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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工程施工類合同范文

        工程施工類合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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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施工類合同

        第1篇:工程施工類合同范文

        關鍵詞:鋼管拱肋制造精度控制

        中圖分類號:TU7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工程概況

        南通市新開北路通啟運河大橋主橋上部結構采用斜靠拱下承式系桿拱結構,主橋全長71.6m,計算跨徑70m。鋼管拱肋由主拱肋和斜拱肋組成,其拱軸線均為二次拋物線,主拱肋和斜拱肋斷面采用相同形式,拱肋外側封板鋼板厚14mm,連接成等邊三角形;三角形每個頂點設一根Φ219、壁厚16mm的無縫鋼管;等邊三角形封鋼板內切Φ1050、壁厚22mm的主鋼管形成整體。兩拱圈拱軸線均采用二次拋物線,主拱圈失跨比1/4,斜拱在拱圈平面內的失跨比1/3.873。主拱吊桿采用平行高強度鋼絲成品索,吊桿縱橋向間距為3m,主橋概貌如下圖1。

        圖1

        2、制作工藝

        2.1制作流程

        每聯拱肋分成五個段,主、斜拱肋的主管均由長約2m短管以折代曲接成單個節段長度后進行節段組裝,制作流程如下:

        放樣下料首件檢驗零件加工卷圓鋼管縱縫拼焊校圓鋼管接長報檢裝焊系板、隔板及吊點部位零件內部涂裝涂裝報檢裝焊上部兩塊封板內部涂裝涂裝報檢翻身裝焊下部封板節段報檢節段預拼預拼報檢內部涂裝涂裝報檢存放待運 。

        2.2制作有關事項說明

        1)節段余量加放

        拱肋余量加在每個節段的下口,中間合攏段兩頭都加放余量,除近拱腳段余量為100mm外,其它各段余量均為50mm。

        2)焊接收縮量加放

        每條環縫裝配時加2mm的焊接收縮量;每條縱縫裝配時加2mm焊接收縮量。

        3)主拱肋徑向線的標明

        a) 標明鋼管徑向線的目的在于為后續工序:部件裝配、節段預拼裝、檢驗等提供標記線。

        b)主拱肋徑向線標注位置如下圖2所示:

        圖2

        2.3放樣

        第2篇:工程施工類合同范文

        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攬合同/區別

        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員會受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請人某鋼廠委托被申請人某起重機制造公司制造一個懸梁起重機,包括起重機的制作和安裝。合同約定竣工日期為2007年5月1日,每延誤一天,需支付合同價款萬分之5的延期違約金;合同履行中發生的一切糾紛,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解決等。合同簽訂后,申請人按約支付工程款,被申請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將起重機調試合格后交付申請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雙方當事人對工期延誤違約金的計算發生爭議,申請人向日照仲裁委員會(起重機的安裝地)申請仲裁:要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工程延期違約金40余萬元。被申請人則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實質內容是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的要求完成一個起重機的制作,而起重機的制作是在被申請人所在地進行的,因此該合同是承攬合同,被申請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仲裁委員會沒有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現行的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而承攬合同糾紛通常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該合同的性質,決定了該仲裁委員會對該案是否享有管轄權。對此,該仲裁委員會內部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由此引起筆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實際上是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條規定:“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法律對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設計合同與承攬合同較易區分,因此本文重點闡述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現實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裝飾裝修工程合同和安裝工程合同三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屬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須按照發包人的要求,或根據發包人提供的圖紙資料,完成一項工程,發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過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項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標的物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這是與買賣合同的最大區別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樣也是根據發包人提供的與眾不同的圖紙,為滿足發包人建設一項與其他建筑物不一樣的建筑物訂立的。

        3、承攬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獨立性。兩類合同中,承攬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合同對方的指揮,獨立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期限等責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對標的物的滅失或工作條件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承攬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擔風險,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或工程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工程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

        5、均是雙務、有償合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有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負有按期保質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義務,發包人負有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兩者的義務也是相互、有償的。

        對以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共同法律屬性,大家的意見是一致的,但對兩類合同的不同之處,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從網上搜到的以下兩個案例,也反映出兩種不同的觀點。

        1、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2000年在審理上海東方上市企業博覽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東方公司)破產案時(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網),就債權人上海市建筑設計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研究所)申請優先受償工程欠款一案,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認定: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特指基本建設工程,如果是為完成不能構成基本建設的一般工程的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而屬于承攬合同的范疇,因此破產申請人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應屬于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條所指的建設工程合同。浦東法院最終以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攬合同為由,裁決債權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2、乙方為甲方承建一塊大型戶外顯示屏,一審法院從合同名稱入手,認為該合同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審法院采納了被告的上訴意見認為:當事人雙方標明為“定制人”、“承攬人”,合同標的為可拆分物,主要依賴承攬人之技術特點進行施工,最終之安裝僅是制作過程之延續,并最終認定該案為“承攬合同糾紛”。

        筆者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合同標的物的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即合同標的物是不動產物,包括民法意義上的完全不動產物和大部分類不動產物,而承攬合同完成的工作則不構成不動產的,即標的物一般是指動產。

        國務院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條第2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三類工程,三類工程的共同點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構成了不動產物,包括完全不動產物和類不動產物。

        (1)完全不動產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隨便移動的構筑物。不動產物一般是指比較大而復雜、建設工程的要求比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礎建設項目,如辦公樓、廠房、碼頭、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資額小、工程技術要求比較簡單的建設項目,如民宅、垃圾站、傳達室等。

        不動產物的建設,通常要涉及對土地利用的強制性規范的限制,當事人不得違反規定自行約定。例如,發包人擬投資建設一座廠房,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續,符合有關規劃要求,辦理開工許可證等。國家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類別及等級中,把工程類別分為房屋建筑工程、冶煉工程、礦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林業及生態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機電安裝工程十四類,從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點是,工程完成后均成為了完全不動產物。因此,凡是為施工完全不動產物而簽訂的合同,均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動產物上的施工行為,是否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呢?筆者認為:在不動產物上的施工行為,如果行為的后果添附在不動產物上,并最終形成了與不動產物一體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簽訂的合同,筆者認為也應當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認定為承攬合同。例如室內裝修活動。該類工程雖然可能技術要求比較低、投資較小,但裝修行為的后果,通常成為了不動產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而不是承攬合同的內容。

        實踐中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有個誤區,即有人認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限于比較大而復雜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設工程的要求較高,因此為完成一般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而應屬于承攬合同,如為個人建造住房與建筑隊訂立的合同就是承攬合同,而不是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筆者對此持不同看法:個人建造的住房,也構成不動產;個人住房雖然工程較小、難度比較小,建設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將建筑活動范圍明確界定為“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應當包括個人住房在內的各類建筑。另外,個人建造住房,同樣需要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施工中同樣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同樣需要具有一定資質的人員進行施工,因此,為完成一般建設項目而簽訂的合同也應當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類不動產物,包括鐵塔、管道、室外超大型顯示屏、平面及立體廣告牌以及或簡單拆除之鋼板車間等。有人認為:室外超大型顯示屏、平面及立體廣告牌以及或簡單拆除之鋼板車間等屬于類不動產物,不構成民法意義上的不動產物,歸屬于可拆分物,因此,該類合同主要是依據加工方的技術而簽訂,應當認定為加工承攬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筆者認為:施工上述類不動產物時,不能孤立的只從物的分類來分析,還要結合下面第2個不同之處,即對合同主體的要求來分析。

        2、合同主體的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為特殊主體,法律對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具有一定建設資質的法人。而一般承攬合同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合同雙方為一般主體。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建筑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由于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一般較長,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術,過程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建設工程體現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術、有能力的隊伍來建設,另外建設工程的質量的好壞,可能會涉及到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利益,國家對施工單位實行資質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家對建筑業企業實行資質管理,以加強對建筑市場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第29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招標投標法》第26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3條規定:“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此外法律對建筑從業技術人員也有相應的條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無效。

        由此可見,建設工程合同對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對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嚴格的。企業承攬工程,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反過來講,凡是需要取得建筑業資質證書才能施工的項目,都是工程的范疇,圍繞工程簽訂的合同都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建設部會同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產業部、民航總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將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和專業承包企業資質三大部分。其中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機電安裝工程等12個專業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包括地基與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等60個專業資質;勞務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業、砌筑等13各專業資質。從上述資質分類看,國家對從事上述工程的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均實行資質管理,企業均需辦理相應的資質證書,否則,不能承攬工程,也不能承擔工程施工任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才能承攬工程,否則,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會因為承包人沒有施工資質而無效。因此也可以說:凡是必須具備上述資質才能施工的項目,就是建設工程,為此簽訂的合同,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現實中,當事人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裝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最容易混淆。從國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裝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最明顯的區別就在于國家對合同中的承包人有無資質的要求。如果無資質的要求,就是承攬合同;反之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裝工程合同。

        還要注意的一個問題就是:有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沒有資質或超越資質訂立的合同,只能認定合同為無效合同,而不能因為承包人沒有資質就認定合同是承攬合同。

        3、結算方式的區別。通常情況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時,合同價款是不確定的、暫定的,需要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履行情況,通過專門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依據國家或地方編制的結算定額,計算出合同的最終價款。而承攬合同往往在簽訂合同時就約定了明確的價款或價款的計算方式,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不需要通過專門的審計機關結算就能輕易計算出合同的最終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需要進行工程結算才能確定最終價款。所謂工程結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依據承包合同中關于付款條款的規定和已經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向建設單位收取工程價款的一項經濟活動。工程結算關系到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直接經濟利益,它是建設單位控制建設投資的最終環節和關鍵環節,同時也是施工單位實現經營收益的最終環節和關鍵環節。國家為此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工程結算的規定:如《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適用本辦法。”為了統一工程造價的結算標準,國家建設部和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制定了《全國統一建筑工程基礎定額》《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全國統一裝飾工程定額》《全國統一建筑消耗量定額》等計價依據。另外,國家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人員也進行資質管理。

        由于建設工程的結算比較復雜,而建設單位一般沒有專門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所以建設單位一般要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審核承包人編制的結算書。審核結果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后,才具有效力。通常情況下,如果依據約定不能直接計算出最終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反之就是承攬合同。

        以上三個方面,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不同之處。一般情況下,只要對照上述三個方面,就能很容易的區別兩種合同。現在再看前文提到的兩個案例。第1個案例中,(1)浦東法院既然認定債權人建筑研究所與上海東方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又否定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顯然是前后矛盾;(2)國務院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均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包括裝修工程,而浦東法院引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認定“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特指基本建設工程,如果是為完成不能構成基本建設的一般工程的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顯然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沖突;(3)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要求,從事裝修(包括裝潢)工程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也說明裝修工程就是建設工程的一個分類。由此看出,浦東法院的認定和裁判是值得商榷的。

        第2個案例中,乙方為甲方承建戶外顯示屏的合同,既包括了制作顯示屏的內容,也包括了安裝顯示屏的內容。戶外顯示屏的制作,可能對制作主體并無特殊的要求,但是戶外顯示屏的安裝,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施工的,也需要有相應資質的企業來進行,但二審法院忽視了這個關鍵,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值得商榷。對此,其實最高人民法院早于2003年3月26日《關于山東省青島東方鐵塔集團有限公司與河南省延津縣廣播電視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中,就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該《通知》中的案例與上述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是:發射塔大部分零部件的加工行為是為履行施工合同而做的部分準備工作,因此雙方所簽合同不是承攬合同,應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無疑是正確的,但卻沒有從根本上指出區別兩種合同的辦法,導致下級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仍無明確的依據,不能不說是個遺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除了從上述三個最明顯的不同之處外,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分:

        1、合同形式上的差異。承攬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這是國家對基本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決定的。《合同法》第270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法律對承攬合同并無規定。

        2、訂立合同方式上的差異。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據《建筑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經過招標投標程序,還應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建筑法》第19條規定“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合同法》第273條規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第7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因此,無論是訂立合同的前提,還是訂立合同的方式,建設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攬合同嚴格許多。從意思自治方面來說,建設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攬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條款都由國家法律和法規,甚至規章都規定好了的。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據《建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我國建設工程實際以及相關國際慣例制定,現在已廣泛應用到建筑工程領域。

        3、合同內容上的差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比承攬合同的內容范圍更窄,專業性更強。前者是進行工程建設,從狹義上講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三類合同,但無論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還是裝飾裝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其外延更為廣闊。承攬合同中,國家對承攬人的資質并無強制性的要求。

        4、監理制度的差異。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建設工程施工根據《建筑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的規定強制推行監理制度,而承攬合同不強制性推行監理制度。

        5、標的物的質量標準要求的差異。承攬合同的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質量,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說,標的物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如《建筑法》第58、59、60、61條規定:建筑施工單位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建筑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標的物保修的差異。承攬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修問題,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國家對建設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圍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確的規定。如《建筑法》第62條規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等。

        7、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第3篇:工程施工類合同范文

        一、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會計核算的特點

        結合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特性,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往往工程項目的施工范圍相對廣和分散,且需要較大的資金量,整個工程施工的周期相對較長等。對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資金來源進行分析,主要可以分為國家撥款、自有資金以及金融機構借款等。因此,在實際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會計核算中,工程地點的流動性相對較大,配套設施相對較多,往往需要進行多級會計核算,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會計核算的有效性。另外,還要對工程項目獨立進行會計核算,確保對各項工程進行單獨的成本、收入核算,并對該工程項目的附屬工業產品成本、機械施工和材料等運輸成本以及經營成本等都需要進行對應的核算。此外,由于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項目的造價相對較高、規模較大,企業在實際施工建設過程中,要提前墊付大量的資金,結合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特性,可以了解到要想對其進行有效的會計核算,還要注重對工程款進行分段管理,這樣才能緩解企業資金緊張的問題。

        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會計核算中的問題

        在實際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會計核算過程中,由于水利水電工程的施工周期相對較長,工程規模相對較大,這會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會計核算的難度。那么,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項目的成本主要包含設備費、生產準備費、建設管理費以及其他費用等種類十分繁多,此外,還有部分支出的項目,無法有效獲取標準的核算憑據,比如施工場地征用費等,這些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會計核算工作的開展。另外,隨著工程施工地點的轉移,其配套的生產要素和部門等都需要進行遷移,這也會加大會計核算的難度。同時,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項目的地點分布較廣,且較為分散,這會導致部分財務票據和原始憑證的歸集不能及時到位,且施工中部分物資采購資金和發票也不同步,這也會導致會計核算信息傳遞存在一定的滯后性。此外,在實際的工程施工中,還存在建造合同收入確認執行不到位的情況,這也會導致收入會計核算結果不夠精確。

        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會計核算中收入和成本的確認與計量

        (一)施工企業收入、成本的確認與計量

        結合相關規定,可以了解到,實際水利工程企業的合同收入,主要是由合同變更、索賠等形式的收入,還有原始合同約定的收入這兩個方面共同組成的。那么,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必須要緊密結合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對是否運用工程完工百分比的方法,來對合同收入與費用進行確認和計量。通常施工合同可以分為成本加成合同和固定造價合同這兩種類型,顧名思義,成本加成合同可靠估計的標準為收到工程款項,且對于產生的合同成本,能夠進行有效的核算。固定造價合同的可靠估計標準為對合同總收入準確的進行計量,如果在合同中能夠明確的規定合同總金額,就表示合同總收入可以進行可靠計量。在實際合同的完工進度確定過程中,主要的完工進度計量方式有三種,在實際選擇過程中,可以結合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科學選擇。即主要為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法、已完成工作量占預計工程總量的比例、累計發生的合同費用,所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這三種。對于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成本的確認和計量,在確認了工程項目完工進度的基礎上,就能夠應用完工百分比的方式,對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當其的合同收入來進行確認與計量。但對于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進度,不能準確計量的水利水電工程,其不能單純通過百分比的方式,來對當期的合同收入和費用進行確認。

        (二)建立、健全施工企業的內控制度

        可以說,要想不斷提升施工企業的會計核算質量,就要注重針對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特性,不斷完善內控制度,這是保障企業實際成本和費用核算質量的基礎,為實際工程完工進度準確評估提供有效的依據。而要想建立完善的內控制度,就要注重不斷優化企業會計核算環境,保證對財務人員進行定期的職業培訓,以此不斷提升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財務人員的職業素養和專業技能。另外,還要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和崗位的職責,尤其對于重要的財務會計崗位,要嚴格執行不相容崗位分離制度,規范預算控制和授權審批等流程。此外,要積極建立相應的內部審計制度,保證對會計核算工作進行定期的檢查,對財務核算工作形成良好的監督作用,保證能夠及時發現財務工作中的漏洞,從而不斷提升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財務核算的準確性、可靠性和真實性。

        (三)規范會計核算辦法,優化會計核算體系

        結合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施工特性,企業要想更好的保障會計核算的質量,就要注重不斷優化會計核算體系。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加強對于成本核算的重視度,并明確會計核算的重點內容和主要目標,積極落實會計核算制度,切實制定會計核算的相關制度。那么,這就要不斷規范會計核算的相關辦法,保障能夠緊密結合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核算賬戶以及會計科目,對各類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進行進一步的明確。對于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中的不同項目,要明確列出相應的往來賬戶,并對原始會計賬簿進行備份,以此方便后期的查驗。另外,還要明確會計核算的主題,對不同崗位的權責進行明確,規范會計核算的操作流程,還可以積極引進先進的信息技術,以此保證票據信息傳遞的時效性,更好的保障會計核算的效率和質量。

        第4篇:工程施工類合同范文

        [關鍵詞]水利工程 施工過程 管理策略

        [中圖分類號] TV5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4)-2-284-1

        水利水電工程中水利工程施工全過程是指運用科學的技術和方法,依據系統性理論對施工項目進行控制、監督、組織并協調的全過程管理。水利工程建設中水利工程施工是極其重要的環節,越來越受到眾人的關注。

        水利工程事關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水利工程施工周期性常,而且相應的投資多,建設期間相互協作的部門多,在水利工程施工中,受到氣候環境、地形地質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而且在工程建設中,由于涉及范圍廣,工程種類復雜繁多,因此在施工中要對工程全過程進行統一管理,這樣才能夠保證水利工程的順利實施。

        1水利工程施工特點

        水利建設中水利工程施工是極其重要的階段,通過對整個工程的計劃,組織、控制及協調來達到控制整個水利工程的目的。主要有施工管理、施工準備及施工技術等內容。與其他工程施工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水利工程建設中,涉及到的單位部門較多,而且影響其施工要素也眾多復雜,同時會涉及到交通、工業、城建、電力、水利、環保等諸多領域,具有較強的綜合性和系統性。水利工程建設中各個工程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各個水利工程相互構成一統一的有機體。在水利工程建設中,由于干擾其施工的因素較多,因此會運用到各種技術知識,設計到經濟、氣象、地址、法律管理等諸多學科。由于水利工程建設規模大,外界因素對其影響較重,比如泥石流、山體滑坡以及氣候環境等,還會受到社會動亂以及經濟危機的影響。另外在水利工程建設中,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表現,在統一量化標準的制定中,形成一定的困難。

        2我國水利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問題

        經過多年的水利工程建設經驗發現,我國的水利工程施工還存有很多問題。

        首先,在我國水利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人員素質低下,多是農民工,且工程施工中人員流動性也較大,多數施工人員缺乏一定的施工經驗,因此使水利工程施工中,其施工質量、成本、安全及進度難以有效控制,而且在施工管理中,缺乏其科學的管理方法。導致了許多施工企業為了按工期完成施工任務,不顧施工質量,對施工的具體要求不做嚴格考慮,因此嚴重地影響了工程質量。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施工現場監督管理工作較為混亂,管理人員多是來自水利工程合作中的不同單位,監理工作中,人員的能力水平不同,對監理工作有著不同程度的影響。由于資金缺乏,在監理工作中并不能實現科學合理的管理,因此在工程施工中出現的問題很難被檢測出來。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有:工程組織者、領導者以及操作者自身的素質問題,在工程施工中,所選用的施工材料是否合乎要求規格,施工中所采用的施工方法,最后是工程施工環境問題。

        3水利施工全過程的管理策略

        3.1加強施工合同管理

        在簽訂合同前,要進行合同的預管理,合同預管理即合同項目的招標、立項、編制文件及審查等,這是簽訂合同后,順利實施合同的關鍵。編制招標文件過程中要以整體規劃可靠、商務要求公平嚴謹,技術要求合理為原則。在簽訂每一份合同之前,要對合同進行各業務職能部門的全面把關,然后進行雙方平等協商,以期雙方意見達成一致后,再簽訂合同。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要嚴格遵從合同約定,對施工的進度要求、質量要求、施工安全及管理都要進行嚴格管理并監督。合同是雙方履行平等合約的主體,在水利工程施工中,解決一切問題都要依照合同來處理。設計代表以及監理工程師,工程施工中的其他服務單位,必須都要在合同規范的范圍內履行職責。由于自然因素,或不可控變更造成的成本增加,需依據合同中的條款規定對問題進行公平處理。

        3.2水利工程施工中的質量管理

        水利施工管理中,質量管理是其核心。在現代企業中,要想抓好水利工程的質量管理就要全面開展管理工作,從而為工程項目的順利施工打下扎實基礎,質量管理主要是抓好施工前、施工中以及施工后的質量管理。

        施工前的質量管理主要有施工組織細則,施工方案,施工技術規程以及施工成本的科學管理,開工前,應詳細編制生活區和施工區的環境保護計劃,有效避免施工對周圍環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壞及污染。

        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管理是指水利工程中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管理,這些材料的應用直接影響著工程的施工質量,因此加強材料的應用和管理是極其必要的。

        3.3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水利工程建設是一項龐大且復雜的基礎性建設,工程規模較一般的建筑工程而言非常大,而且涉及到的施工單位眾多,涉及施工對象也繁多復雜,施工場地分散且敞開,工程施工環境差,安全隱患較大。因此在水利施工中,必須要樹立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原則,落實好安全管理工作。要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水利水電施工中安全檢查工作是安全管理中重要的工作。對工程中隱患治理、勞動條件以及職工上崗培訓等都要如期進行檢查,有效控制施工中的危險物質及有害物質,如果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立即采取措施,要配備相應的安全專職人員,并定期對安全專職人員進行器材設備使用、系統急救訓練培訓。

        參考文獻

        [1]李照民,王全林,肖凌文,顏明,王芳.淺談水利工程施工的全過程質量控制[J].科技信息,2011,27:684+705.

        [2]張黎明.強化電力工程項目施工全過程管理的有益探索[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2,24:195.

        [3]董友明,劉景奇,,姜金忠,路開峰.淺談水利工程施工的全過程質量控制[A].山東水利科技論壇2007[C].2007:3.

        第5篇:工程施工類合同范文

        【關鍵詞】施工企業會計;核算;建造合同

        一、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的頒布

        為了進一步規范施工企業會計核算,提高施工企業會計信息質量,財政部針對施工企業的特點,結合施工企業的實際情況,于2003年9月25日頒布了《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并于2004年1日1日起在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施工企業執行。同時規定,施工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時,不再執行1992年印發的《施工企業會計制度》。

        新頒布的《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在1999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以下簡稱《建造合同》)的基礎上做了一些修改,因此兩個準則在一些科目的核算上有很大相似之處,但前者又在一些科目的設置上做了改進,使得施工企業的會計核算更加詳細。在此對《建造合同》和《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中相同核算內容的異同點進行分析。在會計科目的設置上,兩個準則都設有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合同預計損失準備、工程施工、工程結算等科目,《施工企業會計核算方法》在《建造合同》的基礎上增設了“周轉材料”、“臨時設施”、“臨時設施推銷”、“臨時設施清理”、“工程結算”、“工程施工”和“機械作業”科目。

        二、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核算的比較

        對主營業務收入,《建造合同》和《施工企業核算辦法》的核算標準相同,即必須首先合理判斷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否可靠地估計。在計量和確認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費用時,首先應根據本準則規定的判斷建造合同結果能否可靠估計的標準,判斷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否可靠地估計。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當期的合同收入和費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企業應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應區別以下情況處理:(1)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加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應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費用,不確認收入。在會計處理上,核算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時,把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記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的貸方,期末,將本科目的余額全部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對主營業務成本,《建造合同》和《施工企業核算辦法》核算方法相同:按規定確認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費用時,按當期確認的工程合同費用,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同時按當期確認的工程合同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工程施工-毛利”或“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在新的《施工企業核算辦法》中,由于“工程施工”下新設了兩個科目,因此之前的《建造合同》中對毛利的核算科目由“工程施工-毛利”改為《施工企業核算辦法》中的“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兩個準則對主營業務成本核算的主要差別在于計提的預計損失準備。《建造合同》的核算是設置“預計損失準備”科目來核算建造合同計提的損失準備,把在建合同計提的損失準備,記入“預計損失準備”的貸方,在建合同完工后,將“預計損失準備”的余額調整“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而在《施工企業核算辦法》中,應按相關工程施工合同已計提的預計損失準備,借記“存貨跌價準備-合同預計損失準備”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科目。可見,預計損失準備在《建造合同》中進入成本,而《施工企業核算辦法》則將其列為管理費用,這是一個比較大的改動。期末,“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這兩個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這兩個科目應無余額。

        三、不同核算科目的比較

        除去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的核算,在“工程施工”和“工程結算”這兩個主要科目中,《建造合同》和《施工企業核算辦法》中的規定基本相同,只是在會計科目的設置上稍有變化。

        “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和確認的合同毛利記入本科目的借方,確認的合同虧損記入本科目的貸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與“工程結算”科目對沖后結平。

        合同成本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是指為完成合同所發生的、可以直接計入合同成本核算對象的各項費用支出。間接費用是指為完成合同所發生的、不易直接歸屬于合同成本核算對象而應根據一定的標準分配計入有關合同成本核算對象的各項費用支出。直接費用包括:人工費用、材料費用、機械使用費用。人工費用主要包括從事工程建造的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費、工資性質的津貼等支出。材料費用主要包括施工過程中耗用的構成工程實體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實體的原材料、輔助材料、構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轉材料的攤銷及租賃費用。機械使用費主要包括施工生產過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機械所發生的機械使用費、租用外單位施工機械支付的租賃費和施工機械的安裝、拆卸和進出場費。另外還有其他一些費用,主要包括有關的設計和技術援助費用、施工現場材料二次搬運費、生產工具和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工程定位復測費、工程點交費用、場地清理費。

        間接費用在發生時一般不易直接歸屬于受益對象,這些單位如果同時組織實施幾項合同,則其發生的費用應由這幾項合同的成本共同負擔,因此,間接費用應在期末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合同成本。在會計實務中,間接費用一般應設置必要的會計科目進行歸集,期末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計入有關合同成本。間接費用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人工費用比例法、直接費用比例法等。

        由于需要對一些間接費用進行分配,就必須具有相應的憑證以正確分配這些費用。比如工人工資、獎金等的費用分配表,以及原材料等的使用情況和庫存情況的表格。這些資料主要是由企業自己編制,另外還需有相關的發票、收據以及銀行收付憑證等;機器費用的分配,就需要有機器工時的使用記錄,以及由于安裝拆卸等行為產生的費用清單、發票及銀行憑證等;租賃機器進行施工的,還需要有機器租賃的合同,以及租賃金交易過程中的發票、銀行轉賬單等憑證。

        在會計核算上,《施工企業核算辦法》在“工程施工”下增加了“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兩個明細科目,施工企業履行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所有費用都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下進行核算,確認的合同毛利記在“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之下。而在之前的《建造合同》中由于沒有這兩個明細科目,所有發生的成本和確認的毛利都記在“工程施工”科目下。

        兩個準則中“工程結算”的核算內容和會計處理都相同。該科目核算施工企業根據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進度向業主開出工程價款結算單辦理結算的價款。當向業主開出工程價款結算單辦理結算時,根據結算單所列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工程結算”。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將“工程結算”余額與相關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對沖,借記本科目,貸記“工程施工”科目,期末“工程結算”無余額。本科目在會計核算過程中需按工程施工合同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在以上幾個科目的核算中,無論是“工程施工”還是“工程結算”科目的核算,其重要的前提是完工百分比的確定。之所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是因為建造合同的施工期一般都比較長,通常都跨越一個會計年度,為了核算和反映當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費用和利潤,根據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因而才采用了完工百分比法。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前提條件是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建造合同劃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兩種類型,不同類型的建造合同,判斷其結果的條件不同。要得到完工百分比,我們需要根據不同的確認方式,獲得合同的預算成本和實際發生的成本的數據資料,或者實際完成的施工量及施工總量。

        新增的另外幾個科目中,“周轉材料”核算施工企業庫存和在用的各種周轉材料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建造合同》中對這類材料的核算是借記“工程施工”,貸記“周轉材料攤銷”(分攤的周轉材料攤銷額)、“銀行存款”(支付的周轉材料租賃費)等科目。新的核算辦法設置“周轉材料”科目,下設“在庫周轉材料”、“在用周轉材料”和“周轉材料攤銷”三個明細科目,并按周轉材料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對周轉材料的領用、攤銷和退回以及周轉材料的報廢,分別情況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并要求施工企業對在用周轉材料、部門退回倉庫的周轉材料加強實物管理,并在備查薄上進行登記,從而規范了施工企業對材料的管理。

        “臨時設施”核算施工企業為保證施工和管理的正常進行而購建的各種臨時設施的實際成本。施工企業購置臨時設施發生的各項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需要通過建筑安裝才能完成的臨時設施,發生的各有關費用,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再從“在建工程”科目轉入本科目。同時,又設置“臨時設施清理”明細科目核算臨時設施的出售、拆除、報廢和毀損等情況。在《建造合同》中,臨時材料是在“工程施工”的間接費用中進行會計處理。

        “機械作業”也是一個新增科目,下設“承包工程”和“機械作業”兩個明細科目,其核算辦法也有些變化。《建造合同》的核算是借記“工程施工”或“生產成本”科目,貸記“機械作業”。《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的核算辦法是把發生的機械作業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原材料”、“應付工資”、“累計折舊”等科目。月份終了,分別以下情況進行分配和結轉:借記“工程施工”或“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而在《建造合同》中沒有這個科目,只設“工程施工”科目對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機械作業進行核算。由于沒有“臨時設施”科目,當然也沒有“臨時設施推銷”、“臨時設施清理”科目。

        第6篇:工程施工類合同范文

        【關鍵詞】水利工程;工程質量;合同管理

        1、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概述

        1.1施工合同管理概念

        水利工程施工過程是由一系列的施工合同條款構成的。這些合同規定了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責任范圍、承包內容、工程價款和工程質量等一系列工程條款。而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就是監督并保證水利工程的施工過程履行合同條款的規定,并按時完成施工任務。此外,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實現了業主和承包商能夠在合同條款下共同管理工程施工,明確各方職責和項目管理機構的內部職能。所以,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水利工程正常施工和合同條款正確履行的保障,對水利工程的建設起到重要的作用。

        1.2施工合同管理的依據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主要是依據法律和合同。其中法律依據是指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包括合同法、水利法、招標投標法等一系列法律和地方行政法規。合同依據是指針對具體工程項目簽訂的具體合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協議及附件、投標書和投標書附件、合同通用條件等一系列的合同文件。所以,水利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不僅是針對項目本身所簽訂的合同條款進行合同管理,還要保證水利工程的施工過程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

        2、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市場行為不規范,合同管理意識淡薄

        雖然我國明確規定水利工程的建設要采用招投標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我國工程建設的管理,但是現階段我國的水利工程招投標過程還存在很多問題。目前,對于水利工程施工企業來說,我國水利工程項目供小于求,水利工程業務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一些承包商為了爭取水利工程項目,無節制地迎合業主需要,最終簽訂不平等合同,導致在工程施工中糾紛不斷。還有承包商為了中標而惡意串通其他承包商故意提高投標價格,導致業主承受經濟損失。

        此外,一些水利施工企業,雖然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并沒有對施工合同引起足夠的重視。導致在工程合同管理過程中,沒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或者有明確的制度沒有被執行,項目組織內部職責不清,組織機構混亂。對合同不進行評審就直接簽訂,不履行應有的簽訂手續,對合同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和控制。合同管理體系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混亂。這直接導致了合同實施過程中出現不必要的問題,以致合同雙方需要重新商定,這便會直接影響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

        2.2合同條款不規范,影響工程順利實施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擬定應根據具體工程項目針對性地擬定合同條款,尤其是每個項目中涉及到的專用條款。但是在實際合同擬定中,承包商往往會由于涉及到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條款較多,而根據已有的合同文件擬定合同條款。在征得業主的認可后就進行合同簽訂。這樣有時會因為合同雙方對合同條款認識不足,對工程項目研究不夠深入,導致合同條款在履行時出現問題,尤其是在協議和專用條款中用詞不當,需要合同雙方重新協商,影響合同的履行程度和工程的進度與質量。

        2.3合同雙方不按合同執行,影響工程實施

        在實際的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許多承包商并不按照合同的條款執行,這使得在工程的實施過程中會出現許多的糾紛和偏差。導致工程所需資源不能及時到位,工程不能按期開工,工程進度得不到有效控制,工程質量問題不斷等一系列工程問題。而承包商在遇到這些問題時,并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規章制度進行,而是托所謂的關系網和人情來“處理”問題。這樣導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或者出現沒有必要的趕工情況造成建造成本的浪費,同時,工程質量得不到保證,直接威脅到國家財產和人民的安全。

        2.4存在工程違法轉包現象

        我國《合同法》中明確規定,承包商不得將自己承包到的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方,或者將承包工程進行分解后,以分包的形式轉包給第三方。同時,也禁止承包商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一些不具備承包資質的非法單位。禁止分包商對其分包到的工程再進行分包。盡管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的工程施工過程中,非法轉包的現象屢禁不止。這導致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困難,責任分工不明,經濟利益糾紛不斷,工程質量得不到保證,工期拖延等問題。直接影響了建筑工程市場的制度和規定的執行。

        2.5缺乏相應的合同管理專業人才

        合同管理是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它需要對工程施工掌握熟練、精通于合同管理、能夠對工程進行全面把握的人來擔任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工作。而目前這樣的專業人才很少。在施工企業中,為公司經營爭取工程項目的人不懂工程施工的專業知識,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管理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進度的人不了解合同理論知識。

        3、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改進措施

        3.1增強法律意識,依法對合同進行管理

        增強施工企業的工程合同的法律意識,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熟練掌握有關合同簽訂,合同履行,以及具體的工程開工日期、計量標準要求、合同標的等一系列問題,并在合同中做出具體的解釋,尤其是在其他工程中已發生糾紛的問題應具體在合同中標明。并在合同簽訂之前建立合同審查制度,保證合同的可操作性、合法性、準確無誤性等,降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為合同本身問題而導致的經濟糾紛。

        3.2建立合同審查制度,保證合同的嚴謹性

        為保證施工合同的順利履行,要建立嚴謹的施工合同審查制度。在合同簽訂前,要嚴格審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施工企業是否具有相應資質,合同條款是否明確、詳細等內容。保證合同的嚴謹性和合同雙方對合同的履行能力。

        3.3加強合同監管制度,保證合同順利履行

        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設立嚴格的合同監管制度,積極協調工程師、業主和承包方之間的關系。定期檢查工程的施工進度和施工質量,若發現工程施工并沒有按照合同規定或其他問題,應及時聯系相應關系方進行處理。同時,考慮到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繁多,應對合同進行規范管理,對合同進行編號、登記、整理和分類,保證合同內容與工程施工情況進行比較分析,找出問題所在,及時解決問題。

        3.4加強執法力度,打擊違法行為

        工程項目違法轉包行為嚴重危害國家財產和人民安全,所以必須進行嚴厲打擊。要加強執法力度,及時發現不法承包商的違法轉包行為,嚴格審查分包商和施工隊的資質,禁止非法單位參與工程施工。

        3.5提高合同管理人員專業素質水平

        合同管理工作是一項技術性和專業性要求很高的工作,但目前施工企業中這種人才欠缺,使合同管理工作不能順利完成。

        4、結束語

        總而言之,水利工程的建設關系到國家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的生活質量,而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設過程的重要環節,但是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還存在很多問題,因而應加強合同管理體系的建設,增強施工企業的法律意識,從而保證施工合同的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1] 韓記.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安徽水利水電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3,13(3):40-41.

        第7篇:工程施工類合同范文

        論文摘 要:文章主要說明了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的工程施工合同審計要點,對于施工合同審計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及難點,給予了相應的控制措施。

        在建設項目中施工合同是整個項目建設中的重要法律文書,當前的建設工程規模逐漸擴大,相對其合同關系也變得越來越復雜多,合同條款和越來越多,為有效的促進施工合同的合法簽訂及履行,促進建設工程投資的監督管理,必須切實增強建設工程施工中合同的審計工作。

        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審計,應重點針對施工合同實質性條款中的核心條款———工程造價,隨著《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在國內的實施,工程計價模式由傳統的定額計價“控制量、指導價、競爭費”改革為工程量清單計價“企業自主報價、市場競爭形成價格”,工程計價模式的改革深刻影響了施工合同價格的形成,從當前建設市場中的經濟方向來看,由于缺少和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相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在應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進行計價時出現了一些問題,如何順應計價模式的改革,提高建設工程投資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切實做好施工中的合同審計,是當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工作面臨的新課程。

        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的重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要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工作,必須要深刻理解、準確把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確定雙方當事人基本權利與義務的條款。從中分析出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和施工工期對簽訂施工合同雙方的利益影響最大,決定了雙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屬于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1.1審查施工合同的符合性及完備性首先要熟悉招標、投標文件,關注施工合同條款與招標文件以及投標承諾的符合性,檢查是否存在背離條款;其次檢查對于在招投標過程中形成的補遺,修改、書面答疑、詢標紀要、各種協議等是否均已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是否明確解釋順序。

        1.2審計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內容的重點檢查合同當事人的法人資質、合同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檢查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的要求相符合;檢查合同是否有過錯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檢查合同是否有按優先解釋順序執行合同的規定。

        1.3審計施工合同專用條款內容的重點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工程范圍,工程范圍是否包括工程地址、建筑物數量、結構、建筑面積、工程批準文號等;檢查中間驗收的內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驗收是否以有關規定、施工圖紙、施工說明和施工技術文件為依據;檢查合同所規定的雙方權力和義務是否對等,有無明確的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

        1.4對于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施工合同重點審計其條款是否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有關規定:合同中只有類似的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約定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給與差價補償原則,防止不平衡報價;在施工過程中變更施工方案、采取趕工措施等是否增加費用,也應加以明確。 轉貼于

        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中常出現的一些問題及對策

        2.1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的造價爭議由于建設工程項目的唯一性、一次性、固定性等特點,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是不可避免的,特別是在實際工作中常常遇到因為工程變更的費用問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互相扯皮,影響工期,甚至工程質量。如某體育館工程合同約定:如工程變更的數量超過工程量清單該項工程量的±15%時,應考慮調整該部分工程單價。因此在合同審計時應特別注重對工程變更索賠條款的審查,不能把工程變更的原因局限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兩方,應根據產生工程變更的根本原因,本著“誰的責任誰負責”原則,對參建建設工程的勘探、設計、招標、監理等各方的合同都明確規定雙方的責、權、利。各方各司其職,工程變更中扯皮現象將會大大減少,有利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2.2工程投標中不平衡報價的應對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采用不平衡報價策略已成為施工單位的慣用策略,不平衡報價法是相對通常的正常報價而言的,是在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總價確定后,投標方根據招標文件的付款條件,合理地調整投標文件中子項目的報價,在不抬高總價以免影響中標的前提下,實施項目時能夠盡早、更多地結算工程款,并能夠贏得更多利潤的一種投標報價方法。由于建筑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有經驗的施工單位可能比建設單位更清楚工程量實際會發生的數量,當發現有缺項、漏項或兩者之間有較大差別時,大多會采用不平衡報價法。

        2.3“陰陽合同”的危害及的對策“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其概念主要出現在《招標投標法》頒布之后,“陰合同”是建設雙方私下簽訂的合同,未經合法的招投標程序且未在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反之是“陽合同”。分析“陰陽合同”產生的原因,建設單位大多為追求成本最小化及逃避監管等,施工單位因為建設市場競爭激烈,大多屬于被動接受。

        當前對建設當中的施工合同大多采用簽訂前審計,但實際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仍會出現不少合同違約現象如:發包方未能準時撥付工程進度款、中途停工、固定造價合同遇到主要材料漲價風險過大、工程提前交付、逾期交付、拒絕驗收、拖欠工程款、拒交工程等等,于是對施工合同的審計應該是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全過程。最大限度地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防范審計風險。

        參考文獻:

        第8篇:工程施工類合同范文

        水利工程是一項民生基礎工程,其作為開發控制、優化調整水資源的重要媒介,對人們日常的生產生活具有重要的影響。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對水資源的需求進一步增加,水利工程的建設越來越重要。水利工程具有技術難度較大、成本較高、工期較長、施工環境較為復雜以及覆蓋面較廣等特點,其在施工管理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影響水利工程的順利實施,需要強化水利工程的施工管理,保障水利事業的有序發展。

        1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概述

        對于水利工程施工管理而言,其主要包括工程竣工驗收結算和施工過程管理等內容,是監理單位、承包單位和業主3方管理為主。合同管理作為工程施工管理中的重要環節,需要嚴格按照合同內容來管理施工工期、質量與成本投資,協調好各項工作,保證施工管理的動態性[1]。要想做好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業主需要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對施工承包商加以確定,組織監理和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工作,科學制定施工計劃,如施工進度、設備和材料分配等;對工程承包合同加以執行,嚴格按照相關標準進行施工,并且監理單位應結合合同內容監管施工質量及進度,對現場安全措施的齊全性加以檢查,認真核實已完工環節的施工質量和工程量,做好相關技術資料的整理與收集工作。

        水利工程具有較廣的設計范圍,其現場管理對工程的效率與質量具有直接關系,因此強化施工管理十分之必要。隨著新技術和新工藝的發展,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方式更為完善,只有進一步加強施工管理,才能保障施工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施工安全,提高工程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目前,由于現代化建設以及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水利工程項目和規模不斷增加,工程施工中的安全問題也日益突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要求更高,只有保證現場施工管理的有序性與安全性,才能夠促進工程施工效率與質量的提高。總而言之,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對社會經濟以及水利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2 加強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有效對策

        2.1 建立施工質量保障體系

        要想保證水利工程施工的順利實施,需要建立施工質量保障體系,做好施工質量管理工作,加大施工現場和工程質量的監督與管理。同時企業可從自身的實際發展情況,合理構建內部組織結構,形成具有自身特點的結構,并對監理工作制度加以建立和健全,落實人員崗位責任制,做好質量評估報告工作,從而保證施工質量管理工作的有序進行。此外,在工程實際施工過程中,可以工程項目和施工規范為依據,有效驗收與檢查各施工階段的質量,保證各環節都能落實合同內容,便于后期工程的順利實施。

        2.2 強化施工合同管理與安全管理

        在水利工程施工管理過程中,需要嚴格按照合同內容和程序進行管理,遵循“以合同為核心、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有效開展合同清算與管理工作。企業在進行施工管理時,需要以相關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合理運用合同手段,對施工程序加以規范化,明確各方的職責,保證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當然企業在進行安全管理時,需要對安全監督與管理體系加以建立,設立完善的安全監督網絡,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從而保證施工的安全。此外,企業可加大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與教育,將其貫穿于工程施工的全過程,重點培訓缺乏安全知識和安全意識的人員,并加強安全巡視與檢查的力度,樹立安全科學的發展理念,保證工程的安全施工,促進施工管理質量和水平的提高。

        2.3 嚴格管控施工現場

        機械設備對施工的安全具有較大的影響,因此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需要定期檢測管理現場設備,保證設備的正常穩定運行,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對于水利工程來說,其施工所需的設備多為大型設備,相對較為復雜,因此需要配備專業人員進行管理與維護,同時可將警告等明令標志張貼于施工現場,從而保證現場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促進工程的順利施工。

        第9篇:工程施工類合同范文

        【關鍵詞】水利工程 建筑施工 合同管理

        近些年水災旱災常有發生,而水利投資建設長期滯后,已經引起了國家和各地方的關注。水利投資建設是下一輪快速增長的基建領域,"十二五"期間的水利基建投資預計高達9797億元。面對"十二五"水利黃金期投資額近萬億的機遇,水利水電建筑施工企業加強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規范、完善工程合同,做到管理依法,運作有序,有利于在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工期、效益三大控制,規避風險,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確保按期完成為水利工程達到預期目標,按時完成施工建設保駕護航。

        一、目前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市場行為不夠規范,施工合同管理形同虛設

        我國管理體制的變革對水利工程建設的管理起到了規范化的作用。水利工程項目一定要用招投標的方式,不過目前的招投標過程還存在很多問題,比如:發包人故意以不合理的條件降低中標價格,而承包人為了企業利益和生存接收發包人的低價條件;還有承包人為了中標而刻意串通另外的承包人提高中標價,又或者承包人中途退出投標,給發包人造成一定經濟損失。以上都屬于擾亂建設市場經濟秩序的不規范行為,這些行為導致發包人不能成功招投標,同時也使得有實力的建筑公司和相應管理能力的承包人不能中標,施工項目不能順利進行,工程質量也難以保證。

        2.水利工程合同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

        水利工程的合同條款缺乏約束力度,在水利工程的招投制度比較簡單,對重要環節沒有重視,導致合同在簽約和履行過程中出現許多的問題隱患。合同雙方沒有規范的合同范本,有的也會因為經驗的不足導致對工程的分析和研究不深入,合同沒有預見性,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問題時,又需要雙方再次進行協商,給工程建設添了不少的麻煩。工程質量得不到保證,同時也拖長了也工期。

        3.合同雙方不按合同辦事,影響工程的順利實施

        在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有些發包方沒有按照合同上的要求,該提供的資源條件沒有及時提供,甚至的無法提供,造成工程項目無法按時開工或實施過程中進行緩慢,有時因為前期工作還沒準備沒好就急急忙忙開工,導致工程問題不斷,項目工期也被遲遲拖延。有的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是能力與數量、設備的型號與數量、交工時間等與合同內容不一致。尤其是投標項目實際施工過程與標書上的內容不相符,合同中的承諾不能一一兌現,工程項目根本不能順利施工。

        4.違法轉包等現象

        合同法有明確的規定:承包者不可以將其承包到手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方,或者是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解體以后以分包的形式轉包給第三人。同時也禁止承包者將其工程承包給一些沒有建設資格的非法單位。禁止分包工程的單位再將其工程進行分包。在我們的實際施工過程,非法轉讓承包的現象依然存在,而且愈演愈烈。這就會造成在履行合同上的困難,很難保證工程的質量,出現一些債務上的糾紛,導致工期受到影響。

        二、加強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策略分析

        1.增強法律觀念,依法進行合同管理

        《合同法》的頒布實施,為工程招標及合同管理起到了規范的作用,各個行業也根據相關法律制定了許多條例。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認真閱讀有關法律法規,并對所簽合同的標的、計量標準、質量要求、價款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點、違約責任以及合同條文的釋疑等內容作出明確具體的解釋,以防出現不必要的扯皮和糾紛,對合同的嚴密性和可操作性做出縝密的考慮,盡量完善合同管理,按程序簽訂合同,建立合同審查制度,保證合同文本的合法、合規、完備、詳盡和準確無誤,降低因沒有合同或合同本身的問題導致的爭議和經濟損失。

        2.實施施工合同審查制,嚴格審查企業資質

        確保施工合同得到順利履行,就必須進實行工合同審查制度,施工合同審查主要檢查: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和法規,工程等級和技術要求是否符合國家規范、標準,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審查、信譽程度、經濟狀況,合同條款是否詳盡、明確。通過合同審查確保招標公司的隊合同履行的能力。

        3.加強工程索賠的管理,使索賠規范化

        合同法和我國法律都給受損者索賠的權利,其實質是承發包雙方承擔工程風險比例的一個再分配。索賠是承包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彌補損失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進入施工階段后,合同管理人員應該時常進入施工現場,了解施工情況和搜集有關資料,及時掌握現場施工進度,協助業主及時審核因設計修改、現場停工等事件的發生,及時妥善處理好索賠事件,為最終的工程總結算提供依據和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

        4.對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評價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內容繁多,涉及到很多的法律法規問題,大的工程要履行較長時間,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種文字信息資料,它真實的反應了工程建設的整個過程,應認真做好工程施工合同資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分類、登記、編號、裝訂、歸檔備案工作,確保合同檔案的完整,使工程施工合同檔案管理的規范;通過對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情況與實施進行比較、分析,對合同履行情況做出正確的評價,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為今后的工作更加順利的開展做鋪墊,提高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談判成交率、合同履行率,提高水利工程的現代化管理水平。

        三、結語

        我國現代水利行業正在高速發展,管理體制也逐步完善,現代建筑企業的生產方式和組織管理都發生了巨大的改變。只從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新的挑戰和機遇都擺在我們的面前,我們只有更加注重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跟上時代的步伐,和世界一流技術接軌。把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做得更好,才能為企業帶來更大經濟效益,為社會做貢獻。

        參考文獻:

        [1]徐燕.淺論水利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J].中國水運(下半月),2010 (01).

        [2]任玉振,艾明明.淺析水利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管理[J].東北水利水電,2010 (04).

        [3]王宇,張玲霞,李世光.對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問題的探討[J].科技信息,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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