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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合會;民間借貸;民間集資;法律法規;案例;嚴重缺位
一、民間金融制度現狀
(一)合會(或稱“打會”、“標會”)習慣
通過走訪江蘇省鎮江市約四十周歲至五十周歲的父輩,便可以了解到在本地區“合會”俗稱“打會”或“標會”,上世紀九十年代在鎮江市京口區大西路一帶曾風行一時。“打會”(即“合會”,下均稱“打會”)發展于“互助會”,“互助會”是上世紀在國家經濟發展起步之初國營企業里的一種幫助員工的機構。“互助會”的主要模式為以企業科室為單位,十至二十人的規模,每月每人繳納十元左右成為互助金,科室中誰家里有急事便可支配該互助金,下月返還即可。“打會”與“互助會”最大的不同便是“互助會”不具有盈利性質,而“打會”卻有盈利性。
上世紀九十年代,在鎮江市京口區大西路存在許多“打會”團體,經過口耳相傳,許多老百姓見有利可圖紛紛加入進來,一時之間“打會”規模擴展到千人之廣,而在那時浙江一帶“打會”更為盛行。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打會”擁有了自己較為完善的整體結構,其主要模式為大約一百人左右構成一個“打會”,每人每月繳納大約一百元的錢款,由標頭(即“打會”發起人)確定標期和標值,“打會”成員根據自身經濟需求進行打標(例如:標值為1000元,成員可出價900元,及要求獲得1000元中的900元,但在歸還時仍需歸還“打會”1000元),打標后價低者得,在標期屆滿后返還錢款至“打會”,標頭在抽取一定利潤后,將其他利潤按比例分派給其他成員,這樣參加“打會”的成員便可從中獲利。由于該組織規模一直在擴大,并且毫無章程約束,標期和標值都存在著很大的隨意性。
到1993年末至1994年年初,國家執法機關逐漸開始關注“打會”這一社會金融團體,雖然,那是國家還未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但是,為了維護國家金融制度的穩定,防止“打會”的暴利性損害公民權益,國家公安部門對“打會”發起人與管理人實施了抓捕,而“打會”中所收的款項也被公安部門收繳。至此,“打會”徹底被瓦解,而本來覺得“打會”有利可圖的參與人員也通通損失慘重,有部分人更是傾家蕩產參與其中。而據有關人士回憶,當時法院是以其他名義對“打會”發起人進行定罪量刑。由此看來,那時國家的法律法規存在著很大的漏洞與弊端。時至今日,“打會”這個詞雖然早已淡出老百姓的視野,但是在鎮江,仍有一些老年人進行著小額的類似于“打會”的活動,而更多的是“打會”一件件演變成我們熟知的“民間借貸”和“民間集資”這兩種民間金融制度。
(二)民間借貸
通過走訪參與民間借貸的借款人和相關信息查詢,民間借貸是由和會發展而來,主要表現為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之間的借款行為,是否有償通常由當事人協定達成,但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如若存在復利,則折算成利率,若超過四倍,也按違法處理。目前在江蘇省鎮江市發生的民間借貸,多為有償。
本地區民間借貸主要分為兩種類型。一種為親友熟人之間的借貸,此借貸具有當事人熟識、利息較低、一般無借款憑證這三個特點。此種民間借貸也是民間借貸中歷史最悠久,發生最容易的一種借貸方式。然而這種民間借貸,一旦有借無還時,由于當事人礙于情面、缺乏證據等種種情況,使得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很大損失而無法得到法律救濟。
另一種便是成立民間借貸公司,公開向外界借款,此借貸具有高利息、管理混亂等特點。在鎮江,一些借款“公司”的民間借貸模式為:(1)借款人限定為男性且不得從事公安、工程等相關工作。(2)在有抵押的情況下,月息一般7至8分(即每月利息7%-8%),再無抵押情況下,月息2角(即月息20%)左右,借款期均為一個月。(3)即便無抵押是不需要抵押物品即可取得相應錢款,但仍需出示名下房產證明以確保借款人的債權。(4)借款時,需寫下欠條。(5)如不能按期還款,則需每天支付一定的違約金。從這個模式我們不難發現以下問題:其一,其公司的合法性有待確認;其二,其具有很強的暴利性并且其利息也具有高度的隨意性甚至具有黑社會組織性質;其三,對于要求支付違約金這一行為又是否具有合法性。而通過網上搜索“鎮江民間借貸”便可搜索出一個名叫“鎮江貸款網”的貸款網站,網站上提供的有抵押的貸款利率為,六月以下(含六個月)貸款利率6.10%、六月至一年(含一年)貸款利率6.56%、一年至三年(含三年)貸款利率6.65%、三年至五年(含五年)貸款利率6.90%、五年以上貸款利率7.05%。相比于前者,所謂的“鎮江貸款網”顯然是要正規許多,然而網上貸款會產生的問題源于電子數據的不安全、容易篡改以及取證困難等方面,由此看來電子貸款債務人同樣背負著重大風險。
從上述兩個例子可以看到,時至今日,民間貸款在鎮江以及經濟發達的南方沿海城市已發展成民間資金流通的一個不容小覷的力量,其發展壯大的主要原因便是其高度的便利性、即時性以及一定程度的無需抵押性。是老百姓在手中沒錢卻家中發生緊急事件時不得不采取的一種借款方式。
(三)民間集資
民間集資是另一種由民間合會發展而來的民間金融制度,其產生要晚于民間借貸,也有人認為民間集資是民間借貸的一種,是指公民或法人發起,已公開或不公開方式向多個不確定單位或個人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后返還本金及一定的利息的民間金融制度。而根據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陪審委員會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可以明確,“非法集資”是指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資金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的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
在江蘇鎮江2000年左右,曾發生特大非法集資活動,案值巨大,受害者人數極大,后受害人被騙取籌集的資金由當地政府賠償。此案,當年轟動一時、人心惶惶,卻也足以給人警示、發人深省。通過網絡搜索,日前在江蘇鎮江市管轄的句容縣級市中,某村委會的副主任非法集資千萬放高利貸被舉報案發。由此可見,在數十年的發展歷程中,民間集資仍然在民間金融中起到一定作用,非法集資也仍然在讓老百姓利益受損,非法集資的涉案數額也逐年增加。
與民間借貸相比,民間集資大多都具有非法性,雖然時至今日仍未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對其界定,但是除卻企業或親友內部的集資外,在鎮江發生的大多數民間集資均出于非法目的或詐騙,而參與集資的人員通常都是竹籃打水一場空,更甚者是拿著救命錢去集資,最終血本無歸。此外,在鎮江發生的民間集資所籌措資金數值都較大,動輒上億,少則千萬,可見其對鎮江地區的民間金融狀況的影響之大。
二、關于民間金融制度案件的統計
(一)合會
由于民間合會在江蘇鎮江存在的時間主要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案件已經很難查詢到,唯一可獲得的案件便是上文在調查合會習慣時通過被采訪人口述而得的那起案件。該案件,涉案人員多、影響力大,是典型的合會案件,但由于當時法律不完善,此案在定罪量刑上仍存問題。
(二)民間借貸
通過網絡查詢,江蘇省鎮江市中院公布的數據顯示,2011年鎮江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3679件,比2010年同期上升13.94%,上升幅度較大,并呈現涉案資金數額巨大、“疑似”非法債務、多層次放貸增多等特點。
(三)民間集資
眾所周知,前段時間“吳英集資案”轟動全國,“江蘇泗陽全民集資案”震驚世人。而在江蘇鎮江除卻在2000年發生的特大非法集資案,在近年該地區民間集資案也層出不窮,雖然無法得到2011年總計處理的具體案件數目,但是從近期在“江蘇鎮江句容村長集資案”可見一斑。
三、民間金融制度的現存問題
不僅是在江蘇鎮江地區,在南方沿海發達省份也一樣,由于民間資金金額總數大且大多閑散,相較于銀行存貸款利率或投資方式,民間金融制度更加便利快捷,利息更加可觀。于是在這些地區(以江蘇鎮江為例)民間金融制度歷史悠久、發展時間長、發展迅速、方式多樣。從經濟學角度來看,民間金融制度是社會金融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領域,其存在模式也趨近完善,但其暴利性卻毫無疑問威脅到國家金融制度的存在。然而從法學角度看來,民間金融制度屬于高度混亂的一塊領域,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制約、沒有統一的市場模式、沒有強有力的管理措施,這些都導致了民間金融制度在給小部分人帶來利益的同時,卻傷害了大多數人的利益。
四、完善民間金融制度法律規制
(一)關于合會的法律善后工作
對于合會,雖然現在在大多數地區已不復存在,但是對于歷史遺留問題,法律應當做出明確,即是否以非法集資等確立起罪名,而絕非讓“糊涂賬”遺臭萬年。
(二)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制度建設
民間借貸目前是我國三種常見民間金融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種,對于其法律發展完善主要有以下四點。
第一,建立獨立完善的有關民間借貸的單行法。在其中應具體包含:其一,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其二,確定民間借貸含義及適用范圍;其三,規范民間借貸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其四:修改民間借貸4倍利率的法定上限,明確復利計算方法和確定逾期利息的計算和限制。
第二,修改和完善現行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這三部主要的法律法規來規制民間借貸,這三部之間存在著種種的沖突與漏洞,所以立法機關應當盡快修改完善這三部法律。
第三,增強民間借貸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不管是修改現行法還是期待盡快建立的單行法,其間均需要明確違法民間借貸活動的處理問題,不能僅僅依靠刑法解決問題。當問題上升至刑法層面,一切就為時已晚了。應當從根源抓起,取締非法金融組織,懲戒以民間借貸為幌子的非法集資和高利貸。從基層做起,全面、廣泛、多方位的打擊非法民間集資行為,讓民間借貸在合法合理的環境中發展。
第四,從行政法規角度出發,建立多層次的民間金融體系和民間借貸機構,開發多層次的民間借貸監督管理和協調機制,允許民間借貸利率市場化,建立統一信用評價機制。
(三)關于非法集資的執法問題
雖然2011年初最高院給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但是從近年案例中不難發現,對于案件中“非法集資”的認定在學界仍然爭議繁多,通過最高院司法解釋,我們通常會問在特大非法集資案件中,非法集資的金額如何計算,“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用于不合法經營怎么辦等等,這一系列的問題都有待法律的解決,并且“民間集資”的存在往往是伴隨著“民間借貸”,二者之間的區別與聯系也有待法律的解釋。
五、結語
民間金融制度從古發展至今,其存在具有必然性,所以其發展能力不容小覷。如何規制民間金融制度發展的方向,是立法機關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對比《臺灣民法典》、《德國民法典》我們不難發現,雖然法律的發展永無止盡,但是我們應當運用謹慎的思維、全面的追上時代的步伐去建立法律從而保護國家、社會、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希望在不久的將來,民間金融制度可以得以在一片凈土之上茁壯成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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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區分 效力
區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民間借貸的概括標準
從私法角度觀察,民間借貸行為是一種合同行為,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疇,即使該類合同約定的利息可能因超出法律規定的限額而無效,但這并不影響合同的整體效力。從刑法的角度觀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是一種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破壞金融秩序的行為。在實踐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往往是以借貸關系的形式出現的,即從形式上看,符合民間借貸的要件。因此,區分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關鍵并不在于是否具備了借貸合同或相關債權憑證等形式要件,也不在于當事人的身份是自然人還是單位,而在于接受款項的一方實質上是否從事了“吸收存款”這項金融業務。也就是說,普通的民間借貸,只是一般的借貸合同關系,并不構成一項金融業務,吸收存款雖然也可從私法角度解釋為一種借款合同關系或儲蓄合同關系,但其本身就是一項金融業務,二者的核心區別在于前者除了限制最高利率限制以外,并無其他公法上的規制,屬于當事人自治范疇。后者則受到從業資格、許可制度、經營規則等一系列金融法規的規制。只要未經許可,從事了吸收存款業務,就應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這就需要進一步明確構成“吸收存款業務”的要件。從商法的角度分析,營業性的構成要素有二,一是持續性而不是偶爾一次的活動,二是把交易相對方當作抽象的客戶對待,即以一種能夠顯示的方式表示將與不特定的或潛在的客戶從事一定的交易。按照這一理論,構成“吸收存款業務”的關鍵要素在于,在商業模式上,把向其提供款項的人當作一個其業務交易中的客戶而不是特定的借款方,具體表現就是吸收方通過某種方式顯示,按照格式化的或固定的還本付息交易條件向不特定的或潛在的相對方收取一定款項,而對客戶的數量和吸收款項的規模沒有限制。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構成要件的標準及行為封閉性判斷要素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主要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相關概念、特征、行為方式以及定罪量刑標準等內容進行了規定。但是《解釋》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構成要件,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加以明確問題,區分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除了前述概括性標準以外,還需要對《解釋》所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要件進行分析。
(一)認定“借用合法經營形式吸收資金”應從嚴掌握
《解釋》把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構成要件之一。未經批準的情形暫且不論,但是“借用合法經營形式”本身意味著借入方具備合法經營資格。如果對“借用合法經營形式”的認定過于寬泛,容易導致原本合法的民間借貸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借用合法經營形式吸收資金的認定從嚴掌握,從借款人的經營形式或資金使用形式進行限定。
民間借貸行為從經營形式或者資金使用形式及借款合同約定的角度,總體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為資金的使用完全符合約定,第二類則為沒有用于合同的約定用途。其中第一種情況顯然不應認定為借用合法經營形式吸收資金。第二種情況也應具體分析:一是將所籌集的資金用于與銀行相競爭的業務,如貨幣和資本的經營。這種行為觸犯了國家強制性的規定,侵犯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所保護的法益,應當認定為非法借用合法經營形式吸收存款。二是合同約定的用途完全是虛構的,合法的經營資格雖然存在,但根本沒有相關的經營活動,這種情況下借款人的行為是一種詐騙行為,依據具體情況應構成詐騙罪或者集資詐騙罪;三是籌資的資金沒有用于約定的用途,但用于另外一種合法用途。個人認為這種責任還是不宜用刑事責任來規制,而應當通過民事責任來解決當事人的風險承擔問題,用行政監管措施對借款人的行為予以規制,對相對弱勢的群體進行傾斜性保護。
(二)承諾給予還本付息或回報不應成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標準
《解釋》把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作為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構成要件之一。首先,合法借貸關系也允許承諾還本付息。將承諾還本付息作為一項標準,容易造成把合法借貸認定為非法集資的現象。從現狀來看,在民間借貸市場,無息貸款是非常少見的,承諾給予回報是目前民間借貸市場中的一種常態,若將還本付息作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要件之一,則很容易導致打擊非法集資行為的一種不當擴張,增加了合法民間借貸的風險。至于對于承諾回報過高的處理問題。首先應判斷承諾回報的高低,筆者認為應當從借款人所實際從事或者宣稱的用途來判斷,如果所承諾回報與借款人所宣稱的或者實際用途的回報率相差顯著,根本不能實現,則應當認為這是一種過高的回報。在我國,目前并未對高利貸行為有完整的法律規定,法律僅僅規定對超過法定利率4倍的利息率不予保護,這種規定并不能有效抑制高利貸行為的發生。從香港的經驗來看,設置兩個利率限制標準,一種利率相對較低,另一種利率相對較高。違反不同的利率限制會產生不同性質的法律后果,超過相對較低的利率時,承擔的是欺詐的民事責任,而超過相對較高的利率時,即是一種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這樣既可以起到打擊和遏制高利貸的作用,也可以避免濫用刑事制裁手段,實現法律責任的梯級過渡。值得借鑒。
(三)關于吸收資金方式公開性與吸收對象公眾性的認定
《解釋》第一條第二款和第四款把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作為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構成要件。這一規定旨在強調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公開性和公眾性。其中第四款中規定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目前被認為是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最核心的區別。對于籌資活動來說,籌資對象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有的學者包括該《解釋》認為這種特定和不特定性的區分標準在于具體的人數,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并不可行。“特定”與“不特定”最核心的區別應在于行為的封閉性,這種封閉性既體現在借款活動的外在表現上,也體現在借款人對借款活動的一種自我控制。具體來說,是否具有封閉性可以從以下三個標準進行判斷:
1.借款數額。借款的數額是判斷是否具有封閉性的基礎,任何民間借貸活動都是以資金為基礎,沒有資金的需求和供給就不可能產生民間借貸市場。在一般民間借貸活動中,主要參與者是中小企業,這些中小企業進行借貸的初衷都是為了在銀行借不出錢的情況下可以快速便捷的獲得資金,滿足自身持續運營的需求。因此借貸資金的數額應以能夠滿足借款人自身的需求為限。資金滿足了借款人的需求后,就要考察借款人的后續行為,如果借款人不再通過各種方式籌集資金,那么就符合封閉性的要求;相反,如果后續仍然在繼續籌集資金,即籌集資金的數額已經超過了實際需求,那么這種行為就違反了封閉性。
2.公開宣傳。公開宣傳,是指借款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向一定群體對其籌資行為進行宣傳以獲得資金。其手段多種多樣,包括但不限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此標準的判斷核心在于借款人是否進行了公開宣傳,并且基于公開宣傳吸收了資金,如果借款人的行為符合了該標準,那么就可以認定借款人的借款行為不具有封閉性。從而以一種顯示于外部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客戶發出了要約邀請,從行為方式上來說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吸收存款的行為相類似,吸收人的行為屬于非法金融業務行為。
3.存在經常性的營業活動。雖然在現實中有些借款的活動沒有進行公開宣傳,但是如果借款人將借款行為作為一種經常性的營業活動,那么也應當認定這種行為具有公開性和公眾性。其核心表現是對提供款項的人數不進行限制,并且按照定型化方式即時吸收資金,“來者不拒”。這體現出借款人對自己的借款范圍并沒有進行必要的控制,處于一種放任的狀態,按照定型化方式即時吸收存款。
上述三個判斷標準是層層遞進的。首先,對于一個借貸行為最直觀的判斷來自于借貸的資金,所以將借款的數額作為首要判斷條件。如果籌資的數額明顯超過了借款人本身的實際需要,那么就可認定借款行為破壞了封閉性。其次,即使借款人籌集的資金沒有明顯超過其實際所需要的資金數額,但是如果借款是通過一種公開宣傳,以向公眾發出要約邀請的方式進行,就應當認定借款行為不具有封閉性;最后,雖然沒有進行公開宣傳,但是如果借款人將借款作為一種經常性的營業活動,具有方式定型化和即時吸收資金的特點,也可以認為其借款行為并不具有封閉性。
4.關于“口口相傳”認定。在實踐中,“口口相傳”也是一個很難判斷的問題。在借款人完成了合同中相應的承諾,出借人得到本金和利息之后,就會產生 “口碑”,出借人有可能會向其他人進行宣傳,進而吸引更多的人提供借款。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口口相傳的現象進行區分。“口口相傳”行為,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真正”的“口口相傳”現象,即借款人完成了在借款合同中的承諾,在一定范圍內取得了信任,形成了一定的“口碑”;二是“不真正”的“口口相傳”現象,即借款人人為制造一定的現象,以“口口相傳”的形式變相進行公開宣傳,這種行為實質上就是一種公開宣傳行為,已經破壞了封閉性。“真正”的“口口相傳”,借款人對“口口相傳”現象而形成的資金來源在數額、范圍、借款形式以及營業性上根據自身需求進行了必要限制,虛假的“口口相傳”借款人沒有對前述相關因素進行限制,這體現了借款人主觀上的一種放任。
不同情形下以民間借貸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效力認定
筆者認為在現行法下,民間借貸行為的效力認定包括以下三個層次:
首先是性質認定,即對于以借款關系或其他名義進行的民間融資活動,是否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金融業務或集資詐騙行為。其次是根據性質進行效力認定,如果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行為。并且構成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則不存在從民事案件的角度對借貸合同或借貸關系的效力認定問題,出借方的損失一般只通過刑事案件中的追繳返還。如果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但不構成犯罪,出借方與吸收存款方的關系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按照無效合同處理原則解決其糾紛。如果不能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等非法金融業務,則應按照借貸合同處理。原則上應確認其為有效的合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當事人約定的利息和其他交易條件予以確認和保護,同時對于不能償還借款的,按照違約處理。三是對不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金融業務行為和非法集資行為,又不屬于現行法認可的合法民間借貸關系的效力認定,即企業之間借貸的效力認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現行法律確認合法的民間借貸為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活動。企業之間的借貸活動是否合法,理論中雖有爭論,但在司法實踐中,依據《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和《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普遍把企業之間的貸款活動認為是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非法金融業務,認定其行為無效。筆者認為,限制企業之間的借貸,目的是防止企業從事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類似的金融業務。如果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活動不是通過吸收他人資金而后借出,也不是經常性的面對不特定客戶的一種借貸業務,而是偶爾從事的以自有利潤解決特定對象、特定用途的資金需求,則該行為不具備前面所說的金融業務性特征,不構成非法金融業務,則不屬于違反金融法規的行為,應列入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之中。
關鍵詞:民間借貸;困境;法律規范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并不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概念,并且從現在已有的文獻看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與清晰的界定,本文認為可以從概念的含義和形式對民間借貸的概念進行界定。
本文認為狹義上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按照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進行的貨幣或者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間金融的形式。廣義上的民間借貸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民間借貸的交易主體具有多樣化的特點,比如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以自然人的身份獨立開展資金融通活動;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依托民間借貸組織為中介而進行,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在自然人與企業法人之間進行[1],如此多樣化的交易主體相應地導致民間借貸的形式多樣化,民間借貸的形式包括:自由借貸、民間中介借貸、民間互助會,典當行等。
二.當前中國民間借貸市場規模與現狀
當前我國民間借貸市場規模越來越大,對經濟發展影響也是越來越大。1995年,中國的民間借貸資金約有700至1000億。90年代中后期以來,民間借貸的發展速度更快,規模更大,而且形式越來越多,信用工具越來越復雜,對社會經濟余融生活的影響越來越大。2002年,在廣東、福建和浙江私營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通過民間借貸市場的融資規模大約相當于國有銀行系統融資規模的1/3左右[2]。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對全國20個省份的實地調查顯示,2003年底中國民間借貸的規模在7405至8146億元之間,占同期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增加額的比重近30%左右[3]。央行的調查統計表明,到2010年3月末,民間借貸余額為2.4萬億,占當時借貸市場比重5%以上,而近兩年來,我國民間借貸資金量逐年增長,存量資金增長超過28%。特別的部分地區民間借貸規模發展迅猛,據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7月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民間借貸規模已達1100億元,溫州有89%的家庭或個人、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浙江省之外,還有江蘇、福建、河南以及內蒙古等省區,其中內蒙的鄂爾多斯民間借貸規模據保守估計大概是2000億,且最高年利率在60%以上,已超溫州地區,50%以上的居民都參與了放貸與借貸的資本運作。
通過以上數據,我們可以發現民間借貸市場規模已經很大,并且有逐年擴大的趨勢,但是我國民間借貸的極速發展和迅猛擴大的結果卻潛藏著巨大的風險,一旦爆發就會產生很嚴重的后果。比如近兩年來溫州老板的跑路、自殺多和民間高利貸有關。除了溫州,江蘇"寶馬鄉"高利貸市場崩盤事件,其涉及人員之廣、資金量之大著實讓人觸目驚心,還有福建、河南、山東、內蒙古等地接連發生的債務人出逃、中小企業倒閉等事件,這些事件的爆發直接破壞了民間信用機制,沖擊了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雖然政府的最終介入及其扶持政策暫時穩定了市場信心,但民間借貸的制度風險及其法律規制問題實已無法回避。
三.民間借貸的困境
民間借貸盡管有自己的一套運行方式,但是,這種運行方式是建立在慣例和自律基礎上的,并不像正規金融機構那樣在政府的制度設計和安排下產生,所以民間借貸活動的程序不規范,
在加上民間借貸缺少像法律這樣的硬約束,缺乏立法上的監管,使得民間借貸在利益的驅使下,以及一些不法分子的利用下,已經脫離了生產和自用的途徑而是用于投機圈錢,滋生短期行為,非法集資的現象屢禁不止。使得部分民間借貸往往伴隨著高利貸甚至帶有黑社會性質。這些不法及不規范行為引發了一系列嚴重的經濟糾紛和社會問題,甚至危害到了社會的安定。然而,長期處于地下隱蔽活動狀態的民間借貸由于往往會與高利貸、非法集資等不法行為聯系起來,而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嚴格監控,并且屢遭非理性的治理整頓,使得民間借貸只能游離在法律之外,進行地下運行,這樣使得民間借貸的問題更加得不到的解決和保護,民間借貸的發展陷入了沒有盡頭的惡性循環,并且為爆發民間借貸危機埋下了隱患。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正面臨著嚴峻的形勢和困境。
(一)法律上缺乏對民間借貸的規范與保護:
現階段我國在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法律規范本身不健全、規定不統一。目前,對民間借貸進行規范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數量較少,并且相當零散,尚未形成系統的制度體系。從內容上看,沒有明確民間借貸在金融體系中應有的地位,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交易方式和合同要件、利率水平等方面規定都不明確,二是在對民間借貸的調節實踐中,主要是政策在發揮作用。對有的民間借貸問題的處理沒有法律依據,僅依據政策進行,從而缺乏穩定性。并且已有相關法律規范和政策之間相沖突。既表現為法律與司法解釋的沖突,也表現為法律與政策的沖突。三是法律嚴重滯后現實,與民間借貸實踐活動相矛盾。民間借貸法律規范缺少,但我國的民間借貸卻大量存在,因此與之相關的糾紛以及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也日益增多[4]。
(二)監管的障礙
主要體現在對民間借貸監管的相關制度和法規的缺乏,監管技術不夠先進和監管態度的非理性嚴格。
首先,當前中國民間借貸的監管法律不健全。當前我國關于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沒有專門的法律去明確其在現行金融體系中的地位,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去約束和規范民間借貸,為民間借貸的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其次,當前中國民間借貸的監管專業化水平低。 經過多年的金融改革,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雖然提高不少,但是同發達國家相比仍顯得落后,主要表現沒有一個專門的平臺統一對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以及市場準入信息進行集中有效的管理,僅能根據監管人員的經驗了解民間借貸的歷史情況。并且民間借貸是游離于正規金融組織之外的非正規金融活動,金融監管部門依靠現有的監管力度和監管手段,難以獲取民間借貸的真正活動情況和準確的數據資料[5]。
再次,由于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沒有專門的法律可以遵循,造成監管部門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力度不能很好的把握,容易因為打擊高利貸和非法集資而管制過嚴,殃及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而無視民間借貸對經濟發展的功績,不區分民間借貸的優劣之處,非理性地封殺了民間借貸合法存在的空間,堵上了民間借貸進入正規金融市場的道路。
(三)民間借貸的不規范
1、借貸當事人信息不對稱
民間借貸中貸款人對借款人的信息不甚了解,即信息不對稱。民間借貸關系中的貸款者在放貸前并沒有對借款人的資產狀況等信息進行詳細了解,這為不講信用的企業肆無忌憚地通過民間借貸渠道大量貸款埋下了隱患。而且,民間借貸的放貸人在放貸后也不能掌握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況,更無法約束貸款人合理使用借款。
2、借貸合同不規范
由于我國民間借貸行為多產生在熟人之間,因此民間借貸的行為通常比較隨意。借貸過程中經常簽訂的是不規范的借貸合同,或者簽訂"借條"作為借款和雙方權利義務的憑證,甚至只是當事人之間口頭約定便產生效力,這些不規范的行為往往會影響了借貸行為的順利實現,導致借款糾紛的出現。
3、償還協調機制不完備
民間借貸中,貸款人大多是憑借對借款人的信任而發放貸款的。盡管沒有直接的抵押品,但人們通常認為應該由貸款的自然人及其家人來償還全部債務,這實際上是擴大了"抵押品"的范圍,相對于正常貸款中僅以抵押品或企業全部資產為債務追索限度,這實際上是無限追索了。當發生或可能發生違約時,貸款人缺少與借款人的協調。貸款人想到的只是如何索取自己的本金和高額利息,卻不知此時企業可能連本金都難以償還。如果此時能夠減免企業的高額利息,并改以較低的利息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則有可能實現貸款人和借款人的雙贏。
4、民間借貸經營上的分散性
提供民間借貸服務的個人中介和機構中介在經營和服務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為政、分散經營,組織結構也很不完善。這樣既不可能產生科學的管理模式,也不可能形成規模經濟效應,從而不利于民間借貸的健康和長遠發展。
5、信用的缺乏導致民間借貸不能的順利進行
民間借貸很多都靠信用來維持借貸行為的進行,但是有些個人缺乏信任,有些中小企業,由于其自身規模小、競爭能力相對較弱、自有資金不足、銀行融資不易、市場信息不暢、人才缺乏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為更為嚴重。這一系列的信用問題,不僅影響了民間借貸的順利進行,而且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
(四)引發犯罪問題
當前民間借貸活動,在高利潤的驅動之下有的民間借貸活動不可避免地朝著非理性的空間發展,從事民間借貸的主體很有可能涉嫌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高利轉貸罪和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罪、貸款詐騙罪等罪名,民間借貸帶來了高度的資金風險,擾亂了正常金融秩序甚至影響當地社會穩定。
我國民間金融市場由于長期缺乏有效的監管,合法民間借貸容易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混雜于民間金融市場之中。其中絕大部分的"高利貸"民間借貸交易出現問題后難以尋求國家公權力救濟,放貸方通過黑惡勢力來幫助追索債務。高利貸現象和高利貸犯罪對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都造成了沖擊,干擾了貸款管理制度和貸款秩序。除了高利貸之外,非法集資也是民間金融市場上的一顆毒瘤。近年來不少企業再融資困難的情況下,不得不鋌而走險非法集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不僅不利于合法民間借貸發揮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還會影響正常金融市場秩序,阻礙經濟健康發展。
(五)引發的金融問題
民間借貸從一定程度上分流了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使得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更難貸到款,轉而通過民間借貸融資,進而形成民間借貸不斷擠出正規金融機構正常放貸、企業不斷通過民間借貸融資的惡性循環。
一方面,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從事借貸交易的個人或者組織可能會通過合法或不當的行為手段從正規金融機構貸出資金,然后再利用這筆資金去從事高利潤的民間借貸。銀行存款的減少直接導致了銀行信貸總量的減少,進而導致對企業貸款的減少。另一方面,人們可采取多種渠道向銀行貸款,并將貸到的款再投入到民間借貸市場上,賺取二者之間的利率差。在銀行信貸總量一定的前提下,這使得銀行向企業發放的貸款更加少了。于是,企業就得更加依靠民間借貸來籌集資金,這就使得民間借貸市場更加擴大,并擠出銀行貸款,最終形成民間借貸融資額不斷擴大,銀行貸款額不斷減少,企業不得不更依靠民間借貸,融資利率不斷上升的惡性循環。
(六)引發社會問題
上述的金融風險的發生,以及民間借貸引起的犯罪率的不斷攀升,最終會導致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這種民間借貸由于涉及的人員通常較多,而其活動又局限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風險無法有效分散,當償付危機發生時,會產生多米諾骨牌一樣的效應,使參與者的利益嚴重受損,甚至導致黑社會性質的行為、惡性暴力行為、以及不堪高利貸壓力自殺身亡事件(比如包頭億萬富豪金利斌的自焚事件)的屢屢發生,對社會安定產生了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民間借貸的犯罪率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浙江"億萬富姐"吳英非法集資案就是典型。對于民間借貸來說,目前在我國從正常的合法的借貸行為演變為非法的,帶有欺詐性的犯罪行為好像并不遙遠。
四.民間借貸的法律解決機制
目前,我國民間借貸規范性差,從而導致各種問題的滋生,民間借貸進入了一個惡性循環的困境之中,要想讓民間借貸打破怪圈走出困境最根本的辦法,就是建立健全的法律規范體系,構建和完善具體制度,使民間借貸主體權利義務規范化,將民間借貸納入規范化軌道上來,促進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
(一)確立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劃清與非法民間金融行為的界限
由于當前落后于經濟發展的民間借貸制度建設,造成了我國民間借貸活動長期處于合法與非法相交界的模糊狀態。目前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還有賴于確定民間借貸真正的合法地位。
為了有效管理民間借貸行為,首先重要的一環是,將民間借貸與其他非法的民間金融行為嚴格區分開來,其中比較重要的就是明確民間借貸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的界限。其次,要在法律上明確區分現有民間借貸的合法成分與非法成分,對其分別準確定義,明確合法民間借貸的活動內容和范圍,從法律上予以保護。"對民間借貸,在法律上要界定出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對資金來源是否正當,使用是否合法等方面加以規范。"張健華教授建議[6];而對非法的民間借貸特別是危害性極大的民間借貸活動,比如,無真實借貸內容、以詐取他人錢財為目的、對抵押品提出不當要求、收取超出法律規定范圍的高利息等借貸活動,均要以法律形式明令禁止。
(二)建構相關法律以規范發展現有民間借貸的活動
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條文僅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然而這些法律法規還遠遠不能滿足目前的實際情況,相關職能部門應針對目前民間借貸的情況,盡快建立和健全適應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法規,來應對民間借貸普遍存在且迸一步擴大的趨勢。具體地說,可以從設置民間借貸機構和規范現有民間借貸活動兩個方面來建構相關法律制度:
1、允許民間資本設立合規的民間借貸機構,并創設相關法律規范民間借貸機構。
可以允許民間資本創建合規的民間借貸機構,并與現有正規金融機構共存;明確其職能是專門從事合法的民間借貸工作。這樣將民間借貸的地位用法律予以明確,指明民間借貸的活動內容是與正規借貸互相補充,互相促進的,可以實現民間借貸和正規借貸的良性共存。除了明確其地位之外,還可以對其機構類別、組織形式、設立條件、審批登記程序、業務范圍、市場退出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從而為我國民間借貸機構的建立和發展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2、建構相關法律以規范發展現有民間借貸的活動。
可以在民法中增設民間借貸部分,同時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引導現有民間借貸組織及其行為規范化。具體而言可以從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利率水平、借貸最高額、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7],對合法的民間借貸與其他非法融資手段的區別與界線進行明確的法律解釋,從而用法律手段規范、保護符合經濟發展的民間借貸行為,保護合法民間借貸雙方的利益,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
民間借貸基本以信用為主,一般沒有擔保和抵押,這加大了民間借貸的風險,因此,要通過制定法律來規定對于資金數額較大的民間借貸必須有抵押或者擔保。對法律規定擔保抵押須辦理登記手續的,可以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讓應有的權利得到法律保護。
隨著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多,而我國的訴訟程序復雜,耗時長,費用高,加上民間借貸本身手續不全,難以取證,使得民間借貸的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甚至出現采取非法手段追討借款等現象,致使本來的合法行為轉向了非法甚至犯罪。因此建立民間借貸的救濟渠道是很重要的,我們可以對民間借貸糾紛采取調解為主訴訟為輔的程序。通過立法授權某些部門或機關在管轄范圍之內進行調解,對于不能調解的,可以通過簡易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及時審理,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完善民間借貸監管的法律制度
建立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有效監管和制約機制,其主要目的是要規范民間借貸的活動,保證民間借貸資金的良性流動,防范民間借貸風險,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而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況下,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在監管方面的完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明確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監管主體和對象。
長時間的民間借貸運行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則和習慣,我們可以發展民間借貸行業的自律組織,發揮民間借貸自律組織在借貸監管中的主體作用。對于民間借貸進行監管的政府主體必須是確定的,這樣可以杜絕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相互推諉。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形成互動,可以充分發揮自律組織的作用,共同維護民間借貸的良好運行。
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主要監管對象是合規民間借貸機構,之前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要求創設民間借貸機構,并且制定相關法律來規范這些機構,其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更為高效的對民間借貸活動進行監管。對這樣的民間借貸機構按照一般金融機構的監管方式進行監管。這樣,一方面可以促使民間借貸機構向規矩金融機構的轉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處在同一競爭水平上,消除對民間借貸的歧視。
2、從利率控制入手,強化現有民間借貸的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要對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規定要進一步具體化,要針對不同類型的借貸確定具體的利率上限,對違規者要進行嚴懲。只有抓住利率這個核心,才能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建立民間借貸利率信息的監測體系,不僅對引導我國民間借貸有序健康發展有積極作用;同時,對改進提高金融調控水平有重要作用。因此,要建立一種有效的民間借貸利率信息的檢測體系,引導民間借貸有序規范發展。
3、改進和完善監管手段,健全內部審計監督機制。
首先,應提高有關法規的可操作性,加強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等手段的綜合運用。其次,改變目前的手工操作,盡快實現監管手段的電子化,實現監管的網上運行,提高監管效率。再次,應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將內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況作為工作重點。要暢通信息反饋和報告渠道,保證審計結果及時、完整地為最高決策層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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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 融資渠道 規范化 中小企業
一、 引言
1. 研究背景與目的。我國目前的民間融資規模巨大,以中小企業為主要融資主體,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我國中小企業面臨融資難問題,大量的中小企業融資都依賴于民間融資渠道。這主要是由于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于發放貸款具有嚴格的審查要求,而中小企業規模小、抗風險能力較弱,急需資金的中小企業難以通過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因而轉向民間融資渠道。民間資本出于趨利性,為獲取資本增值,大量民間資本流入民間金融市場,導致我國民間融資規模空前。
但我國目前的民間融資活動一直處于半公開化的狀態,游離于國家監管之外,存在著較大的風險隱患。諸多民間融資活動仍處于灰色地帶,法律上對合法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定十分模糊,導致民間融資存在制度性風險;放款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很容易引發社會問題;民間融資不受國家監控的情況下,容易導致高利貸現象的產生,加劇企業經營風險。只有將民間融資引向規范化、合法化,才有有效地改善民間借貸市場,促進經濟發展和金融市場的完善。因此,規范化我國民間融資渠道是促進我國金融進一步發展的當務之急。
2.文獻綜述。國內學者研究的主要方面如下:
(1)民間借貸或民間金融的界定:我國不同學者對于民間借貸或民間金融給出了不同的界定。陳蓉(2006)以國內外學者的研究為基礎,提出民間借貸的內涵具有三點,包括產權的民間性,參與主體的民間性以及融資活動的非監管性。龐永(2009)認為民間金融的概念十分寬泛,必須區別開民間金融與非正式金融、民間金融與官辦金融民營金融以及民間金融與民營金融。張思康、陳婷(2012)認為民間借貸是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區別于金融機構貸款業務的借貸行為。
本文將以體制外的民間融資為主要研究對象,作為需要規范化的主體。
(2)民間融資的規范化。我國學者對我國民間融資的規范化提出多項建議。王燕霞(2011)認為,應制定單行法規,并修改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建構風險檢測盒監管制度,來引導民間融資規范有序地發展;戴瑞姣、李細滿(2012)認為,解決民間融資問題應構建以政府監管為主導,行業自律和自我約束為補充的三級監管機制;駱勁桉認為,引導民間金融規范化具有很高的積極意義,需通過賦予民間融資合法地位、明確民間融資行為標準、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金融機構組織等多種途徑來完成;中國人民銀行忻州市中心支行課題組提出要加快民間融資的立法進程,重點完善《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等建議。
二、我國目前的民間融資渠道及其問題
1.主要融資渠道。我國民間融資渠道較為多元化,除個人和中小企業的直接借貸等無組織性的方式外,還出現了組織化程度較高的專業機構或中介,主要分類如下:
(1)私人借貸。私人借貸的歷史悠久,它建立在個人道德信用的基礎之上,同時也是在各種借貸方式中最為普遍的一種。而隨著民間借貸的市場的擴大,私人之間的資金借貸的資金需求和供給都在增加,私人借貸發展迅速,大量的需求和供給難以及時匹配成了其發展的瓶頸,因此也就誕生了專業的貸款經紀人,來充當匹配供求雙方的中間人。
(2)企業間借貸。除了私人借貸外,企業之間的密切往來也導致企業間借貸現象日趨普遍。一些企業由于日常的業務往來等彼此建立了誠信關系,繼而進行以信用為基礎的借貸活動。對于中小企業而言,由于受到規模等限制,往往難以滿足商業銀行貸款嚴苛的各項要求,往往只能通過民間借貸來解決資金問題。其借貸成本并不直接受到銀行利率的影響,往往高出銀行利率2-3倍,風險可控性弱。一旦發生信用違約,貸款的一方在無法收回貸款的情況下很容易產生資金鏈斷裂,繼而產生連帶效應,造成更加惡劣的影響,此前的中小企業“倒閉潮”也正是因此產生。
(3)企業集資。當企業資金出現短缺時,企業可以通過內部集資的手段來籌集資金,主要是面向企業的內部職工,遵循自愿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企業集資并不限于企業內部,集資對象從親戚、朋友、鄉鄰等輻射到陌生人都有可能。對此企業集資,法律上的界定也較為模糊,易涉及到非法集資問題。
(4)合會。合會在國際上稱為“ROSCA”,是指“輪轉儲蓄與信貸協會”,它是一種協會內部成員之間資金互助的活動,輪番提供信貸的活動。在中國,合會主要在東南沿海等發達地區較為流行,通常每個合會都由會首牽頭發起該組織,以相互之間的無擔保信用關系為基礎,有一套自定的規則進行運行。合會通常又分為呈會、標會和抬會。呈會往往是建立在地緣關系上的民間金融形式;標會是通過利率競標的方式來判斷得會的呈會;而抬會是具有欺騙性和危害性的合會,具有金字塔結構。
(5)地下錢莊。地下錢莊是所有民間金融形式中運作最類似公司和正規金融機構的,但其本身是非法的金融組織。地下錢莊不受到金融監管,往往從事非法買賣外匯、資金轉移、洗錢等非法業務。地下錢莊主要分布在廣東、福建、浙江、江蘇等發達地區。
(6)典當行。典當行是一個借款給以個人財產作質押者的機構,在我國屬于非正規金融機構,但屬于合法金融機構。典當行發放質押貸款,一般作為短期融資的方式之一,借錢的一方通過典當個人財產來換取資金。
(7)擔保公司。擔保公司的歷史比較短,相對而言是比較新的民間借貸組織。擔保公司的主要職能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聯接中小企業和銀行,其業務以抵押擔保、工商擔保、短期小額擔保為主。
(8)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資金。由于私募并不面向一般大眾進行集資,不具有公開性和透明性,很容易造成“非法集資”,因此私募在中國仍然受到嚴格限制。但在民間金融市場,私募基金相當活躍,屬于高風險高收益的組織形式。
2.存在的問題。(1)民間融資利率不受管制。我國對于利率方面的管制較為模糊,如擬向地方人大提交審議的《浙江省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草案)規定,“借貸資金年利率不得超過48%,否則將按照高利貸予以行政處罰。”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以當前一年期商業貸款利息6%為標準測算,最高人民法院認可的合法民間借貸年利率應控制在24%以內,這一標準明顯低于“年利率不得超過48%”的行政監管紅線,也就是說,政府干預紅線的設定本身與現行法律明顯相悖。而民間融資目前又游離在我國金融管制之外,由于民間資本的趨利性,高利貸現象異常嚴重。
(2)削弱國家宏觀調控效果。民間融資活動游離于國家的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具有很強的市場性,其資金流向、利率等完全是由市場供需情況所決定的,而不受到國家的控制和管理。民間借貸往往具有趨利性,以個人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進行借貸活動,容易與國家政策導向相違背,甚至削弱了國際宏觀調控的效果。我國目前的民間借貸規模龐大,其信息不公開,國家也很難估計確切的規模,這將對國家宏觀政策包括央行的貨幣政策等的實施都可能產生負面影響。
(3)沖擊金融體系,成為洗錢的溫床。現實中的民間融資活動帶有一定的“地下”操作,處于法律的灰色地帶,難以監管,對我國金融體系造成了沖擊。由于民間融資活動的非透明性,更是成了許多違法分子洗錢的溫床。
三、規范化融資渠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有利于控制民間融資利率,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規范化融資渠道,有利于控制民間融資利率處于合理區間內,以便于監管和風險控制。過高的利率必然會導致民間融資活動的風險的增大,加重中小企業融資的負擔,因此必須通過規范融資渠道,對民間融資利率做出限制,既能使得國家及時地掌握民間融資活動的規模等信息,又能保證民間融資合法、合理、有效地運行。同時,規范化融資渠道也有利于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讓資金缺乏但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業擁有更多的合法的融資渠道,有利于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
2.有利于加強國家宏觀調控效果,建設健全的金融體系。規范化民間融資渠道,有利于國家對民間融資活動的監控,可以通過國家法律法規與相關政策來引導民間融資活動,避免民間資本流向有違于國家政策導向的行業或領域,加強了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同時,規范化民間融資渠道,將非制度金融融入我國現有的金融體系,根據各自的特點進行互補,更加完善我國的金融體系。
3.避免高利貸、洗錢等違法行為的滋生。規范化民間融資渠道,有利于清晰界定民間融資與非法融資的區別,引導民間資本進行合法的資本運營活動,使得民間融資陽光化,避免高利貸、洗錢等違法行為的發生,有利于我國的社會穩定。
四、如何規范化我國融資渠道
1.在法律上明確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民間融資規范化要把法制建設擺在第一位。要制定公平的市場準入與退出制度,將民間融資引入正規發展的道路,首先要從法律上明確地界定合法的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等行為的具體界限,使得民間融資主體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引導民間金融的規范化。
2.建立民間融資準入與退出制度。我國應建立民間融資準入制度,設置適當的門檻和監管要求,建立民間融資活動登記機關,以保證該活動的合法性。建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完善民間融資市場主體的退出制度。避免民間借貸中借款人的無限民事責任,促進個人金融風險意識的提高,也可以有效地降低“跑路”的發生率。
3.建立民間融資監管機構,完善民間融資的配套制度建設。明確民間融資的地方管理部門,建立專門的民間融資監管機構,以及時掌握民間融資情況,控制民間融資的風險,引導民間資本的正確投資和運用。建立民間借貸登記制度以及民間借貸雙方的資信評估機制等,完善民間融資的配套制度建設,優化民間融資發展環境。
4.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出臺面向中小企業的優惠政策,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放松銀行部門對中小企業的嚴格審查,降低放貸門檻等,逐步放寬中小企業發行股票和發行債券的條件,拓寬其融資的渠道。引導民間資本投資方向,允許民間資本進入國家金融機構等壟斷型行業。
5.行業自律。可以利用現存的行業協會或其他社會組織團體,建立有效的規范,協助政府進行民間融資渠道的管理,可以有效地降低民間融資的風險程度,同時降低了政府管理的成本,保證了民間融資的自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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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發展狀況;原因探析;相關建議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自發的融資方式,以方便、快捷、靈活等特點得到眾多資金需求者的青睞,近年來民間借貸行為日益活躍,規模不斷擴大,對地區的經濟及金融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一、民間借貸基本情況
(一)民間借貸的主體、形式及利率水平
民間借貸的主體由原來的單元化向多元化發展,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成為主要借款者。放貸者由傳統經商人員為主發展為三大類:一是借款人的親朋好友;二是以獲利為目的的食利人員;三是資金寬松的私營業主;四是典當行。
民間借貸的金額大小、信用程度決定具體的借貸形式。雙方是親友、熟人,相互了解信任程度較深,借貸金額較小時一般只以口頭協議完成;雙方是經中間人引薦,或是相互了解的企業之間借貸,一般以書面協議的方式進行,載明相應的借貸金額、利率、期限等內容,雙方簽字后予以確認;雙方僅是買賣關系,若向食利人員借貸,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載明金額、期限、利率,結息方式等。若向關系一般的企業融入資金,一般還提供原材料等進行抵押,但一般只是在合同中載明即可,不經法定的公證、登記手續;向典當公司借入資金時,手續較為正規,一般需要提供相應的抵、質押或擔保,執行100%質押率。
民間借貸利率靈活,通常受地方經濟狀況、行業利潤程度、借款金額大小、使用時間、信用程度及雙方關系等影響。今年以來,國家緊縮措施的不斷出臺,民間借貸市場利率不斷走高,通過調查發現,在農牧區發生民間借貸利率范圍在10‰-20‰之間;在市區或城鄉結合部發生民間借貸利率在20‰-35‰之間;從典當公司融入資金的最低利率為40‰。
(二)民間借貸分布及發展
近期,民間借貸市場活躍,民間借貸行為蔚然成風,分布范圍廣泛,遍及城市、鄉村及城鄉結合部,民間借貸利率受地方經濟發展程度及貸款行業等因素影響,具有較強的敏感性。下面就某地區民間借貸規模情況舉例說明:
1.房地產行業:據調查樣本估算,到目前為止,房地產行業民間借貸發生占全部民間借貸額的60%。近年來,房地產市場活躍,房屋價格的一路走高抬高了利潤,毛利達到30%-40%。房地產行業的高利潤帶動了行業興盛,行業擴張行為顯現。隨著國家宏觀緊縮政策的出臺,房地產行業貸款受到限制。但受利益驅動,民間借貸成為該行業發展的支柱,并受市場需求旺盛影響,民間借貸利率不斷盤升。截止目前,城市民間借貸最低利率為30‰,普遍利率為35‰,有時高達40‰或更多。從融資情況看,中等規模房地產公司從民間融資占比為20%-30%,實力較小的房地產公司從民間融資占比為40%-50%。
2.商品流通行業:該行業民間借貸發生占全部民間借貸的10%左右。商品流通行業利薄的特性決定了民間融資的規模及利率。該行業資金流動中自有資金占80%,對短期資金需求采用民間借貸融入資金,中長期貸款選擇銀行貸款。該行業民間借貸利率較低,一般在10‰-20‰之間。借款關系固定,嚴格遵守“不熟不貸”原則,借款人一般是有固定收入的個人,以安全作為利益的前提,放貸期限較長。
3.種植業:農村金融服務的嚴重缺位,為民間借貸行為提供了市場,種植業民間借貸發生額占全部民間借貸的20%。如某縣下設鄉年生產加工油菜籽100萬公斤,當地大約有70多家油料加工購銷點,到購銷旺季時每家需要100多萬元的周轉資金,共需周轉資金約7000萬元。當地農信社不能滿足油料購銷的需要,油料生產加工需要的周轉資金,資金缺口幾乎全靠民間籌集。利率在15‰-25‰之間,民間融資以其靈活方便的特點給當地經濟增加活力。
二、民間借貸活躍程度及原因
近年來,隨著地方經濟的繁榮、農村經濟的發展,個人及企業普遍改變傳統的理財意識,為活躍民間借貸的買賣方市場提供了支撐。尤其去年以來,經濟的高位運行、緊縮的宏觀政策加快了民間借貸市場的擴張,以下諸因素為民間借貸活躍奠定基礎:
一是CPI與存款利率的倒掛是民間借貸賣方市場趨盛主要原因。如: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是4.14%,扣除利息稅后名義利率為3.94%,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為6以上,實際利率仍為負。銀行存款收益的負增長削弱居民的存款意愿,而民間借貸的高收益性符合公眾增加收益的需求。
二是目前金融機構的授信管理體制、產品等無法滿足中小企業及個體經濟融資和授信需求。金融機構信貸門檻普遍高,貸款手續復雜,對借款人的資格審查、擔保人的經濟狀況等有著嚴格的限制。個體戶、民營企業發展初期,資金需求量大,自身造血功能不足,現有的信用、抵押物等與金融機構放款標準有一定差距,難以得到金融機構的授信支持。
三是法定貸款利率的不斷上調,縮小與民間借貸利率差距。近幾年,農村信用聯社是農戶、個體工商戶及民營企業資金的重要補充。去年以來,為抑制流動性過剩,控制信貸規模,央行連續6次加息,以1年期短期貸款為例,基準利率已累計上調了1.08個百分點。信用社為提高自己的利潤空間,普遍執行基準利率上浮100%的浮動檔次。以上因素綜合導致農信社最高貸款利率達到13‰,與農村民間借貸利率(15‰―20‰)相差無幾。
四是金融機構微弱的信貸支持遠不能滿足買方市場。以農村市場為例:今年以來,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不斷走高,農業生產成本加大,由于信用社存量資金少,僅能滿足農民資金需求的五成以內。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資金需求呈剛性增長態勢,資金的缺口只能靠民間借貸填補。
三、民間借貸的利弊分析
(一)民間借貸的發展是對地方經濟金融的有利補充
1.民間借貸可以彌補銀行信貸支持的不足,為有發展前景的個人和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對促進了地方經濟的發展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2.民間借貸行為的存在,增加了在金融服務市場的競爭,可以促進金融機構提高服務水平,開發更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包頭市包商銀行為爭奪這一市場,2005年起推出的產品――個人微型貸款,因其手續簡便、效率較高,獲得很快的發展。
3.除少數私人錢莊融資和民營企業的內部集資外、民間借貸行為多以信用形式存在,即貸方主要是以借方的信用做保證實現借貸行為,借款人一般情況下都能恪守信用,按時還本付息,較之正規金融具有更強的信用可靠性。所以,盡管民間融資是一種自發的借貸行為,但實際上違約比率并不高,而且近年來,民間借貸對個人誠信度的考察也在加強,諸如融資方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財產抵押、由中間人做擔保、公證合同等情況在增加,這種情況對社會誠信建設具有一定積極作用。
(二)民間借貸的發展削弱了宏觀調控力度,不利于社會穩定
1.大量資金的體外循環,不利于國家宏觀調控。一是民間借貸的盛行,很大程度上削弱銀行吸收社會閑散資金的能力,不能有效支配信貸資金投放,影響國家經濟發展。二是民間借貸投放不接受國家政策導向,被國家限制發展的行業(高耗能)得不到有效控制,對國家的宏觀經濟的調控政策產生一定影響。
2.由于不了解法律和不注重法律程序,造成借貸糾紛案件呈增加趨勢。民間借貸中,不少情況下雙方基于信賴、礙于情面等,未形成一定的法律憑據,產生糾紛;其次是貸款方由于未能準確了解借款人的信譽和償還能力、借款用途和借貸利率是否合法、是否為非法集資等,導致資金損失,進而產生糾紛。糾紛案件的增加,對社會的安定及和諧形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3.受民間借貸高利的驅使,逐步形成一些食利階層。由于借貸行為隱蔽,無法律約束,不用承擔相應的稅收、準備金等義務,因此具有較高的利益驅動,一些人員逐步發展為專門從事資金的借貸,其中一些人員對于逾期借款往往采用暴力或恐嚇等手段收回,這種現象的持續發展將會為黑社會、洗錢等犯罪提供滋生的土壤。
四、對策建議
對于民間借貸,一方面我們要承認民間借貸行為市場經濟的一個組成部分,通過立法逐步規范其發展;另一方面,要加大金融體制改革,促使金融機構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加金融機構的市場競爭力,將民間借貸市場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為社會經濟的發展發揮積極的作用。
(一)民間融資現已成為社會資金融通的重要組成部分,面對民間融資的發展勢頭,政府部門不應忽視民間融資的存在,要進一步客觀的研究和分析,并及時做出政策調整。面對民間金融的龐大規模的非公經濟融資難的現實,國家應及時調整政策取向,通過立法對民間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契約要件、利率管制、稅務征收、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用法律手段治理和規范民間借貸市場,同時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區別,加大對非法集資行為的打擊力度。
(二)加強對民間融資監測體系的建設,選取有代表性的行業、適量的借貸企業及個人作為監測點,定期對融資的額度、利率、期限、用途等內容進行分析監測,自覺申報摸清底數,準確反映轄區資金運行情況。其次,在上述監測體系建設的基礎上,逐步通過立法形式,建立自我申報和納稅制度,對于未申報的民間借貸行為給與一定的法律和經濟制裁,使得民間借貸納入正常稅收管理渠道,縮小與銀行在稅負方面差距。
(三)加快存貸款利率市場化改革步伐,增強金融機構吸納社會閑散資金的能力。同時鼓勵中、小企業以入股的方式吸收民間閑散資金,拓寬民間融資渠道,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四)金融機構要改善金融服務,在保障銀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盡量開發能滿足有市場、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個人等合理的資金需求的產品,對符合貸款要求的中小企業簡化貸款手續,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務。
(五)加快信用社利率定價建設步伐,信用社要充分發揮利率市場化的靈活調劑作用,建立符合市場需求的信貸管理體制,利用利率市場化的機會,建立風險與收益平衡的管理機制,逐步占領民間借貸市場。
(六)加快社會的信用體系建設,為正規的金融機構發展中小企業和個人貸款業務提供相應的支持,進而增強銀行與民間借貸在中小企業和個人貸款業務市場上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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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金融 發展策略 啟示
一、國外民間金融發展策略和路徑選擇
民間借貸發展事關經濟金融和社會穩定大局,世界各國和地區政府對民間金融的認識與定位也逐漸從排斥到認可。而各國民間金融發展政策既有成功的經驗,也有失敗的教訓。各國對民間金融、正規金融以及其與經濟增長關系的認識不同,導致對民間融資采取了消極、中性和較為積極三種不同的評價,由此產生了三種具有差異性的民間金融發展策略。
(一)通過正規金融信貸擴張抑制民間金融發展
部分國家通過增加正規金融機構的數量和貸款規模,擠壓民間金融的生存空間。20世紀70年代開始,印度政府積極擴展商業銀行在農村地區的分支機構。截至2005年3月末,印度全國分布在農村的各銀行機構網點有15.3萬個,平均每萬名農村人口就有2個服務網點數,遠遠高于我國的0.36個。盡管以上政策對于農村經濟的發展有一定幫助,但是這種直接干預農村信貸市場的做法不可避免地存在負面作用:如果支農貸款的違約損失一律由政府承擔,那么就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去促使銀行關注貸款申請人的風險;政府缺乏有效手段來識別各個信貸項目的實際資源配置效率,因此由政府主導的農業信貸補貼往往可能成為權力尋租的工具,造成金融資源浪費。
另外,有些國家和地區通過實行存貸款利率市場化,提高正規金融機構利率定價的自主性來抑制民間金融的發展。但實際結果往往是民間金融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仍然是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借款的重要渠道,在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支持方面仍然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二)規范并引導民間金融向正規金融發展
從國際經驗看,各國政府通常針對民間金融采取積極引導和規范措施,并區別對待合理的民間金融活動與非法的民間金融活動。積極推動合理、合法民間金融業務的發展,逐步給予其政策支持,引導其向公開、規范的方向發展。如印度尼西亞于1992年的71號總統令要求農村信貸基金機構在1997年之前須轉化為農村銀行。在1994-1999年間,全國共有630家農村信貸基金機構轉化為農村銀行,約占轉軌機構的三分之二。
(三)鼓勵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進行業務合作
通過擠壓民間金融的活動空間來抑制民間金融的政策措施效果并不理想,而規范和引導民間金融向正規金融轉化,盡管有其合理性,但并不是所有的民間金融都能轉化為正規金融。因此,一些國家開始考慮鼓勵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進行業務合作。1988年斯里蘭卡開始實行 PrajaNayaNigamak計劃,即由該國兩大國有商業銀行向農村資信良好的專職放貸者發放年利率為18%的抵押貸款,然后非正規放貸者在30%的利率上限范圍內向農村其它農戶發放貸款。類似的經驗也存在于1989年的印度尼西亞,該國13家銀行在12個非政府組織的幫助下,向420個互助組織提供貸款,然后由它們向組織內成員貸款。
二、對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策略的借鑒與啟示
世界各國發展民間金融的政策和經驗表明,對民間融資采取“堵”的辦法難以奏效,宜采取“疏”的辦法,對民間金融的發展策略和路徑也為我們提供了有益的借鑒和啟示。
(一)民間金融在很多方面具有比較優勢,不必強行抑制
民間金融在處理信息不對稱和降低交易成本上等方面具有比較優勢,它不可能完全被正規金融所取代。認識到這一點有助于糾正對民間金融的偏見和歧視態度。對于民間金融應當著眼于其比較優勢,因勢利導,適當地加以規范以促使其健康地發展。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了《2004年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首次正式承認了民間融資的合法性,并且將其定位為正規金融的補充力量。這表明政府和相關部門對民間金融活動的認識與定位逐漸從排斥到認可。
(二)在合理的金融體制下,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呈互補關系
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有各自的比較優勢,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互補,因此兩者存在雙贏的合作模式。通過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的聯接,正規金融可以利用民間金融的信息優勢,降低貸款的信用風險;而民間金融可以降低融資成本,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的聯接是金融體系發展的一個有前途的戰略。
(三)民間金融的發展形式靈活多樣,往往可能成為金融創新的源泉
民間金融由于形式靈活多樣,往往可能成為金融創新的源泉。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界所廣泛采用的金融創新工具,如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可轉讓支付命令賬戶、票據發行便利等等,都是由民間金融交易活動為了逃避金融管制而發展起來的。這些金融創新工具經過逐步規范,最終成為世界各大知名銀行所接受的完善的金融產品。
(四)合理科學引導民間金融,有利于完善融資體系
國外很多國家和地區的實踐經驗表明,對民間金融若政府能加以科學的引導,逐步完善針對民間金融的法律法規、執行穩定的政策,可以降低民間金融的交易費用,有利于建立完善融資體系。穩定的政策預期與法律環境降低了未來的不確定性,從而降低交易費用。對民間金融進行法律規范與政府監管能降低民間金融的風險,防患于未然。
三、相關政策建議
應正確認識到民間金融在經濟發展中發揮的積極作用,堅持疏堵結合,疏導為主。可以通過健全法律法規和完善金融服務逐步管理和規范民間金融市場,將民間資本引入合規發展渠道,積極與正規金融對接,最終實現民間金融的可持續發展。
(一) 正確認識民間金融在經濟發展中作用,堅持疏堵結合
對于民間金融市場和融資行為要辯證看待、客觀分析。當前,應將民間融資行為置于優化全社會融資結構和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大視野中通盤考慮,繼續發揮民間金融調節資金余缺的積極作用。同時要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等違法民間融資行為,維護正常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二) 制定適合中國國情的民間金融法律法規,將民間金融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目前我國對民間金融的管理規定散見于不同的法律法規中,法規條文比較粗疏。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民間金融的運作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借貸雙方出現糾紛時也難以借助法律武器保護應有權益。因此,制定適合中國國情的民間金融法律法規,將民間金融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從立法上保障個人和企業利用合法權利是規范民間金融發展的前提和基礎。
(三) 鼓勵民間資本興辦新型金融機構,推動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的對接
引導民間資本開辦小額貸款公司、社區銀行、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機構,不斷促進民間金融規范經營,引導民間資金走規范的陽光化發展路徑,推動其與正規金融對接。
(四) 引導正規金融機構與民間金融開展業務合作
正規金融機構與民間金融可以進行信息溝通和業務合作。民間金融在操作簡便靈活,并具有信息資源方面的優勢。在某些正規金融機構無法滿足企業融資需求時,可以合理引導企業通過規范的民間金融市場獲取資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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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是指在政府批準并進行監管的金融活動(正規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離于現行制度法規邊緣的金融行為。民間金融是與官方金融相對而言的,官方金融是屬于正式金融體制范圍內的,即納入我國金融監管機關管理的金融活動。根據央行調查統計司對民間融資的調查推算,我國目前的民間融資規模約為9 500億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幣貸款的5.92%左右。如此大規模的資金在體制外循環,蘊含著很大的金融風險。
在已有的研究中,通常認為民間金融市場與正規金融市場的發展具有極大的相關性,正規金融的缺陷對民間金融市場的形成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越低,正規金融的缺陷越大,那么民間金融市場的發展程度越高,反之可以說是經濟越發達,信貸滿足度越高,民間金融市場就越蕭條。另一方面,由于正規金融無論發展到何種程度,都無法涵蓋所有的信貸業務,也無法滿足不同資金需求偏好的客戶群體,民間金融市場依然存在。由此可以看出,民間金融既不完全是正規金融存在缺陷的產物,也不會隨正規金融的發展而逐步消失;民間金融的一部分恐怕會與金融資源的短缺(姜旭朝,2004),也就是與正規金融共存。
二、民間金融的存在對正規金融機構影響分析
根據國內外的經濟發展狀況來看,民間金融作為正規金融的補充,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著巨大的正面作用。中國人民銀行在2005年就曾為民間金融合法性給予了一定的承認,其在《2004年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中稱:“民間融資具有一定的優化配置功能,其發展形成了與正規金融的互補效應。” 由此可見,民間金融有其存在的必然性。雖然民間金融的作用是巨大的,但是我們在鼓勵其發展的同時要注意可能會存在的問題,這樣才能在風險還未擴散之前采取措施防范。民間金融在與正規金融共存的情況下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增加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調控難度,不利于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民間金融是一種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的體系,未納入國家統計管理范疇。同時,其具有高利率、資金金額小、風險分散、形式多樣等特點,從而使央行難以掌握其數量、投資方向、分布和運行情況,使其在貨幣政策的制定上有了更多的不確定因素,造成貨幣政策決策的偏差。更為重要的是,由于民間金融本身的素質和質量不高,其對資金的放貸,項目的選擇都存在著一定的盲目性。有的甚至違反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對國家明令禁止的行業和企業進行投放資金。這不僅僅造成了民間金融發展的過程中的存在潛在風險,還會極大影響國家的宏觀調控成果,這些都給整個經濟發展的帶來了很多風險。
其二,嚴重干擾正規金融市場的發展,從而對正規金融的業務形成沖擊。由于民間金融經營的不規范性、盲目性、逐利性這些都導致了其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風險;民間金融資金規模普遍較小,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差;加之民間金融存在的組織結構不健全、管理落后等問題,導致民間金融具有較大風險性。根據《2007年遼寧省民間融資調查報告》顯示,2007年12月,央行第6次加息后,5年以上貸款的年利率已達到7.83%,但被調查的民間樣本融資年利率最高達到了84%,是5年以上貸款年利率的10倍以上。在巨額利益的驅動下,極容易造成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發放貸款,“地下錢莊”等一系列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其三,加劇正規金融市場的資金分流。在民間金融存在的情況下,因其具有的高收益會吸引相當一部分民間資本。人們將其本應該在正規金融機構的儲蓄投向了民間的投資項目,使正規金融市場的資金減少。浙江溫州從2005年2月開始,全市存款余額每月遞減20億元左右,累計至7月,減少總數超過100億元。隨著民間金融的快速發展和蔓延,到2007年底,浙江省借貸利率水平創歷史新高,達到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的4倍以上,四個季度加權平均利率為12.30%、13.69%、14.53%、16.84%,同比分別提高0.76、2.76、3.58、4.76個百分點,可以看出長勢非常明顯,利率的不斷走高必然會促使越來越多的民間資本從正規金融體系分流,從而進入民間金融市場。在資金總量一定的情況下,隨著民間借貸的日益頻繁,資金流入民間金融的規模越來越大,這對金融機構來說是非常大的沖擊,尤其是對農村金融機構的存款增長造成了較大的影響,給當地的信用社組織資金帶來很大困難,甚至會影響到實體經濟的發展。
三、引導民間金融健康發展的建議
從上述分析中不難發現,民間金融作為正規金融的補充有著積極作用的一面的同時也存在著較多負面影響。目前要做的是充分利用民間金融的信息優勢同正規金融的資金優勢相結合,筆者認為規范和引導民間金融的發展應該從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實施差別化監管政策,建立健全外部監管。由于民間金融沒有納入國家監督范疇,才導致人民銀行的政策效果沒有完全發揮,同時民間金融規范發展,需要強有力的外部金融監管作依托,否則可能發生制度變遷中的更大風險。所以要有相應的措施來調控監管。第一,在建立對民間金融的整體管理和監督機制上,建立和健全有差別化的監管機制和監控模式,從而能更好的分門別類的處理民間金融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避免一刀切的現行出現。第二,加強對民間金融的規范管理。明確界定非法與合法民間融資的區別,對非法集資和高利貸行為要給予嚴重打擊,保證和保護正常的民間融資渠道的暢通和融資活動的正常開展。引導民間融資公開登記,使其從隱蔽走向公開,使民間金融機構規范經營。
其次,構建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民間金融的存在,打破了國有金融的壟斷地位,促進了整個金融體系的競爭,它是一個健全和完善的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銀監會最新統計,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國就已有105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獲準開業,其中,村鎮銀行89家,貸款公司6家,農村資金互助社10家。但與此同時,我國目前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而這個特點不利于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所以說適當允許吸收公眾存款,應該是小額貸款機構這樣的微型金融機構能夠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之一。因此,要構建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對等的良性競爭環境,要求政府必須能夠在制度上進一步放開對民間金融的束縛,提供一個兩者公平競爭的制度平臺。
最后,推動民間金融的合法化,通過制度手段對民間進行規范,這是解決民間金融的負面影響的治本之策。對民間金融實施合法化改革能有效解決當前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特別是能規范民間金融市場,防止非法集資、高利貸等行為的出現,從而在整體上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在長期的計劃經濟的思維下,國有經濟被當做是國家經濟的支柱,而國家金融更是當做整個經濟發展的穩定器。而從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歷程來看,民間金融的發展的狀態直接關系到整個經濟發展的質量。所以給予民間金融與國有金融同樣的待遇是必須的。但是這不意味著我們要將所有的民間金融行為都納入法制軌道,而應該設置一個標準,因為即使將未達標準的民間金融納入規制范疇,大量的糾紛也不會通過法律解決,這影響了法律的實效并導致立法浪費。我們在論及未達標準之民間金融不應作為民間金融法制化對象時,還需澄清一個誤區,即無需納入專門立法規制不等于不用規制,也不等于無法規制。事實上,沒進入專門法律規制的民間金融在撇開民俗習慣的約束后更可能發生糾紛,也可能因此對局部或全局的金融秩序產生正面或負面影響。我們在既定的公私法二元觀的制度環境中可以將法律分解為私法、公法兩大類,如果其他民間金融發生的問題涉及的是私權性的,就用私法救濟,如普通借貸糾紛可用《民法通則》或《合同法》解決問題;如果涉及的是公法性的問題,就可用公法救濟,比如構成犯罪了可用刑法解決問題;構成對公共秩序的影響又未達到對刑法的違反,以行政法對其規律即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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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旭朝、鄧蕊:《民間金融合法化:一個制度視角》,《學習與探索》2005年第5期。
【關鍵詞】民間借貸;危機;資金鏈;政府支持;金融規范
所謂民間借貸就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區別于金融機構貸款業務的借貸行為。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1]。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民間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有關專家指出,民間借貸分為狹義民間借貸和廣義民間借貸。狹義的民間借貸是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現實生活中的民間借貸通常指的是狹義上的民間借貸。
一、溫州民間借貸的現狀與危機
(一)溫州民間借貸市場概況
溫州作為東南沿海浙江省的一個經濟中心,以富有活力的民營經濟、活躍的民間資本市場、在全國各地房地產市場的瘋狂投資以及對各類高利潤行業的敏銳嗅覺判斷而著稱。在全國的GDP總量中,溫州只占到其中的1%,但溫州卻擁有超過40萬家企業,其中大部分企業高度依賴民間借貸進行融資。中國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曾作過統計:溫州民間借貸規模在2001年約為350億元,2002、2003年規模與2001年基本持平,2004年增長了18%約為420億元,2005至2009年民間借貸規模逐步增長到750億元左右,在2010年達到了900億元。2011年7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民間借貸市場目前處于階段性活躍時期,估計市場規模約1100億元,相當于全市銀行貸款總額的20%,溫州大約89%的家庭個人和59%的企業都參與了民間借貸(見表1)。
數據來源:2011年7月21日《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
通過對圖1的分析可以看出,溫州大部分的企業在融資的渠道上傾向于民間借貸或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而只有1/5的企業通過銀行貸款進行融資,還有1/5的企業不依靠借貸融資。這些依靠著民間借貸融資的企業正是代表著溫州龐大的中小民營企業群體。
(二)溫州民間借貸的類型
溫州民間借貸主要存在幾種形式,一種是無組織的民間借貸,其交易特點是一次性和分散化包括私人借貸、企業間借貸、企業集資。還有一種是組織化的民間借貸,其交易特點是連續性、集中性和專業化,包括合會、地下錢莊、典當行、擔保公司、私募基金、小額貸款公司。
1.無組織的民間借貸
(1)私人借貸
私人借貸是民間最原始和最普遍的借貸方式,其建立在個人道德信用基礎之上,也有從私人借貸演化出來的專門的民間借貸放貸人。私人借貸之間存在目前無息式的友情借貸和經營性的較高利率的投資借貸,由于借貸的雙方具有一定的社會關系,往往使借貸行為不規范,如無借據或借據不規范等,從而導致了后期爭議的產生。但總體來說其風險可以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具有局部性。目前在溫州最具代表性的一個私人借貸平臺是溫州市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于2012年4月26日掛牌成立,一筆額度為5萬元的貸款成為服務中心開業當天的“第一單”。這種民間借貸中介的成立起目的在于民間直接借貸陽光化、規范化,不再通過中介機構,降低投資風險。通過這種方式,借貸雙方可以見面,可以談利率、談條件,然后再到中心登記。讓投資人得到利益,需求自己方得到資金。
(2)企業間借貸
企業間借貸也非常普遍,特點是單筆借款金額大、期限短、利率一般也不高,借貸對象主要是業務來往密切的生意伙伴、合作伙伴等。
(3)企業集資
企業集資在中小企業中也是常用的融資方式,但由于其吸收資金,還本付息的行為特點,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上存在區別和聯系,曾一度被視為非法行為,但最終獲得了合法地位。
2.組織化的民間借貸
(1)合會
合會是東南沿海特有的互助金融組織,背后依托的是地緣、親緣、血緣等的信任,是集輪流儲蓄和貸款為一體的團體。我國合會盛行于江浙沿海等發達地區,之后逐步擴展到內地。合會的英文名稱為“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即"ROSCA",意為“輪轉儲蓄與信貸協會”,這也道出了合會的含義。它是協會內部成員的一種共同儲蓄活動,也是成員之間的一種輪番提供信貸的活動。按此,這是一種成員之間的民間借貸,是成員之間的資金互助,同時涉及了儲蓄服務和信貸服務。
任何一個合會都是遵循一套簡單規則:一個自然人作為會首,出于某種目的(比如孩子結婚上學、造房子、購買生產原料等等)組織起有限數量的人員,每人每期(每月、每隔一月、每季、每半年、每年等)拿出約定數額的會錢,每期有一個人能得到集中在一起的全部當期會錢(包括其他成員支付的利息),并分期支付相應的利息。誰在哪一期收到會錢,由抽簽或者對利息進行投標等方式來確定。合會不是一個永久性組織,在所有成員以輪轉方式各獲得一次集中在一起的會錢之后,一般即告終結。
①定息合會
本會由各人自愿組成。本會從2010年1月5日開始至2010年10月5日止,共10人。首會人阿姨,會款每人每月交1000元,交款時間定為每月5日,標會時間定為每月5日下午2:00時整準時開標,高者中標,超時自負。
表2表明了收會期越是排在后面,收到的利息越多,但承受的合會可能變故的風險事件也越長。根據調查所知,在溫州地區,一般情況下都是合會負責人最急需用錢,他也是合會第一筆錢的使用者,并在其后每期支付固定利息500元給當期的收會成員。
②標會
每次中標后,首會人把中標利息寫入會單,由中標者簽字表明獲得本金數目和在其后每期支付中標利息。中標者中標之前每月只支付1000元會錢本金。
(2)地下錢莊
地下錢莊的歷史也由來已久,現在,地下錢莊其資金主要來源于企業主的個人資本積累或投資、高利貸吸納的穩定公眾存款和通過特殊背景獲得的銀行貸款。其內部管理完全采用企業化的管理模式,有完備的組織機構、完善的業務流程、齊全的業務種類和穩定的利潤分配模式。地下錢莊是所有民間金融形式中運作最類似公司和正規金融機構的。溫州最具代表性的溫州蒼南方興錢莊的出現,方培林試辦錢莊的初衷,是辦一個合作性質的公開性的金融服務機構,降低民間金融的經營性風險,補充農信社融資能力的不足,為當地的資金需求者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務。
(3)典當行
典當行有著同樣悠久的歷史,作為短期融資的方式之一,現在的典當行類似于一種抵押貸款,客戶以典物換取資金周轉,在小額借貸中深受歡迎。雖然國家已經把典當納入監管,但根據其性質、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區別,典當仍舊被視為民間借貸組織。
(4)擔保公司
擔保公司是比較新型的民間借貸組織,在銀行和企業之間架起一座橋梁,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擔保公司有國有的,也有私人成立的,以抵押擔保、工商擔保、短期小額擔保為主。由于對擔保公司的監管制度、自身素質等,擔保行業參差不齊,也存在很多問題。
(5)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以隱蔽或半公開的形式存在于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上,包括券商的委托客戶理財、公司型的私募基金和會員制的私募基金。隨著金融產品的創新,委托理財己經合法化,而會員制的私募基金類似于股使之成為一種高風險的組織形式。其中公司型的私募基金能夠吸納到最多資本,風險較小。其資金來源于戰略股東,股東與基金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并且有著良好的機理機制,是民間金融中最具有靈活性的方式。目前在溫州已經成立了全國第一家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甌海區信通民間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資產規模控制在1億元,通過公司模式運作獲得盈利,由當地優質中小企業牽頭,把民間資本湊集起來投向實體經濟項目,主發起人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原則上投資期限在3個月以內,回報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甌海區信通民間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盈利模式:一是固定投資入股;二是合伙共同開發一個項目;三是資本投資,短期財務性投資。
(6)小額貸款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貸款公司最大的特點就是只貸款不能存款。目前,包括籌建在內,溫州市小額貸款公司已逾30家,資本凈額總量達到約80億元。根據溫州金融改革方案,溫州將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2012年新增小額貸款公司30家,2013年總數達到100家,實現都市功能區和中心鎮全覆蓋;2012年銀行金融機構市級分行基本設立小企業專營機構,完成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造工作;2013年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實現縣(市、區)全覆蓋。
(三)溫州民間借貸利率
根據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的數據監測,2003年至2010年,溫州民間借貸的利率水平一直穩定在13%-17%之間;進入2011年之后,受資金供求緊張影響,溫州民間借貸的利率開始上升,前六個月的平均利率分別為23.01%、24.14%、24.81%、24.43%、24.67%、24.53%,前九個月的總平均利率為24.52%,折合成月息均超過2分(見圖2)[3]。由于溫州民間借貸市場的利率不受監管,靠借貸雙方自由協定,因此利率差距也很大。一般個人貸款利率為月息1分至1分5厘(即年利率12%-18%),擔保公司短期抵押(一周至三個月不等)貸款利率為月息2分5厘至3分(即年利率30%-36%),無抵押貸款利率則高達月息5分至6分(即年利率60%-72%)①。
從圖2可以看出變化最大的是2004年的6、7月份的民間借貸利率出現大幅度的波動,其原因在于當時遍布全國各地的所謂“溫州財團”的出現,這種抱團投資的出現,使得民間資本的過度集中導致利率的陡然攀升。當然這種抱團的出現是市場的使然,在資金富余與市場投資渠道的狹窄,使得這種財團只能抱團走出去,才能壯大自身的實力。還有就是201年的8、9月份的利率變動也很大,其中原委在于當時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特別是“國十一條”的出臺,使得全國十大城市都出現房地產價格的波動且呈下跌的趨勢,與此同時,溫州的房地產價格也出現0.13%的下跌,對于當時集中投資的房地產市場的溫州民間資本來說是個巨大的沖擊,使得民間借貸的頻率急劇的上升,同時房地產市場換手率的下降,使得部分投資者資金流動出現問題,就不得不進行高利率的民間借貸。
(四)溫州民間借貸資金流向
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資金主要流向企業生產、消費領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04年的調查統計,寧波地區民間資金用于生產經營的比例約為85%,溫州地區約為93.3%,福建省約為98.2%,河南省約為70%,山西省約為65.5%。近幾年,由于加工、制造類企業利潤下降,民間借貸資金開始大量流向房地產、煤炭等高利潤行業和投機性行業。2011年,溫州1100億規模的民間借貸資金中,用于一般生產經營的占35%,用于房地產投資或集資炒房的占20%,循環于借貸市場的占40%,其他投機行為或用處不明的占5%。進入實體經濟尤其是生產經營的資金比例大大降低,投機成分明顯增加(見表4)。
(五)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爆發
由于受全球經濟不景氣影響,溫州實體經濟增速放緩,加之政府對房地產市場調控力度加強,各類銀行貸款持續收緊,溫州的一些民營企業漸漸開始無法償還巨額借貸甚至是每個月的利息。2011年4月開始,一大批的企業老板紛紛出逃,溫州民間借貸市場最大規模的一次危機由此爆發(見表5)。
根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截至2012年2月末,溫州涉及老板“跑路”的企業已經達到了234家,僅2月份就新增了36家。整個2011年,溫州一共有40多家企業先后倒閉,而因為這次借貸危機影響導致停工的企業遠遠大于這個數字。民間機構的調查報告顯示,溫州的民間未償還貸款總量可能高達8千億元到1萬億元,由于一些本地企業破產、老板出逃,引發了一定的恐慌情緒,加速了一些企業老板的出逃,估計2011年有10%~15%的未償還貸款變成壞賬。溫州民間借貸危機愈演愈烈,就像一個雪球在全國范圍內越滾越大,從溫州到鄂爾多斯再到珠三角,民間借貸像病毒一樣在全國蔓延開來。
二、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產生的原因
由于民營經濟活躍這一溫州經濟發展的特殊性,民間借貸的存在由來已久。在2011年,溫州民間的借貸利率遠遠高于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某些擔保公司或個人的貸款利率甚至高達150%-180%。如此高額的利率下,企業的利潤一旦受成本影響抵不過所需償還的高額利息,民間貸款就將超過企業所能承擔的范圍。如果民間貸款到期,企業無力償還貸款,且沒有其他途徑獲得資金周轉,放貸人無法收回本息,民間借貸危機就會爆發。造成如此多的民營企業參與民間借貸,推高利率,最終將自身推上絕路的原因本人認為有以下三點:
(一)銀行銀根緊縮,企業貸款無門
民間借貸產生、存在的根本原因是資金供求失衡。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溫州民營經濟發展活躍,中小企業發展迅猛,資金需求龐大。但我國金融體系不完善,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分配信貸資源時偏向國有企業導致民營經濟的資金需求無法滿足。總量占比不足四成的國有企業,獲得的貸款資源占金融機構貸款總量的約七成以上,總量占比高達約六成的民營經濟只能從主流金融機構獲得不足1/3的貸款。作為民營經濟主體的中小企業很難從銀行獲得融資,但是其在發展過程中,對資金的需求卻是越來越大,資金供需不平衡使兩者之間的資金缺口擴大,為民間借貸的興起創造了市場空間。近年來,為了防范金融風險,國有商業銀行實際上轉變為面向大企業、大城市的發展戰略,在貸款管理權限上收的同時撤并了大量原有下級機構,客觀上導致了對分布在縣域的中小企業信貸服務的大量收縮;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因為資金來源以及自身經營能力有限,加之市場定位不明確,將發展戰略的重點放在與國有商業銀行競爭,爭奪城市的大企業上,提高了對中小民營企業的融資門檻。融資難一直被公認為是阻礙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國內企業要想融資,其正當的渠道主要是通過上市或者貸款兩種渠道。上市融資門檻高,對于中小型企業而言基本無法實現,而到銀行申請貸款也同樣不容易,中小企業要想運作起來,只能采用其他的融資渠道,這促使中小企業更多的將融資的目光投向民間借貸。
從表6中可以看出規模越小的企業貸款申請遭拒絕的比率高,對大型企業的拒絕率明顯地低于對中型和小型企業的拒絕率。
2011年對溫州外貿行業是無比困難的一年,勞動力成本上升,給企業帶來了壓力,人民幣升值,讓企業本就不高的利潤進一步壓縮,但這些都還可以調節控制,而讓企業老板真正深感吃不消的,是企業融資難。2011年銀根緊縮后,外貿企業從銀行貸款的難度加大,而且銀行的審批嚴格、貸款手續復雜,從申請貸款到最后成功放貸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另一方面,由于上下游企業資金緊張,外貿企業的收款往往需要很長的一段時間,很多外貿企業運作的資金難以維持正常周轉。這種情況下,一些企業只能依靠民間借貸,從擔保公司或個人手中獲得企業運作的資金,雖然民間借貸利率遠遠高于銀行貸款,但因為其方便、快捷,能夠在短期幫助企業度過資金緊缺的階段,等貨款收回后再歸還本息。當貨幣政策平穩時,銀行信貸起到了主導作用,為企業發展注入資金支持;當貨幣政策收緊時,擔保公司則會風生水起,合法的或不合法的都加入到資本市場,從而也推高了民間借貸。可以說,銀行信貸收緊、企業貸款困難,為民間借貸的活躍提供了直接的動力。
(二)實業精神缺失,投機心理暴漲
曾經的溫州人憑借對商機的敏銳嗅覺與敢為人先的大膽精神,艱苦創業、勤勞肯干,締造出一個個令人驚艷的財富傳奇。“走遍千山萬水、歷經千辛萬苦、說盡千言萬語、想盡千方百計”的“四千精神”,“白天當老板,晚上睡地板”的創業形象,是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溫州商人打天下的“發家之寶”。國人聽到“溫州人”三個字時,都會豎起大拇指稱贊溫州人的創業精神。然而不知從何時起,溫州商人的實業精神正在慢慢淡去,投機追逐暴利使得溫州商人偏離了賴于發家的實體經濟,轉而投向房地產等暴利行業。
溫州官方統計數據顯示,現在高達1100億元左右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規模中,包括高利貸在內的民間借貸資本有70%—80%流向了房地產等領域[7]。溫州服裝協會會長說:溫州的服裝企業中,絕大部分都在做多元化投資,有實力的企業自己競拍土地開發房地產,資金小的企業就靠炒樓創收。溫州大部分的企業都在利用流動資金投資房產,以期獲得回報最大化,卻忽略了潛在的投資風險。因為房產的投資回利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2011年又恰逢政府出臺一系列措施調控房地產市場、降低房價,企業手中的房產無法轉化為資金,導致實業資金鏈吃緊,無奈只能借高利貸維持。
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利率已經超過了歷史最高水平,擔保公司一般月息為3-6分,有的甚至高達1毛5分,年利率達到180%,而大多數中小企業的年利潤率不會超過10%,一般在3%-5%之間[6]。在如此高利息的誘惑下,有相當多的企業抽出生產資金,投向民間借貸市場,妄圖賺取高額利息,結果在債務人無力再支付利息本金后,這些企業只能吞下血本無歸的苦果。民間借貸逐漸發展成為高風險的高利貸模式,是溫州投資者(包括民間投資個人和參與投資的企業)貪婪、投機炒作導致的,但其更深層次的原因是實業生態惡化、投資領域單一等一系列制約因素引發的后果。溫州經濟模式的本質就是以低成本、大規模生產商品,并以低利潤的價格優勢占領市場,當這種模式遇上產能過剩以及成本大幅上漲之后,價格優勢消失、利潤減少,這促使溫州企業主將資金轉向資產炒作,如房地產、股票、大宗商品等。實業生態惡化、投資領域單一使依靠民間借貸匯集的大量資金未能投放于實業生產,而是成為炒樓、炒煤、炒農作物的游資。正是民間借貸資本脫離實業大量涌入投資領域,為后來危機的爆發種下了苦果。
(三)企業盲目擴張,產業轉型失敗
有些企業作為行業龍頭,自身效益穩定,受經濟環境惡化影響較小,也沒有盲目涉足房地產等投機行業,可是依然受到了民間借貸危機的拖累。這其中,最突出的一個例子就是溫州最大的眼鏡企業——浙江信泰集團有限公司。
浙江信泰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主要經營范圍包括:眼鏡的研發、制造、加工以及銷售;品牌、零售連鎖;能源開發、物業管理以及進出口貿易等。集團座落于甌海婁橋工業園區,總占地面積120畝,總面積16萬平方米,總部擁有員工3000多人。
信泰集團的眼鏡制造事業部包括中國信泰光學有限公司和溫州興泰光學有限公司,擁有完整的眼鏡生產鏈,從前期市場信息的收集與調研,到溫州和深圳設計中心100多人的專業設計團隊進行產品研發,再經溫州、深圳的生產基地生產、制造,最后銷往世界各地,出口國際市場。信泰集團的眼鏡年產量能夠達到2000萬副②。
然而在2011年,信泰集團同樣受到民間借貸危機的拖累、資金鏈斷裂,導致老板胡福林出逃。專家分析,信泰集團資金鏈斷裂的原因是集團擴張速度太快。信泰集團在達到一個瓶頸階段停滯不前后,胡福林為了尋求突破,盲目擴大企業,建設新廠房、購買新設備、成立涉足光伏產業的新公司——溫州中硅科技有限公司,并且想要讓新公司上市融資。他將企業上市想得太簡單,結果新公司未能上市,導致資金鏈吃緊。2008年政府推出4萬億救市計劃,銀行放貸規模擴大,門檻降低,那時候很多銀行主動上門找到胡福林,希望他能從銀行貸款,加上當時政府鼓勵企業轉型,胡福林高估了太陽能產品的市場前景,頭腦發熱地選擇投資太陽能光伏項目。短短的兩三年的時間,胡福林就投入了6個億,不曾想遇到了政府改變宏觀調控,銀根緊縮,銀行大量收貸。為了保持信譽,胡福林只好轉借民間高利貸還款給銀行,寄希望于銀行續貸,然而銀行收回貸款后不再續貸,他只得被逼出逃。
溫州中小企業協會會長周德文曾經說過,政府不應該一味追求讓中小企業轉型升級,轉型升級需要資本、技術、人才的支撐,一般的小企業都還在求生存,一沒有技術、二沒有資本和人才儲備,還沒有進軍太陽能、生物工程和IT等領域的能力。企業應該找準自身定位,在資金、技術允許的條件下穩步提升。
三、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的應對之策
這次的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無疑給整個金融運作與監管體系敲響了警鐘。要想真正的緩解民間借貸過熱的不利影響,政府部門、金融機構、企業三者都需要做出行動,改變目前的狀態。
(一)政府加強監管,推動民間借貸規范化
溫州地下金融早已泛濫,政府如果一直任其發展,最終會導致不可預測的結果。然而不能否認的是,民間資本乃至高利貸的存在部分地解決了中小企業對資金的需求,是有利于溫州經濟發展的,有其繼續存在的價值意義。因此政府不能將民間借貸一棍子打死,而是要規范民間借貸市場。
1.發展建立社區銀行,促產業結構調整
發展社區銀行緩解溫州外貿包括其他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溫州應該抓住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發展機遇,解放思想,大膽創新,率先推進社區銀行建設。大膽借鑒美國的銀行貸款體系,建立符合溫州地區經濟環境的社區銀行。以此通過社區銀行給予外貿包括其他中小企業貸款,促進其進行產業結構的升級,實現溫州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改變。以美國的社區銀行為例:美國的社區銀行,規模較小,資產不超過10億美元,平均不到4萬人口中便有一家社區銀行。它的目標客戶群是中小企業和社區居民中小客戶,存款利息高,放貸利率低,迎合了社區住戶的心理需求;它熟悉本區域市場,對企業和居民知根知底,在貸款中獲得與大銀行無可比擬的更大安全贏利空間,方便了企業主融資。
2.拓寬完善投資渠道,促民間理性投資
建立風險投資機制和體系,引導民間投資的產業結構升級。合理引導民間資本投向是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要制定既有可行性又有前瞻性的地區產業發展規劃,謹慎選擇重點支持的優勢產業集群、培育有增長潛力的新興產業。同時,應加快構建起以民間資本為主體的風險投資體系,將風險投資本身視為一種產業來大力扶持,給予優惠政策,藉此推動外貿企業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制定和出臺進一步利用民間資本的財政政策,如加強財政投資和民間投資的融合,為部分民間資本投資項目提供貼息等。根據溫州金融改革方案,溫州市正在研究開展境外直接投資試點,探索建立規范便捷的直接投資渠道。
3.制定完善金融法律,促民間借貸合理
不斷的完善富有溫州地域特色的民間金融法律法規,約束不合理的地下民間借貸行為。溫州可以根據金融改革的方案,出臺適合溫州地方實際的《放貸人信貸管理條例》等具有地方約束性的金融法規。可以約束民間不合理的借貸行為,防止社會為民間借貸的糾紛而出現的社會惡性事件的發生,維護社會的穩定。
4.加強完善金融監管,促非正規金融規范
加大金融監管力度,擴大金融監督的范圍。銀監會應切實擔負起金融監管職責,制止和規范民間借貸行為。金融監管部門應根據社會發展的趨勢,加大對新出現的一些借貸機構進行監管,使得一些地下形式但符合市場需求的借貸中介納入監管的范圍。
不斷的完善溫州中小企業包括外貿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體系,建立富有溫州地域特色的監督管理制度,才能使得溫州的民間借貸向正規化完善。
5.改革規范利率機制,促利率市場化
促進利率市場化,雙軌變單軌,或者至少讓雙軌變寬收窄。溫州民間借貸危機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是不合理的利率制度,其根源在于民間高利貸禍起的利率雙軌制,即民間利率和政策利率脫節導致體系外融資活動的劇增,特別是融資環境比較差的中小企業(包括外貿中小企業)深受其害。而溫州是一個國有企業少,民營企業占絕大數的城市,再加上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運作相對良好,民間資本雄厚,正是拆除利率雙軌、推進利率市場化的有利因素。溫州可以借著金融改革試點的契機適時推出貸款利率自有浮動,適當開發存款利率上浮空間。在現行條件下資金比較緊張,對于整個信貸市場的沖擊也是比較小。
(二)金融機構提供支持,優化民間借貸效用
1.改善商業銀行信貸機制、增強其融資活力
改善商業銀行信貸機制、增強其融資活力也是緩解民間借貸泛濫成災的有利之舉。我國現有的金融機構無法滿足實體經濟的要求,那就應該大力改革金融機構制度,放寬對小型銀行和正規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鼓勵大量成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并將民間信貸納入主流的金融體系。國有商業銀行也應當放寬對中小企業的貸款的限制,同地方性中小銀行一樣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2.建立外貿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
建立外貿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需要國有資本和民間資本的共同參與,并依賴于中小企業信用體系與信用擔保體系等基礎結構的建立。單純地依賴商業銀行體系來解決中小企業信貸融資問題并非一種現實的做法。具體而言,在引導和推進民間金融組織轉變為規范化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機構的同時,對于現有國有商業銀行體系中的中小企業信貸服務功能,可以采取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方式將其獨立設置成定位于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這種做法可以在發揮國有資本對金融市場引導功能的同時,為中小企業融資體系中引入有效的供給方競爭,從而提高融資體系的效率。
3.搭建完善融資平臺,促企業融資便利
建立外貿企業產權流轉體系,并在此基礎上發展成為本地地方性資本市場,放寬金融市場準入,允許組建民營金融機構。借著金融改革試點的春風,搭建和完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與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探索民間借貸規范化、陽光化運作。同時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實際上是一種私募的方式,規模控制在1億元,通過公司模式運作使投資者獲得盈利,由當地優質中小企業牽頭,把民間資本湊集起來頭像實體經濟項目。成立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的主要目的,則是讓民間直接借貸規范化、陽光化,不用再通過中介機構,降低投資風險。通過這種方式,借貸雙方可以減免,可以談利率、談條件,然后再到中心登記。然投資人得到利益,需求自己方得到資金。
(三)企業吸取教訓,充分利用民間借貸有利因素
1.堅持做實業經濟
實業永遠是企業的基礎,發展實體經濟,要立足企業自身、立足本地區,保持自己的優勢和特點,通過技術創新、營銷模式創新、發展模式創新,努力從附加值低的產品制造、加工服務向產業鏈高端升級,實現產業的提升發展。
另外,外貿企業要減少在房地產、期貨等市場的投機行為。房地產、期貨、煤炭等產業雖然在前幾年創造出驚人的利潤,使部分的企業在這些市場賺得盆滿缽滿。但是隨著政府加強對房地產、煤炭等產業的規范、調控,這些產業的泡沫漸漸被擠壓,投機的回報率減少甚至造成虧損。企業可以適當購置房產等進行投資保值,但不能荒廢實體經濟這個主業,而押寶在房地產等投機行為上。
2.拓寬融資渠道
外貿企業身陷民間借貸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受制于融資困難,在銀行貸不到款的情況下只能借民間貸款。因此,外貿企業要想避免遭遇民間借貸危機,就應減少在融資過程中對民間借貸的依賴,拓寬融資渠道。如企業可以學習上市公司通過自然人或機構出資入股的形式籌集資金,定期對出資人進行分紅。而對于一些已經陷入民間借貸泥潭的企業,也可以積極開展債權轉換,以債換股,對外貿企業資產進行重組,找到新的資金渠道,化解危機。對于一些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以與上下游企業進行合作生產、銷售,共享企業資源,節約成本。
3.改善管理體制
溫州大部分外貿企業缺少先進的公司管理結構,決策實際上還是在靠老板憑經驗拍板,這樣的管理模式將會增加風險的發生。這次民間借貸危機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部分外貿企業管理不完善,資金借貸由老板自己決定。這次的危機給了溫州企業家們一個很好的經驗教訓。聘請現代企業管理團隊,實行風險評估機制,強化自身約束,增加公司經營信息、財務信息等的透明度,對外貿企業加強管理避免遇到類似危機有很大意義。
對于這次民間借貸危機,溫州外貿企業要吸取慘痛的教訓,引以為戒,不涉足非法擔保公司進行放貸行為,要正確運用民間借貸,利用民間借貸有利的一面,發展自身企業,達到政府鼓勵的轉型升級的目的。
注釋:
①溫州民間借貸市場的深度調查報告[R].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②浙江信泰集團有限公司官方主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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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2012年度溫州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立項課題“溫州民間借貸危機分析與對策研究”(項目編號:12wsk011)的研究成果。
摘要:中國農村正規金融供給嚴重不足,促進了農村自發金融創新。農戶資金互助合作社,就是這種創新的典型案例。基于一定社區或村組的、限于成員間不斷借貸的資金互助,不同于世界范圍內普遍存在的以輪轉儲蓄信貸協會(ROSCA)形式存在的互助會,是一種重復博弈。在滿足成員的小額貸款需求方面的績效顯著,并有財務上可持續發展的能力。但是,它資金實力有限,并在股權設置等方面需要完善,最重要的是政府應該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促進其更加規范化發展。
關鍵詞:資金互助合作社;業務績效;制度績效;小額貸款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040003-06 中圖分類號:F832.35
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中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快速推進,逐漸構建起了以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為軸心的農村正規金融組織體系。但是,農業銀行在商業化目標的推動下,距離農村和農民越來越遠;農業發展銀行業務多樣化嚴重不足,根本不直接對農戶和農村微小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事實上,真正面對農戶和農村微小型企業開展信貸服務的機構僅剩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成為“農村金融服務主力軍”。但是,農村信用社發展本身面臨一系列的問題,比如不良貸款過多、資金實力不足、勞動生產率低下等等,其結果是,在中國農村地區,特別是中西部農村地區,真正來自正規金融機構的金融供給十分有限,農戶和農村微小企業普遍面臨著正規金融渠道融資難的問題,有較多的實證研究結論均表明了這一點(何廣文,1999;農業部農研中心課題組,2003;郭曉鳴,2005)。
在巨大的資金需求面前,正規金融供給不足,給民間自主金融創新提供了空間,催生了非正規金融制度安排。廣泛存在的非正規金融(informal finance),是一種“非市場制度”(nonmarket institutions)安排(Besley,1995),它常常隨著市場的缺失而出現,主要發生在現有的各種正規金融機構的功能范圍之外的、不受監管當局監管的金融交易,主要形式有天使融資市場、民間自由借貸、企業社會集資、輪轉儲蓄信貸協會(RoSCA)。在所有民間金融形式中,以成員為基礎的資金互助形式,是一種具有悠久歷史并在發展中國家較為常見的非正規金融組織,它存在于全世界五大洲80多個國家和地區(Bouman,1995)。互助組織通過資金在團體內的動員和流轉,為居民提供了一個低成本融資渠道,并促進居民的消費和投資。在較多發展中國家,正規金融部門發展滯后,居民缺乏低成本和高效率儲蓄和貸款的渠道,以資金互助形式存在的非正規金融組織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正規金融部門的不足。與正規金融機構相比,互助組織等非正規組織具有一定的信息優勢、擔保優勢、交易成本優勢,并能夠充分利用本地知識(local knowledge),這也是互助組織之所以具有頑強生命力的原因(Biggart,2000)。
中國民間的資金互助,已有上千年的歷史,且形式多樣,并在當今中國南方的浙江、福建、臺灣等省的若干地區依然存在,并在局部地區表現活躍,在當地經濟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Besley和Levenson,1996;Tsai,2000;Tsai,2002;劉民權等,2003b;俞建拖等,2005)。2004年7月,在中國吉林梨樹縣閆家村出現了一種新型的資金互助組織,即與農村經濟合作社共生的資金互助合作社。并且,這種組織出現以后,不斷被復制和推廣,在吉林、河南、山東、安徽等地相繼出現,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資金互助組織已經不少,如2004年7月成立的梨樹縣百信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2004年10月成立的蘭考陳寨資金互助小組、2004年12月成立的蘭考南馬莊資金互助小組、2005年1月成立的蘭考賀村資金互助小組、2005年3月成立的蘭考胡寨資金互助小組、2006年3月28日成立的安徽明光潘村鎮興旺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2006年3月成立的山東陵縣資金互助合作社、2006年5月2日成立的梨樹縣興開城資金互助合作社、2006年8月5日成立的梨樹縣夏家資金互助合作社、2006年8月27日成立的河南濮陽貸款互助合作社等等。在已經出現的這些資金互助合作組織中,有些已經取得法人資格,或者在民政部門登記,或者在工商部門注冊,成為正式組織。
2006年12月20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了《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銀監發[2006]90號)(以下簡稱《意見》)后,于2007年1月22日進一步出臺了《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7]7號)、農村資金互助社組建審批工作指引,并在2007年2月4日印發了《農村資金互助社示范章程》(銀監辦發[2007]51號),將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界定為新型銀行業金融機構,并確定首先在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湖北6省(區)的農村地區開展試點。3月8日,按照新規則正式注冊的吉林梨樹閆家村百信農村資金互助社正式開業。這是中國政府促進農村自發金融創新的產物――農村資金互助組織――正規化、規范化發展的重要舉措,昭示了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在中國正規化發展的前景,也預示著在中國現有正規金融制度安排之外產生了真正的、正式的合作金融制度安排。標志著一類嶄新的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中國農村地區正式誕生,也標志著中國政府在著力解決農村金融供需矛盾方面邁出了重要步伐。由此,也可以觀察到合作金融制度在中國的演進邏輯:正規金融供給不足民間內生自發金融創新,產生資金互助組織,是一種非正式制度安排政府承認、加以總結和規范、以法律或規章等方式固定下來,并加以推廣,資金互助合作進而成為一種正式的制度安排,正規的合作金融制度在中國產生。這是一種誘致性的制度變遷過程,與20世紀50年代初中國農村信用合作制度產生路徑的“嵌入式”強制性制度變遷是完全不同的。誘致性制度變遷與強制性制度變遷的過程最顯著區別在于,前者是從需求出發的,后者往往是從供給角度出發的,因而后者往往出現與需求脫節的問題,這就是強制性制度變遷本身難以克服的缺陷。農村信用社合作性的異化,動因就在于強制性制度變遷本身存在的缺陷,制度供給不足。
但是,作為一種制度安排,農村資金互助合作存在的制度基礎是什么?它能得以迅速復制的制度優勢在哪里?它與世界范圍內普遍存在的信用合作社的制度安排的區別何在?它有什么樣的運作機制?其創新意義何在?農戶是否有資金互助合作意愿?農戶資金互助合作的收益及績效何在?是否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在發展中存在哪些問題?等等,均是值得深入思考的。本文試圖以銀監會《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出臺之
前農村自發創新而產生的資金互助組織為樣本,結合銀監會《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從實證的角度出發對某些問題給予部分解析。
二、資金互助合作社的運作特征
在中國各地不斷被復制和推廣的資金互助合作社,其組織的基本形式和原理大同小異,即基于一定社區(村)、一定經濟區域的全部或部分村民和小企業,按照一定規則出資,組成僅限于成員間不斷借貸的信貸基金,滿足成員的小額信貸資金需求。
按照銀監會《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7]7號)要求,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在農村地區的鄉(鎮)和行政村以發起方式設立,有10名以上符合本規定社員條件要求的發起人;在鄉(鎮)設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萬元人民幣,在行政村設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為實繳資本。單個農民或單個農村小企業向農村資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資金互助社股金總額的10%,超過5%的應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社員人股必須以貨幣出資,不得以實物、貸款或其他方式人股。而在銀監會《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出臺之前,農村自發產生的資金互助組織,出資規則是成員自己討論制定的。
很明顯,資金互助合作社與世界范圍內以輪轉儲蓄信貸協會(RoSCA)形式普遍存在的互助會的功能類似,都是通過集體合作來緩解資源約束的渠道(Bouman,1995),但又不同于RoSCA。RoSCA通常由若干數量的成員組成,每個成員按規定在互助會存續期間每隔一定的時間捐出一筆資金(或一定數量的實物),從而匯集成一筆數額較大的基金,并在各期將這筆基金輪流交給各個成員使用。一般來講,每個互助會成員最多只能得到一次基金,在所有的成員都得到該基金后,該互助會就宣告解散(俞建拖等,2005)。
農戶資金互助合作社,是一個以自主組織形式存在的可持續發展的民間金融機構。因此,它與RoSCA的最大區別在于,不是基于一次性博弈(one time game),而是試圖建立一種重復博弈(repeated game)的機制。它利用合作社成員零散資金或暫時讓渡的生產資金,通過余缺調劑解決成員生產、生活中的臨時性資金短缺,或是滿足成員發展個體工商業務的資金需求。
在運作機制上,各地自發創新的資金互助社有一定差異,但也有一些明顯的共同特征:
1.股金設置上實行多樣化,有利于合作社多渠道融資。一般設有四種股金:資格股、投資股、流動股和國家社會公共股。并且,農民身份社員和非農民身份社員入股要求有差異。按照《梨樹縣百信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章程》規定,資格股、農民股每戶社員200元,非農民股500元。并且,資格股3年后可申請退股;投資股2年后可申請退股;流動股按約期支付。為壯大資金互助組織,吸引更多居民加入互助,股金在決算后按照銀行利息積數方法計算分紅,流動股實行惠顧返還。流動股低于1個月的不計股息,3個月股利0.9%,6個月1.5%,9個月1.8%,12個月2.1%。每股金額為1元,單戶投資股不得高于總股本的5%。
國家社會公共股接受國家和社會對合作社扶持資金,股金產生的收入主要用于合作社維持費用和公共積累或用于合作社社員借款貼息。公共股不參與管理,實行國家和社會監督。
這種股金設置辦法,雖然不是絕對符合經典的合作制原則的要求,但與國際上普遍存在的現代合作金融制度變遷的趨勢是一致的。打破了經典合作社股金不分紅的做法,在社員資格股以外設置其他股金(參考何廣文,2001)。
銀監會《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對社員股金的設置是:“本社每個農民社員入股金額起點為X元,每個農村小企業社員入股金額起點X元,入股金額為元的整數倍”、“單個農民社員或單個農村小企業社員人股金額不得超過本社股金總額的10%”。實際上是參照了農村信用社改革過程中的股權設置辦法界定了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股金設置的制度安排,與民間自發產生的資金互助組織的股金設置思路是不一致的,不符合合作制原則的基本要求。從這一點上看,真正按照銀監會《農村資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界定組建的農村資金互助社,包含有異化成非合作金融組織的可能。民間自發產生的資金互助組織的股金設置辦法,更有利于保障組織本身的合作性。
2.有利于風險控制與管理、保障資金流動性的借款額度設定。農民社員在其股金額度內借款,實行信用借款;超過股金額度借款,需要3~5戶社員聯保,且每戶社員借款最高額可達其股金總額的6倍。比如一個社員的股金為1000元,他最多可以借款6000元。單戶借款最高不能超過資金互助合作社總股金的10%,最高十戶借款總額不能超過總股金的50%,三個月以內借款不得低于總股本額的30%,有利于增強資金的流動性,控制流動性風險,防止支付危機的發生。
本社開展自營業務(農業生產資料與農產品的購銷業務),不得超過互助資金總額的50%。
3.資金只能在社員內部有償使用,非社員可以有限制性借貸,且實行差別利率。大多規定,10日之內的臨時性資金需求免息,充分體現互助精神。超過10天,按一個月利率計算。利率確定原則是根據當地的民間借貸及農村信用社的利率情況,半年內借款低于農村信用社利率,九月左右借款利率略高于農村信用社,一年期借款與市場利率持平(表1)。一方面,鼓勵社員需要較長期限借款時向正規金融機構申請,另一面可以防止社員從互助合作社借款去搞民間借貸。
非農戶成員借款不得超過自有股金的80%。
4.建立了一種隨農戶資金需求擴大而自動充實資本的機制。資金互助合作社章程規定,每戶社員借款最高額可達其股金總額的6倍,由此即確立了社員股金與貸款最高限額之間的比例為1:6。如果農戶資金需求提高,則需要增加入股資金。由此,建立起了資本金隨農戶需求增長而自動增長的機制。
三、資金互助合作的業務績效與制度績效
1.資金互助不僅使農戶獲得了資金服務,滿足了零星、小額的資金需求,填補了農村正規金融的不足,更重要的是農戶有了負債意識、正確的金融意識,培育了農村信用文化,改善了農村金融生態。
據百信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貸款基本要素梨樹百信資金互助合作社的考察發現(表2),其平均貸款規模占當地縣域GDP的比重均較低,符合國際上小額貸款機構普遍具有的小額貸款的典型特征,有利于覆蓋和滿足更多成員的資金需求。從借款用途而言,既有生產性借款,還有生活性借款、投資性借款。具體用途包括購買種子、化肥、農藥、發展養殖業(豬、雞、鵝)、學費、種植食用菌、購置農用車和收割機、經營小
百貨、家具加工、建房甚至紅白喜事等,出現較突出的多樣化特征。
2.資金互助合作社是以血緣、地緣、親緣關系基礎上的自發創新成果,互助組織內成員間彼此了解,信息對稱,具有相互信任的原始制度基礎,通過建立資金互助組織,就在共同的價值認同感的基礎上建立起了一定的信任共同體,形成以信任為載體的社會資本,并通過合作理念的教育和培訓,使得信任共同體更加鞏固。同時,為了防止信任共同體中個別成員的濫用信任資本的機會主義行為的發生,還自動啟動了一定的懲罰機制,一是借款不還需要支付較高的利息成本,二是會受到來自鄰里間的社會壓力(peer pressure)。因此,資金互助合作社運轉過程中,不良資產一般均較低(表2)。由于其組織運轉成本較低,因此,即使在互助資金規模有限的情況下(表2),也可能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實現財務上的可持續發展。2005年期間,南馬莊資金互助協會,就實現了財務上的可持續,91個成員共分得紅利1295.67元。
3.有利于引導民間借貸活動。農村資金短缺問題突出,農民向正規金融部門貸款難,民間融資活躍。為引導民間借貸,中國人民銀行安徽明光市支行,對該市潘村鎮農民自發組織的“親友資金互助會”進行輔導,健全規章制度,規范日常互助程序。在農戶自愿認繳互助金的基礎上,成立了興旺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對農村普遍存在的“抬會”、私人借貸等民間融資不規范行為是一種示范。農戶有了交易成本較低的融資渠道,對民間不規范的金融交易行為是一種排擠。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出現,有利于民間借貸行為由地下轉為地上,將為民間融資行為提供可行的組織化通道。
4.促進了農村金融機構和農村金融供給的多樣化和多元化。資金互助合作社,是一種內生性的、農民自己的金融組織,是“弱勢群體”在農村正規金融無法滿足金融需求情況下的一種需求誘致性的自發制度創新,是一種“自救行為”,因而最貼近需求、最能滿足農村金融需求。
它的產生,第一,表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仍無法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不能滿足農民的資金需求。第二,說明合作制的組織形式在中國農村是有土壤的,是從實證角度對“中國沒有一種合作制機構真正成功過”(謝平,2001)的歷史的改寫。第三,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自發產生,本身也表明了農村金融組織應該是多元化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是對現有農村信貸市場的必要補充,是在商業信貸市場之外的一種“微型融資”的途徑。第四,還實現了農業與金融的有機結合,實現農業產業資本和農村金融資本的有機結合。第五,日益增長的貸款需求和來自成員內部的儲蓄積累,也使農村資金互助社成為促進農村資金留在農村的最好載體。
5.可以成為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向中低收入群體提供金融服務的載體。安徽明光興旺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包括:開展資金互助,服務人社社員及本村農民;與當地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建立合作機制,特定情況下以合作社出面為社員轉貸貸款,或為社員貸款進行擔保等。同時規定,合作社不以任何形式進行非法集資,只以其社員交納的互助保證金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
同時,盡管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最貼近需求,克服了正規金融機構發展過程中長期存在的信息不對稱、交易成本高、不良資產嚴重等問題,但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資金實力有限。這樣,就可以建立一種“農村信用社+資金互助合作社+農戶”的信貸機制(圖2),農村信用社或者直接將資金通過資金互助合作社貸給農戶,或者貸給資金互助合作社,再由資金互助合作社轉貸給農戶,或者由資金互助合作社將籌集起來的資金入股農村信用社,再以入股資金對農戶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提供擔保,發揮杠桿效應,獲得多倍的資金供給。后者也被概稱為“股權信貸模式”,發端于吉林梨樹。
資金互助組織根植于社區和村莊,因此,比農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機構更了解農戶,具有較強的信息優勢。農村信用社通過資金互助組織放貸,實際上是利用了這種信息優勢。資金互助組織在向農村信用社推薦客戶的過程,也變成一個信用篩選過程(peer selection),那些不講信用或者信用度較低的農戶,自然得不到推薦。逐漸地,資金互助組織還可以由此演化成一個維持信用狀況的載體,加入資金互助組織的農戶,逐漸發展成為一個信用共同體。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在將民間資本轉化成農村金融資本、實現農村金融制度創新的同時,還通過“股權信貸”方式改變了傳統的“農村信用社一農戶”的信貸模式,形成“農村信用社―資金互助社―成員”的新模式,一方面降低了正規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貸款運行成本,另一方面以聯保的方式降低了金融機構的金融風險,克服了單戶農戶申貸能力不足、獲得貸款難的問題,擴大了農戶資金融通渠道。
6.與以前的農村合作基金會有本質的區別,兩者產生和發展的基礎也不同。農村合作基金會最初是“管好用活集體資金”的產物,而資金互助合作社完全是為了調劑資金余缺的產物;資金互助合作社完全獨立于政府運作,而基金會受政府的干預較強。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是基于成員之間的資金動員與資金流轉,只有那些符合銀監會《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7]7號)要求、并經過銀監會批準設立的農村資金互助社才能夠吸收其成員存款,即使不具有財務上的可持續發展能力而不得不清算,也不會危害公眾利益。而農村合作基金會卻變相吸收存款。因此,資金互助合作社,不會走原來農村合作基金的老路。
7.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發展壯大,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對農村信用社構成競爭,競爭會讓農村信用社感到生存與發展的壓力,有利于促進農村信用社改善服務機制、完善組織結構和強化風險控制等。
8.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大多數均是在社區經濟合作組織基礎上派生出來的,資金互助合作與產業合作共生,形成了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的雛形。日本的合作金融與生產合作、銷售合作就是結合在一起,日本綜合性農協的成功,為以小農為基礎的農業社會綜合性合作組織提供了成功的可能性的注釋和成功的案例。
四、完善資金互助合作組織運作機制的幾點思考
1.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發展和運作中的培訓需求突出。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廣泛發展,表明農戶有合作需求,并且也愿意合作,合作的基礎是存在的。但是,合作成功的關鍵在于健全的合作意識、健全的合作理念和金融意識的存在,以及對合作原則的正確理解和把握。筆者在調研中發現,較多資金互助組織的管理者,在合作決策中均表現出一定決策理性的有限性,因而出現決策行為的不規范性,例如金融風險意識較差、貸款發放與回收行為不規范、逾期貸款處理方法不適當、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會計核算制度不規范等。
2.在股金退出上設置了一定的障礙,可能影響農戶、非農戶和微小企業成為社員的積極性。從部分農村自發產生的資金互
助合作社股金界定上可以明顯地發現,資格股三年之后方可申請退股,投資股兩年之后方可申請退股。中國銀監會《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中也提出:“凡要求退股的,農民社員應提前3個月,農村小企業社員應提前6個月向理事會(不設理事會的向經理)提出,經批準后辦理退股手續。”在社員退出上設置了一定的障礙,規定了要在一定時期后才能退股。與合作原則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要求是有差距的。而在真正的合作制下,退出不應該是有條件的。
3.股東權利設定上的不平等性。農民社員200元就獲得社員資格,且農民社員每增加400元就可以增加一個投票權,而非農民社員要500元才能獲得社員資格,且非農民社員要每增加1000元才可以增加一個投票權(表3)。不利于調動非農民(城市居民)人社,也不利于合作社廣泛籌集資金,可能有礙于資金實力的擴張。
銀監會《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也界定,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參加社員大會,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較大的社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該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該社社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實際上,對持大股的激勵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4.非農民社員和社會組織借款數不得超過其自有股金總額的80%,不利于互助社更多地吸收社會股金。
5.注意不要把資金互助合作組織辦成福利機構、公益機構,公益事業、福利事業,資金互助社要參與。提高互助社成員、所在社區居民的福利水平,改善社區公共產品供給,是互助社義不容辭的職責,但互助社本身不是福利機構。
6.應更好地發揮資金互助與生產合作相結合的優勢,促進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特別是促進傳統種植業結構的調整。在農村各種合作關系的構建中,生產合作與資金互助一般是并存的。但在一定的社區范圍內,經濟合作社的成員不一定完全是資金互助的成員,經濟合作社的成員也不一定完全是專業生產合作的成員(圖3)。這種社區合作組織的交叉性和社區成員的選擇性參與,正好體現了合作的自愿原則。但是,筆者在調研中發現,在所有合作關系中,只有那些加入了經濟合作社,同時又是資金互助組織成員和生產合作成員的農戶,才能夠享受到最大的合作收益。即只有當“農戶”=“資金互助成員”=“生產合作成員”=“經濟合作社成員”時,農戶合作收益才能實現最優化。例如,一個缺乏生產資金,但是已經成為社區經濟合作社成員,并同時加入了資金互助與專業生產合作的中低收入農戶,就司以利用資金互助小額信貸,在生產性專業協會的指導下引進高產優質的新品種,利用新技術,迅速發展生產,不僅給農戶帶來收入增長的機遇,帶來傳統種植業結構的調整,也將大大促進農民收入的提高。由此,不僅可以實現對農戶進一步參與合作的激勵,也可以在合作社的參與下,使農業生產的專業化特色逐漸顯現出來,向一村一品、專業化、規模化邁進。
依靠資金互助小組,賀村合作社社員王宏偉和其他幾個社員借款1000元啟動資金,辦起了豆腐坊,每天每人平均收入20元左右。2006年春節前,賀村合作社出資2萬元(向資金互助小組貸款),四名社員出資3萬余元開辦了小型飼料加工廠,形成了飼料加工、養殖的縱向一體化,大大降低了養殖成本。
7.資金互助社的發展,離不開政府、政府部門、村支兩委的支持。世界各國合作金融部門發展的歷史經驗也表明,合作社的發展離不開政府。在中國,社會各方面對合作社的作用已經有了較清楚的認識,但是,在銀監會《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出臺之前,由于長期沒有一部關于資金互助合作的法律、法規,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發展一直處于一種自發的狀態。因此,銀監會《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的出臺是必要的、及時的。但是,根據銀監會的《意見》及《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員存款、接受社會捐贈資金和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作為資金來源。不得向非社員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及辦理其他金融業務。因此,農村資金互助社是一個典型的社區銀行,是建立在成員基礎上的、為成員服務的互助合作組織,不管是村級范圍內還是在鄉級范圍內組建,均應該遵循《合作金融法》或《合作組織法》來運作,這是最基本的。關鍵是要有一個法律框架,大家在這個法律框架內運作,這樣的法律框架在中國還不存在。為避免中國民間的資金互助走上農村合作基金會老路的可能性,以及防止正規合作金融制度在中國的再度異化,其最好的方式就是盡早出臺《合作金融法》,對基于成員之間的金融合作的性質給予界定,并在資金扶持、稅收等方面做出適當的制度安排和選擇。
同時,筆者在調研中發現,農村自發產生的資金互助社,較多的是依靠血緣、地緣或者是人緣和人脈關系維系的非正式“網絡”而存在的,即使是按照銀監會新的規范轉化成注冊的、正式的銀行類金融組織,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這類組織也仍然難以擺脫這個“網絡”的束縛,也正是這個“網絡”的存在,降低了社區內其他非“網絡”農戶的參與積極性,只能在一定“網絡”規模內自循環,這是這類組織難以進一步發展壯大和部分資金互助組織甚至難以維系的根本原因。在中國,政府權威被所有普通民眾所認可,因此,有部分民眾甚至認為,有村支兩委參與的資金互助組織更加正規化。相比較而言,那些有村支兩委積極參與的資金互助組織,“網絡”的概念相對淡化,能夠得到更多農戶的接受和參與,也能夠享受到政府的隱性擔保。
中國金融發展的現實是很有意思的。一方面,在推進正規金融機構改革特別是國有金融機構改革、推進金融業的市場化時,強調要克服政府隱性擔保,而我們在民間金融發展中卻需要進一步發揮這種隱性擔保的作用。因此,筆者認為,發展農戶自己的組織,應該更多地發揮農戶自己的作用,但是,在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過程中,特別是在村級資金互助社發展過程中,不應該完全排斥村支兩委的參與,以消除“網絡”的束縛和不利影響。
8.農戶資金互助社,是中國農村信用社合作性異化以后,在正規金融制度之外出現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是中國合作金融的希望與未來。但是,中國農村經濟發展,資金需求巨大,就現有農戶資金互助的實力而言,不可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1)需要促進農戶資金互助實力的迅速壯大,可以多種形式探討擴大資金來源渠道的可能性,例如注冊成銀行類金融機構,吸收社員存款。銀監會的《意見》為自發產生的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轉型成銀行業金融機構并吸收存款提供了可能。(2)需要更多地發揮正規金融部門的作用。一是探求資金互助與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正規金融部門之間的資金互助與合作;二是在正規金融領域探究恢復和發展合作金融機制的可能性,但可能存在較高難度;三是完善正規金融機構開展小額貸款的機制,特別是探討農村信用社和政策性銀行通過業務制度創新和組織制度創新方式增加農村資金供給,以滿足更多農戶和農村微小企業小額貸款需求。(3)探討新的互助合作方式,如互擔保、互保險等。(4)開展資金互助組織之間聯合與合作。
9.借鑒農村信用社開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做法,與農村信用文化和信用環境建設結合起來發展農村資金互助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