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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國際比較;不足
一、引言
在2008年以來的這場全球性金融風暴中,曾被稱為“代表未來計量方向”的公允價值,一夜之間成為眾矢之的。公允價值計量被指責為“雪上加霜”甚至“落井下石”的“幫兇”,被認為“過于真實和迅速”地反映了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放大了次貸危機的廣度和深度。然而也正是因為這場危機,使得公允價值計量趨同得以加快推進。IFRS13作為IASB與FASB會計國際趨同的產物,代表了國際會計界對公允價值計量研究的最新成果,意味著向全球會計準則趨同目標又向前邁進了堅實的一步。
2012年5月,財政部在借鑒IFRS13的基礎上,起草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第×號――公允價值計量(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罢髑笠庖姼濉钡钠鸩蒹w現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意志,在我國會計準則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二、我國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征求意見稿)與IFRS13的比較
(一)結構的比較
“征求意見稿”共計十一章四十九條,包括總則、公允價值計量基本要求、披露、銜接方法和附則等。IFRS13共計四個部分九十九段,包括目標、范圍、計量和披露。另外,附錄也是IFRS13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分為名詞定義、應用指南、生效日期與過渡性規定以及其他四個部分,共計198段。
可見,IFRS13比“征求意見稿”更加詳細和完善,結構也更加完整。
(二)內容的比較
1、公允價值的定義
IFRS13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計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場參與者之間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的價格或者轉移一項負債將會支付的價格。
“征求意見稿”參考了IFRS13的定義,引入了有序交易的概念,即用以確定公允價值的交易并非總是報告主體所實際發生的交易,而是最有利市場或主要市場中的參與者之間發生的交易。不同之處在于,“征求意見稿”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的價格,而IFRS13的定義沒有強調“發生”交易??梢姟罢髑笠庖姼濉睕]有完全反應有序交易的實質。
2、公允價值計量的基本要求
(1)計量對象和計量假定
“征求意見稿”引入“計量單元”的概念,并將其定義為資產或負債以單獨或者組合方式進行計量的最小單位。IFRS13強調為確認需要而將金額歸集或分解在某一個層次,而“征求意見稿”未說明最小計量單位該如何確定,可行性不高,因此,“征求意見稿”不能照搬國際準則的做法,還應該將引入的東西本土化,以滿足中國特殊環境的需要。
(2)市場參與者
IFRS13沒有針對市場參與者給出具體概念,而“征求意見稿”指出,市場參與者,是指在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中,同時具備下列特征的買方和賣方:(1)市場參與者應當相互獨立;(2)市場參與者應當熟悉情況,能夠根據可取得的信息對相關資產或負債具備合理認知以及(3)市場參與者應當有能力并自愿進行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交易。
(3)價格
IFRS13和“征求意見稿”都包括被計量資產的運輸成本,但不含被計量資產或負債的交易成本,因為交易成本不取決于資產或負債本身的特征,而運輸成本則與資產與最有利市場的距離相關。
3、負債和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IFRS13認為負債的公允價值應反映非業績風險(信用風險)的影響,考慮自身的信用狀況。同時IFRS13也對負債或主體自身權益工具的轉讓限制作出了相應的規范。而“征求意見稿”未涉及相關內容。
4、公允價值的初始計量
“征求意見稿”關于公允價值的初始計量基本援用了IFRS13的相關規范。確定初始確認的公允價值是否等于交易價格時,主體應考慮與交易以及與資產或者負債相關的四條特定因素,IFRS13在應用指南中進行了詳細陳述,而“征求意見稿”在正文中作出了規定。
5、估值技術
IFRS13認為,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廣泛使用的三項估價技術,并且在應用指南中給出了定義、概括了其特點。而“征求意見稿”指出,估值技術主要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而且在正文中給出了三者的定義。兩者按不同的順序討論了三種估價技術。
6、公允價值的級次
IFRS13和“征求意見稿”都將公允價值計量所使用的輸入值劃分為三個層次,并最優先使用第一層次輸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層次輸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層次輸入值。IFRS13分別詳細討論了三個層次的公允價值計量,而“征求意見稿”的介紹則相對簡單。
三、結論
由以上“征求意見稿”和IFRS13的詳細對比不難發現,兩者差異較少,在很多公允價值相關問題的處理規范上,“征求意見稿”甚至都直接照搬了IFRS13的做法,實現了與國際準則的高度趨同。
但是,從中也發現一些問題,有待改進。首先,準則結構需要完善。IFRS13除了準則正文以外,還有附錄,關鍵名詞的定義在附錄中都能找到詳細的解釋,而“征求意見稿”則只有準則正文,所有的名詞解釋都穿插在準則正文中,不及國際準則方便閱讀。其次,準則內容有待豐富。一方面,“征求意見稿”對某些部分的規范不夠詳細,甚至有所缺失(如披露目標未做介紹等)。另一方面,雖然“征求意見稿”援引了IFRS13的一些規范,但是可行性卻不高,難以適用于我國的特殊會計環境。
主要參考文獻:
一、指導思想
努力學習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在區教育局關懷下,依靠學校領導,加強高三級組的思想工作,加強科學管理,優化課堂教學,打好基礎,提高能力;調動教師、家長、學生三積極性,加強紀律觀念、時間觀念、競爭觀念,提高高考上線率、錄取率,爭創業績,為學校爭光為我區教育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二、工作目標
1、語文、數學、英語及政治四科會考超省、市平均水平,提高優良率。
2、高考上本科線以上人數初定130人。(保本科上線率50%),其中重點線不低于40人。1班不低于20人,2班不低于10人,3班不低于35人,4班不低于35人,5班不低于5人,6班不低于20人,小三門不低于10人,其中體育3人,美術5人,音樂2人。
3、很抓培優,加強尖子生的培養,努力提高重點院校的錄取的人數。
4、提高高考錄取率。力保不低于50%
三、主要措施
1、加強領導,統一認識。
(1)提請學校成立高考領導小組,定期分析研究,具體指導畢業班的工作。
(2)從三個層次上加強宣傳教育,動員教師、學生、家長為提高畢業班的教學質量、提高升學率而積極拼搏。
第一:高三級組服從學校的安排,教師服從級組安排,互相協作,齊抓共管。
第二:級長、班主任必須按時上崗到位,言傳身教,并千方百計,通過各種途徑使學生能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學習中去。
第三:客觀地評價我校高考成績,增強信心。
2、充分調動教師、學生家長的積級性
(1)加強教師工作,要發揮教師在教學中的個人才華,做到物盡其用,人盡其才。要充分調動教師的積極性,為教師解決后顧之憂,不斷高三教師的集體凝聚力。盡管我們面臨年級差生面大,高考提前等困難,我們也需要拿出百倍的努力去拼搏。
(2)希望學校在物質、精神方面給畢業班教師多照顧、傾斜。
3、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發揮學生在教學中的主體作用
本屆畢業生素質總體上說比2002屆稍差比2003屆稍好。但還存在一些令人擔心的問題,主要是:(1)大部分學生基礎不扎實,學習目的不夠明確,想升入大學但又怕艱苦,學習不刻苦,不主動,得過且過。(2)部分學生對自己要求不嚴,上課精神不夠集中,不按要求完成作業,仍有遲到、缺勤現象。(3)缺乏良好的學習方法、對復習掌握不得要領,沒有系統的復習計劃,較被動,依賴性較大。
針對這些問題,我們要加強工作計劃性,突出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抓好:
第一、開展“立志”教育,幫助學生樹立遠大理想,增強社會責任感和歷史
使命感,為努力考上大學而積極拼搏。同時利用班會課開展專題教育,幫助學生克服怕苦的思想,強化“競爭意識”、“人生能有幾回搏”,努力在激烈的競爭中考上的理想大學。主要方法:①班主任、學科老師齊抓共管,多宣傳、多教育。②每學期開展至少一次主題班會。③抓好班級文化建設,形成與論和文化氣圍。
第二、加強級風、班風和學風的教育,制定檢查評比措施,開展行為規范的
檢查(本學期仍由級委會完成)。組織班與班之間“比思想,講嚴格要求;比作風,講雷厲風行,講嚴謹踏實;比學習,講成績進步”的學習競爭活動。
第三、組織專題學習方法指導:
(1)請有經驗的老師講學。
(2)請高考成績優異的校友作經驗介紹。
(3)利用數學教師介紹大致介紹高考標準分的計法,使學生心中有數。
第四、認真總結我校幾年來高考成績及經驗
分析2002屆高考的形勢,指導學生提高信心,明確目標。
第五、抓好學生學習心理、應考心理的輔導;抓好對畢業生的高考意向調查研究和指導。
第六、充分調動家長的積極性,“齊抓共管”共同抓好高考備考工作。
年級定期召開家長會,明確提出學校的都學要求和高三工作要求,請家長配合搞好工作。及時與家長聯系召開多種類型的座談會、分析會、溝通信息。
第七、加強高三畢業班的教研工作,努力提高教學質量(略)。
第八、加強分類指導,做好各層次學生的備考教學工作
根據學生的成績分為各層次,制定不同的目標和措施:
對高層次的學生,以重點本科為目標.
對中等編上層,以本科為目標。
對中等層次,以省大專為目標。
對不同層次的學生要建立學生檔案,進行跟蹤,避免錯誤導向。
4、加強計劃性,有步驟、認真地做好各階段的工作
第一輪復習階段:2003年7月21日高三暑期補課--2004年3月20日廣州市“一?!?/p>
任務:打好基礎,落實四科會考,抓好培優扶中,很抓臨界生,對學生進行理想前途教育,樹立緊迫感、責任感,增強競爭意識。
第二階段:2004年3月20日--5月中旬廣州市“二?!?/p>
任務:全面訓練學生知識的綜合能力;全面提高學生的應試能力。
第三階段:5月中旬--5月底廣州市“三?!?/p>
高考專題強化訓練,強化高考教學指導,做好填報志愿指導工作,及查漏補缺工作,指導學生參加高考。
6、幾件級組工作安排
(1)開學初召開教師工作會議,研究本學期的任務,教學、教育方針,定目標.
(2)第二周召開學生大會,請校友介紹經驗。
(3)各班分別利用班會課組織學生主辦主題班會:(a)強化競爭意識。(b)加強時間觀念,加強吃苦耐勞精神。(c)大致介紹高考標準分,要求學生如何處理各科關系。(d)學習方法漫談。
(4)開學初,會考前,報考志愿前,“一?!焙蠓謩e召開家長會(初定)。
(5)分期分批召開不同層次的座談會,尤其是尖子生及上省大專上下的同學(時間另定)。
7、幾件常規性重要工作的安排(初定)
1).暑期補課:時間:7月21日至8月26日
補課科目:語文,數學,英語,x科及綜合科
課時安排:每周5天,每天7節共4周總節數=5×7×4=140(節)
每科課時28節。
2).綜合科開設:課時安排:物理化學生物歷史政治地理,每周2節共12節/周
[關鍵詞]職工薪酬;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2095-3283(2013)09-0103-03
[作者簡介]吳燁(1987-),女,山西人,會計學碩士, 研究方向:財務會計。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現行會計準則中對應付職工薪酬的界定與核算已經無法滿足現代企業發展的要求。2012年9月29日財政部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修訂)(征求意見稿)》,進一步規范了我國現行會計準則中關于職工薪酬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使我國會計準則趨同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提高了我國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從而進一步規范了市場經濟秩序。
一、現行會計準則與《征求意見稿》的差異
(一)職工內涵的差異
與現行會計準則相比,《征求意見稿》明確地界定了職工的概念,包括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及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并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納入職工范疇,還首次明確了實務中廣泛存在且備受關注的勞務派遣人員(即通過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屬于職工范疇,適用職工薪酬準則。
(二)職工薪酬核算內容的差異
《征求意見稿》明確界定了應付職工薪酬,把職工薪酬分為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四部分。與現行會計準則比較,對職工薪酬的劃分更加準確。
現行會計準則中的大部分條款都屬于短期薪酬,如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利等?!墩髑笠庖姼濉吩诖嘶A上增加了帶薪缺勤和利潤分享計劃。其中,利潤分享計劃按照時間長短將小于12個月的劃分為短期薪酬,超過12個月的劃分為長期福利。這是此次《征求意見稿》的核心內容之一,也是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表現之一。
離職后福利屬于新增內容,是對現行會計準則的完善。它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在職工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福利。離職后福利按企業支付義務的不同可進一步區分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其中設定收益計劃為首次提出。
辭退福利是對現行會計準則“因解除勞動合同給予員工的補償”這一內容的深化和擴展。它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將報告期末12個月內不需支付的辭退福利明確為其他長期福利,從而明確了職工內退等事項適用的會計處理。
《征求意見稿》在現行會計準則的基礎上增設了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是對員工長期福利的一個補充,囊括實務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職工薪酬,使職工薪酬的結構更加完整合理。
(三)職工薪酬確認與計量的差異
《征求意見稿》不但對職工薪酬的內容從制度上做出了明確的界定,同時也規范了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職工薪酬會計處理原則較以往更明確、嚴謹。
1 《征求意見稿》對短期薪酬的具體會計處理要求作了如下修訂。
(1)將現行應用指南和講解中關于帶薪缺勤、利潤分享計劃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納入準則正文。將具有規范性的條文納入準則的正文是對準則體系的調整。對于累積帶薪休假的會計處理:第一,企業應當將職工沒有休的假期確認為一項負債,但是稅法以實際支付為原則,對于未享受的帶薪休假不予確認,即由累積帶薪缺勤確認應付職工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為零,形成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會計處理:借:管理費用等,貸:應付職工薪酬—累積帶薪缺勤;借:遞延所得稅資產,貸:所得稅費用。第二,當職工休假到期之后將以使用的累積假期和暫時性差異轉銷。借:應付職工薪酬—累積帶薪缺勤,貸:管理費用等;借:所得稅費用,貸:遞延所得稅資產。第三,如果累積缺勤到期之后仍未使用,公司以現金支付未使用的帶薪休假或全部轉銷。
(2)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實質上向職工提供了離職后福利,屬于設定提存計劃,將這部分內容調整至離職后福利。這主要是引入離職后福利計劃,對現行會計準則內容結構作了調整。
(3)企業向職工提供的非貨幣利統一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但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獲得時,可以采用成本計量。這主要是解決現行準則中非貨幣利計量不一致的問題,提高會計準則的可操作性。
2補充了辭退福利的會計處理規定?,F行會計準則中關于辭退福利的定義及其會計處理規定相對簡單,例如,實務中企業向職工提供長期辭退福利的現象比較普遍,現行會計準則規定雖確定了長期辭退福利的折現率,但對其他變量所造成影響的會計處理尚未規范?!墩髑笠庖姼濉愤M一步明確了辭退福利與職工為企業提供的服務并不直接相關,要求明確區分辭退福利與離職后福利。同時,在報告期末12月內不能夠支付的辭退福利應適用其他長期福利的有關規定。
3增加了離職后福利條款,它包括設定提存計劃和收益計劃,其中提存計劃包含了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明確提出企業應當采用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和適當的精算假設,根據設定受益計劃確定的公式將產生的福利義務歸屬于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并計入當期損益。另外,設定收益計劃薪酬包括服務成本、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導致的變動。如圖1所示:
圖1設定收益計劃的組成部分
4增加確認長期職工福利條款,并給出了清晰的確認內容,主要包括服務成本,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和重新計量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凈負債或凈資產導致的變動。此外,還增加了殘疾福利的確認條款,企業應當關注職工提供服務時間,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確認應付長期殘疾福利義務。
(四)職工薪酬信息披露的差異
現行會計準則職工薪酬的信息披露過于簡單,《征求意見稿》針對不同類型的工資薪酬方式的信息披露進行了規范和補充。
1明確短期薪酬的信息披露內容,不僅包括現行會計準則中對職工的工資、獎金、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內容的披露,而且包括短期利潤分享計劃提供的職工薪酬和非貨幣利的金額及其計算依據。
2首次提出應當披露所設立或參與的設定提存計劃的性質、計算繳費金額的公式或依據,當期繳費金額以及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3明確了設定收益計劃應當披露的相關信息,不但要解釋當下設定收益計劃的目標和風險,金額及其變動等信息,而且要評估今后的收益計劃的現金流量及其變動。
二、《征求意見稿》對企業的影響
(一)有助于全面反映人工成本
較現行會計準則中的應付職工薪酬的定義,《征求意見稿》對有關職工薪酬內容和范圍的界定更加明確,且內涵加以擴展,既有傳統的職工工資、福利費、醫療保險等短期福利,又增加了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長期職工福利和利潤分享計劃?!墩髑笠庖姼濉分械亩x涵蓋了企業職工薪酬的各種形式,不僅有直接的,還有間接的;有貨幣性的,還有非貨幣性的;有顯性的,還有隱性的,囊括了幾乎所有與獲得職工提供服務相關的費用,使企業對人工成本的計量更加全面可靠。
(二)統一了職工薪酬的計量和核算方法
現行會計準則對應付職工薪酬的計量過于簡單,《征求意見稿》針對不同類型的薪酬方式的計量和列報進行了規范和補充,并首次引入了設定收益計劃和利潤分享計劃的計量和列報方法。短期薪酬中規定企業向職工提供的非貨幣利統一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獲得時,可以采用成本計量,從而解決了現行準則中非貨幣利計量不一致的問題,增加了會計準則的可操作性。企業可以對應付職工薪酬做出更加可靠、公平的計量。
(三)影響了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由于《征求意見稿》對現行會計準則中的會計核算規定作了變動,因此它將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影響。例如《征求意見稿》中引入了累積帶薪缺勤這一概念,即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可以在未來期間使用。由于應付職工薪酬可以在稅前扣除,因此累積帶薪缺勤會對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產生一定的影響,從而影響企業的稅后利潤。此外,采用公允價值對非貨幣性薪酬計量,對于企業的財務狀況也有很大影響。
三、對職工個人的影響
1 對職工薪酬的分類更加細致,進一步明確了辭退福利和離職后福利,對職工的工作和生活更加有保障?!墩髑笠庖姼濉穼o退福利和離職后福利做了具體的說明,并對二者進行了區分。離職后福利中設定提存計劃包含了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設定收益計劃是對設定提存計劃的一個補充,對員工的失業提供保障。
2 明確非貨幣利的計量采用公允價值,這樣可以使職工薪酬更加量化,更具可比性,有利于激勵員工,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3 對帶薪缺勤的計量和使用更加規范,現代都市的工作節奏越來越快,員工的壓力也越來越大,帶薪缺勤的規范化有利于幫助員工減壓,享受工作帶來的快樂,更會激勵員工的工作熱情。
四、對《征求意見稿》實施的建議
1 《征求意見稿》要求依據無偏、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設計量設定收益計劃,然而在實務中對于統計假設和財務假設很大程度依賴于精算師和會計師個人職業判斷,很難做到無偏和相互一致,從而導致不同公司橫向數據的不可比。應當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進一步作出設定收益計劃假設的條件,減少依賴個人判斷的情況。
2在實務中很多公司利用設定收益計劃補償企業改制時特定人群的薪酬計劃,隨著特定人群的逐漸減少,該項成本占職工薪酬總成本的比重越來越小。如果統一按照《征求意見稿》中的要求進行計量和列報,將大大增加企業的管理成本(如外聘精算師的費用等),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3 在一般中小企業中,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占職工薪酬的比例較小,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及現金流的影響比較小,而且設定收益計劃的會計處理非常復雜,如果中小企業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要求一一執行,會給企業的會計核算帶來極大困難,并且對財務人員的要求也較高,不符合目前我國中小企業會計的發展現狀。
此外,新的職工薪酬《征求意見稿》更符合國內經濟形勢的發展,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性更強。但是,由于引入了更多的新概念和操作方法,對財務人員的要求也逐漸提高,因此政府應當加強對會計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以推動《征求意見稿》的施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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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允價值 基本準則 具體準則 征求意見稿
一、引言
公允價值如今已成為當今國際會計界的重點問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于1973年成立,在其發展過程中了約40項涉及公允價值計量或披露的會計準則,分布零散不集中。為此,FASB從2002年開始對公允價值計量做出專題研究,并于2006年9月正式財務會計準則第157號(SFAS157)“公允價值”,從此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公允價值計量框架。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委員會(IASB)早于2006年2月和FASB簽訂了一份諒解合同,約定了雙方2006年到2008年的趨同路線圖。2011年5月12日,IASB與FASB共同了公允價值計量的最新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IFRS13)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57號(SFAS157),推進了會計國際趨同的進程。
我國在2006年2月推出新會計準則之前對公允價值一直保持著一種謹慎的態度,應用甚少。直至新準則開始引入公允價值概念,這為我國會計準則體系注入了新活力。但新準則中公允價值分散在各個具體準則中,如“資產減值”、“投資性房地產”、“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等17項具體準則。隨著2011年5月IFRS13和SFAS157號的,為了盡可能持續地保持與國際趨同,我國于2012年5月17日了《企業會計準則第×號——公允價值計量(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對公允價值的定義、適用范圍、計量方法和級次、與公允價值相關的信息披露等都作出了具體要求。本文主要從征求意見稿與基本準則及具體準則的關系談談對完善征求意見稿的建議。
二、公允價值計量準則與基本準則、具體準則
征求意見稿的,使得公允價值在我國會計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公允價值計量準則都有涉及,如何處理好公允價值計量準則與基本準則、具體準則的關系變得至關重要。
從整個公允價值的應用體系來看,基本準則是公允價值應用的指導性文件,具體準則是公允價值確認、計量和披露的操作性文件,而新的征求意見稿則是公允價值計量與披露的補充性文件。
首先,從基本準則與征求意見稿來看,前文已述為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但是不難看出,兩者對于公允價值的定義卻不一致。此次征求意見稿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收到的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支付的價格”,此定義借鑒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IFRS13),甚至是直譯了IFRS13中隊公允價值的定義,強調了“計量日”和“有序交易”等,體現了與國際趨同的形勢,但卻忽略了一個事實——基本準則中的定義并非如此。基本準則中對公允價值下的定義是“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這是2006年新準則中的定義,但此次并未隨征求意見稿的顯示出修訂的意向。
再者,從具體準則與征求意見稿來看,從前文不難看出也為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在征求意見稿之前,公允價值的應用分散分布在17個具體準則中,不具有統一指導性和規范性,所以征求意見稿的制定為公允價值計量提供了一個統一的整體性操作指導意見。因此, 公允價值計量準則與具體準則的關系是:公允價值計量準則規定一般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問題,為具體準則中公允價值的應用提供指導,具體準則除要規范會計要素確認外,具體指導會計要素的計量與披露工作。
三、完善征求意見稿的建議
首先,關于公允價值定義的完善。目前,IASB與FASB關于“公允價值定義”的描述已完全統一,我國準則征求意見稿應該是完全根據國際準則的定義翻譯的,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如前文所說,我國基本準則中對公允價值定義并非如此,因此亟需作出兩者之間的調整。因此,應該在定義上應該再斟酌以求更準確和完整。
其次,關于是否應該引進“計量單位”概念。所謂計量單元,即資產或負債以單獨或者組合方式進行計量的最小單位。計量單元可以是單項資產或負債,也可以是資產組、負債組或者資產和負債的組合。筆者認為,引入“計量單位”概念是合理的。計量單元通常具有獨立于其他單元的、本身不可分割的現金流量,這樣的現金流量是對該計量單元進行合理估價的重要依據。因為不同使用、管理和監控方式而形成的不同規模的計量單位將有不同的價值,因此計量單元在公允價值計量中是一個不可或缺的概念,有必要明確“計量單元”概念,并需要結合其他準則做出一致性的規范。
最后,關于持續與非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分別披露的必要性問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 要求分別以“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非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進行表述。我國的征求意見稿在公允價值披露中與國際會計準則保持了一致:一類是對于其他相關會計準則要求或者允許企業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都需要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的;另一類是其他相關會計準則要求或者允許企業僅在特定情況下的資產負債表日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的,例如對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的計量。筆者認為,因為兩種類型的公允價值計量有著各自的使用公允價值計量條件、計量級次變化、級次的調整原因、損益的歸屬方式,因此,有著各自的披露重點,有必要對這兩種類型的公允價值計量進行分別披露。對于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有可能會出現不同公允價值的級次變化,應披露在各級次之間轉移的金額、轉換原因和轉換時點,還應披露期初余額與期末余額之間的調節信息,包括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總額及項目,以及計入當期其他綜合收益的利得或損失總額等。而對于非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應重點披露選擇公允價值計量的條件和原因。鑒于上述披露差異,兩類公允價值計量分類進行披露是必要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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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地方標準由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防化研究院、北京印刷協會聯合起草,旨在控制北京市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改善區域大氣環境質量,促進印刷行業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
據悉,北京市地方標準《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原計劃于2014年年底出臺,并已于2014年9月29日對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但由于標準內容有較大改動,所以再次公開征求意見。
對比來看,新版征求意見稿主要在“印刷生產活動”“污染源執行時間”“原輔材料要求”“排氣筒排放限值”“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監測與檢測”“實施與監督”等幾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傮w而言,雖然新版征求意見稿在“污染源執行時間”中多寬限了半年的時間,但無論從“原輔材料要求”“排氣筒排放限值”,還是在“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等方面,都進行了較大的調整,雖然要求有嚴有寬,但整體收緊,可以看出北京市政府對于限制印刷行業VOCs排放的態度。以下是新版征求意見稿的具體修改之處。
印刷生產活動
新版征求意見稿中對“印刷生產活動”有了明確的定義,“采用平版、凸版(柔性版、樹脂版)、凹版等印刷方式,以紙、塑料、金屬、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為承印物的印前、印中、印后等生產活動”。
而舊版征求意見稿則在標準適用“范圍”中,進行了定義,“本標準適用于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絲網(孔版)印刷方式,以報紙、書籍、雜志、廣告、海報、包裝(紙質、塑料)、金屬、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為承印物的印刷生產活動。”
由此可見,新版不僅去除了“絲網(孔版)印刷方式”,而且還明確了印刷生產活動包括印前、印中、印后等生產活動,在語言使用上也更加簡潔、規范。
污染源執行時間
新版征求意見稿對“污染源執行時間”進行了修改,將2016年12月31日之前定為第Ⅰ時段,2017年1月1日起執行第Ⅱ時段。
而在舊版征求意見稿中,將2016年6月30日之前定為第Ⅰ時段,2016年7月1日起執行第Ⅱ時段。新版征求意見稿中將兩個時段的執行時間分別推遲了半年,這就為印刷企業進行節能減排爭取了更多的時間。
原輔材料要求
新版征求意見稿對“原輔材料要求”改動較大,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
首先,對“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要求更加嚴格,且不再劃分時段,要求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對柔印油墨和凹印油墨也不再區分溶劑基和水基,統一VOCs含量限值。
其中,熱固輪轉膠印油墨VOCs含量限值從舊版中的40%,降到新版中的10%;單張紙/冷固輪膠印油墨轉從舊版中的15%,降到新版中的3%;柔性版印刷油墨從舊版中的35%(溶劑基)、15%(水基),統一到新版中的30%;凹版印刷油墨從舊版中的75%(溶劑基),統一到新版中的30%。
另外,新版征求意見稿沒有再規定凸印油墨和絲印油墨的VOCs含量限值,而是增加了樹脂版印刷油墨的VOCs含量限值,為30%。
其次,對其他原輔材料,如潤版液、清洗劑、上光油、書刊裝訂用膠黏劑的使用要求進行了調整:如去除“凹印油墨中不應含有苯、酮類物質”、“印刷企業在覆膜工序中應使用預涂膜或水性覆膜膠,水性覆膜膠有害物質應符合HJ/T220中包裝用水性膠黏劑的要求”等項目,且不再劃分執行時段,要求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
排氣筒排放限值
“排氣筒排放限值”即在印刷生產過程中,通過設備或車輛排氣筒排放的VOCs的最高允許限值。在新版征求意見稿中,去除了“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的要求,保留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也不再區分印刷方式。
其中,污染物“苯”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從舊版的1mg/m3,下降到新版的0.5mg/m3。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對于“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即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新版征求意見稿中,具體規定了“廠界”和“印刷生產活動”兩大分類,增加了時段的劃分,且將“甲苯”與“二甲苯”合并為“甲苯與二甲苯合計”。與舊版征求意見稿相比,“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則有嚴有寬。其中,對于“印刷生產活動”要求較舊版放寬很多。
【關鍵詞】 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修正權責發生制;固定資產折舊;高校教育成本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飛速發展,高等教育體制和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高等學校所處的會計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1998年1月1日開始實施并沿用至今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試行),已嚴重滯后于公共財政改革和高校改革與發展的需要,難以滿足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績效評價等方面對會計信息的需求。2009年8月,財政部印發了《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擬對現行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進行全面的修訂。筆者結合長期從事高校會計工作的經驗和前期所做的相關研究,談談自己的看法和建議。
一、解讀《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的改革要點
與現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試行)比較,征求意見稿中對高校會計制度的改革主要體現在以下九個方面。
(一)擬將會計基礎由收付實現制改為修正的權責發生制
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是會計確認基礎的兩種極端方式,在此兩者中間,根據實行權責發生制的范圍和程度不同,還存在著修正的收付實現制和修正的權責發生制兩種方式。對全部的金融資產和部分負債項目實行權責發生制屬于修正的收付實現制;在此基礎上,對部分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也采取了權責發生制,則屬于修正的權責發生制;對全部資產負債實行權責發生制,是統一的權責發生制。《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擬在原來高等學校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僅經營性收支業務采用權責發生制的基礎上,跨過修正的收付實現制,采用修正的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
(二)擬新增與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類、部門預算、工資津貼補貼、國有資產管理等公共財政改革相關的會計核算內容
1.為了與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相適應,《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擬增設“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及“財政應返還額度”兩個一級會計科目,對財政授權的轉賬業務一律通過零余額賬戶辦理,實現對高校預算資金最終付款的控制,保證高校預算資金在實際支付時方才流出國庫單一賬戶。
2.為了配合新的財政工資津貼規范,《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擬增設“應付職工薪酬”,并通過其二級明細科目,單獨歸集應付高校教職工的工資、津貼補貼和其他收入等。
3.為了與部門預算和政府收支分類改革相配套,《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還在收入、費用、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本期結余、累計結余科目中,要求按照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按照功能和經濟支出分類逐級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4.為了與國有資產產權管理制度相配套,《高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擬參照企業會計制度,改變原投資類科目按用途分設為對外投資、校辦產業投資和其他對外投資三個一級科目的做法,統一按投資性質分設為“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兩個總賬科目。投資支付和收回時不再同時對事業基金內部結構(即一般基金和投資基金)進行調整。
(三)擬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
《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擬增加固定資產折舊和清理以及與無形資產攤銷有關的核算科目,如“累計折舊”、“文物文化資產”、“累計攤銷”、“待處理財產損溢”、“資產折耗”等,相應取消“固定基金”和“修購基金”兩科目。固定資產的增、減不再通過“固定基金”科目。擬通過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方式將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損耗掉的價值合理地計入當期的費用“資產折耗”科目中,同時對無形資產進行合理攤銷,以真實反映高校資產的價值、合理確定教育成本。再擬通過增設“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規范固定資產處置的核算,增設“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建立固定資產定期清查制度,充分體現資產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四)擬將基建會計納入高校財務“大賬”,統一會計核算主體
《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擬將基本建設會計納入高校財務統一核算,取消“結轉自籌基建”科目,設置“在建工程”和“基建工程”兩科目,分別核算非基建項目和基建項目投資,而且還在此兩科目下增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等相關明細科目以滿足基建項目核算的實際需要,實現基建賬套和事業賬套的順利對接,改變目前預算單位基建項目脫離于高校整體財務信息單獨反映的狀況。
(五)擬增加有關負債類的科目,充分揭示高校的負債情況
隨著高校規模的飛速發展、新校區的建設,高校的負債劇增,為了全面地反映高校的負債情況,《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擬取消“借入款項”科目,增設“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科目,并按借款用途設置二級科目,對長、短期借款的基建借款和其他借款分別進行核算和記載,以便于分清相應的利息是計入當期費用還是資本化,更便于進行償債能力分析、安排債務償還。
(六)擬對收入支出類會計科目進行調整,以更好地反映高校的收支情況
首先,擬增設“后勤收入”和“后勤支出”兩個一級科目,將后勤收支納入高校大財務核算系統,統一進行會計核算。其次,擬整合原“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的投資收益、利息收入、固定資產出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和原納入“其他事業收入”科目核算的培訓收入、合作辦學收入等內容,統一納入到“其他業務收入”科目中進行核算。此外,擬重新規定收支科目循環,取消了“經營收入”、“經營支出”、“經營結余”等自循環科目;將所有收入類科目當期發生額全部結轉到“本期盈余”的貸方,所有支出類科目當期發生額全部結轉到“本期盈余”的借方,年度終了,“本期盈余”賬戶余額結轉到“累積盈余”賬戶。
(七)擬對凈資產類科目進行精簡
《高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擬對“專用基金”的明細科目進行簡化,對原來六個基金明細科目只保留“住房基金”和“留本基金”,并擬對科目名稱進行重新命名,改“事業基金”為“累計盈余”,改“事業結余”為“本期盈余”。
(八)擬平行設置財務會計科目與預算會計科目,同步反映財務收支信息和預算信息
由于目前我國部門預算仍然采用收付實現制基礎編制,《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擬在一個賬套內平行設置財務會計科目與預算會計科目,通過平行記賬或另建備查簿的方式,使會計核算既能夠提供績效評價的財務成本信息,又能提供預算管理需要的預算收支信息。具體擬將原核算專戶管理收入科目“應繳財政專戶款”改為“應繳非稅收入”科目,同時,增設“財政返還教育收入”科目,以達到同步反映預算收支信息的目的。
(九)重新設計高校財務報表,擬全面反映高校財務信息
《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擬規定高等學校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預算收支表、基建投資表及報表附注,并重新設計相關財務報表中的項目構成,取消現行資產負債表中的收入、支出項目,完善了報表體系。
二、對《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的幾點建議
(一)關于高校會計主體
1.高校食堂宜獨立核算,并納入高校年度合并會計報表中
《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擬將后勤部門所屬食堂收到的餐費收入,按照實際收到的收入金額減去相關支出后的凈額,記入后勤收入。筆者認為此種核算方法不能適應我國高校食堂目前均已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現狀,無法滿足現代高校食堂管理對財務信息的要求,不利于進行成本控制和加強管理。建議將高校食堂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參照國家財政部制定的《旅游飲食服務企業財務制度》、《旅游飲食服務企業會計制度》等有關財會法律法規,結合高校食堂的特點,借鑒飲食企業的成本核算方式,設立相應的會計制度和會計科目,以正確、全面地反映高校食堂的經營活動,充分發揮會計的核算和監督職能,為高校食堂的科學管理提供及時、有用的信息。年度終了,再把高校食堂的凈利潤納入高校的年度合并報表中,達到全面地反映高校財務信息的效果。
2.高校后勤應視其社會化程度確定是否納入高校財務統一核算
《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擬將后勤收支納入高校財務統一核算。
筆者認為,這對于那些后勤部門尚未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其校園綠化、工程維修、學生宿舍管理、物業管理及水電管理等部門仍主要使用學校經費、主要面向學校師生服務的高校比較適宜;而對于已從學校剝離出去的后勤集團、經濟實體,或雖未剝離出去,但基本上已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高校后勤則應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參照企業會計制度進行單獨核算為宜,而且后勤收支如納入高校財務統一核算,還需對收支項目按類別、部門分設明細賬,進行更為詳細的會計核算,才能滿足后勤日常經營管理的需要,并為其日后進一步社會化做好準備。
(二)關于累計折舊與原修購基金新舊會計制度的銜接問題
《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擬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取消“固定基金”、“修購基金”,增加“累計折舊”和“資產折耗”科目,這樣必將出現累計折舊與原修購基金在新舊會計制度上的銜接問題。
由于修購基金提取時,已從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中列支或已從結余中分配,因此應將其已提取、尚未使用的余額全部調入“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中。
借:專用基金――修購基金(原修購基金賬面余額)
貸:以前年度盈余調整(原修購基金賬面余額)
而“固定基金”原是與“固定資產”對應的科目,金額同增同減,所以其轉入“累計折舊”科目中的金額應是高校固定資產中已損耗掉的那部分價值,剩余部分由于其屬于已從修購基金中列支,但尚未實際發生的支出,則應調整到“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而具體轉入“累計折舊”科目的金額應該如何確定呢?高??梢酝ㄟ^對本校的固定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并由中介機構對所有的固定資產進行評估,得出固定資產的現有凈值;然后根據公式“累計折舊=固定資產原值-固定資產凈值”即可計算得出轉入“累計折舊”科目的金額數。具體調整分錄如下:
借:固定基金(原賬面余額)
貸:累計折舊(固定資產評估、計算確定)
以前年度盈余調整(差額)
(三)關于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問題
高校教育成本核算不僅關系到國家政策的制定,也關系到高校的生存和教師的利益,更與學生及家長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如何歸集和計算高校教育成本,正確并及時地核算出學生平均教育成本,已成了當前高校財務工作急需解決的難題。
《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擬對固定資產進行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設置了“教學支出”、“科研支出”、“其他業務支出”、“后勤支出”、“行政支出”、“資產折耗”、“財務費用”、“其他費用”等科目,為高校教育成本核算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條件。因此,新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應同時建立起健全的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制度,以滿足有關各方對高校教育成本信息的需求。
1.高校教育成本的計算對象是高校培養的各類學生,包括各個專業、各個年級的博士生、碩士生、本科生、??粕炔煌瑢W歷層次的學生。
2.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周期。由于高校的教學按學年組織,學費也是按學年收取,因此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周期應是一個學年,即從上年的8月1日至本年的7月31日??紤]到政府預算管理的需要和高校的特點,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周期不必強求與會計年度(公歷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致。各高??稍诿總€學期終了時,即每年1月末和7月末分兩次編制“高校教育成本計算表”。每個學年結束,即每年7月末再按學制作為一個培養周期進行教育成本匯總,最終得出高校學生教育總成本和生均教育成本。
3.高校教育成本包括教學支出、科研支出、后勤支出、行政支出和資產折耗五個項目,其中教學支出、科研支出兩項直接成本,應按不同的院系設置明細賬進行歸集和計算;資產折耗屬于間接成本,應按院系、行政及后勤等職能部門設置明細科目,按使用單位歸集相應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對于后勤支出、行政支出兩個間接成本項目,則應按部門設置明細賬進行歸集和分配。學期終了,首先,應編制高校教育間接費用分配表(表1),把后勤支出、行政支出、后勤及行政部門的資產折耗等間接費用按學生人數平均分配到各個院系;其次,分別編制各院系教育成本分配表(表2),把每個院系本學期發生的教學支出、科研支出、資產折耗和表1分配進來的間接費用,按所屬專業的折合課時總數分配到各專業中去(折合課時總數從表3中獲取)。再次,按院系、專業分別編制各個專業的教育成本分配表(表3),把各個院系各個專業分得的本學期教學支出、科研支出、資產折耗和間接費用按所屬專業的折合課時總數在不同學歷、不同年級的學生之間進行分配。最后,分別編制各院系學生教育成本計算表(表4)。把各院系不同專業、不同年級的學生教育成本分項目進行匯總,并把各院系不同專業、不同年級學生總成本按學生人數平均,計算出各院系不同專業、不同年級學生的生均成本。
(四)關于高校教育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高校辦學先按年預收學生學費,后提供教育服務的特點,建議增設“遞延收入”科目,核算實行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高等學校收到的從國庫或財政專戶返還的教育收入;同時改“財政返還教育收入”科目為“教育收入”科目,每月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當期的教育收入,使高校教育收益與其教育成本、費用支出達到合理配比,真實、全面地反映高校各個會計期間、學年和會計年度的辦學效益。
(五)關于高校財務報表
為了滿足國家、學校和社會公眾等有關各方對高校教育成本信息的需求,建議高校應編制并報送高校教育成本報表(表5);同時基于高校辦學年度與會計年度不一致的特點,建議增加編制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和高校教育成本報表的學期報表和學年報表,每學期終了,即每年1月31日、7月31日編制學期報表,每學年終了,即每年7月31日編制學年報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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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居住建筑分類;高層建筑裙房商業疏散;高層塔式住宅核心筒防火疏散
一、概述
我國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分為兩本,一是《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以下簡稱《06建規》),適用范圍包括低、多層民用建筑及廠房、倉庫等工業建筑;另一本為《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 2005年版) (以下簡稱《05高規》),適用于高層民用建筑。上述規范也分別經過了多次修訂,特別是近年來,我國高層建筑及大型商業建筑發展迅猛,各地在設計實踐中出現許多適用規范條文不清晰或無準確適用條文的新問題,有些按規范設計實施困難甚至嚴重影響建筑使用功能,還有些設計案例究竟適用《06建規》還是《05高規》各地圖紙審查機構意見分歧較大。鑒于上述原因,公安部會同住建部組織專家將《06建規》、《05高規》合二為一,重新編制修訂后統稱《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并于2010年7月5日下發合并后的規范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建規征求意見稿》)。筆者現結合設計案例談談對《新建規征求意見稿》中的若干條文的理解與思考,愿與同道分享。
二、分析與思考
一、增加第5條,規定對與不動產權利相關事項予以登記的條文
1.從理論上看,與不動產權利相關的事項是不動產登記的重要內容
理論上的通說認為,不動產登記是指國家登記機構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變動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并供公眾查閱。不動產登記簿用于記載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利狀況及其他法定事項。也就是說,不動產登記的不僅是不動產的權利,與不動產權利相關的事項,或稱之為其他事項,也是不動產登記的重要內容。不動產登記簿上的其他事項部分是記載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外的依法應當記載的事項。
2.從不動產登記實務看,與不動產權利相關的事項是不動產登記的重要內容
《房屋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斗课莸怯洸竟芾碓囆修k法》第10條規定,登記簿的其他狀況部分,記載預告登記權利人和義務人、身份證明號碼、預告登記證明號、補換證情況;異議登記申請人、異議事項;查封機關、查封文件及文號、查封時間、查封期限、解除查封文件及文號、解除查封的時間等。也就是說,在不動產登記最復雜的房屋登記實務中,登記簿記載的內容被嚴格區分為房屋權利與其他事項。換言之,在登記簿上記載的與房屋權利相關的其他事項,也是登記簿記載的重要內容。
3.從《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本身看,與不動產權利相關的事項是不動產登記的重要內容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第2條“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币馑际?,除了不動產權利之外,其他法定事項也是不動產登記的重要內容。該條例在第4條以具體列舉加概括的方式規定了應當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也在第7條第3款第(三)項規定了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屬于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但是該條例卻沒有規定應當登記的與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權利相關的事項,從整體上看,內容和體系上不完整。
鑒于以上理由,為了保持內容、體系和結構上的完整,筆者認為,《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應當在第5條以列舉加概括的方式規定應當登記的事項。當事人應當申請登記的事項主要有:一是限制權利人處分登記簿上記載的不動產權利的事項,主要指對登記簿上記載的內容有異議產生的異議登記。限制登記簿上的權利人再處分權利的預告登記等。二是指變更、修正登記簿記載的內容事項,主要指登記簿上記載的內容變更或錯誤產生的變更登記、更正登記等。三是指補發或換發不動產權利證書、登記證明的事項,主要指因不動產權利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或毀損產生的補證記載或換證記載。四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記載的事項。如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權機關查封房屋產生的查封登記等。作此兜底性的規定,以免掛一漏萬。
因此,筆者建議《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增加第5條,規定對與不動產權利相關事項予以登記的條文。若如此,增加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5條為:
第5條:下列與不動產權利相關的事項,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限制權利人處分登記簿上記載的不動產權利的事項;
(二)變更、修正登記簿記載內容的事項;
(三)補發或換發不動產權利證書、登記證明的事項;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記載的事項。
二、增加第16條第2款,規定登記機構可以根據查驗情況詢問申請人
按《物權法》第12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詢問申請人屬于因申請啟動的房屋登記的必需程序。但是,如果將詢問申請人作為不動產登記的必需程序,有以下不利因素:
一是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的執法行為。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行政職權來源于國家的法律,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就是執行國家法律的行為,簡稱行政執法行為。不動產登記是具體行政行為,也是行政執法行為,詢問申請人是行政執法行為中的一個環節。《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第22條規定,實施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沒有取得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在司法實務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1號)第10條規定,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筆錄作為書證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據此可知,因房屋登記產生的行政訴訟案件中,作為證據提交的詢問筆錄,若是無行政執法證書的人制作的,將不被人民法院采信。人民法院將視登記機構沒有履行詢問申請人的職責,從而認定登記程序違法,可能據此作出對登記機構不利的判決。限于當前的體制,登記機構無足夠的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詢問申請人的職責。
二是登記機構為了認真履行職責,對申請人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是否為共有、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等進行詢問,并制作筆錄,如此則費時費力,影響工作效率,導致申請人的不滿。
三是可能引起被詢問人的反感,或傳達不真實的信息,或引發登記人員與被詢問人之間不必要的矛盾。
四是如果登記機構出于程序完整的考慮,規避程序缺陷引起的責任,印制制式的詢問筆錄,由被詢問人在備選答案上作選擇?;蛘卟捎酶唵蔚霓k法,在權利登記申請書上加一欄,寫明“本人對申請登記的有關事項已接受登記人員的詢問” ,由申請人簽字確認了事。因此,將詢問申請人作為不動產登記的必需程序有可能起不到維護登記公信力的作用,也有可能因登記機構規避程序缺陷引起的責任流于形式。
當然,筆者認為,詢問申請人對查明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來源是否清晰、合法也有一定的作用,但也需在權利來源材料收集齊全后,從材料之間相互關聯、相互印證的角度看,有必要時才詢問。如某人因出賣房屋申請轉移登記,提供的身份證明為幾年前辦的居民身份證,身份證上的相片與現場的申請人有較大差別,登記人員可以對其實施詢問,比如問其身份證號碼是多少等。故筆者認為,將“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作為選擇性程序,由登記機構根據登記工作的實際情況選擇使用為宜。因此,筆者建議增加第16條第2款,規定登記機構可以根據查驗情況詢問申請人。若如此,修訂后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16條為:
第16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
(二)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和有關證明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是否存在權屬爭議;
(四)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登記機構根據查驗情況可以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將第9條第2句修正為禁止更改登記簿的規定,增加第3句,規定錯誤的登記內容通過更正登記程序更正
《物權法》第16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該法第19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具有公信力,公信力的支撐來源于登記簿記載內容的合法、真實和有效,因此,任何人和任何機構不得進行涂改或更改,即使登記簿的記載有錯誤,也應當通過更正登記程序予以修正。
在不動產登記最重要的房屋登記實務中,《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第4.5.8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登記簿。當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誤時,應按更正登記程序進行更正”。
筆者認為,房屋登記的此經驗值得借鑒。《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第9條第2句“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此句是關于可以依法更改登記簿的規定。但筆者查閱現時的法律、法規,沒有關于更改登記簿的規定,故本句中可以依法更改登記簿的規定成為空中樓閣,應當借鑒房屋登記的經驗修正為禁止更改登記簿的規定,若如此,修正后的第9條為:
第9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涂改、修改不動產登記簿。當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誤時,應按更正登記程序進行更正。
四、將第12條第1款具體列舉加概括式的規定修正為具體列舉加概括再加定性式的規定
申請,是欲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取得的不動產權利或產生的相關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啟動方式。但在民事活動中,因合同、協議等基于當事人合意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取得不動產權利或產生與不動產權利相關事項的重要方式。換言之,因合同、協議等基于當事人合意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取得不動產權利或產生與不動產權利相關事項的原因。原因要轉化成結果,就需要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履行各自的義務,其中,協助對方申請不動產登記是最重要的義務之一。不存在當事人的合意,不涉及他方當事人,因此單方申請即可。換言之,存在當事人合意的,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登記?!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第12條第1款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惫P者認為,此規定是具體列舉加概括式規定,其中的買賣只是基于合意的民事法律行為之一。設定抵押權則有依法律規定設定抵押權和依當事人合意設定抵押權,依法律規定設定的抵押權無須登記即具有抵押權的效力,即使要申請登記,也是權利人單方申請將其已經享有的抵押權記載在登記簿上,僅起公示的作用,無權利設立作用;而依當事人合意設定的抵押權才需抵押當事人共同申請登記,自記載于登記簿上時起產生抵押權的效力,即具有權利設立的作用和公示的作用,故“設定抵押權”的用語在此也不嚴謹。且“買賣、設定抵押權”的范圍太狹窄,因此,應當將第12條第1款具體列舉加概括式的規定修正為具體列舉加概括再加定性式的規定,若如此,修正后的第12條為:
第12條 因合同、協議等基于當事人合意的民事法律行取得的不動產權利或產生的事項,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
五、刪除第17條第2款和第3款中的“調查”和“被調查人”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第12條第2款規定,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系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國家機關進行調查。對有爭執的申請內容進行調查是登記機構的職責。
但是,《物權法》第12條規定,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和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是登記機構的職責?!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第2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該條例第14條規定了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的材料,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據此可知,不動產登記就是登記機構根據不同的登記類型,將經過查驗的登記材料上的信息及時、如實記載在登記簿上的行為。不動產登記是記載行為,如果申請登記的內容沒有相應的登記申請材料作證據支撐的,將不會被記載在登記簿上。且該條例第16條第(三)項已經明確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是否存在權屬爭議列為登記機構查驗的內容之一。換言之,有爭議的申請內容沒有充分的登記材料作支撐,自然不會被記載在登記簿上。且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宜介入申請人間的民事爭執,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或事項存在爭議時,應當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或通過訴訟、仲裁解決。調查處理當事人間的民事爭執不應當成為登記機構的職責。因此,應當刪除第17條第2款和第3款中的“調查”和“被調查人”,若如此,修正后的17條為:
第17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
(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參考文獻:
1.王利民 尹飛 程嘯.中國物權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一、政府補助概念
政府補助,是指小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補助有兩個特征:無償性和直接取得資產。
政府補助的無償性,是政府補助的基本特征。政府不會因為政府補助而享有企業的所有權,企業將來也不會償還。與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一樣,這里界定政府補助,是為區別政府補助與政府作為投資者投入的資本,甚至包括政府補助與政府采購活動。
政府補助是直接取得資產。政府補助是企業從政府直接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并形成企業收益。
政府補助不包括政府的資本性投入。政府以投資者身份向企業投入資本,享有企業相應的所有權,企業有義務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政府與企業之間是投資者與被投資者的關系。政府撥入的投資補助等專項撥款中,國家相關文件規定作為“資本公積”處理的,也屬于資本性投入的性質。政府的資本性投入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均不屬于政府補助。
同時,政府補助也不包括政府代第三方支付給企業的款項。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政府補助一般計入當期收益,列作營業外收入。特殊情況下,企業可以先在“遞延收益”科目掛賬。這個特殊情況,是指不能滿足政府補助規定的條件時,所作出的會計處理。
政府補助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計入營業外收入:小企業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小企業能夠收到政府補助。
實際工作中,政府補助雖然是無償的,但是有條件的。這些條件主要包括:第一,政策條件。企業只有符合政府補助政策的規定,才有資格申請政府補助。符合政策規定不一定都能夠取得政府補助;不符合政策規定、不具備申請政府補助資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補助。第二,使用條件。企業已獲批準取得政府補助的,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用途使用。
二、政府補助收入的會計處理
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有兩種:收益法與資本法。我國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政府補助會計處理采用收益法。前者將政府補助計入當期收益或遞延收益;后者將政府補助計入所有者權益。收益法又有兩種具體方法:總額法與凈額法??傤~法是指按政府補助全額確認為收益;凈額法是將政府補助確認為對相關資產賬面余額或者費用的扣減。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對政府補助進行會計核算時,采用收益法中的總額法進行會計處理。
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政府補助核算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營業外收入”科目和“遞延收益”科目核算。
實際工作中,政府補助同時滿足相關規定條件的,應計入營業外收入。同時,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
例1:某小型糧食儲備企業,本年度儲備糧食一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財政部門按照企業的實際儲備量給予一定糧食保管費補貼。企業于當月收到補貼款80 000元,存入銀行。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80 000
貸:營業外收入50 000
遞延收益30 000
上述條件未滿足前收到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待滿足政府補助規定條件時,企業應及時將尚未轉作營業外收入的政府補助,從“遞延收益”賬戶中轉入“營業外收入”賬戶。
例2:某小型化工廠根據環保部門規定,建立污水處理設施。計劃投資200萬元,其中自籌資金100萬元,財政撥款100萬元。有關部門已經批準企業的申請,小型化工廠已經與有關部門簽訂補貼協議。協議規定:政府部門在簽訂日撥付投資款25%,即50萬元,剩余25%待工程驗收合格,試運行后撥付。會計處理如下:
1.簽訂協議時
借:銀行存款500 000
貸:遞延收益 500 000
2.驗收合格,試運行時
借:遞延收益500 000
銀行存款500 000
貸:營業外收入 1 000 000
政府補助除了有政府撥款形式外,還有低息貸款補貼。
例3:某小型外貿加工公司為了加快完成出口產品定單生產任務,于2011年1月2日,從開戶銀行借入商業貸款1 000 000元,期限1年半,利率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甲公司于2011年12月25日,收到財政部門一次性撥給的全部低息貸款補貼30 000元,已存入銀行。該公司根據進賬單,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30 000
貸:遞延收益10 000
營業外收入20 000
小企業按照規定實行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先征后返的,應當在實際收到返還的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時,計入營業外收入。
例4:某小型模具企業所銷售模具產品屬于高科技產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該產品適用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本月末,企業收到返還增值稅50 000元,存入銀行。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50 000
貸:營業外收入50 000
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政府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確認為營業外收入;政府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確認營業外收入?!缎∑髽I會計準則》沒有引入“公允價值”概念,因而實際工作中,企業會計核算非貨幣性資產,政府提供有關憑據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確認;政府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一般采用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確認。這里,不存在同類價格或有關憑據確認價格與公允價值差別問題。
例5:某小型化工廠根據環保部門規定,采用外包方式建立污水處理設施。計劃投資200萬元,其中自籌資金100萬元,財政撥款100萬元。有關部門已經批準企業的申請,小型化工廠已經與有關部門簽訂補貼協議。協議規定:財政補助在簽訂協議時先行支付50萬元,建立污水池。政府部門通過政府采購購買污水處理設備,價款100萬元,其中政府補貼50萬元,企業自籌50萬元。企業已經收到污水處理設備,并交付建設安裝。年底,通過驗收運行。會計處理如下:
1.簽訂協議時
借:銀行存款500 000
貸:遞延收益 500 000
2.收到設備,交付工地,按政府提供的有關憑據
借:在建工程 1 000 000
貸:遞延收益500 000
銀行存款500 000
3.驗收合格,交付使用
借:固定資產2 000 000
貸:在建工程 1 000 000
銀行存款 1 000 000
同時
借:遞延收益1 000 000
貸:營業外收入 1 000 000
從以上會計處理看,小企業會計準則沒有將政府補助劃分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而是將政府補助統統作為與收益相關處理。這樣,主要是基于簡化小企業會計核算程序,及時足額搞好納稅活動。
主要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