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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市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遵循城市管理基本規律,以解決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為突破口,按照“標準提升、重心下移、分級管理、強化責任、事企分開、市場運作、分步實施、逐步到位”的思路,進一步改革完善城管體制和工作機制,明確城市管理責任主體、監管主體和執法主體,建立健全價格保障體系,強化督查考核和責任追究,逐步建立起更加符合我市實際,責權明晰統一、運轉高效、切實管用的城市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權責統一,責任明確。按照權責對等、分級負責的要求,理順職責關系,進一步確定市、區、街道、社區在城市管理中的職責定位,建立標準統一、分工明確、追責有力的管理和責任體系。
(二)堅持市級主導,屬地管理。強化政府在城市管理和服務中的主導地位。充分發揮市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宏觀調控、綜合平衡和監督制約作用。按照事權、財權相匹配的要求,繼續推進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切實落靠區街屬地作業管理范圍和責任。
(三)堅持整體聯動,長效監管。協調發揮各區、市直相關部門在城管方面的職責作用,加快形成市區聯動、部門聯動的管理格局和高效管理合力。健全城市管理監督考核制度,量化考核標準,努力構建綜合協調、社會聯動、全方位覆蓋、全過程監管的城市管理長效機制。
(四)堅持政府統籌,市場運作。積極探索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的有效實現途徑,合理確定市場準入領域和標準,按照“政企(事)分開、管養分離、企業經營、市場運作”的改革方向,在市政設施維護、園林綠化養護、環境衛生作業等領域,引進資質等級高、信譽度高的現代化、國際化城管作業和服務企業,提高維護管養效率和水平,實現城市建設可持續發展。
三、進一步明確分級職能,落實城市管理責任
市級管理在整個城市管理體系中處于核心和主導地位,起著宏觀決策、統一領導和監督檢查作用。其主要職能是對全市城市管理工作進行宏觀決策,編制中長期管理規劃目標,制定年度城市管理計劃,將任務落實到各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實施;擬定有關城市管理的規章,并提出政策性措施;對涉及跨部門、跨地區的重大事項和涉及全局性的難點、熱點問題進行統一協調;健全城市管理考評機制和經常性監督檢查機制;對各區、市直各部門貫徹落實有關政策、法規和完成目標任務情況實施考評、檢查、監督,按照行政問責等有關規定,查究管理和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負責對涉及城市管理重大舉措事項的資金調配及統籌管理大型公共基礎設施(如公交地鐵設施、重要跨區管養作業道橋及設施等)和大型作業機械;依法對影響城市整體形象和品質的戶外廣告(特別是依托路橋、桿體等城市公共設施設置的戶外廣告)等市容環境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必要時對城市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重要區域組織綜合整治和實施管理。
區級管理是城市管理屬地化的關鍵,在整個城市管理體系中起著組織實施和管理主體作用。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目標任務,將目標分解到區屬職能部門和街道、鄉(鎮),落實責任,監督實施,行使管理范圍內的城管監察權;指導街道、鄉(鎮)搞好城市管理;及時協調區各職能部門和街道、鄉(鎮),解決職能交叉、邊界管理薄弱等問題,使城市管理責任全覆蓋、無“空白”;對城市管理中出現的難點、熱點問題和重點區域進行集中整治;組織實施轄區內環境清掃保潔、市政管護、綠化養護等作業,組織建設小型環衛設施、市政設施和綠化設施;落實法規、規章規定的城管綜合執法和物業供熱等專項執法職責。
街道、鄉(鎮)管理是城市屬地管理的基礎和落腳點。其主要職能是根據區綜合管理部門下達的城市管理目標任務,結合所轄行政區域管理實際,逐項進行實施;全面推行、落實城市管理責任制,負責轄區背街背巷、居民庭院(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除外)、城鄉結合部的環境衛生、綠化美化工作;負責落實市容衛生管理“門前四包”責任制,組織、調動、協調、督促轄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做好相關工作;負責對社區城市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服務,協助市、區有關部門和執法部門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社區管理是社區居委會工作的重要內容。其主要職能是動員居民群眾和區域內單位參與城市管理,搞好社區服務設施的管理;配合街道辦事處處理社區內市容環境衛生和市政基礎設施問題,依法依規對社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市政服務單位的服務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和監督社區內的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工作,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引導教育社區居民自覺遵守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開展創建文明社區、文明樓院等活動。
高密度、大容量人流、物流集聚的特殊城市管理區域或經濟社會發展特殊政策區域,通過政府授權等方式,集中相關部門城市管理權限,實行封閉或半封閉式管理。
四、下放管理權限,進一步推動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明確落實區級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責任主體地位。在城市管理中,凡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賦予區級政府行使的事權,統由區級政府行使;市、區兩級政府均可行使的事權,原則上由區級政府行使;行政管理主體在市,由區級行使更有利于提高效能的,委托區級政府負責實施。
(一)將哈經開區下放到所在區管理的32條街路兩側建筑立面及廣場、園林綠化的城管執法職責調整給所在區負責。將哈高新區道里集中區的街路、廣場及園林綠化管理和執法職責下放到所在區負責。
(二)將城區內各類投資主體負責管理的人行過街天橋(含橋下空間)、地下人行過街通道和商業人防工程地下出入口的清掃、保潔(含清冰雪,下同)和環境衛生監督職責下放到所在區負責。
(三)將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的組織住宅小區進駐物業企業招投標、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及評價和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管理等權限等下放到區負責。
(四)將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的供熱企業辦理供熱許可證的受理工作、供熱質量保證金的使用意見和供熱質量不達標的熱費退賠工作、供熱企業信譽等級評價的初評工作、供熱企業對供熱保障對象補貼資金的申報綜合匯總撥付工作、供熱企業煤熱聯動補貼資金的初審等權限下放到區負責。
(五)將市政高架路橋下地面清掃、保潔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下放到所在區負責。
(六)將市城管局負責的實物造型、充氣模型、空中飄浮物、牌匾等行政許可及其管理職責下放到所在區負責。市城管部門負責制訂行業導則,對區的日常管理情況進行巡查抽查,監督查處不按導則規劃審批和管理的違規行為;區制定控詳規劃,并報市城管部門審定后組織實施。
(七)將市城管行政執法局派出的群力分局合并到道里區城管行政執法局。
遵循“權隨事走、人隨事移、費隨事轉”的原則,對明確下放的事權,要依法采取直接下放或以委托授權的方式下放到區級政府,并建立健全配套政策和工作措施。由市統籌管理或暫不宜下放的事項,在必要管理環節上也可以賦予區級政府一定的參與權、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市、區兩級相關部門根據新的管護作業量及相應經費標準,重新測算核定和及時下達各區城市維護經費。
各區要結合實際,深入推動事權下移,進一步賦予街道辦事處相關城市管理職責,使街道辦事處成為本轄區城市管理的責任主體。
五、厘清分級管理邊界,進一步明確相關職責分工
結合管理實際,當前,進一步落實以下具體職責分工:
(一)分級作業職責。市負責既有13條城市快速路(二環路)、46條主干街路及沿線橋梁、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作業管理;負責既有快速路橋梁路面(含南直路)清掃、保潔作業管理;負責既有5個市級公園園林綠化作業管理。區負責市管范圍以外的城市主次干道及沿線橋梁(管理至兩側建筑物臨街立面)、重要節點及窗口地區的市政基礎設施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建設和作業管理。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除市、區管轄范圍以外所有區域(含背街背巷、居民庭院、邊坡、人行梯道、溪溝等)的市政環衛基礎設施(垃圾中轉站、公廁、垃圾箱、果殼箱等)維護、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二)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職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編制物業管理發展規劃、行業政策、服務標準,對區級物業管理部門進行業務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保證金的收取與使用。區級物業管理部門負責駐區物業企業的日常監管,對不履行合同、降低服務標準,業主投訴率較高、評議考核不達標的物業企業,依法予以處罰,直至依法降低企業資質等級、取消從業資格、責令退出市場;負責組織住宅小區進駐物業企業招投標、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保證金的收取和使用、業主委員會的備案及工作指導等。
開發在建尚未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市容環衛指導工作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交付使用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產權單位負責;無產權單位的棄管住宅小區,由所在區負責,通過組建社區物業服務站或組織進駐物業企業招投標等形式承擔管理。暫不具備規范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實行基本物業管理。
(三)車輛停放監管職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的機動車停放管理(包括公交運營車輛不按規定站點違章停靠)以及車行道上非機動車的亂停亂放管理。市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在道路兩側公共空間的亂停亂放管理。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交運營車輛不按規定站點停靠的行業規范管理及車輛無證營運的查處。
(四)市屬建設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職責。市直相關部門在組織市屬建設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時,需在工程環境衛生、社會綜合治理等方面征詢所在區、街的意見,保證施工作業區域內在竣工驗收后無設備、物料存留,無作業施工人員聚留,做到工完場凈。
(五)城市非市政管理道路職責。將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開放道路、企業管理的開放道路、交通運輸部門管理的繞城高速以內道路和按城市道路標準改造的城市出入口公路,統一納入市政道路管理范圍,其路產、路權及相關管理設施移交城管部門負責。其中,與市管道路連接的新納入道路和新建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街路延長線的維修養護,移交市道橋主管部門負責;與區管道路連接的新納入道路和新建次干街路的養護維修,移交所在區負責;新納入和新建街路的清掃、保潔、綠化管理由所在區負責,作業面積和經費由市相關部門核定并及時下達各區。具體移交工作由市直行業主管部門與各區另行商定。
(六)各類臨時占道攤亭管理職責。由市城管部門牽頭,會同市城鄉規劃、市公安交通管理、市工商等部門,依據城市管理規劃組織編制冷飲攤點、書報亭(攤)、自動售貨機、治安亭、看車亭、售票亭、信息亭等服務設施的設置規劃和技術規范。區級政府依據通過的設置規劃和技術規范,結合區域管理實際,具體組織設置審批及日常監管。各區依法收取的臨時攤亭占道費納入城市管理資金使用計劃,專項用于本區城市管理工作。市城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各區臨時占道攤亭的日常管理及占道收費資金是否用于城市管理等情況。對現有各類臨時占道攤亭,由市城管部門牽頭,會同各區、市直相關主管部門及投資主體進行集中清理后,按權責利統一原則,移交所在區日常管理。
(七)區街參與新建住宅小區建設項目驗收職責。完善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工程項目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吸納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街及社區代表參與新建住宅小區建設項目及配套設施工程整體情況竣工驗收,對按規劃和設計文件配建的社區公益用房和服務于社會管理的相關配套工程完成情況,提出相關意見。對未按照規劃和設計文件配建社區公益用房及相關配套工程設施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對未辦理社區公益用房及相關配套工程移交手續的,不得組織社會評審。對未經社會評審或評審不合格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以及擅自將社區公益用房及其他服務于社會管理的公共設施、公共空間等出租、出賣、轉讓、抵押或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等違規違紀行為,由區街提交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直相關部門依法聯合查處。
(八)推動街道辦事處職能轉變。新時期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職責是,推動轄區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實施城市管理,組織公共服務,指導社區建設。特別是負責轄區內市容整潔、環境衛生、小型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物業、供熱監管等方面的城市管理、監督和維護職能。要切實轉變現行街道辦事處以“扛經濟指標”為主的管理考核評價體制。街道辦事處要把工作力量和著力點轉向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逐步建立以城市管理為重點,以社區建設和服務為基礎,對轄區內地區性、社會性、公益性和群眾性工作履行組織領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職能的新時期街道辦事處管理體制。區級政府要保障街道辦事處事業經費,保證街道辦事處集中精力抓好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
(九)邊緣地帶的城市管理職責。“城中村”、“城邊村”、散居區、城鄉結合部等邊緣地帶,由所在鄉(鎮)或街道辦事處負管理主體責任,負責貫徹落實市和區的統一部署和任務安排。區級政府負責監督考核。
六、理順管理和執法關系,調整城管行政執法體制
進一步調整理順城管行政執法隊伍權限,明確城管行政執法責任,推動城管執法力量向基層、向工作一線下沉,加大市級城管行政執法機關監督、指導和調控力度,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效率。
(一)調整市城管行政執法局部分專業執法職能和機構。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將《市人民政府關于將城鄉規劃管理行政處罰權和建筑房產管理等行政處罰權納入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決定》(哈政發法字〔2010〕22號)規定由市、區城管行政執法部門相對集中行使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分別調回到市建委、市城鄉規劃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等部門行使。同時,將原劃入市城管行政執法局的市建筑市場監察大隊、市城鄉規劃執法監察局、市房產監察大隊整建制調回原管理部門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一步明確市城管行政執法隊伍與相關部門相關方面的監察執法工作分工。
1.城鄉規劃有關方面。《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年)》是我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均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在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已取得規劃行政許可的建設工程(劃撥用地的建設工程,以取得選址意見書為準;出讓用地的建設工程,以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為準)的監管,由市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負責。未取得規劃行政許可的各類違法建設行為的監管執法,由市、區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具體職責如下:
(1)對已取得規劃行政許可的建設工程,在未進行規劃竣工核實前,由市城鄉規劃局負責監察執法工作。執法監察幅面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和建設工程內容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規劃竣工核實后,原址未取得規劃行政許可的各類違法建設行為,由市、區城管行政執法局負責監察執法工作。今后,市城鄉規劃行政部門在組織規劃核實時,須通知市城管行政執法部門參加,核實合格后的相關資料復送城管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對建設工程負有其他專項管理責任的部門,也要在專項審批及現場勘察、復核、檢查、驗收等工作環節擔負監管職責。對在工作環節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通報城鄉規劃部門依法處理。對于在工作環節中隱瞞、推諉或不及時通報違法建設行為的,應予行政問責。
(2)對規劃審批手續不全或程序違法的建設工程,由市城鄉規劃局負責監察執法工作。對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因建設工期要求緊急的政策性建設工程,以及土地權屬清晰、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重點產業項目建設工程,應當予以支持。
(3)城管行政執法部門對未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的建設項目,原則上應立即立案拆除,立案資料應復送市城鄉規劃部門。市城鄉規劃局對市城管執法局依法立案查處的違法建設項目,在其立案查處后至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前,不得辦理任何規劃行政許可。
(4)區級政府是整治違法建設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完善以區城管行政執法部門為主,多部門共同參與的查處工作機制,確保整治工作有力推進。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組織力量開展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及報告相關執法部門處理違法建設行為。
(5)市、區兩級政府應當加強查控違法建設工作績效考評,分別對下級政府不履行查控違法建設屬地管理職責或者組織查控違法建設不力的進行督辦督察,對不及時整改的,予以通報批評或行政問責。對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屬行政監察對象的,城鄉規劃部門和城管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向有管轄權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或行政問責建議。對城鄉規劃部門和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建設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有在責任地段內不履行巡查職責、以罰款補辦手續代替、應當依法處理而不實施處理、未按規定辦案時限處理且情節嚴重的,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或行政問責。負有協助查處職責的工商、環境保護、衛生、文化和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公安、國土、房管、建設、供水、供電、供氣、電信、有線電視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履行協助查控違法建設職責、推諉屬于本部門的職責或協助查控違法建設不力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問責。
2.建設施工有關管理方面。市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全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進行全過程指導、監督,對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圍擋、殘土車裝載和清水沖洗、出入口硬化鋪裝等規定的不文明施工行為,以及發現的不具備運輸殘土資質、違反合同約定、不文明守法運輸,或者相關執法部門抄告的違反建筑施工殘土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查處。市城管部門負責運輸車輛《建筑垃圾排放處置證》、《建筑垃圾準運證》、《運輸卡》的核發;對建筑工地垃圾排放工作進行檢查,嚴禁超載、密閉不嚴、未清洗車輪和號牌的殘土車駛出工地;指定消納場,會同市公安交管部門編排運輸路線,建立消納登記回執制度,加強回執反饋等方面的管理。市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加強路面的監督檢查,有效監管建筑垃圾排放行為,對不辦理《建筑垃圾排放處置證》和《建筑垃圾準運證》、超載、遺撒偷卸等違法違規排放的單位、個人作出行政處罰。市公安交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證牌檢查,對超速、超載、闖紅燈、涉牌涉證等交通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市公安部門負責對阻撓執法、暴力抗法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保證建筑市場聯合執法工作正常進行。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運輸資質的審核監管,對違法記錄多、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車輛的殘土車駕駛人及車主,一律取消從業資格;牽頭負責對汽車修配改裝業違法改裝殘土車行為進行處罰。市監察部門負責建立責任倒查機制,對行政不作為、工作落實不力、失職瀆職等行為以及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嚴重污染市容環境的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和運輸單位,予以行政問責。
(二)強化城管行政執法隊伍整體作戰能力。進一步落實對區城管行政執法局的雙重管理體制。區在任命行政執法局主要負責同志前,要征求市城管行政執法局的意見,形成統一考核意見后任命。市財政承擔區行政執法人員經費部分,由市城管行政執法局考核后下撥。強化市城管行政執法局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備案審查權和集中整治活動的指揮調度權。重大行政處罰標準,由市城管行政執法局作出具體規定。區城管行政執法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及時報市城管行政執法局備案審查。全市集中整治執法活動,由市城管行政執法局統一指揮調度。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市城管行政執法局負責對區城管行政執法局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定期量化評議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市政府對區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市城管行政執法局要支持區城管行政執法局開展工作,加強業務指導、隊伍培訓。對區開展的重大城管執法工作需要市城管行政執法局直屬隊伍或其他區提供執法保障的,市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要積極協調調度,保證區行政執法部門作用的有效發揮。
(三)加強區城管部門和區城管行政執法部門的協同配合。按照“既互相制約,又互相協調配合”的原則,進一步理順區城管與行政執法的權責關系,建立責任清晰、協同統一、執行順暢、合理管用的區級城市管理和執法體制。逐步統一調整各區城管局和區城管行政執法局機構設置,區城管局掛區城管行政執法部門牌子。松北區、群力新區可按照有關規定,繼續加強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改革探索。
(四)向街道辦事處延伸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區城管行政執法隊伍實行垂直管理、分片駐防、定期交流的管理體制。由區城管行政執法局向本區所屬街道派駐相應執法力量,由區城管行政執法局垂直管理,以區城管行政執法局的名義在街道辦事處開展執法工作。區城管行政執法局與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緊密配合、相互支持、定期溝通的工作機制,并切實加強街道辦事處對派駐執法人員的考核。區城管行政執法部門在干部獎懲使用等方面應尊重街道辦事處對派駐執法人員的考核評價意見。各區可利用區環衛隊伍、治安聯防隊員、社區公益崗位人員等充實和加強城管協管員隊伍力量,配合街道城管辦和派駐的城管行政執法人員工作。
(五)推進鄉(鎮)行政執法監管共同責任體制。在城市總體規劃區內的鄉(鎮)政府,依法承擔本轄區集體用地和農用地的規劃、建設等管理主體責任,擔負日常巡查及違法行為的糾正制止、違法事件的信息報告和牽頭組織聯合執法等責任。建立鄉(鎮)行政執法監管共同責任制,由區城管行政執法局向鄉(鎮)派出執法分隊,與市國土資源、市城鄉規劃、市公安等部門,以鄉(鎮)政府名義,對鄉(鎮)集體用地和農用地各類違法行為進行聯合查處。各有關行業執法部門要主動配合區、鄉(鎮)政府共同落實執法責任。
七、提升政府服務功能,加快城市管理作業社會化進程
市政府主導全市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凡不宜由市場調節或市場產出效率低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應由各級政府負責。遵循“政事企分開、管養分離”的原則,將現有市政作業隊伍通過改組、改造、改制,整合組建“市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增強政府在城市管護作業方面的主導能力,推動城市管理專業化、市場化、社會化,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按照政府采購服務的方式,以市場化手段選擇管理規范、裝備先進、信譽度高、實力雄厚的市政市容環衛企業實施相關作業,做到以事養人,提高城管工作效率。
八、強化城管委作用,推進城管部門轉變政府職能
充分發揮市城管委的作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高位協調體制。結合工作需要,充實和加強市城管委組成人員。市城管委代表市政府對城市管理和組織協調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決策、統一指揮。落實市城管委工作規則,實現市城管委議事工作經常化、制度化。市城管委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市城管委主任或副主任可不定期組織召開工作會議。市城管委辦事機構設在市城管局(以下簡稱“市城管辦”)。市城管局要充分發揮作用,擔負起市城管辦工作責任,統籌組織落實市城管委交辦的任務。市城管局局長兼任市城管辦主任,市城管局及相關部門的副職兼任副主任。在市城管辦建立和推行例會制度。市城管委各成員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市城管委的決策部署,服從市城管辦的統籌協調和組織指揮,圍繞城市管理總體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同聯動,形成權責對應、條塊結合、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共同維護城市管理運行的良好秩序。各區也要參照市的模式建立區城管委。
大力推進市城管局轉變政府職能,切實減少審批管理,強化統籌協調和監管評價職責,加強重大城市管養作業的組織實施和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真正把職責重心轉移到研究制定城市管理總體規劃、相關行業管理規范、技術標準、定額標準、招標辦法、準入機制及對全市城管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考核、評比、監察、服務等方面。按照新的職責任務,對市城管局內設機構和人員作出適當調整,并整合設置“一站式”綜合指揮監管評價機構。將市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下稱“中心”)由市城管委管理調整到由市城管辦管理。依托中心整合城建系統各部門現有信息機構,構建市、區兩級政府資源共享,管理和執法部門工作信息收集、處理、監管雙向反饋,以及對建設、管理、執法部門“一站式”指揮調度、綜合監管、履職評價的城市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平臺,實現常態管理與應急管理、城市運行監控與重點工作保障相結合。中心隨時指揮和監督市直相關部門、各區及街道的工作,并通過信息管理系統自動生成評價排序,對市政部件及事件處理情況作定量和定性考核。建立法規管理與個案判例相結合的確責工作機制,對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的,由中心依法確定案件承辦單位;存在法律法規盲區和部門法間認識存在不一致的,本著有利于案件完成更得力、更有效率的原則,以判例方式由中心確定承辦單位;對難以確定承辦單位的,由中心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市城管辦審定。各區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也應理順有關職責。
九、建立健全城管工作機制,實現工作順暢有效推進
(一)完善城市管理巡查管控機制。市、區城管部門及市直相關行業部門要結合實際,對城市運行狀況實行不間斷值守和巡查,隨時發現和處置相關問題。建立違章易發區域固定執勤點位制度和日常及重點部位巡查機制,切實解決好職責范圍內的城市綜合管理問題。進一步理順城市管理專業執法和綜合執法的關系,建立城管行政執法局與建設、交通、住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公安等專業管理部門合作的城管執法協調配合運作機制,開展集中專項整治或長效執法管理。建立交界地帶的協同管護和執法機制,對街道之間、區與區之間的交界地帶,特別是區與重點、特定封閉管理區域交界及跨區市政高架橋的市容、環衛管理和執法,可互相延伸對方管轄區域交叉管理或定期輪換作業管理,防止出現幾不管“真空”地帶或低效重復勞動。
(二)加快建立網格化、信息化、數字化城市管理機制。以城市管理職責范圍、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城市社區分布為基本框架,統一將城市管理劃分為專業管理責任區、街道網格區和社區網格單元等管理責任區。將轄區內人、地、物、情、事、組織全部納入網格管理,推進城市部件網格化管理向城市事件網格化管理轉變,并逐步實現由網格化城市管理模式向網格化社會管理模式轉變。推進城市綜合管理信息化進程,加快建設與“大城管”相適應的“數字城管”系統,鼓勵和引導區政府加大“數字城管”投入力度,為深入推進“數字城市”建設提供重要載體和技術支持。逐步將數字化城管、信息化公共服務向街道、社區延伸,使城市管理指揮的各個子系統與中心指揮平臺互動、互聯,努力實現社區管理服務信息化全覆蓋。
(三)建立健全城管服務價格管理和經費保障機制。推進城管服務價格管理體系建設。逐步健全項目明確、標準科學、動態管理的價格管理機制。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相適應、與城市發展方向和城管服務要求相一致的價格調整機制。充分發揮價格杠桿調節作用,促進提高城市服務水平與提高居民自律意識的良性互動。推進城市建設與城市管理相互補充、協調發展,多渠道增加城市管護經費投入。城市管護經費要隨著城市建設加快、規模擴大、任務增加、養護標準提高和管理手段更新而相應適度穩定增長。進一步完善城市維護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方式。堅持合理安排、有效利用的原則,城市維護資金的安排使用要有利于調動市直各專業部門和各區的積極性,通過以獎等方式激勵各部門、各城區增加投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工作效率;堅持事權與財權相統一原則,根據維護管理的工作量和工作標準,合理確定城市維護資金的分配比例和分配數額,按計劃及時足額核撥城管工作資金。積極探索鄉(鎮)城管經費投入辦法,逐步解決鄉(鎮)環境衛生投入和管理標準相對較低等問題。
(四)建立分類考評獎懲機制。強化城市管理工作領導責任制,加大考核權重,以領導責任制的落實帶動促進各項工作責任制。將城市管理工作納入市政府目標管理考核體系,由市城管辦制定分行業城市精細化管理系列標準、工作制度和內容細化、指標量化的考核辦法,并代表市政府和市城管委會同相關部門實施考核。各區政府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可操作性更強的精細化管理實施方案,將管理目標任務細化分解到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對社會反響強烈的市容環境衛生、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集貿市場等管理內容,市城管局可實行專項檢查考評。
(五)建立健全城管監督和行政追責機制。堅持行業監督和分級監督相結合。市監督區落實城管規劃、城管目標和行業管理標準,城市維護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市管范圍作業層的作業質量。區監督區城管有關部門專業執法、城管任務完成情況,街道辦事處落實城管任務情況。街道辦事處監督管區內單位、個體工商戶、居民樓院“門前四包、院內達標”以及履行城管義務情況,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履行合同情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新聞媒體、社會群眾對各區域、各行業、各單位的城管工作及居民個人行為進行全面監督,并定期在新聞媒體公布監督考核結果。按照《市行政問責規定》,在城管系統建立健全行政追責機制,對市直部門及各區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法定職責、違規決策、違規審批、回避矛盾、推諉扯皮、以及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行為,予以行政問責。
(六)加快建立城市管理宣傳引導機制。堅持以宣傳教育為主,強化市民的城市意識、文明意識和衛生意識,著力提高市民素質,增進社會和諧。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積極引導公眾參與城市管理。開展形式多樣的公益活動,不斷增強人民群眾自覺維護市容環境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城市管理、共同建設和諧城市的良好局面。
十、及時完善法規規章,加大法規規章貫徹執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