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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商業銀行監督管理范文

        商業銀行監督管理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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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銀行監督管理

        第1篇:商業銀行監督管理范文

        【關鍵詞】流動性風險;管理;監管;指標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制度框架概述

        中國銀監會結合《巴塞爾協議Ⅲ》和國情,對現行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進行了充實和完善,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辦法》提出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定性要求,促進我國銀行業建立全方位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控制體系,提升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此外,《辦法》構建了多維度、多情景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體系及工具。

        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法及時獲得或者無法以合理成本獲得充足資金,以償付到期債務或其他支付義務、滿足資產增長或其他業務發展需要的風險。流動性風險既可能來自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以及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其他類別風險向流動性風險的轉化,也可能來自市場流動性對銀行流動性風險的負面影響,即由于外部融資市場深度不足或市場動蕩,導致商業銀行無法及時以合理價格變現或抵押資產以獲得流動性支持。

        《辦法》中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這部分的內容構成了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整體框架。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確保資產負債錯配程度保持在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內、具有多元化和穩定的負債、具有與自身流動性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并具備充分的外部市場融資能力。制定有效的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商業銀行應當具有與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確保其滿足壓力情景下的支付結算和資金流出需要。

        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健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2.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3.有效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應當包括完整的現金流測算和分析框架,能有效計量、監測和控制現金流缺口4.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

        《辦法》中的“流動性風險監管”這部分的內容構成了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體系的整體框架。“流動性風險監管”規定了四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即: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貸存比和流動性比例。提出了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分析框架及工具,明確了流動性風險的監管方法和手段。《辦法》最后是四個附則。

        二、借鑒巴塞爾協議提出的流動性風險監管定量標準

        巴塞爾銀行委員會出臺了《穩健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管原則》和《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從而構建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全面框架.在強化資本監管標準的同時,首次提出了全球統一的流動性風險監管的兩個定量指標,即流動性覆蓋率(LCR)和凈穩定融資比率(NSFR)。

        引入的流動性監管框架將著重解決金融危機中凸顯的資本流動性問題。主要涉及有兩個指標,即流動性覆蓋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和凈穩定融資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兩個比率的計算都涉及對不同類型的資金來源進行分類、分層,然后在此基礎上進行統一的換算,以更為準確地反映銀行資產負債表的流動性情況。流動性覆蓋率衡量銀行是否擁有足夠的優質流動性資源來提高銀行應對短期流動性風險的能力;凈穩定資金比率衡量銀行是否運用更加穩定、持久和結構化的融資渠道來提高其在較長時期內應對流動性風險的能力。

        三、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四大指標和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

        (一)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四大指標

        1.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性覆蓋率是確保商業銀行在設定的嚴重流動性壓力情景下,能夠保持充足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并通過變現這些資產來滿足未來30日的流動性需求。其計算公式為:

        優質流動性資產是指滿足本《辦法》規定的基本特征,在無損失或極小損失的情況下可以容易、快速變現的資產。流動性覆蓋率的標準不低于100%,其意義:確保單個銀行能夠將變現無障礙且優質的資產保持在可以通過變現來滿足30天期限的流動性需求。

        2.凈穩定資金比例。凈穩定資金比例目的是引導商業銀行減少資金運用與資金來源的期限錯配,增加長期穩定資金來源,滿足各類表內外業務對穩定資金的需求。其計算公式為:

        可用的穩定資金是指在持續壓力情景下,能確保在1年內都可作為穩定資金來源的權益類和負債類資金。所需的穩定資金等于商業銀行各類資產或表外風險暴露項目與相應的穩定資金需求系數乘積之和,穩定資金需求系數是指各類資產或表外風險暴露項目需要由穩定資金支持的價值占比。商業銀行的凈穩定資金比例應當不低于100%,其意義:用于度量銀行較長期限內可使用的穩定資金來源對其表內外資產業務發展的支持能力。

        3.存貸比。存貸比計算公式為:

        商業銀行的存貸比應當不高于75%。

        4.流動性比例。流動性比例計算公式為: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比例應當不低于25%。

        (二) 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分析框架及工具

        《辦法》提出了涵蓋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情況、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及市場流動性等多個維度的流動性風險分析和監測框架及工具。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構建多情景、多方法、多幣種和多時間跨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控和監測指標體系。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參考指標,即監測工具主要有:流動性缺口;流動性缺口率;核心負債比例;最大十家存款客戶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重要幣種的流動性覆蓋率。

        流動性缺口是指以合同到期日為基礎,按特定方法測算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內外有關項目未來一定期限的現金流量,并將現金流入與流出相減獲得的差額。流動性缺口率是指未來一定期限內商業銀行流動性缺口與同期內到期的表內外資產的比例。核心負債比例是指商業銀行中長期、較為穩定的負債占總負債的比例。最大十家存款客戶存款比例是指商業銀行前十大存款客戶存款合計余額占各項存款的比例。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是指商業銀行通過同業拆借、同業存放和賣出回購款項等業務從最大十家同業機構交易對手處獲得的資金來源占總負債的比例。重要幣種的流動性覆蓋率是指對某種重要幣種表內外項目單獨計算的流動性覆蓋率,主要用以監測商業銀行重要幣種的短期流動性風險水平。重要幣種是指以該幣種計價的負債占商業銀行負債總額5%以上的貨幣。

        (三)新監管標準的特點

        1.監管指標結合國內外,監管對象標準一致

        監管指標結合國內外,既引入國際新的流動性監管指標,又保留了符合國情的監管指標。“流動性覆蓋率主要監控的是銀行短期的流動性風險,而凈穩定融資比例則關注長期流動性風險。”銀監會國際部主任范文仲曾表示,“銀監會參照國際上新的流動性要求,引入這兩個新的流動性監管指標,同時,保留了以前跟中國國情吻合的監管指標,比如說存貸比和流動性比例,這樣就形成了一套多維度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體系。”

        中外資銀行監管要求相結合,標準一致。此次金融危機后,各國普遍加強了對外資銀行流動性自足能力的監管。《辦法》統一了對中外資銀行具有共性的流動性風險監管要求,以建立覆蓋中外資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完整制度框架,同時針對外資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特殊性做出了一些規定。此外,針對我國商業銀行跨境經營和集團化發展的趨勢,《辦法》還進一步強調了銀行集團的并表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并規定對重要幣種應單獨實施流動性風險管理。

        2.擴大流動性監管的風險覆蓋面,加強全面的風險管控能力

        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率兩項指標區別于傳統的流動性比例、凈流動性資產和資本金等傳統概念,新指標計算幾乎涉及資產負債表內外業務的各個方面對資金流變動的潛在影響。

        凈穩定融資比例主要用于保障各種衍生品、表外風險暴露和業務的融資至少具有與它們流動性風險狀況相匹配的能夠滿足最低限額的穩定資金來源。目的是防止銀行在市場繁榮、流動性充裕時期過度依賴批發性融資,鼓勵其對表內外資產流動性風險進行充分評估。

        3.前瞻性分析;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分析

        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率是達到獨立又互補的兩個監管指標,前者要求在壓力情境下,銀行的流動性能夠至少堅持30天,后者要求銀行一年以內可用的穩定資金大于需要的穩定資金,反映了銀行資產與負債的匹配程度。前者可以加強銀行短期流動性管理,避免出現流動性危機,后者則可鼓勵銀行未雨綢繆,減少短期融資的期限錯配,增加長期穩定資金來源,提高監管措施的有效性。

        關于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分析及工具全面已經闡述。

        為了緩沖上述兩個指標對銀行的沖擊,監管當局設定了寬限期,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最遲應于2013年底前達到流動性覆蓋率的監管標準,2016年底前達到凈穩定融資比例的監管標準。日前,新上任的中國銀監會主席尚福林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需健全科學的流動性考核體系,嚴格執行存貸款指標日均考核要求,嚴禁通過發行短期理財產品變相高息攬儲、規避監管要求、進行監管套利。加強對國際流動性新監管指標的理解和應用,切實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檢測的國際框架.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

        [3]finance.省略(新浪財經).

        第2篇:商業銀行監督管理范文

        【關鍵詞】

        內部審計;風險管理;公司治理

        伴隨國內各大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進程的不斷深入,建立科學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的風險管理能力已經成為促進商業銀行穩步發展的重要條件。內部審計作為商業銀行內部一項獨立、客觀的監督與評價機制,在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中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重點是通過采取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對企業的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評價,從而幫助其實現增加價值并提高運作效率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發揮和增強內部審計在風險管理中的監督與評價作用不但是確保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順利進行的客觀需要,也是提高商業銀行競爭能力的重要條件。本文在分析內部審計在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中職責定位的基礎上,進一步論述了內部審計對于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監督與評價作用,并就如何加強內部審計對于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提出了政策建議。

        一、內部審計在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定位

        風險管理是指對影響組織目標實現的各種不確定性事件進行識別與評估,并采取相應措施降低其影響程度,將其控制在某一可以接受的水平上。內部審計、外部審計、董事會以及高層管理人員被統稱為現代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內部審計承擔了監督、分析、評價、檢查、報告和改進企業風險等任務,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其職責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風險識別

        作為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商業銀行面臨的經營風險多種多樣,按照新巴塞爾協議的分類標準,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可簡要分為包括信用分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風險在內的四大風險。風險在銀行內部具有傳遞性、不對稱性等特征,各種風險之間雖相互獨立,但更多時候是可相互轉化的。所謂風險識別是指銀行對自身所面臨的、以及潛在的風險加以判斷、歸類和鑒定風險性質的過程。內部審計部門一般先從銀行整體的戰略目標著手,分析戰略目標與銀行實踐的差距,明確形成差距的風險,進而分析風險的產生部門、風險的類別及其性質。

        (二)風險評估

        在識別風險的基礎上,內部審計部門需要采取定性與定量的分析方法,對各種風險指標進行量化,并最終估計出風險指標的大小,找出主要的風險源,評價風險的可能影響。另外,內部審計還需為銀行提供風險管理流程的評估和保證服務,對風險評估準確性的保證服務,對關鍵風險報告的評估和對關鍵風險管理的評估,并以此為依據對風險采取相應對策。

        (三)指導和協調風險管理

        內部審計可以通過發現評估并運用風險防范措施,幫助銀行解決風險問題。風險的防范措施是指為降低已識別、已衡量的風險所采取的措施,也稱風險管理工具的選擇。制定風險防范策略主要考慮以下四個方面的因素:可規避性、可轉移性、可緩解性、可接受性。內部審計對有關部門針對風險所采取的規避和防范措施進行檢查,評估其是否充分、得當。對于風險缺乏充分的控制措施的情況,內部審計部門和內部審計人員應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降低風險損失,提升規范和化解風險的效率。

        二、內部審計在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中的監督與評價作用

        內部審計作為風險管理者的介入,參與到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全過程,通過運用風險管理方法和控制措施,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過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評價和報告,并提出改進意見,為管理層提供幫助。其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內部審計與風險管理相結合,有助于商業銀行實現全面風險管理建設

        現代內部審計已經從一般的查錯防弊,發展到對內部控制和經營情況的總體參與,涉及到相關業務的各部門。各家商業銀行已經建立了比較完整的內部控制體系,但隨著內部審計的參與,在科技廣泛應用和業務不斷更新的大環境中,內部控制體系防范的不充分性和失效性顯現出來。因此,內部審計與風險管理相結合,將風險作為內部審計的對象,打破了原來的內部審計只關心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局面,在評價內部控制的基礎上,對商業銀行所面臨的各種風險以及風險管理流程有效性和充分性進行監督與評價。另外,由于內部審計部門處于企業的董事會、總經理和各職能部門之間,通過對長期計劃與短期實現的調節,內部審計人員可以評估、調控、指導企業的風險管理策略,成為企業長期風險策略與各種決策的協調人,為領導層提供決策支持,幫助商業銀行實現全面風險管理建設。

        (二)通過風險管理審計,有助于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

        伴隨國內各大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進程的不斷深入,內部審計作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通過開展風險管理有助于幫助國內各商業銀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審計部門通過常規審計及專項審計評估風險,對風險管理流程進行設計以及對銀行各業務部門執行風險控制制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提示和報告潛在風險,并提出防范風險及改進工作的建議。通過保證和咨詢活動,對公司治理、運營及信息披露系統等項內容的控制過程做出獨立、客觀、公正的評價,保證公司管理行為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制度,在公司治理過程中發揮積極的作用。

        三、加強內部審計對于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有效性的政策建議

        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在長期的實踐中,已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內部審計風險管理機制。我們認為,對于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問題,應結合自身特點,并借鑒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先進的內部審計經驗,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相應的改進和完善。

        (一)提高內部審計獨立性,增強內部審計的風險管理效率

        按照西方商業銀行的架構,內部審計是商業銀行內部的一個獨立監督評價體系。商業銀行在總行成立審計委員會,獨立于其他業務部門,委員會直接對董事會負責。依靠獨立的內部審計信息,公司的管理層——董事會、股東大會和監事會都能對銀行的內部管理有清晰的認識。而在國內,大多數銀行的審計部門隸屬于經營管理層,即各分支行的審計部門仍按區域劃分,向各自分行的行長匯報問題,對各級行長負責,從而嚴重降低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因此,在當前經濟環境下,增強內部審計的風險管理效能的首要條件就是提高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獨立性。各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內部審計工作制度》要求,建立科學的審計風險管理規范,切實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二)拓展內部審計的范圍,提高審計質量

        隨著競爭的日益加劇,商業銀行紛紛將產品創新及業務運作的電子化、網絡化作為提高競爭力的主要手段。衍生金融產品、電子銀行產品等在為銀行帶來巨大利潤的同時也對銀行內部審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明確指出“對于新產品、新業務,銀行應確保這些產品、業務在引進來之前就為其制定出適當的風險管理程序和控制方法”,即風險管理程序的建立應先于新業務前產生。要拓展內部審計的范圍,由原來事后、靜態審計變為事前、動態審計,審計人員要加強對創新業務的審計,發現其薄弱環節并提出改進意見,使銀行在保持金融創新能力的基礎上能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三)加強技術建設,組建專業化內部審計團隊

        根據2006年6月頒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按員工總人數的1%配備,并建立內部崗位輪換制。”而國外銀行內部審計人員占銀行員工總數的5%。同時,國內一些銀行內部審計人員綜合素質差,業務能力不強,無法適應銀行業務飛速發展的要求。面臨不斷變化的經濟環境,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的高低是制約內部審計職能充分發揮的重要因素,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知識、技能和其他專業能力,必須具有獨立的收集、分析、評價和記錄信息的能力。因此既要加強審計技能的培訓和法律知識的更新,還要加強計算機相關知識的培訓,更要精通國際及國內審計準則、會計準則、信息系統審計標準及其他相關知識,以適應審計工作越來越高的要求。由此來組建一支專業化、高素質的內部審計團隊以充分發揮內部審計職能。

        注釋:

        內部審計概念自1947年首次提出至今,期間經歷了多次的修改。目前國際范圍內通用的內部審計定義是由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于1999年6月推出的,其具體表述為:“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與咨詢活動,它的目的是為機構增加價值并提高機構的運作效率。它采取一種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對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評價,提高它們的效率,從而幫助實現機構目標。”

        參考文獻:

        [1]陳寶敏,馬志娟.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對風險管理的意義[J].經濟論壇,2006(19)

        [2]林圖.內部審計在現代企業風險管理中的職責與作用[J].財會通訊,2005(11)

        [3]劉實.企業內部審計論——基于管理學視角的理論思考[M].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5

        [4]劉國鋒.現代企業內部審計與風險管理[J].市場周刊,2007(2)

        [5]劉健芝.內部審計在現代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中的作用[J].吉林金融研究,2006(6)

        [6]蒙贊華,宋健華,李恩勝.論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在風險管理中的職責與作用[J].廣西金融研究,2006(6)

        [7]王欣東,張廣斌.論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風險管理機制的完善[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6(7)

        [8]王穩,王旭陽.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現狀及對策[J].審計研究,2004(3)

        第3篇:商業銀行監督管理范文

        關鍵詞:商業銀行;破產程序;特殊法律制度;完善措施

        一、商業銀行破產申請主體制度研究

        1.我國商業銀行破產申請主體的立法現狀

        破產申請主體是指認為商業銀行已達破產標準,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要求的自然人、法人和組織機構。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商業銀行法》七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對商業銀行的破產申請主體進行了規定。根據法律的規定,債權人、商業銀行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申請破產的權利,同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債權人、商業銀行的破產申請進行審查。

        2.我國商業銀行破產申請主體制度的完善措施

        我國目前的立法賦予債權人、債務人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符合國際上通行的破產主體申請制度。對于商業銀行來講,它是最了解自身的財務狀況的,加上銀行信息的保密性,外界對于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并不十分了解。同時,商業銀行作為一個民事主體,有處分自己權利的資格。因此,賦予商業銀行破產申請主體的地位是必要的。但是,對于商業銀行作為破產主體申請破產時必須要經過銀行業監督管理管理機構的審查,以避免商業銀行濫用破產申請權利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現行的法律雖然賦予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商業銀行申請破產進行審查的資格,但規定較為粗糙、模糊,可操作性不強。而且,對于商業銀行惡意申請破產的法律責任也未涉及。因此,有必要在現行法律基礎之上明確地規定銀行監督管理機構如何對申請破產銀行的審查,如對申請破產銀行資本充足率進行審查,對其破產可能會造成的金融市場的影響進行評估等,以決定是否允許其申請破產。同時,將商業銀行惡意申請破產的法律責任納入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的范疇,減少金融資源的浪費。

        債權人為為實現債權而申請債務人破產是破產法賦予債務人最基本的權利。破產制度創立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商業銀行也不例外。在商業銀行破產中,債權人最主要的就是就是廣大的儲戶。由于他們對銀行的財務狀況了解較少,無法知悉商業銀行的真實的經營情況,他們判斷商業銀行出現破產原因的標準就是銀行無法償付到期債務。如果允許他們隨意的提出破產申請,勢必會將經營狀況良好的企業推置于破產危險之中。所以,應在有關規范商業銀行破產的法律中明確規定商業銀行的債權人申請破產要先征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同意。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不同意破產申請,債權人可以采取復議的方式進行救濟。這樣,既能保證債權人充分地行使權利,又能維護金融市場的安全和穩定。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的監管貫穿銀行業務活動的始終,所以,其對于銀行活動的了解程度高于債權人。而且,它是獨立于商業銀行和債權人的組織,具有中立性,在對銀行進行破產申請時必然會更加理性、科學。所以,商業銀行和債權人在申請銀行破產時必須征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同意。現行立法對于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自由裁量權限制的較多,在未來的立法中,應該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給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更大的權限,更大程度地發揮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作用。

        二、我國商業銀行破產財產清償順序制度的研究

        1.我國商業銀行破產財產清償順序制度立法現狀

        關于商業銀行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分散地規定在《企業破產法》和《商業銀行法中》。《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法中》第七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一條]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破產商業銀行破產財產的清償按照以下順序:先清償破產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然后清償破產企業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然后再償還個人儲蓄存款人的本金和利息。

        2.我國商業銀行破產財產清償順序制度的完善措施

        按照現行破產銀行債務清償順序的規定,個人儲蓄存款人的清償順序排在破產企業企業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之后,這一清償順序與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目標相背離。因為就目前我國的情況而言,商業銀行職工屬于高收入群體,在銀行破產時并非屬于弱勢群體,而廣大的儲戶相較于銀行職工來講處在更為劣勢的地位,所以,將破產銀行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的清償順序放在個人儲蓄存款之前并不符合保護弱者的原則。所以,未來在商業銀行破產的法律制度構建方面,應將個人儲蓄存款的清償順序放在破產銀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之前,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之后。對于商業銀行欠繳的稅款的清償順序,也應該排在個人儲蓄存款之后。雖然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但經各國的實踐表明,將個人儲蓄存款的清償順序放在商業銀行所欠繳的稅款之后并不會對國家的財政收入造成不良的影響,但卻能是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護。所以,未來商業銀行破產財產的清償將個人儲蓄存款的清償放在商業銀行的破產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之后。

        三、我國商業銀行破產法律責任的研究

        柏拉圖說過:“如果某人管理人類事務可以不承擔責任,那么就必然產生傲慢和不正義。”法律責任的缺失將會導致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得不到保障。所以,構建完善的商業銀行破產法律責任制度是保護債權人利益,保證破產健康有序發展的必然要求。

        1.我國商業銀行破產法律責任的立法現狀

        我國現行的商業銀行破產雖然涉及了法律責任,但尚未構建起完善的法律責任體系。就目前的立法情況而言,主要有2000年制定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在《商業銀行法》的七十三至八十九條中規定了商業銀行及其從業人員對不法經營行為的法律責任,但并未規定其在接管、破產、清算中的法律責任。這些有關于破產法律責任的法律規定較為分散,而且缺乏專門針對商業銀行破產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同時,對于商業銀行破產,沒有關于這方面的刑事責任的規定。總之,對于我國目前商業銀行破產的法律責任而言,法律涉及的較少而且不成體系。因此未來的商業銀行破產立法有必要在這一方面予以完善。

        2.我國商業銀行破產法律責任的完善措施

        針對于我國目前的商業銀行破產法律責任的現狀,應該將這些分散的規定進行梳理、整合,構建完善的商業銀行破產法律責任體系,規定專門針對商業銀行破產的法律責任。同時,對于破產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民事、行政、刑事的劃分,分別規定在何種情況下應承擔何種責任何種層次的責任。同時,還需要明確地規定參與銀行破產的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的法律責任以使其更好地履行職責,將商業銀行破產所帶來的損失降到最低。在刑法中,也應該將嚴重的破產欺詐行為納入刑法調整范圍,加大對這一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

        參考文獻:

        [1]楊松等.銀行法律制度改革與完善研究[M].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

        [2]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第4篇:商業銀行監督管理范文

        【關鍵詞】銀行;金融;監管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7-146-01

        隨著金融業的發展,我國已形成了對銀行業實施監管的法律體系,該體系具體由《中國人民銀行法》及修正案、《商業銀行法》及修正案、《銀行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及《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等組成。這些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為維護金融業的穩定與促M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造就了一個比較系統的法律平臺。盡管如此,我們并不能斷言我國的銀行監管法律體系已接近于完善。

        一、我國銀行監管法律體系的現狀

        (一)商業銀行監管體系不健全

        盡管《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但從目前看,仍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一是我國雖已建立銀行同業公會,但其組織比較松散,沒有起到應有的同行業互律作用。二是商業銀行內部監管機制不太健全。主要表現在:其一,國家作為出資者的權利與作為管理者的權力的重合,使國有商業銀行的商業化程度不高。其二,國有商業銀行尚缺乏《公司法》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除中國銀行外,目前其它國有商業銀行均沒有董事會,董事會這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核心機構的缺失,這就使它實際上喪失了作為獨立公司法人的組織特征。

        (二)銀行監管權責不明確

        盡管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實施使我國在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構建方面已有了實質性的突破,但是若從法律條文進行深入的考察,不難發現其存在一些不如人意之處。從實質上看,銀監會的確立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核心主旨在于二點:一是實現銀行監管權的重新配置與分離;二是根據國內金融業的發展狀況進行銀行監管法的融合與協調。但目前仍然存在銀行監管權責不明確的現象。如修改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央行的職責定位為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這種定位為央行與銀監會兩者之間職能的沖突買下隱患。

        (三)銀行立法理念上的一定錯位

        毫無疑問,銀行法律規范由具有私法自治性的交易性法律規范與具有公權性的監管性法律規范所組成,這就要求公法性的法律規范與私法性的法律規范應當比例適度。然而,由于我國國有銀行在銀行業中占有絕對比重,為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我國原有的《商業銀行法》對許多私法關系作了不應有的規制,具體表現在該法第3章“存款人的保護”的絕大部分條文及第4章“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中。這種立法理念不利于國有商業銀行商業化與市場化的進程。

        二、中國銀行監管法完善之建議

        (一)建立和完善商業銀行監管體系

        建立和完善商業銀行監管制度體系。一是根據《銀行監督管理法》,完善監管的檢查制度。二是根據《銀行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建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增強信息披露的規范性和強制性。三是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等銀行業務法律體系,建立商業銀行違規處罰制度。四是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證券法》,建立起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監管的制度。建立“三會”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監管情況,協調監管手段和措施。

        (二)調整銀行監管理念

        銀行監管必須要在滿足企業追求的經濟效益與銀行安全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而不能一味的忽視對企業經濟效益的滿足而夸大銀行安全的重要性。如何處理好金融監管機關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一直是各種類型法律調整的主題。

        (三)理清銀行監管權責

        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之間的監管權限既有交叉由有分工,在實踐中容易造成混論,反而不利于國家宏觀監管。因此,理清他們的監管權責尤為重要,要從機構設置、溝通協調等方面合理安排二者之間的權責。

        1.銀監會在制定金融監管規章時,應當事先與人民銀行協商,協商程度取決于該法規與貨幣政策職能和系統風險控制的關聯度。

        2.在信息共享方面,人民銀行在信息披露中起基礎性作用,并在此基礎上建立銀監會和人民銀行信息資源共享機制。

        3.在機構設置上,可以考慮設立專門協調人民銀行與銀監會有關監管職能的機構,如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代表組成的常務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就共同相關的監管政策和具體措施進行討論。

        參考文獻:

        [1]李金澤.加入WTO后中國銀行法制的局限性及其克服[J].法律科學,2002(02).

        [2]姚梅鎮.國際經濟法概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

        [3]宗良.跨國銀行風險管理[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

        第5篇:商業銀行監督管理范文

        (一)商業銀行支付結算由于銀行崗位設置不當而產生的風險。

        當前,商業銀行普遍擁有許多分行或者支行,由于銀行制度并不完善及人員配給不充足等原因,銀行支付結算系統崗位設置不合理及人員分配不科學,包括對銀行印章等管理缺乏詳盡的管理方案,而且不能明確責任歸屬。這種缺乏相互監督機制的人員配置和崗位分工根本無法保證支付結算制度有效運行,這樣就很容易導致商業銀行產生支付結算風險。

        (二)商業銀行由于業務較為繁雜,人員綜合素質不高等原因而易造成操作風險。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每天都要處理相當多的銀行業務,包括記賬、審核、對賬等等,工作量相當大。日常工作中較為繁重的銀行業務需要工作人員具有較強的會計基礎和較為熟練的技能。但是,因為各種原因導致許多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綜合素質普遍不高,并且由于崗位設置等問題導致其業務技能并不純熟。這樣也就難以規避在商業銀行業務支付中產生的操作風險。

        (三)商業銀行由于操作人員態度問題而引起的道德風險。

        商業銀行的許多工作人員并未得到系統的培訓,少數工作人員由于自身綜合素質不高,較易受到社會惡劣風氣影響而導致缺乏道德。當銀行的薪水并不能滿足其享樂主義的要求時很容易引起其不滿心理,而相關責任人又不能及時做好監督及管理工作,造成這些人存在長期的不滿情緒,于是不僅可能導致其對客戶發泄不滿也可能會最終導致其挪用資金。這些狀況都導致了商業銀行產生支付結算風險。

        (四)商業銀行支付結算系統會因為被不發分子盜用而造成欺詐。

        隨著科學技術迅速發展,先進的支付結算工具也隨著科學發展而發展。這些進步在為社會大眾帶來方便的同時也給不法分子帶來了機會。據調查,近些年利用先進的科技工具進行非法欺詐的案例屢見不鮮,而且作案手段也不斷提升。如果商業銀行柜臺人員對欺詐風險不夠重視,并且責任心不高,那么很可能會導致支付結算風險。因為商業銀行的業務量十分龐大,對于簽章并沒有核對,這樣就較難進行查詢。不法分子較喜愛利用人員素質較低和業務較少的中小型金融機構進行詐騙。這也是商業銀行支付結算的又一個新的風險趨勢。

        二、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的特征分析

        在我國,銀行支付結算已經形成了十分嚴謹的組織形式。商業銀行支付結算的主要工具包括銀行卡及銀行票據,隨著科技進行,移動及互聯網支付也加入了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體系。但是,隨著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體系愈加龐大,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也就不斷增強,支付結算風險主要產生于運用結算工具進行資金活動的進程中。可以說,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與社會經濟環境緊密相關

        過去,我國對銀行業監管并不嚴格,銀行支付結算風險主要表現為違規貸款和擔保、信用卡違規及高額利息攬儲等形式。但是,隨著市場經濟快速發展,我國已經進行了巨大的經濟體制改革,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的表現形式也發生了巨大變化。我國的支付結算風險已經轉變到票據領域和業務,逐漸轉變為信貸及票據領域成為支付結算風險的高發區。

        (二)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危險性高

        縱觀近些年發生的支付結算案件,大多數案件的范圍都十分廣闊。許多案件主要是由于商業銀行內部人員或者外部人員,聯合其他不法分子一起作案,他們主要的作案手段包括挪用、欺詐及貪污等。可以說,當代的商業銀行支付結算不僅范圍廣而且風險也較高。支付結算風險無論何時無論何地都可能會發生。只要涉及到商業銀行業務,都可能會產生支付結算風險。

        (三)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多以內部風險為主

        根據對過去已經發生的案例研究得出:大多數案件都是有銀行內部人員涉案。涉案人員不僅包括銀行基層員工,還包括銀行高層管理者,可以說是包含了銀行的各個層次的工作人員。同時,案件呈現越來越專業化的趨勢,不僅作案的收到愈加科學化和專業化,而且作案人員也大多數是受到良好教育、具有豐富學識的高級知識分子。這樣也就導致了商業銀行的支付結算案件越來越難以解決。

        (四)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的涉案金額逐步增大

        通過對近些年的支付結算案件進行研究,可以得出商業銀行支付結算案件的金額越來越大,這樣也對社會風氣造成了極差的影響。

        三、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的類型

        通過對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進行分類,可以更好地對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進行研究,因而支付結算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內控風險

        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的內控風險主要是由于銀行的組織結構不合理,并沒有形成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銀行內部的執行和監督并沒有區分,并且崗位設置不科學,重要的崗位缺少必要的監督等。這些都是內控風險的重要體現。

        (二)市場競爭風險

        當前,民間資本大量涌入市場,企業融資渠道越來越多樣化,這就造成了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為了增加市場占有率,許多銀行不惜利率倒掛來增設基層網點。并且許多金融機構為了追求高額利潤,各式各樣的創新型金融業務開始不斷涌出,違規操作的結算和貼現業務也不斷增加,這些也都導致了一定的市場競爭風險。

        (三)信息技術風險

        商業銀行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業務操作,因而信息技術就占據著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商業銀行信息技術風險主要是由于有些銀行系統老化,服務不到位,顧客信息遭到泄露及黑客攻擊銀行系統等。這些都會造成商業銀行信息技術風險。

        (四)欺詐風險

        商業銀行的欺詐風險主要是指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利用自身權利對資金進行挪用或盜竊,并且相關負責人也不能及時發現問題。同時銀行內部人員對貸款審批不嚴格,惡意泄露客戶信息,或者銀行內部人員與外部不法分子勾結偽造銀行信息、偽造信用卡等行為都造成了極大的損失。

        (五)其他相關風險

        其他可能歸類為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的主要有: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

        四、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存在問題分析

        (一)支付結算賬戶存在的問題

        當前,商業銀行的所有對公網點都可以辦理企業的賬戶開立業務,企業可以通過該賬戶進行資金活動。但是由于商業銀行并未形成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使得商業銀行基層網點為了完成存款任務而不能對客戶執行嚴格的賬戶監控,形成了潛在的風險。同時客戶的重要印鑒及資料都會在基層網點保管,這也就為某些員工偽造印鑒提供了可乘之機。

        (二)審核管理方法落后

        當前,商業銀行對企業支付指令都是采取人工審核方式,銀行通過手工審核來判斷付款人的指令是否正確,當銀行不能判斷企業的指令是否正確時就會通過,這樣就不能正確防范不法分子通過高科技進行違法活動。并且商業銀行對現金收付管理更為寬松,對可疑的現金交易不能實現實時監管。由于許多商業銀行基層網點都需要招攬企業滿足自身的營銷任務,因而其對許多企業的現金管理基本都停留于表明,不得不盡量滿足企業的現金需求。

        (三)銀行對賬方式較為落后

        銀行對賬是每個企業與銀行必須進行的業務之一,同時定期對賬也是確認客戶資金收付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據。而當前大多數銀行是通過基層網點記賬人員發送或收回銀行對賬單,并不能有效防止銀行工作人員與企業財務人員串通挪用資金等行為。

        (四)支付結算工具管理落后

        我國已經基本上形成了以銀行卡和網銀為主的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體系。電子支付已經成為了支付的主流。但是由于我國計算機行業相對落后,加上缺乏完善的管理監督機制,使得支付結算工具引發的風險時常發生,這也就不斷暴露了商業銀行支付結算工具上存在的問題。

        (五)支付結算監督管理機制相對缺乏

        我國商業銀行缺乏較為優良的支付結算監督管理環境,并且銀行的管理者對支付結算的重要性缺乏專業的認知,因此也不夠重視。很多管理者甚至認為監管是人民銀行的責任,同時商業銀行為了自身的營銷任務,在企業辦理結算過程中并不能嚴格審核,這也違反了商業銀行支付結算監督管理的規定。

        (六)監管效率較低,懲處力度不強

        隨著科學技術不斷更新,支付結算工具也不斷更新,但是商業銀行的檢查方法依然停留在傳統的手段上,因此監管效率就不高。同時,很多操作人員已經長時間不進行系統操作,對系統并不熟悉,這樣也降低了監管效率。另外,由于企業與銀行的業務關系,銀行往往礙于人情而減輕對企業的懲罰,有時甚至并不處罰。

        五、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管理對策

        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管理對策需要銀行內部許多部門進行合作,不斷總結經驗教訓來完善其自身的管理機制。

        (一)我國應當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

        完善的法律是保障社會經濟能夠持續平穩發展的基礎,同樣能夠進一步完善商業銀行支付結算的相關法律法規,這也是能夠保障支付結算順利進行的重要基礎。

        (二)我國應當構建健全的信用監管體系。

        建立完善的信用監管體系,開發建設包括個人征信體系在內的全社會的信用監管體系,完整記錄各種企業或者個人的不良信用,并在依法的狀況下提供查詢服務。這樣也能夠為社會創造一個良好的信用環境。

        (三)商業銀行應當提升員工的綜合素質。

        商業銀行支付結算風險是產生于支付結算的各個環節之中,商業銀行都應當認識到防范支付結算風險的重要性,從各個方面提高員工自身的綜合素質。同時,銀行也應當從過去的案例中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升自身的風險防范能力。

        (四)商業銀行應當完善自身的內部控制機制。

        第6篇:商業銀行監督管理范文

        關鍵詞:中國;中亞五國;金融機構

        本文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新疆與中亞資本流動的金融安全研究》(項目編號:08BJJ005)階段性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一、中亞五國的金融機構體系

        (一)中亞五國的銀行體系

        1、哈薩克斯坦的中央銀行是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負責制定和實施國家貨幣政策,履行貨幣發行、金融監管及外匯管理等主要職能。哈薩克斯坦的商業銀行主要經營存貸款、清算和信托業務。截止到2006年11月1日,共有34個二類銀行,其中14個是外國組織投資銀行(包含9個子銀行),主要有哈薩克商業銀行、人民銀行、圖蘭阿萊姆銀行、阿姆斯特丹銀行、中央貸款銀行等。

        2、吉爾吉斯斯坦的中央銀行是吉爾吉斯斯坦國家銀行,負責制定和實施國家貨幣政策,履行貨幣發行、金融管理等職能。吉爾吉斯斯坦的商業銀行主要經營存貸款及清算等業務。截止到2006年7月1日,共有22家商業銀行(其中2家外國銀行分行和1家結算儲蓄公司),180家分支機構,從業人員約5,000人,吉爾吉斯斯坦投資信貸銀行、德米爾銀行、巴基斯坦國家銀行比什凱克分行以規模較大、外資為主、實力雄厚、信譽較好而著稱。

        3、烏茲別克斯坦中央銀行負責制定和實施國家貨幣政策,履行貨幣發行、金融管理等職能。烏茲別克斯坦的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轉賬結算為主要業務,截止到2006年10月1日,共有28家商業銀行(其中國有銀行3家、外資銀行4家、股份制銀行11家和私人銀行10家)。

        4、塔吉克斯坦中央銀行負責制定和實施國家貨幣政策,履行貨幣發行、金融監管等職能。塔吉克斯坦的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發放抵押貸款、轉賬結算為主要業務,截止到2007年4月30日,在以國際考核和清算標準對國內4家基本銀行實行改造的基礎上,對外開放金融市場,哈薩克斯坦、俄羅斯等國家的商業銀行領先在塔吉克斯坦設立分支機構,開展金融業務。

        (二)中亞五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體系。中亞五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體系主要由典當行、信貸公司、證券發行機構及其他經營部分銀行業務的機構組成。信貸公司因根據企業的生產周期和供銷結算條件發放一年期以內的流動資金貸款而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據統計,中亞五國非銀行金融機構數量大約在一千家左右。

        二、中國的金融機構體系

        中國的金融機構體系是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領導,以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并存的多層次的金融機構體系。

        (一)中央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中國人民銀行履行國家宏觀調控職能、制定并執行貨幣政策,截止到2006年末,有總行1家、大區分行9家、2個直屬營業部、326個中心支行,1,827個縣(市)支行。

        (二)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統一監督管理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強銀行業金融風險防范與管理、促進銀行業改革開放等職責。截止到2005年末,在全國共設立銀監會機構2,100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依照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加強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完善證券市場法制建設、強化期貨市場基礎制度建設。截止到2005年末,在全國共設立證監會機構472家。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促進深化保險公司改革、加強保險資產管理、加強和完善保險監管、完善保險監管制度、提高風險防范水平、加強誠信建設、加強國際保險監管合作、支持經濟發展。截止到2005年末,在全國共設立保監會機構35家。

        (三)政策性銀行。政策性銀行嚴格按照國家法規限制的業務范圍、經營對象,以優惠的存貸款利率,直接或間接地為貫徹、配合國家特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而進行特殊的資金融通。截止到2005年末,全國共設立中國進出口銀行16家、國家開發銀行38家、中國農業發展銀行2,176家。

        (四)商業銀行。商業銀行依法合規經營,在全國開展非常全面的商業銀行的資產(各類貸款、貼現等)、負債(存款、拆借等)及中間(匯兌、支付等)業務,截止到2006年末,在全國設立國有商業銀行總行4家,分支行66,804家。非國有商業銀行總行13家,分支機構6,097家。截止到2002年,在全國設立城市商業銀行4,961家。

        (五)非銀行金融機構。截止到2006年末,全國共有農村信用合作社19,348家,郵政儲蓄機構35,811家,企業財務集團71家,外資銀行209家,外資代表處242家。截止到2005年末,全國共有創新類和規范類證券公司30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53家,QFII34家。截止到2005年末,全國共有保險公司93家、保險中介專業機構1,800家和保險兼業機構120,650家。

        三、中國與中亞五國金融機構體系差異

        通過以上分析發現,中國的金融機構體系不僅機構種類齊全、規模龐大,而且在業務種類、體系結構、服務對象及對經濟發展的巨大作用等方面都具有突出的特點,這是中亞五國的金融機構所不能比擬的。

        中國金融機構體系的結構比較合理,經濟適應度較高。中國在以銀行間接融資為主的同時,積極利用股票、債券等直接融資方式大力支持多種所有制企業的發展,較好地實現了儲蓄向投資的轉化,特別是中國的東部發達地區,儲蓄投資轉化比率很高,有力地帶動和促進了中國經濟的發展。

        中國金融機構體系的多元化結構,可以滿足企業不同的資金需求,不僅為企業提供了大量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也為企業提供了進行技術改造、發展生產、采購設備等中長期貸款,商業銀行貸款對象以實力強、信譽高的企業和貸款項目為主,有效地降低了貸款風險。

        中國金融機構體系比較健全,金融機構的種類、業務品種比較齊全。商業銀行分布合理,特別是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對經濟活動的參與能力很強,有力地支持了國民經濟的發展。

        中國金融機構的市場競爭力較強。隨著中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的順利進行,中國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風險管理機制、信息披露等各項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大大提高了中國商業性金融機構國內外的市場競爭力。截至2006年末,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率為8.9%,資本充足率為8%的金融機構大幅度增加。

        中亞五國的金融結構不盡合理,經濟適應度不高。中亞五國融資模式以銀行為主導,經濟發展對金融機構的依賴程度較高。因為企業所有制形式單一、股權集中度高,企業偏好銀行融資,銀行體系沒有很好地發揮儲蓄轉化投資的作用,引進資金顯得尤為重要。

        中亞五國的銀行體系脫離實體經濟。中亞五國商業銀行是在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發生根本轉變的條件下建立的,脫離實體經濟是轉軌時期最主要的特征。銀行業務中短期貸款比重大,長期貸款比重極小,投機性投資大大高于生產性投資。長期貸款占比低,技術改造、發展生產、采購設備的貸款金額不大,實力強、信譽高的貸款對象和貸款項目數量有限,貸款風險高,貸款保障機制發展滯后。

        中亞五國的金融機構體系不夠健全。中亞五國金融機構的種類、業務品種比較單一。商業銀行分布過于集中,中小銀行比重大,商業銀行對經濟活動的參與能力弱,主要從事流通領域的短期貸款。

        中亞五國的金融機構市場競爭力較弱。以哈薩克斯坦為例,據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統計:截止到2006年3月末,本幣存款達32,438億堅戈。正常類貸款占57.5%,可疑類占39.9%,損失類占2.6%。銀行系統總資產和貸款發放額增幅都很高,表明隨著國家經濟的回升,銀行業的發展也出現好轉;但由于哈薩克斯坦經濟發展對銀行信貸資金依賴度高,中小銀行比重大,金融機構整體市場競爭力較弱。

        (作者單位:新疆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第7篇:商業銀行監督管理范文

        【關鍵詞】銀行接管,法律制度,完善

        2007年4月爆發的美國次貸危機,造成了美國銀行業的巨大動蕩,繼而波及全球,許多金融機構相繼倒閉,甚至連某些金融巨頭也難逃破產的厄運。據鳳凰網財經報道,自2007年1月至2009年5月間,美國共有49家銀行破產。面對嚴峻的經濟金融形勢,國際上出現了一股接管:次貸危機以來,截至2008年底,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以下簡稱FDIC)接管和處置了28家問題銀行,避免了金融市場的急劇下挫。銀行接管作為一種由國家行政權力介入對問題銀行進行經營性接管,以幫助銀行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風險控制制度,已經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

        一、銀行接管的法律含義及必要性

        (一)銀行接管之法律含義及目的

        接管是指銀監會根據法律授權對經營有嚴重問題(包括嚴重違規經營、資不抵債、無力支付等)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和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管制,防止資產質量和業務經營情況進一步惡化,以維持金融秩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我國關于銀行接管的法律規定體現在《商業銀行法》第64條,“商業銀行己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8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己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我國商業銀行是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以其法人的全部財產對外承擔債務的獨立法人。在銀行出現信用危機時,銀監會可以不接管,而按照破產清算程序進行債務債權清理,然后商業銀行注銷。但是,銀行不是一般的企業,它是公眾利益關系密切,同社會經濟關系密切的金融機構,銀行的破產對公眾和市場的震動比較大,為了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利益,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健運行,銀監會有權對發生信用危機的銀行進行接管。

        (二)銀行接管之必要性

        現代商業銀行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存、放、匯為主要業務,以各種形式的金融創新為手段,全方位經營各類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業務的綜合性、多功能的金融服務企業。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而銀行業又是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體系具有天然的脆弱性,外部性表現也更為強烈,金融屬于高風險行業,金融風險的積累很容易引發金融危機,進而導致社會不安定乃至社會危機。因而銀行接管作為銀行風險管理的一個重要制度具有其必要性。

        二、我國銀行接管法律規定及不足

        我國銀行接管法律制度主要集中在《商業銀行法》的五個條文(《商業銀行法》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八條),分別概括規定了商業銀行接管的條件、接管決定的作出、接管期限以及接管的終止等,《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也有兩個條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了銀行接管的原因接管組織的權力,此外,我國金融監管法中還有一些法律法規中涉及對其他金融機構的接管制度規定,總的來說,我國對于銀行接管的法律規定相對籠統,缺乏可操作性。

        (一)接管原因界定之模糊

        接管原因,也即接管程序的啟動原因,也有學者將其稱為接管條件或接管標準。它是指當事人得以提起接管申請或者主管部門得決定實施接管程序的法律事實,是決定商業銀行是否適用接管程序的主要判斷事由。如何界定接管原因,將直接關系到啟動接管程序的難易度和效率,從而影響制度效用。

        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六十四條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都規定當商業銀行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從法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于商業銀行在何種情況下應當進入接管程序的規定是十分模糊的,“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信用危機”如何界定,“已經或可能發生”的標準是什么,“影響存款人的的利益”到什么程度可以認為是已經達到“嚴重”等級?這種法律規定的缺失使得接管在實踐中難以獲得規則的指引,銀行接管作為一個行政行為,需要法律提供一個統一的、確定的規則來規范它,否則行政權力天生的擴張性可能會導致其過分的干預市場,破壞市場優勝劣汰的生存法則。因此,我們必須更為細致地界定接管原因,規定銀行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進入接管程序。

        (二)接管人規定之缺失

        接管人即接管組織,由監管機構及其選任的合格人員組成,是對發生問題的商業銀行進行接管,挽救銀行危機,維護存款人合法權益的管理人。我國《商業銀行法》僅在第六十五條規定,“接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并組織實施。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接管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接管的商業銀行名稱;(二)接管理由;(三)接管組織;(四)接管期限。接管決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對接管人的資格、組成等具體問題并沒有具體規定。

        接管組織作為接管程序啟動后被接管銀行的經營者,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領域知識,賦予其一定范圍內的權力,同時法律也應當對接管組織的行為作出一定的限制。而我國現行立法缺乏對接管組織行為的限制,使接管組織對危機銀行有較大的自由處置權。這部分法律的缺失使得危機處理的效率下降,銀行危機變得更加復雜和難以解決。

        我國為數不多的接管案例中也體現出了法律規定缺失帶來的弊端。2004年南方證券接管案例即體現出了我國法律規定之空白造成了實踐中的混亂。在南方證券接管案中,接管組織是由中國證監會、深圳市政府、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共同組成的。而在國外成熟市場,對金融機構進行接管的應該是央行的金融穩定局或者銀監會之類的機構。南方證券由深圳市政府來牽頭接管,這反映了我們金融監管的職能沒有完全到位。深證市政府作為南方證券的重要股東,行使行政接管權力時夾雜著地方政府的利益,無法保證其作為接管人應當履行的對公司其他債權人的義務,同時,政府機構是否具備經營管理證券公司的專業能力也是值得商榷的,因此,南方證券案中接管組織成員的構成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三、美國銀行接管法律制度對于我國法律完善之啟示

        (一)接管原因之界定

        1864年美國《國民銀行法》第五十條首次規定了接管制度,授權貨幣監理署來指定銀行的破產接管人,而這一職權的傳統行使者本來是法院。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第H條(c)(5)規定,“為參保存款機構任命接管人的條件列舉如下:(A)資不抵債。存款機構的資產少于存款機構欠債權人和其他人,包括存款機構成員的負債。(B)重大浪費。資產或收入上的重大浪費應是因:(i)違反法律、條例;或(ii)不安全和不合理的經營。(C)不安全和不合理經營。存在不安全和不合理經營的情況。(D)停止和終止命令。故意違反終局的停止或中止命令。(E)隱匿。存款機構隱匿或拒絕向合法監管者、檢查者提供其賬簿、文件、檔案、資產和有關事務。(F)無力償債。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存款機構不能償還其負債或滿足存款人的需求。(G)虧損。存款機構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虧損將耗盡其所有的或實際上的所有資本,如果沒有聯邦援助,其資本將不能充足。(H)違法。違反法律、條例或不安全、不合理的經營可能(i)引起破產或巨大地浪費資產和收入;(ii)削弱存款機構的地位;或(iii)以其他方式嚴重損害存款機構存款人或存款保險基金的利益。(I )同意。依據董事會或股東會或成員的決定,存款機構同意該任命。(J)參保資格的停止。該存款機構停止成為一家參保存款機構。(K)資本不足。存款機構資本不足,且(i)沒有再次變得資本充足的合理預期;(ii)未能按照第38條(f)款第(2)項(A)分項規定要求充分地提供資本;(iii)未能按照第38條(e)款第(2)項(D)分項規定的期間向監管機構提出可接受的資本恢復計劃;或(iv)未能按照第38條(e)款第(2)項規定實施提出的或已被接受的資本恢復計劃。

        (L)存款機構—(i)正如第38條(b)款規定資本嚴重不足;或(ii)以其他形式嚴重資本不足。(M)洗錢罪。”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業銀行可以被接管而不是必須被接管,美國相關金融法律還規定了其他治理危機銀行的途徑,例如購買與承擔、公開銀行援助、過渡銀行、破產清算等,即使商業銀行符合被接管的要求,銀行監管機構也可以不對其實施接管,而采用其他的治理措施。在美國的金融法制中,接管是屬于自由裁量權的范圍,銀行監管機構根據“成本最小”法定原則,根據1991年《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促進法》的規定,銀行監管機構若不以破產清算方式處理危機商業銀行,則其必須挑選一種可以替代的成本最小的治理措施。即在確定接管是其中成本最小的救助措施后才能實施接管,否則不得采用接管措施。

        對于哪些銀行應當被納入接管范圍,有學者認為嚴重違法違規或者經營不善,以致于喪失償債能力或有停業的可能,除非立即介入其經營管理,否則將于短期內關閉的銀行應當被歸為接管制度中的問題銀行之列。而接管決定的作出,應參照美國立法中的成本最小化原則,監管機關要在評估比較的基礎上,盡可能地證明實施接管是當前所有處置措施中是最有效率的。

        (二)接管人資質及權力之確定

        在美國,有權接管商業銀行的主體是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 Deposits Insurance Company,簡稱FDIC)。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是一個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直接向美國國會負責,并接受美國會計總署的審計。FDIC是一個有著復合型職權的綜合性監管機構,首要職能是存款保險;其次FDIC還被賦予了銀行監管的職能,作為監管者,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負責直接對投保銀行進行監督和管理。

        通過對銀行和貸款機構及存款保險基金所面臨的風險進行識別、監控和處理,促使其安全穩健運營;最后,FDIC還有著接管和處置倒閉存款機構的職權。在美國,當有問題金融機構由其注冊登記機構負責關閉后,一般都將其統一交給FDIC接管處置。FDIC在必要條件下也可以任命自己為參保機構的接管人或清算人。實踐中,FDIC被授予恢復銀行營業所必要的廣泛權力,具體來說FDIC的接管權限具有范圍廣泛和手段多樣的特點。作為接管人,FDIC就倒閉銀行以及資產,有權獲得銀行股東、銀行成員、存款人、管理層和董事的所有權利、法律地位、權力和優先權。它可以控制并運營銀行,回收銀行被拖欠的債務和現金,以及所有與其職責相符的、旨在保護和保全銀行資產的權力。

        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定接管組織的組成,只規定了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實施監管。正是由于法律對接管組織的界定不清導致了在實踐中出現缺位、越位等現象,因此應當明確金融監管機構、中央銀行、財政部門在接管中的具體職能和職責。與美國存款保險公司享有接管權不同,我國在接管組織的選任上應當以銀監會為主導,銀監會負責決定接管并選任接管人。參考各國對接管人的資格要求,在選任時應當考慮一下因素:“是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有豐富的金融行業經驗”、“能有效管理公司財務和業務”等,即:“既具有專業知識又能夠合理管理商業銀行,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人或組織”。

        在任命完接管人后,接管人即可以行使此前有銀行管理者和股東行使的所有權力,任命接管人僅僅使銀行的管理權發生轉移,但并不轉移所有權。如前述關于美國接管人權力范圍的介紹,各國法律對于接管人的權力都相當的廣泛,目的是使接管人可以更為高效地從事工作,然而為了杜絕接管人濫用權力,危害被接管商業銀行的利益,維護經濟秩序,可以考率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和細化接管人的權力,同時規定接管人超出法律規定行使權力應當承擔的責任。

        本文系2011年華東政法大學創新項目“英美銀行法原著選讀”階段性研究成果,項目編號:20112034。

        作者簡介:葉曉晶(1989-),女,江西省萍鄉市人,華東政法大學2011級經濟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參考文獻:

        [1]/bank/wzyh/20090528/717507.shtml,2012年5月27日訪問。

        [2]喬炳亞:《論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接管問題》,《金融研究》1997年第6期,第33頁。

        [3]吳志攀:《商業銀行法務》,中國金融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頁。

        第8篇:商業銀行監督管理范文

        中國的銀行業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能夠找到的最早的依據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5年第2號)。自此之后,我國商業銀行開始名正言順地介入了理財業務市場,開辟了存貸款業務之外的又一條盈利新通道。

        銀監會在《暫行辦法》中定義了兩種理財業務: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業務。其中理財顧問業務簡單地講就是咨詢業務,即為客戶提供咨詢業務,這在之后商業銀行的理財業務逐漸被邊緣化。因為在中國國情之下,很少有儲戶會為銀行客戶經理的咨詢付費。儲戶接觸最多的商業銀行理財實質上是第二類,即綜合理財業務,也就是購買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因為對儲戶(理財產品購買者)來講,這是投資,而不是成本,而此種投資的收益率是遠高于儲蓄的。

        但是,所有的經濟行為都必須基于一定的法律基礎,比如物權法、合同法、信托法。但銀行的理財產品業務的開展是銀監會的命令,即基于部門規章,其是否有更高位階的法律依據,是否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需要進一步厘清。本文試圖從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歷史沿革和法律關系來進行梳理。

        一、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歷史沿革

        我國現行的金融經營體制和格局最初的來源與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該決定確立了我國四大金融業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最高原則,在此之后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信托法》、《保險法》及后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都是體現并鞏固了這一最高原則。

        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險公司作為金融四大支柱業態都具有自己的業務范圍,被各領域的法律嚴格限制在“一畝三分地”。如《商業銀行法》第四章第三條就規定“商業銀行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向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該法為部門的變通操作預留了一個空間,該法在該條中以“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收尾。該條將銀行的業務限制在存貸款業務和中間業務三類業務之中。

        但以銀行為代表的金融企業天生有其逐利而逃避監管進行制度套利的傾向,特別是在其很容易就能獲得收益的情形之下。因此,銀行業如何挖掘其龐大客戶群—“儲戶”的價值,成了銀行從業人員的一個重要課題。

        銀行的存貸款業務的來源需要實實在在資本的支持,特別是在存款準備金制度、資本管理制度的框架內,銀行的突破較為困難,因此將目光轉向中間業務成了一個重要的選擇。

        基于民法中的委托-關系被挖掘了出來,銀行作為獨立法人滿足委托關系的主體資格要求,儲戶(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同樣可行。

        因此,一種新的業務被銀行開發出來:商業銀行接受儲戶的委托募集資金,銀行再作為單一委托人以該資金設立信托計劃(SPV),以信托計劃的名義進入債權市場、股票市場、期貨市場、外匯市場甚至是黃金市場,因為信托是唯一一個可以橫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實業領域的制度設計。

        銀信合作結構如下圖:

        第9篇:商業銀行監督管理范文

        支付結算體系是實現貨幣債權轉移的制度安排和技術安排的有機組合。在現代市場經濟中,一個完整的支付過程主要由交易、清算和結算三個環節構成。支付結算體系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系統、支付服務組織和相關的法規制度等。支付工具也是傳達收付款人支付指令、實現債權債務清償和貨幣資金轉移的載體;支付系統支撐各種支付工具應用,提供資金清算與資金最終轉移通道;支付服務組織向客戶提供支付賬戶、支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結算服務,如中央銀行、金融機構和專門的支付清算組織等。支付結算法規制度是規范支付結算行為,保證支付結算市場有效性的法律基礎設施。維護支付結算體系的安全、高效和穩健是中央銀行公共管理政策的基本目標之一。

        一、中國支付結算體系的缺陷

        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探索,中國支付清算體系的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建立了以匯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為主體的支付結算制度,發展了信用支付工具,并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推動網上支付等支付工具的電子化;不斷改進了支付清算系統,組織規范了各地同城票據交換系統、各商業銀行的行內資金匯劃系統,建立了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cnaps),大額支付系統(hvps)已經完成在全國的建設和推廣工作,小額批量支付系統(heps)將在2006年完成在全國的建設和推廣工作。這些系統覆蓋所有支付工具的應用,提供了社會資金快速運行的重要渠道。

        但是,中國的支付清算系統仍存在系統相對獨立分散、功能分割等明顯缺陷。具體表現在:

        (一)賬戶管理分割。各商業銀行分行都在當地人民銀行分行開設儲備金賬戶。這種高度分散的賬戶管理方式分割了國家銀行體制,使得銀行監管變得困難,也不利于商業銀行有效管理行內的資金。

        (二)支付清算系統分割。首先,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在中央銀行分支機構開設獨立賬戶,分別代表一個獨立的支付業務處理單位,導致跨行清算系統其實成為商業銀行跨分行的系統,而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之間的“聯行”自成體系,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以及信用社則沒有獨立的“聯行”系統,結算渠道經常梗阻,匯兌系統要借助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跑道,不利于支付清算體系的完善和優化,也不利于監督管理。另一方面,隨著商業銀行行內結算系統日益完善,各行越來越重視各自的商業利益,對行內支付結算系統的投入力度很大,而中央銀行對各商業銀行電子匯兌系統的影響十分有限,加劇了中國支付結算體系分割的局面。另外,中國的支付清算體系與國際支付清算系統(swift)尚未連接,這使得中國支付清算體系還未成為世界支付清算體系的組成部分。其次,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登記結算服務仍分散在深、滬兩個不同的業務平臺上運作,資源不能共享,系統設置重復,賬戶不能通用;資金結算銀行與券商分別在兩市開戶,分散調撥資金,增加了運作環節,降低資金使用效率,影響市場的整體效率。而專門負責銀行間債券登記結算的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也與前者不屬同一結算系統,形成兩個分割的登記結算系統,造成債券市場分割的格局,加大了市場的運行成本。

        支付結算系統間的這種不相融、不相連的特點還加大了金融衍生產品創新的難度,不利于股票指數期貨、債券期貨、外匯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品種的發育,也不利于金融市場的全面發展。

        (三)支付清算的監管體系分割。制訂支付清算法規制度,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是中央銀行的一項傳統職責。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使得中央銀行監督管理下的銀行支付清算系統、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原本錯綜復雜的各種矛盾更加突出。新的《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央銀行負有“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支付結算規則”、“對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等職責。因此,就支付結算管理職能分工來看,銀監會主要負責對支付結算業務的日常管理和具體違法行為的處罰,有關結算糾紛的受理和處置由銀監會進行,并且由銀監會負責對銀行卡業務和資金交易的監管。人民銀行負責支付結算規則的制定、支付結算市場準入;而且它作為清算系統的組織者,只為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清算服務和對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清算行為進行監管,不再負責支付結算日常行為的監管,不再履行以往的支付結算現場檢查和涉及支付結算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職權。這樣,就割裂了支付結算體系的內在聯系,加大了支付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并增加了協調成本,削弱了支付體系的監管效率。

        國際清算銀行(bis)的最新研究指出,為保持金融體系的安全和效率,一個國家的大額支付系統與證券結算系統應協調發展。其重要原因在于,大額支付系統與證券系統存在相互依存的關系。具體來說,證券系統中的資金結算借助于大額支付系統,可有效實現dvp,以防范支付風險。

        二、支付結算體系的改進構想

        綜合各國經驗,中央銀行在國家支付系統中的作用應該包括:

        1、制定支付系統政策,監督管理清算機構以及在支付系統中起關鍵作用的商業銀行;

        2、運作支付系統,并為金融機構提供賬戶間的結算;

        3、操作大額轉賬體系;

        4、監督支付系統的運行,并制定公共政策,指導中央銀行以外的支付系統的運行。在政策方面,還包括規劃并運行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cnaps)的總體結構、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特別是跟支付系統風險管理和保障系統安全相關的政策。在運行方面,中央銀行應繼續運行現有的2500家同城清算所和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并應該擁有和運行大額跨行資金轉賬系統。在電子批量支付系統和銀行卡聯機零售支付系統方面,則應該起組織和協調各商業銀行的作用。中央銀行對小額支付系統的影響可以通過制定政策間接地實現,而不應過多地直接參與系統的運行。對支付系統的監督可以通過監督清算機構以及清算機構的參與者來進行。

        從制度上確保中央銀行在支付結算體系的領導地位,實現中央銀行與其他相關監管機構和部委有效溝通。由于中央銀行負有監管支付系統的職責,各國中央銀行法對此均有不同程度的表述。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金融系統的穩定性體現在支付系統的穩定性上。如果金融機構不能履行支付的義務,則視為金融危機發生。所以,中央銀行法一般提出“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性、維護支付系統的穩定性”等。但是,隨著金融體系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中央銀行落實這項職能似乎出現困難。因此,明確賦予中央銀行對于支付系統的監管權力,是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的重要環節。

        監管支付系統意味對于支付系統的所有參與者具有監管的權力。監管對象包括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支付服務的提供者(例如儲值卡的發行者)。就證券結算系統來說,證券結算系統的安排是金融系統的關鍵組成部分,證券結算體系的風險不會只局限于證券市場,并且會傳遞到整個金融體系。證券結算過程中擔負著重要職能的任何機構或職能部門出現的金融問題或操作問題,對金融體系的其他參與者會造成嚴重的流動性壓力或對其他的機構產生嚴重的信任危機。證券結算的任何中斷所帶來的危害將會傳遞到其他的支付系統。就證券市場本身而言,市場流動性也嚴重依賴于結算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作為金融機構的最后貸款人,中國人民銀行承擔著對有關金融機構流動性監控、救助有問題金融機構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職責。當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同時又難以從其他渠道獲得流動性時,該金融機構只有向中央銀行申請流動性支持。因此,如果一個具有系統性特征的金融機構出現了流動性風險,在沒有存款保險制度的情況下,中央銀行從維護金融穩定和保護存款人的角度出發,就必須提供流動性支持,否則就有可能導致系統性金融風險,甚至金融危機。中央銀行要實現維護金融穩定的目標,必須了解金融機構特別是高風險金融機構的實時狀況,與金融監管機構共享重要信息,因此,有必要在中國人民銀行、其他相關部門及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建立協調機制。鑒于中央銀行在支付結算體系中的特殊地位,這些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中,中央銀行應發揮主導作用。就中國金融監管中業已形成的分業監管體系來說,銀監會、證監會、外管局等均從各自角度對其監管的金融機構和所轄的內部支付結算系統的風險實施監管,由于缺乏及時溝通協調機制,彼此之間形成風險敞口,產生協調上的問題,使得風險可能傳遞到其他部門,甚至造成支付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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