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城鄉房屋規劃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2011年4月2日,宣城市城管執法局接到舉報,反映敬亭山茶場一分場朱某房屋是違法建設。經立案調查,在宣城市規劃局的協查下,認定當事人朱某于2006年在原建筑面積約107.32平方米土基房的基礎上進行翻擴建,建設的兩層磚混結構,面積為396.8平方米的建筑屬未經規劃許可的違法建設(第一層四間213.79平方米,第二層三間183.01平方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宣城市城管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依法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
當事人朱某不服宣城市城管執法局限期拆除決定一案,向宣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2011年7月7日公開審理了本案。
二、案件焦點
原告朱某訴稱:原告在宣城市宣州區敬亭山辦事處敬亭山茶場一分場有私房一棟,在敬亭山茶場與該房性質相同的房屋還有許多,認為被告在沒有查清事實的情況下,于2011年4月29日以違章建筑的名義單獨對原告作出宣城管(規劃)限拆字第(2011)012005號《限期拆除決定書》。原告認為被告作出該《限期拆除決定書》的行政行為違法,導致原告合法財產權利受到侵害,請求依法撤銷該《限期拆除決定書》。
宣城市城管執法局答辯認為:對于2011年4月2日的舉報,宣城市城管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向朱某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依法駁回原告朱某訴訟請求。
宣城市城管執法局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的主要證據有:一、事實方面證據:1、現場勘驗檢查筆錄;2、對敬亭山茶場土地科長孫良華的詢問調查筆錄;3、對敬亭山茶場山南分場場長舒金平的詢問調查筆錄;4、違法建筑的攝影材料。上述證據,綜合證明建筑的違法性質、建設時間、面積、位置。二、程序方面證據:1、舉報材料;2、詢問調查通知書;3、立案審批表;4、協助勘驗委托書;5、協助勘驗意見書;6、責令改正通知書;7、執法告知書及送達回執;8、案件處理意見書;9、審案會議記錄;10、聽證通知書、聽證筆錄、聽證報告;11、案件處理審批表;12、行政執法通知書;13、行政執法告知書送達回執;14、限期拆除決定書;15、限期拆除決定書送達回執;16、敬亭山茶場提供的材料(包括房屋翻建報告、收費憑證)。以上證據證明原告違法的事實,以及被告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符合程序規定。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原告朱某提交的證據有: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身份情況。2、房產證復印件,證明原告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3、限期拆除通知書復印件,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存在。4、翻建報告復印件,證明原告建房是經過茶場審批的。5、敬亭山茶場其他房屋照片,證明其他房屋都是經過茶場審批的。6、2008年對原告土地征收的文件,證明訴爭房屋土地是農用地,不屬于城市規劃范疇,不能適用城市規劃法對原告處罰。7、國土字資2008、2009年文件,證明城市規劃區外建房農場可以審批。
此案經庭審質證,原告朱某對被告提交的證據質證認為:第一、事實方面證據。1、對現場勘驗檢查的筆錄。勘驗檢查筆錄事前應該通知朱某,如果事先沒有通知,該筆錄是違法的。另外對測量人員的身份、資質也有疑問。2、孫良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其不能作為本案的證人,且其證明內容也是虛假的。房子長15米,寬7.2米,與事實不符,與房產證不一致。另外證人應該出庭作證,否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3、舒金平作證的內容也是虛假的。4、照片是朱某家的房屋,但是攝制的時間不能證明。綜上,上述證據不能證明本案事實。第二、程序方面證據。舉報事實不存在,是被告編造的。詢問調查通知書沒有朱某簽字,不能證明該通知書送達給了朱某。立案審批表僅憑此不能證明其證明目的,且相關人員身份、簽字、職務等都無法核實。請示和回函是違法的。另外意見書的內容也是不專業的,不是每個建筑都要規劃批準的,當時農村建房是不需要規劃批準的,行政執法局不應該聽規劃局的意見。處罰的勘驗一定是親自勘驗,不能借用第三方資料,說明勘驗人員沒有勘驗。朱某的建房行為是2006年的,不應該適用2008年的城鄉規劃法。對調查人員的簽名的真偽和日期都不能確認。審案會議記錄與事實不符,被告的補償方法方式沒有征得原告同意,另外被告也沒有和原告商談補償要求。行政執法告知書應該告知被處罰人依據、權限,但此告知書告知錯誤,視為違法,原告沒有收到告知書,送達違法。對聽證會事實是認可的,但對結果不予認可。拆除決定書送達回執,不符合留置送達的法律規定的要件。該送達是違法的留置送達。拆除決定書中沒有表述房屋是何時建造的,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翻建報告是實際情況,本案被告沒有告訴能使用城鄉規劃法的依據。敬亭山茶場違規建房是很普遍的,原告不能認同選擇性執法。第三、法律依據。朱某的土地是農業用地。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不是程序性規定。限期責令拆除涉及了原告的實體利益。
宣城市城管執法局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1無異議。證據2是原告原來的房子。證據3沒有異議。證據4只能證明原告建房花了錢,不能證明原告房子的建設是經過審批的。證據5,被告在敬亭山茶場最近拆除了不少違法建筑,不是選擇性執法。證據6與本案無關。證據7不能代表法律,不能以部門的文件來證明原告建筑是否違法,原告的房屋不具有合法性。
三、法院審判結果
關鍵詞:村莊規劃 城鄉規劃 產業規劃 村發展規劃
中圖分類號:F26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5-0045-02
一、村發展規劃概述
1.村發展規劃的概念。村發展規劃是將村莊建設規劃與農村產業發展相結合的村域規劃。傳統產業規劃缺少具體的空間形態分析,而傳統村莊規劃缺乏對農村產業發展的指導意義,村發展規劃將兩者有機結合顛覆傳統村莊規劃編制方法理念,是城鄉統籌下村莊規劃編制的技術革新。
2.村發展規劃的特點。(1)因地制宜。村發展規劃結合自然生態資源、文化資源、生產資源為農村發展方向進行策劃與指導,能夠結合村莊特點因地制宜,具有較強的針對性與實用性。(2)拓展用地空間。村發展規劃通過技術創新,打破傳統規劃方法,結合土地利用規劃,在規劃技術上拓展建設用地、農業用地、未利用地等用地分析方法。
3.村發展規劃與傳統村莊規劃的比較分析。一是村莊規劃按照深度不同分為村莊布局規劃、村莊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村莊整治規劃,作為規劃許可依據的村莊規劃主要指村莊建設規劃,村莊規模較小的村莊一般一次性做建設規劃編制,而不編制村莊總體規劃,村發展規劃包括了村莊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的內容;二是傳統村莊規劃主要研究對象是村莊建設用地,而村發展規劃的研究對象包括了村莊建設用地和農用地等非建設用地;三是技術標準不同,傳統鄉村規劃技術標準中居住用地較大,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和產業用地嚴重不足,不能適應村莊發展要求;村發展規劃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和產業發展用地適應村莊發展要求。
4.編制村發展規劃的意義。編制村發展規劃首先能夠解決用地發展空間的難題,為農民增收指明方向,從一產、二產、三產上分類進行用地分析與空間布局,調整農村產業結構,村發展規劃通過對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產業用地進行分析,如何挖掘用地潛力,既保護耕地不被占用,又豐富農村產業內容,促進農村發展和農民增收;其次能夠在不占用耕地的條件下促進城鄉統籌,村莊規劃如何適應城鄉規劃法的要求,在技術上進一步創新編制方法;而且還能夠解決農村產業無序布局引起的社會矛盾,規范農村產業布局規劃管理,規范了農村產業發展的用地開發與利用,制止違法建設現象,化解農村矛盾并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二、村發展規劃編制的法律地位分析
1.與《城鄉規劃法》的立法原則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于2008年6月頒布,并于2009年1月開始實施。新的城鄉規劃法無論從立法原則以及具體法律規定都體現了城鄉統籌的精神。現行村莊規劃的編制方法與技術標準是在計劃經濟背景下的產物,無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而且與城市規劃的技術標準有很大的區別,如居住用地標準過大,公共服務設施與基礎設施用地標準過低等等,導致城鄉二元結構無法打破。由此可見,現行村莊規劃無法適應新的城鄉規劃法的要求,需要進一步進行技術創新。村發展規劃正是城鄉規劃法背景下重大的技術突破與嘗試,充分體現了城鄉統籌的精神,是對《城鄉規劃法》的最大尊重。
2.符合各地地方法規、政府規章的要求。新《城鄉規劃法》頒布后,各地方政府多通過地方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等形式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對城鄉統籌、一體化發展問題進行了規定,如,浙江省委、省政府聯合印發的《浙江省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綱要》提出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要求按照城鄉全覆蓋原則進行規劃編制,并通過縣市域總體規劃,解決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銜接的問題。村發展規劃是村域全覆蓋的規劃,用地分析打破了傳統村莊規劃的技術方法,不僅對建設用地進行規劃研究,同時結合土地利用規劃研究農業用地與未開發用地,真正從技術上落實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兩規銜接。
3.為農村發展空間提供規劃許可與規劃服務的法律依據。村發展規劃通過規劃技術分析手段,突破農村發展障礙,為農村發展空間提供規劃許可與規劃服務的法律依據。農村發展有兩大障礙,一是產業發展方向過于單一,制約農民增收,二是用地空間尤其是建設用地空間限制農村發展。在當前宏觀調控的背景下,各地的土地資源非常有限,土地資源配置的重心多在中心城區和園區開發,而農村所獲的建設用地指標即便是住宅用地指標都難以滿足,更難以支撐產業發展空間。傳統村莊規劃沒有結合農村產業發展進行規劃,更對于建設用地之外的建設項目無法進行規劃指導,如農家樂項目大多位于生態環境優美的非建設用地,由于沒有規劃引導,導致多數農家樂都是違法建筑。村發展規劃拓展了農村產業發展空間,解決了農村發展空間的用地不足難題,為農村發展空間提供了規劃許可與規劃服務的法律依據。
三、村發展規劃的用地分析
1.產業用地空間分析。一產用地主要包括農村合作社、養殖業用地等。將農村合作社用地納入一產用地進行發展規劃,便于結合農業用地流轉,擴大規模化生產,提高生產效率。農村養殖業往往是自發式布局,沒有規劃引導,對村莊生活影響較大,對環境破壞較大,容易引起矛盾糾紛,影響社會穩定,將養殖業用地規劃納入一產用地規劃,能夠對養殖業的合理布局進行規劃,減少養殖對農村生活環境的影響,同時在空間形態上引導循環生態產業發展。二產用地包括來料加工、農產品深加工、小商品生產用地等。二產用地按照傳統理論屬于工業用地,但是村莊往往沒有大規模的工業生產建設用地指標,受到發展的制約,導致三合一用房的火災安全事故頻發。因此有必要對此類用地納入村莊發展規劃,提出村莊工業生產用地布局應在整個鄉鎮統一規劃,用地指標在整個鄉鎮統一平衡。三產用地包括農產品販銷、生態旅游、文化旅游、休閑旅游、農家樂等服務業用地等。課題組提出將三產用地規劃納入村發展規劃,充分重視了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作為生產力的重要作用,并且依據不同服務類型對于用地的不同要求,對三產用地提出了不同的規劃要求,其中:農產品販銷不需要專門的市場用地,可以直接結合農產品生產現場進行販銷,只需要在農產品生產地配置少量的基礎設施如沙石路徑和農產品展銷臨時工棚等;生態旅游和休閑旅游用地需要結合原有自然條件,把村莊作為風景區或旅游區進行規劃,即在規劃的過程中需要結合景區規劃或旅游區規劃進行;農家樂服務用地規劃可作為農業產業配套項目,進行農業觀光園等規劃。
2.居住用地、綠化用地和古民居用地分析。按照土地用途,可以將農村用地分為居住用地、綠化用地和古民居用地等,相應的,村發展規劃可以配套進行居住用地、綠化用地和古民居用地分析與規劃。居住用地規劃中應著重考慮居住用地規模、房屋間距布局等因素,應本著因地制宜的原則,間距標準不能僵化套用技術規范標準,可根據房屋實際居住使用情況進行壓縮,以滿足消防和視覺安全距離為基本要求。綠化用地規劃在傳統的土地利用規劃中屬于建設用地范疇,與生產性生態用地剝離,不利于環境管理與生態建設。村發展規劃概念下的綠化用地規劃結合村莊原有生產性生態用地進行綠化用地配置,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村莊里的空地用菜園布局;二是結合果樹、花卉苗木、茶園進行公園化建設,在果園、苗木園、茶園、菜園、竹林里配上沙石路徑,局部配置健身器材、甚至石燈與竹凳。同時課題組提出生產性生態用地公園實質上就是弱化版的城市公園綠地,兩者之間的區別在于城市公園綠地的服務對象更多,配套設施更豐富,多了地下排水設施、公廁、路燈、小賣部等設施,而村莊綠地只要有少量的沙石路徑和休息凳子就能基本滿足農村生活要求。農村傳統古民居較多,古民居保護是文物保護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的最大難題之一。實踐中,村民處于資金、房屋使用以及維修工序等因素,不愿意維護原有古民居,鎮鄉村干部由于建設用地指標等因素,對維護古民居也沒有積極性,直接導致農村中古民居保護工作矛盾突出。鑒于文物保護法提出屬于文保點的古民居項目不占用建設用地指標,課題組提出村發展規劃中應包含古民居用地規劃內容,通過合理利用古民居,促進農村文化旅游的發展,同時對古民居的保護起到良好的作用。
四、村發展規劃編制原則、范圍、依據
1.編制原則。村發展規劃應在村莊建設規劃的基礎上,結合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其他各類專項規劃,根據村所處的空間環境、村莊規模、資源條件、歷史傳統、地形地貌和產業特色等采取不同的引導發展策略,制定村發展規劃,以此拓展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空間,指導新農村建設各項工作。村發展規劃編制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為準繩,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集約發展、因地制宜的原則進行規劃編制,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生態友好型新農村。
2.編制范圍與年限。村發展規劃包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與村莊建設規劃,村發展規劃總體范圍以村域行政區劃為規劃用地規模,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包括村域內的建設用地與農用地、未利用土地的用地范圍,村莊建設規劃為村莊建設用地范圍。村發展規劃的年限原則按照立足五年、規劃十年的要求編制與實施。結合村莊整治的要求,做好近期目標和遠期目標的制定。
為了加強規劃管理,規范縣城規劃區居民建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縣城規劃區居民建房規劃管理事項通告如下:
一、規劃管理范圍
縣城規劃區建設范圍為:東至高廟村,南至鎮村,西至朱家寨鐵路以東,北至北山坡底。
二、嚴格規劃管理
(一)對縣城規劃區內已納入改造的“城中村”、“城郊村”,一律禁止新建住宅,原有私房不得擴建。確需翻建的危房,經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后,由房主向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對縣城規劃建設范圍內未納入改造范圍的“城中村”、“城郊村”,改建、擴建、翻建原有私房的,應向村委會或社區提出申請,由村委會或社區征求四鄰意見并簽署意見后,持戶籍證明、土地使用證件、房屋產權證件、用地范圍的地形圖、設計方案等報所在地鎮政府審查,經同意后,向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嚴格按照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
(三)對占壓規劃道路紅線的宅基和私房,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依法進行拆除。
三、強化執法檢查
(一)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住宅和其它建筑的,一律按違章建筑處理,縣住建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省城鄉規劃條例》的相關規定,依法堅決予以查處。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私自建設住宅的,住建、水利、電力等部門不得為其提供施工、使用條件;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公安、國土、水利、電力、工商、城管、廣電、電信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手續,并配合住建部門嚴格執法;對違反規定,擅自為違章建筑辦理相關手續、提供使用條件的,要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開展工作情況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建立健全領導和辦事機構,按時對實施情況進行自查和總結,并按要求報送執法情況。我局成立了縣建設局行政執法工作領導小組,并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及時調整充實,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二)結合實際,穩步推進
根據我局所開展的行政審批(服務)項目目錄,將法定執法職權職責的依據明確到法律規范的具體條款,并將新頒布的《城鄉規劃法》、《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納入執法目錄,將執法責任職責落實、細化到具體領導和內設機構、執法人員。并以文件形式印發局屬各部門執行,在縣建設局網站、縣建設局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和建設局櫥窗內向全社會公開。我局黨組書記、局長羅德芳親自抓行政執法工作,對我局的行政執法工作負總責,并將目標責任層層分解落實。
(三)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資格合法。所有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依法使用執法證。未出現無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現象。
(四)實行行政許可公示,制定了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依法實施行政許可。我局全年行政許可未出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案例,許可程序均合法,手續不完善。
(五)強化隊伍建設。本年度末未出現1名執法人員違紀、領導違紀事件。
(六)結合部門工作實際積極開展執法培訓。今年我局法制員參加了縣政府法制辦舉辦的行政執法培訓,同時派出執法人員參加了《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城鄉規劃法》、《安全生產法》、《云南省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程項目動態管理》、《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房屋安全鑒定、恢復重建技術培訓、物業管理培訓等。
(七)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未出現內容、程序違法的規范性文件。
(八)規范執法案件卷宗宗材料管理。
(九)抓好部門法的宣傳、培訓。我局今年抓好了《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城鄉規劃法》、《安全生產法》、《云南省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程項目動態管理》、《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等部門法的宣傳、培訓。
(十)積極履行法定職責。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今年行政執法工作中,未出現不作為和依法該立案而未立案的、超時限辦案辦事的、違反法定程序的、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依據錯誤的、越權執法或的、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未予以或未按時限予以行政許可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法律文書不符合規定的、重大行政行為未備案的十大行為。
(十一)按時辦理人大建議、批評和意見,按時辦理人大交辦并要求反饋結果的重要案件,及時辦理市長、縣長熱線電話交辦的事項,及時組織和參與調處社會矛盾。
二、存在問題
1、執法力度還有待加強,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
2、群眾對執法不理解,抵觸情緒大。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加強執法培訓,加大執法力度;
關鍵詞:城市;規劃管理;實施;違法建設
一、城市規劃發展與違法建設之間的博弈
從狹義來看,違法建設其實就是指沒有獲得城市相關規劃部門的審批所進行的建設,或者其建設違反城市規劃部門所審批規定的相關要求。違法建設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違法建筑與違法用地,所謂違法用地未按照《城鄉規劃法》與《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規來進行土地的應用,包括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轉讓土地以及非法審批土地等;而違法建筑則是指未按照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法規所實施的建筑建設活動。城市規劃發展與違法建設之間的博弈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第一,人口增長速度的加快。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社會經濟水平的逐步提高,人們對于其居住環境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為了適應當前這種社會情況,城市開始進行大規模的建設,但是由于政府在城市房屋建設過程中予以了相應的規定,致使城市房屋建筑和基地審批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尖銳。
第二,招商引資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在城市規劃發展過程中,政府在進行招商引資時,建設項目的依法申報和建設行為的規范化之間缺乏協調和統一,在未通過規劃和審批以后就開始進行建設,在沒有通過施工許可以后就開始施工,最終使得城市規劃發展與違法建設之間的矛盾逐漸增大。除此之外,因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自身缺乏合理且科學的制約制度,造成部門中的相關管理人員不正當或者不正確地應用手中的規劃許可權,最終造成違法建設現象的出現。
第三,監管工作不夠到位,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所采取的管理措施未落到實處,就當前我國城市規劃管理的實際情況來看,城市監管部門對于城市非重點位置的監督力度較低,其監管工作沒有做到位,相關責任沒有落實,造成在查處階段,一些違法的建設仍舊在繼續施工,當下達處罰決定的時候,其主體建設已經基本完成,而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執法的成本,加大了依法處置的難度。
第四,管理方式與手段較為單一、滯后。在現行的這些法律法規中,規劃管理部門所擁有的權利僅僅只有責令停工建設權,缺乏一些具體的制止措施,而這也表明其在管理權上缺乏一定的強制性,在規劃管理過程中,常常出現白天停建和夜晚施工等現象,造成這些違法的建筑得不到及時地拆除。此外,還存在著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即法律意識較為淡薄。在城市規劃發展過程中,部分公眾對于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認識還較為淺,尤其是審批程序和申報程序這兩方面的內容,更是缺乏深入的了解和認識,為了自身的利益,隨意進行房屋建筑的建設和改造。
二、城市規劃發展中違法建設的整治措施
(一)基于《城鄉規劃法》,構建更為完善的規劃管理法律法規
國家進行《城鄉規劃法》的制定,其主要的目的就是利用法律自身的權威性與強制性,通過法律手段來進行城市規劃管理制度的制定,確保其科學性以及合理性,以此建設和諧社會城市,推動我國城市經濟的發展。鑒于此,在政治城市規劃發展中的違法建設時,首先應該基于《城鄉規劃法》,完善其規劃管理制度。
第一,對《城鄉規劃法》中的相關法律責任重新進行界定。在該法中補充被許可人相關違法行為以及其法定義務的界定,在被許可人自身法定義務中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即行政許可方面的申請、如實提交材料給規劃管理部門、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查,在行政許可規定的范圍來開展相應的活動。而在違法行為上,除了包含原有的這些規定要求以外,同時還包括了非法進行轉讓獲得規劃許可、在提交相關材料時隱瞞或者虛報、對規劃許可的相關證件進行涂改或者將證件出租和出借、利用一些失效證件來實施建設等。
第二,在規劃許可中,撤回、注銷以及撤銷為常用的三種處理方式,鑒于此,在該法中關于這方面的內容應該予以明確的規定。同時還應該添加關于經濟利益上的相關內容,將違法建設和經濟性后果有效地連接,通過經濟處罰這種方式來提高人們的違法建設意識。
第三,加大社會公眾的參與力度,體現其規劃管理的公正性與公平性,使其規劃體現大多數人的利益以及意志,確保其法規的時效性以及公平性,合理安排規劃許可中的辦事程序,對于每一環節在時間上均應做出明確的要求,從而確保對各種信息可做出及時且正確的反饋,使其下達的行政命令更為準確,確保其建設工作的正常實施。
(二)制定切實可行的審批程序
為了使城市規劃管理滿足城市的發展情況以及其規劃建設規律,就必須要按照合理且科學的審批程序來執行。簡而言之就是在城市規劃發展過程中,土地的使用以及各建設活動的實施均因根據《城鄉規劃法》中的相關規定來執行,通過申請和審查,向相關部門進行意見的征詢,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性文件的報批、核發以及批后管理等系統化程序來執行,避免在審批工作中發生越權或者問題。對此,必須要對其審批程序進行認真地審核,一旦發現其存在著不合理且不科學的內容,要及時進行修改,將其固化,這樣才可在城市規劃管理中充分發揮其所具備的制約作用。
(三)加大違法建設打擊的力度與法律宣傳的力度
在進行違法建設的整治時,著重強調的是預防,加大監管力度,在城市規劃發展過程中,一旦出現違法建設,就應立即制止,對于不接受處罰或者影響較為惡劣的,可加大其處罰的力度。在執法過程中,盡量做到公正、公平以及公開等,真正實現有法可依、執法必嚴以及違法必究。同時在整治過程中,還可采取教育與懲罰結合的方式,在進行違法行為糾正或者進行處罰前,應加大其法律教育的宣傳,使人們對城市規劃管理的相關法規有一個基本的認識和了解,采取講道理的方式,使違法者能夠真正從其內心深處來接受教育和處罰。此外,在進行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時,應該由相應的執法部門來實施,若條件允許可賦予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相應的強制性執行權。
(四)構建健全的監管制度,增強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的監督
基于城市建設發展自身所具備的長期性特點,為了確保其規劃發展工作得以順利且正常的實施,必須要做好其監管工作。首先應該構建健全的監管制度,對于土地的使用以及其建設活動等進行全過程管理,加強事前監督與事后監督,構建相應的反饋機制與處理機制,確保這些活動可嚴格按照城市的規劃發展需求實施建設。在監管過程中,若發現問題或者偏差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來解決,以此提高其規劃管理水平,有效避免或者降低因違法建設所帶來的損失。
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著城市進程速度的加快,在城市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利益問題也在不斷地增加,為了有效消除這些問題以及矛盾,更好地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文章就城市規劃發展與違法建設之間的博弈進行了簡要地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關于違法建設政治的相關措施,望通過本文內容的闡述可為今后我國城市規劃管理提供相應的建設依據,確保城市的健康發展與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1] 姜慧,陳曦,劉慶文等.天津市違法建設項目監督管理體系研究[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1,(30).
[2] 王東波.豐臺區城鄉結合部違法建設問題與對策研究[D].北京師范大學,2010.
【關鍵詞】違法違章建筑;探討
一、什么是違法違章建筑
在我們國家,現行法律條文中并未對違法違規建筑進行明確的定義,政府部門制定了一部分的規章來界定違法違章建筑,也僅僅是為了加強自己的行政執行力度,從而達到對違法違規建筑的處理。先前有很多理論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對違法違章建筑進行了多種釋義,我們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第一、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1]。第二、沒有依法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手續的[2]。第三、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認違法違章的[3]。由此我們提出違法違章建筑的定義:違法建筑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依法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手續的,經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認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
二、違法違章建筑的成因
第一法律方面的原因。法律制度不健全。在我們國家,沒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或制度對自建、改建、擴建建筑進行規范,而民眾對擁有建筑的愿望就引發了種種的違法違章行為;而且在我們國家,兩種土地所有制并存,這也是違法違章建筑產生的主要原因。農村集體所有制所占的大比例決定了農村集體組織在以往城市建設中的占主導地位,隨經濟的發展,為了追求高利潤高效益,往往集體組織會避開政府搞一下建設[4];同時建設法律法規方面的宣傳不是很到位,致使民眾很多情況下不知道是在違法違章,依據原始的老思想就修建了大量的違法違章建筑。
第二社會方面的原因。包括人口原因和經濟原因。中國人口眾多,而且人口發展很不平衡,東部城市和農村人口發展迅速,現有的建筑遠不能滿足人口的發展,違法違章建筑應勢而生并迅猛發展;另一方面,人口密集區的發展需要大量的外來勞動力支撐,而這些勞動力沒有辦法支付高昂的房價或租金,只能選擇低租金的違法違章建筑進行居住,在勞動力數量的多少直接推動城市發展的今天,當地的領導者為了自身城市的發展,不得不對違法違章建筑采取比較緩和的態度。
三、我國現行法律對違法違章建筑的規定
第一1997年的通過的《建筑法》第7條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第64條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第70條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2007年通過的《城鄉規劃法》第40條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65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三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64條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物,不得重建、擴建。第76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第77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30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五國務院2001年6月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違法違規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六建設部于2001年8月修正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就規定,登記機關對屬于違章建筑的不予登記。
第七,各地方為了規范建筑物,在國家法律法規的框架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一部分相關的管理條例。如2004年7月山東省頒布的《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法律責任條款中就對各種違章建筑的處罰做了一些規定。
四、現行法律制度和實踐存在的問題
一、違章建筑的法律界定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違章建筑成為一個公眾熱議的名詞。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用到違章建筑,而違章建筑到底是什么也經常會困惑到很多人。究竟那些建筑屬于違章建筑,如何從法律上對違章建筑進行界定關系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本文第一部分將從違章建筑的概念分析、違章建筑的分類和違章建筑民法上的學說總結對違章建筑進行法律上的規范界定。
(一) 違章建筑的概念分析
1. 違章建筑的定義。違章建筑(illegal building)在我國最早出現在1980年國務院的《批準中央氣象局關于保護氣象臺站觀測環境的通知》文件中。百度百科中違章建筑的定義,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在我國,違章建筑的“章”應理解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開展工程建設時所需遵守的某種“章程”或“規章制度”。
2. 我國現行的有關違章建筑的規定。我國現行的有關違章建筑的立法是分散的、多效力層次的,適用范圍也是不同的。以下我們將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梳理。按照效力級別可以分為違反法律、違反行政法規和違反部委規章三類。
其中的法律主要有《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防洪法》、《防震減災法》、《電力法》、《建筑法》、《港口法》、《公路法》、《環境保護法》等。如《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對違章建筑作出規定的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其中《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三)不得興建建筑物。
部委規章對違章建筑作出規定的有:《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等。其中《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進行違章建設、毀損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殺野生動物或者污染、破壞環境的,由上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二) 違章建筑的分類
我國法律對違章建筑并沒有明確的分類,只是在有的地方性法規中對違章建筑進行了比較詳細的列舉。本文依照對上述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的列舉,對違章建筑進行劃分,主要分為程序性的違章建筑的和實體性的違章建筑兩類。
實體性的違章建筑是指實質上違背了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的規定,無法通過補辦手續的方式來糾正其違法行為。根據違反的法律的效力不同可以分為違反法律的違章建筑、違反行政法規的違章建筑、違反部委規章的違章建筑。
程序性的違章建筑實質并未違反城市規劃,而只是沒有辦理合法的審批手續的非法建筑,程序性違章建筑一般可以通過補辦手續而成為合法建筑。主要有以下幾種:無證規劃型、擅自變更規劃型、臨時未拆除型、不當施工型。
二、比例原則精神下的違章建筑的處置方案
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主要系源于法治國家原則。比例原則是行政法的帝王條款,在我國行政法中有著獨特的地位。比例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行使應當兼顧公共利益的實現和公民權利的保護。從我國現實狀況來看,由于居住權保障觀念的欠缺,致使在拆除非法建筑時對公民居住權的保障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非法驅逐、野蠻拆除現象普遍存在,且拆除違章建筑“零補償”,違章建筑拆除后公民居住權無法得到救濟和保障,這些都成了我國非法建筑拆除中公民居住權保障的突出問題。 將比例原則運用于違章建筑的處置中對違章建筑處理有著重要意義。
我們在執法實踐中對違章建筑處理具有單一性,往往采用“一拆了之”的方式,并沒有區分違章建筑的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罰形式,不利于我國公民基本人權的保護,社會資源的保護和節約建設成本。為了解決這種單一處罰所帶來的弊端,處罰應采取的措施避免處罰過程中的歧視。行政機關在執法中應根據違法建筑的危害,種類,行為目的,違章建設的位置和其他因素的情況下,更細致深入地分析,作出科學合理的處理。違章建筑的存在有著深厚的社會背景,與我國人口多、就業崗位少、人均居住面積低、經濟發展不平衡、有關建設管理審批不規范等因素有著密切的關系。因為違章建筑違法的嚴重性的標準不同,下面我們將根據比例原則來確定不同的處置方式。以下的處置方式主要涉及比例原則精神下的違章建筑的拆除、程序違法中的轉正合法化、沒收、在拆遷補償中的處置和對小產權房的處理。
(一)比例原則下違章建筑的拆除
按照比例原則的要求,以下違章建筑應當進行拆除:經檢測鑒定,房屋質量達不到國家或當地有關標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安全隱患,又不能采取可行的措施予以整改消除的;土地利用現狀為耕地、總體規劃為一般農用地、基本農田的;占用水源為一級保護區的;占用公共道路、綠地、河道、高壓供電走廊、壓占地下管線的;嚴重影響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城鎮規劃的;破壞或影響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區的。具體來說,按照比例原則而要求,對違章建筑的拆除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根據違章建筑的所在位置確定應當予以拆除的,第二類是根據違章建筑對公共利益的影響程度決定應當予以拆除的。
(二)比例原則下違章建筑程序違法中的轉正合法化
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控制性程序規定建造的建筑,也即沒有符合行政許可形式要件,沒有通過行政許可并領取相應證書或超越許可范圍建造的建筑,比如沒有通過規劃許可、建設用地許可、施工許可,具體而言就是沒有領到《建設用地批準書》、《宅基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或者超越許可證及批準書范圍進行建設,盡管所建造的工程沒有在實質上違反城鄉規劃,但是對程序性法律和建造程序的違反同樣致生違法建筑,此乃程序違建。
程序違建可依一定程序申領建筑執照(補辦手續)而成為合法建筑。從程序上講,比例原則是指行政主體所采取的措施與要達到的目的之間必須具有合理的對應關系。對于程序違法嚴重的,應當作出拆除的處理,而對于程序違法不那么嚴重的應當依具體情況作出轉正合法化的處理。
(三) 比例原則下對小產權房的處理
盡管現有法律政策禁止小產權房買賣,但小產權房已經建成的事實并不能簡單通過拆除進行解決。即使這些房屋不符合土地利用、建設規劃,也沒有上繳土地出讓金等稅費,但這些都已經是社會存量財富,而且不少小產權房已經出售,住滿了居民,強行拆除勢必影響穩定。按照比例原則適當性和合比例性的要求,應當認可這些小產權房占有的合法性,但是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等稅費。對農民單獨擁有的農村住房以及集體經濟組織盤活農村宅基地后修建的“小產權房”應當逐步運行流轉,其方式可逐漸從租過渡到賣,從補繳土地出讓金等稅費過渡到政府收取資源稅。對于破壞耕地修建小產權房的違法行為應當堅決禁止,而對于占用耕地修建成的房屋,如果能夠退耕的應當退耕,不能退耕的應當在補繳所有稅費的基礎上再進行處罰。而對建設用地指標內的農用地轉換只有在實現占補平衡等前提性條件后可以流轉。對于不符合土地規劃的小產權房,屬于違章建筑,原則上應該拆除。
三、 結論
對違章建筑的處置是城市化發展的必然結果,違章建筑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需要一個長久的過程。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都關系著人們的生產生活且往往涉及到廣泛的群體利益,對違章建筑進行處置不僅關系到公民的權利,也關系到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問題。對違章建筑的處置基本上可以歸納為:拆除、沒收、罰款并保留使用和殘值收購并拆除。本文從比例原則的精神出發,對違章建筑的處置進行法律要件的歸納和不同學說的總結,提出違章建筑的處置較為實際的解決方案,并對未來小產權房的發展提出一定的期待。以期對違章建筑今后的處置提出合理化、切實際的建議,在維護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對公民個人利益、私人財產權有更好的保障。
所謂“小產權房”,又稱“鄉產權房”,是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經規劃,未交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向集體組織之外的居民銷售,沒有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只有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的產權證或者根本沒有權屬證明。具體而言,“小產權房”又分兩種:一種是在農村建設用地的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一種是在耕地或基本農田上所建的房屋。
一、“小產權房”的發展成因
小產權房是一個高房價的產物,是特殊時期存在的特殊社會經濟現象。隨著中國城市化、工業化的高速進程,新農村建設的進一步加強,外出務工農民賣房騰空近郊農戶部分宅基地;村集體以“農村改造”等名義立項獲規劃審批,再虛報戶口數騙取宅基地用地指標,建成房屋入市交易,直接與開發商合作“分利”。一部分買不起高價房的低收入老百姓和一部分想投資或購第二居所的城市高收入人群就成為“小產權房”的消費群體。由此,“小產權房”就產生了。
我國對城市土地和農村土地實行著不同的管理方法,對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也實行著不同的管理方法,城市國有土地只有經過合法程序方能建造商品房上市流轉,并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房產證;集體土地只有經國家征地,土地性質變為國有后才可以用于房地產開發,然后進行上市流轉。這種二元結構的土地制度是“小產權房”問題的根源。這樣的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劃分,導致了土地一級市場國家壟斷,造成不平等。所有權有四方面權能:一是占有,二是使用,三是收益,四是處分。而現在城市共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在所有權的權能體現上有不少的差異,隨著社會個體和小集體利益意識的增強,不同利益主體急欲利用低成本的小產權房進行套利、逐利和分利。
政府監管力度不夠和法規政策的不完善也為“小產權房”作為一種市場行為提供了條件。使其在很長一段時期存在并滋生著。
二、小產權房的欣欣向榮及其尷尬的社會地位
從2003年開始很多人購買小產權房作為第一居所使用,這一情勢迅速在全國大中小城市蔓延。即使在2007年6月18日,作為國家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部正式風險提示:“小產權房無法辦理權屬證明,不受法律保護”之后,小產權房依舊以難以遏制之勢發展,據有關統計,當時深圳有農民房或其他私人建房超過35萬棟,占全市住房總量的49%;北京的小產權房數量占市場總量的20%左右;上海的占市場總量的22%左右;西安的占市場總量的25%―30%等等,這些小產權房主要遍布在大中小城市的邊緣地帶及城中村。
目前,小產權房開發建設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一些村(居)未經審批擅自組建隊伍搞建設;二是部分村(居)與開發商合作,由村(居)出地,開發商出錢,雙方利益分成;三是個別村(居)委會直接把農村集體土地賣給開發商非法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從價格上看,一般只有同樣位置商品房價格的40%至60%。從購買對象上看,消費主體主要是務工低收入人群、投資房產謀利和選擇第二居所的高收入群體。從買賣手續上看,未辦理國家土地、建設許可,未繳納商品房買賣契稅,沒有房產證,只有一份“購房協議”,不符合國家規定,不受國家法律認可和保護。
小產權房的開發雖然加速了農村土地商品化,打破了城鄉界限,促進了城鄉經濟一體化,并且滿足了相當一部分人的“居者有其屋”的夢想,但其無序的發展造成了大量耕地流失,其低價格的市場吸引對城市商品房市場造成巨大沖擊。為此,在建“小產權房”和已建“小產權房”受到了不間斷的國家禁令,成了沒有“準生證”和“出生證”的“小黑孩”,以致無法在市場正常交易和流通,購買人很難維護自身的利益,甚至有被否定和拆除的可能,這必將激化起新一輪的社會矛盾。“小產權房”已是一種客觀存在,回避必將產生更多問題,所以其迫切需要政府面對和解決。
三、解決“小產權房”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根據市、區土地局、城建局的要求,為了深入貫徹《土地法》《城鄉規劃法》,進一步加強土地、莊基管理,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經研究決定,在全鎮范圍內開展違法、違規占地及宅基地清查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安排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七屆全會為指導,以《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為依據、以清查違法違規占地、亂搭亂建房屋為核心,以整治違規、違法用地、亂建亂批為重點,嚴格程序,明確任務,確保土地管理和宅基地規劃,進一步規范化,做到依法管理土地,依法利用土地。
二.清查整頓的范圍和重點
這次土地莊基清查整頓的范圍和重點,是全鎮各村近年來,無審批手續建房的,違規劃撥的莊基,私自擴建的莊基、隱形莊基、違法違規占地等。
重點對全鎮各村,違法用地,違法建房進行摸底登記,依法查處,依法拆除。
三.組織機構
為了確保此次清查整治專項活動扎實有效開展,鎮政府成立土地清查領導小組
四.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安排部署階段
召開各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會議,安排部署此次清查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機構,明確工作任務。
第二階段:摸排清理階段
各村按照鎮政府規定,對本村的未批先建莊基,私自擴建,亂建莊基、違法違規占地、隱形莊基進行全面的摸底排查,登記造冊,核實情況,并將摸底情況于20日前上報鎮土地莊基清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階段:依法查處階段
鎮領導小組,依據各村上報的情況,逐村逐戶進行查看,視情況,該停則停,該拆則拆,對于違法違規亂搭亂建且不聽阻止的,鎮政府協同雙照土地所、區住建局村鎮管理站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對于情節嚴重的將依法強行拆除,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五.具體要求
1.各村黨支部、村委會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按照鎮上安排成立相應機構、立即行動、服從領導、聽從指揮,確保此項工作扎實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