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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省、市先后下發了一系列水價改革的文件,安排部署了各項重點工作任務,提出了完成的時間節點和時限要求。根據省、市有關通知精神,為如期完成水價改革任務,現就我縣水價改革工作方案匯報如下:
一、調整水資源稅標準
依據**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陜政發〔2017〕61號)和**稅務局、**水利廳、**財政廳《關于**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7年第3號)精神,規定關中地區城鎮公共供水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為:居民0.30元/立方米、非居民0.72元/立方米、特種行業3.00元/立方米。
目前,我縣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為:居民生活0.3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0.72元/立方米,特殊行業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為0.72元/立方米。
我縣水資源費費改稅政策實施后,按照稅費平移原則,居民生活和非居民生活水資源稅符合征收標準,擬將特殊行業用水水資源稅由0.72元/立方米調整為3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調2.28元。
二、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
《**物價局轉發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住建部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要求:2016年底前,縣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寶雞市發改委關于做好近期價格重點工作的通知》要求,污水處理費標準未調整到位的縣,年內務必調整到位。
我縣城區自來水污水處理費現行標準為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特殊行業用水均為0.60元/立方米,擬調整為:居民生活用水0.85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增加0.2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和特種行業用水1.20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增加0.60元/立方米。
三、實施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制度
**物價局、**建廳、**水利廳關于印發《**實施城鎮供水階梯水價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具備條件的縣和建制鎮要積極推進居民階梯水價制度。依據文件規定和居民生活用水實際,擬定我縣居民生活用水分為三個階梯,各階梯水價按照1:1.5:3的原則確定。
1、階梯水量與水價
第一階梯:年用水量120(含)立方米以內,階梯基本水價為2.15元/立方米,維持現行價格不變;第二階梯:年用水量121—180(含)立方米以內,階梯基本水價為3.23元/立方米;第三階梯:年用水量180立方米以上,階梯基本水價為6.45元/立方米。
實施階梯水價僅針對自來水企業的基本水價,不包括代征的水資源稅和污水處理費。實施階梯水價后增加的收入,應用于自來水企業實施戶表改造、彌補供水成本上漲和保持第一級水價相對穩定等。
2、實施范圍
階梯水價實施范圍為已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戶外計量”的居民用戶。未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戶外計量”的合表用戶不執行階梯水價,水價按照第一階梯水價標準執行。
3、階梯水價計量結算單位和周期
我縣居民階梯水價以居民家庭戶為單位,一個房產證明對應的住宅為一“戶”,沒有房產證明的以供水企業為用戶安裝的水表為單位。各階梯年用水量是指每個居民用水戶不超過4人的年用水量;超過4人的,每增加1人,年用水量增加30立方米。每戶人口數由供水企業根據用戶提供的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認定,認定的人口數有效期為1年。計量結算周期以年為單位。
四、實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根據《**物價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水利廳關于印發加快推進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2020年底前,各地要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為貫徹省市工作要求,我縣城區實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方案為:
1、實施范圍
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實施范圍為我縣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非居民用水戶(含執行居民水價的非居民用戶)。執行居民水價的非居民用戶是指福利院、養老院、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設施和各類學校、幼兒園。 對市政、環衛、綠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暫不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2、用水定額
按照**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行業用水定額》(**地方標準DB61/T943-2014)規定的分行業用水定額標準執行。
非居民用水定額和超定額用水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核定,供水企業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實施工作。
3、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
我縣城區非居民用水水量分為三檔。用水量在《行業用水定額》內為第一檔水量,執行現行一檔基本水價標準,不加價;第二檔用水量為超過《行業用水定額》40%以內(含40%)的部分,基本水價在第一檔標準上加價0.5倍;第三檔用水量為超過《行業用水定額》40%以上部分,基本水價在第一檔標準上加價1倍。
對“兩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產能嚴重過剩)等行業實行更高的加價標準。第一檔定額內用水價格執行現行標準,不加價;第二檔用水量為超過《行業用水定額》40%以內(含40%)的部分,基本水價在第一檔標準上加價1倍;第三檔用水量為超過《行業用水定額》40%以上部分,基本水價在第一檔標準上加價2倍。
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僅為自來水基本水價加價,水資源稅、污水處理費和其他資金附加不實行累進加價。
4、計費周期
根據非居民用水習慣和生產周期因素,我縣城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計量繳費周期以年為周期執行,當用戶累計水量達到一年水量分檔基數時,即開始實行累進加價。
5、資金用途
實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形成的收入遵循“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原則,可作為供水企業收入,主要用于管網及戶表改造、完善計量設施和水質提升等方面,也可將部分收入用于獎勵節水成效突出的企業,以促進企業進行節水技術改造和工藝推廣。
一、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目前,我城區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2個、抗旱服務隊1個。即大塘灌區管理所、大王灘灌區管理所和城區抗旱服務隊,全部屬于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兩灌區總設計灌溉面積19萬畝,20__年實際灌溉面積2.18萬畝。其中大塘灌區管理所管轄水庫1座,總庫容33.36萬立方米。
__區是南寧市新成立的城區,管轄__鎮、那馬鎮、大塘鎮、南曉鎮、那陳鎮共5個鎮。轄區水利設施較完善,初步形成防洪、灌溉、人飲、排澇等水利工程體系。長期以來,水利工程`對抗御旱澇災害,促進工、農業持續穩定發展,保護水土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生活、生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也日漸突出,主要表現在:
(一)水利工程管理體制不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機制不活。表現在:1.水管單位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資金來源單一、少,經濟力量薄弱,又得不到國家相應的配套的政策、資金扶持,無力對水利設施進行良好的養護;2.水利工程設施老化,漏水、跑水嚴重,增加供水成本,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農民用水費用偏高。3.供水價格偏低,低于供水成本,又無從補償資金來源途徑;雖然《水法》明確規定水是商品,但每年必須服從抗旱的需要,指令放水,水費片收困難;4.水管單位沒有強有力的執法措施,對農民欠費、拒繳水費問題,缺乏有效的措施。以上的這些使單位經濟步入困境,工程維修難以為繼,形成惡性循環,缺乏了自我發展、自我完善的能力。
(二)水利工程設施損壞嚴重和維修養護經費不足
1.水利工程設施損壞嚴重。①渠系工程嚴重老化。表現在渠道漏水、渠道邊坡崩塌及渠底淤積嚴重,渠系附屬建筑如水閘嚴重損壞,造成水資源浪費,水的利用率低;②單位管理房設施條件差。目前大部分的管理房是建于五、六十年代的瓦房,破損相當嚴重,有些已成危房,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③機電設備嚴重老化。相當部分設備目前已報廢,據調查,目前大王灘灌區管理所的機電泵站幾乎處于癱瘓狀態。
2.維修養護經費不足。由于水費難以征收,單位無法拿出資金對機泵設備、渠系等水利工程進行維修養護;雖然每年上級部門都撥水利農水切塊資金作為水利系統年度運行經費,但數額有限,所需維修項目又多,且面上水利工程維修已占一部分資金,用于國營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資金短缺。造成渠道跑水、漏水嚴重,過水能力降低,甚至無法通水;機泵不能正常運轉,灌溉面積逐年減少。水管單位原設計灌溉面積19萬畝,20__年僅灌溉2.18萬畝。
(三)供水價格形成機制不合理
隨著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的供水價格尤其是農田用水價格機制與目前的社會發展已不相適應。
1.水價標準低。目前我城區各水管單位所啟用的水價是按邕政發[1996]24號《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水利工程水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進行收費,為24元/年·畝。按照現在每畝水田每年800m3計,每方水的價格僅為0.03元,這個價格連管水、護水的成本價都不夠。
2.沒有形成供水體制。目前采用的是指令性統一的灌溉供水,而水費的征收卻是挨家挨戶的去收,造成繳水費的得不到水,得到水的拒繳水費。
這些問題給__區的水利建設和經濟發展、社會穩定、農民增收帶來極大障礙,因此,加快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勢在必行。
二、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20__]45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__]181號)精神,力爭在3到5年內,初步建立健全符合__區情、水情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建立職能清晰、權責明確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
──建立管理科學、經營規范的水管單位運行機制;
──建立市場化、專業化和社會化的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體系;
──建立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和行之有效的水費計收辦法;
──建立規范的資金投入、使用、管理與監督機制;
──建立較為完善的政策、法律、法規支撐體系。
(二)通過體制改革,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在__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內部逐步建立一套人員能進能出,職務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充滿生機活力的用人機制。
三、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范圍及對象
__區2個國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抗旱服務隊及在編在崗工作人員。
四、改革內容、辦法及措施
(一)優化組合、合理定性
目前__區水管單位既承擔防洪、排澇、抗旱、工程管護等公益性任務,又具有供水等經營性的雙重功能。根據[20__]45號和桂政辦發[20__]181號文件精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確定為準公益性的事業單位,但由于水管單位公益性投入的資金比較大,多年來公益性部分的收入,除財政扶持外,收入甚少;經營部分的收入除了用于折舊、維修等支出外,僅能勉強維持職工的基本生活,還沒有完全具備自收自支的能力。因此,在沒有完全具備自收自支能力的情況下,資金不足部分由__區財政以經營性虧損的方式進行補貼。補貼辦法:根據水利部的有關規定,對各水管單位的人員及公用經費支出測算與每年單位總收入情況來確定補貼比例,(具體補貼額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20__年人員經費定額測算情況表》)。根據《測算情況表》中城區財政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人員基本工資、津貼及社會保險費三項總額的一半負擔,按定編標準核定為52人,測算三項總額為83.27萬元,需財政補差40.18萬元,補差率為48.25%。財政補貼從20__年8月1日起執行,補貼數額每年一變。從20__年起,由__區水利局在每年年終,根據各水管單位人均收支情況和經濟 效益變化進行測算,并提出補貼意見報__區財政局審批撥支。根據桂政辦發[20__]181號文件規定,今后,凡通過資金投入和技術改造后條件成熟的單位,將逐步推行管養分離,經營性部分逐步推向企業化管理。
(二)明確責任,分級管理
為了理順體制,轉變職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保證工程安全和發揮效益,__區水利工程管理繼續推行分級負責管理制度,明確權責,強化管理職能。__區人民政府負責全區水利基礎設施維護、技改等資金的投入,并對投入資金的使用和資產管理以及水利工程安全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挪用水利工程資金和發生工程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水管單位的責任。
__區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對水利工程負有管理責任,負責監督檢查水利工程的管理養護和安全運行,對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負有資金監督使用和資產管理的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負責協調成立村級用水組織,協助制訂用水組織章程,發動用水組織與水管單位簽訂供水合同,督促用水組織按時足額交納水費。
水管單位的職責:負責水利工程的資產管理、運行和維護,保證水利工程的安全,做好供水計劃,履行供水合同。
村級用水組織職責:負責宣傳教育群眾愛護水利設施;負責協調用水戶做好用水計劃、簽訂用水合同,按合同代收水費,并在放水前一天交到水管單位;負責組織用水戶對支渠的管護、清淤,保證支渠暢通。
用水戶的職責:愛護水利設施,保護水土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按時交納水費,負責支渠、毛渠的管護、清淤工作。
(三)核定編制
原2個水管單位和抗旱服務隊核定編制總數82個,現在(20__年)職工總數為99人,其中:在職職工40人,臨時工16人,退休人數43人。這次水利體制改革,水管單位的人員編制將根據水利部水管單位的測算要求,由以前的以人定崗改變為以崗定人。即由編制部門以各水管單位的業務量、工作性質、工種要求以及經濟效益的變化為依據,科學設置工作崗位,調整核定人員編制限額。根據目前各水管單位的實際情況,核定2個水管單位和抗旱服務隊的編制數為52個,具體分配如下:
單位原編制數現擬定編制數增減大王灘灌區3025-5大塘灌區5025-25抗旱服務隊220合計8252-30
(四)推行水管單位人事制度改革
1.崗位設置。按編制限額和按需設崗、精干高效原則,制訂《南寧市__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2.制訂《崗位說明書》。
3.競爭上崗。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打破工人、干部身份界限,推行全員合同聘用制;
4.簽訂聘用合同。實行崗位管理制度,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打破過去能進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
5.推行水管單位工資內部分配制度。貫徹“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的原則,重實績、重貢獻,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傾斜,實行工資與績效掛鉤,改變過去能升不能降的慣例。制訂《南寧市__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工資內部分配實施方案》。
6.完善考核制度。以崗位工作任務為主體,以德、能、勤、績、廉為考核內容,制訂《南寧市__區水利工程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實施辦法》。
7.妥善安置落聘人員。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采取興辦經營性實體、在水管系統內交流、轉崗培訓等形式安置富余人員。制訂《南寧市__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人員分流安置實施辦法》。
8.做好改革后配套管理工作。
五、時間安排
根據自治區、南寧市水管部門有關文件精神要求,結合實際情況,__區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計劃在20__年12月底完成,具體工作安排如下:
7月31日前完成水管單位定性、測算定編、實施方案工作;
8月1日至12月15日,完成崗位設置和制訂《崗位說明書》、競爭上崗、簽訂聘用合同、簽發崗位聘用(聘任)書、總結階段。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職能轉變和建立健全公共財政制度的要求,我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根據財政部和省財政廳的要求,從我市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工作實際出發,通過建立收繳管理規范、監督有序、運作高效的管理模式,從源頭上規范政府收入和分配秩序,促進執收單位依法履行職責。
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將政府各項非稅收入納入公共財政管理范圍,加大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資源)使用、出租、出讓、經營等收入的規范化、制度化管理的力度,確保非稅行為應收盡收。通過建立全程監控非稅收入收繳和使用的機制,進一步完善我市以稅收收入為主、非稅收入為輔的政府財政收入體系。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的具體要求是:通過加強非稅收入管理,規范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模式,建立非稅收入收繳帳戶體系,清理規范并動態監管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加強財政票據使用監督,在全市范圍內建立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政府統籌”的管理體制,增強非稅收入收繳的透明度,實現非稅收入收繳的徹底分離。
二、改革的原則
我市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技術標準、統一系統平臺和統一組織實施”,并遵行“有利于規范管理、有利于加強監督、有利于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原則。
(一)有利于規范管理的原則。進一步深化政府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金財”工程的要求,依托計算機網絡管理,實行“單位執收、銀行開票、財政統管”的征收方式,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二)有利于加強監督的原則。清理規范各項政府非稅收入,改革非稅收入收繳賬戶體系,增強非稅收入收繳活動的透明度。加強財政票據的使用監督,使非稅收入的收繳過程處于有效監督管理之下。
(三)有利于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原則。簡化操作程序,減少非稅收入收繳環節,盡可能方便繳款人繳款和執收單位收繳管理,加快財政資金運行速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改革的對象和范圍
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5〕53號)文件規定,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行政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一種形式。非稅收入范圍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
四、主要措施
(一)全面清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二)全面清理收費票據,歸并票據種類,實現收費票據與收費項目的對應統一。除保留少量專用票據外,主要使用《貴州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三)建立非稅收入項目庫。按照非稅收入管理改革的內容和范圍,市財政會同市物價、審計、監察部門全面清理市級各機關和事業單位非稅收收入項目,按照收費部門、收費單位和收費項目名稱統一編碼建立非稅收入項目庫,實現按項目庫統一編碼的項目規范收繳非稅收入,從源頭上治理“三亂”工作。
(四)建立*市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為了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改革,按照“金財工程”建設的總體要求,必須建立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以保證財政部門內部和財政部門與征收單位、代收銀行外部之間的信息共享,實現從征收單位開票、銀行代收到財政與征收單位網上對帳,票據核銷、自動轉帳的全過程的計算機網絡智能化管理,全面提升財政管理的質量、效率和水平。
五、收繳方式
按照深化“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要求,非稅收入收繳可分為直接繳庫和集中匯繳兩種方式。
(一)直接繳庫
即執收單位向繳款人開具《非稅收入繳款通知單》,由繳款人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單》就近到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網點繳款,銀行網點電腦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資金直接繳入財政專戶。
(二)集中匯繳
執收執法單位對繳費人行為無制約的繳費項目以及單次在20元以下的零星收費項目,執收執罰單位在向繳費者開票同時,可直接收取現金,集中匯繳。具體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六、改革的實施步驟
按照“統一領導、統一方案、分步推進、分級實施”的要求,2008年市級做好啟動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的工作,并要求各區縣(市)按照*市市本級方案同步啟動此項工作。
(一)在市財政開設“非稅收入過渡專戶”。
(二)調查清理。各試點執收單位嚴格按照市非稅收入管理改革的統一要求,采取自查的形式,對本單位非稅收入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填報相關表格(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批準文件或收費許可證號等)。市財政部門對各單位上報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審核認定。
(三)建立非稅收入項目庫。按照市非稅收入管理軟件的要求,將執收單位和收費項目統一編碼,并建立單位及收費項目庫。
(四)擬定非稅收入改革實施細則,穩步推進改革。
(五)由市財政局在各承辦銀行設立“*市非稅收入結算專戶”,專項用于非稅收入資金的收繳和退費、上繳等工作。
(六)數據初始化及設備調試。建立非稅收入收繳系統總帳,輸入各執收單位代碼及項目編碼,對各執收單位建立開票系統帳套,導入開票系統。各代收銀行按照市非稅收入管理改革的要求,編制與財政非稅收入收繳系統接口程序,適應非稅收入管理改革需要,完成系統安裝和軟件調試。
(七)人員培訓。市財政局統一組織非稅收入管理軟件操作培訓,通過培訓使操作人員熟悉軟件基本內容,全面掌握非稅收入收繳系統和執收單位開票系統的操作。
(八)正式運行。各執收單位按照非稅收入管理改革要求,落實各項措施,全面實施新的非稅收入管理模式,取消原收入過渡戶。所有試點執收單位停止使用原有票據,起用新版非稅收入票據,原有票據到財政局進行繳銷。
七、工作要求
(一)各預算單位要利用這次改革對各類收費進行一次清理,按照中央、省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做到依法征收。
(二)要嚴格執行非稅收入收繳程序,及時、足額將收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截留、挪用或坐支,嚴禁帳外設帳、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逐步實現城鄉供水“同網、同質、同價”為出發點,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制定改革方案,整合歸并既有資源,合理設置管理機構,統一規范運營機制,著力提升水務經營及服務管理水平,加快實現城鄉供水經營管理一體化目標。
二、工作部署
城鄉供水經營管理一體化改革工作總體按照“統一部署,試點先行,逐步推進,穩妥實施”的原則開展,力爭通過三年時間的努力,全面建立起由水務集團統一管理、統一經營、統一供水的城鄉供水經營管理一體化機制。具體分以下三個階段:
(一)試點階段。2010年底前,完成洲泉鎮(含原由洲泉永秀供水服務站管理的大麻鎮黎明村)范圍內的城鄉供水經營管理一體化改革試點工作,探明方向,積累經驗,完善機制,為全面推進改革打好基礎。
(二)擴面階段。在試點成功的基礎上,2011年底前,完成對具備“完成三級管網改造,全部封閉深井”這一基本條件的鎮(街道)的城鄉供水經營管理一體化改革工作。符合條件的鎮(街道)必須在實施改革前一年的四季度排出改革計劃。
(三)提升階段。2012年底前,力爭全面完成全市剩余鎮(街道)的城鄉供水經營管理一體化改革掃尾工作。當前尚未具備改革條件的鎮(街道)要抓緊實施三級管網改造工作,并同步封閉深井,為加快推進改革工作奠定基礎。
三、改革措施
(一)資產處置
1.被接管的二級供水企業相關資產的產權原則上保持不變,原債權和債務由所在鎮(街道)負責處置,管網的日常管理與維護工作移交給水務集團,并由水務集團承擔管網的日常管理與維護責任。
2.待全市城鄉供水經營管理一體化改革完成后,由市國資辦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本次改革中涉及的管網資產進行全面清理評估后,統一辦理移交及劃轉手續,入水務集團固定資產。
(二)人員處理
納入城鄉供水經營管理一體化改革范圍的人員由水務集團以鎮(街道)為單位,以各鎮(街道)立戶水表總量為基數,按1500只水表錄用1人核定。改革前鎮(街道)現有從事供水經營管理的人員在按程序錄用后由水務集團負責安置,未錄用人員由所在鎮(街道)負責處置。
1.錄用資格。2010年5月底前,經市人事局會同國資辦、水務集團認定的,在原二級供水服務站從事供水經營管理工作的313名在職職工(含行政村管理人員)。其中:男性職工年齡必須在50周歲(含50周歲)以下,女性職工年齡必須在40周歲(含40周歲)以下,職工年齡核定截止期以各鎮(街道)實施改革前一年的12月31日為基準日。
2.錄用辦法。(1)以鎮(街道)為單位,由市人事局對符合資格條件的人員組織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市人事局牽頭,會同國資辦、水務集團及所在鎮(街道)另行制定。(2)對考核達到合格(60分及以上)的人員,由市人事局會同水務集團及所在鎮(街道)按從高分到低分確定擬錄用人員名單。(3)錄用的人員經市人事局、水務集團政審合格后最終確定,并由市人事局會同水務集團及所在鎮(街道)辦理相關錄用手續。
3.人員管理。本次城鄉供水經營管理一體化改革新錄用的人員為水務集團所屬鳳棲自來水有限公司下設供水服務站編制。供水服務站編制人員以屬地安排為原則,即所錄用人員原則上安排在原先所在鎮(街道);工作上由水務集團統一安排,待遇上嚴格遵照混崗不動編的原則。
4.錄用人員工資標準及福利待遇詳見附件。
(三)水價執行標準
城鄉供水經營管理一體化改革工作完成后,由水務集團直接抄表到戶,水價按城鎮供水一級管理價格執行。
(四)遺留問題處置
在城鄉供水經營管理一體化改革過程中涉及因各種歷史原因造成的遺留問題(如部分農戶用水由周邊污染企業補貼水費或免費用水、部分未裝表用水等),必須由所在鎮(街道)在水務集團接管前妥善處置完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強化推動。為確保改革工作的順利推進,市政府成立市城鄉供水經營管理一體化改革領導小組,由分管市長任組長,由市監察、發改、財政(國資)、人事、規劃建設、審計、水務等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任成員,具體負責協調推進改革工作。各鎮(街道)必須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加強對本鎮(街道)城鄉供水經營管理一體化改革工作的領導,成立專門班子,落實專人分管、專人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改革工作。
關鍵詞:房產稅;改革試點;比較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3)09-0028-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9.06
在國外,“房產”常被稱為“物業”,房產稅也常被視為或定為物業稅,是設在保有環節的財產稅、不動產稅和房地產稅。其不僅是地方政府獲取土地增值收益、實現收入來源穩定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調節社會貧富差距、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措施[1]。我國現階段的房產稅是指以房屋為征稅對象,依照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人或經營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同時,由于基本制度、社會認同、外部環境以及發展歷程等的不同,我國房產稅與國外“物業稅”相比,不僅在內涵及具體規定上有所異同,政策目標及實施效果也存在明顯差異。
一、我國房產稅的現行制度框架及滬渝兩市試點方案的比較和分析
我國房產稅在建國初期便已誕生,與當時地產稅合稱為城市房地產稅。在1973年簡化稅制改革時,向工商企業征收的城市房地產稅并入工商稅,房地產稅計征對象僅是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1984年第二次利改稅改革中,房產稅又從城市房地產稅中剝離出來,并依據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進行征收。2008年末,原1951年頒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宣布廢止,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均依照《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在制度層面上全面統一和規范我國房產稅。
隨著我國住房體制改革的推進和國民財富收入結構的變化,城鎮居民實際擁有住房狀況發生了巨大改變,數量和質量的顯著提升使得相當一部分人的住房需求從原先滿足基本需要向改善型、投資型過渡。2011年初,上海、重慶兩地從調整居民財富分配、健全地方稅收體系、引導住房合理消費等角度出發,實施了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的試點。
(一)滬渝兩市方案的總體比較
從總體上看,上海和重慶兩市房產稅試點方案都體現了“以新購住房為主、執行差別化稅率、免稅標準較為寬松以及控制外來投資需求”的四大基本內容,發展方向和核心思想基本相同。但因經濟發展水平、房地產市場狀況以及區域社會經濟特點等方面的差異,兩市的調控對象和具體措施有所側重,特別在征稅對象、稅率水平以減免標準等呈現出明顯的差異(見表1)。
由表1可知,上海試點方案較為溫和。該方案沒有將存量房納入征稅范圍,降低了政策的干擾因素和社會阻力。該方案根據房屋面積和交易價格確定應稅金額,使得操作性較強;對于“買一賣一”的改善型需求者的退稅優惠政策和采用以家庭人均為單位規定免征面積的方式,加大了對住房困難家庭的支持力度,減輕了改善型購房者的負擔,這不僅使得房產稅的征稅起點大為降低,也弱化了其對房地產市場的沖擊。從而凸顯了其“支持普通居民基本及改善型住房消費需求、完善房地產行業稅收體制”的政策傾向。但該方案只針對新購住房,并對首套房實施豁免,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普通居民的置業負擔,催生一步到位、“要買就買大房”的消費觀念,短期內房價居高不下的狀況無法得到有效改善。
重慶試點方案則相對激進。該方案通過對存量獨棟住房征稅、實行更為細化的差別化累計稅率,加大了對高端住房消費的抑制力度;采用以戶為單位規定高檔住房免征面積的方法,適度降低了改善型購房者的負擔;對“限購”政策下普通住房的免稅政策則使得剛性需求的購房者得到了較大支持。該方案凸顯“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約束”的住房市場體系的政策取向。但該方案存在調控面較窄(僅為主城九區且僅限于高檔住房)、計算麻煩(需要在落實商品房成交均價后方能確定繳稅檔次)等情況,從而使其對市場供應主體——普通住房的影響有限,進而不僅不能對房價上漲形成有效壓力,同時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普通居民的效應也不強。
(二)滬渝兩地房產稅試點方案效果分析
1.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效果未能達到預期。雖然房產稅的征收可以在短期內通過引導預期來抑制過度購房需求、發揮市場調控作用。但就當前而言,“限購限貸”政策的同期實施和實際征繳對象、范圍的狹窄,使得房產稅影響的廣度和深度都不夠,市場供需結構未能發生轉變,房價依然處于高位運行。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3年5月新建商品住宅價格同比指數上海、重慶分別為112.2和106.3,房價居高不下明顯。
2.對稅收制度和地方財政收入的影響有限。雖然滬渝兩地試點方案的征收范圍較原房產稅征收范圍有所擴大,但由于存量房和普通住房未能完全納入征繳范圍,且還提供了許多減免優惠政策,使得實際征稅范圍比較狹窄、對稅收規模的影響也不大,進而對地方財政收入的貢獻也微乎其微。2012年上海房產稅收入僅為24.6億元,重慶房產稅收入約為1億元,這使得房產稅在兩地公共財政收入中的占比極小、不足1%,與土地出讓金差距巨大[2]。
3.對社會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沒有得到實現。當前滬渝兩地房產稅的征繳對象主要為高檔住房及多套房,不涉及存量住房,且稅率不高。這使得在目前房價上漲預期依然強勁的前提下,出現了或有投資者因較早進入市場而雖擁有大量住房卻無需繳納房產稅;或有高收入家庭在面對較低的稅負/收益率時仍將住房作為個人財產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而持有多套房等情形,從而使得房產稅改革試點方案在實際推行過程中對現階段我國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和調節作用很有限。
綜上可見,我國房產稅試點從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稅制的完善和地方財政收入的增加、以及收入分配的調節三個方面看,未能取得良好效果。這主要是為避免改革步伐太大對社會造成較大沖擊,以及面對產權不明晰、征管體系不健全、評估能力較弱等現實困難的考慮,選用了較為溫和、簡便的實施方案所導致的結果。因此,我們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同時,需要深入比較和分析我國與國外物業稅在實行環境、措施以及效果等方面的不同,進而為房產稅作用的有效發揮和下一步改革的深入推進提供借鑒和幫助。
二、當前世界主要國家的房產稅制度框架及其實施效果分析
當前,各國房產稅制度在納稅主體、課稅對象、稅率水平、減免條款等方面因歷史發展、政治體制和土地制度等的不同而各具特色,依據土地制度和征收方式的不同,大體可分為三大類:
(一)土地私有制下宅地統一征收的美國模式
在美國,房產稅實際是物業稅的一部分,發端于殖民地時代,在經歷了早期的各州巨大差異后,從1796年開始逐步對征收對象、稅率等進行統一。目前,“房產稅”是指由房屋所有者根據房屋評估機構以各地地方政府自行確定的稅率繳納的地方性稅收。其中,各地設置了不同的減免條款,且方式差異較大,有給予固定免稅額的、有給予一定比例免稅的、還有對物業稅超過家庭收入一定比例時超出部分可抵扣所得稅或返還的[3]。
雖然美國長期以來將房產稅視為“聯邦、州和地方”三級政府收入的重要來源,但其在不同層級政府中的重要性則隨著各級政府財政收入結構的變化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則出現調整。現階段仍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但對州政府的貢獻度則在減少。1902年,物業稅占地方政府收入的73%、州政府收入的45%和三級政府全部收入的42%。1992年,物業稅雖仍占到地方政府收入的40%,但在州政府和三級政府總收入中的占比則分別下降至1.2%和8%。此外,由于美國房產稅實行時間較久,因此難以判斷其對房地產市場變化的影響。但多數研究表明,房產稅稅率的變化會對住房需求以及房價產生負面影響。Dennis R.Capozza(1998)的研究表明,移除房產稅減免將導致房價整體下降5%,且高房價地區的下降幅度將更大。
(二)土地私有制下宅地分開征收的韓國模式
在韓國,房產稅制度起源于二戰后,建立于20世紀60年代。石油危機前后,韓國經濟的高速增長以及物價的快速攀升,使得地價暴漲并進而引起分配不公平現象。1988年韓國制定實施了《關于宅地所有上限的法律》和《土地超過得利稅法》,并引入累進制土地物業稅。經過多年調整發展,形成了目前的“地方征收土地和住宅物業稅、中央征繳綜合房地產稅,地宅分開征收”的房產稅制度。其中,“物業稅”是指由所有者根據所持物業標準價值的一定比例(住宅為60%、土地和建筑物是70%)以累計稅率向地方政府繳納的稅收。因自然災害或緊急財政需要等情況,地方政府首長可對稅率進行調整,調整幅度不超過50%,僅適用當年。“綜合房地產稅”是指由擁有土地或住宅價值過高的主體根據所持有物業按照總評估值扣除一定額度后的凈值的80%以不同稅率向中央政府繳納的額外稅金,該稅收收入再被分配給各地方政府用于縮小地域差距。
近年來,韓國將房產稅多用作市場調控工具,但在土地市場的作用大于住宅市場,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和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的作用卻不顯著。(韓國1990年對征收方式和稅率所進行的重大改革是為了解決5%的人口擁有62.5%的土地的問題,2005年推出的綜合房地產稅則是為了解決少數富人持有多套物業的問題)。
(三)土地公有制下宅地分開征收的香港模式
香港房產稅征收制度起源于1842年,港英政府根據土地租借而來的特殊背景和城市人口密度過高的具體情況,形成了“差餉為主、地租為輔、物業稅為補充”的房產稅制度。其中,“差餉”是指以土地、建筑物及構筑物為課稅對象,由租賃、持有或占用人根據出租市值按照5%的稅率繳納的稅款。政府對每個物業單位設定了減免上限,目前住宅最多1250元、非住宅最多5000元。“地租”是指除土地出讓金外,土地契約業主每年根據應課差餉租值以3%的稅率繳納的稅金。“物業稅”則是指對土地和建筑物的租金收入(如不出租無需繳納),由物業所有者以15%的稅率繳納的稅收。不能追回的租金、物業所有人支付的差餉可予以扣除,政府對修葺及相關支出提供20%的標準免稅額。
雖然差餉稅在早期是香港政府公共服務支出的主要收入來源,但隨著政府財政收支結構的調整,其地位和作用發生了改變。一是政府收入以土地出讓金及其他收入為主,房產稅占比不高。在2008年,香港差餉和地租總收入約為111億港幣,僅占政府可支配收入的2.5%。二是對居民財富收入分配影響有限。目前差餉稅率每年由立法會厘定,通常占家庭支出的2%左右。三是只能通過邊際效應來影響房價走勢,促進或減緩房地產市場發展的趨勢,卻無法使房價變動做方向上的改變。
三、啟示和建議
(一)啟示
從多數國家的實踐上看,房產稅制度的合理制定和有效實施具有以下共同之處:
1.房產稅制度多作為地方政府公共服務的資金來源,且盡量減輕對居民生活質量的影響,較少作為調控房地產市場的手段。一是各國房產稅稅率一般不高,主流稅率僅為住宅價值的0.2~1.4%,且提供減免政策,對居民家庭的支出負擔較低。二是“稅基”較寬[4],除對農田、教育、宗教等的不動產給予免稅外,其余均要納稅,從而為房產稅提供了穩定、可靠的來源,一般房地產稅占到地方政府收入的25~40%。
2.房產稅制度的具體設計受土地制度、社會環境以及政策目標三大因素影響明顯,征收方式、稅基稅率等因地制宜。當前,雖然多數國家在土地住宅私有制下選擇了比例稅率、地宅統一的征收方式。但也有少數國家或地區,如香港、日本和韓國,分別基于土地公有制、人多地少的高城市化社會背景以及將房產稅作為調控房地產市場的考慮,實行了與多數國家不同的土地、住宅分開計算稅基和/或稅率的征收方式,特別是韓國還采用累進稅率。
3.房產稅稅收收入主要用于地方政府的公共開支,如公共基礎設施、公務人員薪金、教育文衛建設等。英國住房財產稅的收入大體被用于各項公共服務支出,美國房產稅則多用于當地教育、圖書館、公共設施以及支付本地公務員開支等。
4.房產稅的征收需要良好的配套環境。一是需要一個規范、嚴謹、可行的法律制度,使得房產稅作為地方性稅種,在授予地方政府較大管理權利的同時,也避免權力的不當使用,并在爭議發生時能夠有一個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二是需要一個比較完備的評估體系,使稅務部門能夠準確、合理的確定征收主體的市場價值,并以此為稅基征繳;三是需要一個全面、動態的被動約束機制,通過建立稅收信用體系、個人財產申報核查體系以及懲罰性舉措等,在審慎核實城鄉居民實際擁有收入及不動產狀況、依法執行稅收征收減免政策的同時,對偷逃稅款的行為給予適當懲罰,提高房產稅制度的執行效果。
(二)建議
鑒于以上啟示并結合目前我們房產稅制度試點過程中顯現的問題,對我國房產稅制度的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提出如下建議。
1.建立健全房產稅法律法規體系,提高立法層次、做到有法可依。當前,國務院應對現行《房產稅暫行條例》進行修訂,對征稅主體、征繳方式、稅率稅基以及減免原則等內容進行明確,并對中央及地方政府各自所擁有的權力范圍進行界定,從而在加強法律治理的規范性的同時,進一步為房產稅改革的有序推進提供保障。
2.實行“地宅分離、寬稅基、低稅率”的房產稅制度,在提高房產稅對地方政府財政收入貢獻、發揮調節社會貧富差距作用的同時,盡量降低對普通居民生活的影響。從國外經驗來看,一方面基于我國土地國有、住宅私有的國情,應采用宅地分開的征收方式,并確定不同的稅率水平,從而在合理反映不動產產權關系的同時,有效引導房地產開發建設資源分配。另一方面則應考慮到地方政府在出讓土地時已獲取了大筆租金,以及過高的房產稅具有擠出效應并影響社會穩定,因此房產稅稅率制定不宜過高,僅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個有益補充而不應是主要來源,但可通過擴大征繳范圍、引入累進稅率等舉措,促進其調節社會財富和消費結構作用的發揮。
3.進一步明確房產稅收入的用途,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中要兼顧效率和公平。目前,滬渝兩市在試點中規定房產稅收入用于保障房建設,這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稅收的“受益性”原則。對此,我們一方面應從制度上來保障房產稅稅款的“專款專用”,通過制定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來進行規范和管理。另一方面則應在將部分資金用于保障房建設、維護社會公平的同時,更多的應用于公共服務建設、提高繳稅主體的居住生活環境,實現權利與義務的統一。
4.完善相關配套體系建設,為房產稅制度的有效實施搭建堅實的基礎。一方面應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實現稅務部門與房管、民政、公安以及金融等部門的聯網和信息共享,為全面征管、嚴格審查、依法減免、違法懲處提供幫助[5]。另一方面,則應成立專業、公正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城鄉居民的房地產價值給予準確評估,為房產稅計稅提供真實可靠、合理合法的依據,在保護納稅義務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為房產稅的有效征繳提供支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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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稅改革;問題;對策分析
一、個稅改革概述
個稅改革指的就是對個人所得稅進行的改革。近年來,隨著收入差距的不斷擴大,人們寄希望于分配制度改革,在此背景下,我國對原有的個稅制度進行改革。上世紀80年代,我國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為800元,社會經濟迅速發展,導致個稅的免征額不斷調整,2011年6月30日,在第十一屆群過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通過了最新的個稅體制改革方案,將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提高到了3500元,同年9月1日正式實施。就目前來看,對于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稅率分為三種:低于500元的,稅率為5%,收入在500~1000元的,稅率為10%,收入在2000~5000元的,稅率為15%。
二、個稅改革對不同收入人群的影響
1.忽視了對高收入人群的個稅改革
就目前情況來說,高收入人群較中、低收入人群來說,經濟來源的范圍更廣,呈現多元化的特點,憑借高收入崗位的特點,通過將現有工作進行延伸,拓寬了經濟來源的獲得渠道,找到了更多增加收益的途徑。針對目前的個稅改革方案來看,忽視了高中低收入者目前的勞動分配狀況。沒有將三者進行結合,個稅改革是對收入者超過規定的收入進行相應的征稅控制,但是,由于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來源渠道較多,無法真正實現對高收入人群除本職工作取得收入之外的資金來源進行監控,因此,對于高收入人群的個稅改革存在缺口,在高收入人群的稅負增加方面并沒有起到良好的效果。
2.未減輕低收入人群的經濟負擔
根據相關調查顯示,我國員工月工資在2000元以下的占到了72%,占到了非常高的比重,新個稅改革中規定,起征點由改革前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但是此項改革在低收入人群中的效果并不明顯,低收入人群并沒有因此獲得利益,反而會給他們的利益造成負面影響。
在本次個稅改革中,獲益最大的就是中等收入人群。因此,新個稅改革在內容上,存在著嚴重的收入人群偏向問題。
三、目前我國個稅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1.起征點設置不合理
根據相關的研究表明,對個人收入的起征點進行上調,不僅能夠達到減稅的目的,而且縮小了人們的收入差距,但是,就我國新的個稅改革內容來看,我國有72%的工薪階層收入低于起征點規定的工資收入,在這7成以上的工薪階層中,收入主要集中在2000元以內,與起征點規定的3500元相差懸殊。我國實行新的個稅改革后,缺乏對不同收入群體的綜合考慮,因此,并沒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反而給低收入人群帶來更大的經濟負擔,在不符合國情的情況下,上調起征點,不僅不能達到縮小收入差距的問題,反而出現了收入分配差距進一步擴大的嚴重現象,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目前我國的稅收問題,沒有將個稅改革的意義發揮出來。
2.稅率檔次不合理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制,我國現行的分類所得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工資、薪金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由于這11項收入所得的方式不同,因此,在增收稅率上,也各有不同,例如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的就是累進稅率的方法,稅率最高可達45%,而針對于收入來源渠道較多的高收入人員來說,憑借利息、股息、紅利等所得,采用的就是單一比例稅率,稅率為20%,除此之外,我國個稅征收的對象是以個人為單位,并沒有將家庭情況考慮進去,使原本生活條件較低的家庭,經濟負擔更加嚴重。而且,各種稅率的間距較為緊密,因此導致了應該承受低稅負的收入人群卻必須承受著高稅負。
3.缺乏科學性的費用扣除方法
美國是在各項制度的建設上都十分完善的國家,拿個稅體制來說,在進行制定前,對內容進行了細化,如果某一員工未婚,或者還沒有孩子,在這種情況下,對于員工的個稅只要按照簡單的報表進行計算即可,但是,即使是最簡單的方式也要有超過30頁的書面說明,對于家庭成員復雜、收入多元化的群體來說,更加復雜。而從我國來看,個稅改革的內容較為籠統,是按照個人的日常支出制定各項扣除標準的,忽略了家庭主要支出的比重,家庭支出主要包括:贍養老人的費用,子女教育費用,不能充分反映出個體之間的差異,因此,個稅改革有失公平。
4.監管手段較為落后
目前我國采用的主要個稅征收方式就是由企業進行代扣代繳,納稅個人也可以自行進行申報。換句話說,如果企業由負責繳納個稅的工作人員,那么由該負責人在源頭對員工的收入進行代扣代繳,如果企業沒有這方面的負責人,則有員工自行進行申報。在這兩種方式摻雜的情況下,容易產生諸多問題,如逃稅問題,逃稅問題大部分發生在高收入人群中,由于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來源非常廣泛,因此有助于高收入人群將各種收入進行分解,或者將收入轉換成股權、實物等,以此逃避稅收。除此之外,目前稅收征管系統相對落后,管理手段存在老化的問題,各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信息交流不暢,在全國范圍內很難建立起完善統一的管理系統。對于瞞報少報個人收入或者使用現金交易等情況,不能做到有效監督。
四、關于個稅改革的意見
1.強化個稅征收管理手段
在稅源進行控制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難度,目前,我國工薪階層還沒有樹立正確的納稅意識,逃稅現象時有發生,而征管手段較為落后,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個稅改革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不能操之過急。逐漸實現由分類稅制向綜合稅制的轉變過程,徹底轉變成以綜合所得課稅位置和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征稅征收方式。在征收項目中,要將一些連續性比較強的、經營取得收入納入其中,轉變現有的稅率模式,實行累進稅率模式,對于工薪階層的收入征收仍然按照比例稅率進行。
除此之外,要將納稅人的家庭主要支出情況納入到個稅改革工作中,對住房、保險、計生費用等應當根據每年的社會經濟狀況進行合理調整,扣除標準進行合理制定,個稅的征收不應按照固定的比例進行征收,而是應當根據目前的通貨膨脹率和其他經濟變化進行適當調整,保證個稅改革真正成為一項為廣大群眾服務的基本政策,減輕低收入人群的經濟壓力。
2.合理降低個稅征收額
個人所得稅的制度是建設要按照綜合、分類的原則進行,對于事項難度較小,經驗較豐富的稅收項目采取綜合征收的方法,如勞動報酬等,對于征收管理經驗相對匱乏,不易進行征管的征收項目,采取分類征稅的方法。將這兩種方法進行結合,能夠有效地解決目前我國個稅征收管理中的稅源流失問題,有利于營造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個稅征收環境。
為了真正縮小工薪階層的收入差距,有效提升各機構對稅費的控制力度,必須建立相關部門之間的聯系,實現信息共享,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合作,通過多方努力,對稅款進行準確征繳,避免出現稅款流失,通過有效手段,對任何一個細節做到全準確掌握,保證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去,切實得到個稅改革帶來的益處。
對于工資、薪金所得進行個稅征收所采取的累進稅率的方法,稅率最高可達45%,與世界范圍內的其他國家相比,要明顯偏蓋,目前制定的稅率級距為7級,將其簡化為5級更加合理,另外,對于不同收入之間的個稅征收的稅率進行拉大調整,比如,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稅率可設置為3%;收入在1萬~3萬元之間的,稅率可設置為7%;收入在3萬~8萬元的,稅率可設置為15%;收入在8萬~15萬元的,稅率可設置為20%;收入在15萬元以上的,稅率可設置為35%,累進稅率最高控制在35%。
3.對減免稅項目進行調整
在11項個稅征收項目中,存在著許多難于管理的項目,從而出現逃稅的情況,為了避免逃稅、漏稅等現象的發生,對于退休工資等項目進行取消,從而推動我國個稅體制改革更好更快發展。
結語
本文對目前在我國個稅體制改革背景下的現狀和存在問題進行了詳細分析,綜上所述,雖然新的個稅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矚目的成績,但是,新制度的出現,必然面臨著諸多考驗,將制度與實踐進行結合的過程中,才能真正發現制度的缺陷,我們要對個稅改革的積極作用予以肯定,但是千萬不要忽略個稅改革存在的問題,只有將這些問題挖掘出來,結合目前我國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使其代表大多數群體的利益,才能真正發揮個稅改革的作用,從而促進我國社會經濟更好更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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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基本情況;稅收負擔;影響;建議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煤炭資源稅改革方案已于9月29日國務院第64次常委會議通過,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同時清理涉煤收費。隨后,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做了進一步解答,資源稅改革要“按照清費立稅、減輕煤炭企業稅費負擔”原則,確保煤炭企業總體稅負不增加。
一、安徽省煤炭企業基本情況
一是煤炭賦存條件差。省內煤田開采深度在600-900米,可采煤層厚度受斷層及巖漿巖侵蝕影響較大,煤層的連續性差,厚薄不均,可謂“水、火、瓦斯、地壓、地溫”等地質災害“五毒俱全”。資源稟賦極差,和其他省份相比,始終處于劣勢。隨著礦井的延伸,剩余的煤炭開采更加困難。
二是生存環境嚴峻。2012年下半年以來,受宏觀經濟持續下滑影響,煤炭市場形勢發生逆轉,煤價大幅下跌,資金回籠困難,煤炭庫存和應收賬款大幅上升,虧損越來越嚴重。2014年1-9月份,淮南、淮北、皖北、新集四家煤炭企業煤炭主業合計虧損68.16億元。
三是稅負過重、社會負擔壓力大。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煤炭行業的總體稅負增加3-4倍,始終高出其他行業2-3倍,加上各種收費項目,煤炭企業稅費負擔沉重。2011年~2013年,四家煤炭企業合計繳納各項稅費611.78億元,綜合稅費負擔率達到36.73%。另外,一些政策性關閉破產礦井的后勤服務職能至今未能移交,一些應由政府和社區承擔的醫院、供水、供電、供燃氣、供暖、物業費用仍由企業負擔,企業每年還為大量的離退休職工發放生活補貼等。
四是面臨穩定和安全生產雙重壓力。隨著企業經濟效益大幅下滑,職工收入與往年相比有著不同程度的降低,直接影響到職工生活。職工隊伍的不穩定對頻發的礦井水、火、瓦斯、地壓、頂板、煤塵等不可預見的安全隱患形成直接的影響,繼而影響到礦區和諧穩定。
二、煤炭企業目前涉煤稅、費負擔情況
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資源稅按原煤產量,以2元/噸計算繳納,資源稅稅負為0.54%左右。
煤炭企業繳納稅費有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資源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個人所得稅,繳納各項費用有礦產資源補償費、水土設施保持補償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水資源補償費、水利基金、重大水利工程基金、殘疾人保障基金、價格調節基金、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采礦權、探礦權、環境治理保證金。此外煤炭企業還繳納有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
三、從價計征對煤炭企業影響
根據《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文件規定,資源稅按價計征,同時不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價格調節基金,稅率定為2%-10%。煤炭企業2011年度繳納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價格調節基金占當年收入比例為1.30%,同樣的比例關系,2012年度為1.21%、2013年度為1.39%、2014年度1-9月份為1.49%,如果取四個年度平均數,稅率應為1.35%。安徽省資源稅從價計征稅率如果定為2%,煤炭企業資源稅負將增加48%;如果稅率定為3%,資源稅負將增加122%,所以按目前資源稅改革方案,不但沒有減輕煤炭企業稅費負擔,反而增加了煤炭企業稅費負擔。同時由于煤炭價格目前處于低谷時期,有上升的空間,如果煤炭價格上升,將進一步加重煤炭企業資源稅負擔。
四、存在問題及相關建議
資源稅從量計征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重復征收,多部門管理。目前煤炭企業繳納資源類稅費有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價款。三個稅費同屬于資源類稅費,煤炭企業在重復繳納,同時又屬于不同部門管理,加重了煤炭企業稅費負擔和相關業務工作。
按照《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文件規定,資源稅按價計征,但是因為稅率太高,進一步加重了煤炭企業稅費負擔,將使煤炭企業經營情況更加困難,與國務院近期減輕煤炭企業負擔決策不相符。所以建議:
一是資源稅改革后增加的負擔,實行返還政策。根據國務院資源稅改革精神,資源稅改革的其中目的之一是減輕煤炭企業負擔,但根據資源稅目前政策,即使按最低稅率2%繳納,也同樣會增加煤炭企業負擔,所以建議資源稅改革后增加的負擔,實行返還政策,將增加的部分返還給煤炭企業,以幫助煤炭企業度過困難。
二是繼續清理煤炭企業繳納的費用。免除煤炭企業應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水利基金和采礦權價款。
三是煤炭企業要加強企業管理,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擴大銷售,提高銷售價格,用經營業績彌補稅費改革增加的企業負擔。
參考文獻:
可消除勞動力流動壁壘
養老金進入全國統籌是大勢所趨、有利無弊。首先,會使基本養老體系的籌資能力、供給能力提高一個層次。原來是省統籌,就好像三十幾個小蓄水池,現在全國統籌,匯成一個大蓄水池,原來有些省有結余,有些省有虧空,無法互相調節,現在總共還是這么多資源,但是調節能力提升了,這就是社保互濟、共濟能力方面的升級換代。
另外,全國統籌后,原來低層統籌時形成的壁壘被消除了,勞動力能跨區域自由流動,這本是市場經濟最重要的人力資本發揮其潛力的一個配套條件。如果能夠讓勞動力無壁壘地在統一的市場里自由流動,那么這就成為一個十分值得重視的能激發活力與創新創業潛力的機制。當然,還可以趁勢理順相關的管理關系,降低整個管理成本。
有消息稱,我國養老金已經有收支失衡的“缺口”,并且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缺口”會逐步擴大。但我們可以看到,人社部已經表態,目前不僅沒有缺口,還有結余。
對未來前景,則有一些不同的認識,但這些不同的認識,我覺得有些視野比較狹窄,考慮自己特定角度的利益問題。關鍵是對未來作預測時的多項假設條件是可變、可調的,追求各變量組合的優化方案,就需要改革。如今改革進入深水區,要沖破固有利益的藩籬,從全社會、從長遠眼光看問題,把制度優化。
收入分配改革:
再分配環節改革空間較大
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成為公眾關注焦點。有人認為,初次分配是重點。但我理解,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應該都是一個合理化的問題,非要討論重點和優先,就要具體講初次分配里的各個事項,再分配里的各個事項,哪些是重點,哪些可以考慮優先,我不贊成僅停留于籠統的說法。
我認為,政府于再分配環節的改革空間會較大。從政府主體來說,初次分配應做的主要就是明確產權,培育市場,維護公平競爭,尊重市場資源配置和生產要素配置機制。以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為例,最低工資標準在整個勞動力市場成員中的影響面很小,如果把最低工資標準人為地提得過高,就等于逼著企業用其他的要素投入替代這個投入,反而會惡化處于邊緣狀態勞動者的就業機會。
另外,政府能不能大力促進各個企業勞資間的薪資集體協商?在中國的現實情況下,有很多連帶效應要把握,處理不好就是多發局面。大原則還是要通過立法保障產權,尊重市場,政府要有法規體系維護公平競爭。
再分配環節要比初次分配環節更多考慮到,和效率有一定此長彼消關系的結果公平或均平方面,權衡與調節要盡可能地合理。也就是說,再分配實際上是把整個分配狀態在最后調節到基本見眉目的后續環節。
很多事情政府是不能不做的,哪怕有困難和阻力,比如,直接稅和間接稅方面的改革有很多反對意見,但是政府要從頂層設計、通盤決策上追求長遠利益來考慮,處理好全局大方向、路線圖與時間表的規劃,做好改革方案設計。
個稅改革:
要把富豪拉進來
有觀點認為,提高個稅起征點就可以增加中等收入群體購買力,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這其實是非常外行的說法。社會公眾的呼應很高是因為關于稅收的專業知識了解較少。目前我國如再單一地提高個稅起征點不是一個理性的設計,應該把起征點的問題跟超額累進多檔稅率的優化聯系在一起,特別是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配套改革放在一起考慮,進行通盤設計。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一直表述為個稅改革的目標,但它是需要相應的征管環境和稅收征管手段做支持的。關鍵是完善對高收入者(特別是“廠主型”富豪)的相關信息管理,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征收范圍,建立健全個人收入雙向申報制度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碼制度,以利于應收盡收和降低稅收成本。
比如,建立納稅人惟一、終身有效的納稅號碼制度,所有的收入項目都通過這個號碼集中信息,嚴格控制現金交易,個人納稅情況與職業、經商、領取各項收入等直接關聯,這樣對于富豪的實際調節就可以把多項收入“歸堆”實行超額累進,力度就上去了。
目前看來,在技術上實現已經沒有障礙,相關部門、機構有很多顧慮,主要是因為每個掌握信息的方面都希望把自己的信息控制在孤島狀態,想多做些生意,如給富豪提供私人銀行服務之類的,誰愿意得罪這些客戶呢?所以必須有頂層設計和改革的決心、勇氣、魄力,以及和方案可行性結合在一起的合理細化設計。
我一直提倡個稅從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改為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并在設計中充分考慮如何有助于培養中等收入階層。但條件是要實現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超額累進機制不只覆蓋工薪階層,最主要的是要把那些真正的廠主型富豪拉進來。沒有必要搞成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我們現在已經是七級了,我覺得以后還可以再簡化點,讓低收入人群更多地得到減稅的好處,并有意培育中等收入階層,同時讓高端收入人群適當對國庫多做一些貢獻。有了“綜合”,最高邊際稅率哪怕降為35%,也會顯著提高富人對國家稅收的貢獻。
資源稅改革:
煤炭是硬骨頭
從2010年6月1日新疆實行資源稅改革開始計算,這兩年多來,新疆地方政府稅收總額增加近百億元,由此可見,資源稅改革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是實打實的,新疆作為試點是中央考慮邊疆長遠發展給予的優惠政策,但也引領、銜接著全國推進改革的方向。在原油天然氣方面,新疆的這一項改革已經推到全國。
資源稅改革主要是征稅方式由從量計征到從價計征,現在要做的就是能不能在品種覆蓋面上擴大,比如帶有“啃硬骨頭”性質的煤炭從量計征到從價計征的改革,一定會引出一個通盤的配套改革。中國基礎能源從煤到電要在再生產命脈層面實現良性循環、可持續發展,就需要通盤的配套改革,興利除弊,這是非常值得期盼的。
今年兩會期間,山西省代表團也建議國家批準山西先行開展煤炭資源稅改革試點,具體的時間,表現在還不能確定,但我們應當力推,尤其是要抓住現在煤炭價格自然并軌的有利時機,不要錯過這個時間窗口。
設計環境稅對沖:
實現環保與經濟的“雙重紅利”
在中國,是否應征收專門的環境稅已討論了近10年,有觀點認為,我國短期內依靠環境稅解決污染問題是不現實的,還會給企業造成沉重的稅費負擔。而我認為,環境稅的“雙重紅利”是非常值得追求的,這也是國際通行的概念。
第一重紅利是誰多排放誰要多交稅,外部成本內部化,逼著企業節能降耗,減少污染排放。第二重紅利,多征收的稅負可以用來設計一個對沖,把企業所得稅的整體水平標準稅率往下調,這樣一來,政府稅收總水平不變,企業所得稅負普遍降低,活力增加。
【關鍵詞】 資源企業 資源稅 共性稅 稅收結構
資源企業稅收改革不僅是學術界關注的焦點,也是實踐中需要突破的難點,新疆資源稅改革方案試行預示著國家拉開資源企業稅收結構改革的序幕。圍繞資源的開發利用產生了各種矛盾,稅收作為緩解矛盾的有效工具,其整體結構是否優化直接影響到企業發展、區域協調和社會和諧。本文從資源企業稅收結構優化角度出發,梳理國內外的相關研究成果和動態,為解決資源企業因稅收結構而導致的各種利益矛盾提供理論依據。
一、資源稅改革
伴隨著資源的開發利用,環境問題日趨嚴重,資源企業的社會責任內容也由經濟效益(Clark,1916)擴展為經濟和生態效益兼顧。基于此,英國經濟學家阿瑟?塞西爾?庇古于1946年提出讓政府采用稅收――“庇古稅”,來調節污染行為,從而消除資源利用的外部性。沿著“庇古稅”的思想,Helmuth Cremer等(2003)建議對造成污染的商品進行征收環境稅。國內學者對資源稅改革問題的爭論體現在四個方面。
1、資源稅征收與取消問題。蒲志仲(2007)同意開征生態、環境資源稅(或費)的形式來使生態環境成本內在化。同時,他建議國家對非國有礦產資源所有者收益征收收益稅,用于解決代際公平問題。相反,鮑榮華(1998)等學者卻認為資源稅缺乏征收依據,不利于統籌各方利益,應當取消。
2、資源稅費合并問題。學者們關于資源稅費是否合并的爭論源泉來自對稅費性質的不同認識。龔輝文等(2002)認為稅費性質相同,建議將稅費合一。孫鋼(2007)認為稅費性質不同,作用領域與發揮功能也不同,稅費并存符合中國當前的經濟形勢。
3、資源稅征收依據問題。資源稅征收依據爭論的焦點在于從量還是從價。王廣成(2002)建議以資源稅或資源租金的形式繼續從量計征。許家林(2008)建議將資源稅由從量征收改為從價征收(或者改為按占有資源量征收);孫鋼(2007)則認為資源稅應實行“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并存的征收方式;段治平(2005)建議按利潤征收。此次國家對新疆資源稅改革采取的是從價征收方式,表明隨著資源的消耗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統籌國家、地方、資源企業、資源富集地等各方利益的方式也有所改變。
4、資源稅稅率確定問題。單獨研究資源稅的大部分學者認為資源稅稅率偏低;而全面考慮資源企業稅收體系的學者則認為資源企業整體稅收過高,且資源稅稅率偏高是導致該結果的主要原因之一。商藝(2008)從提高資源使用效率角度建議提高資源稅稅率;任佳寶(2009)認為應根據資源的實際情況實行浮動稅率;段治平(2005)從企業整體稅負角度主張按礦產資源條件和開采回收率核定資源稅率。
二、共性稅調整
段治平(2005)研究發現我國資源企業總體稅費率比國外高6%,在資源企業稅費總額中占66.5%和11.44%的增值稅和資源稅是造成該結果的主要因素。可見,不僅資源稅稅率有待調整,增值稅等共性稅也需要合理優化。而且,不應只注重單個稅種內部的優化,而要放眼于多個稅種之間的相互協調優化。Shuanglin LIN(2007)分析了增值稅改革對資本積累和人們福利的影響后提出增值稅改革應與消費稅、個人所得稅聯系起來。通過分析我國資源企業稅收體系,龔輝文(2005)指出,我國現有的稅收結構中存在增值稅優惠偏多、所得稅調控力度不夠、消費稅征收范圍偏窄、消費稅和有關的機動車稅綠化不足等問題,產生了經濟與環境沖突。
資源稅與共性稅構成資源企業的稅收體系。在廣大學者們和非資源企業呼吁提高資源稅稅率的情況下,若不能相應調低共性稅稅率,則會加重資源企業整體稅負,增加資源企業成本,不利于資源企業自身的發展和區域利益統籌。因此,建議在共性稅內部進行合理的調整,部分稅種(如消費稅)可以相應擴大征收范圍,提高稅率。部分稅種(如所得稅、增值稅)應針對資源企業調低稅率。即總的來說,共性稅稅率應降低,以平衡資源稅稅率調整帶來的負效應,達到資源企業稅收結構優化目標。
三、稅收結構優化
不管是稅種的增加或合并爭論,還是稅率的提高與降低分歧,都是為了優化企業稅收結構,緩解資源企業利益統籌矛盾,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但稅收結構變化是否與經濟增長有關?
代表觀點有兩種。第一種是相關論,Agnar Sandoma(1974)指出可以確定一個稅收結構優化思路來提高企業效率,促進經濟的增長。但他沒有用數據對該結論進行證明。Liansheng Wu(2007)從2001年中國宣布不再對地方企業實行退稅政策入手,研究了該政策對地方政府、企業的影響,發現部分企業為了避免稅收負擔,會將企業遷移至免稅區,該研究結論也肯定了稅收結構與經濟增長的關系。Simon Christofides(2003)在稅收結構與經濟增長相關論的理論基礎上建立了企業稅收結構優化模型。第二種是無關論,Young Leea,Roger H.Gordon(2004)通過實證檢驗得出稅收結構變化與經濟增長的關系沒有之前學者們強調的那么明顯的結論。
當然,不同時間、不同國家的稅收結構具有差異性,Roger Gordon(2009)直面發展中國家現實問題,指出發展中國家的稅收結構問題嚴重,亟待優化。
四、總結和評價
國內外關于稅收結構優化研究主要在以下幾方面有所突破:第一,將稅收結構優化與經濟效益和企業決策結合研究;第二,強調稅收結構優化需要增值稅、所得稅、消費稅、資源稅等的整體優化,而不是單個稅種的改革;第三,確立了稅收結構優化思路,建立了稅收結構優化模型;第四,對資源稅改革問題雖未達成共識但也進行了充分的討論,為資源稅改革實踐提供了理論參考。
同時也存在不足之處:一是國內外學者大多以所有企業為視角,較少有人單獨對資源企業稅收結構優化進行研究,因此未將資源稅納入重點考慮范圍;二是較少有學者用社會責任等可持續發展指標來衡量資源企業稅收結構優化的效果。
資源企業的特殊性決定了資源企業稅收結構優化并不只是稅種結構、稅率結構的優化,更是區域利益結構、行政結構的調整。結合現有研究的成果和不足,建議后續研究從資源企業入手,以企業、區域、國家利益協調為出發點,綜合考慮資源稅與共性稅,并在研究過程中加入社會責任、生態效益等衡量資源企業稅收結構優化效果的指標。
(注:本文屬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四川石油天然氣發展研究中心資助項目“天然氣產業鏈協調發展對策研究”,批準號:川油氣科SKA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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