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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火災調查;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
火災調查法律關系作為法律領域的基本概念,既是我們理解火災調查中各種法律關系的重要視窗,也是我們分析其中各種法律問題的重要工具。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火災原因越發復雜。這使得火災調查法律關系不再是單一的行政法律關系,根據火災的性質,往往還會涉及刑事與民事法律關系的問題。同時,現有火災調查中的法律關系分析方法比較單一,導致調查主體在不同性質的案件中對自身角色轉化把握不明確,進而影響所適用的法律,給火災調查工作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因此,為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急需理清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為火災調查工作提供便利的條件。
一 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的概念
要探討火災調查法律關系,首先要明確火災調查的定義。火災調查,是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查人員依照《消防法》、《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調查詢問、現場勘驗、技術鑒定等工作,分析認定火災原因和火災責任,對火災事故進行依法處理的過程。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5條第1款中規定了火災調查的管轄范圍:火災事故調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尚未設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由此可知,火災調查的法律性質是專屬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一種行政專屬管轄權,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的形成,與其他法律關系一樣,都是法規制和調整社會生活的結果。但相對于其他法律關系而言,火災調查法律關系更為復雜,其中不僅有行政執法活動,還可能會涉及刑事司法活動,需要進行民事賠償和民事糾紛的,又會產生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因此,筆者認為,火災調查法律關系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火災進行調查時所形成和衍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的集合,并不是單一存在的。它既具有一般法律關系的特征,同時又有其自身的特點,下面筆者將對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的特征進行闡述。
二 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的特征
從邏輯上講,任何一種法律關系都包括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構成要素。火災調查法律關系也同樣如此,其主體是參與火災調查工作的調查機關,火災事故當事人等與火災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的內容根據其法律依據不同分為行政權利義務關系和刑事權利義務關系;客體是主體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即火災原因以及與火災有關的事項。火災調查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一樣,都是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他們的共同特征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下面筆者將詳細進行闡述。
(一)兩者都是一種意志關系,屬上層建筑范疇。
火災調查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一樣,都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它反應了統治階級的意志。而在我國,統治階級為廣大人民群眾,因而,二者都是在廣大人民群眾領導下的意志關系。這里所講的意志是指國家的意志和行為人的意志,即法律關系是反映統治者意志和行為人意志而形成的關系,不屬經濟基礎范疇。在我國,統治者是人民,因而,火災調查法律關系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都是反映人民群眾的意志。
(二)兩者都是由法律調整和規范的社會關系。
所有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均是以得到法律認可為前提的,因而法律規范是法律關系存在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相應的規范,自然就不會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在火災調查法律關系中同樣是由一法律所規范和調整的,它產生于《消防法》。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據消防法處理火災事故,同時,火災肇事人及火災嫌疑人等主體也依據《消防法》等一系列消防法律規范參與到法律關系系中。因而,它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是由法律調整和規范的社會關系。
(三)兩者都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法律規定和調整人們的行為是通過界定行為人的權利義務得以實現的,因而,沒有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是不存在的。在火災調查法律關系中,同樣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其權利主要指火災調查人員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不受其他因素干擾的權利,火災嫌疑人、肇事人的知情權以及人身權不受侵害等。同時,火災調查人員及火災嫌疑人、肇事人同樣要履行相對應的義務,如調查人員如實辦案的義務、火災肇事人如實告知案情的義務等。因而,火災調查法律關系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都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由此可知,火災調查法律關系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均具有法律關系的一般特征。它產生及受調整于《消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以權利義務關系為內容,反映了統治階級的意志。但是,火災調查工作作為一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與其他法律關系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其指向性強、存在多樣性以及調查主體的中立性三個方面。下面筆者將重點進行討論。
(一)火災調查法律關系具有很強的指向性。
火災調查法律關系是依據《消防法》、《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等一系列消防法律法規建立的一種社會關系。因而,消防法律法規是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調查人員依據消防法律規范的具體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并在此過程中與被調查對象產生特定法律上的聯系。在此意義上來說,火災調查法律關系是一種調查人員與被調查對象之間的合法關系,只針對于火災類案件,具有較強的指向性。
(二)火災調查法律關系具有多樣性。
一方面,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的調整范圍更廣,既可能涉及公法法律關系也可能會涉及私法法律關系的問題。火災調查法律關系包含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其歸屬主體是人民,行使主體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因而,火災調查權本身是一種公權力,是調查機關基于特定法律規范產生的,由調查機關代表國家擁有和行使的特定權力。同時,火災調查法律關系在特定案件中可能會包含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41條第1款中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對涉嫌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時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此外,對涉嫌放火罪的,火災調查人員有協助偵破案件的義務,同樣要涉及刑事法律關系。因此,對于刑事類火災事故,火災調查工作將變為一種刑事行為,調查人員的身份也因此轉變,從司法行為的角度,火災調查法律關系也是一種公法法律關系。而由于火災案件的特殊性,火災調查法律關系往往還會涉及私法領域的范疇。在調查過程中,當涉及到被害人與侵權人的賠償問題時,調查機關作為侵權證據的唯一掌握者,就不可避免的參與到民事的私法法律關系中,充當證人的角色。所以,相對于其他單一法律關系而言,火災調查法律關系既涉及公法法律關系也涉及私法法律關系。
另一方面,由于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的調整范圍既涉及公法法律關系也涉及私法法律關系,就使得其強制程度隨案件性質的變化而變化。不論是行政、刑事還是民事法律關系,都是由法律調整或創設的,均需要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具體到火災調查法律關系中,刑事方面的內容強制程度最高,其目的是懲治和打擊犯罪,行政方面的內容次之,目的是為了打擊違法行為,民事方面內容的強制程度最低。這也使得在火災調查法律關系中,會出現同一種法律關系有不同強制程度的差別。
(三)火災調查法律關系具有中立性。
由于火災調查權專屬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結果的準確與否將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以及執法機關在群眾心中的形象。這就要求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要持中立的態度,要做到不偏不倚、秉公處理。在行政與刑事方面,調查人員以辦案人員的身份參與到火災事故中,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在民事方面,調查人員以證據持有者的身份參與到火災民事侵權糾紛中。因此,火災調查法律關系具有中立性的特點。
三 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的分類
由于火災案件的多樣性,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的分類有很多種,相對于其他法律關系而言,其分類依據和方法也有所不同,筆者認為可以從其調整的權利義務不同、主體身份地位不同以及在不同案件中的作用不同三個方面進行分類。下面筆者將詳細進行探討。
(一)依據調整的權利義務不同,分為行政、刑事、民事法律關系三種。
火災調查中的行政法律關系方面的內容是由行政法律規范調整的,適用于一般的調查行為;刑事法律關系方面的內容由刑事法律規范調整,適用于特殊的火災案件,具體到火災調查工作中,主要指失火案和消防責任事故案,有時也適用于某些放火類刑事案件;民事法律關系方面的內容由民事法律規范所調整,適用于涉及民事賠償糾紛的火災案件。這樣分類的意義在于,能夠使調查人員更好的理清在火災調查過程中應當適用的法律,從而更加高效的辦理火災案件。
(二)依據主體的身份、地位不同,分為平等主體間法律關系與不平等主體間法律關系。
不平等主體間法律關系是指在不平等法律主體之間所建立的權力服從關系,平等主體間法律關系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一般法律關系中,主體地位較為單一,如在行政法律關系與刑事法律關系中,只調整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在火災調查法律關系中,主體之間的地位會隨著案件性質發生變化。調查主體在一般火災案件中代表國家行使行政調查權,在涉嫌失火罪與消防責任事故罪的火災案件中行使司法偵查權,使得法律主體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具有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監督與被監督等諸方面的差別。而火災往往會涉及賠償糾紛,此時調查人員的身份就由國家權力的承擔者變為侵權證據的持有者,法律主體的地位隨之變為平等主體。因而,火災調查法律關系可分為平等主體間的法律關系與不平等主體間的法律關系。這樣分類的意義在于,能夠使調查人員在辦理火災案件的過程中,找準自己身份定位,把握由身份轉變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轉變。
(三)依據火災調查法律關系在不同案件中的作用不同,分為第一性法律關系與第二性法律關系。
第一性法律關系是指法律規范發揮其指引作用的過程中,在火災調查主體的合法行為基礎上,依法建立的不依賴其他法律關系而獨立存在的法律關系。例如在火災調查過程中,調查人員依據法律的規定調查火災事故而與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第二性法律關系是在第一性法律關系受到干擾、破壞的情況下對第一性法律關系起補救、保護作用的法律關系,如調查過程中所產生的侵權賠償法律關系等。這樣分類的意義在于說明法律,即火災調查過程中權利義務實現的不同機制和過程。
由此可見,火災調查法律關系中的概念、特征以及分類相互聯系。它不是單一存在的,而是一個涉及多種法律關系領域的集合體。這也使得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產生了指向性、多樣性以及中立性的特點,并由此產生了不同方式的分類。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的概念是基礎,特征和分類是補充。同時,特征和分類又相互依存。根據火災事故的性質,調查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其中涉及的不同法律關系,理清由案件性質不同所產生的法律依據、執法理念、價值追求的變化。只有這樣才能夠應對復雜的現代火災,最大限度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火災調查工作邁上新臺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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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拓展自身的知識面,擴大與社會的接觸面,增加個人在社會競爭中的經驗,鍛煉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以后畢業后能真正真正走入社會,并且能夠在生活和工作中很好地處理各方面的問題,我們懷著同樣的夢想參加了這次的社會活動,在活動中我們體會快樂,在活動中我們汲取更多的知識;在活動中我們深入民心!我們深入農村,了解民情。參加暑期“三下鄉”,我真的感到很榮幸。雖然是短短的十幾天,卻是截然不同的體會。
這次我們去的是秦安縣西川鎮王灣村,在這里開始了我這個假期的社會實踐。實踐,一方面,就是把我們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運用到客觀實際中去,使自己所學的理論知識有用武之地,只學不實踐,那么所學的就等于零。另一方面,實踐可為以后找工作打基礎。通過這段時間的實習,學到一些在學校里學不到的東西。因為環境的不同,接觸的人與事不同,從中所學的東西自然就不一樣了。要學會從實踐中學習,從學習中實踐。
調查報告2.實踐內容
三下鄉已經結束已經一個月,回顧那段難忘的日子,我感慨良多,留給我們的不僅是感動,還有成長。對比以前,感覺自己成長了不少,變得更加成熟、勇敢、自信。生活對我如此慷慨,讓我在付出一點點的時候卻讓我收獲了很多,學會了很多為人處事的道理。而這些都是我人生不可缺少的財富。為了讓我們“三下鄉”這個品牌活動更出色,這次活動我們做了充分的準備,主要內容涉及以下六個方面:
2.1、“法制下鄉、法律宣傳”
我們結合自己所學的專業,發揮我們的特色,根據農村法律普及率低的情況做一些法律宣傳。我們可以通過彩頁宣傳,傳單宣傳,走訪宣傳等。
2.2、法律調研
利用我們所學的專業知識,結合國家制定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深入實際的調查該地的農民對“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認識。調研主要有三個大的課題:
(一)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的保護;
(二)農民工打工難;
(三)農民的維權途徑;
2.3、模擬審判
在農村可能審判案子可能大多適用“簡易程序”,即我們現在所說的“炕頭審案”,所準備的“模擬審判”項目可以讓村民了解真正的審判程序,認識法律的威嚴性。為此我們準備了兩個案子,一個民事案子,一個刑事案子。
2.4、支教
在支教方面,我們結合自身的特長,給初中孩子們進行授課,內容有,首先,我們講述我們的大學生活,讓他們更好的了解大學校園,促進他們的求知欲。其次,我們將自己成功和學習的的經驗傳授給他們,幫助他們提高學習效率。
2.5、文藝演出
將我們將為為村民準備兩臺臺晚會節目有印度舞、話劇、獨唱等,以進一步滿足廣大農民群眾對文化的需求。
2.6、支農
在業余時間,我們將深入基層,幫助農民干農活,真正的走進農民,了解他們的心聲,了解他們的生活狀況,同時也是實踐與知識的一個結合過程,是我們的“第二課堂”。
2.7、支持環保,低碳宣傳
當今社會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環保意識也逐漸在人們頭腦中淡化,加之我們實際行動的破壞,整個地球的環境問題不能忽視,熱愛我們的地球,熱愛我們的家,就讓我們獻出自己微笑的一點點力量,所以我們設計了這次活動。
2.8、電影法律宣傳
通過農村題材維權電影的放映,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增強農民的法制觀念是農村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精神因素,更是農村法制建設的艱巨任務,農民的法律意識將直接影響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
支教、法律宣傳、低碳宣傳、趣味心理游戲、文娛匯演?、模擬審判……這過程的點點滴滴,我仍然歷歷在目,卻無法用筆一一記錄。每次,當我想起大伙在例會上激烈討論的情景,我滿腔熱情;當我想起在每次活動中大伙忙碌的身影時,我滿懷感動;當我想起學生淳樸的笑容時,我滿盈開心……成長看似是一瞬間的事情,但我知道,我是在經歷中體會成長。這種成長,何其珍貴!
調查報告3.實踐感想
從活動進入最后的籌備開始,我就深深感受到了大家團結的力量。我們齊心合力的備課,我們認真的排練,我們激勵的討論。這一切都是“我們”,而不是“我”,團隊凝聚力、團隊合作精神就應該是這樣的。十八名隊員在陌生的地方,面對陌生的人群,總有眾多挑戰和艱難,但是,當十八個人的智慧融合在一起,任何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團結互助,挑戰艱難,這是本次活動的主旋律。
在實踐的這段時間內,我們穿街走戶接觸各種各樣的人和事,這些都是在學校里無法感受到的,在學校里也許有老師分配說今天做些什么,明天做些什么,但在這里,不會有人會告訴你這些,你必須要知道做什么,要自己地去做,而且要盡自已的努力做到最好。
在學校,只有學習的氛圍,畢竟學校是學習的場所,每一個學生都在為取得更高的成績而努力。無論是學習還是工作,都存在著競爭,在競爭中就要不斷學習別人先進的地方,也要不斷學習別人怎樣做人,以提高自已的能力!記得老師曾經說過大學是一個小社會,但我總覺得校園里總少不了那份純真,那份真誠,盡管是大學高校,學生還終歸保持著學生的身份。接觸那些剛剛畢業的學長學姐,他們總是隊我說要好好珍惜在學校的時間。在這次實踐中,我感受很深的一點是,在學校,理論的學習很多,而且是多方面的,幾乎是面面俱到;而在實際工作中,可能會遇到書本上沒學到的,又可能是書本上的知識一點都用不上的情況。
回想這次社會實踐活動,我學到了很多,從我接觸的每個人身上學到了很多社會經驗,自己的能力也得到了提高,而這些在學校里是學不到的。在社會上要善于與別人溝通是需要長期的練習。以前沒有工作的機會,使我與別人對話時不會應變,會使談話時有冷場,這是很尷尬的。人在社會中都會融入社會這個團體中,人與人之間合力去做事,使其做事的過程中更加融洽,事半功倍。別人給你的意見,你要聽取、耐心、虛心地接受。在工作上還要有自信。自信不是麻木的自夸,而是對自己的能力做出肯定。社會經驗缺乏,學歷不足等種種原因會使自己缺乏自信。其實有誰一生下來句什么都會的,只要有自信,就能克服心理障礙,那一切就變得容易解決了。知識的積累也是非常重要的。知識猶如人的血液。人缺少了血液,身體就會衰弱,人缺少了知識,頭腦就要枯竭。這次接觸的釀造業,對我來說很陌生,要想把工作做好,就必須了解這方面的知識,對其各方面都有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地應用于工作中。
近現代史社會實踐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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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來,我鎮按照上級統一安排部署,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親自牽頭,組建專門班子,加大財政投入,創新工作方法,強化工作措施,全力推進集鎮管理示范鎮創建工作,較好地完成了創建工作進度目標。現就當前我鎮創建集鎮管理示范鎮工作情況簡要匯報如下:
成立__鎮創建集鎮管理示范鎮工作領導小組(__鎮城市管理委員會),其組成如下:
__
“東門古鎮”客家民俗文化街項目建設項目進展順利,年內可全面開街。按集鎮統一風格新建農村客運站和生態停車場,已完成主體工程建設,7月份可投入使用。新建農貿市場主體已竣工,正在進行配套設施完善,7月份可投入使用。完成東門至白沙公路油砂化改造,集鎮至錦綬堂公路和黃金潭大橋建設前期準備工作已經完成,即將動工建設。都佳安置小區提質改造工程已經啟動,9月份全面完成。投入800萬元新建公租房3000平方米,已完成三通一平,正在掛網招標。新添置不銹鋼垃圾箱25個,垃圾桶300個,摩托、單車停放固定螺旋58處350米,維修集鎮主街道下水口20余處,污水收集管道300米,修補人行道60余平方米,集鎮垃圾分類收集、污水排放、車輛停放等各項功能設施得到全面完善,集鎮形象進一步提升。
一是加大全鎮環境衛生整治力度。進一步健全環境衛生整治工作機制,全鎮共聘請環境衛生保潔員40人,監督員20人,負責各村(社區)環境衛生保潔工作,調整村級環境衛生考核辦法,加大考核獎懲力度,由只獎不罰改為獎罰對等,對工作不力、環境衛生情況相對較差、排名靠后的村,實行扣罰工作經費、“一票否決”、約談、調查問責等處罰措施。二是完善集鎮環境衛生市場化運作機制。投入60余萬元新建垃圾集中焚燒爐一座,購置垃圾運輸車一臺,并對集鎮及瀏東公路沿線垃圾分類收集處理實施市場化運作,對外招標承包管理。建立集鎮環境衛生每日檢查制度、門前市容“三包”責任制、“四位一體”(街道干部、社區專干、城管協管員、城管執法干部)責任制、考核評比制等各項制度,切實加大集鎮環境衛生管理、整治、督查、考核等力度,保障環衛公司高效高質運作,保持集鎮大小街道、小巷、人行道干凈整潔,做到集鎮內垃圾每日一清、灑水每日二次(冬春季一次)、主街道全天保潔,實現街面無零星垃圾,環衛設施干凈整齊美觀,無積水、污水橫流,無空氣、噪音污染。三是積極推行居民自治。成立都佳安置區環境衛生自治協會、城管監督員等居民自治組織,引導居民自我監督、自我約束,自覺維護環境衛生和秩序,積極創建“示范社區”、“精美小區”、“星級門店”等。四是規范集鎮車輛停放秩序。新增了集鎮停車位,劃定摩托、單車停放處,完善交通標識,交通管制、限制通告,禁止貨運車輛日間在集鎮街道停放,規范車輛臨時停靠行為,在市交警大隊二中隊的指導下,組織城管中隊和交通協警每天對車輛停放情況進行日間全天巡查,發現違規停放車輛,采取一次提示、二次警告、三次處罰的方式,勸告和督促車主及時改正違規行為、有序停放車輛。五是規范集鎮經營行為。在集鎮范圍內張貼《最嚴城管令》并發放到門店,城管、治安巡查時進行廣播宣傳,做到家喻戶曉。在市城管局指導下開展集中執法行動一次,扣押店外經營、流動攤販經營工具50余起,責令違規經營商戶抄寫《最嚴城管令》100余份,集鎮經營秩序全面改觀。六是清理整頓戶外廣告。對瀏東公路沿線及集鎮范圍內戶外落地廣告進行清理整頓,清除巨型戶外廣告牌3塊,其他戶外落地廣告牌100余塊。全面清理“牛皮癬”、墻體廣告,有效扼制了亂懸掛、亂張貼廣告行為。七是大力推進綠化工作。投入200萬元,對瀏東公路沿線進行綠化、美化。沿線栽種8米高成品銀杏樹1500株,紅葉石楠、紅桎木等造型綠化植株2000株,紫薇5000株,擂竹800株,竹柳3000株,新種綠化帶1000余平方米,并對路邊樟樹、桂花樹等進行了補植和施肥維護,同步完成集鎮__路綠化樹木花草養護,維護、清洗、油漆花箱等綠化設施,補植補種缺株死株,進行定期除草等。
1、大力推進項目建設,確保各項目如期如質完成并投入使用
。特別是都佳路、鎮府路立面改造,爭取在10月份完成。2、進一步完善和維護好市政設施,確保設施完備,功能作用發揮好。
3、繼續堅持落實各項集鎮管理措施,確保集鎮衛生整潔、秩序良好成為常態。
4、創建集鎮管理微信公眾平臺,動員廣大群眾、門店業主參與監督和管理集鎮,提升群眾知曉率、參與率和滿意率。
5、籌建車輛維修、美容、建材經營等集中區域,杜絕占用人行道作業現象。
6、注重總結和宣傳,為探索集鎮管理新方法、新路子積累經驗。
關鍵詞:供熱經濟政策
北方一些城市實行停止福利供暖,由個人直接繳納采暖費的供暖體制改革后,怎樣交供暖費成了百姓議論的熱門話題。
供暖作為一項公共服務性社會公益事業,是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需求,近年來,相當一部分熱力用戶嚴重拖欠采緩費,已經成為北方地區冬季供暖的主要問題。隨著城市供熱逐步實行社會化生產和商品化供應,規范供熱和用熱的法規尚未出臺。使得城市供暖愈發凸顯出其與時代的錯位。首先調整供暖關系的《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產生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當時城市住房改革尚未全面展開,房屋多以公房為主。根據相關規定,供暖費原則上由單位負擔,除非采暖人沒有單位。當時現如今住房已完全私有化,但供暖方面卻沒有出臺新的規范;此外如何在政府的計劃指導下將服務性社會公益的“供熱”作為商品進行生產、流通和消費,如何制定合理的熱價,并按熱計量收費等等問題。另外,由于供暖合同自身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其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也并不協調。具體說來,當前供暖合同糾紛案件呈現出如下特點:
一、造成拖欠供暖費原因多種
一種是用戶所在單位與供暖方簽訂協議由其交納供暖費用,單位效益欠佳導致供暖費累計拖欠;此外,有些單位職工購買了單位房屋的產權,但是未及時通知供暖單位變更供暖合同,造成用暖職工不知交納,所在單位誤以為職工已經交納,而供暖單位等待用暖單位交納的脫環現象;第三種情況是,一些職工離開原單位,但未及時變更供暖合同,形成了上述脫環現象,造成供暖費多年拖欠。
(二)供暖合同糾紛舉證難,對于供暖質量和標準問題,特別是供暖期間以后,用暖人舉證較為困難;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民事訴訟中,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甚至敗訴的后果。
(三)按照政府對公益事業的要求,供熱企業不能像其它商品生產者享有隨意提價或停止銷售的自由。使得改建供熱系統投資的費用承擔問題與政府供暖價格計劃控制成為難題。特別是建國幾十年來蓋的樓房,在設計供熱系統時根本就沒有考慮節能和計量問題,供熱系統本身存在著不具備熱計量、環保和熱調控能力的固有缺陷。此外,不論新建還是老系統改造,均需要加裝必要的設備,同時對供熱系統的水質也要有更高的要求。因此投資需要增加,導致供熱成本增加,但按照政府對公益事業的要求,供熱企業又不能像其它商品生產者享有隨意提價或停止銷售的自由;其次是供熱收費機制不健全,處罰不繳費者無相關法律可依。熱既然是商品,它的價值就應通過價格來體現。集中供熱對同一地界內的千家萬戶具有相對的壟斷性,它不能像一般商品在市場上流通和交易。所以“熱”又是一種特殊商品。據此,在制定供熱價格時一方面要全面測算供熱的經濟性,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考慮供熱的政策性,否則,不僅計量供熱推廣不了,還會釀成社會的不安定。
(四)供暖欠費糾紛大幅上升
以近三年宣武區法院為例,2002年收案167件,2003年收案212件,而2004年收案猛增達1506件。從受理此類案件的絕對數量上來看,每年均以400%的速度增長,是民事案件中增長最為顯著的一類案件。從該類案件占該院民事案件的比重上看,由2001年的0%增長到2004年的近10%。由此可見,供暖糾紛大量出現,已經成為今后的一種必然趨勢。
(五)訴訟主體的特點
從2002年受理的167起案件中來看,原告多為供暖中心和一些物業管理公司。到2004年,原告主體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供暖單位逐漸成為原告的主要形式。而以接受供暖服務對象為原告的案件卻及其少見。
(六)被告主體呈多元化趨勢
從1961年《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冬季暖氣收費的暫行規定》至今,北京市依然延續著由單位承擔的原則。從而也導致了供暖方只與職工所在單位簽訂供暖協議,這樣,以單位為被告的案件占到主要地位。尤以國有企事業單位為主。隨著城市住房改革的不斷推進,加之個人支付取暖費的商品房增多等原因,一批勞動者享受的福利供暖待遇正發生變化,以個人為被告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趨勢。而在這些以個人為被告的案件中,被告多為下崗工人、失業人員等社會低收入人群。
二、案件呈現出以上特點的原因
(一)傳統的供暖協議與《合同法》的不相適應性
我國供暖體制是在計劃經濟時代作為一項福利事業建立起來的,當時供暖費用全部由政府負擔。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供暖體制也發生了一系列變化。根據1994年出臺的《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政府對供暖開支不再統包統管,而轉向由采暖用戶所在單位負擔,對于沒有工作單位的,由采暖用戶個人負擔。但在《合同法》頒布實施以后,供暖體制很難適應《合同法》發展的要求,逐漸凸現出與法律規范諸不相適應的地方。具體表現為以下幾方面:1、供暖協議簽訂的不自由性
目前的供暖協議簽訂的現狀是,為個人采暖用戶付費的單位并非出于自愿與供暖單位簽訂供暖協議,而是迫于市政府的強制性規定。2、供暖協議履行的制約性,《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中規定,采暖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供暖費的,房地產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交納,情節嚴重、拒不交納的,經房地產管理機關批準,供暖單位可以停止供暖。由此可以看出,供暖單位行使權利受著行政規章的制約。即使采暖用戶具有“情節嚴重,拒不交納”法定停止供暖情節的,卻還要受到房地產管理機關的批準。從目前的社會大環境來看,考慮到地方政府的穩定因素,房地產管理機關很難批準供暖單位停止供暖。所以,針對采暖戶拖欠采暖費的情況,供暖單位只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這顯然與立法本意不相適應。3、供暖協議權利義務的不對等性。供熱在技術上系整體供熱,在采暖方欠費時,供暖方卻不能停止供熱,以保證整體供暖。
(二)作為用熱單位一方的行為
1、用熱單位無力支付供暖費引發的糾紛
一些用熱企業經營不景氣,效益不好,本來對職工的基本工資都難以發放,更不用說對職工供暖費的支付了。而傳統的由職工所在單位代繳的機制當面臨單位無力支付時,就顯現出諸多弊端,使得糾紛擴大化。
2、用熱方未及時變更供暖協議引發的糾紛
主要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隨著公有住房制度的改革,部分用熱單位對供暖費用的承擔方式也隨之進行了改革。用熱單位與職工約定,職工承擔一部分供暖費用,或是將供暖費用直接發放給職工個人,由個人直接繳納供暖費,單位不再負擔該項費用。但是用熱單位卻未曾對原供熱協議中供暖費的承擔條款作出相應變更,使得自己仍然是供熱協議的一方相對人,仍應對供暖費承擔付款義務。另一種情況是,在職工調離單位,或者被辭職后,為其支付供暖費用的單位沒有及時與職工就供暖合同中供暖費用的支付方式等條款進行變更或解除,而當供暖單位收取供暖費用時,職工原單位卻難咎其則,以致于雙方對供暖費的承擔產生糾紛。(三)作為供熱單位一方的行為
1、供暖質量不合格導致的糾紛
如住戶室內溫度不達標,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溫度標準、時間標準。但由于采暖戶其沒有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或沒有在瑕疵發生時采取有效的手段解決,以致在訴訟中不能舉出任何證據,從而無法獲得法庭認定。
2、用熱單位的法律意識增強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越來越多的社會關系被納入到法律調整的范圍中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制意識也在不斷增強。供暖單位也不例外。另一方面,近幾年由于能源價格持續上漲,給供暖單位的經營也帶來沉重的負擔。雖然物價局核定的供暖費在逐步增長,但采暖戶拒不交納采暖費的情況還是大量存在,使得供暖單位舉步維艱,從而也就使得以訴訟方式討要供暖費的案件大量涌現。
三、當前審理供暖糾紛案件遇到的問題及對策
(一)采暖戶要積極舉證。由于熱具有傳導性,因此在溫度問題上應注意做好取證工作,比如請公證處鑒定溫度、低溫保持的時間,調查問題的原因等。做好證據保全,才能使問題得到合理和有效解決。
(二)供暖費用的承擔主體應如何確定是法院在解決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中應當首先明確的問題。根據《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供暖費原則上由單位負擔,除非采暖人沒有單位。但在今天住房私有化的形式下,并沒有新的規范調整個人私有房屋的供暖費用承擔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可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追索供熱費案件的若干意見》之規定,即以合同主體為標準,一采暖個人所在單位或無單位個人本人為補充的確定被告原則。而在審判實踐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沒有簽訂供暖合同的,雖然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沒有簽訂合同,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合同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也成立。但因為長時間政府政策規定由單位代職工繳納供暖費,使得一些供暖單位先告職工個人,這些職工以采暖費應由單位負擔為由提出抗辯,故而被告主體不適格,供暖單位只能先撤訴,然后再告單位。此外,雖然北京市高院在被告主體確定問題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由于政府規章同時存在規定的情況下,這就使得供暖方在選擇訴訟主體時有了多重選擇,結果出現錯誤。從最近幾年的案件審理情況來看,撤訴案件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針對以上情況,筆者認為,應逐漸統一相關法律規定,完善有關訴訟主體方面的法律規定,以免對當事人造成誤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出現。
(三)關于供暖合同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問題
供熱在技術上系整體供熱,在采暖方欠費時,供暖方難以行使一般民事合同主體的不安抗辯權,不能停止供熱,以保證整體供暖。由此供暖合同具有與其他民事合同不同的公共服務性、行政強制性、強制履行性的特點。正是由于供暖單位具有以上的特殊性,所以當采暖方拒絕付全部款項時,法院應不予支持。因此,筆者認為,在現有供暖體制和政策法規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供暖單位應當采取積極形式與采暖方簽訂供熱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尤其是明確采暖一方應當全額支付供暖費用,避免出現糾紛時無任何法律依據。另外在立法上,應進一步完善有關供用熱力合同的規定,針對其自身的特殊性,對合同中有關權利義務條款的內容作出更為具體、明確、切實可行的法律規定,以便使對供暖糾紛的處理完全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上來。
1、供暖合同條款內容的變更
供暖系公益事業,供用熱力合同通常執行政府定價。但在許多供暖協議中,卻沒有出現供暖的價格標準,而是應當按照當時的實際價格執行。但是隨著物價指數、供暖方式的改變,一成不變的價格標準顯然不能支持供暖單位的正常運營。當政府定價上調時,供暖方往往不及時通知采暖方價格變更,由此采暖方拒絕履行上調部分的差價。因此,筆者建議對供暖價格進行調整后,供暖單位應當及時通知采暖方,并積極與采暖方就新價格的約定在原合同中作出相應變更。
2、供暖合同的終止
在大多數供暖協議中,都是由供暖單位直接與職工所在單位簽訂供暖協議。但實際采暖人由于離崗、企業分流等原因于其所在單位脫離關系,但其單位未能及時通知供暖單位終止供暖合同導致原實際采暖人名下的供暖費拖欠數年。這種情況下,一方面供暖協議尚未終止,另一方面支付采暖費的當事人并非實際采暖人。所以當發生訴訟時雙方都會各執一詞。供暖方認為供暖協議尚未終止,原采暖人所在單位就應當支付供暖費用;采暖人所在單位則認為,供暖對象并非本單位職工,故不應履行付費義務。針對上述情況,在傳統供熱體制尚未改革前,用熱單位應增強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工作責任心,在單位人員的工作情況發生變更后,及時修改供暖合同中有關條款,及時與已經離崗的人員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