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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思想:以黨的十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打造環首都新的經濟增長極為目標,突出重點,綜合施治,全縣聯動,全民參與,通過對大氣環境進行全方位綜合整治,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大幅度提升全縣生態環境質量,實現空氣質量和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的目標。
基本原則:
——堅持大氣污染防治及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與省級園林城市創建相結合
——堅持大氣污染防治及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與造林綠化相結合
——堅持大氣污染防治及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與農村面貌改造提升相結合
——堅持大氣污染防治及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與拒馬河綜合治理相結合
——堅持大氣污染防治及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與園區建設和重點項目建設相結合
二、工作目標
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利用兩個月時間,開展十項攻堅行動,并持續發力,實現空氣質量逐年好轉,生態環境突出問題得到有效遏制。到2017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細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大幅度降低,重污染天氣大幅度減少,環境空氣質量進一步改善。
三、工作重點
(一)淘汰分散燃煤鍋爐,下大力治理燃煤污染
1.加快燃煤鍋爐淘汰。2013年底前淘汰5臺10蒸噸及以下分散燃煤鍋爐,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在供熱供氣管網覆蓋不到的地區,改用電力、新能源或潔凈煤等清潔能源。
責任單位:縣環保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社區辦
2.深化燃煤鍋爐(設施)污染治理。對納入淘汰范圍的燃煤設施,在淘汰之前必須燃用低硫份、低灰份的燃煤或焦炭,同時進一步加強污染治理和環境監管,確保達標排放。嚴禁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及冒黑煙現象發生。
責任單位:縣環保局、住建局、縣質監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社區辦
3.嚴格審批新建燃煤鍋爐。禁止新建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通過建設集中供熱、供氣管網的辦法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
責任單位:縣環保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與海岸連接,工程主于海岸線向陸一側,對海洋環境產生影響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具體包括:
“(一)港口、碼頭、航道、濱海機場工程項目;
“(二)造船廠、修船廠;
“(三)濱海火電站、核電站、風電站;
“(四)濱海物資存儲設施工程項目;
“(五)濱海礦山、化工、輕工、冶金等工業工程項目;
“(六)固體廢棄物、污水等污染物處理處置排海工程項目;
“(七)濱海大型養殖場;
“(八)海岸防護工程、砂石場和入海河口處的水利設施;
“(九)濱海石油勘探開發工程項目;
“(十)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海岸工程項目。”
二、第七條修改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有關部門預審后,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批準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應當征求海事、漁業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禁止在天然港灣有航運價值的區域、重要苗種基地和養殖場所及水面、灘涂中的魚、蝦、蟹、貝、藻類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圍海造地。”
三、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未持有經審核和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規定要求,該項目即投入生產、使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個別文字做了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做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新華社北京訊,2007年10月1日《人民日報》)
關鍵詞:跨界水污染;公地悲劇;地方政府;博弈分析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6.XX.XX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409(2016)00-0000-00
Abstract: Water pollution is a typical form of transboundar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the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also is the focus and difficulty of environmental treatment in our country, but the empirical study is less about the problem at the present stage. Firstly, the paper constructs the game model of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indicates that the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investment of Nash equilibrium optimal is smaller than the Pareto optimal, both presents the departure from the state, and the deviate degree increases with the participation areas of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leading to the "prisoner's dilemma" and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ituation. Secondly, the paper empirically tests the influence of the quantity local government on water resources quality, verifies the theoretical hypothesis by using the 62 major reservoirs and lakes in 2012. Finall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policy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water.
Key words: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local government; Game Analysis
環境污染所具有的外部性和我國行政區域的劃分,使得我國環境惡化程度的加深突出表現在各行政管轄區之間跨界環境糾紛的增加上,水污染是典型的跨界環境污染問題,如何對跨界水污染進行有效規制始終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面臨的一個難題。造成跨界水污染問題如此嚴重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流域涉及到多個省級、市級和縣級行政區域,這些地方政府在以GDP為核心的政績考核體系和財政分權制度下,傾向于將努力投入到能夠帶來政績的經濟增長上,降低水污染治理投入,這使得水污染治理規制不能有效地執行,多數情況下,地方政府傾向于采取機會主義方式逃避本應承擔的環境污染治理成本,采取“搭便車”行為將不易監測的環境污染跨界轉移出去,將成本外部化。這種現象充分揭示了個體理性與集體理性的沖突帶來的公共事務治理困境,因此,強化跨界環境污染治理規制,實現全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根本措施就是要提高地方政府克服“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劇”的能力,改變地方政府僅重視短期經濟利益的行為選擇傾向。
1文獻綜述
d’Arge較早關注了環境的跨界污染問題[1],而早期的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討不同國家之間對跨界水污染、大氣污染以及固體廢棄物污染等方面的國際合作上,認為不同地方通過協商談判進行區域合作是解決該問題的主要手段[2][3]。相關研究基本上是圍繞跨界環境污染治理博弈展開的,Maler首次將博弈論引入到跨界環境污染治理分析中,對歐洲各國酸性物質沉積問題進行了分析,認為合作治理環境污染的前提是各國的單邊支付,并模擬測算了不同合作形式下的凈收益[4]。Silva和Caplan分析了聯邦跨界污染控制環境政策的有效性問題,認為中央政府是跨界污染治理領導者時能夠獲得更大的社會效益,而當地方政府是跨界污染治理的領導者時,中央政府的最優政策是對地方政府的環境治理行為提供有效的激勵,并通過歐盟的環境政策設計實施驗證了結論的科學性[5]。Barcena-ruiz對跨界環境污染稅征收的順序和兩個同級政府作為領導者和追隨者的博弈問題進行了分析,認為在跨界污染較小的條件下,稅收是戰略互補的,同時征稅時領導者和追隨者都能夠獲得福利,但先征稅的領導者獲得的福利更大,在跨界污染較大的條件下,稅收是戰略替代的,先征稅的領導者政府能夠獲得福利,每個政府都會努力避免成為稅收的追隨者[6]。Yanase運用微分博弈模型研究了雙寡頭國際環境污染博弈策略,認為嚴格的環境控制政策提高了外國公司的競爭力,會產生靜態的“租金轉移”效益,而國外也會享受到全球環境改善帶來的好處,即免費搭便車,因此在非合作博弈中,環境政策水平會偏離社會最優水平,產生更多的污染和低福利[7]。Zhao等通過構建包括政府和居民在內的典型的Stackelberg博弈模型,提出了一種考慮流域結構的轉移稅(Model of Transfer Tax, MTT),用來計算一個地區最佳的污染物轉移稅率,同時也認為轉讓稅率可作為生態補償標準,加強區域減排合作,實現整個流域的減排成本最小[8]。
國內關于跨界環境污染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跨界水污染治理方面,馬中和吳健認為法律政策和權利安排的缺失致使沒有形成地方政府的環境規制激勵是跨行政區環保難見成效的主要原因[9];易志斌以跨界水污染為例對地方政府環境規制失靈的原因及解決途徑進行了總結[10];汪小勇等采用消元法對跨流域、市界、省界和國界四個層次的單邊和多邊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的管理條約進行了評估和比較,為構建跨界水污染沖突的協商機制提供政策建議[11]。此外,還有學者以不同流域和湖泊的跨界水污染為例對污染成因、解決途徑等進行了案例分析,如太湖[12][13]、珠三角[14]。
可以看出,國內外學者對跨界環境污染治理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多數都集中在理論分析、政策建議以及案例分析方面,實證研究不足。本文在理論分析地方政府行為選擇和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基礎上,分析個體利益最大化與集體利益最大化的沖突并推出待檢驗命題,隨后采用我國2012年62個主要水庫和湖泊數據對理論假說進行驗證,最后提出針對性政策建議。
2 地方政府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分析
本部分對多個地方政府行為選擇偏離社會最優選擇的狀況進行理論闡述。在跨界水污染中,同一流域周邊的各地方政府都以最大化自身經濟利益為目標,排放超標污染物,在缺乏激勵約束條件下,必然使環境污染問題愈演愈烈。
假設總共有 個同質地區參與跨界水污染治理行動,第 地區的自愿治理水污染的投入為 ,因此,總的水污染治理投入為 ,在整個排污量一定的條件下, 越大,水資源質量越好。令 為第 地區在其他方面的投入,每一地區的效用都取決于本地區在其他方面的投入和整體的水污染治理投入,進一步假設第 地區的效用函數為 ,該效用函數滿足: , , , , 。根據經濟學原理可知各地區在其他方面的投入和水污染治理投入的邊際替代率遞減,即存在 是 的減函數。
(10)式表明,整體帕累托最優均衡時的環境治理投入要大于個體最優的納什均衡時的環境治理投入,即各個地區如果從最大化本地區效用出發而自愿提供的水污染治理投入會小于從集體效益出發而提供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同時由(10)式也可以看出,兩種投入之間的差距隨著參與地區個數 的增加而增大,這也反映了個體利益與集體利益的矛盾與沖突。從水資源的公共性來看,集體最優也即帕累托最優狀態對所有參與地區來說是最好的結果,但是個體和集體的利益沖突必然會導致“公地悲劇(The tragedy of commons)”的出現,最終造成各個地方政府在有限資源下無限追求最大化本地區利益,每一個地方政府都希望減少水污染治理投入,將水污染會治理成本轉嫁給所有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所以,本文提出以下理論假說:水庫和湖泊周邊的地方政府數越多,污染排放量越大,距離希望的社會最優越遠,水資源質量越差。
此外,在分析中我們假設每個地區的預算投入是相等的,但在實際情況中,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規模是有很大差異的,經濟發達地區的預算投入要遠遠大于落后地區的預算投入。Olson通過兩人博弈認為,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更愿意提供公共物品,而低收入者更傾向于搭便車[15],這個結論同樣適用于跨界水污染治理分析中,現階段的經濟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過程往往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因此其治理環境污染的外部性較小,而落后地區治理環境污染的外部性較大,所以經濟發達地區能夠從環境污染治理中獲得更多的效用,這時的博弈可能變成一種“智豬博弈”。
3 實證分析
以我國水庫和湖泊相關數據為研究樣本,經驗分析地方政府數量對水質的影響,對理論假說進行驗證。
3.1模型設定和數據分析
3.1.1模型設定
式中, 表示水庫和湖泊,在現實中,跨界水污染還包括大量的河流,但本文未加入河流作為樣本,這是因為跨界的河流較長,水質難以平均,同時又包含多個支流,行政區難以界定,更重要的是,河流水污染治理難題在于上下游之間的協調,行政區數量對其影響可能不大。 表示第 水庫或者湖泊的水質狀況; 表示第 水庫或者湖泊周邊的行政區數量,該變量是模型的核心解釋變量,本文在選取時,主要選取周邊的縣級和市級行政單位數量,每一個水庫和湖泊涉及到的省級行政單位多數為1個,最多有兩個,其統計分析意義不大,因此不對省級行政單位對水質的影響進行分析。 表示影響水質的控制變量,主要包括:水庫和湖泊周邊行政單位的GDP、第二產業增加值、人口狀況、以及水域面積等變量; 為隨機項。
3.1.2水庫和湖泊水質狀況
在2012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的淡水環境分析部分中,共給出62個國控重點湖泊(水庫),其中,Ⅰ-Ⅲ類水質的比例為61.3%、Ⅳ-Ⅴ類水質的比例為27.4%,劣Ⅴ類水質的比例分別為11.3%。主要污染指標為總磷、化學需氧量和高錳酸鹽指數。具體狀況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水庫和湖泊的功能定位差異也是影響水質的重要原因,水庫多為水源區,提供的水多用于飲用,其水質要求要高于湖泊,因此總體上來看水庫的水質要好于湖泊的水質,水庫水質達到Ⅲ類及以上的比重約為92.59%;而湖泊水質達到Ⅲ類及以上的比重約為40.63%;而三湖水質都在Ⅲ類以下。因此,本文為考慮水庫和湖泊二者之間的差異,在對總體展開進行回歸分析后,再對水庫和湖泊進行分類回歸。
3.1.3數據的統計性描述
通過62個水庫和湖泊的地圖可以得到相關周邊地區的市級、縣級(區)的數量,然后對行政單位的控制變量指標進行加總,得到具體數值,控制變量相關數據來源于《中國城市統計年鑒》(2013)、《中國區域經濟統計年鑒》(2013)。水域面積數據來源于《中國環境統計年鑒》和環保部監測數據。所有數據的描述性統計如表2所示。
3.2回歸結果分析
采用本文構建的回歸模型對上述數據進行回歸分析,結果如表3所示。
由表3的回歸結果可知,水庫和湖泊周邊的行政單位數量的增加會顯著惡化水質狀況,市級行政單位數量對總體水質的影響系數為0.127,對水庫和湖泊水質的影響系數分別為0.114和0.107。縣級行政單位數量對總體水質的影響系數為0.077,對水庫和湖泊水質的影響系數為0.143和0.513,但對水庫水質的影響未通過顯著性檢驗。這表明本文的理論假說是成立的,也即流域周邊地方政府越多,各地方政府最優的水污染治理投入與帕累托最優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差距越大,水污染狀況越嚴重。水庫和湖泊的功能定位是影響水質的重要原因,水庫多為水源區,提供的水多用于飲用,其水質要求要高于湖泊,因此,地方政府的增加對水庫水質的影響要低于對湖泊水質的影響。
對于其他控制變量,周邊的GDP以及第二產業的增加值提高會顯著加劇水污染,降低水值,特別是對湖泊來說更是如此,因此可以認為現階段我國經濟增長與水質處于“兩難”狀態,也即經濟增長會加劇水污染,保證水質也會降低經濟發展水平,地方政府要在二者之間進行權衡;農村人口數量對水質的影響未通過顯著性檢驗,而城市人口數量對總體水質和湖泊水質的影響是顯著的,隨著城鎮人口的增加,生活污水會隨之增加,同時因消費需求的增加也會增加生產污水的排放,這加劇了流域水質的惡化;水域面積的增加能夠緩解水污染狀況,這是因為水域面積越大,其自凈能力越高,能夠相應的降低水污染。
4 結論及政策建議
本文首先討論了地方政府在發展經濟和治理水污染兩方面的行為選擇,通過構建發展經濟和治理水污染的博弈模型,分析多個地方政府間的水污染治理博弈行為,認為跨界水污染治理投入的個體納什均衡最優小于整體帕累托最優,偏離程度隨地方政府數量的增加而增加。然后采用我國2012年62個湖泊和水庫數據對進行實證分析,對理論假說進行驗證,結果表明顯示,隨著流域周邊地方政府越多,各地方政府最優的水污染治理投入與帕累托最優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差距越大,水污染狀況越嚴重,同時水庫和湖泊的功能定位也是影響水質的重要原因。隨后進一步從水資源治理外部性、政績考評制度和水資源保護監管和懲罰制度等方面對造成地方政府行為選擇的原因進行分析。
減輕地方政府“搭便車”行為引發的“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劇”局面的方法主要有道德約束和制度約束兩種方式,環境資源作為典型的公共資源,必須要有專門的主體對其利用進行協調和約束,中央政府作為全民的代表責無旁貸,其除努力建立符合科學發展觀的道德規范外,更應制定合理的制度規范,協調好個體和集體的利益沖突。本文在制度規范方面的政策建議為:
第一,改進以GDP為核心的政績考核體系,將生態環境保護狀況、自然資源使用和環境破壞指標納入到政績考核體系中,平衡地方政府在生態保護和經濟增長之間的傾向,增強地方政府環境保護的積極性。政績考核標準對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員行為選擇具有導向作用,當中央政府以GDP為績效考核核心時,地方政府必然為獲得短期經濟利益而忽視長期的生態效益以滿足任期內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降低地方政府挪用環境保護資金的首要制度措施就是改變以GDP為核心的政績考核制度,提高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在績效考核中的比重。
第二,增進環境治理和監管部門的獨立性。地方環境監管部門在人事權和財權方面實際上隸屬于地方政府的領導,使得地方政府理所當然的采用行政手段干預環境治理,“土政策”、“開綠燈”和“行方便”大行其道,基本不會主動要求對地方經濟做出巨大“貢獻”的污染企業整改或者關停,同時還會采用一些措施阻撓或者禁止環保部門不經請示就對企業的排污進行檢查,為企業提供特殊保護,縱容了企業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造成了環境監管部門執法中的盲區,也極易造成的尋租問題。因此,中央政府應嘗試將環境規制部門從地方政府中剝離出來,減輕地方政府的影響和干預。
第三,明確各地方政府環境保護體系權限。中國雖然在大多數流域設立了流域管理機構,但這些機構基本上無權過問地方政府的行政及經濟事務,其主要任務是編制流域水資源的利用規劃,而地方的水利部門也擁有同等的權力,他們會以本地區利益最大化為目標考慮水資源的管理,在這種格局下,各地區的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治理問題往往無法做到全流域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導致經常會出現“公對公,一場空”、“誰都該管,誰都管不了”的局面,造成了環境保護的低效率。因此,應改變多部門分別對地方生態環境保護進行管理的現狀,中央政府可以嘗試將環境保護和監管相關負責機構從原有的國土部、農業部和林業部等部門以及地方政府中剝離出來,成立由國務院主管資源環境和生態文明的副總理負責、由環保部統一管理的環境保護和監管體系。
第四,明確跨界環境污染治理行為的宗旨和規范,加強環境規制的考核力度和違規懲罰威懾力,中央政府的監管和考核威懾力是地方政府行為選擇的最主要影響因素,但現階段中國環境保護違規懲罰威懾力明顯不足,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環境違規懲罰力度不夠;二是環境違規懲罰執行不嚴。這直接影響了中央政府懲罰環境違規行為的承諾性,一些對地方生態環境破壞負主要責任的政府官員在受到行政處罰后,一部分會通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官復原職或者易地任職,這都極大的削弱了中央政府對官員懲罰的威懾力。只有當中央政府加大監管和懲罰的威懾力,地方政府“越雷池一步”就會受到嚴厲的懲罰時,以本地區利益最大化為原則的理性地方政府才會做出加大環境保護力度的選擇。
第五,建立專門的合作組織定時或者不定時的環境信息,提高環境污染及治理信息的公開透明度和公眾的理解能力,通過社會公眾的監督和地區之間的競爭來約束環境責任規避行為。使其成為中央政府監督地方政府環境污染治理行為、減少信息不對稱的信息渠道和長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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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畜禽規模養殖;糞污治理;模式
隨著畜禽規模養殖場規模的不斷擴大,畜禽養殖逐漸走向規模化、集約型的道路,規模化飼養必然產生大量糞污,這必將會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
一、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1、污染大氣。畜禽規模養殖場產生的大量糞污露天堆漚或直接排放,一方面會產生大量的臭氣層,污染空氣。另一方面,在高溫環境尤其是夏天,會產生大量細菌,污染周邊居民環境,嚴重威脅周邊居民的身體健康。2、污染水體。根據環保相關部門檢測,畜禽養殖場糞水的COD、BOD、SS都是嚴重超標。糞污若是直接排入魚塘、河流,一方面在水體中進行厭氧消化,污染水源;另一方面,會造成水體富營養化,造成大面積農業生產減產、魚類死亡等損失。3、污染土壤。過量的畜禽糞污排放到土壤中,會破壞土壤理化性狀,逐漸削弱土壤對有機物質的自凈能力,造成土壤空隙阻塞和板結,不利于農作物的生長;此外,由于畜禽養殖中的飼料中或多或少含有一定量的Cu、As等元素,隨糞便排出體外后,對土壤造成污染更有甚者會引發農產品安全等問題。
二、畜禽規模養殖場污染治理模式
伴隨畜禽規模養殖場的發展,畜禽養殖的糞污污染問題越發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因此,為了促進畜禽業的可持續發展,積極探索糞污治理新模式至關重要。本文筆者根據當前畜禽規模養殖現狀以及污染治理技術的可行性,對當前常見的幾種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模式進行探討。
1、種養結合模式
畜禽養殖場可以采用干清糞或水泡糞清糞方式,液體廢棄物進行厭氧發酵或多級氧化塘處理后,固體經過堆肥后就近或異地用于農田的作物生產。通過自有土地或土地流轉等方式,促進糞便就地還田,利用好肥水等資源,實現土地配套、種養結合。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武漢中糧肉食品有限公司沼液返田綜合利用的案例,他們將發酵后的沼液通過16.1千米的主管道運送到8座2000立方米沼液暫存池,根據土壤及沼液養分成分和種植作物的需氧量確定沼液施用量,搭建起了養殖與種植的橋梁,既解決了糞污處理難題,又減少了化肥費用,還能產生一定的收益。由于畜禽規模化養殖場一般都是在近郊或農村,種養結合模式值得優先示范推廣。
2、清潔回用模式
如何做到清潔回用,畜禽養殖場在養殖過程中,可以采用機械干清糞、高壓沖洗,盡量控制生產用水,減少養殖過程中用水量;對于場內污水深度處理后全部回用于場內糞溝或圈欄等沖洗,無排放。固體糞便通過堆肥、栽培基質、牛床墊料、種植蘑菇、養殖蚯蚓蠅蛆、碳棒燃料等方式處理利用。在這方面成功的案例有,廣西玉林市容縣奇昌種豬有限公司,高架網床環保豬舍零排放生態養殖模式:利用“高架網床+微生物”技術養豬(污水產生少),底層糞便發酵腐熟生產生物有機肥,用于栽培食用菌,種植食用菌后的有機肥可養殖蚯蚓,之后產生的有機肥再用于作物種植,蚯蚓用于養豬,既提高了生豬免疫力,節省了人工,獲得了較高的養殖效益,又達到節能減排和農業生產“三物”循環。此外,黑龍江齊齊哈爾匯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他們利用發酵床養牛,解決了北方高寒地區牛舍溫度低的難題,實現了牛舍(欄、圈)免清糞、免沖洗,達到了健康養殖與糞尿零排放的和諧。還有廣東溫氏集團江蘇養豬分公司采用固液分離后對固體干糞采用堆肥發酵堆漚處理技術,將沼氣作為清潔能源場內使用;對污水采取深度處理中水回用的方案。清潔回用模式是對糞污進行治理的主要模式,可以作為典型的示范進行推廣。
3、達標排放模式
達標排放模式,是應用工廠化處理設施,對畜禽養殖場產生的污水進行厭氧、好氧生化處理或氧化塘、人工濕地等自然處理,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固體糞便通過堆肥發酵生產有機肥或復合肥。綠倍生態科技有限公司在這方面是比較成功的案例,他們采用微藻生態技術是利用微藻吸收污水中有機物生長,回收成為蛋白質原料,可形成高附加值的高功能微藻飼料,在確保達標排放的同時,可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達標排放治理模式具有用地面積小的優點,但是主要應用于耕地畜禽承載能力有限的區域,而且適應中等規模以上的養殖場,所以各地要根據自己實際,做到因地制宜。
4、集中處理模式
集中處理模式是在養殖密集區,依托規模化養殖場處置設備設施或委托專門從事糞污的處理中心,對周邊養殖場戶(小區)的糞便污水實行專業化收集和運輸,并按資源化和無害化要求集中處理和綜合利用。仙桃市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的PPP模式,就是糞污集中處理取得成功的案例,主要通過政府出資建設糞污處理和運輸設施設備;養殖業主出錢建設干糞池、三級沉淀池及糞水存儲池,為糞污處理買單;合作社出力負責糞水處理和還田利用。畜禽糞污集中處理與利用模式,主要在中小規模場較多且自行處理糞污困難的畜禽養殖密集區推廣應用。畜禽規模養殖污染治理的任務十分艱巨,如何妥善的處理好畜禽養殖過程中帶來的環境問題,防治畜禽養殖業的污染,使畜禽養殖業走上健康、可持續發展之路,實現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雙贏,值得不斷思考和探索。在以上的幾種糞污治理模式中,種養結合和集中處理模式是將來大力倡導推廣的模式,清潔回用和達標排放將作為補充。隨著環境污染治理技術的不斷改進,會有越來越多的糞污處理模式的出現,各養殖場要根據自己實際,來科學防治污染,從而促進畜禽業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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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問題;政府責任;霧霾;治理
一、環境問題治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人類行為帶來的環境問題也日益嚴重,環境保護與治理已經成為全球性的話題。環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類環境的質量下降,影響人類的生活質量、身體健康和生產活動。同時,隨著污染的加劇和人們環境意識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的人群糾紛和沖突逐年增加。
近年,各國政府都對環境治理問題十分看重,環境治理的好壞也日益變成衡量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標準。2013年12月9日,一場罕見的大范圍霧霾籠罩著我國,陸續有25個省份、100多座大中城市不同程度出現霧霾天氣。2014年1月4日,國家減災辦、民政部也將霧霾天氣首次納入了通報事項。我國的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環境治理迫在眉睫。
二、政府在環境治理中的責任
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職能是政府的社會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即政府通過各種手段,對因經濟發展、人口膨脹等因素所造成的環境惡化、自然資源破壞等進行恢復、治理、監督、控制,從而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有的學者甚至認為,環境安全應該是政府執政的底線。
(一)政府在環境治理方面的責任
政府在環境治理方面的責任應該有兩個特點:(1)“事前責任”和“事后責任”并行。基于環境問題特殊的性質:隨著工業化時代的到來,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特別是“公害事件”等環境事件的發生,使得人們越發認識到環境風險產生、傳遞及反映的機制都存在著未知與不確定,其引發的后果常常是嚴重的和不可逆的,僅僅依靠事后追究政府或企業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在很多情況下為時已晚。(2)政府環境責任不僅是一種行政職責,更是一種義務。環境領域的職權,同樣也就是政府在環境領域里的職責。政府環境責任更是一種義務。
(二)政府環境治理責任制度的缺陷
解決好政府環境責任的追究問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政府失靈”的問題。政府環境治理責任制度的缺陷有:(1)環境基本法中政府環境責任定位不當。政府環境責任定位沒有將環境責任明確賦予各級政府,而只是授權委任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情況下,政府各部門之間關于環境與發展問題的所有矛盾或沖突最終將集中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反映。(2)訴訟救濟制度缺失。作為公民環境權利保障體系中的最后防線,在我國恰恰就是對于政府環境責任甚至整個環境違法責任的訴訟制度缺少專門的程序性和制度性規定。(3)輕視對政府環境責任的追究。這主要表現為環境法律法規中“治民”的條款多,“治官”的條款少且僅為原則性規定;重環境行政相對人的法律責任,輕追究政府的環境法律責任。
三、政府環境責任機制的完善
(一)環境基本法權責的重新定位
首先,除各環境保護單行法應將具體環境監管事務的權責賦予各級政府職能部門之外,在環境基本法的層面上應將權責明確地賦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而非政府的環保和其他部門。其次,應建立政府主要負責人特別是行政首長的環境責任制。
(二)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的加快,我堅信,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一定會在不久的將來得以建立。現有的制度可以從兩個方面人手逐步向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邁進。(1)擴大訴訟主體的范圍。按照傳統的行政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要求政府承擔責任的原告一定是與政府的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或組織。(2)使抽象行政行為可訴政府在環境領域做出的抽象行政行為也應該納入可訴的范疇。
(三)重視對政府環境責任的追究
重視對政府環境責任的追究不但是對政府的一種鞭策,也是從另外一個角度對環境的保護和改善。(1)宏觀上提高法律法規中“治官”條款的比重。應通過對現行法律法規的修改、補充以及新法律法規的不斷出臺,增加追究政府環境責任的條款在我國環境法律法規中的分量和比重。(2)具體制度中放寬環境行政損害的認定條件。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受到實際損害是其成為原告提訟要求并追究政府環境責任的前提。
四、以“霧霾”為例分析環境治理中政府責任的問題和完善
2013年來,霧霾天氣肆虐,北京、杭州、武漢等城市紛紛霧霾天氣應急預案。但各地該舉措并未使得霧霾天氣狀況得到明顯改善,這讓我們不得不開始思考霧霾的行政法規制是否完善,是否足以解決出現的問題。石家莊市某居民因霧霾環保局并要求索賠,成為全國首例因霧霾行政機關的案例。從立法、執法和監督等方面來分析行政機關在治理霧霾進程中存在的責任與問題,并結合英美等國家治理霧霾的經驗,以提出相應的解決和完善途徑。
(一)我國霧霾治理之障礙
1.環境保護尤其是關于霧霾的相關法律不完善,不夠細化。雖然《環境保護法》等法律都涉及到空氣問題,而且各地方政府也出臺了霧霾天氣應急預案,但其終究只是一種突發事件應對方案,并不具有強制性。現行環保法和單項法對企業行為進行了詳盡的規定,但對政府的規定寥寥無幾。環保執法監管不力,政府承擔什么責任?如何問責政府?這都是現行環境法規定不詳的問題。《環境保護法》規定了地方政府的責任,但卻對環保不作為缺乏細化的問責辦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排放標準都有,但行政控制的因素明顯。
2.在環境污染執法方面,執法的力度不夠,效率低下。執法往往受制于各種復雜的利益制約從而偏離法律的規定,最終執法趨于形式,甚至出現行政部門不作為的情況。第一,環保執法監管不力,效率低下。在經濟發展與環境發展產生沖突時,當地政府往往以經濟發展為重。政府采取觀望態度,環保局對排污企業的查處,也不過是無關痛癢的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檢查過后又將在一夜之間恢復其“勃勃生機”!第二,環保機關執法權力不足。基于霧霾的產生原因,在對很多超標排放污染物的工廠和企業查處的過程中,區環保局常常只能依職權對其進行罰款、責令停產等簡單措施,環保執法工作面臨著巨大障礙。
3.缺乏公眾參與,使得社會監督缺位。在環保部門和政府部門怠于行駛職權的情況下,公眾監督也往往流于形式,因而導致公眾媒體監督舉報途徑不暢。部分地區為了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仍堅持“先污染后治理”的落后觀念。有些地區在污染治理取得一些成效后就放松了監督和治理,最關鍵的是,國家整體及地方沒有很好地把全民作為污染治理的踐行者,沒有全面宣傳空氣污染對個人影響及每一位居民如何從自身做起改善空氣質量。
(二)治理霧霾的行政法規制建議
1.健全我國環護相關法律法規,完善霧霾治理監管、追責、準入制度。對于環保機關,行政作為或不作為,當地檢察機關有權對其以瀆職罪提起公訴;在對很多超標排放污染物的工廠和企業查處的過程中,政府必須向污染企業征收巨額罰款,并強制其在規定期限內達標;抓緊制修訂大氣污染重點行業準入條件,提高“兩高”行業在能耗污染物排放方面的準入門檻,進一步完善重點行業準入公告管理制度,執行更為嚴格的節能準入標準,尤其發揮高能耗行業產品能耗限額強制性標準、超前性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清潔生產標準作用,嚴把項目能耗排放的準入關。
2.要處理好授權和控權的關系。從現實需求來看,如果沒有充分的授權,行政機關如何實現監管?應當在合理授權基礎上進行強有力的控權,既要充分授權,又要有效的控權。在行政法中,無疑要花很大的精力去關注控權,但是控權絕不是起點也不是終點,不是目的也不是歸屬。因此,國家應給環保部門放權,加大環境污染執法力度,充實相關的執法人員和經費,保障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行政,各部門的執法應該相互配合相互監督,形成良性的協同。
3.重視社會公眾力量,敢于發動群眾,提高社會公眾的參與度。對于普通公眾在霧霾治理中的角色,戚建剛老師在“食品安全風險規則的相互合作模式”中的普通公眾的角色。普通公眾作為霧霾的受害者,其最有資格在霧霾防治中享受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由于霧霾治理涉及科學知識較多,在制定霧霾的行政規制措施時應該加入專家的角色,則該措施將更加科學合理,更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4.改變政府工作衡量標準。不再把經濟發展作為衡量一個地區發展水平的唯一標準,完全拋棄“先污染后治理”的觀念;堅持環境污染的監督與治理;加強社會各方的合作,全面普及環保知識,讓環保理念滲透居民的日常生活,成為環保的真正踐行者。
告別“霧都”,倫敦沒有捷徑,我國同樣沒有,健全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是污染治理的保障,強硬有效的執法手段是污染治理的關鍵,政府確實擔負起環境保護與治理的責任是改善我們環境質量的根本保證!如今的倫敦已從當年的“霧都”變為國際花園城市,成為城市空氣污染治理的典范,相信我們通過每個市民的積極配合參與,政府更好地履行職責,擔負責任,完善行政法規,落實環境治理的具體有效的方法,我們也一定可以有效控制霧霾等環境問題,改善環境質量,有效地保護環境、治理環境污染,提高我們生活的空氣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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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節約型社會;財務管理;環境成本;投資管理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工業技術的不斷進步,企業在其生產活動中無限制的濫用資源,隨意的向外界環境排放污染物,導致環境的不斷惡化。我國政府已經開始重視禮會的可持續發展,倡導建設節約型的社會。在社會生產、建設、流通、消費的各個領域,在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切實保護和合理利用各種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以盡可能少的資源消耗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基于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企業應該而且必須采取相應的辦法來改善目前的管理模式,從而配合與促進節約型社會的建設。
一、基于節約型社會企業財務管理模式
基于節約型社會企業財務管理模式就是要合理經營,加強資金的管理,采取最佳的財務策略,在保護環境的前提下,盡量減少由于環境因素導致的成本支出,發揮資金的最大使用效率,實現資源的最有效利用。
通過該模式,可實現以下財務管理功能:第一,實現社會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在保護環境的同時加強環境成本的控制,節約資金。第二,以低消耗、低排放、低污染、高效率的經濟增長方式取代高消費、高廢棄、高污染、低效率的經濟增長方式,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大結構調整力度,提高資源的開發利用效率。第三,企業內部財務管理主要通過合理、有效的利用資金,保證企業長期穩定發展和企業總價值的不斷增長,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二、基于節約型社會企業財務管理體系
基于節約型社會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環境成本確認、企業投資選擇、企業資金控制三個方面。
(一)環境成本確認
環境成本是指本著對環境負責的原則,為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環境負荷,管理企業活動對環境造成的影響而采取或被要求采取的措施的成本,以及因企業執行環境目標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
企業環境成本的確認首先要判斷涉及環境問題所引起的成本費用發生的業務和事項,以及實現環境負荷的降低。如果符合資產的確認標準,就應將環境成本資本化,并在當期及以后各受益期間進行攤銷。否則,應作為費用記入當期損益。這種確認。一般有法規性確認和自主性確認兩種基本類型。第一,法規性確認。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度,在環境保護活動過程中所進行的成本確認。例如,企業按國家排污費收費標準,因環保未達標排放污水所支付的排污費。第二,自主性確認。指企業根據自行確定的環境目標,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或之前采取積極的措施,管理自身活動對環境的影響,為達到環境目標的要求而進行的成本確認。如企業設立環境管理機構的經費、環境監測支出、污染清理支出、現有資產減值損失、降低污染和改善環境的研究與開發支出、對現有機器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善及購置污染治理設備的支出等。
(二)企業投資選擇
企業能否達到投資目標,關鍵是企業能否在激烈競爭的市場環境下,抓住投資機會,做出合理的投資決策。在節約型社會建設中,被廣泛提倡和推行的是循環經濟理論,節約型社會企業投資,就是建設一條以循環經濟為指導的生產和廢物處理流程。包括以下幾項內容:第一,投資用于環保活動的非環境資源資產。如企業為治理環境購進的有關物資,為改善對環境的污染而進行的投資性支出等。第二,投資購入資源性的資產。對于這項投資,首先要注意未來的效用,在確認標準中采用可能性的概念,指出與項目有關的未來效用實現的不確定性程度;其次,由于會計計量方法和反映技術的局限性,以及環境資源的復雜性,會使環境資產的計量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仍可以認為其具有可靠性:再次,環境資產屬于人類的共同“特定財產”,在國家對地域進行劃分的同時,也劃分了環境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環境會計只對本會計主體內的環境資源進行確認,對多個會計主體有價值的環境資產則不能確認為本企業的資源。第三,技術性的投資。引進新設備的同時,必然要引進新的技術,新設備、新技術都應屬于技術性的投資。為了能夠成功的將循環經濟引入企業的生產過程,就必須提高企業的技術水平,而企業技術水平的提高,將直接導致資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和生產垃圾的減少。
(三)企業資金控制
現實中,作為出資者所關注的是投入資金的安全性以及長久的保值和增值。正如市場信號傳遞作用一樣,資金采取集中控制要較之完全分散更能使出資者了解資金的動向、監督資金投向的效率和安全系數。
對于企業資金的管理,為了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和企業價值的最大化,應在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和風險報酬的情況下,實現資金的最有效利用,主要是通過對過程的控制達到資金管理的目的。
三、基于節約型社會企業財務管理方法
為了有效管理環境成本確認、企業投資選擇、企業資金控制,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企業環境成本的控制方法
企業環境成本,是指企業因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為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環境負荷,或執行國家環保法規政策、企業環境目標等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采取一系列環境保護活動所支付的旨在取得環保效果和環保經濟效益的可以貨幣計量的成本費用,可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加以控制。
從宏觀上控制企業環境成本,需要企業遵守政府的有關政策,做到生產能夠滿足環境保護的要求,建立健全環境治理措施辦法。同時,企業要謀求可持續發展,改進生產技術,調整生產結構,通過技術優勢,達到生產對環境的最小破壞。
從微觀上控制企業環境成本,首先要了解環境成本的計量,然后采取相應的措施。環境成本計量是指對環境成本確認的結果予以量化的過程,即指在環境成本確認的基礎上,對其業務和事項按其特性,采用一定的計量單位和屬性,進行數量和金額的認定、計算和最終確定過程。企業環境成本計量是一項復雜的工作,結合環境成本本身所具有的特點,環境成本計量應考慮以下幾點:第一,計量單位以貨幣為主。并適當使用一些實物的或技術的計量形式。這樣的計量方法,能夠使信息使用者得出一個較為完整的印象。以直觀的數據,可以及時、準確的掌握環境成本的狀況,管理者通過數據的分析,可以做出正確的決策,控制財務支出。第二,協調好環境成本與生產成本兩種核算的計量方法。由于企業與環境的關系日趨復雜,且許多環境成本與生產成本并存于一筆共同支出,因此,應盡量協調環境成本與生產成本兩種核算的計量方法,這樣直接可以清楚的了解費
用的支出途徑,因而采取控制措施就更加有針對性。第三,對涉及可能的未來環境支出和負債、準備金提取進行合理判斷時,可采用以下的非歷史成本計量屬性。防護費用法,是以為消除和減少環境污染的有害影響所愿意承擔的費用來計量的方法屬性。恢復費用法,指估計恢復或更新由于環境污染而被破壞的生產性資產所需的費用進行環境成本的計量的方法屬性。政府認定法,指企業的某種污染達到一定程度后,政府環保機關可能會采取措施要求企業實施必要的治理,其治理方式有企業自己治理、企業出資由政府集中治理或企業同有關方面共同治理。法院裁決法,由于環境污染導致的糾紛而訴諸法律,法院予以判決,此類案例時有發生。
(二)企業投資的管理方法
一般來說。企業對環境的投入總是要考慮投入和產出兩個方面,以達到兩種效果:一是為達到國家環境標準或企業環境目標而取得的以物量單位計量的環境保護效果,即環境負荷的降低;二是采用資源綜合利用而獲得的以貨幣計量的經濟效益,包括伴隨企業環保活動所帶來的資源、能源成本的節約、再利用產品的銷售收入、企業開發設計環保產品收入等方面。節約型社會財務管理對各投資的管理,要通過會計的核算計量方法來實現。
第一,投資用于環保活動的非環境資源資產的管理辦法。環保物資、環保產品的計價,可以比照傳統會計存貨的計價方法進行。傳統會計中對存貨計價采用實際成本計價。對購入的環保物資等,按照購買價格加運輸費等、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和相關稅費等作為其計價成本;對自制的環保產品等,按制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作為其計價成本。第二,投資購入資源性的資產管理辦法。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設備中專用設備和出于環保因素購建的不動產、廠房等的計價,可以比照傳統會計固定資產的計價方法進行。傳統會計對固定資產計價采用歷史成本法,如對購入的固定資產,按照購買價格加上運輸費等,作為資產的價值;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照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資產的價值。而對于環境保護和治理設備中,同時具有環境保護和治理功能及其他功能的設備的計價,可以采用差額計量的方法。即按照支出總額減去沒有環保功能部分的支出的差額作為屬于環境保護和治理功能部分的計價。第三,技術性投資的管理辦法。環境污染治理專利技術及非專利技術可根據其取得方式來計價。購買的環境污染治理技術的價值。可直接根據購買成本作為資產的價值。企業自我研發并研發成功的環境污染治理技術,其價值按照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成本計算。其中屬于專利技術的,還應加上與申請專利權有關的其他成本。環境許可證、資源開采和使用權均按取得時支出的全部成本作為其價值,并在受益期間內分期攤銷。
(三)企業資金的控制方法
可持續發展是在經濟增長、生態環境和資源儲備三者間尋求發展的均衡,它以“既能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為原則,從環境與自然資源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長期發展的戰略。它強調環境與自然資源的長期承載能力對發展的重要性以及發展對改善生活質量的重要性。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思想是:健康的經濟發展應建立在生態的可持續能力、社會公正和人民積極參與自身發展決策的基礎上。強調社會、經濟的發展要與環境相協調,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它所追求的目標是:既要使人類的各種需要得到滿足,個人得到充分發展,又要保護資源和環境,不對后代人的生存和發展構成威脅。特別強調各種活動的生態合理性,鼓勵對資源、環境有利的活動,摒棄對資源、環境不利的活動。在發展指標上與傳統發展模式所不同的是,不單純用GDP作為衡量發展的唯一指標,而是用社會、經濟、文化、環境等多項指標來衡量發展。在發展問題上將人類的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結合起來,將經濟發展引向健康軌道。
一、構建環境會計的理論依據
社會成本理論是構建環境成本會計的理論依據。社會成本是指由于環境污染等外部影響給社會增加的負擔。企業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是基于對自身利益的追求,根源在于企業未考慮其生產經營活動給環境造成的外部影響而產生的相應成本。環境經濟計量就是按市場價格把經濟活動的外部影響進行內部化,從環境與經濟的關系出發,把經濟活動的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結合起來,采用貨幣形式進行費用效應分析,計算由于環境損耗所帶來的社會成本,并將其內部化為企業的生產成本。會計屬于經濟計量范疇,是計量與報告企業外部影響的重要手段。因此,社會成本理論是推動環境成本會計核算體系建立的重要理論依據。
二、環境成本計量的基本原則
成本的計量,關鍵是要遵循配比原則,即企業的成本和取得的收益應相互配合。運用配比原則,就是要判斷成本與收益的合理關系。本期的成本只能與本期的收益相配合,如果收益要等到未來才能實現,相應的費用就必須遞延分配于未來的收益期間。環境成本的計量也應遵循同一原則。
按成本收益的匹配原則,當期發生的環境污染治理成本應在當期進行確認和計量;涉及幾個期間的環境污染治理成本,應進行資產化,在有效期間內提取折舊或進行攤銷。預計未來支付的環境成本,應依據其發生的可能性和金額的合理預計進行評估,作為或有環境損失處理,或者作為環境負債處理。而對當期以前發生的環境污染進行治理成本的當期發生額,則應對過去年度的損益項目進行相應的調整。
三、環境成本計量的具體內容
1.自然資源損耗。反映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過量消耗自然資源所帶來的損失。主要包括:
(1)資源消耗成本。核算企事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自然資源的耗用或使用的成本。
(2)自然資源超額消耗。主要指企業生產、儲運、銷售過程中的自然資源超定額消耗,可按歷史成本計價。
(3)環境污染損失。如農田、江湖污染、自然景觀污染等造成的損失,其損失可根據污染后,按恢復或預防損害所需的成本估價,若有賠償費及環保部門罰款時,可按歷史成本直接計價。
(4)環境機會成本。核算資源閑置成本,包括閑置自然資源的補償價值、保護費用、科研費用等。
2.環境保護支出
反映企業環境保護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三廢”處理,控制、補救和減少自然資源耗費,美化工作、生活環境的各項支出。
四、企業環境成本的會計處理
為了強化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應當設置一個“環境成本”會計科目,并按環境耗減成本和惡化成本(損失成本)、環境恢復成本和再生成本、環境保護成本、環境替代成本和機會成本設置其明細科目,以充分反映企業環境成本的發生、分配、結轉,以便于企業進行管理控制,使信息使用者更為清晰地了解企業的環境形象。“環境成本”科目屬于損益類會計科目,其借方登記當期企業發生的環境成本的支出以及分配計入本期的環境成本。平時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本期實際的環境成本,期末,該科目借方累計數額全部從其貸方轉入“本年利潤”會計科目的借方,結轉后沒有余額。
其賬務處理為:
1.本期發生的與本期相關的環境支出:在發生時借記“環境成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原材料”等相關科目。
2.本期發生的與本期不相關的環境支出
對于石油企業,可以單獨設置一個損益類賬戶“環境成本”,登記當期企業發生的環境成本的支出以及分配計人本期的環境成本。平時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本期實際的環境成本,期末,該科目借方累計數額全部從其貸方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借方,結轉后沒有余額。該賬戶可設置以下二級賬戶:
(1)環境補償成本。反映石油企業由于污染和破壞環境對各方面造成損失而應予以補償的費用。如石油企業繳納的排污費,超標排污或污染事故罰款,對他人造成的人身和經濟損害賠付,由于使用可能造成污染的商品或包裝物而由政府收取的押金。
(2)環境維持成本。反映預防生態環境污染和破壞而支出的日常維修費用,如石油企業環境管理機構和人員經費支出,環境監測支出,為進行清潔生產和申請綠色標志而發生的費用,降低污染和改善環境的研究與開發支出,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費。
(3)環境發展成本。反映為進一步發展環境保護產業而損失的各項開支,如繳納的與環境影響有關的外部費用(綠化費、環境衛生費等)。
(4)環境破壞成本。指石油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環境造成破壞而應付出的代價,如支付的罰款等。
(5)環境治理成本。指石油企業治理被破壞的環境而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環境治理設施在運行過程中提取的折舊費、治理用材料費、污染治理人員工資及福利費等。
(6)環境機會成本。指企業為保護環境而發生的各種機會損失,如石油企業由于環境保護被勒令停產造成的損失。
二、新準則下石油企業環境成本核算的賬務處理
(1)本期發生的與本期相關的環境支出。發生環境支出時:
借:環境成本
貸: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原材料等
(2)本期發生的與本期不相關的環境支出。
小額環境成本直接費用化。石油企業一旦存在某種污染(如漏油)并且已經對周圍其他有關方造成危害,將來可能發生賠償和治理義務時,企業可以根據以往的案例或者律師的意見合理估計環境費用。當估計的環境費用屬于小額費用,對當期利潤影響較小時,可在實際發生費用時直接記錄。會計處理為:
借:環境成本
貸:銀行存款
大額環境成本予以資本化。石油企業的某種污染在未發生前,政府環保機關要求企業進行預防性的自行治理,或企業出資由政府集中治理或者聯合有關方面共同治理,通常先根據政府環保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擬訂的治理預算方案來支付治理費。當金額比較大時予以資本化,設置“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發生時:
借:長期待攤費用――環境支出
貸:銀行存款等
攤銷時
借:環境成本
貸:長期待攤費用――環境支出
如果大額環境成本預先可以合理估計,可在合理估計時,設置“長期預提費用”科目。預提時:
借:環境成本
貸:長期預提費用――環境支出
實際支付時
借:長期預提費用――環境支出
貸:銀行存款等
(3)由于控制環境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導致的收益,可以沖減“環境成本”。
借:銀行存款、原材料等
貸:環境成本
(4)期末凈損益結轉時,會計處理為:
借:本年利潤
貸:環境成本
三、新準則下石油企業環境成本的信息披露
目前我國石油企業環境成本信息披露處于空白、無披露狀態。筆者認為,對環境成本信息可采用以下方式進行披露。
一、整治范圍和重點
本次綜合整治范圍為流域(段)沿線鄉鎮。針對省、市督查組通報和媒體反映的突出問題,著力整治畜禽養殖污染、水面漂浮物泛濫、河道濫采亂挖河砂、廢舊塑料加工、企業偷排漏排以及生活垃圾亂倒亂堆亂焚燒等行為,確保流域水環境污染現象盡快得到有效遏制。
二、整治任務和責任分工
㈠突出農村面源污染整治。流域沿線各鄉鎮要負責抓好轄區內各村莊溝渠的清淤疏浚,確保河暢水清,減少污水匯流;要結合深入開展家園清潔行動,對農村垃圾特別是沿岸陳年垃圾進行徹底清除,對廢舊塑料加工場進行集中整治,并組織督導隊伍,加強日常巡查清掃,嚴防近岸企業和住戶直接將垃圾傾倒入江。
責任單位:市委農工辦、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各有關鄉鎮。
㈡突出強化海漂垃圾整治。水利及各鄉鎮要配合做好沿線閘口以內的河道溝渠的垃圾、水葫蘆等漂浮物的清理;對海域水面集中出現的飄浮物、水葫蘆等海漂垃圾,海洋與漁業部門及各鄉鎮要加強協作,及時組織人員進行徹底攔截打撈,督促禁止江面作業的船只隨意傾倒垃圾等雜物,并健全形成江面保潔的長效機制;市容管理處要加強巡查,督促錦江道沿線商戶和居民切實做到垃圾歸箱,嚴禁隨意傾倒。
責任單位:市委農工辦、市水利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容管理處,各有關鄉鎮。
㈢突出城區生活污水整治。要加快推進城市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支管接入和雨污分流改造;一旦出現管網破裂、堵塞或雨污混流以致污水收集異常等問題,要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排查搶修,切實提高截污、集污和廢水處理能力,努力減少城市生活污水入江污染流域水體,充分發揮污染治理設施的綜合效益。
責任單位:市建設局、市城司,各有關鄉鎮。
㈣突出流域生態環境整治。要加強對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情況的巡查督促,全面禁止在沿江一重山范圍內進行采石采礦、挖砂采砂,翻土造林和開山種茶種果,切實加強河道采砂管理,堅決制止、依法查處濫采亂挖河砂的行為,堅決杜絕因濫采亂挖導致污泥翻涌甚至危及河岸安全的現象。
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各有關鄉鎮。
㈤突出保障飲用水源安全。要對飲用水源保護區進行“地毯式”徹底排查,堅決取締一、二級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違法項目、違章建筑和生產性、經營性的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釣魚等一切可能污染飲用水源水體的活動,及時消除水源安全隱患。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容管理處,各有關鄉鎮。
㈥突出工業污染治理整治。要著力強化對造紙、皮革、電鍍等重點污染企業的排查治理力度,依法查處流域內未執行環評審批、未執行環保“三同時”、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使用、私設三通暗管偷排漏排、污染物超標排放等各類環境違法違規行為。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各有關鄉鎮。
㈦突出畜禽養殖污染整治。要嚴格落實畜禽養殖“兩”規定,堅決拆除禁養區內續養、復養的豬舍,堅決杜絕養殖回潮;堅決取締禁建區內新建、原建豬舍;學習借鑒外地的先進經驗,完善禁養區外養殖污染治理設施,推廣先進治污技術;對未能通過驗收的養殖場(戶),要敦促、指導其嚴格按“5•1•6”要求實現“零排放”或“達標排放”。
責任單位:市農業局、畜牧獸醫局,各有關鄉鎮。
三、工作要求
㈠強化領導,落實責任。市直相關部門和有關鄉鎮要著眼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調整充實工作小組,層層落實責任,精心組織實施。主要領導要親自掛帥,分管領導要牽頭督促,制定具體整治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實,確保整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㈡分工協作,協調配合。環保、農業、畜牧、建設、經貿、水利、市容管理、海洋與漁業等市直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定期召開工作例會,針對各個階段整治重點,及時研究整治工作中有關問題。市公安和工商等部門要加強配合,采取聯合執法,協助牽頭單位開展聯合行動,提高行政執法整體效能。
㈢廣泛宣傳,營造氛圍。要充分利用廣播、網絡、電視等媒體,突出宣傳專項整治行動,及時跟蹤報道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宣傳整治成效,有針對性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披露環境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要暢通投訴渠道,鼓勵群眾檢舉揭發環境違法問題,營造全社會廣泛參與和監督的良好氛圍。
四、時間安排
㈠宣傳發動階段(月20日—月上旬)。有關鄉鎮和市直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方案》要求,結合本地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深入調查研究,制定具體可操作的工作實施方案。廣泛宣傳,積極調動干部群眾參與,并結合整治工作重點和內容,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