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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快審計隊伍的職業化建設。
經濟責任審計是與腐敗行為做斗爭,而審計質量的高低決定了反腐敗工作的效果;審計質量的高低又與審計人員的職業素質息息相關,因此,首先必須加快審計隊伍的職業化建設,提高審計人員的政治修養、職業道德素養和業務素質等綜合素質,使審計人員在熟悉政策的基礎上高效開展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審計人員要不斷學習新審計方法和技術,從現象看到本質問題,從問題中尋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以高素質的審計隊伍來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
2.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建設。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建設是促進審計規范化的重要舉措。首先,相關職能部門要看到新《審計法》的缺失,看到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看到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缺失,從而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工作標準、操作流程、審計方法、審計責任、審計風險、質量控制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其次,強化被審計對象所在單位會計信息披露的監控管理,確保會計披露信息的準確。
3.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內容。
將經濟責任審計重點放在領導干部的重大決策上,注重監督領導干部在經濟決策權、資金分配權、經濟管理權、政策執行權等方面所發揮的作用,跳出傳統財務報表的框框,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和范圍,抓住重點,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
4.審計報告的質量控制。
審計報告與一般的財務報表最大的區別就是審計報告反映的是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應負的責任。因此,在撰寫審計報告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對重點審計項目事實的表述進行復核,確保表述的正確,做到闡述清楚、簡潔。
第二,確保適用法律法規的正確,審計報告的撰寫必須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對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進行公正、客觀評價。
為有效防范審計風險,審計機關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應進一步強化程序和證據意識,嚴格做到依法行政,促進經濟責任審計依法規范實施。
一、強化程序意識。根據《審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在履行這一程序時,首先,審計通知書中除寫明其基本要素外,經濟責任審計,還應當根據《審計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通知書中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單位,在審計進點時提供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報告和審計所需要的資料,并要求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書面承諾。同時審計通知書應當抄送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使其明白,經濟責任審計,除對單位財政(財務)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外,還將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讓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充分享有“知情權”,這樣,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才能很好地依法配合審計工作。其次,審計人員在審查會計資料或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審計執法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做到程序合法。第三,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按法定程序送達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征求意見。如果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提出異議,則應對回復意見進行核實與分析后,據實調整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并對回復意見是否采納作出書面說明。第四,符合聽證告知條件的,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告知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單位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果其要求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組織聽證。除上述主要法定程序外,還有其他審計機關內部的有關程序也必須嚴格遵守,如:按照審計署6號令的要求,開展審前調查、做好審前調查記錄、制定審計實施方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寫好審計日記、嚴格執行審計報告三級復核制度等。做到實體與程序并重。
二、強化證據意識。審計機關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應進一步強化證據意識。因為,根據《審計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審計機關在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后,必須出具結論(即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不能審計過后一走了之。
特別是如果涉及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的審計核實結果進行認定和界定被審計領導干部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時,應更加慎重,這就必須在合法取得充分證據的基礎上,對照有關法律法規來進行評價和處理。一是認真落實“責任取證” 。即審計底稿和審計證據能夠充分證明查出問題事項的直接責任人,能夠充分證明領導干部對此問題應承擔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對被審計單位財務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責任事項的,應附加其他有關證據。特別對領導干部個人應負的直接責任應逐項取證,對沒有進行“責任取證”的問題,不得劃定為領導干部的直接責任。二是審計證據應當足以證明審計事項并形成審計結論。三是一定要在出具結論之前取證,若作出結論后發現證據不足再補取證據,就違反了《行政處罰法》“先取證后裁決”的原則。四是在對被審計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評價和責任界定時,應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留有余地。五是審計人員應依法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負有保密義務。這是每一個審計執法人員的法定義務。
總之,只要我們嚴格執行《審計法》及有關法律規定,不斷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不斷強化程序意識和證據意識,就能夠避免審計風險,做到依法行政。
首先,經濟責任審計進點會有利于化解被審計人員的抵觸情緒。被審計單位的領導干部由于忙于日常事務,很少學習審計法律法規,存在三種錯誤認識:一是認為審計是揭短找“茬子”來的,會影響自己的政績;二是認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是組織上對自己不信任,會危機自己“帽子”;三是客觀上存在問題,害怕問題發現,存在抵觸情緒。因此要利用進點會宣傳經濟責任審計的法規和意見,做好解釋疏通工作.
其次,經濟責任審計進點會有利于掌握有關情況。在進點會上,聽取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情況介紹,可以彌補某些經濟活動書面資料沒有記載的缺陷。特別是一些經濟活動,在賬項和有關資料不全的情況下,可以掌握經濟活動的本來面貌,了解內部控制制度客觀真實的運行情況和單位相關人員廉政紀律的執行情況。
再次,經濟責任審計進點會是向被審計單位告知義務,為積極配合搞好審計工作的重要途徑。進點會上,審計組人員要介紹審計意義、目的、范圍、內容、方法,同時告知被審計單位義務。通過介紹有關情況,以便于審計客體把握有關情況,引起相關人員的關注和重視,加強溝通,提供工作上的配合。
為開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進點會,要做好以工作:
一、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貫穿于審計工作的全過程,包括審計程序、取證、查證、定性、評價和處理處罰、責任化分等風險。從近幾年審計實踐來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計外部原因形成審計風險
1、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機關的法律、法規及制度制定滯后,制約審計工作的開展,隨著市場競爭加劇,經濟領域中產生了許多不確定的因素,市場經濟形勢不斷變化。給審計工作提高了更高的要求,層出不窮的新的經濟現象向現有的國家法律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特別是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滯后于經濟和審計的發展。影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的提高,形成審計風險。
2、領導重視程度不夠影響審計工作質量。領導對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重視程度,直接影響審計工作質量,無論從領導干部調動、提升、免職,還是從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審計終結、審計成果運用,如果組織、人事部門不重視,會使審計工作難以開展,會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從而形成審計風險。
3、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有意制造虛假會計信息。會計信息的虛假、失真,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真實性和審計評價的客觀公正性。近年來,經濟活動中違法違紀行為更為隱蔽,造假的技巧更加高明。會計資料失真嚴重,審計人員稍有疏忽,就無法審計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不實和資產、負債、損益虛假的情況,造成審計判斷錯誤,嚴重影響到審計結論,評價的客觀公正性,形成了審計風險。
(二)審計內部原因形成審計風險
1、審計方法缺乏科學性。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推行時間較短,盡管國家出臺了一些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原則、內容、方法等作了剛性規定,但還是缺少具體的操作辦法。大部分還是沿用財務收支審計的方法來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的深度和寬度把握不到位,形成了審計風險。
2、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范圍過大。按照規定,在審計一個地方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責任情況。必須要把單位收入、支出、資產管理、單位制度建設個人廉潔都要審清審透,而審計人員不是萬能的,往往由于時間緊、任務重或審計個人素質、水平限制加至不是完全掌握審計單位全面情況審計的不深不透,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形成了審計風險。
3、審計手段的局限性。審計主要是通過財務及相關資料來發現和查證問題,而有些違紀違法問題不一定就在會計資料中反映,單用審計手段難以深入查證,必須由有關執法執紀部門運用特殊手段進行調查、才能查清。如:受賄索賄、收受回扣、開假發票等問題。由于手段的限制,使審計限于僵局,容易造成對問題查處的不深不透,給審計結論帶來風險。
4、對評價的范圍掌握不當。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議不應評價而評價,或不屬于審計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而妄加評價,或對審計證據不足、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的審計事項進行評價,都會產生審計評價風險。
5、經濟責任界定難。經濟責任的界定分為前任和繼任者責任、個人和集體責任、主管和直接責任,涉及政策法規的變化、主觀與客觀原因、個人決策與集體決策的因素。在審計實踐中,審計人員難以準確界定責任,由此加大了審計風險。
二、降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建議
1、改善社會環境、爭取理解和支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爭取黨政主要領導的重視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積極配合。審計人員才能更好地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有效地降低審計風險。
【關鍵詞】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對策
幾年來,通過對農村中小學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不斷探索和實踐,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積累了一定經驗。下面對照自己實際工作遇到的問題,淺談完善農村中小學校長經濟責任審計所存在的問題與解決途徑改進措施提出了一些建議。
1.中小學校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問題
1.1經濟責任審計立項時間相對滯后
在實際工作中,一般的中小學校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都由教育人事部門在校長離任或調任以后根據局長室意見交辦,而校長調動的話,往往集中在暑期,調動的人員也比較多,審計部門在年初的時候也無法進行項目安排,人事部門也沒有完整的委托審計工作計劃。在人員調任或離任以后才突擊交辦,基本上都是“先離任后審計”或“先任命后審計”的現象。這種現象一方面使經濟責任審計陷于被動,給審計工作收集資料、核實問題、落實整改等征求意見帶來許多不便,同時,被審計人員離開原工作崗位,必然對審計整改工作的效果產生不利影響,難以達到提高中小學校長財務管理水平的目的;另一方面審計結果與中小學校長的任用出現脫節,導致經濟責任審計只能起到事后公證的作用,實際形成了“審歸審,用歸用”的不良現象,影響中小學經濟責任正常開展。
1.2定位不準確,理解不透徹
有的教育內審把農村中小學校財務收支審計定位為“經濟責任審計”。我們現在所講的經濟責任審計是指農村中小學校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質上經濟責任審計是一個廣義的概念,還包括法人的經濟責任審計,領導班子經濟責任審計等。在指導思想和實際操作中還存在經濟責任審計能包醫百病的情況,認為,只要農村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就什么問題都能解決了,超越了審計職能范圍。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的區別主要為:(1)審計對象不同;(2)審計目的不同;(3)審計內容不同;(4)審計時間不同;(5)審計程序不同;(6)審計方法不同;(7)審計文書不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常把財務報表審計成為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主要內容,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也依然放在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上,審計方法依舊以翻憑證、查會計報表為主,農村中小學經濟責任變相成了財務收支審計。
1.3審計結果運用不充分,責任審計難以開展
相對于國家審計中的經濟責任審計而言,中小學校內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起步較晚,適合本行業現有的審計制度與規范也不夠完善,使開展這項工作的法律理論依據不足。我們與某某學校學校的領導交換審計意見時,對于審計報告中列明的問題及提出的整改意見看也不看,僅僅只要求財務部門和相關人員去落實整改,上級主管單位的相關部門也未及時跟進給予監督和檢查,于是就出現年年審,審來審去還是一些老問題,流于形式的經濟責任內部審計就成了審計人員一次次反反復復的練習,經濟責任整改未引起重視,審計結果的運用效果差,因此,削弱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應有的監督和評價的職能。
1.4經濟責任審計存在幾個不明確、不具體情況
中小學經濟責任不明確,評價的標準不具體,不統一;追究責任辦法不完善。縣級中小學校單位數量大,內審機構人員少,經費緊缺。
2.解決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問題的對策
2.1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審計制度
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體系建設,是教育內部審計有序開展的方向和規則保證。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需要根據各類法律法規及學校的相關制度而進行,對于中小學校長經濟責任明確,是公平、公正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前提和依據。而要明確經濟責任,首先做到事前經濟責任明確,事中有監督,事后評價實事求是,嚴格分清經濟責任,做到獎懲分明,避免走過場。其次,要完善離任交接制度,對于應屬前任責任,在交接時應予明確。近年來,我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先后制訂《中小學經濟責任管理辦法》、《審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審計人員工作操作程序規范》、《校長離任審計管理辦法》等一系列制度。有這些制度,對開展中小學校長經濟責任審計有章可循、有規可依,工作就能有理、有序、有效開展。
2.2不斷創新審計方法,完善經濟責任的評價內容
按照《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的辦法》規定的審計內容,明確經濟責任的評價內容,審計人員要運用科學方法實施審計,篩選出具有充分說服力的數據證據,要通過審閱、觀察、詢問、分析等方法獲取相關的審計證據,對所 取得的審計證據進行鑒定、評價,對懷有異議的審計證據,應該進一步核實,做到事實清楚,責任明確。在經濟責任明確的基礎上,對所取得的證據整理、歸類、分析,并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作為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要做到條理化、系統化的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即將經濟責任建成一個完整的科學體系,這樣才有利于學校的管理,正確區分利益和責任,也使經濟責任審計有客觀、公正的基礎和評價標準。
2.3加強后續審計,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跟蹤檢查制度
加強中小學經濟責任后續審計制度,是促進審計結果的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是對被審計對象做出客觀公正評價。經濟責任審計落實:一方面可采取審計結果公示、談話誡勉、審計處理、處罰等方式;另一方面應將審計結果納入審計對象的管理檔案和廉政檔案,與考核、任免、年度績效目標考評兌現結合起來。對處理處罰的違紀違規問題,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并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及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專人負責,建立有關臺賬,根據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學校經濟活動的內部管理和內部控制的建議和要求后,還應對學校執行審計意見或決定的情況和結果進行跟蹤檢查,必要時實行審計回訪,督促被審計學校及時逐項整改落實。
2.4加強審計結果的運用
中小學經濟經濟責任審計目的是為了客觀評價領導干部在經濟活動中的業績和對存在問題應付的責任,評價結果具有結論性的作用。它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環節,而審計評價結果質量的優劣,不僅關系到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而且直接關系到中小學校長的個人聲譽及政治生命。為主管部門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依據,促進加強中小學領導干部管理,提高領導財務管理水平。而審計報告只有在組織、紀檢部門和被審計單位充分運用后,才能體現其效能,達到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因此,要發揮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必須充分利用好審計成果,強化審計功效,這也是深化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根本。
2.5運用先進的審計方法和技術,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是核心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中學小學校經濟責任審計碰到的問題越來越隱蔽,審計工作難度和風險越來越來大。因此,我們經濟責任審計主要運用審計軟件,實行計算機審計,降低審計風險,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一是提高計算機審計技術的應用程度;二是要加快經濟責任審計數據庫建設。計算機審計必將成為審計工作重要的技術支撐,教育系統的內部審計必須探索通過運用計算機審計來推動和提高審計質量,防止因人為因素而使審計質量下降、審計風險上升。
3.結束語
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復雜的工作,不是完成以上所說的幾項工作就能完善的,我們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不斷加強學習,進步創新審計手段,大膽探索,認真研讀相關的經濟責任審計,盡快建立和完善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規范,促進各項教育事業順利又好又快的發展,實現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化、規范化,辦人民滿意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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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是國務院賦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責,是通過對出資人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所負責的財政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借以評價其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履行經濟職責和廉潔勤政狀況,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任用企業負責人提供重要依據,是一種較高層次的經濟監督手段。為適應出資人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需要,加強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監督,客觀評價其任職期間的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國務院國資委先后出臺了《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7號)和《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國資發評價[2006]6號)來規范經濟責任審計,以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
一、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概述
(一)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
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是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直接安排或委托專門機構(或組織)和專業人員,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根據一定的標準和依據,遵循既定的程序,運用相應的方法進行審查分析,依法進行的經濟評價活動。筆者認為其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獨立的經濟評價活動;2.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企業負責人所從事、參與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反映這些生產經營活動的各種財務和非財務資料;3.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依法評價有關經濟責任人在其任職范圍內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可見,經濟責任評價意見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審計評價既是具體審計項目質量的集中體現,又是對審計工作質量的檢閱。
(二)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
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涉及兩個責任主體,即第一責任主體和第二責任主體。第一責任主體將一部分財產權利委托、或分割給第二責任主體,第二責任主體在擁有這部分財產權利之后,對第一責任主體承擔一種責任,并且要報告這種責任的履行情況。由于第一責任主體和第二責任主體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和“內部人控制”,因此,第一責任主體就存在著信息風險和控制風險。為了減少這種風險,第一責任主體必須借助于一種可靠的機制來鑒證信息,這種機制就是審計。因此,筆者認為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是經濟責任鑒證。
(三)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類型
1.單項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是以某種單一經濟責任為對象而進行的審計。現存的各種審計類型大多屬于這種審計。例如,以財產安全責任為對象而進行的財務收支審計、以最大善意使用財產責任為對象而進行的管理審計(我國稱之為效益審計)、以遵紀守法責任為對象而進行的合規性審計。所以,單項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根本特征在于審計對象的單項性,即以單項經濟責任作為其鑒證的對象。
2.多項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即以兩項或多項經濟責任為對象而進行的審計。例如,可以將財產安全責任和最大善意使用財產責任結合起來進行審計,通過一次審計就對這兩種經濟責任作出鑒證。顯然,還可以對各種經濟責任作出組合,從而產生各種各樣的多項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
3.綜合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就是以所有的經濟責任為對象而進行的審計,通過一次審計,同時對財產安全責任、最大善意使用責任、合法使用財產責任以及社會責任等同時作出鑒證。其根本特征是審計對象的綜合性,即以主要的經濟責任作為其鑒證的對象。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推行的出資人任期或任中的經濟責任審計,屬于綜合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
(四)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突出特點
1.受托性。受托性是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區別于其它審計類型最明顯的特點,必須是在得到上級部門或者單位提出委托審計的書面指令和申請后,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才安排的一項審計工作。
2.專一性。相對于其它審計來說其特點表現為:(1)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僅就授權或提請要求指明的范圍內進行,這個范圍一是指審計的時間范圍,是被審計人的任職期間;二是指審計的內容范圍,僅局限于被審計人在管理職責范圍內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而非對其德、勤、能、績進行全面考察和評價。(2)審計內容本身的專一性。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應按照有關規定對指定的內容進行審計,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防范審計風險的需要。(3)審計對象的專一性,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對象是指履行經濟管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不針對其他人。
3.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事中或事后審計。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行為是由其性質決定的,對經濟責任人履行職責的情況無法也不可能進行事前審計。
4.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最重要的是審計評價。審計評價是各級國有資產機構表明的對企業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的最終意見,是組織人事部門提供考核、使用和獎罰干部的重要依據。
(五)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和其它審計的區別
1.審計的目的不同。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客觀、公正地評價企業負責人在管理企業經營活動中的業績和對存在的問題應負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為干部的考核、使用和獎懲提供依據,旨在加強干部管理;其它審計的主要目的則是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效益性的審查,促使被審計單位維護國家的財經法紀,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2.審計的目標不同。其它審計主要有以下四個審計目標:(l)被審計單位在財政財務收支方面有無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2)被審計單位的會計信息是否真實,賬務處理是否合法合規。(3)通過對各種財務指標的分析,正確評價其經濟活動的效益性。(4)指出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和意見,對單位違紀違規行為按規定作出處理處罰的決定。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有以下六個目標:(1)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經營成果的真實性。(2)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財務收支核算的合規性。(3)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資產質量的變動狀況。(4)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對企業有關經營活動和重大經營決策負有的經濟責任。(5)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6)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經營績效的變動情況。
3.審計結果的報告形式不同。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在審計結束后,由授權和聘請的審計機構或組織向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提交審計報告,一般不出具審計意見書和作出審計決定;其它審計的審計報告則由審計組向派出機構或單位提交。當派出機構對審計報告無異議時,可根據審計報告向被審計單位提交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
4.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和其它審計在審計方法上各有側重。如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審計的重點主要集中在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審查上,把內控制度評審僅作為實質性測試的突破口;而對于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來說,對內控制度的評審和效益性分析是整個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環節。因為內控制度健全與否涉及到經營管理者的決策,涉及到其經營管理的能力。而效益最終體現了管理者的管理水平,是衡量其經營業績大小的重要指標。
二、當前全面推行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把握的幾個問題
(一)要明確評價對象和規范下達項目審計計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和中辦、國辦的《兩個暫行規定》及國務院國資委7號令的要求,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對象也只能是企業負責人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及其任職期間的經營管理業績、相關經濟責任和廉潔自律等問題。政府干部管理部門要及時提出企業負責人任免計劃,充分發揮六部門聯席會議的作用,尤其注意組織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人的權限劃分、審計機關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經濟責任審計管轄劃分,規范下達項目審計計劃。
(二)要劃清責任界限
劃清領導企業負責人任期內與非任期內經濟責任的界限,不能將前任領導取得的成績或存在的問題當成是現任領導的成績或問題。劃清集體決策與個人決策的界限,由集體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集體負責;由領導個人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領導個人負責。劃清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界限,有的問題是由一般工作人員造成的,領導只負主管責任;有的問題是領導直接經手或親自指揮的,領導應負直接責任。
(三)積極穩妥,量力而為
在查清企業負責人所在單位會計資料所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的基礎上,就企業負責人經濟職責的履行情況和應承擔的經濟責任作出客觀評價,為組織部門考核使用干部在財政、財務管理和廉潔自律方面提供參考依據,即是所謂的“有所為”;所謂的有所不為,即審計不能包攬一切,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不能代替組織部門對企業負責人應負經濟責任在內的全面考核。同時,還應做到“三個不評價”,即審計評價時對非審計事項不得進行評價;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項不得評價;對審計證據不足的審計事項不得評價。
(四)完善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協調配合機制
目前實行的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在性質上屬于協調機構,組織方式相對比較松散,還難以適應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特點和形勢發展的需要。為此,需進一步完善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盡快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運轉高效的協調配合機制。委托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央兩辦兩個暫行規定精神和國務院國資委7號令要求,并根據企業負責人管理、監督工作的需要和政府的意見,于年末將下一年度的審計委托計劃提供給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和審計機關,以便增強委托審計的計劃性,減少直至杜絕臨時委托、突擊委托、多頭委托的現象。同時,還要做到在企業負責人任期屆滿或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退、退休等事項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避免出現先離任后審計的現象。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應根據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特點,著力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研究確定審計范圍和重點內容并在委托書中明確提出工作要求,以增強委托審計的針對性。同時還要針對經濟責任界定難的問題,結合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改革,研究確定企業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評價指標體系,增強操作性和規范性。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要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將比較成熟的做法予以制度化,提出在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面的立法建議,列入地方立法計劃,不斷完善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規范體系。
(五)探索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方式
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一方面要主動適應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特殊要求,突出“經濟責任”的特點;另一方面要堅持依法審計,嚴格按照國務院國資委規定的工作標準和實施細則進行審計,確保審計質量。在審計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審計資源,努力做到三個結合:將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與企業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合起來,做到資源共享,成果互用;將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結合起來,充分利用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成果;將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結合起來,監督關口前移。在審計工作中還要大力推廣現代審計方法和先進審計技術,通過審計方式、審計技術的改進,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
(六)強化風險意識,控制審計風險
審計風險無處不在,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視風險,在審計工作中應關注識別風險,預防風險和降低風險。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審計內容的廣泛性、經濟舞弊行為的隱蔽性、審計時間的有限性和審計成本的制約性會導致審計人員收集審計證據的工作不夠深入,不能獲取充分可靠的審計證據,從而形成審計風險。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復雜,但從總體上劃分主要有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內部因素主要有審計手段的局限性,審計人員綜合素質的高低,審計項目多、任務重,查證事實欠深欠細,審計文書表達不規范,引用法規欠準確,經濟責任的界定難度較大和經濟責任評價失真等等;外部因素主要有先任命后審計,增加了審計工作的難度,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不健全或不能有效實施,管理行為處于無控制狀態,被審計單位的會計信息失真和不良的審計環境等等。為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必須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各種審計準則及規范,全面審計,突出重點,要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錯位,該到位的必須審到位。
三、關于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管理及運用問題
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是指審計工作結束后,向政府組織人事部門及有關單位提出的審計工作報告是對企業負責人任期內經濟責任的具體表述和綜合評價。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加強和完善審計結果的管理和運用,是整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發揮作用的關鍵一環。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是各有關部門共同努力的成果,在干部監督、管理方面應用的充分性、合理性決定了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生命力。應堅持“審用結合,先審后用,不審不用”的原則,把審計結果與反腐敗斗爭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更加緊密地結合起來,與企業負責人選拔工作掛鉤,并作為識別、評價、考核企業負責人的重要依據。
(一)嚴格審計結果的管理
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管理是指審計結果報告形成后的報送、存檔、宣傳及保密等一系列工作的總和。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同于―般審計項目的審計結果,它不僅與企業負責人個人的政治前途緊密相關,而且與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等工作協調緊密相關,如果管理不好就會影響多方面的關系,影響整個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效果,因此必須給予高度重視。1.嚴格控制審計結果抄送面。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應向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提交或直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同時抄送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和有關部門。這是一個總體要求。但具體到某―個項目,抄送范圍不能―概而定,應根據審計結果的具體情況及干部管理權限來確定。筆者認為,如審計結果不涉及對審計對象進行黨紀、政紀處分的就不必抄送紀檢監察部門;如屬組織部門管理的干部,也就沒有必要抄送人事部門,屬人事部門管理的干部也沒有必要抄送組織部門。嚴格控制審計結果的抄送面,是為了防止審計結果被隨意處置,造成審計結果被無意識地擴散,以致引起不必要的糾紛。2.重要的審計結果要作為密件管理。如審計結果涉及到企業負責人的重大違紀違規問題,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后,還需移交紀檢監察、司法部門進一步立案偵案的,應按結果內容劃分密級,按密件的要求進行傳送管理。這樣做一方面可以防止泄密后給案件的查處工作帶來難度;另一方面可以防止涉案人員對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3.建立專門的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存檔規范。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存檔不僅僅是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一家的事,凡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已提到的干部管理和監督部門都必須建立相應的存檔規范。具體來說,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設立專門的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檔案庫。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組應及時將審計取證資料、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結果利用情況一并歸集形成審計案卷,移送機要檔案保管。組織人事部門應指定專人將審計結果及時歸入干部個人檔案,紀檢監察部門應將審計結果及時歸入干部廉政檔案。
(二)用好審計結果
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能否發揮應有的作用,關鍵在于審計結果的正確處理和運用。為切實防止“就審計論審計,審計結果運用不落實”的問題出現,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來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1.建立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規范。因為審計環境、條件等因素的影響,加之審計結果的多樣化,很難對審計結果的運用制定一個統一的模式。因此,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可結合實際,對各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對不同審計結果的運用方式、運用要求、運用考核辦法、運用反饋方式等作出明確、統一的規定。各部門自覺按規范處理審計結果,保證審計結果的運用落到實處。
2.區別對待,用好結果。對審計結果的運用要講究方法,區別對待,慎重確定使用方式。對肯定性的審計結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適當給予宣傳,組織人事部門應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或提拔重用。對問題性的審計結果,按問題性質區別對待。對只涉及一般性問題的,由組織人事部門出面找企業負責人談話教育,打招呼,防止問題的進一步發展;對問題較多但夠不上黨紀政紀處分的,先由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按照財經法規規定責令對企業負責人所在單位進行自糾和處理處罰,然后由組織人事部門對企業負責人談話誡勉,誡勉期限為一年,對誡勉對象每年跟蹤審計一次,經兩次審計仍沒有改進的由組織人事部門對被審計人宣布就地免職,并且規定在五年內不得擔任相同性質、相同等級的職務。對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確有經濟責任問題的,應由組織部門對企業負責人職務進行降免。對嚴重違法違紀的,應由紀檢機關和司法機關立案查處,該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該給予刑事處分的給予刑事處分,充分發揮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
內部審計是指預防、阻止被審計單位資產的流失損失,以保護被審計單位所有者權益。中學財務內部審計即為對中學資產的完整性、安全性、變動性和價值進行審計監督。現代審計工作標志為經濟效益審計,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效益形成過程開展審計,公平評價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績效,評價管理者的經營業績,實現經濟效益持續發展。中學是知識型人力資源不斷投資管理的循環投資過程,是人力資源不斷開發的過程,因此,中學財務會計內部審計工作的重點是審計投資經濟效益。
二、加強中學財務會計內部審計工作的幾點措施
1、審計執法程序嚴格化
財務內部審計在法律上具有權威性、獨立性,具有法律意義,受到法律保障,強化中學財務內部審計必須加強法律法制建設,加強法律控制程度,規范經營管理秩序。中學財務內部審計工作在遵循《會計法》、《審計法》的前提下,發揮財務內部審計職能,維護中學財經秩序,建設中學管理廉政。在中學財務內部審計工作時要樹立審計權威,落實審計決定,堅決審計態度,嚴格審計執法,嚴查違法違紀現象,對于存在的問題依法處理,發揮審計人員工作積極性,杜絕一切“人情+面子+權錢”交易,維護經濟秩序。嚴格審計執法也受到財務管理體制的限制,因此在對中學財務內部審計時還要改革管理體制,改革中學財務會計和中學內部審計之間的隸屬關系,保證中學計監控職能正常發揮,嚴格按照法制規范經營中學經濟活動,以獨立性的審計身份開展審計工作,打擊一切現象,維護經濟秩序,促進基礎教育健康發展。
2、確認好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的關系
在中學的財務會計內部審計工作中,必須首先明確兩者的關系。一是對立關系,即中學財務會計工作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記錄中學的全部經濟活動;內部審計也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技術型的監督財務會計工作的經濟活動,目的是為了財務會計工作的有序進行,將其中的違法操作,進行批改,依法處置。中學的內部審計也是會計工作的一部分,全部財務管理內容之一,監督財務會計工作。二是統一關系。開展內部審計工作重點在于給予被審計單位財務監督,即財務監督的主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分析、評價、監督財務監督客體的一切財務活動。中學的財務監督則主要進行中學資金收支、資產負債等的監督工作。中學的內部審計則是審計單位獨立開展,依據審計計劃、審計程序、審計時間等,以時間為順序展開的具有系統性、連續性、全面性的監督,涉及到中學全部經濟活動,因此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是合二為一,難以分割的,可以有效控制中學的經濟管理活動,提高學校的經濟效益,促進學校科學有序的發展。
3、加強中學的責任審計
責任審計工作非常重要,其中中學財務會計內部審計工作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高效化,可以強化對領導干部的監管,不斷增強其廉潔自律。主席上任以來,所帶領的領導班子反腐倡廉力度不但加大,加強了對各級領導干部的監管,倡導完善對領導干部的審計工作,在中學中同樣需要加強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首先健全中學資金收支管理制度,經濟業務及時做好收支入賬登記,監管好資金的支出,保證要有會計主管、主要領導的審核和批準,才能合法支出;其次,健全中學的內部控制制度,要將相關性差的工作內容、職務分開,不斷增強監督功能。在實行考核的時候注意將領導的考核指標計入其中,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重點開展資產價值、資金運作管理情況、領導任期內的各項目標和領導財政經濟紀律等內容,將審計只注重“事”的工作形式轉化為“事+人”的工作形式,嚴格落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將審計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得到發揮,做出客觀、科學的評價,公正評價領導經濟責任。
4、增強財務會計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
在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財務會計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顯得非常重要,社會對其的要求更高,因此中學必須建立專業化的財務會計審計團隊,提高其專業能力和綜合素質,讓財務會計也能擔當起內部審計的重任。首先,不斷增強財務會計人員的政治意識,提高政治素養,增強其公正廉潔、忠于職守的政治態度,不斷掌握財經法規、政策等,能夠按照中學的發展規律和自身良好的政治素養積極參加財務會計內部審計工作。其次,增強財務會計業務能力,不斷熟悉財務辦公軟件,增強實踐經驗,職責明確,工作嚴謹,仔細分析、協調并調查工作,及時處理工作中的異常,并且逐步適應內部審計工作,最終促進財務會計內部審計工作的進步。
5、增強中學管理層的財管意識
在新的教學體制下,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加大投入力度,重點是源頭預防腐敗,防止財產損失,增強財務管理的精確性。對于中學管理層的財管意識的提高是重中之重。管理者要摒棄財務管理只是后勤服務的意識,從而不斷增加科研投入資金,建立充足的重大資金物質保證機制,校長作為第一責任人,也是財務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要整體了解學校的財務現狀,及時給予調整。及時掌握了解國家財政政策,積極轉變管理思想,不斷促進資金的合理使用。
三、結語
一、指導思想
201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以黨的十精神和全國全省審計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密圍繞我市“著力六個突破,力爭四年翻番”經濟工作重心,深入開展審計法制宣傳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進一步提高廣大審計干部的法律素質,增強審計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法律觀念和依法行政水平,堅持“依法審計,服務大局,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求真務實”的審計工作方針,把審計法制宣傳教育與依法治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使我市審計工作更加法治化、規范化、科學化,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發揮更大作用。
二、工作重點
(一)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營造普法工作環境。
1.深入學習宣傳《憲法》、《審計法》、《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令第8號)以及《審計法實施條例》等相關審計法律法規,全面提高審計機關領導干部和廣大審計人員的審計法制意識以及依法決策、依法審計的水平和能力,正確行使審計監督職權,切實加強自我約束機制,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執法水平。
2.深入學習宣傳與審計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深入學習《會計法》、《預算法》、《稅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合同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財經法律法規,提高審計人員判斷問題的能力;深入學習《公務員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等行政法律法規,提高審計人員法制觀念和自我約束能力。
3.組織法律法規培訓。充分發揮“金審二期工程”視頻會商系統的作用,組織人員積極參加上級審計機關舉辦的審計法律法規視頻培訓班或自主組織相關培訓,對全體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及時開展新頒布重要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宣傳工作,提高審計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工作能力。
4.做好法制宣傳日宣傳工作和普法考試工作。充分利用“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活動,開展以《審計法》、《國家審計準則》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法規知識宣傳,向全社會宣傳審計法律法規,使全社會了解審計,營造良好的審計執法環境。按照法制部門的工作安排,組織好“六五”普法的學習和考試工作。
5.結合實際,積極運用報章、網站、電視等宣傳媒體,有計劃有重點地對審計機關普法依法治理和審計工作及其成效進行宣傳,以增進全社會對審計工作的了解和支持,為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更為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加強審計法制建設,完善審計制度體系。
1.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范圍內,不斷總結審計工作的實踐經驗,研究制定和修訂各項審計業務制度,抓好各項業務規章制度的督辦落實。不斷建立和完善審計機關依法行政體制和機制,嚴格依法審計程序,規范審計行為,增加審計執法透明度,促進法治政府建設。
2.積極推進審計執法責任制。合理確定執法責任,明確執法目標,執法標準,執法 程序,提高審計工作人員依法執審、規范執審的責任意識。
(三)加強審計管理,建立健全審計管理機制。
1.建立科學的審計管理機制,切實做到依法審計、依法管理,為審計“免疫系統”功能充分發揮提供制度保障;完善工作機制,健全目標責任制管理考核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積極參加上級審計機關優秀審計項目評選活動,發揮優秀審計項目的示范引導作用;改進和完善審計業務會議制度,不斷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
2.加強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嚴格按照上級審計機關有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的工作要求,加強對各業務部門本年度實施審計項目的審計質量進行檢查,嚴格審計執法行為,著力對審計執法行為中程序是否合法、定性是否準確、處理是否恰當、依據是否充分等方面進行自查,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整改,不斷提高我市的審計執法水平。
(四)合理安排審計項目,促進提升依法執政水平。
要圍繞全市經濟工作中心,重點安排民生資金審計、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財政資金審計等,要將完善領導干部依法辦事制度機制內容貫穿于各項審計中,強化法律的剛性約束和制度約束,增強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依法執政、依法行政能力;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對各級黨政機關貫徹中央“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等有關規定的監督,促進提升各級黨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以此為切入點,提高全市審計工作質量水平。
(五)積極開展行政權力依法規范公開運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認真貫徹執行《四川省行政權力依法規范公開運行平臺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四川省行政職權目錄動態調整管理辦法(試行)》以及《四川省行政權力依法規范公開運行電子監察管理辦法(試行)》等制度,在審計過程中,對涉及到行使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其他行政權力事項時,要按規定上網公開運行,接受公眾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學習,提高思想認識和執法水平。全市各級審計機關上下要充分認識依法行政工作的重大意義,通過認真學習有關依法行政的政策規定,增強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增強責任意識,在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的同時,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高度重視,依法辦事,扎實推進全市審計機關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進程。各部門要按照崗位工作職責、任務,始終把普法和依法行政作為部門工作的基本準則,根據各自肩負的工作任務,將普法和依法行政貫穿于日常各項工作之中,努力促進審計機關的政治文明建設。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以界定被審計者個人經濟責任為審計目的。實行鄉鎮黨政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為了界定經濟責任,嚴格量化政績考核指標。這就要求我們在審計中必須突出被審計者個人的經濟關系主體地位,圍繞其個人的經濟責任進行認真地審查核實。審計經濟責任的項目計劃在受托前提下制定。《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規定:“根據干部管理、監督工作的需要和黨委、人民政府的意見,由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向審計機關提出對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的委托建議,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即這類審計項目計劃的制定權不屬于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只是在接受“委托建議”后,依法實施審計。為使這項工作適時正常開展,審計機關應當在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前,主動與地方黨委、政府以及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取得聯系,確保鄉鎮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與其他審計項目計劃同時落實制定到位,做到早計劃、早安排。同時,各地審計機關應向地方黨委、人大、政府多請示、多匯報,引起他們的重視與支持,爭取及早根據《暫行規定》的要求制定出具體的審計實施辦法,使這項工作正常化、制度化。審計機關在該項審計中行使經濟監督權。鄉鎮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常規審計不是同一層次上的監督,它在對“責任”的劃分上雖將對“事”的監督和對“人”的監督有機結合,歸根結底直接目的是為對“人”的有效監督提供服務,在這一過程中,審計機關仍然行使其經濟監督權。因此,我們在審計工作中,必須嚴格按照《暫行規定》辦事,對被審計者個人所在鄉鎮及其直屬部門、單位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認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紀檢部門處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切不可超越經濟監督職權范圍。
二、準確把握審計的主要內容
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鄉鎮主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一定要圍繞鄉鎮財政經濟領域內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審計,分清被審計者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與直接責任。審計的具體內容比較廣泛,有有形的,也有無形的,有直接的,也有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根據《審計法》、《暫行規定》以及有關法規規定和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實踐,搞好鄉鎮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必須著重把74握以下幾方面內容:預算執行和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主要審查預算的編制是否科學、合規 ;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實行統一管理;預算內收支是否真實、合法、完整,有無虛報收入、虛列支出、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等問題,有無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或者隱瞞收入等情況;財政、財務支出是否真實、合法,各項收入的款項是否及時足額到位,有無個人或其他單位長期占用公款現象;是否響應中央出臺的“八項規定”、“六項禁令”精神和國務院“約法三章”的要求;對財政支出效益的審計包括:分析財政支出結構是否合理;對重大支出項目和專項資金進行延伸審計,檢查有無損失浪費問題。稅收收入情況。延伸審計地稅部門組織的各項地方稅的入庫情況,重點審計第四季度的完稅憑證,并與收入臺賬相核對,檢查有無虛增稅收的問題。對國稅部門組織的中央稅收入庫情況進行調查,確定中央稅收入庫的真實底數。鄉鎮企業稅收、利潤、基建技改和私營企業稅收情況。此問題應安排鄉鎮自查自報,審計組在此基礎上進行抽查,以確定各項指標的真實性。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這里的“資產”特指鄉鎮財政所及鄉鎮政府機關會計核算的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實物、應收賬款及暫付款等債權、固定資產等。主要審查資產管理的內部控制情況,即資產是否有專人管理,管理程序是否合規;是否設立了資產明細賬,是否定期盤點,盤點是否賬實相符;資產購買后是否及時入庫;固定資產的興建是否按規定實施了招投標或政府采購程序,各項程序是否合法、合規;資產在轉讓、出售、報廢和損毀時的手續是否合規,有無使用效率低下、損失浪費嚴重等問題。政府債務的舉借、管理和使用情況。在單位自查的基礎上,對負債進行抽查,摸清鄉鎮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其他相關債務的規模、結構及變化情況。審查負債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無虛假負債,看增減變化情況。與此同時,還要注意對鄉鎮財政所是否為其他部門、單位提供借貸擔保進行審計調查,揭示是否因擔保而給鄉鎮財政帶來負債,并查明責任。農民負擔情況。依據上級文件規定,審查農民負擔是否合法合理,審計農民負擔的稅賦是否合規,有無多征、少征或亂開稅目等情況,所征稅款是否足額納入財政;有無亂加碼、亂集資、亂罰款和亂攤派等加重農民負擔的問題,以確定農民負擔的真實底數;是否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監管制度。預算外資金及“三提留五統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審計管理使用是否合法合理,有無擠占、平調、挪用等問題;審查各項資金的使用比例是否合法,有無損失浪費。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要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重大投資項目決策情況。主要審計被審計者任職期間,鄉鎮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序是否符合有關基建程序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項目運行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審計投資規模是否超過了資金籌措能力,有無盲目上項目,造成半拉子工程,使投資無法發揮經濟效益等,資金管理是否規范,是否專款專用,項目施工進度是否與預期相符,項目完工后是否及時辦理了竣工決算,并在此基礎2上,進一步明確相關鄉政黨政領導干部的投資決策責任。配發的公物管理、使用情況及其他需要審計的問題。先由鄉鎮和被審計者個人自查申報,審計組據此進行核對,以確定配發給被審計者個人的辦公物品有無丟失、損壞,是否辦理了移交手續。此外,還可審計其他需要審計的經濟方面的問題。
三、靈活運用各種審計技術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