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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犯罪類的案件由公安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
2、如果是民事關系中的經濟糾紛,不屬于公安關系范圍,可以找仲裁機構。仲裁是屬于民間組織,沒有國家強制力做保障,依靠第三方調解,取決于當事人的合意,協商不成可以訴至法院解決。
經濟糾紛: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爭議。它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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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關鍵詞] 股東直接訴訟 集團訴訟 司法效率
一、集團訴訟的選擇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向公司和其他人提起的訴訟。在股東直接訴訟案件中,一般糾紛都是群體性的,非群體性民事糾紛與一般民事糾紛一致,適用民事訴訟法上相關的理論即能解決,目前股東直接訴訟適用訴訟方式的爭議集中在群體訴訟領域,特別是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中眾多股東集體的情況。所謂群體訴訟,是指在訴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基于法律或者事實上的牽連關系,而人數眾多,但同時這多個當事人又不構成一個法人或組織,不能以一個主體的形式出現的情況下的民事訴訟。而在眾多群體訴訟形式中,美國的集團訴訟作為對群體利益保護的訴訟形式較之其他形式更加完善,更能體現群體訴訟的特點,對我國的股東直接訴訟制度有較大的借鑒意義。
二、集團訴訟的優越性
所謂集團訴訟,指一名股東或若干股東代表某一種類或者若干種類的股東作為原告,就該種類股東利益所受的的侵害而提起的直接訴訟。美國集團訴訟制度是19世紀初期,美國根據英國的代表訴訟制度的原則加以豐富和拓展建立起來的,與美國強大的司法創制文化相適應。“美國的集團訴訟是平衡法上的產物,設置這一訴訟制度的目的是以最經濟、最有效的方式為人數眾多的具有共同利益的當事人提供有效的保護。”團訴訟在解決群體糾紛,保護受害者利益方面有著無可比擬的優越性:
首先,集團訴訟有利于達到訴訟經濟,提高司法效率。這一方式也有利于達成司法審判的一致性,單獨訴訟很容易造成不同法院、不同時期司法裁判的矛盾,而且后的權利人往往得不到與先的權利人同等的賠償,不利于維護法律尊嚴。
其次,集團訴訟使中小股東受害者的權利得到更加有效的保護。如在證券侵權中,“小額受害者”往往因為就自己所受損失提訟將得不償失而忍氣吞聲,集團訴訟以默示方式認可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結果直接擴張于未明示把自己排除在外的成員,加上“勝訴酬金制”的輔助,這一特點實質上全面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利益,被稱為“為了不使權利遭到侵蝕的訴訟程序”。
從目的角度來看,集團訴訟在注重其損害賠償功能的同時,強調了其預防功能。在美國,集團訴訟不僅出于私益為股東挽回所受金錢損失,還著眼于公共政策的目的,維護良性的市場運作機制,高額的損害賠償金使侵權人不敢輕易跨越雷池一步,“如此一來,這一制度與其是說為了救濟已受侵害的權利并挽回損失,還不如是說基于侵害者吐出不法取得的利益并不敢再犯的動機”。
三、集團訴訟的缺陷及在中國的適用障礙
集團訴訟制度并非完美無缺,它也存在著不少的缺點。
首先,律師驅動訴訟的程式使律師可能將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容易導致濫訴和惡意訴訟。而且勝訴酬金制往往造成絕大多數賠償金用來支付了律師費,而原告集團最后獲得的賠償卻是較小的。其次從經濟分析上來看,集團訴訟在實踐中經常造成訴訟遲延,耗時長,程序復雜,成本高昂。據研究表明,美國證券市場集團訴訟約有85%在庭前和解,約12%被駁回訴訟請求,只有2%~3%的集團訴訟走完了全部訴訟過程,以判決而終。同時,單個法院的的工作負擔被大大增加了,新的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問題也由此產生了。另外,被告迫于集團壓力一般選擇和解,這就降低了賠償額,達不到原本訴訟應起到的懲罰作用,而且也增加了惡意訴訟的可能性。
集團訴訟雖然有著種種誘人的優越性,但從中國目前的實踐中來看,還不具備在短期內引進集團訴訟的可能。首先,在強調概念主義理論體系的大陸法系國家采用集團訴訟可能會產生諸多理論上沒有辦法解決的難題。其次,即使是在證券業和律師業歷史悠久的美國尚不能避免制度漏洞而進行的尋租,更何況剛剛起步的中國。
第三,集團訴訟的復雜性對法官素質提出較高的要求,而中國當前法官整體素質不高,對該類案件的處理可能會捉襟見肘。第四,引入集團訴訟就意味著要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一方面不利于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尊嚴,另一方面無形之中就加大了在中國適用集團訴訟的成本。所以,目前我們應將引進集團訴訟模式的步伐放慢,借鑒集團訴訟好的方面,著力完善有中國特色的代表人訴訟制度。
參考文獻:
[1]劉俊海:《論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載于《商事法論文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
[2]郭峰:《虛假陳述證券侵權賠償》,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06頁
[3]湯維健:《美國民事司法制度與民事訴訟程序》,第395頁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經濟糾紛案件向法院起訴需要多少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般要在六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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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
一、經濟法糾紛
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國家調節經濟法律糾紛是經濟法糾紛,這些糾紛是政府職能部門運行國家賦予的權力來調節的。經濟法糾紛主要包括經濟權利、義務之間的爭議,這些糾紛如果沒有得到妥善的解決,就會擾亂經濟秩序,因此需要經濟法來解決各類經濟糾紛,保證經濟秩序運行。值得一提的是,要辨析一下經濟糾紛與經濟法糾紛。所謂經濟糾紛,是指利益主體在權利和義務方面的矛盾導致的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糾紛。其范圍涉及平等主體間的糾紛、被管理人的法人、組織及機關單位間的糾紛。而經濟法糾紛指的是發生在經濟調節過程中的經濟權利和義務間的爭議。在辨析經濟法糾紛與經濟糾紛的區別時,一定要明確經濟法糾紛不是由商品交換或是民事糾紛引起的,是糾紛雙方經濟實力、社會地位不對等的情況下產生的糾紛,它與民事糾紛有著本質區別,當然也與一般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產生的行政糾紛不同。此外,如果經濟法糾紛尚未構成犯罪,是不能以刑事案件來解決的。
二、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必要性
宏觀調控是國家對經濟總體運行做有利于社會發展的調控手段,在實際操作中,政府作為國家經濟調節的主體,在行使國家賦予的權力干預市場運行、市場資源配置以及再分配中兼顧效率與公平,在避免貧富兩極分化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任何一個國家對資源的管理都是很認真的,因為它具有稀缺性、有限性等特征,有些資源還是非再生資源,可持續發展的一個核心理念就是不能以犧牲后代的利益滿足本代人無節制的欲望。國家經濟調節的主要目的就是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利用率,實現資源有效配置與再分配的公平性,經濟調節在讓一部分人得益的同時,一定不能損害其他人群的利益,如若有另一群體的利益受到損害,勢必會導致利益主體間的各類紛爭。此外,國家經濟調節權也不能被濫用,這勢必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眾所周知,利益紛爭是導致經濟法糾紛的根源。經濟法糾紛一旦出現,一定要及時處理并妥善解決,否則將直接影響經濟法的遵守和實施,也會使“市場”這只無形的手無法實現資源配置,不利于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優化經濟法糾紛解決機制相當必然。一般來說,解決糾紛的方法有四種:協商、仲裁、行政和司法,而司法方法糾紛在前三種方法無法解決的情況下采取的比較公正而有效的方法。但也必須明確,經濟法糾紛的主體如果是國家經濟調節的機關或是組織,就不適用仲裁方法來解決經濟法糾紛,這是由于仲裁機構本來就是社會組織,它無權對行使國家經濟調節權的機關或組織行使仲裁權,因此這類經濟法糾紛解決不適用仲裁。
三、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
以干預、管理和調控來實現對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調節是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它的調整對象是經濟主體間的各類經濟法糾紛。這些糾紛包括合法經濟組織進行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法糾紛、國家在整頓經濟秩序中產生的經濟法糾紛和國家宏觀調控中引發的各類經濟法糾紛。要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糾紛解決機制,首先要對調節的對象進行深入分析,同時還要分析當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大環境,兼顧優化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來尋求能夠有效解決經濟糾紛的有效途徑。
(一)民事訴訟解決經濟法糾紛。提及民事訴訟,實質就是平等主體間的利益糾紛的解決途徑,包括普通民事訴訟和特別民事訴訟。但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濟法糾紛主體的地位、能力等方面是不平等的,為了公正起見,就需要對現有的普通民事訴訟解決經濟法糾紛的制度進行優化革新。一般來說,可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手段,當然也可以對處于弱勢一方的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與此同時,還需要簡化訴訟程序來糾正當事人雙方在地位、能力上的不平等。歐美一些國家甚至還從當事人的經濟負擔的角度上采用降低訴訟成本、推行集團訴訟制度、建立小額訴訟制度、實行電子送達、改進公示制度等措施來保證司法解決的公正和效率。
(二)行政訴訟解決經濟法糾紛。行政訴訟是一種高效的糾紛解決方法,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當事人是國家行政機關或是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和個人。它針對的是具體行政行為,其中包括普通行政訴訟和特別行政訴訟。國家調節經濟的權力是由國家或是法律法規賦予特定的行政機關來行使經濟調節權,因此國家經濟調節的主體間、被調節主體間以及調節主體和被調節主體間的糾紛需要行政訴訟來解決,當然也有一些受影響的第一方與國家經濟調節主體間也會有經濟法糾紛,這類糾紛也可適用行政訴訟來解決。
總的來說,普通行政訴訟制度可以擴大案件受理面,有助于建立科學有效的集團行政訴訟制度,在行政訴訟的種類、證據收集與舉證責任、撤訴與調節等諸多方面要做大量的優化工作,這樣才能有效地適應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的需要。
作者:程明月 單位:江蘇財會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1]孫育瑋.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的借鑒與融合———以紐約和上海為例的相關法文化法社會學思考[J].學習與探索,2009.1.
一、經濟法中法律責任特點
1.社會性
經濟法中法律責任具備了社會性的特征,正是由于經濟法中法律責任具備這個特點才使得經濟法的眾多法律責任關系得以平衡穩定。經濟法的社會性特點指的是法律責任不管是構建體系還是創建制度等都應當充分考慮到社會的公共性,不但以維護整個社會利益作為宗旨,而且還兼容了多種制度、多種原則、多種方式來體現,可以說經濟法法律責任的社會性特點就是一種全局性、公眾性、公平性以及多元性的整體特征。違反經濟法的行為極有可能對他人的利益造成侵犯,嚴重者甚至可能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從而對社會的和諧穩定造成危害,所以,經濟法更應當站在社會角度去規定其法律責任[1]。
2.綜合性
經濟法中法律責任通暢會采取傳統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等形式來體現,在表現形式上具備了極為明顯綜合性特點。法律制度不斷成熟后其形態就會按照傳統的標準分配到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部門,然而經濟法屬于新法律部門,則很難發展出更新的形式。此外,經濟法所調整社會經濟關系復雜程度也已經表明了,無論是何法律部門都需要明確諸多法律責任,才能將立法的宗旨及目標實現。
3.雙重性
經濟法法律責任具備的雙重性特點可以從以下的三個角度理解。第一,雙重性特點指的是法律責任極有可能由他法責任與本法責任來組成。第二,直接的講,經濟法法律責任就是違反法律的人應對社會承擔的責任,既可以體現民事責任中的補償性質,也具備了行政責任中的懲罰性質,經濟法法律責任就是結合了補償性與懲罰性的一種責任制度。第三,違反經濟法的行為極有可能對個體或者整體的利益造成損害,而這種雙重性的損害使得經濟法的主體也承擔了雙重責任[2]。
二、經濟法中法律責任形態
1.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傳統形態
在經濟法中,大部分的法律責任都是專章規定,這其中就存在了大量與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等性質一樣的規定,主要采取間接和直接的方式對這些規定進行表述。其一,間接方式指的是在經濟法的法律法規當中,要對違法主體的法律責任進行追究,但是傳統的法律責任只是規定了應該追究其責任形態,并且由執法人員根據相應法律法規進行適當的處理。其二,直接方式指的是在經濟法的法律法規當中,應當具體說明或者明確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及承擔幅度等內容,能夠直接采取該條款進行執法處理[3]。
2.經濟法法律責任的新形態
(1)糾正性廣告制度。站在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對那些違反經濟法行為,有時不僅僅只限于追究其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而且還應考慮到抵消這些違法行為是否會對社會帶來一些負面影響,而糾正性的廣告形態就是一個典范。
(2)懲罰性的賠償制度。懲罰性的賠償主要包含了三個功能。第一,賠償功能,這一功能主要是針對一些難以證明的人身傷害損失、受害人精神損害以及訴訟費用等給予的賠償。第二,制裁功能主要是對那些具有惡意行為、違法行為者給予的懲罰。第三,遏制功能就是,受害人在接受賠償后又受到不法分子的威嚇,遏制功能可以對此發揮出遏制的作用,讓不法分子在這種違法行為中吸取教訓后不敢再實施該類行為。懲罰性的賠償能夠給予受害人更加及時、充分以及全面的利益保護,激勵受害人與違法行為做斗爭,這種功能可以對一些潛在的違法人員起到震懾作用,以削弱違法人員的強勢地位而預防或者避免違法行為的產生。
(3)缺陷產品的召回制度。缺陷產品的召回制度指的是銷售商、生產商或者進口商得知自身銷售、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可能存在一些危害消費者的安全、健康等缺陷時,可依法向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報告并及時通知廣大消費者,最后設法將消費人員手上以及市場上的缺陷產品收回,采取銷毀、更換或者免費修理等措施進行彌補制度。目前,國際上已經有很多國家都建立了召回缺陷產品的制度,并且已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且還制提高了生產者對產品質量的意識,為廣大消費人員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利保障。
(4)企業的社會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指的是企業在獲取利潤的同時,也有增進或維護社會利益的責任與義務。企業的社會責任包括了慈善責任、道義責任、綜合責任以及法律責任等,這些責任對企業自身發展及演變過程有著極為密切的關聯。企業的社會責任最初的表現形式以道德責任為主,然后慢慢發展成為了軟法責任,一部分又開始不斷轉化為法律責任,此種演進足以反映人們道德水平、文明程度的提升。現如今,社會發展速度極為迅猛,在不久的將來將會有更多企業責任實現法律化、
軟法化。最后,除了上述的兩種責任類型以外,經濟法內還包括了資格減免責任、信用減等責任、失誤的政府經濟決策失賠償責任以及發出禁止令責任等形態[4]。
三、結束語
目前,我國出現建筑工程結算糾紛的情況越來越多,然而解決這些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的機制卻比較的單一,不能夠采用多種形式來解決經濟糾紛問題,一般解決合同經濟糾紛都是采用訴訟的形式。然而訴訟作為建筑工程結算解決經濟糾紛的主要方式,卻缺乏靈活、便捷,不能夠及時的解決出現的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從而降低了解決經濟糾紛的效率和公正影響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經過了多次工程結算審理和堅定,最終才解決這一經濟糾紛,這樣的過程和程序既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又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建筑工程結算難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無序和混亂,制約著建筑工程結算目前,由于在現階段下的經濟體制,我國對合同的管理存在極其不規范的現象,現在的經濟體制存在一定的制約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夠滿足現在建筑工程結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對合同進行規劃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價的不確定性則要求對合同實施的工程加強管理。現在,存在很大的問題是在于技術與經濟的脫節,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夠形成統一,施工人員既不能夠對經濟有所了解,又不能夠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識。而在實際施工過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員都只是注重對工程質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對合同的管理,同時監管的體制也不能夠達到要求,不能夠實現規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決定了工程款的不確定性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約,其與一般性的購物合同有所差別。這種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決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的過程中,不能夠對每一個細節都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并且對可能出現問題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決方案有明確的規定,更不能夠對存在不可預知的情況做好實現的補償和安排。為了能夠將改善建筑工程合同這種不完全性,簽訂合同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都應該考慮到再協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決糾紛,以此來彌補建筑工程合同中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價和追加款存在不確定性,在進行具體施工過程中,需要進行隨時的變動,不斷地進行調整。
三、建筑工程結算難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決工程結算糾紛的質量有效地提高解決工程合同糾紛的質量關鍵在于建立合適的糾紛解決機制。根據以往的案例表明,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建筑工程結算的糾紛,并不是一種最理想的方式,訴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決工程緩慢,程序復雜,現在應該借鑒國外一些先進的經驗,來改進我國現在的解決建筑工程結算合同經濟糾紛機制。采用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通過運用這種解決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復雜麻煩的法律程序,而是通過談判、協調、調解等等形式來解決糾紛,這種方式具有比較強的專業性,一旦出現經濟糾紛時,能夠迅速作出正確的判斷,并且簡單、便捷,在國際工程糾紛中得到了比較廣泛的應用。
2、提高合同的簽約質量提高合同的質量關鍵在于能夠在簽訂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該對采用什么樣的結算方式有比較明確的規定,無論是采用計量與支付,還是建筑工程費用需要變更以及需要進行索賠的都應該有相應的規定,同時在簽訂合同時,還應該對合同雙方應該承擔的責任以及義務都有比較詳盡的規定。提高合同質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雙方人員的綜合素質。對采用不同方式來進行簽訂合同的雙方,采用招標工程的,應該將招標文件盡快的轉換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強對合同的審查;對進行工作的,應該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斷地提供人的服務。
四、總結
法定代表人:吳有元,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人:孫云,北京市陸通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于永超,北京市陸通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市東西湖區國債服務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吳家山。
法定代表人:吳龍斌,該服務部主任。
委托人:朱凱,湖北天元兄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市國債服務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口南京路102號。
法定代表人:趙文良,該服務部主任。
委托人:李牧,湖北盛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武漢賽迪爾經濟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賽迪爾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武漢市東西湖區國債服務部(以下簡稱東西湖國債部)、武漢市國債服務部(以下簡稱市國債部)回購國庫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3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徐瑞柏擔任審判長、審判員于松波、審判員賈緯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王濤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查明:1995年7月28日,武漢市振財證券部東西湖處(以下簡稱東西湖處)與賽迪爾公司簽訂《有價證券回購交易成交合同》一份,約定:東西湖處賣給賽迪爾公司(93)五年期國庫券1000萬元,并于1995年12月31日以1090萬元價格回購上述國庫券。該合同加蓋圓形“武漢市振財證券部東西湖處財務專用章”和經辦人“黃漢東”私章。同日,賽迪爾公司通過“六九0七工廠”的銀行賬戶,按合同約定向中國建設銀行武漢市江漢支行航空路辦事處“武漢市振財證券部東西湖處”帳戶(帳號528290261025911)轉帳付購券款1000萬元。同月31日,東西湖處給賽迪爾公司出具《國債代保管憑證》一份,載明:(93)五年期國庫券1000萬元,代保管期限五個月。該代保管憑證仍加蓋圓形“武漢市振財證券部東西湖處財務專用章”及“黃漢東”私章。同年8月3日、4日,東西湖處將上述賬戶中的1000萬元以“購券”名義向廣東省鶴山市永順商店和武漢松柏開發實業公司物業發展公司各匯付500萬元。同年12月27日,賽迪爾公司向東西湖處催索將到期的回購款。東西湖處當天派人去中國建設銀行武漢市江漢支行航空路辦事處核查賬戶,發現該帳戶系憑圓形“武漢市振財證券部東西湖處財務專用章”,于1995年3月3日設立的一個存款帳戶。該國庫券回購合同到期后,因催款未果,賽迪爾公司遂于1998年3月18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東西湖處、武漢市振財證券部返還購券款1000萬元、合同回購款90萬元及逾期利息126萬元并由東西湖處、武漢市振財證券部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另查明:黃漢東系東西湖處駐武漢證券交易中心席位交易員。因另案涉嫌金融詐騙,于1997年3月18日被公安機關通緝。本案一審期間,武漢證券交易中心于1997年4月24日向一審法院提供了東西湖處在該中心預留的印鑒片,該片上預留的是“武漢市振財證券部東西湖處業務專用章”和“祁明才”私章。
再查明:1997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市分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銀發〔1997〕243號)《關于清理規范財政系統證券機構的通知》精神,以武銀發(1997)第256號文件撤銷武漢市振財證券部以及各區、縣處,原武漢市振財證券部的債權債務由武漢市國債服務部承接,各區、縣處未經市振財證券部委托而自行開展業務形成的債權債務,由各區、縣國債服務部承接。同年lo月,武漢市國債服務部收繳封存了原武漢市振財證券部東西湖證券業務處公章、業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該財務專用章為長方形)三枚印章。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東西湖處證券交易席位交易員黃漢東用私刻的單位財務公章,以簽訂有價證券回購合同名義,通過其擅自在武漢證券交易中心場外設立的銀行賬戶,騙取賽迪爾公司1000萬元款項后,分解處分給他人的犯罪嫌疑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東西湖國債服務部對此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的規定,該院裁定:一、駁回賽迪爾公司起訴。二、本案移送公安機關。案件受理費7萬元,由賽迪爾公司負擔。
賽迪爾公司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黃漢東的行為是職務行為。黃漢東系經東西湖處書面授權、具有特定業務身份的特殊主體,其以東西湖處的名義開立了賬戶,并在東西湖處的辦公場所從事證券回購業務,因此,黃漢東的行為足以使非業內人士確信其系職務行為。而且,該行為亦得到東西湖處的追認。(二)東西湖處對黃漢東以其名義從事的證券回購業務行為具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我公司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因此,東西湖處對黃漢東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依法承擔賠償貴認。(三)東西湖處與我公司之間存在確實的經濟糾紛,原審裁定駁回我公司起訴,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是錯誤的。(四)原審法院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收取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是錯誤的,本案應按非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收取案件受理費。請求撤銷原審裁定,指令原審法院進行審理。
東西湖國債部答辯稱:(一)黃漢東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是個人行為,該行為已涉嫌犯罪。我部在武漢證券交易中心的場內交易員黃漢東,用不屬我部有效印鑒的印鑒(可認定為私刻)與賽迪爾公司簽訂了合同,賽迪爾公司則按黃漢東所指向的用非我部有效印鑒的印鑒所設立的銀行帳戶(可認定為私設賬戶)付款,黃漢東則用非我部有效印鑒的印鑒開具代保管憑證給賽迪爾公司,而后,黃漢東將此款據為己有。這些事實證明,黃漢東的行為系詐騙犯罪行為。
(二)原審裁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三)我部在本案中無過錯。黃漢東系我部在武漢證券交易中心的場內交易員,其身份是特定的,除場內交易可以做之外,其他交易是不可以做的。做場內交易時,所使用的公章只能是我部在武漢證券交易中心預留的“業務專用章”,交易款項的進出也只能在武漢市人民銀行0246074-535賬戶上進行。本案中所涉及的“代保管憑證”是場內交易中空白的通用憑證,只有當填寫內容并蓋上有效印鑒后方為有效。黃漢東的犯罪行為與我部之間無因果關系,我部是無過錯的。(四)賽迪爾公司至今未舉證證明圓形“財務專用章”系我部的,應駁回其推理性的主張。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院認為:賽迪爾公司于1995年7月28日與東西湖役理處簽訂了一份《有價證券回購交易成交合同》,按該合同約定,賽迪爾公司將購券款1000萬元匯到了東西湖處,東西湖處也向賽迪爾公司出具了《國債代保管憑證》。該合同到期后,因多次催款未果,賽迪爾公司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賽迪爾公司的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原審法院應予受理。黃漢東作為東西湖處的工作人員,其行為是否是職務行為,東西湖處應否承擔民事責任,應通過實體審理才能依法決定。原審法院裁定駁回賽迪爾公司的起訴,并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屬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賽迪爾公司關于本案應由原審法院進行實體審理的上訴主張有理,應予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35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關鍵詞:酒店;景觀;中庭景觀設計
在改革開放之后,中國與世界接軌。加入世貿組織后,經濟和科技發展更加迅速,我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和改善,人們也從簡單的物質最求上升到更強烈的精神和物質雙需求的高度。在緊張的工作之余,人們更多的是選擇放松心情、轉換空間,去體驗自然來調節自己的身心健康,越來越多的人喜歡旅游,“自駕游”“驢友”“跟團游”等等紛紛出現,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旅游酒店企業的發展。另外,當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經濟迅速發展,各種高端“峰會”紛紛在中國召開,各種體育、旅游、經濟、選美等大賽在中國舉行,這也讓各國友人源源不斷地來到中國旅游、開會、公務、參賽、投資等,而這些外國旅人的到來也促進了中國各地經濟的發展,如旅游、文化、酒店等企業快速地發展著。然而,經濟的發展帶來各種競爭,中國各地的酒店紛紛發展自己的特色,出外學習其他地方酒店企業的優點為己用。我國的酒店企業形成了一種良性的競爭趨勢,各種賓館、酒店都努力地提高自己酒店的建筑風格設計、室內裝修上的地方特色、酒店室內共享空間的綠化景觀等酒店的硬件設施。在酒店的軟件設施上,酒店提高自己酒店的管理水平,提高酒店服務水平,讓硬件和軟件結合起來,提升自己酒店的層次,抬高自己酒店的競爭力。
中庭在提高酒店的檔次和美化酒店的環境上起到重要的意義。在酒店內部的共享空間里,中庭空間是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中庭空間由于位置和作用的原因,它的設計往往是酒店室內裝飾設計的精華所在,它的設計往往可以營造酒店的氣勢和特色,從而提高酒店的經濟效益。中庭空間是酒店內部的一體共享空間,它集合建筑內部的交通、指引、觀光、休息、聚會等功能。當旅人們結束一天的行程,入住酒店,來到酒店的中庭里進行休息,在這個大型的共享空間,休憩、觀景、喝茶、聊天,也可能是從這里匆匆地經過,但無論怎樣,你都能感覺到這個空間里的自然景觀。這也形成了一句經典名句,“我在這里看風景,而看風景的人在看我”――我們在欣賞這個空間的景觀設計,而身處在景觀里人們也看著人來人往忙碌奔波中的路人,“動中看景,景中看動”。
酒店里,中庭景觀設計的發展是經歷著很長時間的演變而慢慢發展過來的。酒店的中庭是通過各種中庭經過漫長的過程而產生的,最早的中庭在西方可以起源于古羅馬時期的中央庭院,在東方則是由中國最早的庭院發展過來的。而現在酒店中庭的興起卻產生于約翰?波特曼(John Portman)設計的海亞特攝政酒店,在1976年建筑落成,這個酒店中庭設計的完成代表著中庭空間的設計在酒店室內空間設計興起。經濟與科技的發展,現代的建筑形式,建筑結構,建筑材料不斷地發展與提高,更加合理化地設計建筑形式,使其建筑風格的設計不斷變化。同時,這也使中庭的設計應用在更多的建筑共享空間中,商業類的酒店建筑更是其中的佼佼者。
酒店的中庭景觀是酒店建筑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庭里景觀的設計裝飾能決定酒店的整體風格。酒店中庭景觀的設計會使酒店室內的風格變得更加活潑性,更好地表現出酒店功能性。在這篇論文中,筆者將深入研究“五星級酒店中庭景觀設計”和重點研究“五星級酒店”的中庭景觀。筆者在仔細查閱資料和實際考察之后,發現“五星級酒店中庭景觀設計”會涉及建筑學、室內設計、空間設計、園林景觀設計等幾門學科領域的理論知識等。在我國也在逐漸重視酒店中庭景觀設計,把這一部分設計作為提高酒店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就充分體現出這篇論文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酒店有很多部分組成,其中,中庭是一個很重要的共享空間,它是人們進入酒店后首先接觸的大型公共空間。所以,中庭是酒店各個共享空間中重要的共享空間。中庭空間中有很多綠化景觀,其中,包括植物、山石、水體等,設計后會使人感覺置身于室外自然景觀中――“酒店空間室內景觀室外化”,讓人們在酒店中庭空間休息時親近自然,享受清新、清透自然氣息的機會。酒店達到五星級時,中庭空間里空氣、溫度、濕度、景觀調節影響著酒店各個方面的設計。空間層次的豐富變化、酒店里強烈的商業氣息、大堂空間為酒店的重要交通樞紐區、連接著各種空間的中庭、生態環保綠化的調節、使用空間更加舒適、各種的宣傳廣告、組織各種不同的活動,形成了酒店休閑空間里中庭的主要功能。很多五星級酒店都利用玻璃頂棚和玻璃木墻來增加酒店的采光,使酒店引入更多的天然光或者太陽能,通透的玻璃也利于酒店的內、外景觀相融合和呼應。同時,設計者們往往還引入了室外景觀“小橋流水人家的意境”,如假山、流水、小橋、低矮灌木林等元素用在酒店的室內景觀設計中,給了人們置身于廣闊的大自然中、臨山近水的親近感。中、外園林的設計理念完全不同,在中國大陸的酒店中庭設計中,很多設計師會把國外園林景觀的設計概念和設計手段用到我國酒店的設計里,這樣的設計方法巧妙地結合了中國傳統的設計元素與國外的西方園林設計元素,形成了獨特的一種設計風格,一種不同的設計手法。現代酒店的設計有很多元素都是發自于西方的建筑園林設計理念,如廣闊明亮的天窗、大量的玻璃鑲嵌拼接為酒店內的植物和一些設施提供充足的陽光與動力。同時,去掉了奢華的吊頂燈,營造中庭空間自然、親切、愉悅的快樂氣氛。很多酒店因為技術上的提高,將中庭設計成熱帶植物與陽光風情的主題,寧靜的熱帶樹木配上流水瀑布的涼爽,中庭間大理石雕刻的立柱顯得莊嚴,這種元素的結合讓我們感受到了萬里之外異國他鄉的美景。現代室外園林景觀的重重設計也越來越多地應用于室內共享空間的設計里。
在國內五星級酒店的中庭景觀設計中,有好多僅僅有簡單的植物布置,設計單一。例如,沈陽市五星級酒店萬鑫、萬豪的中庭空間設計,里面僅僅布置了些綠色植物和花卉就應用,里面涉及道理功能性原理、美學性原理、地域性、文化性、生態環保性的各種理論,算是中庭景觀的設計了,這是嚴重不足的。我們的中庭景觀設計需要幾門學科的共同結合,這些種種要求設計師必須掌握這些知識,整體運用,具體地細致設計,從不同的角度出發,考慮設計的方案,從而調節酒店的空間、結構、景觀、環境、人類心理的設計因素。做到“以人為本”的設計理念,使酒店的中庭設計能與景觀、人、生態環保結合起來,研究酒店中庭的景觀設計,為未來中庭空間的景觀設計提供借鑒。
如今,我國的五星級酒店越來越多,中庭的景觀設計也漸漸得到了重視。酒店中庭景觀的設計發展將更加完善,更多地考慮到地域文化、美學和生態環境幾個方面,并從這幾個方面入手,酒店中庭景觀設計則日趨走向成熟和完善。
參考文獻:
[1] 李振杰.濱海度假酒店環境景觀設計的研究[D].北京林業大學,2010.
[2] 孫韜.度假酒店建筑公共空間設計研究[D].湖南大學,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