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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闡述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和內容,分析了現階段我國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鎮域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的建立途徑。
關鍵詞 :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
伴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制度改革的發展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已在黨和政府加強領導干部的監督和任職管理,預防和懲治腐敗中充分發揮了積極作用,有效推進了民主法制的建設和完善,促進了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然而,鎮域領導經濟責任審計尚處于發展階段,還存在諸多問題,這就為鎮域領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進一步深化和提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和內容1.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
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經濟監督形式,它是在一定歷史條件和歷史背景下產生的,因此具有一定的特點。經濟責任審計具體來說是指審計機構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對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進行監督、審計、評價等活動。隨著我國經濟、政治體制的變革,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和內容也不斷完善、發展,無論是在保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方面,還是在健全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方面,都取得了顯著成效,發揮了重要作用。
2.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審計工作發展到現在已經逐漸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也不斷得到拓展,目前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執行有關經濟政策和法律法規情況;重大經濟和社會發展決策情況;本級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管理和建設情況;主要負責人遵守廉政規定情況等。由此可見,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包括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方方面面,經濟責任審計就是通過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對領導干部應該負擔的經濟責任進行界定和核實,分清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負有的責任,為組織及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提供參考和依據。
二、現階段我國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分析
1.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不高
我國地方經濟責任審計特別是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存在的普遍問題是審計質量不高,分析其原因一是鎮域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對審計人員要求較高。鎮域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審計風險大,這就對審計人員的素質、技能以及知識結構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求其具有審計、會計、財務管理等專業知識,同時還要求其具有較好的表達能力、溝通能力以及對問題的綜合分析能力。二是地方審計部門任務重、審計力量嚴重不足。目前我國審計部門審計任務現狀是越到基層審計任務越重,除了經濟責任審計外,還有預算執行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專項審計等等,由于地方審計機關人員較少,審計人員被要求成為“全能型”人才,這極大的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實際效果。
2.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不統一
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是基礎,評價是關鍵。由于目前經濟責任審計缺乏統一的評價標準,再加上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涉及面廣、審計人員業務能力參差不齊等多方面原因,導致審計評價工作隨意性大、審計評價表述五花八門,這對經濟責任審計的順利開展產生了不利影響。
3.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不充分
由于缺乏對審計結果運用的正確認識以及地方審計機關面臨審計任務重、壓力大等原因,目前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方面存在著項目計劃管理薄弱、審計項目質量不高、未建立相應的審計結果公示制度等諸多問題,造成了“審”和“用”脫軌,導致了相關部門不能準確、快速的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進行運用和處理。
三、鎮域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的建立途徑分析
1.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確保鎮域經濟責任審計的順利實施
要想提高審計質量,首先要進行的就是加強審計人才隊伍建設,因此,我們應對審計人才的管理模式以及績效管理系統進行建立和完善,通過績效評估機制的引入,客觀、正確的評估審計人員的工作水平、工作業績、個人品德以及管理能力等,綜合分析判斷其是否有被提升的潛力;其次,應引進績效考核機制,對審計人員的德、廉、勤、績等進行考核,并建立與審計機關相符合的任務要求,這對于激發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另外,還應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對審計人員的主動性和自覺性進行調動,使每一位審計人員都能夠充分發揮自己的潛能,增強審計人員的憂患意識,促進他們自覺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進而促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健康持續發展。
2.確定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使其具有全面性和可比性
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的選取應與其履行的經濟責任有密切的關系,在指標的選擇中應全面包括可能會對其評價產生影響的所有直接或者間接因素,使其具有全面性,并且還要便于從橫向和縱向的角度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基本情況以及任職前后的基本情況進行分析,使其具有可比性,采用“以責定評”的原則,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3.完善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機制,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
在鎮域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的建立中,要想合理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就必須要使其結果運行機制具有運作規范、評價科學以及管理嚴密的特點,審計機關應根據自身具體情況的差異,制定適合本地區的審計結果運用機制,嚴格規范審計結果的運用原則,并對其領導下的責任和范圍進行明確,并通過規定各個部門的結果運用方式以及責任保障機制等,建立一套規范的操作流程和管理體系,對其各個環節都要進行完善。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審計結果運用落到了實處,并將審計監管和組織監督有機的結合起來,使其更好的為干部監督管理提供服務,實現干部的合理調
四、結語
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中發展起來的,其主要任務就是對鎮域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正確的評價,為黨和政府加強對其的監督和管理提供參考和依據,這對于促進黨和政府的廉政建設和保障我國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具有重要意義。現階段,加強鎮域領導干部的管理對維護財政經濟秩序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都有著積極作用,因此建立鎮域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全面、客觀、公正、準確的評價,無論是對領導干部本人還是對黨和政府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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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國家治理; 實現路徑;
一、經濟責任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職能定位
(一) 促進用人制度完善, 確保選拔陽光公開
經濟責任審計在領導干部的選拔、考核、任免中嚴格把關, 對確保黨的干部政策的貫徹執行具有重要意義, 對干部隊伍建設具有導向作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不斷完善, 可以為黨政機關組織部門考察和選拔領導干部提供依據和參考。
(二) 監督權力規范運行, 著力打擊腐敗行為
由于國家管理結構存在的固有缺陷和公共權力所導致的市場效應, 如果沒有強有力的約束機制, 作為理性人的領導干部很有可能會出于自身需要來利用市場監管和國家資源的配置權力謀取不當的經濟利益, 導致權力尋租等危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為發生。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可以通過對其任期內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從而達到監督和規范權力運行的效果, 尤其是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打擊腐敗行為。
(三) 推動干部責任落實, 實現工作高效透明
從問責的角度看,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見得和追究責任的審計機制。它從目標責任入手, 確定領導干部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并對其履行情況進行評價。這種機制強化了受托經濟責任的有效履行, 進而維護了國家的經濟安全, 提升了國家治理效率。
二、當前經濟責任審計服務國家治理的障礙分析
(一) 經濟責任審計中責任界定缺乏明晰性, 覆蓋范圍不全面
在目前的經濟責任審計中, 領導干部的責任界定相對模糊是一個最突出的問題, 尤其是黨政責任、前任與繼任的責任、集體與個人的責任、故意與過失的責任和主觀與客觀的責任難以合理劃分和界定, 從而派生出集體擔責為個人行為護盾, 個人違紀演變為集體違紀等多種治理亂象, 致使問責不公, 監督失實。
(二)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存在滯后性, 評價缺乏科學性和公正性
當前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多為離任審計, 介入滯后, 往往只強調事后問責, 缺乏事前約束和事中監管。
(三) 經濟責任審計問責不到位, 沒有形成合力監督
目前來看, 我國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并不到位, 其結果既沒有全面運用, 也沒有做到充分運用, 具體表現為審計結果只在審計內部體系傳達, 組織和紀檢等部門知識用作簡單的參考, 在干部考核評價中的分量并不足, 沒有有效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作用, 對于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和履職評價并沒有實質性效果, 人為地造成了監督脫節。
三、經濟責任審計服務國家治理的實現路徑
經濟責任審計是服務國家治理目標的必然要求, 基于公共受托經濟責任觀的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服務國家治理的路徑應該從以下四個方面實現:
(一) 全面覆蓋, 合理確定監督內容
經濟責任審計首先要確定領導干部的目標經濟責任。目標經濟責任的確定是對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能否及時有效地履行目標經濟責任, 是領導干部是否履職盡責的一個重要表現。確定目標經濟責任, 就是要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決策事項中所承擔的責任進行充分分析和判斷, 決策過程中是否出現了違背社會和經濟發展規律和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事情;在具體經濟項目建設中, 是否出現不作為、亂作為的情況, 招商引資是否公平公開, 是否兌現了上任之初的承諾等等。堅持以領導干部的目標經濟責任為導向, 經濟責任審計更能突出審計重點, 為責任政府的建立和國家治理目標的實現提供保證。
(二) 及時, 科學建立評價體系
對于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審計報告要體現以科學公正的評價體系為基礎的報告內容。經濟責任審計的認定結果事關被審計領導干部的任用和選拔, 也關系到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效果。審計結果要及時對外公告。建立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讓社會公眾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進行有效監督, 對被審計對象具有極強的震懾力, 讓權力運行接受群眾的全天候監督。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情況下, 盡可能公布更多的審計結果;審計公告內容也要進一步豐富, 既要深刻指出問題, 也要推廣優秀的經驗和做法, 提供借鑒學習的平臺。對于公告后的群眾反饋, 要及時作出反應, 進一步開展調查, 完善審計結果。
(三) 齊抓共管, 強化責任追究機制
經濟責任審計要強化領導干部責任追究。如果僅有科學的制度規范安排, 而不注重問責力度, 經濟責任審計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客體與一般類型的審計不同, 是領導干部個人, 極具針對性, 更應加強對其本人經濟責任的判斷和追究, 從權力源頭上遏制行政權力的濫用, 保證行政職權和經濟責任的實時掛鉤。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領導干部存在的問題, 應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 充分考慮其發生的歷史背景和實際過程來確定, 同時嚴格落實終身問責制度, 必要時移送紀檢和司法機關進一步追責。
(四) 跟蹤回訪, 促進行政制度完善
逐步制定和完善審計跟蹤回訪制度。提升領導干部履職盡責能力。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對干部個人的專項審計, 其結果勢必會對其本人有深刻的影響。由于經濟責任審計通常發生在領導干部離任之時, 審計報告的內容對于其下一步任職和工作的開展將會起到一個重要的參考作用。在未來的經濟事項決策和執行中, 領導干部本人出于對其自身形象和政績的考慮, 也會避免出現在其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生過的失誤和問題, 從而讓政治合格型干部向經濟管理型干部轉變, 財盲加法盲的領導干部向懂法與守法的理財型領導干部轉變, 做到慎用財權, 用好財權, 從而科學決策和布局, 整體提升國家的治理水平, 更好地履行其受托經濟責任。
參考文獻
【關鍵詞】 離任審計 審計制度 加強部隊建設
對部隊主官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對于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確保軍隊領導干部依法行使經濟權力,促進軍隊作風紀律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實行先審后提、先審后離,防止“帶病”上崗、“帶病”提拔創造了有利條件。可是,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目前僅限于支隊(團)以上單位主官或重要崗位人員,對基層單位主官的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還處于初始階段,但從當前部隊建設形勢看對基層主官適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已是大勢所趨。因為武警部隊基層同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打交道多,經費來源渠道較多,導致部隊經濟方面的不安全因素隨之增加。
一、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新形勢下加強部隊基層后勤建設,提高基層主官后勤管理素質的必然趨勢
基層主官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指部隊財務審計部門根據黨委的指令,在基層主官離職前,對其任期責任范圍內完成的主要經濟指標和基層單位的財產、財務狀況進行審計評價。部隊基層后勤建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大環境下,要增強內部控制和自我約束機制,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部隊基層后勤建設離不開全方位的職能監督,其中也包括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方式。
1、任期目標的業務評審
基層主官任期目標責任雖然很多,但基層后勤建設和管理的經濟目標集中了反映基層后勤建設的整體水平,是借以考核基層主官業績的重要指標。在基層主官任期屆滿或提升時,對其任職期間內經濟目標的實現程度進行審查和評議,需要采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方法去具體落實。這是因為:(1)部隊審計實行既受單位首長又受上級業務部門雙重管理體制,同基層主官本人和其他部門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相對獨立,可以不受或少受行政干預;(2)依照國家、部隊的法規進行審計,具有客觀公正的特點;(3)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方式在審計實踐開展得比較好的單位,經過幾年來實踐的摸索已日趨完善。這些都是其他業務部門或業務方式替代不了的。業績評審同時也明確了接任人的起始線,因而是下一次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這實際上是一種驗收。從這種意義上講,任期目標的業績評審,對離任人和接任人以及上級單位都是必要的。
2、基層主官提升的鑒定參考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搞好部隊干部考核,促進部隊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徑之一。鑒定一名基層主官后勤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高低,僅靠匯報反映、座談調查是遠遠不夠的。通過審計部門的審計評議,一件件、一項項,是非分明,褒貶有據。只有充分運用審計這種方式才能提供客觀公正的評價,經過批準認可的審計報告,無疑是首長和有關部門考核干部任免的鑒定參考。要做到客觀公正地評價首先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審計原則,在界定經濟責任上必須以審計取證的數據為基礎,以建立的評價指標體系為依據,進行縱向和橫向比較分析,如實反映實際狀況,分清職責,不偏不倚;最后要進行綜合分析、謹慎評價。
3、離任人述職的重要依據
基層主官在抓基層后勤工作中,必須接受來自兩個方面的監督:一是基層軍人委員會的監督;二是上級審計部門的監督。這兩方面的監督是加強部隊基層后勤建設的客觀需要,它們互為補充,共同制約基層主官的行為。根據有關條例,軍人委員會有權對基層主官任期內的經濟責任目標和實施情況進行審議。在每年例行的民主評議中,基層主官就基層后勤建設情況向軍人委員會所作的具有真實性、準確性的工作報告,是離不開審計評議的。因此,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議成為離任人的述職依據。
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中應把握的三個基本關系
1、主流與支流
通常,基層主官都有搞好本職工作、努力為廣大官兵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的主觀愿望,在他們沒有嚴重失誤或經費嚴重超支的情況下,思想方法上應首先肯定其工作成績,與此同時要指出其后勤管理工作方面的薄弱環節或應注意的問題。人畢竟不能先知先覺,工作上的失誤是不可避免的,不能因為一點失誤而否定其工作成績,要注意分清主流與支流、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集體與個人責任、錯誤與舞弊責任、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等關系。
2、任期與追溯
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實踐中,幾乎每個基層單位都存在未入賬的費用或收益。這些費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種是有關人員預支款項或墊支辦理有關業務,尚未結算;第二種是實際已經發生,但未支付款項也未掛往來款項;第三種是支出不合理或其他原因,前任主官未批準報銷處理等。這些賬外經濟事項,隨著時間的推移,經濟活動的運轉,自然會入賬處理,而離任審計時,基層主官交、接雙方由于所處地位不同,對這部分賬外經濟事項所持的處理態度也不同,再加上有關費用特別是業務招待費用的支出是否真實等,給審計認定造成很大困難。因此,在開展業績目標審計時,必須分清本期與前任或歷任的關系。對任期內出現的一些問題,應實事求是地加以分析,要堅持一分為二的觀念,劃清現任與前任的責任,客觀地肯定成績,指出問題,總結經驗教訓,不能簡單地把所出現的問題算在本人任期頭上。
3、內容與形式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開展審計工作更應注意其被審對象的工作實質,對被審對象不僅要看其多少工作,更應把其工作做得怎么樣作為重點,不能被一些表面現象所左右。不可否認,在現實生活中,確有一些基層主官不把心思放在如何提高后勤管理上,如何在現有條件下盡量提高和改善官兵的物質生活上,而僅是做些表面工作,虛列數字,報喜藏憂。特別是在農副業生產上,只注重干了多少事,投入了多少資金而不問其最終的生產收益如何,這就要求審計人員認真地進行審計。
三、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應注意的問題
1、離、接任者特別是離任者的配合非常重要
離任者,在其離開工作崗位時是愿意有個明確交待的,渴望審計人員對其工作給一個客觀公正的評價。因此,在離任者敘述或回答問題時,往往會不經意地提供一些非常重要的情況或線索,由于其所處的特殊地位,審計人員切不可忽視。接任人,也希望對前任的工作有個明確的了解,出于承前啟后搞好基層后勤建設的心理,渴求審計,他是審計人員“不請自來”的合作者,因此對接任者提出的建設性意見,審計人員應給予充分的理解或支持。
2、審計人員自身的素質
提供客觀公正的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點,是審計人員應盡的職責,特別是被審審對象是人的時候,關系到其切身的利益,這就要求從事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人員必須具備三種素質,即政策理論水平、政治思想道德和專業理論知識。只有這樣的審計人員,才能提供高質量的審計報告。具體來說,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和審計工作準則,嚴格執法,公平辦事,切忌帶有傾向或個人色彩。要做到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與經費收支審計相結合,應充分利用以前年度經費收支審計的有關資料,并善于進行綜合和分析、比較和預測、推理和判斷。審查會計賬目、會計報表及相關財務資料是必要的,但僅靠審查財務賬面是不夠的,有些經濟問題,通過查賬是很難發現的,因此,要堅持賬面審計與賬外調查相結合。通過向干部部門了解情況、找相關人員談話、現場查詢基層單位業務流程等等方式以提高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質量。
3、在離任人任職命令下達前進行審計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在于向上級有關部門及時提供基層主官的工作業績和能力水平等情況,為正確使用好干部提供有力的依據。這就要求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必須是在離任人的任職命令下達前進行,要充分利用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否有生命力,審計監督作用能否充分發揮,關鍵看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能否得到解決,審計結果能否真正成為考核、使用領導干部的依據。要堅決防止走過場的現象發生:審計人員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因離任人的離去而無法解決;或是離任人因早知道自己的離職(或任職)命令而把以前工作中的一些問題通過不正常的手段加以掩蓋,從而使審計徒有虛名,審計報告如同廢紙,進而影響審計工作的嚴肅性。所以,工作中應把審計結果作為干部考核評價、調整使用和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對審計評價為優秀的主官,可以給予通報表彰,同等條件下優先提升使用;對審計評價為稱職的,干部考核時結合審計情況評定干部考核結果等次;對審計評價為不稱職的,進行誡勉談話,調整工作崗位,已經確定為后備干部的取消后備干部資格。對于嚴重違反財經紀律者,應明確違反財經紀律問題的性質及數額,明確違紀責任的輕重;對于截留收入、擠列費用、套取現金、私設“小金庫”、私分國家和部隊資財者,應從重處罰和提出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建議。
4、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要與任期審計相結合,突出任期審計
從近幾年的審計實踐來看,隨著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不斷深入,離任審計中存在的諸多困難和問題越來越突顯,審計所面臨的風險越來越大。主要表現在:一是被審計者認為自己已經離任,與被審計單位沒有什么關系了,或者離任時就存在各種情緒,心不甘,情不愿,因此,采取各種理由搪塞審計人員工作,不愿配合審計工作。二是新接任的領導者往往存在著“新官不理舊賬”的情況,認為這種“馬后炮”的審計,于事無補,或怕事多影響日常的正常工作,或擔心“拔出蘿卜帶出泥”,影響一方安定;或者擔心別人認為自己不道義,在搬弄前任的是非等等,影響自己今后的聲譽,因此也不積極配合審計工作。三是由于一些客觀原因,如離任審計任務的增多、審計力量的不足等,造成審計部門為了按時完成審計任務,只能被動應付,使這項工作流于形式,審計質量難以保證,審計風險不斷加大,因此,注重任期中的經濟責任審計顯得更為突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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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村干部在任職期間的責任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態度,在離職之后公正客觀的看待村干部的業績,應多開展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保障集體資產的完整,財務信息的公開。文章從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現狀出發,窺探其中存在的問題,探討解決的相應措施。
關鍵詞:
經濟責任審計;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農村審計結構
目前,為了更好的治理農村,提高村干部的管理水平和在任期間的業績水平,提出要在任期與離任期間對村干部的工作進行審計。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使得村干部在任職期間的工作透明化,查出任職期間的紕漏,保護集體資產的完整性,理論上有利于農民群眾選出作風正派、廉潔公正、為農民辦實事的村干部,有利于強化村級財務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有利于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促進農村的黨風廉政建設。但在現實實踐中也遇到很多的問題,本文從存在問題角度探討如何更好的開展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一、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現狀
1.實施策略。第一,從縣政府到村委會,各個階級分工明確。縣政府成立專門的經濟責任審計小組,負責設定實施的方案,監督鄉鎮政府的執行;鄉鎮府要制定更加詳細的工作計劃,成立鄉級審計組,對村級干部進行審核分析,通報審計結果,提出改進意見。第二,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審計操作,遵守審計準則。審計工作的開展必須要有相應的標準,規范的操作流程,根據當地情況,結合客觀性原則、準確性原則、謹慎性原則等對當地的村干部的工作進行審計,做出合理客觀的評價。與此同時明確村干部的各項直接責任與主管責任。第三,加強對村干部的審計業務指導,使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指導,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第四,聯合各大監督部門,增強審計效果。在監督部門的監督下,各審計組通報審計結果與審計建議,對外公開,對出現的違紀問題進行整改,充分利用社會監督機制,提高審計效果。
2.取得的成效。通過開展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農村的管理和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首先,審計工作本身就是一種監督工作,通過審計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到上一任村干部在任時的工作情況,并針對該村實際存在的問題,實施有效的措施,解決其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其次,幫助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在村內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化管理,認真做好財務監督、財務開支審批及報賬管理等工作,嚴格執行管理制度,防止越位、錯位、缺位的發生。最后,促進了村干部廉政建設。經濟責任審計對存在問題的村干部起到教育作用,有利于其更好的為村民服務,減少了農村負債,降低了為應付領導而舉行活動的現象發生的概率,村干部都廉潔履職。總之,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使得農村財務管理正規劃,各項政策嚴格執行,公開透明,腐敗現象降低,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二、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在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農村管理中存在著一些主要問題,這些問題制約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同時限制了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主要問題有:
1.財務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一些村落在財務開支時并未嚴格遵守財務標準,例如超標發放村干部補貼、獎金等;開支控制不嚴格,出現了達標活動、形象工程、奢侈浪費等現象;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招待費支出太多;使用非正式票據、白條,手續不完整;基礎設施建設流程不規范、手續不完備,建成后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這些問題都導致農村本身負債累累,而且村內部財務收支狀況記錄不詳細,出現錯賬、假賬等問題,財務公開的質量很低,總是報喜不報憂,公開不及時,公開程序不規范,這些嚴重制約農村經濟發展。
2.集體經濟薄弱,民主理財決策有待強化。目前,很多村都不看重集體經營,成為空殼村,自身的經濟收入很低。上級為發展集體經濟而加大轉移支付力度,然而效果并不明顯,這是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而且在面對重大事件要支出巨額資金時,沒有依據民主決策的原則進行表決,采取一言堂的方式來決定,導致財務支出風險極大,使原本自身經濟就低農村負債狀況更加嚴重。
3.審計機關定位難,監督力度欠缺,部分遺留問題未得到解決。村組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通過農經辦實施的,而農經部門作為農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機關定位比較難,國家并未給審計機關明確農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這一職能,而且由于上級部門內部人員安排不合理,經濟審計缺乏人員,一些人員身兼多職,審計的力度也不夠大,甚至是走走過場而已,達不到審計的預期效果,導致上級下級都不是很重視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審計工作不按時開展,審計流程操作不規范,監督力度大打折扣,一些遺留的問題也就不得而終了。在村干部換屆時,各崗位之間的交接人沒有交接意識,出現資產或檔案沒有移交,收支賬目沒有完全處理,債權長期掛賬未及時催收,債權管理不善。新任干部對離任干部的以往工作不了解,導致無法開展新的工作。
4.審計工作沒有嚴格標準,開展困難,很難做到統一。目前,我國農村發展參差不齊,各個村的實際情況相差甚遠,審計的結果不能很好的推廣,審計的效果、力度、程序規范性等很不理想。這和農經部門作為農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機關定位比較難有一定的關系,也反映了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得不到重視。除此之外部分的村干部法律意識淡薄,能力并不足以擔任村干部,村干部和群眾的不理解使得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得不到積極的配合,以致不能很好的開展。
三、應對策略
首先,完善審計制度,加強審計力度。政府應根據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使審計工作有依可循,增強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規范化和操作性。審計部門要嚴格執行審計流程,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審計核查,加強審計核查的監督力度,客觀公正的看待村干部的業績。值得注意的是,對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堅持先審后離的原則,并且要保質保量的,深度的對村干部的以往業績進行審計,減少疏漏。其次,加強農村干部素質培訓。審計工作的開展可以為基層干部增添有責任心﹑素質高﹑能帶領群眾走向富裕的人才,提高基層干部的整體水平。這需要我們在換屆之時著重注意村干部們的培訓工作,一方面是為了提高村干部的管理農村事務的能力,另一方面是為了提高村干部的思想境界,認真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帶領全村搞好農村建設。另外把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問題作為村干部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強對村干部任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以供新任村干部學習借鑒。再次,構建強化農村會計隊伍,解決村干部能力不足問題。這一政策在保證村干部三權不變得情況下,可以挑選出優秀的代會人才,提高農村財會管理的能力,使農村集體經濟得以提高,經濟效益達到最大化。最后,探索發展模式,壯大集體經濟。根據村組自身的實際情況,結合市場經濟的需求,因地制宜,有針對性的引導村組制定合適的發展目標和戰略措施,全方位的發展村組的集體經濟,提高集體的經濟水平。
四、結語
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保障我國農村集體資產安全完整的主要措施,有利于提高農村的集體經濟能力,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為了更好的實施這些審計措施,文章整理了以往的實施策略和取得的效果,并在審計中出現的問題提出了相關的建議,希望對相關研究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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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鵑梅.南澗縣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現代農業科技,2011,08:390-391.
(一)對任期內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
由于煤炭生產企業的經營規模一般都比較大,資產規模達到幾個億、幾十億甚至是上百億,要想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這么大規模的審計任務,在用以前的審計模式已經不適應審計的需要,這就要求我們審計人員要充分利用風險導向審計模型,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風險作出充分的評估,并對經營期間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合法性、真實性等進行審計,可以通過查看財務賬冊、憑證、報表、資產管理臺賬以及盤點記錄等紙質資料進行審查,還可以通過現場查看、函證等方式證實其存在性,并檢查資產質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嚴重損失、重大潛虧或者資產流失等問題,并對是否實現了資產的保值增值和資產的使用效率等進行分析。
(二)對煤炭開采回收情況進行審計
煤炭是一次性開采不可再生的資源,其開采情況嚴重受到井下地質條件的影響和制約,地質條件好的地方煤炭開采比較的容易,地質條件復雜、斷層多、煤層淺、矸石含量高等地方,開采難度就比較大,還有就是當前煤炭銷售形勢供不應求,銷售價格也比較高,給企業帶來的利潤也比較大,有的煤礦生產企業為了追求眼前的利益和個人政績,在生產過程中進行盲目的開采,或者是只開采生產條件好、煤質好、發熱量高的煤炭,而對地質條件差、開采難度大、需要進行處理才能能開采的地方舍棄不采,甚至是對可經過洗選加工就能夠挑選出來的煤炭不加工洗選直接與煤矸石一起排掉,造成了極大的浪費和損失。
(三)對人才培養情況進行審計
我們都知道,現在企業之間的競爭實質上是對人才的競爭,人才是企業的生命力,是企業的第一生產力,對人才的培養情況能反映出企業生產的機械化、現代化程度的高低。因此,我們也要將對人才的培養情況納入任期經營責任審計的范圍。我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開展審計工作:審查煤礦每年對教育經的投入情況,是否能夠滿足職工教育培訓的需要;查閱每年引進優秀人才情況以及每年技術人員尤其是關鍵技術人員或領導層人員離職情況;檢查對科研人員隊伍的建設和取得的成果;檢查礦井職工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情況;查閱煤礦為了調動職工生產的積極性所制定和采取的激勵政策等。
(四)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
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執行,是不斷提高煤礦治理水平的重要途徑,也是降低煤礦風險的重要手段,因此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也要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審計的主要內容有:內部控制環境,即評價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和權責分配、內部審計、人力資源政策、企業文化在內的內部控制環境對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影響;風險評估,即分析企業風險控制目的設置的合理性,評價開展風險評估范疇的全面性、風險評估結果的有效性和風險應對策略的科學性;控制活動,即評價企業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設置的內部控制措施的科學性和控制效果的有效性;
二、目前存在的問題
由于煤礦所在行業的特殊性,在審計過程中需要運用到較強的專業技術知識,比如安全生產評估,我們在這方面的專業審計人員相對缺少。有些煤礦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相對滯后。在有些煤礦,該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在調離了該工作崗位之后,組織人事部門才委托審計部門對其進行審計,與先審計后離任的要求不相適應,也大大降低了審計的效果。部分單位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的內容相對滯后,跟不上煤炭企業的經濟發展需要。
三、結束語
一、領導干部辭去公職應當符合辭職條件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規定,辭去公職是公務員的一項權利,公務員辭職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既要保障干部的辭職權利,又要掌握好辭職的條件。對黨的高級干部、地方黨政正職和一些特殊崗位的干部辭去公職應當從嚴掌握。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正在接受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的,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辭去公職。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任職不滿一年的,也不得辭去公職。
二、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必須履行辭職程序
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程序辦理:辭職申請人按干部管理權限,向黨委(黨組)提出書面申請,辭職申請應當說明辭職原因和辭職后去向;組織(人事)部門對辭職申請進行了解審核并提出初步意見,對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干部要委托審計機關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黨委(黨組)通過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指派專人與申請辭職的干部談話;被批準辭職的干部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公務交接和離職手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在黨委(黨組)作出同意辭職的決定后,按規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任免機關批準干部辭職后,可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申請辭職的干部在任免機關未批準之前,不得擅自離職,否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三、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從業應有必要限制
黨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三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擔任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職務的領導干部以及具有審批、執法監督等職能部門的領導干部辭職,要按照上述精神從嚴管理。以上規定,也適用于提前退休的領導干部。領導干部離職后要自覺遵守這些規定。各地組織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制定相應措施,保證規定的執行和落實。
四、需要注意和解決的相關問題
進一步強化對各級黨政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積極推行政務公開制度,規范領導干部的決策行為,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對權力運行的各個環節實行有效監督,切實從源頭上防范因領導干部辭職“下海”誘發新的腐敗行為。
既要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動,又要注意為黨政機關保留工作骨干。要加強干部隊伍的理想信念教育,使廣大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始終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增強奉獻精神,自覺把黨和人民的利益擺在首位。要繼續大力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為干部施展才干、實現抱負創造良好環境。
為了規范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以及有關法規政策,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領導干部辭去公職應當符合辭職條件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規定,辭去公職是公務員的一項權利,公務員辭職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既要保障干部的辭職權利,又要掌握好辭職的條件。對黨的高級干部、地方黨政正職和一些特殊崗位的干部辭去公職應當從嚴掌握。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正在接受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的,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辭去公職。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任職不滿一年的,也不得辭去公職。
二、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必須履行辭職程序
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程序辦理:辭職申請人按干部管理權限,向黨委(黨組)提出書面申請,辭職申請應當說明辭職原因和辭職后去向;組織(人事)部門對辭職申請進行了解審核并提出初步意見,對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干部要委托審計機關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黨委(黨組)通過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指派專人與申請辭職的干部談話;被批準辭職的干部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
公務交接和離職手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在黨委(黨組)作出同意辭職的決定后,按規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任免機關批準干部辭職后,可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申請辭職的干部在任免機關未批準之前,不得擅自離職,否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三、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從業應有必要限制
黨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三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擔任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職務的領導干部以及具有審批、執法監督等職能部門的領導干部辭職,要按照上述精神從嚴管理。以上規定,也適用于提前退休的領導干部。領導干部離職后要自覺遵守這些規定。各地組織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制定相應措施,保證規定的執行和落實。
四、需要注意和解決的相關問題
進一步強化對各級黨政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積極推行政務公開制度,規范領導干部的決策行為,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對權力運行的各個環節實行有效監督,切實從源頭上防范因領導干部辭職“下海”誘發新的腐敗行為。既要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動,又要注意為黨政機關保留工作骨干。要加強干部隊伍的理想信念教育,使廣大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始終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增強奉獻精神,自覺把黨和人民的利益擺在首位。要繼續大力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為干部施展才干、實現抱負創造良好環境。
*鎮黨委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征求區委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意見,制定了《關于村級黨支部書記實行公職化管理的規定(試行)》(張黨字【2005】12號),并于當年3月1日正式實行。具體辦法:
1、按村確定村級黨支部書記的工資標準。根據各村現有人口數、土地畝數、經濟規模及工作量大小確定村級黨支部書記工資額。工資標準定為五檔,依次為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1000元不等。按照確定的工資檔次,村級黨支部書記的工資由鎮里統一按月發放。工資檔次及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各村發展變化情況每年上下調整一次。
2、制定村級黨支部書記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辦法。根據《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等相關政策,鎮里制定了在職村級黨支部書記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細則。一是參保范圍:年齡男在60周歲(女在50周歲)以下并任滿三年的村在職黨支部書記。二是險種:包括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三是工作變動:參保人因工作調整,可將其保險關系連同繳納的保險費轉入其新的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被保險人經鎮黨委批準辭職的,或者落選離職的,或因正常工作調整被免職的,可繼續投保,但費用自理。四是處罰: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因、工作不負責任給集體造成重大損失被免職的;因違法違紀受到受撤職處分和勞動教養、被判刑的;終止其全部鎮政府應繳納比例費用。
3、完善制定對村級黨支部書記的考核辦法。一是對村級黨支部書記和村級干部實行職責程序化管理。制定了《村級干部崗位職責管理手冊》,對村級黨支部書記和村級干部工作職責、工作任務、工作標準,以及從政行為提出明確要求。每半年對《手冊》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重點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作為年終考評的依據。二是完善考核辦法。年初,由鎮黨委確定考核指標,一方面由鎮主管部門根據考核內容的完成情況,依照《村級干部報酬與目標責任制的考核辦法》進行量化考核;另一方面由組織部采取發放《征求意見表》、入戶走訪、召開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征求意見等形式,對各村“兩委”班子進行民主測評,并將評議結果納入個人檔案。三是建立黨支部書記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由鎮經管審計科每年度對各村黨支部書記進行一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視情節輕重,交有關部門做出相應的處理;對確有重大經濟問題的,對有關當事人按黨紀條規做出相應處理。
此外,還規定享受統發工資人員、下派的具有公職身份的人員不得在村內領取工資性報酬。
二、實行村級黨支部書記公職化主要做法
一年來,*鎮對57個村支書中的42人實行了工資統發;按照規定為35名具備條件的人員辦理了個人養老保險。同時采取了如下幾項措施:
1、打破常規做法,讓“能人”挑重擔。該鎮黨委注重發現、培養、提高和使用“能人”,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本村具有一定能力的黨員中直接委以重任。目前,已有3名黨員被選拔到支部書記崗位。
2、選派機關干部,直接到村任職。實行公職化管理,該鎮黨委對經濟發展相對緩慢的村,采取了下派干部到村任職的辦法。一方面加強了對這些村的領導,另一方面也使機關干部得到培養和鍛煉。去年,共下派了6名機關干部到村任職。
3、拓寬任職渠道,實行異地交流。該鎮黨委堅持先定事、后定人的用人原則,把黨委確定的村級優秀后備人才列入儲備庫,作為異地交流的人選。目前,已有3名村級干部到其他村擔任了村黨支部書記。這一做法,使異地交流的村黨支部書記在發展村集體經濟、帶領農民致富方面發揮出特有的作用。
4、完善相關制度,規范從政行為。該鎮黨委依照區《關于加強村級干部廉潔自律若干規定》,制定了具體的實施細則。如對新任職人員進行廉政談話,事后將其撰寫的“廉政承諾書”張貼在公開欄上并報鎮紀委備案;又如對完成工作任務較差、群眾反映較大的人員進行誡勉談話。進一步完善了村務公開、財務公開等相關制度,使公職化管理支部書記,為群眾監督提供了可能。
此外,還建立了任中審計制度,每年進行一次經濟責任審計;推行了“一線工作法”,建立包片駐村制度,加強對村級支部書記指導、檢查和監督。
三、實行村級黨支部書記公職化取得成效
公職化管理制度,作為一項農村干部隊伍管理方式上的變革,實行一年來,取得良好成效。該鎮黨委書記鄧乃庚談到:“我們試行這個辦法的初衷,是為農村基層黨支部書記尋求一種保障機制,使其安心于農村工作,旨在提高其素質、能力和水平,加強管理,切實發揮領頭人作用,以此推進新農村建設。”從該鎮實踐情況看,主要成效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增強了村支書的事業心、責任感。實行村級黨支部書記公職化,使能者上,劣者下,實際上是引入了村級支部書記競爭上崗的機制,再也不是干好干壞一個樣了。這是實行此項制度以后村級黨支部書記形成的共識。蒼頭村于桂明深有感觸地說:“我在村上當了二十多年書記,鎮黨委實行公職化,解除了我的后顧之憂,我更加珍惜這個崗位了”。大高力莊村宋紹明講:“公職化使我們支部書記的收入透明了,這不但有利于班子內部的團結,減少了相互猜疑,而且更鞭策我們必須一心一意、實心實意為百姓干事;要干好工作就得學習,就得提高自身素質,不然的話就難以適應這個崗位”。不少支部書記談到公職化,認為這是“對我們最好的關心、愛護和保護,我們更要踏下心來做好工作”。
2、激發和調動了村支書工作的積極性。實行公職化復管理,增加了鎮黨委的凝聚力、向心力,激發和調動了村級黨支部書記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一些原來對黨委下達的各項任務指標不積極的,現在千方百計想辦法努力去完成;鎮黨委、政府召開的各種會議、部署的每項工作,不但積極參加,而且自覺地認真貫徹執行;改變了過去只重視發展經濟和稅收指標的完成,不注重其它各項事業的協調發展。去年,該鎮區域生產總值、稅收、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大經濟指標分別實現了14.85億元、3.2億元、8178元,黨建及精神文明建設和各項事業均呈現協調發展的良好局面,跨入了首都文明鄉鎮的行列。
關鍵詞:農村財務;審計;財務監督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7-0-01
一、農村賬務審計工作存在的問題
1.審計決定落實難
審計本身具有強制性,應無條件地落實和執行審計決定。但是,審計決定執行是由鄉級政府來完成,在現實中由于種種利益關系審計決定往往得不到有效執行,作為農業經管部門主審單位,缺乏有效執法手段。不僅審計出來的經濟問題不能及時得到處理,那些違法違紀人員也不能受到應有的懲治,而且影響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導致事倍功半。
2.審計內容不全面
大多數鄉鎮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查清了村級財務的收入、支出和清理鄉鎮債務,開展的只是財務收支審計,沒有將任期內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是否完成,村級集體資產是否增值等任期責任目標、財經法紀執行情況和農民關注的熱點問題納入審計范圍。
二、完善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措施
1.努力克服不利因素,積極改善審計環境。農經部門地位低,權威性差,是長期困擾農村審計工作有效開展的一個客觀障礙。特別在審計結果執行上,往往因缺乏手段而不了了之。面對這方面的不利因素,要以加強農村財務審計為突破口,充分利用與紀檢,監察等權威部門建立起來的業務工作關系,積極主動地配合查處案件,調解糾紛,盡職盡責地完成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取得他們對農村審計工作的重視和支持。通過這方面的努力,逐步改善審計工作環境。2.嚴格審計紀律,樹立審計權威。隨著審計面的逐步打開,要把提高審計質量、樹立審計權威作為審計工作的生命來抓。要求并監督審計人員做到“四不”,即:審計賬簿不留死角;核查手續不留漏洞;定性是非不偏聽偏信;處理問題不留情面。在此基礎上,我們借助各方面力量,運用各種手段加大審計結果的執行力度,樹立審計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3.逐步加大審計力度,不斷拓展審計范圍。一是按照規范化、法制化、經常化的目標,逐步加大審計力度,提高審計覆蓋面。二是拓展審計范圍。審計內容由原來的農民負擔專項審計和集體財務審計拓展到村干部離任審計、承包合同審計、群眾舉報審計、重點財務審計等。做到日常業務定期審、班子調整離職審、群眾舉報專項審、重點問題經常審。4.突出重點,把握環節。在審計中,要始終抓住審計工作重點,做到“六審,六查”,一審財務收支賬目。查收入是否入賬,是否開具統一收據,查是否漏收、少收,開票人是誰,支付是否合理;查憑據的時效性、審批手續、用途說明、經手人;查大額開支是否經集體研究。二審貨幣資金。查現金、存款情況。三審財產物資,查賬、物是否相符。四審債權債務。查應收款、應付款、內部往來等。五審項目承包合同的簽訂、結算和兌現情況;查項目的招投標、合同、預決算情況。如是集資項目,還必須查項目集資或收費是否按照“一事一議”程序執行,是否有亂收費、亂集資行為,項目款是否專款專用。六審財務管理制度與村務財務公開執行情況。查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包括通訊費、干部報酬、招待費等具體規定。財務公開方面,查公開資料是否齊全,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干部誤工及招待費是否逐筆公開。同時在各個環節上,力求做到查清、查深、查透。在審計程序上,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執行,重點把握好兩個環節。一是把握政策界限環節。對審計出的問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嚴格按有關政策、規定和文件處理,客觀、公正、準確定性。二是把握資料規范環節,確保審計質量。對每個被審單位,堅持有審計通知書,有工作底稿、有原始資料復印件,有證明材料,有審計報告,有被審單位征求意見,有審計結論,審計處理意見,審計建議書。基本做到資料齊全,立卷歸檔。5.審建結合,鞏固審計成果。在審計實踐過程中,要把一些行之有效的審計方法加以積累,努力促進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鞏固審計成果。在審計方法上,因地制宜地采取“四個結合”,一是專業審計與民主監督相結合,將財務公開是否落實納入審計內容,幫助被審計單位搞好民主理財工作。二是審計監督與常規審查相結合,以鄉(鎮)為主負責審計監督,鄉(鎮)負責組織村會計或者報賬員集中辦公審查,堅持按月集中記賬,檢查財務收支賬目。三是縣級直接進行審計與鄉(鎮)、村自查自審相結合。四是審計監督與業務輔導相結合,審計中堅持查揭問題與提出合理化建議相結合的工作原則,及時指導幫助被審計單位,糾正錯賬、梳理問題、健全制度,較好地發揮審計職能作用。總之,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按照《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充分認識到加強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是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安全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推進村務公開,保持農村社會穩定,積極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我們必須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保證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健康有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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