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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改相應服務體系沒配套跟進,行政制度性因素制約林權抵押貸款的投放
相比熱火朝天的林權主體改革,該縣林權配套改革基本停滯不前,主要表現為林權改革服務體系不完善,尚未建立林業產權交易平臺、林業擔保機構、林業收儲中心等機構,林業評估機構體系不健全,具備林業評估資格的人員少,嚴重制約林權改革的縱深推進以及金融部門開展林業信貸服務。1.流轉市場體系缺失,林權處置難廣西16個試點地區尚未出臺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管理的相關辦法和實施細則,多數地區未建立林業產權交易平臺、林業收儲中心等機構,缺少一個可為林農提供活立林木、收儲木材市場交易平臺,出現信貸風險后金融部門難以及時將抵押林木處置變現。這不利于金融債權的維護,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林權抵押貸款的擴大。加上林權證核發較為緩慢,制約了金融機構大規模開展林權抵押貸款。廣西16個試點縣區累計核發林權證涉及面積322.54萬畝,僅占2009年林改任務面積的14.48%。2.專業權威林權資產評估機構缺位縣域林權評估機構少,資質低,縣林業局僅有4名工作人員獲得國家林業局和資產評估協會聯合頒發的林業資產評估資格且按規定只能對非國有林業資產進行評估,該縣林權評估機構僅有林業部門林調隊,資質為丙級,按照《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其只能對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進行評估,直接影響到林農獲得貸款的額度。由于缺乏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實際操作上銀行對100萬元以上抵押貸款項目也委托其進行評估,極易造成評估結果不實、誤導銀行貸款決策。3.現行林木采伐控制嚴格,申請審批時間較長,具有很強的行政干預性和采伐指標的不確定性一方面,許多林農經營種植的林木到了砍伐期或間伐期,因受砍伐指標的限制,林木資源不能及時采伐出售變現,給貸款人帶來到期不能還款的風險;另一方面,也使林權抵押物交易處置變現難度增大,加大處置成本。
(二)信貸管理機制欠完善,嚴重制約林業信貸業務健康發展
1.貸款期限設置與生產周期不匹配目前農信社發放的林權抵押貸款期限多以2~3年為主,最長不超過5年,而林木生長成材一般需要8年以上,貸款期限和林木生長周期嚴重不匹配。加上廣西林改試點地區林地和林木權證集于一冊,林權證抵押權無法落實。林權證內共記載林地及林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等四項內容,按現行林權證發證規定,林地及林產不能分別單獨發證,使得有些林戶有林木無林木證,缺乏合法林木抵押證。2.抵押范圍和對象限制過于嚴格,抵押偏窄限制林農獲貸能力例如僅對經營經濟價值較高的成熟經濟林木大戶發放林權抵押貸款,而擁有一定荒山灘涂、經營規模較小的一般林農或幼材林經營者仍無法獲得信貸支持。2010年全縣林權抵押貸款共發放212戶,其中一戶貸款達4600萬元,占貸款余額的66%;縣聯社僅接受種植時間超過一年的林木作為抵押物,而林木種植第一年資金投入非常大(以種植速生桉為例,第一年每畝資金投入約470元,占總投入的52%),林農迫切需要資金支持卻因不符條件被拒之門外。加上林權抵押貸款審批權全部集中在縣聯社,貸款審批環節多,審批效率不可避免降低。3.林業集約化程度不高,信貸投放未能有效放大全縣農民人均集體林地面積僅3.15畝,戶均集體林地面積12.07畝。戶均林地面積比較少,林農種植扶育資金投入相對不多,信貸資金需求不大,依靠資金自籌或小額林農信用貸款足以滿足生產的資金需求,林業信貸規模增長有限。當地林業規模化經營模式總體還處在萌芽狀態,“公司+農戶”、“公司+專業合作社+農戶”等互助合作集約化生產還沒有大規模開展。4.信貸管理風險控制不到位,信息共享機制欠完善一是信貸管理難度大。林權抵押貸款屬信貸創新產品,風險管理有別于日常固定資產抵押或權利質押貸款,現有信貸人員往往缺乏相關林權抵押管理知識,貸款“三查”心有余而力不足,而抵押林權地處深山疊嶺,面積廣闊,貸前調查和貸后管理實地核查較為困難,無法及時、全面掌握抵押物的變化情況,不利于風險監測、分析和預警。二是林業部門與金融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建立。林業部門至今未將林權證登記、抵押、采伐等林業信息納入央行征信系統,信息不對稱,加大貸款“三查”的難度。
(三)財稅政策支持力度較小,林業風險損失補償機制缺失
1.地方政府尚未建立涉農(林)風險基金林業信貸服務成本高、風險大、收益低,地方政府對涉林貸款增量、貸款損失無相應的補貼和稅收優惠。2.林業保險未能覆蓋主要林業風險,森林林木保險滯后林業生產周期長風險大、賠付率高,易受自然災害侵襲,林農普遍缺乏投保意愿,并抱有僥幸心理;保險公司因林木投保面低和財政補貼不到位而不愿涉足。目前僅在廣西部分林改試點地區嘗試對林農承保經濟林木火災保險,且險種單一,保費費率高,賠付率也高。如縣人保財險公司收取的保費費率高達10%,2008年承保了11筆森林火災保險,共收取30.6萬元保費,賠付24.66萬元,賠付率高達80.6%,對林業生產危害性大的風災、病蟲害等自然災害的險種尚未開辦。
二、協調推進林權改革,創新縣域林業信貸服務水平,加快林業生態建設
(一)加快林權配套改革,完善林業要素市場,加強政府導向作用發揮
1.加快林權流轉市場體系建設,加緊建立林業產權交易平臺、評估法律服務、林業擔保機構、林業收儲中心等服務機構,不斷完善要素市場功能建立健全林權流轉各項管理制度,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和林木、林地經營權依法流轉管理,盡快建立林業交易服務中心和森林資源專業評估機構。林業交易服務中心可提供規范化的林業行政許可、林業產權拍賣交易、林權管理、林業投融資、林業交易與科技信息咨詢服務,加速林業資源的規范流轉,實現林木資產資本化。除委托具備林權評估資質并得到銀行認可的中介評估機構,應設立縣林業勘測規劃設計所,在省級林業調查設計院指導下開設林木價值評估業務,發揮林業主管部門對林業生產比較了解的優勢,出具的林權資產評估報告能夠真實反映林權資產市場實際價值。2.推動集約化生產,促進信貸增容擴量一是引導集體林權合理流轉,促進林權由分散到集中,通過林權抵押獲取銀行信貸支持,推動集約生產方式的形成,提升林地綜合利用效率。二是加大對林業龍頭企業和林業專業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促進林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經營,擴大服務空間,促進涉林信貸規模投放。3.逐步減少帶有行政性質的政府干預行為政府有關部門應理順各方利益關系,調低服務性收費,給金融機構支持林業發展提供有效的市場保障。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林權證的發證工作,嚴格履行對林權抵押登記、變更、注銷的管理職責,加快林權抵押貸款信息數據與中央銀行征信管理系統聯網鏈接步伐,實現信息共享,為金融部門強化林權抵押貸款管理,防范信貸風險提供便利。4.矯正林權改革的副作用,為信貸支持林業發展營造良好的農村生態環境一是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重建集體(合作)經濟組織和集體主義精神,形成較大凝聚力和向心力;二是警惕外國資本及其人參與林業改革的滲透和控制;三是嚴打圈點林地合謀攫取不法利益行為,嚴防對農村生態環境的破壞,對通過明暗手法侵吞霸占掠奪、強買強賣占有各地有潛力的林地及其相關產業堅決不予以信貸支持,通過信貸抑制為維護社會秩序作出努力;四是維護農村生態環境,提升人文資源歸集,改善農村公共基礎設施,提升農村公共服務水平,重塑農村倫理道德體系。
(二)消除制度障礙,提高信貸服務水平
1.從制度層面提供有利林業信貸發展的制度支撐縣域金融機構要根據五部委《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等要求,重新梳理現行林業貸款規章制度,消除阻礙林業發展的制度障礙,合理確定貸款對象、期限和利率的范圍。重點是優化貸款操作流程,適當下放審批權限,提高林業信貸服務效率;根據縣域林地及林產實際情況,改革林權證發放方式,嘗試林地、林產證單獨發證方式,借助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這一新型抵押物,加強金融創新,支持地方林業加快發展。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拓展林權抵押貸款業務貫徹落實《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給予金融機構更多的政策支持、市場引導和監管指導。對于實施林權改革的地區適當擴大分支機構林業信貸管理權限,優化審貸程序,推廣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務;盡快由總行一級或授權試點地區分支機構出臺林權抵押貸款的相關管理辦法。建議將原來分散的林業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全面整合,使國家對林業產業稅收扶持政策更加明確。3.改進貸款方式為林業發展提供全方位金融支持一是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通過發放信用貸款、信用證、惠農卡等方式建立面向林農的小額貸款扶持機制。二是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使之與林木生產周期相適應,真正起到扶持林業發展和改善生態環境的作用;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以50%為宜適當提高林權資產抵押比率,同時適當放寬林權抵押貸款的范圍限制;加大信貸人員林權抵押貸款專項業務知識培訓力度。三是進一步落實利率優惠政策。對林業貸款發放比例高的農信社等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可根據其林業信貸投放增加的合理需求,通過增加再貸款、再貼現額度和適當延長再貸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動性支持。
(三)創新金融產品及服務方式,全面介入“大林業”的上中下游全程產業鏈條,全面打造生態林業,促進林業產業化發展
以森林覆蓋率帶動造林綠化,重點建設生態屏障和綠色走廊,形成林業生態格局;同時培育速生原料林、特色經濟林和珍貴樹種三大基地;重點打造林漿紙一體化、木材加工、林產化工、油茶產業、花卉產業、森林生態旅游、竹藤加工、野生動植物利用等產業集群促使林業產業圍繞生態林業建設、產業鏈發展、生態文化建設、林業改革和資源保護等五個方面展開,實現從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從封閉半封閉林業向開放林業、從粗放林業向集約林業、從數量林業向質量林業、從平面林業向立體林業轉變,以林業產業化最大限度促進農民增收。
(四)加強林業貸款風險管理,建立林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
1.金融機構方面一是加大對信貸人員林業知識和政策培訓,拓寬知識結構,提高信貸人員綜合素質;二是落實抵押物評估的風險管理,確保評估主體正確、程序合規、估值準確,防范抵押物評估風險;三是加強貸款的貸前調查和貸后管理,強化與林業部門特別是鄉鎮林業站的密切協作,探索建立外聘人員或村級融資服務協管員制度,借助外部力量協助做好貸款管理和抵押物管理,改變貸后管理不到位的風險隱患;四是推動政銀信息共享機制,盡快將林權登記、抵押、采伐等有關信息納入央行信息基礎數據庫,實現政銀信息共享,前移風險防范關口。2.地方政府方面一是加大政策引導和支持力度,通過保費補貼等政策手段引導保險公司不斷完善森林保險品種,分散林權抵押貸款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帶動和促進林權抵押貸款的投放;二是建立由財政出資的涉農風險補償基金,對林業貸款進行貼息,對貸款和保險理賠損失給予一定補償,同時要制定涉林貸款資金獎勵和稅收減免政策,激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林業信貸服務;三是成立地方政府主導的農業政策性擔保公司,對林權抵押貸款等涉林貸款業務進行擔保,分擔銀行貸款風險。
(五)落實財政補貼政策,引導保險公司盡快推出政策性森林保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