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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資產證券化含義范文

        資產證券化含義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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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證券化含義

        第1篇:資產證券化含義范文

        [關鍵詞] 體育產業證券化融資方式

        體育產業作為現代體育事業中的主要經濟單位,在體育事業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積極推進我國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盡快建立一個市場經濟體制以及與現代體育產業發展相符合而又科學可行的融資方式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體育產業證券化的含義和本質特征

        1.體育產業證券化的含義。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是指作為非金融機構的體育企業(或企業)將其缺乏流動性但未來能夠產生現金流的資產,通過結構性重組和信用增級后真實出售給遠離破產的(SPV)或信托后由SPV在金融市場上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一種融資方式。圍繞著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的含義,學界和體育產業界形成了許多不同的觀點,但都涉及到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的3個本質內涵:(1)體育產業證券化的資產或資產集合是指缺乏流動性但未能產生預期穩定現金收入的金融資產,這是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的物質基礎。(2)特有的交易結構和技術是指通過資產的打包或解捆的結構重組,信用增級和真實出售后,由遠離破產的SPV或信托向投資者發行ABS,投資者與發起人企業之間并不形成投資關系,企業實現表外融資。這是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的技術基礎。(3)資產支持證券(ABS)是指可流動、可交易的、投資者的收益支付由資產的未收入做支持的有價證券,這是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提供流動性的保障和吸引投資者的動力。

        2.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的本質特點。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作為20世紀90年展起來的一項金融創新融資方式,以其先進的技術和特有的構造,已成為投資者很受青睞的一種新的投資工具。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融資與股權融資、債權融資(包括銀行貸款)和一般融資方式比較存在本質區別。

        (1)信用體制不同。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信用體制創新,是間接融資的直接化,把市場信用的資產組合功能與中介信用的投資者組合功能有機地結合起來。綜合股權融資、債權融資和一般融資信用制度的優勢為一體,打通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的通道,構建體育產業與金融體系中銀行信用與市場信用之間的轉化機制,形成了體制上的雜交優勢,降低了信用交易成本。

        (2)信用基礎與風險不同。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融資通過破產隔離和真實出售等構造技術,實現了從整體信用基礎向特定資產信用基礎的轉化。而且,企業對已出售資產沒有追索權,實現廠資產的出售與投資者償付現金流路徑的分離,其風險只與證券化資產的現金流相關。

        (3)融資成本不同。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將具有流動性的資產從公司整體風險中隔離出來,并進行信用增級,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要求低于發行體育股票與體育債券,支付給投資者的利息也低于體育債券融資;而且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融資雖然涉及的中介機構較多,但支付的中介機構費用較低,信用增級的擔保費用也較低,因此減少了酬金、差價等中間費用,加上資產支持證券具有的分級結構而降低了利息支出,因此,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成本較低。

        (4)融資風險不同。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融資過程中,使得證券資產與發起人的整體風險相隔離,可避免企業融資過程中的整體信用風險暴露,降低了系統風險。企業資產證券化還存在股東財富增加效應,增加了發起人的自由現金流,SPV可通過實施積極的資產管理實現資產增值,發起人也可通過結構設計獲得剩余索取權。

        (5)融資效率不同。 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融資實現了籌資者與投資者的雙贏,提高了融資效率。

        (6)對企業的約束和控制權不同。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的融資中,ABS投資者只對SPV的經營活動存在限制,對原始權益人不夠成投資關系,對企業沒有直接的約束權利,并不會導致發起人企業的股權分散和股東收益攤薄,由擔保機構實施對企業的約束。

        (7)投資者收益來源不同。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通過把兌付來源從原始權益人中隔離出來,改變了證券持有人對企業兌付的依賴性。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償付請求并不直接針對發起人企業,而是來源于證券化資產的未來現金流及信用增級機構。

        (8)應用條件不同。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融資通常是將多個發起人所需融資的資產集中成一個資產集合進行證券化,證券化資產的范圍可以包括將許多不同地域、不同企業以及不同的期限的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量的資產,應用范圍廣,而且未來現金流越多,可支持的融資規模越大。這樣就可使那些本來沒有資格進入資本市場融資的企業可以獲得資本市場融資渠道。由于獲得高評級的證券發生違約破產的比例很低,證券化融資可以使投資者放心,從而拓展了體育產業投資主體。

        (9)對應于資產負債表的位置及項目不同。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對于資產負債表左方的“資產”項,如應收賬款,反映了資產負債表左側的“資產融資”方式,證卷化的基礎資產未來產生的現金流,其融資活動并不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是一種表外融資方式,在不改變企業資本的情況下降低了資產存量。改善了企業的財務結構。

        二、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的適用條件

        一般地,當體育產業需要籌集新的資金時,在下列情況下:1.體育產業融資成本較高,但將部分能產生現金流的資產隔離進行融資將會改善體育產業融資狀況;2.體育產業資產的盈利性、流動性及信用水平一般;3.體育產業受到資本約束或其他管制;4.體育產業資產規模不大或成立時間不久;5.具有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所需的數據資料;6.為了獲得更多的、成本更低的或持續的資金來源。

        三、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對我國體育產業發展的作用

        體育產業融資與體育產業投資緊密相連,互為因果,體育產業投資證券化是快速實現體育產業融資的必經之路,體育產業融資及融資渠道對我國體育事業最有力的發展是啟動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市場。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的有利于推動我國體育產業資本市場的現代化和規范化發展。

        四、發展我國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的政策措施與建議

        1.建立政府主導型的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市場。2.發展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的一級市場。3.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對機構投資者開放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市場。4.建立高效的體育產業資產證券化市場人才市場管理機制。

        參考文獻:

        第2篇:資產證券化含義范文

        (一)所謂的資產證券化,就是將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持有的缺乏流動性、未來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其風險和收益進行重組,以原始資產為擔保,創設可以在金融市場上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證券)。

        (二)資產證券化的種類。資產證券化包括實體資產的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和現金資產證券化。

        (三)可進行證券化的資產基礎條件。

        1.能在未來產生可以預測的穩定的現金流量。

        2.現金流量的期限、結構清晰。

        3.保持一定時期的低違約率、低損失率的歷史記錄。

        4.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續期內。

        5.原所有者已持有該資產一段時間,且資產達到一定的信用標準。

        6.該資產具有標準化、高質量的合同條款。

        二、煤炭企業采取資產證券化方式融資的有利方面

        1.不增加負債的同時,獲得新的增量資金煤炭企業以采礦權收益進行的資產證券化采用的是表外融資的模式,因此在移出資產的同時,煤炭企業將獲得新的增量資金,使得發起人在不影響資產負債率的情況下,獲得了發展資金。

        2.資金使用靈活煤炭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其實質是對未來一定時期凈現金流的買斷,而對募集資金的使用并無限制。因此,與銀行貸款、發行股票等傳統融資方式相比,資產證券化融資具有資金使用靈活的特點,便于煤炭企業整體調配使用資金。

        3.規避宏觀政策風險在政府實施銀根緊縮政策的趨勢下,依賴銀行貸款的煤炭企業,其發展將受到制約。而資產證券化項目則由于募集資金在企業資產證券化發行時已經一次性全部到位,即可規避此類風險。

        4.規避行業風險煤炭行業具有明顯的周期性特征,因此,取得銀行貸款的難易程度、貸款利率的高低與行業景氣度密切相關。資產證券化項目不僅可使煤炭企業在資產證券化發行時全部募集的資金到位,更可在未來3~5年期內向擔保銀行支付對價,保證了資金的使用安全。

        5.籌資成本較低與目前享受優惠政策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即按照基準利率下浮10%)的票面利率相比,實施資產證券化項目融資的成本能降低約60~100個基點。

        6.資金使用期限較長目前管理層對于發行5年期、具有一定規模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持支持的態度。與期限在一年以內的流動資金貸款或逐年評議的長期貸款相比,資產證券化項目融資無疑具有資金使用期限較長的特點,有助于煤炭企業長期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需求。

        7.具有良好的社會、經濟影響企業資產證券化作為國內新興的金融衍生產品,在相關法規、細則尚未完善的背景下,能夠順利實施完畢,對于煤炭企業而言,不僅抓住了一次融資的優良先機,鋪展開一個融資潛力巨大的良好平臺,更于無形中在全國范圍內起到了宣傳、樹立企業形象的作用。

        三、資產證券化程序

        1.成立SPV。由投資機構組建一個特別目標公司SPV。在組建SPV時必須做到:債務限制、設立獨立董事、保持分立性、滿足禁止性要求。

        2.信用增級。為吸引投資者并降低融資成本,必須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對于煤炭企業的信用增級可采用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信用增級兩種方式。內部信用增級通過發行優先級債券和次級債券的方式實現。外部信用增級主要通過金融機構擔保的方式來實現。

        3.信用評級。在完成信用增級后,由評級機構進行正式的發行評級,并向投資者公布最終的評級結果。信用等級越高,表明證券的風險越低,從而能夠降低發行成本。

        4.發售證券。由SPV在資本市場中發行證券募集資金,并將資金用于購買被證券化的資產。

        5.資產出售。SPV獲得募集資金后,先支付聘請的各專業機構的相關費用,再以《資產購買協議》的方式由SPV向煤炭企業購買采礦權收益,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

        6.服務商實施資產和資金管理。服務商對基礎資產組合進行管理,其管理的主要內容是收取、記錄采礦權收益產生的現金流收入,并把全部收入存入托管銀行的收款專用賬戶中。

        7.清償本息。SPV委托托管銀行按時足額向投資者支付本息。本息清償完畢,各種合同終止,全過程結束。

        四、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對財務和稅收的影響

        1.財務影響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可以分為表外處理和表內處理兩類。這兩種確認方法將帶來不同的財務影響:表外處理將流動性較差的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出的同時確認損益,通常可以降低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改善其資本結構,有利于發起人再融資,且有積極的財務影響;表內處理將證券化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內,將獲得的資金確認為借款,通常會提高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不利于發起人再融資,具有消極的財務影響。實踐中,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在于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變為現金收入,且多數公司關心財務報表的負債水平,希望保持適度的財務杠桿比率。而金融機構為提高資本充足率,也希望減少風險資產的總額,因此發起人都傾向于將證券化作為銷售處理。

        2.稅收影響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涉及的稅種較多,包括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真實銷售”作表外處理,發起人將確認相關的損益。我國稅法規定發起人對確認的收益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確認的損失可沖抵應納稅所得。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作為銷售資產處理應征營業稅,并按購銷合同稅率征收印花稅。因資產證券化業務往往涉及金額巨大,對其征收營業稅將帶來沉重的稅收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證券化融資的成本優勢。另外,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擔保融資”來進行表內處理,發起人不確認損益,從而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另外,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屬于轉移質押資產,可以不用繳納營業稅,但應按借款合同稅率繳納印花稅。

        五、煤炭企業在進行資產證券化中須注意的問題

        作為一種在國內開始發展的較新的融資工具,煤炭企業進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募集資金投向問題。通過資產證券化借入的資金一般規模比較大,因此必須要對資金的使用做整體規劃,避免不必要的資金閑置。

        第3篇:資產證券化含義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信貸;金融

        資產證券化20世紀70年源于美國,如今已成為當前全球金融市場最具活力的金融創新產品之一。資產證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而金融資產的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作為一項金融技術,資產證券化在發達國家的使用非常普遍,目前美國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貸款、3/4以上的汽車貸款是靠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提供的。在我國由于銀行有“短存長貸”的矛盾,資產管理公司也有回收不良資產的壓力,資產證券化因此得到了積極響應。

        一、資產證券化的含義和實現過程

        資產證券化是在資本市場上進行直接融資的一種方式,與發行其他金融產品(例如債券及股票)類似,資產證券化發行人在資本市場交易中是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來支持證券進行融資。不同之處在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還款來源是一系列未來可回收的現金流,產生這些現金流的資產可以作為基礎抵押資產對資產證券化產品起到支持作用。因此,資產證券化實質是出售未來可回收的現金流從而獲得融資。廣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某一資產或資產組合采取證券化資產這一價值形態的資產運營方式,包括以下四類:1.實體資產證券化:即實體資產向證券資產轉換,是以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并上市的過程。2.信貸資產證券化:即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3.證券資產證券化:即將證券或證券組合作為基礎資產,再以其產生的現金流或與現金流相關的變量為基礎發行證券。4.現金資產證券化:是指現金的持有者通過投資將現金轉化為證券的過程。[1]

        概括地講,一次完整的證券化融資基本流程是:1.確立基礎資產并組建資產池。2.設立特別目的載體,即專門為資產證券化而設立的一個特別法律實體。3.資產轉移,基礎資產從發起人的地方轉移給SPV是結構重組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4.信用增級,為吸引投資者并降低融資成本,必須對作為資產證券化最終產品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信用級別。5.信用評級。6.發售證券,信用評級完成并公布結果后,SPV將經過信用評級資產支持證券交給證券承銷商去承銷。7.支付對價。8.管理資產池。9.清償證券,按照證券發行時說明書的約定,在證券償付日,SPV將委托受托人按時,足額地向投資者償付息。[2]

        二、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趨勢

        2005年,資產證券化在千呼萬喚中終于揭開其神秘面紗,中國的資產證券化已經起航。毫無疑問,資產證券化已成為金融產品中的一員,在金融市場中占據不可估量的地位。目前現有資產證券化形式有房貸資產證券化(MBS)其中最為代表性的是“建行”住房抵押資產證券化,通過實行資產證券化實現風險隔離,信用增級,資產重組。信貸資產證券化(ABS)較熟悉的有“國開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與“建行”不同的是“國開行”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是非住房抵押貸款。“國開行”主要職能是通過向政府經濟發展計劃和產業政策支持的重點項目提供長期融資,以支持和促進經濟發展。“國開行”以其擁有在煤電郵運、通信、市政公共設施等“兩基一支”領域的信貸資產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試點方案設計。[3]另一個ABS的典范是“莞深”高速融資一、二期的未來現金流作為資產池,通過“廣發證券”設立專設計劃,由兩個獨立的實體,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工商銀行進行管理。

        我國積極迎合資產證券化趨勢無論從宏觀上還是從微觀上都有其客觀必然性。就宏觀而言,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是推進我國經濟貨幣化向深層次發展以及實現經濟結構的優化升級,進而增強我國經濟競爭力的客觀選擇。

        就微觀而言,資產證券化就更是一種必然選擇。[4]首先,我國積極推出資產證券化創新,是有效解決國有企業過高的資產負債率問題的客觀選擇。其次,資產證券化是從實際出發及時有效解決銀行不良資產過多問題的客觀選擇。再次,資產證券化是實現商業銀行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流動性問題的現實選擇。最后,資產證券化是我國金融機構迎接加人WTO后嚴峻挑戰的必然選擇。

        三、我國目前推行資產證券化的障礙及對策

        (一)信用限制

        缺乏被市場投資者所普遍接受和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是我國目前開展資產證券化面臨的障礙之一。我國目前已擁有資產保證機構100多家,但從數量上看已經不少,但質量欠佳。這些評級機構多為金融機構籌建,不符合中立、規范的要求,甚至可能為了推行資產證券化而肆意美化資產,隨意提高其信用級別。這個問題是不能在短期內解決的,只有通過加強國際合作(如美國的標準普爾),逐步建立起在國內有一定權威性,在國際上有一定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

        (二)法律限制

        目前中國的一些經濟法規,如《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已經頒布,但有關資產證券化方面的法規還幾乎是一片空白。有些現行法律法規與證券化業務之間還存在著某些沖突。如《破產法》規定:超額抵押部分仍屬于破產財產而進人清算財產行列。這樣特設信托機構的優先追索權和破產隔離就無法實現;《公司法》規定: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而特設信托機構作為一“空殼公司”設立的實質意義在于實現破產隔離,在形式上并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再例如,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合同當事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同意。但這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幾乎不可能實現[5]。民法通則還規定:債券轉讓過程中轉讓方不能從中獲利。但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被證券化資產的利息率收人要高于支付給投資者的利息率。這當中存在利差,商業銀行作為原始權益人理應獲利。

        (三)稅收和會計制度方面的限制

        資產證券化過程設計到許多會計處理問題,主要包括表外處理、合并報表和收益、損失的確認等。目前,我國相應的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制度是一片空白。

        對于上述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一系列限制問題,我們只能通過加強制度建設,構建中國資產證券化方面的規范法律體系、會計體系和稅收體系來解決.當然,這些體系的構建具有很大的復雜性和難度。我們可以根據目前正逐步開展的諸如住宅抵押資產證券化等業務.判定具體的法律暫行條例、會計淮則和征稅原則。

        四、綜述

        必須指出的是,資產證券化是一項金融創新工程,而金融創新的推出必然同時要求我們加強金融監管,防范可能由金融創新引發的金融風險。因此,我國金融監管當局應該對資產證券化從業機構的組織形式、證券化的組合、收益來源和分配進行嚴格的監管,以防止資產證券化成為某些人的新型“圈錢”工具,損害投資者利益。

        總之,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全新的融資方式,無論從自身發展看,還是從經濟環境看,它對于我國的企業和金融機構都既是挑戰也是機遇。我們在改善外部條件,促使資產證券化不斷成熟的同時,可本著先易后難的原則,通過試點取得經驗后再逐步謹慎地在我國大面積推行資產證券化。只有前期的基礎性準備工作做好了,條件成熟了,資產證券化才能更好、更順、更快地推廣,并達到預期的目標。

        參考文獻:

        [1]Joseph Hu.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1-8.

        [2]魏志宏.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可行性與問題[D].西南財經大學,2000.

        [3]崔廣強.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前景[J].理論學習,2000(9).

        [4]馬尚平.中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問題及對策[J].黨政干部論壇,2000(10).

        第4篇:資產證券化含義范文

        金融危機使得資產證券化市場岌岌可危,而在這關口上,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試點還在進行。2005年,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初步探索實施了總額為200億元左右的資產證券化業務;2007年底,浦東發展銀行等金融機構也相繼開展了資產證券化業務;2008年,中信銀行和招商銀行分別發售完成了首單資產證券化項目,浙江招商銀行也推出了首單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在資產證券化面臨一系列問題的背景下,本文緊密結合當前的經濟形勢,對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進行了思考,在分析我國資產證券化現狀的基礎上,就資產證券化的理論依據、我國進一步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和面臨的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以期對我國深入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所裨益。

        一、資產證券化理論簡述

        1.資產證券化的含義。資產證券化是指通過在資本市場發行證券籌資的一種直接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的概念有幾種不同的表述方式,其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界定資產證券化是“將企業(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上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該過程中存量資產被賣給一個特設交易載體(SPV)或中介機構,而SPV或中介機構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以獲取資金”。這就是說,資產證券化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現金流收入的金融資產匯集起來,使之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資。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在于對金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為有效,從而使參與各方均受益。資產證券化有多種形式,主要有金融資產證券化(商業房地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化、汽車貸款債權證券化、租賃債權證券化以及應收賬款債權證券化)和不動產證券化(不動產有限合伙、不動產投資信托)。

        2.資產證券化產生的理論基礎。資產證券化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美國商業銀行為轉嫁信用風險而進行的金融創新,最早它是商業銀行由于受到投資銀行和共同基金的沖擊,為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和改善經營狀況而創造的一種金融衍生產品。它是近30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和發展最迅速的金融創新工具。支持資產證券化的理論有如下四類:

        (1)預期收入理論。預期收入理論的產生遠早于資產證券化的產生,二者在時間上雖然相距甚遠,但預期收入理論已蘊含著資產證券化的思想成分。預期收入理論認為,無論是貸款或者是證券的變現能力,都是以未來收入為基礎的,即便是長期貸款,只要有借款人的收入作保證,就不至于影響銀行的流動性,它所強調的不是放款的用途,也不是擔保品,而是借款人的預期投入。資產證券化強調證券化資產未來穩定的現金流,正是借鑒這一思想并以此為基礎的。因此可以說,預期收入理論的思想是資產證券化的理論來源。

        (2)金融創新制約理論。該理論指出,金融產品創新是一個組織對它所受制約的反應,制約的內容主要包括法規、競爭以及風險等。銀行資產證券化是在金融業革新浪潮中產生的一種資產管理創新,它同樣是在金融行為與金融環境的沖突中誕生的。可見,金融創新制約理論解釋了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產生,即銀行資產證券化是對金融法規(如《巴塞爾協議》及各國金融管制法等)的具體實施,而強化金融業的競爭和分散風險的動機則是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兩大動力。

        (3)資金缺口理論。資金缺口是指那些在一定時限內到期或需要根據最新市場利率重新確定利率的資產與負債(即利率敏感性資產與利率敏感性負債)之間的差額。用公式表示為:資金缺口(GAP)=利率敏感性資產(RSA)-利率敏感性負債(RSL)。當市場利率變動時,資金缺口的數值會直接影響到銀行的利息收入。一般而言,銀行資金缺口的絕對值愈大,則銀行承擔的利率風險也就愈大。而銀行通過實施資產證券化,則有助于轉移自身的風險。

        (4)持續期缺口理論。持續期是由美國經濟學家弗雷德里克麥考勒于1938年提出的,最初它是作為衡量固定收益債券的實際償還期的一個概念。20世紀70年代后,隨著西方各國商業銀行面臨利率風險的增大,持續期概念被逐漸推廣應用于所有固定收入金融工具市場價格的計算上,也應用于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之中。持續期是固定收入金融工具所有預期現金流入量的加權平均時間,或是固定收入金融工具未來現金流量相對于其價格變動基礎上計算的平均時間。

        3.資產證券化的流程。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步驟如下:

        (1)確定融資目標并組建基礎資產池。交易發起人(即原始權益人)根據自身融資需求確定融資目標,選擇適合證券化且符合融資目標的基礎資產組成資產池。

        (2)設立SPV。SPV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關鍵性載體,其主要職能涵蓋了整個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

        (3)資產出售或委托。設立SPV之后,交易發起人將基礎資產出售給SPV。在資產出售以后,即使發起人遭到破產清算,已出售資產也不會被列入清算財產范圍,即實行基礎資產與發起人資產的“破產隔離”。

        (4)信用增級。對證券化資產進行信用增級,目的是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并降低融資成本,使證券的信用水平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要,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等級。

        (5)信用評級和證券發售。證券化資產信用增級后,SPV將再次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將要發行的證券進行發行評級。證券評級后,評級機構還要進行跟蹤監督,并隨時根據資產信用質量的變化,對已評定的證券級別進行調整。之后,將由證券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發售證券。

        (6)支付資產購買價格。SPV從證券承銷商那里獲得證券發行收入后,先向聘請的各專業機構支付相關費用,再按資產買賣合同規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支付給發行人。

        (7)資產管理與資產收益回收。服務商對基礎資產組合進行管理,收取、記錄資產組合中產生的現金流收入,并將全部收入存入事先指定的受托銀行,受托銀行按約定建立專門賬戶,并按時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8)還本付息。在規定的證券償還日,SPV將委托受托銀行按時足額地向投資者支付本息。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金融界就開始了資產證券化的探索:1992年,海南三亞開發建設總公司發行2億元的地產投資債券;2004年4月,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市分行第一次采用資產證券化方式處置26.02億元債權資產;2005年3月,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分別獲準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隨后,國家開發銀行的41.77億元“開元2005-1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行的30.19億元“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信托”成功發行。從整體上看,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市場規模較小,交易尚不活躍。據有關統計,從2005年我國發行第一只證券化產品到2008年10月,資產證券化產品總金額為620億元人民幣。而在近幾年中,我國債券市場發展迅速,到2008年9月發行債券已經達到145000億元的規模,而資產證券化產品占比僅為0.4%。值得欣喜的是,盡管目前國際金融市場正面臨波動,然而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并沒有停止發展的步伐。2008年,中信銀行與招商銀行各自在10月10日和10月31日發售完成了其首單以對公貸款為基礎資產支持的證券化項目。浙商銀行于2008年11月中旬發行額度為6.96億元的中小企業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浙商銀行由此成為國內首家開展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金融機構。

        在中信銀行的信銀2008-1CLO項目中,基礎資產池金額總計40.77億元人民幣,并以資產池本息現金流為基礎發行了三檔優先級證券、一檔次優先級證券以及一檔次級證券。其中:A1-1檔與A1-2檔固定利率優先級證券分別定價年利率4.45%與4.65%;A2檔浮息優先級證券定價一年期存款利率再加0.99%;B檔次優先級證券定價一年期存款利率再加2.28%。在招商銀行的招元2008-1CLO項目中,基礎資產池金額總計40.92億元人民幣,并以資產池本息現金流為基礎發行了兩檔優先級證券、一檔次優先級證券以及一檔次級證券。其中:A1檔固定利率優先級證券定價年利率4.26%;A2檔浮息優先級證券定價一年期存款利率再加1.40%;B檔次優先級證券定價一年期存款利率再加2.35%。

        三、我國進一步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

        1.資產證券化有助于化解不良資產。我國銀行業作為間接融資的主體承擔了經濟發展的大部分風險,而資產證券化的引進則為我國的銀行業提供了一條減少和降低資產風險的有效途徑。通過資產證券化運作,銀行可以對其資產負債結構進行必要的調整,優化資產負債結構,提高銀行抗風險能力;通過資產證券化運作,銀行還可以將部分信貸資產轉化為現金資產,提高資本充足率,改善銀行的經營狀況。而對企業來說,資產證券化可以給企業提供一條擺脫三角債困擾、化解應收賬款長期掛賬難題的新途徑。

        2.提供了更為廣泛的融資、投資渠道。實施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擴大企業的融資手段,企業融資除了發行股票和企業債券、向銀行貸款,還可以使用資產證券化對企業資產進行結構性調整,將沉淀的資金盤活,將呆滯的資產變現,既可解決企業資金短缺的難題,又能變不良資產為有用資產,化解企業財務風險,還可提高企業資本運作的效率。同時,資產證券化為社保基金、保險商、證券投資基金和其他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工具,提供了更為廣泛的投資渠道。另外,資產證券化的分級結構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不同風險偏好,還能吸納社會上的部分游資,有助于緩解流動性過剩問題。

        3.有助于促進耐用消費品行業的發展。住宅、汽車等耐用消費品行業是資金密集型行業,需要長期、穩定的貸款支持。由于我國利率市場化程度不高,因而銀行不愿意發放固定利率貸款。而實施資產證券化可解決房貸、車貸難的問題。一般來說,房貸和車貸都需要比較長的還款周期,銀行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加快現金周轉、提高效益,這樣,銀行發放固定利率貸款的意愿增強,耐用消費品行業融資渠道單一問題便得以解決。從這個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有助于促進房地產、汽車等耐用消費品行業的繁榮。由上述分析可見,資產證券化拓寬了銀行的融資、投資渠道,有利于銀行提高效率和效益。當前的金融危機有著其自身的深刻原因,而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手段和創新工具,不應因此次金融危機而被否定。適當的金融創新對于我國的金融市場和資本市場都是十分必要的,應當繼續鼓勵和支持實施資產證券化。

        四、實施資產證券化面臨的問題

        1.資本市場不夠發達。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需要一個成熟的、有一定廣度和深度的資本市場。就目前而言,我國的資本市場還不夠成熟,市場仍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

        2.證券評級業不規范。對證券化的資產進行信用評估定級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目前我國的證券評級業運作尚不規范,信用評估不細,信用評級透明度不高,沒有一個統一的評估標準,而且很多評級機構都與政府、企業、銀行、證券公司等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很難做到獨立、公正地評估。

        第5篇:資產證券化含義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實障礙;解決機制

        資產證券化是近幾十年來世界金融領域的最重大的創新之一,從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開始,短短的三十多年時間里,資產證券化得到迅猛發展,并成為現代金融發展的主流方向。從2005年12月15日國家開發銀行首筆資產證券化的試點進入了發行的階段開始,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進程已進入全面實施階段。迄今為止已成功推出證券化試點產品: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支持證券)及抵押貸款支持證券。今年我國資產證券化將進行第二輪試點,在可預見的未來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必將在更廣泛更深入地發展下去。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和運作流程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資產證券化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資的過程。證券化的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而金融資產的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資產證券化浪潮已席卷全球,演變為一種國際化的趨勢。其核心在于對金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的分離與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有效,促使參與各方均受益。

        (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

        一次完整的資產證券化過程,通常由發起人,特殊目的機構,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投資銀行,專門服務機構,托管人這幾個主體共同參與完成。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有以下幾個環節:

        1.發起人將特定資產組合“真實出售”給非凡目的載體(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所謂真實出售指按法律規定經轉讓的資產被確認為不再與出售方有風險和收益聯系的資產轉讓行為。SPV有信托(Trust)和公司(Company)兩種形式。以信托關系設立的SPV稱為非凡目的信托(SPT);以公司形式設立的SPV稱為非凡目的公司(SPC)。

        2.SPV完成對擬發資產支持證券的優先及次級結構和內部信用增級安排的設計;與外部信用機構簽訂相關合同,完成外部信用增級;與資產治理服務商簽訂服務合同;與資金托管人簽訂資金托管合同;與證券承銷商簽訂證券承銷協議。

        3.SPV以證券銷售收入償付發起人資產出售價款,通過服務商、托管人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償付給投資者。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分為企業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呈現如下特點:

        (一)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分離

        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一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二是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資產證券化產品各自由不同的監管部門審批,在不同的交易場所上市流通,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

        (二)流動性整體過剩,銀行缺乏實施動力

        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目前有很多關于增加了流動性的討論,大概是指,將未來現金流轉換為近期的流動性。事實是,由于投資途徑有限而導致的高儲蓄率,使國內銀行的流動性過于充足。且存額與銀行貸款總額之間的差距仍在擴大。資產證券化在這一方面的優勢對銀行業整體來說,沒有很大的吸引力。

        (三)交易體系構成缺陷,證券化定價存在問題

        與一般的企業債、國債、金融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結算的方式不同,資產支持類證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結算的方式,由此導致同樣面值的債券隨著時間推移,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將逐步遞減。由于資產池中的客戶可能出現提前還款的情況,導致每季支付給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變的。

        (四)一級市場投資受限,二級市場尚未成形,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差

        相較于理論上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增加資產流動性等對于證券化的誘人表述,信貸證券化試點的尷尬不斷,先是國開行,后是浦發,關鍵是投資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資產證券化紛至沓來,勢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導致銀行虧損。對于即將展開試水的工行、中信、興業、民生、招行等來說,浦發的尷尬可能繼續上演。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實障礙

        (一)符合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供給問題

        資產證券化中的供給問題,主要是可供證券化的資產合格性問題。從資產證券化最早的美國的實踐來看,資產證券化首選的標的資產是住房抵押貸款和汽車貸款,而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和汽車貸款才剛剛起步。但從理論上講,只要借助于各種技術安排,提高信息收集與處理能力,設立各種安全機制,提高信用,減少毀約和拖欠,穩定未來現金流入量,降低證券化資產的風險,那么能夠實現證券化的金融資產將會增多,因此增加符合資產證券化要求的標的資產是目前要解決的首要問題。

        (二)資產證券化需求方面的問題

        目前,我國還沒有成熟的資產證券的投資群體。發達國家資產證券的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但是在我國,由于機構投資者的資格要求受到制度限制,因此機構投資者對該類證券的投資受到一定的約束。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成為證券需求者,但是能否使個人投資者需求力量變成現實,關鍵在于提高證券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使其具有較大的吸引力。

        (三)資產證券化中的法律問題

        1.資產轉讓的法律問題

        我國商業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首先面臨的難題便是資產轉讓的審批問題。金融資產的轉讓需要政府主管機關的審批,資產相關的抵押權、質押權等物權需要主管機關的轉移登記才能生效,即使主管機關審批后,轉讓時操作上的最大的障礙是,一個一個地通知債務人。這些問題都有待有效解決。

        2.特殊目的機構規范問題

        特殊目的機構(SPV)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法律實體,關于它的法律規范是否健全、科學直接關系到資產證券的安全性。在我國,證券化主要是以信托作為SPV機構,但SPV則是因資產證券化而產生的一個特殊機構,因業務特殊性而導致對SPV的法律規范應針對其特點來建立專門規范標準,才可保證資產證券化的安全性。

        資產證券化中還存在其他的法律障礙,如各參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信貸資產相關權利的轉移方式、非信貸資產轉移的方式及其相關權利的轉移等,這些問題都需要深入進行探討并提出解決方案。

        (四)中介服務問題

        信貸資產證券化涉及多方參與主體,各個提供中介服務的主體的專業化水平的高低和信譽程度影響著證券化產品被投資者認同的程度。但是我國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模不大、評級標準不一,其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投資者難以據此作為投資依據。

        四、我國資產證券化障礙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一)建立健全法律及制度

        構筑資產證券化所需的法律環境,完善和制定相應的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應考慮盡快制定《資產證券化法》等法律法規,修改會計制度,調整稅收政策和監管框架,為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發展鋪平道路。對SPV的法律地位、性質、行為能力、證券發行、二級市場轉讓流通、投資主體、證券化資產的破產條件以及與證券化相關的會計、稅務、土地注冊、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確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使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規范運作。

        (二)加強政府的支持和監管力度

        任何一項新工程都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包括政策傾斜、稅收優惠,政府應積極推動、支持、制定優惠等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監管體系,建立高效、規范、安全的市場體系與交易規則,吸引中外投資者參與,提供必要的信用支持。同時,應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包括對SPV產權組織形式的監管;對資產轉讓與真實銷售的監管;對SPV資產管理與權益信托、具體運作和資產負債表的監管。還要加強對參與證券化銀行的信用風險、最低資本金和信息披露的管理,以維護公平、穩定、有序和高效的金融體系。

        (三)建立符合市場機制運作的特設載體

        SPV是資產證券化中的特殊機構,要實現資產證券化,要搞成市場,形成規模,真正把它作為解決銀企問題的一種途徑,就必須按照市場機制的要求建立SPV。應選擇信用高、實力強的金融機構作為SPV。目前,SPV應該考慮由全國性的大銀行和資信實力雄厚的大券商來設立。

        (四)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和規范擔保與評級中介機構

        信用評級機構和擔保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構成要素。要整合現有的信用擔保和評級資源,建設全國性的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確保一定的實力和信譽。同時要保證信用評級機構的獨立性,使信用評級機構不受非市場因素的影響,直接按市場游戲規則開展業務活動,保證其評級結果客觀、公正、真實、有效。對于涉及資產證券化的其他中介機構也應加強規范、嚴格執業標準,提高其服務質量和效率,促進證券市場的透明化,保證廣大投資者及時、準確、完整地獲得相關信息,以減少信息不對稱和市場風險。通過標準化的風險評級流程和風險指標體系,可以對信托產品給予標準化的評級。同時,加快對外資信評級和擔保市場開放力度,引進國外一流的評級、擔保機構開展中介服務業務。

        (五)大力發展資本市場和機構投資主體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需要機構投資者成為市場的主力。我國保險業、基金業發展迅速,如果能夠再進一步放寬對保險資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等社會資金運用的限制,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順利推行無疑是一個強勁的需求推動。同樣,向各種機構投資者開放資產證券化市場,也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六)打造資產證券化的國際渠道

        目前國有銀行缺位、中介機構缺乏影響力,可以考慮從國外聘請資產證券化方面的高級專業人才與資產證券化經驗豐富的外國投資銀行和中介機構合作,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資產打包,面向國際投資者出售。通過這些合作方式,使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走向國際市場,加速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

        (七)努力培養金融人才

        資產證券化需要大量高素質的金融專業人才。目前,我國現有的金融人才數量和質量都難以滿足資產證券化的要求,必須通過各種方式積極培訓所需的人才。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從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選拔業務精、理論強的部分年輕金融工作人員,邀請國內外金融專家對其進行培訓,以盡快滿足我國目前的需要。

        五、結語

        資產證券化看似是一種經濟金融行為,但從法律角度來說卻是一個法律過程。目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正嶄露頭角,未來它對于金融市場的影響巨大、潛力無限,但必須建立起相關的法律機制加以引導和規范。筆者相信,在上述相關問題都能得到妥善解決的前提下,資產證券化必將為我國金融行業的穩健發展做出巨大的貢獻。

        總之作為一項金融技術,資產證券化在發達國家的使用非常普遍。雖然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但隨著我國金融體系的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以及我國對金融創新產品需求,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前景非常樂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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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宗軍,吳方偉.我國資產支持證券的特征及其發展建議[J].中國金融,2006(2).

        第6篇:資產證券化含義范文

        一、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創新內涵及其效率

        本文僅討論資產證券化的兩個創新之處,即破產隔離和風險對沖。這是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的創新和效率體現所在。

        1、破產隔離

        資產證券化針對傳統金融的缺陷,創造了破產隔離技術,是資產證券化具有的一個重要創新特征,并且為資產證券化的其它創新提供了基礎條件,它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風險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作為資產證券化重要創新內容的破產隔離具有下面兩層基本含義。

        (1)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相隔離。在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中,一般需要特別強調,發起人必須通過“真實出售”的方式向 SPV 轉讓基礎資產。在這種交易結構安排下,發起人必須將資產的所有權合法地過讓給發行人,發行人對受讓資產擁有完全的產權,發起人對所轉讓資產沒有追索權。因此,既使發起人因為各種原因而破產,也不能追索基礎資產,不得對基礎資產進行清算,基礎資產所創造的現金流仍然按照資產證券化交易契約支付給投資者。資產證券化因此實現了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相互隔離,投資者的權益因不會受到發起人破產的株連而得到有效的保護。

        (2)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人與破產相隔離。為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同時也是為了提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資產證券化對特殊目的載體的組織模式、經營范圍以及運作程序都嚴格地進行界定,從經濟基礎上保證SPV遠離破產,進一步強化資產證券化破產隔離的技術特征。部分國家還通過立法,強制性地規定SPV 不得破產。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處理,使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遠離破產風險,所面臨的信用風險因此得到有效地控制。與此同時,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處理為資產證券化另一重要技術的有效應用提供了可能,即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增級技術。經過破產隔離處理以后,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不僅與發起人的破產相隔離,而且通過SPV的刻意設計,保持了與其它經濟實體的隔離,使基礎資產非常獨立。正是因為基礎資產得到有效隔離,才能有效實現針對基礎資產的信用增級,用較低廉的成本達到有效提升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級別,降低資產支持證券信用風險的目的。

        2、風險對沖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結構化金融技術,與傳統的間接融資相比較,有一個顯著的創新特征,就是能夠更加廣泛地進行資產組合,有效地實現風險對沖,降低資金融通的風險。這也是資產證券化充分發揮其結構化金融優勢的基礎。

        (1)間接金融實現風險對沖的局限性。在間接金融實現資金融通過程中,受信息不對稱的困擾,銀行總是試圖與客戶建立穩定的關系,既可降低信息成本,也有助于克服信息不對稱的矛盾。出于同樣的考慮,銀行一般更樂意在比較熟悉的領域、地域拓展業務,形成一個基本的市場定位。在間接金融的資金融通過程中,銀行所持有的貸款在地域、行業上的分散程度非常有限,彼此之間具有較強的正相關性,難以達到風險對沖的目的。因此,銀行不僅要常常面臨具體貸款的個別風險,還時刻要警惕系統金融風險,一旦遭受劇烈的系統風險沖擊,銀行極易發生全局性的金融危機。

        (2)資產證券化實現風險對沖的優勢。資產證券化則不同,構成其資產組合的基礎資產從各銀行購買而來,各銀行在克服信息不對稱矛盾上,已經起到了事實上的前置過濾器作用。因此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對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兩難選擇可以得到回避,SPV在構造基礎資產池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有效選擇。資產證券化因此不僅可以突破行業限制,而且可以突破地域限制,廣泛地收購基礎資產,構造成資產池,并將基礎資產的收益與風險與基礎資產剝離開來,以資產池為基礎進行重新構造,實現基礎資產風險相互之間的充分對沖。根據投資組合原理,資產組合的統計分散特征越顯著,基礎資產的個別風險將得到越徹底地對沖。極端的情況是,當資產池包含所有風險資產,則基礎資產的個性風險將不復存在,資產池只有系統風險。資產證券化在篩選基礎資產,構造資產池的過程中也充分注意到這一原理的應用。資產證券化成功地實現了對資產池的收益和風險與基礎資產的剝離與重組,為資產證券化有效運用金融工程技術進行金融再創造提供了條件。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人通過將被剝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切片、組合,創造出不同的風險/收益特征證券,滿足具有不同風險偏好投資者的需求,使資產支持證券具有非常廣泛的投資群。因此在二級市場上,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能夠得到進一步分散和對沖,增強了金融市場的穩定性。

        二、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1、資產證券化的微觀風險

        與普通固定收入證券相似,資產支持證券同樣具有違約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購買力風險和再投資風險的一般風險。然而,相對于普通固定收入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具有兩大風險,是傳統證券所沒有的,對資產支持證券的定價產生了深刻影響。一是基礎資產提前償付風險。從本質上看,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衍生金融資產,其價值由作為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信用基礎的基礎資產所決定。而作為資產支持證券信用支持的基礎資產,受各種因素影響,特別是利率波動影響,有可能被原始債務人提前償付,影響資產池預期現金流的穩定性,使資產支持證券的價值發生波動,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因此面臨較大的風險。二是失效及等級下降風險。在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中,一系列交易均是通過契約有機地組織起來的。在復雜的契約體系中,如果某一份契約無效,就有可能導致整個交易無效,發行人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支付義務有可能消失,投資者對資產支持證券本金和利息的求償權得不到保全。資產證券化還特別容易受到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下降的損害,因為資產證券化交易與構成交易的基礎包含復雜多樣的因素,如果這些因素中的任一因素惡化,整個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就有可能下降。顯然,交易結構越復雜,導致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下降的潛在因素就越多,投資者蒙受的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下降風險就越大。

        2、資產證券化的系統風險

        (1)資產證券化在相當程度上是對傳統信用的一種替代。資產證券化使銀行以及其它信用中介創造了更多的信用,但是從整個金融體系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種金融形式的替代,投資者在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后,就減少了其在銀行的存款,或者在其它方面的投資,也就是說整個社會信用在其它方面就相應有所減少。因此資產證券化更多地是用更加有效的金融替代效率相對較低的金融形式,從流動性管理以及風險有效對沖等方面弱化金融體系的風險,而不是絕對地放大整個社會信用總量。

        (2)資產證券化通過有效的結構設計緩解了對基礎資產監管弱化的矛盾。在基礎資產的監管問題上,隨著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逐步成熟,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一般通過某種形式,讓發起人繼續對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承擔一定責任,以此激勵發起人繼續對基礎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同時,發行人一般將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戰略性的融資手段,而不是作為一種權宜之計,具有對整個交易進行監督管理的動力。發行人只有加強對基礎資產的監督管理,包括在受讓基礎資產時對基礎資產進行嚴格挑選,使投資者免受或者減少風險損失,其今后的融資才具有可行性。資產證券化過程的信用評級,也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對基礎資產的監督與管理。因此,通過上述三個途徑,對基礎資產的監管不僅不會因為資產證券化而削弱,相反還有一定程度加強。西方國家資產證券化的相對較低的違約比率,從實證角度也支持了這一論斷。

        (3)資產證券化固有的流動性創造功能減小了金融系統的流動性風險。資產證券化就是將缺乏流動性或流動性不強的金融資產集結成池,然后以此為支持發行證券進行融資,讓不能流動的資產流動起來,給整個金融體系創造大量的流動性。這一特征改變了銀行貸款流動性的現狀,使銀行能夠方便地實現資產與負債在流動性上的匹配,降低流動性風險。這一結構性的變革,對于增強金融系統抗御風險的能力,強化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是有積極意義的。

        三、在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對我國銀行體系改革與發展的金融益處

        第7篇:資產證券化含義范文

        關鍵詞: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信用評級;市場化;金融創新

        一、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現狀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從2005年開始經歷10年的發展,截止6月末已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5 079億,其中,從2013年國務院常務會議以來共發行4 000多億。2015年6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又進一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業務,并且提出5 000億的概念。現階段資產證券化的動力來自于金融市場的流動性,來自于盤活存量,結構調整的大的背景。

        1. 資產證券化投資者和基礎資產多元化趨勢明顯。擴大試點以來,信貸資產證券化投資者多元性日益提升,結構不斷優化。截止2014年11月末,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共281家,其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者132家,占47%,持有證券占比為67.5%;證券公司、保險機構、基金等非銀行機構投資者共149家,占53%,持有證券占比為32.5%,較第一輪試點期間上升11.1個百分點,資產證券化促進信用風險分散轉移功能作用日益顯現。同時,發起機構及基礎資產范圍也趨于多元,發起機構涵蓋各類銀行及汽車金融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基礎資產從一般企業貸款擴展到國際市場主流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個人汽車貸款。

        2. 資產證券化盤活銀行信貸資產存量,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是符合在利率市場化背景下整個中國經濟結構調整的需求,也是是商業銀行的業務轉型的一個重要的方法和手段。首先,金融機構通過證券化釋放信貸資源,降低資本消耗,有助于實體經濟發展。其次,C券化拓寬金融機構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同時,證券化盤活商業銀行信貸資源存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流動性,改善商業銀行信貸結構,優化增量信貸投向,更好地支持“三農”、小微企業等薄弱環節及鐵路、船舶等重點行業的改革發展。

        3. 信息披露、信用評級等市場化約束機制逐漸形成。從試點情況看,市場運行總體穩健,已發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運營良好,已到期產品足額完成兌付,次級檔證券收益高于一般水平,有的產品年化收益率達22.9%。未到期產品運營正常,本息償付有序開展,一般企業貸款證券化入池資產保持零不良貸款率,而同期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則從0.97%上升到1.16%。資產管理能力強,投資管理能力強,貸款管理能力強的金融機構有積極性做資產證券化業務。商業銀行開展證券化業務促進其信貸風險管理體系的完善,如通過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發現并改進合規管理和抵押品管理體系,通過持續信息披露進一步規范貸后管理等。金融機構在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過程中鍛煉了隊伍,培養了專業的技能并積累了實踐經驗。

        二、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存在的問題

        1.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經過十年試點,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仍處于發展初期。一是資產證券化產品流動性差。證券化產品交易量較少,因為銀行間市場及交易所發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種類和總量較小,且每一個分級證券都是作為單獨券種進行流通,所以相對規模更小,導致交易量少。二是資產證券化集中于一般企業優質貸款。我國資產證券化90%是一般企業優質貸款。相比之下國外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80%、90%都不是一般企業貸款,都是消費、零售貸款,消費貸款。一般企業貸款證券化說明債券市場不夠發達,這也是證券化起步階段面臨的背景決定的。同時,3年期及以下短期產品占比過高,不能較好滿足保險資金等長期限投資需求。三是資產證券收益率低,產品競爭力不如銀行理財產品。降息導致資產證券收益率下降,同時處于經濟下行期,資產支持證券的競爭力不足。四是信用違約歷史數據缺乏,影響證券化產品風險識別的有效性。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歷史尚短,試點中選擇質量較好的資產開展證券化,信用違約數據較少,僅依靠信用評級較難充分地揭示證券化產品風險,有待引入信用違約互換通過市場化交易揭示證券化風險。五是投資機構類型單一。目前,主要的投資者還是銀行,銀行互相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缺乏多元投資者的參與。六是金融機構的考核機制有待進一步優化。多數銀行證券化業務剛剛起步,對其分支機構參與證券化的收益核算、業績考核等配套管理制度及激勵機制還不完善,導致分支機構拿出優質資產開展證券化的積極性不高。七是產品定價不準確,隱性擔保嚴重,定價具有機構特征。產品定價具有機構化的特征,實際上的含義是說隱性的擔保比較厲害,就顯然不完全符合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未來發展的方向。

        2. 證券化市場約束機制仍需進一步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健康發展除了需要降低政策方面的限制,同時需要進一步完善市場約束機制。一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參與證券化主體信息披露不充分,容易產生信息不對稱與道德風險問題。二是銀行和投資者存在委托問題。委托問題使銀行存在逆向選擇的機會,銀行有動機擴大貸款風險。三是信用評級體系和評級機構能力有待加強。我國評級機構發展時間短,大多依據國外數據基礎建立測算模型,將其用于國內資產信用評級,存在標準不明確、評級方法測算標準不透明等問題,國外投資者認可度較低。四是資產證券化受托人作用有待進一步增強。受托人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應發揮核心作用,但試點以來,由于擔任受托人的機構局限于信托公司、機構類型單一,以及發起銀行相對處于強勢地位等原因,信托公司的受托人職責未充分發揮,大多僅作為實現“真實出售、破產隔離”的通道。

        3. 監管部門有待進一步完善資產證券化管理機制和政策措施。在現有市場格局和監管體制分工下,仍需要加強分工協作和監管協調,進一步處理好市場管理和機構監管部門的關系,統一注冊登記,加強信息共享,為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創造條件。一是資產證券化相關配套政策制度有待完善。經過多年試點經驗,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制度框架基本建立,但隨著市場發展及宏觀環境的變化,相關配套政策制度還需不斷完善。第一抵押權變更登記管理制度有待進一步落實和完善。2005年建設部印發《建設部關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涉及的抵押權變更登記有關問題的試行通知》明確個人住房抵押權變更登記可批量辦理,但地方房地產管理部門內部系統尚不完善等原因還無法落實,一般企業抵押貸款證券化涉及的抵押權變更登記尚無統一的管理規定。第二“兩個不低于”等監管政策有待調整完善。根據金融機構反映,以小微企業貸款作為基礎資產開展證券化,能夠釋放更多信貸資源,增強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能力,但也可能因證券化“出表”而使其當年小微企業貸款增量下降,達不到“兩個不低于”監管要求,需要適時調整監管目標。第三相關部門對企業年金、社保基金等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相關政策進一步明確。二是資產證券化相關的稅費高。2006年財政部和國稅總局關于稅收政策管理辦法,表示既要對證券收相應所得稅,同時證券交易提供的服務機構也要交稅,存在雙重征稅問題。三是政策限制導致資產證券化動因不足。證券化沒有切合資產證券化商業價值,存在資本率的限制,信貸規模限制,還有平臺貸款之類的政策限制。另一方面存在資產限制,如有些銀行持有相當一部分資產是外幣資產,但資產池里只能是人民幣不能是外幣,限制基礎資產的選擇等問題,最終導致資產證券化動因不足。

        3. 信貸資產證券化仍面臨挑戰。未來一段時期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仍將面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推進不良資產證券化存在困難。首先,基礎資產估值、估值模型建立需要專業的人才及衍生品定價技術。其次,在帳務處理方面,不良資產帳面值和證券的收入之間核銷會計上采取處理方式和稅收政策支持等問題還需要進一步協調。最后,不良貸款證券化貸款服務機構差異性顯著。需要一定的激勵機制解決多回收的部分獎勵分配和道德風險控制等方面的問題。二是利率市場化傳導機制不完善制約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連接信貸市場和證券市場,貸款利率和證券市場利率對應信貸市場與證券市場,我國雖已全面放開貸款利率管制,但利率傳導機制仍不完善,貸款利率與市場利率變化不同步,當市場利率較高,投資者會因產品收益率較低而購買積極性。

        三、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政策建議

        1. 針對監管部門的政策建議。

        (1)加強監管,明確監管職責,防范風險。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首先應當加強監管的協調,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化發展。在現行的框架下人行和銀監會各自有相應的監管流程和分工,要明確部門間監管的分工,通過金融監管,協調布局聯席會議的安排加強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促進工作順利發展。從銀監會來說要研究從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約束、內控機制、信息披露等角度第一步完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律和監管框架,在嚴守風險底線前提下促進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

        (2)通過信息披露強化市場機制的監督管理。要U大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范圍,尤其將不良資產納入的話信息披露必須跟上腳步,信息透明是資產證券化的重特征和優勢,可以保證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監督權和知情權,事前要有規范透明的信息披露,使投資者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和收益有合理的把握,合理進行證券定價。事后對貸后管理及其相配套的管理服務進行信息披露,只要信息披露到位,投資者自擔風險也就有了基礎,發起人才不需要有額外負擔,所以信息披露對市場各方面都有利,加強信息披露是非常重要的安排。完善資產證券化相關信息披露機制,提高對參與證券化主體和有關事項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發起人、SPV和受托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建立信息披露評價制度,使披露義務和責任落實可追究;提高信息披露頻率,由每年披露一次到每季度披露一次。

        (3)完善資產證券化法律法規建設。法律制度配套有待完善,剛才說到操作上,比如證券化資產轉讓過程的非常精細的東西,比如說債務和保障,關于一些抵押處理,在債券轉讓過程中是不是要處理和登記,這在法律上都沒有明確規定,也容易引起糾紛,建議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法律配套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方面的建立和完善,特別是資產證券化過程當中的擔保權屬的變更登記制度,另外就是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出表問題,一直在確認標準上還有待于財政部和人民銀行明顯。第二就是市場規模,提高整體的流動性,支持資產證券化在交易所上上市交易。

        (4)采取稅收優惠的機制措施,盡快出臺有關公司貸款方面的操作細則。除了監管部門、央行給予政策支持之外。國家從財政和稅收方面也需要政策支持,避免重復納稅問題。同時,有序推進針對個人住房貸款證券化業務,希望下一步公司貸款細則出來以后,不良貸款做證券化以后,對商業銀行下一步的發展有更大的促進作用。

        (5)進一步擴大資產證券化試點的規模,豐富投資者結構。支持信貸資產證券在交易所上市,能夠擴大市場的流動性,不僅擴大規模,也擴大交易渠道,增加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數量,適當擴大證券化基礎資產的范圍,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進一步鼓勵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公司、社保基金、境外投資者等非銀行機構投資資產證券,降低準入門檻,豐富投資者結構。擴大基礎資產范圍,支持外幣資產證券化。國家現階段支持走出去,一帶一路等相關政策,把資產范圍擴大以后跟現代的國家的新經濟政策契合。

        (6)放松政策限制,資產證券化的推進要與整個金融市場化同步。放松對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金融機構資本率、信貸規模和平臺貸款之類的政策限制,同時,降低資產幣種限制標準,放松外幣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限制,給予政策優惠。使資產證券化要與金融市場化同步,包括利率市場化同步發展。

        (7)引入做市商制度,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流動性。引入做市商制度,出臺建立做市商制度的法律條款和行為規范。通過做市商制度,具有信譽的法人充當做市商以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交易,從而為市場提供即時性和流動性。

        2. 針對金融機構的政策建議。

        (1)通過合理的產品結構設計規避道德風險。產品設計中使銀行利益和資產證券化的收益保證關聯,每一級都有銀行繼續持有固定比例,不是僅僅持有落后級的部分。通過超額收益分成,讓現金流回收,超額回收可以讓發起行和資產管理者分享超額回收部分的利益。從法律、稅務、會計角度進行配合,既要保證資產出表又要充分調動管理人積極性,從而實現多方利益最大化。

        (2)制定專門的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規則。2005年財政部出臺資產證券化的試點的管理規定,隨后的準則、資產終止確認等準則都發生了變化。目前缺乏相對系統、統一的針對資產證券化處理的會計規定,隨著我們對資產證券化需求越來越強烈,或者對這一塊業務的發展需要在會計處理上做一些規定。

        (3)推進不良資產證券化。目前資產質量已成為制約商業銀行盈利能力或者發展的重要瓶頸,目前的不良資產的處置渠道無非是核銷和打包,打包目前來看還是比較低的,想以時間換空間更有有效的,或者說補充地來解決當前商業銀行的資產的問題。加快推進不良資產證券化進程,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收益率,積極培育和引入次級投資人。

        (4)加強信用評級體系建設,提升評級機構專業水平。加強對評級機構信息披露內容與責任的要求,規范信用評級機構,完善信用評級體系。增加信用評級機構數量,提高信用評級機構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

        (5)完善資產和負債的后續計量工作。目前金融機構普遍的做法是不改變資產和負債的數據,或者這兩個數據相等的,后期計量逐額遞減,這種做法與現在的審計師的做法提出了不同的想法。如有回購條款,一種是資產按照最大訴求承擔風險。第二種是按照有選擇的回購權利,按這兩個原則,按剩余風險到期還款金額逐期遞減,要有相對統一的標準。

        (6)豐富產品種類,引入資產證券化業務專業人才。豐富產品種類,嘗試證券化新的基礎資產種類,增加消費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數量;逐步推出信用違約互換產品,審慎選擇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引入定價方面的專業技術人才,借鑒國外先進的定價技術,提高資產支持證券定價技術的精確性。對現金流充分分層、設計,根據不同現金流的情況設計不同層面價格的產品。目前產品設計主要依賴于外部的專業機構,銀行在這方面的能力還要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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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謝:本文感謝中國人民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課題小組的支持。

        第8篇:資產證券化含義范文

        關鍵詞:次級債;次債危機;資產證券化

        中圖分類號:F831.6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2-0095-02

        自2007年美國次債危機爆發以來,它就成為了各國政府和理論界關注的焦點。到了2008年,由于次債危機的影響進一步擴大,并隨著雷曼兄弟的破產,金融海嘯席卷而來。這次金融海嘯影響之大,波及范圍之廣,為歷史罕見,嚴重影響了世界經濟的發展。時至今日,世界經濟總體趨好,中國經濟也進入了企穩回升的階段。但金融海嘯的影響仍在繼續,中國經濟以及世界經濟的發展前景仍不完全明朗,要真正走出危機尚需加倍努力。在我國經濟逐步回暖、房地產市場逐漸升溫、銀行信貸較為寬松的情況下,研究美國次債危機和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我們不可忘記美國次債危機的教訓,要加強金融監管,防止類似危機的發生,但更不可因噎廢食,全盤否定資產證券化能給中國帶來的好處,中斷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發展步伐。總之,中國應借鑒美國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并總結美國次債危機的教訓,加強金融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發展。

        一、次級債

        次級債,全稱是“次優級抵押貸款證券”,是相對優先級抵押貸款證券而言的。要了解次級債,先要知道次級抵押貸款和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含義。

        次級抵押貸款是相對于優級抵押貸款而言的,次級抵押貸款發放的對象是那些沒有信用記錄、缺乏還款能力的借款人,對這些人的信用程度和還款能力要求很低,因此,貸款的風險較大,而貸款利率也相應比較高,典型的風險大受益高。而抵押貸款證券化是指金融機構把所持有的流動性較差、但可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抵押貸款匯集重組為抵押貸款群,通過信用擔保或增級后以證券的形式出售給投資者的融資過程。這一過程將原先不易被出售給投資者、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期現金流的資產,轉換成可以在市場上流通的證券。次級債就是以次級抵押貸款作擔保所發行的證券。

        二、次債危機及其影響

        由于美國金融市場十分發達,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因此,美國各商業銀行的盈利水平不斷下滑,為了提高盈利能力,擴大市場吸收更多的客戶,商業銀行開始對沒有信用記錄且缺乏還款能力的客戶發放住房抵押貸款,即為次級住房抵押貸款,簡稱次貸。由于當時房價一直上漲,因此,即使這些客戶到期不能還款,商業銀行也會因房價的上漲而得益,所以,美國的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增長迅速。據統計,在2006年,美國房地產抵押貸款中有40%為次級貸款,總額超過了4 000億美元。美國的次債危機正是在這樣的環境下應運而生的,它的產生主要是由次級住房抵押貸款證券所引起的,次級債實際是資產證券化的表現形式。由于次級住房抵押貸款缺乏流動性,故而商業銀行把這些貸款打包銷售出去,再通過信用擔保或增級等方式后,抵押證券公司把它們以次級債的形式賣給投資者,這樣銀行既提高了收益又解決了流動性問題。但由于次級債發行的基礎資產是次級住房抵押貸款,而次貸的借款人就是那些信用低、還貸能力不高的群體,這相對于優級債而言,風險很高,這些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主要是建立在房價上漲的基礎之上的,在房價高時,他們可以以房子的增值去向銀行貸款,并以此來歸還貸款甚至消費,這時一切似乎都那么美好。

        事實上,起初在房價走高時,次貸的違約率確實較低,而由此發行的證券收益卻很高,因而引來了眾多的投資者,尤其是一些機構投資者,如養老基金、保險公司、投資銀行等。正是由于次債市場的不斷擴大,參與的投資者不斷增多,尤其是由次債形成的金融衍生工具的迅速發展,使得次債的波及范圍越來越廣,影響越來越大。許多機構投資者利用財務杠桿的比率不斷提高,次債市場的風險也急劇增大。而隨著房市的低迷,次貸的借款人無力還貸,還不起債的人越來越多,次貸的違約率會不斷提高,截至2006年底,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市場的違約率達到10.5%,是優級貸款市場的7倍,建立在次級貸基礎上的次債風險可想而知。投資者們不斷拋售手里的次債,導致證券價格迅速下降,更為糟糕的是,由次債所形成的金融衍生品市場受到重大打擊。由此,次債風波迅速蔓延導致了美國次債危機的爆發,次債危機重創了美國和全球的股市,并最終引發了歷史罕見的金融海嘯,給美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的發展帶來了巨大的影響。次債危機及金融海嘯影響甚廣,就中國而言,首先,實體經濟受到嚴重影響,危機使得我國在外貿交易中蒙受巨大損失,在境外投資方面面臨了更大的挑戰。其次,中國資產價格波動劇烈,股市從6 000多點下降到1 000多點,使國內投資者遭受了前所未有的災難,阻礙了資本市場在中國的發展。最后,美國次債危機導致美元下滑,由于我國的外匯儲備巨大,且主要以美元和美元資產形式持有,因此,美元的走弱會使我國面臨巨額損失。

        盡管次債危機給美國、中國乃至全球經濟都帶來了巨大影響,但在經濟金融全球化深入發展,世界金融市場聯系越來越緊密的今天,我們不可因噎廢食,不能中斷中國資產證券化改革的步伐,應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與合作,積極提高金融產品的創新能力,支持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發展,并為其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不斷提高我國金融市場的抗風險能力。在2005年,中國建設銀行已經發行過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市場運作的相當成功。我國在很大程度上已經具備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條件,在加強市場監管的前提下,我們應加大資產證券業務的發展,通過資產證券化防范、分散和轉移風險,提高金融市場運作的效率,推動我國投融資體制改革,提高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增強我國國有銀行的整體競爭力。

        三、中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若干政策建議

        我國資產證券化即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發展還存在一些障礙,如參與證券投資的機構投資者不多、缺乏權威的中介機構、法制不夠健全,等等。如何解決上述困難,為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健康穩定發展提供有力支持,是我們應關注和努力解決的問題。

        (一)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是支持和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重要力量,但我國對一些機構投資者限制較多,因此,要放寬對此的限制, 在加強監管的前提下,適當調整和放寬市場, 使這些擁有長期資金的機構投資者能進入市場,這樣才能更好地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

        (二)加強金融監管

        高效的金融監管是資產證券化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在當前中國經濟逐步回暖,房地產市場逐漸升溫,銀行信貸較為寬松的情況下,應加強金融監管,規范市場化行為,防范和化解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可能給金融市場帶來的風險。同時,我國目前銀行信息披露制度還不夠完善,需要大力推進銀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增強信息的透明度。

        (三) 完善法律制度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資產證券化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要建立健全法律保障制度,加強資產證券化的法規建設,構筑證券化所需要的法律框架,研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根據我國現行的會計和稅收法則,在會計和稅務方面制定合適的政策,確保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順利實施。加強各有關部門的相互協調,為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實施和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對試點階段的資產證券化實施稅收優惠政策,以促進資產證券化的全面推行。

        (四)完善信用評級制度

        完善信用評級制度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因此,要完善資產評估和信用評級制度。對于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既要進行對交易機構及資產支持證券考核評價的內部評級,也要進行發行評級,且將結果公告投資者。這就要求我國的資產評估機構規范資產評估和信用評級行為,采用科學的評級方法,完善資產評級制度,從而提高國內信用評級質量。

        (五)培養專業人才隊伍

        培養高素質的專業人才是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動力。資產證券化涉及金融、證券、法律、房地產、評估等多專業領域,需要既有理論基礎知識,又有實際操作經驗的專業型高素質人才, 因此要培養高素質的專業人才隊伍。

        隨著國際金融一體化的不斷發展,金融市場環境越加復雜,各國政府與金融機構要及時協調和應對,國際金融合作趨勢已成必然。金融衍生品是增強市場流動性和分散風險的良好工具,但它卻不會消滅風險。因此,我們應吸取美國次債危機的經驗教訓,加強國際金融合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持經濟和金融穩定。但我們不可因噎廢食,在金融產品的創新不斷發展的大趨勢下,資產證券化在中國也一定會生根發芽,茁壯成長,為了支持和保證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我們應加強金融監管,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我國金融市場的抗風險能力,為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發展建立良好的生存環境,促進我國經濟的長期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 孟輝,伍旭川.美國次貸危機與金融穩定[J].中國金融,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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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雨露.美國次貸危機對全球經濟的影響[J].中國金融,2008,(7).

        [4] 蔣先玲.美國次級債剖析及其對中國的啟示[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7,(11).

        第9篇:資產證券化含義范文

        縱觀西方國家的理論與實踐,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事物,自20世紀 70 年代初在美國資本市場誕生以來,憑借其資產信用融資、結構融資和表外融資的優勢,在金融領域成為最重大和發展最迅速的一種金融創新工具。而其中土地的資產證券化就成為農村金融創新和農村現代化發展的一種有益嘗試。目前,土地資產證券化在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德國等,已成為一種較為成熟的金融衍生工具,與此相比,我國對土地資產證券化的理論研究卻相對落后。總體上講,不但實踐上還基本處于簡單的股份化和抵押貸款進行融資,而且理論研究也尚未進入到核心領域,對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內在理念和運行機制也沒有深入探討,只是基于資產證券化的研究有個大概的把握,對農村的土地資產證券化的認識和研究更是鮮見。如此,在推動土地資產證券化對農村的本土化方面的進程就非常困難。

        筆者擬借鑒相關文獻的理論成果進行比較研究,分析我國在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面臨的法律障礙,論證我國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在法律上的可行性,提供法學理論的支持,促進農村的金融改革與創新。

        1 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的浪潮發端于美國政府支持并積極參與的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從最初 1970 年屬于美國政府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發行以住房抵押貸款為擔保的抵押擔保證券后,在短短三十幾年間,已經發展出信用卡應收款和汽車貸款、商業收入、特許費收入、過路費收入等的證券化,成為風靡全球的新型金融工具。雖然對資產證券化的討論可以在許多金融和法律的文獻中發現,但是至今資產證券化還沒有一個確定的法律含義。

        本文結合各國學者的學說和國內的普遍性說法,大致認為: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資產信用融資、結構性融資以及表外性融資的結合,發起人把能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原始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 SPV),SPV 的原始概念來自于中國墻(China Wall)的風險隔離設計,專為達到"破產隔離"的而設計。SPV 在資產證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的核心,各個參與者都將圍繞著它來展開工作。SPV 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兩種主要法律形式。SPV 的本質可以是一個法人實體,可以是一個空殼公司,也可以是擁有國家信用的中介。通過其一系列的組合、包裝等金融性安排,分離原始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并增強其資產的信用,最后轉化成有擔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證券,據以流通融資的過程。

        我國以1992年海南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拉開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序幕。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原理就是在金融經濟和相關法律配合下,證券發起人把能產生預期現金流或者在“真實出售”后能產生現金流的不動產物權以及與不動產相關的債權、股權經過資產定價評估后集中成一個資產池,經過專業的信用評級機構和信用增級機構進行資產的特殊化處理后,將原先流通性差、不易拆分的土地資產拆分成具有高信用級別的均等的小份額證券,從而達到融資目的的一種融資模式。簡單地說,也就是把土地這一種靜態價值形態轉換成具有流通性的證券形態。這正如臺灣學者謝哲勝解釋不動產(在一定程度上主要是指土地)證券化的本質時認為“所謂不動產證券化,顧名思義就是將不動產上的財產權變成證券形態”。[1]

        關于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實現方式,理論界討論頗多,鄧大才認為土地承包權證券化的類型主要有申請抵押貸款、發行抵押債券和發行股票三種;[2]朱玉林認為:“(農村)土地證券化按照擔保標的(即投資標的)的不同,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一是以土地抵押貸款為擔保;[3]二是以土地項目貸款(無抵押)為擔保;三是以土地資產收益為擔保。”[3]

        筆者認為,在中國的語境下,農村土地證券化就是以農村土地為載體并以其承包經營的收益作為擔保發行證券的過程。農民在其中分到的將不會是一塊塊現實的土地,而是代表這些土地價值的收益憑證。這種操作模式將本來價值量大但又不易拆分的土地強化其流動性,并在增加其產權價值的條件下拆分其價值額度,使其資產化,并利用資本市場的強大融資功能,盤活土地資產,使土地資產市場化,進而實現農業的現代產業化發展。

        2 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現有的制度困境

        在我國大陸地區,農村土地資產的證券化作為一個新興的金融與不動產結合的事物,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和配套制度環境上陷入了異常困境。法律的滯后性弊端在此次綜合型金融工具中顯露無遺。據筆者考察分析,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大陸地區發展有以下幾個制度困境。

        2.1 產權關系不清晰

        農村土地證券化的發展必須以明晰土地產權為前提。而我國農村土地產權相對城市土地卻更加模糊,經濟學家周其仁在《農民收入是一連串事件》中強調:農民收入的問題是農地制度問題,農地制度的根本問題是產權模糊的問題。

        農村土地產權大致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戶的承包經營權,處分權,收益權等權能。國家法律雖然規定了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但是具體的所有權行使代表、產權管理主體以及問責主體都沒有規定,因此權責不明。集體所有權組織的產權與農戶利益嚴重被侵犯。

        2.2 缺乏統一的土地產權流轉市場

        金融證券市場的發展,需要金融市場發展的多樣化、多元化以及高端化。要發展農村土地資產的證券化,順利完成土地資產的融資,就必須要求土地是一個較為完整的生產要素,否則無法完全發揮土地的融資功能。因此,土地產權的市場化是土地資產發揮融資功能的平臺和前提。而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還沒有統一的土地產權登記制度,雖然各省市還出現了聯合產權交易所,也給農村土地產權交易提供了一定的平臺,但從大部分的聯合產權交易所的交易對象來看,農村土地產權的交易還十分稀少,再加上大部分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仍奉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計劃性分配制度,農村土地的產權交易任重而道遠。

        2.3 現行法律對不動產資產證券化有立法缺陷

        在我國大陸地區的現有金融證券法律框架內,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不僅數量較少,而且法律效力層級也比較低,如只有《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產證券化稅收政策》《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財政部等部門頒布的辦法、政策以及通知。而一些發達國家主要是通過立法的形式來促進資產證券化的實施。例如,法國有專門的《證券化法》,韓國有《不良資產證券化法》,美國雖然沒有專門的證券化法法規,但美國具備完善的法律體系,如《破產法》《證券法》《證券交易法》《投資公司法》《信托契約法》《不動產投資信托法》《金融機構改革復興和強化法案》《金融資產證券化投資信托法》等。我國大陸地區的資產證券化在立法上存在滯后性。

        3 解決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困境的制度性思考

        3.1 完善和構建適應資產證券化的土地產權制度

        產權明晰是資產證券化的首要條件,產權是一個有關財產的權利集合概念。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對農村土地規定是所有權歸農村集體所有,使用權歸農戶。但法律規定的所有權代表并不清晰,存在多級主體都“可以”享有的“一物多權” 局面,嚴重違反了物權法的“一物一權”原理,且現有法律對村集體的所有權與農戶的經營權之間也沒有明確關系。

        筆者認為對于村委與村集體經濟組織這一類村級別的所有權無論給誰都是一種比較清晰的界定。可以是所有權歸屬村委,由村委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由村民小組進行監督;可以是所有權歸屬村民小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行使,并讓村委提供黨政服務和指導;也可以是所有權歸屬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由村委和村民小組進行監督指導。

        3.2 完善農戶土地經營權制度

        完善農民土地經營權是完善農村產權制度的核心。現行的農村土地經營實行的是,是一種半計劃半市場的產物,因此,這種社會主義的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看似市場化,但此制度還附帶著諸多計劃配給的性質。

        農民承包經營權是一個債權,此債權對我國現有的農村集體所有權的威懾下是一個不完整的、不確定的、不連續的債權,因此要做實農民的經營權,擴大農民對土地的產權權能,就要把農民這一承包經營權物權化、法定化。要把農民的承包經營權的登記制度落實,在法定公示的基礎上賦予農民更多的產權權能,擁有相應的農地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部分處分權等。此外,根據相應的權能還可以依法從事有償轉讓、租賃、轉包、反租倒包、聯營入股、抵押等經營活動。還應適當再延長承包期限,給農民以產權的穩定感。除此,必須改革農村土地“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分配制度,這種農地數量與質量的分配不均是農民土地經營權分配不公平,社會分配機制不完善的又一大根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等作為村一級的產權所有者應該定時根據村里的實際情況重新分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3.3 完善農地產權流轉制度

        3.3.1 明確產權流轉主體

        現有法律經濟制度下的農地產權是采取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模式,因此,農地產權流轉也涉及兩方主體。一方是作為農地產權所有權身份的村委、村集體等村一級別;另一方是作為擁有農地經營權的農戶。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所有權主體也擁有農地產權流轉的主體資格。農戶擁有農地經營權,因此,也是農地產權交易的主體。

        3.3.2 完善農地產權交易價格機制

        完善的價格機制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核心。價格是市場資源配置的信號。完善的價格機制能夠有效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在市場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惡性價格信息會造成“價賤傷農”,這對于提高農民收入水平是一個打擊,不利于解決三農問題。因此,國家要適當干預市場,糾正市場的失序狀態,完善農地交易分等、定級、估價制度,完善農地產權的交易的法律程序,從根本上完善農地產權交易價格機制。

        3.4 完善現行立法

        3.4.1 SPV建設建議

        借鑒西方各國以及中國臺灣地區的土地資產證券化的經驗,我們可以看到各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基本上都有專門針對特殊目的機構 SPV 的單行立法。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與美國的松散性立法與案例法司法制度有較大不同,考慮到立法成本問題,在特殊目的機構的立法上筆者認為應該借鑒日本、法國和我國臺灣地區,對特殊目的機構進行單獨統一立法。比如,我國在設立特殊目的機構上可借鑒日本的《資產流動化法》對特定目的機構不設最低資本額的限制規定。對特殊目的機構組織形式,應當構建可供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公司型和信托型的雙軌制。由于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地位涉及相關的公司法、信托法、證券法、稅法等多部法律,如要專門為資產證券化而逐一修改,則立法成本較大,因此制定專門規制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是有效解決方法,并根據立法的法律效力層級規定特別法優先適用于普通法,就很好的解決了設立特殊目的機構所面臨的法律障礙。

        3.4.2 金融法規完善建議

        除完善證券、銀行、保險業的金融法建議之外,我國政府在土地資產證券化的金融政策支持上要占主導地位,用政策鼓勵金融機構下基層、駐農村,為農民的利益和特性量身考慮,完善相關金融業務,在可控可評估范圍內多開發有益于農村的金融產品;統一農村金融資產負債管理辦法,建立一整套科學合理并具人性化的各項指標體系和效益評估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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