識經濟是以人為本、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它直接依賴于知識的創新、傳播和應用,競爭將主要體現為創新人才的競爭。因而,創新是知識經濟的靈魂,誰擁有的知識資源越多、創新能力越強,誰就最具有競爭實力。

        大學生是文化素質較高的群體,經過三到四年的系統學習和訓練,他們已掌握了本專業的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方法,已具備了一定的專業技能和技術,他們有著潛在的創新能力。我們必須對大學生的創新潛能進行開發和引導,開展創新教育。在創新教育中要教學生去掌握已知,探索未知,要教學生開拓進取,吐故納新,要增強他們的創新意識,要充分發展學生的創造力,使他們成為新世紀的創新型人才。

        二、目前大學生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現狀分析

        目前大學生的創新能力還比較低,還存在“等、靠、要”思想,缺乏主動性和創造性,根據調查研究,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大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現狀。

        1.具有創新意識和創新欲望,但創新能力低

        目前大學生普遍具有創新動機,對創新有一定的認識和欲望,在學習中積極尋找新思想、新理論和新方法,但由于學校客觀條件的限制和學生自身的局限性,未能把自己的想法和建議及時與教師和同學們溝通和交流,從而限制了學生創新能力的發展。在生活中遇到問題時絕大多數學生愿意嘗試獨自處理,缺乏團隊協作精神,不能取長補短,共同把問題解決好。許多大學生不滿足于現狀,往往牢騷滿腹,唉聲嘆氣,自己缺乏行動的信心,沒有創新毅力,經常在學習和工作過程中缺乏創新的恒心和意志,見異思遷,半途而廢,這必然導致創新能力低下。

        2.具有創新意念,但缺乏創新興趣和動力

        當今大學生從內心上也想創新,對新鮮事物能夠產生好奇心,對舊事物舊觀念也持懷疑態度和叛逆精神,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環境、心情的變化,他們的創新又缺乏深度和廣度,不能形成創新的興趣和動力。

        3.具有創新的知識素養,但缺乏創新的思維方式和洞察力

        隨著知識和經驗的學習積累,大學生的想象力逐漸豐富起來,思維能力和邏輯推理能力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然而他們知識的深度和寬度還不夠高,應用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還比較低。他們的思維方式往往比較單一,思考問題缺乏靈活性和全面性,處理問題的方式方法比較死板,沒有太多的創意和新的突破。在對事物的觀察速度和廣度、觀察的敏銳性和深刻性、觀察的嚴謹性和靈活性等方面,大學生普遍存在著不足。

        4.具有創新的理論知識,但知識結構不合理,缺乏創新的動手能力和必備的創新技能

        受應試教育的影響,我國大學生的應試能力較國外學生具有很大的優勢,但動手能力與運用創新技術的能力卻遠遠弱于外國學生。由于受社會的不良風氣的影響,目前大學生急功近利,學習浮躁,片面追求地各類考試成績的提高和各類證書,如英語四六級證書、計算機等級證書的獲得,不能從根本上提高自身素質,缺乏對自己動手能力和創新技能的培養。不注重知識的整合,理工科學生只懂得自然科學知識的學習和積累,而不注意人文社科類知識的學習;同樣文科學生只關注社科類知識的學習,而對自然科學卻不聞不問,造成了文理科相互脫節,這與當代各類學科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時代潮流格格不入,他們的創新能力嚴重滯后。

        5.參與的創新實踐較多,但形成的創新成果卻寥寥無幾

        學校和社會為大學生提供了很多創新實踐的機會,如國家級、省部級和校級大學生創新性實驗計劃和社會實踐,許多大學生也得到了相應基金的資助。然而由于目前大學生創新能力普遍低下,不能將課堂知識、書本知識應用到實際中去,也不能從實踐中找出課堂上學不到的東西,文科藝術類學生只是做一些簡單的社會調查和沒有創新意義的社會參與,理工科學生也只是對一些前人的理論或實驗結果做一些形式上的分析和簡單的歸納總結。等到資助項目終期驗收時不能給出像申請書中所述的計劃預期結果,最終只能是紙上談兵,得不到任何具有創新意義的成果。

        三、開展大學生創新性教育的方法

        1.創新教育要與思想政治教育相結合

        我們在對大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時,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創新教育,要將學生的黨團活動與創新活動結合起來,增加創新教育的內容,如成立科技創新發明協會,舉辦科技講座,邀請歸國華僑科學家講述科技創新、愛國主義、科技興國的事跡。要在黨課、團課學習中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激發學生的創新興趣和動力,積極與社會團體、大中型企業進行橫向聯合,定期為大學生舉辦各種創新設計大獎賽和優秀創新作品展,引導學生主動參與到各類創新活動中去,開發他們的創新意識和創新潛能,有計劃有步驟地提高大學生的創新能力。

        2.創新教育要與課堂教學相結合

        我們要將創新教育灌注于課堂教學過程中,培育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創新品質。要淡化書本和教師的權威,鼓勵學生自由思考、自主發現,培養學生的創新人格,使學生形成良好的個性、好奇心和求知欲。寬容學生在探索中產生的錯誤和荒誕,培養其標新立異,敢為人先的勇氣。改革傳統的統一大綱、材、統一考試的教學模式,要以學生的自主性學習為主,教師解惑為輔。以學生為本——由教師作向導,實現學生由被動式學習轉向自主式學習。通過引導、點撥的方式發揮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提高創新能力。教師既是知識的傳播者,又是創新教育的實施者。我們要構建新的課程體系,加大選修課程比例、減少專業課程,開設人文綜合課程,實施文理學科相互滲透相互交叉,加強實踐課程教學,增加學生自主學習環節,從而優化學生的知識結構,提高學生應用知識的能力和創造能力。

        3.創新教育要與實踐教學相結合

        大學生的創新能力更多的是通過實驗教學與實踐教學來培養和體現,所以我們要在實踐教學中開展大學生的創新性教育。要在實驗課建設中加強創新型實驗的開發,通過學校扶助、社會籌資為學生建立更多的創新實驗基地,開展多樣化的現場教學,為大學生聯系更多的知名企業作為校外實踐教學實習基地,開發他們的創新思維,提升他們的創新能力。要多層次、全方位開辟第二校園大課堂,彌補第一課堂的不足,培養和提高大學生的創新素質。定期舉辦各種學術講座、大學生科技報告會、大學生科技作品展、大學生科技論文和創新設計交流會,組織文化、藝術和體育等各類社團活動,舉辦各類大學生競賽活動,豐富校園文化生活,激發學生的競爭意識和創新激情。

        第4篇:社科基金申請書范文

        [關鍵詞]公益信托;信托法;慈善活動;信托;慈善信托

        [中圖分類號]D922.28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18X(2012)07-0175-06

        胡衛萍(1972-),女,華東交通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學;

        楊海林(1988-),男,華東交通大學碩士生,主要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學。(江西南昌 330013)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中國慈善事業法律體系建構研究”(項目編號:lOCFX065)、江西省研究生創新基金省級項目“我國公益信托的運行現狀及法律對策思考”(項目編號:YC 2011-S084)的研究成果。

        信托是英美法系所特有的一種財產權法律制度,它通過信托財產的移轉,使同一財產的財產權益由不同人分別擁有,即信托人(委托人)為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轉讓于受托人,受托人擁有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權利,可以經營管理、出賣抵押等,但信托財產所生之管理責任與風險負擔,歸屬于受托人;而信托財產所生之利益,則歸受益人享有,受托人須按協議將全部或部分信托財產及其收益最終交付受益人,實現受益人財產的保值增值。在英美法系的這種財產制度下,受托人成為信托財產的法定產權所有人,即普通法上的所有權人;而信托人或受益人則成為衡平法上的所有人,實現責任與利益的分離。2001年4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簡稱《信托法》),作為以規范信托行為,保護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內容的基本法律,使信托制度有別于其他財產制度,在我國信托法制的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公益信托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民事信托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慈善活動的開展中扮演重要角色。

        一、我國公益信托的立法和運行現狀

        公益信托,作為以慈善公益目的而持有財產的信托,自誕生之始已經過了400多年的發展歷程,有著悠久的歷史和傳統,在促進社會保障、扶貧濟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國《信托法》第6章中,僅對公益信托的適用范圍、設立程序、基本規則、監管機構權限和信托監察人設置進行了規定,并沒有對公益信托做出明確的概念定位。

        (一)公益信托的法律原理

        公益信托,也被稱為慈善信托,是為了慈善、宗教、學術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而設立的,以慈善、公益為目的,為社會非特定多數人受益而設定的專項性信托,與私人信托中受益人的特定性不同。公益信托在社會中的運行模式通常表現為,由委托人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捐獻或者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信托財產;受托人按照有關公益信托協議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該財產,并將信托財產利益用于指定的公益目的,進行救濟貧困、救助災民、扶助殘疾人,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等公益活動,使社會公眾或者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受益。

        公益信托作為民事信托基本構成,其成立除了要符合信托設立的基本條件,如“信托財產獨立性”的要求,還要滿足公益信托成立的特別要件。所以,公益信托特點主要表現為“信托目的必須是慈善目的”,“信托必須滿足公共利益的要求”,且“必須具有絕對公益性”。這是公益信托區分于其他信托種類最關鍵的因素,也成為公益信托的本質屬性、核心價值的體現。當然,公益信托也因為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正和誠信,還顯示出“要式性”特征,即任何一項設立公益信托的信托行為,都必須采取書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頭形式。

        1.公益信托法律關系的主體。公益信托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及公益信托的管理者(有關管理機構)、公益信托的監督者(信托監察人)等。其中,委托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受托人是受委托人指示,接受信托財產,對該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受托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且應當經有關管理機構批準才可擔任。受益人則是在公益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貧民、災民、殘疾人或者教科文衛、藝術、體育、環保等公益事業組織,且受益人往往為不特定的多數人,這是與私益信托的最大區別。由于受益人范圍較寬,人數較多,對其權利的救濟有時并無太大的可操作性,所以各國信托法一般都規定了公益信托管理者、監察人制度。由管理者、監察人對信托資金的運營、使用進行監督管理,以信托行為監察和嚴格信息披露制度等,保障公益信托活動的有效運行。

        2.公益信托財產的確認。根據信托制度原理所確立的信托財產獨立原則,委托人一旦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即喪失對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受托人雖然取得了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但這僅僅是一種形式上、名義上和暫時性的所有權,僅享有對信托財產的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無收益的權利,他對信托財產處置受到信托目的的嚴重限制。受益人雖然對信托財產享有信托利益,但這種權益只有在他根據受益權所享有的信托利益請求權實現以后才可真正實現,在此之前,信托財產并不是受益人的自有財產。公益信托也不例外,其信托財產有別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財產,僅限于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以及因其管理、使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成為公益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才可以作為公益信托財產。同時,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該信托財產應當辦理登記手續而未辦理的,該公益信托不產生效力。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公益信托的信托財產及其收益,必須用作公益目的,不得挪作他用。

        (二)我國公益信托制度的立法概況

        我國有1.67億老年人口,8300多萬殘疾人,7100多萬低保對象,70多萬孤兒,每年由于各種原因還需要救濟的群眾8000多萬;除此之外,還有2億多的流動人口,以及遠遠超過這個數字的留守兒童、老人和婦女…,有超過總人口10%以上需要社會救助的龐大人口。這么龐大的貧困人口以及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面臨生存、發展的挑戰,公益需求巨大。

        雖說早在2001年的《信托法》中,我國就已在相關條款中圍繞公益信托問題進行規定。如《信托法》第62條明確規定:“公益信托的設立和確定其受托人,應當經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準。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準,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義進行活動。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對于公益信托活動應當給予支持。”確立了我國公益信托的“批準設立”原則,較一般信托的“合意設立”原則要嚴格得多。而《信托法》第64、65、66、67條規定,則要求“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準,不得辭任”,不允許任意更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同時要求公益信托應當設置信托監察人,以保障信托活動公益目的的實現;確定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為公益信托的監察機構,以實現政府機關對公益信托的監管作用。而對公益信托活動的開展,我國《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信托公司可以根據《信托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公益信托活動”,明確了信托投資公司能夠從事慈善公益信托活動。

        但除此之外,我國直接關于公益信托的法律規定并不多;對公益信托資金的運營管理,也主要參照《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關于信托資金運營的管理規定。而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都僅為公益信托制度中的受托人的設置提供了一種可能性選擇,規定了信托公司作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通過開展其業務活動履行公益信托受益人的義務。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之后,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為了鼓勵發展災后公益信托事業,緊急《關于鼓勵信托公司開展公益信托業務支持災后重建工作的通知》,再次針對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這種模式作出規定,但該規范性文件還是無法全部解決公益信托制度的操作性問題,尤其是公益事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范圍、信托監察人的職責、稅收政策等問題,直接從公益信托法律特性角度進行的專門規定還未曾涉及。所以,我國關于公益信托的法律規定主要集中于《信托法》這一基本法中,且多為原則性規定,并未詳細、具體規范公益信托主體及其組織形式、業務和相應的管理行為,僅為公益信托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關系構架。

        (三)我國公益信托活動的運行狀態

        我國公益信托的法律規定少,且未詳細、具體規范公益信托主體及其組織形式、業務和相應的管理行為,導致實踐中相關制度缺乏具體的操作性。面對目前我國各方面的巨大公益需求,我國公益信托立法規定過于原則,公益信托問題的設定“大而泛之”,公益信托立法呈現滯后狀態。這已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我國公益信托事業的發展。以至于從《信托法》正式實施到現在10多年的時間里,我國公益信托項目一直較少,直到第5年才出現了一只真正意義上的公益信托產品——中融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受托人的中華慈善公益信托。該公益信托獲得國家民政部和銀監會的批準,該信托資金的收益將全部運用于“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但是該信托的運行及實施狀況并未向社會公開,具體情況不得而知。而云南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分別于2004年和2006年發行的公益信托產品“愛心成就未來一穩健收益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和“愛心穩健收益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但是這一信托并非實質意義上的公益信托,應被稱為附帶捐贈合同的私益信托更為適宜。汶川地震之后,“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災公益信托計劃”、“百瑞信托鄭州慈善公益信托”,以公益信托方式推進災區的教育事業,被視為真正意義上的公益信托在我國的嘗試。

        其中,“西安國投5·12抗震救災公益信托”,成立于2008年6月6日,是一項信托期限為3年,信托規模為1000萬元人民幣的慈善公益信托,受托人為西安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西安希格瑪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為信托監察人,信托主要目的是陜西地震災區的希望小學建設及校舍修復工程。在該公益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可以通過運用以國債為代表的,經過中國銀監會允許的一系列流動性充分且風險較低的金融方式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在信托資金運營中,由信托監察人信托監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廳行政監管的雙重模式進行公益信托資金監管。而“百瑞信托鄭州慈善公益信托”,成立于2008年10月16日,這是由鄭州慈善總會和百瑞托有限責任公司共同推出的一項為期10年的公益信托計劃。該信托主要針對的是我國四川災區及我國貧困地區的教育援助,特別是針對適齡兒童返校繼續學業的計劃。該公益信托采取以百瑞信托為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開放式方式,將參與該項慈善信托的資金起點設定在100元人民幣,極大地增加了該公益信托的民眾參與度,使慈善公益信托不再是以社會富裕階層為主要參與對象的慈善活動,真正意義上增加了全社會對這項新興慈善行為實施方式的參與熱情。且在該公益信托的監管方面,信托的監察人由鄭州慈善總會來擔當,鄭州市民政局成為監督管理機構,形成自我監督和政府監督并行的局面。

        雖然目前我國能以公益信托行為模式實施的公益信托項目為數不多,但每一公益信托項目的推行,都在極大程度上激發了公眾的公益熱情,促進了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而每一公益信托項目在實施、開展的過程中,都希望能有一部豐富完善的法律規定為公益信托活動的開展提供法律依據,這樣才能保障信托活動有序開展、慈善公益目的得以實現。

        二、我國公益信托法律運行不佳的原因

        我國《信托法》及其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對公益信托的過于原則的規定,使《信托法》在實施10年之后,公益信托實踐才初見端倪。公益信托立法的滯后,不能為公益信托活動提供細致、有效的法律支撐,已嚴重影響著我國慈善公益信托的運行狀態,難以適應我國慈善公益事業發展的需要。我國公益信托活動的立法現狀和運行狀態中呈現的尷尬局面,究其根源,是公益信托法律原理的模糊認識所致,即我國公益信托法律原理的模糊定位,影響著我國公益信托的立法進程和運行步伐。

        (一)我國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捐贈者對公益信托法律原理認識不清

        公益信托制度本是英美法系國家土生土長的一項法律制度,有400多年的發展歷史,“信托財產獨立”就是英美法系普通法和衡平法的“雙重財產所有權”的產物,人們對信托行為的屬性非常了解、熟悉,公益信托行為也成為人們從事慈善公益活動的主要行為模式,甚至習慣、慣例。而在我國,信托制度是一個“舶來品”,因人們對其缺乏了解、認識不清,短期內得不到廣泛適用純屬正常。且從日本的情況看,公益信托制度引入日本后在長達50年的時間內沒有得到適用。在首例公益信托出現后,其獨有之價值與優勢才為人們所認識,并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接受。2001年《信托法》頒布實施時,很多人對“信托”本身并不了解,公益信托行為的獨特價值和優勢也無從談及,更別說關注公益信托活動的立法進程,努力推進公益信托事業的運行步伐了。

        (二)公益信托法律原理定位模糊,影響了公益信托活動功能的發揮

        我們知道,“信托財產獨立”是信托行為順利實施的根本保證,公益信托也不例外。但我國《信托法》對信托財產本身的歸屬一直沒有一個清晰的定位,信托法律關系的闡述也一直眾說紛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權利義務內容并不確定。這些都直接影響到公益信托制度的立法確認,不能為公益信托活動提供一個較為細致的行為規則,使公益信托制度在設立環節、監督機構、稅收優惠等方面太過“原則”、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如公益信托活動的開展需要設置公益信托事業管理機關,但我國目前并未設置統一的公益信托事業管理機關,導致公益信托活動開展時,因找不著該信托事業管理機關、或因審批程序和標準的差異而使公益信托活動“擱淺”,影響到公益信托水平,無法充分保障受益人利益。而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運行公益信托時,還存在銀監會、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等多個監管機構,容易造成監管上的混亂,勢必加大設立公益信托的難度,增加公益信托設立的運行成本,使我國公益信托難以推廣。且我國《信托法》中對信托監察人承擔該訴訟職責的規定過于原則,公益信托監察人的產生方式、職責范圍也未理清,議事規則亦為空白,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信托監察人履行職責的積極性,易發生監察人與受托人串通、私吞信托財產等行為,使信托監察風險增大,難以平衡當事人權益、維護受益人利益。

        另外,公益信托本身是一種慈善行為,除了依靠自覺自愿,制定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必要的,其他各國均給予公益信托較大程度上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我國這方面的稅收激勵制度是不足的,鼓勵公益信托的稅收優惠政策激勵程度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益信托相關當事人的積極性,未能為公益信托活動的開展設置一個良好的法律氛圍,影響了人們參與公益信托活動的積極性,妨礙了公益信托活動的有效運行。所以,公益信托法律原理的認識不清、模糊定位,是影響我國公益信托立法進程和運行步伐的根源。而這些問題的解決。要依賴立法機關修改、完善《信托法》以及與公益信托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公益信托活動的開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空間,確立統一的市場準入和活動規則,增強監管的一致性和權威性;并通過公益事業實踐大力推廣公益信托,引導人們逐漸認識、熟悉并適應公益信托制度。

        三、完善我國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的策略分析

        公益信托活動作為公益慈善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要保障我國公益信托活動的良性運行,首先需要對公益信托的法律原理有一個準確把握,從立法上為公益信托活動提供明確、規范的法律依據。

        (一)修改《信托法》,明確公益信托法律原理

        《信托法》頒布之后,信托當事人間的關系、信托財產的法律地位,信托制度的功能等都有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對實現信托市場規則的統一、配套制度的完善和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對我國公益信托制度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信托法源于英美法系國家,其本身的制度設計和理論闡釋都是在英美法體系下進行的,信托財產權利的歸屬也就只能在衡平法和普通法所有權的二元結構中得到合理解決。而大陸法系的所有權制度,使我國缺乏信托財產獨立的基礎,更無法明確界定信托財產歸受托人所有。所以,引進英美法的信托制度,不能生硬地將其與大陸法系的物權、債權和人身權進行比照而硬性將其歸入其中之一種;而應依據信托活動的獨特作用,遵循信托制度的本質,特事特辦,從信托制度賴以生存的法律環境考慮,沖破大陸法系絕對所有權制度的局限,明確信托財產歸受托人所有,確定受益人收益權、受托人信義義務等內容,從特別法角度將信托財產界定為作為一種游離于“一物一權”等傳統物權上的新型財產權,保障信托制度移植后的信托特質不改變。公益信托的法律原理亦是如此。在《信托法》修訂中,我們應明確公益信托合同簽訂、委托人將信托財產移轉于受托人后,該信托財產所有權就移轉于受托人,委托人也退出信托活動范圍;受托人憑借移轉而來的信托財產所有權,對信托財產擁有充分的處置權,但他在處理信托財產時,必須遵循信托合同的公益目的,保障信托合同中不特定多數的困難主體受益。所以,為促進公益信托活動的發展,我們首先要做的事是修改《信托法》,明確公益信托法律原理,確定信托財產獨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財產。在公益信托的有效運行中,只有信托公司可以用“信托合同”的形式受托管理資產,提供信托財產獨立性所體現的“隔離”功能。同時通過設立公益信托監察人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其完全服務于該信托的公益目的,保障公益資金運作的透明性和安全性,更好地保護公益資金不受損和不被非法挪用,為公益信托活動提供明確的法理依據。

        (二)制定公益信托操作規則,把握公益信托行為規范

        我國《信托法》對公益信托做了較為原則的規定,并未涉及公益信托的具體操作規則。為規范我國公益信托活動,使其有條不紊地運行,在《信托法》中,除了明確公益信托的法律原理,我們還應進一步確定公益信托的操作規則。

        1.放寬公益信托的設立條件。在公益信托的設立上,可參照英美法系登記設立的做法,實現公益信托設立許可制到注冊登記制的轉變,加強對公益信托成功設立之后的監管,不是從一開始就給公益信托的設立制定很高的門檻,將其擋在公益事業的門外,阻止其發揮公益效用,而是放寬公益信托的設立條件②,放寬受托人資格,開放信托行業的準入和退出門檻,給委托人選擇受托人的充分自由,將更多的社會資源用于公益事業,進一步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完善公益信托財產的登記制度。為適應公益信托事業的發展,我國可考慮對《信托法》第10條進行司法解釋,在解釋中明確信托財產登記的內容,保障公益信托財產獨立。如在登記中,注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提供申請書、信托合同、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人的權利憑證等信托財產登記必備文件,并對財產的范圍、數量和轉移情況進行概述,確定公益信托財產范圍、管理方式和權限;強調信托目的和信托期限,讓第三人能夠查詢得知受托人處分信托財產是否違背信托目的,避免在信托期限屆滿后再與第三人進行信托財產的交易而產生糾紛等。

        3.設立專門公益信托監管機構。我國公益信托目前的主要監管機構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民政部門、中華慈善總會等),其監管核心是對公益受托人的信托活動進行監管。但這些監管機構本身并不熟悉金融信托市場,尤其是公益信托受托人是以營利為目的信托公司時,無法發揮對受托人的有效監管職能。且我國當前公益信托運行還存在銀監會和各個目的事業的監管機關共存的現狀,所以有必要建立一個統一、專門、專業的公益信托監管機關,負責公益信托的批準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而不是將監管職權分散于各個目的的事業主管機關,成為避免以公益信托為名而謀私利的重要保障。

        4.明確公益信托監察人的選任和職責。針對公益信托監察人立法現狀呈現的“規定過于簡略、內容過于原則”的缺陷,因而本文提出以下建議:第一,明確信托監察人的準入資格和任職條件,確定信托監察人須具備相應的知識水平、信用水平和道德水平,規定信托監察人的選任方式、辭任和解任標準等;第二,健全公益信托監察人職權方面的規定,賦予其查閱、摘抄、復印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務的賬目等資料的查閱權,要求受托人定期匯報信托財產經營情況的監督權、相關法律文書認可權、訴訟權等權利的行使;第三,明確監察人的構成及其議事規則,根據公益信托基金規模的不同,對監察人的人數要求做出不同的規定;第四,強化公益信托監察人的義務與責任,明確公益信托監察人的忠實義務,通過建立完善公益信托的行政、民事、刑事責任體系,促使信托監察人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為受益人爭取最大的利益。

        (三)完善公益信托配套制度,烘托公益信托活動氛圍

        為調動大家參與慈善活動,進行公益信托的積極性,排除公益信托活動開展的一些障礙,我國應完善公益信托活動的相關配套制度的建設,以烘托良好的公益信托活動氛圍,促進公益信托活動的良性運行。如在公益信托的稅法保障上,盡快建立、健全公益信托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對公益信托從設立、運營到終止環節的稅收優惠做出全面的規定,認定公益信托的免稅條件,特別要明確委托人向營利性受托人經營的救災賑災公益信托捐款以及營利性受托人經營的公益信托本身享有稅收優惠的問題。同時,簡化公益信托稅收征管程序,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提供納稅申報、稅收減免以及退稅等方面的便利和快捷,還可考慮免征印花稅、契稅、所得稅、營業稅、商品流轉稅等稅收,為公益信托活動的有效運行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同時,設置稅收優惠濫用的處罰機制,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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