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社會保險權益管理辦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養老保險社保業務檔案管理
隨著群眾養老保險意識的不斷提高,沉寂多年的歷史繳費日益顯現出其重要性,斷保多年要求續保的參保人員越來越多。由于社會保險歷史繳費記錄檔案管理的不完善,一些參保人員的繳費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并在實踐中產生了不少爭議。
我市自1987年就開始實行養老保險統籌工作,由于當時技術手段比較落后,加上對業務檔案管理工作重視不夠,參保人員原始繳費記錄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保定市社保所在開展企業參保職工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確認工作的過程中,對一些缺少以往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記錄的職工檔案,通過查詢企業職工花名冊、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卡、補繳繳費分解表、歷年繳費記錄表等相關材料,確定繳費事實,重新整理、歸集參保數據,真實記錄每位參保人員的參保歷史,保障了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隨著國有企業重組兼并、倒閉,職工下崗、中斷勞動關系、中斷繳費情況大量出現,如何記錄、保存每一位參保人員的繳費資料顯得尤為重要,如果不及時開展社保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就會形成一種被動的工作局面。
1980年參加工作的李桂蘭,今年已經46歲。1980年11月,李桂蘭成為保定市水泥廠的一名正式職工。按照有關規定,1987年1月李桂蘭參加了當地的養老保險。1998年李桂蘭離開保定去了新疆打工。2009年,李桂蘭從新疆特地趕回到保定市社保所查詢以往的養老保險繳費情況。離開企業十幾年,社保資料會不會遺失?社保所這里是否完整保留自己過去的參保記錄?李桂蘭的心里忐忑不安。來到保定社保所,檔案員根據李桂蘭的身份證輸入名字后,幾秒鐘就查到記載李桂蘭詳細繳費情況的職工養老保險卡。李桂蘭一直懸著的心終于踏實了下來,心里有說不出的高興。保定市社保所依據李桂蘭的養老保險卡,重新為她補辦了養老保險手冊,恢復了繳費情況。
2社會保險業務規范化管理
在保定市,類似李桂蘭的情況非常的多,在養老保險手冊丟失的情況下,保定市社保所通過歷史資料的查詢,為他們補辦養老保險手冊,保證其繼續參保。
社保業務檔案對參保人員十分重要,但是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對社保經辦機構來說還十分陌生。沒有現成的樣板,保定市社保經辦機構只能摸著石頭過河。通過抓庫房建設、文件材料收集、歸類、整理、立卷,使業務檔案整理和立卷從不規范到規范,社保檔案庫房從無到有;業務檔案內容由簡單到豐富;并把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列入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及有關人員的崗位職責中,把業務檔案工作作為社保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年度目標,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組織、同考核。短短幾個月的時間,檔案目錄全部實現電子化管理,從而使社保業務檔案管理工作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為規范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維護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真實、完整和安全,發揮檔案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第3號令和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檔案局《冀人社發2009(11號文件)》要求,我市社保所出臺了《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辦法》,同時對業務檔案進行規范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推動社保業務檔案管理工作進一步開展。
社保業務檔案的規范化管理,不僅確定了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基礎,而且有力地維護了參保人員的權益。保定市紡織廠等7家企業,由于在改制前欠繳職工養老保險費多。改制時,職工強烈要求其補繳歷年欠繳的養老保險費,通過查閱歷年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分解表,社保機構為職工提供了這些企業歷年欠繳的準確數字。企業補繳了歷年欠繳的養老保險,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
3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的統一與標準化
社保業務檔案是全面系統記錄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計發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憑據。實現社保業務檔案的規范化管理,保證社保業務檔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直接關系到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社保業務檔案規范化管理的關鍵在于實現管理的統一與標準化。
3.1統一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據我市社保所下發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等七項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制度,結合我所業務情況的實際需要,業務檔案主要采取分級管理、便于查詢、集中保管、確保安全的原則,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有底可查,統一了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制度。
3.2統一檔案室標準。檔案室是社保業務檔案的“家”,統一檔案室的標準至關重要。為此,保定市社保所建立了一個具有防火、防光、防塵、防盜、防潮、防高溫、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功能的檔案室,基本實現檔案庫房、檔案查閱、辦公三分開,并配置與檔案數量相適應的檔案柜和檔案密集柜、滅火器、溫濕度計、空調、計算機等專用設備。
3.3統一規范整檔。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第3號令,結合本所業務職責,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共分六類三十八項,以此規范全市社保經辦機構業務檔案的收集、積累、整理、保管、應用、查詢服務工作。
保定市社保經辦機構還要求對社保業務檔案進行統一集中清理。各社保經辦機構按照先收集后篩選、保齊全少缺漏的辦法集中清理,要求每位職工將櫥柜的所有原始資料、文件集中起來,進行鑒定整理、組卷歸檔。
為了規范外商投資企業提繳、使用中方職工權益資金的管理,維護中方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財外字〔1999〕735號《關于加強和改進外商投資企業提繳使用涉及中方職工權益資金管理的通知》和我市深化社會保障及職工住房改革有關文件的規定,現就改進和加強外商投資企業提繳、使用中方職工權益資金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市政府同意,198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京政發〔1986〕43號)中涉及企業中方職工7.5%醫療費、20%日常勞保福利費用、20%養老儲備金的提取口徑、比例和列支渠道,以及結余資金的處理,從2000年1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外商投資企業招聘職工應當按規定辦理招聘備案手續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依法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地為中方職工提取、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按照《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2號)執行。企業按全部被保險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9%按月提取、繳納。企業提取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管理費用。經濟效益好、經營管理狀況穩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的企業,可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所保險種應適用全體中方職工,不得只有少數高級管理人員享有。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大病醫療統籌費。按照《北京市地方所屬城鎮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6號)執行。企業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按企業中方在職職工人數按月提取、繳納。企業提取的大病醫療統籌費,計入管理費用。原提取7.5%中方職工醫療費的辦法停止執行。新的醫療制度改革辦法頒布后,按新的辦法執行。
(三)失業保險費。按照《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號)執行。失業保險費以本單位中方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乘以1.5%,按實際應參保人數按月提取、繳納。企業提取的失業保險費,計入管理費用。
(四)工傷保險費。按照《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費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號)執行。企業以上年度本企業被保險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行業差別費率確定的標準,按月提取、繳納。企業提取的工傷保險費計入管理費用。
外商投資企業按應繳數額提取基本養老保險費、大病醫療統籌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上繳后應無余額。
外商投資企業提取、繳納上述各項社會保險費(大病醫療統籌費除外),應以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職工工資總額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企業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主要由計時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包括洗理衛生費、上下班交通補貼)、加班工資等部分組成。
三、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規定,及時足額提取下列涉及中方職工權益的其他各項資金,并按規定用途使用。
(一)職工福利費。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職工福利費主要用于職工的醫藥費、職工探親假路費、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費、獨生子女費、托兒補貼費、職工集體福利、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費、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也可用于支付中方職工的補充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教育經費。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用于企業職工參加在職培訓,提高業務技能所需費用支出。
上述(一)、(二)項費用以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計提,但對于企業在與外籍職員簽定勞動合同時,已訂明外籍職員的福利費包括在其應付工資當中的,應以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
(三)中方職工住房基金。按照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于頒發〈關于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財務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京財建〔1995〕1445號)執行。其中:企業按規定繳納的中方職工住房公積金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按規定向中方職工提供的住房補貼和住房補助,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根據市房改辦、市財政局《關于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95〕京房改辦字第37號),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為中方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的交存率按有關規定執行。企業為職工交存住房公積金后,根據市房改辦、市財政局、市勞動局《關于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規定》(〔93〕京房改辦字第154號),不得再在成本、費用中提取每人每月30元的中方職工住房補助基金。現存的住房補助基金余額一律轉入住房基金中的住房周轉金。有關住房制度新的文件下發后,按新的規定執行。
(四)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按照國家有關吸收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和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新企業財務制度的補充規定〉的通知》(京財合〔1994〕50號)執行。
四、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工資收入管理辦法》(勞部發〔1997〕46號)規定,對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名義工資與實得工資收入管理辦法的,其名義工資與實發工資之間的差額部分,用于企業中方職工補充社會保險、職工福利費和住房周轉金。企業中方一般職工不實行名義工資與實得工資收入管理辦法。
對于本通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或者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已約定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名義工資中包含應付社會保險費和國家物價等項補貼,以及對中方一般職工實行名義工資辦法的,應按本通知的規定協商變更企業合同、章程或勞動合同。變更后的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名義工資”中不再包含應付社會保險費和國家物價等項補貼。
五、中方職工權益資金的管理
(一)外商投資企業對涉及中方職工權益的各項資金在分別按有關財務會計規定正確核算外,還要同時設置輔助帳簿,全面反映各項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對于本通知之前,企業已按財政部門規定,對中方職工權益資金實行中方單獨設帳,單獨核算,單獨開戶,單獨管理的企業,可仍按原辦法執行,但必須設置專人進行規范化管理,并接受有關方面(包括外方)的監督。
(二)中方職工各項權益資金,必須按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不得用于對外投資、企業間借款、贊助、捐贈以及購置與中方職工權益無關的財產。
(三)對現有的中方職工各項權益資金結余要進行認真清理,凡挪用、擠占中方職工權益資金的,必須及時清理收回;對不符合規定而多提的各項權益資金,應沖減成本費用。對涉及上述社會保險的各項權益資金結余,應首先用于補繳按規定應為中方職工繳納而未繳的各項保險,補繳后仍有結余的,并入相關科目,其中:原按月提取相當于中方職工工資總額7.5%的醫療費結余,并入職工福利費;原按月提取相當于中方職工工資總額20%的養老儲備金結余,并入職工福利費。今后用于離退休職工在統籌退休費用之外的必要開支,按規定計入企業管理費用。其他各項權益資金的正常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四)企業工會依法對涉及中方職工權益的各項資金的提繳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六、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財政機關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負責監督檢查企業中方職工權益資金的提繳、使用情況。企業應將涉及中方職工權益各項資金的提取、使用、結余等情況,作為委托會計師(審計)事務所進行社會審計的內容之一。
七、企業清算時,涉及中方職工權益的各項資金以及用該項資金購置的各項財產、設施的處理,按照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期財政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京財合〔1995〕2118號)的規定執行。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時,不屬于清算財產的三部分財產無法交給接受單位的,應上繳當地財政部門。
八、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企業和直接責任人,主管財政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一、全面完成民生工程養老保險經辦任務
(一)確保完成養老保險工作主要目標。2013年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753200人,實際繳費人數達到510900人,基金征繳達到192920萬元。被征地農民參保人數達到43000人。
(二)努力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探索全民參保登記制度。以開展“轉作風進園區強服務”活動為契機,以工業園區為重點加大擴面力度,提高養老保險覆蓋率。提高參保人員中繳費人員比例,提高參保擴面質量。
(三)切實加強養老保險費征繳。嚴格執行《社會保險法》,強化依法征繳,促進養老保險費的合理增長。落實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政策。規范養老保險欠費處理行為,加大養老保險欠費和企業改制掛賬費用的清理回收力度,確保基金應收盡收。
(四)努力提高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做好2013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工作,提高相關人員生活補助標準。確保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二、著力構建更加便民快捷的經辦服務體系
(五)按照全省推行“五險統征”的要求,關注“五險統一征繳,分險種支付”試點,對我市實施社會保險五險統一征繳進行可行性分析。結合“五險統征”信息系統建設和實施,探索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同人、同城、同庫”管理辦法。
(六)推進綜合柜員制。學習綜合柜員制試點經驗,優化崗位職責,優化人員配備,規范臨柜經辦,在全市試行“前臺統一受理、后臺集中審核”的綜合柜員制經辦模式,逐步實現社會保險的“統一登記、統一申報、統一征繳、統一稽核”,提高臨柜經辦效率,為參保人員提供一站式服務。
(七)拓展網上業務經辦。按照部中心《社會保險網上經辦規程》,打造集網上申報、網上查詢、網上繳費等綜合功能于一體的“網上辦事大廳”,加快開通網上查詢服務功能。做好“電子社保”建設工作。
(八)全面實現養老金直發。力爭全市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直發率達到100%。依托異地退管系統,積極開展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協查認證工作,異地居住人員信息上傳率達到90%,本地協助外地認證辦復率達80%以上。
(九)提高社會化服務水平。充分利用和優化基層工作網點,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全市企業退休人員社區管理率達到89%以上。繼續開展社會保險信息披露、個人權益記錄查詢和郵寄等服務。
(十)加強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做好以農民工參保轉移為重點的養老保險關系和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加快建設社會保險關系異地轉移接續信息系統,提高應用水平,簡化轉接手續。適時開展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經辦工作督查。
三、切實加強社會保險經辦管理
(十一)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科學編制基金預算,建立健全預算考核評價和激勵約束機制,強化預算約束力,重點強化支出預算的執行力,提高基金運行和基金管理的效率。加強業務財務軟件一體化信息系統研發,逐步實現與金融系統軟件的順暢對接,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全面落實審計整改要求,確保基金完整安全。
(十二)做好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經辦工作。執行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預算管理辦法。確保養老保險統籌調劑金按時足額上繳。
(十三)加強養老保險稽核和內控管理。加大對用人單位參保繳費實地稽核力度,全年參保人數實地稽核比重不低于參保總人數的30%。強化養老保險各項待遇支付的稽核,協調有關部門依法開展養老保險反欺詐工作,減少養老保險待遇支付領域違規違法行為的發生。完善社會保險內控監督管理,完成三分之一以上的市、縣(區)經辦機構的檢查評估。
(十四)加強社會保險數據管理。貫徹人社部《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落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數據管理職能和權限,加強數據安全管理。以“五險統征”系統上線為契機,開展數據整合工作。實現社會保險聯網數據自動上傳,加強數據分析,建立常態化聯網數據監測、通報、考核機制。繼續開展社會保險運行分析,規范社會保險統計工作,實現統計數據與聯網數據、財務數據的銜接。
四、不斷夯實社會保險經辦基礎
(十五)按照全省“五險統征”應用系統建設要求,完善現行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功能,建立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維護機制。
(十六)加強經辦標準化建設。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服務總則》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設施設備要求》兩個國家標準。推行經辦大廳標準化建設。執行部中心的《社會保險規范識別系統》。
(十七)提高業務檔案管理水平。拓展社會保險業務檔案達標驗收成果,實現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常態化、規范化管理,實現業務經辦與業務檔案的一體化。探索開展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電子化管理。
一、進城務工人員勞動保障方面存在問題
(一)存在勞動保險參保率低、勞動合同簽定率低的“兩低”現象
一是勞動保險參保率低。調查發現,企業勞動用工人員勞動保險參保率整體水平不高,而進城務工人員參保率就更低。原因之一是企業管理人員與普通員工存在差別,非公企業為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基本都購買了社會保險,而進城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險基本都不購買。原因之二是國有企業正式職工與臨時用工存在差別。在國有企業中,固定職工和管理人員的社會保險基本按國家保險政策的要求購買,而以進城務工人員為主體的臨時用工的社會保險都是有選擇性地購買。二是勞動用工合同簽訂率低。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勞動用工合同簽訂率要達到100%,調查中,勞動用工企業與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率除建筑行業外約90%,建筑行業勞動用工合同簽訂率不足20%。造成勞動用工合同簽訂率低的原因:一方面是部分企業業主不愿承擔用人單位應盡的責任,因而不愿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另一方面是部分務工人員維權意識差,因其流動性較強,往往不愿受合同約束而主動放棄簽訂勞動合同。
(二)存在勞資糾紛案發率高、企業欠薪率高的“兩高”課題
一是勞資糾紛案發率高。調查顯示,市、縣級人社局受理勞資糾紛投訴和受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呈上升趨勢,勞資糾紛案發率高,這不但不利于企業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二是企業欠薪率高。調查顯示,各地縣級人社局年底為進城務工人員追討工資,僅企業上訪和咨詢人員涉及人數多達千人,需討還欠薪金額近千萬元。
(三)存在務工人員維權難、勞動執法難的“兩難”難題
一是務工人員維權難。進城務工人員維權難主要集中在工傷維權方面。一方面,部分企業業主為規避勞動保護投入不足和勞動安全隱患的責任風險,往往把責任推給承包人或勞動者本人,特別是因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工傷保險,一旦出現工傷、極易造成勞動者權益得不到保護的情況。另一方面,現在法律法規對工傷的認定與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存在沖突。二是勞動執法難。一方面,部分企業業主以“改善投資環境”為由,不配合甚至抵觸勞動執法。另一方面,受目前勞動執法力量的限制和其他多種因素的影響,勞動保障執法難以到位。
二、進城務工人員勞動保障滯后原因分析
(一)城鄉戶籍二元結構和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導致進城務工人員勞動保障滯后
首先,城市c農村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沖突源于“戶籍制度”的二元結構。城鄉二元結構的戶籍制度是造成社會保險城鄉沖突及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缺失的主要癥結之一。我國全面推行社會保險政策以來,其基本定位都以戶籍為基礎,重點向城市傾斜,進城務工人員戶籍在農村,身份還是農民,雖然他們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但因戶籍問題無法進入城市保險體系,享受不到應有的社會保障權益。
其次,城市與農村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沖突源于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實行國家、單位、個人三方負擔的政策,城市居民在享受的國家巨額社會保險補貼的同時,對個人負擔部分的社會保險費具有絕對的承受能力,而進城務工人員則完全相反,由于未吸納到城鎮社會保險體系,國家的社會保險補貼不能享受,同時對個人部分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也是一個較為沉重的負擔。同時,進城務工人員是農村中相對年輕的一個群體,交社會保險費時間與社會保險金支付時間相距幾十年,而這一群體流動性又大,對未來的預期不確定,嚴重影響了他們交納社會保險的積極性。
(二)勞資利益矛盾和勞動力市場供需矛盾導致進城務工人員勞動保障滯后
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是完善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然而現階段勞資關系不和諧甚至出現沖突的現象還普遍存在,特別是進城務工人員勞動保障方面,由于利益矛盾,勞資雙方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較大沖突。一方面,部分企業業主為追求利潤最大化,采取降低工資,取消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等手段來降低用工成本。企業業主不愿承擔用工責任,想方設法規避勞動合同,上繳社會保險時,拒絕承擔社會保險義務。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勞動力市場長期供大與求,在就業難的背景下大部分勞動者都不得不在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權益上降低要求,更不敢主動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要求企業為自己購買社會保險。由于這種現象的存在,進城務工人員一旦發生工傷事故或與單位產生勞動糾紛時,往往處于弱勢地位,自身權益的維護十分艱難。
(三)社會保險資金供需矛盾導致進城務工人員勞動保障滯后
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保險資金供需矛盾制約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的資金瓶頸問題至今沒有有效地得到解決。一方面,社會保險支出的需求與日俱增。其原因是我國推進的國企改革產生了大批下崗職工,同時我國逐步進入老齡化社會,領取社會保險的人數逐年遞增,社會保險支付呈明顯上升趨勢。另一方面,地方財政對社會保險資金投入明顯不足。現階段地方政府的一個普遍現象是,上項目出政績舍得花錢,對社會保險重視不夠投入不足。
由于社會保險資金供需矛盾突出,本來處于社會保險邊緣地帶的進城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險資金就更加難以保證,導致進城務工人員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至今不能有效解決。
(四)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不足與執法難導致進城務工人員勞動保障滯后
首先,我國社會保險特別是針對進城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險立法仍然滯后,給執法帶來一定困難。現階段,我國進城務工人員維權的基本法規就是參照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方面的政策法規。目前尚無針對2億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障方面的基本法規,單項法規也不健全。因此,現行法律法規對進城務工人員的法律保護特別是社會保險方面的保護顯得力度不夠,導致執法難。
其次,對社會保險政策法規的執法力度弱。例如,在社保基金的籌集上,由于當前我國現行社會保險政策制度對地方政府的約束力小,地方社保責任缺失,財政支出壓力大的地區,政府對進城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險問題由于力不從心而普遍不予重視,造成執法難。
三、完善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對策
(一)^續深化城鄉二元結構改革,解決進城務工人員“二等公民”的身份問題
由于我國現行的戶籍制度,進城務工人員在享受社會保障權益上,是事實上的“二等公民”。因此,深化城鄉二元結構改革、拆除二元結構的戶籍制度藩籬,是構建公平社會、城鄉一體化的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和選擇。目前,城鄉戶籍二元結構改革就是要放寬農民加入城鎮戶口的各種條件,允許在城市擁有固定住所和固定收入的進城務工人員加入城鎮戶口,逐步實行統一的居民身份管理辦法和戶籍制度,在政策上逐步使進城務工人員與城鎮居民享受同等的社會保障權益以及子女教育等社會公共服務。
(二)健全進城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險制度,解決他們與城鎮職工同城不同權益的問題
要拓寬途徑,吸納進城務工人員進入城鎮社會保險范圍。一是要降低參保門檻,對于有固定住所、職業和收入穩定,已在城市生活較長時間的進城務工人員,應將他們納入城鎮社會保險范圍,其社保金繳納辦法應等同于城鎮職工。對于那些流動性強,在城市尚無固定住所,收入低且不穩定的進城務工人員,應當降低他們的社會保險參保門檻,設計不同檔次的繳費比率,讓他們自由選擇。二是要明確企業和勞動者的參保義務。目前,企業和勞動者參保義務以及繳納社會保險的比率國家政策有明文規定,在執行這一政策時,地方可以依據本地情況制定地方性政策。三是要建立全國統籌的社會保險體系,妥善解決困擾流動性強的進城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險的轉移接續問題。
(三)加大社會保險基金籌措力度,解決社會保險費供需矛盾突出、支出日趨困難的問題
資金的短缺已成為制約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的短板,一是要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預算要提高社會保險的比重,并做到逐年遞增。二是要做到社會保險基金應繳盡繳,應收盡收。要嚴禁地方官員打招呼、批條子減免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對拒不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的企業,國家要實行強制措施,或由工商部門吊銷其經營執照。三是對企業應負的社會保險義務要采取強制措施執行。
(四)健全進城務工的相關政策法規,加大執法力度
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險政策,解決進城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首先,要改變我國社會保險立法滯后的現狀,加強這一領域的立法力度。一方面要健全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和社會保險法;另一方面要對進城務工人員參保的社會保險險種進行立法,從法律上明確進城務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障的權益和義務。其次,勞動監察等執法機關要加大執法力度,通過執法逐步減少企業對員工的侵權行為,在企業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對勞資糾紛多發企業,予以建檔和進行重點監控。依托網絡平臺,實現勞動監察網絡化管理,提高了勞動監察的效率效能。
【關鍵詞】工傷;保險制度;問題;對策
所謂的工傷保險制度就是指國家為工作中或者一些規定的特殊事件中受到意外損傷、職業病傷害的勞動人員供以醫療服務以及經濟方面上的補償,并且為由于上述兩種原因導致死亡的勞動人員的親屬供以相關補助物資等的社會保險體系。其實,也就是將工傷事故風險進行轉移的一種形式,根據事故發生前所規劃的補償方案,來解決事故發生后給人們造成的經濟困難以及精神憂慮,進而保證人們能夠正常生活。
一、當前我國工傷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工傷保險涉及范圍不夠廣泛
現階段,我們國家實施的工傷保險體系重點是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制度,并未把非企業模式的單位職工納入保險范圍內,而且有些被納入參保范圍的部分私人投資企業、涉外企業及雇傭職工的個體經營方,也往往用各種理由不為勞動人員繳納工傷保險,導致工傷保險涉及的范圍只集中于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但是安全生產對于比較薄弱的中小型單位,尤其是民營企業以及危險系數較高的單位(例如煤礦、建設企業等)實施工傷保險制度的很少。總體而言,在不包含所有農村人員以及農民工的人數基礎上,二零零二年我國參與工傷保險的職工總數達到總人數的42%,而且表現為逐漸上漲的趨勢,但是和日本97%左右的涉及范圍相比,還是有很大的差距。
2、獲取工傷賠償很困難
勞動人員獲得工傷賠付存在一定的困難:第一,因為法律監督以及關于追償權的規章制度不夠完整,我國正在大力建設和制定標準的法律框架,當然不能避免的是會產生一些法律漏洞以及一些社會管理不周全的地方,存在安全生產制度不完善、安全生產不夠先進、法律執行不到位、監督力度不都等現象。第二,《社會保險法(草案)》只明確了對醫療資金的補償權,針對某些工作傷害是用人單位故意或者某些意外引起的,就算用人單位支付了工傷保險費,但是并沒有規定工傷保險管理機構應當享有的追償權,而且《工傷保險條例》在實際執行中也欠缺一些與其相匹配的標準性文件。第三,工傷確定調查取證也存在一定的難度,關鍵是因為少數未參與工傷保險的單位,經常以未和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為理由,不給工傷人員申報工傷認證,然而員工自行申報工傷的時候,又由于沒有有力證據,因此不容易獲得賠償。
3、工傷保險制度和事故預防未緊密相連
在工傷保險體系比較發達的國家,工傷補助金都和職業康復以及工傷防御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比如,在德國,工傷保險組織就把最重視的地方和工作重點置于事故防范上,盡一切可能地供以康復幫助,而且還從工傷保險資金中分出部分專款運用到職業康復以及工傷防范的任務中。然而在我們國家,目前的《工傷保險條例》雖然明確了“工傷保險應該和事故防范以及職業康復相聯系”的規定,但是,并沒有確切的說明職業康復與工傷防范所需要的費用比例,有重視工傷認定、輕視工傷防范以及職業康復的趨勢,進而致使這兩個工作的開展缺少足夠的資金。
二、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的對策
1、進一步調整工傷保險制度運行機制
完善工傷保險系統的實行制度應該兩個方面進行,一是繳費制度,二是資金管理。制定合理有效的費率制度應該建立在企業差異費率的基礎上,結合每個企業工傷發生的實際情況,進行活動費率,詳細地應該結合本年出現工傷事故頻率確定浮動數,同時和明年的費率進行一定的調整。另外,對于某些以完成有關任務為時期的企業,還需要制定臨時人員繳費機制。比如在日本,就對于某些“有期限任務”的企業(建設企業等),實行確定繳費絕對額的形式讓其繳費。完善資金管理制度,工傷保險管理部門應該仔細核對資金的收取和支付任務,防止資金流失的現象,而且需要明確規定對應的繳費責任,以免出現工傷事故補交再投保的現象,并且社會保險機構需要和工傷定點醫院制定出符合實際情況的相關制度,真正做到工傷和疾病的區分、傷勢和藥物的相符。
2、規范立法,營造更好的法制環境
首先,規范法律制度既需要參照國外的一些科學先進的管理方案,又要與我國的實際情況相吻合,進而完善工傷保險的相關制度以及相對應的法律保障文件,比如,完善社會勞動保障而頒布的《工傷認證管理辦法》規定的工傷認證步驟,制定《勞動技術鑒定管理辦法》用來規范勞動技術鑒定的機構和相關程序,制定《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辦法》使工傷醫療服務以及相關機構的責任制度更加標準化,這些都能夠有效的促進良好法制氛圍的構成,而且還可以防止出現職工獲得工傷賠償有困難的情況。其次,需要將現在忽視事故防御的情況進行改善,工傷保險應該和工傷防御以及工傷康復聯系在一起,設置對應的防御組織,對企業有危險的職位以及從事危險系數較高的工作人員的分布情況進行調查,制定職業危害分布網點和員工健康資料,同時實行跟蹤調查,了解其身體變化情況,進而提高職業病防御工作的能力。此外,還應該加強法律執行力度以及監督力度,對部分企業未嚴格執行安全責任制度,沒有對工作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就進行生產,而且致使工傷事故常常發生的企業應該給予嚴重懲罰,情況嚴重的還應該給予一定的刑事處罰。
三、結論
工傷保險與人們的生活、社會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是勞動人員生命權以及健康權的有力保障,是社會保險系統中最主要的構成部分之一。所以,需要采取相應的措施以免工傷保險制度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有效保護勞動人員的權益。此文對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運行中經常出現的幾個問題進行了分析,同時提出了有效的建議,使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能夠更加完善。
參考文獻:
[1]郎敏慧.淺議企業工傷保險問題及對策[J].勞動保障世界(理論版),2012,(07)
《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自**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認真貫徹執行《條例》,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執行《條例》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省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立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險體系的要求,不斷加強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在完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險、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規范勞動合同和工資支付、保護女工權益及禁止使用童工等方面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法規、規章和政策,對規范勞動用工關系,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方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問題還比較突出,由此而引發的爭議、糾紛甚至也時有發生,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的任務十分繁重。《條例》的頒布施行,是我省勞動保障法制建設的重要成果,為各級政府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強化監督檢查職責,建立健全有效的勞動保障監察機制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為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建設“平安浙江”作出積極的貢獻。
二、進一步明確勞動保障監察有關規定
(一)關于監察管轄問題。勞動保障監察實行屬地管轄,用工行為發生在市、縣(市)行政區域內的,由市、縣(市)實行屬地管轄。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按養老保險現行管理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實施;其他原由省勞動保障廳實施管轄的省屬、中央屬、部隊屬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移交其用工行為發生地的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市和市轄區勞動保障監察管轄劃分,由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統籌、效能、便民的原則確定,并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
(二)關于舉報獎勵問題。各地要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非法使用童工行為、重大非法職業中介行為和重大社會保險騙保行為等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實施獎勵。舉報人是指在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未被發現之前,主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檢舉、揭發該違法線索的組織或者個人。獎勵對象為經查實應行政處罰案件和“非涉案”的舉報人。獎勵標準原則上為每案200元—2000元,具體獎勵額度按照罰沒金額或違法程度確定。在同一案件中有兩個以上舉報人的,可根據其貢獻大小,分別發給獎勵金。獎勵經費由本級財政承擔。
(三)關于職工工資支付保證制度問題。各地要根據《條例》規定,抓緊在建筑領域全面推行工資支付擔保和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建筑業、裝潢業和交通水利施工企業的工資支付保證金或擔保金的額度按工程款1%—3%確定,保證金向指定銀行預存,工程驗收通過并不發生工資糾紛6個月后返還保證金;租用場地經營企業、已發生嚴重拖欠工資行為的企業和各地認定的其他特殊行業,工資支付保證金或擔保金的額度按企業月工資總額3—10倍確定,保證金向指定銀行預存,連續2年不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返還保證金。有關職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的辦法另行制定下發。
(四)關于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違法行為的查處問題。根據《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規定,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條例》和《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用人單位不依法進行社會保險登記的行為實施查處;對舉報投訴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向地方稅務部門舉報投訴,或將舉報投訴案件及時移送給地方稅務部門依法查處。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要加強協作,切實做好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益工作。
三、加強監察機構隊伍建設,切實保證《條例》的有效實施
根據《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根據監察任務配備專職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在鄉鎮、街道設立勞動保障監察派出機構或者兼職人員,并將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各地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盡快使勞動保障監察力量與任務相適應,并在經費、裝備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障。當前,各地可在勞動保障監察任務較重的鄉鎮、街道設立派出機構或設立兼職勞動保障監察員,處理有關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同時,要積極做好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的聘任工作,充分發揮部門和用工單位的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作用,盡快形成勞動保障法律監督網絡。
興辦福利企業,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落實國家保障有勞動能力殘疾人的勞動權利,鼓勵企業安置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而采取的具體措施。國家為鼓勵企業安置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對福利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政策,體現了黨和政府對福利企業的扶持,對有勞動能力殘疾人就業的關愛。各鎮(區)、各相關部門要從關心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出發,積極支持有條件的企業申辦福利企業,做大做強現有企業,加快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
二、嚴格審核申辦福利企業的相關手續
福利企業是以安置有勞動能力殘疾人就業為前提。根據民政部《關于印發〈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103號)和《〈省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福〔〕30號)的規定,民政部門要規范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工作程序,公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嚴格執行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工作日制度,及時審核上報企業申辦福利企業的相關材料,要重點審核該企業是否已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70號)規定,招用了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簽訂了勞動合同,辦理了各項社會保險。
三、切實明確福利企業管理的各自職責
扶持發展和規范管理福利企業,必須建立科學、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各鎮(區)、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整體聯動,努力為福利企業搞好服務,落實國家各項優惠政策,維護好殘疾人合法權益,促進福利企業健康發展。
(一)民政部門要嚴格審核申辦福利企業相關手續的同時,切實履行對福利企業的監督管理,確保殘疾職工在職在崗。在福利企業年審時要會同各鎮(區),對福利企業進行認真審核,對假冒、掛靠、比例不足、不符合條件的福利企業要嚴肅查處,堅決取締。
(二)稅務部門要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092號)和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67號)文件規定的流轉稅優惠政策,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70號)文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確保符合福利企業認定條件的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到位。同時,要加強稅收監管,最大限度地減少福利企業的涉稅風險,通過運用對福利企業的政策輔導、日常巡查、納稅評估等多種管理辦法,及時發現和解決福利企業在執行政策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對于套取或騙取國家退稅的行為要堅決予以打擊。
(三)人事和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省民政廳、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殘疾人聯合會《關于扶持福利企業發展促進殘疾人就業的意見》(民福〔〕20號)精神,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福利企業招用登記失業的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上述文件規定執行。同時,加強對福利企業殘疾職工的用工監管和指導,確保福利企業要全面貫徹落實殘疾職工的勞動保護政策,切實保障有勞動能力殘疾人的勞動權利。
(四)市殘聯要根據省民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切實維護福利企業中殘疾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民福〔〕27號)精神,認真做好福利企業《殘疾人證》的換發證工作,建立和完善福利企業殘疾人申領《殘疾人證》的專用通道和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地方便福利企業殘疾人申領《殘疾人證》。同時,要嚴格發放條件,密切配合民政部門,強化對福利企業的監督管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五)各鎮(區)和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67號)文件規定,嚴禁向福利企業強行攤派、索要各種名目的費用,切實維護福利企業和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時,福利企業也要積極支持社會公益事業。
四、著力加強福利企業管理的組織領導
關鍵詞:靈活就業;社會保障;制度設計
中圖分類號:F84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3544(2007)05-0031-03
一、靈活就業的含義
目前我國關于靈活就業的概念尚未統一,筆者在此引用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和勞動科學研究所的《我國靈活就業問題研究報告》(2002年) 對靈活就業所作的界定:所謂“靈活就業”是指在勞動時間、收入報酬、工作場地、保險福利、勞動關系等一個或者幾個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業化和現代工廠制度基礎上的、傳統的主流就業方式的各種就業形式的總稱。靈活就業形式的特點表現為“四個不固定”,即:勞動關系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工作時間不固定、崗位不固定。
一般而言,靈活就業包括三大類型:自雇就業、受雇就業和獨立就業。自雇就業者擁有雇主和雇工雙重身份,比如個體經營者、合伙經營者或小型私營企業主。受雇就業包括非全日制就業、臨時就業、派遣就業、遠程就業等形式,其中,非全日制就業和臨時就業是靈活就業的主要形式。獨立就業者也稱為自由職業者,在勞動關系上不受雇于任何單位,而是根據自身特點與雇用者建立服務關系,工作完成后按工作量計算報酬。獨立就業者有兩種類型:一類是擁有一技之長的高素質專業人員,如圖紙設計、美術編輯、財會審核、翻譯、導游、保險推銷員、自由撰稿人、中介服務者等,另一類是沒有任何技能的低素質勞動者,比如家庭小時工、油漆工、粉刷工等打零工者。
二、靈活就業將成為我國就業的重要形式
(一)我國靈活就業的現狀
我國的靈活就業在最近幾年就業形勢日益嚴峻的情況下迅速發展,雖然我國靈活就業的規模大小尚沒有一個準確統一的數據, 但是比較一致的推算和觀點是目前的靈活就業人員約在1.2-1.5億。如此龐大的靈活就業群體表現出以下特點:
1. 靈活就業主體的來源豐富。我國靈活就業的主體主要由四大部分構成:一是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農民工進城后基本上都是以靈活就業的形式工作, 是靈活就業的主力軍;二是城市的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這些人在失去原有工作后及找到新的穩定工作之前,也都是以靈活的形式就業,有的甚至會長期靈活就業;三是受過高等教育而尚未找到穩定職業的高校畢業生, 他們知識水平較高并且擁有一定的專業特長, 在就業形勢十分嚴峻的條件下難以找到稱心的工作,因此短期內只得選擇靈活就業;四是其他人員,比如部分退休人員、兼職人員以及自由職業者等。
2. 靈活就業涵蓋的領域廣泛。靈活就業不僅存在于個體經營、合伙經營或小型私營企業中,國有大中型企業以及股份制企業、市政部門、社區街道和機關事業單位也經常雇傭臨時工、季節工、勞務承包工或小時工等。此外獨立就業者涵蓋的領域更是廣泛,既包括律師、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譯工作者、中介服務工作者等高層次的自由職業者,也包括家庭小時工、街頭攤販、裝修工、環保工等低層次的從業者。
3. 靈活就業的行業分布不平衡。在批發零售行業、餐飲、環保、裝修等勞動密集型的服務業以及傳統的制造業、采掘業和建筑業,靈活就業人員比重較大,而在計算機通訊、金融保險、文化藝術及廣播電影電視等知識和技術要求較高的行業,靈活就業比重很小。這和我國目前靈活就業人員中沒有任何專業技術的低素質勞動者占絕大多數有關。
4. 靈活就業的勞動關系復雜。靈活就業的臨時工、季節工和小時工大多數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出現了“有勞動沒關系”的現象。即使有勞動關系,由于靈活就業者流動頻率快,就業崗位和工種變更頻繁,也導致勞動關系出現非正規、不穩定以及短期化的特點。靈活就業勞動關系的復雜性決定了靈活就業者的權益很難得到應有的保障。
(二)在我國發展靈活就業的意義
現階段靈活就業在我國出現蓬勃發展的勢頭,不僅從業人員規模龐大,而且涵蓋的領域非常廣泛。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預計,在未來10-15年,靈活就業將成為我國就業的一種重要形式。靈活就業之所以發展如此迅速并且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視,原因在于它的發展對經濟的正常運行、社會的穩定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積極的意義。
1. 靈活就業是緩解就業壓力的有效途徑。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數據顯示,2006年就業壓力持續增加, 全國城鎮新增勞動力1223萬人,600多萬下崗職工等待就業,同時還有大量進城務工的農民工,這對我國的就業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這種就業形勢單靠正規渠道增加就業崗位遠遠不夠,而是應該多渠道、全方位開拓就業途徑,改變就業形式,擴大就業領域。靈活就業就是緩解就業壓力、穩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效途徑。靈活就業對勞動者技能和素質的要求以及對創業資金的數量要求不高,就業的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都比較靈活,包容性大,適合于各類群體的就業需求。
2. 靈活的服務供給可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社區服務的需求也在增加,除了傳統的托幼、托老、送報、維護修理等便民服務,對新興的家政服務、母嬰護理等服務的需求日益增加。這些靈活的社區服務可以由經過訓練的靈活就業人員提供, 既可以滿足人們消費需求,提高生活質量,又可以創造就業崗位,在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村富余勞動力方面發揮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3. 靈活就業可以滿足某些部門靈活用工的需求。在市場競爭日益加劇、科學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企業為應付瞬息萬變的產品市場, 必須隨時調整自身的生產規模和產品結構,與此相對應企業必須采用靈活的用工方式和組織管理方式,尤其是一些高科技、專業化服務的新興產業部門,因此對靈活就業產生了很大的需求,為靈活就業的發展提供了廣泛的空間。
4. 靈活就業滿足了不同層次勞動力的就業需求。一方面,由于靈活就業的包容性很大,可以為素質和技能較低的勞動者提供就業機會,保障了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有利于減少城市貧困,緩解社保基金壓力,維護社會的穩定;另一方面,靈活就業的方式也滿足了高素質人員的就業需求。在現代知識經濟時代,很多知識和技能水平較高的勞動者對就業形式也產生了多樣化的需求。由于所從事行業的不同,他們或者需要到不同單位兼職,或者作自由職業者,或者需要不斷在不同單位之間流動,靈活就業可以滿足這種多樣化的需求。
由靈活就業在我國發展的現狀以及對我國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可以預測,它將是我國一種非常重要的就業方式,將改變傳統的正規就業形式,改變人們的傳統就業觀念。因此政府應該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以鼓勵和促進靈活就業的發展。但目前我國靈活就業的發展卻在社會保障這一環節遇到障礙,發展緩慢。
三、靈活就業的發展缺少社會保障制度的支持
我國靈活就業在社會保障這一環節所遇到的障礙主要是目前我國缺少針對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以及相應的政策法規,導致我國目前靈活就業人員被社會保障體系拒之門外、參保率低、相應的權益得不到保障等一系列問題。
(一)現行社會保障體系排斥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
由于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是針對傳統正規就業方式設定的,因此有很多條例的規定以及管理方式的設計排斥了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比如:(1)社會保障制度規定社會保險關系的建立以正規勞動關系的確立為先決條件,要求就業者或參保者首先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然后才能通過用工單位為就業者辦理參保事宜。這一規定排斥了靈活就業者的參保,因為靈活就業者的四大特點之一就是勞動關系不固定,他們流動頻率非常高,和用工單位之間往往并不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固定的勞動關系,因此被社會保障拒之門外。(2) 社會保障制度的參保條件決定了社會保險機構直接面對的是用工單位,參保人員的登記、逐月申報及費用的征繳等一系列管理方式也是面向用工單位設計的,經辦機構人員少,業務量大,很難向單個參保者提供個性化服務,明顯不適合靈活就業者的參保要求。(3) 即使某些省市和地區社會保障規定有所放松,制定了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管理條例,但是由于缺少相應的配套措施和配套服務機構,并且在繳費基數、繳費率等方面制定的水平較高,不適合靈活就業人員收入低者占大多數的客觀現實,因此靈活就業者參保率仍然非常低。
(二)我國缺少統一、靈活的社會保障系統
靈活就業與正規就業相比最大特點就在于其在勞動時間、勞動關系、工作地點和崗位、勞動收入等方面具有不確定性,他們隨時都會終止原來的勞動關系,變更工作時間和地點,當然勞動收入也會隨著改變。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管理體系信息化和網絡化建設相對滯后,一方面在社會保險賬戶的建立、繳費基數、繳費率、繳費時間和地點等問題上缺少靈活性和個性化,不適合靈活就業者從業特點,另一方面在繳費賬戶建設方面缺少全國統一的網絡系統, 社會保障制度城鄉有別,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的社會保障政策差別大,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和接續操作程序非常復雜,甚至不提供轉移和接續服務,導致靈活就業人員在崗位、單位和地區之間轉移和流動后社會保險關系的中斷,不僅阻礙了靈活就業人員行業間、區域間的流動,而且抑制了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熱情。
靈活就業的多變性特點要求對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障關系的管理應是一種動態、靈活的、全國統籌的網絡化管理,以滿足不同年齡、不同類型、不同收入水平等各個層次靈活就業人員對參與社會保險的個性化要求,吸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 進而簡化社會保障關系轉移和接續的手續,解決靈活就業人員在行業間、區域間流動的后顧之憂。
(三)社會保障政策對靈活就業人員激勵不當
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是針對正規就業形式設計的,缺乏對靈活就業人員的吸引力和激勵機制。社會保障政策的激勵不當導致了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低和逆向選擇等現象。
以養老保險為例,我國大多數地方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可在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自主選擇繳費基數,其制度設計使繳費基數的大小和繳費年限的長短對月基礎養老金沒有影響,對月養老金總額的影響也不顯著, 因此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普遍選擇較低的繳費基數,并盡可能地縮短參保的期限,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15年就中斷繳費,或者等待退休前15年才開始參保。針對舊制度激勵不足而導致繳費低的問題,目前已有省市開始對該條款進行修訂,把個人領取的基礎養老金與個人繳費基數和年限掛鉤,實行多繳多得的激勵措施。
在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等險種中則出現由于保險制度的激勵不當而產生的逆向選擇。年齡較大、身體狀況較差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比率較高,而年輕人、身體狀況較好的參保比率較低,導致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入不敷出。在工傷保險方面,傷亡事故發生率較高的行業從業者參保比率較高,傷亡事故發生率較低的行業從業者參保比率較低。醫療和工傷兩個險種中出現的這種逆向選擇現象是我國目前保險條例不完善、激勵不當的一個重要表現,影響了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更不利于在靈活就業人員中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
(四)立法缺失,靈活就業者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律尚不健全,雖然有些省市出臺了相關法規,但層次偏低且不系統,可操作性比較差,因此很難保障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享受待遇方面的正當權益。另外由于社會保障法規對靈活用工單位缺少必要的約束措施,導致大多數靈活用工單位逃避為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而靈活就業人員由于就業壓力不得不接受用工單位的要求,無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五)社會保障知識在靈活就業群體中認知度較差
由于大部分地區的社會保障知識宣傳力度不夠,宣傳渠道不適合靈活就業人員的特點,因此靈活就業人員對社會保障知識的認知水平比較低,了解十分有限。比如有媒體對靈活就業者調查發現,絕大多數靈活就業人員對保險的具體內容還不清楚,還有人甚至完全不知道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5種社會保險,這說明很多靈活就業人員對社會保險仍處于無知狀態。即使有些人有所了解,但對其相關政策也不清楚,不知道如何參保,參保后可以享受何種待遇,也無法區別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眾多方面不適合靈活就業人員,難以滿足他們參加社會保險的要求, 設計上的缺陷與不足在靈活就業群體日益擴大的今天逐漸暴露, 因此我國應該改革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開拓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新渠道,促進靈活就業的發展,充分發揮靈活就業在當前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四、改革社會保障制度,適應靈活就業趨勢
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一項大工程,并非朝夕之間能夠完成的,因此對于這項改革我們首先應該設計改革的方向和目標,然后分階段來安排改革進程。關于改革總體目標和方向的設計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一)增強社會保障制度設計的靈活性
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應該將靈活就業群體參保作為其長期發展戰略和正常業務管理內容,專門制定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條件、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繳費年限、繳費方式、可享受的待遇等方面的政策,并且新設計的保障政策既要與現行制度相銜接,又要適應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需要。比如在參保條件方面,允許靈活就業人員以個人的名義參加而無需提供勞動關系;在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方面,為了適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能力較弱、待遇要求不高的實際,允許靈活就業人員按最低標準繳足規定的最低年限即可享受待遇,同時實行可享受到的保險待遇與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相掛鉤的政策,即多繳多享受,以鼓勵和刺激有能力的靈活就業人員選擇較高的繳費基數,并延長繳費年限;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繳費比例應按照無歷史負擔條件下的收支平衡來重新設計,避免讓靈活就業者這一弱勢群體承擔歷史包袱;繳費方式可以按月、季、年繳納,既可以個人繳納,也可以由用工單位代為繳納,允許中斷后再補繳或續繳,繳費時間可以累計折算成標準繳費年限,如果靈活就業人員已至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仍沒有達到規定的最低年限時,允許按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年的職工平均工資和自己的繳費標準,采取一次性補繳的方式來補足繳費年限。
在保險險種的設計上,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可以強制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對于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可以根據靈活就業人員的經濟承受能力、收入差異、工作性質、行業特點、健康狀況等實際情況,在參保辦法、待遇享受等方面進行靈活調整,由靈活就業人員自愿選擇是否參保。
(二)完善管理制度,創新社保征繳技術
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管理制度是針對用人單位設計的,業務量大而業務窗口少,很難為靈活就業者的個人參保提供服務。因此在管理制度方面,一方面要改變原來面向用人單位的管理方式, 服務對象轉變為既面向用人單位又面向個人,以是否繳費為依據,而不應以有無固定用人單位、單位是否參保作為建立、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的必要條件;另一方面要改變業務方式,增設直接接待和受理靈活就業者個人參保的“社會保險服務窗口”、組建專業的社會保險業務代辦機構、成立社會保險關系管理中心,為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和簡化的程序, 使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的建立、繳費、轉移和接續更加方便快捷。
此外,我國的社會保障技術也急需創新,建立社會保障關系信息庫和全國統一的數據網絡,必須充分考慮靈活就業人員勞動關系和勞動地點的多變性、不確定性與社會保險關系的惟一性、確定性的對接問題。在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下,信息互聯互換,參保人員在任何一個營業網點開立一個賬戶,就可以在全國各地繳納社會保險費,方便了就業單位不穩定的靈活就業者以及在區域之間頻繁流動的靈活就業者建立、接續社會保障關系,滿足他們參保的特殊需求。同時這種連續、快捷的服務也會吸引更多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
(三)完善社保立法,加強社保宣傳
完善社保立法首先要明確靈活就業人員的法律地位和參與社會保險的權利,使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和參保方面得到基本的法律保障。其次要明確靈活就業人員的勞動關系,規范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和終止、社會保險繳納等方面的行為,對用工單位和靈活就業者及時提供社會保險問題的指導和咨詢服務。最后要保證社保立法的系統性和可操作性,真正能夠保障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合法權益。
針對目前靈活就業人員對社會保障知識認知不足,還應該加大社會保障知識的宣傳力度。宣傳方式和宣傳渠道要適應靈活就業人員的特點,比如可以通過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定期開辦社會保障知識講座,或者通過報紙或印制一些宣傳冊來普及社保知識。通過宣傳可以使更多的人了解社會保障的原理、目的,熟悉參與社會保障的程序和辦法,并能清楚地知道參與社會保障后可以享受的待遇。
綜上所述, 靈活就業是國際上就業形勢發展的一種趨勢, 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也具有非常積極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卻不適合靈活就業人員的特點,導致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率非常低,生活水平得不到保障。為了解除靈活就業人員的后顧之憂,我國應該對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改革,設計靈活的社會保障制度和管理辦法,創新社保技術,建立全國統一的數據庫,以適應靈活就業人員的特點,同時還要完善社保立法,以保障靈活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王江. 對靈活就業的思考[J]. 內蒙古煤炭經濟,2006(6):17-19.
[2]翟年祥,宗躍,張波. 我國靈活就業:現狀、問題與對策[J]. 合肥工業大學學報(社科版),2006(3):113-117.
[3]嚴邊霞. 促進我國靈活就業形式發展的對策思路[J]. 經濟問題探索,2005(10):119-121.
[4]鄭俊. 關于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思考[J]. 內蒙古農業科技,2005(6):15-16.
[5]何平,華迎放. 靈活就業群體的社會保險[J].中國勞動,2005(11):15-18.
[6]王浩林. 社會保障制度缺失對靈活就業的影響研究[J]. 中國經貿導刊,2006(18):28-29.
關鍵詞:企業;勞動用工;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27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4-00-01
一、企業勞動用工管理概述及重要意義
企業勞動用工管理是企業通過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并依據相關法規對員工進行管理,在規范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等的基礎上,對員工的聘用、培訓、組織生產、報酬等方面予以管理,以實現員工與企業全面發展的目標。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不同所有制下各類經濟組織的勞動用工管理也不斷完善,但一些老企業仍存在勞動用工管理混亂的問題,長期無法解決,員工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害。新形勢下加強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對企業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方面,有助于細化企業勞動用工管理辦法,有效預防勞資糾紛的發生。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可以使企業在制定用工管理辦法時,充分考慮勞務關系存續期間各種可能出現的糾紛,進而制定相應的細則予以明確雙方權責。另一方面,促使企業重視勞動合同的簽訂,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進而形成穩定的勞動用工關系,有利于企業和員工的共同發展。
二、企業勞動用工管理現存問題分析
1.企業與勞動者雙方法律意識淡薄。從企業角度看,其對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不重視,往往從企業自身利益出發,制定的用工管理辦法不合理,某些條款甚至與國家法規相違背。不少勞動合同在簽訂時公平性不足,這也是導致后期勞動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從勞動者方面看,部分勞動者缺乏法律常識,頻繁跳槽、違約的情況常有發生。加上有些務工人員本就抱著臨時就業的想法,不愿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無疑會增加勞動用工管理的難度。
2.勞動合同管理不規范。首先,用人企業缺乏對勞動者相關信息真實性的核實。有些員工在簽訂合同時,隨意填寫信息資料,而企業未能嚴格把關,雙方不負責任的做法易給后期的維權帶來隱患。其次,一些企業用工合同管理混亂,沒有專人負責保管。尤其是對臨時工等的合同管理,管理人員往往應付差事,將用工合同檔案隨意堆放,丟失問題時有發生。最后,用工合同更新不及時,不少勞動者合同到期后續聘后,未能及時續簽合同,導致員工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
3.勞動合同履行不到位,薪資拖欠問題突出。雖然企業與勞動者簽訂了用工合同,也對相關權責進行明確規定,但不少企業未能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執行,尤其是拖欠工資、不給員工參保等現象突出。一些企業支付工資往往低于承諾標準,且常以各種名義克扣員工工資。有的企業為了補充流動資金,甚至將拖欠員工工資的方式作為融資手段,嚴重損害了員工利益。另外,為了節約成本,部分企業不依法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等,使勞動者應享有的福利難以得到落實。
4.同工不同酬現象較為普遍。受傳統用工觀念的影響,企業不同類型用工人員即使從事同類型崗位的工作,也得不到相同的福利待遇。隨著相關勞動法規的頒布實施,勞務關系雙方矛盾日漸顯現,由此引發的上訪事件時有發生。一些業務外包人員從事了外包業務范圍以外的,企業的部分專業技術崗位等,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但無法享有同酬待遇。個別企業招收勞務派遣工僅為降低人工成本、不超定員,實際上卻從事與勞動合同制員工一樣崗位的工作,同工不同酬。
三、加強企業勞動用工管理的對策建議
1.增強勞務關系雙方的法律意識。一是通過媒體宣傳和各種社會輿論來普及勞動法律知識,通過相關知識和案例的學習,使企業和勞動者了解國家政策和法律,明確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幫助企業完善用工管理制度,提高人力資源管理水平。二是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和群眾的監督作用,對于違反勞動法規的企業堅決予以曝光和公布,進而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理,進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勞動關系雙方自覺樹立遵守法規的意識。
2.加強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一方面,規范企業用工合同文本,加強合同簽訂的審批。起草的各類標準合同文本必須要經法律部門審核,通過后才可選用。合同中要盡可能涵蓋勞動者的重要信息,經相關人員核實后再簽訂合同。另一方面,要規范簽約、合同保管、解約等的流程,制定詳盡規范的制度和流程,避免不規范操作。同時,要安排專人負責用工合同的管理,指定專門的地點進行存放,防止合同文件損壞、丟失等嚴重過失行為的發生。此外,要建立勞動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統,利用電子化手段進行管理,定期核查并及時更新勞動合同信息。
3.加大執法力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監察部門要加大對企業勞動用工管理的監管力度,充分運用現有的執法手段,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執行,對于各類勞動用工違規、違法問題,要責令其限期進行改正;對于敷衍了事,拒絕整改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另外,政府應組織相關權利部門,針對企業勞動用工問題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活動,集中整治勞動糾紛多、勞務派遣用工多的企業。各職能部門要做好配合工作,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等、無故隨意克扣或拖欠工資的企業,加大經濟上的處罰力度,并對負責人進行問責。
4.打破“身份”界限,推行崗位管理。企業要依法清理各類用工人員,打破“身份”界限。首先,要依法清理關聯企業在本企業的工作人員,本著先退回再適時競聘的原則,選擇本企業需要的專業人員,并簽訂勞動合同。其次,清理借出到關聯企業的員工,按照自愿原則,對于回歸本企業的,由本企業逐步、有序地妥善安置。最后,解決交叉混崗問題。對于勞務派遣用工等從事本企業管理崗、專業技術崗的情況,要通過考試考核、公開競爭上崗,將優秀的員工轉聘為勞動合同制員工,實現同工同酬。
參考文獻:
[1]周興林,章坤英.企業勞動用工改革及勞資關系趨勢的分析與對策[J].人力資源管理(學術版),20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