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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資產證券化要求范文

        資產證券化要求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資產證券化要求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資產證券化要求

        第1篇:資產證券化要求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服務體系 完善

        一、資產證券化

        廣義的資產證券化有兩種表述。一種是從會計準則委員會關于資產的定義和資產運營的角度定義,強調通過資產證券化運作實現資產的最優配置。這種觀點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資產采取證券這一價值形態的過程和技術,具體包括現金資產證券化、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筆者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擁有資產的經濟主體,直接以現存的資產為基礎,按照特有的融資結構,通過信用變形(將原始資產變形為證券資產)進行融資的多環節的交易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服務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問題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的三種類型的市場主體,即,贊助商,其中中介機構和投資者,中介機構,主要包括SPV,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投資銀行,如資產支持證券的順利發行的提供各種服務,這種主體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對他們的專業水平要求和功能的發揮也很高。但是,在中國的金融市場,這種主體還很缺乏,不具有相應的功能組織,盡管一些中介組織,如信用評級,證券公司具備了資產證券化需求的有些功能,但不是很專業的,遠遠低于資產證券化交易層面的需求,這是中國最大的資產證券化在面對疑問時需要解決的問題。信用評級和信用調查了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重要作用,特殊的評級和調查機構協助調查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風險評估,以幫助他們做出的決定。因此,信用評級機構是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健康發展是一個不可或缺的條件。雖然我國金融市場還存在一些具備資質的證券評級機構,但真正的符合標準的公平,公正,科學是不多的。

        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證券評級操作不規范,信用評價是不足夠的細致,信用等級透明度不高;二是許多評級機構和政府,企業,銀行,證券公司有聯系的組織形式,如不符合中立和規范的要求,很難做公正,獨立的評估。缺少是由接受投資者和信用評級機構的批準,這將是我國難以克服的障礙,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信用增級是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環節的成功的關鍵,除了有內部增強方法,外部信用增強方法極大地支持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三、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服務體系的建立與完善的措施

        (一)規范發展國內中介服務機構

        資產證券化的環境壁壘主要匹配中介服務的力量是不夠的,即在相應的建議,信用評級,金融擔保機構和投資銀行的要求上有相當多的差距和存在的偏差。在資產證券化中的認識誤區上,目前,以消除這些障礙,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

        1.大力開展國內中介服務,重點是加強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介服務和國際的中介服務質量信譽,促進中國資產證券化是解決重要問題的關鍵部分,在此期間,社會信用體系和信用評價,財務保證制度建設無疑是薄弱環節。在中國建立良好的信用評級體系,包括信用評級機構設置和信用評級標準提出了兩個方面要求,和兩種操作方法,以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為根,這是中國目前缺乏的。通過前面的分析,提高公司的聲譽和逐步建立完善中國個人信用記錄是中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的基礎保障。

        2.適時引進國外的經驗和高質量的服務。在境外發行的物業辦理證券,通常需要通過外國投資銀行承銷,并要求對信用評級的國外組織。這一點在珠海高速公路中案例中已充分應用。關于將要在國內發行的財物撐持證券,相同能夠引入國外領先的經歷,相同能夠選用國外的優質效勞,一方面能夠確保財物證券化發動的安康性,國內中介機構進行的,另一方面也可以幫助中國培養人才。

        3.加強宣傳,積極引導投資者,提高其質量。資產證券化以吸引投資者,必須先了解投資者好惡,資產證券化,首先,要對這樣的一種新的金融工具有興趣。同時,如果對于質量不高金融服務,如果投資者不了解資產證券化,而不愿意給他們的支持。在這個階段,因此,也應在證券市場的發展為契機,提高資產證券化的專業介紹,加大解釋力度,大力提高投資者素質,引導投資者進行理性投資,逐步完善資產證券化的外部環境。

        (二)發展債券市場

        發展現有的我國債券市場,適當放寬對企業債券發行條件,債券,擴大企業債券規模,創造企業債券的流動性,對現有一定規模的國債市場的流動性具有促進作用,相互形成具有相當的規模和深度,我國債券市場。它有利于在貨幣市場,中央銀行實施有效的間接調控,確保貨幣政策的實施,有利于企業資本結構優化。同時,積極開發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基準利率機制和定價產生的國債市場和債券市場奠定基礎。為了確保債券市場的連續性,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和債券市場的穩定性,可以考慮借鑒國外成熟的債券市場,是建立市商制度的基礎;此外,中國的銀行間債券市場規模,發展雙邊報價功能以及中國貨幣網和信息的市商制度的實踐提供服務的市場,技術和信息支持。

        四、結論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重要的金融創新,自誕生后經過了三十年的發展,由于其本身具有的一些特點,在世界范圍內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我國,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的資產證券化,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和化解銀行體系資產風險等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有其必要性。

        參考文獻

        [1]郄濤峨,尹夏楠.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問題探討[J].煤炭經濟研究,2008(03).

        [2]莫小鵬,鄭博.資產證券化中有關發起人會計確認問題的研究——兼論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相關規范[J].中國總會計師,2006(08).

        [3]王致遠,陳萌.建立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規范的思考[J].甘肅金融,2006(11).

        [4]朱海林,封軍.中國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研究[J].金融法苑,2005(11).

        第2篇:資產證券化要求范文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會計;SPV;信息披露;會計報表

        中圖分類號: F832 文獻標識碼:A

        1 資產證券化概述

        1.1 資產證券化的含義

        20世紀70年代資產證券化在美國誕生,并在40年間的時間內獲得了迅猛的發展。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經國務院批準,于2005年3月正式啟動試點工作。資產證券化既不同于傳統的以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方式,也不同于單純的依賴公司發行股票或債券的直接融資方式,是一種創新的金融工具。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將資產證券化定義為:“它們主要是一個特定的應收款資產池或者其他金融資產池來支持、保證償付。這些金融資產的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循環周轉的。根據資產的條款,在特定的時期內可以產生現金流和其他權利,或者資產支持證券也可以由其他資產來保證服務或保證按期向證券持有人分配收益”。中國人民銀行將資產證券化定義為:“通過將具有可預見現金流的資產打包,以證券形式在金融市場上發售的活動,這種過程稱為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特定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或剩余收益的要求權。資產證券化實質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集中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的重組(將基礎資產轉移給特殊目的實體以實現破產隔離),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資。

        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除了包括發起人、特殊目的載體(SPV)和投資者三類核心主體外,還包括信用增級機構、評級機構和發行機構、投資者服務機構和受托人等延伸主體。

        資產證券化運作主要包括:確定基礎資產并組建資產池;設立特殊目的實體;資產轉移;信用增級;信用評級;發售證券;支付對價;管理資金池和清償證券等步驟。

        1.2 資產證券化的特點

        與傳統的融資方式(如股權籌資和債券籌資)相比較,資產證券化具有的特點為: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是一種不顯示在資產負債表上的融資方法,即表外融資方式。資產支持證券的償付主要是基于基礎資產的信用,與發起人的整體信用無關的資產支持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對于發起人和投資人來講,都具有好處。如發起人(即權益者)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實現破產隔離和信用增級,來達到低成本融資的目的;可以改善資產負債表的結構;增強資產的流動性。如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為投資人提供多樣化的投資品種和新的投資途徑和更多的合規投資。

        2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

        2.1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

        會計確認是指將一個項目作為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要素加以記錄或將之最終納入財務報表中的過程。對于資產和負債的確認而言,會計確認不僅包括對資產、負債取得時的記錄,而且也涵蓋了這些項目日后的增減變動乃至最終從財務報表中退出的記錄。

        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問題的核心在于,資產證券化應當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當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如果證券化資產作為銷售處理,則證券化業務發起人就被視為賣方,該資產應終止確認并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轉出,發起人就可以在報表中增加現金以及確認銷售收入,從而改善資產負債表的流動性和調節負債比率,因此表外融資已經成為發起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動機之一;如果證券化資產作為融資處理,則發起人被看作借款人,證券化資產將依然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內,轉讓證券化資產的金額將作為長期貸款進入發起人資產負債表的貸方。前者在法律上將被確認為真實出售,并且繳納相應稅收;后者在法律上不被確認為真實出售,因此也不繳納相應稅收。一般而言,只有證券化資產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轉出,才被認定實現了真實出售。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爭論歸結于資產證券化是真實出售還是有擔保的融資,即與證券化資產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都真正轉移。目前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制度規定是財政部制定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相關的財務判斷與會計處理缺乏理論的支持,與發達國家的會計規范相比還不夠完善。我國的會計人員對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上,往往出現各種不同的處理方式,導致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是的降低。

        2.2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1980年的《關于編制和提供財務報表的框架》的定義,所謂會計計量,是指為了在資產負債表和收益表中確認和記列財務報表的要素而確定其金額的過程。關于信貸資產的會計計量,財政部2005年5月16日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分為兩種情況來規范:(1)信貸資產終止確認時的會計計量"依據此規定,發起人在終止確認信貸資產時,要把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2)信貸資產部分轉讓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或發起人僅僅繼續涉入信貸資產一部分的,該規定第七條、第八條分別做了規范。具體來說,當信貸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被幾乎全部轉移時,依據《規定》的第4條,信貸資產被終止確認后,將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因轉讓而收到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當發起機構放棄對信貸資產的控制時,依據《規定》的第6條,信貸資產被終止確認后,將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因轉讓而收到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規定》第7條指出:將該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轉讓日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因該轉讓取得的新資產扣除承擔的新負債后的凈額包括在內)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發起機構僅僅繼續涉入信貸資產一部分的計量時,依據《規定》的第8條,應當將該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繼續涉入仍確認的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轉讓日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該《規定》和新會計準則對金融資產轉讓的會計計量規定是建立在資產負債觀基礎之上的,與相應的會計確認規定相類似,這種規范理論上的優越性還需要到實踐中檢驗。

        2.3 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及會計報表合并

        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會計信息披露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助于相關利益主體理解資產證券化交易對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并客觀平價評價證券化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確定性。它還能提供了解風險的相關信息。2005年5月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第10條要求發起機構應當對信貸資產證券化做出詳細披露。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6月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規定,發起人應及時向受托機構提供有關信息報告,并保證所提供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包括以表內信息(現金流量表、利潤表、資產負債表)和表外信息(決定現金流量風險的信息和證券化交易風險的信息)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對資產證券的發行和交易至關重要。會計信息披露的失真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和資產證券化工作的實施。

        所謂合并會計報表就是將一個集團公司中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的報表合并起來,把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狀況和關聯交易全部抵消,從而集中反映集團公司作為一個企業的整體對外經濟活動情況的會計操作過程。在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中,發起人往往與特設目的載體(SPV)有著密切的利益關系,在編制發起人的會計報表時,是否應將SPV納入合并范圍,成為資產證券化會計急需解決特殊目的實體合并在會計處理上的認定的難題。我國對特設目的載體之一的信托模式(即特定目的信托SPT)的建立程序上還有不符合國際慣例的地方。因此我們在制定相關合并方面的規則時,應充分考慮制定符合發展要求的會計準則。

        3 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改革

        3.1 關于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方面的改革

        我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會計規范在一些領域的處理上進行規定,但是有些規定存在缺陷,如規定的相對簡單,沒有明確界定范圍等。因此需要逐步完善。關于會計確認問題:如果發起人把證券化資產的一部分轉讓給SPV,保留另一部分,則該證券化資產的賬面價值應按出售日保留部分和出售部分的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利得或損失應按己出售部分的收款予以確認,"以資產的控制權來決定資產的歸屬,承認以合約形式存在的資產和負債具有可分割性,各組成部分都可以在理論上作為獨立的項目進行確認和再確認,這可能更符合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的需要。

        3.2 對資產證券化報表合并方面的改革

        我國資產證券化對SPV的法律形式和合并等的研究和規定基本處于空白狀態。我國的SPV在建立程序上還有不符合國際慣例的地方,這就給資產證券化合并會計報表在實務中操作造成了困難。

        3.3 對規范信用評估體系方面的改革

        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等)在證券化結構交易中擔當著不同的重要角色,而目前我國的相關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及專業性與發達國家相對仍然具有一定差距,因此要完善信用評級體系,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約束、激勵、平價相關的中介機構,努力營造一個一個獨客觀、公正、透明和中立的信用評級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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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篇:資產證券化要求范文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參與主體眾多、涉及領域廣泛、專業要求很高的工程,不僅需要金融技術和人才,更需要有與之相匹配的法律法規和監管來引導、規范和保障。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規范和監管涉及多個方面,我們可以從三個角度來分析:

        (一)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

        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包含:發起人、特殊目的載體、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資產服務商、資產管理人、投資人、受托人、投資銀行、承銷商、會計師、律師等等。每個參與主體在交易中都有自身的利益驅使,在交易中的權利、義務和地位不同。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需要對各個參與主體和這些主體的行為進行規范,保障其應有的權利,同時避免利益沖突和權力濫用。對證券化參與主體條件和行為上的監管限制往往會對證券化產生直接影響。比如,對于銀行發起人,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是銀行監管法規中一個重要方面,也是銀行進行證券化交易時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以美國為例,從上世紀七十年代開始,銀行監管部門開始建立資本充足率機制,之后慢慢完善資本要求,至1992年開始全面推行巴塞爾資本協定,即以風險加權資產來決定資本要求。在此期間,為減少資本壓力,美國的銀行開始進行金融創新,尋求新的方式來管理資產負債表,而資產證券化正好滿足了這一要求。資本的監管變化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美國資產證券化的興起和繁榮。對投資人的產品選擇限制和監管是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另一個法律法規因素。美國對各種投資人所能參與的投資產品有比較明確和嚴格的規定,特別是對某些機構投資人,如退休基金、保險公司、商業銀行等。比如,美國的退休收入證券法案(“ERISA”)對美國的退休基金投資有嚴格限制:退休基金不可以參與很多高風險的項目或行業,不能購買無評級或非投資級的債券等等。該法案對資產支持證券沒有特別限制,資產證券化可以把一些退休基金本來不能購買的資產打包成有良好信用評級的資產支持證券,通過購買高級別的資產支持證券,退休基金可以變相地參與本來不能參與的產品或項目。這些機構投資人的參與無疑是資產證券化得以發展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二)資產證券化的稅收。

        稅收是資產證券化中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對交易的融資成本有直接影響,往往決定了證券化交易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稅收政策的變化也是推動證券化在交易流程、載體設計和證券結構上不斷創新和優化的動力之一。資產證券化的稅務政策和法規涉及到發起人、特殊目的載體和投資者等多方的稅收問題。

        1、資產轉讓稅收

        由于資產在不同參與主體間的轉讓,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存在多個可能重復征稅的環節,特別是針對發起人的資產轉讓,國際上常常根據資產轉移的方式決定納稅義務的發生,這些轉移方式包括真實銷售或擔保融資。中國資產證券化在資產轉移上除了所得稅,還必須考慮營業稅、印花稅和預提稅等稅收問題。一般營業稅和印花稅的收取比較簡單直觀,如果沒有特定的法規赦免,且難以規避,就會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成本;有時就算可以通過某種形式避開,但在規避之后會導致交易靈活性和效率的降低。比如,如果要規避營業稅,就必須將證券化交易設計為擔保融資,但這樣就不能實現真實銷售或實現破產隔離,并可能導致證券的信用評級受影響。

        2、特殊目的載體稅收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交易主體是特殊目的載體,對其稅收規定必須明確。由于特殊目的載體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所以存在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的問題。特殊目的載體的形式可以是信托、公司、合伙或特殊免稅實體等,不同的形式在稅收上會有不同的處理。一般情況下,如果把特殊目的載體設為納稅主體(如公司),那必然會增加證券化的成本;但是為了避稅而采取一定的載體模式(如信托),該載體又有可能在交易行為上受到限制。為了實現破產隔離機制和避免雙重征稅,資產證券化殊目的載體目前大都選擇信托形式。通過對特殊目的載體稅收政策的制定和改變,國家可以利用稅務權力來推動、引導或抑制證券化的發展和走向。在這一點上,美國資產證券化史上特殊目的載體及其稅收規定的演變值得我們參考。

        3、投資人稅收

        投資人的稅收規定也對證券化有直接影響。對資產證券化投資人和相關產品的稅收政策會直接影響投資人的收益率,從而影響證券的吸引力和投資人的范圍。以美國為例,資產證券化中主要有轉遞結構(pass-throughstructure)和轉付結構(pay-throughstructure)兩種基本結構。通常轉遞結構主要以受益權證的形式出現,代表對證券化資產不可分割的所有者權益,屬股權類證券;而轉付證券主要以債券的形式出現,代表對證券化資產的一項債權,屬債權類證券。美國稅法中對股權類和債權類證券在稅收處理上是不同的,這兩種結構證券對不同投資人的吸引力也就不一樣。有時,即使是投資同一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同投資人也會因為本身適用的稅收規定不同而產生不同的稅后收益。所以,稅收規定可以影響投資人的投資決策和證券化的證券結構設計。此外,不同國家對非居民投資者投資本國資產支持證券的稅收規定也不同,從而會決定資產證券化對外資的吸引力。對于中國資產證券化,除了所得稅的考慮之外,中國在投資人交易環節所征收的印花稅和所得稅預提也是外國投資人需要考慮的稅收成本。如果考慮到人民幣國際化和中國金融產品走向世界的大背景,我國相關部門可以在外國投資者參與中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和投資等環節的稅收處理上進行相應的調整,以配合整體金融政策的推行。

        (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

        會計的作用是記錄經濟活動過程和明確經濟活動的責任,并以此來為經濟管理提供數據資料,體現其反映、監督和參與經營決策的職能。在不同的會計制度和準則下,對同一經濟活動的會計計量和核算方法也會有所不同。在反映經濟活動的同時,會計制度的制定和準則的變化也會對經濟活動本身產生影響,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制度和準則也是如此。資產證券化包含了一系列復雜的經濟行為,如何從會計上對資產證券化的各個方面進行計量、核算和反映無疑是一個復雜的課題。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規范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證券化的交易設計和結構,推動證券化的創新。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會計中對資產轉讓、特殊目的載體合并、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留存權益、證券投資等方面的會計處理規定也是資產證券化中各交易主體(特別是發行人和投資人)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在本次金融危機中,會計也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美國有專家和政客指責會計準則是本次危機的催化劑或導火線。首先,在危機爆發前,由于美國會計準則對資產證券化表外處理的寬松,發行人能夠輕易把資產“出售”給第三方,在提前實現利潤的同時隱藏風險,從而粉飾了真實的盈利和風險水平。同時,資產證券化的銷售會計處理方法對發起人具有非常明顯的利益刺激,易誘使發起人弱化資產的風險管理意識,進一步滋生大量低質量的資產池,用于證券化交易,為金融危機埋下種子。第二,從2006年開始,美國開始實施第157號會計準則,要求金融產品在會計上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危機開始后,該準則受到了一些銀行家、金融業人士和國會議員的集體攻擊,認為在市場大跌和市場定價功能缺失的情況下,該準則會導致金融機構對資產(特別是資產支持證券)過度減值,造成虧損和資本充足率下降,進而促使金融機構加大資產拋售力度,使市場陷入交易價格下跌——資產減值——核減資本金——資產拋售——價格進一步下跌的死循環之中,從而加重金融危機。2008年,60名國會議員聯名寫信給美國證監會(SEC),要求暫停使用公允價值計量;之后,美國參眾兩院表決通過穩定經濟救援法案,其中確認了SEC暫停使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權力。在巨大的政治和企業壓力下,SEC針對特定市場情況下采用公允價值的會計處理方式了一個指導意見。該意見雖未暫停公允價值的使用,但是允許企業在一定情況下通過內部定價(包括合理的主觀判斷)來確定其資產的公允價值。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也緊跟著了FAS157-3號公告,對“非活躍”市場下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提供進一步指導。

        與此同時,歐洲議會和歐盟成員國政府也決定修改歐盟會計準則中按市值計量資產的規定,以緩解金融危機對金融機構的沖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也公告,對IAS39和IFRS7進行修改,允許金融機構在特定情況下不采用公允價值來計量某些非衍生金融資產。這些會計準則方面的調整和補救措施無疑給了當時擁有大量資產支持證券的金融機構一點喘息的機會。不管這些對會計準則的爭議和補救是否合理,會計準則和制度對資產證券化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的影響是不容置疑的。經濟危機之后,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都開始重新審視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會計準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于2009年6月了《財務會計準則第166號公告——金融資產的轉讓》(FAS166)和《財務會計準則第167號公告——可變利益實體的合并》(FAS167),對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轉讓和載體的合并提出了新的規則。2011年5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了新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合并財務報表》(IFRS10)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2號——涉入其他主體的披露》(IFRS12),制定了針對所有主體的以控制為基礎的單一合并模型和新的信息披露要求。這些新的會計準則都要求對表內或表外的資產證券化交易進行更多的披露。在關于資產證券化載體(特殊目的載體或可變利益實體)的合并方面,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和美國公認會計原則(USGAAP)在基本原則上更趨一致,都使用類似的控制模型,合并的基礎比較統一。在這些新的會計準則下,大多數資產證券化的交易載體(特殊目的主體)將會被發起人合并而回歸資產負債表;相應的,大部分轉讓的資產將不被作為出售,而是作為抵押融資處理。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資產證券化的轉移資產出表,降低資本要求和提高股權收益率等功能,無疑對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有抑制作用。

        二、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對比分析

        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會計主要圍繞兩個基本問題展開:1、交易中的特殊目的實體(SPE)是否需要合并入表?2、資產的轉讓是否在會計上形成銷售?會計法規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對資產證券化有重大影響,會給發起人帶來截然不同的會計結果和財務表現。資產證券化的諸多用途和優點都是基于特殊實體表外處理和資產實現銷售的假設,比如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來轉移風險出表,降低資本要求和提高資本收益率等等。一旦SPE需要被合并,資產證券化的這些優勢也就不再存在。就算在不必合并SPE的情況下,如果資產不能在會計上形成銷售(終止確認),資產也必須回歸資產負債表,相應的轉讓收入也沒有辦法馬上實現。對于財務報表使用者來說,以上兩個問題相關的會計規則也非常重要;不了解相關的會計操作的報表使用者難以真正讀懂會計報表中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數據信息。下面結合案例來說明不同會計處理方式對財務報表的影響。下面是一個虛構的銀行季末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該銀行總資產400億美元,股東權益50億美元,未進行貸款證券化情況下預計的季度凈利潤為1.44億美元。該銀行的資產中有貸款250億美元,其中有100億貸款擬在該季度末進行資產證券化。該銀行在該季度末進行了100億美元的貸款資產證券化:交易總共發行了與資產等面值的資產支持證券100億美元,其中90億美元有評級的證券由第三方投資者購買,而銀行保留了10億美元級別較低的證券。同時,該銀行還保留了超額利差的權利和對所轉讓的貸款的服務權。以下是該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經濟收益計算。以下是在不同會計處理情景下的財務報表情況:情景一:交易的特殊目的實體無需合并,資產的轉讓形成銷售(終止確認)。在該會計情景下,證券化中轉讓的貸款不再出現在證券化后的資產負債表上,取而代之的是證券發行的現金所得(89.6億美元),保留的資產支持證券(10億美元)以及超額利差和貸款服務權的價值(2億美元)。該交易對銀行的負債沒有任何影響。同時,交易的經濟獲利(1.96億美元)將會作為資產的銷售收入計入當期利潤表(為簡化,不考慮稅收的影響)。

        證券化之后,該銀行的資產負債表更加健康,現金和證券取代了原來的貸款,總體資產的風險度降低,相應的資本要求也會降低。同時由于資產銷售收入的實現,未分配利潤增加了股東權益,所以股東權益比例有所提高,從12.81%升至13.24%。利潤表中,資產銷售收入的確認使季度凈利潤從原來預計的1.44億美元飆升至3.4億美元;資產收益率從1.43%增加到3.37%;股權收益率從11.20%增加到25.43%。這個例子中,資產證券化對銀行財務指標的“刺激”作用可以說是立竿見影。情景二:交易的特殊目的實體需要合并或資產的轉讓不能形成銷售(作為借款抵押)。在該會計情景下,雖然證券化中轉讓的貸款在法律形式上可能已經實現了“真實銷售”,但在會計上必須保留在證券化后的資產負債表上;出售證券的所得增加了現金,但同時成為銀行的負債(借款);銀行保留的資產支持證券,超額利差和貸款服務權不在表內作確認(也被稱作“消失在表內”)。由于這個“擔保融資”交易行為,該銀行的總資產和總負債規模在證券化后都增加了,而股東權益沒有變化。同時,由于資產的轉讓沒有實現銷售,該交易對利潤表沒有任何影響。證券化之后,該銀行的資產負債表趨于弱化,雖然總體資產的風險因為現金的注入而得以降低,但是負債的增加提高了杠桿,股東權益比例從12.81%降至10.47%。同時,由于資產的增加,當期資產收益率從1.43%降到了1.17%(雖然只是暫時的)。從以上兩個會計情景下財務報表的對比中,不難發現資產證券化交易在財務報表中的“表現”很大程度上是由會計處理方式決定的。在資產證券化的實踐中,由于資產證券化復雜多變的結構和形式,很難判定究竟哪一個會計情景更能反映證券化交易的經濟本質。資產證券化會計準則的制定就是要決定在什么條件下使用哪個情景下的會計處理方式;而這些條件可能包括資產證券化交易的方方面面,如交易的結構、資產的特點、風險和回報的分配、控制權的轉移、資產的服務和管理、交易參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特殊的協議條款等等。美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在資產證券化會計上都經歷了不同的階段,有很多成功的經驗和理念,但也有很多失敗的教訓,值得我國相關會計政策制定者和從業人員參考和借鑒。

        三、美國的資產證券化會計介紹

        (一)金融危機后會計準則的變化。

        2007年開始的金融危機暴露了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實體中潛藏的巨大風險,特殊目的實體的合并問題再次成為議論的中心。資產證券化會計特別是特殊目的實體的會計規定,由于沒有向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及時有用的關于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和信息而受到指責。為了提高財務信息透明度,重樹投資者信心,監管機構迫于壓力,開始對特殊目的實體的會計處理和報告進行重新審視和研究。壓力之下,FASB也終于選擇了廢除合格特殊目的實體(QSPE),嚴格特殊目的實體(SPE)的合并規則。FASB于2009年6月了《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66號——金融資產轉讓》(FAS166)和《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67號——可變利益實體的合并》(FAS167)。FAS166是FAS140的修訂版,該公告要求提供關于金融資產轉讓的更多信息,其中包括證券交易以及公司面臨的有關轉讓的金融資產風險方面的信息。該公告取消了QSPE的概念,改變了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的要求,同時還對額外披露做出了嚴格要求。FAS166要求資產轉讓方在財務報告中具體披露其對已轉讓的資產任何持續參與行為(包括追述、擔保、服務等關系),不管該轉讓方是否合并特殊目的實體。FAS167對FIN46(R)進行了修訂,提出了新的可變利益實體(VIE)合并規則。FAS167與FIN46(R)相比,主要有以下變化:•FAS167取消了在FIN46(R)下合格特殊目的實體(QSPE)免于合并的特權,FAS167要求QSPE要重新接受VIE評估;•FAS167要求報告企業進行分析以確定它的可變利益或利益是否給于其在VIE中的“控制性財務利益”,并以此識別該報告企業是否為VIE的“首要受益人”;•FAS167要求對報告企業是否是一個VIE的首要受益人進行持續地重新評估,而FIN46(R)只要求在具體事件發生時才進行重新評估;•在FAS167中,首要受益人的確定基于確定哪一個企業吸收了一個實體的大多數預期損失或接受了一個實體的大多數預期剩余回報;FIN46(R)中確定誰是一個VIE的首要受益人采用的是定量方法在FAS167中已被刪除;•當風險權益投資持有人整體上失去了源自該投資的投票權或類似能主導被投資實體的最重大的影響其經濟表現的活動的權力時,FAS167增加了一個額外的重新考慮事項以確定一個主體還是不是VIE;•FIN46(R)下,困難債務重組(TroubledDebtRestructuring)不作為要求重新考慮一個實體是不是VIE以及一個企業是否是一個VIE的首要受益人的重新考慮事項,而FAS167取消了這一例外;•此外,FAS167還強化了信息披露。FAS166和FAS167的使得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銷售確認”和“表外處理”變得非常困難,很多資產證券化的相關參與人(尤其是發起人)被迫對特殊目的實體進行合并,導致大規模資產的回歸。以下是美國不在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表上體現的消費者貸款總量(不含抵押貸款),這些消費者貸款大都是通過資產證券化交易轉移到特殊目的實體中的。2009年FAS166和FAS167的發行使得這筆龐大的游離于表外的資產從超過5500億美元一下子跌至不足500億美元。

        (二)美國資產證券化現行會計法規介紹。

        對資產證券化會計法規的具體介紹還是要再回到資產證券化會計需要解決的兩個基本問題上:1、交易中的特殊目的實體(SPE)是否需要合并入表?2、資產的轉讓是否在會計上形成銷售?目前,美國會計準則中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67號——可變利益實體的合并》(FAS167)和《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66號——金融資產的轉讓和服務》(FAS166)分別是對以上第一個和第二個問題的回答。

        1、《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67號——可變利益實體的合并》。

        可變利益實體根據FAS167規定,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任何實體均為可變利益實體(VIE),在該準則的范圍之內:(1)在沒有額外的次級財務支持下,風險權益投資不足以為實體自己的經營活動提供資金;(2)作為一個整體來看,風險權益投資人缺少下列任一特征:①通過表決權或類似權力,實現對實體經濟表現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主導;②承受實體預計損失的義務;③獲取實體預計剩余收益的權利。雖然不是所有的特殊目的實體都符合FAS167中可變利益實體的定義,但是在資產證券化中使用的特殊目的實體幾乎都是可變利益實體。如果一個對VIE的投資滿足用來承受VIE的部分預計損失或獲取VIE的部分剩余收益的權利的條件,那么這個投資可以稱為可變利益。首要受益人對資產證券化來講,實行FAS167的結果之一就是資產證券化的多個交易參與者中可能有一方必須對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實體進行合并;而且,這一合并方不一定是資產的原始轉讓方。FAS167圍繞“主導對VIE經濟表現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權力”概念確立了新的首要受益人測試程序。FAS167認為:一個持有VIE可變利益的報告企業必須評估它是否擁有對VIE的“控制性財務利益”,如果有,則它就是VIE的首要受益人。“控制性財務利益”有兩個特征:(1)主導對VIE經濟表現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的權力;(2)吸收VIE潛在的重大損失的義務或接受VIE潛在重要收益的權利。FAS167下的VIE合并不存在部分合并。如果一個企業要對VIE進行合并,那么VIE所有的資產和負債(對第三方的)都必須并入該企業的資產負債表,而不只是該企業持有的那一部分相對應的資產和負債。對誰“擁有主導對VIE經濟表現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權力”的判斷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對VIE經濟表現產生重大影響的一般是基礎資產的表現。當然,在有的交易中,對負債的管理也會對VIE的表現產生重大影響,比如商業票據管道。有些對證券化中的基礎資產表現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可能不是證券化交易任何參與方所能控制的,比如貸款的提前償付或抵押物的貶值等等。在一般的證券化交易中,對證券化基礎資產的表現產生重大影響的往往是服務商對貸款遲付或違約的管理,或是在CDO交易中,資產管理人對基礎資產的選擇、監督和處置等。在決定誰對這些活動有主導權時,報告企業必須考慮如下問題:•我擁有的這個權力是單方面的嗎?或者,•其他參與方是否也有相關的權利和義務?比如:-是否還有另一方也必須對每個重要決定表示同意?-是否還有另一方有權對我的某些行為進行主導?-是否還有另一方有權替代我,而且無需特定理由?-是否還有另一方或多方也對這些活動有主導權,只是針對資產池中不同部分的資產?-是否還有另一方或多方對信托的另外一些重要活動有主導權?哪些活動更重要?•我的這些主導權是現在就已經可執行還是要基于將來的事件才可以?

        2、《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66號——金融資產的轉讓和服務》。

        如果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實體需要由資產的轉讓方合并,那么實體中的資產就會回歸轉讓方的表內,前述的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第二大問題也就無須回答。但是,如果資產的轉讓方無須對特殊目的實體進行合并,那么資產的轉讓就需要在會計上進行處理,而這個處理往往只有兩個選擇:(1)銷售(終止確認),或(2)擔保融資。是否滿足終止確認條件在FAS166下,對資產證券化中一個資產,一組資產或一部分資產進行終止確認的要有兩個前提:(1)轉讓方放棄了對資產的控制權;(2)轉讓方收到了現金或其他對價。控制權是FAS166中的一個核心概念,FAS166規定,只有當以下三個條件同時滿足時,控制權才算被放棄了:(1)資產在法律上被隔離開來;(2)資產的轉入方有權出售資產或將其作為抵押物;(3)資產的轉讓方不再對資產保持有效控制。以上第一條中的法律隔離也就是資產證券化中常說的風險隔離或破產隔離。如前所述,資產證券化中資產轉讓一般分兩步走:(1)資產的轉讓方(賣方)首先將資產轉讓給一個特殊目的實體。雖然這個特殊目的實體一般由轉讓方全資擁有,但對實體的特殊設計使得轉讓方和轉讓方的債權人對該實體的資產沒有追討權。這一步轉讓一般不涉及額外的信用增級或收益保護,是法律上的“真實銷售”。(2)特殊目的實體將資產轉讓給一個信托或法律載體。這一步一般都會有信用增級或收益保護措施來取得投資者期望的信用水平。從法律上來講,以上第二步轉讓不一定是真實銷售,特殊目的實體的破產受托人理論上可能有權對信托中的資產進行追討。但是由于第一步中的特殊目的實體設計不允許實體進行舉債或其他經濟行為,其破產風險也就不存在了。所以,通過以上兩步,資產證券化的轉讓資產一般能夠實現在法律上的“隔離”或“獨立”。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雖然律師意見是會計中的一個考慮因素,但是法律上的真實銷售并不是資產實現終止確認的決定條件。而在資產的轉讓方是否對資產還保持有效控制的考量上,FAS166要求對協議條款進行分析,查看是否有以下影響控制的情況:•是否有協議要求資產的轉讓方在資產的到期日前回購該資產(協議對資產的轉讓方提出回購的義務和權利,比如一個期貨或回購合同)。

        •資產的轉讓方是否有單方面的權力要求特殊目的實體返還特定的資產(除了清理回購),而且該返還會對資產的轉讓方有不小的利益。

        •資產的轉入方是否有權力要求資產的轉讓方以一個有利的協議價格回購所轉讓的資產,而且由于該協議價格的有利,資產的轉入方很可能會實施這一權力。如何計量終止確認如果一個、一組或一部分資產證券化交易不滿足銷售(終止確認)的條件,那么該資產證券化就會在會計上作為擔保融資處理:轉讓的資產還會繼續保留在資產轉讓人的資產負債表上,但要和其他資產分開列示;出售的資產支持證券的所得將會作為借款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負債方;相關的資產銷售盈虧也不得在利潤表中確認。而資產轉讓方持有的證券化資產支持證券將不再在報表中顯示,其經濟呈現就是所轉讓的資產和證券化借款的差額。如果資產的轉讓滿足終止確認的條件,那么就要對資產銷售的損益進行會計計量和記錄,這其中包含多個會計步驟:(1)歸集所轉讓資產相關的會計要素,包括資產的溢價和折扣、資本化的費用和收入、成本和市價孰低法下的價值準備和資產的損失減值準備等;(2)歸集在資產證券化中產生的各項資產和負債;(3)對各個資產和負債進行價值評估。這個步驟往往會涉及到很多主觀判斷,需要運用到合理的假設和適合的定價模型。對資產證券化中資產轉讓的銷售確認在會計上的處理如下:

        •把資產的銷售所得(扣除交易費用和相關的負債)和資產的賬面價值(扣除溢價和折扣,資本化的費用和收入,價值準備和損失減值準備等)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把交易中獲得的新資產計入原資產的銷售所得,并以市價計入資產負債表(比如證券投資和服務費權等);

        •把交易中獲得的新負債作為原資產銷售所得的減項,并以公允價值計入資產負債表(比如擔保、回購責任、互換合同、承諾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等)。由于交易的復雜和特殊以及公開市場的有限,資產證券化中產生的某些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評估的難度很大,所以金融定價模型的應用是證券化會計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這里值得一提的是,以會計為目的的價值評估和資產證券化的真正經濟價值評估有時是不一樣的,必須只考慮已經轉讓的資產,而不能把將來的資產轉讓考慮進來。會計處理舉例說明最后,我們用兩個簡化的例子來說明一下FAS166下資產轉讓的銷售確認:例一:住宅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交易(假設符合終止確認條件)。該交易的基礎資產為面額一億美元的貸款,發起人出售所有的有信用評級證券(A級和B級證券),但保留沒有評級的僅付利息證券和超額利差(剩余利息),同時,發行人還保留對所轉讓資產的服務權。例二:信用卡資產證券化交易(假設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該交易為一統合信托發行的一系列證券之一,資產轉讓的也是該信托循環購買中的一次。本次轉讓的基礎資產為面額1.2億美元的信用卡貸款,賬面價值為1.19億美元,發起人保留0.2億美元的賣方權益并出售所有的有信用評級證券(A級和B級證券),同時,發行人還出資150萬美元建立現金抵押賬戶來為證券進行增信;現金抵押賬戶和超額利差(剩余利息)歸發起人所有。該次發行的總交易成本為100萬美元,本次資產轉讓所占的比例預計25%。

        四、結語

        第4篇:資產證券化要求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spv 基礎資產 資產池 風險

        “如果你有穩定的現金流,就將它證券化。”這句流行于美國華爾街的名言已經在中國金融市場上生根開花。這項最早起源于美國的金融創新產品,正在逐漸被國人所了解和運用。有專家預言,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即將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亮點”,并有可能成為外資金融機構競相爭奪的“金礦”。

        資本證券化文獻綜述

        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外金融專家從各個角度出發,抽象出不同的含義。

        james a. rosenthal 和 juan m. ocampo (1988)認為,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精心構造的過程,經過這一過程,貸款和應收帳款被包裝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robert kuhu (1990) 的定義為:“資產證券化使從前不能直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大宗的、可以公開買賣的證券的過程。”gardener (1991)對資產證券化作了比較寬泛的解釋:資產證券化是使儲蓄者與借款者通過金融市場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過程或是一種金融工具。開放的市場信用(通過金融市場)取代了由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封閉市場信用。這個定義的突出地方,是把資產證券化放在資金余缺調劑的信用體制層面上。但是,把有別于銀行信用的市場信用就看成資產證券化,似乎模糊了上個世紀70年代金融創新的資產證券化與有著幾百年歷史的傳統證券化之間的區別。leon t. kendall (1996)從技術角度的定義頗有代表性: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包括對個人貸款和其他債務工具進行打包,將被打包的資產轉化為一種證券或各種證券,同時提高這些證券的信用等級或評級等級,并出售給第三方投資者。國內學者王安武(1999)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將原始收益人(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目前國內比較流行和相對簡單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量收入的資產組建資產池,并以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作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

        國內外學者的觀點和表述方法雖有所不同,但我們通過分析可以看出來,資產證券化有以下四個特征: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是貸款、應收賬款等具有可預計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重構的過程,將貸款、應收賬款等重新組合、打包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資產證券化可實現再融資的目的;資產證券化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將原先難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可流動的證券。

        資產證券化的運行機制

        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確定證券化資產,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簡稱spv),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資產支持證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 ,簡稱abs)的發行以及后續管理等環節。

        (一)確定證券化資產

        從理論上講,一項財產權利,只要能在存續期間給所有者帶來持續穩定的或者可以預見的收益,不論權利載體是實物產品還是金融產品,都適合于“證券化”,可以重新組合用于“支持”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以此標準來衡量,可以進行證券化的資產范圍是非常廣泛的,從各類抵押/信用貸款到融資租賃設備;從信用卡應收款到石油天然氣儲備;從特許權到收費基礎設施;從人壽保險單到各種有價證券等都可以作為證券化資產。從實踐來看,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人們大多選擇安全性高、穩定性好的金融產品作為證券化資產,如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個人消費信貸、信用卡應收款等。這些金融工具信用關系單純、支付方式簡單,具有借款人多樣化、償付違約率低、現金收入穩定等特點。投資者比較容易接受以這些資產為基礎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近年來,隨著資產證券化的技術不斷成熟和完善,以前不大為人們看好的一些期限較短、收入流量不易把握的資產,如貿易應收款、中小企業短期貸款等,在國外也納入了資產證券化的范圍。

        (二)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v)

        spv是專門為證券化交易的運作而設立或存在的一個特殊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中,被證券化的資產能夠吸引投資者,并非因為發起人或發行人的資信,而是因為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等)本身的價值和信用。為保證和提升基礎資產的信用,在制度上就要有效隔離可能影響基礎資產質量的風險,其中最主要的是隔離發起人的破產風險,spv正是由于風險隔離機制的需要而產生的。為使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風險相隔離,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將基礎資產從發起人處剝離出來,使其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但因為資產本身沒有人格,即沒有權利,于是需要構建spv這一載體作為其法律外殼。在法律上,spv應該完全獨立于包括發起人在內的其他交易主體,應確保支持資產不受包括發起人在內的任何第三人是否破產倒閉的影響,以實現投資人與發起人以及其他交易參與者的風險相隔離的目的,從而保障投資人的權益。spv也因此被稱為交易的“防火墻”。可以說,spv的設立是證券化交易結構設計的核心環節。

        (三)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

        在組建證券化資產池時,資產范圍的選擇一般是未來現金流量穩定、風險較小的資產,那些依據法律規定或相關當事人的約定或依其性質不能流通、轉讓的資產不能進入資產池。在期限結構方面,資產證券化的期限應當與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量相匹配。在行業分布方面,加入資產池的資產應符合分散風險和宏觀經濟政策調整的要求。在資產質量方面,優良資產和不良資產都可以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進入資產池,但在試點階段應從優良資產做起,樹立資產證券化的良好形象。在地域分布方面,如果資產的地域相關性小,可以通過擴大地域的選擇,分散風險。

        (四)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可分為準備、委托承銷、發售和資金入賬四個基本步驟。證券發行的準備包括證券發行的可行性研究、證券發行條件和方案的選擇及確定、相關文件的制作、證券信用增級和評級、證券發行的申報審批或注冊登記等工作。證券發售的主要工作包括確定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方式、承銷期限、承銷價格和費用;確定最終的發行契約或招募說明書、發行公告;印刷證券及有關憑證,安排發售網點,進行證券發售宣傳;安排證券認購等。資金入賬的工作主要有清點發售資金、結算發行費用、資金入賬、向發起人支付支持資產“銷售”價款,spv相應調整財務賬目等。

        (五)后繼管理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結束后,在存續期內會持續收到本息的償付,直至最終全部清償。在此期間spv必須用支持資產所產生的收益現金流量支付投資者的本息。spv可以委托發起人繼續負責資產池的管理,也可以聘請專門的服務機構承擔該項工作。資產支持證券到期,spv清算支持資產,若支持資產的收益在清償證券本息和支付各種費用后還有剩余,應按事先約定在發起人、spv和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一旦資產支持證券得到完全的償付,spv的使命也告完結。在支持資產清算完畢,spv向投資者提交證券化交易終結報告后,全部交易結束。

        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

        (一)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對spv“真實出售”的法律法規還是空白。spv是專門為證券化設立的中介機構,是實現破產隔離的核心手段。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起步階段,spv的企業性質(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組織形式、注冊地、資本額限制、稅收等問題)和法律地位都未做出明確規定。因此,spv的破產隔離也就無法真正實現,從而產生法律風險。原始權益人和原始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協商,變更為spv和原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變更構成了“真實出售”的實質。對于這種資產轉移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等都沒有明確的界定。沒有嚴格的法律保障,銀行通過“真實出售”的方式,是否真正轉移了風險,轉移了多少風險還是一個很大的變數。

        (二)信用風險

        它是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利益相關人可能發生違約的風險,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人可能無法按時對證券本息進行支付。信用滲透于資產證券化的全過程,并在資產證券化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主要面臨的是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證券的信用評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客觀、獨立、公正的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目前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仍不完善,評級機構的體制和組織形式不符合中立、規范的要求,評級機構的運作很不規范,信用評級的透明度不高,缺乏統一的評估標準,難以做到客觀、獨立和公正,甚至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肆意美化證券化資產,隨意提高其信用等級,損害投資人的利益。

        (三)操作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過程中,投資者可能面臨三種具體風險。

        一是重新定性風險。是指發起人與spv之間的交易不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而被確認為貸款融資或其他屬性的交易,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二是混合風險。是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的自有資金相混合,導致spv在發起人破產時處于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從而可能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

        三是實體合并風險。是指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負債與發起人視為同一個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并為發起人的資產和負債,一并處理,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如2001年美國發生的安然公司事件。

        (四)利率風險

        它又稱為市場風險,是指由于市場利率的變動而引起的風險。證券化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呈反方向變動。如果投資者將證券化產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證券到期前的價格變化不會對投資者產生影響;如果投資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證券,那么利率的上升會導致收益下降。

        (五)政策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我國政府始終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稅收、利率、監管、對投資者的保護等。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還是摸著石頭過河,沒有嚴格的制度保證,主要是靠政府審批的形式來推動,因而面臨較大的政策風險。

        (六)系統性風險

        是指爆發金融危機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人們的非理性行為,可能導致資產證券化的產品長期定價過低,或者價格大幅度下跌,從而難以提供足夠的利潤來抵御來自市場的各種潛在損失,引起大量的風險不斷積累;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借款人和中介機構債權債務關系混亂,并蔓延到整個金融體系。這種風險處理不當,最終會引起金融危機。

        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相關的法律、政策體系

        我國應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的法規,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沖突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與完善。同時,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問題,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的處理方法,并在稅收方面給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加強法律、政策體系的建設,是防范資產證券化各種風險的根本保障。

        (二)規范信用評估體系

        為促進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政府應該采取各種措施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及其運作過程。政府應該強化對國內現有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的管理,盡量減少信用評級工作中弄虛作假、亂收費等違法亂紀的事件發生。為建立一個獨立、公正、客觀、透明的信用評級體系,也可以考慮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者選擇一家或多家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中來。規范信用評級制度和運作過程,是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基礎性工作。

        (三)加強監管的協調和力度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涉及面非常廣。根據現階段我國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和證券監督委員會是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最主要機構,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等各負責相應的監管職責。加強這些部門的綜合協調,形成合力,達到資源共享、有效監管的目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重要舉措。

        從監管方式的發展方向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應該采取以市場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實行注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考慮采用審批或審核制。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內容應該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各種合約關系結構的審核等。

        監管的最重要職能有三個方面:一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二是對虛假欺詐行為進行處罰;三是監管理念應該向國際先進的監管理念靠攏,逐漸由合符規范性監管到資本充足監管再到風險導向型的審慎監管轉變。只有實施行之有效的監管,才能防范包括操作性風險在內的各種風險。

        (四)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回避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可以運用期權、期貨及互換等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分解和轉移。具體的操作辦法是:首先,測量證券的風險狀況。在此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競爭優勢和風險偏好,確定合理的風險對沖目標,并根據對沖目標,選擇合適的對沖策略。策略確定后,構造一種或多種合適的金融衍生工具實現對沖目標,并實施對沖效果的評估。

        資產證券化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金融創新,但金融創新始終是和風險相伴相隨。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的進一步擴大,資產證券化的各種風險必將逐步暴露出來。規范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和大力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是我國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和健康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第5篇:資產證券化要求范文

        從一定意義上講,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金融過程,在這個金融過程中實現資本結構和風險的優化配置,每個機構從中發揮自身的比較優勢,滿足各個參與主體的自身利益要求。例如,建行是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它的主要比較優勢在于住房抵押貸款的發放、管理和資金回收,但是它無法承擔長達30多年的住房抵押貸款期限,因為其資金來源主要是短期存款,不能實現資產負債的期限匹配,銀行在期限并不匹配的資產負債結構中承擔的風險難以想象,改變這種情況是銀行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動因之一。另外,銀行可以借資產證券化實現從“利差模式”到“中間業務模式”的盈利模式轉型,這符合銀行的未來發展趨勢,亦滿足資本市場功能日趨細化的經濟內在要求。

        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信托機構提供專業化的綜合管理服務,不但能夠獲得豐厚的手續費收入,而且還能夠在一個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場中站穩腳跟,獲得信譽收益和先動優勢。

        廣大投資者的比較優勢在于能夠承擔一定的利率波動風險,在獲得一定的風險補償的條件下,資產證券化產品――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分散利率波動的風險于廣大的投資者之中,而不是集中于銀行,從而化解利率波動風險于無形。

        建行的試點方案

        任何一個金融創新首先表現為一個法律、稅收和會計問題,然后才是一個具體操作的問題和經濟問題,資產證券化的創新亦不例外。在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中,它在法律、稅收和會計處理上實現了可觀的、實在的突破。業內人士曾經激烈地爭論,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載體(SPV)是信托形式(SPT)還是公司(SPC)形式,在資產證券化的流程中,這個特殊目的載體并不是一個簡單的機構,它承載著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功能――破產隔離功能和發行債券的功能。在建行的方案中,以信托的特殊目的載體(SPT)解決了一切爭論和懷疑,因為《信托法》賦予它的破產隔離的功能。同時,受托的信托機構可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從而平息了信托計劃的200份數額和每份不低于5萬元的瓶頸,體現了法律的務實之道,法律并不是為一個金融創新設置,而是促進具有經濟功能的金融創新。

        之所以說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具有試點的含義,原因有二:其一,資產證券化的“早償風險”問題。住房抵押貸款中含有一個金融期權,在復雜多變的利率世界中,任何金融工具所處的利率世界是一個變化的世界,而不是一個固定不變的世界。在一個利率頻繁波動的世界中,住房抵押貸款的借款人存在一個期權:住房抵押貸款的借款者可以選擇在有利的利率時機提前償還貸款。在美國的資產證券化的歷史上,最早的一宗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就是因為借款者的“早償行為”而導致失敗,由此導致了大量衍生資產證券化的產生,并建立了“早償分析模型”以分析其風險。在建行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中,需要建立一個經驗的“早償行為模型”,以積累進行“早償風險定價”的基礎。其二,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問題。從一定意義上講,信用風險是資產證券化中的一個微不足道的風險,因為其要求原始資產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況且還有各種“信用增級”機制。但是,在中國的住房抵押貸款中,房地產的價格一度居高不下,難以預測未來價格的變化和波動,其信用風險究竟如何,還需要觀察未來一段較長時間的情況。

        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并不是一個靜態的方案,而具有動態的含義,試點方案本身并不是一個終極目標,而是一個中間性的目標,它的終極目標是促進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全面實施,以帶動整個金融結構的優化演進和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的提升。

        解讀建行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不僅需要立足于現在的時點考慮試點方案本身的問題,更為關鍵的問題是它的未來之意,它的隱含在方案背后的經濟規律。

        試點意在未來

        拓展資產證券化的疆域。資產證券化并不是一個靜態的金融創新方案,而是一個漸進化的創新過程。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還是一個試點方案,還不是一個完備方案,亦不可能是一個完備的方案,需要在試點的基礎上改進、完善和正規化,拓展資產證券化的疆域。應當在何種方向上拓展資產證券化的疆域呢?追蹤資產證券化的演進路徑,拓展疆域的方向有二:其一,拓展資產證券化的品種,此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深度的延伸。在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中,只含有“信用增級”技術的分檔技術,還只是房貸轉付證券(Mortgage Pass Throughs,MPT),缺乏規避“早償風險”的技術含量。而發達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已創新建立了擔保房貸憑證(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s,CMO)以及其他的衍生資產證券化產品,例如,專門為穩定現金流量而設計的類組―計劃性還本類組(Planned Amortization Class,PAC),目標性還本類組(Targeted Amortization Class,TAC),反向目標性還本類組(Reverse TAC),準確到期日類組(Very Accurately Defined Maturity Class,VADM);再如,具有避險功能的類組―反向浮動利息類組(Inverse Floaters)、超級浮動利息類組(Super Floaters)等等。資產證券化市場是一個漸進深化的市場,在建行資產證券化的試點方案成功之后,房貸轉付證券必然還需要向擔保房貸憑證和衍生資產證券化產品升級和演化。其二,拓展資產證券化原始資產的疆域,此為資產證券化廣度的延伸。在建行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中,其資產證券化的對象――原始資產――還只是“住房抵押貸款”,不但是“住房抵押貸款”,而且是“上海、無錫、泉州和福州”的住房抵押貸款,其原始資產有過度集中之嫌。在資產證券化的未來,其原始資產將會覆蓋幾乎整個中國的住房抵押貸款,以充分分散原始資產的風險。更為重要的一個延伸是,資產證券化的原始資產不必局限于信貸資產,資產證券化的原始資產還可以包括汽車貸款的證券化、信用卡貸款的證券化和商業性不動產抵押貸款的證券化等。其規律恰恰驗證了華爾街的一句名言:只要你能夠提供現金流可預期的、穩定的資產,我就可以將它資產證券化。

        完善資產證券化的內在機制。建行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的樣本意義不僅體現在它的交易機制、參與機構以及特殊目的載體的類型和交易流程,更重要的是它的內在機制。何為資產證券化的內在機制呢?在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中,其資產支持證券的受益人遍布各地,他們缺乏知識、能力和精力照顧、看管已經“真實銷售”出來的原始資產――住房抵押貸款,從而將其委托給信托機構,整個交易過程的核心是信托機制。信托機制的完備與否,關乎未來資產證券化的進一步發展和深化,關乎資產證券化投資者的信心和信任。另外,信托機制含有深刻的含義,不僅是一個誠實、信任的問題,還是一個能力的問題。信托金融含有兩層含義,首先是“信”字,信就是信任,委托人相信和信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盡職盡責地完成委托人設定的理財目標;其次才是“托”字,“托”字的含義是受托人有能力實現委托人的目標,體現的是信托金融中的“才能”。與股東對董事會的信托等信托機制比較,資產證券化的信托機制更加微妙,因為它完全依賴信托機制而建立。如果信托機制遭受破壞,股市的信托機制需要十年得以重建,那么資產證券化的信托機制則需要三十年才能重建。建行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的核心要點不是建立一個資產證券化的流程,而是塑造一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信托機制。

        第6篇:資產證券化要求范文

        摘 要 資產證券化把傳統意義上的信貸體系和證券市場連接起來,通過證券化的形式,使得原本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在資本市場上獲得了流動性,提高了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但是我國對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制方面尚不完善,制約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因此,加強對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問題研究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順利實施至關重要。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運作流程 法律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述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工具,于20世紀60年代末起源于美國,當時是為了解決住房抵押貸款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問題而產生的。由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的成功運作,資產證券化技術在美國得到了迅速發展,并于80年代初走出美國國門,在歐洲資本市場以及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得到了廣泛應用。

        我們通常所說的資產證券化(ABS)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資產池,并通過一定的結構重組和信用增級,將其轉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自由流通的證券,以達到融通資金的目的。從法律角度看,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在本質上是一項債券,而資產證券化將原本為特定的資產債權人所承擔的債務風險,通過證券化后轉移給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者,因而資產證券化是指由原始權益人(又稱“發起人”或“轉讓人”),將其在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進行重新組合,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又稱“受讓人”),SPV通過信用增級,提升其受讓的資產信用級別,并以此向投資者發行證券,籌集資金,然后向原始權益人支付資產轉移對價,并向證券投資者支付證券本息的融資手段。

        (二)資產證券化的特征

        作為金融市場上的創新融資工具,資產證券化的獨特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資產證券化是信用融資。相對于銀行貸款等傳統融資以融資者的整體信用作為償付基礎,資產證券化憑借獨立的資產信用發行證券,其還款來源主要是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信用評級機構也主要以證券化資產的質量和交易機構的安全性為依據評定其信用等級。

        第二,資產證券化是表外融資。原始權益人將資產真實銷售給SPV,因而放棄了對該資產的控制權,將證券化的資產從其資產負債表中移除,所以對于原始權益人來說,該融資過程并不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

        第三,資產證券化是結構融資。為使擬證券化的資產信用和風險獨立于發起人,資產證券化通過特殊的結構設計(SPV)來實現風險隔離,從而達到融資目的。

        二、資產證券化運作流程及有關法律問題分析

        (一)篩選匯集可證券化的資產,組成資產池

        在資產證券化中,并不是所有的資產都適合實施證券化融資的,所以必須首先篩選可實施證券化的資產。從資產的性質要求來看,擬證券化的資產是那些雖然缺乏流動性,但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債權資產,并可按資產的利率、期限和類別等標準進行梳理、整合,組成一個資產池。從資產的法律要求來看,資產必須具有可轉讓性。因為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發起人必須是將資產“真實出售”給SPV,如果資產無法進行轉讓,那么也就不能進行證券化融資。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一般都可以進行轉讓,但有下列情形除外:一是“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是指與特定主體身份有關的債權。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主要是指金融資產,形成的是信貸合同債權,該債權不是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而產生,故該條規定不適用;二是“按照當事人約定不能轉讓”,主要是指包含禁止轉讓條款的合同。若發起人決定將資產進行證券化,在合同中也必然不會存在禁止轉讓的約定;三是“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該條款設立的初衷更多是為了避免與其他法規或以后立法的沖突。可見在我國法律對資產轉讓無特殊限制。

        (二)組建特殊目的載體(SPV),實現風險隔離

        為了防范證券化的風險,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中專門設立了一個中介機構,即特殊目的載體SPV,其一般由原始權益人或第三方設立,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結構中的關鍵主體。通過構建SPV可以達到兩個目的:一是通過將資產從發起人處轉移至SPV,實現資產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隔離;二是使得SPV遠離其自身的破產風險,包括自愿性破產和強制破產的可能,保證對投資者的足額償付。

        SPV的組建,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形式上的要求。首先,SPV必須是獨立的法律主體,獨立于發起人等資產證券化參與者,有自己的董事、獨立的財產,能夠自己承擔經營費用,使自己不受發起人等實體破產的影響。在實際運作中,為保持SPV的獨立性,最好由獨立第三方組建,但也有由發起人組建子公司作為SPV。從法律角度來看,母子公司的關系并不能剝奪子公司作為獨立法律主體的資格,但由發起人控制產權的子公司形式的SPV會讓資產轉讓是否屬于“真實銷售”被質疑,同時,由于發起人與SPV母子公司的關系,使發起人有機會從利潤分成中取得特權,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故法律對該種形式的SPV有嚴格的限制。其次,SPV的組建主要有信托、公司和有限合伙三種形式。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的利益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在這種形式的信托關系中,作為受托人的SPV必須是法定的營業受托人,即有資格經營信托業務的信托公司等經核準設立的營業組織。由于信托財產制度天然的獨立性及風險隔離的特性,信托形式的SPV在實踐中被普遍使用,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的規定,也使得該形式有法可依。公司形式的SPV在資產證券化的實踐中也比較受歡迎,因為公司是一種普遍的組織形式,信用評級機構和投資者能比較容易分析其中的風險,較好的設計風險隔離機制,但是稅收問題是該種形式的一大弊端。因為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公司必須繳納所得稅,這樣一來,證券持有人的稅負就比較重。在我國,以公司形式組建SPV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公司設立條件的障礙。在實踐中,SPV就是一個空殼公司,只是為了滿足法律形式上的要求而設立,自身并不需要有場地設施,而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必須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另外,《公司法》對公司的注冊資本也有最低限額的要求,這些都給公司形式的SPV設立造成了困難。二是發行主體資格的障礙。《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對信托投資公司擔任SPV和《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對證券公司擔任SPV都設定了嚴格的標準。有限合伙形式的SPV運行機制是由發起人(普通合伙人)將擬證券化的資產轉讓給SPV,由其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通過購買該證券而成為有限合伙人。但我國現有的《合伙企業法》和《證券法》對有限合伙形式發行證券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也是一個法律障礙。

        (三)資產由原始權益人轉移給SPV

        在確保SPV遠離破產風險后,保證資產的所有權從發起人處轉移給SPV。為實現信貸資產和發起人破產的風險隔離,理論上資產轉移可采取真實出售和擔保融資兩種方式。真實銷售是指當發起人將你證券化的資產轉移給SPV后,已不再屬于發起人的財產,發起人破產的風險自然也就隔離了。擔保融資是指發起人將擬證券化的資產為擔保向SPV融資,SPV為擔保債權人,無法真正遠離破產的風險。在美國破產法律制度下,確保資產轉移為真實出售的性質而非擔保融資交易對于風險隔離相當關鍵。在大陸法系國家,雖然擔保物權不再屬于破產財產,擔保債權人享有別除權,可不受破產的影響而就擔保物權實現其擔保債權,但是,擔保融資并未實現資產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剝離”,當SPV無法主張其對破產財產行使優先受償權時,投資者也會受到發起人破產風險的影響。因此,只有采用“真實出售”的方式,才能使SPV真正做到風險隔離。

        (四)資產信用增級

        信用增級主要是用以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評價,從而降低融資成本,吸引投資者,提高定價能力。信用增級分為包括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兩種形式。內部增級指利用基礎資產產生的部分現金流來實現自我擔保。外部增級指由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擔保。在資產證券化操作過程中,兩種信用增級的手段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內部增級主要通過內部交易結構的設計來實現,如優先級、次級結構的設定、進行超額抵押、建立利差賬戶等。在這些信用增級手段中,除了超額抵押方式在我國存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其他方式基本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關于超額抵押方式,我國《破產法》有規定,當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時,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政。因此,如果采取超額抵押方式實現內部資產增級將無法真正實現有效的“破產隔離”。

        外部增級主要由第三人提供擔保或保險,這種增級手段在國外的實踐中是相當有效的一種方式。而我國《擔保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能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的轉貸的除外。因此,我國的現行法律不允許政府或政府性質的機構為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使得外部增級機制的作用在我國難以有效發揮。

        (五)進行發行評級并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在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之前,SPV會請專業的信用評級機構以客觀、公正的立場,根據規范的評估指標體系,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對資產支持證券做綜合性的評價。發行評級的好壞直接決定融資成本的高低,這對于吸引投資者,保證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至關重要。但我國現有的關于信用評級的法律規定較為分散,導致了證券信用評級缺乏明確的指導規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這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六)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維護及償付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一般分為公募和私募兩種,發行的資產證券主要有債券、股票和其他證券。這些發行的證券品種都由我國《證券法》、《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調整,其操作程序也必須按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如SPV作為證券發行人,應向證券監管機構申請或經核準后,并與承銷主體簽訂承銷協議,才能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另外,證券的發行、承銷、信息披露、登記、結算等均應按照有關證券交易管理辦法或法律規定進行。

        三、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發展的相關法制環境與建議

        法律制度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具有重要的影響,各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都需以其本國的法律制度為依托。對于資產證券化發源地美國而言,其屬于英美法系國家,有著判例法的傳統,因此資產證券化在美國有著寬松的法律環境。而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成文法所固有的僵化和滯后對資產證券化的開展產生了阻礙,但是,我們不能否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資產證券化的良性運作產生了一定的調整作用。為了使資產證券化這一新生事物在我國能更健康長遠的發展,我國應在借鑒他國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通過適度的法律制度調整和制定專門的法律來完善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環境。首先,制定專門調整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規范,并可適度調整就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民事、經濟法律法規中制約其發展的內容。其次,提高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層次,減少推廣阻力。

        四、結束語

        資產證券化的產生與發展有力地推動了整個世界金融市場的發展。對于我國而言,深入了解、系統研究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制及法律制度對拓寬企業的融資渠道、提高銀行資本充足率、增強資產流動性有著重要的積極作用。為了盡快推進資產證券化的開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財政部等已陸續了一系列的規定辦法,對資產證券化各環節的良性運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國對資產證券化的大規模實施條件還不夠成熟,特別是法律規制方面嚴重不足。我國應為資產證券化專門立法,對其操作流程及涉及的法律問題作統一的規定,以規制資產證券化規范運行,防范風險產生。

        參考文獻:

        [1]顏學海主編.企業投融資法律與操作實務.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

        [2]Charles Austin, Anne Zissu, Securitizati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Illiquid Financial Assets into Liquid Capital Market Securities, Financial Markets,(3-4),2000.

        [3]洪艷蓉.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第7篇:資產證券化要求范文

        資產證券化,是指通過原始資產擔保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證券),一級證券化的工具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債券和商業票據等, 它使沒有進入資本擴張的資產進入投資過程。二級證券化是對已經證券化的資產進行再證券化,種類繁多的金融衍生品就是對已經證券化的資產不斷再證券化。資產證券化的經營方式增強了市場的資金流動性和證券化主體抵抗市場風險的能力。金融市場較發達的國家,以房屋抵押貸款為主的資產證券化在缺乏流動性的經營領域發展迅速。面對我國金融業資產證券化迅速發展的趨勢,2014年11月21日,證監會頒布了《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及配套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指引》)、《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與此同時,銀監會也下發《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登記工作流程的通知》,對資產證券化中不同參與人的權利義務范圍進行規范,強化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加強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加速推進我國相關領域的資產證券化進程。

        在積極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同時,我們也應當認識到,由于資產證券化本身具有的特點導致這種金融工具很有可能被濫用而危害整個金融秩序。而無論發達國家還是我國目前已有的實踐,對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監管主要集中在作為資產證券化產物的金融衍生品的市場交易環節,這種監管具有相當的局限性。美國的次級貸款債權證券化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足以佐證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和現行的關注流通環節的監管存在一定的問題。這種監管的缺陷并不在于監管力度不夠, 而在于以證券化創造的金融產品流通過程為主要對象的監管沒有正確理解資產證券化作為新型金融衍生工具的本質屬性。那么,資產證券化的本質是什么? 實踐中資產證券化過程的法律監管存在哪些問題?

        二、現行資產證券化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

        在經濟和法律層面,資產證券化具有不同含義。在經濟層面,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在法律層面,資產證券化制度是指通過發行關系當事人構筑一定的法律結構,將流動性不強的資產轉化為一般私法上的有價證券形態,進而流通于市場的有關法律制度的總稱。它涉及到眾多當事人的一系列權利和義務的安排,從而形成了復雜的法律關系。無論如何定義,資產證券化的目的是通過衍生品的交易加快資產流轉,分散經營者風險。一方面,證券化可以使原本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獲得流動性,通過銷售衍生品直接收回流動資金以加快資產流轉、迅速擴充經營者規模。以房屋抵押貸款為例,在傳統的房屋抵押貸款經營模式中, 抵押貸款放貸人發放貸款后通過持有債權,獲得借款人償還的本金、利息收回成本獲取利潤的,即傳統模式下抵押貸款經營者是通過貸款持有的方式進行經營,經營者持有以債權為表現形式的大量個人資本。貸款方持有的債權由于借款者的多樣性存在著質量的差異性, 用傳統的債權讓與模式只能實現單個抵押貸款債權的流通,這種流通方式效率低、可以參與流通的債權有限。而在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模式中,房屋抵押貸款經營者將其持有的抵押貸款債權進行整合,通過讓與、轉讓控制權等手段將貸款債權交給由其設立的特殊目的機構控制。特殊目的機構將債權作為資產池基礎,向市場上的大量潛在投資者發行具有社會屬性的金融衍生品。抵押貸款經營者的經營模式轉化為 貸款轉讓發行 模式,即將傳統的住房抵押貸款的 貸款持有模式轉化為貸款分化模式。資產證券化創造出的金融衍生品是將所有債權進行打包處理,使償付能力相對較差的債權通過打包的方式進入二級市場交易,增加了資產的整體流動性。資產流動性的加強使原始權益人在相同的資本條件下利用金融杠桿獲得了更大的經營規模,不用等待債務人的清償或者抵押權的實現,就可以提供新的貸款。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還可以通過衍生品的流通轉移或者分散原始權益人的經營風險,實現風險隔離。同樣以房屋抵押貸款證券化為例,房屋抵押貸款經營機構在放出貸款之后,原本應由其承擔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且抵押權不能完全償付其借款時的經營風險。而通過資產證券化創造并出售金融衍生產品時,貸款機構通過特殊目的機構將這種經營風險轉移給了購買衍生品的投資者,投資者也可以通過再次證券化將其風險持續轉移,最后將風險傳遞給最終持有衍生品的眾多普通投資者。這種機制將經營的風險隔離并且轉移給了社會整體承擔的方式,從資本的原始權益人個體角度分析,的確實現了降低自身經營風險的效果。

        可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作用是通過金融工程的產品(金融衍生品)的流轉實現的,所以現階段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監管是以資產證券化的產品作為監管中心進行制度設計,希望通過規范衍生品的流通來實現對資產證券化過程的監管目的。以資產證券化發展最快的美國為例,其對金融衍生產品流通的監管投入巨大,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雙層監管,美聯儲、美國證券委員會、美國期貨交易委員會、貨幣監理署等多個部門均擁有相關的職權,其金融監管投入的成本遠遠高于英國、德國、法國、新加坡等諸多金融強國,卻仍然避免不了衍生品風險導致的金融危機的發生。其原因在于,傳統的法律監管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忽略對證券化過程的監管,沒有意識到資產證券化的過程而非衍生品的流通過程決定著金融產品質量的高低和市場風險的大小,并且對不當資本風險爆況下的追責問題沒有給予足夠的關注,導致法律監管的制度設計在著力點上出現問題,監管范圍相對較為狹窄。二是忽視了證券化過程中資本權利屬性發生的轉化及轉化產生的風險隔離效應,監管制度設計使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的權利、義務出現失衡。這種權利、義務的失衡從范圍角度分析涉及資產證券化全過程,從主體角度分析包括原始權利人、特殊目的機構、評級機構等多個參與者的權利義務失衡,現行的監管制度沒有對權利義務失衡的問題進行妥善解決,致使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保證市場安全有序的相關義務無人負擔,最終必然導致資產證券化失去法律的控制,風險集中爆發。

        由此可見,構建新的資產證券化法律監管制度應當首先明確資產證券化資本權利屬性轉化的本質及其產生的風險隔離效應對證券化不同參與者權利義務的影響,并以解決權利義務失衡作為制度設計的中心任務,通過法律規定明確當事人義務,糾正資本屬性轉化所帶來的權利義務的不平衡。在監管領域,將資產證券化的過程、流通、風險產生后的追責均納入監管范圍,在實現權益平衡的條件下,保證資產證券化各階段均能在法律的監管下健康運行。那么,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本權利屬性發生什么轉變? 該轉變對證券化過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配置帶來什么影響?

        三、資產證券化權利屬性分析

        資產證券化不僅僅是將證券化原始權利人的資本在形式上轉化為標準化的金融產品,資產證券化在實質上實現了資本權利屬性的轉化,即資產證券化的過程將證券化經營者手中資本的屬性由個人資本轉化成為社會資本。

        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使眾多原始債權在連續轉讓中割裂了與原債務人直接的利益關聯,使本具有人身性質的債權作為獨立的支付手段,表現出其獨立的品格完全演變為金錢債權,并以一種嶄新的金融產品金融衍生品面目出售、交易。資產一旦證券化便揚棄了其原有的價值形態而失去對其投資成本的追溯權, 轉化為純粹的對資本未來收益的分割權。金融衍生品雖然是由發行人創造、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以標準化證券為表現形式的資本,但是發行人不可能創造一種不存在資本基礎的金融衍生產品。例如,在房屋次級貸款證券化的過程中,次級貸款衍生品的資產基礎是發行人資產池中數量龐大的住房抵押貸款債權,發行人將其進行打包整合之后才產生了以貸款債權為基礎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債券,而作為金融衍生品的支持債券,其銷售是面向市場上所有的潛在投資者的。由此,金融衍生品一方面連接著眾多住房抵押貸款的債務人,另外一方面連接著數量眾多的金融市場投資者。抵押貸款形成的單對單借貸關系是以個人債權表現出來的私人資本屬性。借貸合同是由貸款者和放貸者之間形成的單對單的民事法律關系。即使作為放貸者的抵押貸款經營機構持有大量的貸款債權,也只是持有了大量由個人貸款債權簡單疊加形成的個人資本的集合,這種資本雖然由于數量眾多而具有一定的社會性,但是并不脫離原本的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人身依附性,是具有個體特點而非標準化的資本。但是,作為金融衍生品的房屋抵押支持債券或者債務擔保權證,均是以標準化的衍生品形式存在并由發行人控制、經營,不存在不同債權之間的個體差異性。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大量資本集聚并經多次打包之后,原始資本的私人屬性已經發生改變。而原有的監管體系仍然將其視為資產證券化中原始權益人的個人資本進行監管,從而導致相關法律規范喪失作用。因為,隨著資本性質的轉化,資本所承載的經營風險也隨之產生轉化。資產證券化的原始權益人和特殊目的管理人將自身的債權轉化為衍生品進行交易, 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也隨著證券化過程和衍生品在二級市場的交易由經營者個人承擔轉化為二級市場上眾多的投資者共同承擔,對于衍生品發行人而言,風險已經通過交易而與自身隔離。資本屬性轉化產生的風險隔離效應導致證券化的實施者和后續參與者只享有衍生品交易帶來的資金利益,而不用負擔資本的風險,這就使證券化的實施者喪失了個人資本監管體系中自擔風險、自享收益條件下審慎行為的動機,導致法律監管失效。

        社會資本通過信用集中在少數人手里,而這種資本是以票據的形式存在的, 所以它的運動和轉移就純粹變成了交易所賭博的結果。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監督機制設計建立在對資本屬性轉化的錯誤認識上, 必然會導致權利義務配置不合理。使本來通過證券化已經成為社會資本的衍生品為私人生產服務, 證券化的不同參與主體均通過這一過程獲得超合法報酬, 并以此成為其發家致富的源泉。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在權利、義務之間出現失衡,證券化的原始權益人享有衍生品帶來的利益,但是卻憑借風險隔離效應不負擔參與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當承擔的市場安全保障義務, 這種失衡使資產證券化作為金融工具存在較大的濫用空間。

        資產證券化權利屬性轉化與風險隔離效應帶來的權利義務失衡,存在于資產證券化運行的各個階段,包括證券化的過程,衍生品流通的過程,風險造成實際損害后的追責階段。

        首先,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由于資本屬性由個人資本轉化為社會資本, 證券化的基礎財產風險也內化于證券化制造的衍生品之中, 通過二級市場交易變為由衍生品的投資者負擔。例如,抵押貸款債權到期不能實現,未來收益權利由于出現市場偏差產生貶值等基礎資產的風險。然而,這種風險的形成與大小卻是由資產證券化的原始權益人的行為決定的。原始權益人通過將自身的資本證券化,享有利用金融工具取得大量流動資金的權利,但是卻將風險轉移給社會, 不履行基礎資本的風險規避與控制義務。原始權益人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不平衡, 使其產生了制造大量的低質量高風險資本并通過證券化謀取巨額利益的動機, 加重了內化于衍生品的風險。

        其次,在金融衍生品流轉過程中,衍生品投資者可以將社會資本進行再次證券化,包裝成新的社會資本,再證券化過程中仍然存在與資產首次證券化過程中相同的權利義務失衡。而且由于再次證券化是將衍生品作為基礎資產進行再次打包整合, 所以對其基礎財產狀況的追溯將會更加困難,監管也更加困難,導致風險更加隱蔽。以上兩種因素使衍生品投資者享有的通過再證券化獲利的權利和審慎經營社會資本以保證市場秩序的義務之間出現失衡。而負擔外部監管職能的評級機構,也同樣由于自身在評級行為中權利義務的不統一, 喪失了對市場秩序進行維護的能力。信用評級機構對衍生品的風險狀況,應當根據基礎資產情況、原始權益人經營狀況、證券化特殊目的管理人資質等情況進行綜合、客觀的評級,但是在現階段評級機構對于自身的不實信息造成的損失卻不需要負擔賠償責任, 這種情況使評級機構為獲取評級委托方支付的評級費用, 偏離真實情況的評級信息現象加劇, 評級機構通過評級行為獲取報酬的權利和審慎進行評級行為以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的義務之間也出現了失衡。

        再次,在資本風險爆發造成投資者損害的追責層面,資產證券化的原始權益人、特殊目的管理人憑借證券化的風險隔離效應, 并不負擔資本風險產生時的損害賠償義務。而評級機構對于自身的不實評級信息對投資者造成誤導的情形下, 也可以以評級信息屬于言論自由的范圍,并且只是投資參考,對最終決策沒有決定性影響為由主張免責,不負擔賠償義務。因此,在事后追責層面, 由于證券化的風險隔離效應和法律規制的不完善同樣造成了資產證券化不同參與者的權利義務出現失衡。

        四、構建新型資產證券化法律監管體系

        對資產證券化法律監管體系的重構應當從兩個方面入手,即監管范圍的擴展和監管理念的改革,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全過程監管。除衍生品流通階段以外,證券化的資產整合階段, 風險產生后的追責階段都應當納入法律監管范圍。同時合理配置參與社會資本運營的不同主體在證券化過程各個階段的權利義務, 使不同主體在證券化過程中,均實現權利義務的統一,防止社會資本被私人濫用。

        在證券化資產整合階段的權利義務統一, 主要是要求資產證券化的實施者對投入證券化資產池的資產進行水平限制和分級管理。資產風險超過準入標準的資產不得進入資產池, 而可以進入資產池的部分也應當進行風險的類型化評估,確定不同的風險等級,分別投入二級市場,并且提供詳細的資產風險情況說明,如果不能履行相應義務,就限制其證券化的產品上市交易,從而保證整合階段權利義務的統一。在衍生品流通階段的權利義務統一, 主要是在維持現有的對衍生品發行人交易行為管控的同時,加強對評級機構的監管,要求評級機構對其的不實信息承擔相應的責任, 保證交易過程的透明與外部評級監管的有效性, 以確保交易階段發行人和評級機構權利義務的統一。在資產風險產生后追責階段的權利義務統一,主要是在衍生品風險出現時,建立相應的追責機制。如果衍生品風險的發生是由于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參與主體沒有履行法定義務引起的,則從賠償風險損失、證券化產品退市、證券化的原始受益人、特殊目的管理人資格剝奪三個層面構建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的責任體系,通過倒逼機制,規范證券化過程中參與者的行為。

        (一)對資產證券化過程的監督

        資產證券化中的原始權益人和特殊目的管理人在進行資產整合,為衍生品發行行為時,法律應當對其資產整合規定更為詳盡的義務。我國應當在相關管理法規中建立證券化產品根據風險進行分級的類型化標準和資產池中基礎資產的準入標準,并在《信息披露指引》等規范性文件中強化參與人的信息披露義務, 將信息披露的要求提高至必須追溯至實體經濟領域,通過信息披露強化、衍生品分級交易的方式, 提高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資本質量,降低基礎資本性風險。

        對于首次整合中行使資產證券化發行金融衍生品的情形,應當根據衍生品基礎資產的風險水平差異,建立分類標準。建立衍生品的風險分級機制,將不同的資本質量創造的金融衍生品進行區別對待,優級衍生品風險最小,次級衍生品風險最大, 供投資者根據偏好自主選擇。例如,借鑒外國市場經驗,將房屋抵押貸款支持債券根據貸款人的信用情況和資產水平為標準分為優級、次優級、次級貸款抵押債券,在分類的基礎上,應對風險最大的抵押貸款作為基礎的衍生品的發行設定進一步的資產控制。

        同樣以房屋抵押貸款的證券化為例, 對于財產狀況和信用狀況最低的次級抵押貸款債權,即所謂的NINJNA貸款者(no income,no job and no asset)的貸款債權,應當進行進一步限制。對這類貸款,在進入資產池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按照借款人的資產負債比例、收入水平等因素設定一定的資產池準入標準, 達到標準后其抵押貸款的債權才能進入資產池作為基礎資本。在法規完善方面,應當根據不同基礎資產的風險特點, 由證監會制定相應的分級標準,填補風險分級上的空白,并且設置不同風險級別的原始資產準入標準。在《管理規定》第24條對基礎資產的禁止性規定中,除不能存在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和權利限制的規定之外, 應當規定基礎資產不符合最高風險級別原始資產準入標準的, 不得作為基礎資產的禁止性規定。而該規定第9條資產證券化中原始權益人職責規定的第一款要求原始權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相關協議的規定或者約定移交基礎資產 的規定也應當與此要求對接, 要求移交的基礎資產應當已經進行風險分級, 并且各風險等級的基礎資產均符合資產池準入標準。這種法律的監管方式是希望從金融衍生品發行過程的資產組合源頭進行風險控制。

        在信息披露方面,根據《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規定, 應當進一步提高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為發行行為時履行對其發行的金融衍生品風險情況的說明義務,在透明化的條件下才可以投入市場進行交易。資產證券化創造的金融衍生品的基礎資產情況,評級情況和風險評估報告,發行人應當如實向投資者進行披露,特別是對衍生品的可能風險必須向投資者進行明確提示。在這里,部分學者為了進一步強化發行人義務,提出此時的說明義務不僅僅限于要求發行人按照《信息披露指引》提供相應信息,而且要求其對信息的說明必須能夠為一般的投資者所理解。即說明應當參照投資者的知識、經驗、對衍生品風險了解的水平進行適當的說明。強化這種說明義務和衍生品透明化處理的基礎一方面是確保信息弱勢者的自我決定權,可以讓投資者在購入金融衍生品時擁有足夠的信息,決定其是否購買;另外一方面是通過制定發行人不能履行說明義務時, 其衍生品無法上市的法律規范,敦促原始權益人提供質量相對較高的原始資本。因為在信息披露義務方面高標準的實現,配合市場上投資者對低質量衍生品的自然淘汰,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基礎財產質量。所以,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僅僅是真實,還必須能夠為市場上的投資者所理解,才能真正保證信息披露的效果。對于說明義務的法律監督主要依靠作為證券交易監管機構的證監會對金融衍生品的管理來實現,證監會對于投入市場交易的資產證券化創造的債券或者債務權證提供的信息應當進行檢查, 對于不能提供法律所要求的相應信息的金融衍生產品應拒絕其進行交易。

        (二)對金融衍生品交易過程的監督

        對于衍生品交易過程的監督應當從三個角度進行,即交易過程中再證券化信息披露義務的強化、建立統籌性的金融衍生品監管部門和提高外部評級機制的監管強度。

        在衍生品交易的過程中,衍生品的投資者有可能將自身持有的金融衍生品作為基礎資產,進行再證券化,從金融理論層面,證券化的打包次數是沒有限制的,在衍生品流通過程中這種情況的發生會進一步掩蓋資本風險。所以,如何規范資產再證券化是衍生品交易階段的重要問題。筆者認為,對再證券化的監管可以通過強化信息披露義務來實現,即要求再證券化的衍生品在上市交易履行基礎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時,必須將基礎資產的情況追溯至實體經濟領域,并提供證券化的全過程信息,以此來限制發行人濫用資產證券化進行多次打包的行為。要求再證券化過程中的原始受益人對多次證券化產品的打包過程、整合歷史履行披露義務,如果無法提供相應的信息則不允許衍生品進行上市交易。這種限制可以通過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高要求減少濫用資產證券化進行多次打包的行為,因為多次打包之后提供衍生品整合的歷史全過程信息相對較為困難, 而如果不履行說明義務則無法將衍生品投入市場交易,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以掩蓋風險為目的的多次打包情形發生。

        對于衍生品流通監管的問題,應當根據資產證券化的特點,構建跨領域的綜合性的監管體系。資產證券化的合理使用和衍生品的正常流通涉及抵押貸款提供者、特殊目的機構、金融市場投資者等主體,并且跨越實體經濟和虛擬經濟兩個領域, 其對應的監管體系的設置也應當與這些特點相適應,進行跨領域的綜合監管。衍生品上市的監管、二級市場交易過程中存在的風險與問題、違規交易行為的處罰, 統一的衍生品監管機構都應享有監管權限, 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監督機構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能力。我國現階段的資產證券化存在多機構監管,職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疊, 對相同問題的處理方式不完全統一的情況。銀監會、證監會均有權對資產證券化進行管理,央行有權對評級機構進行管理, 三權分立必然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問題。由于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模式,所以設置全新的職能部門,整合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監管模式在短期內可行性不高。因此,可以通過銀監會、證監會對資產證券化過程進行聯合管理的方式,嘗試聯合關于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性監管制度; 在此前提下,對于其管轄不同領域的特殊情況,由兩機構分別立法,通過這種方式減少監管規范之間沖突。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管理,可以嘗試設置聯合辦事機構,對相關問題進行統一管控、統一處理,通過合作的方式實現對衍生品交易的跨領域監管。

        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行為也應當發揮其相應的作用。評級機構應當依據衍生品發行人提供的基礎財產信息,整合的過程等信息對衍生品的質量、風險進行客觀的評價。公布評級信息的同時也應當公布相應的評級方法、評級標準、發行人情況評估報告等信息,評級機構也應當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在規范評級行為的同時,對不實信息的評級機構,應當構建合理的責任承擔制度,通過追責機制規范信用評級機構的行為。責任承擔主要分為兩個部分: 第一是要求評級機構對因其不真實信息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如果評級機構故意提供不實的評級信息或者在評級過程中存在過失而導致評級信息不真實,影響了投資者對衍生品風險的正確評估,造成投資損失的發生,那么信用評級機構就應當為其提供的不實信息負擔責任,向投資者賠償相應損失。第二是增強中國人民銀行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管理和指導,建立評級機構的退市制度。如果評級機構不真實的評級信息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 就應當取消評級機構評級信息的資格,強制其退出信用評級領域,退市制度是一種資格剝奪性懲罰。通過強化評級機構的賠償責任和建立資格剝奪機制使信用評級機構在評級信息時切實履行審慎檢查衍生品狀況的義務。

        由于我國評級機構發展較晚,評級信息的科學性、客觀性、透明性及法律監管與國際資信評級發達國家仍然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應當通過法律手段強化機構評級信息的透明化,并加強中國人民銀行對評級機構的管理、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資產證券化濫用的追責機制

        如果資產證券化的權利人濫用權利, 不履行相應的風險告知與提示義務,導致投資人無法獲得正確信息,致使投資人遭受損失,就應當由權利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通過追責機制,規范權利行使,保證權利人履行義務,實現權利、義務、責任的統一。資產證券化權利人的責任體現為:第一,如果權利人濫用資產證券化,對發行的金融衍生品沒有進行基礎資產質量控制, 或者沒有履行風險告知與提示的義務,就應當承擔投資者遭受的損失。此處要注意的是證券基礎資產產生風險并不必然導致賠償責任。即如果證券化過程中原始權益人以及特殊目的管理人履行了法律要求的告知義務與透明化要求,而投資人自主選擇了風險較大的債券或者債務權證, 最終因基礎資產出現風險而遭受不利益,是正常的商業風險所致的損失,不產生賠償問題。例如,在房屋貸款證券化中,如果相關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公開信息,明確告知了信用評級較低的房屋抵押貸款支持債券的相關風險, 在抵押貸款出現大量違約,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時,證券化的原始權益人和特殊目的管理人就不會負擔賠償責任。第二,對于因基礎資產質量問題嚴重, 金融衍生產品投機嚴重的支持債券或者債務權證,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制、暫停或者停止其交易,并且強制問題券商退出市場。第三,對于出現相關問題的房屋抵押貸款經營機構應當取消其進行資產整合,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資格,僅允許其依照傳統的模式經營。通過對權利人從事證券化業務相關資格的剝奪、對負有責任人員直接進行追責規范經營行為。證監會《管理規定》涉及證監會監督管理方式的第46條,除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之外,還應當將資產證券化的資格剝奪列為監督管理手段。在資格剝奪問題上,取消行使資產證券化的資格,有可能對于受到處罰的金融機構造成巨大的損失, 而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試點的主體都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 金融機構大而不倒的現實應當發生改變,必須在追責方面嚴格責任負擔,通過懲罰機制產生足夠的法律威懾力,規范金融機構的行為。

        通過資產證券化階段的資產審查, 衍生品上市的內部控制,交易過程中的外部監督,事后追責機制的規范和限制,保證資產證券化能夠在為原始權益人、特殊目的管理人等參與證券化的主體創造利益的同時, 為社會生產服務,實現社會化權利與社會需要的統一。

        五、結論

        第8篇:資產證券化要求范文

        [關鍵詞]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控制

        一、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

        1資產證券化的概念。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es,ABS),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收入的資產組建資產池,并以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

        2資產證券化的起源。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當時,由于通貨膨脹加劇,利率攀升,使金融機構的固定資產收益率逐漸不能彌補短期負債成本。為了緩解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政府開始啟動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為房地產業的發展和復興開辟一條資金來源的新途徑。1968年美國推出了最早的抵押貸款債券。1983年針對投資者對金融工具不同的期限要求,又設計發行了抵押保證債券。到1990年,美國3萬多億美元未償還的住宅抵押貸款中,50%以上實現了證券化。當前,資產證券化已成為美國資本市場上最重要的融資工具之一,遍及應收賬款、版權專利費、信用卡、汽車貸款、消費品分期付款等領域。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巴塞爾協議》的實施,也大大刺激了資產證券化在世界各國的發展。

        3資產證券化出現的意義。資產證券化在很多國家都是政府為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而出現的,這宣告了一種全新融資技術和金融工具的誕生,它在一定程度上激活和豐富了國際金融市場,并且在現代經濟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能成為未來資本市場融資方式的主力軍。

        作為一種有效的結構融資方式,它通過對流程進行精妙的設計安排,使融資者和投資者等各利益參與方按照它們各自的承諾所確立的各種合約,能夠相互支持、相互牽制,為發起人和投資者各自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和投資渠道,進而達到風險分擔、互利共贏的目的。然而,由于收益和風險的伴生性,資產證券化業務在給融資者和投資者帶來收益的同時,整個證券化業務過程每一業務環節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風險。

        4信貸資產證券化是狹義的資產證券化。廣義的資產證券化包括以下四類: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現金資產證券化。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即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信貸、信用卡賬款、企業貸款等信貸資產的證券化。本文探討的重點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

        二、我國實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1增強資產的流動性,提高銀行總體盈利水平。資產證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動性的資產組合起來變現和出售,以盡快收回資金,增大貨幣的擴張效應。在傳統的信貸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負債與長期貸款資產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如果將貸款證券化,使長期被占用的銀行貸款轉化為證券出售給投資者,則整個金融系統就有了一種新的流動性機制,銀行就可較快地回收資金,擴大金融資金來源渠道。資產證券化本身并不意味著收入的增加,而在于釋放資本,以獲得更好的投資機會。把釋放的資本用于其他較高邊際收益的項目,將增加更多的潛在利潤。此外,通過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可以獲得更多的收入途徑:如利用收取本息與轉交托管人的時間差可獲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銀行可在降低風險的同時保持對地區和行業的相對優勢,擴展其他業務,實現規模經濟。

        2增進銀行資產的安全性。證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資產流動性,而且導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資機會的產生。通過證券化組合、出售、購入,商業銀行的風險被分散給了其他投資機構和單個投資者,加強了銀行系統的安全性。資產證券化也為處理銀行不良資產提供了一個新的解決思路。

        3改善信貸結構,優化商業銀行的資源配置。通過建立資產證券化市場,實現貸款等資產的流通轉移,回流資金,獲得新的投資機會,可以在較大程度上盤活資產和轉移信貸風險。同時還能夠刺激居民住房貸款、汽車貸款及耐用消費品貸款,有效地解決消費信貸的資金約束問題。可見,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典型的金融創新,為貨幣政策更好地發揮作用拓展了空間,為商業銀行配合貨幣政策實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開拓銀行業與證券業合作的新領域。資產證券化的推出,改變了傳統銀行以“吸存放貸”為主的角色,使其同時具有“資本經營”的職能。首先,資產證券化帶來了融資方式的創新,貸款資產組合多樣化能滿足不同投資者的要求,從而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證券化可以使商業銀行通過在市場中較好地匹配長期和短期的投資者與融資者,真正發揮金融中介的作用。資產證券化同時也可以拓展證券公司的業務領域,在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上,已經有許多資產證券化所需的結構化工具被創造出來,如抵押擔保債券,高級或附屬證書結構及過手證書結構等都是最常用的資產證券化工具。這種多元化、合作化的發展趨勢,將有助于國際金融業由分業到混業經營的實現。

        三、我國實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問題分析

        可以把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簡單地分為優良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證券化。

        1優良資產證券化不存在風險問題。商業銀行的資產可分為優良資產和不良資產。優良資產是指資產按照協議使用,已經及時實現了到期的權益,并有充分的信心和能力保證未來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沒有其他可能影響資產信用的情況出現。

        優良資產本身意味著較高的信用和可預見的現金流,通過適當的組合和大量的資產,可以產生穩定的現金流。通過真實出售,可以獲得外界高級別的信用支持,實現信用增級。可以認為,采取適當的營銷策略,優良資產的證券化能夠順利進行。

        2不良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問題思考。自1999年4月以來我國相繼成立的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將資產證券化作為處理不良資產的主要方法之一,標志著國家大規模處理不良資產的決心。但我國商業銀行20%左右的不良資產率,隱藏著很大的風險。因此,不良資產證券化成為廣泛關注的焦點。

        按照人民銀行2002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行的貸款五級分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貸款中,次級、可疑和損失可以歸于不良資產。損失是指義務主體不復存在或完全沒有履行義務的可能。可疑和次級是指存在或明顯將存在違約可能的資產,但未來仍有全部或部分收回權益的可能。次級相對可疑來說,流動性要好,保全的可能性大,違約程度輕。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和優良資產證券化相比較,存在以下目前無法克服的困難:

        (1)如何處理損失。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在于解決資產的流動性問題,實質是對資產的收益、風險、流動性等的重新組合與分配,不會產生額外的收益,不能用來彌補損失或虧損,因此對于損失,資產證券化是無能為力的,損失必須通過核銷或其他方法處理。

        對于次級和可疑類,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在處理這兩類貸款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存在損失。如果通過賬面價值處理,誰將承擔這種一定存在的損失?商業銀行不會承擔損失,因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真實出售,證券對商業銀行沒有追索權。特設交易載體SPV作為一個特設機構,實際上相當于一個“空殼”公司,投有能力承擔損失。外部擔保機構對于這種損失更加沒有動力承擔。

        另一種考慮是根據次級和可疑貸款的期望收益進行折價處理。但一方面,商業銀行根本不愿意折價處理,因為次級和可疑貸款以賬面價值掛在賬上時,不必確認損失;但如果在他們在位時確認損失,他們就可能會承擔部分責任,盡管最終總會追究責任,但只要不發生在他們任上就行了。另一方面,商業銀行有動力掩蓋不良資產的資信狀況,通過一些處理減少賬面上的不良資產,把損失轉嫁出去,從一定意義上說存在道德風險。

        (2)不良資產的穩定現金流問題。宜于證券化的資產最關鍵的條件或者最基本的條件,是該資產能夠帶來可預測的相對穩定的現金流,而銀行不良資產能否產生未來現金流或者產生多大的現金流就是一個疑問。按照我國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的認定方法,能夠按期付息的貸款都是正常貸款,是銀行主要的利潤來源,自然不會被列入剝離范圍。列入剝離范圍的不良貸款中,損失貸款由于不可能產生現金流因而不可能證券化,有可能進行證券化的只是次級貸款和可疑貸款,但其中相當大的一部分因為體制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長期“沉淀”。根本不可能產生現金流。可以說,不良資產本身就意味著存在極大的違約風險,現金流是極不穩定的,資產證券化其本質上只是一種交易手段而已,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風險而不可能消除風險,更不能挽回實際上已經形成的損失。

        (3)信用擔保問題。資產證券化,尤其是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必須有信用擔保才能使該證券為市場投資者接受。由于銀行不良貸款已存在有明顯風險,因此擔保主體的尋找將極為困難,雖然國家財政在特定時期必須承擔保證責任,但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畢竟是有限的。

        (4)道德風險問題。不良資產的處理,需要高超的技巧,但SPV沒有這種能力,也沒有相應的信息;不良資產和商業銀行有很大的關聯,但真實出售后,變得與它無關,它將不會花精力去處理有關問題,有時甚至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例如商業銀行可能要求債務人將用于歸還證券化資產的款項轉移到非證券化的資產上;商業銀行如果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處理不良資產,則對放貸質量也更加漠視,反而使不良資產有膨脹的危險;債務人原先可能為了不破壞與銀行的信任關系,盡力履行義務,現在權利義務關系轉到與之沒有關系的SPV上,債務人更有動力賴賬;如果投資者預期到這種情況,將不會購買這種證券,存在“逆選擇”問題。

        (5)商業銀行的“舊車市場”效應。再考慮這樣一種情況:市場上同時存在兩種證券,一種為優良資產證券,一種為不良資產證券,因為信息是不對稱的,信息的披露也是有限的,投資者不能充分了解證券所依附的資產的資信狀況或者了解的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可能存在虛假信息。在一個劣質品充斥的市場里,根據著名的“舊車市場模型”,劣質產品將把優質產品趕出市場,但根據上面的分析,只制造劣質產品對商業銀行的意義不大,優質產品對商業銀行更有意義,因此,商業銀行為了樹立只生產優質產品的聲譽,必須放棄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想法。

        四、我國不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控制

        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四家資產管理公司(AMC)可以綜合運用催收、轉讓與出售、資產置換、債務重組及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租賃、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手段處置接收的不良資產。為了提高回收率,已經開始運作的AMC把接收過來的企業債權大體上分三類處理:一是對既無還款意愿又無還款能力的企業(主要是中小客戶),采取破產清算進而核銷債權的方式一次性處理;二是對于有能力還款但不愿還款的企業,采取提起法律訴訟的方法,通過法律手段追回債權;三是對于愿意還款但目前沒有能力還款的企業(大多數為這種企業),采取債轉股、分拆重組、行業重組、資產置換、債務置換等方法處置,其中國家經貿委推薦的技術先進、制度不存在問題、產品有市場,只是財務成本高的該類企業,采取債權轉股權的方法處理。

        第9篇:資產證券化要求范文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現狀和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結構

        早在1977年,美國的投資銀行家維斯?S?瑞尼爾(Lewis S.Rainer)就已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用語。但是至今,各種定義解釋仍未統一。美國杜克大學西瓦茲(Shwartz)教授定義為:“在證券化中,企業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從企業整體風險中隔離出來,隨后以該資產為信用基礎在資本市場上融資,融資成本比起企業的直接債務融資或股權融資來的要低”。這一概念非常旗幟鮮明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實現的兩個目標,一是降低融資成本,二是分離那些“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所帶來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較為復雜,但是基本結構不變。如圖1所示,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起人通過創設金融資產,然后選擇資產匯集成資產池,并通過兩種方式轉讓這一資產池:一是發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轉讓該資產池,換取基礎資產所有權權益的轉遞憑證;二是發起人向商業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載體(SPV)轉讓資產池,后者發行以該資產池為擔保的債務工具,并用所募集資金向發起人支付轉讓資產的價格。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和問題

        1.發展歷程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

        而對于我國的金融機構而言,資產證券化真正開始于2005年12月兩項試點交易的成功發行。這兩項交易分別是中國建設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MBS)和國家開發銀行的現金流抵押貸款證券(CLO)。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等數家政府機構的多年努力,上述兩項涉及總額約人民幣72億元證券化資產的交易成為可能。之后,國內各家銀行紛紛試水資產證券化。2008年,建行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

        非金融機構方面,中國聯通作為發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個企業資產管理計劃交易。擔任計劃管理人的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了不同系列的資產支持受益憑證。這是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標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陸續誕生,“基礎資產”的范圍擴大到與高速公路收費、設備租賃、電力銷售、基礎設施建設和股權轉讓等相關的各種應收賬款或未來現金流(對應收益權)。

        我國的信用風險與流動資本高度集中在銀行業,據統計,約90%的融資來自于銀行。企業從國內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渠道并未完全暢通(例如發行企業債或股票),況且企業直接融資的金額與銀行貸款的規模相比還是遠遠不夠。幫助降低信用風險在銀行界的高度集中和減少社會流動性過多的問題,使得資產證券化成為重新分配風險和資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問題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分為企業資產證券化(也叫專項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主要呈現如下特點:

        (1)資產證券化兵分兩路,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天然相隔。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一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二是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資產證券化產品各自由不同的監管部門審批,在不同的交易場所上市流通,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

        證監會將企業資產證券化完全消化在證券行業內部來運行和管理,銀行信貸的資產證券化只能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和交易,造成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并不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的局面。面對的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證監會對企業的會計和法律界定不夠明確。而銀監會對證券化產品審批手續復雜,節奏緩慢。

        (2)流動性整體過剩,銀行缺乏實施動力。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目前有很多關于增加了流動性的討論,大概是指,將未來現金流轉換為近期的流動性。事實是,由于投資途徑有限而導致的高儲蓄率,使國內銀行的流動性過于充足。且存額與銀行貸款總額之間的差距仍在擴大。資產證券化在這一方面的優勢對銀行業整體來說,沒有很大的吸引力。當然,不能一概而論。

        對于四大國有銀行和交通銀行等大行來說,有的是剛剛為上市進行過資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過剩,但是對于很多規模相對較小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他們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長的銀行必須不斷有資金尋求新的市場,像民生、浦發和興業這樣的銀行需要提高信貸資產的流動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戶開發,追求新的利潤。我們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發銀行推出“浦發2007年第一期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其他幾家也已準備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3)利差盈利長期主導,不舍放棄既得利益。對于占融資比例絕對多數的信貸資產,目前國內銀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貸利息差近400個基點,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資產證券化賣掉之后,200點沒了。中國貸款是23.6萬億元,200個基點相當于4720億元收入,銀行當然不大樂意。商業銀行不實行資產證券化,也能獲得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現金拿回來,也很難找到比貸款更好的收益率項目。用交通銀行副行長錢文輝的話說,“我們目前對資產證券化肯定不感興趣。”資產證券化的開展對很多銀行來說,首先是一種金融創新的嘗試。

        (4)交易體系構成缺陷,證券化定價存在問題。資產證券化面對一個資產池,其中的基礎資產盡管被要求是同質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結構和風險上比較接近,同時,資產的數目要足夠大才符合風險分散的原則。事實上,國開行發行的2005和2006開元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中,基礎資產的構成是多元的,涉及電力、通信、基建、運輸和傳媒等各個行業。這樣一來,在定價的時候就問題多多。

        與一般的企業債、國債、金融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結算的方式不同,資產支持類證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結算的方式,由此導致同樣面值的債券隨著時間推移,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將逐步遞減。由于資產池中的客戶可能出現提前還款的情況,導致每季支付給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如果一筆回購橫跨兩個結算周期,就會出現對于債券的定價難題。

        另外,市場定價要遵循基本的市場規則,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資者比較少,對于資產支持的證券發起人來說,面臨價格大打折扣的威脅。今年以來不斷上揚的利率環境給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造成了較大的壓力。比如浦發銀行,就在首次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只落得保本而歸。從前面幾期資產支持的發行情況來看,銀行機構相互持有對方資產支持證券的情況比較突出。風險轉移不可實現,原有資產的風險仍然留存于銀行業內部。

        (5)一級市場投資受限,二級市場尚未成形,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差。相較于理論上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增加資產流動性等對于證券化的誘人表述,信貸證券化試點的尷尬不斷,先是國開行,后是浦發,關鍵是投資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資產證券化紛至沓來,勢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導致銀行虧損。對于即將展開試水的工行、中信、興業、民生、招行等來說,浦發的尷尬可能繼續上演。

        從二級市場的情況來看,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機構通過交易進行轉讓,大多數機構投資者選擇持有到期。如圖3圖4所示,到2006年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只有6次交易發生,交易額僅為總發行額的2%,企業專項資產支持證券雖明顯優于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但仍顯示資產支持證券二級市場流動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難在市場上找到交易的對手,另一方面資產支持證券本身尚不具備回購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動性是無從談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國保監會向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下發《關于保險機構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投資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只能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且暫限AA級或相當于AA級以上的優先級證券,投資額度則限于上年度末總資產的2%。雖然,開始允許保險公司投資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但有限的額度和有限的產品供給使保險機構普遍反應平淡。

        (6)基礎資產供需矛盾,市場運作出現瓶頸。按照基本理論,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一般應為未來帶來穩定預期收益的正常資產,目的是用市場化的方法調控流動性風險。但在實際情況中,發起人更傾向于證券化產品結構中以不良資產為基礎資產。如果資產自身償付能力存在問題,將不僅影響資產證券化的效果,還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運營成本,甚至影響產品證券的如期全額支付。

        當然,市場的認可和證券化的步伐都是漸進的,經過,繼2005和2006兩次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后,2008年建行又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越來越多的證券化產品,面對有限的投資人,對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會越來越苛刻,發行證券難度增大。

        (7)資產證券化發起主體壟斷,資產證券化優勢無存。理論上的合格發起人與實際差異很大,只有規模與資產質量處于領先地位的機構和企業才會在第一輪或第二輪的申請中進入被考慮的范圍,而資本市場中迫切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解決流動性和資本需求的不是這些大型的機構或企業,那些急需資金流動性補償的企業和機構仍然無法獲得實際的好處,資金的流轉仍然是在銀行系統內部或少數的幾個貸款本就容易的大企業。

        3.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展望和建議

        總體上,目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創新和學習多于其功能和實效。但存在的問題在實踐中仍有可能累積風險、創造投機、限制創新,針對以上問題,提出如下的三點建議:

        (1)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門立法,確立統一的發行、上市、交易規則,建立資產證券化專門統一的法律體系;適應混業經營的新格局,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形成發展資產證券化良好的外部環境。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現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而我們所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無論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還是企業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種機制下應該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統一規則。比如說,會計處理、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交易規則和交易市場的統一問題,其所反映的深層次的問題是在混業金融新格局下的監管協調問題。

        (2)擴大投資人范圍,增強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我國現有的金融結構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資品種單一,造就了高儲蓄銀行高風險股市,大量的資金和投資者只擁有少數的投資品種,勢必導致金融結構進一步惡化,風險在銀行的大量積聚。資產證券化是上個世紀最偉大金融創新之一,如果沒有廣泛的投資者,即便是各家銀行都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各家企業都開辟資產證券化專項,風險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會因為個別大型資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積加劇。沒有良好的流動性和充分的一級二級交易市場和交易流程,資產價格不能正確估計和實現,隨著利率市場化的進程,以及儲蓄機構的變化,利差空間逐步縮小,不合理的交易會帶來更多的經營風險。

        (3)美國次級貸危機在目,我國在體制和流程都不夠不完備的時候,目前流動性整體過剩,理應減少不必要的不良資產和利率敏感性風險擴散的可能,漸進化的實施各種級別和類別的資產證券化過程。

        (4)相對于大型國有股占主導的銀行企業,更多的融資需求是一些規模較小的,但成長性較好的銀行和企業。證監會和銀監會在審批核準時,應以風險收益權衡考慮,公平合理的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整合優質資產,構建合理規模的銀行信貸和企業專向資金證券化業務,切實地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改善金融結構,降低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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