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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改增;視同銷售;在建工程
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以下簡稱“營改增”),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電信業、現代服務業、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自此,從2012年開始的“營改增”工作逐步完善,營業稅退出了歷史的舞臺,成為一個傳說!
而針對此次“營改增”中涉及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表述中第四條由原來的“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改為“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免稅項目、簡易計稅項目”,因為以前不動產在建工程屬于非應稅項目,而現在不動產在建工程屬于應稅項目,那么原材料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其增值稅應該如何處理呢?
因為原材料的取得方式不同,現將原材料分為自產原材料、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和外購原材料來分別闡述:
一、自產、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材料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按照企業是把此不動產在建工程直接出售還是作為固定資產自用以后出售分兩種情況分析:
(一)銷售不動產在建工程
因為銷售在建工程要區分是否為2016年4月30日前后的選擇不同的計稅方式,銷售2016年4月30日前的不動產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式和一般計稅方式兩種,銷售2016年4月30日后的不動產采用一般計稅方式,即銷售2016年4月30日前的不動產采用簡易計稅方式的計算方式為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而一般計稅方式為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納稅,也就是按照11%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自產、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材料用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在建工程如果以后銷售選擇簡易計稅方式的,屬于委托加工收回貨物用于簡易計稅項目應視同銷售,移送使用的時候應該計算銷項稅額,委托加工收回時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
稅法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照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售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扣60%,第二年扣40%”,那么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材料使用特別多,進項稅額特別大的,建議參考此抵扣方式分兩年抵扣。
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材料用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在建工程,銷售此不動產在建工程時采用一般計稅方式時,移送使用時屬于正常的增值過程,因此不用繳納銷項稅額,等到不動產銷售時才計算增值額繳納銷項稅額,而進項稅額如果特別大的情況也可參照上述方法分兩年抵扣。
2.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材料用于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在建工程,適用一般計稅方式,移送使用時屬于正常的增值過程,因此不用繳納銷項稅額,等到不動產在建工程銷售時才繳納銷項稅額,而進項稅額如果特別大的情況也可參照上述方法分兩年抵扣。
(二)銷售固定資產
稅法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按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是否抵扣過進項稅額,為了方便本文簡單表述為是否為2009年1月1日前購進的。
若此固定資產為2009年1月1日前購入的,現在是企業的在建工程,修建好后作為自用的固定資產,那么銷售時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屬于委托加工收回貨物用于簡易計稅項目應視同銷售,移送使用的時候應該計算銷項稅額,委托加工收回時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若此固定資產為2009年1月1日后購入的,現在是企業的在建工程,修建好后作為自用的固定資產,移送時不需計算增值稅,銷售時適用11%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二、外購原材料用于不硬在建工程
外購原材料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屬于正常的增值過程,不滿足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增值稅征稅范圍,也不是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的范圍,所以外購原材料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不需繳納增值稅,至于最后此在建工程出售時,按銷售不動產納稅,而進項稅額如果特別大的情況也可參照前述方法分兩年抵扣。若作為固定資產使用后出售,按照出售固定資產區分2009年1月1日前后算稅方式計算即可。
結論
“營改增”后視同銷售情況由原來的八種變為九種,內容也發生些許變化,本文旨在總結和建議其中一般納稅人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后增值稅的計算,存在諸多不足和考慮不周的地方,例如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原材料的適用沒有涉及,也未考慮其他稅種的計算等。
參考文獻:
[1]程敏中.建筑工程耗用材料的增值稅管理[J].稅收征納,2014(05):17-18.
【關鍵詞】固定資產;中國會計準則;國際會計準則;比較
一、固定資產準則適用范圍的比較
《中國會計準則-固定資產》(CAS-4)對固定資產規范的范圍與《國際會計準則-不動產、產房及設備》(IAS-16)規范的范圍基本相同。我國會計準則明確指出固定資產準則適用對象不包括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建筑物和生產性生物資產;國際會計準則的適用對象不包括:(1)依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IFRS-5)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2)森林及類似的自然性自然資源;(3)礦產權,礦產、石油、天然氣和類似的非再生性資源的勘探和開采,但對于在發展或保持第(2)、(3)條所包含的活動或資產而使用且又能與這些活動或資產分開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適用固定資產準則。比較兩個準則所規范的對象,我國會計準則對適用對象的界定比較籠統和概括,而國際會計準則比較具體,指向性更強。
二、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比較
我國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定義是指同時滿足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2)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國際會計準則中對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定義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有形資產:(1)企業為了在生產或供應商品或勞務時使用、出租給其他人,或為了管理目的而持有的;(2)預期能在不止一個會計期間內使用。
通過比較不難看出,兩項準則對“固定資產”和“固定資產”的定義大致相同,但我國會計準則提到“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而IAS-16中的提法為“預期能在不止一個會計期間內使用”。我國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定義傾向于清晰明確,而國際會計準則的定義側重特性和實質。
三、固定資產初始計量的比較
1.外購固定資產
我國固定資產準則規定,企業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應該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對于外購固定資產,在其成本構成上IAS-16比我國會計準則增加了對折扣的規定。IAS-16明確指出在購買固定資產時,任何與其有關的商業折扣和回扣都應屬于固定資產成本的抵減項。
對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固定資產,且在合同中規定的付款期限比較長,超過了正常信用條件的情況,我國固定資產準則和IAS-16都對除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該項金額與付款總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利息支出,二者在處理上可謂一致。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
我國會計準則對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界定為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工程物資成本、人工成本、交納的相關稅費、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以及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IAS-16規定,企業自建資產的成本與生產待售資產資產的成本相同。
需要指出,對于建設期間發生的工程物資盤虧及報廢毀損的會計處理我國固定資產準則和IAS-16的規定有著明顯的差異。我國固定資產準則規定,建設期間發生的工程物資盤虧、報廢及毀損,減去殘料價值和保險公司、過失人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待完工后再計入營業外支出;IAS-16規定,由報廢的材料、人工或其他資源引起的異常金額的成本不包括在資產的成本中。國際會計準則的作法從更真實的角度反映了固定資產的價值,有利于消除影響內部利潤的因素,方便工程的監督管理和成本計量,這也是我國會計準則可以借鑒之處。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
參照《中國會計準則-租賃》(CAS-21)的通用作法,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應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租賃最低付款額現值二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這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基本相同。
4.非貨幣換取得的固定資產
根據《中國會計準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CAS-7)的規定,我國以非貨幣易取得的固定資產會計處理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和以賬面價值計量兩種情況。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當以非貨幣換資產方式取得固定資產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雖然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計量的,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且不確認損益。IAS-16規定,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在交換時具有商業實質的,項目成本應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可見,我國會計準則在這一問題上已經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并且細化了不同情況下的會計處理,以更加清晰準確的專業語言闡述了處理方法,更具有規范化效益。
四、固定資產后續計量的比較
(一)折舊
1.折舊范圍
在折舊范圍方面,IAS-16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但我國固定資產準則明確規定“除一下情況之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①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②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在折舊方法方面,IAS-16允許采用的折舊方法包括:直線法、余額遞減法和工作量法,而我國準則允許采用的折舊方法較多,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可以看出,我國準則更具人性化,有利于企業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折舊方法。
3.固定資產折舊時間
增加或減少的固定資產應從何時開始或停止計提折舊,國際會計準則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而我國會計準則延伸了此項內容。我國固定資產準則要求: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不計提折舊。相較而言,我國固定資產折舊準則更有利于折舊的計算和實際操作。
(二)期末計量比較
由于國情和市場發展狀況不同,我國固定資產準則和IAS-16在固定資產期末計量存在較大差異。我國會計準則中,固定資產成本的計量以歷史成本為主,注重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IAS-16規定,企業應選擇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計量。其中,成本模式是指固定資產成本減去任何累計折舊的金額入賬;公允價值模式是指按照價值重估后的金額予以入賬,即按其在重估日公允價值減去累計折舊后的金額入賬。相比之下,我國會計準則禁止公允價值作為固定資產期末計量是基于避免公允價值計量對我國企業和資本市場的不利影響,因此嚴格循謹慎性原則,而國際會計準則則更加注重真實性。
(三)減值轉回處理比較
在固定資產減值轉回的處理上,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較大差異。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商譽以外的資產減值損失轉會而增加的資產賬面金額,不因高于資產以前年度未確認減值損失的賬面金額,但對是否能夠將減值金額轉回沒有做出限制。我國會計準則增加了對固定資產減值轉回的限制,明確指出,固定資產減值損失已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此種規定比國際會計準則更顯嚴謹,確保了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更加真實可靠,規避了利用資產減值進行操縱利潤的現象,有效的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
(四)后續支出比較
我國會計準則和IAS-16都要求在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應當滿足“相關的未來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且成本能夠可靠計量。”特別是在后續資本化與費用化的會計處理中實現了中外會計準則的趨同。我國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處理規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更新改造,符合資本化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同時將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扣除;與修理有關的后續支出,應予以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IAS-16要求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的后續支出,用確認為費用;與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相關(下轉第181頁)(上接第179頁)的更新改造予以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五、固定資產處置的比較
IAS-16規定:當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項目永久性不再使用并且預期從它的處置中不能產生未來經濟利益,需要處置時,應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這與我國固定資產準則的要求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兩項準則均要求將固定資產處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計入當期,但是IAS-16要求計入經營活動損益當中,而我國固定資產準則卻是作為營業外收支列報。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會計準則的制定整體上遵循了會計謹慎性原則,在具體處理方式上也反映了一定的創新性和靈活性。
六、固定資產信息披露的比較
我國會計準則要求會計主體披露的固定資產信息包括:(1)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分類、計量基礎和折舊方法;(2)各類固定資產的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現率;(3)各類固定資產的期初和期末原價、累計折舊和資產減值金額;(4)當期確認的折舊費用;(5)用于擔保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6)準備處置的固定資產的名稱、賬面價值、公允價值和預計處置費用等。國際會計準則要求固定資產信息的披露內容除了我國會計準則要求披露的全部內容外,還增加了兩項內容。具體內容為:(1)如果按重估金額列示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項目的,還應披露有效重估價值相關的信息及其會計報表的影響;(2)采用成本模式計量時,如果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公允價值與資產的賬面價值相差較大的話,還應披露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公允價值,并鼓勵主體披露這些金額等。從對固定資產信息披露的要求來看,IAS-16對信息披露的要求比較詳細、全面,我國固定資產準則只對基本的固定資產信息要求予以披露,缺乏一定的深度,這也是我國固定資產準則可以引用和借鑒的地方。
七、綜合比較
通過上述六個方面的比較分析可以看出,除去幾個實質性差異外,我國固定資產準則和IAS-16已經逐步趨同。我國固定資產會計準則雖然在某些方面和IAS-16存在著差異,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固定資產會計準則落后于IAS-16,不能適應未來發展的需要。因此,我國會計準則今后的發展不能完全照搬國際會計準則,而是要分析差別,采納合理適用的國際會計準則,并結合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完善本國的會計準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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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琳華.中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比較研究[M].山東農業大學,2005-5-20.
關鍵詞:一般納稅人;不動產;經營性租賃;會計核算
一、不動產取得時分期抵扣進項稅額會計核算
在2016年,為支持企業發展,國家稅務總局第15號規定,根據其中的條款,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2016年5月1日始,按照固定資產核算所取得的不動產或在建工程,都需要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整體來看,在取得不動產時,分期抵扣進項稅額的會計核算整體來看,可以分為兩類情況進行分析。
(一)關于取得不動產分期抵扣進項稅額的會計核算
從實質上來說,一般納稅人在具體實踐中,利用多種合法形式來取得不動產,例如,通過購買、捐贈、入股或抵債等,得到不動產的產權。一般納稅人應當從當期銷項稅額中,將進項稅額60%進行抵扣;其余的40%待抵扣進項稅額,可在后續銷項稅額中抵扣,時間是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算起的第13個月。舉例如下:在2016年8月期間,為改善公司辦公經營條件,A公司(一般納稅人)新購一座辦公樓,金額為20億元,稅額為2.2億元。該新購辦公樓納入固定資產核算范疇,在當年9月根據相關規定就可以進行計提折舊。如果經過認證,在購買固定資產中當月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其進行會計處理。具體情況如下:借:辦公樓為固定資產,價值2000000000萬元,需要交納的增值稅稅費,也就是進項稅額為132000000(220000000×60%)萬元。經過計算后,待抵扣進項稅額為88000000(220000000×40%)萬元;貸:A公司在銀行擁有存款金額為2220000000萬元。根據相關規定,在第13個月也就是2017年8月時,經過計提折舊后,該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變為:借:需要交納的增值稅稅費,也就是進項稅額為為88000000;貸:待抵扣進項稅額為88000000萬元。
(二)關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分期抵扣進項稅額的會計核算
不動產在建工程是指尚未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工程,對于這類在建的工程,一般納稅人需要采購相應的材料和服務、設備等進行建設、裝飾等。如果不動產在建工程要適用分期抵扣進項稅額,需要達到如下兩個標準:一是不動產在建工程行為發生在2016年5月1日后,二是通過對不動產進行擴建或裝飾修繕后,不動產實現了增值且增值≥50%。對于一般納稅人所采購的用于不動產建設的相關的材料和設備,其會計核算可繼續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一般納稅人所購材料、設備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而且,也符合分期抵扣的相關規定,可按取得不動產分期抵扣進項稅額的相關規定進行抵扣。2.如果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物資,在進行抵扣之后,轉用在不動產在建工程上,同時,也符合分期抵扣的相關規定,就可以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在轉用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然后,在第13個月的銷項稅額中予以抵扣。
二、一般企業轉讓不動產使用權的會計核算
(一)取得不動產時一般納稅人同時獲得增值稅發票
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中的相應的條例規定,如果企業是在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了不動產,不管是購買還是自建,都稱為新項目,同理,在此日期之前取得的都稱為老項目。老項目的轉讓過程中,增值稅計算可采取簡易征收辦法或一般計稅辦法。新項目必須要按照一般計稅辦法進行。如果在轉讓過程中,采取的是跨地區轉讓的形式,還需要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同時,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相關的稅款。
(二)取得不動產時一般納稅人未同時獲得發票
對于此種情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73號公告,一般納稅人需要憑借相應的材料,例如完稅憑證等相關資料,才能進行不動產差額抵扣。2016年4月30日前繳納契稅,那么,可按照如下公式進行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契稅計稅金額(含營業稅)]÷(1+5%)×5%;之后的,則按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1+5%)-契稅計稅金額(不含增值稅)]×5%進行計算。
關鍵詞:進項稅 巷道 不動產 構筑物
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央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決定》(簡稱《決定》)專門提出了改革現行增值稅制度的問題,《決定》指出:“增值稅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這表明了政府高層決策者決心改革已經試行十年之久的生產型增值稅制度。
對于煤炭企業,增值稅改革主要是銷項稅稅率由13%提升為17%,這直接增加了煤炭企業稅負的增加,其次就是固定資產進項稅可以抵扣,但是對于成熟的煤炭企業,特別是增值稅改革前已經穩定投產的企業,該條對于固定資產中設備可以抵扣的效用不大,主要是因為該類企業已經完成對于設備方面的投入,已經享受不到該項稅收新規的好處,而在后續的生產過程中,設備的往復使用,部分新入設備基本以租賃為主,更加享受不到進項稅可以抵扣的好處,而煤炭企業在后續的投入中,最大的固定資產投入就是井下井下巷道建設,以及井下巷道中的通風、排水、照明等設施的建設,而對于此類固定資產投入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部分法規上雖然做出了一定的說明,但是也未能明確煤炭企業關于此類業務進項稅抵扣的問題。2009年9月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以下簡稱113號文件),將“礦井”和“巷道”列入了構筑物范圍。據此,一些地方的國稅部門不允許煤炭企業抵扣“礦井、巷道及其附屬、配套設施”進項稅,引起了煤炭企業的強烈反響。
根據增值稅現行規定,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的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企業購進材料建造為生產服務的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范疇,因此,其不動產在建過程中購進的材料等按現行規定不允許計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113號文件中對于不動產又做出了進一步的解釋說明。
固定資產可以抵扣,增值稅改革的重點,這對于煤炭企業來說無異于水中月,鏡中花,可看不可用啊。但是對于煤炭企業,礦井和巷道就像是企業的生產機器一樣,煤炭生產為地下作業,主要的生產原料可以說是地下存在的煤炭資源,而地下巷道就像是運輸的機器,煤炭資源地點是不懂得,只是一個采區完成后需要轉移至下一個采區,采區開到哪里,巷道就要建設到哪里,這就像加工制造企業的生產設備一樣,哪里需要哪里搬。工作地點不斷移動,以礦井和巷道為載體,進行掘進、回采、運輸、提升、通風、排水、支護和維修的過程。煤礦的巷道是一種為采煤服務且不斷更新的構筑物,是非永久性的,只要煤采完了,巷道自然而然的也就失去了價值,不再使用了,就像設備到了使用年限報廢一樣。巷道是煤炭企業生產的必要投入,會計上也是作為成本費用處理的,這與交通運輸業的巷道明顯不同,與加工制造業的廠房也明顯不同。不同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同時,煤炭礦井的通風、排水、供電、運輸和提升所需的線路、管路、軌道和其他裝備,都是直接生產投入,而且在建設時往往該類設備也是隨著采區的變動而不斷重復使用,并不向房屋的附屬設施一樣固定在墻內,離開建筑物就是去了作用。如果不允許煤礦抵扣這些巷道、設備及其維修費的進項稅額,如同不允許加工制造業抵扣購置材料和設備的進項稅額一樣,顯然不合理。對于財稅[2009]113號文,我理解,該文規定不能抵扣的建筑物和構筑物附屬的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主要是針對一般房屋、建筑物如高層樓宇,廠房等,對于煤炭企業不具有針對性。而固定資產目錄中涉及的礦井及巷道,也僅僅只是指煤炭企業主井、副井及井下大巷等會計上構成固定資產的永久性構筑物,不應涵蓋煤炭生產企業的所有井巷。”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對該問題尚未作出明確規定,部分省份國稅局在執行時也對于煤炭企業實際情況作出了一定的考慮,如四川國稅系統內部有個關于納稅評估的文件,規定煤礦除回采巷道以外的巷道支出不許抵扣進項稅,部分省份也將煤炭巷道區分為準備巷道、回采巷道、開拓巷道,其中大部分省份對于回采巷道做出了一定的解釋,即將回采巷道作為可以抵扣的部分,但是對于開拓巷道及準備巷道未作出說明。
根據我公司稅負水平測算,我公司銷項稅直接增長4%,進項稅抵扣范圍擴大享受減負水平不到1%,增值稅的改革直接增長稅負逾3%。
稅收法規是企業生產經營中重要的執行標準,是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基本依據,在稅法為作出明確的條文中,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給稅務執法機關及稅法執行企業造成困擾,雙方站在不同的立場上會有不同的解讀,但是無論怎樣,拓寬國家稅源,增強國家財力,保障國家經濟安全是稅法的根部,也是稅收制度的基本,所以對于煤炭企業井下巷道進項稅抵扣的問題,需要一線生產企業的積極建議,更加需要各級執法人員的實地考量,各加需要法規制機關的全面綜合,而企業也只有在嚴格執行稅收法規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規避稅收風險,實現穩定經營。
參考文獻:
關鍵詞: 增值稅; 生產型增值稅; 消費型增值稅; 煤炭行業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作為我國重要的資源類行業的煤炭行業主要受兩個增值稅政策的影響:一是新購入設備所含增值稅的抵扣;二是礦產品增值稅從13%恢復到17%。
一、增值稅的內涵和類型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就其貨物銷售或提供勞務的增值額和貨物進口金額為征稅對象所課征的一種流轉稅。
依據實行增值稅的各個國家允許抵扣已納稅款的扣除項目范圍的大小,增值稅可分為三種類型: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三種類型增值稅的根本區別在于對固定資產所含稅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產型增值稅對納稅人外購的貨物和應稅勞務已納的稅金允許抵扣,而對固定資產所含的稅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稅對納稅人外購的貨物和應稅勞務已納的稅金允許抵扣,對固定資產所含的稅金允許按當期折舊費分期扣除;消費型增值稅對當期購入的包括固定資產在內的全部貨物和應稅勞務所含稅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稅轉型的主要內容
我國增值稅對銷售、進口貨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覆蓋了貨物的生產、批發和零售各環節,涉及眾多行業。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所謂增值稅轉型,是指從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這次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國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可以計算抵扣。
二是購進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不得抵扣進項稅。
三是取消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
四是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降低為3%。
五是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從13%恢復到17%。
三、增值稅轉型中煤炭行業出現的主要問題
一是煤炭行業稅收負擔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轉型改革實施后,對煤炭行業最明顯的變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稅率由13%恢復為17%;二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按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煤炭企業普遍反映稅負偏高,煤炭行業年產規模受國家產業政策影響明顯,國家要求煤礦在一定時間內必須達標,年產量不達標的煤礦必須進行改擴建。2010年進行改擴建的煤礦數量將比上年增加,產量將難有大的增長。稅率的恢復和買方市場下的價格因素,決定了2010年煤炭稅負將居高不下。
二是煤礦改擴建適用稅法有爭議。財稅[2008]170號文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明確可以抵扣的前提條件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項目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條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由此產生了兩種爭議,即煤礦的改擴建屬不屬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煤礦的改擴建屬不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為改擴建而購進材料的進項稅額是否能抵扣?煤礦在改擴建過程中也會產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銷售記銷項稅額的同時,煤礦在改擴建中購進的貨物和應稅勞務能不能抵扣卻困擾著基層稅收管理員。
三是固定資產抵扣打“時間差”。增值稅轉型以前,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價值在 2 000元以上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取消了2 000元以上的價值規定,第二十一條重新定義了固定資產:“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煤炭行業的固定資產主要有礦車、礦用電纜線、變壓器、裝載機、臺秤、絞車、電機、刮板機、炸藥庫監控系統、電腦、貨車、工字鋼等等。因2009年之前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業在購進固定資產時存在不索取發票、不入賬等情況。財稅[2008]170號文規定,“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部分煤礦鉆時間差的空子,將2009年前購買的固定資產補開發票以求抵扣稅款。
四是煤炭行業稅收管理轉型滯后。增值稅轉型前的煤炭行業稅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業購進材料和固定資產的區分,嚴控將固定資產化整為零違規進行抵扣。對于煤炭企業會計核算特別是大額現金流動則監督不強,一部分煤炭企業聘請了兼職會計為其做賬,即每月將收入、費用、成本等單據收集交給兼職會計,兼職會計按照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其單據進行歸集和整理,出憑證、登記賬簿、填制報表,并按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形式上無可挑剔,但實質上一些煤礦的現金日記賬一個月做一次,銀行存款日記賬也只有稅款的繳納,其它生產經營發生的費用或購進大額設備或材料的資金都是現金支付,在銀行網絡業務發達的今天,幾十萬、上百萬的現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稅法對大額現金的流入流出沒有明確的規定,使得一些煤炭企業資金會計核算流于形式,難以體現其業務的真實性。
四、應對增值稅轉型,采取措施,強化行業稅收管理
一是建議上級明確界定政策如何執行。即煤礦屬不屬于不動產,煤礦的改擴建屬不屬于不動產的在建工程,煤礦的改擴建屬不屬于增值稅非應稅項目。這樣可避免基層管理人員在“是否”之間徘徊,減少執法風險,切實維護納稅人利益。
二是增值稅轉型后,應將稅務管理的焦點盡快轉移到煤炭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核上,對煤炭企業固定資產明細賬進行嚴格管理。所謂真實,就是要有購進固定資產的資金流出、固定資產的貨物流入、固定資產的發票取得。票、貨、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資產的增值稅抵扣政策虛開發票,或是一些要貨不要票的人,將票轉讓給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購貨人從銷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進項抵扣,虛增進項稅額,偷逃國家稅款,還應對2009年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做好2009年固定資產的期初結轉,防止2009年取得之前購進固定資產的補開發票。首先對于新增固定資產要求煤礦從銀行賬上劃款給購貨方,以證實真實的資金流向;新增固定資產的入庫手續要完備,相關的保管人員、采購人員簽字認可,以證實其固定資產的貨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資產取得發票的時間、數量、金額要與資金、貨物實物對照比對,以證實其票、貨、款的一致。其次對煤礦企業從生產中更換的設備、工具、器具要作相應的減少。一方面是廢棄物品的變賣要計收入,計提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另一方面,要及時核算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化,期末還應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促使煤炭企業的固定資產增加、減少、結存有依有據,真實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業一般納稅人“資金流、物流、票流”三個流向,促使煤炭企業會計核算從形式的健全向實質的健全轉變。新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為煤炭企業的會計核算從形式上的健全向實質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這兩條和稅收征管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向所轄煤礦下達《稅務事項告知書》,規范“資金流、物流、票流”三個流向的會計核算,要求煤炭企業的資金流入流出應根據金融機構頒布的《現金管理制度》進行核算,大額資金必須通過銀行轉賬,并按實際發生額及時做好《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的登記;在貨物的購進、銷售方面要有交易雙方的購銷合同,相關責任人員認可的出庫單、入庫單,真實體現貨物的流向;在購進或銷售方面取得或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要按規定及時入賬,否則按增值稅條例的規定,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法定稅率征收稅款。
四是對內改進完善稅源管理互動機制,形成橫向、縱向管理合力。在數據分析、納稅評估聯動、稅收檢查統籌、各類核查反饋等方面,橫向上發揮征管、計統、稅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門協同作用,縱向上縣局和分局兩級合理分工,各有側重,細分稅源管理各個環節,整合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源監控、稅務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對外積極爭取地方黨政支持和相關部門配合協作,有效獲取相關部門的涉稅信息,建立長效機制,健全協稅護稅體系,形成綜合治稅合力。
五是強化信息采集,開展數據分析,搭建評估模型,遵守評估程序,規范評估過程和評估文書的運用,每月開展電費成本模型、工資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礦產資源補償費模型、以產控銷模型、以進控銷模型等六個方面的納稅評估,建立健全行業綜合評估模型和指標體系。從行業生產經營規律中探尋征管規律,完善煤炭生產企業按“掘進圖”計算產量、銷量等征管手段,堅持每月對煤炭行業業戶開展一次巡查,每月建立健全《煤炭開采產量表》、《煤炭銷售情況表》、《電煤銷售情況表》三個電子檔案,每月開展煤炭銷售價格、煤炭企業工資與產量、煤炭企業電耗與產量、煤炭企業炸藥與產量四個方面的統計分析,依托綜合征管信息系統,搭建行業管理信息平臺,稅負和進行稅負預警,構建“四位一體”的行業管理體系。
【參考文獻】
[1]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0.
[2] 雷鴻.我國增值稅轉型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及路徑選擇[j].金融與經濟,2008(8).
[關鍵詞] 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1. 019
[中圖分類號] f23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4)11- 0030- 01
1 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相關問題
1.1 固定資產范圍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可見,前者界定的固定資產范圍比后者的小,是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的。
1.2 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處理
(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等。機器、機械、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產,專門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等,其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固定資產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因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失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作進項稅額轉出。
(3)納稅人自用消費品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對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但如果是外購后銷售的,屬于普通貨物,仍可抵扣進項稅額。
(4)房屋、建筑物以及用于不動產的在建工程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一是房屋、建筑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管是否與生產經營有關,房屋、建筑物均不得抵扣。二是用于不動產的在建工程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1.3 出售固定資產的處理
目前,出售固定資產要征收增值稅,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自 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 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管理中的難點問題
2.1 “與生產經營有關”難以判斷
稅法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但在實務中,如何判斷是否“有關”一直存在較大爭議。比如是“直接有關”還是“間接有關”;管理行為是否“與生產經營有關”。從實際操作的角度,建議對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固定資產,只要不在反列舉之列,都可以進行抵扣。
2.2 “實際發生”時間很難確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首先,稅務機關和企業對“實際發生”時間的理解不同,企業認為應按固定資產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或工程決算完畢交接使用時間來確認,稅務機關認為應按銷貨方銷售該固定資產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確認。其次,企業以各種理由不提供固定資產的實際購貨時間資料,特別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設備品種多或銷貨方在外地,難以核實確認固定資產購進時間。再次,付款方式、設備驗收方式等的多樣性也給“實際發生”時間的確認增加了難度。因而建議采用貨物交付與付款雙重標準來判斷“實際發生”與否。
2.3 融資租賃固定資產大額進項稅抵扣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8號的實質:生產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進行采購,增值稅視同一般的自我采購處理,其進項稅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予以抵扣而無須轉出,且允許
追溯調整。那么通過融資租賃方式進口的設備,比如租賃租金上億元,在10年內分20期支付,在進口該設備時需要按融資租賃設備的租金總額一次性在海關交納增值稅,能否在取得海關完稅憑證的當期,將該進口發票的增值稅一次性抵扣呢?目前沒有明確規定,筆者理解為可以一次性抵扣。
2.4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轉出難以操作
關鍵詞:視同銷售;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6-0029-02
會計上的銷售一般是指對外銷售,即對外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的行為。稅收上的銷售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對外銷售;二是視同銷售。
一、相關規定
《增值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6條規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都應征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個人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于銷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訖營業額或取得索取營業額憑據時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即銷售自建建筑物時,既要交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又要交建筑業視同提供應稅勞務的營業稅;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于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當天確認視同銷售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55條規定,納稅人在建工程、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均應作為收入處理。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79號《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118號《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被投資企業向投資方分配非貨幣性資產,在所得稅處理上應視為以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分配兩項業務,并按規定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按國家稅務總局[2003]6 號令規定,債務人(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按國稅發[2003] 45號文件規定,“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和外購的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商業企業包括外購商品)用于捐贈,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6]31號《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或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凡流轉稅規定視同銷售的行為,企業所得稅大多也作為視同銷售行為處理。
二、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
增值稅的八項視同銷售項目中,用于投資、分配、贈送、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時,計算銷項稅額,其計稅依據銷售額不能用移送貨物的賬面價格,而應按照以下順序確定:(1)當月貨物平均售價;(2)近期同類貨物平均售價;(3)組成計稅價格。這八項內容所涉及的進項稅額,符合規定的均可抵扣。
然而,對于企業購買的貨物,如果用于投資、分配、贈送即向外部移送這三種情況,在移送時要計算銷項稅,如果購買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即內部使用這兩種情況,不需要計算銷項也不得抵扣進項,已抵扣的進項要做進項轉出處理。
企業自產或委托加工的產品用于非應稅項目、投資、分配、集體福利、贈送時,會計處理是:
借:在建工程
長期股權投資
應付福利費
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庫存商品――進項稅額
――除稅成本
借:待轉進項稅
在建工程
長期股權投資
應付福利費
營業外支出――增值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55條規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均應作為收入處理。
三、消費稅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
消費稅的視同銷售業務內容基本與增值稅相同,不同的是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用于內部管理時也要征收消費稅。視同銷售業務消費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同類售價計算,一般較多采用最高價和平均價,不采用最低價,沒有同類售價的,按組價計算。其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營業外支出
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四、營業稅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
營業稅視同銷售業務分為兩種情況:自營建筑行為和單位捐贈不動產。其營業額比照當月或近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或者按計稅價格確定。2003年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單位或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單位或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其會計處理為:
1.自營建筑行為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2.單位捐贈不動產
借:營業外支出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
貸:固定資產(開發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五、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
1.可直接在稅前扣除的視同銷售項目: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管理部門的非資本性支出,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這些支出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2.自用的金額在一定的數額內可以稅前扣除,超過標準部分不能扣除: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廣告性贊助支出,用于正常合法的業務招待開支,用于除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以及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等以外的社會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支出。稅法對納稅人的業務招待費、廣告支出以及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支出規定了一定的比例,在控制的比例內可以全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3.不得在稅前扣除的項目:用于職工福利獎勵支出,用于職工醫院等非生產性機構、集資支出,用于非公益性、救濟性贊助、捐贈支出以及用于本企業生產的糧食白酒廣告及廣告樣品支出等等。對這類支出,稅法規定不得在稅前扣除。
4.形成固定資產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通過折舊逐步在稅前扣除的項目: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或用于管理部門構成固定資產,通過計提折舊的形式,依照稅法規定的計稅價格逐步在稅前獲得全額扣除。
會計處理為:
1.可以扣除項目
借:相關科目(如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等)
貸:產成品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不可扣除項目:在年度終了時按照永久性差異作納稅調整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可以逐步扣除的項目:年度終了時按照時間性差異作納稅調整
借: 所得稅
遞延稅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以后年度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遞延稅款
參考文獻:
關鍵詞:物權法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會計準則
我國物權法以財產權利與義務為內容,秉承物權法定的原則,規定了所有權、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其中,權利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自己的動產、不動產的權利,稱為所有權。權利人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的權利,稱為用益物權。企業向銀行借款,用自己的不動產、動產或者有價證券擔保,銀行占有、處分屬于該企業的不動產、動產或者有價證券的權利,稱為擔保物權。
會計學上的資產、負債來源于法律上的有關概念。現代會計雖然已經將“資產”與“負債”的內涵外延都進行了拓展,但是權利與義務仍然是其主要內容。這些法定物權種類的確立,以及動產和不動產物權取得和變動規則的發展,直接決定了企業資產與負債的內容與形式,進而必將影響會計核算。筆者分別從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及擔保物權入手,進一步研究物權法對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影響。
企業法人所有權為貫徹會計主體理論提供制度保障
會計主體理論是會計核算工作的前提和出發點,是會計學的基本假設之一。會計主體是指會計所服務的特定單位或組織,即指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空間范圍。企業本身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應獨立于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企業所有者及經營者自身與企業本身無關的經濟活動。
會計主體與法學上的法人概念雖然并不完全重合,但是會計主體問題的核心,是如何正確劃定主體權利和義務的邊界。傳統會計主體理論奉行的是投資者本位理論,雖然也承認企業在會計上是一個獨立的主體,但是卻認定企業的全部財產歸投資者所有。這樣就使企業成為了投資者的傀儡,毫無財產的自主處分權,形成了企業自主經營的桎梏。事實上,國家對其出資設立的企業所享有的權益的性質一直以來也都是制約國企改革進程的關鍵問題之一。隨著現代企業組織形態的發展與經濟生活的變革,財務會計開始強調企業的主體觀念,認為在財產權的分配上,投資者一旦將其財產投入公司,就應該喪失了對其財產的所有權,轉而擁有的是股東權利。而企業在取得了投資者投入財產的所有權后,依法對該財產行使權利、承擔義務。但是對于這一會計認識的進步一直未有充分的法律支持。對于企業法人所有權的會計研究,在我國物權法頒布之前,就有學者在積極討論。為了正確界定投資者與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我國于2005年10月修正的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4條則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物權法則是在公司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為這種新的企業會計主體觀念提供了法理支持。其第39條明確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明確揭示出了所有權的四項積極權能,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從本質上看,所有權是所有人對于物產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也就是說,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動產與不動產,一旦經過投資投入企業,原所有人即喪失所有權,就不能夠再繼續對原屬于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轉而行使的是股東權或出資人權利。企業法人依法成為其所有權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物權法的這一規定更加具體和明確地確立了企業法人所有權,為貫徹會計主體理論提供了制度保障,為正確區分會計主體的邊界提供了法理基礎,有利于杜絕股東以各種非法方式干涉公司經營管理和侵占公司財產。如果沒有物權法的這一規定,企業將無法清楚地核算其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以及收入、費用和利潤。用益物權的會計核算處理
用益物權是指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的物權。用益物權的客體為他人之物,其中的他人,原則上為對物享有所有權的人,也可以是對物享有用益物權的人;他人之物,主要為不動產和不動產權利,也包括自然資源,但不能是動產。用益物權的內容,為對物使用價值的支配,可以具體化為占有、使用、收益權能。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主要有地役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漁業權等。
國際會計準則根據用益物權的種種特性,將用益物權排除在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以外予以單獨規范,但我國會計準則卻未能將大部分用益物權從無形資產或固定資產會計標準(包括企業會計制度及會計準則)中排除,這樣就造成原來實務中只能生搬硬套會計標準中的無形資產或固定資產規定核算用益物權,帶來了用益物權會計核算的失真。因此,也有學者提出為了規范用益物權會計,在會計標準的制訂方式上與國際慣例接軌,應對用益物權進行單獨規范。
對于上述各種用益物權,隨著物權法的實施以及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具體規定,在會計上我們應該根據其權利的內容和特點,進行適當的確認和計量,不可簡單地歸類。如路橋收費權、公路經營權是依托在公路實物資產上的無形資產,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對已建成通車公路設施允許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權和由交通部門投資建成的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服務設施的經營權。其作為無形資產還是固定資產一直以來在實務界與學術界都存在著爭論,但是隨著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中一些新規定出臺,某種程度上解決了路橋收費權和公路經營權作為無形資產在初始計量、攤銷與后續支出上的技術障礙,從理論上就可以把它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最值得注意的是,物權法繼承和發展了我國現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制度,將《土地管理法》確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發展成了“建設用地使用權”。我國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除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外,符合無形資產定義,應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國際會計準則一直認為土地是一種標準的不動產。然而隨著物權法的實施,我國物權法所規范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完全符合國際會計準則對于“不動產”定義。從會計角度分析研究,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具備自物權特性的高級用益物權,具備了權利人能夠擁有或者控制、權利客體有形、使用期限超過一個會計期間等三大特點,在學理上,其實是可以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這實際上消除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有利于準則趨同。
擔保物權對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影響
我國物權法中的擔保物權就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下,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物權法新創立了動產浮動抵押與應收賬款質押制度。從這兩個新制度分析,動產抵押擔保即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從會計學上看,動產浮動抵押屬于或有事項,應該按照或有事項的會計準則進行相關確認與計量。而物權法明確將應收賬款列入可抵押資產的范圍,這也是我國擔保融資制度的突破性改革,將大大惠及中小企業、農民和銀行,有力促進中國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的發展。應收賬款雖然是會計學上的概念,但在這賦予了法律的內涵,由物權法加以規范,其概念中就包括了“公路、橋梁等收費權”,第一次從法律層面上明確了包括公路、橋梁、電網等收費權在內的應收賬款可以質押。可以看到其內涵與外延范圍更加寬泛。根據會計準則,應收賬款質押,從擁有應收賬款的企業角度來看,不符合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
此外,擔保物權的共同特點是對資產的權利進行限制,這一限制具有特定的會計含義。當資產的權利受到限制時,從會計角度出發,其確認和計量也將會受到影響。資產的權利限制,首先應當按照或有事項會計準則的規定,考慮擔保物權人行使擔保物權的可能性以及其金額能否可靠計量,分別進行確認和計量。如果擔保物權人很可能行使權利,并且由于其行權企業的損失是可以合理估計的,則應確認為一項負債。如果擔保物權人僅是有可能行使擔保物權或雖然很可能行使權利,但其行權企業的損失無法合理估計,企業就不用確認負債,但是要進行相關披露,提高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關性。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270.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7)05-268-02
在企業擁有的資源中,資產是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尤為重要,必須予以高度重視。資產管理在企業管理中占據著相當重要的地位,如果管理不善,就無法為企?I的發展壯大提供堅實的基礎和支撐。在我國企業資產管理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有待進一步加強研究,探索解決方案。
一、企業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企業未充分全面理解資產管理的內涵。企業往往只關心資產購置和使用價值。不注重資產價值的轉移和變化。比較注重資產總量的計算,不注重資產動態價值管理。一提到資產馬上就講到儀器設備和物質實物。把固定資產和資產概念混淆起來。而把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丟掉了,認為這些資產不在企業管理范圍之內。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壯大,企業已從單一的生產經營單位轉變為多種經營并重的單位。各單位不但有生產經營機構,還衍生了多元化的經營部門。另外,隨著資產種類增加、資產的資金來源也多元化,有企業調撥的國有資產,有科研資產、有形資產也有無形資產。
2.企業未建立資產管理制度。由于企業領導層不夠重視資產管理制度的建立,實際工作中資產管理容易出現脫節,造成財務部門、基建部門和使用部門之間的缺乏有效的相互銜接。如購置資產有時會出現財會部門入了賬而資產管理部門未入賬,拆除一項房產有時會出現基建管理部門已注銷而財務部門未核銷。而有些物資使用部門在不通知財務部門的情況下擅自報廢固定資產,致使財務部門未作相應賬戶處理和有些企業集團下屬二級單位設備及房產調撥頻繁,造成固定資產所有權與使用權時常脫節“有賬無物或者有物無賬”等現象。
3.企業未重視產權證的辦理。由于歷史原因,有些國有企業容易忽視對產權證的辦理,認為實際占用的不動產就歸其所有,容易不重視產權的辦理。而沒有正式房產和土地證的不動產,會限制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比如向銀行融資、進行項目開發及辦理經營性的活動。
4.企業未建立切實有效的租賃管理制度。有些具有幾十年歷史的國有企業,對于辦公用房、營業用房及職工住房,集團總部與下屬二級單位沒有建立統一的租賃管理制度,部分租賃價格偏低于市場價格。比如辦公用房和營業用房,集團總部與二級單位均有自己管理的資產部門,且租賃收入歸各自所有;部分出租的辦公和營業用房其租賃價格參照評估公司的市場評估價(評估的公司評估的租賃價格經常與市場價格不符)進行出租,部門隨意定價進行出租;對于職工住房,幾十年前的每月每平方米0.8元的價格,至今仍然沒有變化,且被分配的職工將住宅出租,并收取租金收益。
二、如何合理加強企業資產管理
1.建立有效的資產管理制度。企業在資產管理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各單位部門是資產的最終擁有者、使用者和受益者,也是資產維護保養者。各部門要承擔資產的管理職能,使用職能和維護保養職能。建立科學、完善的資產管理制度,是企業用好資產的前提和保證。讓資產在生產經營中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在資產管理上必須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用規章制度規范資產管理,通過有效的管理將資產在生產經營上發揮巨大的能量。企業要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建立完善自身的資產管理制度,增強資金和固定資產的有序管理能力。要建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促進財務、資產管理和資產使用部門的溝通與協調。通過《企業資產管理制度》等財務規章制度,使各項工作有章可循、有章必循。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進一步明確各個部門的責任與義務,強調資產的“統一管理”,不斷提高資產的利用率和各部門的工作效率。
2.建立完善企業資產管理監管制度。要不斷完善企業資產管理內部監督體系,建立一套明確的資產清查機制。通過有效的監督內控,強化企業對資產的管理。比如強化資產管理監督。一是強化“三重一大”的監管制度;二是強化企業部門管理監督,通過企業各部門間相互監督牽制,有效地避免了集體徇私舞弊,或者部門權力過大;三是強化資產管理崗位人員監督和黨風廉政建設的教育。對于較為關鍵的崗位實行輪崗制,并不定期督查,避免資產管理人員以權謀私。通過黨風廉政宣傳教育讓資產管理人員做到廉潔自律。通過有效的內控監管機制最大程度上保護資產安全。
3.建立健全資產處置流程。企業要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建立完善自身的資產管理處置流程制度,增強資金和固定資產的有序管理能力。促進財務、資產管理、基本建設部門和資產使用部門的溝通與協調。通過《企業資產管理制度》等財務規章制度,使各項工作有章可循、有章必循。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進一步明確各個部門的責任與義務,強調資產的“統一管理”,不斷提高資產的利用率和各部門的工作效率。
4.建立產權限時辦理制度。企業要根據歷史遺留原因將不動產分為以下幾類:一是對于歷史遺留的容易辦理的不動產,要求資產管理人員及時辦理;對于有些企業集團二級公司的不動產,要求做到“誰使用,誰辦理”的原則,同時由資產管理人員監督各二級單位限時辦理不動產;二是對于歷史遺留的較難辦理的不動產,對于該部分不動產需要根據其特殊情況,要求資產管理人員主動與產權登記中心產權科人員溝通,分析存在的問題及辦理產權尚缺的材料,并掌握相關政策后給予辦理;三是對于歷史遺留的無法辦理產權的不動產,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做好資產管理部和財務部臺賬登記,并向上級政府部分匯報存在的問題;四是對于竣工驗收后的建設工程項目,要求建設工程項目部人員限時完成產權辦理手續,并由資產管理人員做好督促;五是對于被拆遷的不動產,拆除后要求資產管理人員做好不動產的注銷及財務部的核銷;六是對于新安置的不動產,要求資產管理人員限時做好產權的辦理并登記。
5.建立切合實際的租賃管理制度。企業要根據自己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符合實際的租賃管理制度。對于辦公和營業用房,無論是集團資產管理部還是二級單位,都應對租賃的房產由集團資產部統一進行登記備案,對于租賃的價格應根據市場的行情進行調整,并建立由監察部門和財務部門共同監督的租賃價格機制。對于職工住房,需要加強被分配職工的教育和管理,并建立相應的職工住房租賃管理制度,適當調整適合目前的租賃價格,以更好地管理職工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