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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本市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詞語解釋)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設施,是指以下列形式設置的戶外商業廣告設施: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場地、空間等(以下統稱陣地)設置的路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實物造型等;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陣地設置的彩旗、條幅、氣球等。
第四條(管理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廣告業的主管部門和戶外廣告管理的綜合協調部門。市或者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或者區、縣工商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經營資質審核和戶外廣告內容登記、監督管理以及綜合協調。
市或者區、縣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或者區、縣規劃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規劃建設審核以及監督管理。
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或者區、縣市政委辦公室)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市容審核以及監督管理。
本市市政、園林、公安、公用、房地、財政、物價、廣播電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設置原則)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合理布局、規范設置。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牢固、安全,并與周圍環境協調,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六條(陣地規劃和技術標準)
本市重要地區和重要道路應當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規劃。
在本市重要地區和重要道路設置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規劃。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規劃由市規劃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標準。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標準由市規劃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規劃的要求制定。
第七條(陣地使用權的取得)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的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
利用本市重要地區和重要道路的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陣地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公開競爭方式出讓。
第八條(禁止設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五)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代建筑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設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內或者載體上設置的。
第九條(設施設置期限)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電子顯示牌(屏)一般不超過6年;期滿需延長設置的,應當于到期之日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舉辦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需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于活動結束后7日內予以撤除,但經原審批機關一致同意允許保留的除外。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審核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設置;逾期未設置的,其審批即行失效。
第十條(設置申請的受理權限)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按下列權限受理:
(一)在重要地區和重要道路設置的,由市工商局受理;
(二)在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區域設置的,由區、縣工商局受理。
第十一條(申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提供的材料)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明;
(三)具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權的證明;
(四)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效果圖。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進行自我宣傳的,應當提供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和第(四)項材料。
第十二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審批程序)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申請和審批,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工商局提出申請,填寫《**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并提供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市或者區、縣工商局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經營資質審核,經審核同意的,在《申請審批表》上加蓋印章后,將其與申請材料一并轉市或者區、縣規劃局;
(三)市或者區、縣規劃局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規劃建設審核,經審核同意的,在《申請審批表》上加蓋印章后,將其與申請材料一并轉市或者區、縣市政委辦公室;
(四)市或者區、縣市政委辦公室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市容審核,經審核同意的,在《申請審批表》上加蓋印章。
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申請和審批,由市或者區、縣工商局和市或者區、縣市政委辦公室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進行。
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公開競爭方式出讓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權的,市或者區、縣工商局應當會同其他審批機關對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以及參與競爭者進行預審。
第十三條(相關手續的辦理)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經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機關審批同意后,申請人應當憑經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機關蓋章確認的《申請審批表》辦理下列手續:
(一)向市或者區、縣市政委辦公室繳納市容整治費;
(二)向市或者區、縣規劃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零星);
(三)向市或者區、縣工商局辦理戶外廣告內容登記;
(四)向電力、市政或者其他相關部門辦理用電、掘路或者其他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戶外廣告內容登記)
辦理戶外廣告內容登記,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工商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證明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文件;
(二)廣告樣稿;
(三)廣告合同;
(四)合法有效的《申請審批表》。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戶外廣告內容在前必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還須提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戶外廣告內容需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審核期限)
市或者區、縣工商局和市或者區、縣規劃局以及市或者區、縣市政委辦公室應當自受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或者接受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辦妥有關審核手續。逾期不提出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六條(設施設置變更的限制)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批準及登記的地點、時間、規格、設計圖、效果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申請設置的審批程序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對戶外廣告內容的要求)
戶外廣告內容中公益宣傳內容所占的面積或者時間比例,不得低于10%。
戶外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戶外廣告使用的漢字、字母和符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八條(設施維護)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人應當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及時維護、更新,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遇臺風、汛期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條(設施撤除)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后,設置申請人應當及時撤除。
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撤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市或者區、縣規劃局和市或者區、縣市政委辦公室可以按照各自職責,書面通知設施設置申請人撤除。有關受益單位應當對設施設置申請人進行適當補償。
由于前款規定的原因,經市或者區、縣規劃局或者市或者區、縣市政委辦公室書面通知撤除戶外廣告設施,而設置申請人拒不撤除的,市或者區、縣規劃局和市或者區、縣市政委辦公室有權代為撤除,所需費用由設置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條(市容整治費的減免)
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公開競爭方式取得戶外廣告陣地使用權的,其市容整治費的征收標準應當低于通過協議方式取得陣地使用權的征收標準。
按照規定公益宣傳內容的,可以按照公益宣傳內容占戶外廣告內容的面積或者時間比例減繳市容整治費。
第二十一條(市容整治費的存儲和使用)
市或者區、縣市政委辦公室收取市容整治費后,應當上繳財政專戶存儲,專項用于市容整治。
第二十二條(經營中的禁止行為)
戶外廣告經營活動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壟斷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負有戶外廣告審核、監督、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廣告經營或者接受廣告經營單位的掛靠。
第二十三條(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規定的處罰)
在從事戶外廣告活動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規定的,市或者區、縣工商局應當責令改正,并可處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經登記擅自廣告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戶外廣告內容變更,不辦理變更登記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公益宣傳內容占戶外廣告內容的面積或者時間比例低于10%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工商行政管理其他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工商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市容管理規定的處罰)
在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活動中違反市容管理規定的,市或者區、縣市政委辦公室應當責令改正,并可處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經批準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到期后不按時撤除又不辦理延期手續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技術標準或者不按照批準的地點、設計圖、效果圖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市或者區、縣市政委辦公室可以責令限期撤除;拒不撤除、情節嚴重的,可以代為撤除,并責令支付代為撤除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違反規劃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處罰)
在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活動中違反規劃管理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規劃局按照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在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或者內容活動中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行政監督)
上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機關對下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機關作出的不適當審批決定,應當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民事賠償責任)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人未及時維護、更新戶外廣告設施,致使發生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處罰程序)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
罰款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九條(妨礙職務處理)
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有關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行政訟訴,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另定事項)
利用車輛、船舶、飛行器等特殊載體戶外廣告,以及戶外公益宣傳設施和內容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今年以來,**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工商、衛生、質監等部門聯合開展保健食品專項整治和突擊檢查,發現保健食品市場比較混亂。為此,筆者對保健食品市場的現狀進行分析,并談點思考對策。
一、現狀分析
通過聯合開展保健食品專項整治和突擊檢查,**縣保健食品市場逐步得到規范,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概而言之,一是假冒偽劣保健食品若隱若現、虛假夸大宣傳廣告時有發生、消費者盲目跟隨成風;二是監管法規不夠完善、管理模式仍不成熟、保健食品市場還不規范。究其原因有:
1、審批與監督脫節,出現監管真空。一是保健食品注冊審批與監督脫節。根據《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保健食品注冊審批經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形式審查及受理后,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并注冊;保健食品市場監管由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以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保健食品注冊審批既不要審查,更不存在審批,對市場上的保健食品又沒有具體的監管職能。這種保健食品注冊審批縱向斷層,審批注冊與市場監管橫向脫節的監管體制,嚴重制約著省以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二是保健食品廣告審批與監測脫節。從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內部來看,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批權僅限于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無審批權,保健食品廣告審批與監測出現“管著的看不到,看著的管不到;審批的不監測,監測的不審批”的尷尬狀況。
2、監測與處罰掉鏈,引發監管短路。《廣告法》和《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規定,市、縣兩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審批的保健食品廣告情況進行監測,并將違法保健食品廣告行為的,填寫《違法保健食品廣告移送通知書》移送同級工商管理部門查處。實際工作中,審批部門的監測側重于是否經過批準,廣告的內容是否與批準內容一致,對監測到的違法廣告只能通報和移送,無權查處;而監督處罰部門主要側重于廣告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對于保健食品廣告內容,往往是霧里看花等其他因素,給一些廣告違法分子有機可乘。保健食品廣告監測與處罰部門這種“監測的不處罰,處罰的不監測”狀況,必然導致違法保健食品廣告禁止受牽制、處理受限制。
3、職能與責任移位,誘發責權扯皮。“誰審批、誰監管,誰監管、誰負責”是我國行政執法工作中的一個不成文的規則。而保健食品的注冊審批與監管,廣告審批和監測與處罰等權責卻不符合該通則。保健食品的注冊審批權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管權卻在各級衛生等相關部門。保健食品廣告審批權在省級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測工作又在市、縣兩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而對違法廣告的處罰權又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這種監管模式容易導致部門之間工作上的互相扯皮,一旦發生事故,追究相關責任就比較復雜。
4、法律法規標準不統一,導致執行艱難。現行保健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中所明確的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各部門在各自環節的監管工作中,所執行的法律依據各不相同,衛生部門依據《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質監部門主要依據《產品質量法》,工商部門則依據《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這些法律標準不一,如對假冒偽劣產品的處罰,按照《產品質量法》,要處以貨值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三倍的罰款;按照《商標法》,則予以通報或處以罰款;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則處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罰款。具體處罰時,涉及到生產加工、經營和消費等多環節、多部門,執行時有異議,落實時難到位。
5、部門與部門失衡,致使牽頭乏力。基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保健食品監管工作,按照“三句話”職能要求,其主要內容是對各職能部門的保健食品監管工作進行綜合監督和組織協調各職能部門有關保健食品監管工作。目前,無任是在機構設置、工作職能、單位資歷,還基礎設施、經費投入、人員數量等諸多方面,作為保健食品監管牽頭部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衛生、工商、質監等各保健食品監管職能部門相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顯然是級別低、職能虛、資歷淺、基礎弱、投入少、隊伍小,牽頭部門與監管職能部門之間基礎條件明顯失衡,必然制約牽頭工作的開展。
二、對策思考
針對目前保健食品市場存在的問題以及產生的原因,我們可以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如前所述,目前用于規范保健食品生產、銷售的法律法規有《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20xx年7月1日施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1996年6月1日實施)、《食品衛生法》(1995年10月30日施行)。這些法規是在不同的時期制定的,相互之間有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
根據現有法律的規定,保健食品的違法行為由衛生部門查處。但目前出現的新動向已經使法律嚴重滯后。比如,《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食品說明書內容虛假的,按第四十九 條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查處,但在說明書中添加只有藥品才具有的適應癥和功能主治,超出審批范圍的,就不一定適用該法。根據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也可以按20xx年12月1日頒布實施的《藥品管理法》由藥監部門處罰。藥監部門處罰時往往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或第三款第二項。但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指的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其中哪些情形屬于“冒充”呢?而且更重要的是處罰依據的第七十八條規定必須載明藥檢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藥檢機構卻無檢驗食品的法律依據,也沒有檢驗標準。所以,很多情況下,部分地區藥監部門繞開此條,依據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來查處,但適用該條的前提條件又必須是藥品。
再比如,對保健食品在宣傳中涉及藥品的處理,可依據《廣告法》、《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來管理。《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十三條對此也作出規定,但因為沒有法律責任的規定,藥監部門卻難以處罰。
所以,必須結合我縣實際情況,適應當前的市場狀況,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嚴厲打擊這些違法行為。
2、加強相關各部門的協作。
在國家目前暫不能理順監管體制大環境下,結合實際,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管顯得尤為重要。除了上面提到的衛生、藥監,還涉及到工商、質監、公安、廣電等部門。管理的部門越多,鏈條越長,就越有可能在工作中產生推諉、扯皮、相互踢皮球等現象。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就是要加強各部門的協調,建立行之有效的協作機制,突破條塊分割的藩籬。目前,國家已經在布置,在藥監部門設立了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但從實踐來看,光有協調機構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合理完善高效的長效工作機制,使對保健食品日常監管工作經常化、制度化。也可以采取在打擊違法過程中政府牽頭,各部門聯合發文,明確各自的分工和任務,開展專項治理等等。
3、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違法分子之所以敢鋌而走險,某種原因就是鉆了政府監管不到位、打擊不得力的空子。如果各部門面對違法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發現一起,打擊一起,決不姑息遷就,違法分子就會失去違法的膽量和氣焰;如果在處罰時加大處罰力度,提高其違法的成本,使違法行為達不到目的,違法分子就會灰心喪氣、偃旗息鼓。為此,相關監管部門要從群眾利益出發,日常監管不松懈,發現違法行為不手軟,查處案件不徇私,編制合法產品的安全網,設置違法行為的高壓線。更不能為了部門利益,巧立名目收取“管理費”、“索證費”、“備案費”等,干擾查處工作。
4、加強對消費者的宣傳。
一、現狀分析
通過聯合開展保健食品專項整治和突擊檢查,**縣保健食品市場逐步得到規范,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概而言之,一是假冒偽劣保健食品若隱若現、虛假夸大宣傳廣告時有發生、消費者盲目跟隨成風;二是監管法規不夠完善、管理模式仍不成熟、保健食品市場還不規范。究其原因有:
1、審批與監督脫節,出現監管真空。一是保健食品注冊審批與監督脫節。根據《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保健食品注冊審批經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形式審查及受理后,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并注冊;保健食品市場監管由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以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保健食品注冊審批既不要審查,更不存在審批,對市場上的保健食品又沒有具體的監管職能。這種保健食品注冊審批縱向斷層,審批注冊與市場監管橫向脫節的監管體制,嚴重制約著省以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二是保健食品廣告審批與監測脫節。從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內部來看,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批權僅限于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無審批權,保健食品廣告審批與監測出現“管著的看不到,看著的管不到;審批的不監測,監測的不審批”的尷尬狀況。
2、監測與處罰掉鏈,引發監管短路。《廣告法》和《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規定,市、縣兩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審批的保健食品廣告情況進行監測,并將違法保健食品廣告行為的,填寫《違法保健食品廣告移送通知書》移送同級工商管理部門查處。實際工作中,審批部門的監測側重于是否經過批準,廣告的內容是否與批準內容一致,對監測到的違法廣告只能通報和移送,無權查處;而監督處罰部門主要側重于廣告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對于保健食品廣告內容,往往是霧里看花等其他因素,給一些廣告違法分子有機可乘。保健食品廣告監測與處罰部門這種“監測的不處罰,處罰的不監測”狀況,
3、職能與責任移位,誘發責權扯皮。“誰審批、誰監管,誰監管、誰負責”是我國行政執法工作中的一個不成文的規則。而保健食品的注冊審批與監管,廣告審批和監測與處罰等權責卻不符合該通則。保健食品的注冊審批權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管權卻在各級衛生等相關部*。保健食品廣告審批權在省級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測工作又在市、縣兩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而對違法廣告的處罰權又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這種監管模式容易導致部門之間工作上的互相扯皮,一旦發生事故,追究相關責任就比較復雜。
4、法律法規標準不統一,導致執行艱難。現行保健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中所明確的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各部門在各自環節的監管工作中,所執行的法律依據各不相同,衛生部門依據《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質監部門主要依據《產品質量法》,工商部門則依據《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這些法律標準不一,如對假冒偽劣產品的處罰,按照《產品質量法》,要處以貨值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三倍的罰款;按照《商標法》,則予以通報或處以罰款;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則處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罰款。具體處罰時,涉及到生產加工、經營和消費等多環節、多部門,執行時有異議,落實時難到位。
5、部門與部門失衡,致使牽頭乏力。基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保健食品監管工作,按照“三句話”職能要求,其主要內容是對各職能部門的保健食品監管工作進行綜合監督和組織協調各職能部門有關保健食品監管工作。目前,無任是在機構設置、工作職能、單位資歷,還基礎設施、經費投入、人員數量等諸多方面,作為保健食品監管牽頭部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衛生、工商、質監等各保健食品監管職能部門相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顯然是級別低、職能虛、資歷淺、基礎弱、投入少、隊伍小,牽頭部門與監管職能部門之間基礎條件明顯失衡,必然制約牽頭工作的開展。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如前所述,目前用于規范保健食品生產、銷售的法律法規有《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20xx年7月1日施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1996年6月1日實施)、《食品衛生法》(1995年10月30日施行)。這些法規是在不同的時期制定的,相互之間有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
根據現有法律的規定,保健食品的違法行為由衛生部門查處。但目前出現的新動向已經使法律嚴重滯后。比如,《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食品說明書內容虛假的,按第四十九條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查處,但在說明書中添加只有藥品才具有的適應癥和功能主治,超出審批范圍的,就不一定適用該法。根據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也可以按20xx年12月1日頒布實施的《藥品管理法》由藥監部門處罰。藥監部門處罰時往往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或第三款第二項。但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指的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其中哪些情形屬于“冒充”呢?而且更重要的是處罰依據的第七十八條規定必須載明藥檢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藥檢機構卻無檢驗食品的法律依據,也沒有檢驗標準。所以,很多情況下,部分地區藥監部門繞開此條,依據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來查處,但適用該條的前提條件又必須是藥品。
再比如,對保健食品在宣傳中涉及藥品的處理,可依據《廣告法》、《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來管理。《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十三條對此也作出規定,但因為沒有法律責任的規定,藥監部門卻難以處罰。
所以,必須結合我縣實際情況,適應當前的市場狀況,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嚴厲打擊這些違法行為。
三、加強相關各部門的協作。
在國家目前暫不能理順監管體制大環境下,結合實際,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管顯得尤為重要。除了上面提到的衛生、藥監,還涉及到工商、質監、公安、廣電等部門。管理的部門越多,鏈條越長,就越有可能在工作中產生推諉、扯皮、相互踢皮球等現象。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就是要加強各部門的協調,建立行之有效的協作機制,突破條塊分割的藩籬。目前,國家已經在布置,在藥監部門設立了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但從實踐來看,光有協調機構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合理完善高效的長效工作機制,使對保健食品日常監管工作經常化、制度化。也可以采取在打擊違法過程中政府牽頭,各部門聯合發文,明確各自的分工和任務,開展專項治理等等。
四、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違法分子之所以敢鋌而走險,某種原因就是鉆了政府監管不到位、打擊不得力的空子。如果各部門面對違法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發現一起,打擊一起,決不姑息遷就,違法分子就會失去違法的膽量和氣焰;如果在處罰時加大處罰力度,提高其違法的成本,使違法行為達不到目的,違法分子就會灰心喪氣、偃旗息鼓。為此,相關監管部門要從群眾利益出發,日常監管不松懈,發現違法行為不手軟,查處案件不徇私,編制合法產品的安全網,設置違法行為的高壓線。更不能為了部門利益,巧立名目收取“管理費”、“索證費”、“備案費”等,干擾查處工作。
五、加強對消費者的宣傳。
關鍵詞:高速公路廣告牌管理
高速公路的建成通車,不僅為人們出行提供了良好的道路條件,也極大促進了高速公路沿線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隨著高速公路對沿線地區經濟快速發展的有效拉動作用,為高速廣告業務的拓展開發提供了新的機遇與空間。根據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了廣告經營權歸收費公路的權益,即歸高速公路經營公司所有,但由于高速公路廣告廣闊的市場潛力和巨大的利潤空間,再加上不規范競爭,導致廣告管理失控,不僅影響了行車環境,妨礙交通安全,也侵害了高速公路經營公司合法的權益。因此,如何在不影響行車安全的條件下,科學合理地在高速公路兩側規劃、設置和管理廣告牌,保障高速公路經營公司的合法權益,已成為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綜合當前高速公路廣告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廣告牌設置過多過密、影響道路安全和影觀。
在高速公路上行車,畫面美觀的廣告牌對減輕駕駛疲勞是有一定好處的,但這個好處有個條件,那就是數量要適當,過多過密的廣告牌,不僅會對加重司機的駕駛疲勞,而且一旦出現惡劣天氣,還容易導致交通事故,部分經濟發達地區或城郊結合部,廣告設置雜亂無序,與周圍環境不協調, 杭甬高速公路兩邊察看高炮廣告設置,發現短短一百四十多公里路,設置了300多面廣告牌,而且顯得零亂不堪,對車輛駕駛者的視線沖擊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交通安全。滬寧高速270多公里沿線,各種廣告牌近2000面,鄭州機場高速公路,短短數公里就設置了上百塊廣告牌,廣告牌的過多過濫,嚴重影響了公路景觀和交通安全。
(二)設計施工偷工減料,存在安全隱患。
由于競爭激烈,許多廣告公司,特別是小型廣告公司爭搶業務,拼命壓低價格,出于成本考慮,部分高速公路廣告牌制作質量不過關,設計和施工均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單位進行,廣告牌基礎施工偷工減料、質量低劣,導致廣告牌抗風能力差,無法承受標準的風荷載,存在著安全隱患。同時,部分廣告牌常年受到風吹雨淋,支架油漆脫落,使得支架的鋼管銹蝕,造成廣告牌的強度不足,再加上沒有及時進行維護保養,當臺風或汛期來臨時,就存在脫落和倒塌的隱患。2004年9月3日,在江西梨溫高速公路與京福高速公路交會處的進賢溫圳路段,一幅重達十余噸的巨型廣告牌突然從半空中墜落,12名民工被砸傷。2006年3月12日,位于福建泉州北峰路段的一塊巨大的戶外廣告牌被大風吹倒,壓住了兩輛行駛中的摩托車,造成兩死兩傷的事故。
(三)多頭管理存在漏洞,相關部門監管不到位。
設置在高速公路用地內和建筑控制區內的戶外廣告牌需要得到交通主管部門審批,但對于公路建筑控制區外的戶外廣告牌設置,由于無人監管或不同管理部門多頭許可,容易導致其過多過濫。廣告牌設置涉及多個部門,如工商、公路、規劃、城建等多個部門,沒有形成統一的管理,個別廣告商便趁虛而入,在沒有取得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相關部門的批準,就擅自設置廣告牌;或者雖然辦理了相關手續,但未按批準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設置廣告牌,或者擅自更改內容。按照規定,在制作安裝廣告牌時,廣告商需要聘請專業監理機構現場監督,確保廣告牌的質量,但實際上安裝之后,相關管理部門在廣告牌設置后并沒有去實地驗收,在管理上存在漏洞。
(四)公益廣告牌監管難
地方政府為加大宣傳力度經常在高速公路城郊結合路段、互通立交等位置設置公益廣告牌,由于公益廣告牌經常是當地政府部門委托社會廣告商設立,社會廣告商有時就會打著政府的旗號,未經相關部門批準而擅自設立的現象屢見不鮮,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由于要與地方政府搞好關系,對其監管無從下手。有的地方設置商業廣告牌的審批要求嚴格,而設置公益廣告牌較容易,因此,有的廣告商為了能夠設置廣告牌,打著公益廣告的名義進行設立,待不久后就改成商業廣告,或者混淆公益廣告和商業廣告的界限,公益廣告帶有變相的商業廣告的味道,逃避相關部門監管。
(五)非法廣告無法監管
由于法律不健全或立法滯后,導致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外的廣告牌設置管理成了“真空地帶”,廣告商爭先恐后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設置了大量的廣告牌,這些廣告由于缺乏統一的規劃,質量也無從保障,與周圍環境極不協調,顯得雜亂無序,嚴重影響了公路景觀和交通安全。
二、解決對策
要從根本上解決高速公路廣告管理存在的問題,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加強規劃管理
高速公路兩側到底設置多少廣告牌屬于合理、科學的范圍,隧道、橋梁附近是否適合設置廣告牌,廣告牌之間應相隔多遠,是否影響美觀和行車安全,都必須有統一的規劃。對于高速公路用地內和兩側公路建筑區的廣告牌,可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組織高速公路運營公司,在充分考慮到公路景觀和行車安全的前提下,對高速公路廣告進行統一規劃,確定具體的設置地點、形式、大小和間距等等,合理控制廣告牌數量,保證有序發展。對于公路建筑控制區外的廣告牌,由于這些廣告牌都是利用高速公路這個平臺來對高速公路用路者進行的,或多或少都會影響高速公路的景觀和行車安全,因此,應由當地政府牽頭,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具體組織交通規劃、城建、土地等部門進行規劃。
在規劃中,應遵循以下原則:1、事故多發路段及高速公路隧道上方、跨線橋等不得規劃設置廣告牌;2、不得利用交通標志、護欄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3、應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設置與交通標志的形狀、圖形、尺寸相類似的廣告;4、不得遮擋交通信號、交通標志、標線,妨礙交通安全視距和車輛通行;5、廣告牌應與道路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確保廣告牌發生傾倒時不會砸在路面上。
(二)加強審批管理
為避免“多頭審批”存在的漏洞,在進行廣告統一規劃時,可進一步明確各相關部門廣告審批的范圍:對于高速公路用地內和建筑控制內的廣告牌,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對于涉及到高速公路與普通管理交叉區域,可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對于建筑控制區外的廣告牌,可由地方城建、規劃等部門審批;對于城效結合部,公路與市政均有管轄權的情況,可采取聯合審批的方式。通過事先確定審批部門,明確審批程序,加強部門之間溝通與協調,避免了各部門各自為政自行審批存在的問題。
(三)加強設計施工管理
要求廣告牌在設計時,應由具有一定專業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廣告牌設置地點的具體情況,進行設計。在開挖灌注廣告基礎時,要加強現場監督,確保按批準的位置進行施工,防止廣告施工方擅自移動位置。同時,對于基礎灌注、牌面制作和廣告牌安裝,均要求有一定施工資質的專業公司實施,確保質量標準,防止粗制濫造。在廣告牌施工結束后,廣告商要向相關部門提交由專業監理公司出具的廣告牌施工驗收報告后,方可進行廣告。
(四)加強日常維護管理
戶外廣告牌設置后,由于常年在戶外風吹日曬雨淋,支架、鋼管很容易銹蝕,應會造成廣告牌的強度不足,產生安全隱患,因此,廣告牌的維護管理十分重要,應要求廣告商定期開展維護、保養,對脫色破損、陳舊的戶外廣告,必須及時維修、翻新或更換。廣告牌審批的相關部門應加強廣告牌的管理,特別是在經常遭受臺風、暴雨的地區,應在臺風、雨季來臨前,要求廣告商對廣告牌進行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進行整改。同時,為了避免審批后就不管了的情況,應采取定期(一年或兩年)復核檢查的方式對廣告牌的設置管理情況進行審查,要求廣告商在定期審查時,提交由具有鋼結構建筑安全檢測的鑒定機構出具的廣告牌檢測鑒定報告,經審查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并做好維護保養工作后,方可允許其延長設置期限。
(五)加強公益廣告牌管理
公益廣告是都市文明和社會進步的象征,是對人們自身的一種關心,容易為人們所接受。有資料表明:文化程度越高的國家和城市,公益廣告越多。公益廣告對于普及科學、衛生、法律、公共道德等城市精神文明方面起到了特有的作用,因此,設立公益廣告,是社會精神文明發展過程中必不可少的。在規劃時,公益廣告應當與其他戶外廣告同步規劃。同時要制定規范的公益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嚴格進行管理。
參考文獻:
為了擴大集團品牌影響,推廣新技術,保證媒體醫療廣告的合法規范統一,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集團各部門
二、標準
(一)廣告宣傳包括各種媒介廣告,專家訪談、講課、講學,會議推廣,健康科普,專家簡介,專家介紹以及戶外宣傳欄、宣傳頁、條幅及屏幕廣告等。
(二)所有廣告宣傳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廣告法》及《醫療廣告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嚴禁違法違規醫療廣告。
(三)各部門提供的醫療信息和醫療廣告內容應確保真實性和準確性,相關素材和宣傳材料需先報醫務部審批,經過審批的材料制作時不得自行更改。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不經審批自行廣告,嚴禁違規、違法廣告。
(四)各部門根據集團發展需要,及時向媒體客觀、真實的醫療廣告,杜絕各類虛假廣告,自覺接受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針對問題認真組織整改。
(五)不得以內部科室會議、個人名義醫療廣告。
(六)健康科普、健康教育、會議推廣、醫療廣告、專家推介等表現形式及內容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
2、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
3、宣傳治愈率、有效率,一次見效,一針見效等診療效果的;
4、宣傳、迷信、荒誕的不切實際,無科學依據的;
5、貶低西醫、貶低他人,提高自己的;
6、利用患者、醫療機構及專家、學者名義作證明提高自己的;
7、冒用假借他人名義或冒用假借國內外知名醫院、知名專家學者進行虛假宣傳,誤導、誘導患者的;
8、超醫療資質經營范圍的診療項目,診療技術,診療科室的;
關鍵詞:藥品廣告;法律規制;監管
藥品作為一種特殊商品,是用來治療、預防和診斷人的疾病的產品,關系到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藥品廣告是消費者獲取藥品信息的主要途徑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對稱的特性,消費者處于信息弱勢地位,因此世界各國政府都對其予以規制。我國也不例外,對藥品廣告進行規制的法律主要有《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藥品管理法》、《藥品廣告管理辦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藥品廣告審查標準》等,其中規定處方藥只能在專業期刊上廣告,非處方藥可以在大眾媒體上廣告;藥品廣告必須事先獲得審批,獲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等等。盡管法律對藥品廣告給予了特別的重視,但是違法的藥品廣告依然屢禁不止。
1違法廣告的表現形式
1.1從違反藥品廣告監管方面看違法廣告主要有未經審批擅自廣告、擅自篡改審批內容、違反禁令廣告。據統計,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通報批評并移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藥品廣告11198次,在這些違法藥品廣告中,未經審批擅自的為10345次,占違法廣告總數的92.4%;擅自篡改審批內容的有790次,占總數的7.1%;禁止廣告的63次,占總數的0.5%[1]。
1.2從違法廣告的內容及形式看違法廣告主要有如下表現:自我吹噓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無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廣告;憑空杜撰獲得所謂國內外大獎,謊稱攻克國家或者國際醫學難題;法律禁止的治療腫瘤等7個方面的藥品廣告依然不斷;一些醫療機構打著專家坐診、專科門診、特色醫療等招牌,夸大宣傳,推銷所謂“特效”藥品;濫用廣播咨詢節目,以新聞報道、健康欄目、健康熱線等形式出現,內容卻涉及醫療機構名稱、藥品名稱、醫療器械及產銷商名稱,誤導病患者。
2違法藥品廣告屢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法律規范不完善雖然關于藥品廣告的法律規范種類繁多,但是藥品廣告法律規范的內容仍然不完善。如《廣告法》中有關虛假廣告的規定過于簡單,既沒有明確的概念,又沒有具體的認定標準,實際操作難度大。對明顯虛假的廣告判定起來比較容易,而對那些打球和邊緣性廣告判定卻有一定的難度。例如有的廣告大部分內容是真實的,只是在某一個方面表述是虛假的,能否把整個廣告認定為虛假廣告,即達到何種程度才算虛假廣告,廣告法沒有在這方面做出規定,致使查處案件時難以定性,若定為部分虛假則難以計算廣告費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門辦理手續擅自此類廣告作為一般違法廣告案件了結此案,影響了查處力度。
2.2監管主體不統一我國目前的藥品廣告監督體制中,藥品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工商部門,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藥品廣告進行檢查,對于違反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廣告,應當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做出處理。”根據這條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責任對藥品廣告進行監督檢查,但卻無權直接處理,需由工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因此醫藥廣告的審批和管理分屬兩個不同部門,部門之間缺乏協調監督機制,合力難以形成,也是導致違法藥品廣告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經濟利益的驅使目前醫藥廣告主,無論是藥品的生產銷售商,還是藥品的使用單位——醫療機構,都是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在優勝劣汰的市場經濟體制下,面對激烈的競爭,那些小型醫藥企業和小型醫療機構在資金、人員和技術設備上自然處于劣勢,一方面他們研發能力低,輕研發重營銷,因此缺少高質量的產品和技術;另一方面他們為了搶占消費市場并獲取經濟利益,頻頻虛假醫藥廣告。
虛假醫藥廣告在媒體的泛濫,并非中國特有現象。經濟利益的驅使是造成這種現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對于藥品知識掌握甚少,不能夠憑借掌握的日常知識去判斷所有的藥品,因此,在廣告主,廣告者和受眾之間,其資源和權力結構顯然是一種不對稱的關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約機制,這種不對稱性勢必影響大眾傳媒保持其理論層面上應有的社會公共性。廣告者——大眾傳媒需要經濟上對其進行輸氧輸血,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如果沒有廣告的支持,電視網和廣播網的節目不會成為免費的產品,而報紙也會相應貴上幾倍。但如果媒體過度依賴廣告收入,勢必會影響到傳媒的獨立性,甚至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斷“可根治癌癥”、“一個月內增高5公分”等廣告的荒謬與虛假,只不過是為經濟利益的驅使,它們放棄了“把關者”應有的責任而為其大開綠燈,乃至于推波助瀾[2]。
2.4對違法藥品廣告不同主體的處罰不合理,處罰力度不夠《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準,廣告的,由廣告監管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停止,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筆者認為擅自藥品廣告主要是違背了行政管理秩序,對違法廣告人主要以行政責任處罰是適當的,但是,不能對各違法主體處以相同的處罰。行政處罰盡管不適用補償原則,但應當遵循過罰相當的原則,違法廣告主體不能因違法廣告獲得利益。擅自藥品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從擅自廣告中的獲利是不同的,因此過錯程度也不同。廣告費是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的違法收入,是他們進行違法廣告行為的原動力,以此為標準對他們進行處罰是可以的。但對于廣告主,擅自的藥品廣告內容大多是虛假的或引人誤解的,因廣告給廣告主帶來的收入一般遠遠超過廣告費用,而與廣告費用也沒有直接的關系[3]。另外,根據《藥品管理法》,藥監部門對其也僅能處以“撤銷廣告批準文號”和“一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的處罰。這些處罰對于大部分違法廣告主來說“無關痛癢”,不能產生震懾作用。
3發達國家藥品廣告法律規制經驗借鑒
3.1美國美國是當今世界上廣告業最發達的國家之一。它的廣告投入幾乎占世界廣告總投入的2/5。為了有效管理龐大的廣告業,美國首先完善全國性和地方各州的廣告立法。
3.1.1按藥品的種類來劃分行政管理機構對藥品廣告的監管職能非處方藥的廣告由FTC進行審批和監管,處方藥的廣告由FDA進行審批和監管,這樣既有利于FDA從專業角度對處方藥進行有效的監控,也可以避免同一藥品廣告由不同部門進行監管所帶來的弊端。1962年,美國國會通過了FDCA《聯邦食品、藥品、化妝品法案》的修正案,將處方藥廣告管理權從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移交給了FDA,要求處方藥廣告主在廣告首次后,將廣告促銷材料作為促銷藥品上市后監督的一部分提交給FDA,并在FDCA中作了一些簡要的規定,特別強調處方藥廣告應包括關于有效性、副作用、禁忌證等的簡要說明。
3.1.2對違法藥品廣告的打擊力度大虛假廣告是美國廣告監管的重點。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規定,凡是“廣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相關信息而對理智的消費者造成錯誤印象的,同時這種錯誤印象又關系到其所宣傳的產品、服務的實質性特點,這類廣告均屬欺騙性廣告”。因此,無論是直接表述,還是暗示信息,廣告者都要負責。另外,美國人的訴訟意識很強,如果有觀眾發現違規廣告,就會告知聯邦通訊委員會,通訊委員會則會出面調查此事。該委員會有權對違規嚴重的任何電視臺吊銷執照。聯邦貿易委員會也設立了專門的電話熱線和網站,接受消費者有關虛假藥品和醫療廣告等的投訴。一旦聯邦貿易委員會判定某一廣告為欺騙性廣告,可以要求廣告者馬上停播,并責令其更正的廣告。如果廣告者繼續播出違法廣告,將被處以高額罰款。同時,聯邦貿易委員會可以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訟,法院有權凍結廣告者的全部資產,以備將來對消費者進行賠償。如果罪名成立,廣告者將面臨經濟賠償,甚至牢獄之災[4]。因此,對違法藥品廣告的打擊力度大,其違法成本高于違法利益,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有效性。
3.2德國德國媒體發達,醫療水平先進,其社會醫療保險體制非常完善,因此,藥品廣告的效果并不明顯,這樣就從營銷渠道遏止了藥品的虛假廣告;德國通過立法對醫藥廣告加以嚴格規定,又從根源上摧毀了虛假藥品廣告的溫床。德國1994年修訂頒布的《醫療廣告法》對包括醫藥及醫療設備等在內的所有醫療范疇內的廣告進行了嚴格規定,其中藥品方面規定:處方藥只允許在專業藥店中出售,也只允許在醫生、藥店銷售員及醫學研究人員等相關的專業性雜志上做廣告。非處方藥的廣告投放稍微寬松一點,但是對其廣告描述有苛刻的限制。
法律還規定,所有醫藥廣告必須清楚注明藥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紹等相關要素,并單獨注明“為預防用藥風險及副作用,請您仔細閱讀藥品說明書并向專業醫生詢問”。
如此嚴格的規定對于制藥商來說廣告不能直接獲取利益回報,還不如投資于新藥研發。這樣一來,虛假藥品廣告也就不會出現了。
3.3法國法國國家衛生制品安全局在藥品廣告管理方面對專業廣告和大眾廣告都有一系列的具體要求,甚至從字體到字跡都有明顯的要求和標準。如在對專業廣告的要求中,該局特別提到對組成某種藥物名稱的所有單詞必須采取統一標準處理,無論是字跡、字體,還是顏色都應該完全一樣,以避免為突出廣告效應而弱化藥物的其他特點。為防止公眾利益受到侵害,該局規定,尚未獲得上市批準的藥品不得先期進行廣告宣傳;為避免夸大藥效,不允許在藥品廣告中使用“特別安全”、“絕對可靠”、“效果最令人滿意”、“絕對廣泛使用”等吹噓藥品安全和療效的過激字樣;為避免出現不公平競爭,不能在廣告中出現“第一”、“最好”等絕對字樣。此外,任何藥品在投放市場1年后,不能再繼續標榜為“新藥”。由此可以看出,對專業廣告的形式進行規范,也是很有必要的[5]。
4建議
借鑒國外藥品廣告法律規制的相關經驗,結合目前我國藥品廣告中存在的問題,筆者從法律規制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議供參考:
4.1堅持藥品廣告強制審查制度藥品具有特殊屬性。一方面,藥品可以預防疾病,健康身體,但另一方面,如果藥品使用不當,也會危害使用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于廣大消費者來說,他們沒有能力評價藥品的質量與療效,也無法識別藥品的真偽。而藥品廣告作為一種傳播藥品信息的重要媒介,由于藥品的特殊性和消費者對藥品的無知性,目前我國的市場競爭機制仍不成熟,消費者運用法律保護自身利益的意識仍有待提高,這就要求政府對藥品廣告實施強制審查制度,通過專業技術人員運用專業知識對藥品廣告進行審核,防止虛假廣告進入市場,危害消費者健康。
4.2廣告監督主體多元化和有機化借鑒美國的相關經驗,從藥品的安全性角度出發,將處方藥廣告和非處方藥廣告劃歸不同監管主體進行監管,使同一類藥品廣告的審查、日常監管、處罰成為一個有機整體。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廣告的監管所需要的藥品專業知識的程度是不一樣的,從我國的情況出發,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匯聚了大量藥品監管的專業人才,對于需要藥品專業知識程度高的處方藥品廣告監管來說,將處方藥的監管職能交由藥品監管管理部門是合適的。而將非處方藥的審查交由工商部門,使其審查、日常監管、處罰成為一個有機整體,可以提高廣告監管工作的效率,也可以加大對于違法藥品廣告的處罰力度。
4.3從內容和形式上規范藥品廣告應將藥品廣告與普通的商品廣告區別對待,單獨立法對藥品廣告進行特別規制,從內容和形式上對藥品廣告做出具體規定。例如借鑒法國的經驗,對藥品廣告的用語進行限制,如藥品廣告中是否有絕對言詞,是否有誤導受眾的可能等,避免為突出廣告效應而弱化藥物的其他特點;對專家、名人、醫生、醫院做廣告及對兒童做廣告做出具體規定。
從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出發,應借鑒德國的經驗,所有藥品廣告必須清楚注明藥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紹等相關要素,并單獨注明“為預防用藥風險及副作用,請您仔細閱讀藥品說明書并向專業醫生詢問”。
4.4引入信用體系,建立企業信用檔案虛假廣告的是誠信缺失的表現,因此,治理虛假廣告,引入信用體系,值得探索。2004年9月3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了《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暫行規定》,為藥品安全信用體系的完善奠定了法律依據。建立藥品企業信用檔案,進行信用等級評價,根據信用等級進行監管,激勵守信和懲戒失信,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社會公布,創造鼓勵誠信,打擊失信的氛圍。同時向廣大消費者宣傳如何防范虛假廣告,鼓勵大眾積極參與到信用監管與評價中來,共同打擊虛假廣告的廣告主和者。
4.5建立更為嚴格的懲罰制度和實施更嚴厲的懲罰措施,明確各廣告主體的責任亂世必苛以嚴法。在歐美,許多國家將虛假的廣告列為違法犯罪行為,輕則罰款,重則判刑。即使是一次罰款,也能讓眾多作假者破產,也能使他們身敗名裂,也能使虛假廣告的制作商被清除出廣告行業。在目前虛假藥品廣告泛濫的嚴峻形勢下,我國應該借鑒國際上許多有效的做法,針對違法虛假藥品廣告制作企業和單位,建立更為嚴格的懲罰制度和實施更為嚴厲的懲罰措施,使它們的“違法成本”遠遠大于所獲得的非法收益。
發生藥品廣告違法行為要追究相關行為者的責任,特別是要加大對廣告者(媒體)的責任,將停業整頓、吊銷營業的行政責任也適用于廣告者。除行政處罰以外,還應明確違法藥品廣告行為的民事責任,由廣告主承擔患者由于服用該藥品而造成的損失,從實體和程序上加大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嚴懲廣告主,從而維護法律的有效性和尊嚴。在懲罰主體上,除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外,還應該將廣告表演者列入廣告行為主體范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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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轄區內城鄉道路兩側供電、郵電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架設,煤氣、自來水、污水管網等鋪設,廣告設置涉及的路面(或綠化帶)開挖等市容建設項目。
第三條轄區內城鄉道路兩側供電、郵電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的架設,煤氣、自來水、污水等管網鋪設,廣告設置涉及的路面(或綠化帶)開挖等必須辦理報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施工。違者由城管執法大隊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四條轄區內城鄉道路兩側供電、郵電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架設,煤氣、自來水、污水等管網鋪設,廣告設置涉及的路面(或綠化帶)開挖管理統一由鎮建設管理所實施扎口管理,并按有關規定審批。
第五條為實施統一施工,避免短期重復路面開挖,減少因路面開挖對行人和所在單位的影響,凡涉及路面開挖的各種施工,各施工單位應將施工報告等提前一年或半年報鎮建管所審批,由鎮統一協調安排施工時間。
第六條規范審批手續辦法。凡架設地面管線、設立廣告等施工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建設施工前一個月內向鎮建設管理所提出書面申請,明確具體施工方案、時間和要求等。鎮建管所受理后,應在一周內根據《鎮總體規劃》、《鎮古鎮保護規劃》及上級有關管理規定,對呈報的方案等派員至現場進行查看和審核,然后提出審核和處理意見,再報分管領導審批。符合要求的,簽發建設施工通知單,明確施工時間、要求等事項,準予施工,并在規定的期限內竣工
第七條為提高城市化水平,減少二次改造投入,根據古鎮旅游和城市化管理要求,從現在起,古鎮區、新區及主干道路新架設的管網等一律按照入地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新規劃開發的工業區、商貿區和居住區,以及第三產服務區等各種管線、管網應全部按照入地的要求規劃、設計和施工。
第八條實行繳納押金制度。凡涉及上述情況的施工單位,在辦理手續時,應按相關行業要求繳納開挖費及押金。工程竣工后,由有質資施工單位對被破壞的路面(或綠化帶)等按原貌恢復,且經鎮建管所驗收合格后退回押金。對路面、綠化等造成損壞的由建設施工單位按實際價格賠償。不按原貌恢復的由建管所代為加工,所需費用在施工方所繳納的押金中扣除。
第九條對不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擅自施工的,由鎮城管大隊對所架設的通訊線纜、管網和廣告等作為無主財物處理,并按有關規定予以罰款。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施工方自行承擔。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行為,合理開發利用城市空間資源,促進城市建設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哈爾濱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由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戶外媒體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業務的商業廣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場地的建筑物、構筑物、空間設置的霓虹燈、宣傳板(牌)、電子顯示板(屏)、燈箱、路牌、櫥窗、對旗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懸掛、張貼的廣告。
第四條戶外廣告設置,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范設置、綜合管理和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戶外廣告管理職責:
(一)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負責在城市道路和廣場紅線外(含占壓紅線的)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戶外廣告的審批、監管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2平方米以上(不含2平方米)所有大型戶外廣告的市容審查、監管工作,以及臨時在城市道路和廣場紅線內、綠地內,設置2平方米以上(不含2平方米)大型戶外廣告的占用道路審批、占用綠地審批及相應監管工作。
(三)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2平方米以下(含2平方米)所有小型戶外廣告的市容審查、監管工作,以及臨時在城市道路和廣場紅線內、綠地內,設置2平方米以下(不含2平方米)小型戶外廣告的占用道路審批、占用綠地審批及相應監管工作。
(四)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實施本辦法和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
(五)工商行政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審批管理
第六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
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并進行公布。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功能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歷史保護建筑、危險建筑的;
(五)利用風景名勝區(點)、歷史保護街區等控制地帶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單位和個人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職責權限,到市或者區行政服務場所辦理批準手續。
辦理批準手續的程序,由有關行政部門在行政服務場所公示。
在重點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由各有關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聯合審批。
重點區域的范圍由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第九條利用居民住宅小區建筑物、構筑物等作為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以及相關業主達成協議。
利用租賃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作為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與建筑物、構筑物等所有權人達成協議。
第十條戶外廣告空間資源實行有償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公共空間資源占用費(以下簡稱資源占用費):
(一)利用政府投資、融資建設的城市道路、橋梁、廣場、綠地、車站,以及公共設施等設置戶外廣告的;
(二)利用建筑物、構筑物墻體或者頂蓋,以及交通工具外側等設置戶外廣告的;
(三)利用本單位和個人擁有使用權的土地或者擁有產權(包括租賃)的建筑物、構筑物墻體或者頂蓋,交通工具外側,以及其他設施設置宣傳本單位、本人名稱、生產的產品及提供服務項目等內容戶外廣告的。
本條前款(一)、(二)項情形設置戶外廣告的,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實際成交價繳納資源占用費;本條前款(三)項情形設置戶外廣告的,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繳納資源占用費。
資源占用費是城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組成部分,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統一繳入市級國庫,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城市空間資源經營單位,負責本市城區內城市戶外廣告空間資源的招標、拍賣、掛牌等經營活動和資源占用費的收繳。
第十二條市城市空間資源經營單位在出讓城市戶外廣告空間資源前,應當編制出讓方案,經市有關行政部門聯合討論通過后,組織進行出讓活動。
第十三條商服企業超過規定標準設置載有宣傳經營產品、提供服務項目內容牌匾的,應當按照自設廣告進行管理。
商服企業設置牌匾標準,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會同市城市規劃等行政部門提出,經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實施。
第十四條城市戶外廣告空間資源使用期一般為3年;屬于利用電子顯示屏等投資較大的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可以延長1年。
城市戶外廣告空間資源使用期滿后,原設置人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繳納城市公共空間資源占用費,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同等條件下,原設置人享有優先權。
城市戶外廣告空間資源使用期滿后,原設置人不申請繼續使用的,應當在5日內自行將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拆除,或者通過自愿協商轉讓給市城市空間資源經營單位或者新的設置人;協商轉讓不成的,應當拆除。
第十五條設置期限在7日以內(含7日)的臨時性戶外廣告,不需要繳納資源占用費,可直接辦理批準手續。
除重大節日和全市性的重大活動外,不得設置條幅廣告和宣示物。重大節日和全市性的重大活動需要臨時設置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日,具體實施細則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建設與維護管理
第十六條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文件標明的具置、形式、規格、數量、制作材質、燈飾配置及其他要求進行設置、制作。
提倡在戶外廣告的設置和制作中選用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新光源。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竣工后,設置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工程質量的驗收,符合標準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設置人應當對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安全負責,經常進行巡察,發現損壞及時進行維修和更換,保證戶外廣告設置形態完好、堅固安全、整潔美觀。
第十九條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戶外廣告設置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和查處。
第二十條設置人轉讓城市戶外廣告設置權,應當征得市城市空間資源經營單位同意,并到原批準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戶外廣告設置后,應當及時廣告內容。超過7日(含7日)無廣告內容的,應當無償公益廣告。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設置的公益廣告設施不得商業廣告。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中行使城市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批準文件要求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處罰。
(三)擅自利用經批準設置的公益廣告設施商業廣告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出讓期滿后,在規定期限內未轉讓或者未拆除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未及時廣告內容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未無償公益廣告的,責令改正,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管理職責,不得、、。
違反本辦法前款規定的,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公用設施,是指公用照明設施、電線桿、電車桿、公廁、垃圾箱、果皮箱、閱報欄、候車站(亭)、郵政信箱、街路牌等。
第二十七條利用街道、廣場、橋梁等冠名,參照本辦法執行,資源占用費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實際成交價繳納。
一、整治范圍
市區東起橋高速出口,西至西路與北環城路交叉口;南起大橋,北至北環城路。重點對迎賓路、大道、勝利路、南昌路、路、大街、路、元光路、新華路、北路等十二條主干道影響市容市貌的戶外廣告、店招牌、單位指示牌和公共宣傳欄等設施進行整治。
二、目標任務
(一)2012年目標任務:拆除市區未經審批或逾期未續批等各類戶外廣告和標志;整治市區十二條主干道綠化帶燈箱廣告及沿街店招牌;重點拆除迎賓路、勝利路及市區主要十字路口重要節點影響市容市貌的高立柱、跨街、墻體、樓頂等廣告設施,共計479處,面積14348平方米;拆除勝利路嚴重影響市容市貌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打造迎賓路、勝利路為市容市貌示范路、樣榜路。
(二)三年(2012—2014年)目標任務:基本達到市區主干道無燈箱、F柱、高立柱、跨街等廣告設施;墻體、樓頂等廣告設施達到減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主次干道兩側店招牌整治工作基本完成。
(三)五年(2012—2016年)目標任務:基本達到市區主干道、人行道及綠化帶無廣告燈箱、F柱、高立柱、跨街等廣告設施;墻體、樓頂無不符市容要求的廣告設施;店招牌設置規范、有序、美觀;市容市貌大變樣,戶外廣告、店招牌設置樣式、用材、亮化水平大提升。
三、實施步驟
采取整改與拆除,自拆與強拆、減量與提升相結合的方法,從2012年月日至2012年12月31日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分四個階段展開:
(一)調查摸底階段(2012年月日至月31日)
重點對市區十二條主干道路兩旁的店招牌進行調查摸底,確定拆除、整改對象,屬整改的店招牌,為其設計效果圖。完成對勝利路各類廣告的調查摸底工作,確定拆除對象。擬制《整治實施方案》,制定相關法律文書。
(二)宣傳發動、文書送達階段(2012年月日至月30日)
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市容環境、廣告招牌管理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廣泛介紹其他城市高檔次、高品位的廣告招牌設置情況及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濃厚的宣傳氛圍,取得社會各界和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充分發動群眾積極參與,努力爭取業主配合,同時針對不同情況由聯合審批的相關部門聯合下發有關法律文書,勸導業主自行拆除或整改。
(三)集中整治階段(2012年5月日至11月30日)
由市城管執法局牽頭,按照法定程序,對逾期未拆除或整改的戶外廣告、店招牌依法采取措施。
(四)檢查驗收階段(201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對計劃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核實驗收,對核查中發現的問題組織再整治。同時對市中心其它道路實施再提高、再整治,爭取超額完成任務,繼續提升招牌廣告設置水平,迎接市領導的檢查驗收。
四、組織領導
成立市市區戶外廣告、店招牌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今后五年是融入廈泉大都市區同城化建設的重大戰略機遇期。抓好市容市貌整治,是今年實施“十大工程”建設之一,是迎接今年國家對我市進行全國衛生城市復核的需要,也是迎接2014年全省運動會在我市舉行的重要舉措。各級各部門要重視此項工作,主管部門主管領導要親自抓,職能部門要協力抓,高標準完成今年的整治任務。
(二)嚴把源頭,從嚴審批。從今年起,城管、建設、工商等部門停止審批市區燈箱、F柱、跨街、墻體、樓頂等廣告設施。對一些建筑物有預留廣告位、圍墻廣告、LED顯示屏的廣告設施的,要從嚴把關;城管執法局要加大對店招牌的管理力度,管理好新設置的、整治好舊設置的,同時做好前置管理工作,主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