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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基層社會治理能力范文

        基層社會治理能力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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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層社會治理能力

        第1篇:基層社會治理能力范文

        關鍵詞:“能力陷阱”;組織防衛;社會分層與流動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7-0024-02

        一、企業成長與“能力陷阱”

        企業成長,無論對于經濟學還是管理學來說,都是極為重要的現象。與其他許多社會經濟現象一樣,不同的學者、不同的學派、不同的學科對此有不同的解釋。在新古典經濟學中,企業作為一般均衡理論的組件,體現為一個生產函數,企業內部的一切復雜安排均被抽象為“黑箱”,在這種情況下,包括企業成長在內的企業的一切特征均由外部決定。

        眾所周知,科斯的交易費用理論打開了“企業的黑箱”,在科斯創立的新制度經濟學派的理論中,企業的成長主要體現為企業邊界的變化。誠然,上述基于經濟學視角的研究具有合理性,它們回答了為什么有的社會制度、機制、政策促進創新與中小企業成長,而另外的社會機制則阻礙企業創新、成長。但上述理論在理解企業成長問題上的最大困難是不能說明“此企業非彼企業”,即為什么在同樣的市場經濟機制下,有的企業成長了、成功了,而另一部分企業失敗了的現象。彭羅斯被公認為是企業內部成長理論的開創者。彭羅斯認為,企業使用自己擁有的資源所產生的服務是企業成長的原動力,企業成長并非由市場的均衡力量所決定,而是由每個企業自身的獨特力量(即由使用資源所產生的服務與能力)所推動。

        盡管彭羅斯關于企業成長的理論主體是企業資源觀,但其中的“管理服務”等概念已經涉及到企業核心能力等概念。一般認為,普拉哈拉德和哈默是企業成長能力觀的代表,他們認為,企業核心能力的積累才是企業可持續成長的原動力。企業的核心能力包括:(1)企業中不同生產技巧的協調;(2)企業不同技術的整合;(3)組織中價值觀的傳遞。通過學習和核心能力的積累,企業就可能盡早發現產品和市場機會,因而,企業成長與企業的核心能力是緊密相關的。然而,企業如何積累“核心能力”?核心能力的積累是一個線性過程嗎?

        “能力陷阱”是LEVITT和MARCH在1988年提出的一個概念,能力陷阱概念直指這樣一個事實,即核心能力并總是線性積累的,核心能力積累的過程可能是一個曲線,甚至會進入一個凹陷。以此前ARGYRIS提出的組織學習的視角來看,能力陷阱實際上也是一種“學習的困境”,MARCH一針見血地指出,“學習并不能總是產生明智的行為,相同的過程可能產生經驗智慧,也可以造成迷信的學習、能力陷阱和不正確的推理。”在實際的企業管理實踐中,企業可能陷入成熟性陷阱,在這類陷阱中,組織過于重視產出的可靠性與可預測性,而對潛在商業機會探索不足;企業也可能陷入熟悉性陷阱,在這類陷阱中,組織過于強調現有能力的應用和改善,而忽略了對新知識來源的探索,限制了組織認知結構的更新;企業還可能陷入臨近性陷阱,組織只專注于與原有專長接近領域的發展,對產業整體的技術變遷缺乏宏觀的理解。

        二、發展中國家的“能力陷阱”

        顯然,國家也屬于一種組織類型,因此,國家的發展當然也可能陷入“能力陷阱”。在國家的發展中,2006年世界銀行首次提出“中等收入陷阱”這一概念,2010年,進一步將中等收入陷阱這一概念闡述為:“幾十年來,拉美和中東的很多經濟體深陷‘中等收入陷阱’而不能自拔,面對不斷上升的工資成本,這些國家作為商品生產者適中掙扎在大規模和低成本的生產性競爭中,不能提升價值鏈和開拓以知識創新與服務為主的高成長市場。”學術界就如何走出陷阱問題,大多從經濟學的角度進行了研究。

        第2篇:基層社會治理能力范文

        本文作者:焦俊峰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治安治理資源整合的社會基礎考察

        治安治理作為國家政治的一部分,其過程必然涉及權力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具體分配。治安治理決策的制定、實施、評估、調整等環節,反映了國家和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同時,國家和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反過來也影響治安治理的效果。因此,本文主要從市民社會理論層面理解和使用“社會基礎”一詞,即與國家相對并部分獨立于國家,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7]。前述以國家和社會為載體的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需要考察市民社會基礎。作為有威權統治傳統的中國,整合社會治安資源應注意中國社會的發育程度,即中國基層社會是否擁有維護社會治安的力量、能力、方法和制度資源等。市民社會的發育程度對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有重要影響,其核心在于基層社會和公眾參與治安治理的深度和廣度。除了公眾參與,社會結構、社會信任、社會關聯類型等也會影響社會治安治理的運行過程。具體而言,可以從三個層面分析基層社會對治安治理資源整合的影響:一是在基層社區范圍內,從微觀層面考察基層社會和公眾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縣域范圍內,從中觀層面分析社會力量對治安治理的影響;三是在國家范圍內,從國家與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宏觀層面分析市民社會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從當前中國基層社會的政治現狀考量,治安治理資源整合面臨的困境在于:社會資本存量的匱乏和市民社會發育狀況不理想。①首先,雖然中國的社會力量在改革開放后獲得了較大的發展空間,但建國后高度發達的行政體系以及改革開放后社會流動性對基層社會結構的建設性破壞導致市民社會尚未構建起來,國家力圖培育的基層民主與預期目標之間仍有較大差距,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尚不成熟,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治安治理在基層社區的運行,社區警務、社區矯正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即是例證;其次,市民社會的不成熟往往伴隨著社會資本的匱乏,社會結構的調整也在一定程度削減了靜態社會結構下遺留下來的社會資本存量,導致當前中國的社會資本總量比較匱乏,社會參與的熱情、廣度、深度均不夠,缺乏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徑。由于社會的轉型,我國缺乏長效的制度和機制調動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開展治安治理工作,這是社會參與的實踐困境。在國家治理理論中,發達的公共精神是良好社會治理的決定性因素,但傳統中國的治理模式無法孕育發達的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的缺乏又導致傳統中國無法實現更好的社會治理。在當今中國,治理模式的轉變為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有利條件,同時也對發達的公共精神有了更為迫切的需求[8]。對于治安治理而言,社會參與的貧弱也就意味著治安治理效果的下降。解決這一問題,必須以社區為依托,從培養社區的“公共精神”著手。治安治理能夠取得成效的基礎和關鍵不在于政府及其警察,而在于社區及社區公眾。一方面,社區公眾對安全的訴求是警察開展工作的動力和方向,社區公眾是公共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對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治安問題有最為直接的感受,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是警務決策重要的信息源;另一方面,社區公眾參與是治安治理的重要內容,不僅僅是提供建議和意見,更重要的是直接參與到治安治理中來,社區公眾能否參與、參與的范圍與程度是否合理、參與方式是否科學是治安治理能否取得效益的關鍵所在。由于力量的分散和組織能力的相對缺乏,公眾的參與并非順理成章,而必須依靠政府及其警察的組織、協調,以整合社區公眾的力量,發揮社區公眾的作用。因此,必須有意識地培養“公共精神”。公眾參與治安治理必須使其意識到:作為社區成員,社區治安事關自己切身利益,諸多治安問題僅僅依靠政府及其警察難以解決,自己有義務參與治安問題的解決。參與治安治理不是代替政府及警察,也不是簡單的協助,而是作為主體之一共同解決治安問題。所以,公眾在配合警察搞好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中除了能給自己帶來更大的社區安全系數和心理滿足外,亦能提升自己的公民觀念[9]。與西方相比,我國社區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普遍不高。社區公眾的參與分為兩類:一是動員性參與;二是自覺性參與。在我國,動員性參與一直是主要的參與方式,但這種參與方式的持久力不夠,隨意性較強,難以保持長久的效力。據托馬斯•海貝勒2003年至2004年在中國沈陽、重慶和深圳的一項調查(調查對象為38名市、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各級地方官員和140名經篩選出來的社區居民),社區參與程度普遍不高。比較而言,沈陽的社區參與程度最高,其中大部分人是大型國有企業的員工,鄰居之間相互認識,人們對國家的期望很高,黨員在社會參與中占有較高比例;重慶的社區參與程度處于中等水平,人們對國家的期望明顯小很多,黨員在社會參與中的比例也較低;深圳的社區參與程度最低,原因是移民城市內部缺乏地域性聯系,人們相互不認識,而且由于收入和文化素質相對較高,作為社會中間階層的群體具有較強自我意識的生活態度[10]。雖然該項調查不能說明整個中國的社區參與狀況,但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由于傳統中國是一種威權統治,在這種統治模式下,民眾習慣于服從而不是參與,造成當前培養“公共精神”存在一定的困難。實際上,即便是在以鄰里守望為主要方式推行社區警務的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隨著時間的推移,社區公眾對鄰里守望的參與熱情也在下降。這說明,即使在社區參與程度較高的西方發達國家,治安治理中的社會參與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在我國,必須通過制度創新解決官僚體制下國家力量效率低下和社會力量發育不足的現實難題,通過各種政治活動、文化活動、社區自我管理活動等,培養社區公眾的參與精神,并使傳統的動員式參與逐漸轉化為自覺性參與。只有社區發育成熟了,自我管理和自我組織才能作為制度固定下來并得以自覺自發地長期實施。

        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路徑設計

        在治安治理實踐中,我國一貫重視對治安治理社會資源的挖掘,注重發揮群眾在治安治理中的作用。但從具體實踐看,這種做法存在兩個問題。其一,社會參與治安治理在某些情況下意味著安全責任的轉移,即本應由政府完成的維護治安的職責被轉移到基層社區,這種做法從政治上和法律上受到質疑。從理論上看,政府在將治安治理的某些責任轉移給市場化的組織后,可以集中精力于必須由政府完成的工作。但是,公共安全供給的市場化與私人化一方面缺乏相應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則使原本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具有私人產品所固有的差異性和不平等性,有公共安全富人化的嫌疑。因此,在社會轉型中,市場組織和社會組織作為輔助力量,與政府協作提供公共安全可以彌補國家治理資源貧弱的結構性缺陷,但政府必須牢牢掌控治安服務的質量標準和監督權,以彌補和遏制治安服務市場化與私營化的消極后果。其二,由于制度創新的缺失以及分散化的改革導致社會資源的整合效果比較有限。從全國來看,不少地方根據地方治理經驗創造出了適合本地實際的整合機制,但作為常態化的制度并未系統性地確立下來,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社會治安治理資源的運用。的確,由于性質、權力內容的不同以及具體方法的區別,治安治理國家資源和社會資源發揮的空間和效果存在一些差異,這就需要用具有實踐操作性的制度進行整合,優勢互補,以取得良好的治安治理效果。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分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力量和基層社區之間以警察為紐帶,建立長期的協商溝通機制,將雙方的力量有機整合;二是國家力量與市場化組織、基層社會與市場化組織之間以契約方式由市場化組織完成對公共安全產品的生產供給,為治安治理提供市場化的補充。通過制度創新和市場化手段,在新的社會形勢下發動基層社區的力量開展治安治理。首先,這種模式堅持依靠國家現有的制度資源,充分發揮基層自治組織的協調作用,使警務工作圍繞著基層自治活動展開,避免了公安機關直接指揮帶來的抵觸和對抗情緒,也使居委會的凝聚作用有了充分的發揮。其次,這種模式根據不同情況通過方法創新充分挖掘基層社區的力量,即一方面充分利用市場化的保安組織,將公安機關的工作與小區物業、大型商貿城、娛樂場所、金融單位和重點企業等區域的保安工作聯系起來,有效整合利用這些區域的治安治理資源;另一方面則通過有償服務以及動員方式發動下崗職工、低保人員、退休人員、治安積極分子組成專門的安防隊、義務巡防隊,整合社區的人力資源。再次,這種模式堅持立足社區,根據社區的具體問題提出對策,將社會矛盾與社區問題解決在社區,以保證社區的穩定和諧,從根源上解決犯罪誘因,增強社區的凝聚力及其對抗犯罪的能力。具體思路是:在社區外的公共空間,國家力量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資源和方法資源,繼續提供公共安全產品,通過日常巡邏和案件查處,維護社會治安。但這種方法提供的是無差別的安全服務,僅僅靠政府及警察的服務難以滿足社會公眾日益層次化的安全需求。對此,可以通過自治化和市場化兩種方式予以彌補。自治化是在政府及警察的指導下,基層社區組建自己的力量開展治安防范。但這種傳統方式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實施起來有一定的難度,需要融入一定的市場化手段。如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治安治理資源整合機制的創新中,通過宣傳、發動群眾重組了324支共計1614人參與的義務巡防隊負責社區白天的門棟(店)關照和義務治安巡邏。并在對傳統的義務性群防組織人員結構進行調整的基礎上,著力加強安防隊、保安隊、義務巡防隊的建設。以每月由社區統一籌資發給適當報酬的運作方式,從社區下崗職工、享受低保的群眾中挑選了520名年富力強者組成260支安防隊。①更為普遍和可行的做法是,根據“誰出資誰受益”的原則,通過市場化的機制推行保安有償承包安防責任制,即以契約的形式將局部區域的治安治理活動交給保安服務公司。當然,這種方式下,國家力量并非不再參與治安治理,而是通過定期的治安聯席會議方式與社區代表、保安組織溝通協商,共同參與治安治理。事實上,在這種模式中,警察組織和社會力量無法割裂,社會力量參與治安治理必然需要借助于警察組織的各種資源,否則其合法性以及治理效果都將存在問題。這種模式涉及國家資源、自治資源和市場資源三個主體和指導協商、市場契約兩種合作機制,其性質各不相同。政府及警察和社區之間是協商指導關系,而社區和市場化的保安組織之間是契約關系,為了確保機制的有效性,必須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從目前來看,上述模式運行較好的社區代表有武漢市民意街社區,其具體做法是經費由社區收取、管理和監督,安保隊的組建也由社區自己負責,派出所只對具體的技術進行業務指導,并對具體的責權利分配進行監督[11]。這種做法既避免了公安機關重復收費的嫌疑,又充分發揮了基層社會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基層社區存在差異,具體的治安問題也有其獨特性,作為國家力量的警察組織由于其工作的普遍性難以深入了解和充分考慮這種差異,作為社會力量的基層社區又缺乏警察組織所擁有的權威性治理資源,無法充分利用官方資源去解決所在社區的治安問題。合理的解決途徑是,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資源整合,雙方通過對公共利益的考量、對自我利益偏好的修正、對具體目標方法手段的選取最終形成共識,充分利用各自的優勢資源實現治安治理目標。從筆者掌握的資料看,基層治安狀況較好的社區,警察組織與社區往往有比較好的互動,這些社區可能沒有正式的協商制度,但非正式的溝通與交流同樣可以起到協商的作用。通過有效的協商溝通,代表國家權力的派出所與基層社區達成共識,以此為基礎建立長效合作機制。在“群防群治”理念的指導下,有效整合治安治理資源,形成科學的治安治理資源結構。這種資源整合機制運行的結果使得多元主體在治安治理中的關系出現多樣化,凸顯了治安治理主體之間的互動過程,具體表現為由警察組織主導并以平等的地位與社區進行交流與協商,根據各自的價值需求達成治安治理目標上的一致。在目標的指引下,雙方利用各自的資源優勢通過具體的方法手段實現既定的治安治理目標,以維護社區良好的治安秩序,滿足警察組織的職能要求和社區公眾的安全需求。

        第3篇:基層社會治理能力范文

        關鍵詞 社工 志愿服務 志愿者

        作者簡介:王德明,重慶工商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

        一、社會治理的基本取向

        所謂社會治理是指在黨領導下,由政府組織主導,吸納社會組織等多方面治理主體參與,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的治理活動,是以實現和維護群眾權利為核心,發揮多元治理主體的作用,針對國家治理中的社會問題,完善社會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推動社會有序和諧發展的過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社會治理的概念取代了社會管理的字眼,意味著黨和政府在執政理念上有所轉變。長期以來,社會管理被賦予管控和統治的內涵,采取強制性的管控思維來維持社會穩定。事實上,基于管控思維的網格社會管理模式,并不能真正有效地解決社會矛盾,反而增加了許多社會不穩定因素。而社會治理的目標是追求社會的“善治”狀態,促使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在社會治理的框架中,強調各個主體的主動參與性,明確各個行為主體的責任,通過社會關系的協調與社會行為的規范,解決社會問題,促進社會和諧。

        創新社會治理的取向在于基層社會治理。隨著社會領域的擴大和公共社會的興起,過去由政府全權包辦管制的社會方式,逐漸轉變為由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管理的社會治理方式,基層社會治理已成為中國社會發展的重要命題。可以說,基層社會治理、社會服務是社會轉型過程中興起的一種新的社會治理方式,對穩定社會秩序,促進經濟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社工引領志愿者合作路徑辨析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創新基層社會治理的方式,強調基層社會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激發治理主體的責任意識,培育治理主體的社區參與,促進治理主體共同管理公共生活。社工與志愿者作為社會治理的生力軍,在社會治理與管理創新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一)社工引領志愿者服務模式的可能性

        2.社工與志愿者同理:利他精神。社會工作者遵循助人自助的價值理念,綜合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方法,為有需要的個人、機構、家庭、社區提供專業社會服務。它與人們把本職工作之外的福利性、公益性和非專業性助人活動稱為的社會工作,有本質不同。志愿者提倡“互相幫助、助人自助”,堅持“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者精神憑借自己的雙手、頭腦、知識、愛心開展各種志愿服務活動,幫助那些處于困難和危機中的人們。

        3.社工與志愿者同心:大愛之心。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都用自己的愛心去服務和關懷需要幫助的群體,幫助困難群體走出生活的困境。社工運用自己的專業技巧為有需要的個人、家庭等提供專業的社會服務。志愿者利用自己的愛心積極參與各項公益活動,用一顆愛心感染者身邊更多的人投身于志愿服務,盡自己的力量去幫助更多的困難群體。

        (二)社工引領志愿者服務模式的必要性

        1.社工服務在于專精,而志愿服務在于量大面廣。社會工作者多用于自身的專業性、技巧性來幫助有需要的人解決困難。相對與志愿者服務的方面較窄,但較于志愿者的服務更加專一,精準。由于志愿者的人數眾多,職業教育背景也不盡相同,因此志愿者要比社工的服務范圍大,覆蓋面要廣。

        2.專業社工數量有限,志愿者數量眾多。改革開放以來,許多高校相繼開設社會工作專業,三十年來培育了眾多的社會工作專業的學生,但真正從事社會工作這一行業的全職社工少之又少。因此,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專業社工數量難以滿足社工服務市場的需求。充分利用志愿者的人數優勢,挖掘志愿者的潛能,在社工的帶領下開展相關服務,已成為彌補社工人數短缺的重要途徑。

        3.社工重在鏈接資源,志愿者服務強調落地生根。社工在提供專業化服務的同時,更要注重資源的鏈接。通過社區資源整合,在社區工作分工的基礎上,強調整合資源進行相互協作,合理配置資源,保障資源能夠被有效協調和使用,發揮資源最大的效率達到共同的目標。

        (三)社工引領志愿者服務模式存在的難點

        1.社工雖具有專業優勢,但人力資源有限。志愿者的人數眾多,但服務缺乏專業性,系統性,長效性。因此,社工要通過培訓、引導志愿者,提高志愿者的服務水平,使得居民享受到常態化、規范化、專業化的服務。

        2.由于當前的管理體制問題,存在著政府部門利益分割,社會組織職能分離等問題。在管理體制上,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政府各部門與社會組織機構缺乏良好的溝通,從而影響了社工與志愿者的交流合作。

        3.社工與志愿者在觀念和專業背景上存在著差異。不可否認的是,社工與志愿者都認可彼此之間有加強合作溝通的必要性。但志愿者與社工互不認同,互不配合的情況時有發生,從而阻礙了社工與志愿者之間的互動。這些是我們在采取社工引領志愿者服務模式中不得不面臨的現狀。

        三、基層社會治理路徑探析:社工引領志愿者――以渝中區上清寺路社區服務為例

        重慶市“社工引領志愿者”市民學校服務模式是共青團渝中區委與重慶市民悅社會工作服務中心、渝中區上清寺街道辦事處、渝中區520志愿者組織和重慶市青年助學協會共同發起的。該模式主要是通過專業社會工作者對社區居民的日常的探訪和服務,了解居民的實際需要,并將需要歸類,旨在通過整合轄區的專業社工資源和志愿者資源,以專業社工為引領,以廣大志愿者為依托為社區居民提供有序、可持續和專業化的服務,以滿足社區居民個性化、多樣化和復雜化的需要。 (一)“社工引領志愿者”的服務理念

        1.堅持助人自助的服務理念。助人是一種美德,努力幫助被助者提升自己幫助自己的能力、環境和條件,最后促進被助者實現自助。如在服務居民過程中,就是要注意喚起居民的參與,培育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能力。

        2.促進鄰里互助。當前,社會競爭日益激烈,工作競爭壓力大,人口流動、居住方式的改變等使原有的鄰里關系遭到破壞,重建鄰里關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基層社會治理需要立足在重建鄰里關系、培育守望相助的非正式支持系統,因此,“社工引領志愿者”的服務需要立足增進鄰里關系,培育鄰里之間的互助,形成守望相助的和諧氛圍。

        3.促進社團協助。社工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術訓練,在助人過程中重視其角色和藝術,非社工專業的團隊,如志愿者組織、社團等擁有助人資源,當社工在一線服務中發現和評估居民的需求后,可以協助社團更有效的服務居民,并告知服務者需要明晰的是其角色是協助者,而非主角。這樣可以使社團的資源發揮更好的助人效果。

        (二)“社工引領志愿者”的體制、機制

        1.政府搭臺,社工、志愿者唱戲。由民政局、文明辦、團市委等單位牽頭,共同搭建社工與志愿者聯誼會的架構,協調社工與志愿者服務項目的運作。通過這種方式一方面是易于社工與志愿者的接受,另一方面其職能更多體現在交流、合作,而非規制、管理。

        2.社工與志愿者互相認同。“了解―熟悉―認同―合作”機制是社工與志愿者能夠合作的必然路徑。除了要加強對社工的宣傳力度外,社工作為受薪人員,也應該主動的邁出一步,與志愿者交流,比如以個人身份加入志愿者組織,參與志愿者活動,在活動中建立友誼,樹立權威。

        3.加強社工與志愿者培訓交流機制。培訓社工與志愿者是增進雙方認同的良好平臺,培訓可以采用“引進來,走出去”的模式,也可以通過個案討論沙龍、分享會的形式開展。通過培訓,樹立社工與志愿者共同的服務信念。

        (三)“社工引領志愿者”的具體服務內容

        1.周末劇場。依托嘉陵橋西村星光廣場現有的周末電影放映活動。例如,通過社工的日常探訪了解居民喜愛什么樣的電影,并將電影分類存檔,建立電影庫,引領志愿者挑選下載具名喜聞樂見的電影,豐富了社區居民的文化生活。

        2.開展愛心直通車活動。社工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征集轄區內困難青少年、空巢老人的心愿,通過社工站平臺和結對共建單位,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建立一對一關愛幫扶機制,幫助困難青少年和空巢老人完成心愿,使其快樂健康成長。

        3.四點半課堂。上學日的下午16:30-17:30,在社工的引領下,由轄區志愿者為社區小學生們提供服務,日常安排為課業輔導、陪護托管,并根據青少年的成長性需要設計形式多樣、內容豐富且具有積極意義的專題活動,通過鏈接各志愿隊伍,定期開展志愿服務。

        4.開展藝術團活動。以歌會友,以舞會友,以拳會友,重建鄰里關系。根據社區群眾興趣愛好和要求,通過組織引導相關志愿者,成立了以居民為主,旨在重建鄰里關系、形成良好的鄰里守望的支持系統的居民心連心藝術團,不僅豐富社區群眾精神文化生活更促進常住居民和暫住居民之間的鄰里關系,形成守望相助的支持系統。

        第4篇:基層社會治理能力范文

        一、廣州市基層社會管理面臨的問題

        改革開放后,伴隨社會轉型及單位制逐漸解體,城市基層社會管理工作的環境、內容、對象等要素發生變化,面臨新的挑戰,例如流動人口大增、居民權利意識增強、社會階層分化等。從廣州市調研情況來看,主要包括:

        1.基層政府社會管理職責不清,政府管理責任與職權不匹配

        作為政府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直接組織協調轄區內社會管理工作,協同有關職能部門開展工作,落實市區政府部署任務。區政府指導、監督、考核街道辦事處的工作,統籌、協調政府職能部門與街道行政管理事務。從街道辦事處實際工作內容看,其工作涉及基層社會管理、社會服務的所有方面,例如治安維穩、人口計生、流動人口管理、勞動監督、民族宗教、居民、集體經濟和社區服務等。因強調“屬地化”管理,加之各級政府間職能邊界模糊,上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將很多具體工作交由街道辦事處,造成街道承擔著過多行政管理事務,經常疲于應付。同時條塊關系錯位,街道辦無執法權,難以承擔專業性管理職責,管理力度不足,街道和職能部門就難免推諉扯皮、推過攬功、爭權推責。責任主體不明確、責權不統一的結果是基層社會管理服務職能難以落實,效果不理想,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不高。

        2.基層政府社會管理事務與其擁有管理資源不適應

        伴隨單位制管理的解體,單位承擔的諸多社會管理功能轉移出來,單位成為單純的社會生產單元。大量下崗、失業、離退休人員進入社會,單位不承擔在業者的社會管理,更多的人成為社會人。社會管理服務等職能開始由單位轉到基層政府及社區,造成基層社會管理對象和事務等大量增長。流動人口也使得廣州基層社會管理服務的對象、任務、內容等更加繁重。但是,基層社會管理資源并沒有相應增加,基層管理資源與其承擔任務不相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分稅制和分級管理的財政體制決定了基層政府的財政能力。間接決定了基層政府的管理能力。各級政府間缺少較為恰當的財力和責任分擔,人財事權過分向上級政府集中,事務具體辦理過分向下,基層政府普遍財力不足,很多管理事項依賴服務收費。因編制內人員難以滿足管理需求,基層管理機構只能臨時聘用人員。而聘用人員薪酬較低,素質良莠不齊,這又給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帶來諸多弊端。為野蠻執法、矛盾沖突埋下禍根。

        3.街居關系錯位,城市社區居民自治泛行政化

        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是。實際上居委會已成為諸多政府管理事務的具體執行者。政府及職能部門在向社區延伸時,把各種具體事務的辦理下放到社區。卻保留管理權。政府下撥給社區居委會的經費也由街道辦事處代管,只能根據街道辦事處要求使用,經費成為街道辦“挾持”居委會的有力工具之一。兩者間的指導和協助關系逐漸轉變成為領導與指導同時并存的雙重關系,屆委會淪落為街道辦事處下屬機構。這使得居民自治機構難以有效地依法履行其居民自治功能。過強的政府行政管理也使得社區的社會組織發育低下,由于成立和運作門檻設置較高,組織居民開展自我服務、互助服務、專業服務受到很大限制。

        二、廣州市基層社會管理體制變革的做法

        面對基層社會管理的困境與問題,為提高社會管理服務水平,2009年以來,廣州市借鑒香港、新加坡等地經驗,通過整合街道機構人員隊伍,開展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社區服務等試點工作,大力推進街道、社區基層社會管理改革創新,重構街道社區管理體制,初步構建起綜合管理和專業服務相結合的新型基層管理服務模式。

        1.整合街道機構人員,重新定位管理與服務功能

        針對基層社會管理的問題,廣州市整合街道機構、人員及職能,以“業務歸并、人員整合、服務前移、管理落地”為主線,按照職能交叉、工作關聯、高效便民的原則歸并職能相同相似的機構,把涉及行政管理、社會服務及綜合執法并各司其職的科室、部門等整合為擔負多種職責的綜合性機構。這包括:建立街道社區綜合管理中心,擔負計劃生育、勞動保障、社會保障、出租屋管理及流動人員管理等綜合性管理職能;建立設立街道社區綜合服務中心,搭建再就業服務、婚姻家庭服務、青少年教育、殘障人士服務、群眾訴求反饋、困難群眾幫扶、社區養老、社區衛生保健等服務平臺;建立綜治維穩中心,形成社會治安聯合防控、矛盾糾紛聯合調解、重點工作聯勤聯動、突出問題聯合治理、基層平安聯合創建、流動人口聯合管理服務等聯合防控的局面;建立街道管理綜合執法隊,負責街道城市管理、出租屋管理、消防安全、安全生產、勞動監察的巡查、信息采集反饋、簡易執法等工作。(根據2011年2月廣州市社會建設調研訪談資料整理,也可參見率征等:《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管理服務提升社會建設管理科學化水平》,廣州日報,2011年7月14日)整合街道機構人員,優化管理服務職能配置,縮減了內部管理程序,較好地解決了多頭管理、重復管理等問題,優化了社會管理服務職能,提升了街道科學管理轄區社會事務的能力。

        2.強化居委會的自治職能,理順街居之間的關系

        為強化社區功能,廣州市按照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區居民自治有效對接、良性互動的思路,梳理規范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的權力、職責,改革社區管理服務運行機制,形成了居委會工作新模式。根據工作性質內容,將梳理出的136項居委會工作劃分為政務協助、居民自治、可轉介服務三大類型。對大多政務協助類工作,轉交由社區工作站辦理,少數從居委會中分離出去,由街道新組建的各管理中心承擔;對可轉介服務類工作,居委會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交由專門的社會組織來承擔;居民自治類事務則須由居委會承擔。在梳理居委會工作同時,重新定位社區工作人員。部分人員歸口社區工作站,與街道中心對接,承擔政務協助的工作;部分人員充實到增設居民自治工作專職崗位上,由社區居委主任牽頭,與社區黨務專職副書記一起,強化社區居民自治工作。針對社區管理的具體事項,屆委會建立健全社區居民議事、民意溝通、矛盾化解、轉介服務、多方參與、評議監督等工作機制,推進社區居民自治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建設。這增強了居委會的自治功能,暢通了民意表達渠道,提高了公眾參與意識,促進了政府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

        3.引進社會組織,以專業社會工作提升管理服務效能

        政府及社區承擔的特殊人群服務以及家庭服務等工作難以滿足人們個性化、人性化的服務需要,而這些服務正是社會組織的強項。由此,廣州市在基層社會管理中開始引進社會組織。以專業社會工作提升管理服務。例如,荔灣區逢源街道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進逢源人家服務中心提供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逢源人家服務中心招聘社工人才,立足居民群眾需求,引導社工從事實際社會工作,打造出“家長俱樂部”、“群眾心聲站”、“康齡社區大學”等多個服務創新品牌,為社區居民提供再就業輔導、青少年教育、養老助殘解困、群眾利益訴求和社區衛生保健等專業化社會工作服務,不斷滿足居民群眾的各種需要。其他街道也采取了類似做法,并取得了良好成效。2010年,廣州市共投A6000萬元購買了公益民間組織的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根據2011年2月廣州市社會建設調研訪談資料整理,也可參見周祚:《政府購買社會服務今年總投入超過6000萬元》,廣州日報。2010年9月4日在政府財政支持下,街道、居委會通過依托社會組織,引進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手段,克服了傳統服務手段單一、粗放、有限的缺陷,細化了政府社會服務職責,贏得了社區群眾的好評。

        4.加強基層資源供給,提升軟硬件建設水平

        針對基層財政、人力、物力等資源短缺問題,廣州市提出街道辦事處經費主要由區財政負責解決,加大對街道城市管理和社區建設投入。廣州市解決了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以及辦公經費,明確參照事業單位標準給予居委會專職人員工資福利待遇。2009年以來,為配合試點街道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建設,市區兩級財政為每個試點撥款2007:5元,有的區財政及街道還增撥資金,整合服務場所,增加對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的投入。例如,海珠區下撥569萬專項經贊作為2個試點街道的建設經費、花都區及新華街道投入1000多萬元用于中心及服務站建設、越秀區北京街道調劑700多平方米場地用于服務中心等。(根據廣州市民政局在“廣州市社會管理創新”調研座談會上的發言及其提供的書面資料整理)在強化基層社會管理服務硬件建設之外,市區財政還拿出專項經費通過強化服務中心、居委會和專職人員隊伍培訓,支持街道購買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等手段,來提升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水平。通過把人力、財力、物力等管理和服務資源更多投到基層,解決基層“無人辦事、無錢辦事、無址辦公”的突出問題,推進了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強化了城鄉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

        三、廣州市基層社會管理體制變革的啟示

        廣州市通過整合街道管理服務機構強化居委會職能,通過引進專業社會工作增強基層管理服務資源等途徑,創新了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建立健全了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機制,給我國整體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帶來如下啟示:

        1.強化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須轉變政府職能

        在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主體。多年來,我國基層政府管理組織機構都將經濟職能放在首要位置,造成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脫節,經濟與社會之間的差距逐漸拉大。為解決此問題,廣州市明確街道不再承擔具體經濟發展職能,改革城市基層管理體制,增強街道的社會管理和服務職能。由此可見,要強化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體系,首先需要推進政府轉型,將政府工作重心轉變到社會管理和服務上來。‘

        2.強化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須厘清居委會職能

        居委會是基層居民自治的主體,對居民自治范圍內的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多年來,由于多種原因,居委會在實際工作中更多承擔協辦政務的職能,較少顧及到對居民群眾的自我管理和服務。為加強基層居民自治,廣州市對居委會承擔工作進行梳理,轉移居委會的工作重心,使得居委會有更多的時間精力用到居民自治事務方面,增強了居委會的自治功能,促進了政府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的良性互動。

        3.強化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須促進服務專業化

        長期以來,我國基層社會管理自上而下,管理手段單一、行政化;社會服務手段傳統、低效率。在經濟社會轉型,社會分化及社會需求多元化、分散化的背景下,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需要向現代專業化管理服務轉變,通過引進專業化服務,引入專業社會工作方法,為社區的兒童、青少年、老年人、殘疾人、失業者、問題家庭等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滿足了居民社會服務人性化、個性化的需要,推進了基層管理服務社會化。彌補了基層政府在社會管理服務方面的不足。

        第5篇:基層社會治理能力范文

        一、社會管理重心下移的基層困境

        基層是社會管理的基石,是產生社會問題的重點領域。經濟快速發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矛盾,上訪、集訪數量的幾何經數倍增,的不斷發生,主要集中在基層,使得基層成為社會管理工作的主戰場。

        (一)基層問題急劇增加,社會管理難度增大。

        隨著分配制度的縱深推進,將會觸及很大一部分人利益,特別是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新的利益調整方案不會十分成熟,社會秩序將在一定程度上的震蕩不可避免;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單位人”變成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社會人”,身份轉變將帶來系列變化,很多人都有一個較長的適應期;2億多剩余農業勞動力涌向城市尋找就業機會,城市中的自由人增多,流動性增強,城市社區的開放性不夠;農村出現了大量的空巢組、空巢村,以及留守老人、留守兒童的大量存在,產業空虛現象突出,村社的管理面臨更多新問題;金錢至上、享樂主義的價值觀盛行,一些誘發、滋生違法犯罪的消極因素不斷涌向,并有進一步蔓延之勢,對違法犯罪還得繼續保持高壓態勢,一些強制性手段依然不可或缺。

        (二)基層權責失衡,社會管理難以協調。

        在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下,基層政府的權力受到削弱,但是,基層面臨的各種突發性事件卻不斷增多,如自然災害、人為事故、群體上訪等,發生時間突然,發生地點不一,都需要強有力地及時化解。這些事件的責任主體往往是基層政府,但一些必需的權限、資源并沒有配備給基層,因此,很多時候基層政府只能“赤膊上陣”,能夠采用的手段不多,方法較少,常常表現為心有余而力不足。特別是需要相關部門配合時,不能達到指揮統一、行動迅速,步調協調性不強,往往導致處理問題遲緩,事態無法有效控制,很難取得令人滿意的效果。

        (三)基層制度缺失,社會管理無章可循。

        社會管理問題雖然由來以久,但是過去面對的問題相對簡單,引起的重視程度不夠,規范性明顯不足,缺乏統一的法律法規文件,特別是沒有一部專門社會組織管理的基本法律。各個地方雖然也有一些社會管理的規章制度,但很多都是套用上級行政部門相關的文件,空泛而缺乏可操作性,一些甚至只是應付上級檢查的材料而已。在基層的實踐中,一方面不能通過法律的形式來規范社會管理活動,導致一些問題處理上的隨意性,并伴隨一些違規操作,其管理的合法性本身受到質疑;另一方面,一旦缺乏具體的、切合地方實際的規章制度,一旦出現了問題,或者憑經驗來處理,或者手忙腳亂,不知所措。

        (四)基層保障不力,社會管理缺乏支撐。

        近年來,隨著各地的經濟條件的改善和各級領導的不同程度上予以重視,加大了財政對基層的社會管理基礎性條件的投入,軟件、硬件方面總體上都有了一定改觀。但由于基層社會管理問題持續增加,繁雜多樣,需要長期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來支撐,并且,社會問題是持續動態出現,有大量的不可預測性因素,具有一定彈性的物質保障體系建設更是不可缺乏。就目前來看,基層社會管理中最為突出的是人工矛盾和經費支持問題,這兩個問題也是最為核心的問題,也是最難解決的兩個問題,而基層政府自身卻無法加以解決。保障不足雖然不能說是“做無米之炊",但可以看出只能是在“煮稀粥”。

        二、基層政府創新社會管理的路徑選

        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必然帶來政治運作方式的變化,基層政府必須在面對復雜社會情境過程中反省和重建自身的管理模式。

        (一)要明確政府在基層社會管理中的職能。

        傳統基層社會管理核心理念是控制,推崇至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模式,通過對社會的強力管制來實現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創新社會管理,應首先認識到政府在社會管理中雖然要起到主導作用,但不能包辦一切,要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當前形勢下,政府應重點加強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搞好社會保障管理;有效控制人口增長,提高公民整體素質;搞好功能規劃,保護和治理生態環境;努力協調各方,構筑協作性的公共治理網絡;加強長效機制建設,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社會預警和公共危機處理的機制;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創造有利于擴大就業的政策環境;完善社會管理的回應機制,加強社會管理的透明度建設等。并且,要主動把一些可以放手的社會管理事務從政府管理中剝離出來,從而能夠更加專注政府管理中的核心任務。

        (二)要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

        在發揮政府的作用外,還需要發展和培育各種社會組織,建立不同社會主體之間平等、民主的社會合作機制,擴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參與。零散的公民個體通過自發組織的各種社會團體、非營利機構和基層社區自治組織集合起來,才能集中反映自己的意愿和訴求,有利于實現社會穩定和良性運行。群團、企業、行業協會等承擔起一定的社會責任,在與政府合作中成長壯大,彌補政府管理中的缺位,從而實現管理者與社會的共同治理。通過體制機制創新,激發公民和社會組織的社會責任感,社會每一個細胞都煥發活力。并且通過積極探索建立階段性分級緩沖處理社會矛盾體系,從自我約束、家庭化解、社區建設、社團作用等方面發揮積極正面作用,增強社區群眾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在各種組織中逐漸培養理性、平和的合格現代公民。

        (三)要大力動員廣大公眾的社會參與。

        社會是若干公民組成的社會共同體,任何一個公民不應該只作旁觀者,理所當然成為參與者和建設者。只有更廣泛的公民真正參與到社會管理之中,才能培養出對社會的熱愛,承擔起應有的責任,以及對政府的認同。社會管理是對全社會的管理,也是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管理。人民群眾是社會管理和服務的對象,也是社會管理和服務的智慧源泉。只有讓人民群眾參與到與他們息息相關的社會管理的決策中來,才能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當然,政府相應地做出回應,提供有效的制度渠道、對話平臺和物質保障,這是基層民主能夠得以有效開展的關鍵。只有民眾的參與熱情高漲的背景下,其自我生長、自我轉化、自我更新的能力就會愈發強大,他們才能逐漸成為公共事務的管理主體。

        (四)要逐步形成科學的意見整合、利益引導機制。

        第6篇:基層社會治理能力范文

        各位領導:

        按照會議安排,我就XX鎮開展基層治理、推進平安XX建設作如下發言。

        近年來,XX鎮主動適應新形勢,用XX模式抓社會治安,基層基礎不斷強化。目前,全鎮共創平安村(社區)3個,平安小組36個,平安企業11個,平安校園2個。我們的做法是:

        一、治安防控創新抓,筑起平安防線

        強化基層組織的實戰功能、組織群眾開展聯動互助、群策群力抓治安防范是黨委、政府的最高目標。

        一是明確一個主體。將村兩委作為抓農村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責任主體,與村民小組簽訂社會治安防控工作目標責任書,村民小組再與聯動互助片的治安員簽訂責任書。村兩委負責制定治安防控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定期不定期開展治安巡防,每季度組織群眾進行治安防范宣傳教育,普及治安防范的常識。

        二是形成一個網絡。以農戶聚居點為基礎劃分成為聯動互助片。以自然形成的聚居點為1個治安防控聯動互助片,1個村民小組由若干個聯動互助片組成,形成一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由“村、組、片、戶”組成的四級治安防控網絡。每個聯動互助片選擇1名在家時間較多的村民治安積極分子作為戶長,具體負責聯動互助片內各農戶的組織、互助、信息上報等工作。同時,各村對家中無人、防范能力弱的農戶進行了排查梳理,全鎮共建立治安幫扶對象戶500余戶,由村綜治工作站指導組長、聯動互助片片長重點進行防范幫扶,成效較好。

        三是搭建一個平臺。充分發揮技防作用,創新“村企聯動、村企互助”機制,充分發揮園區、企事業單位內保力量。今年,我鎮投入資金近10萬元在每戶農戶家中安裝報警裝置,搭建起一個連接聯動互助片內的農戶和村警務室、派出所以及附近的園區、企事業單位的報警平臺。一旦發生緊急情況,按下報警按鈕,聯動互助片內各戶、派出所、企事業單位立即接到報警信息,即可實現聯防、互助。警務室和派出所可辨識警情區域迅速出警處置,大大縮短接出警時間。目前,該網絡已覆蓋123戶,500余人。20XX年,全鎮刑事發案數較上年下降33.3%。

        二、基層基礎突出抓,打牢平安根基

        一是全面實施網格化服務管理。建立了由村社干部、黨員、公益性崗位人員等組成的網格化管理信息員隊伍,全天候、全方位收集、掌握社會治安形勢狀況,確保農村基層發生突發案事件時能夠在第一時間掌握相關信息,為高效處置、偵查破案、糾紛調處等提供信息支撐。目前全鎮共有網格信息員1200余人。

        二是大力開展矛盾糾紛排調。工作中,我們變被動調解為主動調解,及時掌控矛盾糾紛,建立臺賬,積極化解。去年以來,我鎮共排查出各類矛盾糾紛56起,其中群體性苗頭事件7起,均已得到有效化解。

        三是不斷壯大三支隊伍。全鎮建立了一支10人組成的專業農村治安巡邏隊,義務巡邏隊32支(180人)。成立了20人組成的應急處置小分隊,280余人的“紅袖標”隊伍。在村綜治工作站的具體指導下針對不同的時間節點和地域加強治安巡防,對農村多發的侵財內違法犯罪行為形成有力的震懾,廣大群眾安全感不斷提升。

        四扎實開展“法律七進”活動。開展經常性的、形式多樣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利用學校教育、農村舉辦紅白喜事、村社群眾會議、文藝小分隊等多種場所和形式大力開展平安建設的宣教,努力提高農村基層群眾的法治意識。

        五是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道路、水利設施、環境整治、路燈照明等方面的投入,目前全鎮已硬化的各類道路120多公里。在街村、奎豐場、走馬新村、安民場、魏園村等人員相對集中的地方安裝了夜間照明路燈,增強了群眾安全感。

        三、要素保障有力抓,激發平安活力

        一是加大經費投入。鎮黨委、政府加大了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保障力度,出資聘請三名協警人員,招聘四名交通協管員,極大地緩解了基層警力不足的問題。此外,鎮政府還對每個村(社區)組織開展治安巡邏每月補助經費1000元,每年給予3萬元經費,確保警務室維護農村基層社會治安的職能得到充分發揮。每年鎮財政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投入達到50萬元以上。

        二是加強人員配備。將村警務室與村綜治工作站、治保會、調委會、巡邏隊等機構充分整合,配齊辦公設施、電腦、器械等硬件設施。每個警務室配備1名干警、2名協警,確保警務室24小時有人值守、有人處理突發事件。同時,警務室的民警兼任綜治工作站、治保會、調委會、巡邏隊負責人,定期不定期走院入戶,對村民開展日常性的治安防防宣傳和指導,提升群眾治安防范意識和能力。

        三是加強能力提升。邀請專家和法律工作者舉辦專題講座,對鎮、村干部進行法律、法規的培訓和學習。應急處置小分隊每年進行兩次以上演練,側重與農村基層聯動互助力量的聯動,增強對突發性的較大治安案事件的應對處置能力。

        第7篇:基層社會治理能力范文

        對舟山市普陀區桃花鎮居民而言,鎮干部到家串門已漸成習慣。

        桃花鎮200多名機關、社區干部和教師、醫生、民警等,分成40個網格管理服務小組,進村入戶走訪群眾,了解民情,傾聽民聲。這是舟山市推出的一個基層行政管理新模式。干部們說:“這個模式將傳統的聯系包干制度與現代的信息網絡技術結合起來,我們叫做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

        干部們口中的“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落實到操作層面,就是按照“網格化定位、組團式聯系、多元化服務、信息化管理、全范圍覆蓋”的要求,在鄉鎮(街道)、社區大格局不變的基礎上,把每個鄉鎮(街道)劃分成若干個單元網格,并組建一一對應的聯系服務團隊。

        到目前為止,舟山市289個社區共建立了2464個網格。2464個網格,織成了一張覆蓋全市城鄉、遍及每家每戶的“大網”,猶如將血脈延伸至整個社會肌體的最末梢,使全市基層黨的建設和社會管理服務煥發出了蓬勃生機與無窮活力。

        社會管理服務的“無縫對接”

        一幢新落成的棕黃色兩層樓房里,普陀區展茅街道松山村村民沈平均一家人,正在忙碌著最后的室內裝修。他高興地給記者算了一筆賬:房子造好加裝修共要30萬元,正好與拆遷補償費用相抵,但舊房換新房,統一規劃的水、電、衛生等設施都大不一樣了。

        與沈平均一起因公路建設而搬遷過來的有16戶人家,分別來自同一街道的3個村。“一開始大家都有顧慮,甚至有抵觸。”來自茅洋村的林心剛介紹說,網格團隊成員就像是“保姆”,分工明確,每一個細節都有人替他們著想,“有些我們沒想到的,網格團隊也都幫忙張羅好了。大伙兒都是開開心心搬家的。”

        很多明明是百姓受益的好政策、好措施,為啥一到基層就變了樣?舟山市委、市政府經深入調研后認識到,這在很多時候并不是落實不力的問題,而是現有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體系存在著“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的缺位、越位、錯位等問題。

        2008年8月,舟山在普陀區桃花鎮、勾山街道等地試點的基礎上,全面推開“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工作。即以100至150戶為單元,將全市劃分為2464個網格,以鄉鎮(街道)干部、社區工作者、民警、教師、醫生、黨員小組長或志愿者為網格團隊成員,以摸清網格“家底”為基礎,建立起基層社會管理服務新體系,從而使“上面千條線”與“下面一張網”實現有機銜接,實現了基層社會管理服務的“無縫對接”。

        就這樣,網格開始成為舟山基層社會管理服務的“新單元”。這一新模式帶來的變化,被專家形象地概括為:每一寸土地都有人管理,每一戶人家都有人服務。

        通過“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密切了干群關系,基層群眾的需求和困難及時反饋到了上級管理部門,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更加牢固了。

        “千條線穿進一根針”

        舟山市“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的重要創新之處,在于為整合有效資源、強化協同合作搭建了一個新平臺。

        展茅街道黨工委委員顧磊洲向記者說了一件事:有一次,第33網格團隊到大展社區走訪,在與居民張賽表的交談中了解到,因張家宕邊坡治理產生了噪音、揚塵和震動,周邊居民要求承包人停止作業,否則就有可能集體上訪,而承包人的經營權是從張家經濟合作社獲得的。

        于是,街道領導次日就會同相關部門負責人、網格團隊成員,察看現場,與承包人交涉,并召開了居民、婦女、黨員等7種不同對象座談會。最后,各方在街道召開的“民心凝聚推進會”上達成共識,承包人被責令控制爆破藥量,避開居民休息時段作業,并派專人清掃周邊路面,以盡可能減少對居民的生活影響。

        長期以來,村和社區都是自治組織,擁有的工作資源有限,鄉鎮、街道的工作資源也相對貧乏。執政的很多資源,掌握在縣(區)以上工作部門。而這些部門,無法與基層保持最緊密的聯系,且條塊分割,因此執政資源難以在基層實現最有效的集聚整合,從而出現了被老百姓比喻為“千條線穿不進一根針”的現象。

        “網格化”管理,在整合“條塊”公共服務資源的基礎上,實現了網格化治理與現有行政管理的對接,將“各管各的”轉變為“網格聯動”,提升了基層黨委、政府的管理水平和執政能力。

        三鹿問題奶粉引發的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許多地方無法迅速掌握轄區內嬰幼兒情況,也就無法開展“一對一”式的社會服務。但普陀區憑借當時已建立的網格,迅速摸清并走訪了所有3周歲以下嬰幼兒,對患病嬰幼兒進行了跟蹤幫助,沒有遺漏一個人。

        舟山市還建立起上至市屬各部門、下至村(社區)的“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和辦事平臺,運用現代信息網絡技術,“網格聯動”更為高效。

        2009年清明期間,螞蟻島居民要過海去小螞蟻無人島掃墓,由于天氣狀況不好,許多群眾擔心起海上安全。網格服務組通過網上信息平臺,向區海洋與漁業局要求加派海上執法監管人員協助管理,僅過1小時,漁政船和6名工作人員就趕到螞蟻島。

        舟山市葫蘆島90%以上居民是老人,急需一個托老所,此事多年得不到解決。網格服務組逐級反映情況,上級整合多個部門資源,在半年時間里建起一所設施齊全的村級托老所。

        從“走上來”到“沉下去”

        曾經擔任過村黨支部書記的桃花鎮塔灣社區居民孫福元,幾年前說起干群關系,常常抱怨:“以前干部群眾是魚水關系,現在干部群眾是油水關系。”如今,孫書記的這種擔憂解除了。

        “為民、惠民、便民”,是舟山推行網格化管理服務的理念和宗旨所在。這一理念帶來的最明顯變化,就是變群眾“走上來”為干部“沉下去”。

        據統計,“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工作開展一年多以來,全區4200多名基層干部已走訪群眾近11萬戶,入戶率90%,累計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問題3480件。教育部門對離島就讀經濟困難的431人次學生每年生活補貼2000元,沒有一個學生因貧困而失學。有關部門對持《特困職工證》、《殘疾人特困證》、《最低生活保障證》、《重點優扶對象優待證》的150人進行各種扶持,減免各種費用18.4萬元,極大地減輕了基礎困難群眾的負擔。

        “干部們現在挨家挨戶走訪,聽取我們的意見,我覺得蠻好的。以前我們跟干部之間多少有些距離,現在,我們跟干部特別親。有什么困難,有啥難處,都跟干部溝通。前一陣我在家待業,干部走訪得知了,馬上幫我聯系單位。現在工作已經安排好了。我希望這種有益于我們老百姓的做法能堅持下去。”舟山市普陀區勾山街道南岙社區居民陳燕說。

        周月琴是勾山街道蘆花社區干部,她所在的46網格組組長、鎮干部王玉芳經常約她在工作之余一起下戶走訪。“她對我說,網格就像是自家的‘責任田’,得盡心盡力才行。”46網格組有一個無父無母的孤兒,在外讀大學,家里兩間平房成了危房,網格組就籌資幫他在臺風來襲前修好。

        勾山街道黨工委書記劉明永介紹,街道調整了各社區(村)黨小組的設置,將黨小組與網格一一對應、相輔相成,使網格團隊的政策法規宣傳員、輿論道德評議員、社情民意反映員、鄰里糾紛調解員、群眾思想疏導員等“多角色”作用發揮得更加深入、到位。“只要服務到位了,其他管理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劉明永說。

        有關專家在深入調研舟山的做法后認為,“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完善為民辦實事長效機制、鞏固了基層黨的執政基礎,可以說是基層社會管理服務理念的一次全面創新。

        “網格化”管理還需不斷探索

        舟山推行的“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做法,如今已成為舟山基層黨的建設和社會管理服務的有效抓手。

        舟山市委黨校經濟與行政管理教研室副主任丁友良認為,作為基層社會管理的創新模式,“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有效整合了各方資源,暢通群眾訴求渠道,夯實了維穩工作的群眾基礎。其成功經驗是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做到服務全方位,信息全覆蓋,充分了解社情民意,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把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之中,從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這對于搞好基層社會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這種模式能夠把握老百姓的真實需求,更能貼合群眾實際。”寧波大學MPA中心主任、公共管理系主任何翔舟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這體現了一種公共管理的思路和理念。以往,單純的行政管理可能會存有偏差,如今,在網格團隊成員中引入教師、社區工作者,甚至是一些志愿者,這樣就能夠避免以往政府官員由于受身份、時間限制,對基層情況了解不夠深入的尷尬局面。”

        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鄭春燕博士認為,從整體上說,“網格化”管理的思路契合了現代公共管理學倡導的改革理念,即變傳統的命令控制式的管理手段為靈活的、高效能的規制途徑,這是值得肯定的。“但從報道的內容來看,改革的舉措更多地強調確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服務理念,將‘網格化’的模式作為行政機關便捷獲取信息的方式,作為以行政機關為主導、化矛盾于基層的新方法,改的仍只是‘形’”。

        第8篇:基層社會治理能力范文

        [關鍵詞]公共治理 政府 責任

        [中圖分類號]D6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1)06-0121-01

        一、公共治理

        當代治理理論與實踐日益趨向公共性與公共化,公共治理概念的形成不僅基于治理領域和治理對象的公共性,也在于治理主體的多元性與公共性。傳統公共行政在理論與制度上皆確立和維護作為公共權力主體的政府的一元化管理主體地位,公共權力的使用、公共資源的投入及公共服務的提供皆呈現為政府主導的壟斷性、強制性和配給性,政府職能的社會管理性與服務性被管制性與控制性所吸收和遮蔽,公民、社會組織及基層社會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自治化程度較低,這種由政府自上而下單邊主導的社會運行狀態是與構成單一的經濟基礎及機制單調的計劃體制相互適應的。依托于經濟市場化的經濟與社會轉型改變了全社會的利益格局,由單一的“國家――集體”利益構成轉變為“國家――社會”利益結構,而社會利益的內涵與形式已呈多樣化,包括私人獨享性的個人利益、群體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全社會共享性的公共利益。利益格局的多元主體化勢必形成多樣化的利益需求和多樣化的利益保障與實現方式,由此,各種社會主體的自治意識與自治能力同步提升,傳統封閉的社會管理體制與模式也因政府職能轉變和建設有限政府的行政現代化取向而被民有、民享、民治的公共治理所取代,由政府、市場主體、社會中介組織、基層社區等主體以合作互補機制及平等共贏的公共倫理所締造的公共治理格局正在形成,各種主體在這個開放民主的治理格局中各自扮演著獨特的角色、居于獨特的地位和發揮著獨特的作用,它們共同編織了現代公共治理格局之下的網絡化社會治理與社會服務功能體系。

        二、政府責任

        公共治理格局主體的多元化在公共管理的職能與功能上體現為社會治理權力的分解與分享,與此并行不悖的是社會治理責任的分工與分擔,政府、市場、社會中介組織、社區等治理主體各盡所能,各司其職,各享其權,各承其責。各主體之間基于職能分工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和權力責任關系構成現代公共倫理的框架。其中,政府與非政府主體之間的雙邊關系凸顯了政府在公共治理格局中的“元治理”主體地位,即在多元主體的公共治理格局中,政府既為核心權力主體,亦是根本責任主體。將傳統的治理權力部分地分解給社會主體,呈現為政府放權于社會、培育自治化的公民社會的理想,是建設有限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誠意表現,亦是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治理模式的選擇。然而,應該強調的是:政府本著引導和建設公民社會的愿望而漸次退出社會治理的某些領域,固然在形式上表現為權力與職能的轉讓,但實質上政府仍應對全社會各領域的治理負有恒久的不可推卸的政治責任。這種政治責任要求:1.政府要漸進有序地退出某些社會治理領域,這種退出要以社會治理的客觀職能要求與非政府主體參與社會治理的意識與能力的提升相互銜接為前提,在非政府主體尚未形成充分的自覺自愿的參與意識且尚無足夠的責任能力承接政府轉讓的社會治理職能時,政府不能一朝放任、全身而退。否則,那些條件尚不成熟而政府又輕率地退出的社會治理領域會陷入既無政府又無自治的真正的無序狀態。如此會侵蝕、瓦解政治社會的穩定基礎。2.即使是在條件成熟時的退出,亦非政府的徹底放任,政府將始終承擔著對非政府治理主體的治理能力及治理行為施以扶持、引導和規范的后盾性、導向性責任。具體而言,非政府主體治理能力的養成與提升,需要政府為此提供更為基礎性的公共產品與服務――法規、政策、不斷改進的行政制度、公共財政等;對非政府主體治理行為的引導和規范,關乎社會自治的走向及公民社會所需的理性的公共精神的培育,因而在基礎意義上也關乎我國民主政治模式與道路的根本價值與倫理取向的堅守。現實中,政府職能的轉變及服務型政府、服務型社會的建設是否順利,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非政府主體相應的、法治的、理性的、效能的、服務性的治理能力與治理模式的養成與形成,政府在其將要“有所不為”的公共治理領域仍將負有作為公共權力主體所不可推卸的規范與引導社會發展方向的根本政治責任。

        【參考文獻】

        [1]張永桃.行政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8月,第1版.

        第9篇:基層社會治理能力范文

        在今年扎扎實實做好“四五”普法工作總結驗收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出今后的普法與依法治理規劃,利用法制宣傳教育開展20周年的有利時機,總結經驗,研究規律,探索持久開展普法工作的有效途徑。繼續以公職人員學法用法為重點,完善領導干部法制教育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強全民法律意識。以憲法為核心,大力加強與中心工作緊密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擴大法制宣傳教育的社會影響。進一步完善并認真落實中心組學法、法制講座、法律培訓等學法用法制度,積極組織參加全省地(廳)級領導干部普法考試。認真貫徹省上《關于加強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工作的實施意見》,積極探索形式多樣的教育方法,加強青少年學生的法制教育。認真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依法治市工作意見》和《金昌市依法治理工作基本標準》,加強新形勢下推進依法治市工作的研究和探索,不斷開拓工作新思路。認真履行好依法治市(縣、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指導、協調和督促的職能,當好黨委、政府的參謀助手。深入開展“法律下鄉”、“法律進社區”活動,要擴大“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范圍,今年縣(區)、鄉(鎮)級“民主法治示范村”要達到60以上。要繼續開展鄉(鎮)村干部法制政策集中輪訓工作,不斷提高農村基層干部依法辦事的能力。以深入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為重點,全面落實“四個一”要求,努力提高社區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推進社區依法治理。

        (二)以司法所建設為重點,不斷夯實基層基礎工作,確保基層社會穩定。

        以司法所建設為重點,以加強新時期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和安置幫教工作為著力點,把自覺履行職能、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置于構建和諧金昌的總體要求中更好地開展工作,全力促進基層社會穩定。

        1、加快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司法所規范化進程。緊緊抓住國家安排國債專項資金解決中西部地區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的大好機遇,大力推進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使我市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有重大突破,并在司法所人員待遇、辦公設施、交通及通訊工具等方面得到全面加強。主動爭取黨委和政府的支持,積極做好司法所的收編工作,盡可能全部收編,將基層司法所作為縣(區)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加強領導和管理。

        2、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的作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一是繼續開展民間糾紛排查和專項治理,以防激化為重點,積極參與處置群體性上訪事件,努力把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確保社會穩定。力爭調解率達到100,調解成功率達到98以上;二是要加強人民調解員的教育培訓,進一步提高調解人員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依法調解的技能,提升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三是要積極在全市各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建立區域性人民調解組織,健全機構,充實人員,組建率達到100。并做好已建調委會的規范化管理和督促工作。四是加強人民調解隊伍建設,不斷增強調解隊伍整體素質,探索創新人民調解工作激勵機制,進一步拓展業務領域。

        3、切實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進一步加強安置幫教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上關于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的有關精神,結合全市政法綜治禁毒工作會議提出的要求,研究提出安置刑釋解教人員的具體辦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為刑釋解教人員回歸社會后重新就業創造條件,使他們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與有關部門加強合作,發揮聯合幫教功能,拓寬安置領域,積極探索新時期安置幫教工作的新方法。繼續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銜接,對重點人員一定要納入幫教工作視線,層層落實,重點幫教,做到不失控,不漏管,使銜接工作真正落到實處。除“三假”人員外,力爭刑釋解教人員銜接率、幫教率均達到100。

        (三)進一步加強公證、律師及法律援助工作,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律師工作要服從、服務于全市經濟建設,進一步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秩序。按照省上要求,今年爭取在政府機關和大中型 企業開展公職、公司律師試點工作。引導律師積極為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經濟活動提供法律服務,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處理好案件,做好群眾工作。對的群體性糾紛案件要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要堅持走管理規范化道路,深化自律機制,不斷促進律師隊伍的健康發展。要在認真總結律師隊伍集中教育整頓階段性成果的基礎上,開展“合伙所規范建設年”活動,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加大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行為的查處力度,規范執業行為。繼續強化對法律服務機構的規范化管理,凈化法律服務市場。結合基層法律服務所及法律工作者年檢注冊工作,開展執業檢查,協調好各法律服務機構的關系,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要立足基層,面向農村、社區提供好法律服務。要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律師的先鋒模范作用,影響和帶動廣大律師講信念、講責任、講誠信、講奉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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