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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法院改革初期,是采取“摸著石頭過河”的方法,居于指導地位的是實用主義、經驗主義和功利主義 思想的話,那么,我們有理由可以相信,2001年最高法院肖揚院長提出要樹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獨立、文明”的現代司法理念,則可以說是我國法治化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這一要求的提出,彌補了前期法院各項制度建構和改革理念準備不足的缺憾。同樣也正是由于前期的法院改革僅在低層面上推進,而未注意到系統改革的跟進和人的因素,改革所帶來的效用正在逐步減弱。最高法院提出的《關于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應時出臺,這涉及法院審判主體改革問題,屬于諸項改革的關鍵之處,屬“點睛之筆”。因為在各項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而法官思維方式的準確定位,無疑是法官隊伍職業化的重要一環。筆者擬從法官思維方式概念分析入手,對當前法官思維方式現狀及原因的分析,進而探索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應具備什么樣的思維方式問題,并借拙文為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工程添一磚瓦。
一、 法官思維方式的概念
先來了解一下思維的定義。所謂思維,一般意義上應該指依照邏輯推理來觀察、認識、判斷的客觀事物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并以語言、文字的等形式加以表現 。
目前許多學者分析論證時往往將法官思維方式與法律思維方式等同起來,筆者對此不敢茍同,因為法律思維方式,可以說是最近幾年才被我國法理學理論界學者從西方法學引進并加以闡述的概念,它是指人們在長期法律實踐過程中,隨著對法律品性認識的不斷提高,系統了解了法律方法之后,逐漸形成的法律思維方法。可以說,法律思維的形成是法制(治)進化的標志,因而它要求人們使用法律思維方式來理解法律規范、法律概念和法律事實。說到底,它就是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職業法律群體的科學思維方式。法官思維方式則是指法官在行使國家審判權的過程中,為了公正、公平地處理案件而按照一定的邏輯來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一種思維定勢,它的踐行主體是法官,并不涵蓋法律職業群體,這類思維方式會隨著法官個體因素的不同、法官所處的時代背景和社會文化背景不同而有差異,是一種不斷發展和變化著的法官這一特殊群體的思維方式。
二、當前法官思維方式的誤區及原因
記得有位學者說起過這樣一個事例:有一位女法官在審理老年夫婦離婚案件時遇到一個難題,如果嚴格依法判決,房屋只能判歸男方所有,而女方只能流落街頭無家可歸。女法官腦海里想起自己是優秀黨員、“三八紅旗手”,于是決意將房屋一分為二判給兩方當事人。這樣的判決,在許多媒體或者老百姓眼里,無疑是公正的合情合理的判決,甚至許多法官也會支持或同意這樣的判決。然而這其中也折射出當前我國法官的思維有一種平民式的實質性思維傾向。這里所謂實質性思維,又稱實質主義思維,指法官注重法律的內容、目的和結果,而輕視法律的形式、手段和過程,也表現為注重法律活動的意識形態,而輕視法律活動的技術形式,注重法律外的事實,而輕視法律內的邏輯。與其相對的是形式主義思維。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
第一,在法律與情理關系上傾向于情理。有的法官往往以“以人為本”思想為指導來分析處理案件,其斷案的基本方法是“衡情度理”,其判案的基本原則是“法本原情”、“原情論罪”,使每個案件的處理在規則的一般性和普遍性以外,考慮了事實的個別性和特殊性。
第二,在法律目的與法律字義面前,傾向于目的。常常以抽象的一般原則作為依據,運用簡約、樸實的平民化而非職業化語言,依靠直覺的模糊性思維,而不是靠邏輯推理,探求法律的目的性,即使違背明文法律的字面規定也可以。這是反形式的思維。有的法官在法律解釋中,可以超出文字的拘囿,根據目的需要進行“超級自由裁量”。
第三,“民意”重于“法理”,具有平民傾向,把民意作為衡量判決公正與否的重要標準。而這種民意通常是平民意志。
第四,重實體輕視程序。傳統法官對糾紛的解決首先考慮實體目標,而非程序過程。
對上述我國法官思維方式存在的誤區,究其原因,筆者認為:
首先是泛倫理化思維方式的影響。中國是一個受五千年儒家文化倫理思想影響的國家,古代中國人所憧憬的理想秩序是以倫理道德為基礎的和諧秩序,而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法治秩序。在古代中國人看來,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主要是一種倫理關系。把政治理解和構造為“倫理的政治”,把法律理解和構造為倫理型法律。泛倫理化的思維方式深刻地影響著中國古代的法律實踐。并延續至今,道德倫理觀念可以說在每一個法官心中是根深蒂固的,由此導致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思維方式的泛倫理化。
其次是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的影響。所謂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就是凡事(包括法律問題)都僅僅從政治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來觀察、思考并提出解決辦法。這里所說的政治立場、觀點和方法,是指中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過程中所形成的定勢化的政治理論、路線、方針、政策。這種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對法律理論和實踐具有廣泛而深刻的影響,不僅支配著很多人對法律性質、任務的認識,而且對國家法律體制的構造、司法機關的管理方式及工作作風、司法人員的選拔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影響。譬如,在對法律的性質的認識上,強調法的政治性質,而忽視法的其他屬性;在對法治的認識上,之所以強調法治,是認為法治是實現某些政治目的和任務的有用工具,而看不到法治的獨立自存的價值;在解決問題的思路上,習慣于以政治運動的方式來解決諸如反腐敗、執行難等法律問題;在司法人員的選拔上,強調其政治素質,而忽視法律專業素質。這種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不是按照法律自身的邏輯來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而僅僅從政治的觀點和思路來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使法律認識和實踐蒙上一層濃重的政治色彩。
第三是訴訟觀念的影響。主要是法律工具主義觀念。這種觀念片面強調法律是達到某種社會目的的手段,強調法律僅僅是治理社會的工具,忽視了法律作為最高標準的價值,即一切手段和目的都必須服從合法性標準的指引。這一觀點的發展就是把訴訟程序作為實現實體的工具,強調了訴訟程序對于實體的有用性和訴訟程序的技術性。 程序工具主義理論影響司法界最為直接的后果即是使司法人員養成“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同時,在片面的工具主義法律觀念的影響下,離開合法性這個前提和要求,要求法院和法律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的現象時有發生。這極大地損害了司法的公正、公平形象。
最后是司法制度本身缺陷的影響。主要包括法官管理行政化趨勢、審判權易受到行政機關的不正當干預、法官保障制度不健全及法官遴選機制不健全等方面。
綜上,由于歷史和現實的、觀念和制度上缺陷的原因,導致我國法官存在實質主義思維方式的傾向,甚至在一些地區可以說是法官思維方式的主流。
三、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的法官思維方式及其完善
什么是現代司法理念?現代司法理念是指人們在認識司法客觀規律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基本觀念,是支配人們在司法過程中的思維和行動的意識形態與精神指導,包括中立、公正、獨立、民主、效率、公開等。 現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的靈魂,是法律文化的積累,是司法客觀規律的集中反映,它雖然不包括具體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論,但它是促使法官這一群體向職業化邁進的總的指導思想。因此可以說,什么樣的司法理念,決定了法官群體有什么樣的思維方式。同樣法官的思維方式也反映了該法官群體有什么樣的司法理念。那么,在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思維方式應是怎樣的呢?
簡單地說,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的法官思維方式應是與大眾思維方式相對應的法律思維方式。法律思維方式是職業法律群體根據法律的品性對人的思維走向進行規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和法律技術影響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思維方法。 一般認為,法律思維方式相對于大眾思維方式有如特征:
首先,它是一種規范性思維方式。強調的是只有規范的行為方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而思維方式不符合法律規范要求并作出不規范行為的人,發生糾紛或出現違法行為時,必然是以犧牲自己的利益為代價。
其次,它是一種站在人性惡的立場上思考社會現象和預測人的行為的思維方式。這是因為法律的出臺是以調節各種利益關系、克服人性的弱點為目的的,它強調人們思考一切問題應從人性“惡”的角度著眼,并通過法律去規范和約束,以防止各種“惡”的情況出現。
再次,它是一種求實的思維方式。它強調證據的重要性,這與求真、求善、求美的思維方式有本質的不同,因為法官思考的問題總是時過境遷的事實,不能還原,法官也不能大膽設想,只能根據證據來分析、來判定。即法官必須以證據可以證明的事實作為判決的依據。
第四,它是一種利益性的思維方式。這是因為,法治國家的法律是以權利為本位的,法律是為維護人的權利而制定的,從而滿足人們趨利避害的心理本能,法律本身也強調利益基礎上權利義務的對待性。
最后上,它在審判活動中就是一種確定性的單一思維方式。這是指用法律思維方式思考某一問題時,對事實只能作是或否的判斷,而不作非此即彼的判斷。
既然在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思維方式是法律思維方式中的一類,那么,它是否有獨特之處?一位與海瑞同時代的英國著名法官曾經說過,法官具有的是“技術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 也就是說法官思維方式,是根據法律的專門邏輯進行的,這種獨特的思維方式是在現代司法理念的指導下,經過長期的專業訓練養成的,它有既不同于大眾思維方式、又不同于其他法律職業群體思維方式的一些特征。
第一、運用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也有學者將之稱為轉化性思維方式。
法律術語有三個功能,即交流功能、轉化功能和阻隔功能。也許有人會提出這樣的問題:法官用大眾化的語言來分析、判斷不就更貼近人民群眾嗎?這是一個認識誤區。其實法律是一門專門的技術,其中法律術語則是這門技術中的基本因素,是法官區別于他人的基本功,法律術語可以幫助法官之間、法官和其他法律職業群體之間交流時及時抓住問題的要害,使爭議點凸顯,從而提高司法效率。轉化功能是指所有的社會現象,不論是具體還是抽象、不論是春秋大義還是雞毛蒜皮,經過法官的思維,都可以轉化成法律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阻隔功能是指法官并不象行政機關公務員,它沒有必要通過貼近民眾來贏得尊重和信任。相反,他居中裁判的角色要求與民眾保持一定距離,否則會使人們對司法的廉潔性發生懷疑。法律語言還能阻隔非專業思考方式的干擾,法律的發展日益與道德與政治因素相疏離,也主要是由于法律專業文化程度的提高,而法律活動的專業化又取決于一種專門的技術知識的形成。
第二、法官只在程序中思考,嚴守程序邏輯,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學中的求“真”。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也是法官思維方式重要特征。是指程序在思維中占據優先地位,法官以程序為依托進行思考。例如對足球“黑哨”事件,依大眾思維會考慮這些沒有職業道德的裁判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而這起事件讓法官來思考,則會考慮司法介入的程序問題,因為沒有相關的司法程序,追究“黑哨”的法律責任無異于空談。西方有法諺:法的生命在適用。這其實是和經典作家關于審判程序是法律的內部生命的表現的表述不謀而合。從審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實踐中的作用來看,它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從審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實踐中的作用來看,它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是對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為理性選擇的保證;其三將是其作為國家與公民個體間聯系紐帶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
此外,法官依托程序進行思考,只追求程序中的真,而不是客觀事實的真。在科學研究中,學者們總是在找到事物的客觀事實后下結論,在沒有發現真理的情況下,是不能也是不應當產生結論的。但在法院的司法活動中,即使在影響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查證不清的情況下,法官仍然要對案件事實作出最終的判斷,因為司法的目的不是求真,而是求善,是對行為進行價值評判。法官當然要以合法性來思考問題,才能保證對每個案件均能做出及時的裁斷。他只考慮以證據推導出的案件事實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可能追求完完全全的事實的客觀真實性。因此,實際發生的事實不被等同于法庭上的“事實”,法庭上的事實只是法庭上證據證明了的情況。法庭上的形式合理性是最高理性。
第三、法官的思維遵循“保守”和“穩妥”。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認為:“國家法官只不過是講法律的嘴巴,僅是被動物,沒有能力削弱法的強制性和嚴格性。”美國大法官馬歇爾則把法官說成“只是法律的代言人”。形象地說明了法官的思維方式應遵循“保守”和“穩妥”。
一切規則都是昨天制定的,所有案件的事實都是以前發生的,法官從來沒有執行過明天制定的法律和見過明天發生的案件。法官對待社會問題也好,對待法律問題也好,其態度是保守和穩妥,如果法官象行政官那樣預測未來、設計未來,過于激進地思考問題,這會使整個社會的法治處于不穩定的狀態。法官的權威來源于理性的思維、超然的態度和獨立的地位,他們從事法律活動具有被動性,主要表現為法官以“不告不理”為原則,非因訴方、控方請求不作主動干預。由于法官從事的是根據既有法律判斷現存矛盾和沖突的工作,而且他還必須運用法律術語在程序內進行思考。所以法官會在思維方式上表現為在分析處理法律問題時應當盡可能的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則解釋和適用法律,以保證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而不是任意改變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也就是通常所言的較為穩妥甚至保守。法官思維方式的這一特性與法律的內在品質──穩定性有著天然的聯系。
第四、法官思維方式具有規則性。也就是說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感和情理等因素。
由于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規則為標準而對于人們行為的判斷。因此,法律規則及其邏輯當然就成為了法官思維不可缺少的內容。規則性思維要求法官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感因素。雖然規則性思維并不絕對排斥情感因素,但它與道德思維、宗教思維的情感傾向有著嚴格的界限。道德思維是一種以善惡評價為中心的思維活動,而法律判斷是以事實與規則認定為中心的思維活動,因此法律思維首先是服從規則而不是首先聽從情感。法官也擁有情感并捍衛感情,但是都需要在法律規則的范圍內,在法律術語的承載下,來謹慎地斟酌涉及情感的問題。事實上西方法律家的技術理性中也未完全排斥情感因素,鮑西亞在威尼斯的法律規則之中運用嚴格的邏輯推理說服夏洛克放棄訴訟請求,兼顧了法律邏輯與情感。
第五,法官的思維方式是一種確定性思維,判斷的結論問題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維的“權衡”特點。
盧梭說過:“法律規定了一定行為與一定后果之間穩定的因果關系,將人類一定行為固定化、法律化了。” 法官的思維具有確定性是法律內在的品質──確定性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訴訟性質所決定的,訴訟的性質要求一方勝訴,另一方敗訴,所以法官的判決總是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法律必須對許多不允許妥協的問題作出決定。
關鍵詞:婚姻締結;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傳統與現代
一、傳統文化的婚姻家庭觀念
中國的傳統文化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文化遺產。特指在歷史上積淀并傳承至今,具有穩定性中國文化,包括思想,行為,禮儀等不同層面的內容。
家庭倫理是傳統文化的核心,由家到族,再到國,體現的便是家國一體的宗法關系。因此,家本思想才會有其存在的基礎和價值,也明確了家國的精神向往。
婚姻產生家庭,通過自然的倫理關系得以維系。中華民族歷來注重家庭的價值,形成了以和諧為中心的規范的婚姻家庭倫理體系。當代法治社會,婚姻締結具備了法律色彩,男女兩性結成婚姻,其締結條件需要符合倫理理性。
二、婚姻締結制度的傳統文化與現代法治
(一)形式要件
在人類社會出現了私有制以后,一夫一妻家庭結構出現。婚姻與傳宗接代,繁榮家業密切相關,是一項終身大事。婚禮作為一種典禮形式,是對婚姻的一種確認和宣告,歷來十分鄭重而又繁瑣。
中國傳統的婚禮儀式起源于西周,要經過“六禮”,此后相傳一千多年,到宋代,朱熹改為“三禮”。在古代社會,不僅要有禮數,還要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嚴禁男女自由的相親婚嫁。《詩經》中記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如果未經父母同意自行許配婚姻,被稱為“奔”,為禮法教化所不容。同樣,如《禮記?坊記》所云:“男女無媒不交”。如果沒有媒妁作為中介和橋梁,婚姻是不能成立的。到清末法律館制訂法律時,又明確“婚姻須呈報于戶籍吏”這種類似登記的制度。
我國《婚姻法》實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由此可見,在中國當代社會,男女能否締結婚姻,完全是兩個當事人的私事,社會或他人都無權干涉,婚姻自由受到法律的保護。“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意味著婚姻關系締結的基礎就是道德承諾,這種發自內心的良心承諾構成了婚姻最深處的倫理基礎。《婚姻法》也規定了婚姻登記制度,說明婚姻締結得形式要件為登記,未登記的事實婚姻應及時補辦。這也體現了法律對婚姻的認可與保護。
“父母之命”的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促進家庭和睦,原因是子女成婚后一般不分家,與父母同住,如果事先得到父母的認可和允許,有利于將來全家上下的共同生活,家庭和睦被認為是祖上積下的蔭德,體現了“家本”思想。
(二)實質要件
以清末法律館《大清民律草案》為例。
1、不得同宗室。“娶妻不娶同姓者,重人倫,防佚,恥與禽獸同也”。在此可窺見古代社會的森嚴的家族輩分。《唐律?戶婚》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各以奸論。買妾而不知姓者,則卜之。”清末法律館在“同宗”問題上做出了變通,以同宗為主,以同姓為輔,若同為一祖,無論支派遠近,籍貫近同,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若同姓而郡望不同,則可以通婚。
2、法定婚齡。男子十八歲,女子十六歲。法律館的該條規定也是有歷史淵源的。朱熹觀點: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乃可成婚。關于成婚年齡在法令中也有闡述。《通典》唐太宗貞觀詔曰: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并須申以婚媾。明太祖洪武元年制曰男年滿十六女年滿十四以上并聽婚娶。
3、不得重婚。該條規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停妻再娶。而且一夫多妾,與一妻多夫,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傳統的一夫一妻源于儒家觀念,一夫一妻制是對于名分來講的,并非婚配人數。明清法律規定:“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并更正”,妻妾名分與尊卑有序是法律的重點保護對象。對重婚的禁止和約束,是法律的進步,亦是社會和文明的進步。
4、區分近親界限。該條的主要規定了近親的界限。在法定親屬范圍內,外親或妻親中的旁系親輩分相同者不屬于禁止結合的范圍。實際上對于禁止血緣近親結婚,已經有同宗不得結婚的規定,而且不論支派遠近,凡屬同宗都屬于嚴禁結婚的范圍。本條具體而言是指在本法所規定的親屬之外,與因離婚而解除親屬關系的人,仍不許其結為婚姻。“親屬妻妾,即使被出及已改嫁也不得為婚”,說的就是這樣一種情況。
5、排除者婚姻。法律館對于該項規定的說法是:女子通奸后又離婚的,不得再次結婚,是為了警戒女子應當重貞潔,知廉恥,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防止邪之風的滋生。但該條規定并未逃出男女不同的窠臼,仍是對于男性寬宥,對于女性嚴苛,體現的是對男女同一行為的不同結果和不同的法律責任。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結婚年齡,鼓勵晚婚晚育,禁止結婚以及婚姻無效的情形。這些規定是表述了我國當今法律的婚姻締結實質條件,凸顯了更多的理性和人道主義色彩,更加注重人性和自由的解放。
我國人道主義的主要思想是以社會為本,強調整個社會的利益、秩序、尊嚴和全體社會成員的幸福,注重人作為人的特點,強調人道與禽獸之道的區別,因此自我約束重于個人的放縱。人道主義是源遠流長而又永遠常新的道德原則,在當今社會,乃至整個世界范圍依然有其存在的重要意義,婚姻制度作為人類社會生活的一項制度,當然要遵守人道主義的思想,追求自由和平等。
三、正確看待傳統文化與現代法治
為了保證社會的和諧和統一,儒家的思想家們不斷豐富著我們的傳統文化,孔孟之道,在漢展成為“三綱五常”,用倫理綱常原則教化百姓,來達到整個社會的和諧和統一。
但傳統的婚姻締結制度也存在其弊端,父母之命的約束,成就了梁祝的凄美故事。類似的,《紅樓夢》中前世的“木石前盟”終究抵不過約束下的“金玉良緣”,一個在對方的洞房花燭夜時含淚而逝;一個最終選擇了青燈古寺,不再糾纏人世的紅塵紛擾。任何原則一旦被絕對化,勢必違背他的初衷。在當代法治社會,婚姻自由是我國《憲法》和《婚姻法》確認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最大限度地擴大人們按照自己意愿行事的環境制約自由是公正的法律賦予人類真正偉大的善事。馬克思說,法律不是與自由相背離的東西,更不是壓制自由的手段。《詩經》中“關關雎鳩,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的唯美畫面,才應該是婚姻結合最適合最完美的意境。
《后漢書》記:“龐公居峴山之南,未嘗入城府,夫妻相敬如賓。”形容夫妻互相尊敬,象對待賓客一樣。這便是平等在生活中的體現。只有婚姻締結是存在平等,婚后的生活中夫妻兩人更有可能平等相待,家庭才會和睦,家和萬事興。平等的權利是個人權利中最重要的權利。我國《婚姻法》中的各項具體制度都是以平等原則為立法宗旨的。男方女方在結婚離婚問題上平等,姓名權,社會權,財產權,繼承權,扶養義務,教育義務,計劃生育義務等,都是平等的。法條中的平等是形式上的,要實現真正的平等是一項長期的工程,離不開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努力。
從民族利益出發,在21世紀重建中國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基礎性工作。“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一直都是我們傳承文化所秉承的理念。傳統文化是我們民族的精神力量,現代法治是我們民族的重大飛躍,傳統文化為現代法治提供了源源不盡的動力和支持,現代法治的實現將會更廣的傳播我們的優秀傳統文化,讓每一個國人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能感受到傳統文化和現代法治的存在。(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參考文獻:
[1] 曹賢信著,《親屬法的倫理性及其限度研究》[M].群眾出版社,2012年版;
內容提要:科學技術是理性的產物,是知識的表現,是文化的成果,它打著正面的、文化的、文明的、理性的、合理的等各種正當的旗號去行使它的權力,所以科學技術對整個社會的嚴重后果有其正面影響與負面影響。這是社會學家對科學技術的文化認識。如果我們把科學技術發展與人類社會變遷作一個歷史性的規律總結,其實科學技術的每一次突出的進步都深刻地體現了經濟的烙印,當前一次科技革命的成果所帶來的社會財富和經濟成果不能繼續滿足社會總需求時,新的科技革命應運而生,它的使命將會滲透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并最終成果社會經濟運行和財富增量的核動力。近年來,現代生物技術的出現和發展,逐漸成為推動世界新技術革命的重要力量,生物技術的產業化也開始對人類社會產生日益重要的影響。然而,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一樣,現代生物技術也是一柄雙刃劍,它一方面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向人們展示出解決人類面臨的許多難題(如糧食問題、人口問題、能源問題、健康問題和環境問題)的希望之光,另一方面也逐漸暴露出一些負面效應,如人類生命和健康的安全性問題、生態環境問題、現代生物技術產品使用者的知情權問題、隱私權問題、基因歧視問題以及是否侵犯人類尊嚴問題等。在過去的三次科學技術革命浪潮中,科學技術的社會經濟價值已經為廣大公眾所充分認知,給人類的社會結構、人類的生活和行為方式等帶來了舉足輕重的變化,但是科學技術的“反身性”和“吊詭性”特征也深刻地為廣大公眾所體會,機器、工廠、產品和市場將我們引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風險社會”之中。代表著第四代科技革命的現代生物技術亦不例外,其風險化程度將風險的范疇從人類社會延伸至自然,甚至整個生態系統,因為現代生物技術就是以生物作為研究對象和研究目標的。因此,現代生物技術的出現將包括人在內的所有生物視為必要的價值“目標”,但同時不可避免地將其演繹為一種生動的“工具”。生物安全的立法必要性研究首先從風險社會理論出發,認為現代化的反身性必須在發身性的規律內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規范。風險社會的現代化要根據其反身性的屬性對原有的個體化特征進行適當修飾和糾正,賦予其在當前社會狀態新的歷史內涵。這種修正的過程同樣需要借助規則秩序的工具性作用予以實現,通過法律的指令性、規范性、預防性等功能將個體化為核心的傳統現代型過渡到集體化和社會化為核心的全新現代性,強調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和保障,通過法律的規范體系預防風險,救濟和彌補風險損失。如果將生物科技所帶來的諸多風險視為現代社會反身性的一種外化,那么生物安全立法則是必要的和緊迫的。此外,在生物安全立法的研究上,文章將立法的利益目標設定在社會公共利益視角之上,認為生物技術本身社會公益性決定了生物安全立法的社會公益性,無論是轉基因生物安全,還是生物多樣性保護,抑或防范外來物種入侵等都需要在公益性法益價值觀指導下,以法律規范的形式揚生物科技之長,避其之短。如果將法律視為一種市場產品,那么立法必然就是一種適應市場的市場供給行為,其經濟學基礎在于人們對于法律產品的市場需求。公共選擇理論認為,風險社會的風險多元化和風險強化性前置了生物安全法律的社會需求,從而導救了生物安全的法律供給,生物安全法應運而生。
自18世紀法國大革命以來盛行的建構論理性主義為立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他們將法學同哲學、社會學、經濟學等社會科學學科密切的聯系起來,吸取充分的理論營養成分,抽象出一系列的價值、原則、規則和秩序,以“完全理性的基本假設為基礎創設了整個制度”,創造了法律本身。建構論的立法理念常常以有意識的國家立法為主導,強調對國家立法的必要性、立法價值、立法宗旨;立法決策;立法程序等方面的研究。雖然以哈耶克為代表的反建構論理性主義者將法律與立法作出了明確區分,通過對自生自發秩序與組織秩序的界分闡釋“社會秩序規則二元觀”為基礎的法律理論,但是仍然不能否定和排除有限理性所給予立法創造秩序的重要性。
一、風險社會的立法訴求
(一)現代化的反身性
關于現代性與反現代性的沖突與協調是20世紀社會學理論研究的核心論題。與“現代性終結”相抗衡的“第二現代性”或稱之為“反身性代性”的研究和探討在德國學者UBeck的《風險社會》后變得更加引人注目。他從兩個角度對現代化的反身性作出了說明:一是“以財富和風險生產為例討論反身現代化的連續性和非連續性的混雜”;二是“工業社會中蘊含的現代性和反現代性(modernityandcounter-modernity)的內在矛盾”。Beck認為傳統的現代化和工業社會的現代化是有區別的,一種是古典的現代化(classicalmodernization),是在19世紀反對封建社會、建立工業社會中發展起來的,而另一種是反身性現代化(reflexivemodernization),是在今天的工業社會之中發展的。在工業社會之中,存在著現代性和反現代性之間的沖突,因此工業社會不是一個徹底的現代性社會,而是一個現代的封建社會。在這種半工業半封建社會中,封建性的方面并非傳統的遺物,而是工業社會的產品和基礎。
工業化社會的反身現代性主要起因于工業化過程中個體化崇尚取向,主張個體理性的張揚,強調自我為中心的權利建構。這種個體化的進程主要體現為三種維度:(1)解放維度,即“從歷史地規定的、在統治和支持的傳統語境意義上的社會形式與義務中脫離”;(2)去魅維度,即“與實踐知識、信仰和指導規則相關的傳統安全感的喪失”;(3)控制或重新整合的維度,即“重新植入——亦即一種新形式的社會義務”。在傳統的工業社會中,社會不平等模式是階級模式,即存在著權利的平等,每個市民社會成員作為個人都平等地擁有并享受著某些權利,這些權利的私有化屬性最終成就了工業化社會發展的快速化和社會變遷。但同時這些私有化權利以其自身擁有的形式化外表逐漸掩蓋著實質的不平等,這種不平等將會主要體現在階級之間的不平等,體現為對不平等社會經濟現象的平等化和合法化。如當前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體現出來的市場失靈現象本身就本源于代表個體化法律取向的民事法律制度,從而使得諸多經濟不平等現象在沒有進一步法律規制的前提下而被附上合法化的光環。個體化促使新的社會形成不同的結構和變遷,使階級的社會認同的區分失去了原有的重要性;但社會不平等并沒有消失,而是在社會風險的個體化趨勢中重新定義;不同的群體和團體依據特定的利害關系問題和情境,建立或解散臨時的聯盟;而社會的長久沖突將體現在先賦的特征之上,如種族、膚色、性別、民族、年齡、同性戀、身體殘疾等。
個體化趨勢沒有使得社會的不平等得到實質緩解,相反崇尚個體權益和理性的現代化社會結構和變遷在某種程度上正在加深這種社會內部的不平等,從而造成個體與個體之間,個體與社會之間,甚至群體與群體之間的利益不均衡,從而加速了風險社會的產生。
(二)風險社會與全球化
風險社會概念和理論的提出仍然歸功于烏爾里希貝克的《風險社會》,并隨著切爾諾貝利核泄漏事件和英國瘋牛病事件的爆發而成為西方社會學理論研究的熱點。該理論認為工業文明在為人類創造了豐厚的物質條件的同時也為我們帶來了足以使整個地球毀滅的風險,舊的工業社會體制與文化意識在所謂的現代化進程中已經凸現其內在的反身性和高風險性特征。社會的政治、經濟和個人風險往往會越來越多地避開傳統工業社會中的監督制度和保護制度呈現出前所未有的不確定性,由此出現了以不確定性為基礎的風險社會與不確定性為基礎的現代政治法律秩序之間的內在緊張。風險社會理論本身作為一社會變遷理論,但與傳統不同的是,風險社會挑戰既有工業社會的認知、發展基礎與典范,并企圖從此種就社會現代化過程中所衍生的災難風險、自危急性建構社會自我翻轉、變遷的功能。
(1)風險的界定。風險是風險社會的基本范疇,對風險的理解構成了風險社會理論的基石。貝克在《風險社會》中指出,“風險是個指明自然終結和傳統終結的概念。或者換句話說:在自然和傳統失去它們的無限效力并依賴于人的決定的地方,才談得上風險。風險概念表明人們創造了一種文明,以便使自己的決定將會造成的不可預見的后果具備可預見性,從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通過有意采取的預防性行動以及相應的制度化的措施戰勝種種(發展帶來的)副作用。”貝克對風險概念作了8點總結:①風險既不等于毀滅也不等于安全或信任,而是對現實的一種虛擬;②風險指充滿危險的未來,與事實相對,成為影響當前行為的一個參數;③風險既是對事實也是對價值的陳述,它是二者在數字化道德中的結合;④風險可以看作是人為不確定因素中的控制與缺乏控制;⑤風險是在認識(再認識)中領會到的知識與無知;⑥風險具有全球性,因而它得以在全球與本土同時重組。⑦風險是指知識、潛在沖擊和癥狀之間的差異;⑧一個人為的混合世界,失去自然與文化之間的兩重性。
風險與工業社會的反身現代性之間存在著某種程度的統一與連接,互為邏輯上的因果關系。工業社會中個體化浪潮促使以個體權益為中心的社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發展,并以此為基礎不斷推進和張揚個人理性在社會工業化進程中的作用和角色。也同時正因為工業化社會對個體理性和權益的推崇,從而導致了工業化社會在發展過程中衍生更多形式上平等,但實質上不平等的經濟行為和經濟現象,如企業的排污行為等。以個體利益促進為導向的工業社會市場經濟逐漸形成了自身的規則體系和秩序范圍,體現為建立以契約自由、所有權絕對、意思自治等三大要素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并主導當今乃至將來很長一段時間內的社會經濟秩序構建。這就是所謂“現代性”的表現。隨著市場經濟和社會工業化進程的深入,出現很多諸如經濟壟斷、信息不對稱、經濟尋租、外部性、環境污染、生物技術安全等等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對社會公共利益構成重大危害的行為和秩序內容。按照貝克對現代性和風險社會的理解,這種在工業社會高度發展時期出現的實質不平等現象就是現代化的反身性的表現。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今天,反身性的現代化在內容層次和范圍層次上更加突出,呈現出全球化的發展趨勢。
(2)風險結構——個體化到全球化。根源于個體化浪潮的反身現代性和風險,其初級表現形式為個體的風險。因為個體化使原有的各種社會關系變得松散和不穩定,個人失去了家庭、鄰里、朋友、伙伴網絡的支持。勞動市場之中流動性加強,締結永久性社會紐帶的可能性降低,激烈的競爭加劇社會群體內部的個人孤獨感,而現代居住方式使個人面對的是陌生人的世界。這種個體的孤獨感、社會紐帶關系的不確定性也隨之體現在經濟領域,體現在個人對財富的追逐和占有。人們從對財富的追逐轉向更多地對無所不在的危險和災難的逃避。在風險剛剛出現時,作為潛在的編輯效應而得到合法性。但隨后風險不再是隱性的,更變成一個全球的問題,成了社會關注和科學調查的主體。在全球化進程中,各種環境污染和各種大的災害問題在風險分配中也跨越國界、跨越階級,造成風險無處不在,人們將無法避免。如發生于20世紀直接著名的公害,以及不斷產生和發現的食品安全、SARS、東南亞海嘯事件、禽流感、瘋牛病、松花江跨界污染、菲律賓泥石流等等無不印證著我們正處在一個全球風險化的時代。
如果從風險結構的維度來認識全球化風險,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①從文化的視角解讀全球化風險,主要包含社會政治風險、經濟風險和自然風險,其中社會政治風險還應當包括法律風險,經濟風險主要集中在經濟危機和經濟周期等主要方面。就自然風險而言,包括對自然和社會所構成的生態威脅和科學技術迅猛發展帶來的負作用和負面效應所釀成的風險。瑪麗道格拉斯和威爾德韋斯在其《風險與文化》一書中將社會結構的變革和變遷分別歸結為三種風險文化所釀成的結果,即傾向于把社會政治風險視為最大風險的等級制度主義文化、傾向于把經濟風險視為最大風險的市場個人主義文化和傾向于把自然風險視為最大風險的社會群落之邊緣文化。他們認定正式這三種文化風險類型導致了社會結構走向混亂不堪的無組織狀態。②如果我們歸納綜合風險社會幾個關鍵性結構因素,大概可以從另外三個方面對風險結構予以認知和把握,那就是高科技社會與生態破壞;個人主義化以及全球化危機。此三因素并非各自獨立、偶連性發生的,而是在工業資本主義與現代化過程中,傾向進步開發主義、擴張主義、個體主義及市場自由主義等的發展結果。首先高科技發展的本質原先就是使知識/社會的分化越趨復雜性,知識的分工越來越細密,知識專業的藩籬之墻愈來愈高,更不利于知識的整合;而科技帶動社會分化的領域與速度也日益復雜迅速,往往無奈地打破人們(性別、族群)社會分工認知的基礎和行動的認同范疇。更甚的是,當此種演化乃以工業—科技主義為優先,整個演化所產生的風險結構變成了專家暴力統治意義下的復雜性危機,在專業復雜性與社會功能復雜分化背后,明顯的隱藏著“老大哥”統治的機制,從“知識就是權力”到“權力就是知識”,老大哥夾著工業進步、經濟發展的威力俾倪于世,而將工業—科技進步強行等同于社會進步或純化為現代文明的開展,事實上是將社會推向演化死亡的路向。同時基因科技業和核能科技同時并列為高科技對生態造成破壞風險的例子,以前述基因改造微生物或農作物為例,其在未通過數年嚴格的田間試驗及管制時,若任意釋放入自然界,所造成的生態災難是目前科學所無法估量和補救的。高科技風險已逾越了傳統科技的控制范疇,其具有不可計算、不可控制和損害無法復原補償性的內涵。特別是,以目前全球政經發展的趨勢,高科技所涉及的生態風險也不再是局限于地域的、國家內的,而是透過自由貿易、買賣、境外移轉、生態擴散(諸如汞污染、核廢料、臭氧層破壞等),對生態的威脅已成為全球化的風險。
二、生物技術風險及其解決之道
(一)生物技術風險
生物技術的發展使人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設計、并定向改造某種生物,這種人為改造的生物可以對原來生物的性狀、代謝乃至生命過程產生變革性影響,從而產生新的生物。現代生物技術產業是高新技術產業,對推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生物技術在農業、醫藥、食品、環保、輕工等部門會起著越來越大的作用,甚至有取代一些行業原有技術和工藝的趨勢,生物技術產業可能成為21世紀的支柱產業之一,有人甚至還認為“基因世紀”即將到來。如,在美國1996年時70%的轉基因Bt棉花不再噴灑殺蟲劑,產量提高70%,每公頃節約140—180美元;美國原來每年約有一半的玉米田(3200萬hm2)受棉鈴蟲危害,喪失金額達到10億美元,但種植基因Bt玉米后,產量提高9%,而經濟效益1996年是190萬美元,1997年達到1900萬美元。②除此以外,生物技術還對解決發展中國家、欠發達國家的糧食、食品供給提供強大的支持。不少人認為基因工程技術,特別是轉基因技術,將是解決21世紀不斷增加人口對糧食需求的唯一途徑。轉基因技術不僅能提高糧食或作物的產量,并可提高其品質。全球每年由于維生素A缺乏導致50萬人失明,100萬兒童死亡,這類事件多數是發生在以稻米為主食的發展中國家人口中,特別是非洲。2001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在其的第12期《2001年人類發展報告》中指出,基因改良技術盡管充滿爭議,但該項技術可能成為發展中國家的突破性技術,在承認需要面對基因改良技術所帶來的環境和健康等方面風險的同時,仍要注意到這一技術在生成抗病毒、抗旱和富有營養的作物方面具有的獨特潛力,這些作物能夠大幅度減少目前仍困擾著全球8億人口的營養不良現象。①就我國而言,目前,我國生物技術已廣泛用于農業、醫藥、環保、輕化工等重要領域,為生物技術創新和產業化奠定了良好基礎。生物技術與產業已經開始從跟蹤仿制到自主創新的轉變;從實驗室探索到產業化的轉變;從單項技術突破到整體協調發展的轉變。
然而,生物技術本身也像其他事物一樣,在功用和價值上存在兩面性,有人將其稱之為“雙刃劍”。它在帶給人類巨大利益的同時,也會帶來其他負面影響。生物技術的發展與應用,最終在不同技術的轉化和連接之上制作或改變一種產品,這種產品既可能與人類自身利益和基因資源休戚相關,也可能與人類賴以存在的生態環境資源(包括動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其他自然資源等)緊密相連,它的效應既可能是積極的,其目的在于實現人類及其財產的增量,但也可能是消極的,其危害在于破壞和威脅合理的生態規律或倫理綱常等。美國華盛頓特區的經濟趨勢基金會總裁杰里米·里夫金所言“歷史上從來沒有一種重大技術革新的引入給自然界帶來良性后果”。學者認為,當代生物技術,特別是轉基因技術的大量應用,對經濟發展、農業生產(包括糧、棉、油、畜禽、水產養殖等)、醫藥衛生、社會倫理都會產生很大影響。目前,對生物技術所可能引起的生物安全問題,特別是對自由研究、制造、引入(環境)、投放(入市場)和排放轉基因有機物或轉基因生物可能產生的環境風險和安全問題,已經引起許多國家的關注和學術界爭論。③從當前對生物技術安全的研究和觀察來看,其安全隱患主要體現在:
1、生態系統安全風險:生物技術的發展在不斷帶來社會經濟貢獻的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并威脅著整個生態系統的安全。所謂生態系統安全,就是指從整個生態系統平衡、穩定的角度出發來判斷生物技術發展所帶來的潛在危險,主要體現在農田生態系統安全、自然生態系統安全兩個方面。生態系統是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生物與生物之間、生物與非生物(如溫度、濕度、土壤、各種有機物和無機物等等)之間,通過不斷的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而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一個生態學功能單位。④按照貝塔朗菲對系統的認識,系統決不是以數的簡單相加,而是具有自身的規定性,它的整體性表現為時間維度上和空間維度上的內在穩定性、適應性、自我調整和內外環境的組織化。任何對系統本身的外在干預,都有可能破壞系統的穩定性和自我調整性。因此,生物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就是通過對生物體內控制其特定性狀的基因作為外源基因按照人為的意思,而非自然的過程,轉入到另一種生物體內并使之表達。所以這種非自然的人為干預和創制行為是對生物本身內在環境以及生物與生物之間構成的相對穩定的生態系統的一種干預,那么這種干預本身可能貴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它會在某種程度上改變或縮短自然生成的過程,也會在原有的生態系統內創制一種全新的物種,也可能造成物種與物種之間的相互影響等,所有這些都將有可能破壞整個系統的內部運行規律,其內在的穩定性將會遭到侵襲,從而改變甚至消滅一個已有的生態系統。
從當前生物技術發展來看,已經造成的農田生系統安全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殺蟲劑的使用、產生新的農田雜草、轉基因植物自身變為雜草、產生新的病毒、產生新的農作物害蟲、對非目標生物的傷害等;對自然生態安全造成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花粉和種子的傳播、干擾侵入到新的棲息地、喪失物種的遺傳多樣性、對非目標生物的傷害、生物多樣性的喪失、營養循環和地球化學過程的改變、初級生產力的改變以及增加了土壤流失等。
2、自然環境風險:如果我們將生態系統視為超越于環境的宏觀范疇,那么現代生物技術的自然環境風險就顯得更加具體和客觀,主要包括自然資源破壞風險和環境質量降低的風險。以轉基因生物技術為例,人們將基因食物的負面性視為一種基因污染,這種基因移植工程就等于把自然界不存在的工廠化學副產品,不管有毒、無度,全部流入江河海洋,肆意污染。一些西方人士將以基因強制移植為特征的轉基因技術稱為“擾亂自然和萬物自身的運行”或“篡改上帝的作品”的行為。
現代生物技術的自然環境風險,主要體現在三個不同的階段:首先是生物技術研究階段;在此進程中一切科學的研究手段、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結果都處在不確定狀態,其對研究對象生物的選取、實驗室的安全裝置、以及實驗制劑等各方面均存在隨意性,尤其在實驗室研究階段,實驗室的環境安全措施顯得尤為重要,從而保障實驗生物、實驗環境、實驗排污控制等方面的無害處理。其次是生物試驗階段。所謂生物試驗,就是將生物實驗的結果置放于實際環境中予以檢驗和考察,以確定其研究效果以及實際功用的活動。任何不恰當或不合理的生物試驗都將給當地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破壞,需要就試驗地的選擇、試驗地生態環境的影響評價、試驗方法,以及試驗廢物等進行詳細的研究與判斷。第三是生物產業化階段。產業化發展是生物技術發展的價值終極表現,歷經研究和試驗階段的生物技術的環境安全性并不就此告一段落,相反其生物產品的產業化發展會在更為普遍和廣泛的層面上影響自然環境安全。
需要重點指出的是,生物技術的自然環境風險不僅僅停留在傳統的自然資源的物理表現形式上,生物技術發展的另外一個表現就是將人類對于自然資源的認知延伸至微觀單元載體之上,即遺傳資源。所謂遺傳資源,是指來自植物、動物、微生物或其他來源的具有實際或潛在價值的任何含有遺傳功能單位的材料,具有非常重要的經濟價值、生態價值、科學價值和美學價值。遺傳材料中所記載的遺傳信息構成遺傳資源的價值核心。生物多樣性以遺傳多樣性為核心基礎,遺傳資源的有效保護構成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必要組成部分。現代生物技術在自然資源風險的預防與控制方面既包括物理形態的自然資源的法律保護,又包括微觀形態的遺傳資源的法律保護,避免生物技術的應用造成遺傳資源的破壞、流失或不當變異。
3、人類健康安全風險:轉基因技術及其他生物技術的發展與應用,為人類解決糧食、疾病、能源和環境等一系列重大問題帶來充滿希望的前景,但也可能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帶來潛在的健康安全風險。一方面,生物技術對生態系統本身可能造成的潛在危害,諸如農作物產生新的變異、產生的病毒、動植物產品成分發生重大變化等都將給人類的食品安全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尤其重要的是這新的變異或病毒的潛在危害是很難在生物技術研發階段就能夠發現或預期的,有的即使能夠得到準確預期,但能否通過現有技術條件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也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人類也是屬于整個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生態系統的任何變化和變遷都在外在生存環境上影響到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生物技術的擴大會給人類生存環境帶來多大程度的影響是很難預期的,因此人類健康安全的風險在生物技術發展的初級階段就已經顯現,并為人所擔憂。如1988—1989年日本一家公司利用基因重組為生物技術生產的乙色氨酸投放美國市場后引起37人死亡;1998年英國Rowett研究所的生物學家ArpadPusztai就鄭重警告人們關注那些未被充分證明其安全性、便急于推廣的轉基因食品(GMF),因為他們可能有潛在風險;美國得克薩斯州ProdiGene公司于2001年在內部拉斯加州一塊約一英畝的田地里種植藥要用胰島素轉基因玉米,在收獲中漏掉三株轉基因玉米以及一些溢出的玉米,2002年種植普通大豆時,結果使100萬斗大豆受到要用轉基因玉米的污染。①
4、社會秩序和倫理風險:現代生物技術的發展不僅加快了一切自然物人化的過程,也同時實現了將人予以物化,如克隆技術、器官再造技術,人體和動物之間的基因交換技術等。當代社會出現的人體器官移植、器官捐贈、買賣、代孕等現象已經將人體的一部分作為物或商品,而克隆人的設計、生產、銷售、儲藏和買賣,則將人本身(而不是人體的一部分)作為物或商品,這有可能引起新的種族歧視、性別歧視、人身商品化、侵犯人的尊嚴等新的倫理道德問題,嚴重的會造成新的社會倫理奉獻、經濟風險和社會動蕩。②生物技術的廣泛應用不斷地證明了人類主觀能動性和改造自然界的強大力量,但是也不得不從社會秩序、社會倫理等角度重新審視生物技術的負面影響。
所有這些安全風險都必須在技術上、制度構建上予以很好地防范,從而揚長避短,發揮更大的經濟和社會效應。
此外,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各國相互間的融合程度以前所未有的趨勢展開,隨而引起的外來物種入侵問題已經成為當前生物安全的重大問題之一。據統計,目前全世界有3億以上的人在處于旅游的過程當中,每天有200萬人在越過國際邊界,每年有50億噸以上的船運貨物越過大洋和其他水道,每天大約有3000至10000個水生生物物種隨全世界船舶壓艙水在移動,并被排放到異地,這些都為世界大部分地方生物的混合創造了條件,④并同時由于物種相互間的排斥和侵襲造成觸目驚心的經濟損失。在外來物種入侵以外,我們還應當從迅猛經濟發展的激情中醒悟過來,要充分重視由于人為活動范圍的擴張而導致的物種滅絕問題。所有這些問題都是現實生物安全研究的核心對象。
(二)生物技術風險的安全立法
風險社會理論一改傳統社會理論對科技至上主義、理性至上主義以及現代性的崇尚和張揚,給繁榮的市場經濟和全球一體化認識提供了一個逆向思維模式,給我們對生物科技發展的負面性和不確定性提供了一個全新的思維范式,為我們生物安全立法提供了強大的理論支持。其重要意義在于:(1)風險社會理論為進一步廣泛討論生態危機和生物安全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風險社會的概念雖然還不太成熟,它卻影響著人們的思維方式,打破了注重科技與工業發展的積極作用的傳統思想意識,培養了人們的反思和自省意識,從而,使人類進入了一個反思的時代。通過對現代性反思至少使人們意識到科學必須理性地發展。(2)風險社會理論增加了人們的風險意識,將生態危機與科技發展帶來的風險突現出來。然而,它對未來風險的描述有些夸張傾向,既不可能被計算也不可能被預知,這樣會使人們陷入一種無奈的憂慮,滋生悲觀主義情緒。雖然貝克本人宣稱他不是悲觀主義者,但他的思想仍會使一部分人在風險面前顯得焦慮不堪。為此,威爾金森專門從心理學的角度探討了風險與憂慮的關系問題,寫出《風險社會中的憂慮》一書。(3)風險社會理論在制度層面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在風險社會中,舊工業社會體系已經過時,民族國家已經無力應對威脅整個人類的現代風險,這必然要求并引發社會結構深層的變化和政府制度的變革與角色的轉換。在全球風險社會里,建立全球風險防范體系,最終以承擔風險的基本單元為基礎形成全球公民社會,這是貝克在《世界宣言》中的思想。然而,如何實現從工業社會向風險社會的轉型、如何實現生態民主與保持社會正義都還是擺在人類面前的難題。總之,風險社會理論的主要貢獻就是讓我們利用其關于風險、災害和社會思想的分析重建現代性理論。
現代化社會風險根源于個體化和全球化趨勢中的反身現代性,主要體現在:(1)以形式上的平等掩飾更大范圍內的不平等,以法律規定的合法形式賦予現代性的合法性特征,但無法預測并徹底解決合法性項下的公平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障;(2)個體化趨勢增加了個體的孤獨感和社會裙帶關系的不確定性,增加了個體生命、健康、安全和經濟利益的不確定性;(3)利益個體化和經濟科技全球化不能提供更為長久的穩定的利益實現機制和公平機制,不能保證人和自然的和諧共生,不能確保生物科學技術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現代化的這種反身性必須在反身性的規律內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防范。從規則秩序的視角來看,現代社會的現代性標準在于通過法律規則和規范的形式將這種個體化特征確定下來,主要體現為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和所有權絕對。但隨著工業化社會的不斷推進,以個體化特征為核心的現代性呈現出明顯地反身化取向,將人類社會導入風險社會的新型社會類型。當然不能決斷現代化的反身性是否錯誤或者是否正當,但是風險社會的現代化含義和內容中必然要賦予現代化以全新的意義和內涵,即風險社會的現代化要根據其反身性的屬性對原有的個體化特征進行適當修飾和糾正,賦予其在當前社會狀態下新的歷史內涵。這種修正的過程同樣需要借助規則秩序的工具性作用予以實現,通過法律的指令性、規范性、預防性等功能將個體化為核心的傳統現代性過渡到集體化和社會化為核心的全新現代性,強調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和保障,通過法律的規范體系預防風險,救濟和彌補風險損失。這也是現代化的反身性所隱含的必然要義。
三、生物安全立法的社會公益探究
“今天我們生活在一個科技革命的時代,相較于物理領域的科技革命,此種革命展現出一種全新的、或許還是極不尋常、其所有的后果完全無法估量的局面:生物科技革命。”由生物技術引發的生物安全問題是當前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主要風險之一,是工業化社會個體化進程發展的高級表現,在彰顯科技至上主義色彩的同時隱藏著不可預知的潛在風險。風險社會的反身現代性一方面追求個體理性和科學技術的無限魅力,另一方面力求通過理性的法律制度和規范體系達到對社會秩序的調整和規制。反身性的過程就是對現代化的批判和反思的過程。生物技術高度發展是現代化進程的顯著成果,但同時生物安全的擔憂和風險又凸顯了現代化的反身性特征。根據上文對現代反身性立法訴求的論述,生物技術的風險回避就必須在法制目標上通過立法徑路予以完善。
對于生物安全的立法研究不同于傳統的、構成工業社會之規范基礎的、以個體利益為內核民商事法律規范。雖然這種傳統私益本位的法律制度體系成就了工業社會快速發展的成果,但是其反身性的屬性也給現代社會秩序構成極大的風險,所以對現代化進程中反身性的克服就必須在法律制度構建以及立法宗旨的確立上有別于傳統的民商事法律,而轉向對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有和維護。
生物安全立法的公益性研究必須建立在對生物安全公益性特征的深刻把握之上。所謂公共利益,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其進行了分析和界定。美國社會法學創始人羅科斯龐德將利益劃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但他對公共利益的理解帶有明顯地政治國家色彩,即將公共利益視為涉及政治組織社會的生活并以政府名義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而社會利益則是“即以文明社會中社會生活的名義提出的使每個人都能獲得保障的主張或要求”。傳統功利主義法學家杰里米邊沁認為“公共利益是構成共同體眾多成員的利益的總和”,“社會公共利益只是一種抽象,它不過是個人利益的總和”。日本有學者將公共利益理解為“包括產業利益在內的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或指保護經濟上的弱者。”我國學者孫國華先生認為,按主體的不同,利益可分為個人利益共和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又可以分為人類利益、國家利益、民族利益、階級利益、集體利益、家庭利益等等。也有人將公益性描述為“是一種利益所屬的公共性而非私人性,一種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非獨享性,一種利益本位的社會性而非個人性”。鑒于社會公益欠缺統一的理解和認識,在不同的語境和背景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其最根本的分歧就在于對公益之“公共”的內涵和外延存在很大的差別,是眾多私人之集合體還是在私人集合之外的更為廣泛意義上的利益探討?人們似乎自然而然地認為,公共利益在某種利益上講必定是所有私人利益的總和;而如何把所有的私人利益聚合起來的問題,似乎又是一個無法解決的難題。當前對社會公益的不同見解主要仍可歸因于思維的視角和切入點各異,即從不同的語境和研究背景下對社會公益的認識程度會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同,如在民法語境下探討社會公共利益,可能更為主要地集中在對私人之集合的利益依存性;在行政法的語境下探討社會公共利益,就不可回避地與國家利益相關聯;在經濟法語境下研究社會公共利益可能會指全體社會成員的普遍利益,其中同樣包含國家的利益,因為它是在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邏輯基礎上建構的法律秩度體系;對于環境法來說,特別是生物安全立法,其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研究和考察就應當走出全體社會成員的普遍性利益范疇,而轉向以全體社會成員利益為基準,人類利益關懷以及生態利益的實現和保護,所以這是更為寬泛范疇內的公益性釋解。鑒于此,生物安全的社會公益性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深刻把握:(1)利益的整體性和普遍性。從公益性的利益范圍維度來考察,生物安全主體中所關注的是社會成員集體利益、人類利益以及生態利益相整合的,具有普遍性特征的利益范疇;(2)利益主體的廣泛性,生物安全中的公益性研究必須跳出傳統以國家為界限的社會成員集合利益的藩籬,轉而充分關注個人主體之外的其他主體的利益,包括人類、國家以及生態系統(包括生物)等。狹隘的社會觀可能會使得我們對公共利益主體的理解囿于傳統的社會理論觀,但是正如學者在探討人與自然的關系是否為社會關系時指出的那樣,“社會是人化的自然與自然化的人的綜合體,社會關系包括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從這點來看,利益主體同樣也可以從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聯延伸至人與自然的利益關系,以及對整個生態利益的關愛。而且在生態倫理學中,生態利益是一個高于人類利益的上位概念,因為我們無法將人類與生態系統完全分割開來,否則將不存在實質性的人類利益,抑或社會成員的集合利益和個體利益。
1、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
轉基因的生物安全主要是指現代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應用,特別是轉基因生物活體釋放到環境中以及進行跨國轉移,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潛在不利影響。主要體現在:(1)轉基因生物的重組基因,打破了自然界物種的界限,進而打亂了生物進化的歷程;(2)改變了生物的多樣性和群落結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可能會遭到破壞;(3)轉基因生物回歸自然界后,會不會使種植區周圍生物受到危害,會不會影響生態系統中能量流動和物質循環;(4)重組微生物對某些化合物降解后所產生的中間物或最終產物,有的又會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5)重組DNA進入水體、土壤后,將流向何方?存活多久?他們會不會與細菌雜交,出現對人類有害的、新的致病菌?現在已知DNA在土壤中至少可以存留40萬年;(6)轉基因植物中,如含有對人體有害蛋白或過敏蛋白的花粉,有可能通過蜜蜂采集進入蜂蜜中,最后再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轉基因生物的潛在風險首先突出地體現在通過對轉基因生物本身的基因轉變或修飾而對生物內部組成結構、生物特性、生物機能等諸多方面產生的根本性演變,進而影響該生物所賴以生存的其它生物要素和自然生態環境,將其新產生的某種基因特性釋放到他原有的生態環境中去,構成對原生態環境的沖擊和影響,并在時間的長度上修飾和更改原有的生態系統,從而使得原有生態系統中的各自然生態要素的生存環境和能量交換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最終對人的生存健康產生重大的、不可預見的重大影響。由此可見,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就是在生物安全風險的基礎上衍生和發展起來的,也就是說,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突出強調對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共風險性的充分認識基礎上展開對其公益性的影響研究和對策研究,具體探討生物安全公共影響的深度、廣度,以及針對轉基因生物安全公共風險的防范對策、制度構建、規范設定性的研究。
從目前來看,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主要集中在對轉基因生物的生態安全性研究和健康安全型研究兩個方面。所謂生態安全性研究,是指轉基因生物對任何以生態為單位的安全所構成風險的對策性研究,突出的表現為對以“基因污染”、“基因漂流”和“基因逃逸”等為核心的風險防范研究,從而確保生態環境的自然特性和安全特性。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安全”不是一個非常狹隘的概念詮釋,而是包括人類的生存安全和健康安全在內的,有關生物本身的安全、生物種群的安全、生態群落的安全以及生態系統的安全。所謂健康安全性研究,是指轉基因生物技術的發展給人類健康所帶來的潛在威脅的對策性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人類個體的生命健康、人類生活群體的健康安全、人類社會的健康安全,以及人類社會代際之間的平衡與安全。
2、生物多樣性的社會公益性拓展
生物多樣性是自然界的核心要素,是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也是人類生存與發展不可缺少的或不能替代的伙伴與資源。作為自然資源中最重要的活的資源就是生物多樣性,或者簡稱為生物資源,也像任何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一樣,具有它自身的特征價值,主要體現為有限性、多用途性、可更新性、區域性、可變性和計量的困難性。所謂有限性是指生物資源是有邊界條件的,并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不能無限地供給;所謂稀缺性是指由于人類活動的廣度和深度,以及生物資源本身的邊界條件和有限性決定的資源稀缺性;所謂多用途性是指生物資源及其以生物多樣性為骨架和主干組成的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與用途幾乎是全方位的,在不同的資源搭配和能量循環中起著不同的作用和用途;所謂可更新性是指生物資源在自身發展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繁衍性、自我恢復性和可再生性,但是可更新性具有明顯地邊界特性,因此受到資源有限性的約束,人類對生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均不能超過資源本身的可更新能力;所謂區域性,是指生物資源和生物物種的分布帶有明顯的區域和地理位置特點,根據區域的水熱條件、氣候因素等,表現出突出的地帶性和區域性,在地理區域的共軛性與相似性的基礎上,又明顯地表現出區域分異規律,即在同化前提下又顯著表征為異化現象;所謂可變性是指生物多樣性及其相應的生態系統在開放的不平衡條件下不斷地同外界交換物質與轉移能量,在不斷耗散的前提條件與進程中,形成有序地自組織的耗散結構,在相對的臨界平衡狀態或混沌狀態下不斷地推陳出新,辯證地前進,其結果可能表現為生物資源的再生、恢復、擴張、萎縮、衰減、退化或消失等;所謂計量的困難性是指生物資源的公共產品屬性、不確定性、條件參數的可變性決定了對其量化的困難性特征。
對生物多樣性的法律保護,其社會公共利益屬性重點體現在對人類社會共同體優良生存環境的保護和對生態系統保持平衡兩個方面:(1)生物多樣性是滿足人類基本需求的基礎,人類的生命維持資源、生活資源、健康資源、財富資源等均來自生態環境,其多樣性決定了人類需求的多樣性,任何多樣性的喪失最終構成對人類生存的威脅;(2)生物多樣性是維持生態系統平衡和創造優良生存環境需求的基本要素;從局部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和多樣性有利于涵養水源、鞏固堤岸、降低洪峰、防止土壤侵蝕和退化等;從全局看,它有利于維持地球表層的水循環和調節全球氣候變化,有利于維持生物與生物之間的能量循環和守恒,從而確保生態系統的相對穩定性。生態系統的相對穩定發展和質量保持將從根本上有利于人類的生存和發展。
生物多樣性的社會公共利益屬性在很大程度決定了,當生物多樣性的破壞或削弱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危害時,法律的規制和救濟是非常必要的,這也從一個角度說明了生物多樣性立法供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3、防范外來物種入侵的社會共益性
相對于一個生態系統而言,外來物種入侵是由原來天然存在的區域性生態系統中并沒有某個物種存在,該物種借助于人類活動、自然因素或其他途徑和因素越過不能逾越的空間障礙而進入新的生存環境和生態系統之中,從而給新的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安全性等造成一定影響。人類歷史上發生的外來物種入侵現象主要是通過自然的傳播、人類攜帶、有意引進等多種方式進行,其造成的不利影響也是非常深遠的,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即生態系統危害和人類健康危害,共同構成了對環境法學上“公共利益”的威脅與挑戰。
在生態系統方面,外來物種入侵給其他物種造成廣泛沖擊,入侵物種通過適應性進化能在定居建群后迅速繁衍,在競爭中奪取必要的營養和生存空間,創建了自身的競爭優勢,造成本地其他物種的減少甚至滅絕;這種競爭一般稱之為“似然競爭”(apparentcompetition),包括占據生態位的競爭和威脅本土物種生存;另外入侵物種還存在化感作用,入侵植物通過向外釋放一些化學物質,影響、抑制或刺激臨近植物的生長與發育,從而對生物多樣性構成極大威脅;此外,入侵物種還會在物種遺傳方面造成物種侵蝕,是生物多樣性和遺傳多樣性喪失,出現某些物種的瀕危和滅絕。就中國而言,我們國家遭受的外來物種入侵威脅主要體現在:(1)生物多樣性喪失;(2)破壞景觀生態的自然性與完整性;(3)競爭并占本地物種生態為,使本地物種失去生存空間;(4)危害生物多樣性和遺傳多樣性。②
在人類健康方面,外來物種入侵在給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同時,威脅到人類的健康和安全。從生態學的視角來看,人類作為生態系統的一個物種和要素,與其他物種之間長期形成一種較為穩定的系統環境,但外來物種的入侵給其他生物物種構成危害的同時,同樣也威脅到人類物種的健康與安全。一方面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和遺傳多樣性的喪失直接給本地居住人口的生存環境構成極大影響;另一方面外來物種入侵也在很大成多上侵占了人類的生活領地和居住范圍,最近報道的紅蟻等外來物種已經嚴重侵害到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有的外來物種已經將原來居民的勞作產所侵占殆盡;第三,最為嚴重的是,外來物種群侵害會造成人類的疾病,使原來深藏于自然生態環境中幽秘之處的某些病毒可能被激活報復或侵襲人類,如“第Ⅳ級病毒”,特別是1976年在扎伊爾、蘇丹等地出現的埃博拉病毒和拉沙病毒就是最惡劣的事例。③除此以外,由動物傳給人類的疾病種類也很多,如擬桿菌署和絲桿菌屬感染;炭疽;鼠疫、沙門菌;SARS;禽流感病毒等。
通過對轉基因的生物安全、生物多樣性和外來物種入侵防護的公益性探討來看,其共同的目標都在于對生態系統安全、人類的生存健康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其公益性之所以與一般的公益性探究有所不同就在于,其間增添了對生態利益、生態安全、生態正義等價值觀的考慮,豐富了公共利益的內涵,從而為生態安全立法的邏輯基礎增加了更多的理論積淀,也為其價值目標的確定和立法本位的探尋發揮了良好的作用。
四、生物安全的法律供給需求
公共選擇理論認為,人類社會有兩個市場組成,一個是經濟市場,另一個是政治市場。在經濟市場上活動的主體是消費者(需求者)和廠商(供給者),在政治市場上活動的主體是選民、利益集團(需求者)和政治家、官員(供給者)。在經濟市場上,人們通過貨幣選票來選擇能給他帶來最大滿足的私人物品;在政治市場上,人們通過民主選票來選擇能給其帶來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在社會的上層建筑中,同樣也存在著市場,以市場的秉性和模式運行。作為維護社會安定、秩序的法律制度當然也可以設定為像市場一樣的運行模式和理論,存在著供給和需求的變換統一。任何一種法律都依存于供求雙方的交換才得以成為法律產品,因為它也具有社會有用性和使用價值,但同時由于法律的公共屬性,決定其在市場產品屬性上有別于經濟學中的私人物品,而凸現公共產品的特點。除此以外,法律市場在主體和效率方面與一般的經濟市場存在明顯的差別和特性,法律市場的供給者主要為國家,其消費需求者體現為廣大民眾,法律市場的立法產品、執法產品、司法產品的主要生產者和供給者都是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因此享有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壟斷權;正是因為國家機關對法律市場的壟斷才造就了法律市場的低效率。但法律市場的上述特性不能根本改變其與經濟市場在運行模式和構成要素上的統一性,即當前的法律制度不能有效滿足社會穩定和秩序要求,不能保證廣大民眾的多數需求時,亦不能有效滿足國家機關的統治意愿和利益時,法律的需求應然而生,國家為了繼續穩固自身的統治地位和統治利益,保障社會整體的利益、安全和秩序,彌補法律供給之不足,通過立法等法律供給措施滿足社會法律需求;此外,在法律供給中,法律生產要素資源的稀缺性,是制約供給能力的根本原因,法律供給能力的大小取決于法律生產要素的狀況和生產要素資源的配置及資源配置狀況兩個方面,其中法律技術、法律工作者素質的提高、社會物質財富的增長,都會擴大法律的供給能力。
(一)供給需求理論的法律延伸
經濟學中的供給與需求理論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市場的運作原理,通過供給與需求的力量互補和相互作用,產生均衡的價格和均衡的數量,從而達成市場均衡。市場均衡發生在供給和需求力量達到平衡的價格和數量的點上。任何市場的非均衡態都決定了供給和需求的重新組合和排序,或增加供給,或減少需求。供給和需求的博弈永遠處在均衡的此消彼長過程之中,在需求增加的情形下,需求和供給的非均衡決定了相應供給的增加。
在非經濟的法律市場中,同樣存在著供給需求的均衡解。當法律的供給成一定的穩定態勢時,即在現行法律規范體系較為穩定的狀態下,法律市場的均衡將主要取決于法律需求。法律需求決定了法律供給和法律市場的發展狀況。但法律需求的產生主要受以下幾個方面的制約和約束。
第
一、法律市場均衡與法律需求。所謂的法律市場,實際上是按照一般的市場要素和運行規律所擬制出來的以法律作為交易客體和核心的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法律市場的基本構成及其變換趨勢同樣依賴于市場主體雙方的博弈,以及由此產生的價格因素,亦即在法律需求者和供給者之間因法律的供給和需求所產生的類市場環境。按照市場運行規律來看,相對穩定的市場在供給和需求方面基本持衡,市場的均衡態就要求市場主體雙方在供給和需求上的相對均衡,任何一方發生變化,都會形成供給和需求的非均衡博弈,從而引發市場波動,通過供給增加或需求削減的方式再次達到均衡。就法律市場而言,國家或政府作為法律供給方,應當及時對市場的法律需求狀態作出評估和回應,從而滿足法律市場的要求,達到法律供給需求狀態的均衡。法律的市場供給主要取決于法律制度約束、法律價格因素以及法律物質技術等要素的影響,也就是說在現行憲法的規范范圍內,根據當前市場的守法成本和違法成本的差別比較,以及立法、執法和司法技術等相關因素,決定是否在現行法律體系范圍內增加或修訂法律,從而更大程度地滿足法律市場的需求。其中法律的價格因素客觀地體現為擬供給法律的效用范圍,如果其效用范圍廣,需求者的權益內容和范圍會基于該法律的供給得到更大程度的確認或保護,從而形成守法的受益范圍大于違法的潛在收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供給就成為必要。
第
二、法律市場主體的支付能力與法律需求。所謂需求,主要有兩個方面構成,一是需求主體對某種客體的愿望和欲望,一是該主體具有購買產品的支付能力。法律需求的產生同樣具有一般需求的內在要求,其支付能力主要體現為市場主體對國家機關法律活動的支付能力,執法、司法機關對立法活動的支付能力。法律市場主體的支付能力強弱在很大程度上體現為法律市場主體對自身權益、集體權益的認知程度,認知程度越高,就更大程度上決定了相應法律供給的需求度和必要性。也就是說,法律市場主體,特別是法律需求者對自身和集體權益保護的認識程度愈深,其相應的法律意識愈強,對能夠更大范圍內保障其權益的法律需求愈大,法律的供給市場應運而生,從而相應的立法、執法和司法措施成為法律市場的必然。
第
三、法律價值與法律需求。
人們對法律的需求根源于法律的價值(秩序、自由、正義、效率),而法律的供給,僅僅是確立并實現法律的價值的過程。政府并不能直接供給法律的價值,如秩序和效率,而是通過提供法律,通過提供立法、執法、司法活動來間接滿足人們的終極需求。法律的這種工具屬性,表明了國家機關僅能供給中間產品——法律,而不能供給最終產品——正義、效率等法律的價值和社會目標。在供給和需求之間探究立法的價值,就在于通過法律供給能否在法律的運作過程中實現對法律需求的滿足,確認、維護或保障應當保障的權益,防范或者遏制權益侵害、受損風險的產生。也就是說,立法的供給必須能夠明確確定擬供給法律的價值目標和立法宗旨,從價值目標上可以歸順法律供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
四、法律市場利益與法律需求。市場運作的機理在于交易雙方或供給雙方的利益交換或互補,法律需求的產生必然歸因于某種潛在利益的驅動,期望通過法律供給達到確認、維護和保障權益的目標。鑒于法律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其供給和需求必然要在基本利益取向上滿足大多數人的需求和意愿。當某一種利益目標變成大多數人的利益指向,相應保護改種權益的法律規范的需求就應運而生,這種法律需求會打破原有的法律市場均衡,從而引發了法律市場的非均衡態,非均衡態向均衡態的發展就依靠保障該群體利益需求的法律供給與以相對應,從而最終實現立法。
(二)生物安全立法的供求邏輯
法律需求屬于制度需求的范疇,是一種將外部性內部化的制度設計,雖然其供求邏輯在制度經濟學的理論下可以被解釋為一種供給和需求的邏輯發展體系,但不可否認的是它不僅是一種非市場需求,而且是一種非物質商品的需求。法律需求根源于需求主體對某種“潛在利益”的期望和追求,是一種在已有的法律制度安排中無法實現和獲取的利益。生物安全的立法需求源發于主體對保障生物安全利益的期望,從當前的法律結構體系和制度體系來看,該種利益期盼是無法予以滿足的。
上述的制度經濟學的立法闡釋,至少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說明生物安全立法的立法邏輯:
(1)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體廣泛。一般來說,法律需求的主體就是法律需要保護的利益主體,它既可能是一般的市場主體,也可能是國家政府,也可能是社會公眾。生物技術的發展所產生的轉基因安全風險、生物多樣喪失風險以及外來物種入侵風險等統一構成了生物安全立法的風險體系和利益保護對象。在上述風險和利益保護的釋解當中,基于對自身生命健康利益和人類世代延續的利益視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體主要體現為一般公眾;基于對整體社會安全和秩序利益的視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體又將體現為國家及其政府;基于對生態系統安全利益訴求的視角,生物安全的法律需求主體甚至可以,也有必要突破原有的法律主體觀念,轉而確認并保護動植物,乃至生態系統的生存和安全利益。
(2)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潛在利益”。法律需求的“潛在利益”一般不能完全在實現的規范體系中得以體現,其潛在性深刻地反映了現實法律制度所建構的利益體系的非完整性。正是因為“潛在利益”的存在,構成了法律制度體系發展的牽動力,形成一個相對穩定,但又不斷地在“需求-供給”中發展的運動模式。
從生物安全本身來看,安全的主體范圍非常明確,一切可以歸屬為生物學中的生物范疇的主體都應當在生物安全法律中得以體現,并由特定的“潛在利益”與之相對應。根據生物安全法律主體的廣泛性,需要通過法律保護的“潛在利益”至少包括一般公眾的生命健康利益,國家政府的安全與穩定利益,一切生物體的生存利益和相互間均衡利益,以及生態系統本身的安全利益。
(3)現實法律制度安排和規范體系尚無法滿足上述“潛在利益”。建立在傳統法律理論體系上的法律制度安排缺少也很難對生物安全利益提供應有的風險防范機制和保護機制:首先,生物科技以及全球化進程的加快所帶來的風險只是在20世紀末期才真正被人們發現和認識,科技的兩面性和吊詭性只有在科學技術知識較為普及的情景下,才能被廣大公眾所知曉。科技發展所隱含的生物安全問題、生命健康問題、生態倫理問題等作為一種潛在的或現實的社會問題時,其重要性和緊迫性才真正上升為多數人的社會風險意識。風險是一個與利益相比對的概念,它意味著主體的某類利益正在或將要被侵蝕或剝奪,當一種風險演化為一種群體性、社會性的風險意識時,相關的風險防范措施必須在整體上予以采納或建構。法律作為一種規則和規范體系,預設人們的行為模式和行為結果,從而在制度層面上提供了一個可知悉、可預見、可防范、可制裁的規范模式,從而加快了主體的立法訴求,也推動了權力機關的立法供給。其次,現有的法律制度設計和安排都是建立在對人類自身利益的確認和保護之上,法律主體的范圍也很難突破對自然人或法律擬制主體的傳統認知,相應地法律的利益主體和權利主體也很難突破傳統之囿。然而,就生態系統而言,彰顯人類利益和智慧的科技現代化正是成就當前生物乃至生態系統風險的主要因素,現代化的反身性深刻地印證了至高無上的人類利益的局限性和短視性,也從風險的角度提出了將人類利益與生物利益、生態利益相融合的利益取向和規范模式。但就目前的規范體系和法律制度建設來看,生物安全立法的利益譜系(包括人類利益、生物利益和生態利益)仍然任重道遠。
五、立法必要性下的制度安排
工業文明,特別是以生物技術發展為代表的人類第四次科技革命,在為人類創造了豐厚的物質條件的同時也為我們帶來了足以使整個地球毀滅的風險,舊的工業社會體制與文化意識在所謂的現代化進程中已經凸現其內在的反身性和高風險性特征。社會的政治、經濟和個人風險往往會越來越多地避開傳統工業社會中的監督制度和保護制度呈現出前所未有的不確定性,由此出現了以不確定性為基礎的風險社會與不確定性為基礎的現代政治法律秩序之間的內在緊張。不確定的生物科技和科學技術本身隱含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必須在原有的法律秩序體系框架內重新建立并發展生物安全法律體系和由此產生的秩序體系。此外,生物安全立法的利益取向和價值取向分析認為,生物安全立法的邏輯基礎在于,生物安全的社會公共性強烈呼喚并要求在法律秩序下重新建構生物安全立法的利益譜系,將人類安全利益與生物安全利益以及生態安全利益聯系起來,從而將人類的發展與整個生態系統的安全相互聯結,在利益層面確立生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如果我們將法律規范體系和制度體系的確立和完善放在制度經濟學的理論背景下加以考察,法律需求和法律供給的辯證統一,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體系的均衡給生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設定了經濟學意義上的理論基礎。
[關鍵詞] 企業;營銷活動;營銷倫理
[中圖分類號] F27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7)10-0063-03
[作者簡介] 袁 波,成都信息工程學院電子商務系講師,研究方向為市場營銷。(四川 成都 610103)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營銷活動不僅是一種盈利性活動,而且是一種社會性活動,是一種致力于通過交換過程滿足需要的人類活動。企業營銷的這種屬性,決定了企業從事營銷活動既要遵循市場規律,也要遵循一定的道德及有關法律,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對企業的市場營銷行為,社會也有一定的評價標準,這個評價標準也是社會對企業營銷的一種倫理要求。因此,以怎樣的營銷倫理觀念來指導企業營銷活動,維護消費者和社會的利益,鞏固已有信譽,以至創造名牌,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并最終實現企業自身利益,乃是值得我們深入探討的現代營銷的新課題。
一、營銷倫理的本質
我們首先要搞清倫理與道德這兩個概念之間的關系。一般來說,倫理和道德可以看作是同義詞,基本上表示的涵義是一致的。“倫”是指人的關系,即人倫,“理”是指道德律令和原則,所以倫理是指人與人相處應遵守的道德和行為準則。它賦予人們在動機或行為上的是非善惡的判斷基準,是人類社會長期發展中自發形成的一種約束機制。道德的基本涵義在實際運作中和倫理并沒有什么區別。一般而言,倫理與道德之間的區分在于道德是強調一定的文化界域內占實際支配地位的現存規范,而倫理則是指對這種道德規范的嚴密方法性思考。按這種區分,倫理是傾向于一種理論,它是對道德的科學性思考,它高于道德的哲學,而道德則是倫理在實際中的規范。比如我們通常會說“一個有道德的人”,而不會說有倫理的人,同樣我們也只會說“倫理學”而不會說“道德學”。從這個角度說,在日常用法中,道德更多用于人,更含主觀、主體、個體的意味,而倫理則更具有客觀、客體、社會、團體的意味。
營銷倫理乃是企業管理倫理的一部分,它服從和服務于整個社會的倫理。營銷倫理是營銷主體在從事營銷活動中所應具有的基本的道德準則,即判斷企業營銷活動是否符合消費者及社會的利益,能否給廣大消費者及社會帶來最大幸福的一種價值判斷標準。企業與消費者和社會的關系,最主要的是經濟關系,直接表現為某種利益關系,這種關系的正確處理,除依靠法律外,還需要正確的倫理觀念指導。
營銷倫理涉及到企業組織和營銷人員兩個層次。一方面,從企業這個主體看,現代企業處于一個復雜的社會大系統中,企業的經營行為在相當程度上是通過營銷活動表現出來。另一方面,從營銷人員的行為看,他們在營銷活動中,更是直接代表了企業行為,即營銷倫理由營銷活動中的個體表現出來。反過來,消費者及社會公眾則是通過企業營銷行為來判斷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社會道德要求。
二、營銷倫理是企業營銷的必然要求
市場營銷蘊含著豐富的倫理思想,比如市場營銷的“顧客至上”的經營原則,既是營銷原則,也是營銷倫理原則。我們在談營銷倫理時往往只注意到營銷倫理對于企業營銷活動的約束和營銷成本的增加等方面,卻忽視了營銷倫理對于企業還有市場開拓、關系維護、法律補充以及形象塑造等方面的功能。市場營銷倫理反映了用戶至上、尊重人、與人為善、成人之美的道德精神,使得企業市場營銷的一切經濟活動全部圍繞著更好地滿足消費者的需要而展開。市場營銷所蘊含的倫理思想表明,道德可以和經濟相互促進,共同發展。企業貫徹營銷倫理的要求,就會在市場營銷活動中堅持“顧客至上”的經營原則,做到以消費者為中心,而不是以利潤為中心;以“人”為營銷活動的出發點,而不是以“物”為企業經濟活動的出發點;不單注重經濟活動中“物”的流轉,更為注重消費者需要的滿足,通過提供能滿足顧客需求的特定產品或服務,來努力獲取企業的最大利潤,達到互利雙贏的目的。
企業貫徹市場營銷倫理的要求,在市場營銷活動中就會做到誠信經營,對顧客真誠無欺、信守諾言。實踐表明,企業只要自覺踐行誠信經營之道,以商品的質量贏得消費者的信任,以周到、熱情的服務博得顧客的滿意,就會用自己的真心和熱心換得消費者的信心,用真誠贏得信譽和獲得效益。
另外,以消費者需求為中心進行市場營銷,也使生產出來的產品能夠符合市場的需要,避免企業盲目投資和生產,以及可能造成的浪費。這無疑是社會有限資源的合理利用,是一種合乎勤儉、節約原則的經濟行為,符合社會資源有效利用的市場經濟倫理要求。
綜上所述,按照企業營銷倫理的要求進行營銷活動,可以使企業做到義利兼得,謀利而不失義。義利兼得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企業只要遵循營銷倫理的要求,就會在盡到自己社會責任的同時獲得自己應有的利潤。因此可以說,營銷倫理是企業營銷的必然要求。
三、營銷倫理的淪喪及后果
市場競爭的結果就是優勝劣汰。這就要求企業提高整體素質,包括提高營銷倫理水平,運用現代營銷思想來開展營銷工作。但目前有相當數量的企業為了追求眼前利益,他們不去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生產率,降低成本;不去加強全面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增強競爭力,而是在營銷中采取各種卑劣的手段,投機鉆營,造成營銷倫理的嚴重喪失。究其本質,這些企業缺少法律、道德意識,是嚴重的利己主義思想在支配著他們的營銷活動。具體來說,我國企業營銷倫理失范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調研倫理失范的表現。個人隱私保護問題是市場營銷倫理中的一個重要方面。通過市場調研,營銷商可以獲得大量的有關顧客的個人數據。由于相當數量的企業缺乏必要的用戶隱私保護政策和措施,用戶提供的個人身份、聯系方式、健康狀況、信用和財產狀況等信息很容易被竊取和侵犯。甚至個別企業把這些個人信息或有償或無償對外擴散,這些信息的擴散往往對消費者隱私的構成侵害。此外,企業進行直接市場營銷調研時,為充分調動公眾參與的積極性,通常會有一定的饋贈承諾,但有些承諾并沒有得到兌現。
2.產品策略的倫理失范。產品質量低劣、計劃性的產品淘汰、品牌冒充、包裝信息不真實、產品認證虛假等問題一直是產品策略方面存在的首要倫理問題。消費者購買商品時追求貨真價實,而一些企業對產品的真實信息存在著故意夸大或隱藏,如使農民顆粒不收的假種子,通過假“年份酒”牟取暴利的葡萄酒;在追求市場份額和銷售量時,部分企業盲目的計劃性淘汰產品,即故意把產品在實際需要升級換代前就過時,而未考慮消費者是否真正需要這種產品或能否承擔由此而造成的購買費用的增加;在產品包裝方面,在包裝信息不真實方面,某些企業故意用非正常尺寸的包裝來吸引消費者的眼球,造成價格比較的困難,如用凹底瓶來裝飲料給消費者造成錯覺;在品牌冒充方面,相當數量的企業故意在品牌上造成細微差別以使消費者混淆,如市場上出現的“NOKLA”、“NOKTA”和“NCKIA”(都冒充著名品牌“NOKIA”)。
3.分銷策略的倫理失范。分銷策略中的倫理失范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生產商與中間商之間的問題。生產商與中間商未能完全履行相關經營合同,或生產商供貨不及時或供貨不足,或對渠道成員的進行過分壓榨,或中間商返款不及時。二是經銷商與消費者之間的問題。一方面,消費者要求經銷商遵循商業倫理,另一方面,過多的空口承諾、誤導信息、“價格同盟”以及產銷雙方相互責任推諉卻仍然在坑害消費者。
4.促銷策略的倫理失范。由于信息不對稱,企業促銷時往往夸大產品的特色或性能,引誘或操縱消費者購買已滯銷的廉價貨或進行事先內定的抽獎;采用賄賂、送禮、回扣、宴請、娛樂等不正當的行為進行促銷,采用有償新聞等不正當的公共宣傳手段。
5.定價策略的倫理失范。消費者要求企業公平合理的定價,但部分企業采用價格歧視、掠奪性定價、壟斷價格等定價策略攫取不正當的高額利潤。價格歧視是企業對同一種產品索取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價格,它是企業對其出售的產品進行差別化定價,但這種價格的差異并非是由產品和服務的成本的差別造成的,而是由于信息不對稱決定的。部分企業甚至故意向消費者宣傳虛高的“出廠價”或“批發價”,同經銷商建立“價格共謀”,共同欺騙消費者。
6.競爭策略的倫理失范。以不可告人的方式獲得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如以合作、洽談、考察為名趁機獲取對手商業秘密,在對手企業中安插內線等;賄賂收買對方工作人員;惡性競爭如有獎銷售戰、價格戰、相互攻擊、誹謗等;不公平競爭如權力營銷等。
營銷倫理的淪喪最直接、最明顯的后果是消費者的利益乃至社會利益受到損害,此外還擾亂了正常的交易秩序,阻礙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加劇了不公平競爭,助長了不良風氣的盛行。企業營銷倫理的喪失還會造成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惡化,形成一種對企業生存發展極為不利的社會環境。實踐證明,營銷倫理喪失的企業即使能得一時之利,但從長遠看,卻是得不償失的,它們或受輿論譴責,或被法律制裁,最終逃脫不了被市場淘汰的結局。
四、企業營銷倫理的建立和維持
企業營銷倫理的建立與維持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即在建立中維持,在維持中提高,二者是相輔相成的關系。
影響企業營銷倫理水準高低的因素有多種,概括起來主要有兩類:一是外部因素,主要有市場因素、文化因素及政府因素。市場因素如一些企業在市場供不應求、產品不愁銷路時,就會憑借其對某些產品的壟斷地位,采用某些非經濟手段參與市場競爭,而很少考慮社會及消費者的利益。在文化因素方面,我國除了以社會主義文化作為主流文化外,還存在西方資產階級文化及歷史遺留下來的封建主義文化,這些文化交融在一起,對企業經營哲學及企業文化就會產生復雜的影響,從而影響企業營銷倫理。政府因素主要包括政府立法調控體系是否健全,政府對企業違法及違德行為采取何種態度等。如果政府立法完善,執法有力,就會對企業形成一種外在的壓力,使之不敢違規。反之,政府立法不全,執法不嚴,則必然給某些企業違法與違德行為以可乘之機,加劇及擴大企業的非道德行為。
二是內部因素,如領導者的經營哲學、企業文化及企業職工素質等。企業領導者是企業的人格化,是企業的頭腦和心靈,其個人哲學必然融入企業經營決策的規定與實施中。如果領導者具有正確的經營哲學,在制定營銷決策中,才能既考慮企業的利潤目標,又考慮消費者及社會的利益,而體現出企業營銷決策的道德性。反之,如果企業領導者片面追求利潤最大化而損害社會與消費者利益,營銷決策必然會偏離道德的軌跡。企業文化是直接影響企業營銷倫理的重要內部因素。企業文化制約著營銷決策的動機,規范著營銷決策的內容,對營銷決策的實施也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另外,企業職工素質的高低對企業營銷倫理水準有極大影響。許多企業發展的事實表明,企業職工的文化、業務及思想素質高低同企業營銷道德水準呈正相關的關系。
上述表明,制約企業營銷倫理水準的因素很多,這些因素對營銷倫理的作用不是孤立地發生的,它們相互聯系、彼此滲透而交融在一起共同起作用。要提高我國企業營銷倫理水準,必須不斷完善外部因素與內部環境。一是借助于企業外部的社會壓力,如法律的、社會道德的、社會輿論的等,主要起促進作用;二是來自于企業內部的自我壓力,即自我約束力,主要起規范作用。在二者共同作用下,企業才能建立和維持一定的營銷倫理水平。
1.加速發展社會生產力,強化競爭機制,運用經濟規律制約非道德營銷行為。建立和維持一定的倫理水平必須依賴于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離開生產力的發展去談營銷倫理的建立和維持是不現實的。在本世紀初,西方發達國家也曾出現過非道德營銷行為泛濫的現象,這與當時較低的生產力水平相聯系。只有使我國的買方市場建立在高度發展生產力的基礎之上,才能為企業營銷倫理水準的提高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2.完善立法,嚴格執法。盡管法律不能解決所有的營銷倫理問題,但法律是倫理的基本保證和最低要求。如果法制不健全,無法可依,非道德營銷行為就會泛濫。許多國家通過一系列的立法來保證企業營銷行為與社會利益相一致,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我國也要以此為鑒,加強法制建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為企業營銷的倫理要求提供必要的法律環境
3.加強行業協會建設,強化行業監督。行業協會是同行業企業之間的組織。由于個別企業的非道德營銷行為會損害全行業的商業信譽和利益,行業協會應針對本行業的特點,制定相應的營銷道德準則以及對非道德營銷行為的處罰規則,規范全行業的營銷行為,維護全行業的利益。
4.加強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充分運用輿論壓力扶正除邪,促使企業改變營銷倫理觀念,促使其修正自己行為。對于企業的非道德營銷行為應借助新聞媒介的作用子以監督和約束,通過輿論的力量使其回到倫理營銷的規范中來。企業應加強與消費者、社會公眾和宣傳媒體的溝通,檢查自己的不足,促進營銷倫理的進一步升華。
5.廣泛開展營銷倫理教育,重視塑造企業文化。營銷倫理首先是一種理念,這種理念只有被企業及其員工廣泛接受,才能成為企業的自覺行為。為此,必須廣泛進行營銷倫理規范的宣傳和教育,樹立正確的營銷倫理觀念,在營銷活動中正確處理“義”與“利”的關系,把消費者和社會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欲取先予,避免短期行為。以營銷倫理規范為核心進行企業文化建設,形成“重道德,講信譽”的氛圍,把營銷倫理規范滲透到全體職工的意識中去,把執行營銷倫理規范作為自己的基本責任,推動企業營銷道德風尚的形成和發展。
參考文獻:
[1]劉瓊豪.市場營銷的倫理意蘊[J].社會科學家,2002,(3).
【論文摘要】在高等學校中加強對大學生的法制教育,是新形勢下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大學生健康思想和法制觀念的重要途徑。目前在校大學生中不懂法甚至違法的現象,暴露出了當前高校大學生的法制教育薄弱的問題。
大學生肩負著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歷史重任,他們在學習科學知識的同時,其法律意識、法制觀念如何,將直接關系和影響著我國社會的法制建設。特別是在當前青少年違法犯罪率不斷上升的情況下,切實加強對大學生的法制教育,使他們知法、懂法、守法,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就顯得尤為重要。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部分,高校要提高對法制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實搞好大學生的法制教育。
一、高校德育教育與法制教育的關系
(一)道德和法律的關系
任何一個社會的正常運行都需要社會調節機制來維持正常的秩序,道德和法律就是社會的兩大調節機制,兩者共同擔負著調節社會關系和穩定社會秩序的功能。道德教育的主要任務是把某種價值體系、價值觀念、行為和觀念的準則灌輸到人的意識中,使其形成相應的信息、品質和習慣,達到自我調節控制和自我監督的目的。法律代表了階級的意志,是推行國家、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強制手段。人們行使權力、履行義務,不僅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還要遵守社會公認的道德觀念。
道德和法律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種社會規范:
首先,道德與法律聯系密切,在調整規范人們的行為方面具有互補性。
其次,在調整、規范人們的行為方面,法律并不是萬能的,除了受到以社會為基礎,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發展需要“創造”社會以及法律自身條件的約束外,還必然要受到道德等其他社會規范的制約。
最后,法律以道德為價值取向,并以道德為社會支持。“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已成為人們的共識,如果法律背離了人類基本的道德精神,將失去約束人們行為的道德基礎。
(二)高校德育教育與法制教育的關系
1.高校德育教育與法制教育關系的現狀。在我國現行的高校教學大綱和教學實踐中,高校的法制教育一般從屬于德育教育,并沒有自身的獨立地位。在當前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對大學生的德育教育占據了相當大的一部分,在有些高校甚至全部是德育教育,法制教育只是德育教育的一個補充。
筆者認為,在我國當前市場經濟體系已經逐步成熟,法制體系建設已經取得長足發展的情況下,雖然德育教育與法制教育有其必然的聯系,但將法制教育從屬于德育教育的認識及定位是不合理的。正是這種思想政治教育比例關系的失衡,導致了在現實生活中大學生法律意識淡薄,甚至發生違法問題。綜觀在校大學生發生的不同方面的違法問題,一方面是其本身道德素質低下導致的;另一方面則是法律意識的不足和淡薄造成的。
2.高校德育教育與法制教育應當并重。基于上述對道德和法律關系的分析可以得出,道德和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方面是相互依存,共同發揮作用的。對大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固然是重要的,但是法律意識的培養僅靠德育教育還不能解決全部問題。我們說提升人的品質,應當從思想和行為兩方面塑造,宜采用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相結合的形式。
加強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可分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把法律意識融入到大學生的道德觀念中,將道德內化為大學生自身的觀念,使法律至上的意識升華為大學生更深層次的道德義務要求。法制教育的價值在于倡導法制精神,造就大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質的公民,來滿足法制社會的需要。
二、在校大學生法制教育的緊迫性
(一)加強對在校大學生的法制教育,是減少大學生違法行為,維護校園安全與穩定的需要
(二)加強法制教育是大學生綜合素質提升和發展的內在要求
在前幾年,犯罪大學生多出自民辦大專院校,而現在來自重點大專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大學生較往年明顯增多。據上海一項關于“校園犯罪”的調查,在犯罪的51名大學生中有16人來自重點院校,占了總數的31%.在大學生犯罪中,其中不乏博士生和碩士生。這些重點院校的大學生頻頻犯法說明我們不能只重視大學生的學習成績,大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已經迫在眉睫了。法制教育本身及其產生的結果對大學生的價值觀、道德素質、思維方式、精神狀態等各方面都有著積極而重要的影響,其有利于大學生綜合素質的全面提高。
(三)加強對在校大學生的法制教育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迫切任務
大學生畢業后是要踏上社會,為社會做貢獻的。法制意識強的畢業生能夠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積極投身于社會主義建設,為國家的進步做出自己的貢獻,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而法制意識差的畢業生可能有意或無意的違法違紀,甚至走上違法的道路,造成終身的遺憾。
三、目前在校大學生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法制教育重視程度不夠
雖然目前高校已經把法律基礎課列入教學計劃,但是對該門課程的投入卻非常少。由于法律基礎課的課時有限,在很短的時間內要讓學生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識幾乎是不可能的。法制教育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對大學生的法制教育還不夠重視,只是將其作為一門普通的課程來對待,而沒有將其看作是提高人才綜合素質與修養的重要舉措。
(二)法制教育師資力量薄弱
很多非政法院校的法律課師資是由社科部、學工處、德育處、團委或宣傳部的工作人員擔任。他們的專業理論基礎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影響了法律基礎課的教學效果。在這種情況下,大學生對法律課程不重視就不難理解了。
(三)法制教育的形式和內容單一
法制教育是一項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綜合教育。目前,在高校法制教育中,教育形式仍局限于傳統的課堂教學模式,偏重于法律理論知識的傳授,而忽視了實踐教學環節,未能給學生提供參加有關社會實踐的機會。有的高校甚至把法律基礎課作為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唯一形式,法律基礎知識的內容僅限于幾部法律,缺少有針對性的以案說法的內容。
(四)法制教學考核方式不合理
目前,各高校評價法制教育效果好壞的惟一辦法是閱卷考試,考核的內容主要集中于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知識,惟一的標準是考試成績,學生追求的僅僅是該課程的分數,考完后就將法律知識放在一邊了,并未真正的培養自己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四、加強在校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一)加強實踐性教學環節
法律基礎課有其自身的科學理論體系和教學規律,必須根據其自身的特點進行教學。法律基礎課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必須強化該課程的實踐性教學環節,我們要重視案例教學法。在選擇法律教學案例時,應選擇那些既有利于大學生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又具有思想教育意義的案例。
(二)開展靈活多樣的法制教育活動
運用現代的多媒體手段進行直觀、形象、生動的教學形式。如組織學生觀看、收聽法律專題的電視片或錄像帶等,讓大學生在輕松愉快的氣氛中學習;舉辦法律知識競賽、辯論賽、“模擬法庭”,開設法制宣傳園地,開展法律知識咨詢活動;利用假期開展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活動,讓大學生列席旁聽審判過程,增加其對法律學習的感性認識;請法律專家、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來高校開設大學生法制講座等活動,營造出濃厚的校園法律文化氛圍。實踐證明,多種形式并用的法制教育要比單純的法律課程教學效果更好。
(三)加強法律課教師的培養
提高教師隊伍是搞好高校法制教育的關鍵。高校的法律教師不僅要深諳學校教育規律和青年學生的成長規律,而且要具備比較系統的法律學科知識和較高的法律素養。不同的學校要根據自身的條件,通過專、兼、聘等多種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當水準的精干的專、兼職教師隊伍。
(四)開展心理咨詢和輔導,鞏固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現在,我國社會處于轉型期,人們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念和思想倫理觀念急劇變化。大學生進入大學后,學習環境、學習方式、人際交往、自我評價等方面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為此,高校要開展心理咨詢和輔導,幫助其消除不良的心理狀況,最大程度上預防和避免因心理問題引發的違法行為,從而鞏固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五、結語
高校在校大學生的法制教育涉及課程設計、教學安排、教師選拔、教學方式、考試考核等多個方面。是一個艱巨復雜的系統教育工程,特別是德育教育與法律教育的有機融合問題,還有待于進一步深入探討。只有充分發揮各部門、各單位的職能才能使大學生的法制教育取得良好的效果,才能使大學生對法律有科學的認識、深刻的理解和全面的掌握,使得他們不僅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更能理解法的精神、法的作用,增強自身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
【參考文獻】
[1]崔長珍.關于加強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思考[J].河南工業大學學報,2006,(3).
關鍵詞: 網絡謠言 成因 治理機制
在信息通訊高速發展的今天,網絡不僅開拓了人們視野的廣度和深度,而且提供給了人們認識世界的無限可能性。網絡好似一把雙刃劍,在不斷方便人們生活的同時給人們帶來了許多負面的影響,作為網民主力軍的大學生在這一點上受影響尤深。在浩如煙海的網絡資訊中,快捷、匿名、互動和任意的網絡傳播使網絡謠言具有傳染速度快、波及面積廣、極易泛濫成災等特點。網絡謠言導致處于感性階段的大學生在思維、行為和價值觀方面發生根本性轉變,從而為校園的安寧和社會的和諧埋下隱患。為建立有效的防范機制,有必要對網絡謠言先從概念、特點、危害及其成因等方面進行認識。
一、網絡謠言概述
(一)網絡謠言的概念、特點及危害
網絡謠言是在網絡社會環境下,網絡使用者以網絡為平臺向公眾傳播未經證實的人物、事件或問題的相關信息。網絡謠言的主要傳播途徑包括各類網絡論壇、社區、電子郵件、QQ、微博及近幾年來非常火爆的微信朋友圈。總體來說,網絡謠言具備以下顯著特征:一是謠言的匿名性、隱蔽性;二是謠言傳播的迅捷性、開放性;三是謠言真偽的難辨性、迷惑性。這些特點使網絡謠言的危害遠大于一般謠言,網絡謠言一旦發生,那么從個人層面會敗壞個人名譽,給受害人造成極大的精神困擾;從社會層面,易引發民眾恐慌,破壞社會秩序。因此,若對網絡謠言不加遏制,將給我國的社會穩定和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帶來極大危害。
(二)網絡謠言產生的背景分析
大學生處于心理走向成熟的過渡期,心智和判斷能力還處于有待完善階段,因此大學生極易受到外界干擾和影響。分析網絡謠言的產生背景對于大學生有效防范和化解網絡謠言具有積極意義。
首先,網絡話語權的開放性與傳播機制的缺陷性。包容性極強的網絡為廣大網民提供了一個平等互動的交流平臺,大學生往往借助這個平臺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觀點。然而,網絡的開放性會使一些仇視社會或別有居心者通過網絡散布一些負面情緒,從而形成網絡謠言,大學生在接受網絡信息的過程中很可能不加甄別地將這些網絡謠言在大學生群體中再度擴散,無形中為謠言的傳播推波助瀾。此外,網絡的信息傳播機制具有自由散漫等特點,缺乏系統有效的審核監管,使得謠言的傳播速度非常迅速,監管者還未采取應對措施網絡謠言早已泛濫成災。信息的迅速流動固然給大學生快速獲取資訊、汲取新的知識提供了便利,但這種缺乏監管的傳播機制各種信息垃圾在零成本之下得以擴散,使大學生會在網絡謠言中一葉障目,失去原有的正確價值判斷。
其次,對社會事件的非理性對待和網絡信息公開制度的缺乏。實踐證明,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網絡謠言大多是對社會事件的非理性對待和過度放大,往往是一些與人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安全和群體關系,某些大學生在網絡謠言的污染中為彰顯個性、凸顯自我,容易將社會的個別陰暗現象擴大,繼而視網絡謠言的傳播為正常現象;法律賦予公民平等的知情權,對大學生來講同樣如是。然而,某些高校發生涉及學校的熱點問題,學校管理層往往會采取掩蓋態度,對學生校方無法給出合理解釋,社會信息的管理嚴重滯后,為校園內的網絡謠言傳播提供了機會。
最后,從整個社會大環境分析。網絡謠言的發生在當今社會具備了充分條件,如智能手機的普及、新媒體的發展為其快速傳播提供了物質條件;檢驗網絡傳言是否真實的滯后性為其迅速泛濫提供了時間條件;網絡追責具有一定難度、從眾心態等因素為網絡謠言的發生提供了社會條件,等等。
二、大學校園網絡謠言治理機制的構建
大學校園好比一個小型社會,網絡謠言的充斥泛濫不僅會給大學生的成長帶來不利影響,而且會對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造成很大干擾,這樣的傷害是多層次的。面對形形的網絡謠言,大學生的非理性情緒會隨著謠言的發展加以膨脹,使其在行為選擇上陷入迷惘與現實沖突的困境,價值取向會受到嚴重扭曲,從而給德育工作者的管理工作增加難度;網絡謠言中的非理性情緒若在大學生群體中迅速擴散,則很容易感染整個校園網絡空間,從而影響高校的穩定,極易引起。
網絡謠言已成為互聯網時代影響高校校園穩定的一大重要因素,必須加以治理。這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從兩個方面綜合考量。
一是預防為先。增強高校校園對網絡謠言的防范意識。對高校管理層而言,學校及相關部門應在對網絡謠言的控制中承擔起主要職責,對涉及熱點事件的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公布,以主動的態度應對網絡謠言,對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問題要及時予以解決,對存疑的問題也應第一時間做出澄清,樹立“先機”和全局意識,使網絡謠言失去傳播的土壤;對于大學生階層,絕大部分大學生在面對網絡謠言時還是具有一定防范意識的,但這種防范意識比較薄弱,甚至有少部分大學生對網絡謠言缺乏必要的分辨能力,甚至無意識地成為網絡謠言的推手。因此,在治理校園網絡謠言的過程中要不斷增強大學生思想上的防范意識,一是可以通過課堂教學、專題活動等形式,提高大學生的道德認識水平,確立堅定的道德信念,使大學生不斷成長為守法、懂法、自覺踐行道德規范的高素質群體;二是以案例觀摩等實踐活動使學生對網絡謠言產生理性認識,培養大學生的理性判斷力,不熱衷于炒作社會陰暗面,不一味八卦獵奇。從意識上強化大學生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才能使大學生群體在今后面對網絡謠言時能用正確的方式解決問題。
二是治理為主。治理工作要想取得成效需要多維度的配合。首先是立法應予以完善。相對于網絡的迅猛發展,我國相關法律制度是滯后的,一部與網絡言論相關的《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是2000年出臺的,且操作性不強。而英、美、德等發達國家均已建立起了完善的網絡法律規范體系。我國互聯網立法的滯后性給互聯網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日益凸顯,通過制定互聯網基本法明確網絡謠言的法律標準,建立系統的互聯網法規體系,才是對網絡謠言標本兼治的良方。通過完善立法對于網絡謠言的概念、界限、主體等做出明確界定,讓人們認識到網絡謠言是什么;明確網絡活動中各方的權利義務,使用戶在使用網絡時知道自己的責任是什么;將網絡相關法律法規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相銜接,完善網絡造謠者的責任追究機制,加大網絡造謠行為的違法成本,使廣大網絡用戶意識到自己行為所產生的后果。其次是政府應加大治理力度。網絡謠言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權威渠道的信任危機。謠言盛行的主要因素是政府沒有及時權威的調查信息,導致信息以訛傳訛。信息越公開透明才越有說服力。政府應該加強信息公開,消減謠言威力。在防治網絡謠言的過程中,政府還必須充分發揮引導職能,加強網絡監督,強化防范意識,并形成快速反應能力,一旦發現有危害社會穩定的謠言就及時予以消除,把危害降到最低。最后是高校應做好網絡謠言的監測工作。作為一個小型社會,高校校園要建立網絡謠言治理的日常工作機制,對網絡信息進行常規的跟蹤監測,并逐步建立網絡謠言信息庫,增強對網絡謠言的應急能力。此外,檢測手段的智能化也是學校未來的發展趨勢,將人工監測與技術檢測相結合,不斷完善網絡謠言的監測工作。
三、防治網絡謠言應注意的問題
在防治網絡謠言的過程中,應注意將公民的言論自由與網絡謠言區分開來,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言論自由在現代被普遍認為是在任何形態的媒體上,以口述、文字、印刷、透過互聯網或透過藝術表達的自由。所以,網絡上發表言論的信息自由被視作公民言論自由的延伸,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都是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利、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為限。言論自由應在這一法律框架內,謠言往往打破了這一框架,謠言的滋生難免會侵害他人的正當權益,危害社會公共秩序。因此,對于互聯網上正當的信息自由,法律是充分予以保護的;而對于網絡謠言,則是要堅決抵制并予以追責的。二者的界限就在于是否突破了法律的底線。
此外,在互聯網中,可能存在網絡信息的瑕疵。網絡信息瑕疵是指因缺乏相關必要內容或有事實上的錯誤瑕疵,如相關新聞報道引用的數據錯誤、名稱錯誤等。它與網絡謠言在表面特征上有交叉之處,但本質上有很大區別。網絡謠言的傳播行為往往存在主觀惡意,網絡信息瑕疵卻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在認定、防治網絡謠言時,需要將二者區分開來。
校園網絡是我國社會文化建設的重要載體,引導校園網絡文化的健康發展,減少網絡謠言對大學生產生的負面影響,是值得每一個教育工作者思索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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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信息文化是信息社會的主流文化,是人們借助于信息、信息資源、信息技術,從事信息活動所形成的、信息社會所特有的文化形態,是信息社會中人們的生活樣式。信息文化改變了稅收管理體制、組織形態和結構,未來稅收工作的主體將圍繞網絡建構。
一、信息文化的內涵
信息文化是信息社會的主流文化,是人們借助于信息、信息資源、信息技術,從事信息活動所形成的、信息社會所特有的文化形態,是信息社會中人們的生活樣式。信息作為一個科學概念,最早出現在通信領域,但隨著信息概念向各門具體科學滲透,被納入了哲學的視野。在研究信息的過程中日益傾向于探究信息的本質,逐漸賦予其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同時也賦予了世界觀和方法論意義。信息是在信號的刺激下產生的,就其形成的過程而言,具有一定的客觀性,但不能據此否定信息的主觀性,無論是生成的信息,還是生產的信息,最終都以主觀的形式而存在,而且隨著人們意志的改變而改變。如果沒有大腦的出現,就根本不可能生成和生產信息,這個世界也永遠是充滿各種信號的呆板的世界。
信息的本質是主觀虛擬存在,而事物的本質則是客觀實際存在。首先,信息決定于事物,離開了事物,信息就失去了賴以產生的客觀基礎。其次.信息不同于事物,信息是虛擬的、主觀的,而事物是實際存在的、客觀的。第三,信息具有一定的超越事物之外的獨立性。因為信息是虛擬的、主觀的,所以信息可以超越時間和空間上的限制.自由地進行信息運算,并據此改造事物。第四,信息對事物的反映有時是扭曲的。信息之間的聯系基本上與事物之間的聯系相符合,有時超越事物之間的聯系,并生產出新的信息。
智能信息是“情報學”與“信息學”發展融合的產物。在知識環境下,智能信息學注重對知識傳播、獲取、管理和情報交流的研究,以及“探索信息激活的規律”。目前,人類對信息的需求已從最初的單一需求轉向了適用于各領域的決策信息需求,因此,智能信息已超越以往文獻情報學及科技情報學的研究范圍。傳統的科技情報理論、文獻情報理論正在與現代的競爭情報理論、工商情報理論、技術情報理論、安全情報理論等現代情報理論相結合,從而形成智能信息理論。
信息技術的使用也給信息社會帶來了許多倫理問題,這些倫理問題包括信息的獲取、保存和擴散;信息的質量控制,可靠性、自由流動和安全性;普遍存取的擴大;內容的共享與交換;創建新數字空間的技術支持;公眾意識;對多樣性、擁有權和隱私權的尊重;對信息通信技術的倫理性使用;以及新信息通信技術與傳統信息技術的集成等。
二、信息文化對稅收信息化建設的影響
1、信息文化改變了稅收管理體制、組織形態和結構,未來稅收工作的主體將圍繞網絡建構。在信息社會中,社會系統的各個環節都需要信息和反饋作為運行與控制的依據,各種制度的運行也都建立在相應的信息傳播技術基礎上。稅務征管也將圍繞網絡建立起新的虛擬社會結構及虛擬組織而展開稅收管理工作。面對社會組織分散化和社會結構日益復雜化的趨勢,信息文化將建立起社會運轉的新規范,將引導稅收信息化的發展趨勢,決定稅收管理的新機制。
2、信息技術滲透到人們生活的各個角落,深刻影響人們的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在信息社會中,人們的活動日益依賴各種信息中介.并由此改變人們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和教育方式。同時,人們的信息意識、信息素養、信息心理和信息生產、傳播、選擇和應用等方式也受到信息文化的影響。一是信息時空觀的形成。信息社會通信技術的發展,使得信息傳遞時間不斷縮短,空間距離相對縮小使人類社會的空間特征有更加時間化的趨向,即空間可以被時間置換。二是信息世界觀的確立。傳統的物質意識二分世界觀將被信息世界觀所取代,信息與物質、能量被視作是共同構成世界的要素,對于人們所生存的世界,信息更具有了無可取代的地他,其地位超過了信息和能量。三是信息價值觀的確立。信息的特征決定著信息價值在增值中的作用。信息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在各領域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信息擁有者在競爭中占據著有利地位,權力“從資本占有者手里轉移到職業官吏和技術治國論者,及信息提供者手里”,信息的價值觀得以確立。“信息經濟”、“知識經濟”都足信息價值的體現。
3、信息垃圾與信息污染擠占了信息空間,造成信息選擇困難。大量的信息由于未經篩選而產生,其可靠性難免良莠不齊,甚至大量的虛假信息、失效信息、垃圾信息污染了信息環境。擠占了信息空間,而且無序的信息也使人難辨真偽。信息量的巨大不僅未能消除人們認識中的不定性。反而使人們無所適從,妨礙了信息的有效利用。
4、信息超載與信息貧困的日趨對立。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性,存在著信息壟斷的可能性,信息不對稱性同時體現在信息獲取與處理能力的不均衡方面。一方面,我們面對無時無刻不在產生、交換和使用的大量信息流。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卻義難以獲得實施征管工作必須的社會和納稅人的有效信息,出現有效信息貧困現象。信息超載和信息貧困同樣給我們處理和有效利用信息帶來危害。
5、信息依賴與信息焦慮日益加劇。信息時代,人們往往不加批判的接受信息的改造,日漸喪失判斷能力和選擇能力,產生信息依賴。同時,由于信息技術的高科技特征,使得信息專家和信息部門逐漸成為各方面的權威。整個社會籠罩在一派“信息至上”的氛圍中,過量的信息使人精神緊張、敏感,指紋考勤、排隊機、管理卡、門禁系統等信息化手段在口常_l作中的過分崇尚,信息化手段成為管理的亡具,稅務_f部對信息化的恐懼感和厭惡感與日俱增。“信息能力”成為評價一切事物的標準,信息意味著權力。掌握信息的人就具有了對他人的支配能力,不掌握信息的人則受到歧視,會產生信息焦慮。
6、信息生產和利用中的“馬太效用”加劇。信息的生產和傳播具有自組織性,會產生自動的聚集效應,即在信息生產和利用過程,一口一優勢出現,就會不斷地加劇,自行強化運作、滾動。信息活動的“馬太效應”主要體現在社會信息的牛產、布局和利用過程中。同樣。機械、片面、僵硬化的信息格局一旦肜成,就會產生負面效應,從而抑制信息化對稅收工作的積極作用。
三、稅收信息化建設的五大機制
1、從信息共享到知識共享,構建信息文化影響下的信息乍產機制。信息文化環境下,以數據等形式記錄的信息可以共享,而存在于人頭腦中的知識、經驗、智慧等(意會的知識)難以共享。但是,意會的知識通過知識的信息化,知識共享問題就可以被還原為信息共享問題。實施知識共享的可行性方案:第一,建立國家信息資源建沒基金,對信息資源共建與共享的成員給予費用上的補償,用于共享信息的采集、合作編目、管理、提供服務等;第二,建立信息共同體,選擇最易實施的合作編目作為信息共享的突破口,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存儲、利用體系;第三,應當區別不同規模和地位的機構在共享中的責任,按照博弈論的原理,共享的發動者應當是那些規模大、受益大的機構;第四,信息共享要考慮信息提供者在信息共建與共享中所付出的代價。并給予相應的補償;第五,實現信息的交流與整合。各部門要建立好自己的數據基礎,積極開展數據收集和應用工作,形成互通互聯的數據基礎。同時,在互通互聯的過程中,上級單位對各部門完善信息化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達到信息溝通和整合的目的。
2、提高信息素養與信息意識,構建信息文化影響下的信息傳播機制。”信息素養”一詞最早由美國信息產業協會主席索科夫斯基于1974年提出。概括來講,信息素養指影響社會成員信息行為的三個主要因素:作為信息行為激勵因素的信息意識。由生存、工作、學習等目的產生的信息需要,以及實現信息需求所必備的信息能力。社會成員由信息意識這一內驅力驅使,產生信息需求,并在一定的信息能力的支持下,滿足其信息需求。信息意識,則是人們對于作為外部世界的信息關系和作為信息與信息之間的關系的理解,是人們在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中開發和利用信息的觀念和自覺能力。信息意識,一是指對信息具有特殊的、敏銳的感受力,是人對信息的一種內在的心理傾向。
能夠從大量的、司空見慣的、甚至微不足道的事物和社會現象中,發現有價值的信息,并能迅速地捕捉住。二是對信息具有持久的注意力,能把人的心理活動指向長久地集中于自身發現、了解、搜集、組織、運用的信息上,對信息的態度成為一種習慣性的傾向。三是對信息價值的判斷力和洞察力,能夠準確判斷信息的價值,并進行篩選。信息意識包括信息主體意識、信息獲取意識、信息傳播意識、信息保密意識、信息守法意識、信息更新意識等。
3、從工程思維到人本思維,構建信息文化影響下的信息利用機制。稅收信息化系統和設備是按照物理空間進行運算和工作的,而人類活動是在社會空間進行的。人需將物理空間的信息進行比對和分析,去偽存真、去粗存精。用人文的思想去影響和利用信息化手段。反省目前的管理模式及其消極后果,應強調在借鑒和引進外國經驗的同時應保持足夠的自主性,保持足夠的反思能力和反省態度,從工程思維到人本思維,惟其如此,才能使得借鑒和引進成為建設性的而不是相反。這對于克服并擺脫管理上的弊端從而真正走出其中的誤區,無疑具有特別重要而緊迫的意義。
4、在活躍、嚴謹的狀態下,構建信息文化影響下的信息選擇機制與評價機制。
選擇機制,即稅收信息化建設需要在科學和藝術之間求得平衡。科學的一面包括軟件開發規范、準則、實踐、過程、方法;而藝術的一面則囊括丁人員的激勵、協調,組織的設計等因素。因此,我的規則、方法設計應當能夠最大限度的發揮人的創造性。首先。過程控制。好的過程對于成功來說。只是一個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采用數控指標考核,對稅務人員的行為進行約束是必要的,但同時卻限制了實際稅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人為調節比例,造成虛假指標的現象,我們應重點關注檢查點,在這兩個極端之間取得平衡。同時,應認識到過程不能夠解決一切。其次,規劃為重。水無常形。利用信息化手段也是一樣,確保它隨著時勢而變。由于信息化發展很快,有時候對一些舊系統的整合、改造其難度比重新建設一套新的系統還要困難。因此,在啟動大型、長期的電子政務項目的時候,必須提前做好規劃工作,在一個完善的設計前提下統一運作。
評價機制,即選擇利用信息時必須對其進行評價以決定取舍。科學的方法是對信息的評價制定客觀的評價標準。重點考慮信息的內容質量、信息的范圍、易用性、信息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等。信息的選擇除了人工選擇之外,還可以通過建立過濾機制進行自動選擇。信息過濾包括智能過濾、合作過濾、深度過濾、分級過濾與推薦系統。
5、以信息倫理規范為重點,構建信息文化影響下的社會控制機制。規范信息倫理的原則:第一,信息過程的統一性。所有的過程、運作、變化、行為和事件都可以作為信息過程。這里所指的過程是活動的意識流。而不是程序意:義上的過程;第二,信息過程的反射性。任何信息過程都有必要的產生物。因此就要對它的信息后果負責;第三。信息過程的必然性。一個信息過程的缺失本身也是一個信息過程,這是對信息動態性的延伸。也是對靜態編碼信息普遍原則的一種擴展,對于思考行為與冗長倫理的區別至關重要;第四。存在的統一性。一個實體就是一個堅固的信息包,自身不包含任何沖突,可以被稱為信息過程。一個沖突就是一個信息熵的存在,是一個所有信息都已經被完全消除的標志,信息倫理將每一個邏輯存在都作為一個信息實體處理;第五。的統一性。一個就是能夠產生信息現象。從而影響信息圈的一個實體,最低層面的就是一個執行信息實體。并不是所有的信息實體都是(如抽象信息實體等),許多有時也不會對信息圈造成顯著影響,有的也可能不是可靠的;第六,非存在的統一性。非存在就是缺乏或拒絕任何信息,或稱為信息熵。在信息倫理中,信息熵是一個語意而不是句法上的概念。作為信息能力的x,l-立面,信息熵標志著導致信息圈中內容、差異、模式和形式缺乏的信息的減少;第七,環境的統一性。信息圈是由全部信息實體組成的環境。這些信息實體包括所有的和過程、它們的特性和相互之間的聯系。
論文摘要:網絡社會的基本特征是虛擬性,應擬的本質是數字化和符號化。因而,網絡道德與實在道德相比較,具有自己的特征:自由性、開放性和多元性、非人性化。與此相適應,網絡倫理問題也呈現出上述基本特.敘。網絡應擬社會的基抽在于實在杜會。因而,網絡道德的存在和建構不僅具有邏輝上的可能性,而且具有現實的必要性。網絡過德的建構必須從理論和現實兩個方面考慮,以期找到解決問題的合理思路。
國際互聯網作為一個數字化的空間,內容豐富,信息傳播速度快捷、便利,日益拓展、滲透到人類實踐活動的各個領域。現在,網絡不僅僅是一種技術,且已構成了人類生存的一種方式,一種以信息為標志的文化方式。網絡世界的特點,使得人們的個體行為和社會行為超越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從而使本來在現實社會中行之有效的道德原則和一系列道德規范失去了原有的約束力。如何構建網絡道德生活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規范,在價值層面和具體操作層面引導、規范人們網上的行為,從而實現網絡社會中社會秩序的和諧與個體行為的自覺,這是一個迫切而又現實的問題。
一 網絡虛擬社會與網絡虛擬道德界說
物理空間是我們大家都熟悉并生活在其中的實在空間,是傳統的既有的道德基礎。與此相對,作為虛擬的網絡空間(cyberspace)日益成為人類交流信息、知識、情感的另一個生存的重要環境。與物理空間相比,網絡空間具有如下特點:其一,從信息傳播的方式上看,具有數碼化和非物體化的特點;其二,從信息傳播的范圍和速度看,具有時空壓縮化的特點;其三,從獲得信息的模式看,具有互動化和全面化(文本、聲影、影像等)的特點。從以上特點可以看出,與傳統的物理空間相比,網絡空間具有非實在性即虛擬性的特點。虛擬的本質是數字化和符號化。在這里我們將網絡社會界定為虛擬化的賽博空間(cyberepace)是一種“亞社會”,即所謂的“虛擬社會”。因此,網絡道德即為虛擬社會化的賽博空間中的道德。具體來說,網絡虛擬道德就是人們通過電子信息網絡而進行社會交往時所應遵守的道德原則和準則。
與傳統現實社會道德相比,網絡虛擬道德具有以下基本特征。自由性:自由性是網絡的先天品格和精神氣質之網絡興起的主要根源在于主體的需要,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現實的需要,二是超越的需要。從根本上說,是人類對自我個性人格的超越需要。開放性:相較于傳統社會而言,由于網絡世界中無中心,無邊界,是開放的、平等的。多元性:網絡的發展,必將引起人們社會生活方方面面的變革,州門的生活方式將日益多樣化。特別是人們的多元化的社會需要,多層次利益,必將導致相應的社會道德規范的多元化、多樣化、多層次化。非人性化:作為科學技術產物的網絡,它的應用為人們的交往和溝通帶來了極大的方便,豐富了感性個體的生命狀態。同時,由于人與人之間的交流是依靠網絡技術為中介的,因此是一種非人性化的交往方式。這種虛擬與現實的矛盾,使得人們在網上和網下扮演雙重角色,容易使人在現實中迷失方向,造成人格的分裂。對于網絡虛擬道德的基本特征,學術界已經討論得很具體,這里不再詳論。
二 網絡虛擬社會的道德問題
(一)非人性與道德冷漠
與傳統社會相比,網絡虛擬世界將人轉化為數字與符號,這種虛擬的本質使人的一切屬性都呈現出數字化的特點,人與人之間從某種意義上講是一種符號化的交往方式。這種交往方式失去了感性現實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溫情脈脈,而是一種冰冷的數字、符號,從而將人的丑惡的本性暴露出來,導致道德冷漠現象發生。
(二)開放融合與道德沖突
網絡虛擬社會是一個敞開的多元化世界,是一個人人平等的世界,在那里人們可以自由發表任何信息。網絡的開放性使人們很容易上網交流,世界各地和各家各派的學說在網絡上自由碰撞,使網絡文化以幾何級數的形式發展,因而網絡中各種各樣的道德觀相并存,交互輝映。網絡道德的多源性不可避免地導致道德沖突。道德沖突的后果,對于民族國家來說就是經濟、文化上強勢的國家對劣勢國家的價值觀念,意識形態的滲透,從而造成網絡時代的經濟、文化霸權。因為網絡信息的內容反映的是一定國家的文化傳統,社會價值觀念和社會制度。對于個體來說,多元價值觀念也容易使網絡主體在倫理評價中的道德相對主義和道德虛無主義思想盛行。
(三)自由意志與責任淡化
網絡虛擬社會是自由的社會,給人們的行為提供了極大的自由度,人們擺脫了現實社會法律、規章制度的約束,進人到一個“反正投有人認識我”的陌生新天地,因此,“現實社會中的道德,法律規范在網絡中沒有用了”,“網上無法可依”等等成了人們網上行為的借口。人們仿佛覺得自己的精神世界徹底到了解放,獲得了真正的“自由”。在這種超脫現實的情感和欲望的沖動下,人們遺忘了自己的社會角色、社會地位和社會責任,因此,人們的網上行為難免會出現與道德違背,甚至觸犯法律的行為、關于這方面的實例近年來媒體披露,報道得非常多虛擬社會為人們提供了極大的自由度,遠遠超出了人們社會責任的范圍、這是一個不爭的現實,而由此引起的道德失范問題也愈來愈多,愈演愈烈。這種不良的狀況不僅破壞網絡秩序、而且會波及到社會的正常運轉。
三 網絡虛擬社會道德構建的理論探討
(一)網絡虛擬道德與現實道德的關系
網絡虛擬社會是對“網絡社會”、“信息社會”的形而上的抽象與概括,是數字化空間與心理空間交匯互動所產生的“第三空間”。由于它的存在,物理世界與心理世界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不清,它是物理世界和心理世界之間的一個中介。虛擬世界既不是實在的物質世界,也不是純粹的意識或幻覺,所以也不是虛無或虛假。虛擬社會的基礎在于現實社會,是現實社會的發展突破,兩者是互相滲透、相互作用的。虛擬社會是對現實社會的延伸與補充,它絕不能,也絕不會取代現實社會。人的許多需要必然在物理空間中才能得到滿足。同時,電腦網絡社會里的大部分信息都來源于現實社會,虛擬社會是在真實的現實社會中建立起來的、是現實社會電子的意義上的延續。網絡虛擬社會的生活是從現實社會中分化出來的。它是社會人通過因特網(作為網絡人,網絡主體之一的網絡人)相互交往的過程,它必然以現實社會生活為背景。可見,虛擬社會與現實社會交融共存,互相補充,共同構成人類基本的生存環境。
虛擬社會與現實社會的聯系和差異是客觀存在的,因而建構在其基礎上的網絡虛擬道德與現實道德之間的聯系性和差異性也具有了客觀性。人的社會關系的形成和‘發展,是道德產生的客觀前提和基礎。網絡虛擬道德的產生也是如此,網絡社會的形成和發展是其產生和發展的現實基礎。因此,承認二者的聯系性和差異性,是我們構建網絡道德規范體系的切人點。但是,虛擬社會與現實社會的關系從邏輯上是一個可能與現實的矛盾關系。可能性與現實性的辯證原理告訴我們:可能性只是一種潛在的現實性,現實性是已經實現了的可能性,二者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轉化。虛擬社會中存在的各種關系,包括道德關系,從本質上講是對現實社會各種關系的一種折射。這種關系不是一種虛無或虛幻,而是一種存在。它與物理現實社會中的關系不同,是一種以數字和符號構成的存在。
(二)網絡虛擬道德建構的可能性與現實性
我們對問題的思考正是從網絡虛擬道德與現實道德的聯系與差異人手來反思這種由于差異所引發的道德問題,尋找切實有效的解決問題的途徑。與現實社會一樣,網絡社會秩序的整合是一個綜合性的社會互動工程。這里既有網絡本身的技術因素的防范,也有經濟杠.桿的自我調節,還有社會因素的政策、法律法規的范導但是從網絡社會自身來說,這些因素都具有先天或后天的失靈性。從技術手段來說,用技術來防范網絡社會中出現的道德失范,雖然會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間題。對于任何一項技術,人們總能找到一種更先進的技術可以破解它;同時技術的應用可能有背于網絡自身所倡揚的民主、平等、自由,兼容等理念,從而出現由于技術的介人導致的道德問題。所以說要真正的解決網絡問題,或者說使網絡更加美好,僅僅依靠技術的進步,還遠遠不夠,還偏要動員更多的社會技術和文化智慧,“正如湯因比曾指出的,要對待力量所帶來的邪惡結果,需要的不是智力行為,而是倫理行為。法律是一種反映性,而非預測性的社會調控手段和工具。面對網絡發展速度之快,新間題層次不窮的現狀,用法律來調節網絡秩序,相對穩定、滯后的法律就會顯得捉襟見肘。任何一個具體的部門法都有自己特定的屬人、屬事、屬地的時空范圍,而網絡世界是一個超地域的無中心、無邊界的全球一體化的空間。因此,用法律來調節和維護網絡秩序從邏輯上講并不是一個最佳選擇。從邏輯上講,市場經濟有其自發的調節機制,它通過無形之手對企業的市場行為進行自發的調節。然而,目前網絡市場經濟的發育還不成熟,網絡企業在求生存,求發展,可能出現一些難免的法律和道德失范行為。
以上從網絡技術本身、法律、市場機制人手,討論了它們在維護網絡秩序中存在的先天的缺陷,以此來凸顯網絡倫理存在的必要性。同時,應當指出的是,網絡倫理之于網絡發展的必要性,并不僅僅是因為技術、法律、經濟手段的缺陷。這暗示我們,即使技術、法律和經濟手段日益健全有效,網絡倫理仍然擁有自己獨特的作用范圍與現實意義。“把網絡看成是電腦之間的連接是不對的。相反,網絡把使用電腦的人連接起來了。互聯網的最大成功在不在于技術層面,而在于對人的影響。反過來說,要解決網絡衍生的間題,人是關鍵。
(三)網絡盛擬社會道德建構的對策理論探索
其一,在網絡虛擬社會道德倫的理論層面,要正確認識科技理性與價值理性良性互動關系。
從哲學層面上講,以科學技術為效用特征的科技理性在人類歷史上創造了巨大的物質文明,它具有建構世界的作用;而以倫理道德特征的價值理性對于現實也界有批判作用。人類社會就是在科技理性的建設性與價值理性的批判性的兩極張力中搖擺前進的。科學技術是一把雙刃劍,網絡在促進人類社會前進的同進,也自覺不自覺地給人類添加了負值效應。然而,作為科學技術產物的網絡是一個事實領域的東西,它在價值領域并不做“該不該”的判斷。也就是說,網絡技術是一種強大的工具和力量,對它進行警的還是惡的使用,完全取決于人的倫理道德價值取向。今天,在科技理性取得話語霸權的情況下,人們把技術、工具價值推祟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由此導致了價值理性和人文道德精神的失落。科學技術的進步,在本質上是一種革命力量科技負作用的產生在于科學技術的濫用和誤用,在于人類價值觀念的偏頗。現代計算機信息網絡技術依舊處在探索與發展的過程中,必須借助人類特有的倫理智慧和道德精神的指引,才能防止人們在研究與運用中的急功近利,把技術的“不確定性”對社會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其二,在網絡道德運行層面,要致力于網絡時代新道德的生成機制。
網絡倫理規范的生成機制只能是立足于現實社會的傳統道德,從中可以吸取一些體現網絡時代氣質的新的道德觀念。因為從“虛擬倫理”本身來說,它實際上是一個虛擬命題,這并不意味著一種新的倫理道德的出現。但是,網絡倫理概念的出現,意味著在傳統社會中形成的道德及其運行機制在信息社會中的適用是有差異的,即網絡道德是由于電子空間的出現而產生的要求,它與根植于物理空間的既有道德有所不同,但決不能片面強調網絡道德與既有道德的差別而認為在電子空間中要形成一個與既有道德完全不同的道德體系,從而認為網絡道德的建設要從頭做起。實際上,傳統道德是在人們長期的社會實踐中形成的,它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的運行機制反映了人們社會活動的一般規律,對規范人們的行為是有效的。人的社會行為應該有統一性的,社會的發展也應該具有連續性,因此決不能在社會中形成分立的既有道德和網絡道德。應該立足于發展既有道德,利用既有的道德的一般原則培養網絡道德的生成、運行機制和網絡道德規范體系,通過協調既有道德與網絡道德之間的關系,使之整體發展成為信息社會更高水平的道德。另外,倫理道德具有社會歷史性,網絡道德不可能與傳統道德徹底決裂,需要對傳統道德資撅做合理揚棄,網絡道德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著與傳統道德有歷史的,內在的邏輯聯系,體現著現代與傳統的和諧統一。因此,在網絡倫理建設中,人們應該吸收古今中外倫理思想資源中體現人類共同倫理道德精神和運行機制的優秀成果,成為網絡道德可資借鑒的東西。關于這一方面的工作,西方社會已經做了非常有益的嘗試,并且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成果。例如美國計算機倫理協會制定的十條戒律(美國計算機倫理協會為計算機倫理學制定的十條戒律的具體內容是:1)你不應當用計算機去傷害別人;2)你不應干擾別人的計算機工作;3)你不應窺探別人的文件;4)你不應用計算機進行偷竊;5)你不應用計算機作偽證;6)你不應使用或拷貝你沒有付錢的軟件;7)你不應未經許可而使用別人的計算機資源;g)你不應盜用別人的智力成果;9)你應該考慮你所編的程序的社會后果;10)你應該以深思熟慮和慎重的方式來使用計算機),從內容上折射出的是傳統社會的倫理精神:即傷害他人是不對的;影響他人工作是不對的;偷竊他人財物是不對的等等。再如美國南加利福尼亞大學網絡聲明指出了六種不道德行為類型(美國南加利福尼亞大學網絡聲明指出的六種網絡不道德行為:1)有意地造成網絡交通混亂或擅自闖人網絡及其相連的系統;2)商業性地或欺騙性地利用大學計算機資源;3)偷竊資料、設備或智力成果;4)未經許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5)在公共用戶場合做出引起混亂或造成破壞的行動;6)偽造電子郵件信息),其實質上反映的是傳統的不道德行為:即不做有損于社會和人類的行為;不要傷害他人;不要欺騙他人等等。
其三,關注現實社會中人性的全面發展,是實現網絡道德他律與自律、社會調控與個體自覺相統一的根本。
如何實現網絡道德規范的有效運行,實現網絡道德他律與自律,社會調控與個體的努力自覺,這是網絡道德規范運行的目標所在。筆者以為,網絡倫理問題出現的根本原因在于人自身,心病還需心藥治。道德問題歸根到底是一種與人性有關的社會問題。因為倫理只能是社會的倫理,道德只能是人的道德。
人性是人類作為一種特殊生命存在區別于其他生命存在的類本性。在一種類存在的意義上,我們可以說,人類的人性即是其文化特性。因為只有人能夠創造承諾和發展自身特有的文化,包括人類自身的文明化和人類生活世界的文明化。網絡作為人的一種新的生存方式,一種文化方式,反映的是人類生活的文明化程度從工業社會向后工業社會、信息社會發展的必然。它的價值不僅僅體現在技術和經濟層面,而且體現茬文化層面。它不僅蘊涵著豐富的人文精神,而且為人們長期追求的一些價值理想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現實平臺。自由、開放、共享、平等、民主、兼容等價值的提升,就是國際互聯網對于人類文明的重大貢獻,它們本身構成了互聯網精神氣質的核心部分。然而,人類進步過程中的文明的正值效應和負值效應總是相伴而生的,這也正是人之為人所固有的矛盾所在。
關鍵詞:家庭暴力刑法構想“私領域”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第
一,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原因與我國目前社會機制轉型有密切關系。我國目前處于市場經濟的改革進程中,政治體制的改革也正在進行,舊的婚姻家庭觀念尚未完全消除,轉型期的新的婚姻家庭觀念尚未完全形成,造成兩種觀念的脫節,同時摩擦不可避免并常勝沖突,直接誘使家庭暴力產生。
第二,社會經濟的發展使得生活節奏加快、競爭加大,外部環境的壓力影響了家庭生活的和諧丁一些人因為不能很好地處理社會壓力與家庭生活的關系,導致家庭暴力頻發。
第三,性格是影響家庭暴力發生的一個重要因素,性格乖僻、性情暴躁的人更容易實施家庭暴力,他們一般具有人格或者精神障礙,社會交往能力欠佳,生活封閉,甚至有不良的生活習慣或社會越軌行為。
二、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
(一)我國家庭暴力的社會現狀在家庭暴力中,夫妻間的暴力占絕大多數,而且有上升的趨勢。而夫妻間的家庭暴力,又可大體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與性暴力。因此,在家庭暴力當眾,婦女為主要的受害者,其次為老人及兒童等。如何通過法律來保護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我國家庭暴力的立法現狀
第一,對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缺乏法律規制。我國目前沒有有關家庭暴力的系統立法,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主要有《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婚姻法》第3條“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并在第6章“人身權利”和第7章“婚姻家庭權益”中作了規定,《刑法》只大致規定了虐待罪、遺棄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相關問題引起不少法律上的爭議。
第二,因為證據的原因限制了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認定。目前我國大多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責任承擔方式,由受害者提出證據并予以證明,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由于被害方一般處于弱勢,他們在受到傷害后往往沒有能力進行證據的保存和收集。
第三,整體的社會預防體系不健全。反家庭暴力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需要多方的參與和配合,形成整體的社會預防體系。
但是我國的這一體系并不完善,社會各方對各自應當履行的職責并未做到盡責盡力,存在諸多不足,如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調解不力;公安機關在遇到涉及家庭暴力的報警時,出警不及時,處置不積極等情況。
三、對家庭暴力的刑法構想
(一)在刑法中增設家庭暴力犯罪我國現行刑法沒有專門規定家庭暴力犯罪,司法實踐中只是對照現有罪名對家庭暴力犯罪行為進行定罪量刑。理論界對于增設家庭暴力罪還是修改刑法相關罪名規定,各有見解。認為增設新罪名的理由大多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體、量刑均與一般犯罪有別,此外還可能涉及情感、經濟、倫理等復雜因素,因此不能一并按一般犯罪處理。認為應修改現有罪名的理由則大多為現有罪名已能夠將家庭暴力犯罪行為納入,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穩定性,以修改為妥。
筆者認為,與其在相關的所有罪名中進行補充、修改,倒不如取消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另列一類家庭暴力罪,作為類罪,并在該類罪下設置具體罪名。這種立法,將家庭暴力犯罪與一般犯罪相區別,符合家庭暴力犯罪行為的特征,既可避免定罪量刑的混亂,也更能體現刑法對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重視,從而對家庭暴力實施者起到威懾作用。至于在具體罪名上,應將“婚內”行為界定為犯罪,從而維護婦女的性權利和人格尊嚴不受侵害。另外,可借鑒臺灣地區的刑法規定,增設“暴行罪”,即“實施暴行而沒有傷害他人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以解決實踐中對故意傷害未遂,但可能具有高度、長期人身危險性暴力行為的放縱問題。
(二)適當提高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現行刑法中有關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過低,大部分為短短幾年,這就往往造成犯罪者有恃無恐,被害人得不到保護,甚至導致更加變本加厲的暴力慘劇發生。如《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則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兩罪比較,可見在造成相同程度結果下,虐待罪的法定刑偏低。
家庭暴力犯罪不乏長期性、持續性,行為人無視人倫道德和人道主義,嚴重踐踏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人權,對家庭成員造成的是情感上或身體上的嚴重傷害,如不能罰當其罪,罪刑相適應,那么這種暴力犯罪將無法得到有效遏制。
(三)賦予檢察機關對自訴案提起公訴的權利現行刑法中的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均被列入自訴罪范圍。但由于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絕大多數是女性,她們在家庭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而且由于害怕,或由于傳統觀念“家丑不外揚”的束縛,受害女性均很少主動提出訴訟,甚至拒絕指控。因此,由檢察機關采取積極介入的方式,對家庭暴力犯罪提起公訴,才能有效懲治犯罪,為被害人提供強有力的保障。但另一方面,又有必要保留被害人的自訴權利。畢竟,家庭暴力犯罪與一般的刑事犯罪不同,其涉及親情、倫理等私法領域的因素,鑒于“私法自治”的原則,及防止國家公權力濫用導致公民權利被侵犯,檢察機關在依法提起公訴之前,需獲得被害人的同意。
(四)建立舉證倒置制度
家庭暴力犯罪行為一般牽涉到個人隱私,因此,司法實踐中存在證據不足、取證難、認證難等問題。根據婦聯部門的反映,一般情況下,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來訪,工作人員會先查看其身上是否有傷,如有,則盡快向有關機構申請進行傷情鑒定,以保證第一手證據不會滅失。然而,除了傷情鑒定,被害人一般很難再提交非常充足的證據,且證人又多數是家人。由于被害人已經處于弱勢地位,從保護其利益出發,家庭暴力犯罪的舉證責任不能再按照民事責任的“誰主張,誰舉證”制度,這勢必導致被害人處于被動地位,而行為人的罪行又沒有充分證據予以定罪。因此,只要證明受害人身有傷或精神上受到傷害的事實,就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或推定過錯責任,即如被告人主張自己沒有實施暴力行為的,應由其舉出證據證明。
(五)借鑒外國先進經驗,引入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的干預制度如美國“國家統一各州法律專員大會”已提議并已經有6個州頒布了《統一州際家庭暴力保護令實施法令》,要求強制性起訴,起訴人自動將對家庭暴力的指控帶來,即使沒有受害人的同意或即使她反對這樣做。如加拿大的“容忍度為零”政策規定:只要是家庭暴力,一經發現,就不分輕重,必須立案;同時,警察有權入室制止。再如挪威1988年的刑事訴訟控訴規則修訂案規定,對配偶、兒童和其他關系親密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實行“無條件司法干預”的公訴原則,即便受暴婦女撤銷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訴機關在沒有被害人指控的情況下,也可以向施暴人提起訴訟。
(六)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貫徹于家庭暴力犯罪的逮捕、起訴及審判工作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就是要對犯罪人實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實現司法控制“嚴而不厲、寬嚴相濟”的原則。在逮捕工作上,須對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犯罪嫌疑人慎用或少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則不捕,以教育為主,使其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對于以暴制暴者的量刑,則應注意其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如構成,不應以犯罪處理,如不構成,則須根據情節盡量適用減輕處罰或緩刑,因為此類案件多數是由于行為人遭受長期的家庭暴力無法得到救濟而引發的,家庭施暴者的罪過越大,便越抵消了以暴制暴者的主觀惡性,因此,在審判過程中需對此類被告人“寬”處理。這樣,才能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互補,寬嚴有度”的精神真正實現在被告人身上,實現社會正義和法律公平。
如前所述,我國家庭暴力行為中,90%以上是女性。女性是偉大的,她們是母親、妻子、女兒的共同體,她們在社會文明的發展進程中起著不可磨滅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生理、經濟、能力等方面的差異,女性常常遭到歧視甚至家庭暴力,這種暴力既造成婦女身體的侵害,精神上的虐待,甚至還有對生命的威脅,是人類發展進程中困擾全球的社會痼疾。因此各國政府都應當充分重視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犯罪的現狀,建立多種救濟途徑和庇護機構,并通過完善的立法、有效的程序,嚴懲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最大限度地保護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