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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廣大權利人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國家加大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越來越多的權利人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權利人的維權過程中,侵權證據就顯得尤為重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公證證明的除外?!币虼?,證據保全公證作為收集有利證據的有效方法已被權利人廣泛使用,故而公證員在證據保全公證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一、權利證據的審查。
在權利人提出公證申請時,公證員要認真審查權利人的主體資格和其申辦的公證事項,審查權利人有沒有相應的權利來申辦該項保全公證。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p>
《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p>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公證員在審查權利證據時,主要是對申請人是否相應的署名作品、著作權登記證證書、商標注冊證、專利證書等。同時需要審查申請人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能否獨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在審查之后,才能確定是否受理該證據保全申請。
二、證據保全過程中保全措施的客觀公正、合法。
公證處受理權利人證據保全事項后,基于知識產權侵權中侵權行為的多樣性,故需要公證員與當事人一起研究保全行為內容,了解保全的對象。確定切實可行的客觀、準確、科學、合法的保全方法,通過證據保全活動達到保全目的。如對購買侵權產品的公證、對KTV播放未獲權利人授權的歌曲的公證等等,在證據保全過程中,有的需要拍照,有的需要攝像,其中包括票據索取,開票人與侵權人不一致時如何保全等等。
客觀公正性,在證據保全過程中,要求公證員的保全措施能夠真實直觀的反映證據狀況,不存在遺漏,并且對證據沒有人工雕鑿改動的地方,是原始面貌。如筆者曾經對KTV播放歌曲的侵權行為進行證據保全,在消費完后,KTV店家無法提供發票,而是出具其它公司的消費發票,對此,為了保證證據保全行為的客觀公正性,公證員應當在證據保全工作記錄中或者公證書上予以記載,寫明發票與侵權店家之間不同的原因,避免因此造成的證據保全行為無效。
合法性,在證據保全過程中,要求公證員的保全措施得到法律的允許。如申請人經常在不告知被取證人的情況下,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購買侵權商品的行為,公證員對購買過程進行證據保全。這種行為雖然是秘密進行的,但購買的行為是合法的,銷售者無權過問購買者的使用意圖。
另外,公證員不應當親自購買保全物品等。而應讓申請人自行購買,公證員在保全過程中是以監督者的身份出現在保全現場。這樣做有利于保證保全行為的客觀性和公證性,同時也有利于保護公證員自身。
三、現場工作記錄及公證書的準確性
證據保全過程中,公證員要做好現場工作記錄,現場工作記錄是出具公證書的重要依據。這個記錄是整個保全措施實施過程的記載。其記載了證據保全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保全的內容、方法、步驟等。在公證卷宗中必不可少,也是日后查證公證書的重要依據。
最后,就是公證員出具公證書,作為證據使用的公證書,就顯得尤為重要。制作保全證據公證書,應當客觀公正,表述清晰,不會產生異議。公證書寫得簡單了,無法起到證據的作用,公證書寫的復雜了,往往又會產生異議,或者還會發生前后矛盾的地方,有損公證書的法律效力。因此。公證書最重要的是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而無需申請人再提供其它證據予以佐證。
公證書還需要對一些必須事實進行記載,如進行網絡侵權行為的公證,需要對使用的電腦、移動硬盤等等進行清潔性檢查,保證公證行為的真實性和公正性。
四、對申請人的風險提示
證據保全公證書在知識產權案件中,起到了固定侵權證據的作用,可以說,公證書的好壞決定著案件的勝敗,因此,申請人往往會對公證書賦予很高的期望值,將案件的勝訴與否完全寄希望于公證書,而忽略了其他證據的重要性。
事實上,公證書的僅僅是證明事實的證據,其起到的是將發生的行為或事實進行固定的目的,至于公證書所固定的事實,是否就可以直接得出被公證一方存在侵權行為,還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來綜合判斷。
關鍵詞:法治政府 公務員 法律素質 依法行政
【中圖分類號】D90-05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1079(2008)10-0004-01
根據政府轉型必然選擇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在正處于社會全面轉型期和改革攻堅階段的當代中國,法治政府仍然是建設和諧社會的主導力量。
一、法治政府對公務員法律素質的要求
依據法治政府的建設理念,對公務員的素質尤其是法律素質也就具有相應的要求。在公務員隊伍中普及依法行政的常識,普及法治政府的觀念,提高每個公務人員的法律素質,對建設法治政府十分重要。根據當前學術界學者的研究,大家普遍認為公務員法律素質應具備三方面的內容:
(一)公務員應具備公平待人的法律角色意識
法律角色意識要求公務員應該明確自身具有公民和公職人員雙重身份,在社會生活中應該得到很好的體現。公務員作為普通公民辦私事時,扮演的都是社會公民的角色,和社會公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為在這時公務員和公民都是出于民事法律關系當中。在作為公務員行使職權時,處于行政法律關系當中的公務員扮演的是公職身份,公務員應意識到自己執掌的權力是人民依法賦予的,只有秉公執法才能更好的體現人民的利益。
(二)公務員應具備公正執法的法律服務意識
當今一些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不能公正執法,、貪贓枉法,不僅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更談不上嚴格執法。為了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全力建設法治政府,嚴格依法行政,公務員必須通過學習轉變觀念,明確現代行政的職能,樹立法律服務意識。隨著政府管理的不斷發展,現代政府的行政職能更多的朝著包括行政決策、協調、服務等多功能在內的職能體系發展,要落實這一點,必須有公務員正確的認識為前提。
二、當前公務員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問題的法律學分析
我們知道,法治政府的建設必須有一支健康的執法隊伍,即要有健全的公務員體制和具有高素質的公務人員。然而,從近幾年公務員在執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我們清醒地看到這樣一種現實:公務員的法律意識水平遠遠沒有達到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
(一)公務員在工作中產生問題的三種類型
1.非法生存
主要是指鄉鎮政府的財政沒有足夠的合法來源,而采取的一種違法尋租的生存狀態。在現代社會當中,我們知道,“最常見的尋租活動就是利用行政法律的手段來阻礙生產要素在不同產業之間的自由流動和競爭,以維護和攫取既得利益”,[2]這在我國鄉鎮政府尤為明顯。通過不合法的手段和方式加重農民的負擔;通過各種渠道和手段,利用特權,在政府范圍活動內謀取利益;同時,處于最底層的鄉鎮政府為了求得更多的利益,以一種更穩定的方式生存,通過各種方式尋求權利來開展各項行政工作。
2.越權行政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越權行政的現象普遍存在。根據法律規定,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俺龂矣忻鞔_規定外,鄉鎮政府不能任意將自身任務交給村完成,除非獲得村自治組織的認可;對于不屬于國家行政的村自治事務,鄉鎮政府無權干預,但要承擔指導、協調和支持的職責”。[3]然而,村級組織完成由鄉鎮政府下發的一些行政事務似乎成為了一種慣例,既沒有履行其應有的職能,對村民委員會更是一種非法干預。同時,鄉鎮政府不遵循市場經濟原則和市場價值規律,漠視市場經濟運作的方式,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非法干涉農民及其它市場經濟主體意愿。
3.管理缺位
管理缺位主要體現在對公共事務管理上的“不作為”。國家在廣大農村實行的土地承包制度發展到今天,土地承包問題越來越復雜;在土地承包權的問題上,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切實保障,這與大多數鄉鎮沒有落實到位有著很大的關系。更為值得注意的是,當今中國的村務財政存在著許多漏洞,對其管理更是采取“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消極態度。
三、提高公務員法律素質的對策選擇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公務員的任何行為都應在行政職權范圍內實施,使用正確的法律盡量做到客觀適度。我們講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各種執法活動。具體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強化法律知識學習
作為一切行政活動的最終實施者,公務員在制度約束下依法辦事,是我國法治政府建設并走向良性運作的基本保證?!拔覀冊谕七M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進程中,必須十分重視通過各種途徑提高公務員的責任意識、法治意識和綜合素質。要通過經常的、制度化的培訓考試等方法使公務員真正對人民負責、對法律負責”。[4]為此,公務員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同時,有組織有計劃地利用各種學習方式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學習,全方位提高公務員素質,進而提高機關的整體辦事效率,優化政務環境,樹立和維護黨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二)創建“法制型機關”
推進依法行政,全面提高公務員的法律意識,各級行政機關應明確規定進入行政執法隊伍的條件。公務員必須樹立執法為民的意識,樹立行政執法隊伍良好的形象,從整體上確保行政執法隊伍素質,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公務員知法、懂法、守法、用法,這是對公務員素質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務員依法完成機關各項工作任務的根本保證。
在法治政府建設的構建過程中,公務員法律素質的建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公務員樹立公平待人的法律角色意識、公正執法的法律服務意識和公開制約權力的法律責任意識,目的是為我國建立合法有序的社會秩序提供必要條件,也是為法治政府的建設和政治文明建設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有效促進法治政府和公務員法律素質的和諧統一并相互促進。
[1] 馬懷德.建設法治政府是一項宏偉的目標[N].法制日報,2004-5-10.
[2] 郭小聰.政府經濟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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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武志忠.當前行政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對策[N].法制日報,2005-1-16.
[5] 徐漫.公務員知識法規必備手冊[M].珠海:珠海出版社,2001.
[6] 試論提高公務員素質關鍵在于提高法律意識[EB/OL].
[關鍵詞]公共責任;新公共管理運動;顧客導向;公共服務
ReflectionontheQuestionofPublicResponsibilityinGovernmentAdministration
YANGMeiLIUShu-chun
Abstract:Thearticlestartswiththerelationbetweencountry,governmentandcitizen,andthedifferencebetweenthegovernmentandprivateenterprise,Inviewofthenewpublicmanagementdevelopedinmanycountries,especiallythewesterncountriesandsuchideasas"customerdriven""marketization","theuserpay",etc,itattemptstoannouncesuchaview:Ignoringthedifferenceofthepublicandtheprivateandapplyingtheadvancedmanagementtheoryandmethodofindividualenterprisedirectlytothegovernmentwillcausethedesalinizationeventhelossofpublicresponsibilityconsciousnessofthegovernmentandhisadministrativepersonnelwhileraisingtheefficiency.Itrequiresthatwhenwebringinthemethodsofwesterncountries'reform,wemustre-recognizethetheoryandfunctionofthenewpublicmanagement,combinetheconcretenationalconditionsofourcountry,findoururgentproblemtobesolvedatpresent,andmakeourgovernmentreallybecomeaconscientiousgovernment.
Keywords:publicresponsibility;newpublicmanagement;customeroriented;publicservice
一、新公共管理運動:政府的公共責任
20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在西方國家中,政府組織面對著財政壓力、傳統官僚制的低效以及對公眾的回應能力的降低等一系列問題,同時也面對全球化、知識經濟的技術革新和公眾需求多樣化等諸多外部環境的挑戰。為了提升國家的競爭能力,適應技術變革的要求,增強政府的合法性,政府及其公共部門自身進行了重大變革,形成了政府治理變革運動。這場運動已經不單是政府在管理內容和管理手段方面的小幅度變化,而是在整個社會層面所引起的政府職能與角色定位以及政府與公民社會之間關系的根本性變革。從這場“以市場為基礎,政府企業化”的改革開始,在對傳統公共行政批判的基礎上,采用企業管理技術,強化服務和顧客導向,在政府體系內引入市場機制和競爭功能,以提高公共管理的經濟、效率和效益,已逐漸成為一種國際化的政府改革潮流而備受推崇,這就是新公共管理運動或稱為管理主義。
毫無疑問,作為對傳統公共行政的批判和反思,新公共管理具有許多值得肯定的創見。行政職能市場化,行政權力分散化,公共服務社區化,政府理念的企業化,都是這場運動高舉的大旗。但從其根本意圖來看,其實就是希望通過在政府及公共組織中引進私人企業的先進的管理技術和全新的管理理念,從而使政府組織和公營部門變得更富有生機和效率,對公眾更有責任和回應性,更能適應不確定的、快速發展的外部環境的沖擊和挑戰。一些西方學者認為,它是面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新選擇,是在政府干預市場失靈的政策導致政府失靈時找到的新出路。國內的許多學者也認為它反映了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識經濟時代對政府管理所提出的新要求,對我國行政理論和改革實踐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
然而,新公共管理絕不是完美無瑕的。隨著各個國家在新公共管理理論指導下政府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它內在的矛盾和不足也逐漸暴露出來,對它的研究也日益深入。有學者就指出,由于來自不同學科的觀點,卻沒有經過系統的梳理,導致了新公共管理在理論上的內在矛盾:承認公私部門的異質性卻又強調管理的一般性,賦予公務員公共精神卻又以理性自利的經紀人假設為理論基礎,主張政府掌舵卻又極力推崇市場機制的作用,尊重公民卻又倡導顧客導向。由于涉及的理論和實踐領域過于廣泛,筆者理論水平又十分有限,而且考慮到本文的主旨,在這里僅僅想談一下新公共管理中一些涉及政府公共責任的具體措施。
1.在公共服務領域引入市場機制,普遍的做法是實行合同出租,即在不擴大政府規模,不增加公共財政支出的情況下,政府通過投標者的競爭和履約行為,將原先的公共產品的生產權和提供權向私營企業、非盈利組織等機構轉讓,完成公共服務提供的“準市場化”,進而為改善公共服務提供質量,提高行政效率,增強行政能力。這樣的確改變了傳統政府作為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唯一提供者的狀況,將原來由政府承擔的部分社會職能和經濟職能推向社會,從而減輕政府負擔,縮小政府規模,精簡政府人員。這種做法在西方國家如英國、美國、法國、瑞典等國的行政改革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但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公共部門不同于私人企業,不能只考慮效率而忽視了政府更為重要的存在價值——公平和責任。政府行政部門是需要為公民謀求公共利益的公共機構,而私人企業是為顧客提供商品和勞務、謀求利潤最大化的市場競爭者。政府在保障平等、防止歧視等方面起著私營企業無法替代的作用。這種做法雖然有助于提高效率與效益,但卻縮小了公共責任的范圍。市場的基本價值是效率,企業追求的是效率背后的利潤,政府盡管也追求效率,但在管理和提供服務時還要考慮作為公平的正義、公共利益、公民權利和公共責任等。
2.使用者付費制度。政府以某種形式吸引私營部門參與基礎建設或提供某項服務,在政府規制下,私營部門通過面向消費者的價格機制來實現投資回報,這樣既借社會資源提高公共服務生產能力,又借價格機制顯示真實的社會需求。但是,私營企業不是慈善機構,它投資公共服務的目的和它投資一般的生產一樣,都是為了獲得更多的利潤。而且由于投資公共事業或多或少會得到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而且提供公共產品的壟斷性更強,這樣也許會使它們比從事一般生產獲得的收益更多。從另一角度來講,公民在獲得公共產品的消費之前,就已經通過納稅的形式向政府支付了一定的費用,政府本應該為它的公民提供可能的管理和服務,再要求公民向提供服務的私營企業付費的做法是否合理是值得探討的。如深圳市對公民收取日常垃圾處理費就曾引起了市民的質疑。說通過使用者付費制度能反映真實的社會需求,以達到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我認為這種說法實在值得懷疑。比如對于某項公共服務,某個公民不購買很有可能并非因為他不需要,而是因為他根本支付不了它的費用。公共服務市場化本身就意味著增大資本的影響,必定會削弱政府對公共事務和經濟的調節能力。莫爾就尖銳地指出:“以市場機制解決公共問題基本上違背了政府存在的目的?!?/p>
3.倡導顧客導向。新公共管理為糾正傳統官僚制下公民只能被動接受服務的情況而提出顧客導向,要求政府在管理中將公民當作顧客,以顧客需求為中心,通過各種具體措施給公民提供“用腳投票”,自由選擇服務機構的機會,并定期征求公民對公共服務的滿意程度,期望“顧客”能形成對公共機構的壓力,達到改善公共服務的目的。這種顧客至上的理念雖提供了回應性、多樣化的服務,但卻把公民降低為一般的消費者?!肮瘛焙汀邦櫩汀笔欠謱儆趦蓚€領域內的概念,公民是社會契約的一部分,顧客是市場契約的一部分,顧客僅僅是公民的一部分,公民位居顧客之上。顧客各具特色的消費需求之間沒有直接的矛盾和沖突,生產者可以滿足不同的顧客需要,而公民對公共事務的需求往往處于矛盾的狀態,每個公民個體在政府所提供的所有服務當中都有一種利害關系,國家和政府正是這些矛盾無法解決的產物。而且,政府難以協調滿足顧客私利和促進公利之間的矛盾。政府及其公共管理作為整個社會的調節領域,其目標是實現和捍衛公共利益,解決公共問題。
二、構建中國政府的公共責任
長期以來,我們為了提高綜合國力,將經濟建設始終放在政府工作的中心位置,再加上政府對社會采取的集中化社會管理體制,使我國的社會總體發展嚴重滯后于經濟的發展水平,并積累了許多社會問題和矛盾。社會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發展能力十分缺乏,作為“多中心主體”治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的社會中介組織或第三部門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公民社會的發育仍顯遲緩,還未能真正成為政府職能轉移的載體,阻礙了政府行政改革的推進和整個社會的和諧健康發展。突出表現在我國社會結構的調整,如人口結構、就業結構、城鄉結構、地區結構、階級階層結構的調整落后于經濟結構的調整,我國教育、科技、文化、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等社會公共事業的發展滯后于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障覆蓋面和公共衛生覆蓋面不足以抵御經濟市場化和國際化的風險,社會應急系統不健全。
而且,我國正處于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時期,舊的社會資源分配體系,控制機制趨于解體,而新的體系和機制尚未完善并充分發揮作用,誘發和加劇了一系列新的問題,實際上我國已經進入了社會風險加劇的時期。這一切都使得政府社會管理的難度加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職能定位為“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四個方面,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明確定義為政府的主要職能。現階段政府所承擔的公共責任已經不僅僅是促進經濟發展以提高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更需要注重履行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職能。其中,所謂社會管理就是通過制定社會政策和法規,依法規范和管理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化解社會矛盾,調節收入分配,維護社會公正,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護生態環境等。我們還提出了建立服務型政府,由行政管制型政府向公共服務型政府轉變,從權力政府向責任政府轉變。
三、結語
認識到我們現在也是轉變政府職能的關鍵時期,就應該借鑒學習西方國家的市場化、民營化的先進經驗,將政府的職能交給社會去承擔,不但能夠減輕政府的負擔,還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這種做法實際上是無視我國公民社會的發展現狀,沒有充分認識到西方的公共管理市場化是在市民社會成熟、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基礎上展開的,是強有力的社會自治力量和規范的市場機制對政府過度規制的一種回應。而我國目前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市場發育很不成熟,市場機制很不健全。無論是市場制度的約束力量,還是經濟個體或者市場中介組織的自律能力都十分有限。市場化、民營化的結果不但沒有解決任何問題,反而造成一些公共管理領域的真空地帶,出現了公共服務的責任缺失問題(市場化中最常見的是公共服務的市場化)。因為市場化后,政府把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轉包了出去,非政府機構承擔了這些職能,在市場化機制下,這些機構都有盈利取向,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它們可能會忽視公共責任和公共利益。而政府已經把公共職能轉包出去了,所以也常常推卸責任。因此,我國在進行改革的過程中,要想成為公民心中有責任心的政府,就必須立足于我國的實際國情,真正解決好我們自己的問題。
參考文獻:
關鍵詞:高職院校行政管理 行政權力 公共參與制度改革
目前,我國高職院校正處于權力配置結構失衡,行政權力運行失范,學術權力弱化,學生權益履受侵犯的狀況,急需尋求一種模式控制高職院校行政權力的運行,協調各種權力配置。并且,我國當前正面臨著大學生擴招,畢業生就業相對困難等問題,要求加強大學自治權,進一步實現學術自由,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本文借鑒法國高校行政管理的公共參與理念,提出了對我國高職院校行政管理進行改革的設想。
1 目前我國高職院校行政管理中存在的行政權力泛化現象
教授會、大學評議會是西方大學學術決策組織,權力主要集中在大學教授會和大學評議會。西方國家大學校長是學校法人,通過招聘、選舉或董事會任命的方式產生,對董事會負責。校長對外代表學校,有很大的責任和權力,與政府是對等的、平起平坐的關系。校長行使行政權力的主要精力用在對外交往上,代表學校的形象:對內是宏觀控制與協調,在與學術有關的微觀層面上校長及行政權力較少介入。
而中國高職院校權力配置中目前仍然是行政本位,作為體現學術權力的組織機構的建立不健全,或是學術機構的職能發揮不到位,或是行政權力代替了學術權力的職能和決策權。改革開放以后,大學中陸續建立了學術組織,許多高職院校的學術機構在形式上和某些職能上照搬了西方的教授會,但實質上權限要小得多,如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但委員會的工作基本是在行政權力的控制之下,學術權力的發揮十分有限,學術組織機構的職能沒有到位。在西方,教授集體在學術問題上有較大的發言權。而在我國,學術機構僅僅部分地發揮著審議和咨詢職能、決策權;在行政部門,這種現象在很大程度上挫傷了學者、教授們參與學校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校務委員會、教代會制度不夠健全完善,尚未發揮應有的作用。此外,我國高職院校學術權力也在不斷弱化和變異。我國高職院校的權力結構模式的主要特征是重行政權力,輕學術權力。行政權力不斷膨脹,在各個方面干預學術權力,例如在職稱評定、院系設置、專業人員引進等眾多學術活動方面。這種現象嚴重限制了我國高等學校學術的發展,導致了高等學校內部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對抗。
筆者認為,當前我國學術權力受到行政權力制約是主要趨勢,應解決的主要矛盾仍是教授權力、學術自由的申張問題,另外,教授治校多為參與治校而非決定治校,治校教授所“治”之事務也多是具有特定內容或特定范圍的權力和事務,主要限定在有關學術管理(科研和教學)的方面。教授治校并非提倡教授都要擔任行政職務,它恰恰淡化了“官本位”觀念,強調學校管理者的民主管理意識和服務意識。然而教授治校在目前中國仍無實質性的進展。這不得不將問題的思路重又導向高校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博弈之上。目前我國高職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高職重大決策多由校長辦公會或黨政聯席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權基本掌握在行政人員手中,行政權力集中于以校長、院長、系主任為核心的科層級結構,盡管行政職務多由教授兼任,但事實上難以實現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平衡。
2 法國公共參與制度對我國的借鑒
法國大學改革中公共參與制度的推行對我國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首先,法國和中國在教育體制上都屬于中央集權制,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對高校的集權控制力較強。當前,我國高職院校要求擴大大學自,進一步擺脫教育行政部門過多的行政控制,這一現狀與法國公共參與改革提出時大學要求提高“自主性”,擺脫中央集權控制,恢復高校自治繁榮的要求有相似之處。其次,當前,我國正面臨高校擴招,學生教師人數劇增,高校畢業生就業相對困難的現狀,這一現狀,在法國大學推行公共參與、解救大學危機時所面臨的歷史背景相似。二戰后法國因經濟迅速發展等歷史原因面臨大學生人數劇增,以及隨之而來的大學培養的人才與社會需求脫節,大學畢業生就業困難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因而打開了社會力量,主要是工商界人士介人高校管理的大門,成為促發公共參與改革的動因。再次,我國高校行政權力泛化,教授科研人員要求獲得更多學術自由,以及如何更好地對學生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是借鑒法國公共參與制度的另一個原由。
筆者設想,能否引入法國大學管理委員會的代議制度,建立一個類似高職管理委員會的代議機構,其中教授代表或者來自學術委員會、教授會等學術組織的代表應占一定份額,從而不僅可對高職有關學術科研的決策、經費使用有發言權,并且可監督行政權力的正當行使,達到一定的權力制衡,從而防范高職行政權力的無限泛化。
3 我國高職院校行政管理的改革
(1)學生參與高職院校行政管理
當前我國高職院校普遍存在學生權力缺失、維權困難等現實問題。學生在高職院校行政管理實踐中。往往被限定為特別權利關系中的相對人,作為被管理方與高職院校處于權力與權利的不對等狀態。而事實上,學生作為高職院校產業的消費者,理應有權利享有高職院校更完善合理的服務,而不僅僅存在對高職院校管理單方面服從的義務。從權力的來源看,高職院校權力來源于政府法律法規的授權,然而政府權力資源乃是公民權利。
關于學生合法權益的保障問題,除了事后救濟制度的完善以外,筆者建議可從增強學生的校務參與權、民主決策權人手。在法國大學的最高行政權力機構大學管理委員會中,學生占有20%--25%席位,幾乎與校外人士份額相等。在決策與學生權益休戚相關的各項事務的大學學習與生活委員會,中學生代表和教師――研究員代表共同占據75%--80%席位,因此,大學各項重大決策是不可能繞過學生而決定并執行的,學生有機會提出代表自己群體利益的主張,并反對有損或可能有損學生合法權益的決定,在高職院校內部行政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事宜上也可以產生重大影響,也就是說,可以在規章制度,例如高職院校內部處罰條例制定之初,就從學生立場提出意見,進行監督,從而防范或減弱其對學生權益的損害發生。至于法國高校公共參與過程中出現的學生權力與教授權力的矛盾斗爭,這在我國目前,高校行政權力泛化,教授學術權力弱化,學生權力極度缺失的情況下,如果說高職院校權力配置結構是一個倒金字塔形的頭重腳輕狀況,則學生處于倒金字塔的最底部,教授學術權力處于學生之上,行政權力之下,當前,二者都處于行政權力的壓制之下,與行政權力之間的矛盾仍是主要矛盾,而二者相互之間的矛盾則相對淡化。因此,筆者建議在前述引入大學管理委員會制度,保障教授治校的基礎上,在該委員會中加入學生代表席位。從而改變學生對校務的“失語”狀態。若是對于學校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教學設備添置、后勤建設等有關學生權益的事務,學生無權關心,最終只有“漠不關心”。
(2)社會力量參與高職院校行政管理
當前,我國面臨高校學生擴招、畢業生就業相對困難的情況,與法國公共參與引進新伙伴――外部力量之歷史狀況有相似之處。所謂公共參與的社會力量,即指工商界、政界、文化界的知名人士。他們對高職院校事務的參與使得高職院校與社會拉近了距離,不僅有利于高職院校籌集資金,還為培養更加適應社會需求的大學生提供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而且為畢業生就業開拓了更為廣闊的路徑。因此,筆者建議,在前述大學管理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的類似組織中給予社會力量一定席位。高職院校行政權力的一部分本就來源于社會力量,開放社會力量進入高職院校決策組織,在某種意義上說也是還原其為教育公益事業讓度的權利本質。從另一方面來看,社會各界力量的加入,有利于高職院校內部行政權力、學術權力與學生權益保護的制衡,更有利于高職院校行政權力實現其公共服務的義務。
4 結語
針對我國高職院校行政權力泛化、權力結構配置失衡的現狀,本文探討了公共參與制度在高職院校行政管理中的運用。通過教師、學生及社會力量的參與,實現對高職院校行政權力運行的規范化,或者說,通過公共權力的參與制約和監督行政權力運行范圍與力度。從而盡量防范行政權力運行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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