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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專利法實施細則范文

        專利法實施細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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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1篇:專利法實施細則范文

        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管理辦法》(京知局〔20xx〕178號)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北京代辦處(以下簡稱北京代辦處)負責本實施細則的執行工作。

        第二章 申報方式

        第三條 專利資助金采取網上申報和紙件材料申報相結合的方式。

        網上申報是指申請人在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網上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網上申報系統)提交申報表。

        紙件材料申報是指網上申報后,將紙件材料提交至北京代辦處。

        第四條 申請人原則上應自行申報資助金。如委托專利機構的,僅可選擇一家辦理。

        每個申報周期內,申請人僅能申報一次。已委托專利機構申報的,申請人本次不得再自行申報。

        第三章 網上申報

        第五條 申請人應首先在網上申報系統注冊,注冊成功后方可提交申報表。注冊信息如有變更,應及時更新。

        第六條 提交申報表后,申請人應及時登錄網上申報系統查看通知。

        申報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紙件材料。

        申報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修改并重新提交申報表。未在期限內重新提交的,視為未提出申報。

        第四章 紙件材料申報

        第七條 紙件材料包括從網上申報系統下載的《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申報表》、申請人 身份證明文件和專利證明材料三部分。申報材料應加蓋申請人公章或簽名。

        第八條 身份證明文件包括: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并由申請人簽名;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等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第九條 申報國內專利資助金的,應提交下列專利證明材料:

        (一)申報國內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的,提交專利證書復印件。

        (二)申報國內發明專利服務費資助的,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費用一并申報,并提交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三)申報發明專利第七年、第八年年費資助的,提交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打印的收費信息查詢頁。

        (四)小微企業申報發明專利授權后前三年度年費的,提交小微企業申明函原件和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打印的收費信息查詢頁。小微企業授權當年年費,應與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費用一同申報。

        (五)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條 申報港澳臺地區專利資助金的,應提交下列專利證明材料:

        (一)申報香港標準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的,提交香港知識產權署頒發的批予標準專利證明書復印件。

        (二)申報澳門發明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的,提交澳門經濟局頒發的專利注冊證復印件。

        (三)申報臺灣地區發明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的,提交臺灣智慧產權局頒發的專利證書復印件。

        (四)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一條 申報國外發明專利資助金的,應提交下列專利證明材料:

        (一)專利證書復印件及授權公告首頁復印件;

        (二)專利證書及其著錄項目的中文譯文;

        (三)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二條 紙件材料應按照順序沿左側裝訂成冊。證明材料應按照網上申報系統自動生成的申報表中記載的文件順序依次排放。

        上述材料應打印或復印在A4紙上,文件應整潔、清晰。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交紙件材料。對于提交的紙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在指定期限內修改并重新提交。

        未在指定期限內重新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申報。

        第五章 申報材料審核

        第十四條 申報材料審核包括對網上申報材料的審核及對紙件申報材料的審核。

        第十五條 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后,北京代辦處應及時審核,并將結果予以公示。

        第六章 資金發放

        第十六條 對于事業單位和自然人,采取銀行匯款的方式發放;對于企業及其它類型機構,采取轉賬支票的方式發放。

        第十七條 通過銀行匯款方式領取專利資助金的,應及時查看銀行賬戶。

        第十八條 通過轉賬支票方式領取專利資助金的,應在指定期限內到北京代辦處辦理申領手續,不得委托專利機構領取。

        第十九條 以下情況之一視為放棄領取專利資助金:

        (一)提供銀行賬戶信息有誤的;

        (二)逾期不領取的;

        (三)因未及時入賬造成支票過期的;

        (四)因保存不善造成支票丟失,未及時通知北京代辦處并通過法院辦理公告遺失手續的。

        第七章 綠色通道服務

        第二十條 對于信譽好、申報質量高的企事業單位,可以申請開通綠色通道服務,經批準同意后,享有綠色通道服務資格。

        綠色通道服務是指申請人在進行紙件材料申報時,僅需提供《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申報表》,無需提供相關專利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綠色通道服務僅適用于國內專利資助金申報。

        第二十二條 開通程序:

        (一)申請人應當向北京代辦處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綠色通道服務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二)北京代辦處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開通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應保證申報質量,如材料審核時發現兩處(含)以上錯誤的,視為本次申報未提出;

        第二十四條 綠色通道資格僅當年有效。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根據專利資助金績效考評工作需要,申請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知識產權工作情況報告及專利資助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專利資助存在的問題為鼓勵發明創造,促進技術創新,保護創新成果,提升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目前各地都制訂了知識產權獎勵政策,在政策兌現過程中,由于涉及企業多、時間跨度長、申報材料核查工作量大,完全靠手工效率較低,不利于數據統計、核查、分析和資料保管等問題,佰騰科技開發了區域專利資助管理系統,借助于計算機系統,可以實現開放申報、及時統計、有效核查、數據資料完整保存等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強政策透明度。

        適用對象:

        各級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園區、工業園區、產業開發區等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第2篇:專利法實施細則范文

        關鍵詞:發明專利 申請文件 修改 說明書 權利要求書 審查

        一 有關專利申請文件修改的相關法律規定及其弊端

        專利申請文件修改是指專利申請人向國家專利行政管理機關提出專利申請以后、專利批準以前對專利文件中的有關技術方案、權利要求及其他問題予以修改的專利申請行為。專利申請人對申請文件修改的主要原因有:使專利申請技術方案更具專利三性;重新確定技術范圍;澄清擬解決的技術疑難問題;糾正表述錯誤等等。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分為:發明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和外觀設計申請文件的修改,其中發明專利申請的文件涉及修改法律問題較多且比較疑難。

        《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專利申請文件修改的時間、主體、程序及其法律后果。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指南》第一部分4. 4規定了專利申請文件修改的初步審查程序,第二部分5. 2規定了專利申請文件修改的實質審查程序。初看起來,我國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的法律規則已經制定了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實則不然。主要弊端表現如下:《專利法》對此規定得太原則,操作性不強,《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比《專利法》詳細一些,但依然規定得較為原則性,不具有可操作性,對專利申請人可以修改什么具體內容仍然沒有規定;《審查指南》對專利申請人可以修改什么不可以修改什么規定得較為明確詳細,但它是部門規章,是專利審查的法律程序,法律效力比《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低,況且是對專利審查設定的審查規則。一般專利申請人要充分理解其審查規則不是一件易事,然而專利申請人能否獲得專利關鍵乃是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審查。因此,《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專利文件修改的規定應進一步具體化,可操作化,至少應明確規定專利申請文件修改的范圍、程序、法律后果以及對之專利審查的規則、程序。

        二 發明專利修改的主體、時間、范圍及其存在的問題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發明專利申請文件修改可以由申請人主動提出修改,國家專利行政部門也可以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另外,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審查意見書要求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按照通知書的要求對發明專利申請文件予以修改;這種修改通常稱為申請人的被動修改。由此可知,修改的主體有申請人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兩個;申請人的修改有主動修改和被動修改兩種情形。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主動提出修改的時間是:對發明專利提出實質審查時和申請人受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通知書三個月內。這樣修改的時間規定表面看起來是確定的,實質上只是原則性的規定,隨著各個具體的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具體情況不同而不同。《專利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起三年內隨時向國務院提出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會不會認為有必要進行實質審查?什么時候認為有必要進行實質審查?什么條件構成有必要進行實質審查?有關這些問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均沒有明確界定, 給人一種不確定的答案。

        除上述兩個時間外,發明專利申請人一般不能主動對其申請進行修改。《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 4:“初步審查時,對申請人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在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主動提出的修改不予審查”[1]32。“然而,對于雖然其修改時機或方式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但其內容與范圍滿足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要求的修改,只要修改的文件消除原申請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權的前景,這種修改就可以被視為是經審查員同意的、相當于按照通知書要求進行的修改,因而經此修改的申請文件可以被接受。這樣處理有利于縮短審查程序”[1]128。《審查指南》例外規定說明申請人只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就可以在申請日至實質審查以前對申請文件主動修改:一,修改后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請文件存在不被授予專利權的缺陷;二,修改后的文件具有被授予專利權的前景。實際上,發明專利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專利授權,而修改申請文件的目的也是為了消除申請文件存在的種種缺陷從而獲得專利授權。可以說,這個例外規定范圍相當廣泛,而且授予審查員的權限也相當大。從專利審查實務操作的角度說,《審查指南》的上述規定修正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有越權立法之嫌,這種修正是否符合《立法法》的相關規定有待于商榷。

        第3篇:專利法實施細則范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宣告專利無效的請求書由申請人制作,并提供必要的證據,各一式兩份,請求書應結合提交的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所依據的法律規定。

            無效宣告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制作的無效宣告請求書中沒有說明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或者在已提出撤銷專利權請求,但專利復審委員會尚未作出決定前,申請無效宣告申請人又提出請求無效宣告,或者該專利權無效宣告已作出,申請人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申請宣告專利無效請求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均不受理。因此,申請人在申請宣告專利無效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該專利是否已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

            二、該專利申請宣告無效的申請是否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

            三、申請人提出宣告專利無效的理由(在“專利宣告無效請求的理由”一文中已闡明)是否充分,證據是否成立,依據是否妥當;

            四、制作的請求書是否是以提交的證據和證據所依據的法律規定緊密結合,是否是組成了無效宣告的證據鏈接;

        第4篇:專利法實施細則范文

            一、明顯符合專利法下列規定:

            1、第五條: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

            2、第二十五條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

            1)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動物和植物品種(產品的生產方式可授予專利);

            5)用于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二、明顯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下列規定:

            1、第十八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2、第十九條第一款: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機構辦理;

            3、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

            1)第三款: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2)第四款: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4、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只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5、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6、《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條款:

            1)第二條第二款: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2)第十三條第一款: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

            3)第十八——二十三條:(對申請文件:說明書、權利申請書的內容、寫法的具體要求,見有關文章);

            4)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公開的范圍。

        第5篇:專利法實施細則范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化工行業的專利工作,保護發明創造的專利權,鼓勵發吸創造,促進技術進步以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化工行業專利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保護化工行業各單位的發明創造權,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其技術進步。

        第三條 化工行業的專利工作,包括專利管理、專利實施、專利文獻利用、專利等方面的工作。化學工業部(簡稱化工部)專利管理辦公室負責整個化工行業的專利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位列市的化工廳(局)負責本地區、本系統的專利工作;化工行業各企、事業單位應根據中國專利局的《企業專利工作辦法(試行)》及本辦法的規定開展專利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化工行業的各單位。

        第二章 專利管理

        第五條 化工部專利管理辦公室是化工行業的專利管理機構,設在中國化工信息中心,在化工部知識產權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化工行業專利管理工作。業務工作由部科技司歸口管理,具有執法和管理的雙重職能,在中國專利局的指導下,依法從事化工行業專利執法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法職能,即調解、處理下列爭議與糾紛:

        1. 專利侵權糾紛;

        2. 有關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授予前實施發明創造的費用糾紛;

        3. 專利申請權糾紛和專利權屬糾紛;

        4. 關于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其所屬單位對其發明創造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及職務發明是否提出專利申請的爭議;

        5. 關于專利許可合同的糾紛;

        6. 對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處罰;

        7. 其它可以由專利管理機關調解或處理的專利糾紛;

        (二)管理職能:

        1. 組織宣傳和貫徹執行《專利法》,普及專利知識;

        2. 組織協調化工企業、事業單位的專利工作,并進行業務指導;

        3. 研究專利對策,擬訂專利工作計劃、規劃。

        4. 管理專利許可證貿易及化工行業技術引進項目和產品、技術進出口中與有關專利工作;

        5. 指導化工專利服務中心及其他專利咨詢服務機構的工作;

        6. 組織協調專利工作人員的培訓、教育及考核;

        7. 組織管理專利技術實施,并監督落實《專利法》規定的對發明人和設計人的獎勵措施;

        8. 審查化工行業各單位向外國轉讓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并接受向國內其他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備案;

        9. 組織協調利用專權文獻的工作;

        10. 負責專利信息交流工作。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化工廳、局都應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專利管理人員,負責本地區、本系統的專利管理工作,其專利管理人員參照第五條管理職能的規定進行工作。

        第七條 化工行業各專利機構應根據《專利條例》開展工作。

        第三章 專利保護

        第八條 化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的專利管理人員要依法做好本單位專利權的申請、維護、終止等有關工作,維護本單位的專利權。

        第九條 化工行業各單位及職工都要保護本單位專利權不受侵害。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包括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調處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應自覺遵守《專利法》及有關規定,不得侵害他人專利權。

        第十條 化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化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與行業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就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辦法》向當地有關專利管理機關或化工部專利管理辦公室請求調處,對調處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化工部專利管理辦公室調解、處理專利糾紛和專利侵權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并貫徹著重調解的原則,處理專利糾紛后應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該決定通知有關當事人。

        第十二條 請求調解專利糾紛和進行專利訴訟時,應按《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辦法》提供必要材料及繳納有關費用。

        第四章 專利實施

        第十三條 化工行業各單位都應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落實專利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制度,把專利工作納入科研、開發、生產經營、技術和產品進出口等各個環節,促使專利技術盡快取得經濟效益,推進科技進步。

        第十四條 化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都應有一名副院長、副廠長(副經理)或總工程師主管專利工作。大型企業、事業單位可指定有關的工作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專利工作;其他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明確負責這項工作的機構和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 化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應在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新材料、新工藝的研究,技術改造,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凡能申請專利的,應及時申請。

        第十六條 化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從國外引進技術和進口產品時,要對該項技術和產品的專利法律狀況進行調查。在可行性報告中,必須包括專利法律狀況的檢索報告,并把此項內容作為審核批準引進項目的條件,為談判、簽約提供依據。

        第十七條 化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對擬出口的新產品、新技術,事先要研究是否在出口國(地區)申請專利,以及該項產品或技術在該出口國(地區)的法律狀況,防止被他人仿制或造成侵權。

        第十八條 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含有專利許可內容的技術轉讓合同的談判、簽約中,應有專利工作者或主管專利的領導參加。

        第十九條 企業開發實施專利技術,凡符合條件的,可向有關經濟、科技管理部門申請列入新產品開發和相應的技術開發計劃。對化工行業發展影響面大的專利技術,可實行計劃實施。

        第五章 重視和加強專利信息交流

        第二十條 化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在制定技術發展方向,進行技術開發、技術貿易時,要充分利用專利文獻所提供的技術、法律信息,使經營決策科學化。

        第二十一條 化工部專利管理辦公室應協同有關單位定期對中國專利局批準和公告的專利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有條件的專業應對國外某些重要產品的專利狀況進行系統分析,制定適合本專業要求的專利戰略和發展方向。

        第二十二條 為擴大專利信息交流,化工部專利管理辦公室會同各省、自治區、市化工廳(局)籌建化工專利信息協作網。化工專利信息協作網章程另訂。

        第六章 附則

        第6篇:專利法實施細則范文

        [關鍵詞] 高等學校;職務發明專利權;權利歸屬

        [中圖分類號] G642.42

        [文獻標識碼] A

        Patent Ownership Definition of Job-Related Invention in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and the Discussion on the Modification of Article Six in the Patent Law

        YANG Shuling, SHI Jingyu

        Abstract: The current ownership system of job-related invention in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is unreasonable, being reflected by the few amount of granted job-related patent and low achievement transformation rate with many severe cases of frozen and escaped patent. The ownership of job-related patent should be defined by clarify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ividual and public interests. Taking account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we suggest accrediting the patent to the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in addition, improving the material incentive measures to inventors to stimulate inventors' enthusiasm and enhance their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bility.

        Key words: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job-related invention patent, patent ownership

        一、職務發明專利權屬界定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條明確了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界限,以及游離于二者之間的“混合發明”,并對權利歸屬作出規定,職務發明主要包括兩類:第一類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關于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2條規定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是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是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第二類為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對于“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專利法實施細則》將其解釋為“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同時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專利法》第6條第3款規定了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職務發明專利權屬制度存在的缺陷

        據中國科技統計2009年公布數據,大專院校專利授權量為14391,占總授權量52265的27.53%,這與高校的基礎性科研地位不相協調,有待進一步提高;高校理、工、農、醫領域技術轉讓專利出售數為2009年1571項,占同期授權專利權數的10.92%,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高校專利成果的轉移率較低,現實中高校的職務發明專利“沉睡”或者“逃逸”現象嚴重,除國家政策及經費投入的原因外,現行的專利權屬界定也是一個重要因素。

        現行職務發明權屬制度主要存在的如下問題:第一,將“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界定為職務發明,過分強調了“物質技術條件”對于發明的決定性作用,而將對發明起著決定性作用的、發明人的創造性智力勞動放在了次要地位;第二,在實踐中難以把握“主要利用”與“利用”的界限,在發生爭議時,不利于保護科技人員與高校雙方的利益;第三,職務發明專利下,發明人的激勵機制有待進一步提高。

        高等學校與科研人員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當然遵循上述規定,高等學校堅持教學與科研相結合,具有人才、學科以及學術環境的優勢,承擔著大部分的國家基礎研究工作,產生包括專利權在內的大量知識產權,如何界定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影響著高校科研人員的積極性。現行規定不利于激發高校科技人員的創新積極性,從而阻礙高校科技創新效率,最終影響到國家的自主科技創新能力。

        三、合理界定高等學校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的建議

        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自專利法自產生之日起即開始調整,已趨于平衡,而發明人與雇主之間的關系,則是19世紀末由專利法規制,由于雇主與發明人之間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加之雇主一方事實上的強大地位,專利法一直致力于平衡二者的關系。我國《專利法》自1984年頒布以來,歷經三次修改,但關于職務發明問題沒有實質性變化,其目的仍為維護雇主利益。《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國發〈2008〉18號)將職務發明制度的完善提高到了戰略高度,在專項任務中提出:“完善職務發明制度,建立既有利于激發職務發明人創新積極性,又有利于促進專利技術實施的利益分配機制”。

        在立法例上,關于高校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規定主要有兩種:一是遵循“雇主(高校)優先”原則,即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于雇主(高校),對于發明人(科研人員)規定有不同形式的激勵措施。這一做法的根據在于高校提出了職務發明的任務,同時提供設備、資金以及場所等物質條件,同時承擔著科研項目失敗的風險,比如法國,我國實行的即為此種原則;二是“發明人(科研人員)優先”原則,即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于發明人,雇主(高校)享有發明專利的實施權,比如日本、德國采取此種做法。一國在立法上采取何種原則,是在考慮其立法傳統與現實情況之后的選擇,目的在于鼓勵發明人、激勵創新以及促進科技進步。我們對于現行的高校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議:

        1.明確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于高校

        目前,高等學校職務發明專利權應當歸屬于高校,主要基于以下考慮:首先,科研項目由高校提供資金、設備、場所以及技術等條件,對于科研人員進行組織、培訓、提供深造與交流的機會,科研人員在完成發明創造的同時,也在履行其工作職責,高校也要承擔著科研項目失敗的風險;其次,對于發明專利的后續改進以及發明專利的轉化,在目前資本及技術市場不太完善的環境下,高校相較于發明人,有著先天的人力、物力以及財力等優勢。此外,科研人員在現有的職稱評價體系中,可能更注重發明專利的取得,而不關注發明專利的改進及應用。

        2.合理界定職務發明的范圍

        職務發明的范圍應僅限定為執行本單位任務完成的發明創造,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是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且發明人均為在職期間。

        關于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這一規定的立法初衷在于防止職務發明的“逃逸”現象,這樣的發明創造,可能沒有使用原單位的資金、設備以及場所,但利用了在原單位的基礎成果,這種情形可以通過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高校為了防止專利逃逸,可以與科研人員約定在勞動關系解除后的一定時間內,科研人員不得從事與所在高校相同或類似的科研工作,單位為此應當按月支付給發明人經濟補償,科研人員若違反約定,則應支付違約金。

        明確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不屬于職務發明,主要基于以下考慮:其一,科研人員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不屬于執行本單位任務;其二,這一規定忽略了腦力勞動的重要性,過分強調物質技術條件在發明創造中的作用。建議將其與《專利法》第6條第3款:“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合并規定,即不區分“主要利用與利用”,統一為“利用”,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應當允許高校與科研人員之間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進行約定:可以歸高校;可以共有;若沒有約定,則歸屬于發明人,同時應當賦予高校免費實施的權利,或一定的實施或轉讓利益。

        3.職務發明下的科研人員的激勵措施

        明確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于高校,為了表彰科研人員付出的勞動,平衡科研人員與高校之間的利益,激發科研人員的創造積極性,對科研人員應當規定合理的激勵機制。其一,關于職務發明人的物質激勵。現行規定職務發明人的物質激勵的法律位階不一,形式上也有區別,基本確立了獎勵、報酬、股份或出資比例以及股權分配的方式。關于職務發明人報酬存在多頭立法,甚至互相沖突以及物質激勵的標準較低等問題,比如《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7條:“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應當規范相關職務發明報酬立法,以《專利法》為核心,統一各位階法律中的稱呼與標準,保留現行在規定下限的基礎上,上不封頂的做法,進一步提高下限的標準。豐富《專利法》物質激勵的具體形式,但不規定具體標準,區分用人單位(高校、科研機構及企業等)的性質,制度各自的單行條例,其中規定獎勵或報酬的具體標準或計算方法。其二,防止高校職務發明專利“沉睡”。實踐表明,高校的科研成果轉移率低,專利“沉睡”現象嚴重,原因可能是專利本身沒有商業價值,也可能是由于高校自身沒有精力獨立或合作實施,或者相關主體出于壟斷技術的目的,不管原因如何,要樹立“專利沒有實施,就等于沒有專利的觀念”,應當作出如果高校在兩年內不實施職務發明專利的,科研人員可以實施,納入專利的法定許可制度進行調整,從而使“沉睡”的專利“蘇醒”,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四、結語

        高等學校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的現狀,窺一斑而知全豹,建議將《專利法》第6條第1款修改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將《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2條1款僅保留:“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是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是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參 考 文 獻]

        [1].cn/sjkl/kjtjdt/data2011/%E7%A7%91%E6%8A%80%E7%BB%9F%E8%AE%A1%E6%95%B0%E6%8D%AE2011.pdf[EB/OL].2012-05-07

        第7篇:專利法實施細則范文

        內容摘要:本文將直接投資和出口兩種技術溢出途徑分別引入“成本節約型”創新模型中,探討了當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發生變化時,發達國家的創新企業如何在兩種技術溢出途徑中進行選擇,進而對發展中國家吸引外資、福利水平等產生怎樣的影響。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 技術轉移途徑 發展中國家 福利

        問題根據

        發達國家的企業進行技術創新以后,直接投資和出口是其進行技術溢出的兩種重要途徑,發達國家的創新企業會在這兩種溢出途徑之間進行選擇。當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發生變化,這些創新企業會出于自身利潤最大化的原則,選擇獲得利潤最大的方式,那么這種選擇對發展中國家會帶來怎樣的影響?對發展中國家制定知識產權戰略有怎樣的啟示?

        目前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給發展中國家帶來的影響主要集中在不考慮技術溢出的途徑,研究在國際統一的大市場中,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或社會福利的影響。而對不同技術溢出途徑所產生影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某一種溢出途徑。本文模型的建立基于Chin和Grossman(1988)以及Zigic(1998,2000)的“成本節約型”創新模型的基本思路,引入直接投資和出口兩種技術溢出途徑,使用兩階段非合作博弈框架,對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發生變化時,不同研發效率的跨國公司如何在這兩種技術溢出途徑之間進行選擇,以及對發展中國家的福利影響進行比較研究。

        基本模型設定

        (一)基本假設

        假設世界上只有兩個國家:北方(可代表發達國家)和南方(可代表發展中國家);南北方消費者的偏好不同,為了簡化問題,將研究重點放在南方市場。對于某一行業每個國家只有一個企業,各國企業生產相同的產品,北方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南方企業對北方企業的創新技術進行無成本的模仿,南方企業模仿的程度取決于技術溢出效應的大小,技術溢出效應的大小由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和其他共同決定。假設北方企業在兩種技術溢出途徑中進行選擇:通過直接投資到南方生產產品,將產品銷售到南方市場;在北方生產,出口產品到南方市場。

        假設南方市場的反需求函數為:P=A-(qnj+qsj),其中P代表市場價格;A代表整個南方市場的規模;j=f或m,分別代表以直接投資或出口為技術溢出方式;qnj代表在該市場中北方企業的產量;qsj代表在該市場中南方企業的產量。

        ωi(其中i=s或n,s代表南方,n代表北方)為北方企業進行技術創新以前的原始單位成本,因此如果在北方生產,原始單位成本為ωn;如果在南方生產,原始單位成本為ωs。根據實際情況有ωn>ωs。

        β反映了南方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由南方政府的知識產權政策決定,其取值為0

        Δj代表北方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所導致的產品單位生產成本的降低量,反映了北方企業的創新成果。其中j=f或m,分別代表以直接投資或出口為技術溢出方式。假設北方企業取得的創新成果與投入的函數關系具有Chin and Grossman(1988)的研發生產函數的形式:。其中xnj代表北方企業為了取得Δj的單位成本降低量所進行的創新研發投入;R代表北方企業的創新研發效率。

        因此以出口為技術溢出途徑時,北方創新企業單位生產成本為:ωn-(Rxnm)1/2;以直接投資為技術溢出途徑時,北方企業的單位生產成本為:ωs-(Rxnf)1/2。無論哪一種途徑,南方模仿企業的單位生產成本為:ωs-βφ(Rxnj)1/2。

        基于以上假設,當北方企業的創新所產生的成本優勢不足以形成壟斷市場時,北方企業的產品和南方企業的產品將同時在南方市場上被銷售,形成雙寡頭市場結構。在該市場結構情況下,本文使用兩階段非合作博弈框架,即在博弈的第一階段,北方企業決定其創新投入;在博弈的第二階段,各企業同時決定自己的產量,并使用逆向歸納法來解出該兩階段博弈的均衡。

        (二)不同技術溢出途徑的基本均衡解

        1.以出口為技術溢出途徑。在博弈的第二階段,北方企業的利潤為:

        (1)

        根據利潤最大化原則,可得北方企業的利潤πnm**、南方企業的利潤πsm**、南方的消費者剩余Ssm**、南方的社會福利Wsm**分別為:

        2.以直接投資為技術溢出途徑。在博弈的第二階段,北方企業的利潤為:

        (6)

        其中F代表北方企業直接投資于南方進行生產時的固定成本,假設為一常數。aβ代表北方企業進行直接投資所產生的技術溢出程度要達到與出口時相同所進行的投入,a>0由技術本身和北方企業自身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能力所決定。

        根據利潤最大化原則,可得北方企業的利潤πnf** 、南方企業的利潤πsf** 、南方的消費者剩余Ssf** 、南方的社會福利Wsf** 分別為:

        如果北方企業在直接投資和出口之間進行選擇,會選擇利潤較大的技術溢出途徑。即當πnf** >πnm**時會選擇直接投資而不選擇出口,再根據公式(2)和(7)可得:

        可得:

        命題1:北方企業進行“成本節約型”創新,并且通過出口或者直接投資產生技術溢出時,對于北方企業與南方企業處于雙寡頭市場結構的情況下,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南方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促使一部分北方企業從出口轉向直接投資。

        當時,公式(12)必定成立,此時北方企業必定會選擇直接投資。

        命題2:北方企業進行“成本節約型”創新,并且通過出口或者直接投資產生技術溢出時,對于北方企業與南方企業處于雙寡頭市場結構的情況下,當南方市場規模足夠大,成本優勢足夠大時,無論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如何,北方企業會選擇進行直接投資,而不是出口。

        當時,只有當滿足公式(12)時,即R足夠大時,北方企業才會選擇進行直接投資。

        命題3:北方企業進行“成本節約型”創新,并且通過出口或者直接投資產生技術溢出時,對于北方企業與南方企業處于雙寡頭市場結構的情況下,對于相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北方企業的研發效率越高,越有可能選擇直接投資;北方企業的研發效率越低,越有可能選擇出口;或者說在其他條件一定的情況下,北方企業研發效率達到一定程度,才會從出口轉為直接投資。

        當時,中;當時,;當時,的符號不確定,受到其他參數的影響。

        (二)以出口為技術溢出途徑的福利分析

        根據公式(3)、(4)和(5)得:

        當時,;當時,;當時,的符號不確定,受到其他參數的影響。

        命題4:北方企業進行“成本節約型”創新,并且通過出口或者直接投資產生技術溢出時,對于北方企業與南方企業處于雙寡頭市場結構的情況下,對于研發效率較高的情形,南方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直接投資增加,本國福利增加;對于研發效率較低的情形,南方放松知識產權保護,北方對南方的出口增加,本國福利增加。

        結論及啟示

        綜上所述,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使一部分發達國家企業從出口轉向直接投資,因此對于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一定程度上會促進外商直接投資。

        當發展中國家的市場規模足夠大、成本優勢足夠大時,無論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如何,發達國家企業都會選擇進行直接投資,而非出口;但是當發展中國家的市場規模不夠大、成本優勢不明顯時,發達國家研發效率較高的企業會選擇直接投資,研發效率較低的企業會選擇出口。

        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一部分研發效率較低的北方企業會從出口轉為直接投資,即研發難度較小的項目或研發能力較強的企業由出口轉向直接投資。

        當發展中國家原來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較低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引起直接投資對出口的替代效應,即一部分發達國家的企業由出口轉向直接投資,發展中國家的福利水平上升;而當發展中國家原來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較高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盡管會吸引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資,但是本國的福利水平會下降。因此,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應適度,不宜過高,否則盡管外商直接投資會上升,而本國的福利水平卻下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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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Zigic,Kresimir, 2000, “Strategic Trade Polic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nd North-South Trade”,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61, 27-60

        5.孫赫.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經濟效應研究.世界經濟研究,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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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Lai, Edwin L.C.(1998),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nd the Rate of Product Innovation,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55

        第8篇:專利法實施細則范文

        原告:陶義,男,55歲,中國建筑地下工程公司總經理,住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60號3樓2單位5號。

        被告:北京市地鐵地基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北環西路甲7號。

        法定代表人:盧江省,經理。

        1983年1月,陶義從中國基建工程兵六支隊副總工程師調任中國基建工程兵北京指揮部預制構件廠廠長。1983年7月1日,中國基建工程兵集體轉業,陶義所在單位改為北京市城市建設總公司構件廠(簡稱構件廠),陶義仍任廠長。1984年2月13日,北京市海淀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構件廠的生產經營范圍為建筑構件。在此前后,構件廠由于經營不景氣,在主要生產建筑構件的同時,運用從國外引進的“小樁技術”,從事一些地基施工方面的經營活動。1984年4月2日,北京市城建總公司將“小樁技術的試驗及應用”編入總公司科研、技術革新計劃,下達給下屬設計院和構件廠,并撥給科研補助費5000元。1984年4月16日,陶義根據自己在中國基建工程兵六支隊工作時多年從事地基工程施工積累的經驗,完成了“在流砂、地下水、坍孔等地質條件下成孔成樁工藝的方案”(即后來申請專利的“鉆孔壓漿成樁法”),并將該技術方案完整地記載在自己幾十年來專門記錄技術資料的筆記本上。此后,陶義曾多次向構件廠的其他幾位領導講解和演示該技術方案。1984年6月,經上級批準,在構件廠內部成立了北京長城地基公司,陶義兼任經理。1984年9月,北京科技活動中心大樓地基工程施工遇到困難,委托單位請陶義幫助解決。陶義在用小樁技術打了5根樁均告失敗的情況下,將“鉆孔壓漿成樁法”技術方案向委托單位進行了講解,委托單位同意使用此方案。1985年1月5日,構件廠將從河南省鄭州勘察機械廠購買的Z400型長螺旋鉆孔機運至北京科技活動中心大樓施工工地。根據國家《工業與民用建筑灌注樁基礎設計與施工規程》中關于“施工前必須試成孔,數量不得少于兩個”的規定,1985年3月16日和17日,構件廠施工隊按照陶義的技術方案打了兩根樁,經過檢驗完全合格,陶義的技術方案首次應用成功。之后,該技術方案在保密的情況下多次被應用。1986年1月25日,經構件廠的幾位主要領導多次催促,陶義將其發明定名為“鉆孔壓漿成樁法”,向中國專利局申請了非職務發明專利。1986年7月,構件廠擴大了經營范圍,增加了“地基處理工程”項目。1986年10月3日,北京長城地基公司與構件廠脫離,改編為與構件廠同級的北京地鐵地基工程公司(簡稱地基公司),陶義任地基公司經理。1988年2月11日,陶義獲得非職務發明專利權,專利號為86100705.1988年6月,陶義辭職離開地基公司。1988年12月25日,地基公司請求北京市專利管理局將“鉆孔壓漿成樁法”發明專利確認為職務發明。1989年8月1日,北京市專利管理局作出處理決定,確認“鉆孔壓漿成樁法”發明專利為職務發明,專利權由地基公司持有。

        陶義對北京市專利管理局的處理決定不服,于1989年11月1日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陶義訴稱,“鉆孔壓漿成樁法”發明專利技術方案的完成,既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也不是履行本崗位職責,更沒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請求將該發明專利權歸其個人所有。地基公司辯稱,“鉆孔壓漿成樁法”發明專利是陶義在履行本職工作中完成的,是執行上級和本單位交付的科研和生產任務的結果,并且利用了本單位的資金、設備和技術資料,因此,屬于職務發明,專利權應由地基公司享有。

        「審判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陶義提供的“鉆孔壓漿成樁法”技術方案完成的時間是1984年4月16日,地基公司對此不能提出任何充足的證據加以否定,因而這一發明時間是可信的。陶義本人因長期從事地基施工方面的工作,這對完成該技術方案起了決定性的作用;在此項技術試驗過程中,使用了該單位專門為此購買的設備。據此,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之規定,于1991年12月23日做出判決:“鉆孔壓漿成樁法”發明專利權歸陶義和地基公司共有。

        判決后,陶義不服,以判決結果與認定事實相矛盾、適用法律錯誤為理由,提出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陶義提供的“在硫砂、地下水、坍孔等地質條件下成孔成樁工藝的方案”,與其后來申請專利的“鉆孔壓漿成樁法”的技術方案相同。該技術方案的完成時間為1984年4月16日。對該發明專利權的歸屬,應當以該技術方案完成時間為界限,依據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來確認:第一,陶義作為構件廠廠長,其職責范圍應當是領導、組織和管理建筑構件的生產與經營。地基施工方面的技術開發不應認為是構件廠廠長的本職工作。第二,1984年4月2日,城建總公司下達給設計院和構件廠的任務是“小樁技術的試驗與應用”,它是將國際上已有的小樁技術在國內推廣應用,而不是在小樁技術的基礎上研究成樁方法方面的新技術。因此,陶義在其多年從事地基工程經驗積累的基礎上研究出來的“鉆孔壓漿成樁法”技術方案,不屬于單位交付的任務。第三,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才屬于職務發明創造。陶義“鉆孔壓漿成樁法”技術方案完成時間是1984年4月16日,在此之前,陶義并沒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研究該技術方案。1985年3月16日和17日在北京科技活動中心工地打的兩根試樁,是對“鉆孔壓漿成樁法”技術方案的實施,而不是技術方案完成前對技術方案的試驗。施工所用Z400型長螺旋鉆機,是陶義在其技術方案完成之后,為了實施該技術,為企業創利而批準購買的,與技術方案的完成無關。綜上所述,“鉆孔壓漿成樁法”發明專利,既不是陶義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也不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所以,不屬于專利法規定的職務發明創造。陶義的上訴理由合理,應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鉆孔壓漿成樁法”發明專利權歸陶義和地基公司共有,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改判。1992年5月8日,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判決:一、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二、“鉆孔壓漿成樁法”發明專利權歸陶義所有。

        「評析

        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的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上述規定,是判斷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法定界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根據上述規定,抓住了以下六個關鍵問題,正確處理了本案。

        第一,“鉆孔壓漿成樁法”技術方案的完成時間。對專利申請的審查,應當按照先申請原則,以申請日為準。而判斷一項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則應考慮技術方案完成的時間。技術方案完成日必定早于申請日,當無法證明技術方案完成日時,可將申請日視為技術方案完成日。因此,確定技術方案完成日,是判斷一項發明創造權利歸屬的前提。

        1984年4月16日,陶義在自己多年專門記載技術資料的筆記本上記錄下了“在流沙、地下水、坍孔等地質條件下成孔成樁工藝的方案”(即后來申請專利的“鉆孔壓漿成樁法”)。他記在筆記本上的技術方案,與其后來1986年1月25日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相對照,雖然兩者在有些數據上有所不同,但無本質區別。根據這一事實,可以認定該技術方案完成日是1984年4月16日,陶義是“鉆孔壓漿成樁法”技術方案的發明人。而不能因為這項技術方案是1986年申請專利,就用該申請日期作為判斷該技術方案的完成日期。

        第二,“鉆孔壓漿成樁法”不是陶義在履行本職工作中作出的。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應為職務發明創造。陶義作為廠長,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廠長條例的規定,其本職工作應當是在企業的經營范圍內領導和管理工廠的生產經營活動,即組織建筑構件的生產和經營,而地基施工方面的研究和發明,當然不是他的本職工作。

        第三,“鉆孔壓漿成樁法”不是陶義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1984年4月2日,市城建總公司曾下達給設計院和構件廠關于“小樁技術的試驗與應用”的科研任務,并撥款5000元。該任務要求是將國際上已有的小樁技術在國內推廣和應用,而不是在小樁技術的基礎上研究新的成樁技術。經專家論證,小樁技術與“鉆孔壓漿成樁法”有本質區別。而且,專利局對“鉆孔壓漿成樁法”經過實質審查,授予其發明專利權,也說明它與已有技術相比具備專利性。因此,“鉆孔壓漿成樁法”技術方案,不是陶義在履行本單位交付的任務中作出的。

        第四,“鉆孔壓漿成樁法”是陶義調離原單位一年后完成的。陶義從1957年到1983年,幾十年一直在鐵道部隊、基建工程部隊從事地基方面的工作,積累了豐富的經驗。1983年1月,他從副總工程師的崗位調到構件廠當廠長,至1984年4月16日“鉆孔壓漿成樁法”技術方案完成,已超過一年時間。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創造。反之,如果時間超過一年,即使其發明創造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也應視為非職務發明創造。

        任何技術都有繼承性,不能憑空而來,否則技術就無法發展。不能否認陶義的發明與他長期從事地基工作有關,但其發明完成時,他離開技術崗位、離開原單位已超過一年,依法不能認定它為職務發明。

        第9篇:專利法實施細則范文

        為貫徹今年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通知的精神,進一步開展我縣知識產權宣傳工作,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文化氛圍,圍繞“創造、保護、發展”主題,縣科技局召開專題會議,認真研究制定我縣知識產權活動周實施方案,目前各項工作正在抓緊籌備。

        一是聯合縣工商局開展街頭咨詢,以實物產品、文字圖片展板形式,向公眾展示和介紹,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及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引導全社會關心支持知識產權工作;

        二是聯合縣工商局組織開展“雷雨”、“天網”專項執法行動,深入縣內重點超市進行宣傳檢查,杜絕假冒商標、專利產品出售;

        三是邀請知識產權機構來我縣舉辦一次專利知識講座;四是繼續開展知識產權進企業活動,邀請專利機構深入縣重點企業,集中開展一次專利申報服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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