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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司法警察;提高隊伍素質;檢警一體化;提高辦案效率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擔負著維護檢察機關工作秩序,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妨礙檢察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等項任務。是一支具有武裝性質,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既承擔保障服務性工作,又承擔偵查事務性的綜合執法隊伍。隨著檢察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與發展,最高檢對司法警察隊伍的不斷重視,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作用日益重要,加強基層院法警工作的規范化建設、探討司法警察工作的科學化管理,是提高法警隊伍素質、推進法警工作的有效途徑,對確保司法警察能夠依法正確履職,更好地服務檢察事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司法警察隊伍是檢察機關機構設置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開展各項檢察活動的法定成員,在檢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提高隊伍素質,健全規章制度
司法警察作為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是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檢察職能的法定成員,司法警察隊伍的綜合素質是保障司法警察作用發揮的重要保證。司法警察素質包括:職業道德素質、業務技能素質、心理素質等。這些基本素質是司法警察履行檢察職能的必備條件。
首先,思想政治工作是司法警察工作的生命線,是凝聚人心、調動法警積極性、激發創造性的工作。要把對警員的政治教育作為一項長期的任務來抓,通過先進性教育建立完善隊伍的管理制度,規范履職行為,努力做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常態化,引導廣大警員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正確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增強法警職業道德品質,培養公正意識,樹立忠于法律、忠于事實的精神,確保隊伍的純潔性。進一步的完善經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機制,增強政治思想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堅持不懈地用特色理論和科學發展觀武裝干警的頭腦,弘揚“忠誠、公正、清廉、嚴明”的檢察職業道德,弘揚“愛崗敬業、無私奉獻、不畏艱險、頑強拼搏”的精神,確保這支隊伍思想純潔、政治堅定。還要不斷培養高尚的職業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的精神,使其塑造具有強烈敬業和奉獻精神的人。一個法警能夠做到執法公正、無私奉獻,就是一個高素質的司法警察,就能從內心牢固樹立愛民為民思想,對人民群眾懷著真摯的感情,自覺地把人民群眾滿意作為檢察工作的最高標準,努力實踐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密切聯系群眾,堅決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其次,必須引導法警加強業務理論和相關法規的學習,司法警察的業務涉及到檢察機關各業務部門,這就要求司法警察和檢察官一樣應具備較全面的法律理論與實務知識。各級檢察機關應該積極為司法警察創造學習條件,鼓勵司法警察參加各類的學歷教育和培訓,學習法律理論知識、檢察業務專業知識及實際處理法律問題的能力。必要時,可以在一定范圍內組織培訓和考核,并將成績作為綜合考核和量化管理的一項內容。
再次,加強警務技能訓練。警務技能是警察隊伍綜合技能素質的反映,它關系到一支警察隊伍能否在新形勢條件下,具有順利完成各種警務活動任務,尤其是能否正確處理突發事件等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作為一支專業化的隊伍,司法警察應當具備各種專項技能,如計算機的操作和運用、偵查手段和技巧、熟練的駕駛技術、武器及警械具的使用、制服人犯的基本擒拿格斗技法等。司法警察的工作帶有武裝性質,還應當具備強健的體魄、較強的對抗能力、快速反應能力。因此每年必須切實按照高檢的業務培訓要求,結合基層院法警工作的特點,按照狠抓警務技能的訓練和實戰演練,廣泛開展崗位練兵和技能競賽,使這支隊伍真正達到“一熟、二懂、三會”(熟悉法警職責,懂檢察業務、懂辦案程序,會使用槍械具,會擒拿術,會微機操作)的要求,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業務能力和技能水平。
二、轉變用警觀念,實行檢、警分離,各司其職
要擺脫傳統觀念的影響,充分認識到司法警察的重要性,重新認識司法警察在檢察工作中的應有位置,《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應實行編隊管理。?通過法警參與辦案來看,其作用是檢察官無法替代的,既保障了辦案人員的安全,又提高了辦案效率、又減輕了檢察官的工作負擔。在開展法警工作中,檢警一體化,服務檢察事業,但要于職責不明區分開來。檢警一體化是指法警部門在自偵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在檢察長或者主辦檢察官的指揮下,司法警察與查辦案件的檢察官既各司其職,又緊密配合,共同實現偵查計劃、完成偵查任務的一種辦案模式。實踐證明,檢警一體化有利于法警更充分地發揮職能作用,是一種低成本、高效率的工作模式。這種工作模式有效克服檢警混淆和檢警嚴格分離帶來的弊端,極大地充實自偵力量,進一步發揮法警的主觀能動性,進而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從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檢察官和法警資源,有利于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檢察職能,維護司法公正,懲罰犯罪行為,保障社會正義。但在實施檢警一體化中,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必須嚴格依法各司其職,決不能簡單地把司法警察與檢察官相加合并甚至等同起來,決不能混淆職責,不分彼此,司法警察在辦理自偵案件中的監督作用不能忽略,必須及時適時地發揮出來。因此也必須正確處理司法警察與辦案檢察人員在共同履職中的地位和關系,消除個別部門或同志對司法警察“可有可無”的認識偏差,同時,加深對自身職責的認識,使司法警察摒棄“工差、聽用、打雜”的舊觀念。
將法警與檢察官共同編組,形成辦案的“老搭檔”,便于協調、配合,在協助偵查過程中,法警不僅要熟悉自己的職責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偵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偵查、決策、人員組織、指揮等由主辦檢察官負責,檢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偵查方向,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質量把關上,司法警察按照檢察官的要求履行職責,協助收集調取證據,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參與訊問、詢問、執行傳喚、搜查、看管、提押、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強制措施等,確保檢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保障辦案安全。要在實踐中探索,不斷總結經驗,在檢察事業中充分發揮好司法警察的職能作用。
三、積極參與辦案,提高辦案效率的作用
依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試行)》,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職能主要為保護現場,執行傳喚,參與搜查,執行拘傳,協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達法律文書,參與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活動等。但是,司法警察作為檢察機關刑事訴訟的法定參與人員,現有的職能已不能適應自偵辦案工作的需要。
《職務規則》第5條則規定,司法警察在檢察官的指揮下履行職責,更加強調司法警察履行職責的從屬性。從理論上來說,檢察官是行使檢察權的主體,司法警察不屬于檢察官,當然不能獨立行使檢察權,只能輔助檢察官行使檢察權,在檢察官的指導下參與檢察活動。
刑訴法規定,檢察機關在偵查職務犯罪案件中為獲取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實物證據,可以實施調取、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等偵查措施。但因法律沒有規定司法警察可以直接參與這些偵查活動,在司法實踐中,上述的偵查活動幾乎均由檢察官和書記員承擔,使得辦案檢察官無法從繁瑣的辦案事務中解脫出來,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偵查方案、研究案件突破和證據把關上。辦案檢察官在偵查中對稍縱即逝的案件突破極佳時機若不能及時把握和利用,則會給案件偵查帶來不利影響。因此,讓司法警察參與實施調取、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等偵查活動,既有利于自偵案件的辦理,也減輕了檢察官的辦案壓力。
四、明確工作職能,確保檢察機關辦案安全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明確了法警的九大職能,其目的是為了將法警在以前的檢警不分的狀態中分離出來,使法警更好地融入檢察業務,發揮法警保障辦案安全,服務檢察業務的功能。
檢察人員對檢察工作的安全保障工作,包括維護辦公場所安全,維護辦公秩序,防范辦案安全事故,保障檢察人員的人身安全等。如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達法律文書、負責接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參與處置等即屬于司法警察的安全事務,保護公訴人出庭也屬于司法警察的安全事務。
為充分發揮司法警察職能作用,構建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協作“平臺”,防止和杜絕辦案安全責任事故,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執行看管任務時,應當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思想動態、情緒變化和健康狀況,,發現異常,必須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同時報告案件承辦人;司法警察還應保持高度警惕,嚴防被看管人脫逃、自殺、自殘、行兇、串供、傳遞信物和受到動持,遇有緊急情況可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確保不發生辦案安全事故。
一、 困惑——檢察官職業建設制度
(一)檢察官職位范圍寬泛化,導致檢察官結構不合理。根據《檢察官法》的規定,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但是,在檢察機關由于履行憲法規定的檢察職能和同內部管理而產生的行政職能的合一,沒有建立對檢察人員的分類管理制度,使我國檢察官的職位范圍非常寬泛。在檢察院內部,有檢察官、司法行政人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除行使檢察職權的檢察長外,還有一些行使檢察權的司法行政人員也具備檢察官職位。過去只要在檢察院工作一定年限和具有一定學歷的人員,無論是否從事行使檢察權的工作,一般都可以任命為檢察官。沒有建立檢察官分類管理制度,檢察官的職位范圍寬泛致使我國檢察隊伍非常龐大。檢察官比例極不協調,難以實現檢察權的優化配置,加大了司法的成本,妨礙檢察官素質的提高和辦案效率,尤其是對檢察官的經濟待遇和生活條件的提高,這是一個不可逾越的障礙。
(二)檢察官管理模式行政化,阻礙行使檢察權的統一。檢察官是依法行使檢察權的司法官員,檢察官的性質決定檢察官的管理模式既不同于行使行政權的行政官員,也應有別于依法行使審判權的法官。可是,幾十年來一直把檢察官等同于檢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員,等同于行政機關的干部,完全采用行政管理模式進行管理。使檢察官與一般行政人員之間的界限模糊,忽視了檢察官的司法性,阻礙檢察官職業化的進程。檢察院實行監督和領導并行的體制,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既要向產生它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受其監督。又要向上級檢察機關負責,受上級檢察機關領導。與監督和領導并行體制相適應,檢察官的管理也是雙重的。最終導致檢察機關管理和檢察官管理屬地化,檢察院成為名副其實的服務于地方的檢察院,檢察官成為服務于地方 的官員,割裂司法權的統一行使,釀成了司法的地方保護主義者。
(三)檢察官履職不能夠保障,阻礙了依法獨立行使權。《檢察官法》規定了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權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除、降職、辭退和處分的權利;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的權利等。但是,這些權利有的因沒有制度的支撐和有效的救濟難以實現,有的雖有制度保障,但受諸多因素制約,制度的保障功能并沒有彰顯出來。如對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不受干涉的權利,法律既沒有建立起檢察官獨立的制度,也沒有在檢察官內部的上下級關系中劃分出領導和不正當干涉的界限和檢察官抵制不正當干涉的權利保障和救濟制度。檢察官通常受到的干涉有來自檢察系統之外的機關和個人,也有來自系統內部因管理和領導關系而產生的個人干涉。在檢察官履行職責保障方面受到攻擊時,缺乏法律性保障措施等,檢察官經常受到威脅甚至以身殉職的發生。
(四)檢察官內部起決定作用,導致行政化的人事管理。檢察機關辦案流程是“檢察官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的典型的以行政關系為特點的辦案體制,內部組織形式上,科局為基本行政單位,設置相應行政領導,并依此形成一級管一級的等級管理模式,無論是檢察辦案工作,還是對檢察官的管理,都是通過行政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來實現,檢察官職務的提升取決于行政職級的提升,個人的政治、經濟待遇都同本人的行政級別嚴格對應。檢察權的行使與檢察官是分離的,雖然出庭公訴必須具有檢察官職稱,但是法律職務不是根據業務的需要,而是作為一種“福利待遇”平均地分配給符合一定條件的在檢察院各崗位工作的所有人員,一些并不具備檢察官素質的司法行政人員被任命為檢察官,任命之后也并非從事檢察工作。有法律職務的人員可隨時調換崗位,對檢察官的管理與行政人員的管理并無二致。
二、出路——檢察官職業化建設的具體設想
(一)完善檢察機關的領導體制。當前,檢察機關的領導體制是雙重領導,但事實上,地方各級檢察院的人、財、物等均由地方黨委、政府控制,檢察機關的工作重點也是為地方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務,這一領導體制在一定程度上調動和發揮了雙方積極性,對于維護地方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動作用。因此,盡快建立與上級檢察院領導下級檢察院的體制相配套的管理體制,在條線與地方的領導權力分配上,上級檢察機關的領導權應重于地方;在辦案行政經費及檢察人員工資的撥給上,上級檢察院與地方財政應確定一個合理的比例,分別承擔下級檢察機關的辦案、行政經費和檢察人員的工資待遇,從制度上保證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為檢察官職業化建設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二)完善檢察官遴選晉升制度。新《檢察官法》提高了檢察官的學歷條件,并設立了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說明新《檢察官法》對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的法學理論功底提出了更高要求,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成為擔任檢察官的必要條件。因此,在初任檢察官的選撥方面應擴大遴選范圍,拓寬選人渠道,充分利用社會法律人才資源,從全社會招考錄用符合《檢察官法》要求的高素質人才到檢察機關直接任檢察官,將具備深厚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才吸收進來,從源頭改善檢察官隊伍素質結構。可以考慮上級院檢察官主要在下級院的優秀人才中選撥。上級院檢察官職位出現缺額,必須從下級院檢察官中擇優選撥。將上級院的優秀檢察官選派到下級院任職,帶動下級院業務的開展和檢察官職業化素質的提高,形成選任檢察官的良性循環機制。
(三)完善檢察官分類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工作五年發展規劃》、《檢察隊伍建設三年規劃》、《檢察改革三年實施意見》等文件將檢察人員分為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五類,提出了實施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制度的目標。因此,對檢察人員實行分類管理,確定檢察官員額比例,在逐步降低檢察官比例的同時按照《檢察官法》的要求不斷充實檢察官隊伍就成為一種既能使檢察官隊伍保持穩定,又能在較短時期內改善檢察官隊伍整體素質結構,建立一支職業化檢察官隊伍的“柔性”措施。在推行分類管理制度中,可以將業務部門中具有檢察官職務,并從事檢察業務工作的人員數量作為確定檢察官員額比例的根據。在此基礎上對檢察官員額比例實行動態管理,隨著新一代檢察官數量的增加逐步降低檢察官員額比例,保證各項檢察事業的順利進行。
[論文關鍵詞]基層檢察院 司法警察 規范化 研究
隨著檢察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作用日益重要,加強基層院法警工作規范化建設、探討法警隊伍工作規范化、科學化管理,是全面提高法警隊伍素質、整體推進法警工作的有效途徑,對確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更好地為檢察中心工作服務,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是檢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辦案秩序,保障辦案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在踐行“忠誠、為民、公正、廉潔”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的新形勢下,司法警察工作面臨著新的發展機遇和挑戰,如何正確應對挑戰,加強和改進基層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發揮司法警察的職能作用,推進司法警察工作的規范化發展,更好地為檢察工作服務,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要而又緊迫的任務。
然而,基層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建設仍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不完善
近幾年來,基層司法機關辦案安全問題的日漸突出,司法警察的重要性逐漸顯現,但是受制于立法上的不足,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職能發揮受到了一定的制約,比如根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和《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法警主要有犯罪現場保護、提解押送、送達傳喚、執行強制措施等九項法定職能。但此職責規定偏重于強調法警的輔助作用,忽略了法警對檢察業務的進一步參與,另外《暫行條例》中關于司法警察職責的表述大多用“可以”,看似賦予司法警察很多職權,實則語焉不詳,導致司法警察的職權模糊,履行職責不突出,與形勢的要求不相適應。
(二)司法警察隊伍自身問題
目前基層檢察機關法警機構已經普遍建立,人員編配趨于優化,本職業務開始履行,服務和保障作用逐步發揮,同時也暴露出一些現實問題。主要表現為“五個字”。即:(1)“高”,法警的年齡普遍偏高,具有明顯的“青黃不接”的趨勢。(2)“低”,法警的文化水平偏低,具有本科學歷的偏低。(3)“多”,男法警和兼職人員多。(4)“少”,首先是法警與全員比例少,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少。(5)“雜”,即法警人員成份各異。有軍轉干部轉來的,有從學生或退伍兵中招來的,也有從檢察官系列轉行的,由以上幾類人員組成的法警隊伍,大都沒有經過系統或相關業務的教育培訓,可謂是“先天不足”。
(三)硬件建設相對滯后
一支好的法警隊伍,如果沒有好的裝備武裝,隊伍的訓練水平和戰斗力必然受到限制。但由于基層檢察機關受制于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財務狀況不太樂觀,在法警硬件建設方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仍有一定差距。比如法警專用車輛配備不足或無車可配,無固定警用訓練場地,各種日常所需的警械配備未能到位,辦案區的規范化建設跟不上形勢的需要,這些問題的存在,使法警的快速反應能力和訓練水平受到很大制約,無法滿足司法警察履行職責的需要。
(四)待遇保障不到位
對大部分基層檢察機關的司法警察來說,工作環境相對惡劣,心理上存在壓抑,找不到奮斗目標,找不準工作定位,處于困惑之中。加之法警特殊的工作性質,年齡超出規定后必須轉崗從事其他工作,而基層檢察機關崗位不多,定員編制有限,安置大齡法警壓力很大,轉崗安置又在工資、警銜、福利、待遇方面引伸出不少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法警工作的積極性和檢察隊伍的穩定,制約了司法警察警務保障作用的發揮。
(五)教育培訓不規范
受制于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基層檢察機關在司法警察的執勤崗位津貼以及各種培訓方面顯得捉襟見肘,每年除了高檢院統一組織的一次晉升督警銜以上人員集中培訓外,幾乎沒有形成比較規范或固定的教育培訓模式,即使組織了也只是“小打小鬧”,內容單一,質量與效果不明顯。同時,在對法警的教育培訓上,既不具有專門的場所條件,也缺乏長短期的計劃方案,對于整體推進法警素質的提高還存在一定的薄弱環節。
二、原因分析
(一)歷史原因
絕大多數基層檢察院從建院以來,就沒有成立司法警察機構,辦理案件時一般都是由檢察官直管,這就是原來的體制造成的。而當上級檢察機關要求組建司法警察機構后,原來的體制仍然起著作用,一些基層檢察院由于各種原因遲遲沒有組建起司法警察隊伍,就更談不上開展司法警察工作了。
(二)機構人員少
由于基層檢察院人員少,特別是工人多而干部少造成了符合入警的人員更少,有的地方還沒有給司法警察有相當的編制,有的地方是有機構無人員,有的基層院是有司法警察而無組織,或者說是組織形同虛設,沒有發揮司法警察的作用,只是形式上有司法警察這一組織,現有人員不可能完成所賦予給司法警察的各項工作。
(三)有的基層檢察院領導不夠重視
由于長期以來主流觀點認為,司法警察業務素質低沒有辦案資格的理論占主導,這樣一來基層檢察院上從領導班子,下到一般干警都在思想上有一種潛在的意識,既有無司法警察都一樣辦案。所以在個別干警認為司法警察工作并不是十分重要,上級領導也對這項工作不是十分重視。
(四)司法警察隊伍管理不規范,嚴重影響了司法警察履職作用的發揮
司法警察隊伍管理包括司法警察的錄用、培訓、考核、獎懲、任免等多個方面。按照我國當前各級檢察機關的現狀而言,要著力解決的是司法警察隊伍在檢察機關內部應該歸誰管和怎樣管的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不了,就很難有效調動司法警察的積極性,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就勢必影響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履行和檢察職能社會效果的實現。
三、基層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問題建議
(一)明確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職責及定位
一是制定統一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在條例中明確法警的性質、任務和職能,強化法警的監督職責,建立法警管理機構,確定各級檢察機關編制,規定法警的錄用程序和條件以及法警的培訓、考核方法、服役年限,轉崗退休等內容。通過條例以規范的形式明確法警的管理機制及其職責范圍,彰顯出司法警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期在今后的檢察業務的發展中,為其法律定位提供切實的依據。
(二)健全工作制度,奠定法警發揮職能作用的基礎
制度建設是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化的保證,法警編隊獨立管理,其職能職責、出警用警、執行職務、警務值班、處理突發事件等,都需按照程序、依法辦事。因此,我們必須根據法警工作的性質和規范化建設的要求,完善或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保證法警隊伍的規范化建設穩步發展。(1)建立工作目標管理制度。明確法警工作目標,并實行“績效掛鉤”,以實績評先、用實績選人,增加法警的緊迫感和責任感。(2)強化內務管理制度。(3)建立司法警察職業準入和待遇保障機制。要建立起科學的準入機制,樹立“精英化”的人才觀,提高“進”入門坎,優先錄用警校畢業生、正規法學院校畢業生擔任正式司法警察,將優秀的人才吸收到司法警察隊伍,并適當增加女司法警察的數量,改善司法警察結構,通過“傳、幫、帶”的培養模式,培養一批政治合格、機智靈敏、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優秀的骨干中堅力量。同時要切實保障法警的基本待遇。
(三)實行檢、警分離,確保安全辦案
一方面,司法警察要做好情報員、協查員、疏導員、警衛員,通過在辦案工作區的履職行為,服務于檢察官的職務行為,保障檢察官安全、高效完成檢察任務,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另一方面,又要監督好檢察官在辦案工作區的職務活動,適時提醒辦案人員遵守辦案時限,發現辦案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體罰、虐待、刑訊逼供時,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不斷強化對辦案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辦案時限和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非法行為進行法律監督,確保不發生辦案安全事故。
(四)加大教育培訓和崗位技能練兵力度,全面提高司法警察業務素質
首先,要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強固思想基礎。引導廣大警員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八榮八恥”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其次,加強技能訓練,進一步提高司法警察的快速反應能力。第三,強化警員法律知識教育。針對基層檢察機關法警隊伍知識結構的現狀和檢察工作的需要,著力改變法警單一的知識結構。
8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檢察機關分別以涉嫌罪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港口管理處處長馮剛、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原副局長李志剛、天津市安監局副局長高懷友、濱海新區安監局局長曹春波、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局長朱立明、天津海關副關長王家鵬、天津港公司總裁鄭慶躍及總裁助理李洪峰、安監部副部長鄭樹國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以涉嫌罪對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巡視員王金文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一時間,檢察機關如何查處重大事故中的瀆職等犯罪為公眾矚目。
檢察機關同步介入事故調查已成常態
據《方圓》記者了解,“8?12”事故發生后,事故所在地檢察機關――濱海新區檢察院第一時間向天津市檢察院報告了相關情況,天津市檢察院領導高度重視,迅速組織有關職能部門人員趕赴現場,按照天津市的統一部署要求做好了解情況、調查原因等工作。
從8月13日起,在天津市檢察院的組織領導下,濱海新區檢察院、濱海新區塘沽檢察院、濱海新區漢沽檢察院、濱海新區大港檢察院已抽調百余名檢察人員投入事故救援、處置工作。在此次事故中,濱海新區檢察院和濱海新區塘沽檢察院也有3名檢察人員受輕傷,2名檢察人員家中受到不同程度損毀,但兩個院的全體檢察人員仍堅守在工作崗位上。駐所檢察工作也受事故影響。比如受爆炸事故波及,天津港公安局看守所輕型材料屋頂塌陷,部分玻璃震損,濱海新區塘沽檢察院駐所檢察人員立即協助看守所做好穩定在押人員思想情緒等工作,確保在押人員思想穩定,看守所監管秩序正常。
天津市檢察院檢察長于世平表示,檢察機關將繼續增派人力投入到救援處置工作中,同時認真做好依法開展調查的各項準備工作,搜集掌握第一手資料證據,做好事故分析研判。
在地方檢察機關參與救援處置工作的同時,最高檢也在第一時間派員趕赴事故現場,與天津市檢察機關組成檢察調查專案組,一起分析研究檢察機關介入事故調查的方案和措施,及時收集有關證據材料,并協助政府部門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置工作。
無論是“7?23”溫州動車事故,還是“3?29”吉林八寶煤礦瓦斯爆炸事故,再到“8?12”天津港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每逢有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發生,最高檢都會在第一時間派員趕赴現場。檢察機關同步介入特大責任事故調查已成為常態。
特大事故由最高檢派員調查
根據2007年施行的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按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被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
之所以要將事故進行分級,是因為針對事故的調查最終要按事故級別來由各級政府部門分別組織調查。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根據以往的慣例,如果發生了特大事故,國務院成立調查組時會向最高檢發出邀請,最高檢則會及時派員參加事故的調查。如果發生的是重大事故,最高檢都會實行掛牌督辦,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有的重大事故有重大的社會影響,最高檢也會派員趕赴事故現場參與或指揮事故調查。
“特大事故”一般由最高檢直接派員介入。2011年7月23日,震驚中外的動車事故在浙江溫州發生,事故造成了40人死亡,200人受傷,一時之間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溫州動車事故作為特大事故,在發生后立刻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視,國務院迅速成立了調查組。受國務院邀請,最高檢直接委派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辦公室參與了此次調查,這也是最高檢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辦公室成立之后第一次參與辦理特大事故。據介紹,最高檢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辦公室針對這次事故調查了一年多的時間,辦案檢察官僅在溫州就駐扎了一月之久,多次往返于上海、合肥、武漢等地取證,在鐵道部、國資委和鐵路通號集團之間來回奔波辦案。
對于重大事故,除了掛牌督辦,在是否直接派員參與調查事故的問題上,最高檢更多的要考慮事故的社會影響。比如2012年12月24日,江西省貴溪市春蕾幼兒園接送學生的面包車發生落水事故。由于該事故系當年《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獲得通過并開始實施后發生的首例校車事故,社會關注度很高,最高檢亦直接派員參與了事故調查。
介入模式:檢察機關也有專案組
實踐中,每當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相對于國務院多部門聯合組成的事故調查組,事故所在地的檢察機關也會相應成立由多級檢察機關聯合組成的專案組介入事故調查。在突發事故面前,如何快速反應,及時組織多級檢察機關的力量,從而迅速有效地發現和查處瀆職犯罪,從最高檢到地方檢察機關,目前已經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
8月17日,針對“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最高檢瀆職侵權廳就和天津市檢察機關有關人員組成了檢察調查專案組,全面啟動事故調查工作。專案組的組長由天津市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史建國擔任,專案組成員涵蓋了最高檢、天津市檢察院、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濱海新區區院、濱海新區塘沽院等四級檢察機關的領導和干警。四級檢察機關的成員一起分析研究檢察機關介入事故調查的方案和措施,及時收集有關證據材料,并依法嚴查事故涉嫌的、、徇私枉法等職務犯罪,對構成犯罪的涉案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多級檢察機關組成的專案組介入事故調查,優勢很明顯。比如,有利于強化辦案組織和辦案力量,研究和部署調查方案和策略更為周密,專案組內部分工較為明確,外部協調合力較強,最高檢和省級院會在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專案組適當的支持。”一位參加過特大事故調查的檢察機關專案組檢察官分析說。
檢察機關率先立案調查
8月27日,最高檢瀆職侵權檢察廳廳長李文生表示,專案組已初步查明天津爆炸案中的失職瀆職責任人員,下一步將做好已經立案的11名犯罪嫌疑人的調查取證工作;其次,繼續深挖事故所涉案件線索,對涉及職務犯罪的都要依法立案偵查;三是徹查瀆職犯罪背后的貪污賄賂犯罪,要一查到底,決不姑息,及時回應社會的關切。
“按照以往的慣例,事故調查組會集中收集與事故相關各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職責及履職情況的書證材料,這些資料對檢察機關前期調查工作很寶貴、很重要。每起事故涉及法律法規和事故所在地出臺的規章制度都不盡相同,此次天津港爆炸事件就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和港口管理等的專業法規條例,檢察機關專案組必須結合事故的本身來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明確事故責任單位的監管職責范圍,才能由此打開相關瀆職犯罪的切入口。”前述參與過重大事故調查的檢察官分析說。
“以往國內對重大責任事故的調查,都是先由國務院組成調查組,認定事故性質、查清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人之后,再將涉嫌犯罪的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但是這次不同。目前還沒有任何責任人被給予紀律處分的消息,檢察機關就率先公布了對事故責任人立案調查和采取強制措施的決定”,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教授馬特認為這是一種突破,使刑事調查提前到了和行政調查同步進行。
一
服務大局是檢察機關在司法活動中必須牢固樹立的觀念。我們響水縣檢察院在2007年設立“企業維權崗”的基礎上,每年都出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措施。今年初,在深入企業、鄉村、社區調研分析的基礎上,制訂出臺“檢察工作服務民生保障發展二十項措施”,分別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訴訟監督、強化自身監督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明確的做法,縣委書記和市院檢察長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全縣各單位學習借鑒、在全市檢察機關推廣。
為了使這些措施得到有效落實,我院克服案多人少等困難,除在履行職務犯罪偵查、刑事公訴和訴訟監督等職能過程中體現服務發展保障民生的要求外,集中時間、集中精力開展具有檢察部門特色的服務活動。近年來,先后開展了“檢務進鄉村、法律送農家”百村千戶行、“牽手致富、共建和諧”等活動,為地方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作出了檢察機關的新貢獻。
我院以提升法律監督能力和水平為核心,廣泛開展崗位大練兵、技能大比武、素質大提升活動。努力提高為大局服務的能力。近年來,先后開展“案件質量推進年”、“業務素質提高年”和“主題學習月”等專題活動。努力提升干警的業務素質和技能水平。同時,在履行職能的過程中,試行干警聯系重點企業制度,結合辦案,幫助企業研判形勢、排除風險。通過邀請企業家到院講解企業經營狀況、分析經濟形勢,開設檢調對接講壇。選派12名檢察官擔任農村法制輔導員等活動。促進服務發展、化解矛盾糾紛綜合能力的提高。
二
把服務大局的舉措融入到具體的檢察工作中去,要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對檢察機關職權范圍的事項。我們力爭做到吃透上情吃準縣情,迅速出臺措施、快速組織實施,重點是立足職能、強化服務手段,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按部門、按時序進行任務分解。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分層啟動,限定完成時間。建立推進落實定期會辦制度,各負責人定期匯報工作進展情況,分析原因,協調解決落實過程中的相關問題。
我們走效能化、精品化辦案之路,舉全院之力,集干警之智,全力服務縣域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繼續以“企業維權崗”為有效載體,響應策應服務企業工作,密切與“企業維權崗”成員單位的聯系,通過“檢維企權、企有法護”活動,以案釋法,提供咨詢,調處矛盾,結合有關涉企案件的辦理,幫助企業“把脈”管理制度的漏洞,提出具體的檢察建議。建立風險排查機制和應急預警機制,及時對經濟形勢變化給區域穩定帶來的不利因素進行全面分析研究,對屬于檢察職能范圍內的事項。積極介入,細致工作,有效化解;對需要引起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有關部門合力解決的問題,及時向黨委報告,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策、建議,緊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工作。對發生影響企業生產經營、侵害企業職工利益、影響地方經濟發展的敏感案件或者可能激化新矛盾的涉檢案件,堅持做到早接訪、早處置、早化解,確保及時妥善處理。
三
檢察權必須始終用來為人民服務,在執法辦案中,我們積極探索,通過強化法律監督緩解民生矛盾,破解民生難題,以實際行動踐行“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檢察工作宗旨。
在工作中做到“四堅持、四統一”。即:堅持打擊犯罪與服務大局相統一,樹立護民理念;堅持嚴格執法與熱情服務相統一,樹立親民理念;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樹立利民理念;堅持勤奮履職與積極助民相統一,樹立惠民理念。
一、豐田“召回門”事件中的刑法問題
2006年以來,在美國發生一系列豐田汽車質量安全事故。全美各地針對豐田汽車質量問題提出200多訟,涉及賠償數額高達400億美元。迫于社會壓力,自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豐田公司在全球范圍內累計召回850萬輛汽車,其中美國600萬輛,原因主要是油門踏板故障隱患、腳墊滑動卡住油門、剎車底盤失靈等問題。然而,仍有許多召回車輛的車主、保險公司投訴車輛“暴沖”(突然、非故意加速)問題,并懷疑是車輛電子節流控制系統失靈所致。為調查事故的真正原因,2010年2月,美國國會眾議院住房能源和商業委員會、監督和政府改革委員會和參議院商業、科學和交通委員會舉行了三場聽證會,豐田公司社長豐田章男等公司高管出席了聽證會。聽證會的重點問題主要有兩個:一是豐田汽車部分車型的暴沖現象是不是電子節流控制系統問題;二是豐田公司是否故意隱瞞產品缺陷。鑒于問題的復雜性,聽證會結束后,國會要求交通部對豐田汽車的安全問題展開調查。交通部邀請了美國航空航天局專家共同參與。專家嚴格檢查了豐田汽車的電子節流控制系統,包括28萬行軟件代碼,查找可能導致暴沖現象的電子節流控制系統缺陷,結果發現電子節流控制系統沒有問題;交通部下屬的國家公路交通安全局的數據記錄也顯示,在已經檢查的所有行車數據記錄器(“黑匣子”)中,100%的事故都是因為駕駛人員操作不當。在75起致命性(造成93人傷亡)撞車事故中,除1起是因為腳墊滑動原因外,其他均是駕駛人員操作錯誤所致(如把油門踏板當剎車踏板,或在碰撞前沒有及時踩剎車)。
2011年2月8日交通部公布最終調查報告,稱豐田汽車的電子節流控制系統沒有缺陷,與車輛暴沖現象之間沒有聯系,導致暴沖問題的唯一已知原因屬于機械缺陷,且已在先前召回中修復。①
一直態度強硬的交通部部長雷•拉胡德也用舒緩的語氣在媒體發表講話,“陪審團可以歸位了,裁決結果就在眼前:豐田汽車突然加速問題并非是電子節流控制系統故障所致。”②在美國國會舉行聽證的同時,美國司法部和證監會也分別就豐田汽車安全問題展開調查。
2010年2月8日,紐約南區聯邦大陪審團向豐田公司發出一份傳票,要求其就部分車型突然加速和“普銳斯”混合動力車剎車失靈等問題提交相關文件,以便判斷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2月19日,證監會洛杉磯辦公室也向豐田公司發出一份傳票,要求其提供汽車突然加速和公司信息披露政策等相關文件,以便判斷其是否向聯邦監管機構和公眾披露不實信息。③
6月29日,上述大陪審團再次向豐田公司發出一份傳票,要求其提交方向盤控制系統零件缺陷問題的相關文件,但沒有指明特定車型和時間。④
美國聯邦大陪審團因召回事件發出傳票實屬罕見,一時間,各界紛紛猜測豐田公司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然而,隨著交通部最終報告的,上述刑事調查也戛然而止。迄今為止,再也沒有后續跟蹤報道見諸媒體。對此,基本可以合理推斷,豐田公司此次事件中的刑事風險業已解除。
在上述初步調查中,聯邦大陪審團均沒有機會就豐田公司是否涉嫌犯罪及其罪名作出判定。兩次調查的核心問題均是:豐田公司有沒有故意隱瞞產品缺陷?具體地說,第一次調查的核心問題是,豐田公司有沒有隱瞞電子節流控制系統缺陷(假如豐田汽車存在這一缺陷的話);第二次調查的核心問題是,豐田公司有沒有向國家公路交通安全局隱瞞方向盤操縱桿缺陷。如果這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則有關的刑事訴訟程序必將向前推進。對于第一個核心問題,豐田公司一直堅稱暴沖問題并非電子控制節流系統失靈所致,而是腳墊設計缺陷導致加速踏板歸位出現問題,這在以前的召回中已經解決,公司本身并不存在隱瞞產品缺陷問題。由于官方的正式報告排除了電子控制節流系統存在缺陷的可能性,因而豐田公司故意隱瞞這種缺陷的嫌疑自然不復存在。至于第二個問題,其實涉及的是2005年豐田公司沒有及時向美國交通部報告方向盤存在缺陷的車輛是否出于故意。⑤
同車輛暴沖問題相比,方向盤缺陷問題顯然要輕微得多,而且是陳年芝麻,因而伴隨著第一個問題的澄清,檢控機關也失去了進一步追究的熱情。盡管本案刑事程序業已終止,不過,本案引發的刑法問題仍值得探討:如果豐田涉嫌犯罪,則其可能觸犯什么罪名?隱瞞產品缺陷在認定法人犯罪中有何作用?
二、無獨有偶:斑馬案蘊含的刑法法理
在探討豐田公司可能涉嫌的罪名之前,我們不妨先考察一下美國法人犯罪懲治史上一個經典案例:印地安那州訴福特汽車公司案(簡稱“斑馬案”)。①
該案的基本案情及訴訟經過是:1978年8月10日,三名女中學生駕駛一輛福特斑馬(Ford Pinto)汽車行駛在印地安那州北部第33號公路上。因油箱蓋掉落,她們在公路中間停車,準備下車撿拾油箱蓋。這時,一輛雪佛蘭貨車剎車不及,迎頭撞上。瞬間,熊熊大火將斑馬車燒成灰燼,并吞噬了車內三名學生年輕的生命。那位貨車司機受了一點輕微傷,但處于醉酒狀態,且是超速駕駛。經過初步調查,印地安那州埃爾克哈特郡(Elkhart)檢察官邁克爾•科森蒂諾(Michael Cosentino)認為,福特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印地安那州法典第35-42-1-5條的規定,構成過失殺人罪,建議大陪審團。
9月13日,在審查控辯雙方提交的證據之后,大陪審團決定福特公司。書指控,福特公司明知其設計的斑馬汽車的油箱存在安全隱患,但仍生產、銷售,因而導致他人死亡,成立三個過失殺人罪。福特公司聘請了全國最優秀的刑辯律師組成律師團隊,他們成功說服法庭將審理地點放在普拉斯基(Pulaski)郡,并精心挑選陪審員、限制審前信息傳播、展示測試數據、實施證據突襲等。經過數月的審理和辯論之后,1980年3月,陪審團終于作出裁決:被告福特公司無罪。
本案是美國法人因產品缺陷問題而被指控犯罪的第一案,具有里程碑意義。雖然陪審團最終無罪的裁決使本案的判例價值有所降低,但倡導懲治法人犯罪的社會理念絲毫沒有減損:法人也有“惡意”,法人的道德過錯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基礎。本案檢察官之所以福特公司,正是緣于該公司社會責任感的缺失。②
斑馬車是福特公司為搶占微型車市場而研發的一款新型汽車,其賣點是“不到2000”,即重量不超過2000磅,售價不超過2000美元。但該車在設計上有個重大缺陷:油箱放在車軸后面。碰撞測試表明,如果斑馬車被其他車以30英里/小時以上的速度追尾,油箱就會因碰撞而扭曲破裂,造成大量漏油,進而引發大火。
不過,如果調整油箱的安裝位置,或者安裝一種橡皮囊,則可以有效防止油箱因碰撞而破裂。在本案之前,已經發生數起因油箱起火致人傷亡而提起索賠的案件,其中影響最大的是格里姆肖(Grimshaw)訴福特公司案。③
在該案訴訟過程中,福特公司的一份內部文件被媒體曝光。這一文件披露了福特公司的一份研究報告,該報告對是否重新安裝油箱進行了損益分析。當時,福特公司生產的斑馬車有1250萬輛(1100萬輛小汽車和150萬輛小貨車),如果給每輛車重新安裝油箱,則可以避免180個死亡事故、180個嚴重燒傷事故、2100個車輛燒毀事故。假如一個死亡事故的賠償金是20萬美元,一個嚴重燒傷事故的賠償金是67000美元,一個車輛燒毀事故的賠償金是700美元,則全部事故的賠償金總額是4950萬美元。但是,每輛車重新安裝油箱的費用是11美元,如果給所有車輛重新安裝油箱,則費用總計13700萬美元。兩相對照,重新安裝油箱帶來的收益遠遠低于需要支付的成本。這一報告披露后,反響可想而知,公眾紛紛譴責福特公司為了謀取經濟利益無情地以犧牲他人的生命為代價。斑馬案的發生,更無異于火上澆油。在這種情緒化的氛圍中,檢察官作出福特公司過失殺人罪的決定。④
檢察官的邏輯路徑是,福特公司明知其生產的斑馬車的油箱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極有可能對他人生命、健康和財產造成損害,在能夠預防的前提下卻不采取補救措施,并且在銷售時對消費者隱瞞這一產品缺陷,從而導致他人死亡,主觀上是一種輕率的心態,構成過失殺人罪。在這里,隱瞞產品缺陷成為認定法人犯意的一個重要因素。也就是說,隱瞞產品缺陷的行為,可以充分地表明被告對危害結果的一種容忍、認可的心態,從而具有歸責的正當性。消費者在購買、使用產品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有權要求購買的產品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有權了解產品的缺陷狀況。福特公司卻罔顧消費者的上述權利,怠于履行保障產品安全和缺陷告知義務。福特公司將“美元置于生命之上”的成本收益分析,更是一種裸地不顧行業道德的表現,充分暴露出其社會責任感的缺失。金錢和生命的“質”不同,很難根據價值大小對二者進行比較,絕大多數公眾也不會認同和接受這種比較,這也就是福特公司純粹以金錢為基礎的損益分析報告引起公眾極大反感和強烈憤慨的原因。
遺憾的是,檢察官的上述推理分析并未得到陪審團的認同。筆者分析,陪審團之所以對本案作出無罪的裁決,除了辯方頗具策略的辯護技巧外,還與控方的證據不夠充分有關。具體地說,控方雖然提出證據證明被告對消費者隱瞞產品缺陷,但卻不能證明所隱瞞的產品缺陷違反了產品質量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被告生產的產品雖然確有缺陷,被告也向消費者隱瞞了這種缺陷,但在生產時這種缺陷的存在卻是合理的,并未違反聯邦法律的規定。有關證據表明,被告生產的斑馬車不僅符合當時聯邦法律的規定,而且在同類車型中,其安全性還是最高的。有學者補充了本案三點事實:一是上述福特公司內部文件并非是公司內部的指導性文件,而是公司答復國家公路交通安全局的信件中的附件;二是將微型汽車的油箱安裝在車軸后部,是當時汽車業的普遍做法;三是當時有關判例表明,加利福尼亞最高法院不僅默許汽車制造商“花錢買安全”,甚至鼓勵這么做。①
本案中,國家公路交通安全局一直拖到1973年才公布微型汽車油箱抗撞標準,且僅適用于1977年之后生產的車輛。而涉案的斑馬車卻是1973年生產的,并不適用這一強制性標準。如此一來,斑馬車的“缺陷”在法律上卻是“合法”的。這種悖論顯然是技術發展的歷史局限性造成的。管理部門如果要提高汽車的技術標準,則生產商的制造成本就會提高,相應的消費者的購買力就會下降,從而影響汽車工業的發展。于是,為了發展汽車工業,在特定時期,管理部門可能會放寬汽車的技術標準。非但如此,福特公司還“知錯能改”,主動召回問題車輛。
1978年5月,在對1971-1976年生產的福特斑馬和1975-1976年生產的銀色山貓(Mercury Bobcats)兩款車型進行初步調查后,國家公路交通安全局決定于7月舉行聽證,就上述油箱的安全性展開調查,以決定是否強制召回。但6月初,福特公司就決定主動召回上述車輛。正是基于上述事實,本案就不是“福特公司輕率地決定生產、銷售存在安全隱患的缺陷汽車”的問題,而是“福特公司有沒有義務告知消費者缺陷、召回問題車輛”的問題。具體地說,這一問題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福特公司有沒有義務?二是如果有義務,福特公司有沒有盡到這一義務?由于存在法律盲區,福特公司是否有召回義務并不明確。即使這樣,福特公司基于自身聲譽考慮,還是主動實施了召回計劃。在這種情況下,要判定其主觀上存在輕率的心態,確實比較牽強。
現代社會是一個高風險的社會,“在現代化進程中,生產力的指數式增長,使危險和潛在威脅的釋放達到了一個我們前所未知的程度。”②在工業產品領域,技術的發展、產品的批量化生產和產品的大規模銷售都可能導致產品存在缺陷,帶來安全隱患。在這一背景下,傳統民法的“買者當心”原則的適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平衡生產商和消費者的權利義務的產品召回制度應運而生。其理論基礎是,與消費者相比,生產商處于信息優勢地位,更加容易知道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更加容易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一旦生產商知道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缺陷時,則有義務告知消費者,召回缺陷產品。這一義務雖然是法定的,但并非沒有倫理上的正當性。斑馬案表明,生產商隱瞞產品缺陷是一種道德過錯,具備非難譴責的基礎;如果所隱瞞的缺陷屬于人身、財產安全重大隱患的,則足以證明生產商主觀上犯意的存在。
三、悖德性:法人犯意的認定基礎
刑事責任的根據,是非難可能性,即行為的悖德性。然而,與自然人不同,法人并無頭腦,如何可能具有道德過錯呢?法人犯罪是否都是嚴格責任犯罪,不需要法人具有罪過(犯意)?在這方面,英美法一直在不斷地發展之中。
17世紀,法院開始追究一些公法人(如市鎮當局)怠于履職(如未及時修繕橋梁)的刑事責任,但限于不作為。其法理依據是,法人沒有身軀,不可能實施作為,但可能實施不作為。后來,法人刑事責任的范圍擴大到不要求犯意的作為,理由是法人沒有頭腦,不可能具有犯意。
20世紀初,法人刑事責任的范圍擴大到一些要求一般犯意的行為,理由是根據替代責任原理,法人雇員的犯意可以歸咎于法人。與此同時,法人刑事責任的范圍還擴大到制定法規定監禁刑的犯罪,前提是制定法同時也規定了罰金刑。目前,法人刑事責任的范圍尚不明確的是,能否擴大到要求特別犯意的行為,如故意殺人罪、罪等。這方面,各個法域的處理很不一致。《模范刑法典》第2.07條將法人犯罪分為三類:一類是制定法規定的作為犯;二是制定法規定的不作為犯;三是刑法典規定的犯罪。
“行為與犯意同在”,要認定法人犯罪,不僅要證明法人實施了客觀行為,而且還要證明其主觀上存在犯意;否則,就是客觀歸罪。與認定法人的客觀行為相比,認定法人的主觀犯意更加困難。除嚴格責任犯罪外,要認定法人犯罪成立,都要證明法人主觀上有罪過,即存在犯意。法人犯意的認定主要有以下三種原理:一是替代責任原理。根據替代責任原理,如果法人雇員為了法人的利益在職務活動中實施犯罪行為,則可將其行為和犯意歸責于法人。在這種情況下,單個雇員的犯意,也就是法人的犯意。“單位的意志只能來源于作為單位組成人員的自然人的意思活動;其中,單位代表機關的成員在單位意志的形成過程中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①二是集體認識原理。根據集體認識原理,雖然單個雇員的行為和意識難以認定構成犯罪,但若干個法人雇員的行為和意識匯合起來,足以構成犯罪,則可將匯總的行為歸責于法人。在這種情況下,法人雇員的整體犯意,也就是法人的犯意。三是組織體責任原理。根據組織體責任原理,法人行為是結構化的組織體的結果,而不是法人雇員行為的簡單相加。因此,不應依靠雇員行為來歸責法人,而應根據法人的內部結構、決策程序、政策文化等事實因素,來判斷其主觀上是否存在犯意。
替代責任原理是傳統的法人犯罪歸責原則,其特點是標準明確,操作簡單,但容易擴大法人的刑事責任,造成過度威懾。根據替代責任原理,法人雇員為了法人利益在職務范圍內實施的行為,都可以歸咎于法人。具體有兩個成立條件:一是該行為是在職務范圍內;二是該行為能使法人受益。這一原理源于侵權法上的上級責任原則,但在將其直接移植到刑法中作為法人的歸責原則之后,出現一個重大漏洞,即缺乏犯意條件,沒有考慮法人自身的非難可能性。由于缺乏犯意條件,因而根據替代責任原理來追究法人刑事責任,極易造成懲罰范圍過寬,威懾過度。如根據替代責任原理,法人雇員擅自實施的犯罪行為,即使上級管理部門并不知情,也可以歸責于法人;即使為法人所明確禁止,或者直接與法人的政策相抵牾,也可以歸責于法人;即使是法人在監督內部規章制度執行時發現的,也可以歸責于法人。但在這些情形中,法人可能是沒有過錯的,缺乏非難可能性,要其承擔刑事責任,不具有正當性。試想,一個公司的董事會慫恿其雇員實施偷稅行為,而另一個公司制定明確的賬務制度,并嚴格檢查實施,及時發現雇員的偷稅行為。如果認為這兩個公司都構成犯罪,并應受同樣的懲罰,則明顯存在不合理之處。為此,有學者建議,應當對法人犯罪的歸責原則進行改造。如有的主張,應當在替代責任原理的認定標準中增加一個條件,即雇員的犯意可以歸咎于法人———法人慫恿、默許、容忍、同意雇員實施犯罪行為。②
集體認識原理是在替代責任原理的基礎上演進的結果,其優點是堵塞法律漏洞,防止法人逃避法律責任,但其標準模糊,操作復雜。組織體責任原理是新制度主義理論的產物,它要求根據法人自身的客觀行為來判斷其主觀犯意,而不是從其雇員的客觀行為中查明法人的主觀犯意,堅持法人人格和其雇員人格的分離性、獨立性,具有理論上的科學性。根據組織體責任原理,在判斷法人犯意時應當逐一考察以下三種情況:第一,法人的慣例或政策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第二,能否合理預見,法人的慣例或政策將會導致其雇員實施違反行為?第三,法人是否容忍其雇員的違法行為?③ 如果法人具有上述三種情況之一,則基本可以判斷其主觀上存在犯意。應當注意的是,組織體責任原理,旨在強調從法人自身角度來判斷其主觀犯意的存在,在邏輯上不再以法人雇員犯意的存在為前提,但并不排斥追究法人雇員的刑事責任,也不反對在判斷法人主觀犯意時將法人雇員的犯意作為一個考量因素。
強調法人犯罪認定中的犯意要素,實際上是強調對法人的非難可能性,強調其行為的悖德性。這不僅是“行為與責任同在”的基本法理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法人犯罪立法上“過犯罪化”、犯罪圈劃得太廣反而導致司法顧慮重重、懲治不力的一個重要舉措。關于非難可能性,有學者提出了八個判斷標準:(1)法人是否以鼓勵實施非法行為的方式組織起來的?(2)法人的宗旨是否為了實施非法行為?(3)是否對雇員進行守法教育?(4)是否監督雇員守法?(5)哪個雇員實施了非法行為以及上級是否漠視或容忍這一行為?(6)法人以前是怎么處理非法行為和非法行為人的?(7)是否有補償非法行為的激勵機制?(8)是否有鼓勵實施非法行為的賠償慣例?① 這一觀點已被美國司法部制定的《聯邦商業組織指南》所部分采納。該指南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概括了檢察官在決定是否指控法人時,應當考慮以下九大要素:(1)犯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2)犯罪在法人內部的普遍程度;(3)以前的類似行為;(4)自首和合作;(5)守法計劃及其有效程度;(6)補救措施;(7)附隨后果的嚴重程度;(8)非刑事救濟措施的充分程度;(9)追訴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個人的充分程度。在這九大要素中,其中第(1)、(2)、(3)、(5)屬于罪前或罪中情節,是決定法人非難可能性有無及其大小的因素;第(4)、(6)、(7)、(8)、(9)屬于罪后情節,是決定法人刑罰當罰性存在及其大小的因素。從罪責認定的角度來看,二者應當予以區分。不過,該指南主要是規范檢察官法人裁量權的,其將兩類情節合并在一起規定,有其一定的道理。上述實踐表明,在認定、指控法人犯罪活動中,考慮法人的主觀過錯是必要的,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道義基礎。
四、余 論
關鍵詞:基層檢察機關;反貪工作;民生;執法理念
民唯邦本,本固邦寧。民生問題,是當前我國政府一項重要的工作,是和百姓的吃、穿、住、行、養老、醫療、教育等密切相關的問題。解決好民生問題,關系國家和社會的發展。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尤其是基層反貪工作,與人民群眾聯系更加緊密,必須把關注民生、重視民生、保障民生和服務民生作為提高履職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內容和基本要求。
一、反貪工作服務和保障民生的現實需要
民生問題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事關黨和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當前,我國正處于加快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同時也是各種社會矛盾的凸顯期和高發期,反貪工作在思想觀念上必須適應新形勢,才能深入推進、健康發展。
(一)提升執法親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
對政法工作明確要求:提升執法親和力和公信力,建設過硬隊伍。檢察工作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環節,它連接公安機關偵查工作與法院審判工作,履行法律的監督職責,特別是反貪工作是檢察機關確保法律得以正確執行的重要手段。反貪部門如何利用查辦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達到有效運用辦案職能,貫穿服務民生和保障民生的命題,是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檢察反貪工作只有立足保障民生,增強民本意識,堅持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維護人民利益;堅持走群眾路線,依靠群眾、服務群眾,密切檢群關系;堅持把人民群眾的關注點作為反貪工作的著力點,嚴格執法,熱情服務,才能讓人民群眾時刻感受檢察工作就在身邊,感受檢察官就在身邊,感受執法親和力。只有堅持有案必辦、有腐必懲,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維護司法權威和法律尊嚴,讓正義看得見、不失衡,才能讓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獲得人民群眾的信賴。
(二)服務保障大局的需要
經濟社會發展的最終目的在于讓人民生活更加幸福。反貪工作必須在立足更加自覺地為大局服務中,把服務和保障民生、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作為首要責任,實現三個效果的統一,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雖然反貪工作不在經濟社會發展最前沿,但卻與經濟社會發展息息相關。反貪部門在經濟社會發展活動中,應以建設者居之,不應是旁觀者。要積極發揮參與經濟建設優勢特色,認真查處、預防職務犯罪,開展普適性法律宣傳活動,加強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宣傳效果,促進國家工作人員自覺依法辦事、廉潔從政,從而發揮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效果。
(三)推動反貪工作自身發展的需要
新形式新任務,必然帶來思維方式和工作方式的大調整、大轉變。就當前而言,既要關注民生,把當前關系群眾切身利益問題較多、職務犯罪案件多發易發、群眾反映強烈的“三農”、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醫療、保障性住房、生態環境、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社會治安、執法司法等作為反貪辦案工作的重點領域,加強辦案的力度。同時又不能單純“就案辦案”,簡單機械執法。特別是當前執法工作面臨的形勢日益復雜,需要我們不斷提高依法處理案件、分析化解矛盾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要瞄準執法辦案的最佳效果,善于依據法律和政策選擇恰當的處理方式,努力把辦案工作變成聯系服務群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過程,耐心聽取群眾訴求,真心解決實際問題,誠心接受人民監督,積極疏導群眾情緒,使執法辦案工作有利于促進和諧、化解矛盾,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二、基層反貪辦案服務和保障民生的探索與實踐
基層反貪部門,作為保障和服務民生的一支重要力量,應立足辦案職能,積極探索,多措并舉,找準著力點,切實服務和保障民生民利。
(一)著力關注民意,突出辦案重點
基層反貪部門要把偵查事關民生問題的線索作為服務民生的切入點,力求推動工作開展,重點初查或立案偵查事關民生問題的舉報。2012年以來,福建霞浦檢察院反貪部門受理的全部舉報線索中80%涉及民生問題。反貪部門一方面與控告申訴、舉報中心保持密切聯系,鞏固并完善線索收集、發現和管理的有效機制,做到線索統一歸口管理。尤其對各來源地案件線索進行登記管理,建立線索信息庫,時刻跟進每條線索的辦理、反饋情況。同時還對受理的各類線索進行分類管理,有效地提高線索的成案價值,拓寬辦案領域。先后立案查處了該縣長春鎮斗米村村民主任冒領國家下撥燃油補助款涉嫌貪污案、農機局局長等多人在農機補貼發放過程中涉嫌受賄、行賄案件,三沙鎮烽火村原黨支部副書記涉嫌貪污案等。另一方面,注重擴大線索來源,在摸排民生案件線索上力求“主動”,擯棄坐等案件上門、以舉報線索查案的慣性思維,通過分析案件多發領域、行業的犯罪特點及規律,從社會新聞、街談巷議以及群眾熱切關注的問題中發掘職務犯罪的線索。2012年以來,自行發現民生案件線索并獨立突破案件共8件8人,占立案總人數的57%。二是重點查辦發生在民生領域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主要包括社會保障、就業就學、環境保護、土地管理、醫療衛生、支農惠農政策落實、扶貧項目開發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如立案偵查了霞浦縣環保局原局長涉嫌利用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工作職便,多次收受環評回扣費10多萬元案等。同時注重做好案件拓展工作,堅持深挖徹查。如反貪部門在近年成功偵辦該縣一些村干部利用職便貪污油補款案件的基礎上,今年對該類案件繼續深挖,對縣海島鄉文沃村原任黨支部書記和該村現任黨支部書記共同貪污案進行深挖,立案4人。三是重點對國家工作人員侵害弱勢群體利益的案件初查或立案偵查力度。如2012年查辦的大墓里村黨支部書記貪污一案,該案犯罪嫌疑人雷某利用其擔任本縣沙江鎮大墓里村黨支部書記的職務之便,于2008年11月至2011年7月期間,截留該村低保戶、五保戶鐘某、蘭某等人的低保金存折,從中截取國家下撥給上述幾戶村民的低保金共計1萬多元人民幣,予以非法占有。該案涉案數額雖不大,但影響惡劣。
(二)轉變執法理念,著力維護民利
在反貪辦案工作中,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和訴求,是服務民生的有效方式。2012年以來,該院反貪部門努力拓展服務民生的途徑,取得良好社會效果。在辦案過程中堅持緊密聯系群眾,克服就案辦案的思想。通過辦案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和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如2012年反貪部門在查辦該縣海島鄉文沃村原任黨支部書記李某和該村現任黨支部書記陳某某共同貪污油補款近30萬元一案中,辦案人員走村入戶,通過與群眾真誠交談,宣講法律政策,消除了群眾害怕遭受打擊報復的消極心理因素,順利掌握了該案的重要線索及證人證言,為該案的順利突破提供了有力保障。通過辦案挽回人民群眾損失,確保群眾的合法權益。涉及民生問題職務犯罪,侵害基層群眾的根本利益,危害政府惠民利民政策的落實,使得群眾應享受的國家政策沒有得到或只得到一部分,嚴重侵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對于這類案件,反貪部門除了依法追繳犯罪嫌疑人非法所得,挽回國家損失的同時,還要為受害群眾討回屬于他們合法的利益。2012年以來,反貪部門共追回贓款36.62萬余元,上繳國庫5.82萬余元。尤其是2013年1月28日臨近春節之際,本著“保民生,促和諧”的執法理念,鑒于沙江鎮大墓里村低保戶生活困難的情況,反貪部門干警按照院領導要求、會同大墓里村兩委干部將在查辦該案中追繳的被貪污的1萬余元低保金逐戶如數返還大墓里村低保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轉變辦案方式,促進保障民權
保障民權要求反貪部門必須充分、全方位地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和訴求,在法律規定許可的前提下轉變辦案方式,努力維護涉案單位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以來,反貪部門在維護涉案單位或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方面結合實際作了探索。在偵查過程中,強調辦案細節。注重對初查、立案偵查以及采取強制措施的時機把握,減少辦案對涉案單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影響,盡可能地縮短辦案周期,爭取快偵快結;非必要的情況下,去涉案單位調查取證盡量穿便裝、不開警車;對偵查進展情況及時向涉案單位的主管部門通報,做好工作銜接,防止造成負面影響。如2012年反貪部門在查辦縣“農機補貼”系列案件中,選準辦案切入點后,迅速組織人員初查,全面快速地搜集涉案信息并深挖,該“農機補貼”窩案共計立案偵查7件7人,對規范該縣農機補貼發放管理起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對初查后作不立案處理的,及時進行答疑釋法。對于不立案處理的自偵案件,向涉案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及時通報初查結果和不立案的理由,并以公開的方式為被舉報人澄清是非。同時,對有思想包袱的被舉報人,做好思想工作,讓其正確對待檢察機關的調查,平復負面思想,積極開展工作。靈活使用強制措施,確保辦案效果。對那些雖然犯罪數額達到立案標準,但情節輕微,并且主動交待犯罪事實,積極退贓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政策許可的范圍內可以考慮不立案;對犯罪數額或情節符合逮捕條件,如果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措施不至于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或采取逮捕強制措施可能影響所在單位生產經營的,只要其主動交待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法律處罰的提請院領導考慮不予逮捕。堅持辦案的人性化,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嚴格落實各項告知制度,保障證人、嫌疑人知情權,對體弱多病的犯罪嫌疑人在傳訊或提訊的時候,密切關注犯罪嫌疑人的身體情況,派遣醫生進行體檢,保證醫生隨叫隨到。為維護被詢、訊問人員的合法權益,避免其在接受調查后獨自離開辦案工作區可能存在的風險,特制定被詢、訊問人員家屬領回制度,對被詢、訊問人員采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同時認真落實辦案安全防范預案審批、看審分離制度和辦案安全防范責任人制度,嚴格監督在辦案工作區看管、審訊等重點環節,切實防止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等重大辦案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多舉措并舉,強化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