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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民辦高校 財務管理 預算 資產
中圖分類號:G647.5 文獻標識碼:A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以來,我國民辦高等教育得到迅猛發展,民辦高等學校辦學規模不斷擴大。通過各地教育部門和民辦高校辦學主體的共同努力,很多民辦高校已經有資格進行統一招生,民辦高校不但擁有了獨立的校園,而且實行了獨立會計核算。民辦高校財務管理在民辦高校整個經濟活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對約束民辦高校經濟行為、促進民辦高校發展意義重大,民辦高校財務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民辦高校的改革和發展。因此,規范民辦高等學校財務管理行為、提高民辦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水平已是我們亟待研究的問題。
結合杭州師范大學實際,我們把民辦高校財務管理職能具體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合理編制預算,對民辦高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管理行為;加強資產管理,防止資產流失;加強資金統籌管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一、合理編制預算,對民辦高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
預算管理是民辦高校財務管理的靈魂所在。民辦高校的財務管理要把預算管理放在首位,合理編制預算是民辦高校逐漸形成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內部控制機制的基礎。民辦高校要以“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節約高效、規避風險”作為預算編制的基本原則,根據學校的長遠發展計劃和當年基本任務統籌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劃。預算編制一般采用“自下而上、領導集體決策”的辦法來操作,學校可以把各學院及基層單位視作單獨核算的各個成本中心,把預算分為維持其基本生存所需預算和促進其發展壯大所需預算兩個層次,用企業管理的手段和項目細化的形式來審視各成本中心的必須支出。同時,根據學校的總體發展目標和各成本中心的不同職能性質安排收入計劃。在具體操作時,可引入財政部門對普通高校嚴格的預算審核方法(即把學校視作財政部門,把各成本中心視作申報預算的各普通高校)。各成本中心根據上一年度的實際執行情況、結合本年度可能的預算收入水平、根據學校對預算編制的基本要求和編制方法,編制本部門的預算草案,報學校編制預算的職能部門,進行審核、論證、平衡。經學校財經領導小組通過,報校董事會批準。再將批準的預算計劃逐一下達到各學院和基層單位。即通常所說的“一上一下”預算編制模式。
預算計劃下達后,學校財務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等法律、法規對各學院、各基層單位的收支情況進行如實反映和監督執行,并對預算結余數在各學院各基層單位之間進行分配結轉。
二、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
民辦高校有一個最大的特點,就是辦學經費基本自籌,很少能從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獲取教育經費。因此,民辦高等學校的財務管理也應側重于對收入的組織管理。從目前情況來看,民辦高校的自籌收入主要包括學費收入、住宿費收入、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據不完全統計,學費收入和住宿費收入在民辦高校的辦學收入中占95%以上的比例,是民辦高校的主要收入來源。順利落實這些收入,是民辦高校財務管理的重中之重。否則,沒有收入,沒有了資金來源,財務管理就是空中樓閣、無米之炊,再是巧婦也只能束手無策。學費和住宿費收入主要受收費標準、收費學生人數、收費率三個因素制約。第一個因素是收費標準,眾所周知,高校收費標準必須得到省級物價部門的批準且獲得收費許可后方可具體實施,在實務操作中,我們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嚴格按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杜絕亂收費現象。第二個因素是收費學生人數,收費學生人數存在一定的客觀性,財務人員無法憑主觀努力來增加收費學生數,收費學生數主要受辦學規模、招生計劃、辦學環境(市場因素)、辦學質量(校內因素)等方面的影響。第三個因素是收費率,收費率會受學校教育質量、教學環境、生源狀況等學校自身情況以及學校所處地域經濟發達程度等外部環境的影響,但是,學校可以主動采取一些措施提高收費比率,如:財務人員及時向各學院通報欠費學生名單和欠費金額,督促學院輔導員通知到學生本人,并了解欠費原因。采取激勵手段,收費率高的學院相應增加教學業務費預算,和學生的選課系統聯網,欠費學生無法選課。民辦高校的支出可以分為基本支出和發展支出。基本支出即維持學校基本開支的必須支出,主要分為人員經費、教學經費、學生經費、公用支出、后勤支出。基本支出已經是保證正常教學所需的必需開支,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滿足。但應注意到的是,人員經費往往是民辦高校辦學成本的最主要開支,約占總辦學成本60%左右,學校可以通過控制生師比,精簡行政人員、保持一定比例兼職老師的辦法來節約人員成本。公用支出中的水電費、通訊費、交通費、會議費可以采用人均定額控制法來掌控支出程度。后勤服務、安保服務支出可以采用服務打包,用業務外包、公開招標的方式來確保合理的成本支出。發展支出主要是科研支出、學科建設支出、高端人才引進支出,發展支出應在滿足基本支出的情況下考慮安排,以“量力而行、穩扎穩打”為基本原則,應設置明確的發展戰略目標,即提高學校內涵和競爭力,使學校在未來一定區域的民辦教育市場中占有競爭地位,為學校的可持續發展做好準備。
三、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管理行為財務制度是民辦高校財務管理的基本依據,是民辦高校財務管理的基礎。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要從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出發,考慮本單位經濟業務特點、管理體制、管理要求、資金運動、人員配置等,充分體現本單位的財務管理特點。分類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建立綜合性財務管理制度,如財務人員崗位職責管理制度、預算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財務收支報銷審批制度等;建立單項財務管理制度,如收入分配制度、現金管理制度、差旅費報銷制度、教職工借款管理制度;建立相關性財務管理制度,如資產管理制度、票據管理制度、車輛管理制度等。制定一系列科學完整的財務管理制度,對民辦高校財務活動進行全方位的規范,讓財務人員進行財務管理活動時有據可依,用制度來規范行動,以制度來服眾。
四、加強資產管理,防止資產流失
民辦高校的資產管理主要是固定資產的管理。首先,要抓好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資產的實物管理和資產記賬要分離,資產實物賬和會計固定資產明細賬必須核對一致,資產配置和使用相分離,使資產的配置合理科學。資產維修需求申報與審核執行相分離,確保維修方案的合理性,防止小病大修。其次,要定期組織固定資產的清查工作,及時掌握資產報廢、報損情況,對資產的盤盈、盤虧情況應及時查明原因,報上級管理部門后作賬務調整,保證賬實相符。再次,建立資產出借制度,規定那些資產可以出借、出借期限、借還手續、損壞責任等。特別是公、民兩用的手提電腦、攝像機、照相機等資產的出借,借前、還后都要對資產的完好性進行檢查,以便分清責任,保證資產使用壽命。最后,建立資產處置管理制度,明確處置的程序和權限,資產報廢請求的提出和審批、處置相分離,對于大宗資產的變賣要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防止資產處置過程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民辦高校除了要防止固定資產流失外,還要防止其他資產的流失,隨著民辦高校多年的積累,民辦高校自身已具有一定的品牌,但這個品牌沒有受到民辦高校自身的重視,也沒有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往往被其他企事業單位無償占用,也沒有維權和資產流失的意識。日積月累,損失不容小覷。另外,民辦高校教職工科研成果90%沒有得到轉化和利用,也在不斷流失過程中。民辦高校應注重對辦學品牌等無形資產的保護,同時做好教職工科研成果轉化利用工作。
五、加強資金統籌管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民辦高校應選擇靈活的資金管理方法,充分利用現代化管理手段,統籌考慮資金安排,加速各項資金運轉速度,保持資金的良性循環,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對重大開支項目要算好賬,處理好項目投入與回收周期中的資金流轉關系。對各項資金實行定額管理,防止呆賬、壞賬和資金沉淀,盤活資金存量。同時,做好流動資金的分析和信息反饋,樹立資金效率意識,采用科學的結算方法,辦理資金結算業務,管好用好資金,充分利用有限的資金達到保值增值的效果。
六、民辦高校財務管理中的主要困難
民辦高校的收入主要是學生的學費及住宿費收入,有很明顯的季節性,每學年的開學初是資金最充沛的時候(九月-10月)。其他月份的資金收入相對較少,特別是每年的五、六月份,資金非常緊張,而人員經費、教學經費不會因資金缺少而停止發生,資金流和業務流嚴重不匹配,造成很多的財務管理上的問題。甚至有資金鏈斷裂的風險。民辦高校可否學習國外的一些高校,把會計期間從公歷年度改為學年。同教學周期相匹配,更準確的核算教學成本支出。
民辦高校建校之初,純粹獨立籌建的很少,往往是依托一所普通高校而創辦,人、財、物都是依托母體高校分流出來的,同依托的母體高校有千絲萬縷的聯系。表面上看,民辦高校有獨立的校區、獨立的法人、獨立的財務,實際上存在資產界線不明、用工關系(人員編制)復雜、財務歸屬不順等問題,許多民辦高校甚至已變相成為母體高校的下屬創收學院,民辦高校的內涵被嚴重歪曲,阻礙了民辦高校的發展。教育部已意識了這個問題,在2008年2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6號《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規定可以讓社會組織或個人參與到民辦高校的管理中來,讓民辦高校真正擁有獨立辦學資格、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校園和獨立財務核算,理順和母體高校之間的關系,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獨立學院。
(作者:任職杭州師范大學,會計師)
參考文獻:
[1]董汝萍.民辦高校財務管理的探討[J] 吉林教育學院學報2008(9)
一、充分認識發展民辦教育的重要意義
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大力發展民辦教育,是滿足社會多樣化教育需求的客觀要求,是加快富民強縣步伐的現實需要,是深化教育體制改革、拓寬教育投資渠道、增加新的教育資源、促進全縣教育事業快速健康協調發展的重大舉措。各鄉鎮(街道)、各部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對民辦教育重要性的認識,大力促進民辦教育發展。
二、加大力度扶持民辦教育發展
根據全縣教育發展現狀,綜合考慮生源、學校數量及辦學效益等實際情況,今后一個時期,我縣將按照“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完善扶持政策和激勵機制,把民辦教育發展的重心轉到規范管理、提高質量上來,支持民辦學校創新體制機制和育人模式,加大力度扶持民辦教育發展,加強學校管理,提高辦學質量,改善辦學條件,努力打造一批規模適度、質量較高、特色鮮明、社會聲譽良好的優質民辦學校。
(一)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獎勵資金。切實加大對民辦教育的公共財政和金融支持力度,縣政府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獎勵資金,引導民辦學校健康發展。從年起,縣財政每年安排民辦教育發展專項獎勵資金100萬元,主要用于對管理好、質量高、有特色的民辦學校以及為民辦教育事業作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的獎勵。凡被教育行政部門授予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優秀民辦學校稱號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國家級獎勵50萬元,省級獎勵30萬元,市級獎勵10萬元。民辦教育發展專項獎勵資金隨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逐年增加。民辦教育發展專項獎勵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教育部門報財政部門批準后使用。鼓勵社會通過向民辦學校融資、捐資、設立專項獎勵、設置發展資金等形式支持民辦教育發展。
(二)切實保障民辦學校教師的合法權益。縣機構編制部門和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實施基礎教育的民辦學校辦學規模和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辦學層次合理確定專項教師編制,實行總量控制。民辦學校教師應根據教師招聘條件,實行公開招聘,并按有關規定辦理人事。公開招聘的教師其工資檔案由縣教育行政部門代為管理,工資標準可參照公辦教師工資制度執行。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在職期間工資福利由所聘學校發給。民辦學校應當按國家和省、市、縣有關政策為教師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參照公辦教師同等享受社會保險政策,按照公辦教師相同程序辦理社會保險,所需費用由民辦學校和教師個人參照公辦學校繳納的比例及標準分別承擔。縣財政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對各項社會保險學校繳納部分,縣財政按民辦學校實際繳納數給予補助,其中高中段學校補助30%,受政府委托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和符合省定標準的幼兒園補助50%。民辦學校教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人事的有關規定程序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并核定退休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養老金,未納入社會保險統籌的地方性津貼,由民辦學校保障。
(三)建立健全教師合理流動機制。建立健全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的保障機制。根據民辦學校要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選派公辦學校教師到民辦學校支教,公辦學校在職教師到民辦學校支教,身份不變,工齡連續計算,人事關系保留在原所在學校;在民辦學校服務期間,其各項社會保險學校繳納部分由民辦學校承擔,縣財政按民辦學校以獎代補政策予以補助;工資待遇由民辦學校按照不低于公辦教師標準發放,其中受政府委托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的支教教師,其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的基礎部分由縣財政投入并統一發放。民辦學校公開招聘的教師符合我縣招錄公務員或事業人員條件的可以報考,民辦學校不得人為設置障礙,不得收取各種不合理的費用,一經錄用,工齡(教齡)可連續計算。
(四)大力支持民辦學校師資隊伍建設。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把民辦學校教師的進修統一納入全縣師資培訓計劃,在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定、業務進修、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教師同等對待、統一管理。對高中段和受政府委托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專項編制內骨干教師,可定向擇優招聘為公辦教師。錄用后繼續在原民辦學校任教的按公辦學校支教教師同等對待。
(五)嚴格落實民辦學校優惠政策。民辦學校用地和建設等方面享受公辦學校同等優惠政策。新建、擴建民辦學校應按照公益事業用地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以民辦學校名義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其他用地的或者不再舉辦民辦學校,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按原價收回。民辦學校的校舍建設享受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基本建設優惠政策。民辦學校依法享受各種稅收減免政策。民辦學校在水、電、氣等供給方面享受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政策待遇。對向民辦學校進行捐贈的法人或自然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六)實施“以獎代補”投入制度。為激勵民辦學校改善辦學條件,提高辦學質量,從年起,對民辦學校實施“以獎代補”投入制度。普通高中繼續實行招收公費生補助政策,職業高中繼續實行國家助學金補助政策,義務教育學校根據督導評估結果實行公用經費分等獎勵投入,督導評估分等獎勵按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除免學雜費外標準,評為優秀的獎勵80%,良好的獎勵60%,合格的獎勵40%,不合格不獎勵。依法舉辦的幼兒園根據督導評估結果實行公用經費分等獎勵,督導評估分等獎勵按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標準,評為優秀的獎勵40%,良好的獎勵30%,合格的獎勵20%,不合格不獎勵。依法舉辦的托兒所繼續實行獎勵基金政策。“以獎代補”投入的獎勵經費主要用于改善辦學條件,學校要專款專用獨立核算,督導評估實行學校財務管理一票否決制。
(七)統籌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的招生管理。高中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招生納入全縣統一招生計劃,并與同類型、同層次公辦學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承擔義務教育和學前教育的民辦學校的招生納入當地劃片招生范圍,由教育部門統一下達招生計劃。民辦學校要嚴格按教育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招生,嚴禁超計劃搶攬生源。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在國家教育法律法規、政策允許范圍內自主招生。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支持民辦學校的招生工作,對高中段學校給予一定的公費生指標。
(八)切實保障民辦學校學生合法利益。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依法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學生在學籍管理、表彰獎勵、升學、畢業生就業與戶口辦理等方面享有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的同等權利。民辦學校的學生資助納入同級同類公辦普通學校學生資助體系,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與同類公辦學校學生同等享受有關減免和補助政策,所需經費由縣人民政府按規定納入預算。縣人民政府安排資助學生的項目,民辦學校不得再向學生收取費用。
三、加強對民辦教育的領導和管理
(一)落實民辦教育“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民辦高中階段學校、義務階段學校由縣管理,民辦托幼園所按屬地原則由相關鄉鎮(街道)管理。縣、鄉鎮(街道)應當成立民辦教育管理領導小組,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對民辦學校的管理職責,加強對民辦學校依法規范管理,重點落實有關民辦學校核定教師編制、實行人事、落實工資福利、管理工資檔案、參加社會保險、審批辦理退休手續等依法保障教師合法權益的政策和規范辦學、規范招生、教育收費、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安全管理等依法辦學的規定。教育、民政部門要制定和完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重點修訂民辦托兒所設置標準,嚴格把好審批、登記關,鼓勵社會力量采取獨資、股份、合作等形式,舉辦以學前教育、非學歷培訓為重點的民辦教育機構,原則上不再審批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嚴格控制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設立。嚴格實行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制度,在民辦學校年檢中,審批機關要將財務檢查作為年檢的重要內容,委托有資質的會計事務所對民辦學校的財務和資產進行全面審計,及時向社會公布年檢結果,接受群眾監督。對年檢不合格的民辦學校,要限期改正,并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對情節嚴重的,由審批和登記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銷毀印章,注銷登記。
(二)進一步規范辦學行為。民辦學校要進一步端正辦學指導思想,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推行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各級各類民辦學校都必須依法落實董事會(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依法落實董事會(理事會)和校長的職權。落實民辦學校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力。民辦學校應當按辦學許可證核定的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類型、辦學層次組織招生工作,開展教學活動,未經審批部門批準不得變更。民辦學校不得在辦學許可證核定的辦學地點之外辦學,不得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民辦學校招生簡章或招生信息必須載明學校名稱、辦學地點、學校性質、招生類型、學歷層次、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必須到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各類媒體不得刊發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的民辦學校招生簡單和招生信息。
(三)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應當與舉辦者其他資產相分離,并依法辦理驗資過戶手續。對舉辦者投入的辦學資產、國有資產、受贈財產、收取的費用以及辦學積累分別登記建帳,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部門的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資產、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財政、教育部門要根據相關規定制定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和資產登記制度,建立民辦學校風險預警和社會監督機制,實行民辦教育機構風險保證金管理制度,加強對民辦學校財務和資產的監管,督促民辦學校加強財務和資產管理,合理支配收益,保證辦學資金安全和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物價部門要依法對民辦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審批、備案、公示,并加強檢查和管理。審計部門要建立民辦學校財務專項審計制度,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摘要:筆者所在的學校是一所民辦普通本科學校,自2005 年建校以來在財務制度上的選擇、具體的應用以及與相關的法律規定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本文主要以我校應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為出發點,就其在民辦學校應用現狀進行歸納分析并加以探討,為民辦高校的健康發展和實現良性循環提供參考。
關鍵詞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民辦高校
一、民辦高校財務制度的選擇
本文作者從民辦高校的定位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民非制度)核算的特征來看,認為民辦高校應采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這一觀點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和民非制度的適用范圍等方面得出的結論。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了民辦高校的辦學性質,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公益事業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了民非制度的核算要求。但也有不同的選擇,如由于地區間政府對民辦高校的管理政策的差異,導致一部分民辦高校選擇了《高校會計制度》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核算。如重慶民辦高校的學雜費收入列入政府預算管理,所以要求當地的民辦高校按《高校會計制度》核算,并將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本文作者更側重選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這一觀點,因為更符合民辦高校辦學特。
二、民非會計制度在民辦學校的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1.民非會計制度在民辦學校核算范圍的界定問題
選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做為民辦高校的核算制度,是必要遵守民非會計制度的規定:“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但是,在《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投資人可以取得合理回報”。二者之間的相互矛盾,讓民辦高校在核算過程中很難取舍。
2.相關法律、法規支撐問題
(1)按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財稅〔2014〕13 號《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條件第五條、第七條規定投資人不得分配利潤,收取回報。
(2)《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3)《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條:“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第四十六條:“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以上(2)、(3 )條是國家鼓勵民辦學校辦學給予優惠政策,而(1)條從稅法又明確規定投資人的合理回報,使得民辦學校在遵循政策法規制度上存在尷尬的局面。政策法規上沒有明確指出民辦學校的收入是免稅收入。民辦教育促進法上規定可與公辦院校同等地位,但稅務觀點:認為民辦學校收入,沒有上交財政入庫,所以不能等同公辦院校,而且收入也不符合《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免稅收入。使得民辦學校在稅收問題上又起了紛爭。
3.會計報告信息不健全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65 條指出,(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是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的書面文件。盡管制度沒有就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目標給出明確的文字表述,但不難看出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的目標就是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諸如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以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的決策。而在科目設置時,投資者投入與經營結果統一通過“凈資產”科目核算,通過報表很難直觀的區分投資人的投入和經營結果,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決策。
總結,以上是由點帶面的淺析《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具體應用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民非企業在國家管控和內部管控上都存在失控,例如個別單位成立后長期不登賬、賬務核算體系的設置與有關制度、規定不相符報表不完整、核算不規范等(收入掛往來科目不及時結轉收入,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及時確認收入)、現金余額過大且不及時盤點、大額現金結算頻繁,違反有關現金結算規定等等。
三、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的發展前景
目前我國擁有民辦教育機構14.8 萬多所,截止到2014 年7 月民辦普通高校就有444 所,面對其多樣性、復雜性,必然導致財務管理制度上的多樣性。這樣不利于政府對民辦學校的統一管理,法規政策方面上缺乏對非營利性、普惠性民辦學校的支撐。在國家大力提倡民辦學校的發展大背景下,我國在民辦教育財務制度管理方面也應加快改革進度,使民間投資者在大力投資辦學服務于社會公益事業的同時,也能真正的民辦民享,做到民辦教育事業也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體系。
1.制定出獨立的、統一的民辦教育財務管理制度
民辦高校管理上是個綜合體,辦學上遵循普通高校的辦學特點,管理上更多的接近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還要兼顧民非企業的“非營利性”。因此,需要制定出獨立的、統一的、便于管理的《民辦學校財務制度》。按行業區分民間非營利組織,制定出不同行業的具體的民非會計制度,例如“民辦學校財務制度”要充分體現“民辦”和“公益”的特點,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2.完善稅收法律、法規,使民非會計制度貫徹執行有法可依
民非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中,都沒有明文規定具體列舉免稅收入范圍,執行的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與民非企業相應的管理法規相互矛盾。目前,在稅務與民非企業利益之間起沖突時,沒有法規可以參照,協調解決。所以,要想規范民非會計制度,首先要完善相應的法規,針對民非企業的特點,制定出免稅資格認定的細則,規范民非企業歸類的界定(例如營業稅目下所涉及的九大行業),從而達到細化免稅收入的確認。
3.建立健全內部監控機制
首要是建立適合民辦高校發展的內控制度,進而規范財務基礎工作,加強從事民非制度核算的財會人員培訓,提高財會人員的基本素能。同時,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檔案制度、財務報告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等,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檢查提供數據上的、制度上的支撐,為自身可持續、健康的發展、壯大提供了強大的內部環境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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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辦教育促進法》.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民辦高等教育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與此同時,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發展過程中隱含的一些矛盾也日益顯現出來。隨著招生人數、師資設備、基建規模等不斷擴大,民辦教學資源的拮據性也越來越突出,尤其是在基建規模、試驗設備、優質師資配置等硬件領域,辦學經費不足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因此,財務管理改革勢在必行。
一、高校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民辦高等教育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民辦教育水平的提升和社會對民辦學歷教育的認,大大改變了人們對民辦高等教育的簡單認識,這也從生源的數量上和廣泛性得到印證。隨著招生人數不斷擴大,民辦教學資源的拮據性也越來越突出,尤其是在基建規模、試驗設備、優質師資配置等硬件領域,辦學經費不足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民辦高校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某些弊端日漸成為制約學校進一步發展的突出問題。民辦高校財務管理工作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預算意識差、執行力不嚴
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預算是財務工作的基礎工作也是財務管理的方向盤,學校各項經費收支應按部門預算來嚴格執行,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預算意識差或者預算編制時間過短,預算不及時,預算編制過程透明度不高等原因造成了部門預算不準確、不全面,編制的部門預算沒有客觀反映學校財務收支全貌和體現學校的工作重點和發展方向。在資金使用上,有些校領導預算意識不強,甚至根本未按預算安排使用資金,而是隨意拍腦袋、批條子,造成預算的隨意性、投機性,預算變更頻繁,預算執行剛性不強的現象;還有些業務主管領導缺乏全校一盤棋觀念,從自己分管部門或事務出發,不按部門預算使用經費,隨意批經費,或者對于補助標準、提成方案等完全從本部門的情況考慮,很少顧及校內其他部門,這樣就容易造成互相攀比,挫傷了一些部門和職工的積極性,同時也使部門預算喪失了約束力。部分學院甚至不經協商批準隨意增加和調整預算項目,擅自擴大預算經費支出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混淆開支渠道。由于沒有建立預算考評及預算激勵機制,節約的預算經費沒有獎勵,超支又要求追加,預算執行存在隨意性,削弱了預算的權威性、嚴肅性,使高校財務預算喪失了約束力。
(二)成本效益觀念不強
由于體制原因,民辦高校基本沒有財政撥款,不能像公辦院校那樣依賴國家“等、靠、要”,只能靠教育市場自己造血,所實現的教育收入項目單一,主要是靠學費收入;在開拓市場、開辟財源以及積極進取等方面危機感較強。同樣,由于體制原因,民辦高校重大的投資決策沒有科學、真實、可靠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盲目性較大,缺乏投資約束機制,造成了部分高校一方面辦學經費不足,另一方面有限的資金產生的效益卻又低下。
財務管理缺乏科學的理財意識;少數民辦高校沒有建立成本核算制度,還是采用收付實現制為會計核算基礎,不按權責發生制核算教育成本。比如,個別學院對外聯合辦學,缺乏財務核算和規范透明的合作協議,存在嚴重的財務漏洞;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而是在購入資產時在教育支出中進行一次性列支等。種種現象表明民辦高校財務管理不能真實、可靠、準確、完整地反映民辦高校活動的資源耗費情況。所提供的會計信息不能滿足決策層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學校的發展。
(三)財務信息前瞻性不強、分析能力不高,指導性不強
民辦高校財務管理工作不應僅僅停留在財務數據的核算上,應該對學校重大決策從財務管理的角度提出建議,為學校領導進行各項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目前的高校財務工作范疇仍然局限于記賬、算賬、報賬,對內、對外只能提供有關的歷史數據和基本信息的解釋。工作流程側重事后監督,相對忽視了事前預測、事中控制、事后分析。財務管理只停留在財務數據的核算,而沒有深入地進行財務分析、效益考核、獎懲兌現。高校財務管理工作不但應該重視記賬、算賬、審 核、報銷等各項日常工作,同時也要拿出必要的人力和精力,研究會計報表和日常核算資料,開展經濟效益的分析。通過財務分析工作,降低學校重大決策的財務成本,為學校的健康發展提供優質的財務顧問服務;加快會計信息電算化建設,促進會計工作規范化。目前財務部門提供的財務信息存在前瞻性不強、分析力不高、指導性不強的弊病。像學校融資籌資能力、負債能力測算、經濟效益分析、辦學成本測算以及如何根據國家對教育發展的要求和學校發展規劃進行經濟預測等財務信息向學校領導提供反映的不多,不利于學校領導運用財務信息進行工作決策。
(四)財務管理體制有待進一步完善
民辦高校要盡快監督建立內部制約機制。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有關規定,民辦學校應設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其成員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董事長受董事會制約;實行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離,校長由董事會聘任,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長對董事會負責,受董事會制約。 這種組織管理體制可防止家族式管理帶來的弊端。現在大部分高校以財務處為學校的一級財務管理機構,作為上有校級領導、下有各個二級實體財務部門,很難從中協調上下的關系;其次,由于小團體思想作怪,個別基層二級單位虧損了向學校伸手要錢,盈利了向學校少交錢甚至于不交錢,更有甚者其會計資料嚴重失實,無法真實地反映本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這都造成了財務管理上的漏洞和資金的流失,影響高校的可持續發展。
(五)內控制度不健全,會計監督難實現
許多學校發生的違紀違法案件,無不與單位內部控制內容、范圍不全面、內部控制執行弱化、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沒有達到《會計法》規定的內部控制的要求有關,《會計法》強調單位內部監督、社會監督和國家監督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而單位內部監督是基礎。基礎內控制度不健全,會計監督就難以實現。民辦高校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現在:
(1)內部控制范圍不全面。忽視對預算外資金的內部控制;有些高校未將二級單位財務和校內結算中心納入內部控制的范圍,或控制不嚴,監督不力,致使校內結算中心出現違規資金運作現象。(2)內部控制的內容不全面。如有些高校未建立重大建設和投資項目論證、決策機制等內部控制制度,僅憑校長拍腦袋決策,導致對外投資決策失誤,造成投資損失。(3)內部控制執行不嚴。有些學校雖建立有內部控制制度,但沒有嚴格執行,制度形同擺設。(4)監督主體錯位。在實際工作中,少數民辦高校實施會計監督的主體往往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會計人員承擔著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雙重任務。而會計人員的自身利益是與其所屬部門結合在一起的,當學校利益與所屬部門利益發生矛盾時,會計人員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很可能只維護部門利益,靠各部門的會計監督顯然是十分有限的。
二、民辦高校財務管理的優化改革方案
民辦高校財務管理上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體制層面的原因,也有運行機制層面的原因;有主觀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觀方面的原因。首先高校領導要提高對財務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民辦高校財務管理實行董事長或校長負責制。現行民辦高校的校長大都是專家、教授、學者等,他們不僅有繁重的教學、科研任務,還有行政任務、社會活動等,要做到事必躬親來負起會計責任顯然是不可能的。隨著高校招生規模的不斷擴大,學校財務、基建、后勤等部門以及各院、系所掌握的經費或者管轄的經濟活動越來越多,財務部門所承擔的工作量和核算難度隨之加大。各院系除了財務部門統管的部分預算資金外,大都擁有相當數量自收自支的資金,這部分資金主要用于獎勵、福利、招待等開支,往往隱蔽性很大,難以控制。那么,優化改革的方案在哪里?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方面,必須按照市場經濟的規范要求重建高校的財務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使高校向理性的經濟人轉變,為高校發展提供制度保障。財務管理在高校的管理工作中處于相當重要的位置,要切實采取以下幾方面措施,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一) 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規范的財務管理機構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有關規定,民辦學校應設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其成員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 等人員組成,董事長受董事會制約。實行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離,校長由董事會聘任,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長對董事會負責,受董事會制約。 這種組織管理體制可防止家族式管理帶來的弊端。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機構,各民辦學校要高度重視財務管理工作,按照《會計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專門的財務機構,配備專業的財會人員,所有財會人員應持證上崗,以保證財務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提高民辦學校的財務管理水平。
(二)強化預算管理,提高執行力
按照民辦高校發展計劃、民辦高校規模和定員定額的有關決策準確地編制年度預算,按照董事會批準的預算嚴格執行和有效控制,按照規范的程序進行預算調整。高校財務制度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對高校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調整以及收支核算管理及財務報表編報等進行重新規范,確保部門預算改革措施在高校的貫徹實施,有效防止部門預算與單位預算“兩張皮”現象的再發生。每年12月上旬各個部門編制下年度預算并討論通過后財務部門12月底編制全校財務預算,加強立財務預算管理意識,避免預算滯后,徒走形式。預算通過后原則上不再隨意變更。做好預算跟蹤、預算評估,在流程上避免預算失控。
(三)強化民辦高校成本效益觀
民辦高校財務制度改革必須強制要求民辦高校加強成本費用核算,編制和報送成本報表,為民辦高校發展預測、決策提供真實可靠的成本費用信息資料。為更好地建立民辦高校成本核算制度,采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合理規定高校活動成本范圍、成本項目、成本計算方法和費用支出分配辦法,以便真實、可靠、準確、完整地核算民辦高校活動的資源耗費情況。民辦高校成本核算不僅是完善民辦高校會計核算的客觀需要,也是民辦高校開展績效管理、考核評價民辦高校財務運行績效的重要標準和依據。
(四)提高財務分析能力,做高層優質財政顧問
以往的高校財務管理工作,重點是財務數據的核算,忽視了對學校重大決策從財務管理的角度提供積極建議。因此,高校財務管理工作不但應該重視記賬、算賬、審核、報銷等各項日常工作,同時也要拿出必要的人力和精力,研究會計報表和日常核算資料,開展成本效益的分析。財會人員運用專門的財務分析方法(定性的或定量的分析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學校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研究,找出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為學校領導提供決策依據,為下一步的財務管理工作打下基礎。如分析學生人均教育成本,可通過與本校歷年的人均教育成本、與其他學校的人均教育成本比較,以及人均教育成本的專業結構變化,國家的相關政策等等因素來進行分析,以求降低教育成本?提高教育投資效益?通過分析節約或浪費的具體程度等,為以后的財務管理提供依據。通過財務分析工作,降低學校重大決策的財務成本,為學校的健康發展提供優質的財務顧問服務。
(五)理順高校財務管理的體制
《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規定:高等學校應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各個高校要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在不違反國家和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經校領導集體研究確定并明文頒布,一經確立,不得隨意變更。其次明確高校財務處作為學校一級財務機構,在校長或主管副校長的直接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工作,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全校范圍內的財務管理和確定范圍內的會計核算,任何單位和部門的財務活動都不能游離于學校財務處的管理監督之外,財務處要參與學校經濟活動方面的決策,凡學校的重大開支、校內有關部門代表學校簽署涉及學校經濟活動方面的協議、合同和其他文件,均應征求財務處的意見,學校所有涉及收費的業務均應由財務處負責組織實施,任何單位或個人沒有財務處的委托或同意均不能向學生收費。財務處成立服務小組,分片包干到各個院校科室,在提供對接服務的同時,加強對各個部門的財務監管。
(六)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會計監督
強化內部控制,完善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真正做到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是提高高校財務管理的有效措施。
財務內部控制就是在財務管理過程中運用有關信息和一定的控制手段,對民辦學校的財務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調節,使之按照既定的財務目標運行,最終完成或超 額完成財務計劃的過程,即:事中財務監控;是財務管理的主要環節,財務人員日常大量的工作就是進行財務控制。財務控制主要有以下兩方面:一方面是監督檢查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通過日常的監督檢查,發現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以及教職工的營私舞弊行為,及時提請學校領導處理。另一方面就是控制財務計劃的實施情況,財務人員根據學校下達給各部門、各責任人的財務計劃,運用管理會計中責任會計的方法,即劃分責任單位,明確責任目標,進行責任核算,實施責任獎懲,將學校的各處(科)室或各責任人劃分為責任單位,分別建賬核算,定期編制財務計劃完成情況表,反映各責任部門、責任人的工作業績,供學校領導實施考核、獎懲,全年決算,年底兌現。在財務控制過程中如發現實際偏離計劃過大等特殊情況,還應及時查明原因,提請學校領導及時采取補救等措施加以調整,確保財務目標的順利完成。
(七)加強審計監督,提高財務管理人員素質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和民辦教育發展的實際情況,教育部對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內容和樣式進行了修訂。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修訂換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通知》(教發廳[20*]2號)要求,經研究,決定對我省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進行換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這次換發辦學許可證的范圍是全省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民辦本科院校、獨立學院、民辦高職除外)。各市教育局請接此通知后,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好這次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換發工作。
二、各市在換發辦學許可證之前,要按照管理權限,重點圍繞學校校產、安全、教育教學管理等方面,對本地的民辦學校進行一次全面評估檢查。同時,要依法委托會計事務所對民辦學校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在教育網站和媒體上公布。通過評估檢查,進一步督促民辦學校改善辦學條件,健全組織機構,規范辦學行為,提高辦學水平。
檢查中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審批機關責令緩發辦學許可證、限期整頓;情節嚴重的,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連續兩年未招生或所招學生達不到規定的開班數額的;
(二)人民來信和投訴較多,辦學條件差、教學或財務管理混亂以及發生其他違法辦學行為,經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三)虛假廣告、違法違規招生、欺詐招生、損害學生利益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因違法辦學情節嚴重,依法應予吊銷辦學許可證者。
三、各市教育局要認真組織填寫《民辦學校備案表》和《民辦教育基本情況統計表》,并于20*年12月底前報送到我廳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聯系人:高其聯系電話:0531-81916551),屆時各市教育局按照實際換發學校數量向我廳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領取辦學許可證。同時要將有關內容公布在各市教育局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中,以加強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修訂后的辦學許可證自20*年*月*日開始啟用,原辦學許可證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換發新證的民辦學校必須交回舊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及副本。修訂后的辦學許可證分正本、副本,填寫要求如下:
(一)名稱:審批機關審批規定的學校名稱。
(二)地址:學校所在地的詳細地址(縣(市、區)、鄉鎮街道、門牌號碼)。
(三)校長:學校董事會(理事會)聘任,審批機關核準的校長姓名。
(四)舉辦者:審批機關批準的以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舉辦學校者。聯合舉辦學校的,按聯合辦學協議中明確的出資額多少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寫三個出資者。
(五)學校類型:審批機關批準的學校類型(如幼兒園、小學、中學等)。
(六)辦學內容:審批機關批準的辦學層次、類型、形式。
(七)主管部門:主要管理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省、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八)發證機關:審批機關。
(九)有效期限:自審批機關發證之日起計算。
(十)備注:舉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須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十一)年度檢查情況: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檢查情況加蓋年檢戳記。
(十二)編號:15位數。
第一位數為發證機關代碼,“0”為教育部,“1”為*省;第2-7位數為學校所在地的國家行政區劃代碼,其中2-3位數省級,2-5位數市地級,2~7位數縣級;第8位數為學校類型代碼,“0”本科學校(含獨立學院),“1”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學校,“2”其他高等教育機構,“3”普通高中或中等職業學校,“4”普通初中或職業初中,“5”小學,“6”幼兒園,“7”培訓學校,“8”其他;第9-14位數為學校排序;第15位數為學校性質代碼,“0”為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1”為舉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如137011210000290為例。按照數字排序第一位數1為*省;第2-7位數370112為*省濟南市歷城區;第8位數1為高等專科學校;第9-14位數000029為學校排序;第15位數0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近年來,我國高等教育取得了跨越式的發展,但相比公辦高校所取得的一系列成績,民辦高校的發展則顯得步履蹣跚,如何規范民辦高校運作管理和提高民辦高校辦學質量已成為高等教育均衡發展的關鍵。民辦教育發展過程中所遇到的瓶頸是民辦高校的法人性質和定位:一方面規定民辦高校辦學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另一方面又允許出資人獲得“合理”回報。這樣的矛盾和困境,導致了民辦高校規模發展后面臨著規范管理、風險防范和質量提升的系列障礙。針對民辦高校的這些問題以及改革的迫切性,學術界和實務界都在不斷探索和研究,“分類管理”的制度設計理念逐漸顯現,也得到國家層面的重視:《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思路;2013年9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公眾征求意見,擬對相關教育法進行統一修改,其中最具實質意義的修訂就體現在對民辦學校管理的分類改革上;由教育部牽頭擬定的關于民辦教育政策的重要文件(該文件暫定為《關于進一步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若干意見》也已上報,其核心內容是民辦教育的分類管理改革。基于分類管理視角,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高校辦學訴求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但現有的法律法規對兩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沒有作出嚴格的界定,在管理政策上也“一視同仁”。近年來,政府、學術界和實務界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基本上確立了民辦高校“分類管理”這一頂層設計思路和理念,從利益相關者的角度出發“分類管理”勢必影響不同分類的民辦高校利益相關者參與學校治理的格局。因此,為實現各利益相關主體在民辦高校治理活動中權、責、利相互制衡,從根源上規避財務風險,基于“分類管理”的視角優化我國民辦高校財務治理結構,有利于提高民辦高校財務治理水平。
二、我國民辦高校財務治理的現狀分析
民辦高校的財務治理內涵是指基于投資者、管理者(校方)、政府、社會、教職工等利益相關者內在關系基礎上所構建的多元、雙向和共同的財務治理結構、治理機制以及相應的制度設計和安排。通過對民辦高校財務治理現狀的分析,有利于實現高校財務決策科學化、權力的制衡和效益的提高,從而保證高校利益相關者利益的最大化。
(一)民辦高校內部治理模式極端化
當前,民辦高校財務治理的主要問題凸顯在內部治理結構的極端走向趨勢,形成不同的差異,導致民辦高校辦學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風險。一種模式是家族式的管理模式,重點表現在財務機構的設置和運行方面,尤其是財務負責人的地位和權利方面:要么權利過大,如財務負責人由投資者的親屬擔任,具有相當大的權利,在學校整個領導班子中的地位和權利甚至超過了校長,學校校長被架空;要么權利過低,如財務負責人由外聘的專業人士擔任,但其權利以及對學校財務情況的了解程度還不如由投資者親屬擔任的出納。另外一種模式是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原本借鑒現代公司制度的治理理念,但在民辦高校的實際發展過程中又演變為兩種模式:一種就是沒有實質改變的上述家族式模式;另外一種就是演變成內部人控制模式,即校長權利過大,獨攬財務、人事等核心權利,架空了投資者和上級管理部門(如少數公辦學校的二級學院)。
(二)民辦高校內部財務管理功能的缺失
有的民辦高校盡管建立了董事會等較為先進的管理模式,但是執行起來仍然存在上述問題,使得財務管理的核心功能沒有凸顯。這些民辦高校的財務管理只發揮了基礎的核算職能,而對于財務管理的重要功能,如財務投資決策、融資決策以及財務風險防控等,沒有充分發揮,甚至被忽略。究其原因,既與民辦高校當前家族式管理現狀和政府的單向、單一監督管理模式有關,更與當前投資者對高等教育領域的財務管理和風險防范的意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有關。在當前民辦學校規模發展和資本逐利性的驅動下,許多學校想方設法擴大生源,盲目追求升本,而忽略與學校建設密切相關的財務領域及風險。
(三)民辦高校外部政策監督功能的弱化
首先,政府法律法規文件本身的沖突和不完善導致外部財務監督的功能和地位弱化。例如,《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但是如何通過相關的稅收、會計等規定計算取得,怎么的比例才算合理,沒有明確的規定。對于民辦高校如何從宏觀上更好地兼顧和平衡教育事業的后續發展和民辦高校的資本逐利性,也缺乏可操作性和指導性的文件,這也使得現實辦學過程中,部分投資者違心選擇不要求取得回報的辦學模式后又通過各種手段變相獲取利益。其次,現有民辦高校沒有執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執行企業、高校、民間非營利組織等相關會計制度的都有),無法及時、客觀和有效地為政府提供相關財務信息,進而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最后,政策執行不到位也是導致民辦高校財務問題和經濟糾紛亂象的原因。比如,法人財產權的過戶問題,在實踐過程中民辦高校法人財產權沒能真正落實,許多民辦高校的校產登記在投資公司賬上,將學校資產與投資公司資產相混淆。
(四)政府對民辦高校的管理導向和監督模式存在問題
在公共資源短缺的情況下,政府部門大力提倡和鼓勵社會資本舉辦高等教育,導致了發展目標上的“重規模、輕質量”和監管模式上的“重支持、輕監督”等現象。相關管理部門更多地是關注公辦高校的發展情況,未能深入到民辦高校發展的內部,使得“管理”和“規范”有限。同時,面對發展民辦高校的現實需求和民辦高校自身的不足,也存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矛盾,無法找到一個合理的模式。例如,民辦高校的年檢制度,執行過程很容易形式化,尤其是財務方面。盡管有關專家和部門針對民辦高校財務管理不規范甚至違法違規的現象提出嚴格整治要求,但最終并未落到實處,導致民辦高校對相關的財務問題不夠重視。當然,這也與政府機構在行使監管職能時,部門之間的職責沖突與協調不力有關。
三、基于“分類管理”視角的民辦高校財務治理模式
(一)“分類管理”對財務治理環境的影響
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民辦高校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大類,其財政投入政策、稅收優惠政策、辦學收益分配以及高校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等財務相關領域也會根據不同分類有所區別和側重。在財政扶持和稅收優惠政策方面,非營利性高校將高于營利性高校;在辦學收益方面,充分考慮現有民辦高校主體還是投資辦學居多的現狀,營利性高校可以按照規定的核算程序和比例取得回報,非營利性高校將通過公平、公正的績效評價予以獎勵的方式進行適當補償和支持。這樣,既能促使當前許多高校通過不同途徑變相獲得扶持和回報的隱性狀況顯性化和合法化,又能體現政府分類發展的指導思想,進而促進非營利性民辦高校之間、營利性民辦高校之間以及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高校之間的多層競爭和發展。
(二)基于“分類管理”視角的民辦高校財務治理模式設計
本文以現代公司制度中先進財務治理經驗為基礎,協調各利益相關者責、權、利關系,并結合當前民辦高校財務管理現狀和政府分類管理指導思想,提出民辦高校“分類管理,共同治理”的財務治理模式。該模式按照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的原則,平衡民辦高校資本逐利性和辦學公益性,以權力制衡、風險控制和公益保障為導向,以民辦高校多重財務關系為對象,以內外部財務治理要素和結構優化、內外部財務治理協同和優化為內容,改變民辦高校投資者單邊控制的財務管理現狀,實現民辦高校多元和雙向的共同治理。該財務治理模式的關鍵在于利益相關者各方如何嵌入到民辦高校發展過程,形成新的財務關系和治理機制,改變民辦高校投資者單邊控制的財務治理結構,實現民辦高校多元和雙向的共同治理。利益相關者各方中社會監督機構及政府管理部門是主要的利益相關者,在不同類型的民辦高校中社會監督機構及政府管理部門參與財務治理側重點各有不同。營利性民辦高校因要平衡其逐利性與公益性,其財務治理是尊重“市場的調節機制”,以社會監督為主、政府監管為輔。其中社會監督機構包括民辦高等教育行業機構、行業聯盟等主體。非營利性民辦高校的公益性要求政府主管部門不但要加強監督還要實行考核獎勵保障辦學成本,其財務治理必須以政府監管為主、社會監督為輔。其中政府監管部門包括教育、財政、物價等單位。債權單位及其他社會利益群體是次重要的利益相關者,無論哪種類型高校,其參與民辦高校財務治理的形式趨于一致。我國民辦高校企業化辦學負債投資是不可避免的,為防范風險、維護債權人利益可引入“相機治理機制”,讓銀行、金融機構等利益相關者參與到學校財務治理當中。其他利益相關群體則包括學生家長、其他關心教育發展的社會人士等,他們往往缺乏參與財務治理的渠道,有賴于“信息公開機制”的完善以促成對民辦高校的監督。該財務管理模式中各利益相關者一方面要發揮財務治理監督作用,另一方面則要借助董事會制度進一步參與到學校的管理中,使內外部治理結構實現協同和優化,形成決策、執行和監督分立的制衡機制。
四“、分類管理”制度設計下我國民辦高校財務治理模式優化對策
(一)營利性民辦高校財務治理模式優化對策
1.營利性民辦高校外部財務治理要素及結構優化
對于營利性民辦高校的外部監督,應當吸收更多的市場要素進來,充分發揮市場行為的自我調節能力,以社會監督為主、政府監管為輔。可成立由政府部門、民辦高校行業聯盟、社會中介機構等組成的民間組織,將政府部分職能社會化,由該民間組織執行,并由其組織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圍繞辦學經費使用管理、財務投融資及利益分配等行為進行監督,及時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披露,以保障營利性民辦高校辦學的公益性及辦學質量。其所需經費來源于按照民辦高校辦學收益一定比例提取的風險基金。另外,為進一步優化治理結構,營利性民辦高校需進一步完善董事會制度。董事會作為民辦高校最高財務治理決策機構,一方面要吸收更多外部治理主體,另一方面必須平衡各利益相關者權力以實現多方治理,權力制衡。董事會成員的引入可以按利益相關重要程度配比,按分類管理的原則,營利性民辦高校應當讓市場性的外部財務治理要素以行業聯盟、風險基金管理委員會以及獨立董事等方式在董事會中起主導作用,以利于構建現代企業化的財務治理體系。
2.營利性民辦高校內部財務治理要素及結構優化
營利性民辦高校內部財務治理的重點是實現財權的制衡,該財務治理模式的設計是參照現代企業的財務治理體系以董事會、校務會和教代會為核心,實現決策、執行和監督三權分立的制衡。董事會作為內部決策機構,除了吸收外部治理要素避免“內部人控制”外,應在董事會下設預算管理委員會、發展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與績效考核委員等專業委員會,對學校重大財務決策提出審議、評價和咨詢意見。董事會作出的決策應由校務會具體執行,其中財務治理的執行權集中于財務負責人,以強化高校財務管理的核心功能。為避免營利性民辦高校出現“家族式企業”對財權的壟斷,財務負責人應聘請職業經理人,以其專業能力及獨立性保證財務治理的順利執行。教代會是民辦高校內部治理的監督機構,與董事會平行設置,對董事會及校務會行使監督職能。教代會不僅要進行財務治理監督,而且要進行業務監督;不僅要有事后監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監督(即預算、決策時的監督)。
(二)非營利性民辦高校財務治理模式優化對策
1.非營利性民辦高校外部財務治理要素及結構優化
對于非營利性民辦高校,應當吸收更多的政策性要素進來,通過政策性的規范,以政府監管為主、社會監督為輔。教育、財政、審計等部門組織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圍繞財政扶持資金、學費收入以及其他專項資金等財政形態資金的使用管理過程進行合法、合規及績效監督,并建立公開透明、互動的財務信息披露制度,使非營利性民辦高校的財務信息不再局限于政府部門的統計之用,實現社會利益相關群體的外部監督作用。董事會制度在非營利性民辦高校同樣不可或缺。按分類管理的原則,非營利性民辦高校董事成員中政府主管部門作為重要的利益相關者,應保證一定的比例,賦予相應的權力和責任,以確保政府主管部門參與學校的管理。
2.非營利性民辦高校內部財務治理要素及結構優化
在我市教育工作任務特別繁重、中高考接踵而至,尤其是“兩基國檢”進入最后沖刺階段的關鍵時刻,今天,我們在這里舉辦全市民辦教育管理工作培訓班,其目的就是圍繞局黨組在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提出的“提高教育質量,走在全省前列,辦出*特色,促進科學發展”的四句話要求,切實加強和規范民辦教育的管理。
這次民辦教育管理培訓,是經市教育局黨組、行政研究決定舉辦的一次重要培訓,是我局繼招生考試管理培訓、財務管理培訓后舉辦的的又一次重要培訓,是我局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引導全市民辦教育健康發展,進而推動全市各級各類教育加快發展科學發展率先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這次培訓,我們非常榮幸地邀請到了省教育廳政策法規處史開來處長、民辦教育處宋黔萍處長和其他幾位專家蒞臨指導。剛才,兩位處長為我市受到表彰的先進民辦學校進行了頒獎,一會兒,開來處長還要給我們作專題講座,這充分體現了省教育廳對我市民辦教育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在此,讓我們向長期以來關心支持幫助我市民辦教育發展的省教育廳和各位領導、專家及社會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民辦教育需要關懷,民辦教育需要支撐,民辦教育也需要規范和管理。如何加強和規范民辦教育管理,顯得尤為緊迫和重要。這次在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大家對民辦教育管理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我們也正在梳理和總結。下面,結合近幾年調研了解的情況,我就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促進我市民辦教育健康發展講幾點意見。
一、科學判斷我市民辦教育發展面臨的形勢
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大力發展民辦教育,對于深化辦學體制改革,擴大教育資源,滿足人民群眾接受多樣化教育需求,為社會培養各類適用人才,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特別是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2004年國務院《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頒布以來,全市各級黨委、政府深入貫徹“一法一條例”和國家對民辦教育“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民辦教育穩步發展,取得了一定成績,在我市涌現出了一批如*清華中學、道真金星中學等辦學效益明顯、辦學水平較高的民辦學校。截止2008年底,全市有民辦中小學(幼兒園)563所,專任教師3688名,在校學生(幼兒)97419人,總投資2.37億元,教學儀器投資5425萬元,圖書524萬冊,民辦教育已成為全市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辦教育的蓬勃發展,為全市實現“兩基”攻堅目標、緩解公辦教育資源壓力、促進我市多元化教育體制形成,為實施科教興遵和人才強市戰略做出了積極貢獻。
在充分肯定民辦教育事業發展所取得成績的同時,必須清醒地看到,我市一些民辦學校在教師聘用、財務管理、招生、教學等方面還存在著不規范的現象。有的管理不到位,挪用辦學資金造成學校破產;有的未經審批仍然辦學,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有的未經批準擅自虛假招生信息和廣告,對學校和社會穩定帶來不良影響;有的辦學基礎薄弱,辦學條件較差,不具備實施教學工作的配套設施設備,面臨嚴重的生存危機;有的教師隊伍整體素質偏低,結構不合理,流動性大,教育質量無法保障等等。之所以出現這些問題,主要是因為一些民辦學校辦學指導思想不端正,內部管理體制不健全,法人財產權未落實,辦學行為不規范,等等,需要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并切實加以研究解決,不斷探索民辦教育發展和依法管理的新方法、新思路,走出一條發展民辦教育的新路子。
基于對民辦教育的正確認識和科學判斷,基于對民辦教育的關心重視和切身感受,2008年8月,市教育局在深入調研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下發了《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民辦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見》,從深化思想認識、依法加強監管、明確管理職責、強化審批程序、提升教學質量、加強制度建設等方面著手,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開展民辦學校內涵建設,增強民辦學校的競爭力。《意見》的出臺,是我市破解民辦教育發展難題的一項重要成果。全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民辦學校要認真領會文件精神,按照《意見》提出的促進我市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十五條具體措施抓好落實。
二、正確處理我市民辦教育發展的幾個關系
近年來,我市民辦教育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一系列矛盾和問題也隨之顯現。對于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若不引起高度重視并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必將制約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為此,需要正確處理好五個重要關系:
第一,要正確處理好依法辦學與自主辦學的關系。依法辦學是民辦學校自主辦學的前提和基礎。《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臺與實施,為民辦學校依法辦學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和依據。同時,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切實保障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民辦學校招生、聘任校長與教職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收費、優惠政策扶持等方面享有更多的辦學自。但自主辦學不是自由辦學,更不是隨意辦學,自主辦學必須在依法辦學的前提和基礎上進行。各民辦學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依法辦學,全面規范辦學行為,把依法辦學、誠信辦學與自主辦學有機地結合起來。
第二,要正確處理好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的關系。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一樣,都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都是在為社會主義建設培養建設者和接班人,為國家和社會培養人才。我們要在思想上把民辦教育擺在與公辦教育同等的地位,切實將民辦教育工作擺上議事日程,著力抓好民辦教育的發展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主動幫助民辦學校解難題、辦實事、辦好事。從民辦學校自身來講,要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于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辦好讓人民滿意的學校。
第三,要正確處理好民辦教育公益性質和辦學效益的關系。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作為一項事業,也必須要講效益。教育的效益首先體現在社會效益上,關鍵是要培養出合格的人才,服務好經濟社會發展。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堅持教育公益性質”。因此,全市教育行政部門要從構建和諧社會和培育更多優質教育資源的高度來認識民辦教育,加大對民辦教育的政策支持力度。同時,民辦學校投資者辦教育,一定要講辦學效益、辦學成本,正確處理好民辦教育的公益性質和辦學效益的關系,把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為民辦學校的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四,要正確處理好規模與質量的關系。今后一段時間,民辦學校要在合理擴大辦學規模的基礎上,重點提高辦學質量。一是進一步加大后續投入,進一步改善辦學條件,完善辦學設施,著力把學校辦成優質學校。二是轉變教育觀念,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實施素質教育,以質量求生存,以特色求發展,著力打造學校的品牌和特色,走內涵發展之路,把重點轉移到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上來。
第五,要正確處理好民辦學校發展與規劃的關系。近年來,我市各地民辦中小學、幼兒園遍地開花,辦學條件良莠不齊。無論是學校的布局,還是不同層次、類別的民辦學校的發展,都缺乏一個科學合理的長期統籌規劃。鑒于此,我們要根據經濟發展、社會需求和城市發展規劃,堅持校點“合理布局、科學規劃”的原則,認真做好民辦學校校點選址等布局調整工作,合理分配和利用教育教學資源,防止盲目辦學、惡性競爭,避免造成新的教育資源浪費,全面促進我市教育的和諧發展。對于民辦學校而言,一定要科學規劃,因校制宜樹立適合本校實際的發展思路,有計劃、有目的地去培養和形成自己的辦學特色,在激烈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三、切實做好當前教育系統安全防范工作
學校安全重于泰山。安全工作必須成為教育工作者心中一根隨時繃緊的弦,一刻也不能放松。當前,國際國內公共衛生形勢嚴峻,“手足口”病屢有發生,甲型H1N1流感病毒肆虐全球,再加上中、高考臨近,汛期安全防范工作責任重大。全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及廣大教育工作者必須保持頭腦清醒,把校園安全工作擺在各項工作的首位,認真開展學校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切實整治校園周邊治安環境,按照教育部、衛生部近日發出的通知要求以及5月4日曉光市長在全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在各級各類學校中盡快開展一次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基本常識和預防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既要避免學校師生產生不必要的恐慌情緒,又要普及科學防范知識。以對生命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堅決防止疫情傳入和擴散,為保障教育系統廣大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和諧作出積極貢獻。
同志們,民辦教育是我市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關心支持民辦教育,是我們的義務;規范管理民辦教育,是我們的職責。讓我們在省教育廳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按照近日石宗源書記在我市考察調研提出的工作要求,搶抓機遇,迎難而上,奮力推動我市教育事業加快發展、科學發展、率先發展。
一、加強管理,明確工作職責
1、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縣民辦教育工作,負責全縣民辦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工作。負責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初級中學、民辦小學、民辦幼兒園、各類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審批登記和常規管理。
2、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審批和常規管理,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3、堅持“誰審批、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縣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縣內批準設立或未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及各類民辦教育機構,都要依法履行監管、服務職能,積極維護民辦教育的正常辦學秩序,及時糾正民辦學校及各類民辦教育機構的辦學行為,依法規范辦學單位。要明確民辦教育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杜絕相互推諉扯皮。要加強與民政、公安、衛生、稅務、物價等部門協作,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依靠各部門的力量,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4、縣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大對民辦學校及各類民辦教育機構的動態管理,要經常深入民辦學校及各類民辦教育機構進行督導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要定期對民辦學校及各類民辦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質量、教學內容、辦學條件、教師管理、財務管理等進行檢查、督導,對檢查不合格的要限期進行整頓,拒不整頓或整頓不合格的,由縣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處理。
5、各民辦學校及各類民辦教育機構必須主動按受教育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并做好一年一度的年檢工作。年檢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吊銷辦學許可證。
二、嚴格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按照審批權限及審批程序,嚴格各類民辦學校、民辦教育機構、民辦幼兒園設置的審批。縣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審批時,要嚴格執行設置標準,尤其要嚴格審查民辦學校的舉辦者資格、經費來源和辦學條件,并認真執行辦學許可證制度,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頒發辦學許可證。對未經審批擅自舉辦各類民辦學校及各類民辦教育機構的,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責令停辦。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規范招生,維護辦學秩序
1、民辦學校及各類民辦教育機構要依法治校,誠信辦學,自覺執行招生政策,根據辦學條件擬定專業設置和招生規模,嚴格執行招生計劃,嚴禁招收不符合入學條件或規定的學生。
2、民辦學校及各類民辦教育機構的招生廣告(簡章)必須按審批權限經縣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批準后方能向社會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已經縣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招生廣告(簡章),不得逾期招生廣告(簡章),不得委托非法招生中介機構和個人進行招生。
3、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嚴格審核民辦學校及各類民辦教育機構的招生資格和招生廣告(簡章)。要廣泛開展民辦教育招生咨詢服務活動,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具有招生資格的民辦學校及各類民辦教育機構名單及其他有關信息,及時公布重大變動情況。對民辦學校及各類民辦教育機構的虛假廣告和違規招生行為,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做出嚴肅處理。
四、加強制度建設,規范辦學行為
1、民辦學校及各類民辦教育機構要建立健全教學管理機構和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嚴格按照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展教育教學工作,開齊課程,開足課時,切實保證教育教學質量,提高辦學水平,保證人才培養的規格和要求。對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下的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招生。
2、要建立規范的學籍管理制度。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要按照省、市有關學籍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學生的檔案資料,按時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學籍管理規定的,教育行政部門不予審批。實施非學歷教育的培訓機構,在每學期新生入學后,要及時編制學生名冊,建立學員學籍檔案,并報審批機關備案。不執行備案制度的,將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停止招生。
3、要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民辦學校及各類民辦教育機構要建立一支具備任教資質、知識和年齡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要建立完善有關教師聘用、管理、待遇、辭退等方面規范性制度。選聘教師時,各民辦學校及各類民辦教育機構必須與受聘教職工簽訂符合法規要求的合同和協議,不得收取押金、扣押畢業證書等。
4、現有一定規模的民辦學校及各類民辦教育機構,要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機構,以及各中層管理部門、人員崗位職責制度,實行民主管理。
一、民辦學校教育中存在的問題
1.外部因素分析
民辦學校現存的問題是發展中的問題,其中既有外部環境的問題,包括政策環境、法制環境、管理環境、輿論環境、經濟環境等方面,也有其自身的問題。在政府宏觀管理,社會廣泛參與,學校自主辦學三者中,政府宏觀管理是關鍵因素,是社會廣泛參與和學校自主辦學的前提條件。在當前我國民辦學校的現實情況中,政府宏觀管理存在以下問題:
(1)宏觀調控不夠。主要存在兩種傾向:一種是用管理公立學校的模式管理民辦學校,干預比較多,管理太死,同時缺乏服務意識,使得部分民辦學校得不到應有的扶持,辦學的步履比較艱難。布置與公辦學校一樣多的工作、檢查多不勝數,有不少校長發出了感嘆:鼓勵是抽象的,支持是理論的,管理是實實在在的。另一種傾向是強調民辦學校的特殊性,疏于管理,甚至放任自流,表現在不少地區審批民辦學校不能與本地區的事業發展統盤考慮,造成發展比例失調。審批以后,不能與教育督導部門建立反饋、聯系的渠道。致使在辦學方向、宣傳廣告、課程設置、收費管理上,屢屢出現不規范的現象。有的甚至釀成有害的后果,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2)政策法規滯后。盡管目前國家和地方都制定了一些民辦教育的法規政策,但這些法規和政策還很不完善,與實際需要相去甚遠,還有些政策性問題不夠明確,如民辦教育的界定,民辦學校的法律地位,民辦教育評估標準,教師的勞動性質和薪資的計算,政府和學校各自的權利責任與義務,董事會和校長各自的權利責任與義務,辦學成本計算,開辦費投入和產權歸屬,學校等級與收費標準等。
2.內部因素分析
(1)經費問題。民辦學校經費短缺和經費管理不善是兩個相當普遍的問題。一般情況,學校開辦者籌集到一定數量的開辦費后,就申請辦學,匆促上馬,基建費多是向銀行或有關部門、企業公司借貸,試圖學校辦起來后依靠高額學費加以償還。維持學校運作的經費也不穩定,如果沒有其他固定的經費來源,在學校運營過程中又遇到各方面(含政府各部門)的亂攤派、亂收費,無疑是雪上加霜,民辦學校的負擔就更為沉重。民辦學校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業,國家應該給予一定的資助,但實際上國家教育經費也相當緊張,即使有心也無力資助民辦學校。
(2)學校內部管理問題。許多民辦學校內部管理缺乏民主監督,“家族化”管理與"近親化"用人盛行,影響甚至破壞了辦學自的正確運用和社會公益性的提高。內部管理混亂,各校有各校不同的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有的沒有董事會組織,一人說了算,管理上隨意性很大;有的校長和教師的職責、權利和義務不明確,常規教學秩序無法穩定,缺乏健全的規章制度管理等等。
(3)教育質量問題。教育質量是民辦學校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以質量求生存,以特色求發展”口號雖已提出,但教育質量不高仍是民辦學校普遍存在的問題。其原因主要是生源素質不高:搞“應試”教育,誤入歧途;辦學條件差,教育質量難以保證;教研和教研活動也難以在更大范圍內展開,以上這些原因,削弱了對提高教育質量有力的支撐。
二、加強對民辦學校教育的管理
1.關于市場預測與定位
認真深入地研究市場,精準地進行市場定位,這是是民辦教育發展的前提。
(1)著力教育服務。教育服務,是一種理念,更是一種實踐,作為民辦學校,在具體組織教育教學時,應著力教育服務,促進內涵發展,做活兩個方面的文章:一是教育服務社會,作為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產物,民辦教育理所當然地要承擔歷史賦予的重大使命和責任,竭盡全力服務社會、回報社會。要按照社會進步、經濟發展的需要確立辦學方向,主動自覺把立足本區域,為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社會需要什么人才就培養什么人才,始終圍繞社會需要轉。二是教育服務市場。充分發揮民辦教育鮮明的靈活性,根據人才市場需要,調整培養目標,調整課程結構等從生源素質和教學設施的實際出發,著力提高辦學層次和課程設置的針對性。教學方法注重實踐性,要遵循理論聯系實際的教學原則,注重學生的技能培訓,提高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全面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
(2)注重緊跟市場。民辦學校要取得發展,就要注重緊跟市場。一是學校辦學要緊跟市場;二是學校管理要緊跟市場、有些民辦學校管理不規范,層次不清,職責不明,造成管理者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影響了學校的聲譽。因此,要結合市場的變化,及時調整管理模式,完善內部管理體制、機制的建設。引進新的現代化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思想,引進高層次的管理人才,逐步改變“家族化”管理等落后的管理方式,促進學校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只有一流的管理,才有一流的質量,才能創一流的品牌學校。三是學校招生要規范市場。民辦學校生源空間有限,生源大戰愈演愈烈。在爭搶生源、師源的過程中,采用違規手段,甚至相互詆毀,不僅造成生源、師源流失,也給民辦學校的聲譽帶來負面影響。所以,學校要接受政府安排,聽從指揮,對招生人員進行培訓,實行持證上崗,以凈化和規范民辦學校的招生行為。
(3)注意大力宣傳。民辦學校要實現內涵發展就必須走打造品牌之路。首先要在社會上建立對民辦教育的認同,消彌一部分人對民辦教育的偏見。由于教育是個長線產品。不可能立竿見影,所以就要加強宣傳。除了利用畢業生成績宣傳外,還要特別注重工作過程管理,要請家長深入學校,了解學校教育和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發現孩子的每一點進步,要使每一位家長都成為學校的義務宣傳員。其次要抓住每一個難得的機會,展示學校的優勢和進步。再次,學校的辦學質量必須持續上升,始終保持相對優勢,這是品牌宣傳的根本。在目前這種激烈競爭的形勢下,要保持相對優勢,只有不斷學習、創新。
2.關于學校的外部管理與內部管理
管理的完善是民辦學校生存和發展的核心,民辦學校的管理分民辦學校的外部管理和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兩者都十分重要,缺一不可。
(1)民辦學校的外部管理。民辦學校的外部管理主要是政府的宏觀管理和社會的廣泛參與。從總體上講,國家和政府應在貫徹"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十六字方面多做有益的工作,一是發揮其宏觀管理的職能,通過民辦教育的立法,形成民辦教育的法制理論框架,改善民辦教育發展的法律環境,保證法治體系的正常運行。二是應對民辦學校的總體發展進行規劃,以保證民辦學校整體布局的合理性,考慮民辦學校的地域分布,適度控制民辦學校的發展速度和發展規模,引導投資者合理選擇投資方向和學校類別,專業設置。三是加強過程監管,即強化督導、評估,以保證民辦學校的公益性質和產業性質,監督民辦學校特別是國有民辦學校中的國有資產不流失,監督學校教育資產的不斷積累,監督民辦學校學歷教育的質量,監督民辦學校的規范化建設;同時對民辦學校進行評估,對民辦學校的辦學目標、條件進行評判,對教育管理人員和教師進行考評等等。四是政府通過一定形式、一定數量的經濟資助,以激勵民辦學校的辦學積極性,如"教育券"制度的試行。五是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民辦教育扶持的力度,落實有關政策,在資金引進、體制完善、師資配置、輿論環境等方面提供更多的支持,要依法規范管理行為,充分尊重民辦學校的辦學自,切實保護辦學者、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教育的可持續發展。
(2)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民辦學校在辦學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如辦學方向上存在問題,有的只培養“精英”;辦學為了營利,做虛假廣告,爭搶生源、家族式管理、財務管理混亂等等,這些都是關系到民辦學校自身發展的問題。要克服這些問題,民辦學校作為社會的一個法人機構,必須走“自我管理、自我生存與發展、自我約束”的道路。
所謂自我管理是指民辦學校作為一個法人單位,比一般的公立學校擁有更多的“辦學自”,辦學經費使用權和學校自有資產擁有權,對各類人員聘任權和使用權,對教職工的考核權和報酬分配權,以及在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有教育法規前提下的組織教學自等。此外,還可依據國家的教育政策法規和地方教育政策法規,根據學校自身的情況,制定一定的校紀校規,以使學校管理有章可循。當然,在民辦學校自行組織管理的過程中,一方面要接受來自政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另一方面也要接受來自社會組織的批評性與建設性意見。但是,各種外來力量特別是政府部門,都無權干涉民辦學校內部管理事務。
自主發展則是指現實的教育使得民辦學校必須依據一定的社會經濟支持,遵循"以質量取勝,以特色見長"的基本原則,走自我生存與發展的道路。學校教育的質量,實際上是辦學的質量,最終要落實到人才的培養上,落實到人才的素質上,落實到人才的全面發展上,民辦學校不能象過去的公立學校那樣陷入應試教育的泥潭,應致力于打造自主特色,在學校管理、人才培養目標與規格、校風、班風建設、教職工和全體學生的風貌上體現學校特色。
而自我約束則意味著我們在強調民辦學校充分享受辦學自的同時,也應看到民辦學校所應擔負的責任與義務,唯有保證民辦學校責任與權利的統一,才能保證民辦教育的規范和有序,因而民辦學校的自我約束和機制是十分必要的。此外,民辦學校還應建立教育質量、辦學效益的自我監控機制,以利民辦學校健康地發展、壯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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