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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市場主體監管條例范文

        市場主體監管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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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主體監管條例

        第1篇:市場主體監管條例范文

        1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實行的合理性

        一項制度的制定與實施,是由特定時代下社會的需求決定的。基于這一邏輯,仔細觀察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可以發現,該制度在注重保障合理私權的前提下,旨在通過公法控制來實現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從而保障市場秩序的良性循環發展。

        1.1基于理念轉變下的新型監管

        市場經濟中的資源配置應當由市場來決定,這是經過長期實踐形成的普遍規律。長久以來,政府對市場主體監管主要集中于行政手段,這種單一的監管方式通常伴隨著大量的直接干預,這種干預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企業的自主性,對企業的發展造成阻礙。其中,政府監管機構的過多行政審批、資格審查延緩了企業進入市場的時間,甚至錯失市場資源配置的最佳時機,不利于市場的繁榮[2]。同時,后期有效監管措施的缺失又會增加企業在市場運行過程中的風險,造成一定的市場亂序現象產生。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市場主體大量涌現,傳統監管模式難以適應新形勢下市場發展的需求。而新制度的建立,實現了“嚴管”與“寬進”的有效結合,充分發揮了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并通過多種途徑有效地加強了企業信用體系的事后監管,保證了市場經濟的有序進行。

        1.2基于資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

        以往,對于企業的監管,主要是政府采取行政手段的方式進行的。企業的經營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門對企業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只在企業和相關部門內“你知我知”,或在較小范圍內傳播。這樣的情況很容易造成信息不對稱,為企業刻意隱瞞有損自身的信息提供了可能,不利于與企業有利益相關人員在交易過程中作出對己方有利的決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頒布實施,使企業信息逐步趨于透明化,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減少信息不對稱,維護交易安全,保護與企業有利益相關人的利益。《條例》不僅規定政府職能部門要及時地公布企業的相關信息,還賦予了企業主動公布信息的義務,為資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1.3基于市場條件下的自由競爭

        長久以來,企業的信息對外是非公開的,導致交易的雙方往往依據公司的資本來判斷公司的資信狀況,從而降低交易的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市場條件下自由競爭的不公平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頒布實施,使得企業本身成為了信息公示活動中的義務主體,也成為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構建的參與者。個人認為,企業信息公示行為成為企業承擔義務的同時,也變相地將企業信用納入了市場條件下自由競爭的要素,成為了一種價值資源。通過信息公示制度,公司可以在法定的平臺傳遞信用信息,以此彰顯自身信用,提高公司競爭力,進而在市場競爭中受益。同時,對于那些不遵守法律法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企業的懲處,又會進一步地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從而保障競爭的自由和公平。

        2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不足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實施對于優化我國市場監管體制,活躍市場經濟等方面,具有積極的作用。然而,企業信息公示機制在實際實施過程中也暴露了一些問題,仍需作進一步的完善[3]。

        2.1公示主體與內容不完善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對企業的公示規定較為籠統,規定了同樣的公示義務,未能根據企業規模大小的差異、從事領域的不同、所有制不同以及社會公眾的實際需求對不同企業的公示內容作出區別性對待。如根據對社會影響力大小和企業內部關系復雜程度的高低,對企業信息公示要求應有所區別。同時,應當適當擴大企業公示的內容,如企業產品的質量合格率、產品認證標準等。

        2.2社會監督的不到位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對于失信企業的懲罰機制,并配套了一系列的信用修復措施。但是,對于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社會監督卻未給出具體說明,缺乏一定的激勵手段。《條例》第十三條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果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存在虛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面對數量巨大的市場主體,顯然光靠政府相關部門是行不通的,需要借助民眾的力量,讓企業虛假信息在萬千民眾之間無所藏身。這樣不僅可以進一步促進企業誠信經營,而且對于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建設也是相當有益的。

        3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建議

        對于目前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存在的不足,有必要對事后監管背景下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提出相應改進建議,以構建較為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進一步保障市場經濟活動的有序進行。

        3.1細化公示內容的標準

        對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的具體分類標準目前尚無定論,需要不斷地摸索。個人認為,在不損害企業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應當依據企業規模的大小、從事領域的不同、所有制的不同為主要標準進行綜合考量,對關系到社會公眾利益的信息進行公布。如企業規模應與公示內容在一定程度上成正比[4]。另外,對特殊經營行業的企業的報告次數也應重新考慮。如行業經營風險系數大的企業應適當縮短企業報告時間或者增加企業報告次數。

        3.2重視民眾監督的力量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雖然明確規定了政府各部門、企業作為不同的信用信息公示主體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但是由于現有市場主體數量巨大,且呈現快速增長的趨勢,因此需要廣泛的社會監督才能夠完成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深入貫徹。然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社會民眾的參與力度卻顯得差強人意。之所以這樣,是因為民眾缺乏足夠的積極性,對于企業公示的信息抱有“與己無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而且也對舉報的保密性缺乏安全感,害怕打擊報復現象的存在[5]。《條例》中的部分條款便形同虛設,無法被社會認同,因此也就無法發揮其具有的價值。為了讓社會民眾真正地參與進來,有關部門應當清楚地認識到民眾的力量,想法設法地消除民眾的顧慮,激發民眾參與的積極性,讓民眾監督成為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基石。

        4結語

        在不斷探索的過程中逐步建立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對于整個社會而言具有重大的意義,它為政府監管提供了新的方式,也為資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提供了途徑。同時,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市場條件下的自由競爭,使得企業自覺地維護自身的信用,產生良性循環的效果。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作為一種新生事物,是我國監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具有著多重的價值,但是還存在著一些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只有根據市場的實際需求不斷地進行改進,公示制度的價值才能實現,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場經濟的高速、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1]周友蘇,張異冉.《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制度亮點與實施要點[J].中國市場監管研究,2014(10).

        [2]徐玲.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實施現狀及完善對策研究[J].法制博覽,2015(9).

        [3]鄭濤.論我國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D].華東政法大學,2015.

        [4]吳韜.《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完善建議[J].財會月刊,2017(13).

        第2篇:市場主體監管條例范文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圍繞市委、市政府積極打造“環節最少、成本最低、機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務最優”發展環境的要求,按照“寬進嚴管”、“行業管理”和“屬地管理”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市場監管體系,防止市場準入與監管制度改革后出現監管缺位和監管力度減弱,確保全市糧食流通市場監管高效、規范、有序。

        二、糧食系統監管工作機制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我局主要履行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地方儲備糧油的計劃、數量、質量和技術規范的執行情況,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核查,承擔全市糧食庫存檢查等多項職能。

        (二)依照《市政府關于公布市市級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的通知》,我局主要負責的審批事項有1個,即糧食收購資格許可。

        (三)我局負責統籌協調市場準入與監管工作的科室是政策法規科。政策法規科接到工商部門提醒通知后1個工作日內登錄市場主體信息共享平臺,及時提取市場主體登記的相關信息數據。

        (四)政策法規科在提取基礎信息后,在1個工作日內梳理分類相關信息,分送到監督檢查科或糧食執法支隊。

        (五)執法監督科室(單位)接獲相關信息后,在3個工作日內與市場主體取得聯系或赴現場巡查,督促并輔導市場主體辦理許可,或制作執法檢查記錄;在接獲信息后10個工作日內需將審批結果、監管情況等報送給政策法規科。

        (六)政策法規科收集執法監督科室(單位)提交的信息后,每月一次將執法監管、行政審批等信息錄入市場主體信息共享平臺,實行動態管理和實時更新。

        (七)上述事項中,“糧食收購資格”是我局權責一致的市場監管職責。“軍糧供應站資格、軍糧供應委托點審核”許可事項,以及“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審批事項是由省級以上主管部門作出,我局雖無權限對該事項違法違規的市場主體進行查處,但按照以下原則實施后續監管:1、告知并督促市場主體及時辦理相關許可;2、報請及協助省糧食局跟進監管,并積極爭取上級部門委托放權監管;3、將掌握的信息主動上傳市場主體信息共享平臺,對市其他職能部門進行風險預警。

        三、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

        (一)發揮全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作用,提高市場監管成效。由區政府牽頭,區糧食局、發改委、財政局、工商局、質監局、衛生局、物價局等部門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協同開展全區糧食流通市場監管工作。

        (二)加大清理力度,配合開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工作。將執法檢查過程中掌握的無證照的情況通報給相關部門。在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被依法吊銷、撤銷、注銷糧食收購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以及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審批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工商部門應依法在職責范圍內予以配合。

        (三)加強信息溝通,對市場主體作出的處罰結果及時錄入市場主體信息共享平臺。市場主體因違法行為受到一個部門行政處罰的,其他部門應視其違法行為的關聯性對其相應業務進行重點監管,提高該主體的違法成本。

        四、保障措施

        (一)查處糧食流通市場無證無照經營行為,遵循疏導與制止、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文明規范執法,積極開展風險管理和行政指導。在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者時,應當告知其辦理許可證的合法、有效途徑和應提交的相關資料,引導其領取相關證照或其他批準文件。

        第3篇:市場主體監管條例范文

        私法的社會化:民間金融市場主體培育

        (一)私法的社會化

        私法的核心精神是自由,福利經濟學認為合同法乃至私法應主要著眼于促進交易,著眼于財富最大化。2009年2月2日,《金融時報》主編萊納爾-巴伯對總理采訪,表示:“我們渴望平等與公正的社會,這個社會里人們可以在自由和平等的環境中實現自己的發展。”但私法制度設計、解釋與適用的關鍵卻在自由與強制的交匯點上,因此,財富在交易雙方之間如何分配不宜由私法調整。正如布坎南在《自由、市場與國家》中所說的那樣:“許多經濟學家在人的行為的所有方面,都把他構造成一個財富的極大化者,他們沒有看到的是,除非被約束在共同利益的界限內,否則在規范含義上,人不可能是‘自由’的。不受任何約束的人是一頭野獸,這是一個必須為我們所有人承認的簡單而基本的事實。”現實的悖論是,民間金融市場主體在事實上廣泛存在,其交易相位對經濟金融政策,尤其是貨幣政策產生一定的影響,民間金融市場主體出現伊始都具有隱蔽性、臨時性的特點,如合會,它是我國民間常見的一種融資方式,數額少則數百,多則可達千萬甚至上億,影響甚廣。如果民間金融市場主體在法律上沒有得到明確的界定,其行為合法與非法的界限依然含混不清,那么民間金融市場主體就不可能在法治的經濟中得到健康的發展,必然是畸形發展。由于我國的金融管制比較嚴格,有些地下的民間金融主體,融資規模較大,有合法規范發展的需求,司法實踐中就順應了私法的社會化的潮流。更深層面上而言,應該進一步放松管制是基于私法的社會化的考量,這樣有利于民間金融市場主體培育。首先是因為在金融交易中,盡管某些干涉能夠促進個案的公正,但時刻存在的受干涉的威脅同時也會嚴重影響交易的安全,使全體商事交易的參與者都被迫付出法律確定性受損害的成本,尤其商事交易中的價格確定往往是在瞬息萬變的社會環境中進行的,獲利與虧損,常系于一念之差,若法律強加干涉,必將極大地延緩交易的進行;其次,債務人作為商事主體,逐利目的明確,更具專業性,擅長成本收益的計算,通常會量力而行,無法律給以額外關注的必要;第三,商事主體通常是以公司形式存在的經營者,其自然人股東已擁有有限責任等制度的保護,也正因此,債權人在放貸時亦會非常謹慎,在此背景下,再管制交易以保護相關自然人的必要性不大;第四,在企業經營中,限制人們從事冒險的經營與社會要求鼓勵企業家精神的取向有所沖突。即使進行管制,人們也可以通過其他辦法加以規避,強行管制的效果并不理想。就民間金融而言,有利于主體培育的環境便是穩定的貨幣、穩健與具公信力的機構體系和有利于經濟發展的市場。

        (二)民間金融市場主體培育

        與其他市場一樣,金融市場也是一個生產要素市場,民間金融市場更是一種純粹的市場金融形式和市場金融交易制度,因為民間金融市場中的交易行為都是市場化的,隨行就市。市場行為是民間金融市場主體存在的表現。民間金融市場主體行為是經濟行為和法律行為結合體。民間金融市場為社會交換提供場所,在這個市場中,具有獨立經濟利益和資產,從事交易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或自然人即民間金融市場主體。在當前我國市場不完備的情況下,從金融服務的提供者來看,那些面臨著較大的宏觀經濟風險或者難以解決的逆向選擇、道德風險和合約履行等問題的金融機構可能拒絕向一些客戶提供服務,盡管這也構成了金融排斥,但這可能是催生民間金融市場主體的較好時機。我國著名社會學家提出“差序格局”說,指出中國鄉村社會以宗法群體為本位,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以親屬關系為主軸的網絡關系,是一種差序格局。在差序格局下,每個人都以自己為中心結成網絡。可以說,我國的民間金融是以資本的形式嵌入差序格局中。民間金融市場主體具有以下三個優勢:一是信息優勢。正規金融市場中信息非對稱現象經常存在,而民間金融市場主體與當事人由于彼此之間比較了解,與交易相關的信息極其容易獲得且高度透明。二是成本優勢。在民間金融市場主體交易過程中,一般不需要對交易方進行公關活動而支付尋租成本,其交易前的信息搜集成本和交易后的管理成本較正規金融低。三是效率優勢。民間金融市場主體交易手續簡便,交易過程快捷,交易效率較高。隨著以民營經濟為代表的非公有制經濟日益壯大以及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非人格化的觀念的確立,民間資本大量積累,這是推動我國經濟轉型的資金力量,民間金融市場的內容更加廣泛,主體逐漸多元化,運行環境日趨復雜化。應該來講,只要民間金融市場主體沒有對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造成破壞,這類主體是應該被允許存在的。真正的民間金融市場主體采用現代公司制的治理結構和市場化的運營模式,完全與市場接軌,股權獨立,經營自主,遵循市場經濟適者生存的競爭法則,只要行業有利可圖,就會有新的主體進入,通過競爭提高效率,這樣的市場主體才具有活力。以融資擔保機構為例,其多由政府出資設立,以政策性扶持為重要經營目的,依靠自身經營擴充資本金的能力有限,只靠低額的擔保費收入是難以實現持續發展的,需要得到政府定期或不定期的資金補助。金融制度具有透明度:因此,應鼓勵引導民間資本設立新型地方民間金融機構,構建多層次、多樣化、多類型的金融機構體系。

        效率視角下的合同衡平與消費者保護

        (一)合同衡平

        市場是配置資源的最佳方式,市場經濟中遇到的問題最終還是要通過市場的手段來解決,這一點在溫州的民間借貸關系和行為中體現得最為明顯。先生曾在《鄉土中國》中將民間合會稱為互助會,并將其描述為“集體儲蓄和借貸機構”。然而這種民間金融市場主體沒有獨立的財產,不像公司那樣可以成為獨立的法人組織;也很少與組織以外的人發生交易,甚至不需要像合伙那樣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將這種不穩定的民間金融市場主體理解為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同行為。民間金融市場風險的主要來源是因為沒有法律的規范和保障,導致合同失去平衡,消費者保護保護闕如,因此依據合同衡平的理念,即使從經濟學的觀點看,對合同自由進行適當限制也是必要的。限制合同自由功用的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在于維持社會的基本結構,從而使“社會”、“市場”的存在成為可能。正如康德所論,雖然人們有按照其個人意志行動的自由,但此人的自由與彼人的自由難免會有所沖突,總會產生各自的邊界。正規金融市場形成信貸配額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以間接融資為主的金融體系難以為繼。發揮民間金融市場主體的作用是要確保市場對各方參與者來說都是自由和公平的。我國法律中亦有類似的規定,在實踐對合同衡平制度的理解與認識存在差異,但總體而言均在不斷深化,這從法院對以下三個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中就可以得到初步判斷。一是在穆進寶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被告設立的互助會獲得了民政部門的批準,并登記為社團法人。被告通過互助會參與融資,互助會以獨立法人的形式承擔責任。二是在孫國群訴沈文煥等合同糾紛案件中,慈溪市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與其他會員之間為籌集互助會訂立的會單性質上屬于多方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亦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據此,法院判令被告按照會單支付會錢。三是在張崇福訴陳乾永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件中,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標會行為,系民間調劑資金的互助行為,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亦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的民間借貸,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可見,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把民間互質的合會融資歸入民間借貸的范疇。

        (二)消費者保護

        對于民間金融市場主體而言,它提供交易硬件設備和軟件信息服務的場所,可能會陷入“追逐高利”的旋渦而無法自拔,罔顧交易雙方的利益,隔絕了交易雙方,導致交易雙方造成信息非對稱狀態,為其實現自我牟利創造了便利條件。對社會公眾(消費者)而言,它是一個融資供給、需求等經濟信息的機構。風險是所有金融組織都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問題,預防和控制風險具有極端重要性。由于民間金融是一種草根性的制度設計,這種經濟行為緊密嵌套在其他社會活動中,因此可以通過與之關聯的社會活動來確保民間金融的收益回收或違約懲罰,使得交易活動能夠自我實施。尤其是在當代社會經濟生活中,消費者逐漸成為法律上重要的主體對民間金融的合法性和風險進行把控,盡力減少借貸雙方的法律糾紛和借貸風險。當然,民間金融市場的消費者保護不應只是制定防范性措施,而是制造良好的機會,建立一個能夠支持金融消費者和經營者需要的金融新秩序。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7月統計顯示,2012年上半年,浙江省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8037件,涉案標的額283.9億元,同比分別上升26.98%和129.61%。其中,溫州、舟山以及湖州地區上升最為明顯,增幅分別達96.42%、87.37%和57.61%。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浙高法[2009]297號)則認為,“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中,企業將借貸資金用于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不構成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金融犯罪活動的,不宜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相對來說,浙江省對民間金融市場主體態度更加溫和,如果從文字層面理解,即使以市場主體的形式向不特定多數人籌集資金,但是沒有構成金融犯罪活動的,只要資金用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交易行為就是有效的,可以肯定的是,浙江地區的法院正試圖將民間金融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納入到合法的范疇。

        民間金融主體法律制度生成及監管

        (一)法律制度生成

        制度變遷理論認為,“如果預期的凈收益超過預期的成本,一項制度安排就會被創新。只有當這一條件得到滿足時,我們才有可能發現在一個社會內改變現有制度和產權結構的企圖。”如何制定合理的管制規則,促進民間金融主體法律制度的生成及適用,這既是經濟實踐,也是法律實踐。制度生成在制度變遷的過程中始終處在核心的、關鍵性的地位。按照法理,平等主體間的權利義務的調整屬于民商法調整的范疇,政府及其附屬機構不應進行行政干預。因為,民間金融主體法律制度的生成具有扶助貧弱的效果,并且未必造成經濟效率的降低。要實現規范經營,市場主體的經營范圍必須由其公司章程規定,在營業執照上載明并嚴格按照經營范圍開展交易活動。民間金融主體法律制度主要應對主體的組織形式和經營范圍作出明確規定。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現行法律法規對于公司超范圍經營行為的罰則規定不盡相同,甚至超范圍經營也會因所涉及的前置許可項目不同而罰則不同。2005年和2010年,國務院先后頒布的兩個促進民營經濟和民間資本發展的若干意見(新、老“36條”),均有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金融市場,興辦金融機構的規定,但其實施效果均不理想。我們亟需在立法上廓清民間金融的功與罪的邊界和分野,而區分合法與非法應具有一定的明確的標準。這方面,地方性法規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地可根據地方性法規確定監管部門。采取聽證會等民主形式對監管機構進行有效監督,一味地采用行政、刑事手段來解決民間金融主體糾紛是欠妥的。民間金融市場主體之所以游離于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之外,是因為沒有正規的組織,整個市場處于“地下”活動狀態。對民間金融市場主體應該適用民商法體系,民間金融市場主體作為創新型的組織機構,因而出臺專門的單行法規尤其顯得迫切。當真正的民間金融市場主體的出現,就可以消除民間金融市場的種種亂象,實現規范發展。在區域經濟發展過程中,金融對區域經濟社會轉型發展的支撐作用,金融業對經濟發展的產出貢獻和素質提升作用大大增強,經濟與金融的和諧發展與良性互動逐漸成為各級政府和民眾的共識。在浙江這樣一個民間金融非常發達的區域,貨幣政策的執行必須考慮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的相互作用。地方政府具有提供公共服務的天然職能,政府從民間金融市場機構的數據中發掘出有用的信息,掌握行業市場動態和行情,為國家宏觀調控和政府決策提供依據。地方要抓住國家金融管理當局對民間金融的看法轉變、民間金融可能合法地登堂入室的大好時機,率先完成民間金融的合法化和制度化,以國家法律的權威形式為民間金融企業家的創新精神提供制度保障。如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是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其主要經營活動和業務范圍是為民間金融交易提供登記備案、融資對接、交易款項支付結算、資產評估和法律咨詢服務。地方政府應注重民間金融發展戰略短期、中期和長期的經濟意義和實施效果,需要著力在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和構建區域民間金融市場上下功夫,為民間金融發展提供基礎支持。

        (二)監督管理

        民間金融市場主體涉及經濟、法律、審計等多個專業性很強的領域,為了更好地開展工作,一元化的監管模式并不排斥各部門之間的相互協調,統一工作。通過建立借款人強制申報、借貸審核、借貸登記、信用評價等一系列與民間金融市場主體相配套的制度實現監管,使龐雜的資金來源得到一定程度的清查和整理,使民間金融市場中的資金鏈明晰。一旦監管職能得到有效發揮,民間金融市場風險將會被及時發現與控制。作為盈利性的公司化的機構,必然會追求公司利潤的最大化,可能會超范圍經營甚至出現違法和犯罪活動,極其容易產生風險。歷史已經證明,完全的自由放任的金融市場會引發金融危機。民間金融市場法律糾紛以及衍生的其他社會問題,凸顯出民間金融市場需要適時、有效的監管。1.登記備案制度。民間金融市場主體的設立必須在人民銀行或銀監會登記,定期向該兩部門報告資金規模與流向。登記備案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加強政府對民間金融市場主體的監管,防止出現非法集資等擾亂正常金融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登記備案不帶來直接相關的盈利,但鑒于服務機構的特殊性,政府將帶有行政監管意味的職能授予該服務機構,將中小企業融資納入政府的監管體系中,可以全面監測中小企業融資的情況。這是一種典型的事中監管模式,符合當前金融市場化的發展趨勢,即政府負責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的監管,最大限度防止行政權力干預市場經濟的情形產生。2.一元監管模式。在監管模式的選擇上,簡政放權、提高效能、降低成本是制度設計的基本原則,對民間金融市場主體采用一元化的監管體制。由人民銀行行使監管職權,在其內部增設民間金融監管部,專門負責民間金融監督管理相關工作:要求民間金融市場主體按規定報送各種報表資料、可對其進行現場檢查措施等。人民銀行通過定期開展民間金融市場調研和風險評估,將使民間金融市場走向規范化,民間金融活動陽光化,民間金融規模可測可控,阻斷金融市場風險蔓延的途徑。3.法律責任制度。法律責任是有關的主體因損害法律上的義務而應當承擔的法律上強制的不利后果。通過責任制度對金融經營權和監管權進行具體劃分。特別從制度上預防監管機關濫用權力或怠于行使權力。民間金融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合同行為,只要《合同法》沒有對其作出特殊的具體規定,市場主體提供的真實合同和真實行為使交易相位有據可憑,有法可依。當民間金融市場主體一旦因過錯對客戶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失,就應按照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對存在實際損失的一方進行損失賠償。

        第4篇:市場主體監管條例范文

        【關鍵詞】白糖期貨;套期保值;價格發現

        一、我國白糖期貨市場的發展現狀概述

        (一)白糖期貨交易需求穩步增加,交易規模不斷擴大

        自鄭州商品交易所推出白糖期貨合約后,白糖期貨市場的套期保值者不斷增加,交易規模不斷擴大。自2008年以來,白糖期貨市場規模呈跨越式增長,日均交易突破100萬手。截至2011年年底,鄭州商品交易所涉糖企業開戶數為564家,其中參與白糖期貨交易的法人客戶為2661家,年底時法人客戶持倉占比達41.63%。

        (二)白糖期貨標準倉單便于交割

        標準倉單可以通用,即客戶可根據《標準倉單持有憑證》中的標準倉單數量在一個或幾個交割倉庫提取白糖。這種情況下客戶可以選擇就近交割,不僅節省了交易成本,而且無形中擴大了倉庫庫容。同時,還可以利將白糖期貨標準倉單進行期轉現。標準倉單在進行期轉現是由交易所統一進行貨款劃轉,保證了期貨交易的安全性。

        (三)白糖期貨市場促進白糖現貨市場整體競爭能力增強

        期貨市場監管擁有較為嚴格的期貨實物交割標準和規范化的交易規則,對入庫和待交割的實物在等級、質量,以及倉儲方面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制糖企業必須按照白糖期貨市場實物交割的要求抓好質量關,從而獲得進行期貨交易的資格。因此,白糖業的品牌意識和質量意識不斷得到提高,促進了制糖企業整體綜合素質的提高。

        二、我國發展白糖期貨市場所面臨的問題

        (一)白糖期貨穩步發展,但缺乏國際定價權

        我國是世界上第三大食糖生產和消費國,近些年來白糖產量與消費量均在1000萬噸左右。根據美國期貨業協會的統計,白糖期貨位于2010年上半年全球商品期貨交易量第一位。但從國際期貨市場而言,白糖是比較成熟和活躍的交易品種,發展至今已有90多年歷史。世界上很多國家早已開展了白糖期貨、期權交易,例如,美國、英國、巴西等。其中,最主要的紐約期貨交易所(NYBOT)的11號原糖和14號原糖期貨、倫敦國際金融期貨期權交易所(LIFFE)的5號白糖期貨,這三者形成的期貨價格被世界糖業界稱作“國際糖價”,是國際貿易定價和結算依據。我國的白糖期貨在國際市場上缺乏定價話語權,只能依據NYBOT的原糖期貨價格變動而變動。

        (二)訂單農業指導性受限,導致白糖期貨套期保值效果打折

        在制糖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利用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已成為企業的普遍選擇。制糖企業通過積極參與期貨交易化解自身現貨經營中的風險,主要表現為通過“訂單+期貨”模式,穩定蔗源,進而在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操作。這種預先鎖定食糖的銷售價格,同時與蔗農簽訂“訂單價格”收購甘蔗的模式,既穩定了甘蔗種植和蔗農收入,又服務了農村經濟建設。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約束和保護機制,農村“訂單”手續很不完備,存在無工商行政部門監管,無公證手續等問題。所以訂單農業促進農民增收的效用仍十分有限,產生“糖賤傷農,糖貴亦傷農”的怪現狀,白糖的“增產不增收,價漲利不漲”導致了蔗農種植和維護積極性的減退。

        (三)白糖期貨市場主體結構單一,業務單一

        一是我國期貨市場主體結構單一,主要表現為期貨公司規模小,競爭力弱。從現有的180余家期貨公司來看,大多數公司只有1個營業部及3個出市代表。的經紀業務范圍局限于本系統或者上級公司的業務,根本不能適應開放的資本市場競爭的環境。期貨公司業務單一,大部分情況下為客戶只是提供經紀業務,很少通過投資咨詢業務為客戶量身定做個性化的服務,滿足客戶多方面的需求。

        二是作為期貨市場投資主體的法人投資者,國有現貨相關企業只能參與保值交易,并且由于很多國有企業尚未真正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風險管理意識不強,決策機制不暢,參與期貨套期保值交易也不夠積極。

        (四)白糖期貨市場資金規模較小,資本市場發展滯后

        一方面,由于機構投資者稀缺,期貨投資基金在中國尚未起步,導致期貨市場缺乏大型機構投資者支撐,市場多年走不出“散戶行情”。個人投資者缺乏理性分析判斷,容易形成跟風交易,這便造成一部分資金雄厚的機構投資者利用這種心態,進行操縱市場的行為。另一方面,需要進行套期保值的企業,一部分因為合約設計不合理而不想參與期貨交易,例如,白糖期貨市場中大多數民營制糖企業由于投資力度有限,但合約規模設計限制了其進行白糖期貨交易的意愿。

        (五)期貨市場立法滯后

        2007年,國務院頒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但是我國的《期貨交易法》長期處于缺位狀態。我國的期貨市場監管條例仍存在不足之處。一是由證監會對商品期貨和金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在職能、資金的調度、交易的規模,還是風險的程度都是存在著極大的差別。所以,運用證監會監管很難達到監管的有效性。二是我國的法律環境中行政干預色彩比較嚴重,一般很難把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以及經濟手段明確的進行區分。

        三、我國白糖期貨市場的發展戰略

        (一)加快建立中國的國際白糖期貨定價中心地位

        1.通過確立亞洲白糖定價中心地位,擴大對全球期貨的影響。當下,國內外市場聯系日益緊密,白糖期貨價格的波動受國際市場價格影響越來越大,發展白糖期貨中心定價地位已迫在眉睫。在全球西歐、北美已存在發展成熟的貿易區,拉美自由貿易區已初具規模,在東亞自由貿易區正在建設的途中,我們要把握機遇,發展白糖期貨市場,爭取先確立亞洲白糖定價中心地位,擴大對全球期貨的影響,進而再爭取國際白糖期貨定價權。

        2.對境外投資者適度開放白糖期貨市場,增進區域間合作。英國倫敦期貨交易所5號合約之所以擁有國際定價權,是因為全球的期貨交易者都可以在那進行交易,而我國明確禁止國外投資者參與我國商品期貨市場交易。基于此,我國可以適度對境外投資者開放白糖期貨市場,引進國外資金和先進的管理經驗,促進本國市場的發展。

        (二)發展訂單農業,以白糖期貨推動現貨發展,促進白糖產業化

        引導廣大農戶有組織的參與市場競爭,成為期貨交易中最活躍的主體。可以通過大力發展蔗區的“公司+農戶、期貨+訂單”模式的訂單農業,以制糖企業為核心,用訂單的方式把小農戶整合在一起,化零為整,使分散的蔗農也能夠間接利用期貨市場保值避險。政府通過期貨市場信息,引導廣大蔗農或蔗農組織與制糖企業簽訂合同,約定以市場化的價格對糖料進行收購,標明收購數量,指導蔗農調整種植結構,使蔗農可以實現種植與銷售的盲目性,穩定和增加收入。制糖企業根據對市場的分析判斷制定生產計劃,在甘蔗種植環節通過“訂單+期貨”的模式鎖定糖料收購價格;在銷售環節通過期貨市場的套期保值功能規避市場風險、實現預定利潤。期貨市場為白糖價格掛鉤聯動創造條件,使糖廠和基地的農戶結成利益同盟,從而形成一個增加農民收入、穩定企業經營利潤的長效機制。

        (三)優化期貨市場主體結構

        1.鼓勵期貨經紀公司開展白糖期貨自營業務。目前,我國期貨公司主要以經紀業務為主,同與國外的期貨公司相比,利潤來源單一,業務內容基本一致,主要是通過提供國內交易通道來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和保證金利息收入,而這些業務具有同質性,缺乏特色,難以吸引客戶。而期貨期貨經紀公司作為在整個期貨市場最了解期貨市場的人,信息廣泛,資金實力強,具備證券公司長期發展所積累的豐富實踐經驗,且擁有一大批高素質的專業人才,開展期貨自營業務占據了極大的優勢。他們的參與將有助于增進白糖期貨市場的理性成分,促進白糖期貨市場的穩定與活躍。

        2.適當放松白糖期貨市場交易主體限制。適當放松對市場交易主體的諸多限制,如減少上市制度約束等,培育和增加期貨市場主體,促進交易主體的多元化發展,完善市場主體結構。鼓勵國有企業利用白糖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交易,使其成為合格的市場主體。在具體操作中,國家或主管部門對投資者予以扶持,在政策、稅收等方面給予相應的優惠措施,為國有企業參與期貨保值交易提供便利。通過套期保值的方式,規避價格變動的風險,減少損失。

        (四)適當放松交易資金準入限制,增強期貨市場的流動性

        1.成立白糖商品期貨投資基金。經過期貨投資基金多年的發展,在美國期貨市場上商品投資基金已占據較為重要的地位,但在我國,政府從未開放過對期貨投資的限制。期貨投資基金普遍采用公募的形式,透明度較高。操作由專門的期貨投資基金公司進行,專人理財確保了理性投資的行為和成熟的決策。

        2.有限制的對金融機構投資者開放白糖期貨市場。允許期貨經紀公司、金融機構和其他機構入主期貨投資基金,允許證券投資基金、保險資金等按一定比例等方式進入期貨市場,增加白糖期貨市場的資金數量,增強白糖期貨市場的流動性,提高信息的準確程度和傳遞速度,促進白糖期貨市場活躍和發展,從而更有效的發揮期貨市場的功能。

        (五)完善期貨市場法規,規范期貨市場監管

        1.進—步完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根據形勢發展,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進行修訂完善,建立期貨監督委員會,規范期貨交易。同時,建立一個獨立于證監會的期貨監督委員會專門負責對期貨市場的交易是非常必要的。

        2.建立金融機構投資者進行白糖期貨交易的相關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雖然解除了金融機構不得參與期貨交易的限制,但是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參與期貨交易仍有諸多限制。如銀行只參與黃金期貨交易,不能參加商品期貨交易。在期貨市場缺乏機構投資者的情況下,制定明確的金融機構參與商品期貨交易的法律法規,為金融機構參與白糖期貨交易營造法律環境。

        參考文獻:

        [1]劉釗.從戰略高度看待中國期貨市場的發展[J].中國金融,2005年第6期.

        [2]歐陽日輝.全球化背景下中國期貨市場發展的戰略選擇[J].經濟研究參考,2006年第40期.

        第5篇:市場主體監管條例范文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問題之一:對注冊登記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到位。《行政許可法》實施已經兩年多了,但在工商部門中仍有少數領導同志對注冊登記這一法定的行政許可行為,重視不夠,認識不足,還未能從依法行政的高度來研究、來對待、來落實,從而導致培訓跟不上,素質提不高,登記人員對國家法律法規的了解和掌握不透徹、不熟練,處理新問題的能力不強。

        問題之二:注冊登記法律法規執行不到位。根據國家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依據主要有:《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廣告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等,但在具體工作中,由于種種原因,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求工商部門對尚不具備條件的企業“特事特辦”,采取所謂“先發照后規范”的方式進行“變通”,從而導致登記法律法規“懸空”。

        問題之三:對市場主體實施監管職能不到位。從去年全市工商系統開展的對各類市場主體進行清理暴露出的問題來看,重登記輕管理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主要原因:一是片區管理責任制落實得不夠好,雖然各縣(區)局都建立起了縣、所、片區三級執法聯動考核機制,但在實際工作中,城區工商所(分局)的片區責任制范圍較小,任務明確,容易考核,職能到位要好一些,而農村工商所由于受地域和工作人員不足的限制,片區的監管范圍較大,一個片區大的涉及1—2個鄉鎮,監管職能到位就要差一些;二是企業年檢和個體工商戶驗照時間相對集中,審查項目較多,在短短的兩三個月就要完成年檢驗驗照工作,質量上難以保證沒有瑕疵;三是監管科技手段落后,目前已建立的電子經濟戶口,如何與市場巡查和片區管理人員聯動,實施有效監管仍是一個亟待研究的課題。

        問題之四:行政許可制度落實不到位。20__年7月以來,市局先后制定了實施行政許可事項首問責任、公示、窗口服務、服務承諾等若干制度,從執行情況來看,仍存在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是堅持制度不一慣、具體操作不規范,譬如,不按程序和規范填寫“一次性告知書”、首問責任不落實等問題,讓行政許可申請人往返跑的情況仍然存在。

        問題之五:行政監督檢查不到位。根據《行政許可法》、國家工商總局、省局、市局的有關規定,行政監察部門對實施行政許可事項有監督檢查的職能,但在實際工作中,更注重了對人、財、物的監察,對工作人員是否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的監督恰恰是缺位的。

        二、工作對策

        對策一:提高思想認識是規范登記監管工作的前提。首先,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來思考認識。國家工商總局周伯華局長指出全國工商系統要創新執法思想理念,創新管理機制和制度,創新工作方式,盡心盡力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盡職盡責營造公平公正、規范有序、和諧誠信的市場環境,周伯華局長的重要講話,進一步給我們指明了做好新時期、新形勢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向和目標,要求我們要開拓創新,認真履職,不辱使命。其次,要從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的高度來認識思考。注冊登記工作是依法行政在工商部門履行職能中的具體體現,是把好市場主體準入關的首要環節,如果把不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給予了準入,視必就會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破壞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對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有百害而無一利,因此,嚴把市場主體準入關,規范注冊登記工作是依法行政的題中應有之義,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使命所在。

        對策二:提高人員素質是規范登記監管工作的基礎。一是要進一步增強履職盡責的責任意識,登記人員要牢固確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的觀念,從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視。二是要著力在提高登記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上下功夫,不懂登記法律法規的人不能做登記工作,不精通登記法律法規的人做不好登記工作,因此,一方面,登記管理人員自身應當加強法律法規及業務學習,一方面,應在全系統對《行政許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等登記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登記業務知識進行再學習、再培訓,特別是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備案、驗照權限委托工商所(分局)行使后,抓好學習培訓就顯得更為重要。三是要相對穩定登記管理人員隊伍。當前登記管理工作面臨著行政許可申請人素質不斷提高、法律法規本身不夠完善、業務操作日益規范、社會輿論普遍關注的四重壓力,目前全市工商系統從事登記工作的同志中有的已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因此,市、縣局兩級要引起足夠重視,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注意選派一些綜合素質較好、能力較強的同志充實到登記工作崗位,切實重視業務骨干的培養,并保持這支隊伍的相對穩定。

        對策三:嚴格依法辦事是規范登記監管工作的關鍵。首先,要正確處理嚴格依法辦事與工作創新的關系。嚴格依法辦事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登記管理工作的創新必須以依法行政為前提,工作創新的目的是為了在依

        第6篇:市場主體監管條例范文

        一、工商政務信息公開存在的問題

        工商政務信息公開,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履行職能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全面公開。在實際工作中,工商政務信息公開還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認識不夠。我國漫長的封建專制歷史形成了行政機關信息獨占、封閉行政的思維和官本位思想。《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下稱《條例》)的實施,對長期以來受行政神秘主義慣性影響的工商部門而言,顯然是巨大的挑戰。有的將履職形成的公共信息視為己有,有的缺乏大局意識限于系統內使用,有的固步自封、墨守成規慎于公開。由于存在對權力來源認識的錯誤,對信息公開認識的不足、對法定要求的不理解和謹小慎微思想,造成信息公開上的不作為,未能全面和正確履行政務信息公開的義務和職責。

        (二)加工不夠。工商部門作為政府重要職能部門,應當積極為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從信用資源來講,工商部門有第一手的市場主體經濟戶口管理、馳(著)名商標、品牌產業集群、消費者信得過企業等豐富的信息資料,但目前初步開發、加工的主要是市場主體和經濟戶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監管等其他信息雖有公開,但運行和利用尚不充分。即使是開展較好的經濟戶口信息服務,也沒有進行信息集中、有效整理和系統整合等深度加工,停留在簡單查詢、綜合查詢、簡單數據分析、經濟戶口統計報告等基于匯總、分類、計算為手段的原始利用,導致工商信息社會化、專業化程度不高,不能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利用不夠。對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缺乏科學認識,普遍存在重視硬件、網絡建設,輕視軟件應用、信息利用建設;重視本系統信息資源局域網的縱向利用。輕視與政府、關聯部門廣域網的橫向利用。近年來。各地工商部門將信息化建設的大量資金投入到硬件設備上,而投入信息采集、存儲、技術更新、開發利用和平臺建設上的資金卻相對較少,使工商部門因信息技術運用的落后、信息資源系統開放性不足、有效共享性差、分析監測能力不強而造成信息資源的嚴重流失和利用率低,社會效益低。如:上報地方政府的分析報告大都僅限于對工商數據的簡單分析,缺乏相關的建設性意見,失去了工商部門信息優勢的權威影響力。

        (四)公開不夠。工商政務信息公開缺乏統一標準,公開的范圍、方式、載體、深度、公眾權利的保障等方面隨意性較大、差異大、針對性不強,監督和保障機制不全。在理念上,對職能介紹、政策法規等政務公開多,履職信息公開少;在信息上,靜態多動態少,通用多、個性少;在載體上,單向多,雙向少,缺乏互動性;在方法上,主動公開多,依申請而公開少,使用效率低、實效性差;在價值上,初級信息多,整合利用與深加工少,查全率、查準率不理想。

        (五)服務不夠。在信息獲取上,沒有以社會公眾的辦事習慣和滿足其實際需求為出發點,存在著公開的信息分散滯后、專業術語多、與實際不符、便利性不強、人性化不夠等現象,且鮮有導航、示范、解讀等配套服務,造成使用時因信息量大而找不到,具體業務看不懂,操作務虛辦不通;在依申請公開上,書式申請流于形式的多,電子網站也缺少或未正常開通相應平臺,服務途徑少、種類不全、措施不力;在服務手段上,缺乏綜合運用工商信息對總體發展趁勢、發展潛力、產業結構調整、區域品牌建設等方面的研判,缺乏與相關職能部門關聯信息的比對服務,工商信息系統性、外延性、增值性不強,服務層次不高,效果不好。

        二、積極探索工商政務信息公開的有效途徑

        針對上述問題,如皋工商局自2008年以來,將全面貫徹落實《條例》作為推動行政創新、服務經濟發展、展示工商形象的重要舉措,在高效整合工商政務信息,充分發揮工商政務信息的政策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有益的探索。

        (一)豐富手段,加大公開力度。《條例》規定了信息公開包括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方式。工商部門主動公開的信息越多越充分,依申請公開的對象就越少越滿足。為此,如皋工商局以多形式、多途徑、多渠道、主動公開信息為宗旨,積極探索便于公眾知情、參與和監督的公開形式。一是以現實有需求、法規有要求、政策有引導、文件有規定為準則,編制了《如皋工商局政務公開目錄》,通過互聯網門戶網站公開,做到“應公開、盡公開”,突出普遍性;二是通過在10個服務窗口設置宣傳欄、政務公開欄、公告欄等公開方式,著重公開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信息,突出重點;三是通過在分局辦公大廳設置自助查詢系統,作為及時接受公眾查詢、接受公眾主動申請的平臺,突出互動性;四是通過開展各類專項整治,即時公開重熱點監管、典型案例、消費維權等信息,突出針對性;五是通過新聞會等形式,對媒體公開,對涉及面廣、需告知廣大公民的市場主體服務、消費維權等事項適時公開,突出社會性。

        (二)重抓質量,拓寬數據廣度。政務信息公開的活力在于真實可信,該局致力于“四個抓”,構建覆蓋全系統、全部工商職能的政務數據信息網。一是抓源頭。強化職能科室、基層分局各類業務數據和文檔資料的痕跡化、規范化和標準化管理,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延續性,豐富信息公開網的數據資料;二是抓基礎。有計劃、有重點地對現存的各類行政執法文檔、資料、圖片、聲像進行數字化處理,逐步實現數據庫與文檔庫一體化;三是抓硬件。配足信息公開專用電腦及其他電子設備,確保信息數據的及時采集、輸入和輸出;四是抓績效。落實工作責任、流轉程序、工作標準和具體要求,定部門、定人、定標、定期,通過局服務器上安裝的“數據檢測軟件”定期考核,提高了信息采集、加工、分析、利用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全面性。

        (三)統籌分析,提高利用程度。工商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包括政府及部門、社會公眾及市場主體對工商政務信息資源的使用和增值性開發。該局以有效應用為目標,以滿足公眾需求為出發點,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提高工商政務信息利用率。一是政策引導。定期搜集整理、篩選歸類、深入分析市場主體發展的政策信息及其演變過程,先后制定出臺了《充分發揮工商職能應對金融危機幫扶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進一步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意見》、《加快現代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和《開展“紅盾保民生護企業促發展”專題活動的意見》等更加契合本

        地經濟發展實際的多個政策措施,均被市政府采納推廣,營造了促進地方經濟跨越式發展的工商政策環境。二是建言獻策。及時捕捉市場主體登記信息,深入分析全市投資環境狀況、政策措施落實、產業結構調整、企業轉型升級等動態變化情況,每季度向市政府、發改委、統計局報送《市場主體登記綜合分析報告》,為政府宏觀決策提供參考,有效避免了盲目投資、盲目招商和項目重復建設。三是例會通報。與發改委、商務(外經)、國稅、地稅、金融、統計等“金信工程”相關部門,建立了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季度例會分析制度,每周傳遞一次報表、每月互換書面分析、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提高了各部門信息獲取、信息分析和信息利用等綜合能力,將對微觀經濟的分析融入全市經濟發展規劃和政府招商引資服務體系。四是定期抄報。通過與環保、安監、質監、公安、文化等部門前置審批、證照管理關聯信息的定期抄報、互換制度,整合了行政執法力量,加大了無審批、無證照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和綜合治理力度,提高對市場主體監控能力和效率,規范市場競爭秩序。

        (四)明確責任,完善公開制度。先后制定和完善了《政務信息公開實施意見》、《基層信息網管理實施辦法》、《工商政務網站考核辦法》及其《考評細則》等八項制度,明確了從欄目設置及信息更新、版主設置及職責、用戶權利及義務、信息程序及要求、安全及維護、監督考核和責任追究各環節具體責任,建立了較為完善的信息公開事前、事中、事后監督處理模式,確保有章可循、有序開展。同時,完善教育培訓機制。將政務信息公開業務培訓,作為全系統隊伍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與崗位練兵活動同考核、同獎懲。

        三、進一步開發利用工商政務信息資源的深入思考

        切實加強工商政務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是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服務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基本要求,是在更高層次、更廣領域、更大程度上服務科學發展、促進經濟可持續增長的重要手段,對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實現“五個更加”具有重要意義。

        (一)轉變政務公開理念。建設服務型政府,就是建設以人為本、透明、法治、責任型政府,其中最重要的前提是政務公開、透明。工商部門應不斷解放思想,更新理念,創新思維,按照依法、科學、民主行政的要求,把推進政務信息公開與工商轉型升級結合起來,與強化行政服務功能結合起來,牢固樹立政府信息公開是保障公民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等合法權益的理念,確立“應公開則公開”的法理思想。摒棄長期受保密文化的影響,從思想上全面接受政務信息公開;摒棄傳統的“權力本位”思想,將公開與否視為權力的錯誤觀點,轉到公民本位、服務本位上來:摒棄對公眾依申請公開是“審批”的錯誤認知,轉變公開信息是“仁政”而非義務、不公開是“理所應當”等錯誤想法,不斷提升公共服務意識、服務能力和服務效能。同時,要積極向企業和投資人傳授參與知識,傳授權利意識,讓公眾懂得如何通過參與行政管理來保障和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提高信息公開利用的效率。

        (二)轉變信息公開模式。在當今這個信息爆炸和網絡互通的現代社會,深入推進工商電子政務,是經濟社會發展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電子政務既是政務信息化的具體體現,也是衡量公共行政管理改革的顯著標志,是行政機關競爭力提升的途徑之一,現代網絡更是不可多得的了解民意民情的資源。“信息化工商、現代化工商”已成為今后發展的必然趨勢。應從工商事業戰略發展大局著眼,從實際需要和高效應用入手,總體統籌,區域管轄,全面部署,扎實高效地建成體系完整、結構合理、互聯互通的工商電子政務網絡體系,構建覆蓋各級工商機關,涵蓋所有工商職能的功能齊全、協調高效、信息共享、安全穩定的現代服務型網上工商,實行開放式、交互式、集約化、精細化管理,為政務信息全面公開、充分利用提供有力支撐。同時,要積極打破職能部門與各級政府及部門對信息的壟斷和封閉,打破時空和地域限制,建立跨部門的電子政務共享體系,建立強有力的業務協作機制,提供并滿足公共需求的工商政務信息服務,更好地回應地方經濟發展的要求,回應市場主體的公共需求,實現工商信息價值。

        (三)轉變信息管理方法。信息分析水平的高低,是實現工商信息價值的關鍵。一是培育專業化隊伍。這是信息化建設的決定因素之一。應大力培訓電子政務人才,提高工商干部信息化知識及網絡應用、管理水平,打造一支既懂業務、懂技術,又專于工商信息分析的具有較高素質和較高水平的信息化隊伍。二是提高專業分析水平。在信息采集上,應逐步將辦公信息、管理信息、業務數據電子化,建立體系完善,標準統一,內容完整,流程規范的動態信息資源庫;在信息分析上,應在全系統建立適用于常規分析、宏觀分析、微觀分析、區域對比分析等專業化分析規范,通過提供實時的、精確的、可跟蹤的綜合數據分析,提高工商信息分析的科學性、專業性和權威性。三是強化專業設施建設。采取加大現有設備的更新改造與加大信息化設施的配套投入相結合方法,逐步實行工商政務辦公無紙化、執法辦案網絡化、檔案管理數字化、政務信息公開電子化,推動工商政務信息專業化管理躍上新臺階。

        第7篇:市場主體監管條例范文

        一、對開展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對外服務的具體理解

        (一)關于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的研究分析

        1.目前的做法。近年來,不少地方的工商部門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對自身掌握的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進行研究分析,并定期撰寫各種分析報告,提供給黨委政府、社會各界和廣大企業,協助各級領導宏觀決策和促進企業生產經營,受到各級領導和社會的充分肯定。但是,站在領導、企業和社會的角度,他們需求的信息千差萬別。有的需要某個時間段某個行業新發展的市場主體信息,有的需要某個行業某個類型的市場主體信息,有的需要某個類型某個轄區內的市場主體信息,還有的可能需要更個性化、更詳細內容的信息。因此,現有的分析報告遠遠不能滿足實際需求。

        2.解決的方案。針對不同對象對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需求完全不同,我們必須要對現有研究分析方法進行深化,主要辦法就是搭建一個對外服務的研究分析平臺,將研究分析工作交給需求者自行分析。具體地說,就是將我們掌握的主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數據庫遷移到外網并定期更新,同時開發一套“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綜合分析系統”,可對某一時間段、某一類型、某一行業、某一轄區或某一范圍注冊資金等條件隨機組合的企業相關情況自動進行統計列表,甚至可以展開每個統計結果的具體清單,實現不同對象能夠針對自身不同需求,快速對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進行深度分析,快速便捷地掌握高附加值的經濟信息情報,為生產經營和宏觀決策提供優質信息源。

        (二)關于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的依法

        1.依法的內容。市場主體包括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公司是最規范的現代市場主體。當前,全國各地工商部門對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具體包含哪些內容意見不一。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1)名稱;(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冊資本;(5)實收資本;(6)公司類型;(7)經營范圍;(8)營業期限;(9)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第57條規定: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于公司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因此,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的內容即上述9個登記事項,“依法”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就是上述9個登記事項的內容。目前爭議最大的是公司股東構成及出資額情況,大多數工商干部及諸多領導都認為這個內容屬于企業商業秘密,不能隨意向社會。筆者認為這是我們認識的偏差。其實,我們對外公布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注冊資本也相當于公布了公司的股東和出資額:目前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及投資情況也都需向社會披露:一些地方只要繳納一定費用,就可提供包括企業股東及出資額在內的任何登記信息。這些情況都說明公司的股東及出資額信息不應該列為企業的商業秘密,可以對外。

        2.依法的途徑。將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服務社會必須要有一個有效的平臺。依托現有媒介,可以有網站、報紙、手機短信、廣播電視等選擇方式。其中網站作為一種新興信息傳播工具,不僅其受眾對象和傳播效果優于報紙和電視媒體,而且通過網站遠比借助電視和報紙方便。根據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的特點和社會需求。各級工商門戶網站應該是最佳的途徑。手機短信也可以起很好的輔助作用。

        二、全國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對外服務的基本現狀

        筆者通過全國31個省級工商門戶網站,對工商部門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利用網絡提供對外服務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縱觀調查情況,可以發現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操作界面不統一

        凡是開設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對外查詢的單位,其查詢操作的名稱、界面都不相同,其中較為人性化的是上海和廣東,類似于虛擬的網上工商局,上海在網上辦理欄目中開設了“營業執照公示”模塊,廣東在網上登記注冊大廳中開設了“登記信息公開”模塊。

        (二)工作開展不平衡

        總體上沿海地區比內陸地區超前,截至2010年4月8日,其中未建網站,新疆網站不能打開,青海和寧夏的工商網站上未開設企業信息查詢模塊,貴州網站的企業查詢模塊不能正常使用。

        (三)內容不統一

        上海和江西工商局的內容最多,除了股東或出資額外,其他8個基礎信息全部。北京、天津、廣東、湖北、四川、云南工商部門也了7個基礎信息。山西還了企業聯系電話信息。江蘇、山東、內蒙古、吉林采用市場化方式,用戶在繳納一定費用的情況下,可以查到詳細信息,甚至可以批量提供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名錄。

        (四)查詢方式多樣化

        提供企業名稱、注冊號、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三種查詢方式的有:國家工商總局、北京、重慶、江蘇、河南、湖南、安徽、江西、四川、內蒙古,其中國家工商總局、安徽二者對三個字段都支持模糊查詢,且后者顯示符合條件的所有記錄(總局僅顯示符合條件的前15條記錄)。北京還增加了住所和證件號碼查詢,重慶、湖南增加住所查詢,四川增加了經營范圍和企業地址查詢。查詢方式最簡單的是天津,僅提供企業名稱查詢且不可少于2個漢字(“天津”二字除外)。

        (五)主體范圍不統一

        有的僅在冊企業,有的包括了在冊、吊銷、注銷的所有企業,其中北京、重慶、海南、遼寧、湖南和云南6個省份還包括了所有個體工商戶。

        (六)數據更新不及時

        大部分省份對網站數據更新情況未作說明,筆者也難以確認頻率。其中對更新周期作出明確說明的有:遼寧為一個月,廣西為每月1號與15號,江蘇為一星期,云南更新至2009年12月31日。數據更新工作做得最好的是重慶,僅間隔一天。

        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發現,各地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的載體也不相同,大部分省工商局都通過門戶網站實現,北京、浙江、重慶、山西、湖南通過企業信用網。在服務模式上,大部分地方是免費服務,或對企業數字證書用戶免費。少數地方通過市場化模式實行收費服

        務。對于市場主體研究分析報告,僅有極少數省份少量的分析報告。另外,筆者還對深圳、大連、寧波、西安等重要城市的工商網站進行調查,基本情況與上面相同,其中信息最完整的是深圳市工商局,不僅在主體范圍上包括了所有在冊、注銷、吊銷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內容上包括了規定的9個字段,而且了詳細的主體變更信息和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信息,比全國所有省份都要超前到位。

        三、對全國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對外服務的幾點思考

        通過調查,我們發現當前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對外服務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影響新三定方案第11項職責的實施。筆者對此項工作有以下幾方面思考:

        (一)開展全國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對外服務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是工商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產生的最核心的信息資源,對整個社會具有較高的使用價值。在大力推進服務型政府和服務型工商建設的大背景下,開展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對外服務工作,是對部門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共享,是工商機關在新的歷史時期扎實服務經濟、服務社會、促進發展的重要舉措,能夠提升工商部門服務經濟發展的能力。對促進服務型工商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我們要改變過去那種公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遮遮掩掩的做法,在法律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公布基礎信息,最大方便地提供信息檢索和分析,全力對外做好服務。

        (二)制定全國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對外服務實施辦法是工作基礎

        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對外服務作為工商部門一項新的基本職責。應該制定出臺全國統一的實施辦法。面對當前此項工作全國各地開展不平衡、內容不統一、服務方式不統一、操作模式不統一等問題,制定全國統一實施辦法就顯得更為迫切。在實施辦法中,不僅要規定統一的內容、查找方式、顯示結果、主體范圍和數據更新頻率,還要明確開展此項工作的工作機構和工作要求。通過實施辦法,使全國此項工作在更加規范、高效的基礎上開展。

        (三)全國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對外服務必須開發建立統一平臺

        當前,全國各省市大多借助工商門戶網站建立不同形式的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對外服務平臺,但是平臺界面五花八門,社會公眾在使用過程中有很多不便。我們應像電信部門的114電話服務平臺一樣,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對外服務平臺。在服務方式上可以選擇網站和聲訊兩種形式。鑒于目前工商信息化現狀和數據庫較為龐大,應該以省為單位,采用分布式結構。

        (四)開展全國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對外服務應重視輿論宣傳

        全國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對外服務作為一項服務社會的工作,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應使有需求的人盡可能多的知道這一服務舉措。通過廣泛宣傳,努力將它打造成如“12315”一樣的另一個服務品牌。

        (五)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對外服務可以促進工商監管職能到位

        工商部門開展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信息對外服務。如果可以向社會宣布,凡是通過查詢平臺找不到的市場主體或找到的市場主體登記事項有出入,都存在主體無照經營和涂改營業執照的違法嫌疑,廣大企業與其發生業務往來時將多一份謹慎,并積極向工商部門查詢,那么就將促進工商監管職能進一步到位。目前,上海市工商局將此項工作叫做“營業執照公示”,就一定層面上凸顯了工商監管的意思。

        (六)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對外服務是一項高績效的系統工程

        工商部門通過近幾年來金信工程的實施,全國大部分省市的信息化已發展到一定水平,特別是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數據庫都已實時或定期同步集中到省級數據中心。開展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對外服務基本不需要信息化的基礎建設。只需要投入少量財力開發一個統一的查詢分析平臺,交付全國各省級工商部門與數據庫實現對接即可。相對其重要意義,這是一個高績效的信息化項目。當然,它還是一個系統工程,全國各省市工商部門全部參與才能實現預期目標。

        四、今后全國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對外服務的參考模型

        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對外服務必須開發建立全國統一的平臺,平臺首頁的設置可以多種多樣,筆者根據實際需求,設計建立全國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研究分析和查詢中心基本模型,可供參考。

        (一)查找企業

        通過此模塊,公眾可以實現對某個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的全面了解。此模塊設計較為簡單,在具體操作上,筆者認為至少應提供企業名稱、注冊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三種查詢方式,且支持一定程度的模糊查詢,顯示一定數量的企業名單。查詢結果應包含9項基礎信息,且最好提供其他4項輔助信息。如下表所示:

        第8篇:市場主體監管條例范文

        據有關方面預測,到2000年,我國產險市場保費規模將達到1000億元(人民幣,下同),2010年將達到2000億元。對于這樣美好的市場前景,一方面我們要充滿信心,不懈追求,另一方面,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我國產險業在這10多年的發展中已暴露出來的問題。這些問題如不能及時得到解決而任其泛濫,必將危及我國產險市場的進一步健康發展。為此,在世紀之交我國產險市場改革與發展的關鍵時期,我們要注重分析、研究我國產險市場已經產生和可能產生的問題,規范管理、穩健經營,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監管體系,促進我國產險業的健康發展。

        本文僅就那些由于市場主體規范經營意識不強,現行監管不夠完善而產生并可能制約我國產險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幾個問題作一些分析。

        一、我國產險市場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產險市場的現狀

        1997年,我國保險業保費總收入為1080.97億元,產險收入首次低于壽險收入,產壽險占總保費收入的比重分別為44.47%和55.53%,而在1990年末,產險業務為壽險的4倍左右。而且,1997年產險比例的下降幅度是這兩年中最大的一次。同年,上海市保費總收入為87億元,產、壽險在總保費中分別占32.2%和67.8%,產險所占比重的下降速度更是大得驚人。可見,在短短幾年中,產壽險比例結構已發生了質的變化。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國保險市場上產險業務的發展已進入了一個相對緩慢的時期。這一現象的出現,既是我國保險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又是我國產險市場發展過程中積淀的種種問題合力作用的必然結果。這些問題許多是由市場主體規范經營意識不強、現行監管體系不夠完善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只有正視這些問題,解決這些問題,我國產險業才能重鑄輝煌。

        (二)我國產險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1.市場無序競爭加劇,產險費率已到達危險的“臨界線”。

        近年來,我國國民經濟每年以8%左右的速度遞增。應該說,這樣的經濟環境更適合我國產險業的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但是,有的市場主體沒有認識和抓住這一有利于自身長遠發展的良機,積極主動調整經營指導思想和業務結構,而只是看到在市場開拓難度加大的情況下,市場競爭主體越來越多,擔心有限的保源會被不斷增多的保險主體所分割,每家分得的“蛋糕”會越來越小。于是,為了維持或擴大自身的市場份額,市場主體間的競爭愈演愈烈,在一定范圍內,競爭已到了無序化的程序。市場無序競爭是目前影響我國產險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最大和最主要的問題。

        當前,我國產險市場無序競爭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不外乎價格競爭和非價格競爭。所謂價格競爭,就是采用高手續費、低費率和提前支付高額無賠款退費等手段在同業中爭攬業務的不正當做法;而非價格競爭則是在產險經營中滲透包括行政干預在內的外來力量,并力圖通過行使行政權力等來促使客戶投保。顯然,這些不正當競爭都是對市場正當競爭的扭曲,最終會影響產險業的整體利益和保戶權益的維護。近年來,許多產險公司將機動車輛保險和企業財產保險作為主攻的效益險種。于是,各家產險公司間的不正當競爭在這兩個險種的業務發展中表現得尤為突出。有的產險公司為了拉攏客戶,不但采取降低費率和濫支手續費、無賠款退費等違規、違法的競爭手段,而且還不顧自身的風險,以向企業發放巨額貸款、幫企業擔保融資等為誘餌攬保,甚至還和保戶串通一氣,或制造假賠案,或人為擴大損失程度,公然騙取保險賠款。產險公司自身業務經營指導思想的偏差和破壞性競爭引發了產險經營中費率低、費用高、賠付率高的危局,而有的保險人和保戶利用產險公司的思想偏差,人為加劇惡性競爭的行為則更使我國產險市場的危機進一步凸現。例如按有關規定,保險業務最高能拿10%的手續費,但有些單位在掌握一定數量的保險客戶后,索要的手續費率越來越高,并同時與多家市場主體接觸,誰家手續費出得多就為誰家做,以致于手續費率達到30%已時有所聞。同時,由于當前我國產險市場的業務競爭主要集中在保險費率上,有的機構和客戶就想方設法壓低費率,使產險費率達到了危險的“臨界線”。在非價格競爭中,有的產險公司采用各種手段,拉政府有關部門與自己聯合發文,規定有關客戶必須到某一產險公司投保等。這樣的業務競爭不但擾亂了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而且產險公司也往往因此無法控制費率、手續費率等,甚至連出險后的理賠權都會被他人控制。這種種無序競爭的行為追根溯源,皆是由于監管不力或監管未到位造成的。

        2.保險經紀人良莠混雜,既“坑”保戶又“炒”產險公司。

        改革開放后,保險經紀人首先在深圳出現。1993年6月以來,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批準了16家保險經紀公司開業,其他城市隨即也出現了類似的公司,保險經紀人在我國各地保險市場活躍起來。保險經紀人是代表投保人選擇保險公司,促成保險合同成立并為此收取手續費的中間人。保險合同的嚴肅性要求保險經紀人對投保雙方都有誠信的義務。但由于保險經紀人在我國出現的時間不長,相應的管理法規、措施尚未配套,政府也未實行對保險經紀人專業資格的審驗制度。因此,保險經紀人隊伍良莠混雜,有許多人的業務素質、職業道德等皆未能符合市場服務的要求。不少經紀人為了爭取高額利潤,在客戶那里抬高保險費率,到了產險公司又千方百計壓低費率,然后從中撈取“費差”,既“坑”了保戶又“炒”了產險公司,這種在大多數國家的保險活動中被嚴格禁止的做法,在我國產險經紀市場卻十分盛行,這表明我國的產險經紀市場先天不足,需要加強監管和規范。

        3.非保險經營單位介入產險市場,沖擊了產險公司的正常業務。

        保險是一個風險大、專業性強的行業。政府有關部門對保險經營企業的設立有著嚴格的限制,但有些非保險經營類的單位,對保險經營的技術與風險未加研究,以為經營保險可以“穩賺”,就采取種種辦法介入產險市場,直接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沖擊保險經營單位的業務發展。如鐵路運輸部門開辦的保價運輸業務,就帶有自辦貨運險業務的性質,致使產險公司正常的貨運險業務量急劇下降。

        影響我國產險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問題遠遠不止上述幾種。應該嚴肅指出的是,上述問題的存在,不僅嚴重影響了產險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擾亂產險市場正常秩序,還會導致企業干部員工和政府官員的腐敗,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我們必須對此有高度的警惕。我國產險市場出現的這些問題,與我國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險監管體系有很大的關系。完善的保險監管體系應該包括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機制、行業自律機制和政府監管部門的外部控制機制等。但多年來,由于一些市場主體熱衷于企業外部的無序競爭,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建立內部控制機制和發揮企業內部監控部門應有的作用,甚至于連監控部門必要的人員皆未能到位,從而對保險業務活動中諸如承保、核保、分保等方面所存在的風險不能予以足夠的重視,對于出現的問題也只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保險行業自律機制的構建在我國還剛剛起步。截至1997年底,我國雖有19個省(市)成立了具有團體法人資格的保險行業協會,但目前還只能停留于定期召開會議,就如何共同遵守法規、依法經營等問題進行探討,并只能在交換意見的層面上開展工作。雖然有的地方也由這些團體協調各市場主體簽署行業自律公約,并力圖用這種形式規范各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但實際執行的情況并未收到預想的效果。原來作為政府監管部門的中國人民銀行限于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原因,對保險公司的檢查也總是間斷的而非延續的,在日常管理中也往往重條款、機構設立的審批,而對業務競爭的手段、履行償付的能力、風險的控制和管理等問題重視不夠,從而也就無法對產險公司內的監管部門發出預見性的整改意見,市場主體違規違紀的苗頭得不到及時制止。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監管體系是當務之急。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監管體系

        (一)建立和完善產險公司的內控機制,強化產險公司的內部監管

        產險公司形成自身的內控機制是建立和完善新型保險市場監管體系的基礎性工作,因為作為我國保險市場競爭主體之一的產險公司,是國家有關部門與行業自律組織采取監管與調控措施的具體接受者和執行者,產險公司只有根據自身的特點,抓住經營運作中的薄弱環節,建立起高效的內部監控機制,才能規范經營,防范和化解風險,并使政策監管、行業監督的要求落到實處。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致力于商業保險公司的規范化建設,1998年以來,更是三令五申,要求各分支機構和廣大干部員工依法穩健經營,并對一些違法違規的事和人作了嚴肅處理,力圖以自己的規范行為,來推動保險市場的健康規范發展。這樣做雖然在一定時期和一定范圍內使業務發生了滑坡,但我們仍將堅定不移地做下去。因為強化內部監管,有利于我國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也有利于保險公司自身的穩步經營和長遠利益。當前,要發揮產險公司自我監管的基礎性作用,應切實在以下幾個方面狠下功夫。

        1.強化公司內部監管和加快內控機制的建設。產險公司要以制度建設為保證,以制度執行為重點,逐步建立起一套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自我約束機制,使經營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都做到有法可依。為此,不但要改變過去那種外延式粗放型的業務增長方式,建立內涵式集約型的業務經營機制,還應進一步加大內部經營機制的轉換力度,根據經營管理的全過程制定相應的制度和措施,設置必要的崗位,增添應有的監管人員。這樣,才能將責任落到實處,從源頭上將各類無序競爭的行為控制住,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風險。

        2.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資金運用管理。近年來,財產保險業務的承保利潤越來越少,甚至已出現虧損的苗頭。于是,有的產險公司為了使保險資金增值,進行了保險資金的違規運作,從而使產險市場亂上加亂。可以說,產險市場的許多問題都是對資金運用監管不力而出現的。因此,發揮產險公司自身監管的基礎性作用,健全各司處的財務制度,管好用好保險資金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根據國外保險市場的經驗,保險資金的運用已在產險業的發展中占據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國國內既無成熟的資本市場,產險公司又無清晰穩妥的管理機制,專門的投資人才又十分匱乏,因此,從提高社會經濟地位,增強資金實力,掌握市場主動權的戰略需要出發,必須進行安全高效的資金運用,實現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提高償付能力,同時要努力探尋出一套職能獨立、上下結合、機制靈活、管理嚴格的新的資金運用管理體制,積極爭取政策,拓寬資金運用渠道,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險資金收益。同時,產險資金運用權也應該相應集中到總公司,對過去運用逾期未收回的各項資金,應積極組織力量,加強清收。財務管理還應及時調整經營戰略和經營方針,以保證產險公司資產質量的不斷提高。

        3.加強對機構增設的審批,嚴格對基層公司的管理。建立有一定覆蓋面的機構網格是產險公司正常運作的基礎,但有機構就要有管理、有效益。近年來,對基層公司管理不善,控制不嚴所造成的危害,已令許多產險公司吞下了苦果。因此產險公司要不斷強化統一法人的體制嚴格控制分支機構的增設數量,并切實加強對基層公司的管理,著眼于基層公司長期經濟效益的實現。

        4.提高承保理賠質量,規范業務操作程序。承保和理賠是一個有機結合的統一體,也是防止市場無序競爭,控制產險公司經營風險的兩個重要環節。因此,要對可保財產進行認真的風險評估,并通過評估確定承保范圍和應該相應使用的保險條款,以及明確保險人應負的責任等。對高風險標的還須經專家評估并落實分保。要建立核保核賠的專人負責制度,嚴格把好核保核賠關。為此,要將業務水平高、綜合素質強的人員通過考試選,并授予其核保人或核賠人的資格和給予其與業務級別相稱的相應的權限。在理賠時,要實行嚴格雙人查勘制,做好查勘記錄,并要善于識別和防止各種騙賠案,堅決杜絕道德風險的發生,以維護和保障保險雙方的合法權益。為此,應盡快實行諸如機動車配件價目表、家財和企財等險種的定損標準和情況通報等信息資料的全國統一的計算機聯網工作;要注重轉變業務操作的管理模式,改變分散出單的辦法,將出單權力上收,并在分支機構建立出單中心,實行專人核保、統一出單,同時,要對保險單證實行統一管理,特別要嚴格保費收據的領取和使用,防止造假單、作假案和保費不入帳現象的發生,以提高工作效率。

        5.加強以產險營銷市場的管理。我國有廣闊的保險市場,僅靠現有的員工直接展業的直銷體系,難以滿足市場對產險的需求。為此,首先要建立相應的營銷機制,并完善營銷管理的規章制度,要嚴格按照《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要求,建立起手續費的簽收制度,禁止將保險費扣除手續費后再入帳。其次要把產險人隊伍視作產險公司的“共生體”,應通過制定嚴格的培訓計劃,有步驟、有針對性地向他們傳授保險、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相關知識,以提高其業務素質。再次要建立產險營銷長期發展的經營思想,努力塑造公司良好的社會形象,靠技術經營、靠信譽取勝。

        (二)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組織,充分發揮其市場監管的補充作用

        作為保險行業自律組織的保險行業協會,既是政府與保險業的中介,國家監管的得力助手,又是保險監管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能夠切實提高各保險公司參與市場管理的自覺性。隨著我國以市場化為取向的改革逐步深入,行業組織的作用將日益受到重視。國際上,財產保險行業間的自律組織主要有:保險人同業公會、保險公估人協會、保險經紀人協會等。如英國的英國保險公會、勞合社承保人公會、倫敦承保人公會、火災保險人委員會等。我國尚未在全國范圍內廣泛地設立保險同業組織,所以,必須盡快建立與完善。根據我國保險市場的特點,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一方面應致力于維護行業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加強行業的自律,在我國保險市場的監管體系中發揮補充作用。目前,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看,行業協會應切實發揮以下的功能作用:(1)協調同業關系,促進同業間的溝通與協作。針對現階段產險市場出現的問題,由行業協會牽頭,定期召開各家保險公司會議,在組織大家共同分析市場的基礎上,消除相互間的誤會,加強相互監督,求得同業在思想認識和實際做法上的基本一致。(2)加強宣傳,努力提高大眾的保險意識和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3)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制定行業自律公約,以規范各保險經營主體的行為。加強對產險人和市場的管理,通過統一條款、費率、手續費,明確競爭的規則,扼制惡性競爭。(4)負責對各保險主體執行法律法規情況的檢查,使它們能依法規范地進行經營。對現行規定尚未涉及,而又必須共同遵守的問題,要制定可行性規章,并將其引入同業仲裁,以更好地發揮其處理客戶投訴、協調糾紛、制裁違約的功能。

        (三)調整和充實政府監管部門的力量,發揮行政監管的主導作用

        1.改善保險監管方式,提高監管質量。

        目前,我國保險業的監管基本上還停留在“問題跟進型”的管理階段,尚未達到“行進監控型”的水準,也就是保險監管機構只能在哪家保險公司出現問題后才被動地對那些問題作事后處理,還不能根據市場信息和保險公司定期提供的數據進行分析、評核,并形成預警系統,從而積極主動地對保險公司的經營作出干預。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宣告成立,因此,中國保監會成立之后就應將改善保險監管方式當作首要任務來抓。切實改革以前那種“問題跟進型”的管理方式,并在對問題的處理上堅持內緊外松的原則,注意維護保險業的整體形象。同時,應盡快健全地方保監會的組織體系,進一步理順和明確中央與地方各級保監會之間的監管關系、監管權限及職能,以確保監管工作持續、穩步地開展起來。

        為了堵塞監管漏洞,一方面,中國保監會各級監管機構要爭取掌握到轄內相應各級保險機構的業務數據,并將所掌握的數據在上下各級保監會之間進行有機的多元組合分析,以利于對產險公司的經營狀態作出科學的定性判斷。另一方面,還應積極組織專業力量對產險公司進行系統的稽核審定。

        2.構筑保險法律監管體系的基本框架,并完善相應的各項法律法規。

        根據現階段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情況及現有的法律環境,我國的保險監管體系應以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為基礎,并由各種規范保險活動的單行法律、法規、條例、辦法等法律文件共同組成一個內容相互補充、完整統一的有機整體。應該說,1995年頒布的《保險法》已為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并構畫出了我國未來保險發展的整體框架,但僅描繪出一個健全保險市場的輪廓還是遠遠不夠的,尚需以其精神和原則為出發點,進一步制定出具有較強技術性和約束力的保險單行法規細則,如《保險公司經營原則》、《保險市場競爭條例》、《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條例》等,以及專門適用于產險市場規范的《財產保險合同條例》、《財產保險險種、條款、費率的制定與厘訂原則和審定辦法》和《產險公司核保與理賠規則》等,同時應加緊制定與之相配套的《保險公司監管條例》,當前尤其要加大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宣傳力度,并在實際操作中加強依法監管和執法的力度,并對各項規章、制度、辦法等進行全面清理,尤其要對降低費率、擴大責任范圍、提高手續費、搞假賠案等行為進行規范,堅決打擊違法、違規經營的行為,以杜絕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

        為保證保險監管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中國保監會首先應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并配備具有保險及法律知識的人員專門負責實施各項保險法規,制定普法宣傳措施和懲治違規行為的辦法等;其次,各地區的保險監管分會也要設立相應的法律監督部門,專門負責對本地區保險市場各主體守法、執法情況的檢查;再次,要在全國各地區的監管分會內設立舉報系統,以便于及時發現并制止不法行為的發生。

        3.明確監管目標,嚴格監管內容,建立風險預警指標體系。

        中國保監會要根據法律規章,明確對保險業監管的內容和目標。按照國際常規做法,中國保監會應對四個目標進行監管,即,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防止利用保險進行欺詐、維護保險市場合理的價格競爭與公平的保險條件以及提高保險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考慮我國財產保險市場的特點,保險監管機構應根據監管事宜的不同,有所側重地實施監管,并把監管重點放在對各保險公司的風險處理技術上,既要監管各種險種的分保計劃,更要監管各保險機構應付巨災侵害的保險安排,以防因分保安排不當而對保險公司經營穩定性所造成的沖擊。當前,總結東南亞金融風波的經驗教訓,我們尤其要重視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資產負債比例、資產配置、費率和手續費控制等重要方面投入精力,并將反映賠付率、準備金提取、凈資產變化、資產配置比例、風險自留比率、償付能力增減等的指標綜合到風險預警指標體系之中。以便于監管部門能視保險公司經營狀況或違規、違紀程序的不同,對其及時采取諸如停止增設機構、承攬新業務、增加資本金和撤換負責人等的干預措施。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穩定運轉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安全,要嚴防保險公司的支付危機觸發整個社會的危機。

        4.建立跟蹤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管理。

        中國保監會應定期對保險公司進行專項稽核和全面稽核,要根據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資金平衡表、業務經營狀況表等內容形成專門的指標監控表,以便于隨時檢查公司的業務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為了防止屢查屢犯或前查后犯的現象發生,各級保監會要對違規機構實行整改督辦制度,對被查的單位從查處決定到整改措施,乃至經辦人、分管負責人的責任都要一一督查,以落實責任。同時,還應組織對保險公司實行評級制度,以便掌握公司的資產負債比例,改善和規范保險公司經營。

        5.加強監管力量,完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準。

        第9篇:市場主體監管條例范文

        [關鍵詞] 藥店;信用;監管;模式

        [中圖分類號] R197.3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4721(2010)07(a)-185-02

        藥店信用分類監管模式就是政府以藥店的信用信息為中心,通過按照一定的規則收集藥店經營信息、進行信用等級評定、獎罰以及對信用信息動態管理的過程。其特點可概括為:以藥店信用信息為中心,以評定信用等級為工具,以促進藥店信用提高為目的,模式的主要內容包括藥店信用信息的征集、等級的評定、公示以及獎懲等。

        1 藥店信用信息的征集

        根據藥品零售行業中信息跟信用的相關程度,可將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嚴重失信信息四大類。

        1.1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藥品經營企業登記注冊的基本情況,即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簡歷及其身份證號碼、質量負責人簡歷及其身份證號碼、經營范圍、經營方式、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編號及期限、GSP認證認可情況等和駐店藥師的基本情況,如姓名、供職單位、執業情況、繼續教育情況等,還有這些信息的登記、變更、注銷或撤銷的內容。

        1.2 良好信息

        良好信息包括經各級監督抽查,合格率均達100%的有關信息和零售藥店被評受等級等信息。

        1.3 一般失信信息

        一般失信信息包括因違法、違規受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警告和責令改正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符合《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并按照該條給予處罰的[1];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上述兩項以外的處罰,但確屬非主觀故意的;藥師個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受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藥師個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承擔與執業行為相關的民事賠償的;藥品經營企業擅自或者參與虛假違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移送工商行政部門或者被工商行政部門查處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應當通報的其他一般違法行為。

        1.4 嚴重失信信息

        嚴重失信信息包括: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暫扣營業執照的;拒絕、阻撓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抽驗和索取有關資料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制售假劣藥品、不合格醫療器械,有主觀故意或后果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因違反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

        藥店信用信息的收集,以行政處罰決定書、整改通知、監督檢查記錄等為依據,并作相應的不良行為記錄和扣分,存入單位藥店信用檔案。

        2 藥店信用等級的評定

        2.1 確定藥店信用信息的分值標準

        根據藥店信用信息的不同類型,對不同程度信用信息賦予不同的信用分值。失信信息失信程度越大,賦予的負分值越高,如,對曾被依法責令停業、暫扣藥品經營許可證的這種嚴重失信的行為,賦予最高負分-30分(總分100分),一旦有藥店擁有這種信息,它的信用值就被扣掉30分;而對良好信息則給予加分。

        2.2 確定藥品安全信用等級的原則

        以是否有因違反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等而被處以刑事或者行政處罰作為信用等級劃分的主要標準;以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和主觀過錯的大小作為等級劃分的輔助標準;采用積分制原則:將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要求,劃成相應的分值,以積分多少為主確定信用等級。每個單位總分100分。

        2.3 藥店信用等級的評定機構

        藥店信用等級評定過程中,評定主體的選擇對評定結果的可信度十分重要。為了避免政府“尋租成本”的危險,最佳的選擇是通過行業協會組織來負責藥店信用等級的評定工作;或者政府組織的評定人員要覆蓋行業組織人員、藥店人員等。此外,藥店信用等級采用一年一評定的動態認定方法。根據每個周期的信用認定情況,對藥店的信用級別進行調整。

        3 藥店信用等級信息公示

        3.1 藥店信用等級的公示

        公示要遵守法律法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藥品監管部門要對藥品零售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公示。

        3.2 信用信息公示內容

        信用信息公示的內容應該包括藥店《藥品經營許可證》上的基本信息、企業通過GSP認證的情況、企業當年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藥店歷年信用等級的情況等。

        3.3 藥店信用等級信息的公示渠道和技巧

        為了避免訴訟的困擾,要掌控好藥店信用等級信息的公示方式。對嚴重失信等級的藥店要借助于社會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只要這樣才達到懲罰的作用;而對于一般失信等級的藥店以公示于各級藥監局網站為主,而對于屢教不改的失信藥店,適時向社會公布藥品零售企業的信用信息,公眾可直接查閱公示信息[1]。

        4 藥店信用等級的獎懲

        4.1 懲罰的原則

        根據藥店與政府的博弈均衡理論,市場主體是否守信,取決于失信獲利的誘惑力與規則的強制力的比較,當誘惑力大于強制力,不管監管者查處還是不查處,市場主體都將選擇失信;只有當強制力大于誘惑力時,市場主體才可能選擇守信,強制力越大于誘惑力,即處罰力度越大,市場主體失信的概率越小[2]。從中可知,對失信藥店的懲罰力度是藥店選擇守信是否的關鍵,相反,如果懲罰力度不夠,無論藥監部門查處頻率多高,也無法讓藥店遵守信用。因此,對失信藥店懲罰的原則就是重點在于懲罰失信藥店,加大對失信藥店的經濟處罰力度為主,輔助于提高抽查頻率的處罰方式。

        4.2 獎勵的原則

        根據“囚犯困境”理論可知,對于兩個藥店來說,若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情況下,對雙方來說選擇失信是最合理的選擇。從中啟示是,對守信藥店來說,最佳獎勵就是消除行業內信息不對稱的局面。因此,對守信藥店的獎勵就幫助消除行業信息不對稱的局面,如政府可通過社會新聞媒體公示守信藥店的名字,以讓更多消費者者了解正確的行業信息,同時也能提高守信藥店品牌美譽度。

        [參考文獻]

        [1]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S].國務院令第360號.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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