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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林業;資產證券化;法律
一、引言
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林業的可持續發展在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國的林業投入還是來自于政府投入,而社會投入的比重明顯偏低。資產證券化( Asset- backed securities,簡稱ABS) 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其本質特征在于以可預見的現金流為支撐而發行證券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1]。然而林業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基本上停留在理論探討階段,這主要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規等方面的阻礙。本文就林業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相關建議。
許多學者都對資產證券化有所研究。許多奇從資產證券化中債權轉讓特殊性入手,探討目前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債權轉讓存在的障礙。趙宇霆以我國現行制度背景為出發點,詳細討論了我國現存制度下SPV的困難以及我國為解決這些困難應作的變革。李昊陽[4]指出資產證券化的效益以及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關于林業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問題的探討還不是很多。
三、林業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1.林業外部環境的支持
林業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的林業融資方式,無論是從資金來源、投資項目和林業融資的政策環境看,這種創新都是可行的。林業建設巨大的資金需求和大量優質的投資項目為ABS(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融資方式提供了廣闊的應用空間。
2.林業資產具有適合資產證券化的資產的特征
林業作為國家基礎行業,同時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林業企業的發展前景非常廣闊,隨著林業產業的發展,大量素質優良、收入穩定、回報率高的投資項目不斷涌現。林業有著其他產業的普遍的資產證券化的特征以外,林業資產證券化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比如其生長周期方面和標準化方面。
3.林業資產證券化為林業企業提供了良好的融資方式
目前我國林業企業的信用等級多在BBB級以下,無法進入國際市場進行融資,而ABS融資方式卻能利用SPC使信用等級增加,從而使我國企業和項目進入國際高檔證券市場成為可能,這將極大地拓展我國項目融資的活動空間,加快我國的項目融資。
四、林業資產證券化面臨的法律障礙
1.在證券化標的的擔保方面
林業經營者可以提供并能夠被貸款人接受的擔保資產非常有限。且其價值具有不確定的特點,難以準確評估,且受托人可以在信托擔保期間,在不違背信托契約的前提下,依自己的意志經營處分財產,這進一步增加了林業信托擔保財產價值的不確定性。
2.從森林保險法的角度
眾所周知,林業生產經營周期較長,易遭受各種自然災害的侵襲,給林農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嚴重影響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森林保險作為重要的林業風險保障機制,有利于林業生產經營者在災后迅速恢復生產,促進林業持續經營和穩定發展。但目前由于開辦森林保險風險較大,技術難度高,林農投保積極性不高,造成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總體滯后。
3.林業資產證券化信息的披露角度
信息不對稱是構成金融市場交易成本的一個重要方面。由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池構成復雜,采用了各種精巧的金融工程方法,林業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很難像其它基礎資產的投資者,他們做出投資決定的唯一依賴標準往往就是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因此對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信息披露的要求比一般上市公司的要求更高。
五、建議
1.建立《林業資產證券化法》
為了使林業資產證券化能夠順利進行,我國應建立林業資產證券化專門的法律《林業資產證券化法》。對林業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受托管理人等相關法律主體作出具體要求,完善林業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擔保體系,從而促進林業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2.完善《森林保險法》
森林保險作為重要的林業風險保障機制,有利于林業生產經營者在災后迅速恢復生產,促進林業持續經營和穩定發展。但目前由于各種原因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總體滯后。我國應建立森林保險體系,把森林保險納入農業保險統籌安排,通過保費補貼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導保險公司、林業企業、林業專業合作組織、林農積極參與森林保險,擴大森林投保面積。
3.修訂《證券法》,對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確規定
從我國目前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來看,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離為投資者提供投資分析的基礎數據和依據有較大的距離,導致在資產支持證券運作過程中資產池中的每筆具體貸款的情況不詳,提供的信息和數據過于籠統。故應對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確規定。
參考文獻:
[1]高保中: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制度分析[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190- 191.
[2]許多奇:資產證券化的債權讓與法律問題[J].武漢大學學報,2005年第3期.
[3]趙宇霆:資產證券化SPV設立的法律思考[J].當代法學,2004年第5期.
一、文獻回顧
1、我國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分類與REITs綜述
以銀行信貸為主的各類債權無疑是我國資產證券化資產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此外,非金融企業未來收益權作為另一類主要證券化資產,其發展也受到了人們的關注和辨析(徐昕、郭翊,2008;吳越,2013)。對于蘇寧、中信物業資產這類較為新穎的證券化實踐,有學者(張悅,2014)因其基礎資產異于前述兩類資產特性,考慮將其單獨歸為一類。相對于前兩類證券化研究而言,該基礎資產特性及影響分析較少,值得進一步展開。
對于一些金融從業者,蘇寧、中信物業證券化行為的另一個理解角度則來自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作為把流動性較低的、非證券形態的房地產轉化為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證券的重要手段(郭臣英、黃漢江,2004;李智,2007等),傳統REITs與該類資產證券化確有相似之處,特別當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涉及物業不動產或相關債權時。然而嚴格來說,資產證券化與REITs這兩種相對獨立的證券化手段,其區別體現在資產選取范圍和實際證券化操作的各個方面,本文也將對這些方面進行一定的梳理。
2、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影響研究綜述
資產證券化的影響效應從一開始就受到了人們的廣泛關注。早期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企業監督成本減少、流動性增進(Kehoe、Levine,1993)、監督成本減少(Steven L. S. 1994)等積極方面,我國學者張偉、周丹、王恩裕(2006)將這些大多涉及原始權益人的影響統稱為財富效應。后來受到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人們對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影響也有了進一步的反思,如流動性脆弱(Allen和Carletti,2007)等。這些負面效應更為宏觀,若僅從對微觀發起者的影響角度看,與正面財富效應多存在對應關系,因此可以將證券化風險對企業收益的減弱作用當作負面的財富效應。
在具體資產證券化研究中,基礎資產選擇和資產未來現金流期權定價兩個方向也涉及到基礎資產的微觀影響。對于基礎資產選擇,微觀影響分析幫助選擇合適證券化基礎資產和證券化方式,以定性分析為主。其中,張旭、郭曉音、任麗明、李存金(2014)在軍工企業證券化基礎資產選擇的分析具有較為普遍的借鑒價值;而羅斌、曾祥(2006)、靳曉東(2012)等則考慮建立模型或選擇指標體系來發起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對于證券化定價方面,基礎資產影響分析主要指(信貸)資產未來現金流受外在各種因素影響而具有不確定性。期權定價思想(Findley 和Capozza,1977)是證券化定價中比較重要的一類方法,即將影響現金流穩定性的(外部)因素看作隨機過程進行考慮。一些重要的信貸資產未來現金流影響因素有交易成本(Dunn和Spatt,1985)、借款人異質性(Stanton,1995)。與信貸(債券)定價不確定性主要考慮外部因素不同,物業資產價值及租金本身的變動性就可以被看作隨機過程。王志誠(2004),儀垂林、劉玉華(2005)在(不動產)抵押貸款定價的期權思想使用正說明了這一問題。
綜上,本文將在分析商業地產資產證券化發展模式的基礎上,側重分析存在不確定性的商業地產基礎資產、租金特性,以及對資產證券化、企業可能產生的新影響、新效應。
二、物業地產證券模式與REITs的異同分析
1、蘇寧云創(一期)證券化模式分析
本節以蘇寧資產證券化(一期)為例進行分析,因為其證券化中的具體細節最多借鑒了REITs的形式,這一方面可能與其更為迫切的發行、增信有關,另一方面可能來自中信物業資產證券化發起模式的探索。
蘇寧物業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被稱為私募股權REITs,是由于其在資產證券化前的物業處理上借鑒模仿了股權類REITs。具體而言,蘇寧通過與私募投資基金(相當于REITs)進行交易(見圖1左上部分),獲得這11家門店的控制權,并將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從物業等固定資產變為債權收益權以及私募投資基金份額;之后蘇寧再通過認購私募投資基金全部份額的方式來實現對這11家門店的間接控制,為進一步證券化做好準備。
在不考慮增信措施及其帶來的收益情況下,該專項計劃基礎資產為債權收益權以及私募投資基金份額,而實際主要涉物業租金及本身價值收益。從REITs涉及資產角度而論,可以看作債權、股權均有的混合型REITs或股權類REITs。實際上,標的資產分為債權和私募基金股權,主要為資產證券化產品分級增信使用。
雖然蘇寧等物業資產證券化具有REITs屬性,然而仍與真實REITs具有許多差別。一是發起主體不一樣。前者為資產擁有企業;而后者為REITs本身。二是發起目的不一樣。REITs資產證券化發起者的主要目的為盤活固定資產和融資;而傳統REITs為通過專業化的管理人員“集合”中小投資者資金并進行房地產業投資。三是基金經營方式不一樣。資產證券化專項計劃規定了整個證券化流程,其基金可決策性極小;而REITs無論是股權還是債權型,其經營都是對物業投資動態調整的過程。四是投資標的范圍不同。資產證券化投資標的主要固定為被證券化物業;而后者范圍并不確定,由REITs實際經營決定。
2、資產證券化與REITs分類及異同對比分析
在商業地產證券化模式的基礎上,我們對資產證券化與REITs模式的異同進行分析。由于金融機構證券化基礎資產以信貸為主不涉及地產,這里實際考慮非金融企業的證券化與REITs的異同。實際上,REITs的投資涉及地產及相關債權,由證券化基礎資產是否涉及地產物業可以較好分析二者的關系,如表1所示。
由表1并結合蘇寧與REITs異同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一般REITs與資產證券化的交集主要集中在被證券化的房地產及債權方面。同時,商業地產資產證券化在模式設計時也借鑒了REITs的模式。但資產證券化與一般REITs在主體上仍是兩個獨立的證券化方式,在發起者、發起目的、投資經營方式等方面仍然不同。
三、商業地產資產證券化的影響分析
1、商業地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辨析及影響分析
商業地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性質較為特殊,區別于一般債權、收益權資產。在該證券化中,商業地產整體作為基礎資產,資產期末價值與各期資產租金收益構成整體地產價值,其中租金部分與收益權又有相似性。事實上,該租金收入與收益權仍有區別。資產證券化的收益權一般來自于企業相關基礎資產、產品第三方使用的真實租金、費用,如物業對外租金、水電企業相關水電費;而對商業地產證券化租金來說,其原本是發起企業自有物業的隱性租金成本。由于資產證券化導致基礎資產的轉移,使得該隱性租金由發起企業向證券化投資者支付。
由于商業地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性質,其風險特征將產生如下幾方面影響:一是發起企業(如中信、蘇寧)物業為自用性質,企業經營風險對資產租金收益的影響更為顯著。二是在商業資產較為優質的情況下,資產本身特性通過資產剩余價值能起到較好的企業風險隔離效果。就具體機制來說,由于物業資產能較好變現,避免了發起者違約情況下物業不得不再次租賃以回收租金的緩慢做法。三是相對于僅依賴于收益權的證券化產品而言,商業地產證券化同時體現了基礎資產價值與租金價值,無疑使該類證券化產品未來現金流更加穩健。
2、實物地產證券化影響的簡單模型分析
這里主要考慮影響資產價格的收益率及相應波動率因素,假定租金與資產價值保持一致變化。資產價格方面,仿照股票價格行為經典模型――幾何布朗運動,建立物業資產價格所服從的過程:
dS=μS?S?dt+σS?S?dzS (1)
其中,μS為資產價格增值所帶來的平均年收益率,σS為資產價格的波動率,dzS為標準維納過程。在時間段t內,資產價格增值的平均收益為μ?t,收益的標準差為σ?。
這里與股票的不同點在于,資產本身的價值存在升值(物價)和實際折損兩個方面的作用。考慮我國商業地產資產的現實情況,價值增值仍占主要作用,故μ>0。
同時,當假設0―T之間的連續復利收益率為x時,即ST=S0?e^(x?T)時,收益率服從分布x~?(μ-σ^2/2,σ^2/T)。這里,收益率的方差存在隨著時間T的增長減小的趨勢。
考慮對未來資產價值收益的一個近似表述,即忽略波動率影響,以期望值進行替代,則我們可以得到近似的表達式:
E(ST)=S0?e^[(μ-σ^2/2)?T] (2)
設租金與資產價格完全相關的,起始租金率為q,則每期租金為:
E(Ri)=q?S0?e[(μ-σ^2/2)?Ti] (3)
這里Ti為證券化發起(0期)到各租金支付期(i期,i=1,2…,n)的時間。
證券化產品的發行總額為Z,并設其物業未來現金流收益的折現率為d,則:
Z=S0=q?S0?e^[(μ-σ2/2-d)?Ti]+S0?e^[(μ-σ^2/-d)?Tn] (4)
這里折現率d體現了物業資產收益全部轉化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收益時的收益率。其越高,將會提高企業收益留存或降低融資成本,為企業帶來財富效應。
進一步假設租金支付期間相等,即Ti= i?TH,i=1,2…,n,TH為常數,并設y=e^[(μ-σ^2/2-d)?TH<1,則:
Z=S0=q?S0?yi+S0?yn?1=q?y/(1-y)+yn?(1-y-q?y)/(1-y) (5)
由e^(μ-σ^2/2-d)?Tn=y^n=0,簡化認為y^n?(1-
y-q)/(1-y)近似為零,則:
y≈1/(1+q) (6)
將y的具體表達式回代(5)式,則物業現金流的收益率為:
d≈μ-σ2/2+1/TH?ln(1+q) (7)
由上述簡化模型可以看出,物業現金流的折現率d主要由資產未來收益率、其波動率、租金支付間隔期限和租金率決定。資產價格預期收益率μ和租金率q越高,越能提高物業未來現金流的折現率d,并潛在提高企業財富效應,而租金支付隔期限TH則正好相反。在該模型中收益波動率σ對證券化產品的收益率影響為負,說明資產收益的波動性越小,越有利于產品和企業價值提升。通過公式可以看出,在相同變動情況下,資產價格預期收益率μ和租金率q的提高最為有利于證券化產品和企業。在實際中,這表現為我國核心地段優質物業的不斷升值趨勢(歷史+預期)及租金相應提升,使得證券化產品和企業證券化收益總和提升。
上述模型可能存在的問題是忽略部分y^n?(1-y-y?q)/(1-y)不顯著為0。當1-y-q>0時,該部分的存在將使得d比模型中提高;反之(1-y-q<0時)則降低。同時,該部分可能對下文地產未來現金流收益的折現率d分析結果產生部分影響。一個更為準確的方法是采用模擬分析進行考慮。
3、實物資產與其租金的共同影響分析
以上分析主要考慮了物業資產對租金的補充作用和對企業證券化的財富效應。在實際中,由于租金與物業價值的不完全相關性,特別是一些發起企業對租金的約定或保底措施,二者的變化趨勢呈現了極大不同。由此,以二者為支撐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必然更為穩定、優質,因為相對于單獨收益權而言,二者起到了風險分散化的所用。
四、結論與展望
1、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我國最新出現的優質物業地產證券化在借鑒傳統REITs的基礎上,達到了物業地產證券化的目的。但與傳統的REITs相比,商業地產證券化在發起者、發起意圖、運作方式及基礎資產方面仍有顯著的區別。
與以往類型的基礎資產證券化相比,優質物業地產本身價值及租金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穩定性具有促進作用,同時改善了企業的融資效果和財富效應。模型指出,資產價格的預期增長和波動對這一效應具有影響,特別是前者能極大地促進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財富收益。
于安源(1991-),男,漢,黑龍江綏化人,經濟學碩士,中央財經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學院投資學專業,研究方向:投資銀行理論與實務。
章健敏(1990-),男,漢,浙江溫州人,經濟學碩士,中央財經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學院投資學專業,研究方向:投融資理論與實務。
摘要: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的出臺意味著一度中斷的資產證券化改革再次回到人們的視野當中。本文將從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入手,分析引起次貸危機的原因;闡述對中國的啟示;針對中國的實際國情,對早期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分析,并著重從基礎資產的角度進行分析,找到其中的不足之處;最后,針對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的建議。
關鍵詞:信貸資產; 證券化; 基礎資產
一、文獻綜述
(一)國內研究現狀
國內對資產證券化的研究最初始于1995年。劉宏(2000)對證券化,在制度和環境方面有兩個選擇,一個是選擇與現行制度和環境沖突最小的交易形式,一個是最有條件突破現有制度和環境約束的交易形式。他還指出中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有兩個突破模式:“住房抵押貸款模式”+“準表外模式”,“基礎設施收費模式”+“離岸模式”。趙慶明,吳瑩瑩(2003)從成本收益的角度得出資產證券化不僅能夠解決不匹配造成的流動性風險。何小鋒(2006)認為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對于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卓賢(2009)分析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與宏觀調控的關系。胡越(2012)認為對比了美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及次貸危機發展的特殊的歷史背景和原因,認為在中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正當其時。
(二)國外研究現狀
國外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包含:信息不對稱理論、風險隔離理論、公司資本結構優化理論、成本誘導理論等。
Steven L?Schwarz(1994)認為,資本市場的平均利息率要低于一般貸款利息率。Shane A. Johnson(2000)指出是否證券化取決于證券化的收益與成本的權衡,其成本主要是機會成本。Claire A. Hill(1996)指出資產證券化解決了投融資市場的信息不對稱的問題。Christopherw. Frost(1997)指出,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機制有利于把發起人的破產和重組風險與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有效的隔離。Jure Skarabot (2001)指出,每個企業或者公司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發行債券和證券,通過尋找合理有效的資本結構可以使公司總價值最大化。他證明了資產證券化是優化公司資本結構的有效手段之一 。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概述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一組流動性較差、但在未來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銀行信貸資產,如長期固定利率放款,應收賬款等,通過商業銀行或投資銀行,經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并對這些資產進行相應的信用擔保,以這些資產作抵押來發行證券,實現相關債權的流動化,把這組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其主要特點是將原來不具有流動性的融資形式變成流動的市場性融資。其實質是發行者通過“真實出售”將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
(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程序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包括如下要點:原始權益人確定證券化資產,將可預見現金流的資產進行集中,組建資產池;原始權益人或獨立的第三方組建特設機構SPV;原始權益人將資產池中的資產“真實出售”給SPV,實現風險隔離;信用增級;信用評級機構對將要發行的證券進行評級;SPV通過投資銀行,在市場上發行證券,并用這些證券募集來的資金購買原始權益人轉讓的資產;原始權益人來對資產池進行管理;特設機構清償債務階段。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美國發展
1.美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背景
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信貸資產證券化起源于美國,解決了美國當時住房融資中的資金短缺問題。而到了70年代的中后期,人們對這種住房貸款的需求急劇上升,銀行信貸資產出現供求失衡。此時,金融創新飛速發展,金融自由化浪潮興起,都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在這樣的環境下,美國政府的三家信用機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房抵押貸款公司、政府抵押貸款協會紛紛將手中持有的住房抵押貸款進行重組,并作為抵押或擔保發行抵押證券,實現了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
2.美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度發展
但是自“9?11”事件以來,美聯儲開始實行寬松的貨幣政策,連續降息。房地產市場涌入大量熱錢,房價的持續上漲。導致房產價值上升,房屋所有人可以以超值部分為抵押繼續向銀行或信貸公司進行貸款,這樣就形成了大量的“次級貸款”。到2005年,“次按”與“次債”在全部按揭貸款中的比例上升到20%以上,“次債”占“次按”的比例達到了60%以上。到2006年,“次級貸款”劇增到13000億美元,到2007年,無法按時還債的借款人已經超過15%,而且人數還在不斷的上升中。基金公司對他們手中持有的債券喪失了信心,要求贖回基金。這樣大規模的拋售股票,導致股價下跌,股票市場崩潰。
3.美國次貸危機原因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美國次貸危機是多方面的因素綜合作用導致的。借款人、投資銀行、信用評級機構、信貸公司、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的投資人、金融監管機構等,對危機的發生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次債”發生的原因是不具備還款能力的“次按”借款人盲目進入貸款市場。因此對中國來說,要通過各項手段,合理引導投資者進行理性投資。避免盲目投資導致證券市場過熱。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歷程及基礎資產特點
(一)中國早期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歷程
資產證券化技術早在1983年就被介紹到中國,直到20世紀90年代初才開始興起資產證券化研究的熱潮。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之后財政部頒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銀監會頒布《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等,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的法律框架由此建立。
第一批試點共有四只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開元 2005―1期信貸資產支持證券(A檔)”、 “建元2005―1期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A級資產支持證券”、 “信元2006―1期重整資產證券化信托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東元 2006―1期優先級重整資產支持證券”。
第二批試點有兩只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工元2007―1期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浦銀2007―1期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總計發行規模251.19億元。
(二)中國信貸資產證券的基礎資產種類
2008年以前中國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包括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一般工商業貸款、不良貸款及個人汽車抵押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等資產。下表顯示了已發行證券的種類,數量以及其結構。
(三)基礎資產的特點
從上述的數據分析,中國早期進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中,優質公司貸款占了絕大多數比例,不良貸款所占比重不是很大。這說明中國進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時候,將安全放在了第一位,另外,從期限結構上來看,短期的資產占有絕大多數比重,基本不進行10年以上長期的證券化。這樣的模式使得銀行的這些長期資產無法流動,占用銀行資源,降低了整個資金運轉的效率,也就沒有真正實現資產證券化的目的。
四、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中的問題
我國從2005年開始試行資產證券化,在2007年出現發展的良好勢頭,又受次貸危機的影響遭到擱置。其在發展過程中,仍舊存在很多的發展障礙。
(一)基礎資產選擇上存在的問題
從上文中對基礎資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我國的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對象大部分是優質資產,尤其是優質公司貸款。不良貸款所占比重反而會比較小。從期限結構上來看,依然不能很好地解決銀行長期的不流動資產的問題。
(二)信用評級問題
從目前看來,我國的評級機構的經驗有限,評級標準不完善,銀行擔保導致信用評級形同虛設,沒有形成行業評級標準,不能對產品設計起到指示作用。
(三)法律規范問題
在我國金融市場不夠發達,信用環境不佳,人們法制意識薄弱,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這些因素就提高了風險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
(四)一、二級市場問題
目前國內銀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在銀行間市場上發行和交易。一級市場飛速發展,但是二級市場發展緩慢,交易冷淡。從而大大影響資產證券化的結構設計及其規模發展。
五、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中的問題
綜合上文對我國早期發展中基礎資產和存在的問題的分析,結合美國的發展教訓,對我國重啟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提出以下及建議。
(一)基礎資產的重新選擇
一般來說,根據資產證券化的特點,其基礎資產的選擇應具備下面幾個特征:金融資產的現金流在未來必須按契約產生;金融資產未來的現金流必須是穩定的;要能夠預見到現金流損失的風險;作為基礎資產金融資產必須是同質的;匯集的資產組合應達到經濟發行量;作為資產對象的基礎資產要具有良好的信用,風險低。
(二)健全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
目前我國的信用評級機制還相當的不完善,沒有統一的評級標準。可以由政府或專門的組織機構來牽頭建立一批有實力和信譽的擔保機構,以此來規范信用評級的標準。
(三)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制度
在我國,相關的法律都比較滯后,尤其在創新金融產品方面。因此,政府需要盡快開展相關的立法和修法工作,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和規范證券化市場,防范風險。
(四)建立銀行貸款的二級交易市場
建立銀行貸款的二級交易市場,可以充分調動資產的流動性,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通過銀行貸款的二級交易市場,進行資產的調換和搭配,從而完成資產組合的構建。
(五)盡快確立資產證券化的退出機制
根據NPV資產定價方法,一項資產的價格通常與其未來產生的現金流有關,資產價格是未來的凈現金收入以一定折扣率折算出來的凈現值。因此,針對退出機制,需要盡快制定出相應的法規和操作細則。
(六)債券股票并舉
資產證券化是以某些能帶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為依托,發行可流通的證券以融通資金。如能通過設計合理的結構進行信用增級以增加現金流的穩定性,將使證券化成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六、結論
固定收益產品是金融市場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從美國等發達國家金融發展的歷程來看,很多創新的產品都出自固定收益產品。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盤活金融市場資金,溝通投融資者之間的一種良好的橋梁,雖然在其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但是隨著金融技術的完善,中國在發展的時候注意結合外國發展的經驗,吸取其中的教訓,為資產證券化的全面推廣鋪設好道路,資產證券化就可以為中國金融和經濟的發展做出巨大的貢獻。(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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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財務風險; 信用評級
次貸危機使世界各國開始重新審視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國家甚至對其有效性產生了強烈懷疑,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導致這次次貸危機的罪魁禍首。誠然,資產證券化存在著它內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團背景資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團與荷蘭銀行在深圳簽署了總金額為8 000萬美元的應收賬款證券化項目協議。此次協議有效期限為3年。在3年內,凡中集集團發生的應收賬款,都可以出售給由荷蘭銀行管理的資產購買公司,由該公司在國際商業票據市場上多次公開發行商業票據,總發行金額不超過8 000萬美元。在此期間,荷蘭銀行將發行票據所得資金支付給中集集團,中集集團的債務人則將應付款項交給約定的信托人,由該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職責。而商業票據的投資者可以獲得高出倫敦同業拆借市場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團首先要把上億美元的應收賬款進行設計安排,結合荷蘭銀行提出的標準,挑選優良的應收賬款組合成一個資金池,然后交給信用評級公司評級。
2.中集集團向所有客戶說明abcp融資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應付款項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別目的公司)賬戶。
3.中集集團仍然履行所有針對客戶的義務和責任。
4.spv再將全部應收賬款出售給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國際票據市場上享有良好聲譽的資產購買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業票據(cp)市場上向投資者發行cp。
6.tapco從cp市場上獲得資金并付給spv,spv又將資金付至中集集團設于經國家外管局批準的專用賬戶。
項目完成后,中集集團只需花兩周時間,就可獲得本應138天才能收回的現金。作為服務方的荷蘭銀行可收取200多萬美元的費用。
二、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相關方財務風險分析
(一)可能導致財務風險的主要交易環節分析
1.設立特設信托機構環節
特設信托機構是專門為完成資產證券化交易而設立的一個特殊機構,它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名義主體。在本案例中,荷蘭銀行就是為了完成中集集團本次資產證券化的特殊信托機構。該信托機構必須和中集集團(證券化資產銷售方)沒有關聯關系,這是為了使證券化資產和中集集團的其他資產達到風險隔離的目的。該信托機構購買資產證券化權益受益人銷售給它的資產組合,并負責對該資產組合進行管理,以確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時支付。然而中集集團仍然承擔著對客戶的支付責任,因此它與信托機構仍然有利益上的關聯,沒能保持應有的獨立性。這是導致證券化相關方財務風險的原因之一。
2.金融資產出售環節
金融資產的出售必須是“真實銷售”,以保證買方在特殊情況下擁有強制性處置資產的權利。通過“真實銷售”以實現“風險隔離”,即特設機構對委托管理資產的權益將不會因發起人的破產而喪失。中集集團某子公司將未來幾年向客戶的未來運輸收入以協議形式出售給特設信托機構,中集集團對該資產不再擁有所有權。但是中集集團仍然需要對客戶承擔責任,當資產池中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債券的本金和利息時中集集團負有法律上的補足責任。因此該證券化資產沒有實現真實出售,相關風險沒有實現轉移。
3.信用增級環節
信用增級也稱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設機構為了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種有效手段,是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成功的關鍵所在。信用增級不但保證投資者免受資產質量風險損失,還可以大大降低證券化結構風險,是提升資產證券投資級別的重要手段,也是資產證券能夠交易成功、降低融資成本的重要保證。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團采用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即當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時中集集團負有補足清償的責任。這就增加了中集集團未來的財務風險,使中集集團未來的現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4.破產隔離環節
償付資產支持證券到期本金與利息的來源必須與原始權益人隔離開來,以避免發起人遇到麻煩或者破產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因此,首要的問題是,必須保證無論發起人發生什么問題,都不會殃及特別載體;其次,要保證應收賬款從發起人轉移到特別載體的過程中不受到干預。
在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這個案例中沒有做到
特殊載體的破產隔離。因為,中集集團在出售證券化資產后仍然承擔著對客戶的清償責任,與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實現轉移。中集集團的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時,該資產池中現金流量勢必受到影響,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會受到很大的沖擊。
(二)違背資產證券化原則導致的相關財務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終極目的就是做到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從而做到證券化資產和企業資產的“風險隔離”,然而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既沒有做到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也沒有做到證券化資產和企業資產的風險隔離。
1.違背真實銷售原則的財務風險分析
中集集團的資產證券化違背真實銷售的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資產相關的管理權沒有轉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團雖然以協議的形式把資產出售給了特設信托機構,轉移了對資產的所有權,但是其作為該資產證券化的服務商仍然負責對該證券化資產進行管理。根據會計上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中集集團仍然對該證券化資產承擔著責任,沒有實現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
另一方面是與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完全轉移。中集集團子公司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增級方式是中集集團為特設信托機構提供超額擔保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當特設信托機構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和利息時,中集集團承擔著補充清償的責任。由此看來,中集集團某子公司雖然通過一紙文書的形式實現了真實銷售,但是與其所售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完全轉移到購買方。因此,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該子公司沒有實現真實銷售。
2.違背風險隔離原則導致的相關財務風險
一方面違背真實銷售原則就意味著證券化資產相關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完全轉移,中集集團仍然承擔著該證券化的資產未來運營失敗的風險,證券化資產也沒有完全擺脫中集集團自身的風險,如破產風險的影響。中集集團整體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響著該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團本身的運營風險也會傳遞到該證券化資產。因此,作為發起方的中集集團沒有和證券化資產實現風險隔離。
另一方面,該資產證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級方式是中集集團為特殊信托結構發行資產支持債券提供擔保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在證券化資產運營失敗,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況下,中集集團存在著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的財務風險。即證券化資產的風險和中集集團本身的風險沒有實現完全的風險隔離。
三、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
(一)資產證券化財務風險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歷史上所有的經濟危機的救市方案一樣,在此次金融危機中世界各國政府都擔當著主要角色。在這個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圖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個資產證券化財務風險防范基金。各個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及其后來證券投資者都要根據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防范基金,交由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管理部門進行管理。當在某個資產證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證券到期的本息時由該基金管理部門進行補足,因此可以防止資產證券化的失敗,進而避免其導致相關財務風險。
(二)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的運行
1.風險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須是政府部門。因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現如利率下降、物價下跌及自然災害等嚴重系統風險時有能力擔當起救市的角色,市場經濟其他參與者自身都處于市場風險之中,很難承擔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一些財大氣粗的跨國企業諸如著名的投資銀行雷曼兄弟,美林證券及其美國三大汽車巨頭等都沒能躲過金融危機帶來的巨大的系統風險。如果不是美國政府及時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國的通用、福特和克萊斯勒三大汽車巨頭很難逃脫破產的命運。
2.風險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須多樣化。在要求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防范基金時必須對其資產池中的證券化資產進行信用評估,根據其信用度確定計提標準。信用度越高計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計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濫用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場中圈錢的行為,保持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也有利于促進市場參與各方的公平。
3.風險防范必須堅持按收益計提的原則。按資產證券化各參與者所獲收益計提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體現了金融的公平原則。即從資產證券化中獲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價來防范可能由該資產證券化導致的財務風險。因為各參與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該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就越大。因為投資收益是銷售該證券的收入與投資該證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著該證券的轉手價格較高,那么當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該證券到期本息時該證券持有者就會承受較大的投資失敗的財務風險。因此,各參與者從該資產證券化中獲取的收益越大,其計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資失敗的風險防范基金就應該越多。
(三
)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的綜合評價
首先,該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側重于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估。因為,初次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是根據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池中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級來確定計提比例的。因此,證券化資產一般都會經過嚴格的信用評級,其信用度較高,其資產證券化失敗的可能性較小,進而減少了各資產證券化參與者因資產證券化失敗而引起的財務風險。
其次,該風險防范方案能有效應對因資產證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脹。該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是根據各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從資產證券化中獲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計提的,該資產支持證券在市場上的交易次數越多,產生的泡沫越大,而相應計提的風險防范基金也會越多。同時,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也會降低投資者轉手交易該資產支持證券的積極性,進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產生,降低了資產證券化參與者因過度膨脹的金融泡沫破滅造成資產證券化失敗而引起的財務風險。
最后,在該風險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積聚數額巨大的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當出現利率下跌,物價下降以及自然災害等系統風險引起的資產證券化失敗而造成的市場震蕩時,政府有足夠的實力來規范金融市場秩序,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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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高校辦學經費短缺是世界高等教育的共同問題。近年來,在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許多高校努力擴大辦學空間。據教育部規劃司的統計,最近10年,部屬72所高校幾乎都先后新征了辦學用地,建設了一批新的校區,其中有近50個新校區已陸續投入使用。部屬高校共新增辦學用地接近10萬畝。從1998年到現在,平均每年新建校舍300萬平方米,大多數學校每年完成的基建工作量都在20~30萬平方米之間。加之近年來的連年擴招,辦學規模和投入也很巨大。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真正能用于高等教育發展規模的基礎性投入每年只有150億元左右,因此,今后5年高等教育發展性投入的經費缺口至少在1200億元以上。另外,由于高等教育收益率的計量非貨幣性和退出機制的不完善,使得民間資本進入高等教育處于進入障礙和退出障礙都高的情況,在這種雙壁壘效應下,潛在投資者不易進入,更加劇了高等教育資金短缺的困境。
而目前,國內主要的教育融資方式包括:第一,組建教育產業集團,如校辦產業,特別是校辦高科技產業;與教育相關的產業,如教育出版業、教育設備業、教育軟件業;后勤服務產業,科研服務產業,如科研成果的轉讓和出售、技術培訓的提供等。第二,將校辦產業改組成為上市公司或加大校辦產業直接上市的比重。第三,高校產權的股份化或資本化。第四,高校資產證券化。對學費的應收賬款、學生貸款和科研基金貸款進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第五,成立教育投資基金。教育投資基金的發行可采用私募或公募兩種形式,投資對象主要是教育產業,并參與證券一級市場的申購和配售。
在以上眾多的融資渠道中,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成本較低、效率更高、更有潛力的資本市場運作新工具,在未來高校的融資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2國內外研究綜述
在當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已經步入嶄新發展階段。 我國重慶市政府于1997年5月23日與亞洲擔保及毫升ABS(中國)控股公司簽訂了中國第一個以城市為基礎的ABS計劃合作協議,這是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一項重要突破。2005年初,國務院同意在我國銀行業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2005年4月,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確定了在我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基本法律框架。國家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已經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工作。繼信貸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出臺之后,中國證監會已獲準研究與開發“非信貸類資產證券化產品”,如企業應收賬款、租金收益、基礎建設收費等證券化創新產品。中國證監會對這一前景廣闊、能改善企業直接融資結構、為證券市場增添投資新品種的固定收益類產品很重視,證監會已分別設立了“資產證券化領導小組”與“工作小組”。未來的中國資產證券化必然朝著廣度和深度快速發展,這就為高校資產證券化成功實施創造了良好的實施環境,特別是為解決高校當前的貸款包袱沉重,融資環境惡化的難題,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美國是資產證券化的發源地,資產證券化應用領域廣泛,目前在美國是通過發行高等教育債券,進行高校資產證券化操作的。國內外涉及到高校資產證券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學生的貸款進行證券化, 學生貸款證券化是貸款銀行將學生貸款的債權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SPV),然后由SPV將學生貸款匯集成一個貸款組群,并通過結構性重組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證券,據以融資的過程(《學生貸款證券化研究》,李之東,吳莉云)。有學者認為我國高校貸款證券化在起步階段應以資產抵押證券這種結構形式為主,在發展階段則以轉付證券這種結構形式為主(《關于高校貸款證券化的前瞻性思考》,孫建華)。這些研究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都具有啟示意義,但是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這并不是真正的高校資產證券化而是金融機構實行的資產證券化,因為高校并沒有進行融資。另外一種就是高校學費收入資產證券化。針對銀校間熱戀的甜蜜時期的結束如何如期還貸如何進一步融資成為眾多高校重大的財政問題,結合我國高校產權的實際情況以及國外資產證券化的實踐,認為債券方案比較適合我國高校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研究高校收費資產證券化方法,給出資產證券化的一般組織結構和流程并對我國高校收費證券化進行定價(《高校資產證券化探討》,,李秋英)。
隨著高校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學生自費上學已經成為現實,目前學費收入已成為高校收入中的主要來源。國家統計局和中國經濟景氣中心居民儲蓄意愿抽樣調查表明,居民儲蓄的10%準備用于教育支出,高于準備用于購房的7%,成為儲蓄的最主要目的之一。6萬億儲蓄的10%即6000個億,一旦以消費信貸為載體從“籠中”放出,投資到教育消費上,對經濟的推動是何等之大。據專家分析,我國高等學校在校生和潛在學生約500萬人,如果其中有80%以教育形式消費,每人每年增加5000元教育消費,則潛在收益每年有200億元。據了解,目前我國每年約有2.5萬人自費出國留學,按每人每年需花人民幣14萬元至18萬元來計算,每年我國民間留學投資就有40億元流向國外。
雖然學費收入在高校資金來源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但是由于我國高校的收費并沒有完全市場化,學生個人承擔高等教育成本的比例也就是20%-25%之間,高校在培養一個大學生上面需要補貼很大一部分,因此依靠學費收入并不能緩解高校資金短缺的現狀。而通過學費收入為基礎的證券化可以使高校在短時間內籌措到大量的資金,用來改善高校的辦學狀況。
由于學費收入具有穩定,可預測性,因此本文贊同以上關于學費收入資產證券化觀點。但也認為關于高校學費收入資產證券化的研究還有待進一步深入。比如說一個單個高校無法實現資產證券化,比如說一所高校每年新增學生5000人,每人學費按現在的平均水平6000元的話,也只有3千萬元。發行期限10年的證券也只有3億元。遠遠夠不上資產證券化資產池的最低要求,更難以達到化解系統性風險的目的。在具體實施高校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這是無法回避的問題,卻也提供了一個實施的新思路及空間。
3高校資產證券化的設計思路
資產證券化是當代金融發展的一大趨勢,它起源于美國,是20 世紀六七十年代以后興起的金融創新的結果。資產證券化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和企業將其缺乏流動性但在未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離和重組,進而轉換為在資本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資產支撐證券)的過程。資產證券化從誕生之日起,便以其獨具的魅力得到了眾多市場參與者的青睞。它增強了基礎資產的流動性,有利于溝通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滿足不同市場參與者對風險和收益的不同偏好。資產證券應用了一系列金融創新成果,如破產隔離技術、信用增級技術、信用基礎的轉換以及間接金融的直接化等等。這些創新技術的實踐,能夠有效降低風險,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相應的融資利息成本減少,交易成本得到大幅度節約,最終減小金融市場的摩擦,綜合融資成本得到降低,金融效率得到提高。這也正是資產證券化在國外迅猛發展的經濟基礎。
關于理想的可實現資產證券化資產的特征應該具有以下幾點: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現金流;持續一定時期的低違約率、低損失率的歷史記錄;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續期間;金融資產的分布有廣泛的地域和人口統計分布;原所有者已持有該資產一段時間,有良好的信用記錄;金融資產的抵押物有較高的變現價值,或它對于債務人的效用很高;金融資產具有標準化、高質量的合同條款,以保證原始權益人對該資產擁有完整的所有權。
與之相對應的是,高校收費作為資產支持證券ABS的目標資產,其是未來收入比較穩定現金流,可以將之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同時確定將哪一部分收費(學費、某幾個院系學費、宿舍管理費等)投入資產池,然后對其可預見的現金流進行估算和信用考核;其次,實現資產轉移,即高校將資產池的資產過戶給特殊目的載體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再次,SPV以該資產池為依托,發行某高校教育債券;最后,SPV用發行債券籌集的收入向高校支付購買資產池的價款,并負責對債券還本付息。如果高校未能定期償還,則有擔保機構負責處理。
在組建學費應收帳款資產池時,可以由多所高校聯合組織。學費的合并形式既可以采用區域合并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相近學科合并形式。有相關文獻對區域合并進行研究,筆者更傾向于二者結合的形式,即在一個區域內按照相近學科合并。因為在我國每個省都有一系列高校涉及綜合類、人文類、理工類,各大高校相近學科的培養時間計劃基本相似,在組成資產池時更易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現金流。高校生源上具有互補性,各高校的定位不同,生源不同,能較好的分散投資風險。
規劃的具體運作流程如下:高校將在一定期限內的學費收入(例如理工類學科學費收入)以真實銷售方式出售給一家SPV(特設委托機構),由高校代收學費并定于每年某一日期后將學費收入付至SPV的專門賬戶;然后通過政府擔保(在一個區域內地方政府容易統一協調)、金融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進行擔保,以達到信用增級的目的。最后在資本市場上向投資者發行債券或股票取得資金,扣除一系列的發行費用和金融機構中介費用后,作為高校融資款項。當高校增加新的學生后,所得學費立即被存入SPV設立的專門賬戶。該賬戶用作對投資者還本付息。在投資沒有還本時候,還可以利用資金做購買國債等收益穩定、風險極低的投資,以上過程是一個在一定年限內(具體期限根據所籌資金量而定)循環進行的過程。 資產池的設立過程可以用圖1簡略表示。
高校資產證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如下:建立SPV-->組建資產池-->信用評級-->承銷證券化產品(掛牌上市)-->投資者償還本息
4 高校資產證券化需要解決的問題
4.1要構建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取消高校資產證券化的制度障礙。
高校資產證券化是將高校貸款進行重組、信用增級后再分割轉讓給證券投資者的結構重組過程。它涉及金融資產的交易、商業合同權利的轉讓、信托、擔保、信息披露和證券評級、證券發行與流通、會計及稅務處理等領域,法律關系復雜,所以高校資產證券化也存在技術.風險、欺詐風險、證券等級下降等結構性風險。顯然,高校資產證券化作為一個整體,不能從相關領域的法律中簡單地尋找類似條款加以套用。因為按現有法律的定義和分類來規范資產證券化,可能會阻礙資嚴證券化的開展,或者給參加方施加過重的成本。
4.2要真正實現利率的市場化,為SPV合理確定高校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價格創造條件。
高校資產證券化只有在SPV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被投資者接受的情況下才是成功的,而高校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能否被投資者接受與其價格又有較大關系。高校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價格(證券預期利息收益的現值之和)下限是無風險的國債利率,上限是被證券化的高校貸款組合的原始收益率。二者之差扣除證券化的各項服務費用率之后便是SPV的盈利空間。高校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價格過低則無法吸引投資者,價格過高則會增加SPV的成本和風險,甚至導致SPV虧損,從而阻礙高校資產證券化的實施。
4.3要培育高校資產證券化的中介機構和機構投資者。
SPV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其能力關系到結構金融的效率與成敗。考慮到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還處初期,在其啟動時期,SPV由財政、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將來重新整合后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股份制形式共同出資設立較為合適。因為在我國有政府背景的SPV的資信狀況容易得到證券市場的認可,這有助于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降低信用增級的成本。而證券公司在證券的定價、證券結構的設計、證券的銷售方面有專業優勢,資產管理公司則有資產管理和資產證券化的經驗,這兩類公司參與SPV的設立有助于提高結峋金融的效率,促進資產支持證券市場的發展。同時商業銀行參股SPV又使得高校資產證券化具有一定程度的抵押融資的性質,既可以適應商業銀行采用資產抵押證券這種結構形式來融資的需要,同時又能夠將高校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關聯交易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我國還沒有類似美國政府國民抵押協會及聯邦國民抵押協會的外部信用增級機構,同時,我國也缺乏為債券市場投資者普遍認可的證券評級機構。
4. 4要選擇好高校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消除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約束。
隨著高校招生規模的擴大,銀行對高校基建投資貸款的規模也必然擴大。未來高校資產證券化應以高校基建投資貸款作為基礎資產,以高校辦學收費收入或其他高校收益性資產產生的現金流作為擔保來發行資產抵押證券。為此,教育部應當制定高校資產使用與管理的新規定,明確規定哪類高校資產可以用于抵押、如何抵押。另外商業銀行(抵押權人)與高校借款人(抵押人)之間是合同關系,銀行持有的高校信貸資產的轉讓要受合同法的調整。關于合同規定的權力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原則在我國采取通知債務人的原則。這不僅會增加銀行的成本開支,而且會損害銀行在客戶心目中的形象,不利于銀行維持與客戶的良好關系。我國應當調整《合同法》,采取自由轉讓的原則來確認合同權力的轉讓對債務人可以生效以利于銀行啟動高校資產證券化。
4.5積極尋求非政府經費投入渠道發展高等教育。
高校具有潛在的市場功能,如果利用得好,也能為學校帶來可觀的收益。高校應該拓展辦學思路,積極從事市場銷售和提供社會服務。高校應充分利用自身豐富的知識庫和專家庫資源,主動與市場接軌,通過多種形式,與工業、企業以及其他科研機構、社會組織開展科研合作,拓展教育培訓市場,搶占咨詢市場和文化產業份額,創辦科技園區等等,拓展和提高自我創收能力。提升高校國際化水平,吸引和擴大外國留學生規模。外國留學生規模不僅是衡量大學國際化水平的一項重要指標,并且標志著在國際教育市場中所占的份額,更是大學增加經費收入的一個重要渠道。大膽嘗試籌集民間資金尤其海外資金辦一流大學。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民間資金有相當程度的積累,可以通過提供一定利潤空間的方式吸納民間資金,積極尋求非政府經費投入發展高校。
4.6應當給予高校資產證券化適當的稅收支持。
啟動高校資產證券化旨在消除銀行高校貸款的風險以強化我國高等教育產業化發展過程中的金融支持,而高等教育的發展對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為此給與高校貸款證券化交易主體適當的稅收優惠待遇是必要的。
高校資產證券化涉及的稅收主要有應收賬款(貸款本息)轉讓過程中的流轉稅如印花稅會對企業家形成多么有效的激勵,來自制度的約束才是真正值得信賴的。因此作為市場主導力量的機構投資者介入上市公司治理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必要條件。
關鍵詞:后危機時代 信用卡產業 資產證券化 模式創新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770(2011)010-024-04
一、引言
2004年以來,中國的信用卡產業進入了快速發展時期,經過幾年的擴張式經營,從2009年開始,在盈利水平趨于下降、風險管理難度加大、經營規模逐漸飽和的情況下,各機構開始逐漸轉變經營策略。同一年,美國信用卡危機全面爆發,并開始向英國等歐洲諸國蔓延。目前來看,美國信用卡危機未對中國信用卡產業造成重要影響,但是給經營策略調整和發展中的中國信用卡產業敲響警鐘。
在研究美國信用卡危機時,我們注意到資產證券化業務對信用卡危機的爆發起到了“催化劑”的作用。在金融危機的過程中,美國信用卡產業在以下方面受到嚴重沖擊:一是隨著次貸危機的發展,房屋抵押貸款出現問題的信用卡持卡人由于財務狀況不斷惡化,償債能力相應下降,其信用卡違約或壞賬率相應上升;二是隨著次貸危機向實體經濟蔓延,相關的公司出現經營困難,并通過裁員減薪來減少成本開支,受其影響,即使沒有抵押貸款的信用卡客戶也會因為收入減少或失業造成信用卡還款困難;三是由于周轉資金短缺,更多的消費者可能從其他支付方式轉向使用信用卡支付,導致透支額猛增。
在金融危機的深化過程中,信用卡資產證券化受到的沖擊程度雖然在逐步加重,但是與房產、汽車、設備等抵押貸款資產證券相比,時間相對滯后,程度相對較輕。信用卡資產證券化拓寬了發卡機構的融資渠道,通過轉移資產提高了發卡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在信用卡賬戶出現違約的情況下,發卡機構還資人執行催繳和資產清收等職能,提高了相關中間業務收入。此外,信用卡資產證券化提供的資金來源及資本杠桿作用,支持了信用卡業務規模的迅速擴張。但不能忽視的是,資產證券化是一把“雙刃劍”,信用卡拖欠率的不斷上升及市場預期壞賬率的不斷增長,使得信用卡資產證券的發行量會不斷下降,從而放大了發卡機構的業務風險。
目前,信用卡資產證券化業務尚未在中國開展,主要原因是信用卡業務發展還不成熟、信用卡應收賬款不具備證券化資產規模、充足的流動性導致商業銀行缺少信用卡應收賬款證券化的內在動力、信用卡風險管理水平較低、缺少具有公信力的外部評級機構等,但是隨著個人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信貸需求的增加,中國信用卡應收賬款證券化業務發展空間很大。該業務的開展,將有助于中國信用卡產業傳統盈利模式的改變,成為信用卡業務融資問題有效解決的方式之一。
二、中國信用卡市場發展情況
1995-2001年的十幾年間,中國信用卡發卡規模一直較小。入世后,隨著銀行領域競爭的加劇,國內銀行開始加大中間業務投入,特別是大力發展信用卡業務。各發卡銀行相繼成立信用卡中心,將信用卡業務獨立運營,并紛紛推出獨具特色的信用卡產品,加強宣傳和營銷。
從2003年起,中國信用卡發卡量和跨行交易額開始迅速增長。截至2010年末,中國信用卡發卡量達到2.54億張,約為2002年末的11倍;中國信用卡發卡機構約有61家,其中全國性發卡機構超過16家,正式運營的信用卡中心超過15家。目前,信用卡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非現金支付工具。據中國銀聯統計數據,2010年中國信用卡消費交易筆數和消費金額分別是20.78億筆和2.40萬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從金融危機開始,中國信用卡發卡量及跨行交易水平增長速度呈放緩趨勢,不過180天以上未償信貸余額卻大幅上升,雖然增長率有所下降,但比率偏高,這一點不得不引起監管部門或有關機構的特別關注。《2009年支付體系總體運行情況》顯示,2009年中國信用卡發卡量為1.9億張,同比2008年增長30.4%,增速回落27.3個百分點。2010年中國信用卡發卡為2.5億張,同比2009年增長24%,增速進一步回落,這表明“信用卡發卡從高速增長逐漸轉向平穩增長”,
三、信用卡持卡者人口統計特征及透支行為關系
市場拓展的重要對象之一就是客戶,信用卡業務的客戶主要由持卡者(人)和特約商戶組成。持卡人在用卡過程中,無論是消費還是透支取現,作為交易前端,持卡人的行為均會為各機構帶來中間業務收入。鑒于此,有必要研究信用卡持卡者人口統計特征及透支行為之間的關系,各機構在就可以更好地在市場細分和定位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營銷組合策略。
關于信用卡持卡者的人口統計特征與其透支行為之間的關系,中國學者主要采用非概率抽樣的方法,通過發放調查問卷,數據錄入和分析均使用SPSS(10.0、16.0),采用列聯表分析法對數據進行處理和分析。以楊蓬勃和寧薛平(2009)研究為例,統計結果顯示,一是在性別分析中,有透支習慣的男性持卡人(58.3%)比女性持卡人(41.7%)多;二是在年齡分析中,年齡在22歲以下有透支習慣的持卡人(30.6%)比22歲以上的持卡人(61.1%)少;三是在婚姻分析中,有透支習慣的已婚持卡人(55%)比未婚持卡人(45%)多;四是在學歷分析中,有透支習慣最多的是本科持卡人(52.8%),其次是碩士及以上學歷(27.8%),最后是專科學歷(19.4%);五是在家庭收入分析中,家庭收入越低,控制能力越強。此外,江明華和任曉煒(2004)對職業進行了分析,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工作的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習慣比較高,合資和外資企業工作的信用卡持卡人透支習慣比例比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的信用卡持卡人高。
四、中國信用卡產業發展的國際比較
國際金融危機給美國信用卡產業發展帶來了極大沖擊。與美國相比,中國信用卡產業并未受到嚴重影響,在國內經濟金融形勢平穩向好的大背景和相關產業政策的扶持下,正在穩步推進中。但我們應該清醒地看到,目前中國信用卡行業在整體發展上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尤其是大型信用卡機構在發卡量、貸款余額、信用卡額度使用率等指標與世界主要發卡機構相比,仍有相當大的差距。走好中國信用卡產業發展之路,任重道遠。
(一)差距之表現
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國最大的信用卡機構在透支額、消費額、消費筆數等部分指標與標桿卡機構相比,仍有相當大的差距,見表1和圖1。
(二)表現之深層次問題
目前,雖然中國最大的發卡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已躍居為世界第四大發卡銀行,但單就發卡量這一項指標來講,中國信用卡產業與美國等國家相比,仍有相當大的差距。這也引出了一個深層次的問題,即發卡量與消費額、透支額等其他核心指標相比,并不對等。
在各項信用卡核心指標中,發卡量被業界認為是最重要的指標,無論是從刷卡手續費分潤比例,還是消費額、透支額的產生。縱觀中國信用卡產業,發卡量雖然快速增長,但是有效卡量所占比例不高,相當一部分信用卡為未啟用的“抽屜卡”,由于經營策略和營銷導向等問題,無效卡量居高不下,這就導致了卡量“不斷增長”,但是使用率卻較低的原因。此外,中國人均GDP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較大,這也是制約消費額等指標快速增長的原因之一。
五、對中國信用卡產業發展的思考與建議
(一)中國信用卡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與模式創新
目前,利息、回傭和年費仍為中國信用卡收入結構中最重要的來源,盈利模式較為單一。而循環信貸功能使用率較低、免年費營銷政策普遍使用、商戶回傭率水平逐年下降等因素,制約了原有盈利模式的增長。改變現有盈利模式,如引入信用卡資產證券化業務等,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信用卡盈利模式,已成為當務之急。
1.美國信用卡資產證券化對中國的啟示
美國信用卡危機再次證明,證券化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是信用卡產業發展的助推器和催化劑;另一方面,證券化產品和機制本身所蘊含的潛在風險可能對金融系統甚至實體經濟產生重創。目前,中國信用卡資產證券化的業務基礎尚還薄弱,證券化法制環境以及個人信用體系還都不夠完善,從整體上看,中國信用卡資產證券化的市場環境尚不成熟。從風險控制角度來看,我們可以從美國的信用卡資產證券化發展過程中得到以下啟示:
一是盡管信用卡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轉移和分散發卡機構的相關風險,但其運作機制和傳遞鏈條增加了整個金融系統的潛在不穩定性。二是對信用卡資產證券化的過度依賴會降低發卡機構應對危機的能力。所以,加強對信用卡資產證券化規模的控制,強調市場的適度發展,可以防止發卡機構對信用卡資產證券化工具的過度開發。三是個人信用的過度擴張將為信用卡資產證券化市場埋下隱患。因此,加強對發卡機構的監管,可以為信用卡資產證券化市場健康持續發展建立源頭上的保障。四是科學規范的評級體系是信用卡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防火墻。因此,提高評級機構的信息透明度,有利于減少評級機構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五是謹慎設計和發行過度復雜的產品,避免產品設計的內在缺陷。
2.中國信用卡應收款證券化開展模式
開展證券化業務需有與之配套的客觀環境,如建立完善的金融體系,豐富的金融產品,靈活的融資制度,健全的法律體系等,這都需要一個長期的建設過程,并非一蹴而就。國際上較為典型的證券化開展模式有美國的政府主導模式、加拿大的半政府模式及歐洲的市場化模式。中國資產證券化業務上發展相對滯后于國際市場,信用卡業務本身也起步較晚,國內信用評級體系尚不完善,在現有市場條件下,信用卡應收賬款證券化業務發展初期應突出政府的作用,通過政府干預,創造符合中國國情的證券化市場運行機制和法律環境,在監管、稅務等方面構建框架,創造市場,保障信用卡應收賬款證券化這項新業務的順利開展。
(二)后危機時代中國信用卡產業發展的建議
面對利好的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良好的市場發展空間,中國各信用卡機構應該主動承擔起信用卡大發展的重任,并在服務社會、推動經濟發展中獲得自身的成長。
1.中國信用卡產業的下一步發展重心
一是去盲目化,真正實現向精細化經營的躍升。未來幾年,中國信用卡產業要在實現規模化經營的基礎上,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實現計劃、決策、控制和考核的精確,進行目標、標準和流程的細分。根據客戶需要研發新的產品、制定新的銷售策略和服務舉措,以達到服務客戶、擴大規模、控制風險、挖掘潛力的經營目標。切忌盲目追求“量”的增長,忽視“質”的下降,從而影響整個行業的發展。
二是大力推進芯片卡應用,加快銀行卡跨行業滲透。目前,芯片銀行卡只占發卡總量的不足5%,芯片銀行卡的應用水平更是與電信、電力、醫療和社保等行業不相匹配,隨著技術的進步和市場接受程度的不斷提高,從安全性、支付渠道、功能應用等方面,芯片卡必將成為銀行卡未來發展的方向。為此,應研究出臺芯片卡替代磁條卡的成本分攤和鼓勵政策,推進以金融標準規范實現各行業芯片卡的“多卡合一”。
三是結合國內客戶消費特點,推進分期付款業務發展。西方國家持卡人習慣了超前透支消費,其平均循環信用率可達到75%以上,而國內持卡人的傳統消費觀念是“量入為出”,導致了中國信用卡支付功能的使用遠大于其消費信貸功能。如果發卡機構不考慮國內客戶的消費觀念,過于強調信用卡的消費信貸、循環透支功能,不僅不能滿足國內客戶的真實需求,還會造成授信資源的浪費和潛在風險的增加。大多數發卡機構清醒地認識到了這一點,紛紛進行行內聯動,整合個人貸款與信用卡產品功能,向特定申請人推出專項分期付款業務。
四是加速構建與產業規模相匹配的風險保障體系。隨著信用卡業務規模的擴大和精細化經營水平的提高,各信用卡機構需要盡快構建與業務規模相配套的社會征信體系和信用卡風險防范管理體系,強化風險硬控制。通過縱深推進內部評級法,提高異常交易的識別計量和監測水平,有力防范各類風險。
2.需合力解決的深層次問題
目前,中國信用卡產業中還存在諸如政策、法律、信用、市場等一系列問題,需要政府部門、立法司法機構、社會、行業間等各界合力加以解決。
一是重視加強產業規劃,出臺產業促進政策。目前,中國信用卡產業基本處于各機構自行規劃本行業務、自由發展的狀態,作為一項重要產業,政府部門對信用卡產業發展尚未制定一個統一規劃。我們認為,應把信用卡作為推動經濟發展的獨立產業納入國民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之中,統籌安排,制定出相應的產業政策,并給予政策上的傾斜,鼓勵持卡人用卡消費和商戶受卡,為信用卡業務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產業環境。
二是加強立法打擊犯罪,加大產業法律保護。隨著信用卡產業的快速發展,產業規模迅速擴大,各類信用卡糾紛與日俱增,信用卡惡意透支、欺詐、違法和犯罪行為層出不窮,嚴重影響了信用卡產業的健康發展。中國與信用卡相關的現行法律法規無法全面規范信用卡產業相關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而現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頒布于1999年,只是一部專業性很強的法規。盡快促成《銀行卡條例》的出臺,對銀行卡的發行、受理、清算、業務技術標準、有關各方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做出明確規范。
三是完善個人信用制度,加強征信體系建設。目前,我國個人征信體系數據較為分散,開放程度較低,商業銀行、公用事業、郵政、電信、保險等非政府機構搜集的個人征信數據處于相互屏蔽狀態,由于沒有一個統一的個人征信數據平臺,加劇了銀行和申請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并成為誘發信用卡欺詐風險和違約風險的潛在隱患。當前亟待進一步完善社會征信體系,與公用事業、政府部門和其他行業合作,擴充信息類型和信息來源,優化征信體系的管理,同時適當增強征信記錄的靈活性,以避免征信記錄僵化而可能導致的負面影響。在建設與使用上,可以考慮有償的方式。具體來說,人民銀行擴充相關行業信息時,可依照數據數量、數據質量等標準對行業信息提供單位予以費用補償,而各機構在使用時也應支付相應的費用。這就可使得信息采集、使用能進入良性循環,支持征信體系建設的長遠發展。
四是規范行業自律機制,維護市場經營秩序。信用卡產業有著完整的、涉及面很廣的產業鏈,應促進產業鏈良性互動,提高供應商的產品和服務質量,共同抵制、嚴肅查處以惡性經營競爭手段擾亂信用卡市場秩序的行為,加強信用卡風險的聯合防范,共享止付名單系統、不良持卡人系統和不良商戶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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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抵押貸款 法律風險 MBS 假按揭
中圖分類號:F830.9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6-1770(2006)10-048-04
最近,從中國銀行的“森豪公寓”騙貸案到浦發銀行的”姚康達事件”,我國商業銀行假按揭案件不斷浮出水面。由于假按揭行為具有隱蔽性,一旦商業銀行將這些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ortagae-Backed Security,MBS)的投資者將面臨巨大損失,而我國又沒有專門的法律條款來防止證券化過程中的假按揭行為。由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中間環節繁多,涉及的法律問題復雜,因此,完善相關的法律金融制度,保護投資者利益是我國進一步發展MBS市場的迫切需要。
在我國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之前,國內學者分別從金融制度和法制建設兩個方面探討了我國實現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可行方案。例如,郝俊波(2000年)、程宗璋(2001年)、楊坤和李睿(2002年)分析了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障礙和法律問題,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課題組(2000年)則從金融制度的角度探討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模式和步驟。2004年,北京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和金融法研究中心聯合主辦了“中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和金融制度:國際經驗及其對中國的啟示”國際研討會,具體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證券化操作模式,探討了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土地房屋權利、權屬登記和貸款擔保問題,以及證券化之后的基礎資產管理問題,全面細化證券化操作。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MBS市場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設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工作,例如,日本頒布的專門法律規定就有《抵押證券法》、《抵押證券業規制法》、《資產流動化法》和《債權讓渡特例法》;美國頒布了《住宅暨都市發展法》、《緊急住宅融資法》和《加強二級抵押貸款市場法案》三項專門立法。本文試圖從投資者的角度出發,探討MBS的法律風險,從而為完善相關法律金融制度提供參考依據。
一、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金融制度框架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指發起人將滿足一定標準的多筆住房抵押貸款匯集重組為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池,并將資產池的現金流轉讓給特殊目的中介(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SPV再以此作為支撐,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在市場上發行可流通的證券。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包括支撐資產的破產隔離、重新捆綁和信用增級、證券發行三個環節。SPV從發起人受讓被轉讓債權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信托方式;二是轉讓方式。信托方式是指發起人以支撐資產設立信托,讓與SPV以換取受益權證,然后再銷售給投資者。轉讓方式是指發起人將支撐資產真實出售給專門從事證券化運作的SPV,由其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近年來,我國相繼推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見表1),從而形成了現行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法律金融制度框架。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信托方式實現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二是投資主體只限于機構投資者;三是信用增級的形式靈活多樣,明令禁止政府提供信用擔保。
(一)以信托方式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
關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模式,國內學者圍繞我國應該采取美國模式還是英國和歐洲模式進行了長期的論證,關注的焦點是SPV是否要有政府背景,是采取公司形式還是信托形式。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將以沒有政府擔保的信托方式實現證券化。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資產證券化是指以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管理辦法提出了通過信托方式實現支撐資產的破產隔離,從而否定了建行以前提出的表內融資方案,也否定了以轉讓方式實現證券化的做法。我國首單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產品――”建元2005-1”就是由建行作為發起機構,委托中信信托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
另外,我國還沒有SPV方面的專門立法,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監管辦法)對SPV的市場準入作出了嚴格的規定。監管辦法第9條規定,信托受托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完成重新登記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低于五億元人民幣,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凈資產不低于五億元人民幣。”同時,監管辦法第8條規定:“資產支持證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發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由依法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或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擔任。”這意味著我國的SPV的主體將是信托投資公司,但也不排除其他機構擔任SPV的可能。
(二)投資主體只限于機構投資者
現階段,我國MBS只能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管理辦法47條規定:“金融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可以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的,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允許的范圍內投資資產支持證券。” 這一方面是汲取我國股票市場的教訓,由于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處于起步階段,相關的法律金融制度不完善,逐步向個人投資者開放MBS業務,可以積累經驗,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避免市場過度的非理;另一方面,MBS在我國是一種全新的固定收益證券,其風險收益特征與普通企業債券、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不同,對風險管理能力要求高,而機構投資者在這一方面比較成熟,從而能夠保證國內住房抵押貸款證券項目的順利實施。
我國向個人投資者開放MBS業務只是時間上的問題。從成熟市場的資產證券化實踐來看,只有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才能最終真正推動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這就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
(三)信用增級的形式靈活多樣,政府不為MBS提供信用擔保
信用增級是指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交易結構中通過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護。信用增級的方式可以分為外部法和內部法:外部法是指第三方根據相關法律文件中所承諾的義務和責任,向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其他參與機構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護,并為此承擔相應的風險;內部法是指通過重新安排證券獲得償付的優先次序,提高優先級證券的信用級別,或通過發起人提供更多的連帶責任提高證券的信用級別。
我國MBS的信用增級形式可以是內部法和外部法,但是不能由政府提供信用擔保。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信用增級可以采用內部信用增級和/或外部信用增級的方式提供。內部信用增級包括但不限于超額抵押、資產支持證券分層結構、現金抵押賬戶和利差賬戶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級包括但不限于備用信用證、擔保和保險等方式。”這無疑為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外部增信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撐。同時,政府不能為住房抵押貸款提供信用擔保,因為我國《擔保法》第8 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能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的轉貸款的除外。”勿庸置疑,這一規定也將制約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發展。
“建元2005-1”采用了內部增信法,按照現金流分配的先后順序分為優先級和次級兩個部分。其中,優先級證券再按本息支付順序先后分為A、B、C三檔,分別獲得中誠信AAA、A和BBB級評級,次級證券由建行持有,占總發行
額的3%,也就是說只要貸款回收率不低于3%,優先級證券投資者的收益就不會受到壞賬的影響。
二、我國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法律風險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于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由于法律方面的空白使得投資者的利益得不到切實保障;二是有的法律法規不合理、可操作性差,導致法律執行成本高,違規者得不到懲罰,容易導致道德風險和金融欺詐行為。
(一)假按揭的法律風險
假按揭可表現為無購實按揭和返租按揭。無購房按揭是指開發商通過內部員工或其他關聯人虛構購實,在銀行辦理按揭貸款,再將貸來的款項挪作他用,造成銀行資金風險,如“森豪公寓”騙貸案、2006年6月案發的工商銀行西安朱雀大街支行騙貸案。返租按揭是指開發商與購房者相互串通,以高出房產成倍的價格進行按揭,為開發商套取現金,此后開發商分期以租金的形式將貸款本金連同利息返還購房者的融資方式。根據銀行的內部調查,假按揭已成為住房抵押貸款中危害最大、發生頻率最高的風險之一。假按揭中,銀行處置貸款抵押物所得款項往往不能足額清償債務余額,再加上拍賣處置抵押物中眾多環節的審查和核實,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導致銀行處置抵押物的價值大大縮水。因此,銀行的回收率往往很不理想。
在證券化過程中,假按揭風險由銀行轉移到MBS的投資者。假按揭因其行為隱蔽,在業務中較難防范,特別是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過程中,由于商業銀行并不會長期持有住房抵押貸款,而且商業銀行之間對住房抵押貸款業務存在不良競爭,往往放松對借款人購房的真實性、還貸能力和意愿的調查和審核。證券化過程中,即使違約行為出現,MBS的投資者也不容易取得假按揭的證據,并對借款人或商業銀行行使追索權。
假按揭事實上是一種民事欺詐行為,根據我國的《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銀行一旦發現假按揭行為,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提前行使擔保權利,并要求借款人和開發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管理辦法與假按揭相關的條款只有第14條,管理辦法14條規定:“在信托合同有效期內,受托機構若發現作為信托財產的信貸財產在入庫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的約定范圍、種類、標準和狀況,應當要求發起機構贖回或置換。”但該條款并不能保證投資者能夠識別和防止證券化過程中的假按揭行為,也不能據此對銀行或開發商行使追索權。
(二)抵押物處置中的法律風險
在住房抵押貸款業務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使商業銀行在處置抵押物時面臨極大的法律風險,這也勢必影響到MBS的預期收益。由于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期,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商業銀行承擔了較大的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本。在住房抵押貸款業務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既要考慮到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安全問題,又要關注弱勢群體及其家屬的生存權利,維護社會穩定。2005年1月和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頒布實施了兩則關于住房抵押貸款抵押物處置的司法解釋,因此,如何理解該司法解釋中的有關條款和風險,值得MBS的投資者高度重視。
2005年1月起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與住房抵押貸款相關的條款主要是第6條和第7條。第6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7條規定:“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根據《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住房抵押貸款業務中設定抵押的房屋也不能執行,不利于銀行抵押權的實現,不利于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的司法解釋(下稱《執行抵押房屋的規定》),就人民法院根據抵押權人申請,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問題作出規定。依據該司法解釋,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另外,《執行抵押房屋的規定》對于以低保對象為被執行人的情況作了特殊規定。因為列入低保對象的公民,經濟上都比較困難,而低保對象以房屋抵押取得銀行貸款的情況也較為少見,且居住的房屋本身價值不會太高,采取由申請執行人提供基本住房后再對原住房予以執行的措施對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意義不大。
(三)房貸險設計錯位的法律風險
房貸險的全稱是”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是購房者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銀行一般要求貸款人必須購買的保險。在美國,與住房抵押貸款相關的保險主要有兩類:一是還款責任保證保險(Mortgage Insurance),主要是當借款人違約時由保險公司代其向銀行清償余債,同時行使追償權,從抵押物中得到補償或向投保人追回賠款。通常情況下,只有貸款房價比(LTV Ratio)大于80%時,貸款銀行才會要求借款人購買,保額為貸款金額的一定百分比;二是抵押貸款相關人壽保險(Mortgage-Related Insurance),一般由借款人從人壽保險公司購買,主要是在還貸期內借款人死亡的情況下,由保險公司代其向銀行清償余債,使借款者的家人能繼續居住,貸款人不強制要求借款人購買這類保險。
我國與住房抵押貸款相關的保險業務主要有三類:一是抵押住房的財產損失保險(以下簡稱財產損失險),主要保障抵押住房遭受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毀損的風險;二是還貸責任保證保險,主要是當被擔保人因為死亡和傷殘等約定原因無力還貸時,保險公司代其向銀行清償余債,同時行使追償權,從抵押物中得到補償或向投保人追回賠款;三是與抵押貸款相關的定期信用人壽保險,主要是在還貸期內借款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代其向銀行清償余債,借款人的家屬能繼續居住。個人住房貸款綜合保險包括財產損失險和還貸責任保證保險。在我國的房貸險實踐中,銀行一般都強制要求借款人購買財產損失險或綜合保險。我國的房貸險實踐中的主要問題有強制保險、保險標的錯位和溢額保險等。
首先,存在房貸險是否屬于強制險的立法沖突。《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從此,房貸險確立了其個人房貸強制險的地位。房貸險的強制性規定與我國《保險法》第11條第2款:“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相沖突,導致實務中的法律適用混亂。
其次,房貸險的設計不合理。商業銀行一般都要求借款人購買財產損失險,否則將不予貸款。然而,房貸險合同中所列的暴雨、洪水、臺風等意外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極小,吳讓軍的調查報告顯示,從1999至2001年間,貴陽市從事房貸險業務的人保和平安兩家財產保險公司的財產損失險的賠付率均為零。
三、完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金融法律制度
由于我國社會處于轉型期,住房抵押貸款的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住房抵押貸款業務中存在著假按揭、抵押物處置風險大和房貸險設計不合理等問題,勢必影響到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進程。從投資者的角度出發,我國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
(一)加大假按揭行為的違法成本
在證券化過程中,假按揭風險由銀行轉移到MBS的投資者,而MBS的投資者很難取得假按揭的證據,并對借款人或商業銀行行使追索權。因此,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法律條款來防止證券化過程中的假按揭行為,加大懲罰力度。
(二)制定《個人破產法》,切實保護債權人和投資者的抵押權
我國沒有專門的《個人破產法》,再加上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債務人轉移和隱匿財產容易,導致了大量的騙貸、逃債等金融欺詐現象。由于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債權人的抵押權的實現存在種種障礙,為了防范抵押權處置的法律風險,商業銀行往往通過不合理的房貸險條款來轉嫁風險,使借款人的還款負擔增加,最終影響我國MBS市場的健康良性發展。
(三)加強房貸險的相關立法工作,取消房貸險的強制險的地位
根據我國法律適用原則,《保險法》屬于法律的范疇,比作為部門規章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法律效力高,因此《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25條應屬于違法而無效。鑒于法律的統一適用和避免法律適用混亂以及有利于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發展,建議將該第25條修改為“以房產作為抵押的,貸款人可以根據需要要求借款人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要求借款人委托其代辦有關保險手續”,從而避免立法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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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關鍵詞:知識產權 證券化融資 資產池現金流
從資產到證券的融資原理就是將一組資產產生的未來現金流按照某種模式分解為一組證券上的現金流(胡奕明,2000),即知識產權證券化實質上是未來現金流的證券化融資過程。知識產權證券化運作流程中,資產池的構建是關鍵環節,因為知識產權證券化過程中所發行的基礎資產支持債券本金及利息的償付是以證券化的知識產權所產生的現金流量為基礎的,投資者對證券化發行債券的債權能否實現取決于基礎資產本身的性質,更取決于其未來產生的實際收益。也就是說,在知識產權證券化運作過程中,怎樣構建資產池使其產生穩定的現金流是證券化成功的關鍵。
一、文獻綜述
(一)國外文獻 國內外學者對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影響因素、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研究中均涉及到了知識產權證券化中資產池現金流量的不穩定性,以及價值評估的方法選擇。Eisbruck(2002)基于知識產權的特性,認為知識產權證券化過程中信用評級的難度及復雜度遠遠大于傳統資產證券化,原因就在于消費者的喜好和技術水平的變化顯著影響知識產權的未來收益。而且消費者口味的變化以及先進技術的替代性等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較大,這使得知識產權未來收益(現金流量)的預測更加困難。Kendall(1996)從知識產權許可角度出發,運用層次分析法建立了專利價值評分體系的估值模型;Lai和 Che(2009)通過反向傳播神經網絡建立專利估價模型,進而再通過改變專利估價模型輸出的Z評分確定了專利綜合評價程序;而Jeffrey(2007)則專門研究了品牌許可證的價值,建立了nested logit市場占有率模型。
(二)國內文獻 黃光輝(2011)認為知識產權證券化過程中風險防范和風險控制的中心環節便是資產池的構建。在具體的構建過程中,不僅要以已有基礎的知識產權債權為主,還要對知識產權進行實質調查和現金流分析,更重要的是在構建資產池時遵守大數定律,以此控制基礎知識產權資產的離散度,達到防范群組化風險的目的。張婉菁(2006)認為知識產權證券化中實現預期穩定且持續的現金流的前提是通過資產池的構建來降低風險,并提出選擇優質的知識產權資產、注意資產的新老搭配、選擇恰當的資產管理人是資產池構建的有效策略。李虹、石芳娟(2010)認為雖然我國擁有專利數量非常可觀,但知識產權融資發展仍比較緩慢,其制約因素主要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尚不完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體系不健全、收益不確定、產權交易市場不成熟等幾個方面。馬維野(2011)認為知識產權的優勢首先表現為數量和質量,而影響知識產權融資發展的首要因素便是知識產權的質量,其次是知識產權價值的評估方法和評估主體的資質,此外,知識產權的評估結果是否被金融機構以及市場上的各交易主體所接受更是知識產權證券化得以進行的關鍵所在。姜秋和王寧(2005)認為知識產權價值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通過模糊綜合評判的方法可以提高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準確性和可信度。王關義和(2004)認為企業運用專利進行投資的權利可以看作是一種項目投資的經營性期權,并且認為可以用歐式看漲期權來計算其價值。
二、知識產權證券化現金流影響因素調查分析
(一)影響因素分析 綜上認為,與傳統的資產證券化不同,知識產權證券化基礎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是由知識產權未來的許可收益所組成的,更具有不穩定性,影響知識產權未來現金流量的因素有以下方面:(1)知識產權特征。證券化的基礎知識產權不受發起人破產風險的影響,但知識產權的種類、權利狀態是否穩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將直接影響未來現金流量。比如知識產權權利歸屬是否明確、知識產權是否面臨侵權風險等。(2)知識產權被許可人特征以及知識產權產品特征。知識產權證券化現金流量取決于未來許可收益,而許可收益來源于被許可方利用知識產權所生產產品的銷售收入,因此被許可方的經營是否得當以及所生產的產品銷售情況決定了知識產權證券化未來現金流量。(3)知識產權資產管理人的經營情況及服務水平。知識產權證券化過程中由專業的服務機構對基礎資產進行管理,并負責收取許可收益,因此沒有資產管理人就沒有資產的現金流,資產管理人提供的服務程度以及經營水平將對現金的回收率產生重大影響。
(二)問卷設計和樣本選取 針對以上影響知識產權現金流量的三個方面,本文在調查問卷中具體設計了30個指標變量來表示知識產權現金流量的影響因素,且在問卷編制方面,本文對各測評指標采用態度量化的5級李克特累加量表方法,即分別對各因素5級重要程度“非常重要、重要、不確定、不重要、非常不重要”賦予 “5,4,3,2,1”的值。本文的調查對象包括以下四類:企業(包括知識產權企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資產評估公司等中介機構。發放問卷時,采用對MBA學員教學現場發放以及與企業、金融機構等預約發放相結合的方式,以便于更有效的實現問卷的發放與回收。最終,累計發放問卷150份,收回137份,回收率為91%;有效問卷118份,有效率為86%,此外,調查問卷中的數據統計與分析采用SPSS統計分析軟件進行操作。
(三)因子分析的初始效度分析 在因子分析法運用過程中,所選取的30個影響因素指標變量的KMO指標和Bartlett球體檢驗的檢驗結果如表(1)所示。結果顯示,KMO指標為0.694,P值為0.000,說明數據適合做因子分析,整體效果較好。問卷中設計的指標變量主要是根據已有文獻及理論盡可能多地進行選取,然后初步精煉,方法是首先計算各影響因素的平均值并進行排序,從而得到各個影響因素的相對重要性排序,如表(2)所示。然后對指標進行精煉的方法是將表中全部影響因素平均值進行相加再平均得到總體均值,經統計本研究中樣本均值為3.79,將各影響因素指標均值與3.79進行比較,優先考慮變量均值在3.79及以上的影響因素,從而得到19個影響因素變量(其中不存在相關性較為平均的因子),即表5.2中排序前19位的變量。對19個變量的效度檢驗如表(3)所示。對比表(1)和表(3),發現19個因素的KMO值0.723大于30個因素的KMO值0.694,說明剔除部分因素后,數據的效度更高。
(四)因子重分類調整和排序 采用因子分析法提取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由表(4)可知:旋轉后的因子特征值大于1的是5個,累積解釋的變異量為56.859%,因此提取5個公因子,從圖(2)的碎石圖中也可以發現,斜率較為陡峭的是前5個公因子,從第5個公因子以后,碎石圖斜率變得較為平緩,說明前5個公因子對解釋變量的影響較大。通過上述旋轉矩陣,結果見表(5),各因子表達式如下:
F1=0.641A1+0.802A2+0.819A3+0.459A4+0.630A5
F2=0.760A7+0.680A11+0.662A12+0.642A13+0.494A14+0.404A16
F3=0.715A17+0.580A18+0.693A19+0.681A20
F4=0.790A22+0.724A23
F5=0.670A29+0.456A30
重分類后,知識產權現金流量影響因素的新結構如表(6)所示。而因子的方差貢獻率代表因子的信息含量,所以各因子的權重根據表(4)計算如下:W1=13.453/56.859=0.24;W2=12.927/56.859=0.23;W3=11.512/56.859=0.20;W4=9.712/56.859
=0.17;W5=9.255/56.859 =0.16
即影響知識產權現金流量的影響因子按重要程度排序依次為:知識產權權利特征因素、知識產權產品特征因素、被許可人企業特征因素、被許可人人口特征因素和知識產權管理人特征因素。
(1)知識產權權利特征因素是影響其現金流量的首要因素,因為知識產權較傳統資產而言權利狀態更具有不穩定性。證券化過程中知識產權所有人將知識產權真實轉讓給了證券化公司,那么該知識產權的權利品質如權利的穩定性、歸屬的明確性等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將直接影響到未來的現金流量,權利特征發生問題的知識產權本身就具有了法律風險,那么其未來產生穩定的現金流更是無從談起。
(2)知識產權產品是未來收益來源的直接基礎。具有優質產品特征的產品更能產生持續的現金流,如處于成熟期的產品或市場占有率高、競爭能力強的那些產品將會有良好的銷售記錄,進而增加未來現金流量的穩定性。
(3)知識產權被許可人企業特征會影響知識產權的未來現金流量。一方面被許可人所處的行業狀況影響著產品的銷售情況,技術領域較為先進的行業由于其專業優勢,產品便具有難以替代性,進而產生充足的現金流;另一方面被許可方的經營能力也直接影響著未來現金流量,且被許可方的信用水平則明確的表示了被許可方按期支付許可費用的可能性。
(4)知識產權被許可人的人口特征主要是指地域經濟對現金流量的影響情況,被許可人所在的地域條件是其生產經營的外部保障,經濟發達地區相比不發達地區而言,企業在經營狀況以及盈利能力等各方面往往都具有優勢,進而知識產權產品的銷售收入就更有保障。另外,知識產權證券化是對被許可方未來許可收費的證券化,此時,被許可方的人數便對其未來現金流量產生影響,因為被許可方人數越多,那么他們同時違約不支付許可費用的風險就越低,從而未來現金流量的不穩定性就越低。
(5)知識產權管理人特征會影響未來現金流量的原因是知識產權證券化由于其結構性融資特征,需要一系列組織機構的共同參與,其中包括了知識產權資產管理人。資產管理人是在證券發行后進行維護與管理,不僅對知識產權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以防止知識產權價值的流失,而且負責從被許可方那里收取許可費用。所以知識產權管理人的經營能力和服務水平對現金流量產生影響,也就是資產管理人的職能所在決定了具備良好品質的資產管理人不僅會降低知識產權本身價值的折損,更能提高許可費用的回收率,進而對知識產權未來現金流量產生重要影響。
(五)信度檢驗 前述的效度分析顯示本文選擇的19個變量在很大效度上揭示了知識產權現金流量的影響因素,為了進一步說明重分類具有可信性,本文進行了信度檢驗,重分類后19個影響因素的信度系數Cronbach's Alpha為0.818,說明具有較高的信度。第一類知識產權權利特征影響因素的5個指標的信度系數Cronbach's Alpha為0.767,說明信度較高;第二類知識產權產品特征影響因素的6個指標的信度系數Cronbach's Alpha為0.748,說明信度較高;第三類知識產權被許可人企業特征影響因素的4個指標的信度系數Cronbach's Alpha為0.662,說明比較可信;第四類知識產權被許可人人口特征影響因素的2個指標的信度系數Cronbach's Alpha為0.784,說明信度較高;第五類知識產權管理人特征影響因素的2個指標的信度系數Cronbach's Alpha為0.539,說明是可信的。因此重分類后的5類19個指標較可信地刻畫了知識產權證券化過程中知識產權現金流量的影響因素。
三、結論與建議
知識產權的選擇以及資產池的構建應按照所分類的知識產權現金流量影響因素的重要程度依次從以下幾方面入手:(1)知識產權權利狀態的調查。知識產權證券化交易中,發起人需將知識產權轉移給知識產權證券化公司,從而知識產權的品質直接影響證券化的成敗。這里的權利狀態調查包括知識產權基礎資產的權利是否存在、知識產權權利是否有效、權利歸屬是否明確以及是否存在質押等權利瑕疵。當基礎知識產權資產存在上述權利狀態問題時,將無法產生預期的現金流量,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成功也就無從談起,所以知識產權證券化過程中,對知識產權權利狀態進行調查是首要的也是必須的。(2)知識產權的重組與搭配。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資產池就是一系列權利狀態穩定的優質知識產權的一個組合,由上述得到的現金流量的影響因素入手,可以認為構建證券化資產池時應考慮以下的組合搭配方式,從而優化資產池并降低資產池的風險。第一,根據知識產權保護期的長短進行新老搭配。知識產權都有一定的保護期,這使得資產池的現金流量會受到保護期限的具體情況的影響,所以將具有不同的保護期限或處于不同時期的知識產權進行新老搭配和長短搭配能夠更加保證資產池中現金流量的持續性和穩定性。第二,附載不同產品特征的知識產權的組合。被許可方的許可費用直接來源于產品的銷售收入,所以產品的市場占有率、產品的競爭能力、產品被大眾接受程度以及產品所處的生命周期等影響產品銷售收入的特征便影響著許可費的支付即現金流量的流入,所以將產品特征存在差異的知識產權進行組合能夠降低現金流量的波動性,如處于成長期和成熟期的產品銷售收入大于初創期和衰退期的產品收入,那么將處于不同生命周期的知識產權進行組合達到期限上的匹配可以提高資產池現金流量的穩定性。另外,不同產品的特征有時候表現為不同種類的知識產權,比如藥品專利所對應的藥品特征不同于木材專利所對應的木材特征等,所以不同種類的知識產權也應該進行合理搭配,這樣一方面使得知識產權本身達到了一定的離散性,避免知識產權過于集中于某一領域而產生群組化風險,另外也使得知識產權附載的產品特征更具有差異性,進一步保證了資產池現金流量的穩定性。第三,不同行業知識產權的組合。這里所說的行業是指知識產權被許可人所處的行業,知識產權證券化現金流量來源于被許可人的許可費用,那么被許可人所處的行業是朝陽企業還是夕陽企業以及該行業是否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將決定未來的許可費用能否持續進行支付,也就是決定了未來現金流量的持續性,因此將處于不同行業的知識產權進行組合能夠有效地避免行業波動帶來的現金流不穩定風險,也能夠降低資產池中知識產權被許可方同時違約的風險。第四,被許可人經營能力和信用水平不等同的知識產權的組合。知識產權被許可人的經營能力決定了知識產權產品的收入進而影響著知識產權未來現金流量,而被許可人信用水平直接表征著其支付現金流量的違約風險。因此對處于不同水平經營能力和信用水平的被許可人進行合理搭配能夠避免眾多被許可人經營能力的不穩定性和一起違約的風險,從而提高資產池現金流量的持續性。第五,知識產權被許可人的數量和不同區域知識產權被許可人的組合。一方面要考慮知識產權被許可人的數量,使得資產池中被許可人人數足夠多,以達到人口數量上的分散化,另一方面要考慮知識產權被許可人是分布在發達地區還是不發達地區,并對被許可人分布在不同區域的知識產權進行有效組合,這樣的組合能夠使得知識產許被許可人在地域空間上實現分散化,進而避免區域經濟波動帶來的風險,保證眾多被許可人不可能同時違約,那么知識產權未來現金流量受到地區性經濟影響的可能性就將降低,資產池的質量也得以提高。(3)選擇合適的知識產權資產管理人。證券化過程中,對資產池的后續管理十分重要,資產管理人一方面是對知識產權本身的管理,以確保知識產權權利和價值的穩定,另一方面負責知識產權許可費用的收取,也就是未來現金流量的回收,所以有了資產管理人才有現金流,選擇經營能力和服務能力強的資產管理人將會提高現金流量的回收率,進而確保知識產權證券化擬發行債券的信用等級。綜上所述,資產池的構建是知識產權證券化運作過程中的關鍵環節,資產池的現金流量直接影響著證券化成敗。只有在對影響其現金流量的各因素進行綜合、有序考量的基礎上才能構建優質的資產池,進而在各組織機構的共同參與下,遵循規范的證券化運作流程,最終保證證券化在良好的模式下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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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巨災債券;資信評級;風險指數
一、中國發展巨災債券的必要性
中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國家之一,災害類型多且損失較為嚴重。20世紀90年代以來,重大自然災害更是肆虐無忌,給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僅2008年,就發生了1月份的南方雪災和“5·12”舉世震驚的大地震。然而,中國目前還沒有形成完整的巨災保險體系。由于中國目前巨災風險管理方法單一,巨災之后的損失主要靠國家財政的救濟,這使得國家財政作為社會風險的“終極承擔者”而不堪重負。另一方面,作為保險體系不發達的國家,商業保險對巨災的覆蓋面往往是有限的,保險理賠對于巨災損失的彌補更是捉襟見肘。因此,中國目前巨災風險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對于巨災損失的補償只能是低層次和小范圍的。推動中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增強中國應對巨災風險的能力,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鑒于目前的現狀,我們可以考慮在資本市場上發行巨災債券,將巨災風險向資本容量更大的資本市場轉移,在更加廣泛的范圍分散巨災風險,從而創造災后重建的資金來源,改變災后重建過于依賴政府財政救助的局面,減少巨災對經濟發展的沖擊。因此,中國應把大力發展巨災債券產品作為巨災風險管理的發展方向。
二、目前中國發展巨災債券的有利條件
在國外,巨災債券產品的發展已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市場,但在中國還是未被涉足的領域,因此,發展巨災債券產品是一項復雜的工作。但目前,我們已具備了引入巨災債券的一些有利條件。
(一)中國資本市場已有長足發展并日趨完善
巨災債券是對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的有效連接。發展巨災債券需要一個完善和發達的資本市場。與發達國家資本市場相比,中國資本市場還存在諸多缺陷。但是,近十多年來,中國資本市場發展迅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為巨災債券的發行奠定了一定的基礎。從上市公司的數量、融資金額和投資者數量等方面,中國資本市場已經具備了相當的規模。在產品以及法規制度方面,法制環境和法制建設與幾年前相比有了很大的變化,市場的基本要素和基本框架已經形成,技術系統建設方面成果顯著。尤其是《公司法》、《證券法》的修改,既給證券市場發展留出了很大空間,同時也更強調了市場的責任主體。在市場化機制方面,中國資本市場也取得了很大變化。幾年前管理層對市場發展的行政干預很多,從上市一直到定價都有所干預,現在市場化機制的推進加快了。此外,在國際化進程的加快、市場基礎制度建設、投資人結構以及市場創新速度方面,也都有了非常積極的變化。經過不斷的探索和努力,中國資本市場功能和作用已日益顯現,規范化程度也在不斷提高。
(二)金融、保險監管水平和能力逐步提高
巨災債券監管涉及的領域較多,需要證券和保險機構雙重監管。若協調不好,將會加大審批及運作難度,增加監管成本,甚至會影響監管效果。因此,巨災債券的發行對協調監管的能力要求較高。
中國金融業從分業監管以來,先后成立了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黨的十六大以來,又成立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管體系繼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進一步健全。監管理念、監管手段的創新,促進了金融監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不斷加大風險處置力度,使金融風險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投資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力保護。巨災債券監管的難點在于保險和證券的雙重監管,目前,鑒于監管的需要,中國政府有意促成三監管部門的合并,若此舉成為現實,將大大有利于巨災債券的發展。
(三)ABS和MBS提供的寶貴經驗
ABS即國開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2005年第一期41.7727億元開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成功,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在中國正式開展。MBS既國有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2005年6月14日,在建行舉辦的“國內首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產品介紹會”上,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基本方案在北京亮相。這個中國首單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初顯輪廓。
ABS和MBS的成功開展為中國發展巨災債券提供了寶貴的經驗,至少表現在三方面。首先,開行本次資產支持證券在發行方式上有所創新。開行首筆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選擇了以公開招標的方式發行,這不僅是中國證券化產品的創新,在國際證券化市場中也開創了先河。這次創新為巨災債券的發展營造了一個積極的氛圍。
其次,我們知道信托機構在巨災債券的運行機制中充當著十分重要的角色。然而,中國信托機構發展的腳步還比較緩慢,有待于進一步提高。ABS的發行使得信托機構成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一個核心參與方,為信托機構提供了實現提高管理能力和執業素質的機會,并通過這項金融創新業務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有價值的信托服務,從而開創了自身發展的一個全新領域。
再次,MBS項目在信用評級方面取得了較大的突破。在巨災債券的運行中,信用評級由于直接影響到風險利差的高低而顯得至關重要。在建行這個項目里,將首先進行分層設計,次級證券將由建行持有(也可轉讓給有購買意愿的投資者),當貸款出現損失時先由次級證券的持有者承擔,從而實現對優先級證券的信用增級。建行本次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擬采用中外知名評級機構合作提供證券評級的方式,這有效彌補了中國在信用評級方面存在的缺陷,更為發展巨災債券提供了較好的借鑒。
三、對于中國發行巨災債券的若干建議
(一)加大對巨災債券的研究深度,構建巨災風險指數體系和風險模擬模型
巨災債券的發行涉及到保險、債券、法律、稅務、評估等各個領域,且巨災債券的定價也存在一定的困難。因此,應加大對巨災債券的研究力度,致力培養一批專業的技術人才,解決在技術方面的困難。
同時,應建立至少包括國家指數、區域指數和省級指數等多層次的巨災風險指數體系來供各保險公司選擇使用,從而創造出更合適的新產品。這樣,既能降低巨災債券的基差風險,又可使其具備一定的流動性。
除此之外,還應加快對災害損失統計資料進行分析和整理,建立中國的巨災風險模擬模型。目前,中國缺乏完備的關于巨災發生頻率和損失的歷史統計資料,無法準確測算風險概率和損失。因此,需要通過工程學的分析并結合風險管理的技術,模擬出中國不同程度巨災風險的損失分布參數,以及根據巨災風險評估及其積累指標掌握中國巨災風險的地理分布等。
(二)加快培育權威的資信評級機構
資信評級機構對巨災債券的發行起到至關重要作用。它對巨災債券的評級,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中立、公正、科學的風險信息,使投資者能依據資信評級的結果作出正確的投資決策。在中國,目前還沒有被廣大投資者認可的評級機構。因此,必須加快發展中國的資信評級機構,大力培育幾家在國內具有權威性,在國際上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資信評級機構,對巨災債券起到有力的保證和促進作用。
(三)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協調監管體制
考慮到巨災債券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涉及到保險、證券、會計、稅收等各個領域,建議明確保監會作為巨災債券產品的牽頭監管機構,抓緊制定巨災債券產品的監管制度,包括巨災債券涉及的風險轉移、債券發行機構的資產負債表的各項指標的測算方法等,力求在兩到三年時間內把中國巨災保險制度的框架建立起來。同時,應加強保監會與證監會之間的政策溝通與協調監管,順應國際國內金融保險業開放與競爭趨勢,促使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相互融合。
(四)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借鑒國外先進經驗
要發展巨災債券,必須設計好采用什么樣的運行機制。因為巨災債券在中國還是未涉及的領域,因此,需借鑒國外發行巨災債券的經驗。目前,國外巨災債券的具體運行機制如下:(1)巨災債券發行機構與分保公司簽訂再保險合同,接收分保公司的巨災風險及相應的再保險保費,開發巨災債券產品,包括約定期間、致損事件和債券利率等;(2)巨災債券發行機構通過證券市場向投資者發行巨災債券;(3)投資者購買巨災債券后,發行機構將所得資金存入一個信托機構;(4)信托機構在使用發行機構存入的資金時,主要投資國庫券等低風險產品。
在約定期間內,若沒有發生致損事件,巨災債券發行機構將存入信托機構的資金收回,并按照約定的債券利率支付投資者投資收益,同時交易終止。
在約定期間內,若發生致損事件,發行機構將收回存入信托機構的資金,提供給分保公司,用作投保人的部分賠償金。賠償后,發行機構將剩余的資金還給巨災債券投資者。當致損事件發生時,發行人也就是分保公司,可以免除或延期支付部分債券甚至免除全部本利。這就意味著,當致損事件嚴重時,投資者將可能得不到任何利息,甚至可能喪失部分或全部本金。
發行巨災債券是一項很復雜的工作,還需要做大量的基礎性工作。我們應該在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實際情況,探討適合中國國情的巨災債券道路,促進中國金融市場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1]張金水,張研.應用微觀經濟學[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