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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水閘工程運行管理規范范文

        水閘工程運行管理規范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水閘工程運行管理規范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水閘工程運行管理規范

        第1篇:水閘工程運行管理規范范文

        【關鍵詞】水閘;上游護坦;粘質粉土地基;灌砌塊石;加固

        1 工程概況

        慈溪市陸中灣兩側圍涂工程為Ⅲ等工程,其主要建筑物陸中灣十一塘閘級別為3級,位于Ⅲ號區塊的橫堤12+840處,規模為5孔×7m,閘孔總凈寬35m,底檻高程-0.37m(1985國家基準,下同),地基為粘質粉土地基,水閘上游進口段河道總長77m(閘室至進口段河道喇叭口坡腳末端距離),底寬45.5m,頂寬80m,兩側為河道護岸。水閘閘室上游設置了長12m的C25鋼筋砼鋪蓋,鋪蓋上游為長10m的灌砌塊石護底,灌砌塊石護底前端接寬4m、深1.5m的拋石防沖槽,水閘上游防沖槽至進口段河道喇叭口坡腳末端約51m長的河道底部為天然地基(未設防沖設施)。排澇設流量360 m3/s。

        防洪、防潮標準:水閘按50年一遇防潮標準設計。水閘施工圍堰按汛期10年一遇位加安全加高設計。

        排澇標準:20年一遇3日暴雨4日排出,并全過程控制最高水位不超過作物耐淹水深,并按20年一遇24小時暴雨36小時排出復核。

        設計水位:外海設計潮位P=2%設計位為5.36m,多年平均低潮位為-1.87m。排澇閘前20年一遇洪水位3.06m,堤內河道閘前正常水位2.25~2.45m,內河設計低水位1.20m。

        2 加固原因

        水閘上游防沖槽至上游翼墻出口處底部未設防沖護底。2011年6月11日開閘放水時(右側四孔全開),開啟時內側河道水位高程2.70m,外海側為低潮位,過閘流量258 m3/s,同時因閘門不對稱開啟,進口段存在折沖水流和局部的漩渦,加上粘質粉土不沖流速低,進口段未設護底導致底部出現沖刷,局部最深沖刷深度達3.5m,引起右岸岸坡及水位觀測臺基礎底部粉土掏空發生倒塌,繼續沖刷將對閘室穩定產生影響。

        3 應急加固措施

        由于正值汛期,水閘需承擔排澇任務,不能關閘對上游沖刷段進行全面修復。為防止沖刷范圍擴大,影響水閘建筑物安全,經過對現場踏勘測量,決定采取臨時的應急加固措施,具體措施如下。

        (1)對進口段兩側河道岸坡坡腳臨時拋塊石混合料防護,防止岸坡范圍坍塌。

        (2)加強對水閘的觀測,主要是沖刷深度及范圍的測量,發現險情,及時通報。

        (3)通過計算分析,對水閘閘門開度進行控制:閘門控制開中間三孔,開啟度為0.6m,粉土不沖流速按0.60m/s計算,計算結果見表1。

        表1 閘門開啟流量計算過程表(每延m)

        上游水位H上(m) 閘門開啟度e(m) 流量Q(m3/s) 流態 下游水位H下(m) 總流量

        (3孔,21m) 上游過水斷面 平均流速

        2.50 0.6 2.5 孔流自由出流 -0.37~1.33 53 166 0.32

        1 4 孔流自由出流 -0.37~1.63 84 0.51

        1.5 5.8 孔流 -0.37~1.83 122 0.73

        2 9 堰流 -0.37~1.83 189 1.14

        經過上訴的應急加固措施,現狀上游沖刷段河底基本穩定,未出現沖刷深度加大及范圍擴大的情況。

        4 加固方案設計

        為保證臺汛期水閘能正常排澇,保障上游地區防洪安全,對上游護坦沖刷段河底進行全面加固。

        4.1 設計流速及防沖護底材料選擇

        水閘上游20年一遇洪水位3.06m,5孔閘門全開,自由出流情況下極限計算流量390m?/s,過流面積200m?,平均流速1.95m/s。設計流量360m?/s情況下,最大流速1.81m/s。

        不同的防沖護底材料具有不同的抗沖流速,見表2。

        表2不同材料抗沖流速

        材料 抗沖流速m/s 材料 厚度 抗沖流速m/s

        干砌塊石 3~4 雷諾護墊 0.23m 3~5

        灌砌塊石 4~6 0.3m 4~6

        混凝土 6~8 格賓墊 0.5m 5~7

        拋石 3~4

        對于滿足計算流速的護面材料,擬選用40cm厚拋石面層、40cm厚C20灌砌塊石面層、40厚C20砼面層和30cm厚雷諾墊面層四種方案進行比較。

        方案一采用40cm厚拋石面層修復沖刷段,總造價需516002元;方案二采用40cm厚C20灌砌塊石面層修復沖刷段,總造價需1026559元;方案三采用40厚C20砼面層修復沖刷段,總造價需1206395元;方案四采用30cm厚雷諾墊面層修復沖刷段,總造價需936161元。

        從造價比較來看,方案一拋石面層造價最低,C20灌砌塊石面層和雷諾墊面層造價居中,砼面層護底造價最高。從施工方便角度,方案一基本可以帶水施工,無需設置圍堰,其余三個方案均需設置圍堰,在干地上施工。從抗沖能力來看,方案一抗沖能力相對稍差,但3~4m/s的抗沖流速已經可以滿足工程要求;其余方案抗沖能力更強,可以達到4~6m/s。從技術的成熟度看,拋石、灌砌塊石、砼護底施工技術比較成熟,為常用的工程技術手段。雷諾墊尚為新型的護底護面材料,工程應用經驗相對不如其它方案。

        綜上所述,在滿足工程抗沖要求的前提下,從節省投資、方便施工的角度,采用方案二40cm厚C20灌砌塊石面層作為防沖護底材料。

        4.2 護坦加固方案設計

        關閉水閘閘門防止海水倒灌,在水閘上游進口段河道末端修筑臨時施工圍堰,圍堰頂高程3.00m;抽除圍堰內積水,采用石渣回填沖刷坑至面層護底高程;然后鋪設300g/m2 無紡土工布一道,在土工布上鋪設石渣墊層厚20cm,石渣墊層上設置40cm厚C20灌砌塊石面層作為防沖護底。加固范圍如下圖閘室陰影部分。

        5 施工期水閘穩定驗算

        5.1 施工期水閘防滲驗算

        水閘閘室段長度17.50m,底板上下游備設置一道深4m的C20砼地下連續墻。水閘上游防滲鋪蓋長度12.8m,下游消力池防滲段長度8.5rn,水閘閘下防滲段總長54.8m。

        閘址區位于粉土地基時,表層土抗滲性能較差。本工程閘基地下輪廓采用平

        展式地下輪廓。根據《水閘設計規范》粉土的滲徑系數取C= 10,因此計算得出水閘內外最大水頭差不得超過5.48m。

        河道護底設計高程-0.37m,則護底結構層施工時,要求圍堰內水位降至-l.0m。因此水閘外海水位不能超過4.48m,接近5年一遇設計位4.50m。

        水閘邊墩側向布置有4m長的翼墻,并且邊墩與翼墻間設置有垂直止水,側向滲徑總長40m,墻后回填粘性土。粘性土滲徑系數取C=3,計算最小防滲長度16.5m,實際側向滲徑長度大于最小防滲長度,側向滲透穩定可以滿足要求。

        5.2 水閘穩定驗算

        水閘的上游河道加固期間,水閘工作閘門關閉進行擋潮,上游側需設置圍堰

        進行干地施工,因此需對水閘主體建筑物在加固期進行穩定計算,確保水閘能安

        運行。考慮到加固期時間較短,本次水閘外海潮位采用5年一遇位4.50m進行驗算。根據水閘的閘室結構布置,按照《水閘設計規范》規定的荷載組合,

        分別對完建情況、外海位情況(H外=設計位 h20%=4.50m,H內=內河

        閘前無水,護底施工要求圍堰內水位至-l.0m)2種工況計算閘室的偏心距、基

        底應力、基底應力的不均勻系數及沿閘室底面的抗滑穩定系數。

        由于結對稱布置,根據《水閘設計規范》基底應力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按Pmaxmin 計算;閘室基地面的抗滑穩定安全系數按KC= 計算,f為閘室基底與地基之間的摩擦系數,取0.35。水閘穩定計算結果見表3。

        表3 水閘穩定計算結果表

        閘名 工況 偏心距e(m) 基地應力(kN/m2) 不均勻

        系數 抗滑穩

        定系數

        最大應力 最小應力

        十一塘閘 完建情況 -0.30 100.6 82.1 1.23 /

        P=20%外海位情況 0.26 81.5 68.1 1.20 1.49

        偏心距是對閘底板中心的偏心距,偏內河側為“+”,偏外海側為“―”。規范要求,閘室基底應力比允許值1.50,抗滑穩定安全系數的允許值1.25。從上表可以看出閘室的整體穩定和基底應力的不均勻系數均滿足規范要求。

        第2篇:水閘工程運行管理規范范文

        關鍵詞:松北水系;精細化管理;水利工程

        1概述

        松北防洪、灌排體系改擴建及水生態環境建設項目是哈爾濱市打造“北國水城”的重點工程,既是哈爾濱市委十二屆七次全會確定的“北躍、南拓、中興、強縣”發展戰略中的“北躍”重點項目之一,也是《哈爾濱市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規劃》三個主要項目之一。截至目前,松北水系一期工程完成渠道開挖41公里、湖泊開挖4個,新建水工建筑物17座、橋梁38座,銀水灣支渠等渠段實現通水,具有引水灌溉、排澇、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旅游等綜合功能。多年來,哈爾濱市江北水城調度中心作為松北水系的運行管理單位,一直致力于松北水系渠系、閘泵站工程管理規范化,科學化,精細化探索。

        2精細化管理概述

        精細化管理是對各項管理內容進行精簡運作,做到管理職能細分、具體工作細化、制度落實細化等,管理注重細節、過程、質量和效果,這是一種高效、節約的現代化管理理念和管理文化[1]。其基本原則是“精、準、細、嚴”,具有管理制度化、操作規范化、運行流程化、細節銜接化、考核數量化、信息準確性、反饋及時性和規程實用性等特點。多年來,水利工程運行管理一直側重于規范化、現代化等方面,而較少涉及精細化管理。與目前企業所實行的精細化管理不同,水利工程要跨越多個行政區、同時還兼具多項功能,工程管理由多個管理點構成,且多為獨立管理單元,對其進行精細化管理存在很大的困難,在管理實踐中,還需依靠法律、行政等手段。水利工程精細化管理的本質意義就在于它是一種對目標分解細化和精準落實的過程,即將考核標準的組織管理、運行管理、安全管理、財務管理等工作內容進行細化量化,并落實到日常實際管理工作中去的具體體現[2]。

        3實施精細化管理的現實需求

        松北水系包含7座既有老的水工建筑物和17座新建水工建筑物。在踏查既有閘泵站時發現,傳統的管理模式管理方式單一且較為粗放,缺乏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存在著各項制度落實不到位、過程監督不到位、管理執行不力等問題。如何協調管理既有老閘泵站與新建閘泵站成為一道難題。為此,調度中心通過省內外廣泛借鑒學習,認為應該把精細化管理作為解決當前存在諸多問題的突破口。在確立了建設精細化管理這一帶有方向性的思路后,結合實際情況,找準關鍵問題、薄弱環節,將精細化管理落實到整個過程、控制到各個環節、規范到各項操作、精確到每組數據,保證松北水系運行管理工作穩定高效運作,為松北水系水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4精細化管理途徑

        調度中心作為松北水系的管理者,探索、推行精細化管理過程中,在深刻把握精細化管理理論內涵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及工作任務,逐步探索建立以管理目標清晰明確、管理責任細化具體、監督考評科學完善、績效管理獎懲分明為核心的精細化管理模式,促進管理水平不斷提升。

        4.1細化崗位職責,制定精細化管理標準

        首先對各科室的職責重新梳理,使科室之間的權責更加明晰,避免工作推諉扯皮現象發生。然后各科室將科室職責量化、細化,分解落實到每一個工作崗位上,并制定各科室的管理制度體系、崗位責任體系、管理標準體系、考核體系四大體系,使各項工作管理步入了標準化、流程化的軌道。用量化的考核標準,取代模糊的管理要求,通過考核賦分的形式細化崗位職責、任務和標準,為職工履行崗位職責、深入推進精細化管理指明了方向。

        4.2完善考核機制,提升精細化管理執行力

        推行精細化管理考核評價機制,強化過程控制,堅持以考核促管理、以考核促執行,提升精細化管理執行能力,促進精細化管理落到實處。一是堅持全面考核。對設定崗位實行全面考核,檢查責任落實、任務完成等情況,對照評分標準認真評定,量化打分。二是堅持多層次考核。實行調度中心全面考核、各閘泵站綜合考核、日常抽查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考核方式,及時發現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三是督促存在問題整改。考核檢查出的問題,督促職工限期整改。未能及時整改正的,采取相應懲罰措施并在在下次考核中將從重扣分。四強化考核監督。專人專管,若發現考核過程中不客觀、不公正的,將追相關人員責任。五考核結果與獎懲掛鉤,提升精細化管理的執行力。

        4.3強化人員素質,構建精細化管理隊伍

        精細化管理離不開人力資源的支持,水利工程管理不僅需要高素質的管理人才,同時還需要技術過硬的技術人員。首先,調度中心秉承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運用制度剛性化與管理柔性化相結合的方式對職工進行管理,使職工認識到自己擔負的重任,強化其責任感。其次,建立人才培養機制和激勵機制,調動起職工參與培訓、自主學習的積極性,不斷提高自身業務能力,充分發揮自身潛能。再次,為了滿足數字水調建設要求,讓管理隊伍學會應用基本的計算機技術,努力培養既懂信息系統管理、又熟悉水利工程知識的復合型人才隊伍。

        4.4開展試點推廣,不斷積累精細化管理經驗

        按照“先易后難、以點帶面”的原則,調度中心處選擇相對基礎條件較好的發生渠泵站開始接管作為試點,首先從建章立制、管理資料規范等易實施、見效快的工作開始,在試點取得成功經驗基礎上,逐步推廣至其他閘泵站。同時,把精細化管理不斷向水文測報、財務管理、水情調度等方面推廣,力求逐步實現精細化管理全覆蓋。

        4.5推進信息化建設,深入推動精細化管理

        松北水系采用的是集水雨情實時監測與預報、水量水質聯合調度、排澇調度、農業灌溉水量調度、三維仿真、綜合決策支持等于一體的數字水調系統,這是一項全新的、開創性的工作。數字水調的建設,是松北水系信息化建設的堅定一步,松北水系調度管理平臺搭建,將為渠系調度提供現代化的管理平臺和功能齊全的輔助決策支持環境,推動精細化管理深入開展。目前主體工程水量調度會商中心已建設完畢,各閘泵站終端設備還未施工,有關部門正在協調建設,抓緊推進數字水調建設也是近一階段我單位的工作重點。

        精細化管理是一種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思想,是水利工程項目運行管理中的必然發展趨勢。

        隨著松北水系一期工程陸續接管和后期工程即將建設,責任越來越大,我們要積極開展精細化管理的研究和實踐,不斷積累經驗在摸索中前行,不斷完善和優化精細化管理體系,進而實現松北水系運行管理現代化與精細化建設,充分發揮松北水系的巨大社會效益。

        作者:楊磊 單位:哈爾濱市江北水城調度中心

        參考文獻

        第3篇:水閘工程運行管理規范范文

        從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來看,主要有以下四個特點:一是涉及范圍比較大。與農業、水利、交通、電力、環保等諸多行業都有著不同程度的關聯。與地質學、氣象學、管理學、經濟學、法律學等都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二是涉及法律法規比較多。與農業、水利、交通、電力、礦山、城建等法律法規都有著密切的關系。三是涉及不確定性因素多。如天氣變化的不確定因素、參與建設人員的不確定因素、施工環境變化的不確定性因素、政策法規變化的不確定性因素、市場變化因素等。四是地域差別較大。不同地區的自然環境、地理條件、社會環境、經濟環境等不盡相同,它們對水利工程的影響也不盡相同。

        2精心設計施工技術管理內容

        在進行水利工程施工技術管理中,要設計好施工技術管理方案,就要做好以下管理內容的設計:一是編制好投標文件,簽訂好承包合同。在編制投標文件時,必須嚴格按照要求進行,并充分考慮到工程的實際情況。同時,還要做好承包合同的簽訂,擬定好合同內容條款,避免出現模糊不清或錯誤的表述,以免給水利工程項目技術管理帶來困難。二是不斷優化施工方案,確保措施科學合理。對設計圖紙進行認真會審,確保質量目標、成本目標確定的適宜性。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優化,嚴格按照施工進度進行結算,只有不斷優化施工方案,才能夠使水利工程成本得到有效的管理與控制。當遇到工程項目、單價發生變化時,建筑施工企業應該將有變化的單子,及時主動地向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報告,及時做好簽證手續的辦理,以確保水利工程項目得到及時有效的調整,順利推進工程項目。做好勞務費用結算,嚴格仔細地做好各種賬單的審核。施工管理、材料管理等部門應該充分發揮作用,嚴格審核,層層把關,嚴防出現多結超結的情況,最大可能地節省水利工程成本。在采購材料時,以保證質量為前提,同時,充分考慮到材料的經濟性,盡量建設材料采購成本。在擬定方案時,還要做好水利工程進度安排,及時根據不同施工階段的進展,做好相關材料的配制,避免出現材料囤積過多而影響資金的流通,也要隨時關注市場行情變化,在價格便宜時多采購一些材料,在價格昂貴時則不采購。也要避免因為材料儲備不夠而影響施工進度的正常推進,確保施工的連續性。進一步做好現場管理,實行限額領料制度、定額消耗制度,以減少材料的消耗和磨損,將材料成本控制在最低程度。三是做好竣工階段的管理。在水利工程竣工階段,必須充分考慮到施工進度情況,根據工期要求搶抓水利工程施工進度,做好各項資料的整理,以確保能夠順利完成驗收,實現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預期目標。

        3做好施工管理組織

        一是施工管理組織與工程運行、管理有著直接的關系,只有做好施工管理組織,才能夠確保水利工程得到科學合理的安排,推進水利工程順利地進行。因此,我們應該充分考慮到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組織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施工管理組織設計時,做好組織結構形式設計,確定好管理層,對崗位職責進行仔細認真的制定,做好技術人員的選派。二是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性質、工期、工程復雜程度來決定管理的深度和管理跨度。嚴格遵循水利工程技術管理工作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做好工作流程的制定,以確保整個工程科學、有序地開展。三是制定具體的技術管理辦法。在建立好技術管理組織后,應該結合工作內容,做好技術管理辦法的制定,明確管理原則、管理分工、管理職責、管理意義、管理內容等,確立管理的方式方法。

        4規范機電設備運行管理,保證機組正常運轉

        一是規范設備分類標識制作警示牌和劃定工作安全區。對水泵、電機、配電柜等所有機電設備都進行統一編號和標識,并將序號固定在明顯位置;規范設備測溫距離,劃定安全工作區域;按照電氣管理規范完善配電室內標識牌管理等。二是規范設備操作程序。各泵站設備操作具有差異性,根據操作規程具體要求,制作了設備開關機操作流程圖和設備故障處理流程圖,并懸掛上墻;制作泵站變電一次電氣系統圖模擬盤,指導泵站電氣倒閘操作。三是規范設備巡視。根據泵站設備運行管理的要求,按照泵站巡視路線圖,對水泵、電機、變壓器、配電系統及其他附屬設施進行巡視,發現異常及時上報,查明原因并及時處理。四是規范運行記錄。在計算機數據庫能夠自動打印報表的基礎上,又設計制作了交接班記錄、運行記錄、設備檢修及故障隱患記錄、檢修記錄、倒閘操作記錄等10余種規范化的記錄本和記錄表,重點通過值班人員現場巡視和觀測所得數據,認真填寫運行記錄,并定期進行數據分析,做到有據可查,這是泵站技術管理中一項重點工作。

        5結語

        第4篇:水閘工程運行管理規范范文

        【關鍵詞】 沿海水閘達標創建機電設備規范管理

        中圖分類號:TU8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如東縣掘苴新閘建成于2009年,是一座集排澇、擋潮、降漬、通航于一體中型沿海涵閘,其最大設計流量為527m3/s,是掘苴河的入海口門。共五孔,中孔通航,兩邊四孔為泄流孔。采用卷揚式啟閉機,平面鋼閘門。2012年10月如東縣掘苴新閘順利通過創建省一級水管單位的驗收,筆者通過掘苴新閘在創建中逐步規范化的過程,著重從機電設備的規范化建設與管理方面同各位進行探討與總結。

        1啟閉機的規范化管理

        啟閉機的管理標準:防護罩、機體表面保持清潔;啟閉機的連接件保持緊固;滑動軸承的軸瓦、軸頸無劃痕或拉毛;滾動軸承的滾子及其配件無損傷、變形或嚴重磨損;制動裝置可靠、啟閉設備運轉靈活,鋼絲繩無斷絲、銹蝕,端頭固定符合要求。

        1.1啟閑機的處理及機體著色油漆

        啟閉機機體著色在水利工程管理規范中只要求轉動部位著紅色、黃油杯著黃色,其它部位未作硬性規定。首先,將整個啟閉機機體外殼用砂紙或手砂輪打磨、除銹,清潔干凈后涂刷油漆上2~3遍,達到表面光潔為宜,一般啟閉機底座刷成灰色,轉動部位漆大紅色(注意:若有手搖部位等同于轉動部位),油杯漆大黃色,制動器漆綠色,電動機及其它部位可以漆中灰色,制動器主彈簧、支輪副及齒輪邊不上漆,卷筒應保持出廠時原色。

        1.2齒輪箱及齒輪的處理

        先將齒輪箱蓋打開,放出全部機油,用柴油進行全面清洗2~3遍,以清洗干凈為準,然后加注齒輪油,齒輪油不要加注過多或過少,以漫過齒輪弧度1/3為宜,將齒輪箱蓋蓋上,按規范除銹、著色油漆;對露在外面的變速齒輪應先將罩殼拆卸下來,用手砂輪將輪齒打磨去油污后再逐個打磨到光亮、清潔,最后均勻涂抹3#鈣基油,涂抹不宜過多,以防滴漏,也不宜過少,以防影響;傳動輪同樣處理。

        1.3 電動機的處理

        應保持電動機外殼無灰塵、污物,以利散熱;檢查接線盒壓線螺栓是否松動、燒傷;每年至少用搖表測量電動機相間以及相對鐵心的絕緣電阻1次,如果小于0.5MΩ,說明線圈受潮,需進行烘干處理,一般烘干溫度約為100℃,烘干時間在20 h以上;如果繞組絕緣老化,需刷浸絕緣漆。

        電動機應拆卸下來進行檢查,檢查定子、轉子是否同心,定子、轉子之間的間隙是否均勻合格,以判斷軸承磨損情況,如果不均勻,則拆下軸承進行檢查,磨損嚴重的要及時更換;檢查軸承油脂狀況,應保持填滿軸承空腔的1/3~2/3,臟了及時更換;組裝后察看電動機運轉是否正常,噪音是否過大。

        1.4制動器的處理

        制動器的主彈簧不能上漆,彈簧拉桿絲帽禁止上油,否則影響制動效果;主彈簧變形、失去彈性時,應予更換;制動器行程間隙要留合適,經多次逐步調整達到與閘門升、降以及自動化控制相匹配為宜,并對行程間隙調整進行記錄;開度儀的刻度要清晰、精度要達到要求。

        1.5注油設施及黃油杯的處理

        注油設施保持良好,油路通暢,油封密封良好,無“漏油”、“滲油”現象;黃油杯的數量以產品出廠時隨機攜帶量為準,不能少,黃油杯要灌滿黃油,擰緊時要留2~3絲間隙,缺油及時換油灌滿。

        1.6啟閉機的銘牌處理

        啟閉機隨機附帶的銘牌不能缺失,用汽油清洗干凈,油漆時貼同尺寸的不干膠,保證銘牌表面整潔、清晰。

        1.7啟閉機底座下的擋塵板

        可以使用竹膠板(或木板)封閉,至少由兩塊板組成,中間預留孔洞,便于鋼絲繩穿過行走,板一側另加一個活動板(用鉸鏈連接),便于啟閉機運行時打開觀察下部閘門運行狀況。

        1.8 啟閉機的標記張貼

        在與啟閉機相對應的位置張貼編號(啟閉機的編號也可貼于啟動柜對面的墻面上),在啟閉機外罩殼上張貼旋轉方向(用大箭頭標示,箭頭為紅色,“升”、“降”字為黃色),以操作人員站立在啟動柜前能看清兩側的旋轉方向為宜。啟動機應貼設備保養卡,保養卡的內容為:設備名稱、設備編號、設備等級、責任人、檢查保養人、保養日期等。啟閉機底座四周應涂刷連續的黃色警戒線。

        2現場控制柜的規范化管理

        2.1 接地處理

        現場控制柜要有可靠接地,接地裝置應用扁鐵漆成黑色或黃、綠相間色。

        2.2 現場控制柜處理

        控制柜內線路應規范、工整,傳送線路應集中并使用扎帶捆綁在一起,外套保護軟管;柜內應清潔無塵、無雜物;柜體外殼保持出廠原色無破損;柜底應有絕緣板封閉;控制柜上的電壓表、電流表應請有資質單位定期校驗。控制柜與啟閉機的連接線路應用不銹鋼槽蓋板封蓋(或套專用保護伸縮管)。柜面按鈕應貼有指示標簽,柜前、柜后都應有絕緣墊。

        3鋼絲繩的規范化管理

        3.1內部含纖維芯的鋼絲繩的處理

        將預繞的鋼絲繩全部放到底(卷筒上無鋼絲繩),刮除鋼絲繩上污物,注意:刮除時不得用硬金屬,以免損傷鋼絲繩,采用硬毛刷、柴油(或工業清洗劑)清潔鋼絲繩。

        3.2內部無纖維芯的鋼絲繩的處理

        首先將鋼絲繩拆除,圈成圓圈捆好,圓圈大小視油鍋大小而定,以保證鋼絲繩全部淹沒為宜,然后將30%的機油與70%的黃油放入鐵鍋內,用小火將黃油熬化,當混合油清亮時,再將捆好的鋼絲繩放入油鍋內,小火(一定要小火)煮2~3 h,將鋼絲繩上的油污煮掉,使其清潔;也可在鐵鍋內放入適量柴油,這對清洗鋼絲繩雜質、臟油效果較好,用小火加熱蒸煮,將鋼絲繩逐段放入鍋中稍煮后再清洗,反復操作2~3遍即可。

        3.3鋼絲繩上油

        將清洗干凈(以洗滌出的鋼絲繩呈灰白色的金屬本色為準)的鋼絲繩安裝到啟閉機的繩鼓上,扎緊繩頭,在纏繞鋼絲繩的過程中,用毛巾蘸3#鈣基鋰油基均勻涂抹在鋼絲繩上,涂油量適中(厚度以4~6mm為宜),鋼絲繩全部安裝到位后,再用干凈毛巾將鋼絲繩上的塵渣抹干凈。

        3.4鋼絲繩的養護

        用毛巾或毛刷將鋼絲繩上的灰塵、油垢清除干凈,再用一塊毛巾蘸上少量3#鈣基鋰油脂來回擦拭鋼絲繩,使鋼絲繩保持光亮清潔。鋼絲繩的日常養護每月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12次;定期養護每年2次,汛前、汛后各一次,并要有記錄。

        3.5鋼絲繩的檢查與處理

        檢查兩邊鋼絲繩的松緊程度是否一致、兩吊點是否在同一水平上,檢查鋼絲繩的斷絲、變形磨損等情況,做好記錄,并對照GB一5972-86《起重機械用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的規定要求,及時報廢更換。.

        3.6鋼絲繩的其它注意事項

        新更換的鋼絲繩應與原安裝的鋼絲繩同類型、同規格,并與卷筒和滑輪上的槽型相適應;鋼絲繩在卷筒上固定預繞的股數不少于4圈;鋼絲繩在卷筒上應不咬邊、不偏檔、不爬繩;鋼絲繩頭的預留長度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5倍,鋼絲繩頭切斷整齊,用銅絲綁扎牢固。

        4閘門及滾輪的規范化管理

        4.1 鋼閘門的維修養護要求

        閘門表面無破損、明顯銹蝕,若有銹蝕,單個銹蝕面積不得大于8cm2,銹蝕面積和不得大于防腐面積的1%,銹蝕深度小于門板厚度的15%;閘門止水裝置密封可靠;閘門行走及承重部件無變形;吊耳板、吊座無裂紋或嚴重銹蝕;運動部位的加油設施完好、暢通。

        4.2 鋼閘門的維修養護

        清潔表面、除銹、刷防腐油漆,一般刷成灰色。閘門漏水嚴重部位更換止水橡皮;閘門行走及承重部件、吊耳板、吊座除銹并油漆。

        4.3 滾輪的處理

        先將滾輪從吊耳座上拆卸下來,然后進行清洗、打磨、除銹、油漆,滾輪轉動部位需上油。在滾輪保護罩外殼上油漆黃、黑相間的斜條,對滾輪應定期保養并有記錄。

        5配電設備的規范化管理

        5.1 配電柜、控制柜內應清潔衛生,有人定期清掃;配電柜、控制柜前后均需配備絕緣墊;配電柜、控制柜內的線路應工整、排列有序,并且用纏繞線纏繞整齊;配電柜、控制柜的電纜應掛牌,注明規格、編號、用途、走向,且應無多余接頭;配電柜、控制柜的銅排線應標明“A、B、C、N”相序或分色刷漆;配電房的空氣開關應標明出路;配電柜、控制柜下方線進出洞口應用防火膠泥封閉,以防老鼠等小動物進入。

        5.2配電房內配電柜、控制柜應編號,張貼柜的名稱、設備養護卡,控制柜按鈕應標明用途且標識明顯;懸掛“正在運行”標志牌,檢修時應懸掛“有人操作,禁止合閘”標志牌。

        5.3配電房內應上墻明示電氣主接線圖、相關制度(配電房、電氣設備安全操作規程、電工崗位職責、配電室管理制度)。

        5.4 配電房內應配備工具箱,工具箱內配齊絕緣手套,絕緣靴以及檢查、操作工具。絕緣手套、絕緣靴應定期進行交流耐壓試驗(每半年檢測1次),檢測合格后張貼標簽。配電房內還應配備消防器材(滅火器)。

        5.5配電房的大門應向外開,門上張貼“配電室”銘牌及“嚴禁煙火”、“機房重地,閑人莫進”警示標志。

        5.6配電柜、啟動柜上儀表、避雷器應定期檢測校驗(電子表不需檢測和校驗)。等級指數小于和等于0.5的儀表檢定周期一般為1年,其余為2年;控制柜和配電柜上儀表的定期檢驗和校驗應與該儀表所連接的主要設備大修日期一致,其它柜上的儀表每4年至少校驗、檢驗1次。

        第5篇:水閘工程運行管理規范范文

        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防治洪澇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規劃、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以及排水、水害防治、水工程管理等水務活動。

        第三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務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務的統一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價格、氣象、農業(海洋漁業)、質量技術監督、港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水務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在其法定權限范圍內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務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對本轄區內的水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財政對水務基礎設施的投入,拓寬水務投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水務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并公開全市統一的險情報告和投訴、舉報電話,方便單位或者個人報告洪澇險情、排水設施安全隱患和投訴、舉報違法行為。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或者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報告或者投訴、舉報人。

        第二章 水資源管理

        第八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市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綜合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組織編制市水資源專業規劃:

        (一)市防洪排澇、灌溉、供水、排水、抗旱、節約用水、水功能區劃、景觀水系、水文測驗、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等專業規劃,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征求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市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動態監測規劃,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征求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市漁業以及水產養殖、水上旅游、水污染防治、航運等專業規劃,由市農業(海洋漁業)、旅游、環境保護、港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征求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市水資源專業規劃和本區、縣級市的管理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水資源專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及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定市水量分配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以及用水需求,制定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實施年度用水總量控制和水量統一調度。

        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以及本行政區域的用水需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

        第十一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劃定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和禁止開采區,并提出取水總量控制目標和水源替代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地下水限制開采區的年度取水計劃以及取水許可總量,不得超過其取水總量控制目標。

        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除消防、抗旱、施工安全等應急取水外,禁止開采地下水;已經批準取水的,應當限期封閉水井。

        第十二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地熱水、礦泉水儲藏情況,確定年度地熱水、礦泉水開采區域和開采限量。

        取用地熱水、礦泉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取水許可證,憑取水許可證向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并按照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開采限量開采。

        第十三條 經批準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取水計量設施,保證其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填報取用水報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拆除、更換取水計量設施。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水計量設施的使用和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者水功能區水質達不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通報。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排放污水和廢水。

        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應當將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污水和廢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區域,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網接駁公共污水管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私設暗管等規避監管的方式向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灌溉渠等水體排放污水和廢水。

        第十六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雨水、再生水開發利用的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加強雨水和污水處理后的利用及配套設施建設,逐步提高雨水和污水的再生利用率。

        鼓勵下列情形使用雨水、再生水:

        (一)城市綠化、道路清掃和公廁沖水等市政用水;

        (二)冷卻、洗滌等工業生產用水;

        (三)觀賞性景觀、濕地等環境用水;

        (四)建筑施工、車輛沖洗等用水。

        第三章 河道、河涌及水工程管理

        第十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河涌,除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外,按照以下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白坭河、珠江干流廣州河段,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賦予的權限管理;

        (二)流溪河、新街河干流,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三)區、縣級市之間分界的河道、河涌,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四)上述(一)、(二)、(三)項以外的其他河道、河涌,依照屬地原則由所屬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河道、河涌的名錄和管理主體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越秀區、荔灣區、海珠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內河涌的管理范圍,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河道和前款規定以外的河涌的管理范圍,由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管理該河道、河涌的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河道、河涌的管理范圍按照以下原則劃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二)河涌的管理范圍為藍線劃定的范圍。未劃定藍線的河涌,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背水坡腳以外六米之間的全部區域;無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劃定的河道、河涌管理范圍進行勘界,設立界樁,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珠江干流廣州河段、流溪河干流、白坭河干流、增江、新街河堤防和捍衛重要城鎮或者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圍為內、外坡堤腳每側外延三十米;捍衛一萬畝至五萬畝農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圍為內、外坡堤腳每側外延二十至三十米;無明顯背水坡腳的堤防,其管理范圍為堤身結構外延三十米。

        第二十一條 河道、河涌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相關水務規劃,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防洪排澇標準、通航標準、水污染防治標準和其他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兼顧堤岸景觀美化。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水域的行為:

        (一)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灌溉等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進行房地產以及其他商業開發建設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管理范圍內修建水利開發、水害防治、河道整治等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和設施以及進行航道疏浚、港池整治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需要覆蓋、改道或者縮窄河道、河涌的,工程建設方案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建設單位方可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河道范圍內碼頭建設項目時,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建設方案的審查同意意見。

        審批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循嚴格控制、保護生態、占補平衡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的,應當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文件;

        (三)建設項目涉及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

        (五)建設項目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情況的說明。

        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還應當提交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

        第二十五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及區域發展規劃;

        (二)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措施適當,不妨礙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無不利影響;

        (四)不影響水庫大壩、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礙防汛搶險;

        (六)不影響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七)需要占用水域的建設項目,其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合理可行;

        (八)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域占補平衡制度,確保本市的基本水面率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經依法批準占用水域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被占用水域的面積、水量和功能,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應當納入工程建設方案;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的費用,應當列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

        建設項目占用水域以及興建替代水域工程、采取功能補救措施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未經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除和轉移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不得改變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的調度和運行方案。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拆除和轉移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的,應當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拆除和轉移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的依據和理由;

        (三)對水工程運行管理、水質影響的說明和擬采取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九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拆除、轉移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及區域發展規劃;

        (二)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不妨礙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無不利影響;

        (四)不影響水庫大壩、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礙防汛搶險;

        (六)不影響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七)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章 排水管理與防洪排澇

        第三十條 排水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污水集中處理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公共排水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加快公共排水設施的改造進程,提高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能力和內澇防治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區域尤其是農村地區生活污水處理和排水設施建設的投入,采取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等有效措施,并加強對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維護管理人員的培訓、指導和設施運行的監督,確保該區域內的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后達標排放。

        第三十一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房管、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排水總體規劃和排水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二條 城鄉規劃應當符合排水的要求,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確定地面標高時,應當滿足城鄉排水和防洪排澇的需要,并書面征求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排水總體規劃和排水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計劃。

        第三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道路應當與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相銜接,同步實施排水工程。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抬高地面標高。

        第三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根據排水規劃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徑流控制和雨水綜合利用等工程措施,使建設后的地表徑流量不超過建設前的地表徑流量。

        地表徑流控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 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報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同意意見。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文件時,應當就建設項目的排水工程設計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公共排水設施設計方案審查的,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

        (三)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

        第三十八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公共排水設施設計方案審查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一)設計方案合理,符合排水、防洪排澇等相關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雨污分流建設;

        (三)雨水匯水范圍、匯水面積符合要求,暴雨重現期、綜合徑流系數等主要參數選取合理;

        (四)有雨水利用、徑流量控制等內澇防治方案;

        (五)污水量設計合理;

        (六)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公共排水設施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公共排水設施驗收合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

        (二)按照相關部門批準的文件和圖紙施工;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設;

        (四)符合防洪排澇的有關規定;

        (五)排水設施完好、暢通。

        公共排水設施經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圖紙報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公共排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對驗收不合格的公共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返修或者重建。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作業時,不得影響公共排水設施的安全。施工作業有可能影響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公共排水設施保護方案,經與公共排水設施管理單位協商同意后,于施工前五個工作日內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不得在保護方案中隱瞞有關情況,不得提供虛假備案材料。

        第四十一條 禁止下列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礙排水;

        (二)擅自占壓、拆卸、填埋或者穿鑿排水設施;

        (三)向排水設施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四)向排水設施傾倒、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質;

        (五)損壞或者盜竊井蓋、雨水篦子等排水設施;

        (六)擅自啟動水閘;

        (七)向排水管道加壓排水;

        (八)其他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統一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本級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實施防洪排澇應急預案和水務工程防洪預案以及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上級防汛指揮機構統一指揮下,做好本轄區防汛抗洪的具體工作。

        第四十三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排水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發現公共排水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者不能正常運作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必要時,應當立即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暴雨應急搶險預案和中心城區內澇搶險工作預案,按照搶險需要儲備應急物資,建立搶險救援隊伍,并定期進行演練。

        第四十五條 市氣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暴雨預警聯動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市氣象部門應當對暴雨天氣作出預報并及時向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和公眾暴雨預警。

        第四十六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暴雨預警后,應當及時對易澇區域的排水設施和中心城區的主要公共排水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堵塞的應當及時疏通,并指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做好防澇、排澇工作。

        內澇險情發生時,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啟動并組織實施內澇搶險工作預案,派出搶險救援隊伍、緊急疏通淤塞排水管道、啟用應急排澇設備抽排雨水。

        第四十七條 在河道、河涌管理范圍以及湖泊、山塘、水庫、堤圍等水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的碼頭、道路等建筑物、構筑物,涉及河道、河涌以及水工程防洪功能的,其所有人或者實際使用人應當加強養護和管理,并依法承擔防汛抗洪義務,服從防洪、排澇、搶險的統一指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不依法建立水務日常巡查制度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不依法設置并公開全市統一的險情報告和投訴、舉報電話或者對報告、投訴、舉報不依法處理、答復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不依法對取水計量設施的使用和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四)違法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不依法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或者不依法暫停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規定,不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不依法制定暴雨應急搶險預案和中心城區內澇搶險工作預案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不依法建立暴雨預警聯動機制或者不依法暴雨預警的;

        (八)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不依法及時對易澇區域的排水設施和中心城區的主要公共排水設施進行檢查或者不依法及時啟動并組織實施內澇搶險工作預案的;

        (九)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賄賂等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開采地下水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采,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安裝或者破壞、擅自拆除取水計量設施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隨意或者采取私設暗管等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水和廢水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進行查處。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將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污水和廢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不按規定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拆除和轉移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或者改變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的調度和運行方案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擅自抬高地面標高的,由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在公共排水設施驗收合格后十五日內不將排水設施竣工圖紙報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將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公共排水設施投入使用,或者不組織返修、重建驗收不合格的公共排水設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施工單位不按規定時間報送備案公共排水設施保護方案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報送備案或者限期提供真實材料,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損害排水設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未造成設施實際損壞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修復或者賠償,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治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向排水設施傾倒建筑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本市關于建筑廢棄物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水域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灌溉等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進行房地產以及其他商業開發建設活動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有關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實際使用人不履行防汛抗洪義務,嚴重影響防洪,構成治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珠江干流廣州河段,包括前航道、后航道、西航道。

        本條例所稱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或者其他主體投資建設、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同時廢止。

        水務局負責的工作內容(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水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擬訂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統一管理本市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調水);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水資源中長期和年度供求計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公報;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農民安全飲水工作;負責水文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市供水、排水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排水許可制度;擬訂供水、排水行業的技術標準、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1]

        (四)負責本市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并監督實施;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負責本市河道、水庫、湖泊、堤防的管理與保護工作;組織水務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應急水源地管理。

        (六)負責本市水土保持工作;指導、協調農村水務基本建設和管理。

        (七)承擔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本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監督、協調、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八)負責本市水政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負責水務方面的行政許可工作;協調部門、區縣之間的水事糾紛。

        (九)承擔本市水務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負責本市水務科技、信息化工作;組織重大水務科技項目的研發,指導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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