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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固定資產 管理 鐵路運輸
對固定資產的管理主要指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及清查盤點工作,包括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折舊的計提、后續支出的核算、盤點清查的處理和減值的估計等。鐵路運輸部門中,固定資產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比一般生產經營性企業對固定資產的管理更為復雜。
一、入賬價值的確認
一般企業而言,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計量和會計處理與固定資產的置入方式相關聯,通常按置入方式分為外購固定資產和建造固定資產。
外購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包括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使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歸屬于該項固定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支付的專業人員的服務費。
自營建造的固定資產,應按照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包括購買和領用的工程物資和支付的施工人員薪酬等。出包方式建造的固定資產其入賬成本包括支付的工程價款及發生的工程成本等。
具體到鐵路運輸部門,其固定資產中基礎性建筑設施較多,固定資產多為國家出資。
二、折舊的計提
影響固定資產折舊的因素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固定資產原價、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使用壽命。
鐵路運輸部門是一個特殊的產業部門,其職能多依靠固定資產的運作來實現。在鐵路運輸部門中,其固定資產包括列車、鐵路線路、集裝箱、裝卸設備、倉庫、客運站等。而且這些固定資產的組成部件較多,許多部件的預計凈殘值和使用壽命不一,其折舊的計提較為復雜,與一般企業中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有很大區別。
在鐵路運輸部門,其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還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在一般的生產經營性企業中,對于經營改造的固定資產,停止計提折舊,并轉入在建工程核算。但是在鐵路運輸部門,列車、鐵路線路經常會受到自然因素的影響,引起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因此,在鐵路運輸部門,其固定資產的折舊不僅僅是由于使用、技術進步而造成的,即使是轉入經營改造的固定資產也承受著自然條件帶來的損耗,而且,鐵路運輸部門中,對固定資產的改造相當頻繁,其固定資產的折舊計提不應因轉入改造而停止計提。
其次,鐵路運輸部門固定資產多為大型機械,其組件較多,各個組件的使用壽命不同、預計凈殘值也不同,組件與大型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相差太大,而且在使用過程中,經濟利益的實現方式與維護、修理、重置的規律也不相同。將這些大型運輸工具與成套裝卸機械按單一資產進行計價核算,必然會帶來折舊計提、后續支出與更新改造等會計處理的困難。并不適合將組件并入固定資產中綜合計提折舊。因此,對一些大型運輸工具與成套裝卸設備有必要按部件進行計價核算和按部件性質分類計提折舊。
三、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
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包括對固定資產的修理、增置和改良。
其中,對固定資產的修理分為大修理和中小修理,其會計處理也不相同。對于大修理發生的支出,通常采用分期攤銷或者預提的方法,對于中小修理,通常在費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的生產經營成本或是期間費用。其區別在于是否對支出進行資本化處理。
修理費用的資本化標準是費用發生不均勻且金額較大,在鐵路運輸部門,固定資產價值較大,其發生修理支出的金額往往也較大,顯然不同于其他企業,因此,對修理支出的資本化標準不能僅僅從量上進行考慮,更多的應該從實質上分析,這是鐵路運輸部門不同于其他企業的地方。
增置就是對固定資產進行擴建,是固定資產實體或數量的增加,無疑應該進行資本化處理,但是在增置的過程中發生的舊部件的拆除、更換等成本,應視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資本化。
改良是固定資產支出較大而質量或功能有顯著的改進,一般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按照現行的會計規定標準,改良支出要求修理費用達到固定資產原值的20%以上,鐵路運輸業的修理支出一般很難達到改良標準,但從實質上講,鐵路運輸部門的固定資產是需要加以改良的,如果大型運輸工具、成套裝卸機械按部件計價,國家稅法的改良支出的標準才可以客觀合理得到執行。
在鐵路運輸業固定資產的使用過程中,對固定資產進行增置、改良,對固定資產進行不同程度的修理,對主要部件進行更新或重置,是經常發生的現象。問題的關鍵,必須明確哪些支出應予資本化,需要在受益期間進行攤銷;哪些支出應予費用化,需要計入當期的損益。建議對于固定資產的修理或大修理,凡是屬于新部件的增置,或現有部件的重置,應予以資本化,所有其他的修理或大修理支出應該在發生的當時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
四、盤點清查
企業應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末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以保證固定資產核算的真實性。在固定資產清查過程中,如發現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按要求填制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清查固定資產的損益應及時查明原因,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處理。
五、固定資產的減值
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主要環節在于正確識別減值跡象和準確計量減值準備金額。關鍵之處在于在資產負債表要合理準確判斷可能發生的減值跡象,還要正確估計固定資產的可回收金額。
關鍵詞:固定資產折舊 折舊 公允折舊額 折舊方法 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3)05-117-03
固定資產是企業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是培育核心能力和競爭優勢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一個企業要在市場上保持強勁的競爭優勢,就必須擁有先進的技術設備。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先進的技術設備只能在一定時期內保持先進,在技術革命不斷進步的前提下,原有的技術先進優勢將消失,甚至淪為劣勢。因此,及時進行固定資產更新換代尤為重要。固定資產更新換代的主要資金來源是現有固定資產通過折舊收回的折舊基金,如何及時、足額地收回折舊基金,將直接關系到企業能否正常運營和健康快速發展。所以,對固定資產折舊及其折舊方法的探討才顯得至關重要。
《企業會計準則[2010]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四條中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雖然這些方法在企業中普遍應用。但是,這樣應計折舊額往往小于固定資產原價,雖然處置時有預計凈殘值作彌補,可是凈殘值畢竟是預計的,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顯然,計提折舊時把預計凈殘值從原價中減去有可能造成折舊基數虛減、折舊額不公允。所以要確定公允折舊額,凈殘值應該忽略不計。
目前我國普遍使用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四種: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雙別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生產部門固定資產折舊費用計入“制造費用”,非生產部門折舊費用計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或“其他業務成本”。但現有的折舊方法與會計處理也存在著諸多問題。首先,它忽略了時間價值,不符合收入與費用相配比的原則;其次,將折舊費用作為成本費用的明細項目,未單獨設立會計科目進行核算,不符合重要性的原則。本文希望能夠從實際出發,客觀的分析固定資產在折舊過程中存在的缺陷與不足,為管理者提供相關的、可靠的信息,從而正確引導相關利益者作出科學決策。
一、固定資產折舊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進的方法
(一)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以歷史成本作為應計折舊額,使固定資產的折舊額不公允。企業之所以計提折舊,是因為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會逐漸喪失服務能力,企業必須在固定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內把固定資產的成本分配于各個收益期。但是目前,固定資產的折舊額是以其歷史成本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為基礎計提的,這樣期滿累計收回的折舊基金的折現價值由于科技進步、物價上漲等原因,往往小于或等于該固定資產在交付使用時點上的真實價值,計算的結果就有失公允,反映的信息難以正確引導相關利益者作出科學決策。另外,按原值計提折舊不能滿足固定資產更新的需要,現階段要求的固定資產的更新并不是僅僅對設備原樣的價值補償,而是要求性能更好,相應價格上漲幅度更大。所以客觀上要求確定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數計提固定值產折舊,這符合投資周轉的要求,實現了投資的價值補償。不少西方國家都按公允價值提取折舊,這就要求定期對現有固定資產實際價值進行重估,或采取簡便方法,利用現值會計法,每年對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按當年物價指數調整一次,按調整后的固定資產價值計提折舊。
2.以歷史成本扣減凈殘值作為應計折舊額折舊額,不符合謹慎性的要求。確認折舊的計提基數時要用固定資產的歷史成本減去其預計凈殘值也是不合理的。我們知道,將一項資源確認為資產,必須滿足兩個條件: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資源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由于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較長,未來的不確定因素比較多,報廢時的凈殘值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很難可靠計量。所以預計凈殘值屬于或有資產,根據謹慎性的原則,不應予以確認。
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合理預計固定資產的凈殘值。但由于更多的固定資產特別是壽命期較長的固定資產,在使用前期很難合理預計,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不進行預計。
3.普遍采用直線折舊法,且法定折舊年限偏長。目前我國大多數企業一般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雖然這種方法在財務核算上簡單方便,也能夠減小會計與稅法在核算過程中存在的差異,但卻不利于固定資產的及時更新。采用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且折舊年限過長,不利于固定資產投資資金的及時收回,容易造成固定資產再投資的資金缺口,使得企業的經營風險加大。因此,企業應該盡可能縮短折舊年限和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這也符合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謹慎性的原則。
另外,固定資產是企業的主要勞動工具,是企業保持競爭優勢不可或缺的重要的物質基礎。目前我國不少企業生產效率低,市場競爭力差,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固定資產的陳舊落后。利用加速折舊法加速了固定資產投資成本的回收,從而增強了企業的設備更新能力,進一步提升了企業的競爭力。
(二)改進的方法
要解決固定資產折舊中存在的問題,關鍵要確定固定資產的公允折舊額。
首先,要忽略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應計折舊總額為其原價,計算各期折舊額時不再涉及其預計凈殘值。
其次,企業盡可能地縮短折舊年限和采用加速折舊法后,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縮短了折舊期限,增加了各期的折舊額。
最后,計算折舊考慮時間價值的因素后,再計算各期的折舊額時,先以固定資產原值作為應急折舊額,以經濟使用壽命為其折舊期,算出不考慮時間價值的各期的折舊額,然后把該折舊額按照一定的折現率采用求復利終值的方法計算考慮時間價值因素后的未來各期的折舊額,該折舊額即為未來各期的公允折舊額。
通過上述方法計算確定的公允折舊額,在價值上與原值等值或基本等值,在數值上遠遠大于固定資產原值,其中大于原值的部分是彌補資金時間價值和通貨膨脹的折舊額。如果經濟使用壽命預計比較準確,到期收回的折舊基金一般能滿足固定資產更型換代的需求,企業的經營風險就得以規避。如果固定資產發生減值,則以該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作為未來應急折舊額的現值,然后采用同樣的方法計算剩余年限的各期公允折舊額。
二、固定資產折舊對所得稅的影響
所得稅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的一項重要費用,所得稅計算的正確與否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經營成果和國家的財政收入,折舊的核算不但可以有計劃地收回投資,從而滿足企業未來重置固定資產的需求,而且能夠實現收入與費用的正確配比,所以固定資產折舊費用是影響企業所得稅的一個重要因素,不同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也各不相同。下面將就固定資產折舊對所得稅的影響作簡要分析。
(一)折舊年限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對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進行了限定,分別為房屋、建筑物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4年;電子設備3年。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企業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
稅法限定了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在不低于最低折舊年限的范圍內授予企業確定折舊年限的自;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預計其使用壽命,但必須超過1年。作為會計估計,企業合理預計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人為因素占主導地位,可操控性較強。因此,會計折舊年限的估計不可避免地會與稅法折舊年限產生差異。
1.無稅收優惠條件下折舊年限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在符合稅法規定的前提下,縮短折舊年限有利于加速資本的回收,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但同時也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
例:某工業企業購入一輛價值500000元的大型貨車。凈殘值率為10%,會計上預計的折舊年限為8年。假定該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30%,資本成本為10%。如果會計上規定的折舊年限為6年。試算其對所得稅的影響。
由此可見,折舊年限的變化并不能影響企業所得稅稅賦的總和,但由于資金的時間價值,縮短折舊年限對企業更有利。
2.稅收優惠條件下折舊年限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在稅收優惠條件存在時,在符合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延長折舊年限也可以達到抵減稅賦的目的。
(二)折舊方法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不提折舊。
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會計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折舊方法規定的區別:
首先,折舊方法的區別。準則規定的可以選用的折舊方法有四種以上: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而稅法規定只有按照直線法計算的這就可以扣除。
其次,折舊時間的區別。準則規定按照企業當月增加或減少固定資產來確定計提或不計提折舊的時間,新稅法規定按照投入使用或停止使用來確定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或不計算折舊的時間。
從長期來看,不論會計上采用何種方法計提折舊,在固定資產的有效使用期內,折舊的總額是不會發生變化的,因此對企業凈利潤總額并不產生影響。但從各個具體年份來看,由于企業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每期的折舊額就不相同,從而導致每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也會產生差異。采用加速折舊法使得應計提的折舊額在固定資產使用前期集體較多而后期計提較少,這樣就必然使得企業的利潤總額在前期相對較少而后期則相對較多。
例如:某企業一項設備賬面原價1000萬元,不考慮凈殘值,會計規定使用年限為5年,所得稅稅率為25%。采用平均年限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計算如下:
平均年限法的特點是每年的折舊額相同,但缺點是隨著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增加,修理費用會越來越多,后期的修理費用會大大高于固定資產最初購入的前幾年,從而影響企業所得稅和凈利潤。而采用加速折舊法可以是固定資產的成本在使用期限內加快得到補償。從上表可以看出,在固定資產的有效使用壽命內,企業采用平均年限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計提的折舊總額是相等的。但是在每一會計年度內,由于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各期所節約的所得稅費用就不相同。所以,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加速折舊法的稅款節約額多于直線法,對于所形成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來說,企業相當于取得了無息貸款,在資金的時間價值上獲取了實質性的收益。故從資金的時間價值方面考慮,選擇加速折舊法對企業更為有利。
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企業會產生不同的稅收影響。首先,不同的折舊方法對固定資產在價值補償的數量和時間上會造成差異;其次,不同的折舊方法導致的年折舊額直接影響到企業的凈利潤,因而造成累進稅制下納稅額的差異和比例稅制下納稅時間的差異。企業必須利用這些差異進行比較和分析,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以達到最佳的稅收效益。
由于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用對企業所得稅的稅額有著重要的影響,所以企業應該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結合自身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折舊方法,使企業最大限度地降低稅負,維護企業生產經營的合法權益,使企業效益最大化。
三、結論
本文分析指出了我國固定資產在折舊過程中存在的不合理之處,認為要想使期滿收回的折舊基金的折現價值大于或等于該固定資產在交付使用時點上的真實價值,就必須在計算折舊時融入時間價值和風險觀念,確認固定資產公允折舊額。
由于不同的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影響固定資產各期的折舊額,從而影響企業的凈利潤和所得稅額。所以在會計處理時應融入管理會計的思想,在充分考慮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的約束下,利用固定資產折舊進行合理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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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固定資產;審計
一、固定資產取得過程中的應重點關注的審計內容
(一)所有權確認問題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四條明確規定:固定資產確認條件需要滿足:與該固定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筆者在在“三重一大“審計過程中發現,某集團母公司的賬面固定資產分類很多,且金額較大,經過抽查其固定資產盤存表,實地調查與詢問發現。母公司實際在用的固定資產很少,出現了與賬面不符的問題,在審計其下屬二級獨立核算單位發現,固定資產在用的比較多賬面卻沒有記錄。經過反復查驗與詢問發現,該母公司將這部分固定資產以無償調撥的方式轉移給了其下屬二級子公司。這種做法則導致母公司沒有經濟利益的流入,卻要每期進行折舊處理導致費用的支出。虛減了利潤。而其子公司有相應的經濟利益流入卻沒有將這部分固定資產以折舊的方式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虛增了利潤。顯然這種做法違背了會計核算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因此我們審計人員建議其母公司對這一部分閑置不用的固定資產做轉讓處理,這樣使固定資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統一,加強對固定資產內部控制管理。
再者審計人員還發現該公司有一條生產線因為技術原因已經被市場淘汰,但是其仍然掛賬,根據會計準則第4號第二十一規定,固定資產預期不能產生經濟利益的應該終止確認。該條生產線已經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應該確認為損失。
另外我們還發現有些公司將職工宿舍的固定電話,電視,音響設備這些減確認為固定資產,顯然,職工宿舍的這些是不符合固定資產定義的,新會計準則第四號第三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
(二)固定資產計價問題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八條規定: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筆者在審計過程中發現某獨立核算二級子公司的固定資產明細賬2013年6月份購入一臺專用生產線以供生產,查閱其相關記賬憑證發現其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410000(元)
貸:銀行存款410000(元)
該設備于6月份投入使用,按照該公司核算準則規定年折舊率10%。預計凈殘值為3%。經審查其原始憑證以及相關記錄發現,該生產線自運到公司附有相關的運輸發票10000元,按照常規邏輯,專用生產線應該為經過安裝調試后才能達到使用狀態再投入生產。可是固定資產成本中卻并沒有包括相應的這部分費用。于是查閱了該公司在5月份的費用明細賬相關支出,發現有一筆入賬為安裝調試費20000元。核對相應的記賬憑證記錄:摘要為:安裝調試費。
借:管理費用20000(元)
貸:銀行存款20000(元)
相關原始憑證為某安裝公司安裝調試費。一張20000的轉賬支票存根。很明顯,該公司核算違背了會計準則。從審計角度來分析,這屬于固定資產計價問題。將應該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中的金額計入期間費用,應該資本化的金額費用化,導致了資產的計價減少,影響資產負債表,增加了費用影響了利潤表。我們審計人員建議其調整相應的科目。因為該固定資產從6月份購入投入使用,6月份不計提折舊。7月份開始計提折舊,截止到2013年年末應該補提6個月的折舊20000*(1-3%)*10%/12*6=970(元)
借:固定資產20000(元)
貸:累計折舊970(元)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9030(元)
二、固定資產持有過程中的審計應重點關注的內容
(一)固定資產折舊問題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因此審計人員應該重點審查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是否恰當,折舊金額是否準確,折舊年限是否合理。
比如我們審查某公司的2012年年報中顯示一筆新增投入使用的的固定資產生產線一條價值500000,預計凈殘值為10000,使用壽命為10年。使用年數總和計提折舊,而公司其余固定資產均使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但是這個問題卻沒有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予以列示。筆者懷疑其在實際賬務處理中也是按照年限平均法進行處理。違背了會計原則與會計準則的核算要求。審計分析如下:
采用年數總和法進行處理的折舊額:(500000-10000)*10/55=89090.9091(元)
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處理的折舊額:(500000-10000)/10=49000(元)
由于采用折舊方法的不同,使得2012年多計提折舊40090.9091元。資產負債中累計折舊多計40090.9091元,利潤表中費用多計40090.9091元,從而虛減利潤,少交企業所得稅。審計人員建議該企業應該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充分揭示該項固定資產采用年數總和法對利潤總額的影響。
(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問題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二十條規定固定資產的減值應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 》進行處理。會計準則中 規定企應在每年期末對固定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對可回收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六條的相關規定,這里的可回收金額應該是指固定資產的銷售凈價與預期從固定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中的較高者。這里的賬面價值是指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累計折舊與減值準備后的凈額。
可是筆者在審計了多家公司后發現均未對其固定資產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要求計提減值準備,經過與相關生產人員,設備管理人員與會計人員詢問交流后發現,該公司固定資產減值處理主要依賴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該會計人員的職業水平有限,再者因為該集團公司二級三級單位較多,減值的計提,轉回,核銷手續麻煩,計算量大,子公司無法在報表呈送要求的時間完成計算處理。子公司不對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為了達到粉飾利潤表的目的,因為根據稅法要求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相應的減值準備。這樣企業如果計提了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僅不能達到少繳稅的優惠,還減少了企業本年利潤。但是不按照準則要求進行賬務處理顯然違背了會計核算真實合法性原則。因此對一些由于科技進步導致固定資產賬面價值遠遠高于公允價值的固定資產,或者購置時因為當時市場通貨膨脹原因導致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出入較大,以及新產品替代出現的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問題應予以重點關注。
三、固定資產處置過程中審計應重點關注的內容
固定資產的處置包括出售,出租,報廢等處理。我們在審計固定資產處置過程中應該重點關注如下幾個問題:
(一)處置后是否隱瞞收入。
筆者在審計過程中通過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并與上期進行對比,其中重點關注了“固定資產清理”這一賬戶。其中發現在2011年的5月份有相應的固定資產清理費用發生,具體科目明細為辦公室一臺轎車。卻沒有相應的殘值收入入賬,根據實際情況,生產用的機器設備在報廢處理時一定會有殘值收入。這一情況發現也說明公司刻意隱瞞該部分收入。應重點關注。另外該公司將一些職工宿舍的固定電話,電視,打印機這些做固定資產處理報廢后,并未在廢舊物資臺賬上登記殘值收入。經詢問該相關責任人解釋說:因為殘值太小太難區別類別而未入賬,明顯的該公司賬目混亂,物資保管不善。隱瞞殘值收入。
(二)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資產評估制度
審計人員應該重點關注被審計單位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資產評估制度,對于出售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是否進行了相應的公開拍賣,競標企業是否有相應的資質證明文件。對于無法在活躍市場上取得報價的固定資產是否外聘專家進行了評估。筆者在審計過程中發現某集團公司2012年6月份因交通事故報廢一臺管理用本田轎車,該固定資產購置于2011年10月份,原值430000萬元,根據集團公司內部核算要求,凈殘值率為3%,年折舊率為10%。通過審查其具體憑證發現對該固定資產進行賬務處理中原值減去相應折舊減去相關保險賠款等清理費用后,賬面折余價值為280000,按照核算準則要求應該對這部分報廢的固定資產進行公開拍賣處理。但是并沒有公開拍賣資料。顯然這種會計處理違背了會計核算的要求。
(三)是否區別正常報廢與非正常報廢
固定資產的正常報廢與非正常報廢在會計處理上存在很大不同,并且對企業的影響也不一致。我們在審計過程中應該重點關注企業是否將一些由于交通事故,被盜或者自然災害等導致的非正常報廢的固定資產按照正常報廢處理。從而掩蓋企業內部控制的缺陷,包庇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重點審查固定資產預期使用壽命與實際壽命的差別并且深入分析其報廢的具體原因。以及報廢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客觀準確的反映企業固定資產狀況。
四、結論
審計中發現的固定資產的問題,這不僅僅是會計核算失真,而且涉及到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道德,誠信建設問題。其在履行經濟責任期間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問題。因此各企事業單位不僅僅要遵守國家法律,還要加強各單位對固定資產核算管理的監督。在做好固定資產內部控制管理的同時也需要推進內部審計的信息化建設。及時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人員結構等方面的建設。創新固定資產審計方法與技術。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全方位的審計監督。筆者結合審計經驗重點分析了對固定資產的取得、持有、處置三個環節應當重點關注的內容。當然還有其他方面的審計重點文章未提及,這也是文章的不足之處。(作者單位:石家莊鐵道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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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會計準則;修理費用;成本管理;固定資產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9-0073-02
一、新舊會計準則中對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的處理
固定資產修理費用指固定資產在使用中發生的,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支出。對于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的確認,新舊會計準則的規定有差異。
2001年《企業會計準則》(簡稱舊準則)規定固定資產修理等維護性支出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按照受益期間,通過“預提費用”或“待攤費用”進行核算,分別計入各期損益。日常修理費用,按照固定資產的用途計入相關費用,確認為當期損益。
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簡稱新準則)固定資產的日常修理費用在發生時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后續支出計入管理費用;企業專設銷售機構的,其發生的與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后續支出,計入銷售費用。固定資產更新改造支出不滿足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檢查發生的大修理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部分,可以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
兩準則對于固定資產修理費用會計處理存在兩方面的不同:第一,費用化的時間不同。舊準則允許會計人員運用職業判斷,將修理費用按照受益性原則,分配至各個受益期間。而新準則則一刀切,全部計入發生期的當期損益。第二,費用化科目不同。舊準則按照固定資產的用途,將分別計入制造費用、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新準則規定計入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不再計入制造費用。費用化科目不同也將導致費用化時間不同,計入當期期間費用,直接影響當期損益;假如計入制造費用,而后轉入生產成本,則隨著產品的銷售計入銷售期的營業成本,影響銷售期的損益。具體區別(見表1)。
二、新會計準則規定改變的動因分析
1.時間改變的動因分析。新準則對于費用化期間的規定,取消了職業判斷空間,直接計入發生期的當期損益,其目的在于限制企業的利潤操縱。
舊準則中對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可以運用職業判斷,通過“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按照受益性原則計入各個受益期間。在實際工作中,這兩個科目常被企業用于利潤操縱。當企業希望賬面利潤增加時,將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由以后若干年度進行分攤;當企業希望賬面利潤減少時,則將當期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且當生產用固定資產的修理費將計入各期的制造費用,而后再轉入各期生產成本,再隨著產品的銷售轉入銷售期的主營業務成本,損益確認的時間將遞延得更久,利潤操縱的空間更大。
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的發生較為頻繁,情況復雜,動因多樣,會計信息質量的一致性原則對其會計處理的約束非常有限,導致利潤操縱空間較大,降低會計信息質量。
新準則要求對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直接計入發生期損益的做法限制了企業利潤操縱,提高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2.科目改變的動因分析。新舊準則對于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的科目選擇的基礎都是以固定資產的用途為依據。但是新準則對生產用固定資產發生的后續支出不再計入“制造費用”而是計入“管理費用”。分析原因有以下方面:第一,保證各期生產成本的可比性。新準則要求,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直接計入發生期。假如生產用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計入發生期的制造費用,則該期產品成本將遠遠高于其他期間,這將嚴重影響產品成本的可比性。這樣的成本信息對于成本管理會產生誤解。假如固定資產修理費計入制造費用,那么一定不能采用計入當期損益的辦法,必須通過待攤或預提計入各個受益期間。第二,固定資產的修理取決于管理者的安排。固定資產的修理是由企業技術改造部門或設備管理部門組織實施,也就是說,管理人員具有決定與安排固定資產修理的主動權。既然固定資產的修理取決于管理者的安排,則將固定資產修理費用計入管理費用,作為對管理部門的考核指標之一。
三、新會計準則中固定資產修理費用規定存在的
局限性
1.生產用固定資產修理費用計入管理費用,縮小了成本范圍。生產費用與期間費用的劃分在于能否對象化。不能對象化的費用計做期間費用。能對象化的費用計為生產費用,能直接對象化的計入具體成本對象的生產成本,不能直接對象化的計入制造費用,期末分配至生產成本。
作為生產用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屬于為生產發生的,是能夠對象化的費用,屬于生產費用。將該費用記作管理費用的規定違背了生產費用與期間費用的劃分標準,縮小了成本范圍。
2.生產用固定資產修理費用計入管理費用,與固定資產其他費用處理不一致。固定資產在使用期間的會計處理有四類,分別是:價值的轉移、使用中的能耗費用、能資本化的后續支出、不能資本化的后續支出。
這四類支出的費用化都采用的是以用途為依據,根據固定資產的用途確定費用的轉移。以管理部門使用的汽車為例,汽車的折舊費屬于價值的轉移;汽車的油費、保險費、停車費、路橋費屬于能耗費用;汽車的改裝費屬于能資本化的后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價值,而后通過累計折舊進行價值轉移;汽車的修理費、保養費屬于不能資本化的后續支出。這四類費用根據汽車的用途,最終都計入管理費用。
根據新準則的規定,生產用固定資產的前三類費用計入制造費用,轉入生產成本,唯獨第四類費用,最終卻計入了管理費用。這與該類別固定資產的其他費用的處理也不一致,與其他類別固定資產的處理不一致。
3.生產用固定資產修理費用計入管理費用,責權利不一致,不利于成本管理。生產用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的發生主要取決于生產部門的管理,其費用卻計入管理費用,責權利的不一致,不利于企業成本管理。生產部門管理生產用固定資產,具體管理工作包括日常維護和修理工作,日常維護工作做得好則修理費用將大大節約,生產效率也會得到提高。因此對各個生產部門的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平行比較和縱向比較,可以反映具體生產部門的管理水平,并及時發現管理上存在的問題。但是新準則將生產用固定資產修理費用不再歸入各個生產部門的制造費用,而是全部計入管理費用,則無法通過該指標對生產部門進行考核。
4.生產用固定資產修理費用計入管理費用,容易引發業務操縱動機。新準則杜絕了利用固定資產修理費用在不同時間的攤銷進行利潤操縱,但是由此可能會引發企業進行業務操縱的動機,業務操縱帶來的后果將更加嚴重。例如,企業在利潤充足的期間,為了實現利潤的降低,憑空增加固定資產的修理,造成資源的浪費;在利潤不足的期間,為了保證會計利潤的實現,不顧企業實際情況,放棄固定資產修理計劃,從而威脅安全生產。
四、固定資產修理費用會計處理的建議
“新會計準則”對于固定資產修理費用規定的變化包括期間確定的變化與科目確定的變化。期間確定規定的變化減少了企業盈余操縱空間,提高會計信息的可靠性。科目確定的變化卻縮小成本范圍,不利于成本管理,不利于企業應對反傾銷訴訟。期間確定規定的變化對會計信息質量影響是正面的,科目確定的變化對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是負面的。
建議對固定資產修理費用會計處理,按照固定資產用途進行分類,生產用固定資產修理費計作制造費用,管理用固定資產修理費用計作管理費用,銷售用固定資產計作銷售費用;對于生產用固定資產修理費用計作制造費用后允許按受益期間進行分攤,對于計作期間費用的固定資產修理費則計入當期損益。具體做法(如表2)。
這樣處理,避免了縮小成本范圍給企業經營管理帶來的不利,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企業的利潤操縱空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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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一、會計科目不同
《準則》設置了150個一級科目,除適用于特殊行業的50多個科目外,其他90多個一級科目適用于一般企業,《小準則》設置了66個一級科目,而《小制度》設置了60個一級科目。《小準則》的科目名稱,除“短期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外,其他科目與《準則》科目名稱完全一致。除個別科目外(如長期借款、資本公積、營業稅金及附加等),科目核算內容與《準則》也基本相同。但是《小準則》與《小制度》相比,會計科目發生了較大變化,除取消了“待攤費用”、“預提費用”,增加了“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攤銷”等科目外,很多科目名稱均發生了變化。
二、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
在會計計量方面,《小準則》要求小企業采用歷史成本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不再采用公允價值、可變現凈值和現值等會計計量屬性。如對小企業的資產要求按照成本計量,不允許計提任何資產減值準備,包括《準則》中允許計提的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等,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確認方法向《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界定標準看齊,以消除減值準備計提導致的暫時性差異;對小企業的負債按實際發生額入賬,不考慮其公允價值,另外,借款利息確認時也不需采用實際利率法,直接按本金乘以借款合同利率計算利息費用即可;對小企業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計量時,無需再考慮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而直接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加上相關的稅費入賬。這種單一的計量屬性雖然會相對降低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但卻可以大大簡化小企業的賬務處理。
三、存貨處理方面的變化
《小準則》存貨類科目除刪除了“發出商品”和“存貨跌價準備”科目外,其他科目基本照搬《準則》的規定。科目設置與《小制度》相比,變化較多。具體處理方面的變化如下:(1)取消發出存貨后進先出法。這個規定是向《準則》靠攏。主要在于采用后進先出法計算的存貨項目的金額不能準確地反映期末存貨的實際價值,會嚴重歪曲存貨的實際價值,在持續通貨膨脹情況下尤為如此。(2)存貨盤盈盤虧的處理。《小制度》中被取消的“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在《小準則》中得以恢復,核算內容與以前相同。另外,《小準則》規定,存貨盤盈盤虧均計入營業外收支項目,盤盈不再沖減“管理費用”。
四、簡化了對外投資核算
《小準則》將企業的對外投資劃分為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沿用《小制度》中的方法,并未采用《準則》中對金融資產按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等的劃分方式,但調整和簡化了部分核算方法。具體反映在以下方面:(1)短期投資收到股利或利息時的處理。《小準則》規定,短期投資在持有期間實際收到的股利或利息計入投資收益。這個規定與《準則》中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處理相似。而與《小制度》規定的“短期投資在持有期間實際收到股利或利息時,沖減投資成本”不同。(2)長期債券投資溢折價攤銷的處理。《準則》規定,債券的溢折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而《小準則》規定,債券的溢折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這個規定與《小制度》中長期債權投資的處理相似。(3)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小準則》要求小企業統一采用成本法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會計處理,刪除了《準則》和《小制度》中允許采用的相對復雜的處理方法——權益法。并明確指出長期股權投資損失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不再通過“投資收益”核算。
伴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體制改革速率的逐步加快,會計工作受到了越來越多人的認可與重視。在企業及事業單位中,會計工作的質量同其未來發展有著密切的聯系。對于事業單位及企業來講,二者在生產、經營模式等都存在明顯的差異,所以,會計工作也各有不同。以下簡要針對二者的會計區別進行分析,供參考。
1 目前會計的兩大分支
因為經濟的飛速發展,使得會計系統也出現了相應的改變,衍生了很多分類。會計工作的重點意義在于為人們日常對財會進行管控提供輔助。結合會計工作的核算因素及應用范圍,大致可以將其劃分成以下兩大分支,即企業會計及非企業會計,也就是預算會計。對于企業會計來講,其適用范圍為工業、商業、農業等企業中,以此來反映并監管生產期間各環節資金的運轉情況。而預算會計的適用領域為:行政機構、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等,以此來體現并監管社會再生產期間分配領域、福利領域、精神領域等事業單位的資源及政府的財政情況。一般來講,事業單位并不會直接提供相關物品,同時他們也不是生產物質的機構,其重點在于進行各項為民眾及社會提供服務的活動。在再生產過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企業同事業單位最為明顯的區別在于他們的生產及運營特點不同。在事業單位中,如果其想要進行很多社會性質的工作期間,一般由個體或者機構負責籌資,同時這些籌資并不期望得到回饋,如果個體或者機構停止,則一般資金不會進行回收,在進行工作期間,這些行為都是無償的,極少項目能夠回收少量資金,但項目也不是全快性質,很多都是國家負責供應。所以,事業單位在進行會計工作期間,更重視的是社會方面的收益,所以,所有的會計工作都是基于此進行活動的。
2 事業單位會計同企業會計的區別
2.1 核算基礎的區別
自我國改革開放以后,預算會計工作做出了相應的調整,所應用的核算基礎出現了差異。事業單位的會計工作是建立在單位自身情況的前提下,分別應用權責發生制及收付實現制。事業單位除進行輔助業務及專業活動外,還需要進行一些非獨立核算的運營活動。所以,事業單位在核算及監管預算資金的收支情況時,是建立在收入實現制前提下,而對運營型的收支業務應用權責發生制。對于企業來講,需要應用權責發生制作為核算的基礎,以此來開展會計計量、確認、報告等工作。
2.2 要素組成的區別
對于事業單位的會計來講,其要素可以被劃分成五方面內容:負債、資產、收入、支出及凈收入。而企業的會計要素則被劃分成六方面內容:即負債、資產、收入、費用、利潤及所有者的權益。二者在負債及資產方面實質內容基本相近,對剩余的要素進行區別,內容如下。
2.2.1 收入的區別
在企業及事業單位的會計要素中,都存在收入一項,盡管名稱一致,然而在實質方面仍有較大差異。事業單位會計要素中的收支指的是單位或者國家依據法規標準獲取的無償性資產,主要由上級部門、財政機構、其他單位獲取。由于事業單位的經濟主要來源為上級部門的撥款,因此具備非償還的特性,其目的在于補償支出,并不是為了收益;但是對于企業會計要素中的收入來講,其指的是在企業平時業務中產生的,會造成所有者的權益增長的,同所有者的投資不相關的經濟總流入,企業的收入要素一般是依靠銷售商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獲取的,目的在于為企業增加經濟收益。
2.2.2 支出和費用的區別
在事業單位中,會計要素中的支出一項指的是為拓展業務及其他活動而產生的各項資金損耗及應用在基礎項目建設方面的開支。事業單位中的支出具備財政資金再分配的特性,同時依據預算為所屬單位進行撥款,目的在于耗費。企業中的費用指的是企業為了提供服務、售賣商品等在平時活動期間所流出的經濟收益,其會降低所有者的收益,同所有者的分配利潤并不存在關聯的總流出。企業中的費用目的在于獲取更多的資產及運營收入。唯有企業在生產、運營期間為獲取經濟收益而支出的各項資金,才被稱為費用。
2.2.3 利潤的區別
對于利潤來講,其是企業會計要素有的內容,指的是在一段時間內,企業會計運營的結果。在事業單位中,并不存在利潤的要素,這是由于事業單位屬于非盈利性的組織,并不涉及盈利的情況,因此,也就不會存在利潤。就算事業單位進行了一定的經營行為,在期末后,也都將資產轉移到“結余”一項中。
2.2.4 凈資產同所有者權益的區別
事業單位會計要素中的凈資產指的是非盈利性組織及政府所擁有的資產凈值,其產權較為單一,是預算會計獨有的特點。而企業會計中與其相對應的內容為所有者的權益。其指的是各方面的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的所有權。另外,其也是同債權人的利益相關聯的定義,二者共同組成了權益定義。很明顯,在預算會計內定的凈資產并不具備上述所有人的權益特點。所以,在預算會計內,應用凈資產的名稱來區分企業會計所有者權益的名稱是十分重要的事情,同時也極為合適。
2.3 計算等式的區別
事業單位會計的計算等式為:支出+資產=收入+凈資產+負債。該等式屬于動態等式,體現了事業單位在生產運營期間收支結余的情況,反映了凈資產的增值狀況。由于事業單位中的主要資金來自上級部門的撥款,因此,需要對費用的各項支出情況進行嚴格監管,因此,需要應用動態等式進行計算。另外,資產的負債表也同樣可以應用該等式作為基礎。
企業會計的計算等式為:資產=所有者權益+負債。企業會計的計算等式屬于靜態等式,體現了會計各個要素間的數量對應關系,揭示了企業各項資產的歸屬情況,并且表明了企業同所有者互相獨立的特性。另外,該等式也是編訂資產負債表的重要理論基礎。
2.4 核算內容及方法的區別
對于預算會計來講,部分核算內容同企業的會計工作有明顯的區別,具備自身特有的性質,以下簡要針對進行分析。
2.4.1 固定基金的區別
在事業單位中,想要對固定資產進行核算,需要加設“固定基金”及“固定資產”兩個賬戶,在固定基金賬戶中,其是事業單位所有固定資產的資金來源,通常由上級管理機構及財政部門下撥款項獲取,也可以通過融資租賃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投入獲取。事業單位的經濟支出具備不可補償及消耗的特性,因此,并不需要計算其折舊費用。但是對于企業來講,其固定資產在應用期間在不停地損耗,需要利用折舊的形式將其轉移至期間費用或者產品的成本中。
2.4.2 專屬基金的區別
專屬基金指的是事業單位遵照相關標準設置或者提取專屬用途的資金,包含員工的福利基金、修購基金、住房基金、醫療基金等,通常都已經明確規定了各項的應用范圍及用途,除了在財務標準別規定以外,通常不可以占用或者挪用。
2.4.3 投資基金的區別
在事業單位會計工作中,對外的投資通常需要同投資的基金相適應,不但需要加設“對外投資”的賬戶,同時還需要加設“事業單位―投資基金”的賬戶。
2.4.4 通常不核算成本
在事業單位的會計工作中,通常并不需要進行成本核算,就算進行了成本核算工作,一般也只是成本內部核算。
關鍵詞:鐵路貨車車輛 高價互換配件 固定資產
如今,隨著鐵路運輸業的發展,為提高鐵路車輛質量,鐵路運輸企業建立了互換配件的制度,即儲備可反復使用的各種配件為運輸設備等固定資產進行修理。而互換配件的價值和使用情況都是不同的,所以互換配件又分為高價互換配件和其它互換配件,高價互換配件是指單位價值多于2000元,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為運輸設備等固定資產修理儲備的互換配件。其它互換配件也就是高價互換配件以外的互換配件。隨著新的會計制度實施,對于互換配件的要求也進行了修改,如“購入的高價互換配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在使用年限內按類別計提折舊”。由此看出新的會計制度和成本管理規程對互換配件的管理和核算做出了更嚴格的要求。本文對于鐵路貨車車輛高價互換配件管理及核算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探討。
一、鐵路車輛高價互換配件的核算歷程
對于鐵路車輛高價互換配件的核算歷程,根據時間劃分大致經歷了三個時期,互換配件作為固資時期,固資和大修互換配件共存時期,高價互換配件核算時期。
(一)互換配件作為固資時期
1997年以前,我國有很長一段時期都在實行這種模式,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生產任務量來確定配件的數量和單價,然后發放資金或者直接分配。生產過程中報廢的配件必須由鑒定小組鑒定并批準后才能進行殘值處理列入生產成本中,而互換配件都由技術部門管理,車間組長或材料部門負責配件把關,財務部門要建立固資卡片,隨時對配件清查。
(二)固資和大修互換配件共存時期
從1998年至2005年底,我國對于互換配件的管理是兩種核算模式共存的形式,一種是1997年以前的互換配件作為固定資產的模式,這種舊時的管理方法未進行過改革。而另一種模式則和互換配件作為固定資產模式有倆個區別,首先互換配件不作為固定資產,由大修款源直接配給,其次在生產中配件報廢不需鑒定小組鑒定,而是由領班直接消耗,不列入生產成本中,然后將領班領用配件的小票作為數量減少登記,不做賬務處理。各單位使用互換配件時將庫存數量減少作為“預提費用”核算,在補充互換配件時并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而是通過減少“預提費用”增加庫存互換配件數量。在固定資產臺帳上,互換配件的庫存數量與使用數量之和等于該互換配件的核定任務量,庫存金額與“預提費用”金額之和等于核定定額。上級對互換配件一般極少進行調撥,而是由站段根據生產情況自行采購,由流動資產補充已報廢數量。從長期來看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和數量恒定不變,只是使用狀態發生變化。除了兩個區別外,其它管理基本延續舊時管理方法。
(三)高價互換配件核算時期
2005年鐵道部印發了《關于印發的通知》、《關于的通知》,從2006年以后執行,這種文件對高價互換配件管理方式進行了更嚴格的規定,對配件使用和使用年限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而配件數量、目錄、資金都由上級主管部門核算給予購置或發放資金。 高價互換配件使用中的修理費用直接算作當期損益,原值不變,而單位進行高價互換配件時要按預計的使用年限和類別計提折舊。對于高價互換配件報廢要按照管理程序進行處置,如果失去了價值就進行一次性淘汰并處理殘值。這種新的管理方式相對于以前的管理方式而言有兩個明顯區別,首先從書面文件看對高價互換配件有了更詳細的定義,其次是對高價互換配件的目錄和范圍進行了調整。
二、高價互換配件管理及核算中存在的問題
(一)高價互換配件的儲備補充不及時
我國近幾年對于鐵路貨車車輛高價互換配件的的補充投資并不寬裕,不少鐵路局都反應高價互換配件存量過少,如果互換配件儲備不足,就直接導致部分單位停工待料從而延長了修車時間降低了生產效率。在某個貨車車輛段由于高價互換配件――輪對的供應不足給生產組織帶來極大的影響,2010年至2012年鐵道部給該段輪對的補充計劃分別為1940、579、989對,而幾年來已經達到報廢狀態的輪對9537對,日常輪對檢修單位修復的輪對數量難以滿足正常的周轉量,造成經常性地因為輪對缺乏而停產。
(二)高價互換配件的管理困難
一般互換配件都是在移動設備上使用,所以流動性很大,那么管理起來是相當困難的,經常出現實際價值與賬目價值有差異的現象,調查原因發現許多車輛互換配件的信息不全,而且沒有定期對互換配件盤點。還有一些鐵路局不愿意承擔配件報廢造成的損失,原因是沒有提足折舊的高價互換配件的報廢要核算資產損失,同時又增加了運營成本。于是許多改報廢的配件卻被列為待報廢的配件中,這樣就占用了儲備空間。
(三)高價互換配件的實物狀態與價值狀態分離
貨車車輛段高價互換配件與客車車輛段或機務段實物管理存在很大不同。其他單位高價互換配件屬于單位配屬的機車、車輛,實物形態一直在單位內部流轉,而貨車是在全國各地流轉,資產配屬于鐵道部,不屬于各貨車車輛段,貨車上的高價互換配件自然也是在全國范圍內流轉。貨車車輛段固定資產賬面上反映的是高價互換配件新品價值,實物留存在單位的不是新品,反映的是各種形態,價值之和與賬面凈值相差甚遠。進行報廢處理的實物與賬面上所指的資產不是同一資產。
(四)單位管理及核算缺乏積極性
在檢修生產中報廢的高價互換配件,單位領導考慮到成本超支情況,便對互換配件的管理與核算缺乏了積極性,這樣便會直接導致互換配件的管理出現問題,時間一長,待報廢數量積累過多,生產又要補充,企業不得不拿出資金以高價互換配件修理方式進行補充,于是企業的資金缺口越來越大,嚴重影響了單位的資金周轉。
三、對車輛高價互換配件管理及核算的建議
對于以上高價互換配件管理及核算中存在的問題來看,還需要進一步的進行改進與完善,考慮到實際情況,如果對車輛互換配件的單價和使用年限來進行區分,這樣會更加合理,那些成本損耗小,使用年限長,周轉次數多的互換配件仍然作為高價互換配件,相反,成本損耗大,使用年限較短,周轉次數少的互換配件作為其他互換配件。這樣劃分的理由如下:
(一)增加企業資產的流動性
將互換配件當作流動資產管理,這樣有利于企業資產結構的真實反映,因為對企業資產的結構有了調整,所以減少了固定資產的占用,增加了資產的流動性。
(二)減少資金的不合理占用
在對舊的管理方法實施的過程中,必然會把積累下來的不良資產歸納到企業損益中去,因為在改革舊的處理方法時就要把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互換配件清理掉,這樣一來,就會反映出企業真正的資產結構,減少了不合理占用的資金,從而促進了企業的后續發展。
(三)流動資金消耗與補充的協調運作
當把高價互換配件領用規劃到運營成本中后,費用的負擔和配件的使用就能步伐一致,這樣,流動資金的消耗和補充就能協調運作,不會造成虧損過大的現象,也有利于企業的周轉資金保持良好運行。
(四)有利于明確關系及責任落實
高價互換配件作為流動資產后,不同部門的工作都能落實到位,如財務部門負責提高資金周轉率,保證資金所需和互換配件的供應充足;材料部門負責互換配件的管理,防止管理出現差錯而造成資產損耗;主管部門負責撥付單位周轉資金,而不是撥付專項資金來購置互換配件。
(五)提高資金的使用率
作為固定資產的配件是大型配件為縮短檢修周期的備用,按照運輸設備的比例分配,于是就會造成設備總量增大,從而降低了資金的使用率。作為流動資產的配件就不會按照固定資產的模式配備實物,對于作為固定資產的配件來說,作為流動資產的配件更會根據實際情況來滿足需求,所以資金的使用率更高。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鐵路貨車車輛高價互換配件管理及核算中存在這樣三大問題,高價互換配件的儲備補充不及時、高價互換配件的管理困難以及單位管理及核算缺乏積極性,同時,針對這幾個問題也作出了建議,即根據車輛互換配件的單價和使用年限來進行區分,而不是統一的劃分為高價互換配件和其它互換配件,只有這樣的管理方法才能提高企業資金的利用率,為企業獲取最大利益。
參考文獻:
[1]鐵路運輸企業會計編委會1 鐵路運輸企業會計[M]中國鐵道出版社, 2004年第1版
[2]關于《印發3鐵路運輸企業高價互換配件管理辦法4》的通知,鐵道部2005年6月4日鐵財(2005)104號
[3]張燦. 論新制度下的高價互換配件的管理及核算[J]. 財經界(學術版). 2009(01)
關鍵詞:教學;財務會計;稅務會計;差異;結合
財務會計是以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等為依據,而稅務會計是以稅收法規為依據。這兩者既有緊密的聯系,又是相互分離的兩大主體。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依據不同,有著很多相同點,也有很多不同之處。從而導致了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必然趨勢。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區別主要是目標不同、業務處理依據不同、核算程序不同、核算基礎不同。財務會計是稅務會計產生與發展的基礎。企業在日常核算中,并不單獨設一套賬戶進行稅務會計的核算,而是與財務會計使用共同的憑證、賬簿和報表。企業平時按照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只有在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不相同時,才依照稅收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整。因此,稅務會計是寄寓財務會計之中,以財務會計為基礎。
一、以企業所得稅為例尋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
(一)資產的納稅調整。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有關資產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應列示的金額。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當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時,產生的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從而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反之,當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
固定資產在進行后續計量時,會計準則規定按照“成本―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算賬面價值。而稅法規定按照“成本―按照稅法規定已在以前期間稅前扣除的折舊額”計算計稅基礎。若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不同,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將會受到計提折舊的方法、折舊的壽命年限以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影響。從而導致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不相同。
例:A企業于2008年以1200萬元購入一項生產用固定資產,按照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情況,A企業估計其使用壽命為20年,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預計凈殘值為零。假定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及凈殘值與會計規定相同。2010年12月31日,企業估計該項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為1000萬元。
固定資產在2010年12月31日賬面價值=1200-1200/20*2-80=1000萬元
固定資產在2010年12月31日計稅基礎=1200-1200/20*2=1080萬元
此項固定資產賬面價值1000萬元小于計稅基礎1080萬元產生了80萬元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導致遞延所得稅資產80*25%=20萬元。會計分錄為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0萬元,貸記“所得稅費用”20萬元。
(二)負債的納稅調整
負債的賬面價值是指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有關資產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應列示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即未來期間不可以稅前扣除數。從而得出計算公式,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可稅前抵扣的金額。
當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當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時,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
預計負債,企業因為銷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務等原因確認的預計負債。按照或有事項準則規定,企業對于預計提供售后服務將發生的支出在滿足有關確認條件時,銷售當期即確認為銷售費用,同時確認預計負債。由該類事項產生的預計負債在期末的計稅基礎為其賬面價值與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之間的差額,可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稅法規定與銷售產品相關的支出應于發生時稅前扣除,則這一預計的負債的計稅基礎為0;2.如果稅法規定對于費用支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稅前扣除時點,則所形成負債的計稅基礎等于賬面價值。
例:A企業2010年因銷售乙產品承諾提供5年的保修服務,在利潤表中確認了500萬元的銷售費用,同時確認為預計負債,當年未發生任何保修支出。
該項預計負債在2010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中的賬面價值為500萬元,因稅法規定與產品保修相關的支出在未來期間實際發生時允許稅前扣除,而在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為500萬元,即預計負債的計稅基礎=500-500=0
預計負債賬面價值500大于計稅基礎0,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500*25%=125(萬元)。
(三)企業所得稅特別納稅調整事項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未形成無形資產費用的計入當期損益,全部計入“管理費用”,而形成無形資產成本的計入“無形資產”成本。而稅收法規規定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二、建議
財務會計是會計專業核心課程,打下扎實的財務會計專業知識對學習稅務會計將會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那么如果在教學過程中將這兩者的差異有機結合起來筆者有如下建議:
(一)先學習財務會計課程打下扎實的基本功,然后再學習稅務會計課程。這兩門課程的學習不能顛倒順利,只有先打下扎實的基本功,掌握會計準則與會計處理,然后才能夠在學習稅務會計時一邊回顧會計準則的規定,一邊找到現行國家稅收規定與會計準則的異同點。
(二)通過尋求差異法找出二者的差異,從而可以更好地進行比較。找出差異,得出如何調整差異,掌握會計準則、會計制度與國家現行稅收法規不相容知識點。通過調整將二者有機的結合起來合為一體。
(三)在學習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這兩門課程中間,開設稅法、經濟法等相關課程。掌握我國現行稅收法規制度,從而更輕松地找到二者的區別。也只有在充分掌握了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法律法規條文下才會順利找到差異,從而將兩者能夠更加輕松的結合起來。
(四)通過模擬仿真操練加強練習。提高學生的動手能力,提高學生對我國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的理解程度,學會如何將理論用于實踐當中。
參考文獻:
[1] 王金玲,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稅務會計》,2014年1月第1版第3次印刷.
關鍵詞: 企業會計準則;待攤費用;預提費用;會計處理
一、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的含義
(一)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的定義
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各項費用[1]157,204,如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裝物的攤銷、預付保險費、固定資產修理費用、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租金及改良支出等。
預提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從成本費用中預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費用[1]227,如預提的租金、保險費、借款利息等。
(二)兩者的聯系和區別
1.聯系
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均屬跨期攤提的費用,嚴格劃分費用的受益期間,以正確計算各個會計期間的成本費用,都是權責發生制下的產物。
2.區別
(1)兩者發生和記錄受益期的時間不一致。待攤費用是發生或支付在先,攤入受益期在后,即:按實際數支付,按平均數在以后受益期內分攤;預提費用是先將費用計入受益期,支付費用在后,即:按預計的平均數在受益期預提,以后按實際數支付。
(2)填制會計報表的處理不同。待攤費用為費用發生后據實攤銷,事先知道具體的分配標準及分配金額,期末余額在借方,填制會計報表時作為資產列示;而預提費用事前并不知道具體的金額或標準,需要事前估算,所以實務中經常出現多提或少提的現象,在填制會計報表時,期末若為貸方余額在負債項目中列示,若為借方余額則應將其在資產項目中列示,視同待攤費用處理。
二、舊準則(或制度)對待攤及預提費用的賬務處理
(一)待攤費用的賬務處理
舊準則下待攤費用區分1年內(含1年)和1年以上的待攤費用。分別設置“待攤費用”和“長期待攤費用”兩科目對攤銷期在1年以內(含1年)和1年以上的各項待攤費用進行核算。
企業發生各項待攤費用時,借記“待攤費用”或“長期待攤費用”,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受益期限平均攤銷時,借記相關成本費用科目,貸記“待攤費用”或“長期待攤費用”。如果待攤費用所應攤銷的費用項目,不能再為企業帶來利益,應將尚未攤銷的待攤費用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成本、費用。
(二)預提費用的賬務處理
預提費用設置“預提費用”科目對預提的各項費用進行核算。
按規定預提計入本期成本費用的各項支出,借記相關成本費用科目,貸記“預提費用”;實際支出時,借記“預提費用”,貸記相關資產科目。實際發生的支出大于已經預提的數額,應當視同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
按上述要求進行賬務處理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但也有不足之處,主要是在實際工作中,經常出現證據不足的、隨意性很強的待攤及預提費用,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這兩個科目常被企業作為調節生產經營利潤的手段;其次,由于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分別具有預付和應付的性質,與預付款項和應付款項的核算容易產生混淆,對于眾多非會計專業的報表使用者來說不易理解;其三,賬務處理相對復雜,同一項費用需在各個時期攤提。
三、新《企業會計準則》下待攤及預提費用的會計處理
(一)新《企業會計準則》下待攤及預提費用的相關規定
新《企業會計準則》中沒有專門介紹待攤和預提費用,只是在正文中有兩處提到待攤和預提:一是《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第十三條:“企業在會計年度中不均勻發生的費用,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量,不應在中期財務報表中預提或者待攤,但會計年度末允許預提或者待攤的除外。”[2]157二是《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將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至少應當單獨披露對凈利潤進行調節的下列項目:(四)長期待攤費用;(五)待攤費用;(六)預提費用。”[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