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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范文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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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1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范文

        關鍵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問題完善對策

        一、引言

        國有資產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整體經濟的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隨著國有資產的形成,為了更好的管理和約束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也隨之出現,并被稱之為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我國傳統觀念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已經無法適應國有資產管理需求,在管理過程中出現了很多問題,需要我們根據社會實際情況對當前我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和完善。

        二、當前我國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國有資產布局不合理,產業分布過于分散

        國有資產可以說涉足了當前我國的所有經濟行業,不僅僅是農業、工業等基礎性產業和戰略性產業,還有類如服裝加工、餐飲服務等中小型企業發展的競爭領域也有很多是國有企業。在這些一般性的競爭行業中,國有資產雖然分布廣泛,但是因為行業整體規模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吸納的就業人數十分有效,繳納社會的營業稅額也十分有限,有些國有企業甚至需要國家采取經濟補貼扶持才能生存,導致國有資產的利用率不高。這種不合理的國有資產分布嚴重消弱了市場對資源配置的作用,造成市場這只無形的手無法對國有資產進行調控。與此同時,過于分散的國有資產也會造成國家無法集中主力進行重點投資,影響國家對整體經濟命脈、基礎性建設和戰略性行業資金投入不足,不利于國家經濟的整體發展,使得國家政府宏觀調控這只有形的手不能很好的發揮作用。

        (二)國有資產整體運營水平不高

        當前,很多國有企業盈利能力不強,除了少數大型壟斷性的國有企業外,其它國有企業在行業中沒有自己的競爭優勢,導致很多國有企業要么產能過剩,要么常年虧損。還有一些高盈利的國有企業主要是享受了國家各種政策的扶持和補貼,才能實現高盈利。如果我國國有企業在沒有享受國家政策扶持和補貼,當下很多國有企業的盈利情況將更加不容樂觀。在很大程度上,國有企業在市場競爭實際上是依賴于“國有身份”的特殊標簽。這種情況的長期存在必然將導致國有企業經營能力的不斷減弱,國有資產比重將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在無形中減少和流失,制約我國國有經濟實力的進一步增強。

        (三)政企不分現象嚴重

        政企不分、責權不明是制約國有企業實現有效管理的一個重要因素。一方面,國資委的定位不準確,國家建立國資委的目的是為了減少國家政府對國有資產的直接干預,從而授權建設國資委,但是國資委在管理上依然按照行政方式來管理下屬國有企業,從而導致“政資”沒有分開。從在國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來看,依然保留了很大一部分的行政色彩,政企不分、責權不明是很多國有企業存在的問題,導致國有企業市場反應慢,效率不高,員工積極性和主動性難以發揮,在市場競爭中沒有自己的競爭優勢。

        三、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完善的對策方法

        (一)國資委重新定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合理構建

        國資委領導大多是政府部門主要領導直接擔任,導致其管理模式保留了政府行政思維,內部機制模式始終停留在傳統模式。將國資委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進行重新定位和界定可以有效提高國資委的管理能力,并更好的發揮國有資產的經營運營積極性。通過將國資委界定為國有資產的監管部門,從而將國有資產企業出資人職能凸顯出來。在這種管理模式下,國有資產企業就用了更多的主動權、決策權,從而能夠在瞬息萬變的市場上及時根據市場做相應的經營調整,以適合市場發展需求,提高國有資產企業的競爭實力。

        (二)完善治理結構

        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權不清晰,造成溝通和協調不順暢,甚至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經理層無視董事會的決議。導致董事會決議失效的情況發生是當前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因此,在改革過程中應該理順出資人和企業的關系,明確董事會和經理層的關系,逐步實現依法治理,合理組建董事會,通過董事會任命經營層和高層管理者,從而保證經理層和高層管理者能夠在董事會的監督管理下開展工作,確保董事會權利的落實。同時要明確產權主體的責任和職權,做到責權明確,政企分開。通過完善和健全國有企業組織結構來實現公司職能分工,完成職能上的補充配合,促進國有企業科學有序發展。

        (三)健全外部監管體系,加強信息披露

        監管機制可以分為外部監管與內部監管,內部監管主要是通過完善董事會、監事會實現對國有企業進行監管。而外部則是通過政府監督、司法監督以及群眾監督等多方面實現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通過外部監督可以對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構成中所涉及的不同主體進行有效的監督,從而確保國有資產不會流失,并能夠讓國有資產為整個社會的繁榮發展而服務。

        總而言之,完善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有著重要影響。只有做好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才能讓社會朝著健康平穩的方向發展。也正因為如此,就需要我們積極需求當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并在此基礎上不斷提出有效的方法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進行完善。

        參考文獻:

        [1]張培堯.國有資產管理委托論思考[J].政法論叢,2009

        第2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范文

        在挑戰中尋找機遇,如何實現“捂好錢袋子”和“抄底運作”所體現的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如何利用危機中的機遇推動經多年籌備仍未出生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成立的步伐?如何能在新一輪央企兼并重組、2010年實現央企數目80至100家進程中,破除非市場經濟的兼并重組方式,實現國有經濟戰略調整的格局?這一系列的問題,正是長久以來國資管理體制改革存在的瓶頸和焦點。

        楊瑞龍:“權威”和“解放”,現階段改革的關鍵詞

        國有資產管理模式的選擇涉及到政府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等許多深層次的改革,其中一個重要的問題是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委員會的定位。我認為在明確國有資產的所有權、行政管理權與宏觀調控權相分離的前提下確立國資委作為國有企業所有者的“權威”,然后通過適當的國有資產經營模式的調整,把國資委從具體的資產經營活動中“解放”出來,在確保相關國家目標的前提下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與增值。

        在討論具體的國資管理和資本經營改革前,我們首先必須明確三個問題的答案。首先,什么是國有經濟,它到底適合在哪些部門出現?按照國有經濟戰略調整的基本思路來講,就是“堅持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眻猿诌@個原則,將國有經濟集中布局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那么國有企業的數量,是100家還是200家也許還不是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在這樣的布局下,加之《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的正式實施,直接為討論“進退”提供了基本原則和法律依據。

        然而第二個問題,也許是法律規定也不能解決的深層次問題,怎樣能夠有效樹立和實現國有資產所有者的權威?!镀髽I國有資產管理法》的一個亮點就是明確提出“出資人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這種“管資產、管事、管人”等核心權力的集中能有效的體現所有者權威,對構建完善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來說,至關重要。但從目前的現實來看,國有資產所有者的權威并不到位,很多關鍵性權力還歸屬其他權力部門。進行機構調整和權力的重新劃分,真正賦予國有資產所有者以權威,是下一步國有資產管理體系改革的前提條件。只有首先賦予所有者權威,才有立場去評斷權威的體現是否合理。

        怎樣合理的體現所有者權威正是第三個問題。從法律和經濟學角度來看,我們賦予國資委以所有者身份,期望它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者權威,但宏觀調控和行政管理的職能則不是這種權威應有的體現。但現實中,從政府系統中分離出來的國資委仍在繼續其充當政府角色的習慣行為。比如說,在經濟危機面前,國有企業究竟是應該“捂好錢袋子”還是“抄底運作”,這都不是出資人能夠運用行政手段直接去干涉的問題。不同的行業和企業,在經濟危機中的表現千差萬別,機遇怎能整齊劃一?這樣的行政方式就是所有者權威運用不合理的體現。

        三個改革的基礎條件明確后,改革就要具體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層面。中國的國有經濟規模很大,即使國資委完全實現所有者角色轉變,使用最先進的監控系統,也沒有能力直接管理所有的國有企業。基于此,就需要設計一個中間層面的管理形式,這有兩條不同的思路:其一是對大型國有企業集團直接授權,其二是按照地區和行業的劃分,系統地構建中間層面的國有資產管理公司。這樣的思路也符合國家一直以來要大力構建的分級管理模式。

        前者顯然更適合于央企等大型國有企業管理體制的改革,在國有經濟戰略調整目標中,這些大企業集團的定位基本都瞄向了跨國企業集團。確保國家安全并不意味著排斥市場化,按照國際規則進行股份制改造和戰略性投資,在全球行業內占據有利地位,是大型國有企業的發展目標。而從決策效率、交易成本、組織機構設置等各方面衡量,在這些跨國集團上設立一級資產管理公司,都可能會是得不償失的。授權制可以是國資委授權旗下的國有獨資集團,將其部分優質資產成立多個公司上市,引入不同資本,進行股份制改造。國有獨資集團在這些上市公司的股權分配上依然擁有絕對優勢,國資委作為授權的出資人則可通過股東權利模式,對管理團隊、資產運作進行全面控制。

        第3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范文

        【關鍵詞】 國有資產 管理體制 缺陷 對策

        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構建符合我國國情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對于改善我國市場經濟布局,完善國有企業改革,促進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長期以來,國有資產管理問題一直是制約國有企業改革的關鍵問題。國有企業經營效益不佳,大量國有資產流失,歸根結底都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弊端造成的。完善當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加快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創新,盤活國有資產存量,促進國有資產使用效率提升,事關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事關我國社會主義改革事業的興衰成敗。本文重點分析現行國有資產管理的現狀與缺陷,并提出建設性意見和措施,以期能為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完善和創新發展提供有益參考。

        一、我國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主要缺陷及成因分析

        1、缺乏對國有資產管理思想重視和理論創新認識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存在缺陷和不足,其關鍵是理論研究與思想重視程度的不足。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必須從理論研究與創新、工作思路以及管理制度方面著手,用先進的理論和方法進行國有資產管理。但當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管理部門對國有資產的認識還不夠,缺乏深入的理論研究與創新,沒有清晰地界定國有資產內涵,也沒有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目標。具體而言,首先,缺乏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重視。許多單位、部門以及個人缺乏對國有資產的重視,往往重視有形資產,忽視無形資產;重視國有資產的使用,輕視國有資產的監管,容易造成國有資產的丟失、損毀、閑置浪費等,嚴重制約了國有資產使用效率的提升,無法充分地體現國有資產價值,不利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其次,缺乏對市場經濟環境下國有資產的認識。企事業單位都面臨著激烈的市場競爭壓力,給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帶來一定的挑戰,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缺乏創新思維和與時俱進的觀念,忽視了將先進的、科學的資產管理理念運用到企業管理和國有資產監管上,忽視了國有資產的效率、效益、規模、結構以及質量,忽視了國有資產管理質量的提升,這不利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發揮自身價值。

        2、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設置不夠規范,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健全

        雖然我國設置了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地方上設置了國有資產管理局,但由于國有資產管理局是財政部門的下屬機構,并沒有充分地履行獨立的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職能,制約了其真正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權利。國有企業內部,有些設置了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而有些沒有設置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健全,如:財產保護措施不力;不相容職務分離不徹底;授權審批制度不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不規范;預算控制不嚴;企業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額資金支付業務,沒有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給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帶來巨大的破壞,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據國家審計署2014年披露的11家央企2012年度財務審計結果中顯示:某集團2003年11月、2006年7月至8月和2008年2月,在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未經集團董事會研究、未報發展改革委核準的情況下,分別與巴基斯坦礦業開發有限公司、美國曉業貿易公司和澳大利亞蘭伯特角公司合作開發3個境外礦山,截至2012年底,累計投入分別為7.7億元、14.4億元和33.56億元,形成虧損分別為5.2億元、2.73億元和23億元。

        3、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離不開健全的法律制度的建設。目前,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依舊存在缺陷,國有資產管理缺乏完善的法律體系,國有資產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也缺乏明確的范圍和方向。這主要是我國對國有資產體制的基礎理論的認識還存在缺陷,造成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設中的法律建設還存在不足。首先,我國關于國有資產的法律法規分散于憲法、公司法、證券法、物權法等法律中,缺乏針對國有資產管理的專門法律,而且在各個法律條款中,對國有資產管理規范存在差異,法律的調整范圍也存在區別,不利于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科學高效管理。其次,雖然國家出臺了關于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條例和政策文件,但是這些文件和條例十分分散,沒有針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設進行詳細的規定,例如:對現有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規定,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規定,尤其是關于如何規范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化為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規定更是少見。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等內容十分混亂,其效力和適用性也很低。這些都可以表明我國關于國有資產管理建設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還存在嚴重缺陷和不足,尚未形成科學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律體系,無法推動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與創新發展。

        4、國有資產產權和使用權不明確

        國有企業的資產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國家需要通過政府機構來實現這種所有權職能。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和實際支配者對國有資產具有巨大的權力,而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作為國有資產的實際使用者和經營者,沒有獨立的支配國有資產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履行了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社會經濟管理雙重職能,政府難以明確自己的定位,造成政府在行使社會公共管理權力和國有資產管理權力兩種權力時出現不規范的情況,以致政企合一和管理混亂。國家對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的劃撥,下放權力給企業,造成了對國有資產產權的侵害,影響了國有資產產權結構的確定性,導致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的短視行為,產生機會主義。我國在國有資產管理中依舊存在一放就亂、一收就死的情況,制約了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不利于國有資產管理效率的提升,影響經濟健康運行。政府在國有資產管理職能的履行中,對企業提出許多非經濟性的目標,使得國有企業在職能履行中承擔了部分政府職能,而政府在進行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也存在越級管理,干預國有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情況。國有資產管理的產權不明確,嚴重影響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深化改革,制約了國有資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職能的履行和功能目標的實現。

        二、改革和完善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措施

        1、構建和規范獨立、統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關鍵,是要建立一個統一的、明確的、完善的、權威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代表國家統一地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權利和職能。在國有企業內部設置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和資產管理專員,負責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活動,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2、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機制

        建立和實施一套統一、高效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機制,有助于提升企業內部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以防國有資產流失。企業要成立專門的內部控制領導小組和風險管理部門,強化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要加強財產記錄和實物保管,妥善保管涉及資產的各種文件資料,避免記錄受損、被盜、被毀。對于重要的文件資料,應當留有備份,這在計算機處理條件下尤為重要;定期盤點和賬實核對,若發現盤點結果與會計記錄不一致,應當分析原因,查明責任。要建立嚴格的不相容職務分離制度,明確規定各個機構和崗位的職責權限,使不相容崗位和職務之間能夠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對于“三重一大”事項,即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額資金支付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

        3、加強對國有資產法制化管理

        改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存在的缺陷,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學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律體系,通過明確的管理條例和細則,逐漸地構建和樹立全面的、統一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體系。通過法律法規,能夠有效地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權責,確定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與責任,界定國有資產管理的內涵以及價值功能,克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存在的缺陷。國有資產法律體系的構建,是推動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手段,通過法律手段和制度手段的有效結合,樹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實現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必須規范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通過對國有資產的配置、程序和具體方法的明確規定,實現國有資產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讓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更加的程序化、規范化。

        4、明確國有資產產權和使用權,優化國有資產結構

        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中,應該堅持產權和使用權的明確劃分,明確產權管理,將現代產權約束機制引入國有資產管理中。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實際出資人,應該減少對國有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干預,即使是對完全控股的企業,也不能進行過度的干預,確保企業作為完整的獨立法人資格,政府作為出資人應承認和尊重企業擁有獨立的完全的法人資格。政府以固定的身份參與企業的股權管理,但是不能夠作為實際出資人過分地干涉企業正常經營。通過對國有資產進行分級所有,促進國有資產的結構和優化。其次,國有資產管理的目的更多是追求應有的社會效應,推動社會功能的調節與平衡,政府應該更多地將精力投入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過程中,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通過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開,減少對國有企業過多的行政干預,釋放企業活力,促進國有企業盤活國有資產存量,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5、加強各級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力度

        我國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體制。各級審計機關要定期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力度,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對違紀違法行為要及時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查處;對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否健全關系到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國有資產的利用效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充分認識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和價值,正確處理國有資產的產權問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的組織機構,改善國有資產管理的程序和規范,建立健全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完善風險管理機制,加強各級審計機關的監督力度,推動實施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制化建設,推動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創新,構建高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促進國有資產管理能夠順應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和依法治國的要求,促進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和價值功能的實現。

        【參考文獻】

        [1] 范建軍:企業國有資產體制改革中的困惑與建議[J].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12(35).

        [2] 劉麗萍、劉昱:國外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對我國的啟示[J].商場現代化,2011(18).

        第4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范文

        1.企業國有資產籠統為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行使所有權,但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門與部門之間產權責任不清,缺乏責任約束,國有資產實質處于無人負責狀態。

        2.許多政府部門既承擔公共管理職能,又承擔部分國家所有權職能,政企(資)職責不分。這使政府部門很難給自己準確定位,既妨礙了政府正常行使公共權力,又將國有企業作為行使公共職能的工具,讓企業承擔社會職能,造成政企職責錯位。

        3.政府部門在企業之外以行政方式多頭干預;不是經營國有資本,而是管理國有企業。這種所有權與經營權混為一談的管理,造成了兩個結果:一是行政干預的“越位”,抑制了企業市場活力,致使國有資產運作低效率;二是企業內所有者“缺位”,弱化了產權約束,所有者權益往往被侵蝕。

        (二)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應主要解決4個問題

        1.落實國有資本的管理、監督和經營責任。國家由管企業轉向管資本。建立責權明晰的國家所有權委托體制,形成對每一部分經營性國有資產可追溯產權責任的體制和機制。

        2.國有經濟布局和企業結構要進行有進有退的調整。政府從直接管理龐大的國有企業群,轉變為控股重要企業和持有股份。國有資本由覆蓋各行業、各領域,向國家必須控制的行業領域集中,減少國有資本涉足企業的數量。

        3.政府設出資人機構,與公共管理職能部門分開,受政府委托集中統一行使國家所有權。行使公共權力的部門不再承擔出資人職能,形成政企(資)分開的體制基礎。

        4.實行國家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分離。出資人機構受國家委托擁有股權,依《公司法》以股東方式行使出資人權利、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擁有法人財產權,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出資人機構不越權干預。

        概括地講,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任務,是使國家由管企業逐步轉向運營資本;政府設立出資人機構,集中統一地行使所有權,實現政企(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出資人機構對投資和擁有股份的企業擁有股權,按《公司法》以股東的方式行使權利、承擔責任;包括國家投資和擁有股份的企業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出資人機構以實現政府政策目標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對國家承擔責任。

          (三)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國有資產管理是涉及國有制實現形式,國有資產的管理、運營、監督和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相互關聯又相互制約的體制和機制。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絕不是各級政府設立一個專門機構就可以解決的問題。國有資產管理主要涉及4個方面:

        1.國有資產的公共管理。如國有資產的立法,國有產權的界定、會計制度、統計、稽核、評估,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確定和對國有資本運營的監督等。這屬于國有資產的公共管理職能,應由公共管理部門管理,形成全國上下的管理系統。

        2.國家所有權的委托。在政企分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情況下,“國家”行使所有權必須經過一系列的委托。按目前的管理體制,委托的鏈條是國家統一所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中央和地方政府設立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部門——出資人機構;出資人機構控股重要企業,對部分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進行“授權經營”。在這一體系中,核心的問題是委托的有效性。

        3.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制和公司治理。政企分開、所有權經營權分離的企業制度基礎是公司制度。因此,國有企業必須進行公司制改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公司制度安排下,國家所有者由通過政府部門的行政干預“管”企業,轉變為委托出資人機構以股東方式“履行出資人職責”;包括國家出資人在內的所有者通過股東會或產權交易市場保持對企業的最終控制權;企業擁有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以此實現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情況下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

        4.對國有資本運營的監督。政府授權有關部門如財政部、審計署,對出資人機構進行審計監督;出資人機構對授權經營的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四)關于國有出資人機構

        在要建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缺位的是“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按十六大要求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是建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一個關鍵環節。

        中央政府和省、市(地)政府分別設立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是受同級政府委托,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專職機構——出資人機構。這個機構的設立解決了3個問題:一是這個機構明確的定位是“履行出資人職責”,并不是“管理國有企業”的職責。這就有利于從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二是政府行使國家所有權的部門與行使公共權力的部門分開,各自有明確的定位和行政目標。這就從組織上實現了政資分開,體制上實現了政企分開。三是出資人機構“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對政府而言,出資人機構集中、統一地行使所有權,形成責權明晰的可追溯產權責任的主體;對企業而言,這就構造了排他性地行使國家所有權的“老板”。

        出資人機構對受托運營國有資本,擁有占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以產權為紐帶,承擔投資企業的改革和重組、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和壟斷性企業的改革重組責任。出資人機構對同級政府負責:實現政府政策目標,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接受政府的審計監督。

        因此,出資人機構不是原政府各部門管理國有企業的機構、職能和管理手段的簡單合并。由對企業的行政管理轉為履行出資人職責,出資人機構的職能和行使職能的方式、手段都必須有重大轉變。

        國有出資人職責概括地講主要有:

        1.通過編制和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對國有資本做有進有退的調整,保證重要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在某些重要行業關鍵領域的控制地位,提高國有資本投資回報。

        2.推進投資的企業進行公司制改制,通過積極參與公司治理保障國有資本的權益。

        3.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以資產收益和現金收入處理顯形負債(不良債務)和隱性負債(對職工社會保障的歷史欠帳)。

        4.監督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匯總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資產負債表,編制和監控監管資產的資產負債總表,從總體上改善資產負債結構,保持國有資本的安全性。

        5.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向本級政府報告監管工作、監管資產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必要時應向公眾披露。

        6.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接受同級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五)建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要與抓大放小、國有經濟有進有退的調整結合

        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必須與繼續調整國有經濟的布局和結構放在一起考慮。國有資產管理最重要的是國有產權委托有效性的問題。目前尚存國有企業約18萬戶,由過去從中央到地方成百上千個政府部門分別管理,現在集中于約300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會出現一系列問題。如果一個機構涉足的企業過多,就鞭長莫及;如果層層委托,就沒有效率。提高委托有效性,就要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堅持抓大放小的方針,專注關鍵的少數,減少國有資本涉足企業的數量。

        (六)出資人機構如何行使所有權

        為堅持政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出資人機構如何行使所有權是關鍵的技術細節。要害是必須從制度和機制上嚴格區分以股東方式“履行出資人職責”和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管企業”的本質性差異。

        在這里我們必須注意兩種傾向:一是防止企業內所有者繼續缺位,所有者權益被侵蝕;二是防止出現“婆婆加老板”,把企業管死。

        1.所有者到位又不越位。設立出資人機構,“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集中統一行使所有權,這是為克服所有者缺位邁出的關鍵一步。“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中的“管”,決不是傳統意義上政府在企業之外進行的行政干預或行政審批式的管。出資人機構要“管”的內容是履行出資人職責該“管”的內容,“管”的方式是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的方式。

        所有權到位,就是出資人機構為行使所有權該管的人和事要理直氣壯地管好、管到位,成為“真老板”,強化來自所有者的激勵和約束。這是維護所有者權益必須要做到的。

        所有權不越位,就是出資人機構只當“老板”不當“婆婆”。只行使股東權利,決不干預企業的經營權、管理權。這是增強公司活力和提高公司運行效率所必須的。

        2.建立明晰的公司分權制衡機制。公司權利分為所有權、經營權、管理權和監督權。我國《公司法》對4項職權各有明確界定,并分別由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行使。這是建立有法律保障的分權—制衡關系,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

        所有權:出資人行使所有權,就是保持對公司的最終控制地位。這是維護所有者權益所必須的。出資人的所有權體現為《公司法》賦予股東會的權利。

        經營權:股東會選聘董事,組成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依《公司法》董事會擁有公司的經營權。

        管理權:董事會選聘經理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者,董事會對公司重要事項做出決策后,交由經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經理依《公司法》享有經營管理權。

        監督權:監事會代表股東對公司進行監督,《公司法》賦予監事會監督權。

        在公司治理中既要防止所有權侵犯經營權、管理權,也要防止經營權、管理權架空所有權,排斥監督權。只有公司的所有者、經營者、管理者、監督者恪盡職守,又不越位,才能形成良好的運行機制,既保障所有者的最終控制權,又使企業富有活力。

        (七)國有企業有兩種類型,國有資產管理有兩種形態

        在進行國有資產管理時,可以把國有企業分作兩類,一類是在某些特殊行業承擔或部分承擔公共責任的特殊企業,要保持“國有經濟控制國民經濟命脈”;另一類是競爭性企業,以贏利為目標,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此,出資人機構管理和運營國有資本要承擔兩方面責任:一是在支撐國民經濟增長、保障國家安全方面實現政策目標;二是提高國有資本運作效率,實現保值增值。與此相對應,國有資產管理應當有兩種形態。

        1.對特殊公司的監控。極少數關系經濟命脈、國家安全、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以及天然壟斷行業的重要企業,如電網、電訊、軍工、石油和大型基礎設施等領域的重要企業屬特殊公司,它們是政府進行公共管理、實現公共目標的重要資源。政府投資的目的不僅是資產的增值,更重要的是承擔公共責任,保持國家的控制力。這類企業數量有限,但關系重大。為貫徹政府意圖,對這類企業出資人機構應直接持股、控股或獨資經營,國有資本不能輕易撤出,保持對這類企業的控制力,即進行企業形態的監控。

        2.對普通公司的運營。在一般競爭性行業,出資人機構并不依戀特定的企業,而是以投資回報最大化和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為目標,不斷優化資本布局,進行有進有退的調整。由“管企業”,逐步轉換為“運營資本”。顯然,國家投資和擁有股份的企業大多數屬于這一類。

        劃分兩類形態管理,是為了使各自有明確的目標,可以使用相應的管理手段和評價體系,便于準確地考核,提高監管效率。

        (八)出資人機構對特殊公司和授權經營機構的監管

        特殊公司和授權經營機構都類屬于國有獨資公司,應按《公司法》設立董事會、經理、監事會,但不設股東會。盡管對它們的監管有某些特殊性,但決不能離開公司治理框架,退回到政企不分、所有權經營權不分的老路。

        出資人機構承擔監管責任,可以通過4個渠道進行。

        1.擬定或批準獨資公司、授權經營機構的章程,決定它們的設立、分立、合并、清算等事宜。

        2.選擇經營者——董事會成員,并決定其薪酬。

        3.簽定業績合同。這是出資人機構對國有獨資公司和授權經營機構業務監管的重要手段。就政府意志、企業目標、年度預算、利潤分配、投資計劃等事項出資人機構與獨資公司和授權經營機構簽定1年或幾年的業績合同,形成硬約束。

        在合同范圍內公司自主經營,出資人機構不再干預;合同雙方有超出業績合同的重要事項,應協議修改合同。

        4.出資人機構派出監事會,以業績合同為準進行審計監督和業績評估。監督結果報出資人機構,決定經營者的獎懲、去留。

        (九)建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難點

        建立符合市場經濟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重大的體制創新,涉及多方利害關系的調整,我們必須克服許多困難才能實現初衷。主要的難點是:

        1.面對龐大的國有企業群,鞭長莫及,即便中央和地市三級政府分別管理,將約18萬戶企業的國有股權分散給各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每個機構也要面對500~1000戶企業。這樣寬泛的管理幅度幾乎不可能管好。黨的十六大把“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與“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統籌考慮是十分重要的。但“抓大放小”,減少國有資本覆蓋企業的數量,并不是短期就能做到的。

        2.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基礎。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建立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基礎上的資產管理。因此,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的基礎是有效的公司治理。但是中國缺乏公司治理文化。目前的情況是,一方面國家所有權委托關系不清,激勵不足,約束軟化,內部人控制帶有一定的普遍性;另一方面,有政府背景的一股獨大普遍存在,大股東行為不端正、小股東無能為力。因此實際上存在著一股人為扭曲公司治理的力量。這一情況如果不能改變,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難以成功。

        3.新設立的出資人機構如何正確行使所有權。市場經濟中,在所有權經營權分離條件下,股東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行使權利,即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用手投票”,和在產權交易市場的股權交易——“用腳投票”。目前,出資人機構“用腳投票”的條件并不完全具備。在用腳投票不成、用手投票又難以解決問題的情況下,行政干預再度出現的可能性極大。況且以行政干預的方式“管企業”大家太熟悉了,以股東方式行使所有權又太不熟悉了。放下最熟悉的拿起最不熟悉的是有極大的難度的。

        4.缺乏懂得和熟悉資本監管的人才。出資人機構的功能和性質實際上相當于國家控股公司或國家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機構成功的運作,需要有高水平的資本運營、企業評價、財務監管等專業人員;為使投資和控股的公司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需要派出合格的股東代表、有能力的董事、稱職的監管人員。這些稀缺的人力資源的來源、選聘方式等都是沒有解決的問題。

        (十)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風險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牽動全局,推進改革必須注意防范風險。

        1.政府機構不再干預后,如果國家所有權繼續不到位,這就為企業內部人控制留出了更大的空間,資產和效益的流失在所難免。

        2.在實行“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的情況下,如果出資人機構不轉變為“管資本”,而繼續沿襲隸屬關系式的行政干預,成為“老板加婆婆”,那么就會把企業管死,退回到改革原點。

        3.在新的管理體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在明確了產權責任后,如果地方政府為了保護所監管企業的利益而強化區域分割、市場保護,就會為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進一步設置障礙。

        4.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如何行使產權責任。如果出資人機構的權力掌握不當或缺乏監督,比如出現爭先“一賣了之”,或對經營者半賣半送等情況,很快就會把可能用于解決或部分解決對職工歷史欠帳和銀行不良債務的資源耗盡,那么就會進一步增加財政、特別是中央財政負擔,增加財政風險。

        第5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范文

        論文摘要:本文試圖從公司治理的角度對我國的國企改革進行深入分析。文章闡述了有關國企改革認識的一些誤區,分析國企改革的核心問題乃公司治理.并結合黨的十六和全國十屆人大的精神,提出了改善國企公司治理的可行機制。

        一、有關國有企業改革認識的一些誤區

        誤區之一:國企公司治理的主要問題在于“一股獨大”

        持此觀點的人認為“一股獨大”現象容易造成大股東侵害小股東利益的現象,確實有道理。但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這并不是問題的實質。不管公司的股權如何構成,關鍵還是看股東有沒有約束經理的“招”,即有沒有采取恰當制度安排來促使經理維護股東利益,降低成本。

        從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大股東的存在實際上有利于約束企業經理。如果公司里的小股東多了,股東大會表決的時候就會出現“搭便車”的現象,誰也不愿意出頭。而大股東能夠從他的監督行為中得到較大份額的收益,當收益大于監督成本時,大股東就有積極性去主動實施監督。

        目前大多數國有企業國有股“一股獨大”是事實,但并不能由此認為“一股獨大”就是公司治理問題的根源。很多人在談到國企股權轉讓時總是忌諱又出現新的“一股獨大”,其實根本沒必要。國有股“一股獨大”之所以受到強烈的批評,根源在于國有股東沒有很好地行使其權力,既沒有維護自身利益也沒有保護好小股東的利益,國有老板是“假老板”而不是“真老板”,這才是焦點所在。

        誤區之二:完善國企公司治理結構的關健在于“多股制衡”

        其實,就公司治理的本質而言,股東之間的權力制衡與否并不重要,關鍵是看股東之間能否形成合力來維護股東共同的利益,或者說某些股東利益的維護不能以另一些股東的利益犧牲為代價。實施“多股制衡”并不能保證這點。如果股東對經理沒有很好的約束和監督,或者由于信息披露方面的缺陷而使股東對經理的執行情況沒有相應的知情權,股東之間的所謂利益平衡問題本身就失去了基礎。

        因此,并不是說股權分散就解決了公司治理問題。如果沒有很好的一整套市場機制和監管機制來規范信息披露、中介機構、經理人選任等方方面面的行為,股權的分散只能使廣大小股東對經理的約束力進一步變小甚至消失殆盡。

        誤區之三:國企改革魷是“國退民進”,走民營化或曰私有化之路

        “產權問題是繞不過去的”,相當多持此觀點的人認為,國有企業私有化是國企改革的最好出路。這部分人依據的理論基礎是,私有企業所有者因享有企業的剩余索取權,為了獲得更大剩余,就會有內生的動力去不斷提高企業的效益。所以,私有企業比國有企業擁有更優越的內在激勵機制。

        實際上,不管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大中型企業還是資本主義世界的大公司都不可能象典型的所有者即經理式企習那樣將產權明晰到家族。東歐一些國家進行“全民分配企業所有權”的“休克療法”也被證明是行不通的在知識經濟時代,擁有高級專業技能的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成為企業界的中流砒柱,純粹家族式的私人企業己越來越少。當資本所有者沒有精力和能力去經營好企業時,職業經理人的出現就成為必然,“委托一”問題就不可避免。那種認為必須將國企產權明晰到個人的觀點顯然有失偏頗。主張“國退民進”實行私有化的觀點是有害的,私有化并不是解決“委托一”問題的必要條件。

        二、國有企業改革的核心問題是公司治理

        1、公司治理的本質

        從最本質的意義講,公司治理的的重心在“治理”,也即對企業經理人進行有效的約束和監督,從而維護出資人也即股東的利益。任何涉及公司治理的行為,都必須以股東利益為出發點和根本歸宿。

        公司治理問題出現的直接誘因是在“兩權分離”的現代企業制度安排下,股東與經理人之間的“委托一”關系框架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兩者的利益偏離,也就是說經理人不會完全按照股東的意愿去經營企業并維護股東的利益,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從經濟學的“理性自利經濟人,,假設出發,委托人和人具有不同的目標函數。兩者的沖突就是人們常說的“激勵不相容”。但經濟學家己證明,在現實的不確定性和人的有限理性是客觀存在的情況下,“完全合約”不但成本高昂,幾乎不可能。因而,我們必須在承認“不完全合約”的前提下,也即認識到股東在一定程度上允許經理的自利行為的存在,并承擔二者利益沖突所導致的成木(成本),在此基礎上再去尋求股東利益的最大化。良好的公司治理,應能一方面降低成本,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實現股東利益。

        2、國企改革的核心問題是公司治理

        在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總體思路上,“兩權分離”一直是重要的一環,因此公司管理層與所有人的終極利益難免有偏離,“問題”的產生就是必然。國有出資者的所有者缺位和流通股持有者缺乏控制權的雙重“失控”造成我國國有企業不得不面對高昂的成木。事實上,經理層能力低下、經營不善、換公肥私、熱衷短期行為等現象在我國國有企業中一直大量存在。顯然,國有企業改革應該以保護股東權利(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為核心,其實質是公司治理問題。

        我國國有企業中的公司治理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l)所有者代表缺位,內部人控制現象比較突出。在改制過程中存在內部人控制之下的大股東操縱現象,從而可以使相當一部分侵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決議獲得通過。上市公司和大股東人員、財務、資產三不分,董事會流于形式,股東大會的作用不能充分發揮。

        (2)監督、制約功能形不成合力。相關部門,包括財政部、國家經貿委、證監會以及原有的國有資產管理局各履行了一部分的監督職能,但給人的總體印象是“鞭長莫及”,沒有構成對企業經理的“防線”,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上屢屢出現的違規事件說明了這一點。

        (3)與公司治理相關的各方面工作還很不到位。例如,作為市場和投資人橋梁的中介機構本身有很多不規范的地方(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投資銀行等),對市場的健康發展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會計準則和審計服務有了改進但還不到位;信息披露機制仍有很大空子可鉆,欺騙和隱瞞現象時有發生。

        3、問題的癥結:激勵與約束

        既然企業所有者和經理之間的“委托一”問題不可能靠完全合約解決,那么就應重點研究在不完全合約下,所有者對經理的激勵和約束問題。由于合同不完全,就出來了所謂剩余控制權(residual )問題。剩余控制權就是合同沒說清的地方誰來做決定的權利。企業所有權概念中最重要的是剩余控制權。

        如果沒有相應的約束,企業的剩余控制權實際會落在經理手里,這與目前我國國有企業中“內部人控制”的現象是一致的。但光有約束還不行。激勵與約束兩者缺一不可。首先是激勵,沒有激勵就沒有人的積極性,沒有積極性,一切經濟發展都無從談起。我國國有企業中的現實情況是,企業經理人非常缺乏積極性。他們的報酬一般不與企業經營業績直接掛鉤,有的經理將一個企業從當初的一個小廠做到數百億的規模,而其個人所得卻幾乎沒什么變化。還有一種情況是,有的國有企業虧損也無所謂,工資照樣發,廠子照樣不倒閉。從表面看這是缺乏約束,但實質是缺乏激勵,因企業經理沒有動力去把企業搞好。反正干多干少一個樣,“餓不死也富不了”。 再來看看約束。約束的核心問題也是承諾的可信問題,即約束條件是否硬化。如果約束軟化,企業經理就會覺得無所謂,反正到頭來也不用承擔什么責任。我國國有企業的一大弊病就是約束軟化,企業不行了,政府會想出各種辦法來試圖挽救它,企業經理有的甚至還步步高升!約束軟化會造成企業經理做決策時可以不顧財務后果,因為即使有了錯誤決策引發的嚴重后果,相關部門也總會想盡辦法來挽救他。

        三、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的可行機制

        1、對一些現有對策的評析

        近年來政府相關部門及企業界等各方面為改變國企現狀進行了相當多的努力,一系列的政策或措施先后出臺。筆者擇其重點試分析之。

        (1)債轉股有軟化約束之嫌,對完善公司治理無益處。

        雖然我國銀行的債轉股類似于債務展期安排(企業引入的新股東即各大資產管理公司在協議中都定有股權回購條款,即企業承諾在若千年內將資產管理公司所持的股權全部贖回),但總體上是對企業經理的約束軟化。在這種債務展期的安排下,資產管理公司不會天天去催促企業還本付息,企業也免除了破產之憂,企業經理人著實大大松了一口氣。在這種情況下,缺乏長期激勵目標的企業經理人難免會熱衷于短期行為,從自身利益出發,而非從股東利益出發。

        (2)控制權市場的形成將加速市場并購活動,有益于改善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

        2002年I月頒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及11月頒布的《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隨后出臺的QFI 1等一系列政策,標志著我國1多家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國企)的控制權市場開始浮出水面。此舉有利于改善國企的公司治理。市場化的外部并購對促進公司治理結構改善是非常有益的,即使大規模并購沒有發生,但外部并購的潛在威脅也會促使現有的國有企業經理人朝維護股東利益的方向而努力,因為他們害怕會危及自身的飯碗和聲譽。

        (3)“中國特色”的另類MB不可取,將進一步加劇“內部人控制”。

        2002年以來,我國先后有數十家上市公司進行了MB(管理層收購)活動,有人甚至預言2D年將是“MBO”年。但目前我國的M1中,資金來源、協議收購價格等都讓人生疑,管理層收購時本身就有暗箱操作、為己謀利之嫌。收購完成后,管理層借持股之名為自己謀利的空間更大了。中國版的MI實乃加大了“內部人控制”,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更難得到保護。

        2、對改善國企公司治理的相關建議

        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指出,要建立“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痹谌珖畬萌舜髸吓鷾试O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改革委員會”(國資委)成為“管資產、管人、管事”的具體機構,標志著我國國企改革步入新階段?,F在人們關心的主要問題是,國資委是否能夠走出舊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案臼。筆者認為,國資委應著眼國企公司治理這一核心問題,即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維護股東利益(包括國家股東和廣大中小投資者股東)。具體建議是:

        (1)加快立法,明確“國資委”的法定權利和義務。國資委面臨的一個問題是它具有人和委托人的雙重身份。對政府而言,國資委代行所有者職能,是人,而對國有企業而言,國資委是委托人。如何確保國資委作為政府的人正確地行使其職責,維護國有企業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又如何使國資委作為國有企業的委托人,真正起到對國有企業經理人監督的作用?只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界定國資委在雙重身份下的權利和義務,才能確保國資委能達到保護國有企業股東利益的目標。

        (2)推動職業經理入市場的發展,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改變國企管理層的行政任命方式,改為市場化選擇,實行“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管理層收入與經營績效直接掛鉤,實現優勝劣汰。

        (3)完善控制權市場。推動國內企業并購及外資并購,吸引各種社會資本和境外資本參與企業的改造和重組,優化資源配置,推動企業經營體制的根本性轉變,通過控制權市場的公平交易維護包括國有出資者在內的股東利益并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從而實現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由國資委管理到交由市場投資者去運作的順利過渡。

        第6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范文

        一、深圳、南寧兩種模式分析

        (一)深圳的政府分級授權管理模式

        1.建立切合實際的管理模式。

        深圳市政府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分級授權管理。按照宏觀管理與具體管理相結合、資產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實行授權管理與委托管理。明確市財政局為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授權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管理市屬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委托市衛生局等單位分別對本系統占有、使用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專項管理;對于占有、使用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較多的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由市財政局直接授權其經營管理。各單位對占有、使用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承擔日常管理和保障資產安全完整的責任。在管理體制上,實行產權政府所有,管理部門分級監管,單位使用、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自主經營的管理體制。在市財政局和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分別設立管理機構,加強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宏觀管理和微觀管理。各單位占有、使用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各委托管理部門代表市政府辦理產權登記(國家法律、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處置按權限分別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各專項資產管理部門報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定。

        2.緊緊抓住產權管理這個核心。

        產權管理是資產管理的核心。通過分析研究,深圳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首先歸納總結出十大類問題,征求產權管理部門意見,為做好產權登記管理打好基礎。然后對各種問題進行分類梳理,研究制定具體對策和解決辦法,確定管理原則和工作程序,明確任務,落實責任。最后區分不同情況,分類處理各類實際問題,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①市直機關單位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收益統一收繳至市財政局,納入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②按人均19平方米標準重新核定各單位辦公用房面積,富余辦公用房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收回統一管理,調余補缺。③對涉及法律糾紛的房產進行跟蹤調查,掌握債權債務情況,指定專人與市法制局一起調查取證,參與案件訴訟過程,代表市政府行使資產所有者權利,最大限度地爭取利益、減少損失。④對各單位所辦社團組織和未脫鉤企業無償占用的房產一律予以清退或按規定收取租金。⑤對未結算的房地產項目,責成原建設單位限期結算;因增加建筑面積或更改設計方案而欠付工程款、地價款的項目,由資產管理部門分類核實后上報市政府。⑥與市消防局進行積極協調,對一些建設時間較早、消防安全設施不符合現行標準的建筑物,按照既不違反規定又有利于加強管理的原則,共同研究解決辦法。⑦對一些確因客觀原因不能出具消防驗收證明或涉及法律糾紛暫無法辦理房地產證的物業,由市國土規劃部門先予凍結,待問題解決后再予辦理。

        3.把國有資產管理納入法制軌道。

        深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必須從建章立制入手。深圳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法制局、財政局,先后制定了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配置標準和辦公用房裝修標準,起草了《市屬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規范了管理行為。

        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體系,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作為承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能的機關事務部門,在制度建設方面應著重抓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研究制定國有資產管理的綜合性法規和規章,確保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二是建立科學、規范的資產形成機制,建立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形成審核制度,對超過一定金額的大額資產的投資、購置進行決策前審核,防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形成的隨意性。三是建立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責任人制度,明確管理職責和管理權限。四是制定“非轉經”資產和培訓中心收益管理辦法,按有償使用原則征收資產占用費,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4.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的組織協調工作。

        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規范管理的過程,是一個從無序到有序、從分散到統一的過程,其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難度大,需要各單位、各部門的大力支持和積極配合,需要從工作計劃的落實、管理制度的制定、改革方案的實施等方面做好組織領導與協調工作。加強組織領導,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實際情況,為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扎實基礎;既堅持原則,又充分考慮歷史原因和特殊情況,實事求是地處理各類實際問題。

        (二)南寧的政府授權資產經營公司管理的模式

        1.政府授權威寧公司統管所有事業性國有資產。

        南寧市成立了全國第一家專門營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公司——威寧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威寧公司”),統一管理、統一營運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所有國有資產。威寧公司是由南寧市國資委授權的投資主體、經營主體和責任主體,代表市政府對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并承擔有限責任。

        2.摸清家底,接收資產。

        威寧公司接收的資產包括:本級黨和國家機關、法人團體、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鋪面等國有資產產權、股權。接管的主體包括:各部門、各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開辦的賓館、培訓中心、印刷廠以及舉辦的勞動服務公司、咨詢服務中心、工貿公司、經營網點、內部商店、合資或合作企業等各種經濟實體。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過程中,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統一向威寧公司結算辦證工本費,其余費用全免。通過各經濟實體的人員、房地產以及各種無形資產整合、產權置換和出讓,把資源集中到幾個專業性強的優勢企業,將其做大做強,然后進行公司化改造,最終使國有資產退出競爭性領域。

        3.建立行政事業單位有償使用國有資產的機制。

        行政事業單位與威寧公司建立租賃關系,威寧公司根據國資委規定的優惠租金標準向各租用單位收取租金,由此實現國有資產建設、投資、使用、補償的良性循環和滾動發展。租金既可由財政部門安排列入各單位預算,統一支付給威寧公司,也可經財政部門同意后由威寧公司從應上繳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收益或利潤中扣除。在財政辦公經費固定的條件下,這既可以約束各單位多占用資源的內在沖動,又可以騰出更多的資源調劑使用,從根本上解決各單位之間辦公條件“苦樂不均”的問題。威寧公司則通過租金收入,實現辦公用房投資、建造、再投資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良性循環。 

        4.著力盤活國有資產。

        通過資產營運實現最大限度的增值。威寧公司對接管的鋪面進行整合和專業化管理,公開掛牌競價出租,實現其價值最大化。同時,通過房屋置換,優化資產結構,開發市中心地產商業潛能,使國有資產實現增值。

        5.塑造新型國有資產專營公司。

        威寧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企業,既承擔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職責,又通過市場化資產營運和規范的國有資產財務核算,建立國有資產價值補償機制,向國家上繳稅收,統一向財政部門上繳國有資產收益、“非轉經”國有資產占用費、土地出租收益和利潤、折舊基金等,減少國有資產收入的分配層次和分配成本,加強宏觀調控能力。威寧公司在國資委的領導下實行董事會、監事會、黨委、紀委和經營班子相互制衡的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公司的領導班子成員均由市委組織部任命和管理,且都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而作為企業干部對待。

        6.高度重視,強力推動。

        威寧公司是一個權責統一的管理機構。它不僅僅是一個“賬房先生”,而且是一個“東家”,對不按時間安排辦理占有、使用國有資產變更手續的,立即停止或暫緩撥發該單位預算經費,直到該單位完成國有資產產權變更手續為止,以確保這項改革的順利推進。

        二、深圳、南寧模式比較及啟示

        深圳和南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成功,為我們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深圳的做法主要是根據公共財政理論與框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進行重新梳理,明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歸政府,按照宏觀管理與微觀管理相結合、資產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分級授權管理,并將國有資產管理納入法制軌道,通過建章立制,明確各職能部門承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同時,十分重視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的組織協調,保障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深圳模式的特點是以產權管理為核心,按公共財政理論與框架的要求,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南寧成立的威寧公司是我國第一家專門營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公司,由該公司統一管理、統一營運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所有國有資產。這是仿照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做法,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按市場化運作方式管理。威寧公司是由南寧市國資委授權的投資主體、經營主體和責任主體,代表市政府對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并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南寧模式的先進之處在于其市場化程度高,其做法對營利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有借鑒意義。但筆者認為,公共財政體制下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能否完全按照市場化來管理還有待商榷,并且,在當前政府職能還未完全理順的條件下,威寧公司是受市政府委托成立的,顯然要受到行政干預,公司難以真正實現市場化運行,最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成效會受到影響。

        第7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范文

        關鍵詞:國有企業;資產管理;完善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2-0046-01

        狹義的企業財產即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財產,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企業其他國有財產。國有資產可定義為法律上確定為國家所有的并能為國家提供未來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國有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增值的資產也屬于國有資產[1]。廣義的國有資產可定義為屬于國家所有的各種財產、物資、債權和其他權益,包括:1)依據國家法律取得的應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2)基于行使國家行政權力而取得的應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3)國家以各種方式投資形成的各項資產;4)由接受各種饋贈所形成的應屬于國家的財產;5)由國家已有資產的收益所形成的應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

        一、國有企業資產的分類

        國家標準CB/T14885-94《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規定了固定資產的分類、代碼及計算單位,主要適用于任何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政機關、軍隊及各管理部門等)的固定資產管理、清查、登記、統計等工作。1)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國有企業資產根據資金的流動性質分為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包括企業的廠房、設備、輔助物及無形資產;流動資產是企業為了生產、經營所用的資金,主要是原材料、產成品、工資、保險及福利金等。2)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國有企業資產根據資產的存在形態分為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有形資產指具有價值形態和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資源性資產。無形資產指不具備實物形態,卻能在一定時期里提供收益的資產,包括知識產權、工業產權、金融性產權[2]。有形資產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實物形態的資產,即廠房、設備等;而無形資產是看不見,摸不著的虛物形態的資產,即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但是嚴格地講,很難區別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比如: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是有特定的證書,完全行使實物的權利。3)注冊資本和股份金。國有企業資產根據投資形式分為注冊資本和股份金。注冊資本和股份金在承擔企業債務時,有同樣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但是在利潤分配上有區別。注冊資本的利潤分配根據一般企業的利潤分配原則進行,而股份金的分配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進行。

        二、國有企業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和執法不完善,國有資產缺乏法律保障

        1、對國有資產管理法規不夠健全

        我國國有資產方面的法規,大多只是部門規章,都是以暫行條例、管理辦法、暫行規定等形式存在,實踐中操作缺乏管理力度。雖然 2008 年底出臺《國有資產管理法》,但是此法條過于籠統,對于經濟業務缺乏具體的管理依據。致使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的地方國有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缺乏法律保障而被分割,而企業經營者只對組織部門和主管部門負責,不對資產負責。

        2、對國有資產監督保護不夠得力

        在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有強有力的法律監督。在我國,對國有資產的監督體系由外部監督體系和內部監督體系構成:外部監督體系主要包括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審計機構、驗資機構及注冊會計師的監督;內部監督體系主要是指企業內部監督機構如監事會的監督[3]。但從我國實際情況看,外部監督不利,有些機構并未能起到監督作用。如有些注冊會計師事務所作假驗資證明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二)國有出資人制度尚未健全

        國有出資人制度,實際上就是我們常說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它是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體制和機制的總稱。目前的情況是資產形成上渠道多頭、來源復雜,資產管理分散,相關部門工作缺乏有效協調,甚至嚴重影響規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實施。

        三、國有企業資產管理體制的完善措施

        (一)明確規定了國有企業資產的管理方法

        在條例中明確規定了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方法。第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其所出資企業之間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第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第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第四,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資產處置,需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4]。

        (二)完善國有企業資產監督體系

        在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國有企業資產監督機構及行為的規范化。

        (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措施

        第一,發揮檢察機關的打擊職能,遏制國有資產流失。國有資產流失的嚴重狀況表明,違法違紀等腐敗現象、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以及犯罪是國有資產流失的主要渠道之一,只有通過嚴懲各種腐敗現象和犯罪活動,才能斬斷伸向國有資產的“黑手”,遏制國有資產流失的惡流。第二,發揮檢察服務職能,健全國有資產管理監督機制。檢察機關應根據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運行方式的變化特點,在積極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自覺強化服務觀念。第三,發揮檢察保護職能,促進國有資產正常運作。近年來我國市場經濟雖然取得了飛速發展,但完善的市場經濟管理規范還不夠健全,正在建立之中。檢察機關必須在嚴厲打擊違背價值規律和公開競爭原則的犯罪分子活動的同時,始終注意保護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各項管理措施和生產經營活動。第四,發揮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綜合治理的職能,配合社會各界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作者單位:中國鹽業總公司寧夏商業集團公司

        參考文獻:

        [1]李相植編著.國有企業宏觀管理[M].延邊:延邊大學出版社,2006.

        [2]曹金亮.提高國有企業董事會治理效率途徑探討[D].山東大學,2007.

        第8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范文

        現階段,在公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仍然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還有待于進一步改善和解決。其問題主要在于:首先,從管理層的角度上來看,監督權不夠明確,管理主體三方的關系處理不好,實施的是多頭管理方式。這種管理模式使得公路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效果不佳,容易產生管理上的矛盾,而且管理者對自己的權利和責任并不是很了解,難以實現有效的統一,出現問題的時候也無人承擔責任。其次,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公路經營企業的內部體制并不夠完整,缺乏企業凝聚力,而且在編制財務核算等內容的時候,并未按照實際情況來制定。而且公路經營企業并未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沒有嚴格按照相關文件的要求來執行工作;最后,將這兩個部分結合來看,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經營企業之間的矛盾較大,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交通主管部門是管理者,而公路經營企業則是被管理的一方,卻難以服從于管理者,也正是如此導致公路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效率不高。

        二、公路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監管利弊

        (一)公路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監管的有效作用

        在公路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建立完善的監督機構,對其實施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具有一定的優勢。主要表現在:第一,高質量的公路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監管工作,能夠清楚地認識政府和企業的之間的關系。利用公路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能夠將政府和企業的職能分開,協調政府和企業的關系,以為公路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提供重要的保障。公路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是出資人,而公路經營企業則是被出資人,二者之間的關系需要利用法律來約束和規范,能夠有效的避免出現干預公路經營企業的現象。第二,公路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監督工作的開展,備受人們的關注,能夠增強人們的信心。實施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活動,可有效的改善當下公路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處,滿足人們的需求和愿望。

        (二)公路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監督的不利之處

        雖然發揮公路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監督作用,能夠帶來一定的優勢,但是在實際監督工作中卻并未能得到預期的效果,這是因為此監督工作的開展缺乏法律的保障,不具備科學的依據。在開展公路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監督工作的時候,影響了公路經營企業的工作,削弱了交通主管部門對其的管理,而且在此過程中主要以盈利為主,反而忽視了公路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社會效益。

        三、構建新型公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一)明確公路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確定正確的方向

        在構建新型公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時候,應當明確公路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公路國有資產管理十分重要,有效的管理能夠促進整個國有資產管理水平的提升,可為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保障,有利于帶動我國經濟的增長,推動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制定公路國有資產管理目標時候,必須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以我國公路行業的實際發展狀況為基礎,結合我國公路國有資產自身的特點,來確定其目標。新型公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目標應當包含以下幾點:首先,所制定的管理體制要能夠保障公路國有資產的社會效益,充分發揮其社會功能性,突顯出公路國有資產管理的公益性;其次,要確保公路國有資產具有安全性,所實施的管理體制要能夠保證公路質量不受損害;最后,所制定的公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要能夠促進管理工作有效性的提高,促進公路國有資產效益的提高,從而實現國有資產的增值。除此之外,還應當確定公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方向。第一,要明確公路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主體者,要將國有資產的管理權和使用權相統一,以提高地方政府的工作積極性,協調地方政府和中央的關系;第二,要建立健全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設置出資范圍;第三,尋求最佳的公路國有資產管理方法,有效整合公路資源,嚴格按照相關立法來執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把握公路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的關鍵之處

        在構建新型公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時候,應當把握其關鍵之處。首先,一定要有一個出資人代表,將此工作落實到位,以保障出資人代表的權利,促使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更加便捷,從而提高公路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質量。其次,要完善公路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實施兩級出資政策。兩級出資制度中涉及到了三個主體,一個是交通主管部門,一個是公路經營企業,最后一個則是公路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企業。嚴格貫徹兩級出資制度,有利于協調三方的出資關系,分配各自的職責和權利,能夠避免行政干預,保障各方的權益。

        (三)創新公路國有資產管理模式

        為了保障公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科學性,應當突破傳統的公路國有資產管理模式,采用全新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以適應新時期下的要求,從而提高公路國有資產管理效率。在新的管理模式中,應當分配好各個主體的職能。可以實施具有層次性的職能管理工作。在第一層次中,主要是由交通主管部門來進行管理,將其作為公路國有資產出資人,并且用法律的形式來明文規定。第二層次的管理則是由公路國有資產經營機構來執行,其貫穿于整個國有資產經營活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負責優化公路國有資產結構,促進公路行業的穩定發展。第三層次則是公路經營企業,其主要是嚴格按照相關制度來實施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企業內部制度,并且根據公路企業經營發展的不同階段來應用具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做好財務核算工作。

        四、結束語

        第9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范文

        關鍵詞:會計信息造假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又叫可靠性或客觀性,是會計信息的基本質量要求或質量特征,是指會計信息應能如實表述所要反映的對象,尤其要做到不偏不倚地表述經濟活動的過程和結果,避免傾向于預定的結果或某一特定利益集團的需要。只有真實的會計信息才具有有用性,才能為不同利益集團提供可供合理決策的依據。

        國有上市公司會計信息造假一直是困擾股票市場的一大問題,這些年來,我國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失真事件可謂層出不窮,耳熟能詳的有鄭百文、瓊民源、銀廣夏等,美國也出現了安然公司和世通公司等大公司的會計信息造假事件。我們下面將針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造假的原因及新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防止會計信息造假方面的重要意義進行討論。

        國有上市公司會計信息造假的制度缺陷

        造成我國國有上市公司會計信息造假的原因很多,有外部原因,如在制度方面,會計制度和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在監管方面,社會和政府監督上存在不足等。也有內部原因,如單位經營管理機制不夠健全,內控制度薄弱,公司管理人員的道德問題,財務人員素質的影響等。但是,正如經濟學家曹鳳岐指出的那樣,中國上市公司之所以存在比較嚴重的欺騙和造假現象,其根源是制度缺陷。我們認為,與會計信息造假有關的制度缺陷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最初的股份制改革有誤區。當初設立證券市場的目的就是“為國企解困”,讓一些效益不好、與地方利益密切相關的企業優先上市。國有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股、法人股占有比例過大,流通受限。激勵機制不健全,不僅控股股東本身缺乏激勵機制,而且對于經營者也存在激勵不足問題,也即其收入過低,收入與貢獻不配比,薪酬結構單一。公司治理上存在著“內部人控制”的現象,使管理層沒有得到有效的監督。但是,我國國有上市公司之所以存在以上制度缺陷,更深層原因之一在于我國傳統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存在的政企不分等缺陷,下面我們將作具體分析。

        傳統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缺陷及其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一直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難點和重點,我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還相當混亂,存在很多問題,其中很大的缺陷是政企不分,政資不分,所有者缺位、多頭管理以及條塊分割。

        政企不分、政資不分是指政府作為國有企業的資產所有者、投資者和收益者的地位仍然存在,政府與企業存在著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而國有企業作為政府職能延伸的特有功能在相當程度上存在,政府包辦企業、干預企業決策的現象比較普遍,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與經營者之間缺乏明確的責權利關系。這樣就出現了政府部門“為國企解困”而讓一些效益不好、但與地方利益關系密切的企業優先上市的現象,企業在利潤指標、資產指標和項目指標等方面均達不到上市要求的情況下上市,就是靠造假。不少企業在上市之初就在項目可行性、招股說明書等各個環節造假,上市之后為了再融資,為了取悅股東不得不再次造假。這些企業上市的目的也僅限于圈錢,當然也就沒有能力對出資人負責,特別是對公眾股東不負責任,如出現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等現象。而且,由于很多會計信息造假事件中都可以看到地方政府的身影,加上公司的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從而使得股票市場監管不力和監督失效,會計信息造假事件得不到應有的抑制,而且一度愈演愈烈。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雖然在形式上“計劃”已經讓位于市場,但“政企”、“政資”仍然沒有完全分開。

        所有者缺位是指國有企業的出資者是國家,財產屬公有,公有財產所有權本質上只是一種權,在對資產的態度和責任方面,這種權無法等同于資本主義條件下的個人資本所有權。具體到上市公司,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國有股和法人股就在國有上市公司中占有很大的比例,造成了國有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股一股獨大(這種不合理的局面也由于傳統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上的條塊分割不利于企業跨地區、跨行業重組兼并等而無法有效地加以更正),國有股處于控股的地位。這樣,國有股東的缺位就造成了上市公司的所有者“缺位”。所有者“缺位”使得上市公司缺乏人格化的產權代表和法律化的投資主體,以致對經營者缺乏產權約束,加上制度約束也軟化,這樣公司內部人(公司經營者)就很容易掌握較大的控制權,從而使公司經營者處于缺乏有效監督的“內部人控制”狀態。由于“內部人控制”造成的更加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和對內部人監督的困難,公司經營者就很容易在公司業績欠佳時,為了特定的目的而進行粉飾會計報表、虛增資產少計費用等會計信息的造假活動。

        在傳統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我國對國有上市公司經營者的激勵約束存在著很多問題,如物質激勵偏低,灰色收入偏高,行政激勵偏高,激勵形式單一(由于地方政府不是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國有股的轉讓受到很大的限制,無法對經營者采取股票期權的激勵措施),公司業績無論好壞,管理層的報酬并不會隨之升高。而且公司管理層很多是行政任命,本身不具備承擔資產責任的能力,使得國有資產經營者的委托責任無法落到實處。由于經營好時公司經營者不能得到相應的報酬,公司經營失敗時他們也不承擔任何經濟、行政和法律責任,他們也就缺乏提高國有企業業績的積極性,但是為了應付考核和私人利益等,他們也會在企業業績欠佳時通過會計信息造假來提升業績。 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抑制上市會計信息造假

        既然我國的傳統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缺陷是造成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造假現象的深層次的體制原因之一,為了從根本上減少上市公司造假現象,就需要我們從根本上改革我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變政企不分、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的狀況。

        黨的第十六屆一中全會會議在國有資產管理方面進行了重要變革,也就是成立直屬國務院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這是我國向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邁出的具有重要意義的一步,雖然國資委的具體運轉方式尚未確定,但其職能已經明確,就是國資委是出資人,依法享有出資人的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三大權責,中央和地方國資委是由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授權“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而且明確了各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的處置、使用和收益權,對所投資企業擁有股權,不再有行政隸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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