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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5日,黃驊中捷新城某交叉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9人死亡,4人受傷,涉及河北、山東兩省,回、漢兩個民族的五個家庭。因死亡人數多,標的額大,涉及面大,社會影響大,案件一審時媒體全程跟蹤報道,受害人家屬情緒極不穩定,隨時上訪。主辦法官朱婧紅在100多個日日夜夜里,打了不計其數的電話,發了近千條短信,最后,讓車主馬元濤重樹信心,找回了面對事故賠償的責任和勇氣;通過在陽信縣電視臺登廣告等方式,因停運貶值的線路也拍賣變現。2011年9月18日,受害人的各項賠付款全部到位。被認為沒有調解可能的“1•25”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系列案調解成功。
案情分析:
一、司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藝術
麥萊克有句耳熟能詳的話,“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羅馬百科全書編纂者塞爾蘇斯(Celsus,Aulus Cornelius)有一句著名的經典法諺:法是善良公正之術。塞爾蘇斯本非法律“專家”出身,一句“法是善良公正之術”卻道出了法律的樸素真諦。其后的羅馬五大法學家之一的烏爾比安將此語引述為“法律乃良善允正之術” (英譯:Law is the art of goodness and fairness)一直為后世傳頌。言下之意,法律是善良美好的,是公允正義的,是人們用來保護自身權益、追求良善允正的一種規則、手段和保障。在本案中,朱婧紅法官以一個“情”字貫穿于整個案件調解過程,最終盤活營運線路,解決資金問題,平息激憤情緒,化解原被告矛盾,從而達到受害人、肇事者、營運公司“三贏”的局面。她無愧于“人民的好法官”稱號。
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院長哈羅德?H?柯在一次開學典禮上送給法學院新生的一句諺語:“永遠別讓你的技巧勝過你的品德。”從事任何職業,都需要一個支點,有了這個支點,才有堅定的信念坐標和正確的行為指引。對法官這一特殊職業來講,這個支點就是司法良知。法官,不能只關注法律技藝的培養,更要鍛造良好的道德品行,不能讓自己掌握的技巧勝過品德。在審理案件時,有時就辦案而辦案,單純運用法律技藝,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最終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判決,要比苦口婆心的調解輕松的多。但是,如果這樣作出的判決可能違背自己的司法良知,就要考慮盡量調解,以求各方利益的平衡,從根本上化解糾紛。本案中,如果聽任當事人將司法程序走完,再進行司法鑒定,最終嚴格按證據規則作出判決,對承辦法官來說,程序上沒有任何問題,根據證據判決也很輕松。但這樣做,有違法官的司法良知。因此,法官就不能單憑自己的司法技巧機械辦案,而要憑著自己的司法良知,充分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本著案結事了,審執兼顧的原則進行調解。雖然辛苦,但能從根本上解決當事人的糾紛。
確實,法官應當正直善良,如同康德所言,對頭上的星空和內心的道德律,要有永恒的敬畏,從中領悟到司法公正的神圣莊嚴,而不可欺。在調解案件時,只有正直善良,才能真正實現公平正義,因為中國人追求的正義與西方思想家界定的正義并不相同,中國人的正義觀是一種以人情為基礎、以倫理為本位的正義觀,主要表現為直覺正義和天經地義,人們習慣于用自己的感覺來評價法院對糾紛的處理,當法院的判決與自己的感覺相違背時,便認為法院是不公正的,法律是不可信的。同樣,中國人對法律的理解也西方人有所不同,在中國人眼里,法律是世俗的,是用來解決問題的。當一個判決無論在邏輯上如何自洽,論證如何嚴密,程序如何嚴謹,如果背離了群眾基本的價值判斷,仍難得到群眾的認可。因此,在調解案件時,應遵循職業良知,堅守善良理念,從而做到真正的公平。總而言之,法官在調解案件時,要始終堅守善良的理念,懷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真正做到案結事了,維護公平正義。
二、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不僅僅是一項正義的事業,也是一門精湛的技藝。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一名法官除了應具備嫻熟的法律知識,還應用一顆善良的心。在辦案過程中,進行案件調解時,法官應當具有知識分子的人文情懷,對各方當事人平等相待,對平民百姓、弱小無助者抱有深深的愛,懷有以人為本的悲憫和關懷。本案中,原、被告為了涉案的糾紛,已經進行了兩次訴訟,雙方花費的律師費、鑒定費、訴訟費已經很多,并且按法定程序判決結案,還要再進行司法鑒定,當事人的訴訟成本還要增加。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就應有善良之心和崇高的職業追求,體諒當事人的訟累,盡量調解結案,從而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經過多次思想工作,當事人認識到了判決結案的成本風險,最終同意協商調解。與此同時,法院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的最終裁判機構,由于社會矛盾的復雜化,僅僅依靠法院的力量不能達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這就需要司法和行政部門分工負責,相互協調,以達到人民和社會利益雙贏的結果。這個案件就是司法和行政完美結合的典型案例,值得推崇。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辦法》和本規定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除外。
第三條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車輛及人員發生交通事故,由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第四條涉及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和港、澳、臺地區人員的交通事故,外事辦公室、僑務辦公室、臺灣
事務辦公室等部門,應協助事故處理部門依照《辦法》和本規定,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五條受害者指認肇事嫌疑車輛或嫌疑人的,應提供有關證據。
第六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檢驗和鑒定的需要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須開具暫扣證,期限不得超過
20天。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20天。對暫時扣留的車輛應妥善保管,扣
留期間的保管費用由車輛所有人預付,結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
第七條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驗費、住院押金、手術費、治
療費和藥費)由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所有人及當事人預付,結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者拒絕預付或暫時無能力預付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至事故處理結案。
第八條醫療單位對因交通事故受傷者,應立即先行搶救治療,后辦理收費手續。凡延誤診治搶救時機,造
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廣東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公安機關有責任協助醫療單位收回搶救治療費用。
第九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的,喪葬費由機動車一方預付,結案后
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
第十條交通事故的尸體經公安機關檢驗或鑒定后,應當按照《辦法》第十六條和事故發生地所在市、縣的
殯葬規定處理,喪葬費按省政府規定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被盜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或死亡,事故當事人已逃逸的,傷者搶救治療期間的醫療費、
死者喪葬費由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預付。保險公司有權向抓獲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追償
其預付的所有款項,公安機關有責任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各方不報案而私下協議,協議不成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按照《辦法》第
二十一條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第十三條在損害賠償調整中,當事人(人)對自己提出的要求應當提供有效的證據。
第十四條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向駕駛員追償墊付費用的事宜,不屬調解范圍。
第十五條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的調解期滿后3天內制作調解終結書。
第十六條交通事故責任者按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負全部責任的,承擔損失的100%;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損失的70—90%;
(三)負同等責任的,承擔損失的50%;
(四)負次要責任的,承擔損失的10—30%。
事故責任者有3方以上的,參照上述分擔原則確定。
第十七條交通事故受傷者住院治療的醫藥費用,應按公費醫療標準。傷者因傷勢嚴重,需要到外地醫療的
,應由當地縣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并經公安機關同意。擅自到外地醫院治療、使用自費藥品或者超過醫院
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費用由傷者承擔。
第十八條交通事故傷者住院治療,醫院確認需家屬護理的,護理費用按每天不超過3人計算。
第十九條除搶救期間及確有必要經當地縣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和經市(不含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以外,交通事故傷者在康復性醫療機構治療的,其費用由傷者負責。
第二十條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按評定的傷殘等級確定,Ⅰ級的按100%計算,Ⅱ級的減少10%。其他依
此類推。
第二十一條殘疾者需配制補償功能器具的,憑縣級以上醫院的證明,在本省選用國產普及型產品(不包括
高級豪華型的電子器具)。配制殘疾補償功能器具的費用,除屬于有輔助勞作(手部)和代步(腳)功能器
具外,其余均按一次性的配制計算費用。需要安裝上、下假肢的殘者,自定殘之年起,分別按18歲以下的
,每兩年更換一次;18歲以上的,每4年更換一次(計至70歲止)的標準計算費用。
第二十二條確定扶養人時,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提供有扶養關系的證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
要時,應當要求其公證。
被扶養人屬于無勞動能力的,女性應是年滿55周歲以上,男性應是年滿60周歲以上。因身體殘疾或患病
而喪失勞動能力的,須持有縣級以上人民醫院證明書。年滿16周歲,但仍在全日制中等或高等學校就讀的
,扶養至畢業止。
第二十三條非法占用道路堆放的物資、擺賣的商品以及搭棚被撞損壞的,家禽、豬、狗、羊在道路上被碰
、壓受傷或死亡的,不給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交通事故造成現役軍人、警察中屬義務兵役制人員傷殘或死亡的,其傷殘生活補助費或死亡補
償費,按照城鎮居民平均生活費用標準計算。
第二十五條評定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按照公安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35
—9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規定執行。
當事人因傷殘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時,須提交有關醫療證明,公安機關有權向醫療單位借閱傷殘者的醫療
檔案,醫療單位須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任何一方均須聽從處理機關處理,不得借故提出無理要求。對于干擾現
場勘查,進駐肇事單位尋釁鬧事、故意刁難、無理取鬧,非法扣留有關人員作人質,或扣車、物,哄搶、破壞
公私財物,打罵、圍攻肇事人員和交通管理人員及擾亂辦公秩序、堵塞道路交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
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所有人”,是指機動車在公安車輛管理機關入戶注冊登記的單位或個人。
首先,規定醫療費須“憑據支付”,沒有指出結案后繼續治療費可不憑據支付,這就使繼續治療費的支付方式陷入單一,即只能在醫院收取費用后取得單據,才能憑據要求侵權方支付。而醫院通常對病人按月收費,這樣便造成受害方只能按月向侵權方索要繼續治療費,如此就會引發以下問題:
1、按月支付,當侵權方由于某種原因不能繼續支付時怎樣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權益?比如由公民承擔責任的,當該公民早正治療的受害人死亡時;由法人承擔責任的,當法人破產、停產、期滿終止等不能履行賠償義務時。如果受害方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則又違反了《民法通則》第123條和《辦法》第35條的規定。
2、當侵權方能履行卻不按期甚至不履行其賠償義務時,受害方將只能不斷地采取訴訟或申請強制執行的方式來實現權利,這樣既會形成訟累又不切合實際。
其次,鑒于按月或按段支付方式存在上述缺陷,在實踐中,很多法院判令侵害方一次性支付繼續治療費給受害人,但這樣又引發下述問題:
1、醫療費應“憑據支付”,對尚未發生的費用其醫療單據又從何而來?而無單據則違反《辦法》第37條的規定;
在車水馬龍的公路上、街道上,因為發生交通事故而導致道路堵塞的現象時有發生。有些輕微的交通事故,既未傷著人,雙方車、物損失又不太大,且在責任認定上又能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完全可以把事故賠償問題當場了結,不一定非要等候交通警察前來處理。這樣一來,因為交通事故而導致堵車的現象必然會減少許多。據有關方面披露,僅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門2000年記錄在案的輕微交通事故就達到10萬余起,造成堵車點13萬個。如果當事人能夠達成共識、自行了結其中的5萬起的話,就相當于減少路面堵點75000個,這無疑會對疏導交通起到積極作用。因此,從2001年2月1日開始,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新規定:對僅造成車物損失、且當事人對基本事實無爭議的事故,為了防止造成交通堵塞,同時也是為了方便當事人,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當事人可以就事故損害賠償當場了結。這種處理方法,用交通警察的行話講:“當事人可按規定自行移動現場,不必非等交警來處理”。用老百姓的俗語說,就是“私了”。
雖說是“私了”,可也得有個規矩才行,不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事情怎么能“了”呢。北京市交管部門列出違反交通信號指示、未讓先被放行車、支路車未讓干路車、違反借道行使規定、違反禁止標志、違反導向標志、逆向行使、違章行使、違章掉頭、違章會車、違章超車、未保留安全車距而追尾前車等36種違章行為,凡有屬于36種違章行為之一的那方當事人,要負全部責任;如果一方當事人有36種違章行為之一,而另一方雖無36種違章行為,但有酒后駕駛、無證駕駛、駕駛無號牌機動車輛、駕駛報廢機動車輛等4種違章行為之一的,對方當事人要負同等責任;如果雙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違章行為多的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賠償比例是:全部責任承擔經濟損失的100%,主要責任承擔經濟損失的70%,同等責任承擔經濟損失的50%,次要責任承擔經濟損失的30%。凡“私了”的事故,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并履行賠償義務的,由執勤交警支隊開具《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執行憑證》。雙方達成協議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提訟。
其實,在北京市交管部門對輕微交通事故實行鼓勵“私了”的規定出臺之前,上海、四川等地早已捷足先登,出臺了鼓勵輕微交通事故“私了”的有關規定。2000年3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推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快速處置法。該法規定:凡在高架道路上發生的一般車、物損壞或人員輕微傷害的交通事故,情結簡單、責任明確的,當事人在現場互相抄錄對方車輛號牌和駕駛證號并有約定后,可以自行撤離現場,無需通知交警到場。但雙方當事人必須在事發后3小時內,駕駛事故車到高架道路交管部門辦理結案手續。對損失輕微的交通事故,當事人統一認識后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凡在高架道路上發生沖撞固定物的單車交通事故當事人,應迅速將事故車拖至路邊或不影響交通的地方,凡按上述兩項規定自行撤離現場,未造成交通堵塞的,交管部門將依法從輕處理。凡在高架道路以外道路上因追尾、違章改道、逆向行使、闖禁行道路、支路未讓干路、轉彎未讓直行、碰撞固定物等8種原因引起的一般以下車、物損壞或人員輕微損傷的交通事故,情結簡單、責任明確、當事人無爭議的,可適用事故簡易程序。即交警快速勘察現場,事故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后,立即撤出現場,恢復交通秩序。凡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可當場調節處理或當場處罰。當事人如不主動積極處置現場,消極等待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將依法從重處罰。
2000年4月四川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也公布了《交通事故簡易處理規定》,凡在省內發生的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僅造成車輛損壞、財物損失和人體輕微傷害的輕微和一般通事故,在確定事故事實、判明損害程度、事故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就可以“私了”。涉及兩方以上車輛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車輛、財物損失的賠償達成協議可自行撤離現場,但必須在24小時內共同到案發地區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結案手續,經審查符合該規定的,由交通管理部門發給《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結案書》。適用該規定處理的交通事故,對有違章行為的當事人的處罰按照從輕、減輕的處罰原則,當場予以罰款處理,并實行記分管理。
相對于以往發生交通事故,不論性質輕重、情結簡繁,一律必須等候交通警察趕到現場處置的做法,鼓勵輕微交通事故“私了”規定的出臺,無疑是對處置交通事故傳統辦法的一大改革。實踐證明,這項改革措施在緩解交通堵塞方面的作用是十分明顯的。鼓勵輕微交通事故“私了”,是一件既有利于當事人,又有利于疏導交通的好事。
出場律師:浙江振進律師事務所律師厲陽平
能否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
實例:陳某騎電動自行車過馬路時,被李某駕駛的貨車撞傷,導致右腿骨折。陳某前后共住院1個多月,花去醫療費兩萬余元。后經司法鑒定,構成7級傷殘。李某家庭經濟十分困難,根本無力賠償,但李某的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且事故發生時保險并未過期。于是,陳某將李某和保險公司共同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賠償全部損失共計18萬元,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支招:《保險法》第50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溫馨提醒: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可以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要求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先行賠償。這樣的規定,刪除了理賠的中間環節,可使受害人及時獲得充分有效的賠償,體現了國家法律對交通事故的受害者這一弱勢群體的傾斜保護。
責任認定不服如何處理
實例:余某無證駕駛兩輪摩托車外出時,與林某駕駛的轎車相撞,余某受傷,花費醫療費數千元。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余某、林某對此次事故負同等責任。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交警對事故認定不公正,要求林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林某車速過快、占線行駛;余某無證駕駛摩托車上路,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決由林某承擔事故損失的70%責任。
律師支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由此可見,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證據,必須進行質證,由法庭予以全面審查,才能決定是否將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時,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9條規定,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調卷,由法院作出新的責任認定。
溫馨提醒: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當事人若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申請重新認定;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只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再有重新認定的程序。
賠償標準不一如何確定
實例:金華的李某是郊區的農民,在市區經商3年。去年5月,他因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鑒定構成10級傷殘。由于李某屬于農村戶口,肇事車主在計算他的殘疾賠償金時,只同意以浙江省2005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660元為準計算。李某認為應以浙江省2005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94元為準計算。兩相比較,“市民”待遇較之“村民”待遇高出9634元。
那么,李某究竟能否享受這樣的“市民”待遇?此事雙方一直爭論不休,最終鬧上法庭。
律師支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本案中,李某雖然是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已達3年,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有關損害賠償金應當根據浙江省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溫馨提醒: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涉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項,賠償數額常常有幾十萬元。因訴訟標的大,責任人往往無力全額賠償,加之保險理賠不順暢,這類案件調解結案率很低,判決結案居多。
侵權或違約之訴如何選擇
實例:樓某乘坐某運輸公司的客車前往江西上饒。在江西境內,樓某乘坐的客車與當地一輛貨車發生追尾,導致客車上的樓某受傷,花去醫療費5000多元。當地交警部門認定事故由貨車駕駛員負全責。事后樓某向運輸公司要求賠償,但運輸公司表示,他們對此次事故沒有責任,所以不予賠償,并提醒樓某,應該到江西找對事故負有責任的貨車索賠。樓某考慮到路途遙遠,費時費力,且賠償數額也不是很多,于是想放棄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后,很多人在處理事故時因翻騰完整部交安法也找不到一條能套得上當事人行為違反了的法律法規而懊惱,其實交通事故中的過錯行為不一定是違法行為。理由是:交安法第二十二條一款有所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由此不難看出,駕駛人造成事故的行為可能是因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而造成,也可能是因不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或不文明駕駛而造成的。所以交通事故中的過錯行為不一定是違法行為,但違法行為一定是過錯行為。
還有一種理解是: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中,過錯就是違反交通安全法律的行為,否則,不能用來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理由一:新法擴大了交通事故范圍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第二條)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以下簡稱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與“道路交通事故”相比較,有了明顯變化,要件為車輛、道路、過錯或意外、后果。用車輛擬人化,代替人作為主體,用過錯代替當事人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增加了“在道路上”和“意外”這兩個要件。新法客觀上擴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圍。由于在意外交通事故中,各方當事人均無過錯,所以,各方當事人都不應該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為了適應這個變化,在事故認定原則的表述中,“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就是適應這個變化的結果。
理由二: 事故成因的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從這個規定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應該包含“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事故成因是指“事故處理部門對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檢驗、鑒定等所收集到的交通事故證據進行審查、研究、查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車輛、物品、道路及環境情況、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生理精神狀況、死亡人員的死亡原因、當事人的具體過錯等基本事實,分析交通事故發生的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在此基礎上提出當事人責任的專業性論斷”。這個過程就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由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成因”處于核心地位,所以,對于“過錯”的理解應該緊緊依據“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來進行分析。由于在對交通事故進行成因分析的過程中,我們首先必須在全面審查當事各方的交通活動的過程中,遴選出交通違法行為,然后,才能進一步分析這些違法行為在發生事故中有沒有作用,以及這些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所以,按照這個思路,筆者以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中的“行為”應該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中的行為,這里的過錯,就應該是違法行為。
二十二條一款不能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中,公安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第七條二款“遇到本條例沒有規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的“安全原則”的規定持否定態度。所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安全原則”的使用附加了相當的條件。對于“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規定中附加了“按照操作規范”為前提。由于沒有成文的操作規范,所以,本條不能用來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類似于二十二條一款的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還有三十八條“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和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筆者以為,這些原則性的規定應該通過相關的具體條文體現,所以,不能用來認定駕駛人的交通事
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安全車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一款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二條二款規定“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五)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由以上的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的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具體規定,所以,直接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是錯誤的。
法的基本特征拒絕安全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法具有不同于其他上層建筑現象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調節人們行為的規范。(二)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三)法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權力。(四)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所以,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是一種帶有強制性的行為規則,它規定了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法是調節人們行為的規范(規則)。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安全”是立法的宗旨和目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是在強調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為了做到安全駕駛,相關的法律條文對安全行車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所以,不能使用這樣的條文來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當《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中都沒有“具體”規定的行為成為了對交通事故發生起作用的行為時,我們是否能夠以此“行為”來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呢?警察是國家機器,警察在法律授權范圍內活動。警察的這種行為無疑超出了法律的授權。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第一步交通事故報賠:
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妥善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路面事故同時還要報請交通部門處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車輛因駕駛原因撞在樹或墻上),應由安委會出具證明材料。
第二步交通事故核定:
1、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會派人到現場勘察或到交通部門了解出險情況,同時對車輛進行定損,估算合理費用,并通知車主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處理事故車輛。如車主要求自行修理,應辦理自修手續,修理費如超出定損費用,將由車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費用。
2、對第三者責任的索賠,還應由保險公司對賠償金額依法確定,并依據投保金額予以賠付。對于保戶與第三者私下談定的賠償金額,保險公司可拒絕賠付。
第三步賠付規定:全部損失。
1、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保險金額賠償。
2、保險車輛發生全損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第四步交通事故部分損失
1、保險車輛局部受損失,其保險金額達到承保時的實際價值,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于出險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均按照實際修理費用賠償;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于承保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2、保險車輛損失最高賠償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3、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但保險車輛在保險有效期時,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費用支出,只要每次賠償未達到保險金額,其保險責任依然有效。
4、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歸被保險人,并在賠償中扣除。
第五步交通事故賠付時間:
1、及時報案。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并第一時間撥打話進行報案。如果事故比較嚴重或者事故責任存在糾紛,還應及時報警。
2、查勘定損。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到現場協助處理,車主應如是敘述事發經過,提供相應證明和照片等。
3、核價。損失不嚴重可當場定損,車輛損失嚴重或是多方事故,需要到定損中心定損。
4、提供單證。車主在交管部門對該車險事故處理結案之日10天內,向提交保險公司事故。
1、根據xxx風電場及《水電x局機電安裝分局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加強xxx風電場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職責,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項目部的生產經營正常穩定和生命財產的安全,結合xxx風電場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綜合治理車輛交通安全。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車輛交通安全職責,經常進行車輛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強化內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3、項目部要將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總體工作,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考核,組織落實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對項目部員工和的交通安全教育。
4、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的實施,主管安全生產的副職主管車輛交通安全的具體工作,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車輛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時受水電x局安全管理部的領導和管理,對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車輛的統一保險、交通事故處理;負責監督項目部落實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和工作措施,牽頭組織開展車輛交通安全專項檢查和對本區域內事故多發部位、多發點段的整治。
6、項目部車輛實物形態的管理受項目部設備物資部的領導和管理,負責對機動車輛實物形態的管理。建立健全機動車輛管理體系和編制施工車輛安全操作規程;負責組織編制機動車輛的大、中修計劃,并督促落實;監督、指導機動車輛使用,搞好機動車輛日常保養、維修,定期組織技術檢驗和性能試驗,保證技術性能滿足安全運行指標;負責對從事機動車輛操作、維修人員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進行監督管理,并配合有關部門對相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考核及取證工作;嚴格執行機動車輛改造、更新、報廢制度;參加車輛交通安全專項安全檢查和監督整改落實;參加車輛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7、項目部駕駛員上崗資格的認定,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并負責審查、建檔和監督管理;負責對擬錄用的車輛駕駛人員進行崗位能力資格審查,并定期對機動車駕駛員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資質配置情況進行檢查,定期組織身體健康檢查和技術培訓、考核,不適宜人員應及時調崗。
8、項目部安全部門負責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職責,負責制定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教育職工自覺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規,遵章守紀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保證項目部的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順利進行,落實車輛維修、保養和檢測制度;對車輛和駕駛人員應定人、定員、定崗,非生產需要和領導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車輛;合理安排駕駛員出車頻率,防止疲勞駕駛。
9、專職駕駛員必須經分局人力資源部和項目部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駕車。駕駛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執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堅持車輛保養制度,愛護車輛,保持良好車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安全操作規程,樹立良好的駕駛作風,文明駕駛,安全行車,做到行車“三勤三檢”;嚴禁私自開車,嚴禁違法酒后駕車,嚴禁駕駛與準駕不符的車輛,嚴禁無證開車,嚴禁將車輛交于無關人員駕駛。
10、在場內臨時修建的施工道路上,應設置明顯危險標志及必要的安全設施,以保障車輛行駛的安全性可靠性。
11、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的完好狀態進行管理,建立車輛狀態管理臺帳,做到專人負責。車輛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車輛運行過程中的狀態進行檢查,做到專項檢查與定期檢查結合,及時消除隱患,及時解決和修理車輛存在的問題,確保車輛始終保持在完好技術狀態,嚴禁車輛帶故障、帶缺陷運行,建立檢查、維修、保養制度,并做好檢查、維修、保養記錄。
12、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車輛性能規定,合理安排正確使用車輛。
13、項目部的施工人員上下班的交通車輛,應使用客車,并保證車輛完好狀態,做到每班檢查,定期專項檢查,在一時無法解決客車的情況下,采用平板貨車臨時替代客車,要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并經報安全技術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嚴禁超載、超速運行,嚴禁在無專項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運行,確保車輛運行安全。
14、租用車輛的安全管理:項目部在需要租用車輛時,應打報告到分局設備物資部審批,同意后方可租用車輛。租用、出租雙方必須簽訂租車合同,合同中要明確雙方的安全職責,合同報分局設備物資部一份存檔,報分局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部備案。
15、項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駕駛員,必須是經分局人力資源部確認為駕駛員崗位,經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考評合格備案的駕駛員。項目部不得聘用已退休駕駛員,如項目部需要使用駕駛員,應與分局人力資源部聯系,并經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進行安全考核批準備案后方可聘用;未經分局人力資源部確認、未經工程質安管理部進行安全考核批準備案的,私自聘用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的,項目部領導承擔責任。
16、項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駕駛員,調配上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上報名單備案,以便加強對駕駛員的動態管理。
17、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嚴格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xxx風電場,水電x局安裝分局和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教育駕駛人員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遵章守紀,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牢固樹立“謹慎駕駛、安全第一”的思想。
18、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的考核,并形成考核檔案,對不適宜安全駕駛的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19、車輛駕駛員應按所持證照規定的駕駛車輛范圍進行駕車,從事客車駕駛和臨時性使用平板車替代客車的駕駛人員,必須具備大客車駕駛執照,并滿足安全駕駛的能力要求和相關規定的要求。
20、嚴格執行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出車時,應對駕駛人員精神狀況進行了解,合理安排,嚴禁疲勞駕駛和帶病駕駛,嚴禁駕駛帶故障車輛。
21、未經項目部領導和安全管理部門的同意,在崗駕駛員不得將車交于他人員駕駛,否則發生交通事故將承擔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22、發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搶救傷員并打電話向交警和保險公司報案,保護好事故現場,嚴禁逃逸事故現場。立即上報水電x局安裝分局安全管理部。等待分局安全管理部派人進行事故處理或委托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23、交通事故發生后,造成車輛損壞的,必須經過保險公司定損后,方可對車輛進行修復,同時,對車輛損壞的部位進行拍照,以便事后進行理賠。
24、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人員受傷,在事故處理時傷者必須提供治療終結的出院證明、發票、用藥處方等手續。
25、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26、如分局安全管理部委托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處理后,須向分局安全管理部提供: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書、車輛定損書、保險公司現場勘察書、車輛損壞部位的照片;如果有人員受傷,必須提供治療終結出院證明、發票、用藥處方等手續,如受傷較重的,還需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具備以上資料,由分局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27、對交通肇事駕駛員的處罰:
(1)一年內發生兩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3萬元以下),都負主要責任或以上責任的駕駛員,除進行經濟處罰外,并進行轉換工種。
(2)由于酒后駕駛或嚴重違章而發生的交通事故(含逃逸現場),除進行經濟處罰外,并進行轉換工種;同時負有刑事責任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3)在交通事故中駕駛員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的依次按照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60%、40%、30%、20%進行處罰,罰款金額在收到文件15日內由事故單位墊付一次性上繳到分局財務部。
(4)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萬元,且駕駛員負主要責任或以上責任的,一年內不得駕駛小車(含皮卡)。
28、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對車輛交通存在的安全隱患和車輛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做出整改或修理安排。整改的情況應當做出記錄,作為檢查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和發生車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依據。
29、發生車輛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在正常公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進行處理結案,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配合。在施工區域內的施工道路上發生的車輛交通事故,在公安交警不予以處理的情況下,由分局進行調查處理、結案,根據事故性質大小進行分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