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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第子規全文范文

        第子規全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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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第子規全文范文

        [關鍵詞]:招標拍賣掛牌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術語

        國土資源部于2002年4月3日通過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02 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該部門規章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出了相當具體的規定,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務操作有了較為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規定》的若干條文和制度設計與基本法律不相一致甚至沖突或者沒有實際意義,使該規章大為遜色?,F試述一二如下,請方家指點。

        首先,《規定》規定了一種“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掛牌?!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并沒有規定這么一種方式,該法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薄兑幎ā匪Q這種新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式,“是指出讓人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睋Q言之,《規定》想補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立法空白,參考了證券連續交易方式,創造出“掛牌”交易方式。但是,由于這種掛牌方式本身存在缺陷-土地使用權的賣方有限,而買方通常也非數量眾多,所以其交易價格不會呈上下波動,只能是單向上漲-使其與拍賣無本質區別。《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了掛牌成交的三種情形:1、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于底價,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2、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3、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均為某一高出底價(保留價)的最高價為成交價(第二種情形規定的“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實際上沒有意義,因為后出價的競買人不會出一個比前一個出價低的價)。由此可見,“掛牌”與拍賣并無區別,《規定》的新創舉-“掛牌”實無必要。

        其次,《規定》第八條-“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 20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參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初衷是為了體現公開、公平的市場原則。但是,“投標開始日前20日”招標公告并不等于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之間有20日間隔,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拍賣人應當于拍賣日七日前拍賣公告”,因此《規定》第八條關于招標公告、拍賣公告發出時間與法律規定亦不一致。

        再次,《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相一致,該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奔床坏绵]寄標書。而且,即使允許郵寄,該項規定“到達主義”的采用似不合理。

        第2篇:第子規全文范文

        關鍵詞:住宅建筑規范 防火規定異同 實施 整合

        《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以下簡稱《住建規》)自2006年3月實施以來,其中有關防火與疏散的規定條文,由于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以下簡稱《建規》)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以下簡稱《高規》)存在多處差異,使設計和審查人員無所適從,以致影響設計質量和安全。為此,僅就建筑專業防火設計內容,以《住建規》第9章的防火與疏散條文為序,匯總《建規》和《高規》的相關條文,對照異同,闡述討論。其目的主要是便于設計人員(守法者)和審查人員(執法者)對條文規定的理解與實施,也可供編制人(立法者)在修編時參考。

        關于規范的編制原則與技術特點

        1、《住建規》的地位

        作為我國首部以“一種建筑類型(住宅)為對象,涉及建造全過程和各項領域的性能或指標要求,全文強制的技術規范”,其地位在其總則第1.0.4條和第1.0.5條內已有表述?!蹲≌ㄖ幏秾嵤┲改稀?以下簡稱《實施指南》)則更明確解讀為:“本規范的規定為對住宅的強制性要求。當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抵觸時,應按法律、行政法規執行。當有關標準與本規范的規定抵觸時,應按本規范的規定執行”。“若未直接違反本規范的規定,但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時,亦不能免除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也即,本規范的地位在法規之下,在有關其它標準之上。

        問題是:鑒于《住建規》均系強制性條文,且有不少為性能化要求,因此在執行時必須同時遵守相關防火規范中的強制性與一般性條文。然而相關規范的編制卻未協調一致,從而導致在相互矛盾的規定面前,設計和審查人員往往左右為難,不知所措。

        更難以理解的是:《住建規》僅是針對一種建筑類型(住宅)的技術規范,卻要求涵蓋建筑類型更廣(包括住宅在內)的相關標準(如《建規》和《高規》)必須服從其規定。而一旦由于執行《住建規》而違反相關規范的相應條文時,其責任仍在執行者!

        2、與現行相關規范整體協調。局部突破的原則

        《住建規》針對住宅使用與火災的特點,提出一些新的防火理念,并在規定中有所體現,例如:

        ①“明確了在住宅建筑中不考慮防火分區的問題”。

        ②“在安全疏散設計中不再具體界定建筑類型,并明確用層建筑面積和疏散距離決定安全出口的數量”。

        ③“首次統一用層數作為各項要求的基準,并規范了樓層的折算方法”。

        然而,上述理念并未獲得《建規》和《高規》的全部和明確的認同,故三個規范之間的差異在所難免。例如

        ①盡管《高規》也重視單元式住宅單元之間和各戶之間的防火分隔,但并未允許塔式或通廊式住宅若樓層面積超過1個防火分區限值時,可以不劃分防火分區(參見《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圖示》第58~60頁)。

        ②作為住宅安全疏散的主體――樓梯間形式與數量的確定,《建規》和《高規》均仍按住宅類型區別對待,未與《住建規》同步。

        ③關于建筑層數的折算方法,對頂部戶內躍1層住宅或商住樓的層數計算,《建規》和《高規》也未與《住建規》一致。

        3、關于性能化要求的條文

        所謂防火設計的性能化要求,系指實現火災防治科學性、有效性和經濟性統一的基本準則?!蹲〗ㄒ帯贰笆状螌⑿阅芑蠛途唧w指標融合在一本標準中”,但遺憾的是,有些性能化要求的條文,在本規范和相關的《建規》和《高規》中,均未見鏈接的相應指標規定,以致難以落實執行。例如戶間防火分隔和與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的具體措施等。

        根本問題在于:技術規范的編制畢竟不是學術論著,應將實施的可操作性視為重要原則。因此,規范中多應為直接表達或鏈接的“處方式”的指標條文,以便大量的一般性技術問題均可“對癥”執行。只有針對特殊的建筑或使用情況,才需要依據性能化要求,由專家或專業機構進行計算分析論證(甚至通過實驗),確定相應的設計措施,普通設計和審查人員無權也無能力勝任。

        住宅的安全疏散

        對于2層以上的住宅,其豎向和水平安全疏散設計的主要內容,首先是確定樓梯間的形式、數量和位置。《住建規》第9.1.4條為此規定:“住宅的耐火性能、疏散條件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滿足防火安全要求”,但系性能化要求。現將《住建規》、《建規》和《高規》(以下簡稱《三個規范》)的相關條文整理匯總如表1~5所示。通過對比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基于不同類型住宅的疏散條件各異,樓梯間的形式也隨之不同。因此,盡管《住建規》提出了“在安全疏散設計中不再具體界定建筑類型”的理念,但在該規范第9.5.3條中仍規定了“樓梯間的形式應根據建筑形式等因素確定”。所以,確定樓梯間形式的具體指標,只能執行《建規》和《高規》針對不同住宅類型的相關條文(表1~表4)。

        關于住宅樓梯間數量的規定,對于2~9層的任何類型的住宅,《住建規》與《建規》是一致的(表1)。而對于≥10層的高層住宅,《住建規》與《高規》的規定則差異較大(表2~4)。主要為以下幾點:

        ①《住建規》不允許≥19層任何類型的高層住宅設置1座樓梯間,而《高規》對≥19層的單元式高層住宅仍規定了可以設置1座樓梯間的條件。

        ②《高規》允許10~18層高層住宅設置1座樓梯間的條件較《住建規》嚴格,并根據住宅類型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如對通廊式高層住宅甚至規定不得設置1座樓梯間。

        至于樓梯間位置的確定,《三個規范》的相關規定基本是一致的(表5)。只是《住建規》更明確規定了戶門至樓梯間的距離指標(2~9層住宅為15m;10~18層住宅為10m),并成為界定樓梯間數量的條件之一(表1~4)。住宅建筑層數的折算

        《住建規》第9.1.6條規定:“住宅建筑的防火疏散要求應根據建筑層數、建筑面積等因素確定”,并明確給出建筑層數的折算方法?,F將其與《建規》及《高規》的相關條文對比如表6所示,從中可以看出

        ①關于哪些樓層可不計入住宅建筑層數的規定,《三個規范》是一致的。

        ②《高規》對建筑層數的折算無條文規定,僅在《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圖示》第2頁中注有:“9層頂部戶內躍1層的住宅適用于《建規》”(也即按9層計)。至于11層和18層頂部戶內躍1層者如何界定未見注釋。

        ③《住建規》與《建規》二者對此

        的主要矛盾在于:《住建規》對頂部戶內躍1層的戶型仍按2層計算(《實施指南》第125頁,例題3,9層躍10層,按10層計),而《建規》則按1層計算。

        ④由于《三個規范》對住宅建筑層數折算的上述差異,導致(9+1)層、(11+1)層和(18+1)層頂部戶內躍1層的住宅或商住樓,是按9層、11層、18層,還是按10層、12層、19層進行防火設計的兩難選擇。

        戶間防火分隔措施

        《住建規》第9.2.1條規定:“住宅中相鄰套房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系性能化要求條文。為此,按分戶墻、樓板、窗檻墻、戶間窗間墻、戶門等部位,將《三個規范》中有關的戶問防火分隔措施匯總如表7所列。從表中可看出主要問題是

        ①戶間窗間墻的寬度,《三個規范》均無規定,僅當單元式高層住宅設置1座樓梯間時,《高規》要求≥1.2m。

        ②對戶門的防火要求,由于《住建規》本身未鏈接具體措施條文,只能根據《建規》或《高規》針對不同情況的規定選用甲級或乙級防火門。若屬于《建規》或《高規》允許選用非防火戶門時,如何達到戶間防火分隔要求,則無法得知。

        同棟內住宅與非住宅部分的防火分隔措施

        該分隔措施匯總對照如表8所示,并可明確下述三點:

        (1)關于住宅安全出口及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的要求,《三個規范》的規定是一致的。

        (2)關于同棟內住宅與非住宅部分的防火分隔措施,《住建規》系性能化要求,《高規》則未提及,故應執行《建規》的具體指標,而該指標恰與《住建規》對于分戶墻和樓板的要求一樣。

        (3)住宅的樓梯和電梯直通下部的汽車庫時,該出入口的具體防火分隔措施,《三個規范》的正文中均無規定,只能參照《住建規》和《建規》相關的條文說明執行,但二者仍不一致。

        其他相關條文規定的異同分析

        1、住宅的耐火性能

        經過逐條對比,《三個規范》關于住宅耐火等級及其構件耐火極限的規定是一致的。因為:

        ①盡管《住建規》表9.2.1與《建規》表5.1.1的限值有所不同,但《建規》在該表的注5中已說明,對于住宅建筑可按《住建規》執行。

        ②同樣,《住建規》第9.2.2條規定四級和三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允許建造的最多層數分別為3層和9層,與《建規》第5.1.7條規定的2層和5層不同,但《建規》在該條的條文說明中允許住宅建筑可按《住建規》執行。

        ③至于《高規》與《住建規》二者的相關規定則完全相同。

        《三個規范》的不同點則為:《住建規》將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改用“不燃性”和“難燃性”表述,而《建規》和《高規》仍沿用“不燃燒體”和“難燃燒體”。

        2、住宅的防火間距

        《三個規范》規定的限值完全一致。但不同條件下住宅防火間距的調整值,《住建規》第9.3.2條為性能化要求,具體指標應執行《建規》第5.2.1條的注1~4,以及《高規》第4.2.2~4.2.4條的規定。

        3、住宅的防火構造

        《三個規范》的相關規定有三處不同:

        ①《住建規》第9.4.1條規定:“窗檻墻高度應≥0.8m或設耐火極限≥1.0h的不燃性實體挑檐,其寬度≥0.5m,長度≥開口寬度”。《建規》無相應條文,《高規》也只有“單元式高層住宅設有1個安全出口時,其窗檻墻應≥1.2m”的規定。

        ②《住建規》第9.4.2條規定:“樓梯間窗口與套房窗口的凈距離應≥1.0m”,《建規》和《高規》均無此要求。

        ③《住建規》和《建規》均規定: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封堵,但《高規》則為 建筑高度≥100m時,每層樓板處均封堵,

        ④《三個規范》均規定管道井的檢查門應為丙級防火門,且不得開設在樓梯間內。而在防煙前室(含合用前室)內《住建規》和《建規》允許開設檢查門,《高規》則不允許。

        ⑤《住建規》關于設置管道井的規定中均不含垃圾道,《建規》和《高規》仍保留。

        4、住宅的消防求援

        《三個規范》相關具體措施的主要不同是

        ①《住建規》第9.8.1條規定≥10層的高層住宅當設置環形消防車道有困難時,至少沿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而《高規》第4.3.1條規定至少沿二個長邊設置。

        ②《住建規》第9.8.3條規定:≥12層的住宅應設消防電梯,而《高規》第6.3.1條規定:≥10層的塔式住宅和≥12層的單元式及通廊式住宅應設消防電梯。

        ③關于街區內道路的間距,以及穿過沿街建筑與通入內院消防車道的設置規定,《住建規》未涉及,應按《建規》和《高規》執行。

        關于建筑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編制體系的整合

        綜上所述,規范編制單位、時間、理念、體例的不同,以及缺乏必要的協調統一,是導致《三個規范》對住宅防火設計規定出現矛盾的根本原因。例如:《建規》的修編在《住建規》之后,并多處已修改一致,故二者的矛盾較少:《住建規》的編制則在《高規》之后,但因多處“局部突破”,故二者的矛盾相對較多。由此,如從更深和更廣的層面考慮,有必要對建筑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編制的整體構架進行反思與整合。

        眾所周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規)是我國早期借鑒前蘇聯體系編制的,涵蓋一般民用和工業(含倉庫)建筑,可視為“母規范”。隨著我國建設的需求與技術進步,此后曾多次修訂,并按建筑類型(如汽車庫、人防工程、石化企業等)和專業技術(如噴水滅火、火災自動報警等)編制了多部“子規范”。但由于前述的原因,也導致規范間往往出現矛盾,執行時難以取舍并遺留隱患。為此,筆者建議:

        首先,應理順我國建筑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的編制體系(表9),其中“母規范”應按民用建筑和工業建筑(含倉庫)分別編制。民用建筑則不以建筑高度24m為界分別編寫,而應融為一冊。高層與低層建筑規定有差異處,可在同一章節內分條或在同一條目內分別表述。

        其次,要明確每部防火規范在編制體系中的定位,據以確定編寫的廣度與深度。如作為“母規范”者,應編制指導原則及普遍通用的條款,屬于“子規范”的內容只需索引;而對于“子規范”則應只編制“母規范”未涵蓋和不同的條款,相同者不應重復。

        第3篇:第子規全文范文

        關鍵詞:2013清單規范 計價規范 計量規范 合同價款 價款調整 竣工結算

        0 引言

        2013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終于出版。在清單計價執行十年之際,《規范》第三版發行(本年7月1日起實施),將助推清單計價走向更良性的軌道。

        近半年來,專家們已經宣講、解讀2013清單規范,民間分析資料也廣為流傳。近日終于見到新規范的真面目,速筆對新規范的關注與理解,總結十大亮點與讀者分享。

        1 2013清單規范十大亮點

        1.1 久合必分,“一母九子”2013清單規范全新亮相。古云“分久必合,合久必分”。2003清單規范統一各專業為一體的佳話還記憶憂新,終在十年后被2013版《清單規范》給打破了。是什么充分的理由,又將專業分冊了呢?

        2003清單規范統一各專業的計價辦法,是專業人員跨專業變得更容易把握,此功不可沒。2013清單規范則是因為兩種計價的規定統一之需,將規范分為計價規范與計量規范兩大部分。不同專業繼續分冊,以便新增專業或分冊更新等,好處顯而易見,我們來看一下專家學者們形容的“一母九子”:一個計價規范和九個計量規范。

        母規范: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

        子規范:

        《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清單計量規范》GB5085

        4-2013

        《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單計量規范》GB50855-2013

        《通用安裝工程工程量清單計量規范》GB50856-2013

        《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計量規范》GB50857-2013

        《園林綠化工程工程量清單計量規范》GB50858-2013

        《礦山工程工程量清單計量規范》GB50859-2013

        《構筑物工程工程量清單計量規范》GB50860-2013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工程量清單計量規范》GB50861

        -2013

        《爆破工程工程量清單計量規范》GB50862-2013

        1.2 “一舉雙得”。2013計價規范,除清單專門規定之外的規定,定額計價也要執行。

        對比兩版規范可以看到,新規范即管“清單計價”也管“定額計價”,一部規范,實現雙管,可為“一舉雙得”。

        1.3 “更細更全”。2013計價規范由五章變為十六章。

        清單計價活動由清單編制、工程量清單計價“兩項活動”細化為工程量清單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合同價款約定、工程計量、合同價款調整、合同價款中期支付、竣工結算支付“八項活動”,使清單計價走向全過程精細化管理時代。增加了合同解除的價款結算與支付、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工程造價鑒定、工程計價資料與檔案四個方面的規定,使清單計價規范規定更全面。

        1.4 “合同簽訂”有指導。新規范規定:實施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采用單價合同。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工期較短,且施工圖設計已審查批準的建設工程可以采用總價合同;緊急搶險、救災以及施工技術特別復雜的建設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條款中對下列事項進行約定:①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計劃,使用要求等;③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額及時間;④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時間;⑤施工索賠與現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間;⑥承擔計價風險的內容、范圍以及超出約定內容、范圍的調整辦法;⑦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編制與核對、支付及時間;⑧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數額、扣留方式及時間;⑨違約責任以及發生工程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及時間;⑩履行合同、支付價款有關的其他事項等。

        “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上述要求合同約定內容必須在合同的專用條款中約定,如果不進行約定,將會對計價實施造成無“約”無“規”可循。

        1.5 “價款支付”有憑證。預付款:發包人應在收到支付申請的7天內進行核實后向承包人發出預付款支付證書,并在簽發支付證書后的7天內向承包人支付預付款。

        進度款: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進度款支付申請后的14天內根據計量結果和合同約定對申請內容予以核實,確認后向承包人出具進度款支付證書。若發承包雙方對有的清單項目的計量結果出現爭議,發包人應對無爭議部分的工程計量結果向承包人出具進度款支付證書。發包人應在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后的14天內,按照支付證書列明的金額向承包人支付進度款。

        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后7天內予以核實,向承包人簽發竣工結算支付證書。發包人簽發竣工結算支付證書后的14天內,按照竣工結算支付證書列明的金額向承包人支付結算款。

        結清款:發包人應在收到最終結清支付申請后的14天內予以核實,向承包人簽發最終結清支付證書。發包人應在簽發最終結清支付證書后的14天內,按照最終結清支付證書列明的金額向承包人支付最終結清款。

        1.7 “報價浮動率”使競標成果延續。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可按下列公式計算: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中標價/招標控制價)×100%;非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報價值/施工圖預算)×100%。此規定,使低價中標的降價浮動率,延至實施過程中的新增工作,非常具有現實意義。

        1.8 “超量變價”有效調整利益分配。過去只在“注考”案例中出現的工程量超清單一定百分比后變價的情況,如今終于在規范中得到規定。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采用該項目的單價;但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15%,此時,該項目單價的調整應按照規范相應規定調整,規定如下:

        調整的原則為: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此時,按下列公式調整結算分部分項工程費:①當Q1>1.15Q0時,S=1.15Q0×P0+(Q1-1.15Q0)×P1。②當Q1

        對比08清單計價規范,對超增減量明確規定的好處為:對超過比例部分的工程量進行單價調整,是對超增量的部分的管理費利潤的折減,以控制超增量工程量的增加,對超減量剩下的工程量進行增價,是對利潤損失的安慰,對完成剩余工程量的鼓勵,使任務完成得以保障。

        1.9 “不完全竣工結算”開創工程結算新紀元。發包人或承包人對復核結果認為有誤的,無異議部分按照規定辦理不完全竣工結算,有異議部分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此規定保護了施工企業的利益,有助于分歧問題的解決。

        1.10 計量規范“有變化”。①除了2008規范,6個附錄“合、分、增”為9冊計量規范外,計量規范中最大的變化是,措施費項目,包括組織性措施與技術性措施,均在計量規范中表達,項目編號體系與分部分項工程相同。因此在用表方面,技術措施項目的清單計價表與分部分項工程清單計價表相同。②原“附錄”是指的某專業,新規范“附錄”有了新的含義,它是各計量規范的章的代稱。如2013《房屋建筑與裝飾計量規范》的第17章措施項目,規范中寫的是:“附錄R措施項目”。③新規范增加了“拆除項目”,見房屋建筑與裝飾計量規范中,“附錄Q拆除工程”。④土石方工程中挖基礎土方,拆分成了挖一般土方、挖溝槽土方、挖基坑土方。⑤對比08規范和13計量規范,分部分項工程的項目特征要求也更務實,將與價格影響因素有關的特征信息要求進行了例示。

        還有多處變化微調,需要造價人員細品細學,將有助于清單規范服務于我們的造價工作。

        2 結語

        清單規范,對清單計量計價行為規范進行了規定,有助于清單計價下的合同簽訂,有助于清單計價工程當事人更好的承發包、預結算。參與各方必須重視清單計價規范的仔細研讀、正確運用,才能更好地促進工程健康順利的推進,才能更好地運用規范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GB 50500-2008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S].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2008.

        [2]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GB 50500-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S].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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