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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范文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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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

        第1篇: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范文

        (一)資產證券化的本質

        資產證券化在美國已經成為一種日益普遍的融資方式,很多企業(yè),不論其規(guī)模大小,產業(yè)類別甚至其自身資信程度如何,都在試圖利用這種靈活的融資方式獲得資金。越來越多的銀行也在通過資產證券化的途徑,將其所發(fā)放貸款中的某些壞賬風險,轉移到愿意并有能力承擔此風險的融資方手中。

        一般的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又能產生可預期的穩(wěn)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再配以相應的擔保升級,將其轉變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過程。

        資產證券化項目所設計的資產種類很多,比較傳統(tǒng)的資產種類包括房屋貸款、學生貸款、汽車貸款、貿易及應收賬款、信用卡應收賬款、設備租金等。

        (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程序

        1.確定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目標資產。原則上,投資項目所附的資產只要在未來一定時期內能夠帶來穩(wěn)定可靠的現金收入,都可以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一般情況下,代表未來現金收入的資產,本身具有很高的投資價值,但由于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它們無法獲得權威性自信評估機構授予的較高級別的資信等級,也就無法通過證券化的途徑在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原始權益人將這些未來現金流的資產進行估算和信用考核,并根據資產證券化的目標確定要把多少資產用于資產證券化,最后把這些資產匯集組合形成一個資產池。

        2.組建特別目的機構SPV。成功組建特別目的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條件和關鍵因素。為此,特別目的機構一般是在國際上獲得權威資信評估機構給予較高資信評定等級的投資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信用擔保公司等與證券投資相關的金融機構。有時,特別目的機構由原始權益人創(chuàng)立,但它是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獨立的信托實體。

        3.實現項目資產的真實出售。特別目的公司成立后,與原始權益人簽訂買賣合同,原始權益人將資產池中的資產過戶給特別目的機構。這一交易必須以真實出售方式進行,買賣合同中應明確規(guī)定:一旦原始權益人發(fā)生破產清算,資產池不列入清算范圍,從而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

        4.完善交易結構,進行內部評級。特別目的機構與原始權益人或其指定的資產池服務公司簽訂托管合同,與銀行達成必要時提供流動資金的周轉協(xié)議,與證券承銷商達成證券承銷協(xié)議等,來完善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然后請信用評級機構對這個交易結構以及設計好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內部評級。

        5.劃分優(yōu)先證券和次級證券,辦理金融擔保。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改善發(fā)行條件,特別目的機構必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之前必須要做到破產隔離,劃分優(yōu)先證券和次級證券,進行金融擔保。

        6.進行發(fā)行評級,安排證券銷售。信用增級后,特別目的機構應該再次委托信用評級機構對即將發(fā)行的經過擔保的資產證券化證券進行正式的發(fā)行評級,然后由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

        7.特別目的機構獲得證券發(fā)行收入,向原始權益人支付購買價格。特別目的機構從證券包銷商那里取得證券的銷售收入后,即按資產買賣合同簽訂的購買價格向原始權益人支付購買資產池的價款,而原始權益人則達到了籌集資金的目的。

        8.實施資產管理。原始權益人或由特別目的機構與原始權益人指定的服務公司對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全部收入,將把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專戶,托管行按約定建立積累金,準備用于對投資者的特別目的機構還本付息。

        9.按期還本付息,對聘用機構付費。到了規(guī)定期限,托管銀行將積累金撥入付款帳戶,對投資者付息還本。待資產支持證券到期后,還要向聘用的各類機構支付專業(yè)服務費。

        (三)資產證券化的關鍵問題

        1.就構造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風險隔離機制而言,設立特殊目的機構是必不可少的,特殊目的機構是連接投資者與發(fā)起人的中間環(huán)節(jié),無論是選擇什么樣的特殊目的機構,它必須具有非破產性,這包括原資產方的破產對特殊目的機構不產生影響和特殊目的機構不得因原資產方破產而主動申請自身破產或依照原資產方的要求而申請自身破產,這就是我們說的破產風險隔離原則。

        2.資產證券化的投資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和實現主要取決于證券化資產的信用保證。資產債務人的違約、拖欠或債務償付期與特別目的機構安排的資產證券償付期不相匹配都會給投資者帶來損失,這便是證券化下金融資產所包含的信用與流動風險,因此,信用增級就成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3.資產證券化時,資產的出售均要為真實出售,以防范資產證券化下涉及的發(fā)起人違約破產風險。

        (四)國內外資產證券化的發(fā)展狀況

        1.國外資產證券化的發(fā)展

        資產證券化是近30年來國際金融領域最重要的一項金融創(chuàng)新之一。20世紀70年代美國的政府國民抵押協(xié)會首次發(fā)行了以住房抵押為擔保的抵押貸款支持證券,開創(chuàng)了資產證券化的先河,在此以后的短短的幾十年中,它不僅風靡美國資本市場,還漸漸成為歐洲、亞洲等地金融市場備受矚目的新型金融工具。目前,資產證券化是國際資本市場流行的一種融資方式,已在許多國家的大型項目中采用。

        2.國內資產證券化的起步

        我國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qū)將800畝土地作為發(fā)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fā)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1998年4月13日,我國第一個以獲得國際融資為目的的資產證券化融資方案率先在重慶市推行。這是中國第一個以城市為基礎的資產證券化融資方案。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guī)則》、《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guī)定》和《資產支持證券發(fā)行登記與托管結算業(yè)務操作規(guī)則》、《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jiān)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資產證券化法規(guī)制度的陸續(xù)出臺,資產證券化業(yè)務具備了規(guī)范運行的基本制度保障,我國資產證券化將進入快速發(fā)展階段。2005年,國務院批準國家開發(fā)銀行和建設銀行進行第一批銀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化的試點,同年12月15日,其產品“開元”ABS和“建元”MBS同時發(fā)行(分別發(fā)行41.77億元、30.17億元),并正式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

        2006年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發(fā)行規(guī)模從2005年171.34億元增長到471.51億元,在深滬兩交易所上市的企業(yè)證券化產品發(fā)行規(guī)模164.05億元,比2005年的99.4億元大幅增長了65.04%。在銀行間市場交易發(fā)行的資產產證券化產品,總規(guī)模為123.7988億元,比2005年的71.7727億元,大幅增長了72.49%。截止到2006年12月底,我國證券化產品累計發(fā)行規(guī)模達471.51億元,包括由8家券商發(fā)起的9只資產證券化產品約263.45億元,大連萬達集團聯(lián)合邁格里銀行9月發(fā)行的CMBS跨國資產證券化產品11.52億元,深國投10月發(fā)行的準ABS信托產品0.8億元,建行和國開行發(fā)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129.2415億元,信達和東方AMC公司12月發(fā)行的約66.5億元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

        近年來,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國際上廣泛流行的融資方式,我國的資產證券化也在探索中前進。但是,由于我國法律的限制,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必須選擇一種合適的模式去避開法律的限制,本文在此基礎上深入分析了資產證券化的信托管理模式。

        第2篇: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范文

        關鍵字:房貸證券化;風險;措施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20世紀七十年代以來,資產證券化以其能夠降低發(fā)行主體的融資成本,增強資產流動性,提高資本市場的配置效率和滿足投資者的特殊需求等優(yōu)勢,在世界各國很快得以實施和普及。資產證券化以住房抵押資產證券化為源頭。住房抵押貸款在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fā)達國家發(fā)展迅速,它深刻改變了美國等許多國家金融業(yè)的發(fā)展歷程,引發(fā)出一系列的制度創(chuàng)新、市場創(chuàng)新和技術創(chuàng)新。近幾年來,住房抵押資產證券化也備受我國學者和業(yè)內人士的廣泛關注,成為一項在我國呼之欲出的金融創(chuàng)新。然而,就在大家積極肯定并提出以美國房貸抵押資產證券化為學習榜樣的時候,一場自2006年年底開始的次級住房抵押資產債券危機(簡稱次貸危機)席卷了美國市場,并最終影響到整個國際金融市場,并引發(fā)國際金融市場的動蕩。這無疑給我國住房抵押資產證券化敲響了警鐘,我們不得不審視美國住房抵押資產證券化制度和這場次貸危機的起因,并且從中得到啟示,為我國推進住房抵押資產證券化工作提供建議。

        一、住房抵押資產證券化(MBS)的概念

        一般的,將資產證券化定義為:將缺乏流動性但又能夠產生可預期的穩(wěn)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再配以相應的信用擔保和升級,將其轉變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證券的過程。其中,以銀行住房抵押貸款為支撐發(fā)行的證券稱為按揭資產證券化或抵押資產證券化。

        二、我國住房抵押資產證券化現狀

        2007年上半年我國新增貸款達2.54萬億元,比2006年全年新增貸款多出9.87%。在過去20多年中,雖然我國城鎮(zhèn)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有了巨大增長,但對于大多數普通居民而言,僅憑個人收入尚不足以全額購房款,大部分購房者產生對商業(yè)銀行貸款的需求。適應個人購買住房的融資需求,四大商業(yè)銀行開辦了個人住房貸款業(yè)務,緊接著各大商業(yè)銀行辦理的個人住房貸款業(yè)務如火如荼,這為我國的住房抵押資產證券化的開展奠定了基礎。根據國際經驗,抵押貸款占總貸款額的比例達到18%~20%時,就會產生流動性風險。據預測,2008年我國抵押貸款已達3萬億元,占銀行總貸款比例超過20%,因此提高信貸資產流動性、轉移信貸風險是我國開展住房抵押資產證券化的首要目的。

        三、認清當前房貸市場存在的風險

        在房價上升的背景下,住房按揭貸款一直被認為是優(yōu)質資產,是各家商業(yè)銀行重點爭奪并迅速發(fā)展的業(yè)務領域,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fā),對這種資產的“優(yōu)質性”提出了質疑。

        1、信用風險。它是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利益相關人可能發(fā)生違約的風險,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fā)行人可能無法按時對證券本息進行支付。目前,我國個人住房貸款的發(fā)展時間還較短,必須充分考慮個人住房貸款違約率的長期變化趨勢。信用滲透于資產證券化的全過程,并在資產證券化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主要面臨的是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目前,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尚不完善,評級機構的體制和組織形式不符合中立、規(guī)范的要求,評級機構的運作很不規(guī)范,信用評級的透明度不高,缺乏統(tǒng)一的評估標準,難以做到客觀、獨立和公正,甚至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肆意美化證券化資產,隨意提高其信用等級,損害投資人的利益。

        2、利率風險。它又稱為市場風險,是指由于市場利率的變動而引起的風險。證券化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呈反方向變動。如果投資者將證券化產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證券到期前的價格變化不會對投資者產生影響;如果投資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證券,那么利率的上升會導致收益下降。

        3、政策風險。在資產證券化的形成和發(fā)展過程中,我國政府始終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稅收、利率、監(jiān)管、對投資者的保護等。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還是摸著石頭過河,沒有嚴格的制度保證,主要是靠政府審批的形式來推動,因而面臨較大的政策風險。

        4、操作風險。在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過程中,投資者可能面臨三種具體風險:一是重新定性風險。是指發(fā)起人與SPV(用以收購銀行資產,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之間的交易不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而被確認為貸款融資或其他屬性的交易,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性;二是混合風險。是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與發(fā)起人的自有資金相混合,導致SPV在發(fā)起人破產時處于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從而可能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三是實體合并風險。是指SPV被視為發(fā)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負債與發(fā)起人視為同一個企業(yè)的資產和負債,在發(fā)起人破產時被歸并為發(fā)起人的資產和負債,一并處理,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

        四、防范風險的措施建議

        1、預防和減少違約損失,規(guī)范信用評估體系。作為金融活動中最基本的風險類別,違約風險的存在具有綜合性、積累性、隱蔽性和突發(fā)性。一方面商業(yè)銀行必須前瞻性地預測經濟周期和產業(yè)變化,密切跟蹤房地產市場變化,借助金融技術切斷違約風險的傳遞與擴散,提高判斷風險的能力,使違約風險的總量得以抑制;另一方面需進一步完善貸款擔保和貸款保險。它可降低住宅抵押貸款的違約損失,從而保障貸款人的權益。政府應該強化對國內現有的中介機構的管理,盡量減少信用評級工作中弄虛作假、亂收費等違法亂紀的事件發(fā)生。為建立一個獨立、公正、客觀、透明的信用評級體系,也可以考慮設立一家專業(yè)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者選擇一家或多家國際上運作規(guī)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yè)務服務中來。規(guī)范信用評級制度和運作過程,是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基礎性工作。

        2、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回避利率風險。利率風險可以運用期權、期貨及互換等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分解和轉移。具體的操作辦法是測量證券的風險狀況,在此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競爭優(yōu)勢和風險偏好,確定合理的風險對沖目標,并根據對沖目標,選擇合適的對沖策略。策略確定后,構造一種或多種合適的金融衍生工具實現對沖目標,并實施對沖效果的評估。資產證券化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金融創(chuàng)新,但金融創(chuàng)新始終是和風險相伴相隨。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的進一步擴大,資產證券化的各種風險必將逐步暴露出來。規(guī)范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和大力營造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是我國防范資本市場利率風險的有效措施。

        3、建立完善的相關法律、政策體系。我國應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法規(guī),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沖突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修改、補充與完善。同時,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問題,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及交易后資產負債的處理方法,并在稅收方面給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加強法律、政策體系的建設,是防范資產證券化各種風險的保障。

        4、規(guī)范房地產評估機構。房地產評估機構作為重要的市場中介組織,為銀行提供客觀公正的評估結果,有助于減少房貸風險,提高信貸資源分配效率。房地產評估作為新興中介行業(yè),必須從多方面促使其規(guī)范發(fā)展。首先,應加速與完善中介業(yè)立法,對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設立、資質條件、收費標準、行為規(guī)范等做出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做到費、權、利清晰,以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秩序。其次,房地產估價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定價,它要求估價單位和人員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實際工作經驗,以及良好的職業(yè)道德修養(yǎng),還必須嚴格執(zhí)行估價程序和標準。再次,評估機構不能僅依賴于委托方提供的資料,而要對資料的真實性進行仔細檢查,增加評估報告的可信度。最后,應建立規(guī)范的估價報告復核制度,該制度可避免估價的隨意性,有利于改進估價方法的流程和準確性。

        5、加強金融監(jiān)管及金融產品的創(chuàng)新。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成和完善過程中,金融市場產品和服務比較匱乏,金融風險管理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都大大滯后于實際需要。這樣,一旦出現金融危機必將造成非常嚴重的損失。由次貸危機可看出,即使存在較完善的金融監(jiān)管法規(guī),出于追逐利益的需要,發(fā)達國家的金融機構也常常忽視監(jiān)管規(guī)則和風險因素,總是傾向于創(chuàng)造出新的規(guī)避管制的金融產品,但這些在促進金融市場繁榮的同時也放大了自身的風險頭寸。一旦經濟情況出現較大的負面變化,積累的風險就會完全暴露出來,市場上恐慌情緒會通過金融市場的連鎖效應迅速蔓延,從而引發(fā)危機。因此,為避免危機發(fā)生,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產品開發(fā),豐富金融市場服務功能;另一方面更要關注發(fā)達國家金融市場的發(fā)展趨勢,學習國際上先進的風險管理方法,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監(jiān)管和管理策略,這對商業(yè)銀行和金融監(jiān)管者都非常重要。

        (作者單位:新疆財經大學2007級產業(yè)經濟學研究生)

        參考文獻:

        [1]蔣先玲.美國次級債危機剖析及其對中國的啟示[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7.11.

        [2]程建勝.關于完善我國房地產金融體系的思考[J].中國金融,2007.9.

        第3篇: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范文

        [關鍵詞]資產;盤活;證券化;融資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2)52-0065-02

        1資產證券化概述

        1.1資產證券化基本概念

        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定義,許多學者都有過論述。目前國內使用較為廣泛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入的資產集中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yōu)榭梢栽诮鹑谑袌錾铣鍪酆土鲃拥淖C券,據以融通資金的過程。這種證券化是一種存量資產的證券化,通過證券化企業(yè)盤活了存量資源,取得了發(fā)展資金,降低了經營風險。

        資產證券化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層含義:第一,證券化的“資產”是指那些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見未來現金收入的資產,這些資產還應具有某種同質性,即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第二,“證券化”指一種技術,這種技術可以被稱為一種加工或轉換技術,即通過這種技術可以對原有資產中的權益進行加工轉換,然后傳遞給投資者。即將適合證券化的資產轉換成證券的過程。第三,這些資產擔保證券是有資產收入支持的、并可以在市場上進行流通和交易。資產擔保證券的收益來自于該項資產組合產生的收益,是一種具有穩(wěn)定收益的證券類憑證。投資者購買到這些資產擔保證券后,可以在市場上進行買賣和交易。這里需要指出的是,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不僅包括資產負債表下的資產,還包括預期未來收益。

        1.2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

        資產證券化有四項基本原理,即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資產重組、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第一,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構成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資產證券化表面上看是以資產為支撐的,而實際是以資產預期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的,沒有預期的現金流就無法進行資產證券化;第二,資產重組是運用一定方式和手段對資產進行重新分割和組合,將基礎資產從整體資產中“剝離”出來,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然后進行證券化操作,通過資產重組可以選擇出適合證券化的資產,并匯集組成一個資產池;第三,風險隔離原理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技術操作把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開來,進而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效率,以及最大化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參與各方的收益。風險隔離機制是資產證券化特有的一項技術,也是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的優(yōu)勢所在;第四,信用增級是通過額外信用的引入,來分散證券化資產的整體風險,繼而相應分散投資者的風險,提高證券化資產的信用級別的多種金融手段的總稱。資產支持證券發(fā)行必須經過信用機構的評級,其評估重點是基礎資產能否及時提供足額的現金流,以保證證券的定期支付能力。

        2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2.1資產證券化為企業(yè)創(chuàng)造了一種新的融資渠道

        資產證券化在股票和債券等傳統(tǒng)的融資渠道之外,為企業(yè)提供了又一重要的融資平臺,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chuàng)新的融資工具可以為企業(yè)的融資難題提供有益的幫助,是拓寬融資渠道的有效補充。企業(yè)資產證券化既是對企業(yè)已有存量資產的優(yōu)化配置,又能在不增加企業(yè)負債或資產的前提下實現融資計劃,而且企業(yè)資產證券化特有的交易結構和技術實現了企業(yè)與投資者之間的破產隔離。

        2.2資產證券化降低了融資成本

        證券化資產結構重組后,實現了其信用風險與公司的整體風險相隔離;同時通過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增級,降低證券化資產的風險水平,從而降低了融資成本。

        2.3增加了證券資產的流動性

        通過資產證券化,企業(yè)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換成現金流,有效地解決了企業(yè)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資產證券化能夠快速地將證券化資產轉化為現金,并將其從原始權益人的經營資產中移出,可以實現表外融資,擴大了原始權益人的借款能力,原始權益人能夠較容易地從事其他投資機會。另外,資產證券化獲得的現金流還可以用來償還債務,降低資產負債率和利息費用,合理優(yōu)化資本結構,增加股東財富。

        2.4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

        當前,我國境內投資渠道還十分有限,大量資金集中在有限的投資市場,容易造成資產泡沫,不利于了國內金融市場的平穩(wěn)發(fā)展。資產證券化無疑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在維護金融市場平穩(wěn)的同時,增加了投資者收益。

        3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及運作流程

        3.1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

        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主要包括:原始權益人、特殊目的主體(SPV)、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證券承銷商、服務機構和受托人等。①原始權益人。原始權益人是基礎資產未來現金流的權益人,也是基礎資產的轉出方。②特殊目的主體(SPV),特殊目的主體是資產支持證券的真正發(fā)行人,設立特殊目的主體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被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③信用增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對特定目的主體發(fā)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額外的信用支持,即信用增級,以提高資產支撐證券的評級,保護投資者利益,并為此承擔資產證券化交易活動中的風險。④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負責對特定目的主體發(fā)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以增強投資機構信心,保護投資者利益。⑤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商負責銷售特定目的主體發(fā)行的資產支持證券。⑥服務機構。服務機構主要對資產池的資產及其產生的現金流進行管理。⑦受托人。受托人是投資者利益的代表,受托管理基礎資產以及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償付。

        3.2企業(yè)資產證券化具體流程

        在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多家參與主體,每個主體發(fā)揮不同的左右,在經過一系列的操作后,最終完成證券化。典型的資產證券化運作一般包括七個步驟:第一,原始權益人選擇擬證券化的基礎產,通過捆綁組合形成資產池;第二,設立特殊目的的載體SPV;第三,原始權益人將基礎資產出售給SPV;第四,信用增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第五,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評級;第六,證券承銷商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設計,在此基礎上發(fā)行上市;第七,服務機構負責現金流管理及償付有關費用。

        4我國企業(yè)資產證券化實踐及探討

        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企業(yè)釋放資本,增加收益,拓寬融資渠道,緩解資金需求壓力,改善資本結構,且資產證券化具有低融資成本、低風險的優(yōu)勢,因此企業(yè)對于資產證券化有很強的需求。但由于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企業(yè)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試點階段,發(fā)展還不成熟,相關法律制度還不健全,因此目前在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資產還是十分有限。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在實踐中采取了兩條路線:①以銀監(jiān)會為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包括CLD和MBS/RMBS;②以證監(jiān)會主導的企業(yè)資產證券化,主要是SAMP(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法律和實踐中都比較成熟,但是對于企業(yè)資產證券化,證監(jiān)會還處于一事一批的階段,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范企業(yè)資產證券化。

        就我國目前實際情況來看,可以用來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是大型公共設施、大型公司應收款等,這些資產在我國都有較大規(guī)模,有一定的統(tǒng)計規(guī)律,統(tǒng)計資料較完備,現金流相對穩(wěn)定,信用級別比較高,所以比較適合進行資產證券化。而作為知識產權的無形資產,如版權、專利權、電視轉播權、有錢勘探資料等,雖然也具備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條件,但把此類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還存在諸多障礙,如權利人及其法律關系復雜,知識產權難以獨立帶來收益,及其固有的時間性、地域性、可復制性、不穩(wěn)定性等特點,都導致對投資者吸引力降低,因此知識產權證券化在我國尚不存在實施條件。

        5結論

        綜上所述,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地解決企業(yè)融資困境,但由于我國金融市場深度和廣度都十分不足,金融創(chuàng)新進程緩慢嚴重影響了金融市場效率,不利于金融市場對實體經濟的支持促進作用。因此,現階段我國應大力推動實施資產證券化工作,重點做好資產證券化的市場監(jiān)管和法律法規(guī)的建設工作,逐步規(guī)范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程序,使其真正成為解決我國企業(yè)資金瓶頸的重要渠道。

        參考文獻:

        [1]傅美蘭淺論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模式選擇[J].金融財經,2008(8):19

        [2]烏蘭格勒淺談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策略選擇[J].內蒙古科技與經濟,2008(3):16-19

        第4篇: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范文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SPV信托設立公司設立有限合伙

        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上世紀70年代美國政府不動產貸款協(xié)會(GNMA)所發(fā)行的不動產抵押基礎債券,到80年代中期開始盛行于美國,現在美國的金融市場上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一。在歐洲和亞洲,資產證券化也正在得到日益廣泛的使用。隨著金融市場自由化與國際化的發(fā)展,這種信用體制逐漸在全球范圍內確立起來,正在改變全球的金融機構和信用配置格局。

        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在資產證券化的理論研究和實踐運用上,都處于相對落后階段。本文的目的就是關注國內資產證券化的最新發(fā)展,探討適合我國國情的資產證券化中SPV的組織模式,為我國金融業(yè)的改革和發(fā)展提供一定的探索。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及運作程序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缺乏流動性,但具有穩(wěn)定未來現金流的資產作為信用交易的基礎,通過結構重組和信用增級,發(fā)行證券的一種結構性融資方式。資產的所有者把資產構筑成一個資產池,并把資產池內的資產出售給一個特設機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然后由該機構以池內的資產作擔保,向投資者發(fā)行各類可流通轉讓的證券,從而迅速收回資產占用的本金。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還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1)組建特設機構(SPV)。(2)篩選可證券化的資產,組成資產池。(3)原始權益人將資產“真實出售”給特設機構,有效實現風險隔離,最大限度降低發(fā)行人的破產風險對證券化的影響。(4)特設機構發(fā)行資產支撐證券階段。包括構造完善的交易結構、進行內部評級、進行信用升級及安排證券銷售等步驟。這一階段是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最復雜、參與者最多、技術要求最高的實質性階段。(5)特設機構清償債務階段。在這一階段,SPV從證券承銷商獲取證券發(fā)行收入,向原始權益人支付購買價格。同時,原始權益人自己或委托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資產池中的資產,將其現金收入存入托管行,然后對投資者還本付息,并支付聘用機構的費用。

        二、SPV的法律性質

        資產證券化殊目的載體(SPV)的設立是整個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問題。由于證券化交易架構的核心是風險隔離機制的設計,而SPV正是這種風險隔離機制的產物,它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其基本操作流程就是從資產原始權益人(即發(fā)起人)處購買證券化資產,以自身名義發(fā)行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SPV必須是個獨立的法律主體。

        三、SPV設立的組織形式及現有法律框架下的障礙

        1.SPV的組織形式

        SPV的法律組織形式主要有信托、公司、有限合伙三種。(1)信托型SPV。以信托形式建立的SPV稱為特殊目的的信托(SPT,special purpose trust),作為受托人的SPV是法律規(guī)定的營業(yè)受托人,通常是經核準有資格經營信托業(yè)務的銀行、信托公司等。(2)公司型SPV。公司型SPV最大的特點是可以把一個或一組發(fā)起人的基礎資產加以證券化,而不管這些資產是否彼此關聯(lián),并且這些證券化交易可以依次進行也可以同時進行。(3)有限合伙型SPV。有限合伙型SPV的重要特點是合伙由其成員所有并為其服務,有限合伙型SPV通常主要向其成員即合伙人購買基礎資產,主要為其成員證券化融資服務。有限合伙型SPV很好地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問題,但是風險隔離上卻相對欠缺,因此,為了實現破產隔離,它通常要滿足一些有關的條件。

        2.現有法律框架下建立SPV的障礙

        在我國目前法律體系下尚不承認有限合伙這種組織形式,所以于此主要就公司和信托模式分述如下:

        (1)采用公司形式。在我國現行的公司法律制度下,設立SPV將遇到如下問題:①公司法人最低資本金制度。我國《公司法》第23條規(guī)定了各種類型的公司都應具有相應的最低注冊資本,而我國《商業(yè)銀行法》和《證券法》對經營金融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證券公司等特種公司的注冊資本要求更高。這種法定最低資本限額的規(guī)定,使得作為“空殼公司”的SPV難以獲得公司法人注冊和取得法律上的獨立人格地位。②債券發(fā)行的法定條件。我國《公司法》第161條規(guī)定,只有具備法定條件的公司方可發(fā)行公司債券,而作為“空殼公司”的SPV難以具備公開發(fā)行證券的資格。③證券持有人雙重稅負問題。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必須繳納一定的所得稅,同時證券持有人也要繳納所得稅,除非SPV的融資成本等于其經營收益,這樣證券持有人就面臨雙重稅負。

        (2)采用信托模式。自我國2001年《信托法》出臺以來,很多專業(yè)人士大多認為可以用信托方式來解決我國資產證券化中SPV 的設立難題。但筆者以為,由于我國《信托法》中對某些問題規(guī)定的缺失以及相關法律的不配套,在目前的法律體系下用信托方式來解決我國的SPV設立問題還存在很多障礙。

        一是信托與破產隔離的沖突。根據我國《信托法》第2、15、16條的規(guī)定,信托財產與發(fā)起人的財產并沒有實現完全的隔離,在《信托法》中也沒有其它的條文規(guī)定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歸屬,所以委托人(在證券化的過程中為發(fā)起人)無法將其財產(在證券化中為證券化的支撐資產)實現破產隔離。如果不實現破產隔離,那么投資者將面臨巨大的風險,而相應的收益卻與風險不成正比;如果采用抵押擔保的方式進行證券化行為,則更不能實現破產隔離。由于我國信用體系的缺失,如果不實現破產隔離,是無法進行資產證券化創(chuàng)新的。

        二是受托財產能否證券化的問題。我國《信托法》只是就信托的一般形態(tài)予以規(guī)范,并未對信托受益權的證券化形態(tài)作出任何規(guī)定和解釋。此外,根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規(guī)定,由于它不能簽發(fā)受益憑證,也不能發(fā)放債券,那么信托投資公司無法把從發(fā)起人處所購置的資產以證券的形式銷售給整個社會大眾,這樣一來整個證券化行為就無法實現其融資變現的目的。

        三是債權可否作為信托財產的問題?!缎磐蟹ā穼Υ藷o明文規(guī)定,筆者以為應該有明文規(guī)定其作為證券化的對象具有合法性。

        四、關于SPV 組織形式之對策分析

        其實只要能夠達到證券化的目的,并且又能夠盡量的避免與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相沖突,筆者認為采用公司形式或者信托形式都無不可,但是在這兩種形式下都需要對我國的現行法律進行修改。

        1.采用公司形式設立的情況

        由于公司法關系眾多方面,所以不能因為資產證券化而對現有公司法進行直接修改,只能對從事資產證券化的公司專門規(guī)定其行為方式和準入條件。需要修正的問題有:(1)對公司發(fā)行資產化證券不施加現行《公司法》和《證券法》之限制。這是采用公司設立最為關鍵的問題,允許SPV 低于公司法和證券法所規(guī)定的發(fā)行證券的最低資本金和其它限制。(2)公司發(fā)起人的人數可以不加限制。(3)公司設立時的注冊資本金可以大幅度地降低乃至采用授權資本制。(4)公司可以不提取現行公司法所規(guī)定的公積金和公益金。(5)考慮到SPV 公司是一個空殼公司,其設立的整個程序都是為原始資產的銷售,所以從稅收中性和稅賦公平的角度考慮對公司從事證券化的過程不再征收營業(yè)稅和印花稅。(6)從公司組織結構來說,SPV 的組織結構與一般公司的結構類似,但為了兼顧降低運行成本和保護投資者利益,其制度設計應該加以簡化。(7)公司除非為了對投資人履行公司證券的債務,不得借入款項。(8)公司的流動資金,一般來說都是處分基礎資產而來,其運用也應該限于為證券化之目的而進行的活動等等。

        2.采用信托方式設立的情況

        采用信托方式設立SPV對我國現行的法律改動較小,是目前最有可能采用的一種SPV設立方式。在信托條件下設立SPV,需要修正的法律問題有:(1)對證券化下的信托財產定性其所有權,明確在證券化下的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歸受托人所有(即SPV所有),這樣才能夠有效地實現“破產隔離”;(2)規(guī)定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信托公司可以發(fā)行受益憑證,而不受《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第2款之限制,并且受益憑證可以交易;否則無法實現證券化中最關鍵的一環(huán)――銷售問題;(3)應規(guī)定證券化的財產形式多樣化,既可以有有形財產,還可以包括無形財產:股權、債權、知識產權、預期收益(應收賬款)等等,否則證券化的目的不可能實現;(4)從業(yè)務規(guī)范上來說,受托人信托行為能力范圍應該受到限制,一方面是受托人除非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一般情況下不能負債,另一方面是受托人在運用信托財產中的閑置資金時,其可以投資的標的應受到限制。

        五、結束語

        第5篇: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薺化;特別目的栽體;sp

        資產證券化作為全球最具魅力的金融創(chuàng)新產品之一,越來越引起國內金融界的關注。隨著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的即將實施,國內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研究,也從最初的可行性分析論證階段迅速過渡到對具體操作模式的探討上。爭論最激烈的熱點問題之一是圍繞特別目的載體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設立展開的。本文將比較各種不同觀點的優(yōu)劣,從不同模式人手進行探討。

        一、spv的性質及其特點

        資產證券化的發(fā)起人通常并不把擬證券化的貸款組合直接賣給投資人,而是把貸款組合首先賣給一家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設計和發(fā)行的中介公司,該中介公司即spv。spv是發(fā)行人為了迎合法律的要求而特設的一個法律概念上的實體,是整個資產證券化中至關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它對發(fā)起人提供的貸款組合進行評估,確定購買價格,完成購買交易,實現“破產隔離”。

        為了保證投資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一般都規(guī)定spv必須是一個不能破產的實體,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spv本身不易破產;二是spv與發(fā)行人之間的證券化資產買賣行為必須是“真實銷售”。所謂真實銷售是指資產在出售以后即使原始受益人遭到破產清算,已出售資產也不會被列入清算財產的范圍。如果不能實現“真實銷售”,則這種證券化行為只能被認定為是一種擔保融資。事實上,最大限度地降低發(fā)起人破產對證券化交易的不利影響并防止發(fā)行人自身的破產是spv的重要作用。

        為了進一步獲得專業(yè)分工的效益,spv將對貸款進行包裝組合,完善證券化結構;通過優(yōu)次分級、超額擔保、備付金帳戶、信用證等形式對基礎資產進行信用增級;聘請評級機構,如標準普爾、穆迪、惠譽等,對信用增級后的資產進行信用評級,力爭獲得較高評級;選擇服務商、委托人等為交易服務的中介機構;選擇承銷商,發(fā)行資產支持證券;委托服務商從原始債務人處收取借款人的償付金,委托受托銀行向證券持有人按約定方式進行本息償付。因此,spv是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的中心,是資產證券化最具匠心之處。

        spv發(fā)揮作用的大小及其效率高低在相當程度上決定著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guī)模和成功與否。spv據其設立主體的不同分為政府設立型和市場定位型兩類,設立主體不同會對spv產生不同影響。中小企業(yè)貸款證券化中的spv形態(tài)的選擇頗多,主要有三大類:一是直接利用國外的spv。其優(yōu)點在于國外spv相對成熟規(guī)范并且能夠引入外資,缺點在于國外的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律環(huán)境無法復制,容易使其運作變形走樣。二是政府設立spv,其中又可分為兩種,其一是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中小企業(yè)貸款spv,無論國有銀行還是中小企業(yè)銀行,其中小企業(yè)貸款的組合都應當統(tǒng)一報批并轉移。其二是利用國有性質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業(yè)務拓展創(chuàng)新,不僅吸納國有商業(yè)銀行的中小企業(yè)貸款,而且以同樣的條件與標準服務于中小銀行。但必須將這種業(yè)務獨立出來成立子公司或某種實體部門。三是商業(yè)銀行自行組建spv。國有商業(yè)銀行可以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之外新設spv,而中小商業(yè)銀行則以公司信托等方式組建spv。

        二.特殊目的載體spv的法律形式

        spv是資產證券化流程中的中心環(huán)節(jié),是一個極為關鍵的制度設計,必須要考慮其效率性、風險隔離性與法律可適性。spv一般是一個為資產證券化專門成立的實體,其章程往往會限制spv業(yè)務范圍,僅限于證券化,以使其避免額外負債。其效率性與風險隔離性是綜合在具備法律可適性的結構設計當中的。spv可以采用的形態(tài)有公司、信托、有限合伙等。spv采用公司形式,優(yōu)點在于可以靈活地發(fā)行證券,吸引更多投資并具有較強的穩(wěn)定性、易規(guī)范性。信托形式一般采用授予人信托或所有者信托:spv采用合伙形式的,合伙人電必須是公司等實體而不應是自然人。

        合伙式。美國不動產證券化中,有有限合伙形式。美國稅法修正前,合伙無須就其盈余繳納所得稅,對合伙式有稅收的優(yōu)惠。1986年美國稅法修正后,有限合伙形式的稅收優(yōu)勢消失,合伙式的特殊目的載體的發(fā)展大不如以前。目前,在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資產證券化中,很少采用這種形

        式。

        信托式。信托式在英美法國家資產證券化中較普遍,歷史上第一個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載體就是采用這種形式。除英美法國家外,大陸法國家在資產證券化中亦多有采用這種方式,如日本的《資產流動化法》和臺灣地區(qū)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均規(guī)定了信托式。

        公司式。在美國資產證券化中,公司是特殊目的載體常用的組織形態(tài)。從稅收的角度,美國公司可分普通公司即c公司、s公司。c公司是指必須按聯(lián)邦所得稅法c章的規(guī)定交納所得稅的公司。s公司是指可以根據聯(lián)邦所得稅法s章的規(guī)定納稅的公司,s公司可以避免雙重征稅。

        在美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一般采用c公司形式,s公司雖有稅收的優(yōu)惠,卻有若干條件的限制。如所有股東必須是個人。這限制了s公司成為spv。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國家和地區(qū)都有采用公司形式

        三.設立spy的環(huán)境分析

        如前所述,spv是發(fā)起人為了實現其特定的財務目標而設立的一個法律概念上的實體,它近乎是一個“空殼公司”,只擁有名義上的資產和權益,實際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進行,自身并不擁有職員和場地設施,spv的資產通常委托給發(fā)起人進行管理,而spv的權益則全部移交給一家獨立的受托管理機構進行托管,然后發(fā)行資產支持證券。

        受托管理機構作為投資者的代表持有證券的全部權益,收取證券本息,并分配給投資者。在spv違約時,受托管理機構將代表投資者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動。顯然,這種實質上的信托結構能有效地牽制各參與方的行為,起到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作用。

        破產隔離是spv的本質要求,這必須在法律法規(guī)的保障下實現。在選擇設立spv的形式時,必須考慮兩個因素:

        一是各國法律關于法律主體的規(guī)定;二是各國法律有關證券化稅收的規(guī)定。

        為保證spv的破產隔離,還要對其資產的擔保權益作出規(guī)定。擔保權益是指基于債權的擔保而產生的法律權益。一般要求spv將資產的擔保權益授予已評級證券的持有入,以確保債務擔保權益的轉讓。這可以減少母公司在破產程序中的實際利益,降低非自愿破產的可能性,減小母公司提交實體非自愿破產申請的動力,更加滿足spv的法律要求。在選擇234的形式時,選擇一個稅收負擔很小或沒有納稅義務的實體作為金融資產的購買者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雖然金融資產投資者的投資收益屬于應稅收入,但持有金融資產的實體本身不一定負有納稅義務。如果發(fā)起人選擇的spv困持有金融資產而負有納稅義務,那么會減少投資者的投資收益。另一方面,任何一個實體的設立都要符合一定的法律形式上的要求,這既是注冊登記的需要,同時也就選擇了其所要遵循的法律規(guī)范。這些法律法規(guī)將對公司的注冊成立、經營活動、稅收、會計、破產清算等進行規(guī)范。

        四.spv的設置的模式

        關于特別目的機構spv的設置,基本上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作為發(fā)起人(即發(fā)放抵押貸款的銀行)的附屬機構,另一種是獨立于發(fā)起人新設立spv。而新設立spv又面臨兩種選擇,即由政府設立,還是由其他金融中介機構設立,如信托公司、證券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等。

        1.特別目的機構spv是獨立設立,還是作為發(fā)起人的附屬機構

        對于這個問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堅決主張?zhí)貏e目的機構應獨立設立,并且持這種觀點的人占大多數,他們的理由主要是:第一,從信用增級的角度看,在銀行外部新設立的spv是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有法律限制的、獨立的信托實體,spv與需要資產證券化的機構是市場上公平的交易者,它們在開展證券化業(yè)務時,不受銀行等相關利益機構以及財政等政府職能部門的影響和控制。這樣才能真正實現“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增加投資者信心。

        第二,從效率的角度看,新設立spv也具有優(yōu)勢。因為成立專業(yè)化的資產證券化機構適應了社會化大分工的發(fā)展趨勢,它可以將不同商業(y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證券化基礎資產整合成為一個規(guī)模較大的資產池,以此為基礎集中發(fā)行證券,這樣可以形成規(guī)模效益,降低發(fā)行費用,分散投資風險。

        另一種觀點主張,可以由發(fā)起人設立spv。其理由是:第一,在發(fā)起人融資額較少的情況下,由發(fā)起人設立spv可以簡化交易程序,節(jié)約融資成本。第二,商業(yè)銀行持有需要證券化的資產,本身的信用程度較高,管理水平也比一般的機構高,而且它們有進行證券化的需要和積極性,可以保證證券化的順利實行。第三,引入證券化這種創(chuàng)新工具.需要從簡單、易操作的方式人手,這樣才容易把市場造就出來。

        總體而言,這兩種設立spv的方式各有利弊,并且其優(yōu)點和缺點是互補的。獨立于抵押貸款的發(fā)起銀行設立spv更加嚴格和規(guī)范,比較容易實現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而這正是資產證券化技術最精妙的構思所在。對于希望在證券化之初就有一個高標準、高起點、規(guī)范化運作的市場而言,獨立設立spv顯然是一種最好的選擇。但這種做法的問題是操作難度較大,需要法律制度的先行配套,需要進行spv的構造和注冊,并且還面臨spv由誰出資、設在哪里、設幾個等現實的問題需要事先考慮成熟,因而很難在較短時問內實現資產證券化的運作上市。

        而作為發(fā)起人的附屬機構設立spv好處是簡便易行,但在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方面又很難做到嚴格和規(guī)范,因此在資產證券化的起步階段或試點階段先通過發(fā)起人設立spv也是可以的,只是在這種情況下,監(jiān)管部門需要特別加強管理,防止出現內部人控制現象而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在產品成功推向市場和試點準備成熟,同時建立了相應的關于spv的法律之后,逐步走上嚴格和正規(guī)的軌道,獨立于發(fā)起人設立spv,進一步保障投資人的利益。這種分兩步走的方案雖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需有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作支撐,待市場成熟了,再高起點地設立專門的spv來實施抵押貸款證券化。

        2.spv應由政府主導,還是金融中介機構設置

        一種觀點認為spv應由政府主導,這也是美國資產證券化模式的主要特征之一,美國三大抵押貸款證券公司政府國民抵押協(xié)會(gnma)、聯(lián)邦國民抵押協(xié)會(fnma)和聯(lián)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fhlmc)在成立之初都具有政府背景或暗示,目前除gnma承擔較多政府職能外,fnma等已經私有化,但仍承擔一定公共義務。政府主導設立spv的優(yōu)點主要是:第一,有利于體現和落實政府的各種公共政策。第二,政府設立的spv由于具有很高的信譽度和權威性,能夠得到證券市場廣泛認可,有利于推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fā)展。第三,有利于降低抵押貸款證券化運作成本。由于有政府信用作擔保,可以免除證券化過程中昂貴的信用增級費用,降低證券化的運作成本。第四,有利于形成全國統(tǒng)一的抵押貸款證券化市場,促進抵押貸款標準化。

        另一種觀點主張spv應由具有較強實力和良好信譽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等市場中介機構設立,實行純商業(yè)化運作。澳大利亞采取的就是這種方式,它沒有專門的證券化機構,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機構等金融機構都可以從事證券化業(yè)務,只要符合法律和得到市場認可即可。銀行可以將自己的住房貸款證券化,也可以購買其他銀行的住房貸款持有或包裝后進行證券化。這種方式的優(yōu)點主要是它們通常能夠按照市場化的原則進行運作,在開展業(yè)務時,不受相關利益機構以及政府部門影響的控制,從而可以保障證券化融資的公平合理性。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設立spv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用于證券化的資產不會和其他資產混雜在一起,從而達到破產隔離(bankrupt—remote)的效果,保障投資人的權益。而spv本質上只是一項法律安排,并不一定是實體公司,它的注冊不需要資本金或只是象征性的資本金,本身也不會有任何雇員。美國的fnma、gnma和fhlmc等都不是spv,它們往往在發(fā)行某種住房抵押貸款證券時設立相應的spv,因此它們都管理著很多的spv ,對應不同批次的證券。正因為如此,spv的設立可不拘泥于形式,只要能達到破產隔離和嚴格保障投資人權益的安排,都是可以運用的,比如信托、監(jiān)管賬戶等。而發(fā)行人則可以是現有的機構包括商業(yè)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當然在初期可以選擇有切實需求、資信程度高、全國性的機構,比如國有商業(yè)銀行。

        上述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政府主導設立spv通過美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證明是非常成功的,正是由于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參與,美國的抵押貸款證券市場才能獲得超常的發(fā)展,目前其發(fā)行量已超過美國國債。并且由于政府的積極介入,在抵押貸款一級市場通過fha和va為中低收入階層抵押貸款提供擔保,又在抵押貸款二級市場購買經這兩個機構加保的抵押貸款進行證券化并在其中充當信用擔保的角色,從而實現了幫助中低收入階層購置自有住房的社會公共目標,提高了社會福利。如果失去政府主導,類似的公共目標恐怕很難實現。

        五.我國設立spv的模式分析

        對我國而言,spv還屬于概念性東西,具體的運作方式處于摸索應用階段。但面對加入wto后我國金融市場開放的承諾,消極被動顯然不可取,我們必須積極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結合國內企業(yè)實際,選擇適合我國發(fā)展的mbs模式,以增強金融服務領域的國際競爭力。但spv在我國是新生事物,現行法律等配套制度的滯后將不可避免地對這一先進的融資模式產生阻礙。

        模式一;商業(yè)銀行自行設立子公司spv。商業(yè)銀行自行設立spv有許多優(yōu)勢,如能夠避免在貸款出售上繁瑣的定價、評級,簡化mbs的部分程序,而且可以從mbs中獲得超出服務費收入的更大的利潤。但目前我國的商業(yè)銀行不能投資于非銀行金融業(yè)務,要成立以發(fā)行mbs為單一業(yè)務的spv存在法律障礙。此外,spv與商業(yè)銀行之間的母子關系,容易被管理者、投資者認為是商業(yè)銀行的變相融資,可能導致內部的關聯(lián)交易,證券投資者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并且spv發(fā)行的債券的評級也會受到商業(yè)銀行本身信用的重大影響

        模式二:采用特殊信托充當spv信托方式也是國際上資產證券化的典型模式之一。此模式在證券化的發(fā)展過程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信托法》中規(guī)定了信托財產與委托人其它資產的隔離、受托人自有財產之間的隔離以及受托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是以信托財產為限等問題,這些規(guī)定保證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實現了“破產隔離”。這樣,發(fā)起人可以設立一個信托(spv),然后將基礎資產轉移到信托中,信托的權益移交給一家獨立的受托管理機構進行托管,spv設計、發(fā)行符合市場需要的mbs,受托管理機構負責收取證券的本息,分配給投資者。

        模式三:單獨組建國有獨資spv。目前,我國證券化市場處于萌芽狀態(tài),spv的設立及其操作規(guī)范在一定程度上確定了我國證券化市場的模式和未來的發(fā)展方向。從國外經驗看,在證券化市場發(fā)展初期,風險較大,沒有政府支持的spv很難應付這種危機。由政府出面組建spv,可以使證券化市場一開始就處于良好的管理之中,可更好地配合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市場的協(xié)調發(fā)展。因此目前可考慮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各商業(yè)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聯(lián)合出資成立spv。在組建初期,政府直接控股,以提高spv的信用等級,減少制度安排成本,并能更好地兼顧政策目標和贏利目標。

        模式四:賦予資產管理公司spv的職能。我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是專門為接收、管理和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而設立的有明確存續(xù)期的金融機構,它有明確的業(yè)務范圍和經營目標,為特定階段的歷史使命和金融改革服務。在有關規(guī)定中已經明確amc可以采用證券化等方法對貸款及其抵押品進行處置,還可以享受多種形式的優(yōu)惠政策。與此同時,金融界也一直在探討amc的存續(xù)發(fā)展之路。因此,若能在證券化試點期間賦予資產管理公司spv的職能,不失為一個多贏之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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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篇: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范文

        關鍵詞:次級債危機;中國資產證券化;啟示

        中圖分類號:F831.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309(2008)07-0054-03

        一、引言

        自2007 年8 月全面爆發(fā)的美國次級債危機愈演愈烈, 已成為繼1998 年亞洲金融危機以來的最大一場金融風暴。相對于美國,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現在處于試點探索階段。因此,研究美國次級債市場的運作機制,分析次級貸款證券化過程中存在的缺陷并從中汲取經驗教訓,對于保障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fā)展、防范金融風險將大有裨益。

        二、美國次級債市場的運作機制及其流程

        美國次級債市場的興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次級抵押貸款的產生。由于次級抵押貸款是銀行針對信用記錄較差的客戶發(fā)放的,利率比優(yōu)質貸款產品普遍高2 %―3 %。因此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征。2001―2004年,美國新經濟泡沫破裂后,美聯(lián)儲為刺激經濟,實施低利率政策,并實施了寬松的房貸政策,鼓勵人們消費買房,刺激了次級抵押貸款市場的繁榮發(fā)展。以次級抵押貸款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就是次級債。將次級抵押貸款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1、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組成資產池

        提供次級按揭貸款的金融機構在發(fā)放貸款后并不愿意長期持有,這一方面是由于貸款本身的風險,另一方面則是這些金融機構需要流動性以發(fā)放更多的貸款。那么,這些信貸公司就需要把手頭的債權賣出去, 收回現金才能讓業(yè)務繼續(xù)滾動下去。信貸公司將這些次級抵押貸款資產進行組合,根據證券化目標確定資產數,最后將這些次級抵押貸款匯集形成一個資產池。

        2、抵押貸款公司將抵押貸款出售給商業(yè)銀行或者投資銀行

        商業(yè)銀行或者投資銀行擔當特設信托機構(SPV)的角色,實現真實出售。商業(yè)銀行或者投資銀行與抵押貸款公司簽定買賣合同,抵押貸款公司將資產池中的次級抵押貸款出售。

        3、完善交易結構,進行信用增級

        投資銀行把從次級貸款發(fā)放機構購買的資產按利息收入的高低和違約率大小, 把貸款分為不同級別資產打包出售。投資銀行對次級按揭貸款的第一輪證券化設計為住房抵押支持證券(MBS) , 分為優(yōu)先級、中間級和股權級三類。其中優(yōu)先級證券信用評級達到投資級,可以直接向投資者出售。對于風險級別較高、缺乏市場的中間級以上MBS,投資銀行對其的第二輪證券化設計為抵押債權憑證(CDO)。為使這些高風險債券有所“保障”,投資銀行創(chuàng)造性地利用信用違約互換(CDS) 解決了這個問題。通過這些金融創(chuàng)新方法,投資銀行為次級債成功進行了信用增級。

        4、信用評級

        投資銀行從由次級債組成的資產池中選出優(yōu)質的證券, 找到國際信用評級機構, 使用歷史數據、復雜的數學模型對其進行游說。評級機構為了獲取高額報酬, 都為這樣一個用鍍金盒子包裝的次級債評出了最高信用級別AAA。對于剩下的次級債, 投資銀行又使用信用違約互換。做了信用違約互換的證券, 等于有了房子和證券購買者的雙重保險, 評級機構又對其評了AAA。通過風險評級機構的精致包裝,次級按揭貸款證券成功取得了投資者的信賴。

        5、安排次級債券銷售,向抵押貸款公司支付購買價格

        在信用提高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布之后,由投資銀行負責向投資者銷售次級債。精心包裝、身份高貴的次級債券吸引了大批基金投資者和對沖基金來購買。投資銀行獲取次級債證券發(fā)行收入,再按資產買賣合同中規(guī)定的購買價格,把發(fā)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抵押貸款公司。

        6、次級債證券掛牌上市交易,資產售后管理和服務

        次級債券發(fā)行完畢后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從而真正實現了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流動性的目的。抵押貸款公司要指定一個資產池管理公司或親自對資產池進行管理,以便到期時對投資者還本付息。待次級債券到期后,還要向聘用的各類機構支付專業(yè)服務費。整個次級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過程即告結束。

        三、美國次級抵押貸款證券化過程中存在的缺陷

        導致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市場危機出現并且波及到歐美、日本市場的直接原因是美國住房市場的持續(xù)下滑, 但從本質上講, 造成次級債危機有其更深層次的原因。

        1、次級債在設計中存在內在缺陷, 使抵押貸款在發(fā)放過程中極易產生道德風險

        從次級債的運作機制可以看出,一級市場上的按揭貸款提供者直接將資產打包出售,不承擔抵押貸款的違約風險。因此,主觀上抵押貸款公司就有可能為了追逐高額利潤,不惜降低信貸門檻、放寬貸款的審核,忽視風險管理和貸款人自身的償付能力和信用狀況。這些機構未必不了解其中的風險,但往往被景氣中的房地產市場所吸引,缺乏風險控制的動機。

        2、美國信貸機構的自我膨脹以及對未來房地產市場的盲目樂觀,使他們在忽略風險的同時放大了收益

        事實上,次級按揭客戶的償付保障從一開始就不是建立在客戶本身的還款能力基礎上,而是建立在房價不斷上漲的假設之中。但是,房屋市場不可能永遠上漲,當房價持平或下跌時,就會出現資金缺口而形成壞賬。而次級按揭貸款本身就是給不符合抵押貸款條件的貸款者提供的按揭服務,當宏觀環(huán)境發(fā)生變化,通脹顯現、利率上升時,大量違約客戶就會出現,危機自然就會產生。

        3、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機構不負責任的評級掩蓋了次級債的風險, 造成高回饋、低風險的假象, 使投資者難以做出正確的判斷

        受房地產市場火爆帶來的利益驅動影響,美國多家信用增級和信用等級評定機構在次級債評定過程中,,肆意評估。其不負責任的評級,使本具有很高違約風險的次級債被披上了一層漂亮的外衣,從而吸引了大量的投資者,使最初由次級貸款者的個人違約行為帶來的損失演變成了從購房者、抵押貸款公司、投資銀行、機構投資者到個人投資者無一幸免的連鎖反應。

        4、信息不對稱導致的市場失靈

        此次美國次貸危機中存在著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市場失靈。有關次級房貸的大量真實信息存在于貸款公司和經紀公司,資產證券化以后,風險轉移給了市場,但信息并沒有很好地傳遞給投資者。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因素,市場并不能對所有的風險進行準確的識別和定價。

        四、次貸危機對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啟示

        這次危機盡管造成美國30 多家次級貸款公司停業(yè)倒閉,但是并沒有導致發(fā)放次級貸款的房地產金融機構全面破產, 這不得不歸功于次級貸款的證券化。美國的次級貸款通過證券化將風險分散給了全世界的投資者。

        1、相對于美國,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現在處于試點探索階段,住房按揭貸款的證券化程度非常低

        按揭貸款一旦出現大量違約,商業(yè)銀行將承受所有的信貸風險。在以間接融資為主的金融體系下,商業(yè)銀行一旦出現經營困境,將可能引發(fā)中國金融體系的系統(tǒng)性危機。美國次貸危機的根源并非資產證券化本身出了問題。中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不可因噎廢食,而是應該在機制設計上吸取和總結美國次級貸款證券化的經驗教訓,選擇銀行的優(yōu)質資產證券化。

        美國資產證券化本身并沒有錯,其錯誤在于這種創(chuàng)新金融產品設計過程中的制度缺陷, 即證券化資產是抵押貸款公司向那些風險很高、還款能力比較差的人發(fā)放的高利率“次級抵押貸款”。事實上,成功的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待證券化的資產必須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wěn)定的現金流。目前在全球范圍內正常抵押貸款的證券化并未出現過大的問題。 我們一定要吸取次級債危機的教訓,選擇銀行的優(yōu)良資產進行證券化。

        2、資產證券化后仍然要關注貸款的資質和信用風險

        對銀行來說,盡管可以通過證券化將財務風險分散出去,問題貸款的出現仍會導致其社會風險和名譽風險上升。因此,銀行不能光想著將貸款證券化以后就一了百了,仍然要樹立強烈的危機管理意識,注意金融產品副效應的另一面,持續(xù)關注貸款的資質和信用風險。

        3、規(guī)范信用評級和擔保體系

        信用評級機構及相應的信用評級規(guī)則體系在資產證券化中發(fā)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而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仍舊不完善,評級機構的體制和組織形式不符合中立、規(guī)范的要求,缺乏經驗和專業(yè)特長,難以保證信用評級的準確性。評級機構的運作很不規(guī)范,信用評級透明度不高,沒有統(tǒng)一的評估標準,難以做到獨立、客觀、公正的評估。因此,當務之急是著重培養(yǎng)幾家在國內具有權威性的、在國際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資信評級機構。為此,有必要規(guī)范資產評估機構的行為,建立完善的資產評估標準體系,采用科學的評級方法,同時可以考慮加強國內評級機構與國際著名評級機構的合作,引進先進的信用評級技術和經驗,從而提高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的素質和業(yè)務水平。

        4、加強基礎資產池的信息披露, 避免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投資風險

        目前,我國第三方信用評級市場尚不完善,試點的證券化產品也僅有一個評級,信息不對稱引致投資者難以正確判斷投資風險。解決這一問題,從長期看,需要加強對信用評級公司的監(jiān)管,發(fā)展并提高我國信用評級公司的業(yè)務能力。從短期來看,可借鑒美國的“雙評級”制度,以弱化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投資風險。

        五、結束語

        資產證券化是金融市場逐漸成熟、融資效率提高的必經之路。雖然美國爆發(fā)了次貸危機,但中國不能因噎廢食。不能因為市場走得過快或者制度沒有跟上就否定市場本身。與美國相比,中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剛起步,應該大力發(fā)展。我們要充分吸取美國次貸危機的經驗教訓,因地制宜的推行適合中國國情的資產證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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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plications of US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on

        China's Asset Securitization

        Li Yuan

        (International Trade School, University of Foreign Trade, Beijing, 266071)

        第7篇: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范文

        關鍵詞: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 房地產 模式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一種抵押擔保證券,指金融機構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動性較差、但具有未來現金收入的住房抵押貸款,匯集重組為抵押貸款群組,由證券化機構以現金方式購入,經過擔?;蛐庞迷黾壓?,以證券的形式出售給投資者,以融通資金,并使住房貸款風險分散為由眾多投資者承擔的融資過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運用成熟的交易框架和信用增級手段,改善了證券的發(fā)行條件,使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支出費用總額與交易總額的比率很低,從而大幅度降低了企業(yè)直接融資的成本。

        2005年12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了中國建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單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fā)行資產支持證券。建行作為發(fā)起人委托中信信托發(fā)行不超過31億元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即MBS)“建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支持證券”。至此,已風靡海外30余年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終于正式亮相中國。建設銀行從上海市、江蘇省和福建省三家一級分行中篩選出了15000余筆、金額總計約30億元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組成資產池,委托中信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發(fā)行,這是國內首單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債權證券化產品。該信托的第一次利息將在2006年1月26日予以支付,信托的法定最終到期日為2037年11月26日。建行本身將購買其中9050萬元的次級資產支持證券,其余的29.26億元優(yōu)先級資產支持證券將按照不同信用評級分為A、B、C三級。在29.26億元的優(yōu)先級資產支持證券中,A級為26.69億元,B級為2.03億元,C級為5279萬元。MBS將和按揭貸款一樣,采取每月付息還本,并采用浮動利率。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模式

        資產證券化是在“破產隔離”、“真實出售”這一中心的基礎上,圍繞現金流重組和信用工程這兩個基本點展開結構設計、產品衍生及市場運作的,是當今各國資本市場上極具活力的金融產品,在我國是全新的嘗試,選擇合適的證券化資產是成功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良好開端。按照被證券化資產種類的不同,資產證券化可以分為住房抵押貸款支撐的證券化和資產支撐的證券化。美國作為資產證券化市場最發(fā)達的國家,資產證券化是從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起步,且從世界范圍來看,住房抵押貸款也是一種最為廣泛被證券化的資產。因此,我國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可以借鑒國際成功經驗,國際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代表性的模式大體有三種模式:一是美國模式,即表外模式,即在銀行外部設立特殊機構,用以收購銀行資產,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二是德國模式,即表內模式,即在銀行內部設立一個特殊機構,由這個機構運作證券化業(yè)務,資產的所有權仍然屬于銀行,保留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三是澳大利亞模式,即準表外模式,是上述兩種模式的結合類型。

        但是,在借鑒國外模式的同時,必須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國的房地產市場建立不久,發(fā)展很不平衡,加之證券市場發(fā)展的地區(qū)差異,我國的證券化模式的選擇必須多樣化且富有彈性:針對不同的經濟發(fā)展地區(qū),推出不同的房地產證券化品種;對不同的投資主體,應有靈活的投資余地;證券化必須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構筑。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運作過程可以簡要的概括如下:首先,由住房抵押貸款機構充當原始權益人,以“真實出售”方式將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貸款債權合法轉讓給特殊機構。其次,特殊機構將其組成抵押貸款組,經標準化處理、信用評級及擔保公司擔保升級后,發(fā)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獲得證券發(fā)行收入,并向原始權益人支付資產購買價款和向相關中介機構支付服務費用。第三,在證券發(fā)行后,特殊機構需要聘請專門的服務商來對已經證券化的住房抵押貸款資產及其現金流進行管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關鍵是要實現“破產隔離”和“真實出售”。所謂“真實出售”是指貸款出售合同中應明確規(guī)定:一旦原始權益人發(fā)生破產清算,資產池不列入清算范圍,從而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在設計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運作模式中,需要特別強調市場主體――特殊機構的設立,即選擇表外模式還是表內模式運作。它是整個交易結構的中心。相比而言,表外模式更適合我國國情,即設立獨立的特殊機構。首先,從信用增級角度考慮,銀行外部設立的特殊機構是以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有法律限制的、獨立的信托實體,不受銀行等相關利益機構及財政等政府部門的影響和控制,真正意義上實現“破產隔離”和“真實出售”,從而避免了我國商業(yè)銀行信用等級不高的問題。從效率的角度考慮,獨立的特殊機構發(fā)行抵押證券具有優(yōu)勢。成立專業(yè)化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發(fā)行機構適應社會化大分工的發(fā)展趨勢,有利于提高市場的運作效率。特殊機構可以將不同商業(yè)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發(fā)行的住房抵押貸款整合成一個大規(guī)模的貸款池,在此基礎上發(fā)行抵押貸款可以降低發(fā)行費用,分散投資風險。商業(yè)銀行出售自己的貸款給特殊機構,可以再有選擇性的購買抵押債券,有效的避免風險,改善銀行資產的質量。從資本充足率考慮,通過實施表外證券化并將回收的資金投資于現金、國債以及高質量的抵押貸款相關證券等風險權重比住房抵押貸款低的資產,貸款人的資本充足率會得到提高。實施表內證券化,住房抵押貸款仍然是貸款人的資產,貸款人的資本充足率不變。

        此次建行首發(fā)MBS的證券發(fā)行是通過中信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作為中介機構實施的,而作為一級分銷商認購這批資產的51家機構中商業(yè)銀行占21家。可見,此次的證券發(fā)行從發(fā)起人到承銷商都是以銀行系統(tǒng)為主體的,中介機構的加入使得發(fā)行證券的程序相對于2002年試點方案中的銀行內部機構發(fā)行的模式已有所發(fā)展,但相比于美國等發(fā)達國家,此次MBS首發(fā)的模式還不夠完善,沒有建立起從銀行到特殊目的發(fā)行機構,再到中介和承銷商,最后到投資者的四級體系。那么,建行首發(fā)MBS的模式可以說是不完整的表外融資抵押貸款證券化。

        實施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障礙

        實施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核心是要求有一個完備的制度與市場環(huán)境。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我國還屬試驗階段,相關法律體系不完善將成為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主要障礙。一方面,缺乏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特殊機構作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核心,不僅涉及原始權益人、原始債務人、信托機構等多方參與主體的設置、進入、運營與退出等法律上的規(guī)范,更重要的是特殊機構實現“破產隔離”與“真實出售”的法律標準要有嚴格的界定。實現“破產隔離”一般要求特殊機構要與自身、原始權益人和其母公司的破產風險相隔離。目前我國法律對第一、第三種情況沒有明確規(guī)定。特殊機構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要求資產組合的所有權徹底轉移給特殊機構,我國法律對此也沒有明文規(guī)定。另一方面,現有法律對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束縛。我國《證券法》第6條規(guī)定,銀行業(yè)、證券業(yè)、信托業(yè)、保險業(yè)分業(yè)經營、分業(yè)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yè)務機構分別設立。而房地產證券化作為一項創(chuàng)新的金融工具,為發(fā)行人提供了靈活多樣的金融產品以供選擇,如過手證券、債券、商業(yè)票據等。針對不同金融產品,管理部門各不相同,導致了房地產證券化的發(fā)行障礙較多。特別是我國證券、信托、保險業(yè)的發(fā)展尚未成熟,能為抵押貸款證券化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不足,所以如果要在銀行和投資者之間建立多級的中介體系,一方面目前沒有專門的特殊機構發(fā)行證券,另一方面將可能出現很多部門間難以協(xié)調的問題,而且交易成本會比較高。從建行首發(fā)的MBS看,其中介機構不夠完善,交易主要在銀行系統(tǒng)內部進行,發(fā)行的廣度和深度都很不夠,MBS的諸多優(yōu)點和功能都無法發(fā)揮出來,例如,融資渠道并沒有拓寬,流動性風險也沒有降低,對金融機構資產報酬率的提高還需要假以時日觀察等。從初次交易的情況來看,建行發(fā)行的MBS沒有國家開發(fā)銀行同時發(fā)行的ABS(資產擔保證券)受歡迎。

        信用增強形式和信用評級機構匱乏,我國各種市場主體嚴重缺位。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關鍵一步,是通過信用增強形式,提高發(fā)行的抵押擔保證券的信用等級。在保險方面,因抵押貸款保險業(yè)務規(guī)模很小,難以形成風險分攤機制,使保險公司提供保險的風險較大。同時,獨立客觀、公正的信用評估體系是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成功的關鍵,信用評級機構在抵押貸款證券化中的基本作用是評價證券的質量,并以“信用等級”的形式,向投資者公布評級結果,起到風險提示、降低交易費用的作用。現在我國缺乏有影響力的獨立資產評估機構和完整的信用擔保體系,還沒有完整意義上的個人信用制度。在缺乏擔保和信用評級制度和機構的條件下,若要發(fā)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國有商業(yè)銀行只能憑借自身的國有性質和資金實力進行擔保,而且也有較好的信用增級和評級的專業(yè)能力。

        我國證券市場很不完善,機構投資者不規(guī)范。政府在對待證券市場的戰(zhàn)略思維方面比較模糊,政府作為證券市場的管理者應采取經濟手段、政策引導等措施,盡量避免行政性的干預,但政府對公司進入和退出證券市場采取種種限制,承擔了過多的非市場任務。作為管理機構,政府應該要以保持證券市場平穩(wěn)運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為重任,但實際上政府把幫助國有企業(yè)解困、提高總需求作為首要目標,把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放在了次要地位,使投資者喪失信心。而專業(yè)投資機構具備人才、技術、資本等競爭優(yōu)勢,在獲取政府部門的政策信息、探測經濟信息方面具有超前的意識和能力,成為操縱證券市場的主力。

        完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對策

        就目前的現狀而言,完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實施的金融基礎環(huán)境,解決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顯得尤為緊迫。

        以法制化為中心夯實我國個人信用基礎。個人信用體系是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內容,我國的當務之急是有效的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首先,需要政府的協(xié)調與立法的支持。對消費信貸的環(huán)境、授信及還款等方面頒布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并且在現有的全國性法規(guī)基礎上充實與規(guī)范一級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的法律法規(guī),如《住房抵押貸款法》,使個人信用體系在法定的框架下高效、有序的運行;其次,重視社會保障制度、社會擔保與保險制度及機構組織的建設,建立科學、嚴謹的評價指標體系;第三,以存款實名制為契機,推廣建立個人賬戶體系,通過銀行間的聯(lián)網、地區(qū)間的聯(lián)網,最終建立起國家個人信用調查和資源共享系統(tǒng)。

        建立與完善資信評估體系。首先,要保持較高的獨立性與權威性。西方的資信評估機構的信譽由長期的業(yè)績所支撐,這種獨立性保證了評估結果的公正性、準確性與權威性。我國應通過合并、兼并等形式發(fā)展幾家全國性的、綜合的大型資信評估機構,與政府脫鉤,確保其結果的公正與公平;其次,有必要建立統(tǒng)一、規(guī)范的指標體系,并且盡量與國際慣例接軌。

        進一步擴大和規(guī)范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一個成熟的、規(guī)范的住房抵押貸款一級市場,是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重要前提。激發(fā)個人住房消費,壯大抵押貸款規(guī)模,必須以需求為導向,細分市場,充分考慮經濟上的差異、地區(qū)因素設計抵押貸款組合。實現金融機構在抵押合約、貸款合同、貸款程序等標準化服務,開發(fā)不同期限、不同利率水平、不同種類的貸款,實現銀行的多樣化服務,拓寬抵押貸款組合的數量和種類。

        建立相關法律框架和金融監(jiān)管體系。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發(fā)起和運營都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有必要制定《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法》,以保護抵押證券持有者的利益。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我國的發(fā)展對法律環(huán)境至少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要嚴密的法律制度,如建立及完善《信托法》、《破產法》、《擔保法》、《公司法》等;二是對一些與證券化的發(fā)展相沖突的現行法律規(guī)定進行修改。如證券市場的主體獨資、市場準入制度等等,法律應作出補充規(guī)定或允許合理規(guī)避;三是必須建立健全相應的監(jiān)管條例。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許可制度和審批程序、資產證券發(fā)行人發(fā)行條件、信用增級制度和信用保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市場交易制度、稅收制度、財務會計制度與監(jiān)管制度等等。

        第8篇: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范文

        【關鍵詞】:銀行;不良資產;資產證券化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B

        不良資產證券化不僅能增強銀行不良資產的流動性,為銀行提供新的融資方式和調整資產結構的空間,降低銀行的財務負擔,而且有利于推動不良資產的科學定價和處置,有利于推動貸款的二級市場的形成和價格的發(fā)現。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開展將大為豐富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品種,促進資本市場的發(fā)展、產品開發(fā)與制度創(chuàng)新,并為商業(yè)銀行的混業(yè)經營奠定組織、技術和人才基礎。

        一、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的基本情況分析

        根據官方數據,我們可以對中國銀行體系不良貸款規(guī)模做一個保守的估計。截至2007年末,我國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余額為5.03萬億元,占全部貸款的6.35%;雖然較之往年有所下降,但是總量還是高居不下。其中國有商業(yè)銀行的不良貸款占了很大一部分,并且每個季度都有所增長。

        我國商業(yè)銀行的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總體來說主要有經濟體制、宏觀經濟調控影響、政府干

        預、企業(yè)經營狀況影響、國有商業(yè)銀行經營狀況影響和金融監(jiān)管機制等。

        二、我國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障礙分析

        2.1 缺乏規(guī)范的信用評級機構

        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中不可或缺的環(huán)節(jié),特別是對于不良資產證券化有更重要的意義。因為對于不良資產的準確評級可以增加交易透明度,加強投資者的信心并引導投資者做出決策,促進證券化的順利運作。目前,我國缺乏被市場投資者認可的信用評級專業(yè)機構,現存的資信評估機構缺乏統(tǒng)一的組織形式和行為規(guī)范,獨立性不強,出具的評估結果難以使人信服。這會直接導致證券發(fā)行成本的增加,證券化后的產品在市場上沒有需求者,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運行體系不暢通。另外,在信用評級過程中還需要采用增信的方式來降低投資的風險。

        2.2 資產證券化市場缺乏機構投資者

        我國的資本市場一直沒有得到長足的發(fā)展,資本市場的金融產品較少,法律法規(guī)不健全,管制較多,這些缺陷直接導致企業(yè)的融資渠道單一化,多數依賴銀行貸款,銀行的不良資產敞口也隨之擴大。需被證券化的不良資產的數量呈正態(tài)上漲趨勢,但是由于保險、證券、銀行分業(yè)經營的限制,以及資本市場的不健全,導致在金融市場上缺乏大的機構投資者,多數為分散的個人投資者。這也使得資產證券化市場出現了供過于求的局面,資產證券化無法順利推行。

        2.3 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健全

        不良資產證券化作為創(chuàng)新金融產品,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問題,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guī)制度。但是我國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如《證券法》、《公司法》、《企業(yè)債券管理條例》等,都未對不良貸款證券化問題做出任何規(guī)定,找不到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律依據。我國目前相關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導致市場主體的行為很難規(guī)范,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難以真正得到維護。

        2.4 缺乏專業(yè)人才和操作經驗

        資產證券化是一個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涉及法律、會計、金融及金融工程等領域的專業(yè)知識,我國的從業(yè)人員都處于摸索階段,缺乏實踐經驗。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就更需要由專業(yè)人員對不良資產授信、組合、未來現金流收益、定價等各個方面有深入的認知和研究。

        三、我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對策探討

        為促進我國商業(yè)銀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改善銀行體系的資產質量,需要根據市場的發(fā)展勢態(tài),逐步地改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環(huán)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資產證券化的不確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動資本市場的發(fā)展。

        3.1 盡快實施實質性的試點操作

        建議加快成立由銀監(jiān)會、財政部、人民銀行和政監(jiān)會等部門聯(lián)合組成的政權化試點工作小組,確定商業(yè)銀行資產證券化試點辦法、試點機構,對商業(yè)銀行的證券化方案進行審批。以改變商業(yè)銀行資產證券化緩慢的進程,為商業(yè)銀行的創(chuàng)新活動創(chuàng)造空間,形成以市場為主的證券化品種的創(chuàng)新機制,通過試點資產證券化促進立法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制定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過程中損失核銷的處理方法及相應的報批程序。由于現有的不良資產的損失并非當年產生,可允許商業(yè)銀行根據綜合改革方案的進度,設立過渡期。

        解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障礙,即特殊目的載體和證券的可流通性問題中,其中又以特殊目的載體為核心。允許試點銀行設立專用于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允許SPC在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的特殊性,允許SPC發(fā)行資產支持證券。

        3.2 加強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建設

        通過資產證券化的試點經驗,盡快指定專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法案,完善和資產證券化有關的現有法律制度,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一系列政策問題,推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guī)范發(fā)展。

        會計制度對資產證券化結構最重要的影響是其對真實銷售和抵押融資型證券化的認定標準,這會引導市場根據證券化的目的選擇特定的交易結構。因此,必須按照國際會計標準制定適應我國國情的資產真實銷售標準,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和留存權益的會計處理方法。

        明確資產支持證券的性質并納入《證券法》的管轄,建立資產支持證券的注冊、審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確和簡化特殊目的公司發(fā)行證券的審批程序,規(guī)范資產支持證券私募發(fā)行的條件和方式。

        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資產轉移問題,如資產轉移的方式,抵押權的轉移方式。明確在資產轉移后,原始債務人不能再行使抵消權,以保證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穩(wěn)定性。

        制定證券化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用制度體系,強化債權追償的法律規(guī)范和約束,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強化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基礎。

        成立專業(yè)的資產服務機構,培育不良資產處置的專業(yè)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推進不良資產管理的專業(yè)化,提高證券化管理效率。

        3.3 提高證券化產品和信貸資產的市場流動性

        市場流動性對于資產證券化市場和不良資產處置市場的深化具有重要的意義,市場流動性的提高不僅需要相關限制性政策的調整,還需要有系統(tǒng)、技術、規(guī)則等一系列措施的配合。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市場的基礎建設,為資產支持證券的流通創(chuàng)造條件,從根本上擴大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需求,提高流動性。

        允許特殊目的信托發(fā)行資產支持信托證書,明確信托證書的證券性質,提高信托證書的流動性。從而提高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吸引更多的國內機構和零售投資者的參與,降低投資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風險,降低證券化的融資成本。

        擴大貸款受讓方的范圍,允許國內機構投資者對貸款進行投資,大力發(fā)展貸款二級市場,促進金融資產證券化市場獲得進一步的發(fā)展,從而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轉讓提供價格形成參照,促進貸款的流動性,降低交易的流動性折扣。

        第9篇: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范文

        關鍵詞:信貸資產;證券化;障礙;對策

        資產支持證券在國際金融市場上是個普通的產品。我國從2005年開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但發(fā)展速度一直較慢,到底存在哪些障礙?應如何進一步發(fā)展?

        一、證券化是信貸轉讓的發(fā)展方向

        隨著金融市場發(fā)展,商業(yè)銀行為達到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平衡,對資產負債表內的資產轉讓,融入資金或其他流動資產,是一種日益迫切的客觀需求。特別是2009年以來,在積極的財政政策和寬松的貨幣政策,特別是國家4萬億投資計劃的引領下,銀行信貸投放呈井噴態(tài)勢。隨著監(jiān)管機構對銀行資本和信貸額度加強監(jiān)管,不少銀行尋求通過信貸資產轉讓途徑擺脫困境,于是,以同業(yè)間信貸轉讓和信托貸款類投資理財為形式的信貸資產轉讓異常火爆。據WIND數據,2009年1~9月,各銀行發(fā)售的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2045款(占全部理財產品的27%),而同業(yè)間信貸轉讓也大幅增加,但由于界限不清,無法統(tǒng)計出準確的數據,已經成為對宏觀調控和信貸政策執(zhí)行的一個新挑戰(zhàn)。

        信貸資產轉讓存在著諸多問題。市場相對不透明,相關監(jiān)管統(tǒng)計缺乏,為部分銀行通過此類業(yè)務來粉飾報表指標、規(guī)避監(jiān)管要求提供了便利。這種趨勢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不僅會對單家金融機構帶來風險隱患,還可能危及金融穩(wěn)定和系統(tǒng)性安全。信貸資產轉讓業(yè)務迫切需要向更高層次的市場形態(tài)發(fā)展。

        資產證券化具有諸多優(yōu)勢。從廣義講,信貸資產轉讓是資產證券化的一個環(huán)節(jié)或初級產品。在證券化過程中,銀行通常將信貸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實體(SPV),由SPV對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并出售。資產證券化在信貸資產轉讓的基礎上創(chuàng)新并向前邁進了一步,其功能及優(yōu)勢大大拓展,突出表現為“標準化”、“計量化”和“證券化”,流動性更強,同時兼具信貸資產轉讓和證券市場交易的優(yōu)點,使風險由存量化變成了流量化,同時,也可杜絕信貸資產轉讓中的不規(guī)范操作,是金融體系由傳統(tǒng)邁向現代的重要標志。

        資產證券化可以擴大我國債券市場的規(guī)模。相對發(fā)達國家總體規(guī)模可與國債市場媲美的資產證券化市場而言,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仍然處于初級階段,處于零散、小規(guī)模的發(fā)展水平,相對于我國的國債、企業(yè)債規(guī)模顯得微不足道。因此具有廣闊的發(fā)展空間。

        本次金融危機,資產證券化雖然可能在危機中起到了負面作用,表現為證券化導致金融市場的流動性風險與銀行體系風險之間傳導更快,加劇了危機的傳播。但是應該看到,主要是因為在證券化過程中,資產證券化的過度衍生、金融監(jiān)管等環(huán)節(jié)出現了問題。這對我國金融市場發(fā)展和金融監(jiān)管水平提高提供了重要借鑒。在重新解決一系列缺陷的基礎上,資產證券化仍將有更大發(fā)展。比如,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jiān)督、限制過度衍生化、完善在市場環(huán)境下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準則、要求銀行加強貸款審查與監(jiān)控力度、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審慎計提監(jiān)管資本等等。長遠來看,我國必須適應金融市場不斷升級發(fā)展的趨勢,大力開發(fā)資產證券化市場,為我國金融業(yè)的全面市場化發(fā)展拓展空間。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面臨的難題

        首先是風險問題。信貸資產證券化實際上是信貸市場和債券市場之間收益與風險的流動,在開放的金融體系中會加速風險的傳播和擴散,有可能加大系統(tǒng)性風險和金融危機的傳染效應,使局部性金融危機或個案性金融危機演變成全局性金融危機。此次美國次貸危機正暴露了證券化過程中存在巨大的金融風險。原因在于,信貸資產證券化雖然分散了一部分市場風險,但由于制度上的設計,現金流的運動是一個循環(huán)的過程,各個環(huán)節(jié)之間聯(lián)系極其緊密,一旦一個環(huán)節(jié)的現金流發(fā)生問題,就會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如果沒有完善的風險隔離機制,就會使風險進一步擴散,造成破壞性的影響。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主要來自于以下幾個方面:借款人的違約風險和提前還款風險,發(fā)行機構的資產選擇,SPV 的獨立性,信用評級的準確性,監(jiān)管機構的控制能力等,這幾個方面我們都沒做好準備。

        第二,法律缺位監(jiān)管謹慎。資產證券化業(yè)務橫跨銀行、信托和證券多個領域,綜合性較強,任何單一領域的法律都不足以使其順利發(fā)展。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晚,實踐經驗不足,沒有建立資產證券化所需要的獨立法律法規(guī),現階段只能以央行、銀監(jiān)會等部門規(guī)章來進行規(guī)范,一旦出現糾紛,相關各方的基本權利可能得不到法律保障。我國金融業(yè)的歷史經驗表明,如果相關法律缺位,必將并且容易出現糾紛,造成經濟和社會損傷,中國信托業(yè)的發(fā)展史就是一個典型的例證。部分由于這個原因,監(jiān)管部門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推進一直持謹慎態(tài)度,監(jiān)管尺度過于審慎,增加了發(fā)行難度和成本,抑制了資產證券化的發(fā)展。

        第三,中介機構有待培育。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產品的信用評級是產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評級報告是產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評級,將資產按照不同風險等級區(qū)分開來,投資者再依照風險偏好選擇相對應的證券,因此對于投資者而言,信用評級的結果會直接影響到他們的選擇。目前,國內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guī)模不大,運作不規(guī)范,缺乏統(tǒng)一的評估標準,評級透明度不高。第三方信用評級市場尚不完善,如違約歷史資料匱乏、評級技術和方法尚處于探索階段。造成評估的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評級結果也很難得到廣大投資者的認同。此次美國次貸危機發(fā)生的一個最重要原因就是評估機構對發(fā)行的證券給出了過高的評級。

        此外,具有破產隔離等功能的SPV的獨立性尚待考驗。我國并沒有專門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運作而設立的SPV,《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jiān)督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了SPV只能由信托投資公司或特批機構擔任,從已發(fā)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看,SPV的功能未能真正體現,信貸資產證券化似乎以發(fā)起機構為中心。

        第四,市場規(guī)模小,投資者少。雖然相關文件并沒有對投資機構進行特別限定,但不同的監(jiān)管部門規(guī)章卻限定嚴格。保監(jiān)會不準保險公司投資資產支持類證券,社保基金也不準,證券投資基金則受困于交易利得的稅收困擾,沒有投資的積極性。因此,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極度有限、高度集中,就那么幾家,少量資金充裕的大行交互持有的現象突出。二級市場流動性也嚴重不足。首先,市場總量小,截止2008年底,共批準16單信貸證券化業(yè)務,發(fā)行總規(guī)模619.84億元,相對于整個固定收益市場而言,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規(guī)模占比極少。其次,品種少,基礎資產的類型只有5種,每種只有1至9個規(guī)模不大的產品,投資者選擇余地少,導致產品缺乏必要的流動性,不論是交易量還是交易筆數都非常有限,這樣的“零星”交易難以滿足機構對流動性的需求。

        三、如何促進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fā)展

        市場的發(fā)展有一個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只有擴大規(guī)模推出更多的產品,擴大投資者范圍,吸引更多的市場人士關注和研究它,才能夠形成活躍和完善的一、二級市場,使產品有生命力。 當前,應從以下幾方面予以推進:

        第一,擴大規(guī)模和品種。中國商業(yè)銀行體系巨額的優(yōu)質資產使資產證券化具有巨大的發(fā)展空間,需要更加系統(tǒng)地、有層次地逐步推進和完善整體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鏈。通過擴大發(fā)行量和發(fā)行品種,將總量做到一定規(guī)模,鼓勵商業(yè)銀行樹立業(yè)務品牌,一方面滿足經營的需要,根據行內貸款周期和特點推出個性化產品,將其發(fā)展為商業(yè)銀行的日常管理工具,另一方面投資者有了多種選擇。擴大規(guī)模品種,就要減少對證券化業(yè)務嚴格的市場準入審批,代以對證券化業(yè)務全面而審慎的風險監(jiān)管,積極推動證券化操作從試點階段轉入常規(guī)階段。

        第二,增加市場參與者。市場規(guī)模的擴大,也包括市場投資者范圍的增加。擴大具有業(yè)務操作能力的金融機構參與證券化操作的機會,以業(yè)務審批代替市場準入資格審批,促使金融機構通過業(yè)務競爭提高金融創(chuàng)新能力與服務質量;逐步擴大可以投資于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群體,除了保險資金,社?;?、投資基金入市之外,適度包括目前在信托理財產品中界定的合格投資者及正在興起的定向理財產品客戶。投資者群體的擴大,客觀上也能加強對市場的監(jiān)督,促進市場健康發(fā)展。

        第三,培育市場中介。制訂對獨立中介機構的監(jiān)管辦法,規(guī)范信用評級機構,為信用評級機構按市場經濟規(guī)則開展業(yè)務活動營造良好的經營環(huán)境,進一步明確信用評估評級標準、內容和程序要求,提高評估公司評級和資產評估工作的透明度。各信用評級機構也應該增強與國際同行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引進和培養(yǎng)專業(yè)化人才,吸收消化國外先進的結構融資評級技術,逐步建立適應中國證券化操作的信用評級規(guī)則與體系。發(fā)揮SPV在資產證券化中的核心作用,真正起到破產隔離的功能。

        在國外,資產證券化有著較為成熟和完善的二級市場。在這個市場上,不僅有許多重要的中介角色,包括信用評級機構、拍賣公司、抵押擔保評估機構、法律與審計服務機構等,而且還有眾多的機構投資者,包括投資銀行、信托機構、私募基金、養(yǎng)老基金等,這對市場的定價機制、信息透明度、交易效率和流動性都具有重要保證,值得我國借鑒。

        第四,加快法規(guī)建設。解放思想,勇于實踐,尊重市場主體創(chuàng)造證券化規(guī)則的作用,通過市場的擴大,適時將有益的市場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規(guī)范,為以后適時出臺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法律奠定基礎。修訂《公司法》和《企業(yè)債券管理條例》,使SPV 成為債券發(fā)行主體,規(guī)定資產轉讓方式,明確破產隔離的條件,改變當前SPV 僅是一個法律主體而沒有或者很少有固定場所的“空殼公司”的狀況。進一步明確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問題,降低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提高各參與主體的積極性,借助制度的力量保障證券化平穩(wěn)發(fā)展。

        第五,風險控制。在現階段市場規(guī)模很小的情況下,重點應放在發(fā)起機構的風險管理和控制。發(fā)起機構應首先建立與證券化風險控制相符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建立適應證券化業(yè)務的業(yè)務管理框架,設置具體的風險控制指標,嚴格控制入池資產的信用風險。銀監(jiān)會2010年02月5日了《商業(yè)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監(jiān)管資本計量指引》,當前,對于迫切需要進行信貸資產轉讓的商業(yè)銀行來說,應做好如下工作:認真學習并領會該指引的精神以及相關技術性問題,在全行范圍內做好相應的制度安排及IT系統(tǒng)安排,確保從制度層面、會計賬戶以及IT系統(tǒng)各個方面支持順利實現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計提;認真做好相應的資本計提工作,并按照銀監(jiān)會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及時、準確地披露相關信息。為迎接資產證券化規(guī)模的擴大做好基礎準備。

        證券化最關鍵的條件是資產要具有可預測的相對穩(wěn)定的現金流,而目前我國銀行開展證券化的最大動力在于處置不良貸款。因此,為保證證券化的順利進行,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道路走由優(yōu)質資產到綜合資產,再到不良貸款的路子較為妥當。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未來現金流穩(wěn)定且均勻地分攤于資產的存續(xù)期,還具備低違約率、貸款契約標準化、數額小、易組合等特點,是當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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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王家強,資產證券化是信貸轉讓的發(fā)展方向[J],中國金融, 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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