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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固定資產確定的標準范文

        固定資產確定的標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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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資產確定的標準

        第1篇:固定資產確定的標準范文

        【關鍵詞】 固定資產; 會計; 稅務; 比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稅法和新會計準則同時實施,加大了企業會計工作的難度。如何正確理解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是企業非常關注的問題。

        一、固定資產確認標準比較

        新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企業所得稅法中所稱的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會計和稅法均未規定固定資產的價值判斷標準。根據新稅法規定,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超過12個月的也是固定資產,取消了必須滿足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標準。

        二、固定資產初始計量比較

        (一)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在會計上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按照取得的不同方式,分別確定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1.企業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企業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其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

        2.企業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包括工程用物資成本、人工成本、交納的相關稅費、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以及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

        3.企業接受的固定資產投資,應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4.對于特殊行業的特定固定資產,其初始入賬價值應包括棄置費用。棄置費用是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如核電站核設施等的棄置和恢復環境義務。棄置費用應按照現值計入固定資產初始成本。

        (二)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應當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歷史成本是指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新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應按照下列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1.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5.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改建的固定資產,除新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企業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三)兩者的比較

        企業通過各種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初始確認時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基本上是被稅法認可的,即固定資產取得時其賬面價值一般等于計稅基礎。

        固定資產初始計量方面會計和稅法的差異主要是:

        新會計準則規定分期購買固定資產的成本應該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確定,引入了現值計量屬性;新稅法對于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購入固定資產仍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并未使用現值計量。

        新會計準則對特殊行業的特定固定資產,要將其棄置費用折現計入固定資產初始成本;而新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棄置費用在實際發生時處理。

        三、固定資產后續計量比較

        固定資產在持有期間進行后續計量時,由于會計和稅法在折舊方法、折舊年限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提取等方面的規定不同,造成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一)固定資產折舊比較

        1.會計關于折舊的規定

        按照新會計準則要求,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應為其實際成本扣除按會計標準計算的累計折舊以及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的余額。

        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選擇折舊方法。可選擇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不同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將影響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期間內不同時期的折舊費用,因此,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在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時,應當考慮的因素有: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2.稅法關于折舊的規定

        固定資產在持有期間進行后續計量時,其計稅基礎應為固定資產實際成本扣除按照稅法提取的累計折舊后的余額。

        按照新稅法規定,企業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原則上采用直線法。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新稅法就每一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作出了規定,實施條例規定的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1)房屋、建筑物,為20年;(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5)電子設備,為3年。需要注意的是:實施條例將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的最短折舊年限由原來的5年縮短到4年;電子設備的最短折舊年限由5年縮短為3年。

        新稅法取消了固定資產殘值的具體比例,僅要求企業合理確定殘值,并規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3.兩者的比較

        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規定不同,固定資產折舊上的差異主要是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兩個方面。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可以在規定范圍內自行選擇折舊方法;新稅法規定,納稅人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原則上采用直線法。因此在折舊方法上二者存在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應在其預計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而新稅法則詳細規定了各種類型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果會計處理時確定的折舊年限與稅法規定的不同,則會產生固定資產持有期間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會計準則和新稅法關于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均未規定具體比例。但是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進行復核,如果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

        (二)固定資產減值比較

        1.會計關于資產減值的規定

        按照新會計準則,企業應當在會計期末判斷固定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存在下列跡象的,表明固定資產可能發生了減值:(1)資產的市價當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顯高于因時間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2)企業經營所處的經濟、技術或法律等環境以及資產所處的市場在當期或將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3)市場利率或者其他市場投資回報率在當期已經提高,從而影響企業計算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折現率,導致資產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4)有證據表明資產已經陳舊過時或其實體已經損壞;(5)資產已經或者將被閑置、終止使用或者計劃提前處置;(6)企業內部報告的證據表明資產的經濟績效已經低于或者將低于預期,如資產所創造的凈現金流量或者實現的營業利潤(或者損失)遠遠低于預計金額等;(7)其他表明資產可能已經發生減值的跡象。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2.稅法關于資產減值的規定

        根據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資產可能已經發生了減值的跡象,而沒有實際發生資產的損失時,在稅收上不認定為資產的減值,不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只有資產實際發生了損失時,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在稅收上經批準才可以認定為損失,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兩者的比較

        會計和稅法之間在資產減值上存在差異,新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提取的減值準備可以在計算利潤時扣除;而新稅法規定,企業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

        【主要參考文獻】

        [1]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人民出版社.2006.

        第2篇:固定資產確定的標準范文

        一、事業單位在固定資產管理及核算方面存在的若干問題

        (一)固定資產購置的會計核算流程不夠嚴謹

        現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固定資產是通過“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兩個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的。事業單位購置固定資產時,根據資金來源渠道分別列支,支付款項時,借記“事業支出”、“專款支出”、“專用基金一修購基金”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固定資產入賬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這兩組分錄之間不存在勾稽關系,不能確切明了地反映固定資產購置業務的內涵。在實際工作中,不少單位往往只編制了付款分錄而忘記編制資產入賬分錄,甚至有的單位除建筑物等價值較大的固定資產購建外,其他固定資產的購建只是“一支了之”。其結果是導致賬外資產形成,甚至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二)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體現不了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

        現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固定資產只核算賬面原值。不核算固定資產折舊而以計提修購基金代替。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由于存在有形損耗(如自然磨損等)和無形損耗(如技術陳舊等)及其他經濟原因,發生資產價值的減值是必然的。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的系統分攤。計提折舊不僅僅是為了收回固定資產投資使企業將來有能力重置固定資產。而且是為了將固定資產成本分攤于各個受益期,實現收入與費用的正確配比,合理確定各個受益期的損益。不計提折舊不能反映固定資產因自然損耗或經濟發展的原因而發生了價值減損,另一方面,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不計提折舊,使得損耗不能在成本中得以體現,人為地降低了取得相應收入的成本,不能真實反映事業單位經營管理活動收入的成本,從而造成成本核算不全,少計成本費用,虛增結余。而在購買當年又全額列支,虛增了事業成本,不能真正體現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在資產負債表上,固定資產不能以累計折舊來反映使用過程中的損耗,其新舊程度無從體現。這樣,虛增了資產總量,使得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相背離,從而影響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造成有些該投資的地方沒有投資,而不該投資的地方卻重復投資,形成國家資金使用的盲目性。

        (三)修購基金的計提方法及其在報表列示上的弊端

        現行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規定,通過提取修購基金來實現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價值損耗的補償。修購基金計提的依據和比例并不是按照固定資產的實際損耗情況確定的,缺乏客觀依據。收入多的事業單位多提修購基金,收入少的單位少提。這不同于企業的固定資產計提方法:以固定資產原值為基礎,按規定的比例計提折舊。在資產負債表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沒有反映出其損耗,同時,又以計提修購基金的方式直接增加專用基金,從而增加凈資產,造成重復計算。其結果是凈資產中既包括固定資產原值,又包括從固定資產中提取的修購基金。這樣使資產負債表中凈資產指標不能真實反映資產的實際狀況,導致部分會計信息失真。

        (四)固定資產核算范圍過寬

        現行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規定,一般設備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末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隨著市場經濟建設的發展和物價水平的提高,目前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標準顯得過于偏低。按照這樣的標準,單位大量的電話機、辦公桌椅等簡易設備也列入了固定資產管理范圍,這類物品易損易壞。更換比較頻繁,核算的工作量較大。相對于其他價值較高的設備而言。這種簡易設備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使單位固定資產核算范圍過寬,而過寬的核算范圍將給固定資產的管理、控制及核算帶來弊端。

        二、對固定資產會計核算及日常管理的建議

        隨著事業單位改革的深入和大量現代辦公設備的購置。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日趨增加。為了對事業單位固定資產進行更好的核算和管理,筆者提出以下改進建議:

        (一)事業單位領導要高度重視,加強對財產的管理,建章立制。嚴格制度管理,加強管理隊伍建設,提高管理人員素質。要將財產的管理使用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實行管理使用責任制,對財產定期進行清查,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防止財產流失。

        (二)改進固定資產的核算辦法,建議取消“固定基金”科目。購買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取款”科目,直接計入固定資產,堵塞了漏記或是人為不記入固定資產的漏洞,保證了國有資產的完整。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通過“事業基金一一般基金”科目來核算。

        (三)對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實行計提折舊核算。建議取消“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設置“事業支出一折舊”和“累計折舊”科目,完善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折舊制度,從而保證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同時在資產負債表中增設“固定資產原值”、“累計折舊”、“固定資產凈值”項目,反映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從而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四)適當提高固定資產的計價標準,增加低值易耗品核算。將價值較低、易損易耗的物品不通過“固定資產”科目而在“低值易耗品”科目中核算,同時完善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保證對國有資產的有效管理。這種辦法減少了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核算范圍,保證了固定資產統計、核算的準確性。

        第3篇:固定資產確定的標準范文

        一、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四號――固定資產》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裝修修理等后續支出,如果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或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可靠的計量,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如有被替換的部分,應扣除其賬面價值;不滿足上述規定的后續支出,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一是資本化的賬務處理。固定資產發生可資本化的后續支出時,企業一般應將該固定資產的原價、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和減值準備轉銷,將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并在此基礎上重新確定固定資產原價。因已轉入在建工程,因此停止計提折舊。在固定資產發生的后續支出完工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再從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并按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原價、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計提折舊。固定資產發生的可資本化的后續支出,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例1]甲公司有關固定資產更新改造的資料如下:(1)2008年12月20日,該公司通過外包建成了一條設備生產線,建造成本為3 136 000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凈殘值率為3%,預計使用壽命為6年。(2)2011年1月1日,由于生產的產品適銷對路,現有生產線的生產能力已難以滿足公司生產發展的需要,但若新建生產線則建設周期過長。甲公司決定對現有生產線進行改擴建,以提高其生產能力。假定該生產線未發生減值。(3)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經過三個月的改擴建,完成了對這條印刷生產線的改擴建工程,共發生支出1 537 800元,全部以銀行存款支付。(4)該生產線改擴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大大提高了生產能力,預計將其使用壽命延長4年,即為10年。假定改擴建后的生產線的預計凈殘值率為改擴建后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的3%;折舊方法仍為年限平均法。(5)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賬務處理如下:

        (1)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兩年間,即,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發生前:

        該條生產線的應計折舊額=3136000×(1-3%)=3041920(元)

        年折舊額3041920÷6≈506986.66(元)

        2009年、2010年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賬務處理為:

        借:制造費用 506986.66

        貸:累計折舊506986.66

        (2)2011年1月1日, 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3136000-(506986.66

        ×2)=2122026.68(元)

        固定資產轉入改擴建:

        借:在建工程2122026.68

        累計折舊1013973.32

        貸:固定資產 3136000

        (3)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發生改擴建工程支出:

        借:在建工程1537800

        貸:銀行存款等1537800

        (4)2011年3月31日,生產線改擴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2122026.68+1537800=3659826.68(元)

        借:固定資產3659826.68

        貸:在建工程3659826.68

        (5)2011年3月31日,轉為固定資產后,按重新確定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應計折舊額=3659826.68×(1-3%)=3550031.88(元),月折舊額=3550031.88/[(10-3)×12+9]≈38172.39(元),年折舊額38172.39×12=458068.68(元), 2011年應計提的折舊額 = 38172.39×9=343551.51(元)。

        會計分錄為:

        借:制造費用 343551.51

        貸:累計折舊343551.51

        二是費用化的賬務處理。不滿足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和已提足折舊固定資產發生的改建支出,可以先在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歸集,修理或改建項目完成后,在會計上一次性計入費用,稅收上確認為長期待攤費用或固定資產成本,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分期攤銷。

        [例2]乙公司2010年辦公樓裝修發生110萬元支出,會計確認為當期費用,則其賬務處理為:

        ⑴歸集大修理支出時

        借:長期待攤費用 110

        貸:銀行存款(職工薪酬等) 110

        ⑵大修理支出轉銷時

        借:管理費用或經營成本110

        貸:長期待攤費用 110

        二、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將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分為費用化的一般修理支出和資本化的支出,其中資本化的支出又分為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顯然這是指不動產的改建支出。該條同時規定,對于已經足額提取折舊的不動產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攤銷;對于租入不動產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攤銷;對于其他的不動產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并相應調整計算折舊。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支出:發生的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一定比例以上;發生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延長一定年限以上;發生修理后的固定資產生產的產品性能得到實質性改進或市場售價明顯提高、生產成本顯著降低;其他情況表明發生修理后的固定資產性能得到實質性改進,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增加。

        [例3]丙公司在生產經營中根據需要于2010年1月1日對一處已經足額計提折舊的老廠房進行更新改造,發生的后續支出90萬元,丙企業對已足額提取折舊的營業房屋進行更新改造估計延長3年使用期,但實際的使用期間為5年,則相應的納稅調整應分為兩個階段:

        前三年申報所得稅時,分別申報扣除30萬元,合計申報扣除90萬元,會計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300000

        貸:長期待攤費用 300000

        申報第四年的所得稅時,證明原先估計的預計尚可使用年限發生重大差錯,必須對原先估計的預計尚可使用年限3年進行調整,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待攤費用225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管理費用(第一年)75000

        (第二年)75000

        (第三年)75000

        借:管理費用 225000

        貸:長期待攤費用225000

        即前三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調增7.5萬元,合計調增22.5萬元(90÷4),作為第四年的攤銷金額申報扣除。申報第五年的所得稅時,證明原先估計的預計尚可使用年限發生重大差錯,必須對原先估計的預計尚可使用年限4年進行調整,即前四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調增4.5萬元(90÷4-90÷5),合計調增18萬元(90÷5)。

        參考文獻:

        第4篇:固定資產確定的標準范文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固定資產;處理變化

        **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包括1個基本準則和38個具體準則在內的新會計準則體系,并要求上市公司于**年1月1日起率先執行,中央國有企業于2008年年底之前全面執行。新準則在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核算等方面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本文通過新舊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會計處理的比較,來分析新會計準則下固定資產會計處理的變化,以期對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進行更加準確的操作。

        一、固定資產的定義發生了變化

        **年11月21日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以下簡稱舊準則)對固定資產所下的定義是: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需要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過一年;(3)單位價值較高。而**年2月15日財政部的〈〈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以下簡稱新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定義則改為: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壽命超不定期一個會計年度。新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定義有以下兩點變化:

        1.1不再強調單位價值較高

        這一修改變更了原制度中關于生產企業非生產經營主要設備需達到單位價值2000元以上,行政事業單位設備單位價值需達到500元以上的價值量判斷的硬性標準,將更多的判斷自交給企業。更有利于發揮企業管理資產的能動性。

        1.2使用時間要求發生了變化

        新舊準則的“使用壽命”均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但兩個文件的區別在于:新準則將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由原來的“超過一年”變更為“超過一個會計年度”。這也就意味著,有些設備雖然使用壽命未到一年整,但跨過了一個會計年度的,也可以納入固定資產的核算范圍。例如,某企業某年八月一日購入一臺設備,按舊準則規定,它的使用壽命需達到或超過一年,即至少到下一年的八月一日止才能將這臺設備列入固定資產核算,但按新準則規定,這臺設備的使用壽命只需超過當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可列入固定資產核算。

        二、固定資產核算范圍發生了變化

        在新準則里面,固定資產的核算范圍變小了。新準則第一章第二條規定,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建筑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也就是說,在舊準則里面納入固定資產核算范疇的這兩類資產在新準則里面不再納入固定資產的核算范疇。所以我們認為,較之舊準則,新準則在固定資產的核算范圍上是縮小了的。

        三、固定資產價值的確認發生了變化

        固定資產價值的確認,可分為初始確認和再確認兩個方面。初始確認是指取得固定資產時入賬價值的確認;而再確認則是固定資產取得后對后續支出、重估價等的確認問題。這里所說的固定資產計價,只是指對固定資產初始價值的確認。固定資產原則上應以原值計價,即以取得固定資產并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依據。我們說固定資產價值確認發生了變化主要體現在取得固定資產投資方面。在舊準則中,對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的原值,要求按照評估確認或者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計算。但新準則對此的規定則是,如果有公允價的,按公允價值入賬,只有在沒有公允價的情況下,才能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入賬。

        四、固定資產折舊的范圍和方法發生了變化

        在新準則里面,固定資產的折舊范圍變大了。固定資產折舊,是對固定資產由于磨損和損耗而轉移到產品中去的那一部分價值的補償。固定資產磨損和損耗包括固定資產的實物損耗、自然損耗和無形損耗。舊準則規定需要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具體范圍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根據舊準則的這一規定,不用的機器設備是不提折舊的。但新準則規定,機器設備不管用或不用,均提折舊。此外,舊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的壽命及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但新準則強調會計期末對固定資產的預期壽命、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重新估價,必要時可予以調整。

        五、固定資產的核算發生了變化

        新準則對固定資產的核算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5.1舊準則對棄置費用未充分考慮

        但新準則對某些行業的固定資產預設了棄置費用,并計入負債。棄置費用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如核電站核設施等的棄置和恢復環境義務等。舊準則原來對這一類固定資產取得時的賬務處理為: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新準則在考慮棄置費用的前提下對這一類固定資產取得時的財務處理為: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和“預計負債---預計棄置費用”科目。要特別強調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能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只有電廠等特殊企業才能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并計入負債。wWw.gWyoO

        5.2固定資產盤盈的會計核算也發生了變化

        舊準則對固定資產的盤盈在批準轉銷前通常是計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科目,批準轉銷后則從該科目轉入“營業處收入”科目。按新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盤盈應作為前期差錯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而舊準則是作為當期損益。之所以新準則將固定資產盤盈作為前期差錯進行會計處理,是因為固定資產出現由于企業無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盤盈的可能性極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企業出現了固定資產的盤盈必定是企業以前會計期間少計、漏計而產生的,應當作為會計差錯進行更正處理,這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為的調解利潤的可能性。企業在盤盈固定資產時,首先應確定盤盈固定資產的原值、累計折舊和固定資產凈值。根據確定的固定資產原值借記“固定資產”,貸記“累計折舊”,將兩者的差額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其次再計算應納的所得稅費用,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接著補提盈余公積,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盈余公積”。最后調整利潤分配,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舉個例子:某企業于**年7月8日對企業全部的固定資產進行盤查,盤盈一臺6成新的機器設備,該設備同類產品市場價格為100,00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s].**.

        第5篇:固定資產確定的標準范文

        關健詞: 中小學校 固定資產管理 管理措施

        固定資產的特征決定了管理上的復雜性,固定資產管理上的問題暴露了它的嚴重性,從而使我們充分認識到加強學校固定資產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艱巨性、長期性。筆者認為,必須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健全組織,明確職責

        學校必須建立三個層次的校產管理機制,第一層次是成立以主管校長為組長、總務主任為副組長、各處室主任為成員的固定資產管理領導小組;第二層次是學校會計、財產總保管員為固定資產核算員;第三層次是確定下屬各

        財產保管責任人為財產分保管員。

        二、加強核算,建立網絡

        1.確定范圍,定好標準。

        根據概念結合中小學校的實際,對各處室的財產分別進行歸類管理,對符合規定的按管理辦法執行。使管理人員明確了方向,責任到人,使資產得到了完整有效的增值。

        2.設置科目,分類登記。

        根據學校固定資產的實際情況,結合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報表編制要求,按照固定資產的性質進行分類,具體可分為以下六大類:第一類是房屋和建筑物;第二類是專用設備;第三類是一般設備;第四類是文物和陳列品;第五類是圖書;第六類是其他固定資產。

        分類核算中,具體規定哪些內容是屬于哪一類,然后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目錄。把學校固定資產分別按規定六大類明細科目進行登記,使固定資產核算管理有序。

        3.根據來源,計好單價。

        為了正確地反映學校固定資產的變動情況和實際占用額,必須對固定資產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計價,而在學校固定資產的核算中,按原始價值、重置完全價值和折余價值三種來對固定資產計價,具體有以下幾種計價標準:(1)購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和運費、安裝費等記賬。(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出減原有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計固定資產的原價。(4)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價或根據捐贈者提供的有關憑據記賬。(5)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入賬。(6)盤虧的固定資產,先記入待處理財產損失,然后查明原因,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7)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價入賬。(8)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的固定資產,可按暫估價入賬,待確定后再調整。(9)用外幣進口的設備等固定資產,按當時的匯率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加上國外部分的運費及其它費用(外幣應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再加上支付的關稅、海關手續費等計價入賬。(10)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11)購置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12)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實行折舊,按原值記賬。學校必須按以上計價的原則,對固定資產進行計價,記入固定資產科目,并登記入賬。

        4.建立賬冊,運用網絡兼管。

        (1)財會部門:應設置“固定資產”總賬,對明細賬進行總括分類核算,按固定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設置固定資產登記簿具體反映各類別下每項固定資產產品名、規格、型號、數量、單價、金額,設置固定資產卡片具體反映每種固定資產、產品名、規格、型號、數量、單價、金額。

        (2)財產保管部門:設置登記固定資產卡片、固定資產登記簿,應保證同財會部門入賬口徑一致。固定資產卡片是進行固定資產明細分類核算的賬簿,要求以每一獨立的固定資產項目為對象分別設置,每一對象為一張,并在卡上填寫添置日期、類別、物名、數量、單價值、入賬日期、來源、保管人姓名,同時按固定資產登記簿,并按固定資產的分類開設賬頁,賬內按保管使用單位設置專欄,每月按各項固定資產的增減日期序時登記,只記余額,不記數量,并按月結出余額。及時反映領用人、財產存放地點和財產保管人等情況。

        (3)使用部門:建立固定資產領用發出登記表。各部門同時行動,留存一份定期將“固定資產登記簿,固定資產卡片”與“固定資產”總分類賬,明細賬的記錄(每學期末或每年末),進行核對,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賬賬、賬卡、賬實相符。

        三、完善制度,規范管理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建立健全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是提高學校固定資產管理有效性的基本保證,也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政策法規,結合中小學校特點,應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固定資產采購及入庫驗收制度。2.固定資產保管制度。3.固定資產出借制度。4.固定資產賠償制度。5.教職工調動辦理財產交接制度。6.財產清查制度。7.建立維修制度。8.固定資產處置制度。9.做好清理后的賬目處理工作制度。

        四、定期督查,及時糾偏

        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能否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各項財產管理規章制度能否切實執行,落實到位,都需要強有力的規范化的督查。

        總之,中小學校固定資產管理是一項長期的、艱巨的系統工程,為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保證中小學校的資產真實可靠完整,加強學校的固定資產管理已是迫在眉睫,完善固定資產管理是做好財務工作的核心,健全完善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是成功辦學的關健。只要領導重視,管理人員素質提高,我們長期堅持,定能收到很好的成效。下面的公式很好的概括了這一點:領導重視程度+完善的管理監督機制+管理人員的能力和責任心=固定資產管理效果。

        參考文獻:

        [1]新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2]黃月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轉回處理意見.武漢:財會月刊,2006.1.

        [3]潘士安.談中小學校固定資產的管理.會計之友,2003.1.

        第6篇:固定資產確定的標準范文

        關于企業之間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的會計處理,財政部曾于1999年6月第一次制定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易》,2001年1月進行了第一次修訂(以下簡稱“原準則”)。為了進一步規范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2006年2月進行了第二次修訂,并更名為《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下簡稱“新準則”)。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認定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原準則和新準則未對“補價”下定義,只是在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下定義時,解釋了一句“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所以“補價”的經濟內涵應是貨幣性資產。企業之間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形成“補價”的基礎應是雙方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不管雙方資產的賬面價值如何,只有在雙方資產的公允價值不相等的情況下,才會有支付“補價”和收到“補價”的可能。因此,筆者認為可將“補價”定義為: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由于雙方所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存在差額時,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貨幣性資產。

        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屬于貨幣性資產交換還是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通常要看“補價”占整個交換金額的比例。我國準則規定以25%為參考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原準則規定:

        收到補價的企業:收到的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25%

        支付補價的企業:支付的補價/(支付的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25%

        上述比例如果超過25%,則應作為貨幣易處理。

        新準則規定:

        收到補價的企業:收到的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25%

        支付補價的企業:支付的補價/(支付的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25%

        上述比例如果超過25%(含25%)的,視為以貨幣性資產取得非貨幣性資產,適用其他相關準則。

        二、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計量

        原準則規定:

        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新準則規定:

        既可以按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也可以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但新準則對于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標準計量換入資產的成本規定了相當嚴格的條件。即: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以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換入資產成本,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一)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所謂具有商業實質,是指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1.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

        2.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

        在確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時,企業應當關注交易各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關聯方關系的存在可能導致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

        (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確定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才能以公允價值計量,確認產生的損益。

        1.換入或換出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表明該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應當以資產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

        2.換入或換出資產本身不存在活躍市場、但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表明該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應當以調整后的類似資產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

        3.換入或換出資產不存在同類或類似資產可比市場交易的,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三、換出資產損益的確認方式

        原準則規定:

        對于不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易不確認損益。對于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易,收到補價方確認損益,但也僅以收到的補價所含的損益為限。

        新準則規定:

        不核算收到補價所含損益的確認,而是確認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如果以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計價基礎,不論是否涉及補價,都要將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若換出的是存貨資產,其差額計入營業損益;

        若換出的是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其差額計入營業外收支;

        若換出的是長期股權投資,其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如果以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計價基礎,則不確認交換損益。

        四、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

        (一)不涉及補價情況下的會計處理

        原準則規定:

        在非貨幣易情況下,無論是一項資產換入一項資產,或者一項資產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或者同時以多項資產換入一項資產;或者以多項資產換入多項資產,其取得的資產的入賬價值,如果不涉及補價的,通常情況下根據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確認交易損益。

        若換入的資產為存貨的,按上述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還應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新準則規定:

        若以公允價值計價: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若以賬面價值計價: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不確認交易損益。

        若換入的資產為存貨的,按上述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還應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例1】甲乙公司不具有關聯方關系,甲公司以其不需用的電子設備與乙公司作為固定資產的貨運汽車交換。甲公司換出設備的賬面原值為480萬元,已提折舊80萬元,公允價值440萬元。為此項交換,甲公司以銀行存款支付了設備清理費用5萬元;乙公司換出的貨運汽車賬面原值為560萬元,已提折舊為120萬元,公允價值為440萬元。假設甲公司換入的貨運汽車作為固定資產使用,且沒有對換出的電子設備計提減值準備(不考慮相關稅費)。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

        (1)將電子設備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4 000 000

        累計折舊800 000

        貸:固定資產4 800 000

        (2)支付清理費用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50 000

        貸:銀行存款50 000

        (3)換入貨運汽車的入賬價值=445萬元(4400000+50000)

        借:固定資產――貨運汽車4 450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4 450 000

        (4)結轉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

        借:固定資產清理400 000

        貸:營業外收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益400 000

        或將上述(3)和(4)合并編制下列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貨運汽車4 450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4 050 000

        營業外收入――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益400 000

        (二)涉及補價情況下的會計處理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如果發生補價,交易雙方中,必然是一方支付補價,另一方收到補價,支付補價方和收到補價方的會計處理不盡相同。

        1.支付補價方

        原準則規定: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支付的補價

        不確認交易損益。

        新準則規定:

        若以公允價值計價: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支付的補價

        應確認的交易損益=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

        若以賬面價值計價: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支付的補價

        不確認交易損益。

        2.收到補價方

        原準則規定: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收到的補價±確認的損益

        應確認的損益=補價- ×換出資產賬面價值- ×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

        用上述公式計算出的金額為正數,應確認為當期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非貨幣易收益”科目;如果計算出的金額為負數,應確認為當期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非貨幣易損失”科目。

        新準則規定:

        若以公允價值計價: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收到的補價

        應確認的交易損益=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

        若以賬面價值計價: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收到的補價

        不確認交易損益。

        【例2】甲乙公司不具有關聯方關系,甲公司以某土地使用權與乙公司的辦公樓交換。甲公司換出土地使用權的賬面余額為760萬元,累計攤銷100萬元,公允價值720萬元;乙公司換出辦公樓賬面原值為900萬元,累計折舊為160萬元,公允價值為740萬元,甲公司另支付補價款20萬元給乙公司。假設甲公司換入的辦公樓作為固定資產使用,且沒有對換出的土地使用權計提減值準備(不考慮相關稅費)。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支付補價方)

        第一步,判斷該項交換是否為非貨幣資產交換:

        支付的補價/(支付的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100%

        =20/(20+720)×100%

        =2.7%<25%(屬于非貨幣資產交換)

        第二步,計算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換入辦公樓的入賬價值=720+20=740(萬元)

        第三步,計算應確認的損益:

        應確認的損益=720-(760-100)=60(萬元)

        第四步,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辦公樓7 400 000

        累計攤銷1 000 000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7 600 000

        銀行存款 200 000

        營業外收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益 600 000

        乙公司的會計處理:(收到補價方)

        第一步,判斷該項交換是否為非貨幣資產交換:

        支付的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100%

        =20/740×100%

        =2.7%<25%(屬于非貨幣資產交換)

        第二步,計算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換入土地使用權的入賬價值=740-20 =720(萬元)

        第三步,計算應確認的損益:

        應確認的損益=740-(900-160)=0

        第四步,會計分錄:

        (1)將辦公樓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7 400 000

        累計折舊1 600 000

        貸:固定資產9 000 000

        (2)收到補價時:

        借:銀行存款200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200 000

        (3)將換入土地使用權入賬

        借:無形資產7 200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7 200 000

        (三)同時換入多項資產的處理

        原準則與新準則對換入多項非貨幣性資產入賬價值的分配原則一致,但分配基礎有區別。

        原準則規定:

        先確定換入資產總的入賬價值,再按換入各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已確定的換入資產總的入賬價值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資產的入賬價值。

        新準則規定:

        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第7篇:固定資產確定的標準范文

            一、時間性差異產生與時間性差異轉回的同源性

            如前所述,會計制度與稅法在所得稅的處理上存在著兩種差異,一種是在收入可確認性及費用的可扣減性上的差異,這種差異叫做永久性差異;再一種就是在確認收益實現和費用扣減的時間上所存在的差異,這種差異叫做時間性差異。本文中我們將著力討論后者。

            現在我們給時間性差異下一個定義:時間性差異,指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認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

            這也就是說,我們對時間性差異做這樣的一個概念界定,其根本原因在于時間性差異在現實生活中的表現存在著這么一個規律:企業所確認的收入、費用或損失可能先于稅法也可能晚于稅法,但都要進行確認。也就是說,從會計上來講,時間性差異發生于某一會計期間,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內能夠轉回。由此可見,時間性差異的產生與時間性差異轉回是同源的。

            二、資產減值所得稅會計中關于“時間性差異轉回”的時間界定值得商榷

            (一)資產減值所得稅會計中的時間性差異及時間性差異的轉回

            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如果企業某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計提的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從當期的利潤總額中扣除;因以前期間據以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各項因素發生變化而轉回的減值準備,也計入當期損益,增加當期的利潤總額。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例如,企業按會計制度規定,對當期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部分計提了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企業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只表明企業該項固定資產預期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已經下降,即表明該項固定資產已經發生了減損,這部分減損應當立即確認為當期損失;但是,稅法認為該項固定資產并未實際發生損失,會計上計提的減值準備并不表明該項固定資產實際發生了損失,不足以認定為實際發生損失的依據,而只有按照稅法標準認定該項固定資產實際發生損失時(如實際發生毀損等),其損失金額才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如上論述,由于企業和國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企業的“預期損失”在稅務部門看來有可能是與國家利益相違背的。而稅務部門可以行得通的操作方法就是只有當資產發生“實際損失”時才允許企業在稅前進行扣除。所以按照時間性差異的概念,企業一定時期按照會計制度計提或轉回的資產減值金額與稅法認定損失時間不同而產生的差異屬于時間性差異,該時間性差異在計提減值準備的當期從利潤總額中扣除,但不得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待以后因原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因素消除而轉回原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時,增加轉回當期的利潤總額,但不會增加轉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即,按照會計制度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與實際發生損失可從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之間存在著時間上的差異,這種時間性差異稱為可抵減時間性差異,也就是指在未來資產實際發生損失時,可以從實際發生損失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時間性差異。從而可見,資產減值所得稅會計中時間性差異轉回的時間為資產實際發生損失的當期。

            (二)對資產減值所得稅會計中“時間性差異轉回”時間界定的質疑

            我認為,將資產減值引起的時間性差異轉回的時間界定為“實際發生損失的當期”是值得商榷的,下面通過兩個例題進行分析。

            例1:A企業04年末有應收B企業一項賬款100萬,當年計提5萬元壞賬準備(稅法未予認定),05年該應收賬款到期,B企業將100萬款項如期全額償付。

            按照資產減值中時間性差異轉回的時間界定為“實際發生損失的當期”進行判斷,此例中該項應收賬款實際上并未發生損失,是不是5萬元的時間性差異就 沒有轉回呢?事實上是,5萬元的時間性差異已經在05年全部予以轉回了。以企業所作會計分錄進行說明

            1、不考慮增值稅

            借:應收賬款    100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萬

            2、04年計提壞賬準備

            借:管理費用   5萬

            貸:壞賬準備   5萬

            3、對04年所得稅影響

            借:遞延稅款  1.65萬(5×33%)

            貸:所得稅    1.65萬

            4、05年收回款項

            借:壞賬準備  5萬

            貸:管理費用  5萬

            同時:借:銀行存款  100萬

            貸:應收賬款  100萬

            5、對05年所得稅的影響

            借:所得稅        1.65萬

            貸:遞延稅款        1.65萬

            可以看出,04年由于壞賬準備所產生的5萬元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在05年發生了相反的變化,這也就是說04年的可抵減性差異在05年轉回了,但是05年應收賬款并沒有發生“實際損失”,那么按前所述時間性差異轉回的時間為“實際發生損失的當期”顯然講不通。但我們注意到:04年企業確定的會計利潤要比稅法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少5萬元(稅法不認定5萬元的壞賬準備),而05年企業確定的會計利潤要比稅法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多5萬元(企業沖銷壞賬準備時,稅法不認定為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因素,因為稅法從來就認定這部分壞賬準備)。

            又如:例2:A企業一無形資產原值100萬,00年末計提10萬元減值準備(稅法不予認定),05年末處置該無形資產取得收益110萬,假定無形資產毋須攤銷且至處置時也未發生實質性損失。

            1、00年計提10萬元壞賬準備

            借:管理費用  10萬

            貸: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10萬

            2、00年對所得稅的影響

            借:遞延稅款   3.3萬(10×33%)

            貸:所得稅    3.3萬

            3、05年處置時

            借:銀行存款      110萬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10萬

            貸:無形資產      100萬

            營業外收入      20萬

            4、對05年所得稅的影響

            借:所得稅    3.3萬

            貸:遞延稅款   3.3萬

            可以看出,00年由于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所產生的10萬元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在05年發生了相反的變化,這也就是說00年的可抵減性差異在05年轉回了,但是05年無形資產也沒有發生“實際損失”,那么按前所述時間性差異轉回的時間為“實際發生損失的當期”顯然也無法予以解釋。但我們注意到:00年企業確定的會計利潤要比稅法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少10萬元(稅法不認定10萬元的減值準備),而05年企業確定的會計利潤要比稅法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多10萬元(企業沖銷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時,稅法不認定為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因素,因為稅法從來就沒有認定過這部分減值準備)

        第8篇:固定資產確定的標準范文

        棄置債務;會計準則;確認;計量

        [中圖分類號]F27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9646(2011)10-0023-02

        近年來,世界各國對環境保護日益重視,資本市場開始也關注企業的環保責任和環保業績。我國環保法規陸續出臺,企業面臨的境保護壓力和資產棄置成本日益加大。我國會計準則明確要求石油天然氣行業核算棄置費用,為企業通過逐步建立支付儲備,承擔資產棄置引發的環境恢復義務奠定了制度基礎。但是我國有關棄置費用的會計準則對于其他行業是否也需要核算棄置費用則沒有明確提及,不可避免地會使企業之間對于棄置費用的會計處理存在差異,不僅影響了企業履行資產棄置義務的能力,還影響了不同企業之間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同時,我國會計準則對資產棄置費用的規范比較分散,對資產棄置義務的確認標準和計量方法分別由固定資產、石油天然氣和或有事項等具體準則規范,不便于企業全面系統的執行會計準則。因此,有必要借鑒國際經驗,在制定專門的資產棄置會計準則的同時,擴大資產棄置準則的適用范圍,以增強企業承擔資產棄置義務能力,并保證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一、固定資產棄置債務的確認

        一項債務的確認既要符合債務的定義,還要符合債務確認的條件。固定資產棄置債務確認的前提是要有棄置義務的存在,同時還要具備可計量的條件。

        1.資產棄置債務確認的依據

        資產棄置債務的確認要以資產棄置義務的存在為條件。根據資產棄置義務的來源,資產棄置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

        (1)法定的資產棄置義務

        法定的資產棄置義務是指企業在棄置固定資產時,依照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履行拆移、填埋、清理和恢復生態環境的責任,例如,1953美國《外陸架土地法》和1958年《日內瓦公海條約》要求“任何要廢棄的或不再使用的安裝設施必須整體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資源法》規定“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產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用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我國財政部于2006年10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CAS4)應用指南規定:棄置費用是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

        (2)推定的資產棄置義務

        推定的資產棄置義務是指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企業從自身長遠利益考慮,為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公開承諾承擔的固定資產棄置義務。例如,“中石油”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出于安全方面的考慮,對于處于人口密集地區的特定井,在棄置時采取的加蓋或封堵措施。目前我國環保法律和制度尚不是十分完善,依靠法律要求確認棄置債務的范圍還比較狹窄,企業主動承諾環保義占有比較大的比例。

        2.確認條件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于1998年9月的國際會計準則《備抵、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IAS37)規定,當某項義務是由于過去事項而存在,與企業未來的活動無關時,該義務就應該被確認為一項備抵。IAS37將備抵解釋為“時間”或“金額”不確定的負債。IAS37規定只有在下列條件滿足時才能確認一項備抵:a.企業因過去的事項而承擔了現時的法定義務或推定義務;b.履行該義務很可能會導致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企業;c.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

        CAS4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棄置費用因素。《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CAS27)規定:企業承擔的礦區廢棄處置義務,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CAS13)中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將該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如果資產棄置義務不能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應當作為或有負債處理,不能確認為棄置費用。

        二、固定資產棄置債務的計量

        目前,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美國會計準則,對棄置債務均采用資本化模式,對與資產棄置債務對應的資產棄置費用資本化為固定資產成本。

        1.資產棄置債務的初始計量

        按照FASl43的規定,資產棄置費用資本化的金額為未來棄置義務現金流量的折現值,其折現率為對該資產棄置債務進行初始確認時有效的信貸調整后的無風險利率。

        IAS37要求:“確認的備抵金額應該是對在資產負債表日清償義務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計,因此在計量備抵的時候,企業必須考慮風險和不確定性;如果貨幣的時間價值是重要的,企業還應對備抵折現”。

        CAS27規定,企業在初次計量棄置費用時,應按照CAS13的規定進行合理的估計,確定棄置費用的最佳估計數,利用現值技術,采取合理的折現率將預計期末發生的棄置費用予以貼現并資本化,同時確認“預計負債”。

        2.資產棄置債務后續計量

        IAS37要求,在每一期資產負債表日都應對備抵進行復查,并進行調整使之能反映目前最合理的估計。如果代表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不再可能流出企業以清償義務時,則應將備抵轉回。

        FASl43規定,在后續的會計期間,會計主體要確認每個期間的負債金額變化,包括:(1)時間的推移。由于時間的推移而引起的資產棄置債務的變化,應增加該負債的賬面價值,同時作為一項增加費用在損益表里予以列示。(2)對原來估計的未折現現金流量的年限或金額的修正。對于金額增加的修正,應按信貸調整后的無風險利率作為折現率進行折現;金額減少的修正,則按最初負債被確認時存在的信貸調整后的無風險利率作為折現率進行折現。企業還應當在其后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對棄置費用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賬面價值不能真實地反映當前的最佳估計數,應當按當前最佳估計數對該賬面價值進行相應的調整,同時還應按相關規定進行表外披露。如政策法規變化、通脹因素等。

        3.資產棄置債務的分攤

        企業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中明確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將預計未來可能發生的棄置費用按其現值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和相應的預計負債。計入成本的金額作為固定資產成本的組成部分計提折舊。另外,每期需根據預計負債的余額計提利息,在預計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預計負債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貼現率)計算每一期的利息費用,確認財務費用的同時增加預計負債的賬面余額。這樣未來發生的棄置費用,分為本金和利息兩部分,通過兩種渠道在資產持有期間計入損益,本金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通過計提折舊計人損益;預計負債每期計提的利息,通過財務費用計入損益。

        三、對我國會計準則的改進建議

        1.擴展棄置債務準則的適用范圍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和快速發展,節能減排,降低消耗的壓力日益增加,各種環保法規已經明文要求企業承擔資產棄置義務。例如,對于煤炭開采企業而言,當煤井達到經濟開采極限時,需要封堵煤井,拆除地面設施,并且必須根據相關環保法規的規定,恢復自然環境的原貌。因而,固定資產棄置義務是諸如煤炭企業等采掘企業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

        資產棄置準則是以固定資產棄置是否會對環境或生態產生污染或損害為判斷標準,而不是在資產使用過程中對環境產生污染和損害為標準。只要企業固定資產棄置受環保法規約束,或者承擔推定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義務,就具備核算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的條件,不應當將其局限于石油天然氣行業。而且資產棄置債務具有準備性質,通過棄置債務的核算,可以將與其對應的費用支出前移,抵減固定資產使用期間的經營利潤,增強未來承擔資產棄置義務的現金支付能力。

        2.制定單獨棄置費用準則

        根據英美等國法律,固定資產棄置義務大都集中于幾個對環境有較大潛在威脅的特殊行業,包括煤炭和石油天然氣開采等,特別是海上石油開采資產棄置要受國際公約的約束。因此,資產棄置債務屬于特定行業的會計事項,可以借鑒SFAS143的相關做法,通過制定專門的會計準則對資產棄置的相關概念進行界定,對其確認標準、計量方法和信息披露進行明確的規范,而不是將其分散在不同的會計準則之中,以便為企業進行資產棄置會計核算提供明確的操作指南。

        [1]冷平生.論資產棄置會計的國際比較[J].財務與金融年,2008,(06).

        第9篇:固定資產確定的標準范文

        摘要:非貨幣易會計準則是我國現行會計準則重要的組成部分,為規范不涉及或很少涉及現金的非貨幣易提供了依據。非貨幣易會計業務一方面加快資金周轉提供了新的途徑,但同時也產生了諸如一些企業會計利用非貨幣易來操作利潤等問題。本文試圖從非貨幣交易會計的內涵入手,闡述了其會計處理中需要了解和注意的地方,并給出了一些自己對非貨幣易的認識和建議。

        關鍵詞:非貨幣易會計;補價;會計處理;完善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概述及判斷標準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現金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其中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有別于貨幣性資產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即貨幣金額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確定的。

        判斷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參考原則為:補價占整個交易金額的比例低于25%,其中:收到補價的企業:收到的補價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和收到補價之和)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或者,支付補價的企業:支付的補價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支付補價之和)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如果符合上述條件,應判斷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相關會計處理應遵循該項新準則的有關規定。

        二、商業實質的判斷

        商業實質的判斷對于企業判斷交換是否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入賬價值的確認和損益的確認方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商業實質的判斷遵循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換入資產與換出企業其他現有資產相結合能夠產生更大的效用,從而導致換入企業受該換入資產影響產生的現金流量與換出資產明顯不同,則表明該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第四條規定,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1、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2、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

        在確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時,企業應關注交易各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關聯方關系的存在可能導致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

        三、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的可靠計量

        1、換出或換入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表明該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對于存在活躍市場的交易性證券、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資產的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

        2、換出或換入資產本身不存在活躍市場但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表明該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對于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調整后的類似資產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

        3、對于不存在同類或類似資產可比市場交易的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應當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估計數的變動區間很小,或者在公允價值估計數變動區間內,各種用于確定公允價值估計數的概率能夠合理確定的,視為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四、對我國非貨幣易會計處理完善的思考

        我國目前的市場環境隨著經濟的改革和發展已經更加的活躍,會計政策的選擇隨著經濟環境的改變也會有所不同。而且,在實施公允價值的過程中,活躍的市場是一個前提條件。但是我國的相應的法律政策和監督機制并沒有完全建立,所以這并不意味著我國在非貨幣易方面已經完善了,公允價值充分實施的大環境并沒有根本實現。從發展的角度看,非貨幣易會計在我國會計領域的發展與推廣勢在必行,為了有力真實反映企業資產狀況和財務狀況,我們必須不斷關注這方面的改革和完善,以求更好的為我們國家的經濟服務。

        (一)對非貨幣易準則層次上的完善

        可以說完善“非貨幣易”準則的關鍵,要明確非貨幣易的基礎,改進增值稅的處理,明確補價原因是處理補價的關鍵,增加非貨幣易的披露內容,劃清與債務重組的界限。由專家組成監督機構對準則實施中出現的不足和效率問題進行監督,對可能出現的問題予以指出,最大程度上抑制損失。

        (二)對滿足我們自身特點的會計制度

        而與國際上不完全相同的要積極予以對外公開,加大宣傳力度。我國還是發展中國國家,考慮國情和實際就非常重要。比如說,從理論上講,非貨幣易換入的資產的入賬價值應該是該項資產的公允價值,但鑒于我國的商品市場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完善,資產的公允價值在實際操作中很難把握。為避免某些公司利用非貨幣易謀取利益,我國新準則規定對于換入的資產入賬價值應再加上支付的補價和相關稅費。這可以看出我國會計政策制定上充分考慮到我國的實際國情,在非貨幣易上決不能生硬的運用理論,避免政策上出現漏洞,給國家造成損失。

        (三)建立相關的監督機制

        會計監管部門應加大對企業會計選擇權的監管力度,準則制定部門應謹慎賦予企業會計選擇權,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會計監管部門應改革資源配置方式,同時加大監管力度,強制上市公司披露會計選擇對利潤的影響程度。

        (四) 進行會計制度的創新

        在非貨幣易的會計處理上,公允價值理解可以說是至關重要的,合理確認資產的公允價值,解決資產減值事務中的確認與計量問題。我國目前公允價值發展還是比較科學的,因為公允價值特別是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評估本身在技術操作上就有很大的主觀性,考慮到我國現實的經濟發展狀況,要充分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而做出的正確選擇。雖然新準則在閑置利潤操作方面作了進一步的限制,但是這并不能完全杜絕粉飾報表利潤操作的行為發生。隨著證券市場、金融系統、產權結構、公司治理結構及會計職業隊伍的壯大,應在適時進行會計制度的創新,可以說在這方面還需要我國會計人員進一步探索和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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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賈博穎,付玉來.非貨幣易會計處理的最新進展及啟示[J].會計研究,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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