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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先從自然經濟說起。
什么是自然經濟,并沒有統一的定義。人們對它有各種各樣的理解和表述。是從人與自然、人與人關系所反映的個別勞動與社會勞動的關系出發,從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對立出發,來考察自然經濟的。凡生產是直接用于滿足生產者個人或經濟單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換的經濟,不論它在人類歷史上以何種形式存在,都可以認為它是自然經濟。物質生產的自給自足,就是這種經濟的本質特征。我國學術界通行的這種理解和表述,體現著自然經濟一般。
自然經濟是一個歷史范疇。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會性質,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相聯系,曾經在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存在。在這幾個不同的社會形態中,自然經濟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質變。探討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討這個經濟范疇在封建社會具體的歷史內涵。
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封建地主、個體農民以至個體手工業者,都經營有自然經濟性質的生產。如在中國,封建國家經營有滿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業,封建地主經營有“閉門而為生之具以足”,“以贍衣食”的自給性生產等等。然而個體農民(包括自耕農和佃農)是社會的主要生產者,農民家庭是社會基本生產單位,小農經濟是社會經濟的主體。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變化,都集中通過小農經濟的發展變化而表現出來。
當時的社會經濟中,自然經濟已是與商品經濟相聯系而存在。從農民來看,由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農民足以把農業、手工業和其他副業結合于家庭內部。農民為了直接取得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特別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資料,就要進行自給性生產。他們既從事農業,又從事手工業,并形成通常所說的“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結構。
隨著社會生產力和社會分工的發展,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日益多樣化。由家庭經營和個體勞動所局限,任何一個農民家庭都不可能滿足自己全部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需要。小農的這種特點,就迫使他們卷入市場交換,從事商品性生產,與其他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產品,取得自己不能生產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以持續自己的生產,維持一家的溫飽。生產使用價值的自給性生產,與生產交換價值的商品性生產,就相輔相成地結合在同一個主體之上,也就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結合在同一個主體之上。
當時,自然經濟又與封建剝削制度相聯系。農民不但要養活自己,還要通過繳納封建賦稅或封建地租,養活封建主階級。繳納封建租賦,是農民獲得小塊土地進行生產的先決條件,因此,他們必須把封建租賦同自己直接消費的產品一樣,擺在自給性生產范圍之內,當作使用價值生產出來。自然經濟成為農民既為自己消費需要,又為封建地主消費需要而生產的經濟,就體現著自然經濟與封建經濟的本質聯系。
盡管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的內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但是,由于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具有極大的廣泛性,整個農民的自給性生產,具有封建國家、封建地主和手工業者所經營的自給性生產所不可比擬的巨大規模,自然經濟就以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為主要內容存在于封建社會之中。
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相結合而存在的條件下,自然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形式,仍然會同其他任何經濟形式一樣,具有體現自己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我曾經在《論清代前期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會中,由于自然條件和農民自身生產條件的差異,農民啟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的結合程度,是會各不相同的。在整個小農經濟中會形成一個多層次的商品生產結構。這個結構從另一個角度來考察,也就是自給性生產的多層次結構,即農民自然經濟保持程度的多層次結構,其具體構成如下。
第一,自給型生產。這種農民總產品的絕大部分供自己消費和繳納封建租賦,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產品投入交換,以換取其他生產和生活必需品。這里所說的總產品,是指農民所生產的包括農產品、手工業品和其他副業產品在內的全部產品。自用有余的產品,可能是屬于其中的這種或那種產品。
這種農民的生產,不但自給性生產占有顯然的優勢,而且其出售的產品,本來是為了自用而生產的,即不是以社會分工為基礎,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換,才具有商品的性質。這是一種具有自然經濟痕跡的、在流通領域里形成的商品,還不是完全意義的商品。
這種農民少量產品的出售,只能補償少量的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不可能更新生產過程的各種要素,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主要還是自己生產的,即經濟條件的“絕大部分,還是在本經濟單位中生產的,并直接從本經濟單位的總產品中得到補償和再生產”[2]。盡管已經有了商品交換,但生產循環仍然是一種自我完成的再生產。所以馬克思把這種農民直接消費其產品的絕大部分,只有少部分進入流通過程的生產,叫做“真正的自然經濟”[3]。
第二,半自給型生產。這種農民總產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費和繳納封建租賦,同時又根據社會需要生產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換其他生產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會中,特別是在封建社會前期,這部分商品還會包括一些是自然生產物的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盡管它們的再生產過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實現的,但一經由“任土作貢”的方物,轉化為商人販運貿易的商品,農民的狩獵,采集、捕撈等活動,也就帶有商品生產的性質;這種農民出售的產品,都是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的。這是他們與上廣種農民的區別所在。
這種農民已經有了部分商品性生產,他們的生產也就開始納入整個社會生產分工的體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給性生產比重大,商品性生產比重小,其生產要素通過市場實現價值補償和實物替換的部分,并沒有超過自己生產的部分。因此,從整體來看,這種農民的生產,還基本上不是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產。所以恩格斯說,這是商品生產“還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換型生產。這又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有些農民,其總產品除了繳納封建租賦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費,大部分用于交換,以換取其他生產和生活用品。他們從事商品生產,是為了獲取使用價值,以維持一家的溫飽。這是一種在交換價值形式下的使用價值生產,還沒有脫離自給的內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為買而賣”。由于商品性生產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給性生產已退居次要地位。這類農民已成為或基本上成為小商品生產者。
交換型生產的另一類是,農民商品性生產的比重更大,自給性生產比重更小,甚至已無足輕重。他們從事商品生產,已不僅是為了獲取使用價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潤,即交換價值增值,以發財致富。其商品流通是“為賣而買”。這種農民已屬于從小商品生產者向資本主義商品生產者的過渡形態。
上述這四種類型的生產,以具有部分質的差異相區別,存在于整個封建社會階段。按照辯證唯物主義原理,任何事物不僅有質的規定性,而且有量的規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著多種運動形態和多種矛盾的統一體,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質。在這種情況下,事物的性質就是由其主要的質所規定的。當其次要的質的量變沒有達到一定的數量界限,它仍然會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質,而不會轉化為另一事物。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的自給性生產,超過或大大超過其商品性生產,自然經濟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質,商品經濟僅是其次要的質。因此,它們就應當屬于或基本屬于自然經濟范疇,成為封建社會中體現自然經濟關系,即自給自足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是自然經濟單位在封建社會
中存在的具體形式。
自給自足是對自然經濟本質的一種通俗概括。現象總是以豐富多變的形式表現本質,特別是在事物具有多種質的條件下,現象與本質之間更會出現差別和矛盾。所以完全意義的自給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會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對地存在于社會經濟生活之中。在事物質變和量變錯綜復雜的運動過程中,如果不區分主要的質和次要的質,如果不把握住決定事物性質的數量界限,而是機械地把完全意義的自給自足作為衡量小農家庭是否是自然經濟的絕對尺度,必將導致對自然經濟過多過早的否定,這無疑是不適當的。
封建社會的農民,已是使用鐵制農具和牛馬畜力,并具有自有經濟和一定獨立性的生產者,他們比原始社會和奴隸社會的生產者,具有更高的生產積極性,具有更優越的生產條件,和更高的勞動生產率。封建社會與原始社會、奴隸社會相比較,生產者產品自給的品種、數量和質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綜上所述,以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為主要內容,以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鐵制農具和牛馬畜力的小生產方式為生產條件,這就是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具體的歷史內涵。它體現著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變化。
二
在封建社會中,自然經濟具有強大的地位。但隨著社會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的發展,自然經濟會逐漸削弱,并隨著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過渡,會最終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所代替。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和封建主都經營有使用徭役勞動、奴婢勞動或雇傭勞動的商品生產,還有資本主義萌芽性質的商品生產,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農業和手工業中,以生產資料個體私有制和個體勞動為基礎的小商品生產。因此,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可以說主要是小商品經濟。列寧指出,“在資本主義的歷史發展中有兩個重要關鍵:(1)直接生產者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2)商品經濟轉化為資本主義經濟。”[5]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主要是農民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的過程。這既是商品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關鍵,也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
在封建社會初期,生產力水平和勞動生產率低下,作為一切生產首要條件的糧食生產,還不能在農民滿足自己消費之后,有更多的剩余,從而為從事農業的人和從事手工業的人,為從事食物生產的農民和從事原料生產的農民,提供實行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給型農戶這時就必然占有大多數,半自給型、交換型農戶還只是居于少數。
這時在市場上,特別是在農村市場上交換的產品,既有半自給型、交換型農戶和手工業者商品性生產的產品,又有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這時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已不是偶然的、間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斷反復出現的剩余品。廣大自給型農戶把這種剩余品投入交換,就會使它在整個市場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經說過,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不是基于社會分工而生產的。生產的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基礎。因此,這時的商品經濟還不具有完備的社會分工的基礎。
歐洲的封建社會就有過這樣的階段,馬克思說過,“曾經有這樣一個時期,例如中世紀,當時交換的只是剩余品,即生產超過消費的過剩品”[6],(馬克思所說的中世紀,一般是指歐洲的9-14世紀)在中國,《孟子》所說的,農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紛紛然與百工交易”的階段,是否屬于這樣的時期,有待于經濟史學者的考證。
盡管剩余品的生產還不是交換價值的生產,但是,農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種以流通、以設定交換價值為目的的趨勢”[7],經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換,就會促進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并且促使它們朝著交換價值生產的方向發展,推動自給型農戶逐漸轉化為半自給型農戶和交換型農戶,從而使整個市場逐步從以使用價值生產為基礎,轉向以交換價值生產為基礎。這是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個長期趨勢。
半自給型農戶由于根據社會需要生產一部分商品,它們的生產就開始納入整個社會分工體系之中。在封建社會的某一個階段中,如果半自給型農戶在整個農戶中占有多數,它們投入交換的商品,在整個市場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這時商品經濟的社會分工的基礎,也就是交換價值生產的基礎,就會進一步完備。
在封建社會中,各種生產力因素經過長期積累,會出現一系列發展變化。勞動人口和耕地面積的不斷增加,擴大了農業的生產規模;生產工具的改進和系列化,提高了農業勞動的效率;水利設施、陸路和水路交通的發展,改善了農業生產的勞動條件;自然資源的開發,豐富了農業生產的勞動對象;耕作技術和生產經驗的積累,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素質。到封建社會后期的一定階段,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會加快自己的發展步伐,為商品生產的發展,提供比較充分的農業基礎。
在上述條件之下,商品生產就會得到較快的發展。通過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逐漸向交換型農戶轉化,會出現大量主要生產糧食和其他食物的農民,主要生產原料作物的農民,和“以種地為副業,而以工業勞動為主業”[8]的農民。通過農民家庭手工業以一定規模與農業分離,會使許多農民轉化為手工業者,并逐漸形成從事各種原料加工的獨立手工業部門。
這種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與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不同,他們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產品,必須在市場上補償他們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產要素,甚至包括種子和口糧。他們的生產已經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礎之上,成為“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也就是,以產品的出售,以產品轉化為貨幣和再由貨幣轉化為產品的生產要素為媒介的再生產。”[9]他們的這種商品經濟性質的生產循環,與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自然經濟性質的生產循環,就具有質的差異。
封建社會的農民和手工業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賦之外,還能“生產出一個超過必要生活資料的余額”[10],也就是在封建租賦以外的剩余產品。這是一個變量,在封建租賦既定的條件下,就決定于農民和手工業者生產成果的大小。交換型農戶和獨立手工業者是最有能力生產這種剩余產品的個體生產者。這種剩余產品都是要投入交換的,因此,這種農民和手工業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場量的個體生產者。
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如果不從事自給性生產,“生產專業化即社會分工的完成”[11],他們就已經成為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列寧在討論農民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的時候,就是以這種小商品生產者為準繩的。他說,“單獨的個別的生產者專門從事一種生產部門的生產”,“是商品經濟的必備條件”[12]。這種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確實是存在的,如城市獨立手工業者。列寧在此加以強調,是理論徹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現象的統一是一個本質上無止境的過程”[13],在封建社會的實際經濟生活中,特別是在商品經濟剛在發展的時候,大量出現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而是不完全脫離自給性生產的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即具有一定程度專業分工的小商品生產者。
出現這種情況,有各種各樣的具體原因。在封建社會中,最大量的是生產糧食的農民。他們的商品性生產不論如何發展,也不會脫離糧食的自給性生產,這是毫無疑義的。
農民的商品性生產從一開始出現,就“已經包含著社會生產無政府狀態的萌芽”[14]。在交換型農戶中,商品性生產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場條件發生變動,它的產品的價值不能實現,其生產和生活就會出現危機。保留一定的自給性生產,特別是糧食的自給性生產,就可以緩解危機,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論是生產原料的交換型農戶,還是生產其他食物的交換型農戶,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糧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給性生產。
特別值得提出的農村手工業者。
在封建社會后期,由于農業生產和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廣大農民的需求增多,會引起農村手工業一定程度的發展。西方學者把西歐各國出現的這種發展叫做前工業化階段。這種農村手工業產品的銷售對象,主要不是封建剝削者,而主要是廣大勞動群眾,就必然要求成本低,價格廉,生產就必須接近原料產地。這種大眾化的產品,質量不必精細,生產技術容易掌握,因之這種手工業必然首先從農村中發展起來。農民從農業轉向手工業只能是逐步進行的,在這個轉軌過程中,必然有許多農民保持著一定的糧食和原料作物的生產。就是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之后,基于上述應付市場變動的原因,農村手工業者也會自然地保有一定糧食或者原料的自給性生產。當然最根本的原因還是農業生產力的不夠發展,沒有充足的穩定的糧食供應,農民和農村手工業者也無法切斷自己的自然經濟臍帶。
這種保留有一定自給性生產的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戶,同獨立的小商品生產者一樣,都已屬于商品經濟范疇,都同樣是封建社會中體現商品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與屬于自然經濟范疇的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是不相同的。所以馬克思把“以種地為副業,而以工業勞動為主業”的農民,叫做“新的小農階級”[15]。根據這一原則,那些生產糧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換型農戶,也同樣可以視為新的小農階級。
自然經濟既是歷史范疇,又是地域范疇。在封建社會的一定歷史階段,自然經濟不會在全國各個地區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經濟也不會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發展。它們的發展變化,同任何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一樣,總是在不平衡的運動中實現的。各個地區由于氣候、交通、土壤和資源等自然條件的差異,經過人們長期開發,又會出現社會分工發展程度的差異,即出現各種類型農戶的不同比例配置,從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經濟強大、比較強大和比較薄弱的各類地區,也就是商品經濟不發達、比較發達和發達的各類地區。在商品經濟發達的地區中,還會形成具有不同專業分工的地區,有的是農業中的商品性生產超過自給性生產,成為糧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專業性生產地區;或者是手工業中的商品性生產超過農業中的商品性生產,成為手工業品專業生產地區。因此,在封建社會后期的一定階段,由于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的大量出現,由于各種專業分工地區的形成,商品經濟就會具有更為完備的社會分工的基礎。
總之,任何封建國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內,都會通過各種類型農戶的不同比例配置,通過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著不同的自然經濟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經濟水平。在任何一個封建國家中,我們都不可能獲得各種類型農戶比例配置的數據,也不可能獲得自給性生產產值和商品性生產產值的精確數據,但是,我們仍然可以推斷,在封建社會一定的歷史時期中,自給性生產具有強大的地位,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商品性生產的產值則可能大于自給性生產的產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會后期,以至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發達地區,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無論多么發展,也不會導致自然經濟的消失。這種歷史連續性甚至可以延至資本主義機器大工業已經興起的時代。在十九世紀后半期,德國的機器大工業已經興起。許多雇傭工人或者是自己擁有土地和菜園,或者是通過租佃擁有土地和菜園,以從事自給性生產。他們的這種“園藝業和耕作業相結合”的自然經濟,“曾經是保證工人階級物質狀況可以過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過得相當不錯的基礎”[16]。
為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終封建社會之世,自然經濟還會始終存在,商品經濟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發展。這都有待于資本主義,特別是資本主義機器大工業的發展。只有資本主義,才能“把一切以生產者本人勞動為基礎或只把多余產品當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產形式盡行破壞。它首先使商品生產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產逐步轉化為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17]。因為“只有當雇傭勞動成為商品生產的基礎時,商品生產才強加于整個社會。”[18]這是馬克思總結西歐歷史發展所得到的結論。人類社會從原始社會相對純粹的自然經濟,經過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在對立統一中消長,然后轉變為資本主義社會相對純粹的商品經濟,這正是歷史辯證法的生動體現。
三
商品經濟同自然經濟一樣,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會性質,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相聯系。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資本主義社會的商品經濟,以至社會主義社會的商品經濟,其性質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會,商品經濟在總的量變過程中,也會出現階斷性的部分質變。
在封建社會的各個歷史階段。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由各種類型農戶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經濟,既會具有不同的社會分工發展水平,又會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經濟痕跡,因而呈現出部分質的差異。試以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作點粗略比較。
首先,從農村市場看。在封建社會前期,由于農民生產的自給性水平還很高,農民和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種生產者自用有余產品余缺調劑的交換,那種生產者必要產品同特殊需要發生關系時品種調劑的交換,會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這兩種交換都具有使用價值生產的自然經濟痕跡。因之,農村市場主要是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直接交換,假手于商人的情況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場交易量要分散在廣大農村,市場因之是狹小的,一般不能擺脫小范圍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廣大農村形成以墟集貿易為主體,以市鎮貿易為補充的“地方小市場的網”。[19]這種農村市場一般只有保證供給與需求的經濟功能。對于農民來說,就是能滿足他們購買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銷售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品的需要。
通過商品交換,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平衡,不但是個體農民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一定地區,如一縣一州,必需有自己的產品,能與其他地區以其所有,易其所無,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會再生產得以順利進行。這就會形成一定的地區間的販運貿易。因此,某些農村市鎮,特別是商品生產比較發達地區的農村市鎮,除了具有保證供給與需求的經濟功能之外,又會具有集散商品的經濟功能,使它成為農村外銷商品販運貿易的起點,農村輸入商品販運貿易的終點。在這種農村市場上,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互通有無的直接交換就會縮小,而以商人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會擴大。
到封建社會后期,在商品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大體還會保持封建社會前期農村市場的那種狀況。但在其他地區,由于糧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業品的商品生產有了較大的發展,農村市場就會發生變化。如果說在封建社會前期,商業資本主要是以自己的運動,使農民的產品發展為商品;在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特別是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卻是農民和手工業者已經生產出來的商品以自己的運動形成商業。農民和手工業者已無法自己在當地銷售全部產品,也無法互相提供足夠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只能要求商業資本為他們的產品實現價值,并為他們的再生產實現各種生產要素的補償。因之,這里的農村市場已由主要是生產者之間的直接交換,轉變為主要以商人為媒介的交換。并且會突破地方小市場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業市鎮和手工業市鎮,建立起長途運轉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區以至跨越國界的市場網絡。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還會在生活資料市場之外,形成各種生產要素市場。在生產分工發展的基礎上,形成雇工市場;在農民和手工業者生產借貸增多的基礎上,從傳統的高利貸資本中出現金融市
場,從而構成以商品市場為主體的農村市場體系[20]。這種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證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經濟功能)的、以市鎮貿易為主體、以墟集貿易為補充的農村市場,就為農民擴大再生產、發展商品生產提供更有利的條件。
但是,生產者之間余缺調劑、品種調劑的交換仍然會存在,甚至會有一個較大的絕對值。只是在商品成交總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縮小了。
其次,從販運貿易看。在封建社會中,通常存在著從農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剝削階級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費的,以農副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為主要內容的販運貿易。同時,由于農民和手工業者需求的多樣性,他們也必需與外地區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互通有無,也會形成一定規模的販運貿易。因此,販運貿易就成為當時的重要商業活動。
在封建社會前期,販運貿易的商品,除了手工業者的產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所提供的。它們每家每戶投入交換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萬戶的投入,也會成為龐大的商品堆積,可以形成繁榮的販運貿易。它們出售一些農產品或者家庭手工業品,雖然標志著農業和手工業結合的自然經濟結構開始分解,但它們還主要從事農業,它們的手工業和其他副業還從屬于農業,基本上沒有專業分工。沒有生產的專業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區分工。自然條件的差異性和由它所帶來的自然產品的多樣性,是形成社會分工的自然基礎。這種地區的販運貿易,更多地是建立在這種具有自然分工性質的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專業分工的基礎之上。比如糧食這種重要的販運貿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豐歉,或糴之使來,或糶之使去”的地區間豐歉調劑市場。這種地區間糴來糶出的市場,就不是由地區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經濟正是這樣的販運貿易中保留著自己的痕跡。
在封建社會后期,農產品和農村手工業品流向城市的販運貿易,在繼續發展的同時,地區間特別是糧食作物區、原料作物區與手工業品產區之間的販運貿易,會有明顯的發展。如果說,前者是地區間的一種縱向聯系,后者則是地區間的一種橫向聯系。前者主要是體現農民、手工業者和封建剝削階級之間的交換關系,販運貿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資料,后者則主要體現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交換關系,販運貿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資料,又有生產資料,說明它已大體是建立在一定的專業分工的基礎之上。糧食作物區、原料作物區和手工業品產區之間出現大規模、長距離的販運貿易,正是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的重要發展。
再次,從城市市場看,在封建社會中,城市市場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從、軍隊等以自己的收入,與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產品相交換。他們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賦的轉化形態,即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剩余產品。數量巨大的剩余產品集中在數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換,就會出現繁榮的城市市場。封建賦稅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實物形式。它們是由農民和手工業者作為使用價值生產出來的,只是因為投入交換才成為商品。這種商品可以說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沒有商品的生產方式。這就使城市市場既建立在交換價值生產之上,又建立在使用價值生產之上。因之城市市場并不具備完全的商品生產的基礎,也就不是完全意義的商品經濟。盡管實物租賦會逐漸向貨幣租賦轉化,使城市市場的商品生產的基礎有所發展,但這種轉變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因此,商品生產基礎的不夠完全,是封建社會城市市場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會前期,由于城鄉商品生產不夠發展,城鄉生產者之間的商品交換就不夠發達。盡管城市中有比較發達的手工業,但其產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費,并不流向農村,與農民的產品相交換。因此,城市市場規模的大小,主要決定于投入市場的封建租賦價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場保有較多的自然經濟痕跡。
到封建社會后期,由于地區間販運貿易的發展,有些上述那種消費性城市可能發展為具有販運貿易的中轉市場,或者形成新的中轉貿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業在發展中逐漸向城市轉移,有些上述那種消費性城市可能發展為手工業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業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隨著城市經濟功能的發展,在這些城市市場的商品成交總量中,封建剝削者以封建租賦與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產品相交換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會縮小。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商品交換所形成交易量(包括體現在販運貿易中中轉的部分),其比重必然會擴大,后者甚至可以超過前者。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的作用,無疑已大大下降。當然,封建租賦投入這種城市市場還會有一定的數量,加以還會有許多消費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會后期,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視的。總之,在城市市場,以至在整個國內市場上,封建租賦所形成的市場交易量,在封建社會前期和后期,是會各不相同的。它在整個市場交易中所占比重較大,市場促進生產和分解自然經濟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會中,由于各個時期的各個地區、各個部門商品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許多經濟現象總是交錯地存在,難以劃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種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相比較,已具有不同的生產基礎,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場結構),不同的流通規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結構),不同的社會作用。特別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的形成,不但會為本地區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開辟道路,而且會通過與其他地區的經濟聯系,擴大和深化社會分工,推動其他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生發展提供歷史前提。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正是通過這種不同層次的發展,即部分質的變化,逐步排除自然經濟的制約和痕跡,逐步趨向完善。
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進程表明,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結合。它們以怎樣的廣度和深度相結合,會反映出自然經濟歷史地位變化的階段性,會反映出商品經濟發展的階段性,也會反映出封建經濟的成熟和發展。生產對于任何社會經濟都具有基礎的作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發展變化,都是基于其生產基礎的具體變動而來,考察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及其歷史地位,考察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及其發展水平,首先應當對它們生產基礎的發展變化,作出正確的估量。不論在什么生產基礎上生產出來的商品,一經在市場上出現,都不會改變它作為商品的性質,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決不能因此而忽視對它們不同的生產基礎作具體的分析。否則,就容易夸大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把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同等起來,把發達地區的商品經濟與不發達地區的商品經濟等同起來,從而模糊對自然經濟歷史地位的認識。這就不能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研究中,更好地貫徹辯證唯物主義的方法論。
四
商品經濟所以能適應生產力的不同發展水平,在各種社會經濟形態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產生的基礎是社會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結果,而分工的發展又會促進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生產的社會化、專業化。在封建社會中,社會生產力總是在不斷發展的。商品經濟既是封建經濟(包括領主制經濟和地主制經濟)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條件,而封建經濟又可以容納小商品經濟有較高程度的發展,甚至可以容納以工場手工業為代表的商品經濟有一定程度的發展。因之,在封建社會中,商品經濟的一定發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領主制下,在統一的封建國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國家中,還會得到更多的發展。
廣大農民商品性生產的發展,就把市場機制引入千家萬戶的生產領域,擴大價值規律發生作
用的范圍,推動他們改善工具,提高技術,較好地發揮人力、物力和土地資源的經濟效益,這對于發揮各個地區自然條件的優勢,擴大農業基礎,調整農業結構,增加社會積累,都會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經濟發展的條件下,不但農民商品經濟的個體比自然經濟的個體,具有較高的發展生產的活力和能量,也會使整個社會經濟含有市場機制,可以較靈活地較有效率地進行,從而有利于滿足消費,促進生產,加強地區間、民族間的經濟聯系,推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于封建大國說來,也會為封建國家處理集中的政治與分散的經濟的矛盾,為征收賦稅、加強國民經濟管理,提供有利的條件。在封建社會中,只要有商品經濟的發展,就會有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會有社會生活水平的相對提高。總之,封建生產方式如果能允許商品經濟發展,就說明它還具有生命力,還沒有達到它的歷史終點。這是判斷封建生產方式價值的一個重要標志。
在封建社會中,對立統一的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是互相制約、互相排斥的。自然經濟天然地排斥社會分工,排斥商品經濟,從而限制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同時,不管自然經濟多么強大,商品經濟卻具有導向性,具有主導作用,它總是通過不斷分解自然經濟,引導社會經濟向前發展。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無庸贅述。但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在一定的生產力水平下,它們又是相輔相成,互相補充的。對立物相互補充的這種深刻的辯證關系,充分地體現在社會經濟過程之中。
在封建社會中,個體農民既與商品經濟相聯系,又與自然經濟相聯系。他們總是通過二者的相互補充,使自己的生產得以完全。在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中,是商品交換對于自給性生產起補充作用;在交換型農戶中,是自給性生產對于商品性生產起補充作用。二者相互補充,就使小農家庭的再生產得以順利地運行,使小農家庭生產與消費的平衡得以順利地實現。
在封建社會中,個體農民和手工業者既都是互相分離、互相獨立的,各自通過自身的循環持續自己的生產。但是,他們又是互相聯系,互相依存的,因為他們需要別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供給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又需要別的農民和手工業者購買他們的產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產單位,而更多的是消費單位。作為生產單位,它必須與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就是作為消費單位,也必須以封建租賦與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消費品。因此,在封建社會中,就必須以商品交換為紐帶,把農民、手工業者和地主家庭聯系起來,才能形成整個社會再生產過程,使整個封建經濟成為一種一定程度的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
要使這種復雜的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順利實現,社會生產兩大部類和各個生產部門之間就必須保持一定的比例關系。在封建社會,社會生產的技術構成低,不論是進行簡單再生產還是擴大再生產,主要是靠投入勞動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產資料。而且農民不但要養活自己,還要不經過交換無償地養活封建剝削者,因此,第二部類生活資料的生產必然要大于第一部類生產資料的生產,而擴大再生產更需要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的優先增長。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的這種比例關系,主要是由農民的自然經濟來保證的。
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如前所述,是農民既要為自己的消費需要,又要為封建地主的消費需要而生產的經濟,因而農民在生產過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與衣著等基本生活資料的生產,擺在優先的地位,以安排好農業、手工業和其他副業的關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塊土地上,種植各種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災害時,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謂“種谷必雜五種,以備災害”。在糧食總供給不足與總需求發生矛盾時,農民就會去開墾荒地,開發山區,以至圍湖圍海造田,以解決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會中,糧食盡管是具有最大市場量的商品,卻又總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農作物。
農民的這種遵循自給自足目標運行的經濟活動,就會使全社會勞動力與土地這兩種最重要的資源的分配,首先保證了糧食與衣著等基本生活資料的生產,從而保證了封建經濟順利運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關系。如果說,封建經濟因為有了商品經濟,可以更靈活地運轉,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為有了自然經濟,才能保證它順利進行,保證它可以穩定地發展。
自然經濟這種基于人類生存本能需要的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保證了廣大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繁衍,保證了管理者與被管理者、腦力勞動者與體力勞動者的分工,從而促進了封建國家、法律和文化藝術的發展。盡管在封建社會后期,由于生產力的發展,農民和手工業者在封建租賦之外,還可以生產出另外的剩余產品,擴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藝術發展的物質基礎,但是,從整個封建社會來看,強大的封建國家和繁榮的文化藝術,始終主要是建立在作為使用價值生產的封建租賦基礎之上的。
但是,自然經濟的這種基本歷史作用,又必須依靠商品經濟才能得以充分實現。在封建社會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獲取大量實物封建租賦之后,除了直接消費一部分之外,他們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賴于出售這種剩余產品。同時,他們又必須把大量的封建租賦,通過商業渠道轉化為商品,轉化為各級官吏,文人學士、仆役和軍隊的收入,并且進一步轉化為多種多樣的消費品和奢侈品,通過市場以實現社會總產品的最終分配,從而保證封建政治和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
總之,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結合。它們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補充。如果我們只強調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經濟簡單地看成是自然經濟,就是一種片面性;如果只強調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經濟簡單地看成是商品經濟,就會是另一種片面性。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國經濟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資本論》第3卷,第896頁。
[3]《資本論》第3卷,第886頁。
[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13頁。
[5]《列寧全集》第1卷,第77頁。
[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頁。
[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頁。
[8]《資本論》第1卷,第816-817頁。
[9]《資本論》第2卷,第226頁。
[10]《資本論》第3卷,第893頁。
[11]《列寧全集》第1卷,第83、77頁。
[12]《列寧全集》第1卷,第83、77頁。
[1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17頁。
[1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41頁。
[15]《資本論》第1卷,第816-817頁。
[1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464頁。
[17]《資本論》第2卷,第43-44頁。
[18]《資本論》第1卷,第644頁。
關鍵詞: 忠孝思想;封建政治;文化
一、對我國封建文化中孝的思想解讀和分析
我國進入封建社會以后,雖然中央集權的專制制度取代了分封的君王制,政治權力集中到君主手中,但宗法關系仍然作為維系社會的紐帶被繼承下來,這是我國封建社會政治的一個顯著特征。 “在宗法中最重要的法紀就是孝,這是父權家長制必然的要求。后來在地主封建社會,是小農社會,是以家庭為單位的社會,維護家庭的內在力量也是孝。所以在封建社會不見個人,只有族和家,個人不能違反家族的利益,反之,則為不孝。”①
從孝的角度出發,人在宗法關系中就是要服從父權,而父權行使者的根本也要反過來服從孝的內容,因為孝的內容是孝的具體表現,只有服從孝的內容依循孝道,才使自己對父權的擁有和行使具有不容質疑的合法性和權威性,才能在封建等級制中控制血親集團。這其中,除了必須獲得強大經濟力量以保障對物質財富的世襲和支撐起宗法父權制度外,還要世襲精神道德的力量鞏固對物質財富的合法性和權威性。于是對孝的服從在一定意義上就演變為對禮的遵守上來,孝的內容就是父權行使者繼承下來的關于先祖調節宗法關系的制度和規范,孝以禮為實踐內容,禮中內含著父權要求的孝道。所以禮既為孝的實踐找到價值依托,整合社會普遍存在的父權體系使之一代代的歷史傳遞,又成為一種壓制性力量,具體體現在“三綱五常”的倫常原則上。
“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傳統政治文化是一種倫常的政治文化。這是中國傳統政治文化很突出的一個特點,它強調倫常是人行為的最高準則,人實現的途徑則是按照倫常的規范要求修身養性:它強調倫常是重要的統治工具,封建文化以倫常為君主專制服務,突出表現為“德政”的思想。德政作為封建統治者維護統治的一種重要手段,其實質是要求統治者通過自身的道德修養以感化百姓,通過“三綱五常”的道德觀念以教化百姓。”②
總之,絕對服從父權為特征的宗法關系成為封建社會保持自身和治理自身的有效工具。它通過古訓合理論證了自身的合法性和絕對權威性,又用重新控制起來的血親集團內部凝聚力的自我強化和鞏固,實現在對新的政治經濟資源爭奪中利益的最大化,但也限制了它在生產力和社會關系的發展下自我調整的外在幅度和內在承受力,顯現了它自我存在的歷史性一面。
二、對我國封建文化中忠的思想解讀和分析
人是在直接血緣關系下使自己得以存在的人,是人成為人自身的直接依據,而整個非直接血親關系結合成集――社會是使直接血緣關系的人求得自我生存和維系的更根本的依據,因而類推出單個的人因直接血親關系導致的父權等級宗法制使人成為遵守孝的人,并同時又因非直接血親關系的社會成為自身存在的根本依據以禮的另一種形式成為人必備遵守的價值和規范。這種禮的形式便以忠的倫理和價值賦予了不同與孝的具體內容但又同孝有彼此的一致性。 因為這種非血親關系社會共同體的維系秩序是以等級制為依托的,而等級制的實質是上下高低因等級趨向權威的被動依附和自我定位下的安分守己,核心是向君權的靠攏,形成君權至上的根本定位,這與父權為特征的宗法制有同樣的功能效用。
于是“君權至上,在社會政治生活中,君主的權威具有壓倒一切的至上性,神圣不可侵犯。具體表現在:一,政治權力方面,君主的權力具有絕對性。二,在社會政治關系中,君主有絕對的統領和占有權。三,在人與自然的關系方面,君主處于獨特的崇高地位。四,在權力與思想文化的層面,君主意味著終極真理。”③這樣忠的原則成為評價人們對既有社會等級制特別是君權的認同與否的價值標準和根本原則,也是評價人們對既有社會宗法制特別是父權認同與否的價值標準和根本原則。總之,忠道成為孝擴張到整個等級社會關系后變相轉換的產物,忠孝成為禮的重要和根本核心。這樣,“思想家不斷衍生出一系列的道德規范,而在政治生活中,‘孝’的規范被轉化為‘忠’的規范,從而‘子子孫孫’的秩序就轉化為‘君君臣臣’的秩序了。”④
三、忠孝思想對我國封建文化的影響
無論君權還是忠的原則和道理無不受宗法孝的滲透和影響。君權的行使也必須具有孝的法理支撐,否則就是反祖制,違背孝道,就不能以配天命。所謂天命,乃是決定萬事萬物運動演化的,是天經地義,萬事不移的總法則。所以忠孝之道是天命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終極真理。對君權自身的維護是君權行使者最大的孝,是最大的和最根本的祖制,這就是實現祖制的最根本內容。因而君權行使者往往實行政治改革和變法運動,從而延緩整個封建王朝政治危機大爆發的到來,為維護君權的存在和加強君權創造了有利條件。這正是實現孝的一條出路,這種以君權為核心的等級制也被安然的維持和鞏固下來,這樣忠在孝實現過程中也發揮表現出來。
忠孝思想關系就在于君權在維護等級制中即忠道的實踐過程中也維護著孝,對君權的盡忠過程又回歸到對孝的實踐中去。忠道是等級制關系中的孝,孝是宗法關系中的忠道。它們彼此相互結合在一起,使君權和父權至上、至尊成為我國封建社會政治統治手段的價值根據,以忠和孝為內容的忠孝之禮內化于整個國民的價值觀念體系中。君權和父權至上造就的君權和父權在等級制和宗法制領域內的擴張覆蓋到社會的方方面面,使這種社會下的人形成了被動服從、信仰權威沒有民主精神和個性自由、絕對依附型的政治人格和政治情感,在封建王朝的不斷更替中具備強大的生命力。
總之,忠孝思想對我國封建文化的影響,一是造成了我國政治文化的務實性只求于適應現實,適應于封建宗法關系,使人的思想凝固于封建關系這個模式中。雖然我國政治文化重“民”,但“民”不是權力的主體而是客體,是被動的受治者,這種重民思想只能是皇權的肯定。二是我國古代政治文化重視倫常,其根本是建立一種以君主為最高主宰的君主專制的官僚體系,在這種體系下個人自主性喪失,而君父權力無限擴大。我國封建政治文化中所表現出的這種關系在封建小農經濟條件下是必要的,因為它可以集中社會力量,維護社會的存在和民族的發展,而在商品經濟與社會主義的民主與法制條件下,卻湮滅了個人。因此我國政治文化必須要拋棄這種封建主義的糟粕,使我國傳統政治文化中合理的優良的東西得到正確發揮,同時從世界上所存在的先進政治文化因素中汲取有益的科學的東西,使我國政治文化不斷吸取各種有益成份壯大自己和發展自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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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封建民法有其自身的法律規范體系,分析中國封建民法的法律規范體系要從中國封建社會多樣的法律淵源及它們各自間的協調關系入手。筆者認為,中國封建民法的法律規范體系是“國家制定法+習慣法的二元民法法律規范體系”,封建國家制定法里的民法成分和封建民間習慣法里的民法成分是封建民法的兩大內容,而國家制定法民法與習慣性民法的協調運作是這兩大部分合稱為“體系”的關鍵。
一、國家制定法體系與封建民法
(一)封建法典里的民法成分
“不能從主要法典編纂形式上的民刑不分得出中國古代沒有民法的結論”。“民刑不分”是從法典編纂的形式而言的,從內容上講,封建法典民刑有分。“我們不能一看到戶婚田土方面的條目,即視之為民事法規”,同樣,“一些條文雖然規定了刑罰,但條文卻體現了民法的精神和原則,因而也應視為民法淵源。”所以,必須將調整對象標準與調整方法標準結合運用,才能在中國封建法典里各部門法成分間關系的研究上要得出客觀中肯的結論。
1.民事法律規范與其他法律規范在一條或多條法典條文中并存
按照現代法學理論,法律規范包括假定、處理、制裁三個結構要素,這三個結構要素可能并不全然出自同一個法律條文中。但在中國封建法典里,這種情況就大不一樣了:一個法典條文往往包含了一個或多個完整的法律規范;不同部門法的法律規范或法律規范邏輯結構的組成也會并存于同一個法典條文中。盡管民事法律規范與刑事法律規范也在法典中的大量并存,以至于法典條文究竟應該屬于民法條文還是刑法條文都很難去界定,但民事法律規范與刑事法律規范在法典條文中的并存還沒有達到混為一汽的復雜局面,在多數情況下民法規范與刑法規范還是能夠明分“涇渭”的。例如,《唐律疏議·戶婚律》卑幼自娶妻條規定:“諸卑幼在外,尊長后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違者,杖一百。”該條就即包含了卑幼自娶妻情況下婚姻有效的民事法律規范,又包含了卑幼違法婚姻的刑事法律規范。
2.民法法條與刑法法條在法典中交錯混雜
從調整對象標準和調整方式標準結合的角度進行分析,筆者認為:以民事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且予以“笞“以下處罰或不科以任何處罰的條文規定,是法典里應歸屬為民法的條文。例如,《唐律疏議·戶婚律》同居卑幼私輒用財條規定,“諸同居卑幼,私輒用財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同條疏議曰,“凡是同居之內,必有尊長。尊長即在,子孫無所自專。若卑幼不由尊長,私輒用當家財物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該條是《唐律疏議》調整家庭內部尊長與子孫之間財產關系的條文,確立的是家長對家庭財物的決定支配權。從調整對象上講,該條文是以民事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從調整方式上說,該條文具備了事前調整(確定、范導)和事后調整(修補、保障、懲罰)兩層民法調整方法的作用和功能。并且,“笞”這種懲罰方式跟“杖”、“徒”、“流”、“死”這四類刑罰有著很大的區別,在封建社會的法律語境下,“笞”刑與當今刑罰的概念是有很大出入的。
3.民事法律規范和民法法條與其他部門法在封建法典里混交的原因
民事法律規范與其他法律規范、民法法條與刑法法條在法典里時而并行、時而交叉的局面有很多方面的成因,最為直接、關鍵的原因有如下兩個。
其一,封建法典條文所指向的民法調整對象具有多重性質。封建法典里很多典型的法條,比如唐律里的同姓為婚條、子孫別籍異財條、奴娶良人為妻條、占田過限條等,在淺層上直觀分析,它們是以婚姻關系、家庭關系、財產關系等民事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但往深層分析,我們又能發現這些法條背后所規制的隱性調整對象——直接關乎封建國家統治秩序、社會秩序和家庭秩序的綱常倫理的核心部件。這又使其具有刑法調整對象的性質。
其二,封建法律調整方式的歷史局限性。“從法律的發展歷史來看,無論中國還是外國,最初的古代民事性質法律規范都含有明顯的刑法內容”,近現代社會,社會關系的多樣性、社會交流方式的多樣性、利益實現方式的多樣性都為法律調整方式的多樣性提供了基礎。就民法的調整方式來說,無論是事前調整還是事后調整,都能夠借助社會的發展實現其為達到預期調整效果而架設的調整方式體系的系統性與完備性。而在封建社會——那個較現代而言無論從社會制度還是從社會經濟來講都相對落后的時代——無法為多樣的民法調整方式提供生存的土壤。故而我們應該能夠很容易的理解:在沒有實現私人利益的貨幣化度量的社會,古人在處理民事案件時總要用“刑罰”去代替其他利益救濟的方式。
(二)令格式例等國家制定法中的民法成分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范立制,格以禁違正邪,式以規物程式”,封建時代的律、令、格、式、例有著其各自不同的功能分工。作為國家制定法的令、格、式、例亦包含了大量的在現在看來分屬于不同法律部門的法律規范,其中當然包括民法法律規范的存在。以唐令為例,整個唐令體系就包含了大量的民事法律規范,其中尤以戶令、田令、關市令、雜令等部分最為集中。這些唐令所調整的范圍涉及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諸多方面,如鄰里關系、家庭身份關系、家庭財產關系、契約關系等等。不可否認的是,令格式例里都確實存在著諸多調整諸多民事法律關系的民法規范,這些民法規范社會調整功能實現的現實性和有效性與令格式例等不同形式的封建法社會調整功能的實現具有相同的說服力。
二、習慣法中的主要民法成分
“在尚無國家和國法之際,各氏族、家庭及家族為了維持必要的秩序,以便在危機四伏的艱難環境中生活下去,必須有一定的行為規范來約束家人、族人,以防少數肆意妄為的害群之馬破壞整個群體的生存條件。”這應該是習慣法的最初形成。而后,隨著社會交往的加深,約束不同氏族、家庭及家族之間的人與人的行為規范也不斷地形成。“在社會生活的初期,法律淵源幾乎全部來源于習慣。”通觀整個世界的法的發展歷程,東西方各國無不如此。而在中國封建時代,習慣法當然是調整各類復雜社會關系的重要規范。否則我們很難想象,僅依憑封建法典里關于民事法律關系調整的簡約而又籠統的法律規范,如何實現國家對整個社會的民事生活的有效規制。在中國封建社會,“習慣法實可簡單視之為今人所謂民法的對應物。顯而易見,中國古代習慣法所調整的事務,諸如婚姻、析產、繼承、買賣、租佃、抵押、借貸等等,都是現代民法中的重要部分;而這些內容,古代法典或略而不載,或僅具大綱,正是由于民間習慣法彌補其不足,才使民間社會生活,尤其是其中的經濟生活成為可能。
(一)家法族規
中國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了社會基層組織模式和家法族規的發展。中封建社會是一個以自給自足小農經營為特點的農業社會,生產單位的獨立與集中,以及交換流通的相對封閉,都為以血緣為中心的家庭生產生活組織模式的穩定和發展創造了條件。在科技革新周期漫長、社會生產方式極其穩定的中國封建時代,人們為了基本的生存、更好的生活、擴大生產,必須以家庭、家族組織為軸心開展生產生活。中國封建時代特殊的農業經濟基礎決定了以家庭、家族組織為軸心的社會組織模式的穩定與發展,正是在這種社會經濟條件下,家法族規的發展得到了非常適宜的“陽光和土壤”。
通觀整個中國封建時代,家法族規的發展經歷了一個逐漸成文化的發展過程。家法族規的成文化大抵是在有唐一代正式確立的。自唐代以后,家法族規這一習慣性法律的成文化便成為中國封建法系統乃至整個中華法系最重要的標志之一。成文化的家法族規雖然不是有國家統一制定、頒行,但卻確得到了國家的認可。成文化的家法族規不直接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但卻自有一套成熟的族群強制力量作為保障,這套保障力量也獲得了國家的支持。成文家法族規從靜態上的內容和形式,到動態上的制定和實施都有很大的規范性、穩定性、結構的嚴謹性和適用的普遍性。所以,家法族規是貫穿于整個中國封建時代的穩固的習慣性民法。我們甚至能夠看到,家法族規的很多特征與國家制定法的特征有了相當高程度的類似。
(二)行規業律
在中國封建社會,行規業律絕對是社會關系調整的支柱力量,尤其是在家庭外部的各類民商事關系調整中,行規業律發揮著相當程度的主導作用。行規業律雖然僅以行業內及與行業有關的各類關系為調整對象,但這類調整對象并不像我們想象中的那么單一。行規業律適用于行業內的生產、物流、買賣等領域,財產關系顯然是其調整對象的大宗。但除了大量的財產關系外,很多人身關系也是行規業律的調整對象。例如,拜師入行后,師徒之間會建立諸多的人身關系,對這些人身關系的調整,各行規業律自有自己詳盡的規定。
跟家法族規的成文化形式一樣,行規業律也有其成文化的特征。成文化使得民間的習慣性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實施更加嚴謹、穩定、權威、規范,這也使得其適用更具普遍性。從空間上講,行規業律的空間效力區域一般都保持在省際甚至更廣的范圍內,甚至一些行規業律在全國范圍內都保有效力,例如“鏢不喊滄”這一鏢局行規,在清代已經成為南北鏢行同遵之規。另外,行規業律的穩定性和適用的普遍性還表現在它的傳承上。中國封建時代的很多行規業律不僅在空間上有橫向的普遍性,其在時間上的縱向傳承也是其一大優質特征。有很多行規進過不斷地傳承與發展,甚至演化出某種習慣法文化。例如,景德鎮瓷業行規所形成的禮俗文化。
(三)契約
在中國出土的古代文物中,我們可以找到大量的封建時代的契約文書。通過這些契約文書,我們可以看到中國封建社會的契約關系涉及買賣、雇傭、租賃、借貸、合伙、承包、信托、遺囑繼承等諸多方面。并且,在中國封建時代的契約文書里,頻繁地出現“民有私約如律令”、“有私約者當律令”、“知卷約,如天帝律令”等字眼。這一方面反映出封建社會民事主體間契約關系的發達,另一方面也說明中國封建社會的契約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已獲得私人和官府的承認。雖然與西方契約法里的“契約自由”、“契約神圣”核心理念存有隔閡,但“如果因此就說中國古代沒有契約法,不但在理論推導上有明顯的漏洞,與中古代長期大量存在契約關系的基本歷史事實也不符”。
三、“國家制定法+習慣法二元民法法律規范體系”的協調
鑒于中國封建時代的民事習慣法在社會調整中的特殊作用,其在封建民法規范體系中顯然不是以“配角”的身份處于國家制定法的壓制之下。相反,在中國封建社會,民事習慣法的運作及作用反而比國家制定法民法更為頻繁、更深刻。在這種情形下,中國封建社會民法體系中的國家制定法部分與習慣法部分是否會產生劇烈的沖突和碰撞呢?歷史已然證明,這種沖突及其惡性發展是不存在的。事實上,在封建時代,民法體系中的國家制定法部分與習慣法部分在其形成、制定及運作過程中是相當協調的。
首先,國家制定法中的民法規范的制定是對某些習慣性民法規范的強化,其基本上沒有對習慣性民法生存與發展的空間進行壓縮與破壞。毋庸置疑,上升為國家法律層面的社會規范在效力上要高于其他一般的習慣性規范,無論習慣性民法在民事生活中發揮著如何巨大而深刻的作用,其都無法與國家制定法相悖。但在中國封建時代,國家制定法民法與習慣性民法的關系卻不簡單地表現為一種“位階”層面上的服從與被服從的問題。中國封建法典對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相當有限,其并沒有一個系統、獨立的民事法律規范體系的存在。封建法典對民事法律關系調整的規定相當的狹隘與松散,其僅就直接關乎封建王朝統治的一些重點問題(如關乎支撐封建統治的倫理綱常、維護封建統治的經濟基礎等方面的問題)進行了強調,而無法囊括整個封建社會的諸多民事法律關系。所以,在中國封建時代,國家制定法民法與習慣性民法不存在大面積的接觸,它們對封建社會民事關系的調整各自施展著或同或異的能力與作用。
其次,習慣性民法也能代替國家制定法的某些功能,為國家意志的落實提供幫助。家法族規、行規業律等習慣性民法規范的制定和實施之所以能夠得到封建階級的認可與支持,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統治者看到了這些習慣性民法規范在維護封建統治、實施國家意志上所發揮的巨大作用。以家法族規為例,家法族規在封建時代所起的功能有:(1)保護維持封建統治的經濟基礎,促進傳統農業經濟的發展;(2)維護地方治安和社會局勢的穩定;(3)迎合、維護封建統治所依仗的儒家文化,禁錮異端思想。中國封建時代的家法族規提倡家庭成員讀書習儒、考取功名、光宗耀祖、報效國家,從正面倡導儒學,迎合封建統治所推崇的儒家文化。另外,家法族規要求成員尊祖守教,重視道德倫理,堅決遏制異端思想的出現。
再次,“禮”為中國封建時代的制定法民法和習慣性民法的統一與協調提供最佳支點。“禮”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又是中國法制史的“總樞紐”。研究中國封建民法,“禮”也是一個無法繞開的話題。在表述中國古代民法與“禮”的關系時,學界甚至出現過禮法一體的“泛禮論”觀點,認為“禮”就是中國古代的民法。盡管在現在看來,這種把“禮”直接視為民法的觀點無法成立,但“禮”與中國封建民法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卻是毋庸置疑的。在中國封建時代的制定法民法和習慣性民法的統一與協調上,“禮”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就禮制方面來說,制定法民法與習慣性民法都在維護禮制,并有直接規定禮制的內容;就禮義方面來說,制定法民法和習慣性民法都維護并依托于相同的法制精神;就禮教方面來說,制定法民法和習慣性民法都遵行相同的價值觀,在國家和民間兩個層次對社會進行全方位的禮義教化,并實現法制與禮義(即人倫道德)的統一;從禮治方面講,封建民法處處體現著禮治的影子和精神,民事關系調整也是實現禮治的重要領域,而制定法民法和習慣性民法的禮治內容則是推動這一進程的左右腿。
一、中國古代報紙的起源
中國的報紙出現于唐代。最早的報紙是在封建官僚機構內部發行的政府官報。唐朝是一個經濟高度繁榮,文化成熟發達,科學技術領先,社會安定的封建統一帝國。無論是在政治、經濟、文化,或者是教育、科學、藝術、交通等方面的水平,都要居世界各國的前列。進入唐代以后,自東漢末年發明的造紙術在技術上日益成熟,紙張產量迅速增加,品種不斷增多,使用范圍不斷擴大,技術迅速普及。紙張的普遍使用,為大眾化報刊的產生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社會環境和物質條件。在經歷了1500多年的孕育后,在唐朝這個經濟文化高度繁榮普及的封建社會環境中,中國古代報紙的原始形態終于問世了。
到了宋代(公元960年至1279年)有了進一步的發展,開始出現了在封建政府中樞部門統一管理下發行的官報。邸報這一名稱,最早出現于宋朝。這是古代人對封建官報最經常、最習慣使用的一種稱呼。在宋代以前并沒有邸報這一稱呼,而是被稱為“院狀”等,但實際上也都是邸報的形式。邸報、進奏院狀報以及進奏院報狀、進奏院報、邸吏報狀等,都是同一種事物,都是當時人們人們對進奏院傳發的封建官報的別稱。
二、報紙媒介的傳播渠道評析
宏觀而言,邸報的媒介特征和傳播渠道受到封建王朝社會環境以及與政治統治緊密相關的傳播環境的影響,成為輿論控制的工具。微觀上,邸報首先表現出官報、非大眾傳播媒介等特征,并多以紙質載體出現;其次在制作和傳播渠道上,邸報多由中央的某些部門負責收集信息,而后經過篩選、編輯,形成統一的文稿,最后由中央借由驛傳等傳播體系發出。作為一種媒介,邸報及其傳播渠道在歷史上遵循螺旋上升式的發展規律,在繼承和創新中得到進化。
傳播是人們相互聯系、結成社會關系的基本手段。人類社會中一切信息交換和溝通都是傳播。人是社會性動物,傳播最基本的功能, 就是滿足人的社會化需要。按照傳播規律,新聞傳播會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多方面的制約。中國古代出現的報紙雛形,是與政治經濟的形態密不可分的。中國封建的政治結構和自然經濟,決定了中國古代報紙的形式、組織、運行和報道內容范圍,也決定了中國古代報紙的社會功能:他是為封建統治階級服務的,是一種政治控制和運行的工具。
(一)傳播制度對傳播渠道的影響
政治制度決定傳播制度,進而影響甚至決定著傳播者、傳播內容、傳播渠道、傳播對象、傳播效果等各個要素,另一方面,隨著時間的演進,各種傳播要素在受到政治制度、傳播制度控制的同時,也呈現出不同程度的改進或突破。對于被稱之為“官報”的邸報來說,這種政治制度與傳播媒介之間的互動關系就顯得尤為明顯且重要了。
邸報總的來說承擔著一種下達而“使知朝政”的功能,一方面,要使各個地區長官知曉朝廷政令,另一方面,要剔除不利于朝廷的內容,從而維護其統治地位。邸報充分體現了歷朝歷代統治者在一定政治制度背景下進行新聞控制和輿論引導的功能,是他們宣達皇命、統一思想、通報情況、協調行動的工具。
(二)社會環境對傳播渠道的影響
傳播事業與其所處的社會環境息息相關,宏觀社會環境賦予各個歷史時期的傳播業其所獨有的特征。什么樣的社會環境就有什么樣的傳播業與之適應,具體到傳播的各個過程,即:傳者,內容,渠道,受眾,效果都是社會歷史環境的產物。
大概說來,傳播渠道主要包括發行方式、傳送方式和物質載體。前兩者和社會政治制度的關聯極為緊密,后者則更為依賴當時的經濟狀況。
以“黃袍加身”為起點的宋朝,重文輕武,權力緊緊握于中央。寬松的文化環境和高度集權的政治環境使得宋代邸報具有更多的報紙特征及封建官報色彩,更接近于大眾傳播工具,因而具有歷史開創性的進步。在傳播渠道上主要體現在,它由封建中樞部門統一發行,是傳遞朝廷信息的“中央機關報”;它開啟了古代官報印刷的先河,技術在媒介傳播史上的“威力”由此可窺。
三、中國古代報紙的新聞傳播規律啟示
(一)新聞傳播需要一定的物質條件
信息傳播活動依賴一定的物質條件。當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水平,社會能夠提供生產報刊等新聞媒介的全部必要物質條件――語言、文字,造紙術以及后來的印刷術的發明和推廣,交通驛郵業的日益發達,等等,然后才有了報紙。
新聞傳播總是同一定社會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
從中國古代官報誕生于唐代來看,唐王朝從貞觀到開元年間這一時期,國勢強盛,經濟繁榮、交通發達,文化普及,這些都是新聞媒介產生的必要物質條件和社會環境。
世界報刊傳播業得以發展的物質條件,是中國人首先提供的。和現代傳播業有著密切關系的造紙術和印刷術,首先發明于中國。但是中國的印刷業受制于封建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結構各因素,長期停滯于小作坊手工作業的水平,此后技術并沒有大的改進。對中國新聞傳播的理念和業務沒有起到革命性的影響,在印刷術發明一千多年里,中國都沒有很好地實現新聞自由和媒體企業化運營。
(二)新聞傳播是為了滿足社會需要
馬克思曾經提到英國經濟學家的一句名言:“需要是發明之母”。無論是語言傳播還是文字傳播,都是在人們的社會需求中產生的。新聞傳播媒介是根據人類交往的新的需要而發明演變的。報紙的出現,說到底是為了滿足信息傳播的需求。政治信息、政令宣傳需要信息傳播,這就是中國古代官報最初的任務和功能。同時這種需要又受到封建統治者嚴密的控制,從而限制了邸報的發展。
唐代后期藩鎮割據的現象嚴重,一方面中央政府需要掌握各藩鎮的情況以及傳達訊息,而另一方面,各藩鎮割據也需要了解朝廷中央的動態和情況,官報正是在這種需求下誕生。
北宋末年,小報開始產生,這主要由于隨著當時社會的發展人們對信息的需求日趨強烈。小報的應運而生,也正是迎合了社會的需要。
(三)新聞傳播必須符合社會發展需要
一、古代中國土地制度的演變
土地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諸方面的關系。中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制度經歷了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隸主階級國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原始社會,土地屬于氏族公社所有,也就是土地公有制。奴隸社會,土地制度是以西周實行的井田制為代表的土地國有制,經濟上的井田制和政治上的分封制密不可分,從而共同促成了西周文明的繁榮。春秋時期,隨著鐵農具的出現、牛耕的推廣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井田以外的荒田被大量的開墾為私田,加之兼并戰爭頻繁,土地轉讓關系進一步發展,在井田上耕種的勞動力減少,井田制遭到破壞。魯國實行按畝收稅,其他諸侯國也競相效仿,這實際上承認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秦國以及其他諸侯國先后進行變法,廢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從而解放了生產力,促進新興地主階級的發展壯大,自耕農成為國家賦稅的主要承擔者。
二、重農抑商和閉關鎖國政策
重農抑商政策強調發展農耕,限制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以農業為本業,以商業為末業。它是古代中國歷代王朝采用的最基本的經濟政策。海禁與閉關鎖國政策主要指禁止國人出海貿易,嚴格限制外商來華貿易。重農抑商政策與閉關鎖國政策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可從實施階段、目的、影響等方面進行比較。
1.實施階段:前者實施于戰國時期,貫穿于整個封建社會;后者實施于封建社會衰落時期。
2.實施目的:前者在于壓制商人勢力,維護封建統治經濟基礎;后者在于防御外來殖民勢力,維護封建體制。
3.根本目的:兩者都是為了維護封建統治。前者是要嚴格控制國內市場和商業活動,后者是要禁止國人出海貿易,限制外商來華貿易。
4.影響:兩者都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資本主義萌芽。前者在封建社會初期有利于農業的發展,到中后期則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和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后者有一定的自衛作用,但不利于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使中國長期與世界隔絕,限制了中國與西方的經濟文化交流,使中國落后于世界潮流。
三、古代三大經濟部門的特征
1.古代中國農業經濟的特點
把握古代農業經濟的基本特點可從生產模式、生產方式、農業結構等角度著手。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是中國封建社會農業生產的基本模式,以小農個體經營為主是古代中國農業經濟的基本特點,精耕細作技術是我國古代農業的主要耕作方式。
小農經濟以家庭為生產、生活單位,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相結合,在沒有天災、戰亂和苛政的情況下,“男耕女織”式的小農經濟可以使農民勉強自給自足。從農業結構上看,以糧食種植業為主,以家畜飼養為輔。中國古代的重大文明成就都是在農業經濟發展基礎上取得的。小農經濟是推動精耕細作技術發展的主要動力,是中國古代一切文明成就的基礎。但是,小農經濟狹小的生產規模和簡單的分工,很難擴大再生產,阻礙了社會分工和交換經濟的發展,到近代以后,它日益成為阻礙社會生產發展的因素。
2.古代中國手工業發展特征
古代手工業是指依靠手工勞動,使用簡單工具的小規模工業生產。手工業產生時從屬于農業,主要表現為家庭手工業。在原始社會末期,手工業從農業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生產部門。所以,手工業的第一個特點是其生產歷史悠久,源遠流長。夏商周時期以青銅鑄造為代表的手工業,由官府壟斷、政府直接經營,進行集中的大作坊生產。春秋戰國時期,逐步形成了官營、私營、家庭手工業三種經營形態。官營手工業產品精美,享譽世界,直到明代前期一直占據主導地位;明中葉以后紡織、制瓷、礦冶等行業中,私營手工業后來居上,占據社會手工業生產的主導地位;而家庭手工業也占有一定的比重,它有利于穩定小農經濟,但技術落后,生產分散,妨礙了市場的發育。這是古代手工業發展的第二個特點,即官營、私營和家庭手工業三種經濟形態并存,官營手工業占據特殊地位。第三個特點則是手工業的生產技術不斷進步,長期領先于世界,產品遠銷海外。第四個特點就是手工業生產部門不斷增加,勞動分工越來越細,著名的有冶金、絲織和瓷器制造。此外,手工業發展與農業發展緊密結合,并長期受到農業生產的制約,手工業的布局隨著經濟重心南移而變化也是古代手工業發展的一大特點。
【關鍵詞】學堂樂歌 歷史地位 歷史功績 重要意義及作用
【中圖分類號】G633.9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2)05-0111-02
一、歷史的回顧
聲樂是人類最古老的藝術形式之一,嗓音是人類天生所具有的樂器,其表現力奧妙無窮。中國是一個有著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的東方文明古國,早在春秋戰國時期,我國的民族聲樂藝術就有了很大的發展,在這一時期誕生了我國第一本詩歌集——《詩經》。之后,我國偉大的詩人屈原根據我國南部民間歌詞加工而創作出一部詩詞集——《楚歌》。從這兩部詩集中的歌詞可以看出其演唱形式各具風格。并且,春秋戰國時期的歌手已經具備較高的演唱水平。如:當時著名的歌唱家秦青、韓斌等都具有高超的歌唱技能。到了漢代,中國民族聲樂藝術出現了一個高峰時期,出現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官辦音樂機構——樂府,并出現了有樂器伴奏的相和歌。魏晉南北朝時期,出現了民族大融合的時代,我國民族聲樂藝術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在南部出現了清商樂。到了唐代,出現了中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經濟文化都很發達,出現了大型的歌舞形式——唐大曲,同時還設有專業性的戲曲演唱機構——犁園;宋元時期,戲曲藝術形式出現,經過明清的進一步發展,到了清代末期,形成了全國統一的京劇,使我國的傳統民族聲樂藝術達到了高峰,其形式也更加多樣化。除了戲劇以外,還有說唱、民歌、小曲、藝術歌曲等形式。
可見,中國古代的聲樂藝術文化有著悠久的歷史。但是,在漫長的封建社會中,統治者們并沒有把這門古老的藝術形式加以普及,發揮其教化民眾的功能,而只是為少數人作為娛樂享受的方式。從中國古代教育看,在中國持續了二千多年的封建教育一直都處于世界的領先地位,有官學和私學之分,其課程設置包括儒經、文學、律學、史學、醫學、算學、佛學、道學、書學、畫學、武學以及陰陽學等。但令人遺憾的是,學校教育中唯獨沒有音樂教育的地位,中國古代的音樂傳承方式實際上只有宮廷的專業訓練和民間的自發傳承兩種方式,歸根到底是對少數人的教育,而且并非育人之手段,而是作為一門技藝。聲樂藝術作為一門音藝術形式只是為少數人所享受,而且從事聲樂藝術的人(歌者)的社會地位極其低下,隸屬于權貴,沒有獨立的人格。
真正把聲樂藝術得以普及,作為社會化的國民素質教育的手段,是從清末民初學堂樂歌的興起開始的。學堂樂歌的興起,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它是我國聲樂藝術進入現代的一個偉大的開端,對聲樂藝術的普及,社會地位和功能的轉變以及走向專業化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
二、學堂樂歌對聲樂藝術發展的歷史地位及歷史功績
1840年后,西方列強從政治、經濟、文化、宗教等各方面加緊對中國的侵略和壓迫,激發了中國人民迫切要求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實行變革,發動了和維新變法等向西方學習的熱潮。在它們的影響下,產生了新式學堂,在康有為、梁啟超等人的積極努力下,當時的清政府以政令的形式準許學堂開設音樂課,并將樂歌課正式列為學校必修課,從此,揭開了中國音樂教育史上嶄新的一頁,許多愛國知識分子志愿到日本或歐洲學習音樂。如沈心工、李叔同、曾志眾、蕭友梅等。留學歸來后,對學堂樂歌的開展和進一步完善做了大量的具有實效的工作。對我國的音樂教育事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學堂樂歌的興起,在當時的中國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它從一開始就體現了鮮明的社會性和審美性特征,它是我國音樂教育方向發生根本性轉折的出發點,在我國音樂教育史上,學堂樂歌的興起是由封建社會的“學藝”體系向現代社會的“育人”體系轉軌的重要標志。
學堂樂歌的蓬勃發展與興起對于我國聲樂藝術的發展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開啟了我國近現代聲樂藝術發展之先河,是我國聲樂藝術由古代向近代轉變的轉折點,為我國近現代聲樂藝術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從此,我國的聲樂藝術進入了嶄新一頁,從形式到內容,從社會地位到功能作用都發生了翻天履地的變化,它對中國聲樂藝術的發展具有不可抹滅的歷史功績,其主要的功績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隨著學堂樂歌的興起,聲樂藝術的社會地位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在中國的古代,聲樂藝術被少數人所擁有,而且只是作為娛樂,并非作為育人之手段,從事聲樂藝術的人的社會地位極為低下,沒有獨立的人格和地位,附屬于權貴,只為少數人服務。然而新式學堂卻把歌唱藝術作為國民素質教育的必修課,其功能作用也由娛樂轉向審美功能,由“學藝”轉向“育人”的手段。歌唱藝術也不再只是少數人的特權,打破了古代少數人的特權。因此,聲樂藝術的社會地位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聲樂不再只是作為一種娛樂,而是作為國民素質教育的一種手段。
關鍵詞:渤海;社會關系;封建社會
中圖分類號:K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3)12-0022-03
渤海立國之前,其所轄地域多系原始社會部落,渤海取棘輻舊地為主體建立了幅員遼闊、民族雜存的地方政權。建國后,全國各地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迥異,社會綜合發展極不平衡。渤海仿照封建王朝的唐皇室逐步建立起了相對完備的政治、軍事制度。據此,渤海可以說是已由半原始的社會躍進到封建王權社會。但渤海國復雜的社會現實卻使學者們對渤海國的社會性質定性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國內學者大體上有四種社會性質定性說。
其一,封建說。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渤海多仿唐制,以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為主,文化和風俗亦多類似于唐王朝,且渤海國的生產力發展水平較高,因而渤海國應當隨唐制統歸于封建王朝。
其二,奴隸說。部分學者認為渤海國是在部落聯盟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國家,其生產力和生產關系是在原始社會形態上發展起來的,其主體經濟結構仍然是以物易物,自然經濟尚處于不發達階段,因此應屬于奴隸社會。
其三,半奴隸、半封建說。一些學者結合以上“封建制說”和“奴隸制說”,提出渤海國初期是以家長奴隸制度為主,至宣王大仁秀時期(813-830)完成了封建化,才成為以封建君主專制為特征的封建社會。
其四,原始社會末期說。有的學者大膽地提出,雖然渤海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系統,但渤海國總體上是建立在部落聯盟的基礎之上,其經濟結構按地緣、血緣關系關系建立并一直維系到渤海國亡國,因此其社會形態當歸于原始社會末期。
在上述四種觀點中,“封建說”漸為多數中國學者所認同。國外學術界對于渤海國社會性質定論之爭與國內頗為相似。諸如朝鮮學者多持“封建說”,以朝鮮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渤海史》為標志;韓國學者亦基本認同此說;前蘇聯學者大多也持“封建說”,如沙夫庫諾夫《渤海國及其在濱海地區的文化遺存》中也提出渤海國建立了封建生產關系;日本學者多數傾向于“奴隸制說”。渤海國的社會性質問題之所以存在諸多爭議,主要在于渤海國由原始部落直接進入到仿照唐制的獨立國家狀態,再加上現存的文獻資料較少,相應的考古資料尚有待于進一步挖掘,才導致了諸多紛爭的出現。判定歷史上出現的國家屬于何種社會性質,應從生產關系、生產力發展水平、思想文化和科技發展等諸多方面來分析,在缺乏相關史料和考古資料的情況下,武斷地對其定性,必然會缺乏說服力。
早在七世紀末期(698),大祚榮自立為震國王,建立了國家,但仍襲舊稱。當時的各部有的處在原始社會晚期,營州的粟末人,因受到隋唐王朝封建多元文化的影響,封建化程度也達到了一定的高度;有的部落則向階級社會過渡,如曾受過高句麗統治的白山和粟末已進入了階級社會;有的則是高句麗滅亡后流散到東北的高句麗舊部,一部分是封建貴族,一部分是被剝削的農民。大祚榮立國后,籠絡起粟末、白山、伯咄、安車骨等各部及高句麗遺民,利用他們中的能人建立起了強大的地方民族政權。公元713年唐玄宗冊封大祚榮為渤海郡王,忽汗州都督,自此才去之號,始稱渤海。對此期渤海國的社會性質應分而視之。渤海國的主體部族是人,中部和東部曾是粟末和白山的聚居地,后來發展成渤海的中心地帶。粟末的首領突地稽在隋開皇年間率部由夫余城西北遷至營州,粟末的烏素固部落則居住在慎州。突地稽,唐初賜姓李,其子李謹行官至營州都督、行右衛大將軍。突地稽父子與唐朝建立了友好的關系,居民與唐朝“邊人來往,悅中國風俗”。可以說,渤海國初建時大部分地區的管理仍雖以原始部落制為主,但其人民雜陳,很多人曾經歷過了封建化程度較高的國家的影響和統治。
渤海的西京鴨綠府曾是高句麗的腹地,丸都(今吉林集安)是高句麗都城,后期的陪都,高句麗一度將其勢力推進到了渤海的長嶺府、夫余府和涑州府的一部分,以南至南京南海府。高句麗的政權主體應是封建王權。從立國到滅亡的長達700余年的漫長時間里,高句麗通過推廣使用鐵器、牛耕完成了封建化過程,社會生產力迅速提高。高句麗的封建制主要體現在其生產關系之中:國家最高統治者是國王,土地全部歸國家所有,貴族和官僚各分有部分土地作為食邑,大部分分給農民耕種,農民以戶為單位分種國家土地,國家通過征租課稅、服徭役等方式維持國家財政收入,實現對農民的經濟剝削和政治壓迫。封建主和農民構成了高句麗社會的兩大階級,同時也存有部分奴隸制度的殘余,一些地主蓄養奴婢,從事家庭或生產勞動。由于高句麗王室對農民的剝削日益加重,民不堪其擾紛紛反抗,導致高句麗晚期社會矛盾加劇,并盛轉衰,最終被唐室和新羅的聯軍滅掉。渤海建國后,部分高句麗人依歸順了渤海。由于先進文化始終會影響或改變落后文化,可以想見,高句麗后人必當以其封建文化主導后進的部落文化,沿襲高句麗舊制,漸行封建統治之實。
大祚榮建國后,以國王之尊成為最高統治者,由此在全國范圍內以王位世襲制和王公貴胄的專權來實施其專制統治。高、張、楊、竇、烏、李是渤海國的右姓望族,位高權重,共同構筑了渤海國的政權核心。部曲和奴婢構成了被統治階級。部曲原為軍隊編制之稱,東漢時演變成為豪強地主按軍事編制組織起來的家兵。這些家兵一方面從事生產勞動,另一方面保護豪強地主的身家安全,與豪強地主之間存在著人身依附關系,后來漸漸發展成為家庭仆役,若放歸于社會則變成了平民。實際上,渤海國的部曲是指處于各種依附狀態下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他們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在經濟上又不得不靠租種地主豪強的土地維持最基本的生活。奴婢則是專指隸屬于封建主的毫無人身自由的男女奴隸。王公貴胄與右姓豪族,農民和手工業者及奴婢共同建構了渤海國的階級社會。在這個兩極分化的階級社會里,王公貴族子弟身居廟堂之位,整日游手好閑,醉生夢死,揮金如土,過著紙醉金迷的寄生生活。而部曲奴婢則辛苦勞作,開荒種田,漁獵采摘,任風吹雨打,憑主人呼來呵去。在這種強烈的生活對比之下,渤海國的社會矛盾日漸突出,造成了渤海社會兩個階級的尖銳對立。
為了加強統治,穩定社會秩序,封建主不斷地利用軍隊等強制性國家機器來加強其專制統治。渤海國積極向唐王朝學習,組織建立起一整套完備的社會統治系統。從大祚榮立國起,渤海就開始效法唐朝,多次派人員至皇都長安學習儒家各種禮制’,遣商賈至邊市效仿唐人貿易。大武藝時期,更是華風常沐,唐俗常循。大欽茂時期學習唐文化進入,大欽茂屢次遣使求《唐禮》、《三國志》、《晉書》、《十六國春秋》等唐存典籍,同時派專人學習唐代先進的科技生產知識,全盤接受唐代政治制度、經濟舉措、軍事編制等,在渤海社會里掀起了一股“大唐熱”。其后歷代國王皆襲唐制,中央政權,全仿唐制,設三省六部制加強中央集權;地方行政,亦學唐朝設京府州縣之治,統轄地方安康。至宣王大仁秀時期渤海國的地方行政系統和中央官僚體制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
在經濟方面,全國實行的是土地國有制,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占據主導地位。農業是社會經濟的主體,渤海國的農業中心主要分布在西部松嫩平原、松花江流域的夫余府、鄞頡府、長嶺府、涑州,西南部的鴨綠府和東部現在的牡丹江、琿春河、穆棱河的腹地上京、中京、東京和率賓府,以及南部的南海府。在農業生產中,鐵器已經得到了普及,在敦化敖東城的寧安上京龍泉府遺址出土了鐵鏵、鐵鐮和鐵叉子等農具。渤海國的西部多為高句麗故地,而高句麗早在三世紀時就已經廣泛應用牛馬耕地,解放了人力。牲畜和鐵器在農業中的推廣,表明渤海國的農業已經十分發達,農業生產力已經達到很高水平。渤海的手工業在建國后有了一定的發展,建有紡織、制陶、冶礦和造船等部門。紡織業以農業和養殖業為基礎,紡織材料主要來自于農民和部曲所種植的麻,動物皮毛和蠶絲等,紡織品主要有麻布和綢緞。高句麗和人都有著悠久的紡織傳統,至渤海時期,又向唐朝學習了一些先進紡織技藝,渤海的紡織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制陶業,渤海國城鎮的不斷興起,導致治陶燒瓦等原始工業迅速發展起來。渤海在原有的治陶燒磚的基礎上,引進了唐朝先進的制陶技術,陶瓷業日益興旺,技術水平不斷提升,產品越來越精細。在上京遺址中出現了大量的陶器,造型精美,結實耐用,這表明渤海國的陶瓷業已達到了一定的水平。治礦業,渤海的冶礦業發展據目前考古發現主要有鐵、銅、金、銀等重金屬。在敦化、和龍、寧安、東寧等渤海遺址和墓葬中出土了大量的鐵器。渤海人擅長于冶煉鐵器是眾所周知的。手工業的蓬勃發展,使渤海國社會成份出現了新型的雇傭關系,雇主和傭工之間是裸的剝削和被剝削關系,這種新型的生產關系是封建社會中資本主義萌芽的標志之一。另外,手工業的發展帶動了渤海國商業的發展,商業日益繁榮。隨著城鎮的興起,以物易物有了固定的場所,市場有規律地分布在市鎮中心地帶,人們把手工業和農業的剩余產品拿到市面上進行人為規定的對等交換。可見,渤海國當時的商業是不發達的。渤海雖然和唐王朝及日本建立了定期的貿易關系,但那屬于朝貢形式的貴族之間的官方貿易,或是朝貢使團附帶的民間貿易。渤海通過官方貿易向內地及日本輸出的商品主要毛皮、人參、麝香、蜂蜜等特產以及一些麻布、綢等紡織品,輸入的則多是一些絹、綾、布等紡織品及瓷器、金銀器等生活用品。無論是官方貿易還是民間貿易形式,都是以直接的以物易物形式完成的,還沒有發現貨幣,因而渤海的商業仍停留在商品交換的原始階段。
龍紋圖案在我國具有十分悠久的歷史。早在5000年前黃河流域的黃帝和炎帝兩大部落聯盟之后,形成的共同崇拜的圖騰形象就是龍,所以中華兒女常說自己是“炎黃子孫”、“龍的傳人”。
我國內蒙、河南、山西、遼寧、陜西、甘肅等地原始社會晚期遺址中曾出土一些與龍有關的文物,諸如龍紋彩陶罐、彩繪龍紋陶盤等(如圖1),其龍紋形象樸素而概括。不過,當時龍的形象同秦漢以后龍的形象相距甚遠。在龍的發展歷程中,這些龍屬于“前龍”階段。距今3000多年的商代,龍的形象得到初步規范,其形象已不同于自然界中任何一種動物,而是從鳥獸魚蟲各類動物中選擇某一部分重新組合,融成一個有機整體。我們稱之為“真龍”。頭部多了兩個卷形角,龍角開始形成。
圖1
二.龍紋的發展
龍的形象自在商代形成后也開始了其漫長而復雜的發展過程。朝代的更迭,人世的滄桑,文明的發展,觀念的演變都對龍紋的形象及其含義產生著深遠的影響。
秦漢時期,特別是兩漢時期,是我國封建社會的興盛時期,這時的龍紋也變得神光異彩,千姿百態。
瓷器自產生后,龍紋就成為青瓷和白瓷常見的裝飾造型。東漢至唐代,龍紋多數以堆貼、捏塑、范印手法表現,典型器物有東漢堆塑紋蒜頭瓶、隋朝白釉龍柄雞首壺、唐代青釉鳳頭龍柄壺等。唐代是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此時的龍紋造型,也體現了唐代以“肥”為美的審美特點。此時的龍身是胖美健壯的蛇體;眼睛從過去的圓眼、三角眼變為美麗的鳳眼,鳳眼是智慧、聰明、感情豐富的象征。此時的龍紋常常反映了人神溝通的宗教思想。這與當時國人信奉道教,又值佛教傳入中土有關。
宋代是經濟文化相對繁榮時期,五大名窯就出自此時,是中國陶瓷史上的黃金時代。此時龍紋的裝飾極為普遍,手法多樣,有刻花、劃花、印花、貼花和彩繪等。龍紋發展到宋代,其形體基本已成格局。過去的獸體已消失,確定為蛇的長體;身上的魚鱗紋代替了唐代的網狀紋;以強有力的、鋒利的鷹爪代替了過去的獸爪或馬蹄爪;腳上的肘毛畫得較長而有曲線。總的看來,宋代龍紋身胖體粗,張牙舞爪,給人一種兇猛、威武、氣勢沖天之感,藝術造型渾厚,是非常成功的藝術佳作(參看宋代的龍泉青瓷龍塑-圖2)。
圖2
元代陶瓷以龍紋為裝飾的很多,有堆貼的,有釉上彩繪的。元代龍紋很有特色,其特征是:身體為彎曲的長蛇體狀,體胖身粗;頭頸細;下唇似如意狀;舌小如戟狀。此時的龍紋體態輕盈嬌健,曲軀蟠舞,給人一種“昂首舉爪、遨游在天”的感覺,龍紋因常常與祥云、波濤組合在一起〔圖3 〕,遂被賦予了神圣的涵義,成了人類主宰的化身。
圖3
而給龍紋劃以五爪和三爪、四爪的等級區別,則是已近元末的事情。至元二年(1336年)有了“禁服麒麟、鸞鳳、白兔、靈芝、雙角五爪龍、八龍、九龍、萬壽、福壽字、赭黃等服”之禁令(《元史?輿服》),龍紋成為封建帝王權威的象征,便由此發端。
三.龍紋的全盛期
明清兩代是龍紋的全盛時期,紋飾主要采用釉下、釉上彩繪方法,亦有用印花、劃刻、堆貼等工藝技法制作。
明代洪武年間的陶瓷龍紋傳世不多,最有代表性的是江蘇南京明故宮出土的洪武白釉紅彩龍紋盤。永樂、宣德時的龍紋形體粗壯肥大,威武兇猛,形象高大,龍首比元代變大,有怒發沖冠之勢,顯得很有神威(如圖4)
龍爪趾甲成三角形,略微內彎,顯得鋒利剛勁。人們稱明代的龍爪為鷹爪。其整體形象恰似當時的中國國勢,昂首屹立東方,稱雄世界。
圖4
到明代中期,龍紋的特征是:龍首扁長,上唇呈如意狀,龍爪緊靠呈風車狀。這時的龍紋,多為游龍,表現出一副性情溫順的神態。
明代晚期,龍紋形式多樣,但仍以游龍居多。這時龍紋的特征是:龍的頭部略圓,鬃毛成蓬,有上沖之勢,上顎端肌肉高高突起,呈如意狀,形如豬嘴,所以人稱“豬嘴龍”。嘉靖朝開始出現正面龍,方頭寬額,有的額上寫“王”字,壯貌有余而兇猛不足。萬歷正面龍頭碩大,臉豐滿,俗稱“牛頭豹臉”;鬃發非常濃密,以頭頂中縫為界,向兩側紛披。
明末的龍紋,正如當時社會的政治、經濟衰退一樣,顯得蒼老無力。從崇禎五彩龍紋盤中可以看出,崇禎時的龍紋臉部瘦尖,胡須較長,蓬頭散發,爪似蟹爪,低頭凹腰,恰似一條垂死的老龍,所以說龍紋的藝術表現也是當時社會政治、經濟情況的反映。
清初的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也稱“康乾盛世”,是封建社會的最后一個繁榮時期。這時的龍首變化很大,過去長長的豬嘴收縮了,顯得下顎比上顎長。清代順治龍紋,鱗作斑片狀,龍身線條圓滿而富有彈性;康熙龍紋,龍鱗細密齊整,動態威猛強健,氣勢雄強,還往往從海面露出半截(如圖5),富有虛實對比。
圖5
圖6
清雍正龍紋,背鱗較圓鈍,體態流暢靈動,動感強烈(如圖6);乾隆官窯龍紋,眼正圓,龍爪富有變化,整體造型工致精巧,華貴富麗。清中期后的龍爪,已沒有元明時三角形龍爪之鋒利感,所以給人的感覺是有形無力。清嘉慶龍紋,龍爪承繼前朝遺風,但趾很粗。 道光龍紋,爪細如線。同治龍紋,細頸,粗軀,尾上翹,狀如走獸。光緒龍造型變化較多,有的無背鰭,有的為猴頭,作直立行走狀。清末的龍紋,其精神大不如前的威武、健壯了,顯得腰硬,老態龍鐘。以前的龍,盤曲程度大,有“三波九折”之美,而清末時盤曲少了,故腰體硬直。龍爪也不像前朝的骨肉清楚,此時的龍爪只是僵直的伸出,沒有動感。這些都預示了這個最后封建王朝的即將滅亡。
四.龍紋局部特征的對比
縱觀元明清三朝龍紋,雖于不同時期受國體盛衰影響略有差異,但各自的時代特征又是分明的,主要表現在發、睫毛、須和爪。
發:元,光頭無發或腦脖處飄一至三綹長發;明,一蓬清晰可數的長豎發,造型如火炬,有的豎發作垂直狀,有的略偏斜似不規執的三角形;清,長披發或多撮短聳發。
睫毛:元,眼睫毛現象不明顯;明,洪武至正德的龍眼瞼上方常常豎起一綹水藻般的長睫毛、有些睫毛似豎立起的長螺螄;嘉靖朝起,龍的眼睫毛比較寫實,眼瞼的上邊緣處一般用數根短豎線表示睫毛;清,龍睫毛形態多樣化,不少被畫成竹葉形(有的竹葉呈倒垂狀),康雍時期眼睫毛現象時有時無;乾隆朝起,眼睫毛現象十分普遍。
須:元,右下腭有須,但上頜部通常不見有雙須;明洪武起,上頜帶須,且雙須粗、伸展有力、形如魚叉,部分龍紋的雙須在局部處呈螺旋形曲折,但須尖皆前沖、直、不彎曲;清,八字般長須外撇彎曲,特別是須尖,絕大多數帶翻卷。
爪:元,以三趾、四趾居多,少量五趾,趾的形態無定規;明,第一第二趾相對成蟹鉗狀,趾間距離比較相近,形若風車。民窯以四趾居多,官窯器的龍爪以五趾呈絕對多數,這一定規延續至清;清,第一第二趾舒展成一直線,爪子猶如踏在平地,有龍身騰舞、爪子卻著地受力的韻味。
自行政活動的發生至現代行政學科研究的確立,其間時隔數千年。文化作為影響制約行政系統的一個重要機制,直到近現代才逐漸得到學界的認定。行政活動是在一定的社會文化環境中產生的,受其影響,行政活動自身也相應地培養出具有一定特殊性的行政文化.行政文化由行政系統中的每一個體所應遵守的共同的價值觀念、行為模式、人際關系、生活方式等構成。我國當今的現代化行政體制建設是在具有幾千年行政文化傳統的背景中進行的,因為文化具有連續性,傳統的行政文化與現代行政文化之間必定存在內在的聯系;同時由于文化具有時代性,傳統行政文化在變化了的時代條件下,與當今的現代行政文化的沖突也不可避免,故而探討傳統行政文化的現代化問題,實現傳統行政文化與現代行政文化沖突中的統一,對于加強我國現代行政體系的建設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傳統行政文化特征及其兩重性
(一)人文主義的行政模式。中國一面臨海,三面緊靠大陸這樣一種交通極不便利的自然環境,使中國古代產生出一種典型的大陸民族的行政模式—人文主義型的行政模式。表現為:絕大多數的行政活動都是緊密圍繞著加強中央集權這一最為現實的間題而展開的,在長期對政權集中和國家統一這樣一種大行政目標的追求過程中,不僅使中央集權不斷經由破壞而修復最后走向穩定,也在民眾中形成了鮮明的民族意識和愛國戀邦的強大向心力;此外,中國文化傳統強調整體和諧,重視人與人、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這種整體和諧的思想移植到了行政活動中造就了傳統行政文化強調統一,力主協同的顯著特色;傳統行政文化成長于以儒家學說為主體的大文化氛圍中,儒學重道德教化,以倫理關系作為調整人際關系的基礎,這些方面對傳統行政文化也具有深刻的影響,使傳統行政文化特別看重做人的道德價值,并強調整體的利益,形成了影響中國政治發展的整體主義原則。
(二)專制與民本一體的行政體制。物質資料的生產方式決定了社會的意識形態。中國是一個農業國,社會生活和社會結構以農業生產為基礎。在這一農業社會中,存在著無數分散小型,以自然經濟為主體,商品交換關系不發達的村落城鎮,要維持這種社會結構的穩定.必須有種高高在上的集權行政體制。從秦漢以來兩千多年所推行的專制統治,一個重要的目的在于維持農業經濟的穩定。專制的行政體制等級森嚴、上下有序;要求服從和統一,抹煞個性與差別;重視總體成效,漠視個體利益。而另一方面,由于農村勞動力的大量存在和穩定是農業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前提,也同時產生了“民為邦本”、“民貴君輕”的行政思想。專制與民本一體的行政體制適應了對農業社會的統治要求。民本與專制相互對立又相互補充,構成了兩者緊密合一的行政體制。
(三)中庸信條之下的具休行政運作方式。按《中庸》所說:“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孔子云:“過猶不及”,中庸之道成為傳統文化觀念中一則根深蒂固的信條。這不僅是人們立身處事的根本,也直接反映在具體的行政運作方式中。表現為力求行政活動不致陷入過份偏離穩定狀態的“過”或“不及”,保持中和、適度、協調和平衡。在處理行政事務時,保持穩定,避免極端,反對競爭和冒險。“不偏不倚,無過不及”是傳統行政運作方式最為生動的寫照。中國傳統行政文化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生成和發展起來的,經過長期的歷史和實踐的檢驗,如今更表現出鮮明的雙重性,優劣互現.中國傳統行政文化的積極性和優點主要是:有利于培養鮮明的民族意識和愛國向心力;通過行政手段使各種社會因家達到協調平衡;立足于從整體的長遠的行政目標出發決定各種行政措施;努力在行政的過程中建立和諧的人際關系,提倡群體精神,培育符合社會規范的道德情操.這些對社會的進少和發展都具有積極的意義.但中國傳統的行政文化是在封建的農業社會的環境中產生的,這也帶來了它的消極性,直接表現為兩大先天的缺陷:一是缺乏與工業生產、科學技術的有機聯系,二是缺乏與市場經濟的密切聯系。使其不乏因循守舊、固步自封、狹隘保守、不思進取、嫉賢妒能、平均主義的表現。所有的這一切,都與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和市場經濟要求影響下建立的現代行政文化格格不入,這些都需要在傳統行政文化的現代化過程中加以認識并得到解決。
二、對傳統行政文化三方面的否定
中國現代行政文化與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及發展市場經濟緊密相聯,是我們這個時代的產物,因而具有豐富的時代特征與內涵。現代行政文化要求體現這一領域內從價值觀念、行為模式到生活方式等全方位的變化,而變化的最終完成,必須經歷對傳統行政文化的三方面否定。
(一)以正確的義利觀否定封建倫理至上觀。儒家學說作為我國封建社會諸子百家中的主流意識形態,帶有強烈的倫理至上觀,它將個人的道德修養和人格完善置于首位,將對物質利益的追求視為“小人之為”。從歷史上看,倫理至上作為一種道德理想主義,從未在社會生活中得到真正充分的實現.另一方面,它是私有制、封建社會的產物,在相當程度上是服務于維護封建統治階級利益、維護壓迫與剝削制度的,它教導被統治階層重義輕利,安貧樂道,不追求生產力的迅速發展,以穩固封建統治,帶上了小農經濟的烙印.今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強化了人們對物質利益的關注,這無疑反映了社會的進步和時代的要求。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傳統文化觀的逐步解體,急需樹立起全新的道德倫理規范。因此,“兩個文明一起抓”,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使我們能正確處理義利兩者的關系,樹立正確的義利觀,使之既區別于西方極端個人主義的人生觀、價值觀,又與封建倫理至上觀有著根本的不同,以適應現代社會進步的要求。
(二)以法治、平等觀否定人治、等級觀。中國古代的行政制度中雖有大量的刑律條文和訴訟程序,從中體現了一定的法治原則,但封建專制制度下起到真正絕對作用的只能是人治。法治是社會現代化的必然走向,而中國現代行政體制所倚賴的法治原則直至令又仍受到“人治”傳統的顯著影響,成為行政改革中一塊大的絆腳石。消除傳統行政文化中的人治積弊,是建設現代行政文化中的一項長期的工作。中國傳統行政文化也歷來體現著一定的“平均”思想,但無疑與現代行政文化所推舉的“平等”思想有著根本性的區別。前者強調結果的平等,后者則強調起點的平等。現代行政文化中貫穿的平等意識包含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機會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命題之中,是社會生產方式和人的價值尺度的變化所帶來的,與傳統行政文化在小生產基礎之上孕育的等級觀念、特權思想、任人唯親、因人設事、裙帶之風等正形成了激烈的沖突,并必將會實現對后者的否定。#p#分頁標題#e#
(三)以竟爭觀否定中庸之道。我們所處的時代,是一個改革的時代、竟爭的時代、發展的時代。我們有不可多得的機遇,也面臨著嚴重的挑戰,唯有強化競爭意識,不斷創新、開拓、進取,才能抓住機遇、迎接挑戰、加速發展。而深埋于中國傳統行政文化血脈里的“中庸之道”,以“致中和”為萬事之先,從本質上講是完全排除和反對竟爭的,是對人的創造力和積極性的一種抑制,在現代行政文化的建設過程中,必須加以摒棄。三、傳統行政文化的現代化是一個揚棄的過程廣義的文化湯蓋了人類創造的全部物質和精神財富,具體包括人類不斷發展的思維模式、行為模式、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倫理道德、宗教習俗、語文符號以及政治、經濟、法律等規章制度。思格斯說過:“統治階級的思想在每一個時代都是占統治地位的思想.這就是說,一個階級是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物質力量,同時也是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精神力量。"(《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52頁)行政文化作為政府官員或行政人員應共同遵守的行為模式、生活方式、價值觀念、人際關系準則,必然要與社會中居于支配地位的主流文化同一。因此,構建符合時代特征的、積極向上的行政文化,對于促進社會的文明進步起著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