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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D5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3)34-0097-03
1 概述
《煤礦安全規程》是煤礦管理的規范性、指導性文件,為國家煤礦安全管理做出了巨大貢獻。
安規中的第九章電氣部分,針對礦井供電電源、設備房供配電、電氣設備和保護設置、機電設備硐室、井下電纜、照明通信和信號、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和設備檢查維護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隨著煤礦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進步,國家對安全生產的要求不斷提高,進而相繼頒布了許多新的規定、規范、規程和標準,安規雖然每年都在修訂,但改動量總體不大,其中有很多概念和定義已經落后。
在實際應用過程中,由于安規的部分內容寫得過于簡明扼要,造成現場使用人員理解得不透徹,特別是煤礦企業管理人員、地方安全監察人員和設計人員產生概念上的分歧,急需對部分容易產生歧義的條文進行修改。
筆者將對安規第九章電氣中的第442、444、453、455、457、464、483、484、491條,提出個人的修改建議,供大家參考。
2 相關條文及修改建議
2.1 安規第442條:關于煤礦主要設備房供電的有關規定修改建議
2.1.1 原條文:“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設備房,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制時,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向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自救系統供風的壓風機、井下移動瓦斯抽放泵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p>
2.1.2 修改原因:某礦新建回風立井工業場地原規劃建設有35/10kV變電站一座和風機10kV配電室一座,并各自配有值班人員。礦務局業務主管部門為實現減員增效的目的,風機管理人員和變電站運行人員合一。要求將10kV風機啟動柜直接掛在35kV站10kV兩段母線上,由變電站值班人員負責操作風機。
理由是:該35kV站10kV母線為一級配電,減少了設備房10kV配電室的中間環節,供電可靠性高;且滿足安規中要求供電線路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的要求。
筆者認為,該做法存在如下問題:
(1)主通風機是礦井重要的一類負荷,啟動設備直接掛靠在35kV站10kV母線上,容易受礦井其他供電回路和變電站檢修倒閘操作的影響,單獨設配電室,可減少該類影響。
(2)這種做法違反了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煤礦主要通風機站設計規范》(GB 50450-2008)第5.0.1條:“主要通風機站應有兩回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線路在末端上應相互切換?!?/p>
該規范很明確地告訴大家,不管通風機是高壓10kV,還是低壓660V、380V,主要通風機站應建設有單獨的配電室,其有兩回電源供電,接線方式為單母線分段。
(3)《供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2009)中第4.0.6條:“供配電系統應簡單可靠,同一電壓等級的配電級數高壓不宜多于兩級;低壓不宜多于三級?!?/p>
其條文解釋為:“如果供電系統結線復雜,配電層次過多,不僅管理不便,操作繁復,而且由于串聯元件過多,因元件故障和操作錯誤而產生事故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加。所以復雜的供電系統可靠性并不一定高,不受運行和維修人員的歡迎;配電級數過多,繼電保護整定時限的級數也隨之增多,而電力系統容許繼電保護的時限級數對10kV來說正常也只限于兩級;如配電級數出現三級,則中間一級勢必要與下一級或上一級之間無選擇性?!?/p>
2.1.3 修改建議:筆者建議,本條該部分應修改為:“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設備房,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線路在末端上應相互切換。受條件限制時,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
向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自救系統供風的壓風機、井下移動瓦斯抽放泵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線路在末端上應相互
切換。”
2.2 安規第444條:關于井下電氣設備有關規定的修改建議
2.2.1 原條文:“選用的井下電氣設備,必須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井下電氣設備選用規定
2.2.2 修改原因: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是一種沒有采取任何防爆措施,用于煤礦井下無瓦斯、煤塵爆炸性混合物場所的電氣設備,如井下中央水倉變電所、井底車場、總進風巷和主要進風巷等場所。
根據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安監總煤裝【2011】162號)。第七條礦井瓦斯等級劃分為: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瓦斯礦井。安規中所謂的低瓦斯礦井的概念已經取消,只要礦井中存在瓦斯,就是瓦斯礦井。
國內煤礦事故調查專家孫繼明教授也多次指出:“低瓦斯礦井井底車場等非爆炸性環境,可以使用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但有條件時,宜選用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而不使用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p>
同時煤礦管理人員的素質和安全意識已經有了顯著提高,特別是國有大型煤炭企業,都把提高礦井安全性作為煤礦生產的第一要務。筆者認為,煤礦的開采,應著眼于防止事故發生,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犧牲礦井安全,達到降低開采成本的目的,實在不可取。經歷了煤炭行業2003~2012的黃金十年,煤礦用各類防爆電氣設備發展很快,新產品新技術不斷應用在煤礦井下。采用礦用防爆型設備來替換礦用一般型設備,降低因電氣設備非防爆帶來的安全隱患,已經成為一種可能。因此關于電氣設備是否選用防爆電氣設備的問題,規程中應及時做出相應的修改。
2.2.3 修改建議:筆者建議,本條應刪除礦用一般型設備的使用地點。同時可規定,對條文修改之前使用的礦用一般型設備,可在使用壽命結束后進行更換。
2.3 安規第453條:關于高壓斷路器選型和校驗規定的修改建議
2.3.1 原文:“井下電力網的短路電流不得超過其控制用的斷路器在井下使用的開斷能力,并應校驗電纜的熱穩定性。非煤礦用高壓油斷路器用于井下時,其使用的開斷電流不應超過額定值的1/2。”
2.3.2 修改原因:
(1)井下電力網的短路電流是由地面供電系統的出口短路阻抗和線路的短路阻抗等計算得來,是無法由煤礦企業用戶決定的。井下使用的斷路器開斷能力不應小于井下電網的短路電流。
(2)關于油斷路器的使用。國家安全監督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2008年3月11日下發的《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三批)》(安監總煤裝【2008】49號)附件第8條中,已經明確禁止井工煤礦使用油斷路器,且規定替代產品為真空斷路器。
同時《礦山電力設計規范》(GB 50070-2009)第4.2.1.3條規定:“電氣設備的絕緣不應采用油質材料。”
近年來,國產高壓10kV真空斷路器的質量完全滿足各行業的使用要求,煤礦井下若繼續允許使用充油設備,將帶來不少安全問題。
2.3.3 修改建議:本條應改為:“礦井變(配)電所使用的斷路器斷流容量,應該按照上級變電所的出口短路容量進行校驗。井下使用的電纜應進行熱穩定性校驗。煤礦井下嚴禁使用油斷路器?!?/p>
2.4 安規第455條:關于高低壓設備保護功能要求的修改建議
2.4.1 原文:“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制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井下由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設備,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控制裝置。”
2.4.2 修改原因:神東礦區從2007年開始,逐步采用微機綜保代替以前的繼電器保護裝置,使礦井的自動化水平得到了提升,但是早期投用的礦用隔爆型高壓開關柜,配套的北京安華順城生產的SDZB型微機綜合保護器,該裝置不分所帶的負荷為電動機還是變壓器,只具有短路、過負荷、單相接地保護,欠壓釋放和故障報警功能。
按照國家《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設計規范》(GB/T 50062-2008)要求,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饋出線等高壓出線的保護要求是不同的,高壓電動機和變壓器的保護應該分別規定。
當高壓電動機和變壓器等負荷發生其他故障時,保護裝置無法及時動作,就會給礦井電氣設備的運行帶來安全隱患,如:高壓電動機沒有缺相、失壓保護,設備帶故障運行,導致電動機燒毀。
此外,安規中關于“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設備,應具備遠程控制裝置”的說法,存在語病,也應該得到修正。
2.4.3 修改建議:結合礦井供配電的特殊性,筆者建議本條修改為:
“井下3kV及以上高壓異步電動機應設置:相間短路保護、單相接地保護、過負荷保護、低電壓保護、相電流不平衡及斷相等保護。其中低電壓保護應作用于跳閘。
井下3kV及以上動力變壓器應設置:相間短路、單相接地短路、繞組的匝間短路、過電流及中性點過電壓、過負荷、變壓器繞組溫度過高及冷卻系統故障等保護。
向井下采區變電所、配電點、移動變電站供電的饋出線回路,應設置:相間短路、單相接地短路、過負荷保護。
井下由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
低壓電動機,應設置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p>
2.5 安規第457條:關于單相接地電容電流規定的修改建議
2.5.1 原文:“礦井高壓電網,必須采取措施限制單相接地電容電流不超過20A。”
2.5.2 修改原因:
煤礦企業采用的6kV或10kV系統中性點不接地或經消弧線圈接地的方式,系統發生單相接地故障不要求立即切除故障回路而需要維持故障回路短時期運行。根據《礦山電力設計規范》3.0.9中規定:
“礦山企業6kV或10kV系統中性點接地方式,應根據礦山企業對供電不間斷的要求、單相接地故障電壓對人身安全的影響、單相接地電容電流大小、單相接地過電壓和對電氣設備絕緣水平的要求等條件選擇,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煤礦企業采用的6kV或10kV系統中性點不接地或經消弧線圈接地的方式,當6kV或10kV系統發生單相接地故障不要求立即切除故障回路而需要維持故障回路短時期運行,并應將流經單相接地故障點的電流限制在10A以內?!?/p>
條文解釋中說:中性點不接地方式時且當單相接地電弧電流不大于10A時,電纜接地電弧電流自熄滅條件較好,單相接地故障不易轉變為相間短路故障,對設備的損害程度低。
2.5.3 修改建議:本條建議修改為:“礦井高壓電網,必須采取措施限制單相接地電容電流不超過10A?!?/p>
2.6 安規第464條:關于高壓斷路器選型和校驗規定的修改建議
2.6.1 原文:“帶油的電氣設備必須設在機電設備硐室內。嚴禁設集油坑。硐室不應有滴水。硐室的過道應保持暢通,嚴禁存放無關的設備和物件。帶油的電氣設備溢油或漏油時,必須立即處理?!?/p>
2.6.2 修改原因:礦用防爆電氣設備是指按GB 3836.1-2010標準生產的專供煤礦井下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其中包括一種充油型電氣設備,代號為o,全部或部分部件浸在油內,使設備不能點燃油面以上的或外殼外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電氣設備。
油斷路器、油浸式變壓器等充油式防爆電氣設備,已經逐步在煤礦井下淘汰,因此建議規程中應禁止在煤礦井下使用充油式防爆電氣設備。
2.6.3 修改建議:本條建議修改為:“井下應禁用充油式防爆電氣設備。機電設備硐室內不應有滴水。硐室的過道應保持暢通,嚴禁存放無關的設備和物件。電氣設備出現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
2.7 安規第483和第484條:關于井下接地網電阻的修改建議
2.7.1 原文:第483條中:“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點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p>
第484條中:“主接地極應在主、副水倉各埋設1塊。”
2.7.2 修改原因:
根據《煤礦井下供配電設計規范》7.2.2規定“總接地電阻不得大于2?”是在“任一主接地極斷開時”的要求值。建議將第483和第484條進行整合。
2.7.3 修改建議?!爸鹘拥貥O應在主、副水倉各埋設1塊。主接地極應用耐腐蝕的鋼板制成,其面積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任一主接地極斷開的條件下,總接地網測得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
2.8 安規第491條:關于電氣設備使用絕緣油的修改建議
2.8.1 原文:
“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的物理、化學性能檢測和電氣耐壓試驗,每年應進行1次,但對操作頻繁的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應每6個月進行1次耐壓試驗。
油斷路器經3次切斷短路故障后,其絕緣油應加試1次耐壓試驗,并檢查有無游離碳。
不符合標準的絕緣油必須及時處理或更換。油浸電氣設備的絕緣油量應定期檢查,并保持規定油量。
更換和試驗礦用設備絕緣油應有記錄。”
2.8.2 修改原因:油斷路器、油浸式變壓器等充油式防爆電氣設備,已經逐步在煤礦井下淘汰,因此規范中井下應禁用充油式防爆電氣設備。
2.8.3 修改建議:禁用充油式防爆電氣設備后,此條刪除。
3 結語
筆者通過對國家近期的各類規范與煤礦安全規程的條文進行了對比,安規中與其他規范相抵觸或存在異議的地方,提出了修改建議。同時電力系統和煤礦電氣的一些術語、俗稱等有所不同,照搬至煤礦安全規程中可能存在異議,因此煤礦安全規程中用詞需要反復斟酌。
綜上所述,本文希望同廣大煤礦機電管理人員一起探討,完善和修改煤礦安全規程中相關的規程條款,使之與時俱進,更好地為煤礦安全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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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計方案
0.引言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是以計算機網絡及通信技術為基礎,并與煤礦井下作業的實際情況有效結合而建立的一套集信息采集、傳輸、管理、控制等為一體的綜合信息管理系統。隨著計算機技術、電子技術、傳感器技術以及信息傳輸技術的快速發展,煤礦的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已逐漸由對單一參數的監測發展為多參數單方面的監控系統。
1.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計的原則及依據
1.1設計的原則
設計時需要根據煤礦井的實際情況,比如煤礦井的井田范圍、井型、服務年限、煤層的厚度、傾角、頂板及底板情況、礦井通風方式及井田開拓方式、采煤區的布置及采煤方法、采煤及掘進工作面的布置及生產情況,以及礦井的瓦斯、粉塵、自然發火、地壓、水等的情況,而選擇不同的設計思路及設計方法。
1.2設計依據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設計要嚴格依據國家的相關法規進行,比如《煤礦安全規程》及相關煤礦安全生產法規、《礦井通風安全裝備標準》、《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以及有關煤礦的安全裝備產品手冊等。
2.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分類及組成
2.1系統的分類
由于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可以根據監控目的、使用環境及網絡結構等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分類,比如按照監測監控的目的可以將其分為軌道運輸監測監控系統、環境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提升運輸監測監控系統、排水監測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監控系統、火災監測監控系統、煤與瓦斯突出監測系統等。
2.2系統的組成
煤礦監測監控系統主要組成部分有:傳感器、執行機構、電源控制箱、監控分站、主站、主機、打印機、多屏幕、模擬盤、LYS電源、網絡接口電及接線盒等。
2.3系統的功能
概括地說,礦井的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功能主要有:監測礦井狀態(包括整個礦井系統的各種狀態參數)、礦井參數超限報警及自動控制、手動遙控斷電及通電、自檢、數據存儲、列表顯示、模擬量實時曲線及歷史曲線顯示、統計分析、短信報警及檢測等。
3.監測監控系統的選型及布置
3.1系統選型的原則
一般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由傳感器、地面中心站、井下分站及通信電纜等組成,在對這幾部分進行選擇應遵循以下的原則:(1)瓦斯傳感器的類型一般有傳統的黑白元件與紅外線兩種,黑白元件的瓦斯傳感器雖然價格便宜,但是壽命短而且量程有限;紅外傳感器使用壽命長、安全可靠、量程長、耐沖擊,適宜在高瓦斯的礦井使用,且在使用過程中為避免灰塵影響應定期更換探頭過濾器;(2)斷電方式的選擇:一般選用智能型傳感器中心分站控制斷電及就地斷電雙重方式,配置用于斷電的控制單元來就地斷電;(3)地面中心站應選用最新配置的工控機;(4)井下分站的選擇:對于高瓦斯礦井,應選用本安型的井下分站;而對于低瓦斯礦井則可選用隔爆型分站;(5)通信選擇:通信方式的選擇可選用現場總線的方式,其采用了數字通信的方式,可根據使用地點的不同而選用多種拓補結構;通信協議可采用國際標準的護尋址,并與管理信息網進行無縫連接。
3.2系統設備的布置
3.2.1傳感器的布置要點及工作面傳感器的布置
傳感器的布置要點:
在布置傳感器時,應該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比如,根據甲烷由于密度小而上方甲烷濃度較大的特點,將甲烷傳感器安置在粉塵較小的環境,且距離煤壁、頂板及巷道側壁的距離大于3米;溫度傳感器布置在巷道中隨意的位置或煤壁溫度偏高處;風速傳感器布置在巷徑、風速均勻且溫度相對較低的環境,且進風口距離巷道頂部2米左右。
工作面傳感器的布置:
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布置:在進行布置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時,必須在低瓦斯、高瓦斯及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的回風巷及工作面均設置甲烷傳感器;當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聯的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采煤機則需設置便攜式的甲烷檢測報警儀或者機載式的甲烷斷電儀。
長壁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布置:對于U型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在低瓦斯、高瓦斯及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均需設置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的類型根據工作面的實際情況而定。
用兩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布置:甲烷傳感器的設置方式與U型采煤工作面的方式一致,在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及采用三條巷道回風的工作面,設置另一個甲烷傳感器;而采用三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與采用第二條回風巷甲烷傳感器的設置與第二條相同。
在專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瓦斯與煤和瓦斯探井采煤的工作面回風巷的長度大于1000米,則在回風巷中不可增設甲烷傳感器。
非長壁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可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但是在低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至少設置一個傳感器,高瓦斯采煤工作面至少設置2個甲烷傳感器。
掘進工作面在進行地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時,應該在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及瓦斯涌出的巖巷進行甲烷傳感器的設置;高瓦斯及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設置甲烷傳感器。
在進行掘進機的布置時,均要設置機載式的甲烷斷電儀或者便攜式的甲烷檢測報警儀。
3.2.2電纜的選用及使用方法
一般根據井筒之間的距離選用電纜,距離較長的可選用MHY32主輸電纜,距離較短者可選用MHYBV鋼絲愷裝井筒電纜,并將電纜延到較干燥通風的環境,且用絕緣膠布帶封固線頭;當井下的巷道呈現出斜坡或平巷時,選用MHY32主傳輸電纜;監控分站的出線部門則選用MHYVR的通信電纜。另外,電纜使用時注意提升井筒的電纜放到位之后將其固定到井壁,以免由于長時間垂掛而拉斷電纜線。
3.2.3調度監控室的布置
地板鋪設時應選用“抗靜電材料”;各種電線電纜尤其是信號傳輸電纜嚴謹擰絞在一起;現場220伏的線路布線須先出草圖;整個系統應單點接地,即地線從機房引出連接到室外地線坑,而不與其他設備共用地線。
3.2.4系統接地裝置施工
于距離建筑物底部3米多的地方挖2米見方的土坑,底部均勻撒上6-8千克的工業用鹽,并在其上鋪設銅絲網,然后埋土30多厘米厚澆水,最上方則可保留60-80厘米的土,最后將系統的地線與地線坑引線相連接。
4.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應用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選擇設計需要根據煤礦井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監控設備,比如某礦井根據自身條件選擇了KJ95N型的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該系統采用了時分制分布式的結構,主要由地面中心站、網絡終端、通信接口、圖形工作站、系統監控分站以及各種傳感器及控制執行器等組成,是一種集礦井的安全監控、生產工況監控、多種檢測子系統以及網絡信息管理為一體的綜合性煤礦監測監控系統,具有較強的先進性、功能性及實用性,已經在煤炭行業進行了大量的推廣及應用。 [科]
【參考文獻】
[關鍵詞]煤礦生產技術安全管理
中圖分類號:td8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3)07-0100-01
一、前言
在目前發展飛速的今天,科學技術在不斷的更新提高中,盡快的把最新最好的科學技術投入到煤礦礦井的生產過程中,是改善現在我國煤礦行業一個重要的系統工程。在技術應用實施的過程中,做好技術管理是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的基礎。煤礦技術管理具有前瞻性、規劃性、指導性及基礎性的特點。
煤礦的井下作業本身就存在著高度的危險性,隨時都有可能發生安全事故。而其中的井下作業的技術管理煤礦井下作業環境具有高度危險性,易導致重大惡性事故的發生。其中造成重大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就有技術管理方面的原因。有相當一部分是由于技術管理不到位或出現管理漏洞而造成的,為此,有必要強調煤礦技術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夯實煤礦技術管理的基礎,就顯得尤為必要。
二、煤礦技術管理與安全生產的關系
要做到煤礦安全生產,就必須綜合地運用多種生產技術。煤礦安全管理時刻存在于煤礦生產管理工作之中。涉及到煤礦生產的方方面面和各個環節,而煤礦生產的過程又十分復雜,環節眾多。為此,必須把煤礦技術管理看成是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煤礦各項管理工作的基礎。滲透到煤礦生產管理的全過程,指導煤礦生產管理工作,使煤礦生產的各個環節相互配合,相互適應,避免因某一環節發生故障而打亂正常生產秩序進而釀成事故。
三、煤礦技術是煤礦的合理開拓開采方案設計主要支撐
礦井開拓、開采設計的合理與否,直接關系到煤礦的安全生產。礦井的開拓和開采設計是對巷道布置、采區的劃分、生產工藝流程、設備造型以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等都要有總體規劃和安排,為了滿足礦井開拓,開采部署合理化的需要,在設計時就必須對地質勘探、先進技術和裝備的發展和使用、先進工藝流程的發展水平進行廣泛的了解。
設計應貫徹集中化、機械化和技術經濟合理化的原則,巷道布置力求簡單,各系統的設施和設備能力首先要技術可行、其次要經濟實用,全礦性的防治事故措施要得力,上述都必須要有技術的支持,必須進行充分的技術論證、技術分析和技術方案的比較,最終制定出最佳方案。一座礦井的開拓設計,甚至一個采區的開采設計,關系到整個礦井的壽命和效益的好壞,所以技術管理是在制定開拓、開采設計時的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
四、煤礦技術管理是查處和治理煤礦事故隱患的有效途徑
煤礦井下生產過程中,受到水、火、瓦斯、煤塵、頂板五大自然災害的影響較大,在生產過程中,采、掘、機、運、通等工序和環節配合不當就會造成故障或事故,甚至可以釀成大禍,嚴重危及工人的安全。不論任何煤礦均存在著不安全的因素,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只有通過不斷查處生產中的隱患,明確安全上的工作重點,有針對性地采取合理措施,才能確保煤礦安全生產。
眾所周知,煤礦生產隱患與事故是密切相關的,那么預防事故的重點就是消滅隱患,如果對小的隱患或一般的隱患重視不夠,治理不及時,不徹底,也可能使小的隱患上升為重大隱患直至造成事故。煤礦在開采過程中,水、火、瓦斯、煤塵、頂板問題始終伴隨著礦井的開采,因此對這些長期患要加強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完善監測手段,實施防治措施,使其不出現危險狀態。
在開采過程中,對出現的局部瓦斯超限,采掘工作面接近含水層,采煤工作面頂板初次來壓和周斯來壓以及過斷層和鉆空頂等這些短期隱患,應明確責任,制定臨時措施,加強管理,使其盡快消除。煤礦短期患又是技術管理的重點,不僅要有定期分析,還要盡可能做到定量分析,根據理論分析和實踐經驗探討隱患與事故的關聯性,科學合理地制訂出切實可行的措施,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五、抓好技術管理,是防治事故發生的關鍵
近年來,我國煤礦瓦斯事故頻繁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這充分說明:“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決不可疏忽大
,如果稍有不甚,思想上稍有松馳就會釀成大禍,安全生產就沒有保證,更重要的是會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因此,要想把握安全生產的主動權,就必須把“一通三防”工作作為安全工作的重點,狠抓“一通一防”技術管理工作,堅決控制瓦斯、煤塵等重特大事故的發生。要搞好“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應做好以下幾點:
1、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及各業務部門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責任制,明確責任,狠抓落實,實行齊抓共管協同作戰。
2、重視礦井通風技術管理工作,同時要教育廣大員工愛護好通風防塵設施,杜絕人為的破壞,確保礦井通風系統的合理、穩定、可靠。
3、加大“一通三防”安全措施資金的投入,配齊通風防塵設施,也就是說在“一通三防”設施的資金使用上,該花的錢,堅決花,以確保通風、防塵設施安全可靠,做到萬無一失。
六、.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的最大動力就是要依靠科技進步來加強技術管理
要想實現煤礦安全生產,必須依靠科技進步,改進采煤工藝,大力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提高廣大員工的綜合素質,努力改善井下的工作環境。
眾所周知,煤礦安全狀況整體不是很好,除受地質和開采的特殊條件制約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裝備和工藝落后,安全技術管理人員素質和員工的綜合素質不高而造成的。因此依靠科技進步來加強技術管理是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的最大動力。但推廣新技術應因地制宜,做好可行性研究和技術論證工作,不要盲目行事,另外還要有足夠的資金投入來保證,對改善安全條件的新技術和新設備應予以充分重視,因為,對一部分新技術存在著二次開發的問題,應注意新條件下推廣使用新技術和新設備的適應性和可靠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避免形成新的隱患,使其在安全生產過程中發揮更好的作用。
七、技術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工程技術人員積極性的充分發揮是煤礦安全生產的有力保障
煤礦安全生產的大量事實證明,加強對生產技術的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建立以總工程師為總技術負責人的技術責任制的技術體系是十分必要的。沒有一套有效的技術管理機制,沒有一個完善的技術管理機構,技術管理就必然帶有隨意性,也必然會給煤礦安全生產帶來隱患。
技術管理同樣應堅持以人為本,為了適應安全生產的需要,各級組織一定要從生活上關心工程技術人員,工作上幫助支持工程技術人員,工資、待遇上傾斜工程技術人員,充分把工程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調動起來,使他們全身心地投入到煤礦安全生產建設中去,發揮聰明才智,更好地為煤礦服務。
總之,在實施科技興煤戰略的新形勢下,煤礦安全管理體制和安全監察體制也在進行改革,要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的根本好轉,穩定煤礦安全生產的良好局面,必須大力加強煤礦技術管理工作,只有這樣,才能促進煤礦安全生產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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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信息化做得好一點,起碼在事故發生的時候,工人們可以跑得更早一些,或者救援人員可以更快找到他們。
這兩周最牽動人心的事情莫過于山西王家嶺礦難,2010年以來,我國先后發生過神華駱駝山煤礦透水事故、山西王家嶺煤礦透水事故、河南伊川煤礦瓦斯爆炸事故等多起煤礦特大安全事故。
煤礦管理者對生命的漠視、安全員的疏忽、操作人員違章操作、井下人員違反安全規程等,都會直接或間接地造成煤礦安全事故,但是,我國大多數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設備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
監控系統四大問題
大部分煤礦安全監測監控設備落后及老化。
我國大規模安裝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是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產品是我國自主研發的第一或第二代煤礦監控設備。雖然已經有部分國有大中型煤礦對這些設備進行了升級改造,安裝了新一代數字化的監控系統,但是,大多數煤礦還在使用老式的設備和機器,因而,會出現安全生產的隱患,如果不定期、按時進行設備的檢查和維護就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經信息化改造的監控系統和新一代數字化監控系統并不能很好地適應井下環境。
我國不少煤礦監測監控系統的信息化、自動化改造,并沒有考慮到井下實際情況,雖然達到了大量數據采集、實時傳輸、處理和顯示等功能,但是,其設備本身也對井下環境有著嚴格要求。例如,煤礦工作面是煤礦生產的核心所在,也是環境最惡劣、人員和設備移動最頻繁、事故多發的場合。然而,煤礦信息化改造采用了有線的工業以太網作為核心,即工作面監測監控信號的傳輸采用有線方式,但由于工作面是一個不斷移動的工作環境,有線傳輸的方式很難適應這種不斷移動和變化的工作現場,各種因素造成傳輸電纜損壞和扯斷的現象時有發生。此外,煤礦工作面采空區的監測更不可能通過有線傳輸的方式進行。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各自為政,沒有形成合力。
我國的第一批KJ系列監控系統由多家科研單位開發,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開發的新一代數字化監控系統,也是由不同的企業和機構獨立生產的。這些產品沒有統一的標準,沒有統一的接口,使系統無法統一使用,造成了監測工程中的數據漏報、系統間無法正常通信等問題,導致了安全隱患的出現。
新的傳感器技術并沒有完全應用到井下檢測中。
以瓦斯檢測為例,現有的煤礦瓦斯監測裝置多采用電化學方式,這種方式對化學元件的要求非常高。一般電化學的元件的使用壽命只有幾十小時,需要經常更換,才能保證監測信息的正確性。一旦瓦斯巡檢員沒有定期更換,就容易產生安全隱患。
精確定位,現在的物聯網還做不到
物聯網體系中的新型傳感器、無線傳感器網絡、RFID等技術以及統一的標準將能很好地解決現有煤礦監測監控系統中所存在的問題,但如何將這些技術應用于煤礦監測監控和井下救災,還需要深入的探討和研究。
無線傳感器網絡(WSN)具有放置靈活、擴展簡便、移動性強和自組織等特點,這些特點無疑是井下監測監控不可或缺的。因此,基于WSN的井下的監測監控,將比目前采用的有線方式具有更多的優勢。但是,工作面布置有液壓支架、采煤機、刮板運輸機等大型金屬設備以及煤、巖等介質,因此煤礦工作面隧道是一種非均勻異質邊界的有限空間。此外,隨著工作面的推進,信息傳輸的空間形狀也在不斷發生變化。現有的地上無線傳感器的研究成果并不能簡單地應用于采煤工作面,因此,無線傳感器網絡在井下應用還有許多關鍵技術和問題需要解決,如克服井下多徑干擾的傳輸方式、組網形式、拓撲結構、通信協議等。
Pradeep K.Mohanty和Moise Ndoh最早提出在煤礦井下大巷中利用WSN實現煤礦工人的跟蹤定位及井下環境監測。在國內,中國礦業大學得到了2007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煤礦工作面無線傳感器網絡組網關鍵技術研究”和2009年國家自然基金項目“長距離WMSN的礦井多媒體救災通信系統”的資助,將無線傳感器網絡應用于煤礦井下監測監控和井下救災;中國科技大學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資助下立項研究“基于CNGI和WSN的礦山井下定位與應急聯動系統”,通過無線傳感網絡對每個礦工進行實時定位,期望實現與各種災害預警系統的聯動。
中國礦業大學在3月15日與江蘇省徐州市政府簽署了共建“感知礦山”工程研究中心的協議,集全校的科研力量,研究和開發物聯網產業,以期將物聯網技術早日應用到煤礦中。
記者手記
有感于英國采礦零死亡率
許繼楠
美國作為世界第二采煤大國,2008年的煤礦事故死亡人數為29人,而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甚至實現了多年煤礦開采零死亡率。在美國,危險的采掘工作大多無需工人爬到井下,而是用機器代勞。德國的采礦工人在井下作業時,會攜帶一種“氣體檢測報警儀”,一旦瓦斯濃度過高,就會自動報警。
“氣體檢測報警儀我們國家也有,但很貴,不會每個人都配備,一般是瓦斯巡檢員帶著,定時去巡檢,有問題通過調度電話通知撤離。”中國礦業大學博士研究生趙端說。
除了氣體檢測報警儀,還有很多可以用的信息化設備沒有被利用,比如數字傳感器。我們知道井下工作環境要監測很多環境數據,瓦斯濃度、皮帶速度、轉機轉速、通風量、液位等。單拿皮帶這一項來說,就涉及速度、跑偏、急停裝置、溫度、CO濃度等,使用模擬傳感器只能單路傳輸,而采用數字傳感器可以同時傳輸多路信號,傳輸速度不可同日而語。
再如,無線傳感器。有線傳感器在井下復雜的環境中,極容易被破壞,比如一塊煤可能就把皮帶上的傳感器砸壞。無線傳感器則能很大程度上避免傳感器失靈的問題,提高了監測的準確度。
小煤窯暫且不說,據我們了解,大部分國有大中型煤礦還沒有無線的數字傳感器。而相關人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國有大中型煤礦“信息化做得還可以,按要求做了”。那么,我們只能認為“要求”有待提高。
“沒辦法,標準有的是十幾年前訂的,最新的也是2006年左右的,去年國家關于煤炭行業標準的修訂工作已經展開了?!壁w端說。
關鍵詞:礦井機電 機電管理 存在問題 解決對策
1 礦井機電管理的必要性
今年來,我國煤炭機械化程度不斷提高,礦井工作面機械化,巷道掘進機組化,裝備配套選型現代化,尤其是數字化的監測監控技術得到廣泛應用。煤礦要生產發展,加強煤礦管理是關鍵,而礦井機電管理作為煤礦綜合管理系統中的一個重要體系,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煤礦生產過程中,良好的機電管理可以直接有效改善生產環境,適當減輕勞動強度,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加強礦井機電管理具有十分必要性。
2 現階段我國礦井機電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機電專業隊伍整體素質有待提高
煤礦作為高危行業,工作艱苦、風險大、環境差。對高端專業技術人員缺乏足夠的吸引力,煤礦不得不從內部發掘,進行人才的自我培養,而學有所成,經驗豐富的員工卻傾向于工作環境好、工資待遇高的行業“跳槽”,使得很多崗位青黃不接,機械隊伍難以維持穩定,專業隊伍整體素質急待提高。
2.2 設備老化,改造工程量大
由于我國煤礦的建礦時間普遍較早,老,舊,雜設備過多,這些設備很難符合今天煤礦安全生產的新需要。不少煤礦中的防爆高壓開關、主扇、絞車等過于老化陳舊,保護裝置,安全設施不完善,跟《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有很大差距。而煤炭企業通常把產量放在第一位,忽視了對機電設備的檢修保養,再加之檢測手段落后,對存在問題難以發現,機電事故存在很大隱患。
2.3 機電管理制度不健全
盡管最新的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規定了建井的基本機電管理制度,但面對煤炭價格的上漲,各大礦井紛紛熱衷于追求產量,對機電管理重視程度遠遠不夠,根本沒有建立相應的考核制度,還有一些煤礦機電設備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說僅僅是“形象工程”,在實際生產過程中沒有落實,現場監察中,管理混亂,失爆現象屢有發生。
2.4 煤礦機電監察存在很多問題
加強礦井機電監察是企業對礦井機電管理的有效手段,然而,礦井機電監察在現場中同樣存在很多問題。首先是監察力度和深度不夠,煤礦機電監察員在監察過程中很少做到親力親為,很少去查閱各類資料記錄,很少深入采掘工作面、機房車間、區隊去查找問題。其次,煤礦機電專業性強,對監察人員素質要求較高,而且現行的執行標準有沒有明確的操作說明,模糊的界限使得監察過程中難以把握,再加上專業監察人員數量有限,而機電系統分布范圍廣,戰線長,監察工作一般采用抽查式,隨機性較大,缺乏全面性和主動性。再則就是監察過后的問題處理跟蹤不夠及時,監察工作缺乏力度,一些問題和隱患被無限期拖延,使得類似情況再次發生的例子很多,對一些較為嚴重的問題也沒有表現出強硬性,給出必要的行政處罰。
3 解決煤礦機電管理存在問題的主要策略
3.1 以人為本,重視人才引進和培養
近年來,煤炭行業機械化進程發展迅猛,不斷進行技術改革和創新,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歸根到底就是人才的競爭,而且煤礦裝備的技術構成也在不斷發生變化,智能化程度越來越高,如提升絞車、變電所等現在都采用計算機控制,員工必須明白設備原理性能和特點,熟練掌握設備使用和維修技術,這就要求必須有高素質人才來進行操作、管理和維修工作。具體做法可以加強專業人才引進,可以將一些有實際經驗的技術人員聘回來,還可以從內部發掘人才,自己培訓,采用自配、委培、自考和技能大賽等各種各樣的形式進行人才培養,完善激勵機制,使得機電管理工作實現良性循環,走上健康發展道路,機電員工整體素質的提高是實現現代化礦井安全生產的關鍵。
3.2 求真務實,強化現場管理
企業管理不能憑空想象,必須深入現場,充分了解工作環境及設備情況,應當對運行中的設備、電纜、各小型電器進行定期循環檢查,對于安全保護裝置,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及時根據反饋的結果,對設備進行預防性維修,杜絕設備“帶病”運行。做到“小故障不交班”“大故障不過夜”,最大限度降低機電故障率。同時要嚴把復查關,在整改期限到達后,及時組織復查,發現還未得到處理的,必須進行嚴肅處理,根據檢查中出現的問題,經常進行經驗教訓總結,從而使得以后的工作中能及時采取相應的預防性檢修和維護措施,最大限度的克服機電事故對生產的制約。
3.3 加大安全投入,提高裝備水平
煤礦機電設備的性能和質量直接影響生產能力,同時威脅安全。應當避免人海戰術即設備性能低、人員投入量大、點多面廣效率低下。應積極推廣新技術,新設備,采用先進工藝流程,合理控制作業點、作業面和事故發生源的個數。國有煤礦必須充分利用好國債資金對設備進行技術改造,企業自身也應該統籌規劃,抽出一定資金用于設備的更換和對新產品的研發,逐步健全完善機電安全生產系統。與此同時,安全監察部門應該對企業安全技術投入這項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監察,保證專款專用,確保項目質量達標,安全完成。大大提升煤礦機電設備管理檔次,從根本上實現礦井的安全、高產、高效。
3.4 與時俱進,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
所謂制度,其實是一項約束機制,它是指導員工開展工作的尺度。機電設備的正常運轉離不開完善的制度和到位的管理和責任。安全生產責任制作為企業生產發展中最基本的一項安全制度,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核心。當前,規章制度執行不利成了最突出的問題,尤其體現在操作、維修、質量驗收和現場管理等方面。礦井機電管理的主要對象是設備,因此,制定切實可行的設備管理制度成了當務之急。為了嚴格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必須重點落實的規章制度包括:生產責任制,崗位責任制,事故追究制,業務保安制等。要根據工作的實際客觀情況,制定配套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方案,讓每個人,每個部門都積極搞好責任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實現安全工作,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確保煤礦生產安全運行。
4 結束語
總之,煤礦井下的特殊生產環境對機電設備的安全運行提出了更高、更嚴格的要求。礦井機電管理必須從基礎工作做起,從搞好安全、服務生產、降本增效、技術創新的角度進行定位,完善制度、健全資料、加強培訓,把工作方向和著力點放在提高安全裝備水平,引導生產力發展,要高度重視機電設備投入和技術創新工作,不斷推進技術創新和升級。扎實開展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逐步提升全員素質和機電設備管理水平,確保礦井機電系統的安全、可靠、高效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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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自救互救課堂教學 現場教育
中圖分類號:C35文獻標識碼: A
隨著國家對安全工作的日益重視,煤礦企業對職工的安全培訓工作也上升到了一個新的階段。同事,煤礦企業屬于高危行業,井下地質條件復雜,各種災害事故層出不窮,時刻威脅著礦工的生命安全。因此,在職工上崗前的職業培訓中,如何增強職工的自救能力,提高職工的自救水平,是作為職教教師應該考慮的問題。
在學員在職工培訓中, 要了解煤礦產業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煤礦生產技術,常見事故防范等知識,掌握本崗位操作規程,個人防護,避災自救等基本方法,時間緊,任務重。在學習的這些知識中,有關職工自救互救能力的培養是貫穿于整個培訓過程中的。 下面我將就如何在培訓中提高職工的自救互救水平談一點自己的看法。
一、對職工自救互救知識的教學。
在實際的教學中,涉及急救互救相關知識的課程主要有:入井須知,應急避險知識,自救器的使用,創傷急救等幾門課程。通過教師的講解,學員對井下采面地質情況有一定的了解,知道礦井常見災害的預兆,能夠掌握井下避災路線,會采取各種的避災方法。例如躲進避難硐室,使用自救器逃生等。對這些內容的掌握,一般采用理論講述和現場試驗兩種方法。
在理論講述這些問題時,教師多參考教學資料。但這些教學資料多是針對全國性的普遍情況編寫的,沒有針對性。這就需要我們教師編寫出適合本礦實際情況的教材。并且隨時根據礦井生產條件的變化,以及外部客觀條件的變化而更改自己的教案。而專職教師生產實踐時間少,也不方便隨時掌握最新的礦井真實生產情況的資料。兼職教師情況則恰恰相反。他們有著豐富實踐經驗,但缺少教學技巧,不能有效的轉化為學員自身的知識。因此,在教學實踐中,我們要注意經常性的讓教師帶著問題下井調研,撰寫調研報告。讓講相同專業的專兼職教師多交流,探討在教學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分享各種資料;積極參加上級舉辦的各種增強教師素質的培訓班。
在具體的教學過程中,要充分利用各種教學手段,教學技術來告訴學員自救互救的相關知識,增強教學效果。利用3D技術制作礦井避災線路,自救器的使用方法;親自拍攝避災自救的教學片;讓學員親自操作自救器,演示人工呼吸的方法;通過案例教學,讓學員討論在井下遵守規定的重要性,如何避免三違現象。帶領學員學習本礦井常見危險因素的辨識及事故應急處置和現場急救疏散訓練等。在整個教學中, 以多媒體教學結合講授為主,利用互動教學(如事故案例),實物教學(如礦井概況)、實驗教學(如通風安全)、角色扮演教學(如創傷急救)、模擬教學(如自救器)相結合的教學方法。各種教學方法的應用,直觀,生動,形象,學員的代入感強,學習效果好。
二、對職工自救互救能力的檢驗。
學習的目的是為吸收轉化成自己的能力。如何檢驗學員對學習的自救互救知識的掌握,要分為課堂內和課堂外兩個方面。
課堂內的考核把好職工下井的第一關。近年煤礦逐漸增加了考核的力度。對理論知識的掌握在試卷中體現出來,從嚴要求,70分及格。還有一些實際操作考核, 像自救器的使用,各崗位的手指口述,如果達不到要求是禁止學員參加考試,更別說下井作業了。但對于人工呼吸的考核在四級培訓基地的教學中并未納入考核范圍。 但這也是職工應該掌握的內容。然而,功夫在平時,除了課堂內的考核之外,我們更好做好課堂外的教育。
加強職工的經常性避災急救教育。首先,職教培訓機構要針對職工工作中存在的習慣性違章等行為,加強各工種安全、業務技能、操作規程等內容的培訓工作,和基層單位結合起來,為他們提供學習資料,利用班前會,二五學習等學習時間,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培訓。思想上提高職工對煤礦安全事故危害性的認識。并開設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欄,如在井底車場設置宣傳井下需要注意的事項、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和井下避災的方法等.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其次,和其他職能部門一起,著力開展工作現場的隨機抽查,通過現場教育、演示、演練并加以考核,使職工掌握相關的自救知識和技能,通過建立完善培訓制度,對井下職工進行經常性自救教育,并對基層單位進行考核。同時,還可根據實際情況制作自救知識宣傳手冊,分發給井下職工,通過日常學習使其熟練掌握井下的自救常識,在事故面前能夠利用所學的知識達到自救互救,從而減少傷亡人數。
總之,對于井下職工的自救水平除了培訓機構加大培訓力度外,還應和職能監管部門、煤礦企業三方面建立起“三位一體”的監督管理體系,從根源上解決井下職工自救知識匱乏的問題。使他們能夠熟練掌握一定的井下自救知識.擺脫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證自身的生命安全。
參考文獻:
【1】.郭亞峰,王建軍《加強煤礦安全培訓提高職工自救水平》.
【2】.王浩宇,《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刻不容緩》.
淺談職教培訓中如何
提高職工的自救水平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條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保證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進行安全生產,根據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以下簡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對煤礦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應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管轄
第五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
(六)拘留;
(七)關閉;
(八)吊銷有關證照;
(九)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六條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
第七條兩個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因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定管轄。
第八條對報告或者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受理;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受移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定管轄。
第九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直接查處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管轄。
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將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管轄。
第十一條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權對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程序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察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制作的安全生產監察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員證件。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四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采納。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得因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五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執法文書。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十六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安全生產監察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后應當及時報告,最遲在五日內報所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監察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填寫統一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十八條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填寫統一的立案審批表,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第十九條進行立案調查時,安全生產監察員不得少于兩人。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是其他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回避,由其派出進行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負責人決定。派出進行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負責人的回避,由該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乇軟Q定作出之前,具體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監察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第二十一條案件調查終結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有關案件材料、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材料、聽證會筆錄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三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或者住址;
(二)違法行為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印章。
第二十三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送達行政處罰文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事人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交其收發部門簽收;當事人是個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交其本人簽收。當事人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有關人員到場,注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文書留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所,即視為送達;
(二)當事人不在場,交其同住的成年親屬簽收,并且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的備注欄內寫明與當事人的關系;
(三)當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并注明受當事人委托的情況;
(四)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也可以委托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代為送達;
(五)無法采取以上方式送達的,可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五條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九十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可延長至一百八十日。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數額;沒有規定數額的,其數額對個人罰款為一萬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為三萬元以上。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告知后三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組織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一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并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二十九條聽證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托人、書記員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組織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等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參加聽證,并提交委托書。
第三十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第三十二條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可以向聽證會提交新的證據;
(四)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五)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委托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或其委托人作最后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筆錄應當場交當事人審校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第三十三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制作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并附聽證筆錄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其中對煤礦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適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重傷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二)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三)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的;
(四)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
(五)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本條第一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重傷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五)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六)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員監督檢查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四)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五)對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七)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四)未按照規定如實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
(五)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擅自上崗作業的。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之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
(二)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三)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第四十五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第四十七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筑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組織的;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五十條礦山企業的機電設備、安全儀器,未按照下列規定操作、檢查、維修和建立檔案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定期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檢查、維修和建立技術檔案的;
(二)非負責設備運行人員操作設備的;
(三)非值班電氣人員進行電氣作業的;
(四)操作電氣設備的人員,沒有可靠的絕緣保護和檢修電氣設備帶電作業的。
第五十一條礦山企業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未按照下列規定檢測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粉塵作業點,每月檢測少于二次的;
(二)三硝基甲苯作業點,每月檢測少于一次的;
(三)放射性物質作業點,每月檢測少于三次的;
(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作業點,井下每月檢測少于1次的。
第五十二條礦山企業井下采掘作業,未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管理頂幫;通過地質破碎帶或者其他頂幫破碎地點時,未加強支護;露天采剝作業,未按照設計規定,控制采剝工作面的階段高度、寬度、邊坡角和最終邊坡角;采剝作業和排土作業,對深部或者鄰近井巷造成危害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礦山企業井下采掘作業遇下列情形之一,未采取探水前進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接近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的斷層、流砂層、礫石層、溶洞、陷落柱的;
(二)接近與地表水體相通的地質破碎帶或者接近連通承壓層的未封孔的;
(三)接近積水的老窯、舊巷或者灌過泥漿的采空區的;
(四)發現有出水征兆的;
(五)掘開隔離礦柱或者巖柱放水的。
第五十四條開采放射性物質的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及時封閉采空區和已經報廢或者暫時不用的井巷的;
(二)用留礦法作業的采場未采用下行通風的;
(三)未嚴格管理井下污水的。
第五十五條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擅自改建、擴建,或者危險化學品單位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使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五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由原發證機構依法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六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第六十三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同一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行政處罰的執行和備案
第六十五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當場收繳的罰款,安全生產監察員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兩日內,交至其所屬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兩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六十八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所得價款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七十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需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抵繳罰款的,根據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銷毀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安全生產監察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處理物品,應當制作清單。
第七十一條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上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七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市(地)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三條市(地)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七十四條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對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交辦案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決定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七十五條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后,案件材料應按一案一卷單獨立卷歸檔。
第七十六條案卷立案歸檔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銷毀案卷材料。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閱案卷。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實施行政處罰使用的有關行政執法文書式樣,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制定。
第七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睹旱V安全監察程序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是指設定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尤指行政處罰的實施或者適用原則。這些原則一般規定在《行政處罰法》的總則中,或者貫穿法律的全文。
(一)行政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最基本的行政處罰原則,是依法行政原則在行政處罰領域的具體體現。其基本內涵就是處罰依據法定、處罰種類法定、處罰主體法定、處罰程序法定、處罰形式法定、處罰職權職責法定?!缎姓幜P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根據這一規定,處罰法定原則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1.處罰設定權法定。處罰設定權法定是指哪些法律規范可以設定行政處罰及其設定哪些種類的行政處罰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
2.行政處罰依據法定。即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受處罰行為是法定的。凡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予以處罰的行為,均不受處罰。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依據,否則,行政處罰是違法的,應屬無效。行政主體對于法定應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依法定處罰種類和內容進行處罰。處罰要求實體合法。
3.行政處罰主體及其職權法定。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權力,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外,其他機關或者組織不得行使。另外,法定主體行使處罰權時必須遵守法定的職權范圍,不得越權或者濫用權力。
4.行政處罰程序法定。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如,符合聽證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處罰無效。
(二)處罰公開、公正、過罰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公開,在制度上:一是要求行政處罰的依據要公開,凡是作為處罰依據的規定應當是事先公布的;二是要求實施行政處罰的執法過程要公開,如依法表明執法身份、公開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處罰的事實和理由公開、處罰決定公開等。
公正,在制度上:一是要防止偏聽偏信;二是要使當事人了解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并給予其申辯的機會;三是要防止自查自斷,實行查處分開、審執分開制度。
過罰相當,要求立法所設定的違法行為與行政處罰相適應,作出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處罰輕重適度。即重過重罰、輕過輕罰,準確適用依法從輕、減輕處罰規定,作出的處罰符合設定該處罰的目的,相同情況相同處罰;處罰應采用最必要的方式,處罰符合比例法則、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觀規律。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行政處罰的目的是糾正違法行為,減少和消除違法行為,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處罰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也不一定都要實施行政處罰。但是,行政機關未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即作出行政處罰的,雖然違反行政處罰的法律原則,但并不直接導致行政處罰程序違法,不會導致行政處罰行為的無效或撤銷。需要指出的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既非意味著可以以行代刑,也非意味著可以以教代罰。
(四)保障相對人權益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行政機關對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保證其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因此該原則又被稱為無救濟即無處罰原則。
(五)監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的內部活動和外部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防止暗箱操作和濫用處罰權。為此,《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一系列的體現職能分離的條款。其中包括: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與審理分離;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聽證主持人與調查檢查人員分離。此外,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的規定,也體現了監督制約原則的要求。
關鍵詞:礦山安全檢測,內容,方法
中圖分類號: TD2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前言
上世紀下半葉,德、英、美、澳等西方發達國家,利用自有的先進技術,大力推廣自動化、信息化技術與生產實際的結合,在井上、井下生產、安全等各環節,實現了礦山控制和監測自動化,采用相應的通訊技術,將子系統互聯,實現了礦山安全生產的有序進行,極大的提高了生產效率,改善了安全狀況,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國內礦山安全檢測監控系統的提出,也與西方發達國家相似。相應的提出了一些技術要求,但是與實際的要求還相差甚遠。伴隨著我國礦業的迅速發展,建設數字化、信息化與智能化新型礦山越來越受到礦業行業、相關企業和國家的重視。
1、檢測內容
礦山安全檢測的主要內容包括:對井下甲烷、一氧化碳、氧氣等氣體濃度的檢測;對風速、風量、氣壓、溫度、粉塵濃度等環境參數的檢測;對生產設備運行狀態的監測、監控等。
2、檢測方法
2.1 風速測定
2.1.1 用風表測定風速。常用風表有杯式和翼式兩種。
2.1.2 用熱電式風速儀和皮托管壓差計測定風速。熱電式風速儀分熱線式和熱球式兩種。熱電式風速儀操作比較方便,但現有的熱電式風速儀易于損壞,灰塵和濕度對它都有一定的影響,有待進一步改進以便在礦山廣泛使用。
2.1.3 對很低的風速或者鑒別通風構筑物漏風時,可以采用煙霧法或嗅味法近似測定空氣移動速度。
2.1.4 利用風速傳感器測定。常用風速傳感器有:超聲波渦街式風速傳感器、超聲波時差法風速傳感器、熱效式風速傳感器。
2.2 礦井通風阻力的測定
井通風阻力測定的方法一般有以下 3種:精密壓差計和皮托管的測定法、恒溫壓差計的測定法、空盒氣壓計的測定法。
2.3 瓦斯檢測
瓦斯檢測實際上是指甲烷檢測,主要檢測甲烷在空氣中的體積濃度。礦井瓦斯檢測方法有實驗室取樣分析法和井下直接測量法兩種。使用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可隨時檢測作業場所的瓦斯濃度,也可使用瓦斯傳感器連續實時地監測瓦斯濃度。煤礦常用的瓦斯檢測儀器,按檢測原理分類有:光學式、催化燃燒式、熱導式、氣敏半導體式等等,可以根據使用場所、測量范圍和測量精度等要求,選擇不同檢測原理的瓦斯檢測儀器。
2.4 一氧化碳檢測
一氧化碳是劇毒性氣體,吸入人體后,造成人體組織和細胞缺氧,引起中毒窒息。煤礦火災、瓦斯和煤塵爆炸及爆破作業時都將產生大量的一氧化碳。為了礦工的身體健康,《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井下作業場所的一氧化碳濃度應控制在 24×10-6以下。煤礦常用的一氧化碳檢測儀器有電化學式、紅外線吸收式、催化氧化式等。
2.5 氧氣檢測
對于自然界生命,氧是不可缺少的,空氣中氧含量降低會使人感到不適、甚至窒息。因此,《煤礦安全規程》對礦井氧氣含量有嚴格規定。煤礦中檢測氧氣常用的方法主要有氣相色譜法、電化學法和順磁法。其中氣相色譜儀一般安裝在地面,通過人工取樣分析礦井氣體成分濃度。
2.6 溫度檢測
煤礦常用的溫度傳感器有熱電偶、熱電阻、熱敏電阻、半導體 PN 結、半導體紅外熱輻射探測器、熱噪聲、光纖等。熱電偶、熱電阻原理在工業(地面)上早已得到廣泛應用;半導體 PN 結原理在-100~+100 ℃范圍內的應用也很成功,煤礦井下應用較多。
2.7 煙霧檢測
火災是煤礦重大災害之一。因此建立、健全和裝備防滅火裝置,加強火災監測,防止火災事故,對保障煤礦安全具有重要意義。而煙霧檢測是火災檢測的重要內容。
2.8 開關量檢測
在煤礦監控系統中,開關量檢測的地位和比重隨著生產自動化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在工況、生產監控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煤礦監控系統采用的開關量傳感器主要有設備開停、風門開閉、饋電開關狀態、風筒開關、溫度濕度控制、有煙無煙、電流電壓控制等。要保證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必須加強對開關量的檢測。
3、檢測儀表及傳感器
檢測儀表可以是機械式、化學式、光學式、電子式等。如 U 型壓差計、機械風表、化學試紙、光干瓦斯檢測儀等。但傳感器一般都是電子式,將物理量變換成電信號后方能記錄并傳輸。
3.1 主要攜帶式測量儀表類型
國內煤礦企業目前使用的安全檢測儀表主要有:a.光干涉瓦斯檢定器,主要用于檢測甲烷和二氧化碳,檢測范圍為 0~10%、0~40%和 0~100%。b.熱催化瓦斯檢測報警儀,主要檢測低濃度甲烷,檢測范圍 0~5%。c.智能式瓦斯檢測記錄儀,主要檢測甲烷濃度,以單片機為核心,以載體催化元件及熱導元件為敏感元件,用載體催化元件檢測低濃度甲烷、熱導元件檢測高濃度甲烷,實現 0~99%的全量程測量,儀器能自動修正誤差。d.瓦斯、氧氣雙參數檢測儀,裝有檢測甲烷和氧氣兩種敏感元件,同時連續檢測甲烷和氧氣濃度。最新研制出四參數檢測儀,同時測定甲烷、氧氣、一氧化碳和溫度,一氧化碳測量范圍:(0~999)×10-6,甲烷測量范圍:0~4%,氧氣檢測范圍:0~25%,溫度檢測范圍:0~40℃。e.瓦斯報警礦燈,在礦燈上附加一瓦斯報警電路,即為瓦斯報警礦燈。儀器以礦燈蓄電池
為電源,具有照明和瓦斯超限報警兩種功能。現有數十種不同結構形式的產品,從報警電路的部位看,早期產品將電路裝于蓄電池內,近期產品則將電路置于頭燈或礦帽上。有的裝在礦帽前方,有的裝在礦帽后部,還有裝在礦帽兩側的。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能連續或點測作業環境的一氧化碳濃度,儀器開機即可檢測,檢測范圍:(0~2000×10-6。
3.2 主要礦用傳感器類型
目前國內礦用傳感器主要采用 12~24VDC直流供電,普遍采用本質安全型,通常都具有連續自動將待測物理量轉換成標準電信號輸送給關聯設備、并提供就地顯示、超限報警等功能,有的還具有遙控調校、斷電控制、故障自校自檢等功能 (如煤科總院重慶分院生產的系列傳感器)。傳感器模擬量輸出信號通常采用 200~1000 Hz、1~5 mA 標準信號,開關量輸出 1 mA/5mA(二線制);±5mA、0V/5V(四線制)等標準信號。傳感器信號輸送距離一般不小于 1 km。
傳感器主要有以下類型:
3.2.1 智能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穩定性指標為 1~3 周,元件使用壽命為 1~1.5 年。測量范圍:0~4.00%(或 0~10.0%)。
3.2.2 智能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與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相比,增加了熱導式高濃度甲烷敏感元件。低濃度時仍采用熱催化元件,濃度超過4%時自動切換到熱導元件輸出,切斷熱催化元件工作電源,以此達到保護熱催化元件免受高濃度甲烷沖擊中毒事件發生。傳感器測量范圍為:0~40.0%。
3.2.3 一氧化碳傳感器,檢測范圍為(0~999)×10-6,敏感元件壽命不小于 2 年。
3.2.4 風速傳感器,主要安裝在測風站、進回風巷和采區工作面等,監測井巷風速風向。測量范圍一般為:0.3~15m/s。
3.2.5 電氣設備開停傳感器,主要用于連續監測煤礦井下供電電流大于 5A 的各種機電設備的開停狀況。
結語
實施礦山安全檢測檢驗是保障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踐的總結,也是形勢發展的要求和客觀的需要。礦山安全賴以檢測檢驗技術支持和安全保障的作用將愈來愈顯現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確定礦山安全檢測的內容和方法就尤為重要。
參考文獻
關鍵詞:煤礦 井下排水設備 經濟運行
煤礦的高效生產需要排水系統排水作用的有效發揮,一些礦井容易大規模涌水,排水系統的排水功能與作用直接到礦井安全,一些年久的礦井,經過不斷地開發拓展逐漸修筑了各類排水設備,然而,很多排水設備由于規格、型號等無法與時俱進,經過長時間使用無法滿足排水需求,而且一些正在使用的排水設備也會由于年久失修而工作效率低下,耗能較高,而且經常會出現形形的故障問題,影響了排水安全性、經濟性與穩定性,為了有效控制能耗,維護排水安全度與穩定性,就要積極優化排水系統。
一、礦井下排水設備安全經濟運行的影響因素
1、安全方面的因素
煤礦井下排水設備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容易受到來自內外多方面因素的影響,一些關鍵性因素會影響其運行的安全性。
(1)電力供應的安全性、穩定性,排水系統是靠電力來支持運轉的,電能供應質量直接影響到排水系統的安全運轉。
(2)水倉是否出現淤積、瘀滯問題,管道是否完整無損,水泵功能是否齊全等等都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礦井排水設備的安全運行。
(3)排水系統自身的功能和性質是否達標,也就是到面臨最大涌水量時能否正常運行。
2、經濟運轉的主體因素
井下排水設備能否高效經濟地運行也同多方面因素密切相關,例如:排水設備自身型號問題、與設備密切相關的其他設施的質量問題等等。
排水設備是否適時地更新,一些舊式水泵,工作效率極低、耗能量較大,水泵的整體效率只有60%-65%,或者低于這一數值,一些礦井選擇了新型水泵,但是卻未按照相關技術規定進行科學的檢查、維修,保養工作做不到位影響排水設備的運行效率,不僅水體無法高效排除,電能也無故損耗。排水設備經歷了幾度更新換代,最新的礦井排水設備工作效率大大提升,排水率達到70%-75%,甚至更高。
所處工況環境差、影響設備效能發揮。一些煤礦礦井雖然使用了高效率的排水設備,例如:排水泵自身的工作效率能達到非常高的水平,然而,其運行工況效率較低,自身原本的效率得不到有效發揮。
管道流通效率低。煤礦內部的排水管道由于長時間排泄污水,管壁難免會出現污垢瘀滯現象,過多的積垢會占據原本有限的排水空間,使得水流斷面減小,排水阻力增大、揚程上升,影響排水系統的排水效率,排水管道也是影響排水效率的一大因素。
有限的水倉容積。水倉自身的體積有限、容積較小,內部淤泥如果不能夠及時、高效地清理,就會增加水倉內部淤泥量,但淤泥到一定規模數量時,水泵就要經常被啟動,為了有效控制水泵啟動,就要使閥門相對長期關閉運行,這樣無疑會使電機負荷量上升,電能無形中被浪費,相關的設備由于長時間運轉,其使用壽命也會受到影響,無形中增加了維修成本,而且因為水倉的容積有限,無法對水泵的運行時間進行積極控制,無法正確平衡電能分配,導致很多電能被無緣無故浪費掉。所以礦井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計算: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正常涌水量,m3。但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礦井正常涌水量。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礦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礦井,對排水能力、水倉容量應編制專門設計。水倉進口處應設置篦子。對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設置沉淀池。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多水平排水。不同水平條件下排除污水,很容易導致礦井排水設備的不科學配置,過強的排水能力得不到有效利用,形成巨大的資源浪費。
缺乏對漏水問題的控制,導致涌水量大幅度上升,增加了排水成本。
管理不科學。從實踐調查研究來看,很多煤礦生產基地并未形成正確的排水設備管理理念,在設備管理上只局限于水泵自身的工作狀況,例如:是否能夠正常工作運行,性能穩定性、運轉效率等等,然而,事實上,水泵只是排水結構系統的核心部分,影響排水系統運行效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2、煤礦井下排水設備安全經濟運行解決對策
針對以上影響煤礦井下排水設備安全、經濟運行的諸多因素,可以采取科學的解決對策來排除這些不良因素的威脅。
1、提升礦井排水安全性的有效措施
(1)加強供電管理,應該配置安全度較好、穩定性較高的雙回路供電電源,全面提升供電質量。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規定,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面檢修1次,并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需要加強對供電系統的維護與維修,加大對供電設備的檢修力度,定期實行檢修試驗,維護電力、電能的穩定持續供應,切實提高電力電能供應水平,維護供電安全、可靠。
(2)做好水泵聯合試運轉工作。要想實現排水系統功能與作用的最大程度發揮,可以以年為單位開展水泵聯合試運轉試驗,通過試驗來測試水泵的工作效率、運行狀態等等,這樣才能使水泵在涌水量最大時,依然能夠發揮作用。
(3)加強排水系統與管道設施的維修。要加大維修力度,全面提升排水系統與管網設施的運行效率,實行定期測試、維修制度,全面維護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態,并對水倉進行適時清理,維持水倉的整潔,確保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4)很多排水硐室會承受較大的壓力,當壓力達到一定水平時,硐室的形狀、狀態則很可能發生變化,為了遏制變形問題的發生,建議引入鑄造的水泵整體底盤,這樣才能有效預防巷道變形現象,使得電動機與水泵能夠同心運轉、一致運行,維護設備運行的安全性。
同時,在日常工作中,必須加大對整個礦井設備的維護與管理,減少任何不良的外界因素對水泵的安全運行產生的不良影響,例如:及時疏通管道、積極清理水倉等等,維護水倉與管道功能與作用的正常發揮,及時地進行日常維護無需過多的成本,相反,如果由于平時維護不及時而導致故障頻發,不僅影響排水系統的工作效率,也在某種程度上加大了維護成本。
2、確保經濟性排水的有效方法
(1)優選水泵,提高水泵使用效率
換掉舊式的低效泵,轉為新型的現代化高效泵,以往的SSM、TSW型水泵效率通常只有60%-65%,不適合用在煤礦井下排水系統,可以嘗試選擇最新水泵,常見的水泵為MD型水泵,不僅運行效率高,而且使用周期長,能夠有效控制電能的不良損耗,要全面提升水泵的裝配與維修質量,減少機械設備的損耗,確保水泵能夠長時間工作。重點對大小口環進行檢查,對出現嚴重磨損的必須及時更新,確保其同葉輪前后邊緣的縫隙相吻合。均勻壓緊填料蓋,不管是更換新的葉輪,還是對泵進行檢修,都需要對葉輪進行潔凈處理,使正反導葉中無沒有任何雜物,并對其他部件進行疏通處理,防止出現由于毛刺、灰塵等淤積導致的水泵運行不暢現象,維護泵內部構造的清潔、光滑。
為了全面提升水泵的工作性質與性能,也要重點檢查軸承,例如:軸承程度,以及水泵軸的竄量能否達到正規標準等等。如果水泵的揚程超出規定標準,則應該參照具體情況來對應選擇科學的方法來縮短富裕揚程,控制水泵揚程曲線。
(2)科學控制水泵運行工況點
第一,控制葉輪數量。分段式水泵的揚程同葉輪段數成正相關關系,如果水泵揚程過高,則要參照實際工況拆級運行。先從排水一端入手來控制葉輪數量,這樣才能控制吸水阻力,控制汽蝕現象。葉輪數得到控制后,水泵工況點向左移動,控制揚程高度,維護了水泵運行經濟性,而且也使得水泵能更好地吸水。
第二,減少管網阻力,優化管網性能,確保管網高效運轉。
首先,清理管道,減少污垢。裝配在煤礦井下的排水管道,常年使用會沉積很多污垢,占據水流動空間,限制了污水的自由、高效排除,排水阻力增大,排水量減小,也加劇了電能的損耗,因此,必須對管道結垢及時處理,全面提升管道使用效率,有效節約能源,常見的清理方法有水力清除法,化學反應法以及機械清管法等等,只有這樣才能有效控制管道阻力,全面提升管網運行效率。
其次,增設管道、并聯排水。為了提高排水工作效率,就要對排水管道進行備份,增加管道數量,在排水不暢時,就可臨時開啟備份管道,實行多管并聯排水,這樣才能促進污水的高效、強力排出,減少排水阻力,全面提升管網的排水效率,控制電能損耗。
再次,鉆孔輔助、高效排水。從地面開始朝著礦井方向鉆孔,并在孔內裝配管路,控制管路長度,能夠有效控制電能損耗,這種方法適合用在小煤礦排水系統的裝配。
鉆孔排水法能夠有效控制管道長度,從而有效控制各種材料、人力等成本。根據實踐使用研究表明:鉆孔排水方法往往能夠有效節省電能損耗量在13%-37.5%,這是一種非常值得推廣與普及的方法。
提升吸水管路性能
要想確保吸水管路性能得到有效改善和提高,最關鍵的就是控制吸水阻力,吸水管路特性曲線變緩,就能夠擴大水泵的安全范圍,減少電能的不良損耗。具體方法有:
第一,無底閥排水。引入噴射泵,無底閥排水。這種排水模式的優勢體現在:吸水管路特性曲線變緩,防止汽蝕現象發生;有效控制管道阻力,也有效減少了電能的不良損耗;解除了由于底閥運轉而造成的故障隱患問題;噴射泵構造相對簡單,而且能夠更加安全高效運轉;如果是礦井下的水泵,應該引入排水管道中的高壓水來充當其中的工作流體;同自動閥門共同發揮作用,促進水泵自動化運轉。
第二,裝配吸水管。在裝配這一管道時,應該重點關注以下方面:科學定奪吸水高度,防止汽蝕現象發生;控制多類附件的適應,在吸水管臨近水泵入口的地方配置一個直管,其長度要在其直徑的3倍以上,這樣才能確保水體的均勻流動;要確保吸水管的一切構造都在水泵入口以下,預防氣體淤積,這樣才能使吸水過程中,存氣的膨脹,便于吸水。
第三,高水位排水。在維護安全的基礎上,全面提升水倉的水位,有效控制吸水揚程,這樣才能有效擴大安全面積,控制吸水阻力,然而,高水位排水不適合用于雨季,當涌水量較大時,可能影響礦井的安全。
(4)做好泵的維護與管理
第一,參照相關規定,定期清理水倉,祛除內部雜物,拓展水倉體積,盡量控制泵啟動次數,減少水泵的損耗,也能夠控制雜物的滲入,使水泵高效運行,防止吸水管被堵住,控制水體阻力,全面提升排水效率。
第二,要形成科學的百米噸水單耗標準,實現經濟運行。
第三,科學調整開泵時間。對單個水泵的啟動時間、運行時間等進行定位,控制電費的產生。
(5)全面治理,控制涌水量
礦井涌水主要源于兩方面,那就是地下含水層與地表的滲入,要想有效控制礦井排水規模與花銷,就要加強對地表河流、谷地、巖石縫、塌陷部位等的整治與維修,有效控制這些水體對礦井的威脅,當出現地表滲水問題時,應該引入注漿的措施來堵住水體、預防滲漏。無論各種水體的使用都應該盡力使用地下水,控制排水規模,對于礦井中一些廢棄的鉆孔則應做好堵塞處理。
(6)科學改良排水系統的設計
第一,控制排水等級。礦井開采越深,排水級別越高,排水難度就會大增,為了提高排水效率,就要控制煤礦開采深度,控制排水水平,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排水效率。
第二,科學調整經濟流速,優化排水管道設計。經過理論研究表明,管道損耗同流速平方成正比,水泵經過長時間使用,應該參照其所處環境的地質狀況、水質狀況、價格等來科學規劃經濟流速,創造良好經濟效益。
第三,依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科學配置水泵和管道:(一)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可在主泵房內預留安裝一定數量水泵的位置。(二)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應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7)無功補償、控制用電損耗
第一,增設磁性槽泥于舊電機中,填好槽口,加強對電機的優化改造,控制電機空載時的損耗,正確選擇電機功率,防止出現大功率電機做小功的問題,減少電能不良損耗率,確保電機的負荷率在70%以上。
第二,經常調節水泵富裕揚程。為了控制排水阻力,減少水泵氣蝕等問題的出現,就要積極調整水輪輪葉的直徑長度以及水泵數量。
第三,適時調整水泵性質、功能,并對應調整排水管,確保二者有效配合,這樣才能確保水泵達到最理想的運行狀態。
總結:
煤礦井下排水設備的經濟安全運行直接影響著煤礦工作效率,必須加強對煤礦排水系統的管理與維護,全面提升排水系統的功能和作用,確保其排水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發揮?!?/p>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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