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養老保險管理辦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京勞社養發[2002]206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勞資處,各計劃單列企業,中央在京企業:
為貫徹實施《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1998年第2號令,以下簡稱《規定》),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現將對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等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企業和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自2003年1月起,凡企業或被保險人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按有關規定不繳費的人員除外),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算基數,按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逐年前推至相應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按每滿12個月為一個間斷繳費年度計算,不滿12個月不計算)。
二、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時,用人單位應在被保險人達到養老條件的當月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其辦理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審批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于當月受理,當月審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退休日期的次月開始支付基本養老金。
被保險人確因工作需要繼續留用的,用人單位與超齡留用人員雙方應簽定相關合同或協議,明確留用時間及有關事項,書面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被保險人超齡留用期間,用人單位和被保險人應繼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繳費按規定計入被保險人個人帳戶并計算繳費年限,留用期結束時,按當期養老金計算辦法計發。
因用人單位原因延誤為被保險人辦理審批手續及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延長退休年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除拒收超齡部分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外,其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被保險人符合《規定》的養老條件時的辦法進行核算,基本養老金自審批日期的次月開始支付,不補發。由此使被保險人產生的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
在職介中心、人才中心以及在街道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時,本人應提前一個月提出退休申請。職介中心、人才中心、街道勞動部門應及時為其辦理相應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其符合規定的養老條件的當月予以審核批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退休日期的次月開始支付基本養老金。因被保險人個人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延誤審批的,由此產生的損失由個人承擔。
三、因用人單位原因使被保險人不能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北京市勞動局關于實施<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京勞險發[1998]69號)規定補繳間斷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被保險人工作過的原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被保險人在該單位工作期間的有效證明及在該單位工作期間歷年的原始工資收入憑證,以此作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無法提供有效工資收入憑證的,以相應繳費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經核準后可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與被保險人按《規定》的標準分別補繳,同時加收按照個人帳戶記帳利率計算的利息,并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單位按日加收2‰滯納金。其中,發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前的欠繳額,自1999年1月22日起加收滯納金;發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后的欠繳額,按實際欠繳時間加收滯納金。
四、符合國家規定勞動年齡范圍內的人員,1992年9月30日前在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工作過,至今未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自2003年1月1日起參加,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1992年9月30日前符合國家或本市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與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1992年10月1日以后,因個人原因未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再補繳。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關鍵詞:養老保險管理內部控制;問題;建議
中圖分類號:F8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11-0-01
科學的養老保險內部控制管理,能有效從源頭上防范社會保險基金流失,保障基金安全運行,從而不斷提高廣大社保從業人員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提升社會保險業務經辦機構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為推動社會保障事業健康快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此,如何加強養老保險管理內部控制建設,是擺在各級社保部門面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養老保險管理內部控制現狀
從事養老保險費籌集、支付及管理等業務,為參保對象提供公共服務是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重要職能。近年來,襄汾縣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完善,截止2012年10月底,全縣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人數達到39.83萬人次,覆蓋面達81%,征繳社會保險基金1.87億元。該縣社保經辦機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內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了內部控制體系,確保了各項工作正常運行。但是,養老保險管理內部控制尚處于初級發展階段,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環節。
二、存在的問題
1.業務運行不規范
在養老保險辦理過程中,時有經辦工作不能按規定程序操作的狀況,一些關鍵崗位和工作環節不設審核、復核,權利缺乏制約。如:為方便個人繳費,一般對繳費單位采取在規定時限內“隨到隨核”的方式進行申報核定,由業務經辦人審查后確定繳費數額,沒有設置第二業務經辦人復核這一環節。
2.檔案管理不完善
養老保險資料記載著參保單位和個人的基本信息,資料管理是否規范直接影響參保單位和個人切身利益。實際工作中,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辦理養老保險業務時,一些基本信息資料缺少相關人員簽名,沒有經辦人和復核人簽章,資料留存不全。同時,存在整理不及時,分類混亂現象,不便于檢索、查閱。
3.基金監管不健全
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基金安全起到了監督作用。但實際操作中,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對賬制度難落實,導致經辦機構無法在第一時間掌握財政專戶內基金信息。財務會計內部控制方面也存在問題,如:會計核算不規范,隨意處理賬目;財務預留印章保管、使用不嚴格等。
三、成因分析
1.意識淡溥,重視不夠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內部控制工作重視程序不夠,風險防范意識不強,認識上有偏差。有的經辦機構把內部控制理解為制定規章制度,建立控制機制;有的沒有真正繃緊安全防范這根弦,存在重外部監管輕自身內部控制現象等。
2.模式繁鎖,管理滯后
養老保險經辦業務通常劃分為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征繳、個人賬戶管理、養老保險待遇審核及支付等環節。養老保險經辦業務管理采用“業務專管員”這一模式,一項業務完全由一個職能部門管理,部門權利過分集中,制約性差。
3.執行不力,缺乏制約
一部分經辦機構對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重視,落實不力。已有的內部控制制度僅是應付相關部門的檢查,遇問題多強調靈活性,有章不循的現象時有發生。同時,內部監督部門沒有明確的獨立性工作職能,使內部控制流于形式。
四、對策建議
1.加強組織結構管理
完善內部控制組織結構,是加強經辦機構內部管理的前提。良好的內部控制組織結構必須具有清晰的層次順利、有效的協調與合作體系。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機構內職能部門情況、養老保險業務流程、內控管理的要求,設計經辦機構內部控制組織體系,合理劃分內部控制的管理層次,建立起包含決策層、管理層、業務執行層、監督反饋層的組織結構,在這一組織結構模式下,為各內部控制層次劃分責任權限,明確業務職能,管理關系和監督控制關系。
2.加強信息資料管理
養老保險檔案管理是加強經辦機構內部管理的基礎。要建立健全較為完備的信息網絡系統管理辦法,使信息系統網絡覆蓋所有業務經辦流程。進行信息安全控制,實施有效的用戶管理和密碼管理,確保系統數據安全。定期對數據庫及重要資料進行安全備份,并異地存放,確保數據安全。同時,建立適度開放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通過各種渠道信息,滿足公眾對社會保險政策、個人數據的查詢和咨詢等要求。逐步實現網上參保登記、網上申報等服務。
3.加強基金財務管理
建立健全社保基金財務管理內部控制是加強經辦機構內部管理的關鍵。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工作要有內部控制制度作保證,制度應涵蓋基金財務管理工作需加強控制的所有崗位,所有涉及財務管理的人員都要遵守。要堅持按照職務分享原則、資金財務分離原則、審批與業務經辦分享原則,明確制定財務人員崗位責任。涉及社保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項應集體決策,要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分級審核,完善授權批準手續,杜絕越權審批行為。
綜上所述,筆者從組織結構管理、信息資料管理、基金財務管理三方面論述了如何加強養老保險管理內部控制建設。我們相信,只要社保經辦部門提高認識,經辦人員共同努力,養老保險管理內部控制一定能夠實現規范管理,高效運營,從而推動社會保障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真正實現百姓老有所養、老有所樂。
參考文獻:
[1]鄧大松.社會保險[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5.
[2]孫建勇.社會保障基金監管制度國際比較[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3]丁開杰.社會保障體制改革[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在年老、失業、工傷、生育和疾病情況下獲得必要的經濟補償和物質幫助,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特區范圍內所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所屬全體職工。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照本條例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承擔規定的社會保險責任。
第五條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原則,保障企業職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地方補充保險;用人單位可采取多種形式建立單位補充保險。
第六條政府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監督和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征集和社會保險待遇的給付。社會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
第七條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主管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工作,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各區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級財政、稅務、審計、勞動、工商、銀行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社會保險基金征集
第九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部分積累的原則征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費用由國家、用人單位和職工合理負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用由國家和用人單位合理負擔。
第十條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按一定比例繳納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以單位職工月繳費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失業、工傷、生育和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具體征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二條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部分,免征社會保險費;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征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醫療保險費的全部和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計入職工個人帳戶。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因經濟嚴重困難,不能按照特區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可以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減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十五條本條例實施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用人單位變更或終止(撤銷)時,應于當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終結社會保險關系手續。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被兼并時,兼并方必須承擔職工的社會保險責任;被租賃、承包時,必須明確社會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撤銷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經營清產核資時,應當按法律、法規規定,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清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和利息。
第三章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按本條例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一)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條件的;
(二)已辦理退(離)休手續的;
(三)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以上的。
本條例實施前,職工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全民所有制和縣級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固定職工,按照《*經濟特區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其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八條養老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一百二十;
(二)喪葬補助費:以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三個月計發;
(三)一次性撫恤金:以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三個月計發;
(四)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和生活困難補助金:以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六個月計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十九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退(離)休的職工,按原有水平發給養老金。
本條例實施前參加養老保險、實施后退(離)休的職工,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繳費年限累計不滿十年的,只能領取一次性老年津貼和個人帳戶儲存額,并終結養老保險關系。過渡性養老金和一次性老年津貼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按本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依法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
(二)瀕臨破產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
(三)按照有關規定被撤銷、解散單位的職工;
(四)按照有關規定停產整頓企業被精簡的職工;
(五)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
(六)單位辭退、除名或者開除的職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工。
第二十一條失業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失業救濟金:月標準為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二)醫療補助金: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每月按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計發醫療補助金;
(三)生活困難補助金:職工夫妻雙方均失業或生活有特殊困難的,可一次性申請領取不超過本人四個月失業救濟金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四)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二條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劃轉勞動部門管理,作為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的專項費用。
第二十三條按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在下列情況下負傷、殘疾或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從事日常生產、工作的;
(二)參加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
(三)患職業病的;
(四)因公外出或者在上下班時間必經路線上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意外事故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工傷醫療費:在規定醫療期內,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支付百分之七十,用人單位支付百分之三十:
(二)傷殘撫恤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辦理殘疾退休手續后,以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至百分之九十按月計發傷殘撫恤金,直至死亡;
(三)傷殘補助金:職工工傷醫療終結確定為殘疾的,依據傷殘等級,以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計發六個月至三十個月的傷殘補助金;
(四)護理費和傷殘輔助器具費:職工工傷醫療終結后需要護理和配備傷殘輔助器具的,費用按省規定計發;
(五)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職工因工死亡的,按國定和省有關規定計發;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五條按本條例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一)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
(二)工作年限滿一年以上或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生育的。
第二十六條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津貼: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用人單位職工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
(二)醫療補助金:以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正常生育的按兩個月計發,剖腹產或多胞胎的按四個月計發,屬計劃生育懷孕七個月以上死胎的按兩個月計發;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七條按本條例規定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一)因疾病、非因工負傷住院或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
(二)按規定進行保健檢查的。
第二十八條醫療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基本用藥目錄的藥品費用;
(二)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的治療費用;
(三)規定標準的住院費用;
(四)按規定進行特殊檢查、特殊治療、轉院和異地就醫的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九條職工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分別在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個人醫療帳戶基金和單位補充醫療金中支付,具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條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死亡時,其個人帳戶保險基金連同利息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非因工死亡時,其遺屬可按規定領取遺屬津貼。
第三十一條職工或其親屬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發生變更或失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的,應于當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報告,變更或終結社會保險關系。
第三十二條隨著特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本章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的各項給付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四章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基金按不同保險項目分別實行統籌,分別立帳,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有權對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及社會保險待遇給付等情況進行稽查;有權對定點醫療機構診斷、治療過程中執行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及病歷資料、費用收據等進行檢查、審驗。
第三十五條特區設立社會保險監督組織,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營運進行監督。
社會保險監督組織由政府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退(離)休和在職職工代表、工會代表組成。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統計、內部審計等制度,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組織報告。
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和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財務收支以及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七條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年度。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8月底前,將上年度社會保險基金的征集、給付、結存等基本情況在《*日報》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和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參加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通知其限期參加,追繳其應參加社會保險之日起的社會保險費,并按日加收應繳社會保險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逾期拒不參加的,可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和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欠繳或拒繳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從滯納社會保險費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社會保險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逾期仍不如數繳納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并可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瞞報職工人數或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追回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并可對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截留、扣發、挪用撥付的社會保險待遇費用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如數發放,并由其主管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對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冒領等違法手段獲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追繳其全部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機關事業單位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改革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支撐。
縱觀改革之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一直是整體性的改革,到目前為止并沒有一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制度,而精心籌劃的改革方案也因種種原因遲遲未能出臺。這樣一來,雖然在一些城市進行了試點,但僅僅是嘗試而已,沒有法律的支撐力,要想得到進一步的實施就非常困難了。而且由于各種原因,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工作進展不順利。
(二)保險覆蓋面窄,抗風險能力弱。
針對全國各地情況的不同,各地制定了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由于改革范圍、參保人員等的區別,造成了養老保險制度的片面性,在試點地區并沒有將黨政機關人員囊括進去。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仍沿用舊的退休辦法,退休后享受的待遇很高,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國家承擔的財政壓力會越來越大。同時地區試點是通過縣、市推廣的,其統籌層次較低,無法發揮維護穩定和調劑功能作用。
(三)部門職能交叉現象較嚴重。
在國家機構改革以后,社保人員管理由人事部門轉移到社保部門,但養老退休金仍由人事部門負責審核和批發,這樣就形成了職能部門的交叉管理現象,職能分離極易發生矛盾和問題。此外,沒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作前提,相關部門的力量就顯得十分薄弱,從而給各種工作的開展帶來了極大的壓力,使得征收力量嚴重不足。參保單位積極性不強,再加上基金籌集法律支撐不健全,被迫選擇差額撥付的方式,導致離休人員無法及時獲得退休金。(四)個人賬戶出現擠占的問題。資金籌集面十分狹窄,養老保險替代率較高以及各種不合理的制度影響,導致養老保險賬戶收入實際不足以支撐養老金的支出。為了填補賬戶空白,將個人賬戶的基金挪用。這樣就造成了實際個人賬戶形同虛設,賬戶沒有積累,更談不上保值增值了。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策
(一)發揮政府主導作用。
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制度中的一部分,主要靠政府在維持,政府的行為起到了決定性作用。政府主導體現兩個方面:一是加快相關立法建設,制定保障性法規政策及管理辦法,實施高效管理。二是加大社保財政資金的投入力度。從國際經驗來看,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開支是相當大的,甚至占到財政支出的40%,而我國僅僅在10%之間徘徊,顯然這個比例是較低的,應當持續上行。改革過程中的轉軌成本由政府來承擔,所以政府加大社會保障財政預算支出也是必然的趨勢。
(二)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從國際經驗來看,單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無法滿足人們對養老保障的需要,養老保障制度向著多元化、多層次的方向發展。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穩定性、靈活性俱佳,可以應對多重風險,有利于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多重目標。在設計上,應充分體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特點,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部分和補充養老保險部分。通過兩個層次的保障,使退休人員能夠拿到原工資水平的75%左右,較企業替代率略高,以體現對公職人員退休待遇的傾斜。
(三)當延長個人賬戶給付期限。
目前個人賬戶給付期限是10年,依據是我國人均壽命為70歲。然后隨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均壽命也在不斷提高之中。如果在退休后10年將個人賬戶提完,那么以后的養老金提取就要由國家賬戶基金來承擔,這樣一來,國家維持基金賬戶就會有很大的壓力,所以適當延長個人賬戶養老金給付期限是切實可行的。
(四)加強養老保險資金投資經營管理。
2005年,中國壽險業在發展的主旋律下,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各項制度建設,消化和解決高速增長時期出現的問題,保持了平穩發展的勢頭,各項經營數據的同比指標都普遍好于去年,整個市場在發展中調整、在調整中發展,為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夯實基礎。壽險業制度建設取得重大突破
2005年,政府加大了制度建設的力度,立足保障和促進行業規范經營和科學發展,將制度建設作為行業健康發展的基礎工作。首先,推進保單標準化是2005年保險業的重要任務之一。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年初的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強調,要推行保單標準化,促進人身保險合同的內容和格式更加規范。為此,保監會結合投訴中反映的諸多問題,研究發達國家的有關做法,參考所有壽險公司不同產品的合同樣本,分別就合同基本構成、分紅產品、投連產品、萬能產品、健康險及意外險產品、銀郵及電話直銷渠道產品等開展保單標準化的起草工作,正式形成了《人身保險保單標準化工作指引》,該《指引》旨在通過標準化工作,規范人身保險合同的內容與格式,從而提升保險行業服務水平,保護消費者權益。
其次,為了規范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經營行為,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中國保監會起草了《養老保險管理辦法(草案)》和《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草案)》,并且開始就兩部《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啟動了社會關注的規范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業務運營的管理辦法的制訂工作。
在我國人壽保險業務的發展過程中,由于缺乏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的明確的管理辦法,致使這兩項市場需求很大,可以充分發揮保險作為社會穩定器作用的保險產品出現供需失衡和糾紛增加的不正常現象。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出臺,不僅有利于緩解市場供需矛盾,實現規范管理和運營,而且對于規范其他人身保險產品的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參考意義。
再次,中國保監會從2003年8月開始啟動了我國壽險業第二張生命表的編制工作,經過兩年多的時間,目前已編制出《生命表》。《生命表》的編制工作是第一次在全行業范圍內進行經驗死亡率調查,參調公司為國內經營時間較長、數據量較大的六家公司,所用保單數據1億多條,占行業數據量的98%以上。新的《生命表》客觀地反映了壽險業經驗死亡率,將為保險公司厘定費率、準備金評估以及死亡率的研究提供了科學的依據,是保險業一項重要的基礎制度建設。
最后,市場風險警示工作逐步進入制度化。今年前三季度,上海16家壽險公司的萬能壽險保費收入呈現井噴之勢,但銷售火爆背后存在一些保險人誤導投保人的情況。上海保監局及時了投保提示,要求消費者購買該險種時,一定要弄明白保障賬戶和投資賬戶的意義,搞清楚投資收益并非來自所有保費而是僅僅由投資賬戶資金產生。保險監管機關建立的對于市場風險警示工作相關制度,對于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是一種福音,對于保護投保人的利益是一種福音。
與此相對應的是,中國保監會定期保險中介機構退出或違規的公告制度,也反映了監管機關在防范市場風險和引導社會、投保人和保險客戶關注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的工作已經形成制度化。壽險市場運行趨于理性和規范
2004年人壽保險市場出現的問題和業務收入下滑的慣性導致2005年第一季度的市場運行狀態非常不理想,退保率上升、投訴率上升、保險業務收入下降、保險營銷員增員數量下降等非正常現象,促使業界開始理性思考問題。
第一、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中國保險業的發展必須堅持做好做大做強的原則。其中,做好是基礎,這個基礎就是引導和培育行業和市場運行要恪守理性和規范,從社會公民的角度學會如何做一個真正的“人”,如果缺乏成為一個合格“人”的基本素質,越大可能問題越多,越強可能浮腫越重。因此,整個行業開始從做好起步,重視業務經營的內含價值和企業運行的市場形象,理性地認識保險產品的本質功能,規范地組織企業運行和市場拓展,注重保險業務收入質量和保險產品本身對于建立和諧社會的貢獻。正是全行業開始真正認識到做好做大做強之間的辯證關系,整個市場的運行秩序好于往年。
第二、為了保護廣大被保險人利益,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穩健運行,中國保監會下發了《關于開展2005年整頓和規范保險市場秩序工作的通知》,從6月份開始了持續半年的整頓和規范保險市場秩序的工作,緊緊抓住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保險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的突出問題,堅持標本兼治、著力治本的方針,堅持整規與日常監管相結合,他律與自律相結合,積極推進誠信建設和內控制度建設,抓住重點,務求實效,為保險業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發揮積極作用奠定良好基礎。這次整頓和規范保險市場秩序的工作在狠抓財務業務管理、專項治理“理賠難”、大力整治欺詐誤導、加大對中介市場的檢查力度和完善資金運用的機制建設方面作為重點,對于保險行業的理性和規范經營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第三、2005年,整個壽險業在解決好效益、誠信和規范經營三個突出問題方面做出了積極努力。堅持以效益為中心,以誠信建設為根本,以規范經營為標準成為行業的共識。效益是保險經營的中心,沒有效益就沒有發展的能力,不以效益為中心,本身就是對投保人和投資人最大的不負責任。沒有效益的發展只會破壞保險資源,危害整個行業的長遠發展。誠信是保險業發展的基石,誠信問題說到底是一個相互信任的問題,只有時刻把廣大人民群眾和廣大投保人的利益放在心上,才能贏得社會大眾的信任。規范經營是做好做大做強保險業的根本要求,其本質就是要遵紀守法、合規經營,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合理開發保險資源。因此,從市場現象來看,躉交業務占比下降,期交業務占比上升,銀行保險業務手續費趨向合理,粗放經營模式得到有效抑制;同時,誠信教育活動和規范經營的各項制度建設成為監管機關、行業組織和各公司在2005年的工作重點。壽險經營主體向多極化和專業化方向發展
由于中國人壽和平安集團的上市和太平洋人壽引進美國凱雷參股工作的完成,名列中國人壽保險市場前三位的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得到增強,在做好做大做強的原則下,這三家壽險公司的“寡頭壟斷”地位愈加牢固,事實上正在加大與市場第二階梯的新華、泰康、生命和太平人壽的距離。這種表面上可能不利于市場競爭主體相互制衡的現象對于占有金融資產總量不足4%的中國保險業而言,畢竟可能產生代表行業與銀行業制衡的力量。同時,人保壽險、人保健康險公司的成立,以及其他壽險公司和專業化保險公司成為市場新的主體,對于整個中國壽險業的發展存在積極意義。
第一、中國保險業需要有能力在金融行業具有話語權和有資格走出去的經營主體,三大壽險公司的強大在加大與其他壽險公司距離的同時,也為中國其他壽險公司的發展提供了榜樣,更重要的是這三家公司規范化和國際化的穩健經營,對于平衡中國人壽保險業的過度競爭和非理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人壽和平安人壽在2005年的市場表現中那些可圈可點的穩健動作足以證明這一點。正是這三家壽險公司市場地位的不可撼動,致使二線、三線及那些規模較小的公司必須思考合理和科學的市場細分和定位問題,通過戰略規劃和科學決策,制定與三家“寡頭”不同的發展策略,這種策略一旦真正形成,對于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和滿足不同客戶群體需求的服務具有推進作用,從而使得中國人壽保險市場的產品和服務更加多樣化。
第二、在三大公司走規模經營道路的同時,必然催生專業化、個性化和區域化的保險公司,通過有特點的業務運行,促進市場的繁榮。2005年,人保健康保險公司的成立,以及其他專業化的健康保險、養老保險公司的出現,要求行業必須在發展專注專業化、個性化和區域化的保險經營主體方面予以傾斜。盡管這種傾斜在2005年并沒有出現,但這種專業化、個性化和區域化的運行平臺的形成,必然要求政府和社會考慮這種類型保險公司的生存與發展問題,并且揭示多極化和專業化是一個行業和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行業分工差異化的直接受益者一定是國家、社會和民眾。
關鍵詞:老齡化養老保險基金監管
老齡化問題是這兩年世界所關注的話題,它不僅是一個社會的經濟問題,更是影響到一個國家長治久安的問題。世界銀行估計我國人口老齡化將在2030年左右達到高峰。養老保險和人口變化規律密切相關,由此我們看到我國養老保險任務之艱巨,同時也看到世界各國都不容忽視的養老問題。養老保險基金它是百姓的保命錢。隨著老齡化問題的到來,對與養老保險基金的需求量將會大量增加。在保證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基礎上,必需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這也是人口老齡化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要求。
一、人口老齡化的含義
人口老齡化兩個方面含義:一是指老年人口相對增多,在總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斷上升的過程;二是指社會人口結構呈現老年狀態,進入老齡化社會。國際上通常看法是,當一個國家或地區60歲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總數的10%,或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總數的7%,即意味著這個國家或地區的人口處于老齡化社會。到目前為止,發達國家人口總體中60歲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超過18%,65歲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已達13.5%,人口老齡化程度已經達到嚴重階段。與此同時,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中國、印度等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的人口出生率下降,引起
二、老齡化問題對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挑戰
中國將面臨人口老齡化和人口總量過多的雙重壓力。整個21世紀,這兩方面壓力將始終交織在一起,給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嚴峻的挑戰。全球人口快速老化,給養老金事業帶來沉重的壓力。它對各國社會和政府而言都是一個挑戰可見,在社會已經呈現人口老齡化的背景下,加強對社保基金的有效監管,有著其深刻的社會動因,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及其和諧發展的內在要求。如何防止養老保險基金的流失問題,則是來自于老齡化的首要挑戰。
三、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及存在的問題
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是指有關部門依法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和運營實施的監督和管理。主要應從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組織體系及法制建設兩個方面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運行監管現狀做出評價。
1.監管組織體系
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模式是基于垂直分工與水平分工并存的科層制養老保險組織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模式實質是由政府行政部門將基金的管理運營權交由各級全民事業單位(如養老保險經辦中心等),進行集中性管理和投資運營。這就存在著“政資不分”、“執監不分”等問題。另外,政府職能部門的強制使得作為初始委托人的公眾沒有選擇機制和退出機制,基金管理不公開,不透明,削弱了公眾行使監督的激勵。
所以,改革現有的養老基金管理模式,對人實施有效的監督,以保證初始委托人的利益成為我們的必然要求。
2.法律制度建設
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涉及各方利益,為了保障基金監管有章可循,國家高度重視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取得了很大成績,基本建立了涵蓋各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主要有《保險法》、《信托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信息產業部、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郵政局關于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001年12月13日,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公布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全國社保基金進入資本市場的原則、方式和管理程序。社保基金入市標志著我國養老金投資管理體制進入市場化運作的軌道,同時也給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和管理從法律上提供了保障。問題在于,我國雖然出臺了一系列社會保障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仍然沒有一部關于社會保障的統一的法典,或者是針對某一問題較為全面的法律規章。
四、加強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改革建議
針對于我國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狀況。我們有必要加強改革。保護好老百姓的保命錢以應對即將到來的老齡化社會。
1.建立分權式管理制度。其要求是:第一,建立獨立、高效、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和管理委員會。監管委員會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以及企事業單位代表共同組成,實行委員會制。監管委員會按城市設立地方監管辦事處(類似于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的管理體制),垂直管理。第二,建立專業性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由省級社保部門成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行政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是養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證,應建立獨立于政府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運營社會統籌賬戶基金。第三,個人賬戶基金交給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承擔,會遴選合適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再根據與各省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會簽訂的契約對個人賬戶基金進行多元化投資,以實現養老社會保險基金收益最大化。
2.完善監督手段。其主要內容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將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會公眾和監督機構的雙重監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違法、違規操作,損害所有人利益。(2)增設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則對于限制風險是非常必要的。在足夠的保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養老基金,以此限制騙取和盜竊基金資產的機會。(3)加強外部審計。在法律和制度環境下,外部審計提供一個精確的、獨立的評估,向監管人報告有關基金的任何問題,而且成為監管的重要工具。(4)施行基金管理成本限制。成本限制在拉美和中歐國家基金管理監督制度中廣泛使用,費用水平通過一般的謹慎要求和法律進行監管,可以控制將成本轉移到未被監管的項目上。減少由于涉及到眾多基金公司利益挪用基金的風險。
一、統籌范圍
對全市的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養老保險的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實行縣(市)統籌、管理,市級調劑。
社會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后,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原結存的基金以及新征繳的保險費全額劃至市財政專戶;新征的養老保險費除按本辦法確定的比例上劃市財政專戶,用于基礎養老金發放及上解省的調劑金外,剩余的部分和追繳的歷欠、積累的全部基金(含個人帳戶)及歷年赤字,全部留存各縣(市),用于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歷欠是指本年度以前的欠費。
社會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后,市對縣(市)采取分帳結算的辦法,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和基礎養老金的基金當期出現超支的縣(市),如能完成市分解下達各項社保目標任務的,超支部分由市和相關縣(市)各負責50%;如不能完成市分解下達的各項社保目標任務的,超支部分全部由相關縣(市)負責,市不給資助。
二、社會保險費的征繳
(一)征繳基數:以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確定繳費工資上下限的標準,即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個人按本人工資、薪金申報,工資、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征,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征。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是指地方所屬企業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不含垂直企業,具體數額按市統計局的統計數為準。
(二)征繳比例:按征繳基數計算,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人8%;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2%,個人1%(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5.8%,個人2%(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5%—1.5%(按行業確定繳費比例);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4%。
(三)征繳辦法:按照粵府[2001]l號文件規定,實行地稅部門征繳,逐步過渡由地稅部門全責征收。
三、社會保險各險種的管理辦法
(一)養老保險
1、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1)各縣(市)地稅部門負責把征收入戶的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按本轄區參保人員應繳費工資總額的11.2%,直接及時上劃市財政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用于全市基礎養老金發放和上解省的調劑金;其余到帳基金(包括上劃市后剩余的單位繳費、個人繳費及追繳到帳的歷年欠費),劃入縣(市)財政局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用于發放過渡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及其他支出(如個人帳戶基金的轉移、退保、一次性養老津貼、一次性死亡待遇等),結余部分作為縣(市)當期養老保險結存積累。
(2)市財政于每月10日前將各縣(市)應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劃入縣(市)養老保險財政專戶,用于基礎養老金的發放。各縣(市)財政局在每月15日前將離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支出額下撥到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具體發放工作,養老金要100%社會化發放。
2、養老保險待遇
(1)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按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離休人員按25%計發。因離休人員待遇計發標準已和機關、事業單位同級人員待遇基本持平,基礎養老金提高的差額部分,用過渡性養老金進行沖減。
過渡性養老金按粵府辦[2002]6號文規定核定基數,實行市級統籌后不再重新核定。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個人帳戶養老金按《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計發。
(2)待遇調整:養老金按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統一調整。
3、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劑
(1)上解省級調劑金由市按規定統一向省上解。
(2)省下撥的調劑金,主要用于補充縣(市)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支付。
(3)各縣(市)支付的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缺口,可動用歷年積累進行補充。無積累的縣(市),缺口資金由相關縣(市)自行解決。
4、退休手續審批程序
(1)參保人符合正常退休條件的,其退休手續由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后,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2)參保人因從事特殊工種或因病申請辦理提前退休的,其申辦手續由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初審后,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再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二)失業保險
1、失業保險待遇
(1)失業保險金待遇:統一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享受條件和期限按《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2)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凡符合條件按月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均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范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符合申請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原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改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原由職工個人按工資額2%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在該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中代扣代繳。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喪葬費補助標準為3個月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撫恤金的標準為6個月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4)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的標準: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按其失業前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發放;每多繳納一個月失業保險費的加發月平均工資的1%。
(5)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享受免費職業介紹和一期職業培訓。
2、失業保險待遇的發放
失業保險金通過銀行。各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對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進行資格驗證(屬農民工的計發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符合條件的,相關資料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失業保險金的劃撥與發放辦法與基礎養老金的管理辦法相同。
(三)醫療保險
1、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1)個人賬戶劃入比例:①職工個人繳交的2%全部劃入個人賬戶;②單位繳費按人均繳費額分年齡段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為:35歲以下劃入15%,36歲至45歲劃入20%,46歲至退休前劃入25%,退休人員劃入48%。
(2)住院費保險賠付起付標準:三級醫院800元,二級醫院500元,一級醫院300元。
(3)住院費用個人自付比例: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給付范圍的費用,在起付線以上,最高限額以下的,各費用段個人自付比例:起付標準至10000元、10001元至20000元、20001元至最高限額分別為10%、15%和20%。
(4)市政府可根據實施的具體情況,對基金的征收及支付等標準作相應的調整。
2、醫療保險待遇發放
(1)個人帳戶資金由市財政專戶統一劃撥至縣(市、區)醫療保險專戶后,再由各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分劃至個人帳戶。
(2)住院醫療待遇由各縣(市)社保經辦機構初核并上報市社保局醫療待遇核發部核定后,劃撥至各定點醫療機構或縣(市)社保經辦機構(轉市外醫院住院的部分)。
3、定點醫療機構
對全市各地原有的定點醫療機構,如無特殊情況的,不再重新核定。參保人員患病須住院就醫的,必須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本地結算的原則支付,不作異地結算。
(四)工傷保險
1、工傷保險管理
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工傷認定由各縣(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實行三級三鑒的原則,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各縣(市、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初鑒,然后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核,如當事人對市的審核結果有異議,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請復審,對復審結果仍然有異議的,可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鑒定。
2、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醫療費用、康復性治療費用。治療工傷、職業病所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全部費用。
輔助器具安裝配置使用,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支付。
(2)傷殘待遇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各傷殘等級的補助標準為: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傷殘津貼以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各傷殘等級的津貼標準為: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每年按照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調整辦法調整。
生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各傷殘等級的護理費標準為:一級60%、二級50%、三級40%、四級30%。生活護理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負增長時不調整。
(3)工亡待遇
工亡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計發48個月。
喪葬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計發6個月。
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月工資為計發基數,配偶每月計發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計發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工傷保險待遇的審批和發放
(1)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均先由各縣(市)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然后將有關資料匯總報市社保經辦機構復核確認。
(2)經復核確認的工傷保險待遇,市財政保險基金專戶把所需資金如數劃至各縣(市)財政專戶,再由各縣(市)財政專戶劃至社保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由各縣(市)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發放。
(五)生育保險
1、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符合《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順產每例補助1500元;多胞胎、剖腹產每例補助1800元(女職工保胎、宮外孕、葡萄胎和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市政府可視物價及基金收支情況,對生育保險待遇作適當調整。
2、女職工生育后60天內(逾期作自動放棄處理),由產婦所在用人單位憑下列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①產婦、男配偶《身份證》復印件;
②《計劃生育準生證》復印件;
③《嬰兒出生證》復印件;
④醫院診斷證明。
3、生育保險待遇經縣(市)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后,報市社保經辦機構復核確認。市財政社保基金專戶將經復核確認的生育保險待遇,如數劃撥給各縣(市)財政專戶,再由縣(市)財政專戶劃至社保基金支出專戶,由縣(市)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發放。
四、附則
(一)本辦法未盡事宜均按有關規定執行。
關鍵詞:社保基金投資管理問題對策
一、社保基金運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社會保障基金的規模日益擴大,如何加強投資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現階段必須解決的一大課題。筆者在實際工作中體會到現階段社保基金運營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1.統籌層次不同,基金管理主體分散,影響了基金的存量規模,削弱了基金運營的規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也不盡相同,中央和省屬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實行了省級統籌,醫療、生育、工傷保險實行地市級統籌或縣級統籌,統籌的層次還處在較低的水平。一些企業還建立了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企業是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主體。這樣的管理體制,使基金節余分散,管理難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約束。在保險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時期,確實存在大量基金被擠占和挪用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嚴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資渠道,只允許投資國債和銀行定期存款。在資本市場發育的初期,防范風險的能力較小,對社保基金的投資范圍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應當成為一個長期的政策選擇。就目前講,只有國家級社會保險基金有投資管理的辦法,詳細規定了投資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結余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還沒有打開。
3.基金運營不規范。社會保險基金運營主體的非專業性以及過多的行政干預導致基金運營的低效率、高風險并存。從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設置來看,社會保險的事務性管理和基金的運營都是由政府組建的事業性機構即社會保險管理局(中心)來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場指導下的商業化運作,這使基金在運營過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應采取的具體措施
1.國家應盡快制定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辦法,依法管理和規范基金投資。盡管有中央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但還不是全部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辦法,對其他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還是空白。社保基金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證。因此,應盡快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資,財務風險的防范都應制度化、法制化,使社會保險基金在運行過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現管理混亂的現象,給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穩定造成不利影響。
2.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機構和監管機構。國家、省、市應建立起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機構,明確各自的工作職責,按照基金投資管理辦法進行投資和監督管理。投資管理部門和監管部門應相互制約,有各自的職責,互不隸屬。投資管理部門內部要嚴格遵守國家投資法規和政策進行投資管理,監管部門還應具有較強的獨立性,按照法律規定的投資辦法進行獨立的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按照規定去運轉。同時,應建立分權制衡的運作機制,基金的運用決策系統、執行系統、考核監控系統,由此形成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分權制衡機制。
3.社保基金的投資應明確規定為委托理財。目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專業理財人員還不多,也沒有資本市場投資經驗,直接投資風險比較大,考慮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標和風險,通過委托和關系,簽訂合同,實現進入資本市場是比較好的選擇。
4.在基金投資過程中,應處理好投資組合問題。目前,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限制是,銀行存款和國債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業債券、金融債券不得高于10%,證券基金、股票投資比例不得高于40%.當前我國金融市場還不發達,保險基金還存在較大的隱性債務,對于股票和證券基金的投資應保持較低比例。
5.在基金的運作過程中,可以考慮以下幾種投資形式:投資開放式基金;發行定期保險基金的國債;委托銀行抵押貸款;公司或企業債券。
一、主要目標完成情況
1、就業培訓情況:
(1)技能培訓。組織農村勞動力培訓6500人,占全年目標8500人的77%。其中新增輸出前培訓5100人,占全年目標6400人的80%。再就業培訓1125人,占全年任務2000人的56%。組織職業技能鑒定21次,組織鑒定人數1561人,占全年任務1380人的113%,發證1196人,占全年任務1200人的99.7%。
(2)勞務輸出。新增農村勞動力轉移人數10400人,占全年任務12000人的87%。組織新增農村勞動力輸出7800人,占全年目標8800人的88%。
(3)就業再就業。城鎮登記失業率為3.51%。新增就業2500人,占全年任務4400人的57%,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再就業1324人,占全年任務600人的221%。
2、社會保險情況:
(1)養老保險:一是企業養老保險。全縣實際參保人數25728人,占全年目標26303人的97.8%。實際繳費人數8029人。“斷保”人員新增續保人數295人,鄉鎮企業參保人數1975人,農民工參保人數478人,個體私營及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人數1517人。實際月人均繳費工資599元,當期共征收養老保險費4516萬元,已完成市下達目標任務5453萬元的82.8%。共追繳企業欠費187萬元,完成市全年目標450萬元的41.56%。二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收入1137萬元,清欠50萬元,清欠率40%,基金征繳率達97%,完成全年目標任務。上半年共支出養老金1134萬元。三是農村養老保險。新增投保人數為44人,全縣參保人數13.89萬人。實現保費收入136.6萬元,占全年目標100萬元的137%,上半年養老金支出16.8萬元。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653人,累計補助金收入150萬元,上半年支出19.1萬元。還有約1200人將于下半年陸續納入基本生活保障。
(2)醫療保險:全縣醫療保險參保單位達741家,參保人數達32820人,占全年目標任務31000人的106%。新增參保人員4535人。基本醫療基金收入1864萬元,占全年目標任務2523萬元的74%。其中統籌金收入990萬元,個人帳戶收入744萬元,大病救助收入130萬元。離休干部醫療收入120萬元,發生醫療費用344萬元,其中兩個定點醫院284萬元,鄉鎮醫院及轉外、居外醫療費用共60萬元。
(3)工傷、生育保險:全縣參加工傷、生育保險各25221人,實際繳費人數5570人。新增參加工傷、生育保險276人。收入工傷保險費30萬元,占全年目標任務39萬元的77%,支出基金1萬元;收入生育保險費30萬元,占全年目標任務60萬元的50%,支出基金6萬元。
(4)失業保險:全縣參保人數5.49萬人,占全年目標任務5.18萬人的106%。征繳失業保險80.98萬元,占全年目標任務400萬元的20%。
3、維護權益情況:
(1)勞動爭議仲裁:受理勞動爭議達200件,涉案標的630余萬元,是去年同期的238%。已處理結案的195件,結案率為97.5%。以調解方式結案181件,占案件總數的90.5%;以裁決方式結案的14件,占案件總數的7%;受理案件數和調解結案率創新高。案外調解的勞動爭議達32件,涉案標的30余萬元,涉及辭退、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和履行勞動合同等方面的內容。
(2)勞動保障監察:共開展了“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清理整頓勞動力市場秩序”、““企業養老保險擴面”三次專項執法檢查;主動監察用人單位200戶次,涉及職工1.02萬人;督促補簽勞動合同224份;追發勞動者工資及經濟補償金21.32萬元,涉及勞動者156人,其中農民工工資34.1萬元,涉及農民工180人;依法取締非法職業中介2戶;接待各類勞動者來信來訪207人次;共立案180件,結案180件,受理立案率和結案率均為100%。
(3)勞動工資和合同:召開兩次全縣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勞動合同簽定率達98%以上,集體合同審核達到100%。依法鑒證勞動合同2907份,審查無效勞動合同150份并督促其整改,勞動合同鑒證合格率為100%。
二、工作做法及成效
1、抓好政策扶持,就業再就業工作取得新進展。一是重抓城鄉人力資源市場就業工作。今年來,組織開展勞動力交流會6次,組織專場招聘會3次,入場招聘企業累計164家次,提供各類就業崗位15000個次,求職者報名登記18200人次,新增就業人員13000人。二是積極開展下崗再就業援助工作。切實做好我縣新一輪再就業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努力推進再就業工作的開展。今年來,共辦理《再就業優惠證》341本,審核發放“4050”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936人,發放補貼121萬元。
2、抓好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邁上新臺階。今年來,我局抓好職業技能培訓,促進職業技能鑒定,推動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加快我縣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充分發揮部門、培訓基地和學校的資源優勢,幫助企業開展對口培訓,加快培養企業急需的技術技能型、復合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動技能人才隊伍的整體建設,帶動各類高、中、初級技能人員梯次發展。上半年,職業技能鑒定共1561人,頒發職業資格證書1196本,其中完成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1125人,培訓高級工以上高技能人才25人,組織技師審報19人。
3、抓好勞務輸出,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工作創出新佳績。一是開展農村勞動力資源調查工作。為使農轉工作能把市場需求、農民要求和培訓重點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對接,根據上級政府部署,開展了全縣勞動力資源調查工作,重點摸清農民數量、文化水平、培訓意向和分工分業情況,便于進一步了解資源狀況,開展有效培訓。二是扎實開展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工作。上半年,全縣共培訓農民6500人,培訓后轉移就業5755人,其中本地轉移1439人,勞務輸出4318人。組織開展農村勞動力專場招聘會3場,今年來,共轉移農村勞動力10400人。
4、抓好擴面征繳,社會保險工作實現新突破。一是全力推進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擴面。為在全縣范圍內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實現養老保險“應保盡保”,縣政府召開了全縣企業養老保險工作會議,了《縣人民政府關于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通告》(*政發[*]*號)。加強目標責任管理,將企業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納入政府的目標考核體系。我局成立了養老保險擴面小組,在全縣范圍內對各類符合參保條件的單位開展養老保險擴面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宣傳養老保險政策,營造全社會關注養老保險工作的輿論氛圍,有力地促進了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的順利開展。上半年擴面1020人。二是將個體從業人員和失業人員納入醫療保險范圍。出臺了《城鎮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和失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政發[*]*號),標志著全縣近萬名城鎮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和失業人員納入了醫療保險體系。三是積極推進工傷保險全覆蓋。上半年,參保人數達到25221人,增加276人。四是積極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年初我局就開始調研,對縣城城鎮戶口人員情況進行了調查,統計分析了人員情況,進行了多方案測算,確定了籌集標準,擬訂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縣政府于7月14日已正式發文通過,將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5、抓好仲裁監察,職工維權工作結出新成果。一是積極開展勞動保障專項檢查工作。重點開展了勞動保障專項檢查工作次,分別為農民工專項行動、打擊非法職業中介行動、女職工、未成年勞動保護專項檢查活動、全縣勞動用工情況專項檢查活動和全縣醫保定點藥店專項檢查活動,檢查企業多家次,及時發現和糾正了企業用工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消除了勞資隱患。提高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同時,按照勞動合同三年計劃要求,積極督促企業做好勞動合同簽訂工作。二是切實做好個案處理工作。上半年,勞動監察大隊處理群眾舉報投訴案件180件,180人次,為職工追討工資、清退押金等累計22.2萬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00件,申訴標的630萬元,結案195件,結案標的592萬元。工傷認定上半年受理11起,其中認定為工傷11起,涉及非參保工傷認定案7件。處理、縣長熱線等電話120件次,結案率98%,較好地維護了職工利益,維護了社會穩定。
三、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半年來,雖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工作進展還不平衡;有的工作完成進度還不理想;有些工作措施還不夠得力,效果還不夠明顯;個別單位、個別同志的作風還不夠扎實。具體來看,主要表現在:一是企業社會保險擴面難度較大,基金征繳缺乏新的增長點。原有企業經營狀況不是很好,新辦企業需要一個成長過程,導致實際繳費人數嚴重滯后。二是企業瞞報漏報繳費基數。部分參保、繳費企業沒有按規定申報繳費工資基數,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三是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和勞動合同充分覆蓋工作推進成效較差。四是個別定點醫院、定點零售藥店醫保政策觀念不強,醫保監管有待加強。五是計算機網絡建設相對滯后,正在使用的服務器及原操作系統難以適應“金保工程”的要求和不斷發展的工作需要。六是社會保險經辦隊伍業務素質有待提高。這些困難和問題需要我們在下半年工作中有針對性的采取措施,逐一加以解決。
四、下半年打算和措施
1、建好人力資源市場,繼續抓好就業再就業工作。一是加快平臺建設。加快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步伐,力爭年內完成大樓主體建設。二是用活扶持政策。積極加強和相關部門的溝通協作,用足、用活各項新一輪就業再就業政策。三是開發就業崗位。緊緊抓住創建“充分就業社區”這一契機,采取拓展就業空間、完善市場服務、統籌城鄉就業等措施,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著力做好城鎮新成長勞動力和失地農民(失海漁民)就業工作,努力實現城鎮社區和失地農民(失海漁民)充分就業。*年,全面完成開發縣內就業崗位6000個、縣外就業崗位2000個、實現就業6600人的目標任務。四是促進零就業家庭就業。加大工作力度,進一步摸清底數,探索和逐步建立零就業家庭和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再就業的長效機制。五是開展創業培訓。通過創業培訓,拓寬勞動者的就業門路,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從而更好地發展地方經濟,實現富民強市的目標。
2、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穩步推進社會保險擴面征繳。一是完善社保制度,擴大參保范圍。要不斷擴大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五大險種參保范圍,進一步增加各險種的參保人員,不斷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下半年企業養老保險要進一步規范農民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促進他們積極參保。醫療保險要緊緊圍繞《個體從業人員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重點抓好個體從業人員、城鎮無業居民參加醫療保險工作,確保實現41000人參保目標。二是加強社保宣傳,實現應保盡保。要加強對《縣人民政府關于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通告》的宣傳,促進各類用人單位和個體勞動者參加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要依法擴大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的覆蓋面,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醫療保險要重點推進個體從業人員、城鎮未從業居民參保;生育保險要加快制度完善,逐步擴大生育保險覆蓋范圍;工傷保險繼續以煤炭、建筑等高風險企業為重點行業,以進城務工人員、非公有制經濟單位從業人員等為重點人群擴大覆蓋面,實現工傷保險在高風險行業和企業的全覆蓋。三是加大征繳力度,確保足額征繳。與地稅部門加強溝通和協調,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做好宣傳解釋和發動工作,努力做到足額征收,使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邁上新臺階。首先要爭取縣委、縣政府的支持,加強部門合作,實現行政推動,對征繳情況及時過堂,并加強于地稅、財政和繳費主管部門的配合,強化征繳。第二,要集中時間人力主動走出去,結合各種宣傳形式,上門說服動員,為企業及其職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第三,要采取法律手段,對有繳費能力但存在惡意欠費的單位實施處罰。第四要為民工、外來務工人員和改制、破產企業職工提供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服務。爭取全年企業養老保險費總收入達6500萬元以上,使參保人數達26300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