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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思維的特點
民法思維是指按照民事法律的邏輯和理念來分析、解決民法問題的思維。民法思維是學習民事法律人所必備的基本素養之一,也是民法學習當中要有意識的進行培養的法律思維能力之一。一般而言,民法思維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嚴密的邏輯性以及民法理念的強化。
(一)民法思維具有抽象性
民事法律規范具有一般性,而現實中發生的一個個民事案件則具有特殊性。在分析民事案件的時候,我們必須進行仔細的觀察、分析,將案件的焦點問題從案件本身抽象出來,并使其與相關的民事法律原理、規范相銜接,最后才能正確的解決問題。民事法律關系體現的是與公民息息相關的社會生活,它無疑是紛繁復雜的。所以,我們有必要掌握案件事實背后本質的民事法律問題,進而分析、推理,那么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了。民法本身就是由具體而又復雜的社會生活抽象而來,民法所涵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法律關系等概念均具是抽象的,所以必須培養自身的抽象思維能力與之相銜接。
(二)民法思維強調邏輯性
民法知識體系是依一定的邏輯關系組成的有機整體。它看似繁雜,其實內部都是環環相扣的,點和點之間都有一定的邏輯聯系,而不是粗糙地糅合、堆砌在一起的。民法有自己總覽全局的調整范圍、調整原則以及調本文由收集整理整手段,這些綜合性的規定限制約束著民法分則的具體內容的實施。可見,民法總則和民法分則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民法分則的內容不能逾越總則的概括規定。所以,在民法學習中,我們必須特別注意民法思維中的邏輯性。掌握邏輯性就好比順藤摸瓜,勢必會讓我們的民法學習事半功倍。
(三)民法思維強調獨特的民法理念
我國民法是在借鑒、吸收、繼承法德大陸法系民法理論的基礎上形成的法律體系。民法經過悠久的發展,已經形成了高度概括性的民法理念,這些民法理念是民法體系的精髓和支撐,他們在民法體系當中有著不可撼動的地位。一般來說,民法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在民法當中公民平等的享有民事權利和平等的履行義務,所以民法理念包括私權至上、主體平等以及私人自治。
二、高職教師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策略
(一)民法思維能力培養的目的
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有利于法律人的全面培養。相信學了法律,但是不能利用法律解決案件,是法律人的恥辱,也是現今法學教育的悲哀。社會需要的是實干人才,而不是只會死記硬背法律條文的書呆子。法學教育的目的是要讓學生能夠將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識投入到實踐當中,實現法律的價值,而不是將法律知識束之高閣。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無疑有利于法學教育的實現,即法律人在脫離的學校之后,能夠運用自己的民法思維能力靈活而又具有創造性地解決所面對的紛繁的民法問題。另外,民事法律關系其實也是法學教學必須達成的最基本的而又無比重要的目標之一。
(二)高職教師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策略
1.培養民法概念分析能力
概念是人們在認識事物的過程當中,對所感知的事物的本質特征進行概括而形成的。民法概念可謂民法體系的基石,我們在民法學習中首先接觸到的便是民法概念。民法概念是相關民法問題本質特征的整合,有著自己獨有的內涵和外延。培養民法概念分析的能力,掌握概念當中的要點以及概念與概念之間的區別無疑有利于整個民事法律體系的學習。民法概念是民法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價值認同,它將民法的相關內涵以簡短的句子、簡單的語言表述出來,能夠給法律學習者更加深刻和直觀的印象。所以,培養民法思維能力應從分析民法概念開始。
2.培養民法條文分析能力
民法條文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民法條文有著嚴密的邏輯順序,即一定的行為模式和一定的法律后果。民法條文是根據一定的立法精神制定出來的,民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則等均體現在其中。嚴格來講,幾乎沒有一個法條能夠獨立解決民事法律問題。所以,在規定同一問題的不同法條中,我們必須首先弄清法條的性質,才能解決適用問題。一般而言,法條有任意性法條和強制性法條、不完全性法條和完全性法條、上位法條和下位法條以及同位階的法條,這些法條之間有著一定的限制作用,只有對相關法條進行分析,才能適當的解決問題。 因此,培養民法條文分析能力有利于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
3.培養民法立法分析能力
立法分析是培養民法思維的重要途徑。法律必須保持一定的穩定性,朝令夕改無疑會導致對法律權威的褻瀆。但是,法律又不能一層不變,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改變,法律也必然要與之接軌。否則,用已經不適宜的法律來解決當下的問題當然不能獲得法律所追求的正義,法律的權威也將受到極大的沖擊力。因此,立法的演變方向一直都是朝著更加貼近現實社會、更加完善的方向前進。與此同時,法律當中蘊涵的本質是不會輕易改變的,就民法來說,無論其立法如何改變,其保護平等主體私權,禁止公權力的強行介入的理念是不會改變的。 因此,培養民法立法分析能力不僅可以讓人了解到民法立法精神的改變和民法立法完善的進程,還可以讓人從立法演變中領會到民法邏輯的完善,這無疑有利于提高民法思維能力。
關鍵詞:案例教學法 民事訴訟 運用 教學方法
民事訴訟法的功能在于通過司法途徑救濟受損的民事權益,其實踐性和操作性都非常強。作為程序性法其即涉及抽象的理論和原理,又包括眾多繁雜的具體規則,因此如何有效地組織教學內容,如何運用適當有效的教學方法演繹抽象的理論和繁雜的規則,成為課程教學者一直思索和研究的問題。雖然案例教學法在十多年前提倡,但是至今演講式教學仍然是主流教學方式,說明案例式教學法在我國法學教育領域的運用尚未完全成熟。本文結合筆者多年來在民事訴訟中的教學實踐,談談對案例教學法的理解和運用,并探討在新的社會環境下對案例教學法的創新。
一、案例教學法的內涵和本質
案例教學法最初起源于古希臘著名教育家、哲學家蘇格拉底的“啟發式問答法”,后來柏拉圖師承了這種教學方法,首創了歷史上最早的案例教學法。但真正把案例教學作為一種現代大學法學教學方法的,卻是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克里斯托弗?各倫斯部斯?蘭德爾在1870年首創。蘭德爾的案例教學是通過師生對相關案例進行討論、判斷分析,讓學生理解法律的概念和原則,同時培養學生分析問題的技能、言辭辯護的能力和語言表達技巧等。它被公認為當今美國法學院法律教育創新最主要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在哈佛法學院的應用取得了巨大成功,此方法很快被美國的其他法學院所仿效,到1910年該方法已在美國法學教育中占據了統治地位。
案例教學可以說是一種討論式教學。學生根據教師預先擬定的“教學進度表”在上課之前對指定教材中的“案例和資料”進行充分的預習,上課時教師不再陳述教材中的內容,而是讓學生討論預習的內容,討論的方式由教師靈活掌握,不拘一格[1]。按照案例教學的要求,通常教師會先演示一遍案情或請一個學生對案件的事實進行介紹,然后教師會就這一案件提出一系列的問題,讓學生思考討論,學生的發言不限于回答教師提出的問題,也可向教師提出各種問題,這些問題可能是為了得到教師的解答,也可能是對教師表達的觀點進行質疑。在案例教學的過程中,學生和教師都是主動的、積極的,教師和學生之間、學生和學生之間會形成相互的對抗,各方都成為信息的輸出者和輸入者,從而使教學活動成為雙向的交流而非單一的灌輸,這正是其與傳統演講式教學不同之所在。案例教學的主要目的,除了讓學生學習知識之外,更在于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間題的能力,使學生能成為符合社會需求的真正的法律人。
二、案例教學法在民事訴訟課程中運用的意義
民事訴訟法學是一門應用法學,其主要內容包涵民事訴訟活動的原則、步驟、方法以及相關規則。民事訴訟法教學的目的主要有二,一是通過學習民事訴訟的基本理論和各種訴訟活動的運作規程,培養學生獨立運用程序,完成民事訴訟活動,糾紛解決的能力。實踐證明案例教學法是實現這一目的行之有效的途徑。演講式教學重在以舉例的形式去演繹現有的法律規則,教師與學生之間形成單向的教與學的模式,這樣的方式優點在于能教清楚明白地詮釋法律規定內涵,但卻使學生形成習慣性的被動接受知識的狀況。而案例教學注重學生的問、想、看,辯,學生所處地位不是被動而是積極主動,因此更能實現民事訴訟教育的目的。民事訴訟法教學的另一個目的就是要讓學生理解民事訴訟的程序價值。民事訴訟程序價值是一個抽象的概念,難以通過講授法理解和接受。實施案例教學法,學生通過案例分析討論可以清晰地理解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的關系,從而民事訴訟的程序價值也形象直觀地展現于具體的案例中,學生更容易理解程序價值,形成程序公正理念[2]。案例教學法融合了訴訟程序中的要素,一定程度上再現和模擬了真實訴訟的場景,鼓勵學生在對抗辯駁中思考問題,在培養訴訟技能的同時,使未來的法律人熟知訴訟程序與習慣以及令人質疑之處,有利于將法律教育的重點從實體法轉向程序的功能,認識程序法的重要性。
三、民事訴訟法課程實施案例教學法的方式
隨著案例教學法在我國法學教育中的提倡,教師已經比較注重案例在教學中的運用,但這種運用很難說就是案例教學,更像是一種案例演示或舉例,因為老師還是注重對案例的講解,注重對法律概念或條文的演繹,而并沒有將培養學生獨立思考、獨立解決問題能力作為教育核心。因此,如何在民事訴訟法學教育中充分體現案例教學法的運用,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選擇運用完整案例視頻
案例教學強調完整案例的運用和再現,因此教師可以采用大量的經典案例視頻,完整地向學生演示案件內容,以便于學生獲取充足的信息。視頻案例的選擇盡量來自現實案例,這樣可以拉近法律與生活的距離,讓學生眼界深入社會,去理論聯系實際。現在很多大學都實行多媒體教學手段,這為視頻教學提供了條件,它使課堂教學更生動形象,學生記憶更強烈,課堂氣氛更為活躍,極大地增強了學生的學習興趣。比如作者在講授一審程序開庭審理的規則時,就使用了一起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的庭審視頻,通過視頻完整地演示了開庭時,開庭中,開庭結束各訴訟參與人應該遵循的基本程序規則。視頻播放完畢后,讓學生談談從中所了解的知識點,并引導學生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發表自己的看法。
2、在案例教學中運用情景模擬和角色扮演
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都是培養實戰型人才,案例教學正是實現這一目標的理想方式。在進行案例教學中,我們可以擺脫單純闡述提供案例,而是讓學生模擬案情,扮演不同角色,使其猶如身臨其境。教師先提供一個真實案例,最好能有法官、原被告雙方當事人、人、證人等多重角色,然后讓學生分別扮演相關角色,使其站在不同立場,運用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則多角度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讓學生在充分的案情和證據的基礎上進行辯論,將情景模擬的作用充分發揮出來,培養學生實戰能力。
3,在案例教學中突出辯論式教學,培養學生思辨能力最近開始提倡辯論式教學,有關研究者認為"因為我們的司法實踐不是死板僵硬的,而是富有活力和生命的;我們不僅僅要 有良好的學術素養,更要有雄辯的口才、敏捷嚴密的思維;我們不僅僅是撰寫法律文書,更要通過口語化的表達來達到預期的效果[3]。辯論式教學可以在案例教學模式中進行,因為民事訴訟強調對抗性,辯論原則是其基本原則之一,程序規則中包含辯論程序和辯論要求,因此突出民事訴訟辯論教學的內容,毫無疑問更能實現民事訴訟的培養目標。民事訴訟法實踐性很強,因此在案例教學中突出辯論教學,可以使學生系統的運用所學的法學理論知識,發揮自己的空間,在準備和辯論過程中培養、鍛煉學生的團結、合作精神,應對突況的隨機應變能力以及調查分析能力和談判能力。同時,在對于整個案件的辯論策略和辯護方針上,可以將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全方位體現[4]。
4、教師應注意總結講評
案例教學突出強調培養學生的職業能力,但也不能忽視教師的引導,因此在師生討論結束時,教師有必要對討論和辯論情況加以總結評析。教師講評時,應先分析歸納學生提出的不同觀點,作出評判。肯定正確的觀點和意見,指出錯誤觀點的問題所在,然后針對案例討論不夠深入的方面要進行闡析和補充,以利于下次案例課的教學。教師必須認識到討論的目的并不是為了給學生一個標準答案,而是通過案例教學來培養學生的能力。當然教師也要注意對學生的激勵和鞭策,學生是多樣化的,對積極發言的學生應予以肯定,對平時不發言或極少發言的學生予以鼓勵,增強他們的自信心和學習熱情。通過教師的總結講評,達到鞏固教學效果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王軍,關于在中國法律教育中進行案例教學的思考,國際商法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9)。
[2] 張衛平,程序公正實現中的沖突與平衡【M】,成都出版社,1993(1)。
當前,公安院校按照公安部關于人才培養方案的改革精神,圍繞培養實戰能力強的應用型、復合型人才這一改革目標,在探索實行“教、學、練、戰一體化”的人才培養新模式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例如,在法學教育專業課程設置上,突出與公安工作密切相關的一些學科,如將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等作為重點課程;在教學內容上,突出公安實務方面的教學,強調學生基本技能和專業能力的培養,增加實訓內容等等。但是改革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并影響到公安院校培養人才的質量。主要問題及原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學學科課程設置嚴重失衡
作為從事公職的警察,從廣度和深度上,要比普通公民更知法,更懂法。這要求警察首先必須接受系統的法學教育,奠定堅實的法學基礎,建立起法律思維和法律精神。而公安院校法學教育學科課程設置嚴重失衡,重刑(行)輕民,即重視刑事、行政法律的教學,忽視對民法、民事訴訟法等民事法律的教學。例如,將民法、民訴作為專業選修或公共選修課,學時縮減。課程失衡的結果是造成公安院校的學生不能接受完整系統的法學知識,很多學生沒學過民事法律,畢業時還是“民事法盲”,而即便是學過的,由于課時少也僅限于較為粗淺的了解。法學學科設置失衡究其原因,是對公安職業需要的理解表面化,即認為公安工作直接適用哪些法律,就重點學哪些法律,即用什么學什么。直接用得到的就是諸如刑法、行政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而民事法律直接用不到,所以就不用學。這種對公安職業需要的表面化理解關注到的是公安工作直接用什么,而沒有探究公安工作深層次的法律需要。表面上看,公安工作直接用到民事法律的時候較少,其實公安工作與民事法律聯系密切,因為公安工作都直接關系公民的民事權利。例如,治安行政執法管理和處罰、刑事立案、偵查、移送審查等工作,歸根到底面對的都是公民或者法人等民事主體,都涉及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利,并且是重大的民事權利。
(二)教學內容脫離公安實際
公安院校法學教學內容脫離公安實際,缺少特殊性、應用性。表現在:一是與其他普通高校法學教學的內容類似,沒有反映出公安院校法學教學的獨特性。例如,所使用的教材,與普通高校法學教材的體系、內容等都基本相同。教材中沒有突出反映公安工作所面臨的法學問題,更沒有對該部分內容的法學理論闡述和分析。二是教學內容偏重傳統立法規范的解釋、法律原理和理論的闡述,忽略法律應用層面,缺乏針對公安執法特點的應用性訓練。由于教學內容缺少特殊性、應用性,造成教學內容脫離公安實際,不利于學生的應用性法學職業技能的培養。法律職業與法律教育脫節,造成法律實務難以成為專業知識;書齋里的高頭講章與操作中的章法混亂反差強烈。造成教學內容脫離公安實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對公安院校法學教育宗旨認識不明確。公安院校法學教育已由傳統的法學通識教育轉向法學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方向也從學術研究型轉向實踐應用型。教學宗旨的改變必然要求教學模式和內容發生相應轉變。二是公安院校法學教師本身對公安工作缺乏實際了解。目前,我國高校教師普遍存在重理論、輕實踐,重學歷,輕經驗的問題,并且多年得不到解決。近年來,對高學歷的追求有愈演愈烈之勢。例如,很多高校招錄教師時非博士不要,而對工作經歷沒有要求。許多公安院校教師沒有法學實際工作經驗,從普通高校畢業后直接進入公安院校當教師。飽經多年學歷教育,重視理論分析與闡釋,但慣于從理論到理論,其教學內容必然與實踐相脫離。理論與實踐兩層皮,我搞我的理論,你搞你的實踐。很多高校教師習慣于埋頭書齋搞理論研究,在象牙塔里發現問題,并在比較法學研究中靠“拿來主義”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并不深入復雜的法學實踐去發現本土問題,以探求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法。雖然有公安教師下派鍛煉制度,但很多流于形式,或是淺嘗輒止,無法從根本上彌補教師實踐經驗的不足。
(三)案例教學簡單化、形式化
為發揮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培養其探求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興趣和能力,公安院校法學教學致力于從傳統的灌輸式理論注釋方法向案例教學、模擬法庭等實訓教學轉變,從以教師為中心向以學生為中心轉變。但當前案例教學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使其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案例選擇、分析,以及案例教學過程上。一是案例選擇,使用的案例過于簡單、缺乏真實性。二是案例分析,缺乏深入挖掘與探討。三是案例教學過程,仍然以教師為中心,而不是以學生為中心。學生主動提出問題的少,與教師不能展開有效對話,不能形成良性互動。案例教學之所以沒有發揮應有的培養學生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長期受傳統教學模式影響,以教師為中心。教師習慣于單向灌輸學生知識,而不愿意與學生展開對話與討論,更不愿意接受學生的質疑。二是案例的提出和分析準備不夠。很多教師案例提出前沒有給學生進行相應的法學知識鋪墊,造成學生無法對案例提出問題,無法與教師展開有效交流。三是教師本身在對案例理解與把握上信心不足。案例教學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求對相關的法律原理有理論上的深入理解,還要求對復雜的法律實踐有切身的體驗。由于很多教師本身缺乏實踐經驗,在對案例的理解與把握上信心不足。這也是造成教師使用案例簡單、缺乏代表性和典型性、傾向于使用書本上現成的案例而較少選擇現實生活中的真實案例,以及不愿就案例與學生展開深入對話討論的一個原因。
(四)缺乏對學生崇尚法治的法學精神的培養
公安院校法學教育是一種職業教育,警察職業要求必須具有較強的法學職業精神,法學職業精神集中體現在崇尚法治,尊重權利的精神。當前公安院校偏重培養學生知識和技能,忽視學生作為法律人的社會責任感和公平正義感的培養,存在著將法視為職業工具的功利化傾向。重視學生法學知識的獲得,重視傳授專業知識以滿足工作需要的“功能性”,忽視對學生崇尚法治、尊重權利的法學精神的培養和塑造。實際上,法不僅僅是知識和技能,法更是一種追求,是一種氣質。法學教育不僅要教會學生“做事”,同時,也要教學生“做人”。法學教育所要培養的人,首先應當具有強烈的遵法護法規則意識和社會責任感、正義感和人道主義精神,這是未來走上警察這一執法工作崗位所必備的。究其原因,還是因為對法學職業性的理解功利化。把法律知識僅僅看作是謀生的工具,而沒有把法視為一種追求,視為是法律人必備的精神素養。受社會急功近利的風氣影響,這種對法律職業的功利性理解愈見普遍。高校培養人才普遍存在重視做事,不重視做人;重視職業能力,輕視職業道德的問題。而法律職業首先是培養如何做一個法律人。如果缺乏崇尚法治的精神,缺乏正義感,缺乏尊重權利的意識,則越是懂法可能對社會的危害越大。“大學的職能是為養育自己的社會服務的,問題是如何才能為社會做出最大貢獻,以及所需要的條件是什么。”在建設法治國家的時代背景下,對于肩負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任務的警察,需要的不僅僅是知法、懂法,更需要具有崇尚法律、尊重權利的法學精神。
二、對完善公安院校法學教學改革的幾點建議
針對以上提出的問題,以及原因分析,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
(一)將民事法律作為公安院校學生必修的專業課程
眾所周知,民法、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很難理解,作為普通公民都要了解民事法律,公安院校的學生竟然沒有學過,或僅是一般性地了解。民事法律知識的欠缺不僅直接造成學生法學基礎不完整、不系統,也影響到學生法律思維和法律精神的建立,進而對公安實踐工作帶來不利和影響。因此,有必要將民法、民事訴訟法作為專業必修課,并適當增加課時,調整學科課程設置的失衡問題。這是因為:
第一,民事法律的學習,有助于培養學生較強的權利意識。公安工作運用的是國家公權力,而面對的是公民的私權利,歸根到底是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限制公權力,保障私權利,是在建立法治國家背景之下,運用行政權、刑事偵查權時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在當前市場經濟不斷深化、公民權利日益受到重視的背景下培養學生權利意識顯得尤為重要。
第二,當前公安實踐中,反映出不尊重權利,粗暴侵犯公民權利的問題已經相當突出,并且長期得不到解決。例如,警察濫用強制措施,超期羈押等等,歸根到底,與警察沒有尊重權利、保障權利的法律意識有關。
第三,公安工作也需要民事法律知識。例如,對于案件性質的識別和認定上,屬于民事糾紛、還是行政糾紛、還是刑事犯罪,需要懂得民事法律。而當前公安工作中有一部分是民事調解類工作,例如,輕微傷害引起的糾紛、處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等,懂得民事法律也是工作所必需。
(二)教學內容應密切聯系實際,突出公安特色
公安院校法學教育是職業教育,供需穩定、明確。所謂“教、學、練、戰一體化”,即要求公安院校法學教學突出教學內容的實踐性和應用性,從而促進法學教育與公安實際需要相適應。這就要求其教學內容應圍繞公安實踐,突出公安特色,具體包括:
第一,轉變觀念,明確公安院校的辦學宗旨是職業教育。公安院校著重培養應用型的公安專業人才,而不是培養研究型的法學人才。對于公安實務部門來說,最關心的是輸送來的人才是否能滿足公安工作需要,是否具備解決具體實際問題的能力。因此,公安院校法學教育要在使學生接受完整系統法學教育的基礎上,密切聯系公安工作的實際,著重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二,致力于編寫一批真正具有公安特色的法學教材。從目前看,雖然公安院校編寫了一批法學教材,但是并沒有突出公安特色。筆者認為,編寫者要深入公安實戰部門進行調研,或者直接吸收公安實戰部門中既富有經驗又有一定理論水平的公安民警參與編寫,提供公安法學面臨的問題等實際素材。
第三,教學內容盡量貼進公安實踐。包括案例的選擇上,盡量選擇與公安工作相關的案例。有些法學課程本身與公安工作密切相關,教學內容較容易做到這一點。例如,刑事訴訟法,涉及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等。而有些法學課程與公安工作看似沒有直接聯系,但也可尋找到一些聯接點。例如,民事訴訟法在講民事糾紛時,可以聯系公安工作在立案環節上涉及對受理案件性質的甄別:屬于民事糾紛,還是行政爭議,還是刑事犯罪?此外,由于公安工作中涉及一部分調解工作,因此在介紹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時,可以將其與和解以及訴訟對比來講等等。這樣既能加深學生對相關民事訴訟法知識的理解,也讓學生了解了相關的公安工作。
(三)以學生為中心,完善案例教學法
“知識就是力量,方法就是智慧”。這就要求必須以學生為中心,完善案例教學法,具體包括:
第一,改變傳統的以教師為主的灌輸式教學模式,轉為以學生為中心的案例教學。“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案例教學就是要以學生為中心,教師作為引導者,充分激發學生的興趣,在對案例的分析和討論中,訓練學生的思維方法。旨在培養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提高法律人的法律職業素質和職業能力。這恰好與公安院校職業教育目標相契合。
第二,完善案例教學方法。一是在案例的提出上,應選擇典型性、真實性的案例。信息時代,媒體每天披露大量新鮮案件,例如,央視CCTV-1今日說法欄目,北京電視臺科教頻道大家說法欄目等。這些真實案例,有些是新類型的、有些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熱點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也容易激發起學生們的興趣。二是要對案例分析做必要的鋪墊和準備。在案例提出前,應當給予一定的法學知識準備和一定時間的準備,為與教師有效地展開對話提供前提。三是要對案例進行深入分析和討論。針對案例所涉及的法學理論與實踐問題,教師與學生應展開充分對話。教師作為引導者,不僅要向學生提問,還要引導學生提問題。針對所提問題,結合案例進行法理上的分析與評判,從而促進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應用。
(四)培養學生崇尚法治,尊重權利的法學精神
“教育過程首先是一種精神成長的過程,然后才成為科學獲知過程的一部分。”高校學生直接來自高中畢業生,對社會缺乏了解,世界觀尚未完全形成,法律啟蒙教育和公民人格培養需要在大學階段完成。因此,必須改變當前將法律視為職業工具的傾向,應重視學生崇尚法治,尊重權利的法學精神的培養。這是因為:
第一,重視崇尚法治、尊重權利的法學精神培養,是培養完整法律人所必須的。公安院校培養的警察,作為執法者,法學專業知識與法學精神素養,技能和人文兩方面必須同時兼備。公安院校法學教育,要在重視法學知識和技能的功能性教育的同時,重視崇尚法治,尊重權利的法學精神的培養。使學校不僅僅是傳授法學知識的場所,教會學生做事,更要培養學生強烈的規則意識與正義感,教會學生做法律人。
第二,重視培養學生崇尚法治、尊重權利的法律精神,是當前公安實踐所必須的。公安執法,運用的是權力,面對的是權利。保證警察正確使用好權力,除了懂得相關的法律法規,更需要較強的權利尊重意識。如前所述,公安實踐中反映比較突出的諸如粗暴執法、濫用權力、超期羈押等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問題,均與警察沒有建立崇尚法治、尊重權利的法學精神有關。因此,培養和建立起對法治的信仰和追求,這是在建設法治國家的時代背景下,從事公安工作所必需具備的法學精神。
(五)建立一支既懂法學理論、又經歷法學實踐的教師隊伍
打鐵還需自身硬。“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邏輯,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經驗。”如前所述,公安院校法學教育中存在的問題,一定條件下均與缺少一支既懂理論、又具有實踐經驗的教師隊伍有關。教學內容貼近實踐,要求教師首先要了解實踐。為此,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第一,在教師招錄上將具有法學實踐經驗作為必要條件。許多國外警察大學在招錄教師時重視法學實踐經驗,例如,俄羅斯聯邦內務部莫斯科大學的許多教師,來源于一線工作的警察,或是檢察官、法官以及律師。可以在教師招錄上借鑒這一做法,把具有在公安、檢察院、法院等相關法律部門工作的實踐經驗作為必要條件,直接吸收具有一定法學理論功底的警察、檢察官、法官以及律師到公安院校做老師。目前,有些警校已采取了類似做法,從公安實戰部門中,吸收一些既具有實踐經驗,又有較高學歷的警察到警院當教師。做滿一定年限后,該警察可以選擇繼續留在學校,還是回到公安部門,并優先給予晉職晉級,以此吸引實戰部門的優秀人才進入教師隊伍。
第二,將教師到公安部門下派鍛煉的制度落到實處。定期安排教師到公安部門下派鍛煉,即教師從學校走出去,親身參與并體驗公安實際工作,是解決當前教師缺乏實踐經驗,促進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好方法。目前,這一制度落實存在形式化、走過場問題。即便是參與公安實踐,由于時間較短,以及安全問題等,很多也只是淺嘗輒止。因此,需要將教師到公安部門下派鍛煉落到實處,真正走出去,深入到公安實踐當中,包括鍛煉的時間上不宜過短,鍛煉期間轉換身份和角色,真正融入到公安實際工作當中。
一、在民法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的必要性
案例教學是指通過運用一些現實生活中發生的事例或者模擬現實生活中的一些場景來說明要講述的理論知識,通過組織學生進行思考、討論或者研討的方式來完成教學目標的一種教學方法。在民法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的必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增加學習的趣味性,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托爾斯泰說:“成功的教學需要的不是強制,而是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民法體系龐大,內容豐富,理論根基深厚,比如,民法總則和債權總論這些知識經過了幾千年的理論沉淀,過于深奧、晦澀,如果只是干癟地講述理論,學生可能會學得云山霧罩、不知所云,漸漸也會失去對民法的學習興趣。為了幫助學生對民法知識的理解,有必要在民法教學中引入一些生動活潑的案例,在闡述枯燥的理論同時加入各種各樣的生活元素,首先讓學生在心理、情感方面對將要學習的理論知識有一種感性的認知,從而引導他們深入掌握理論知識。
(二)培養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的形成,充分發揮學習的能動性
傳統的教學模式注重老師的講述,在課堂上學生只是聽課記筆記,自己并沒有太多的時間積極主動地思考一些問題,而是被動地接受一些知識,知識接受的多少也只靠最后分數的檢測,并且知識并不等于能力,這種只注重學習書本死知識而不注重學生實際能力培養的教學方法,本身就是對學生自身發展的巨大障礙。而加入案例教學法之后,學生面對一些案例,就要分析其中的法律關系,明確案件的爭議焦點,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找出解決方法。面對案例,沒有人會告訴他們怎么做,他們必須啟動自己的大腦,去積極地搜尋知識、篩選知識,還要把知識運用到案例中,經過縝密的思考才能得出的結論。因此,整個過程不僅能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而且還能很好地鍛煉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克服“眼高手低”的毛病。如果學生通過自己努力而得出的結論在稍后的點評階段能得到老師的認可,不僅能讓學生獲得一種成就感,還能激發他們的學習積極性。沒有得到老師認可的學生也會因此而奮發向上。
(三)促進師生互動,形成良好的課堂氛圍
案例教學必不可少地要對學生進行個別輔導或者組織小組討論。這樣,在案例教學過程中老師與學生之間的接觸和交流必定會增加,教師的親和力和感召力也會隨之提高,而教師的親和力和感召力是激勵和啟發學生創造性思維的魔術棒,使他們敢于發表與教師不同的觀點,還會讓師生之間的關系更為融洽,于是整個學習過程就會從枯燥無味變得生動活潑。同時,學生的創造性思維也會警醒教師不能固步自封,要不斷學習,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這種主動無拘束的學習不僅能培養學生的創造性思維,還能提高他們的自學能力和思辨能力,從而為他們的終生學習奠定堅實的基礎。因此,案例教學不僅拉近了師生之間的距離,還能促進教學相長。
(四)提高學生的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
現實生活不只是光怪陸離的,還是永不停息地運動、變化著的,因此,民法理論與現實之間是存在差距的,且理論與實踐的脫節不僅會導致學生在校期間的民法學習不夠深入,而且還會導致學生在畢業后的很長一段時間內不知道如何運用自己所學的民法知識去解決實際問題。案例教學就能有效地彌補這種不足。它通過把經過精心設計的典型的民法案例擺在學生面前,來轉換學生的學習方式,由被動地接受灌輸方式轉為開動腦筋、獨立思考的學習方式。在案例教學法下,學生要想辦法利用其學到的民法知識自圓其說地解決具體的法律糾紛問題。而要公平、公正地解決上述法律紛爭,學生必須以“法官”或者“當事人的訴訟人”等身份進行思考,提出自己解決法律紛爭的辦法,還要為自己的主張找出法律上最有力的依據,這樣就縮小了教學情境與法律實踐情境之間的差距。
二、民法案例教學的具體做法
(一)精心選擇案例
成功開展案例分析教學法的前提和關鍵是有一個好的、適當的案例。在這個環節中,選擇的案例應具備如下幾個特點:1.典型性。即所選案例能夠準確、形象、深入地說明某一理論問題或者法律制度。而如果和相關的理論關系牽強,則極易造成學生不能理解和掌握所學內容,還會造成學生將知識混淆。2.適當性。即選擇案例的難易、復雜程度要適當。要求一名初學者全面理解和掌握所有的理論知識和法律制度顯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在選擇案例時,應當遵循由淺入深、由表及里的規律,選擇其所學知識足以分析、解決的事例。過早地介入復雜的法律關系,不僅會混淆學生的思路,還會影響他們的判斷能力和分析水平的正常發揮。3.真實性。即所選擇的案例應當是真實發生的事件。只有真實發生的事情才是生動、活潑、有血有肉的,學生分析時才會覺得有的放矢。比如在講述“民法的基本原則”中的“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時,可以用“一對老夫妻因鄰居家經常半夜打麻將聲音太大,以影響自己休息為由狀告自己鄰居”這樣的案例來說明自然人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但應該在合理的范圍內,不能以損害他人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為代價。4.新穎性。即案例的選擇應力求富于鮮明的時代氣息。最好是近期發生的一些社會關注度比較高的事件、案件。比如在講到“人身權”中的“名譽權”時,可以用謝晉遺孀狀告宋祖德這樣一個案例來加以說明。通過引入這樣吸引眼球的案例,必定會立即引起學生的興趣。
(二)民法案例教學的具體實施步驟
1.準備案例。教師固然可以準備案例,學生尋找案例也未嘗不可。首先,教師準備案例不應拘泥于用文字的方式來表述案例,就算用文字的形式,也應盡可能地將文字表達文學化,講得曲折、生動,以吸引學生的注意力。由于現代教學手段的運用,以視頻的方式播放一些案例也是非常可取的一種方法,中國網絡電視臺12套節目里的《法律講堂》節目正好給我們提供了一個非常豐富的資源庫,我們可以從中選取自己所需要的視頻。用視頻的方式來講述案例,會使得案例更加生動、具體。另外,在理論講授過程中,還應隨時拿出一些短小精悍的案例來分析比較復雜的理論。一些多選題中的案例題目就是不錯的選擇。其次,教師可以鼓勵學生主動收集案例。這本身就是對學生自身能力的一種鍛煉,一方面,學生必須對基本相關知識有一定的掌握,才能確定收集案例的方向和標準;另一方面,對案例的篩選過程能促使學生對相關民法知識有更深層次的理解。但是在這個環節,學生篩選的案例應再次經過老師的甄別,因為有的學生選擇的案例僅是出于對故事本身的好奇,而故事本身并不能和所要講述的民法知識點相結合。
關鍵詞: 中職教育 《職業道德與法律》 案例教學法
中職《職業道德與法律》是一門德育課程,其內容包括職業道德與我國的憲法、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刑法、專業法和訴訟法等有關知識。雖然要求學生掌握一些基礎知識,但學生要真正學好這門課程并非易事。為了達到這一要求,筆者在多年的教學實踐中重視對案例教學法的應用,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所謂案例教學法,是指利用以真實的事件為基礎所撰寫的案例進行課堂教學,讓學生通過對案例的分析,充分表達見解,實現高層次認知學習目標的一種啟發式教學方法。教師應重視學生的主體性、主動性、自主性的發揮,無論是“從例到理”,還是“從理到例”,都應引導學生通過案例分析,從而發現概念,掌握知識并學會運用知識較好地解決實際生活中的法律問題。筆者認為其具體實施應注意下面幾個問題:
一、課前教師吃透教材,精選案例
案例是案例教學方法的核心,案例選擇質量直接影響課堂教學效果。課前教師首先要根據教學目標吃透教材內容,收集整理相關素材,精選案例。精選案例應做到:
1.要有明確的目標性。即要緊緊圍繞一定的教學目標選編案例,讓學生在對案例的分析討論過程中獲得相關知識。
2.要有深刻的啟發性。案例既要有實際情況的描述,又要包含一定的問題,讓學生通過這些問題的判斷、推理、論證,尋求問題的答案,從而啟迪和開發學生的智能。
3.要具有典型性。中職道德與法律課教學,每一課的教學內容都有相應的教學目標,要實現教學目標,使用的案例必須有助于教學任務的完成和課堂教學效率的提高。
案例教學法是在引導學生探究案例的過程中學習和掌握相關理論知識,學生在案例探究過程中所能掌握知識的多少直接與案例探究所涉及知識的多少有關。因此,一個好的案例要把注意力集中在一個知識點上,將重要概念和原理蘊涵在案例所提供的信息和資料中。每個案例必須簡潔、貼切,離學生的距離(指內容和時空)越近越好;案例的來源可以來自課文中,除此之外,還可以選擇教師用書和其他有關法律書籍、影音材料等(例如教師可征得本地法院的同意,收集一些發生在本地的刑事、民事等案例、今日說法案例片段等);每個案例后設計好問題,問題的難易程度應適中。
二、充分發揮案例教學法在課堂重要環節中的應用
在新的知識教學過程中,都應經歷課題引入、新課教學、鞏固小結、課后作業等環節,其中課題引入及新課教學是極為重要的兩個環節。
1.導入課題,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從現行中職《職業道德與法律》這門課程的編排來看,在教學過程中一般是一課一個問題的內容安排一課時,一個問題都是一個大知識點。如果教師在授課時每課時按照課本上的順序講解,就顯得枯燥、無味。一節課的開頭好壞,直接影響教學效果的優劣。如果教師能根據教材特點在課前設計一些案例(后附問題),在新課前呈現給學生作為導入課題的重要材料,這樣就能激發學生強烈的求知欲望。例如,在講到第十課的第一節中的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一問題中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幾個不同的責任年齡”時,筆者在授課前給學生呈現如下案例:2007年5月8日凌晨1點多,甲(13歲)、乙(14歲)、丙(17歲)、丁(19歲)四人利用鐵棍撬開張三的富貴鳥皮鞋專賣店,偷走現金及皮鞋共價值人民幣五千多元。后來他們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問:法院應對甲、乙、丙、丁應如何處理?學生看了這個案例,急切想搞清案例中的問題,教師暫時不告訴答案,這樣造成一個懸念,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教師抓住這一時機引出課題。
2.理解掌握新知識。在新課教學這一環節,分析案例的關鍵是師生互動,將案例的內容與相應的法律知識聯系起來。這一階段,教師要引導學生盡快進入案例情境。了解、掌握案例中揭示的有關事實情況,積極思考,通過研究、分析獲得一些見解后,組織學習進行討論,富有創造性地進行探索實踐。筆者認為應突出下列兩個問題:
(1)教師講解新知識點時緊密結合案例讓學生理解。中等職業中專學校的學生文化理論基礎知識較少,學習主動性較差;而《職業道德與法律》這門課程的知識點較多。基于此,教師在新課教學時應與其他德育課程教學有所不同。筆者認為利用案例分析結合知識點講解是可行的。例如,在學習第十一課依法公正處理民事關系“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和方式”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時,筆者就選擇了如下案例:張某系王某的外甥女。某年3月,王某經政府批準,在某路邊建造了兩間平頂房屋。5年后,縣電力公司經批準在該路自西向東架設了110千伏高壓電線路,高壓電線與王某平頂房屋之間垂直距離大于4米。后來,王某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將平頂屋加層為三層半樓房,三樓陽臺扶手與高壓電線之間最近距離約40厘米,當地電力部門對王某的翻建行為未加阻止。這一年,張某到王某家度暑假,當晚8時許,在東邊三樓陽臺乘涼靠扶手時,被高壓電所吸而觸電受傷,送醫院治療。一個月后,張某向縣法院,要求電力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問題:電力公司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要)?教師通過這一案例的分析,使學生對“無過錯責任原則”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和理解。
(2)教師利用案例讓學生區別相近易混的法律知識點。在教材中有較多的法律知識點極為相似,例如:“犯罪的過失”有“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有“犯罪對象”和“犯罪客體”;第二節中的“搶劫罪”和“盜竊罪”,等等。學生在學習過程中不易區別,很容易混淆。鑒于此,筆者認為可舉一些案例結合概念的實質與學生共同討論分析,從而使學生對這些易混的知識點有清晰的認識。例如,為了使學生區別搶劫罪和盜竊罪,筆者呈現了下面一個案例:某日傍晚,戴某看見女青年獨自一人用手推著一臺新買的電腦經過小巷,戴某見周圍沒有其他人,遂走到高某前面,突然脫下自己的褲子。高某見狀大驚,丟下電腦,轉身就跑。戴某將高某的電腦拿回家,占為己有。問題:戴某是犯了搶劫罪還是盜竊罪?討論后有的學生認為戴某是犯了搶劫罪;有的認為是盜竊罪,筆者贊同戴某犯的是盜竊罪。教師闡述理由后,就使學生對搶劫罪和盜竊罪有了更透徹的理解。
三、利用案例教學法提高學生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
《職業道德與法律》這門課程的教學內容安排在一學年的時間里完成。首先,教師在不同的教學階段都應對學生掌握情況進行考核,一般是一課的內容學習完后就進行一次測試。其次,教師呈現出有關案例,例如,選擇今日說法中的案例,給學生看視頻,看完后在課堂讓學生做一次“法官”。再次,可以讓學生舉出發生在家庭成員、親戚和自己及周圍相關人員的一些案例,尤其是發生在身邊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例,同學們共同討論案情,設計問題,判斷結果。通過這樣的考核、練習,對提高學生解決生活實際中法律問題的能力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總之,在《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過程中,利用案例中的教育和教學資源,充分挖掘案例中所隱含的信息,以學生為根本,激發學生的求知欲和興趣,必將增強課堂教學的靈活性、趣味性、針對性和科學性,從而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增強學生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真正發揮案例教學的育人功能。隨著中職法律課程的不斷改革和發展,案例教學法的實施策略將不斷更新,只有與時俱進,敢于實踐,勇于創新,才能適應時展的要求,才能真正實現素質教育所倡導的育人理念。
參考文獻:
[關鍵詞]五位一體 實踐性 法學教學模式
[作者簡介]于巍巍(1979- ),女,吉林長春人,長春大學,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法學。(吉林 長春 130022)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4)06-0153-02
法學教學應是一個傳授法律知識,同時培養學生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教與學的互動過程,而不應僅僅是“老師教”這樣一個單向活動。學生學習目標是否完成,檢驗標準應是“聽、記、說、用”,即對法律知識要“聽得懂”,對其中的關鍵知識要“記得住”,對重要法律條款要能“說得出”,面對現實問題要能“用得上”。其中 “聽、說、記”是初級標準,也是法學教學的初級目標;“用得上”才是高級標準,是法學教學的高級目標。初級目標通過理論教學可以達到,高級目標則要通過實踐才能實現。而我國法學教學歷來重理論而輕實踐,法學教育主要以傳授系統的理論知識為目的,很少考慮學生實際運用法律能力的培養和中國社會的實際法律需求。多數老師在課堂上講授的主要是論述法學理論以及詮釋法律條文,要求學生精準地掌握既定的法律知識。誠然此種教學要求并非錯誤,但這種純粹停留在理論層面的分析,在現實中是不適用的。現實法律生活中,除了法律條文,還有案件事實、人情世故、利弊得失、社會觀念和倫理道德以及其他種種社會因素的介入。只注重灌輸而不注重操練的“填鴨式”法學教學模式,致使學生把有限的學習時間都用來死記硬背理論和法條,根本無暇顧及對所學知識的管理和運用,無法培養自己獨立的思維體系,始終處于被動學習的狀態,甚至于學生走向社會時往往無法自主應對社會現實。所學知識“不具有可操作性”,導致了高校法學教育所培養的“人才”與社會真正需要的“人才” 相脫節的現狀。針對這種現狀,我們嘗試探索“五位一體”實踐性教學方法在高校法學教學中的配合與應用,在傳統法學教學方式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法學教育方法。
一、“五位一體”實踐教學法的內涵
本文所說的“五位一體”實踐性教學法是由課堂演繹、案例分析、觀摩審判、模擬法庭和法律實習五種相對獨立、又有機結合的具體方法組成的一體化教學模式。
課堂演繹即通過營造一個適當的法律行為環境,讓學生在此中扮演具體的角色,參與處理一些具體的模擬突發事件,從而訓練學生的理論聯系實際能力、臨場應變能力,以及其他許多無法從單一理論教學中學到的重要技巧。例如,在憲法學課程教學中演繹直接選舉人大代表的程序。這一方法著眼于法律情境的設定,在特定的環境中進行法律知識的演練,培養學生把枯燥的法律條文運用到活生生的現實世界中的能力,有利于培養學生思辨能力和法律職業技能。
案例分析是在法學授課過程中,教師根據教學內容選擇相關真實或模擬法律案例,采用列舉案例、講評案例、討論案例等方式,完成教學過程的教學方法。
觀摩審判是在人民法院有相關刑事、民事等案件開庭時,教師有目的地選擇有代表性的案件,與法院聯絡協調,組織學生到法院旁聽觀摩的一種現場教學方法。此法不僅有助于提高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同時也讓學生對于我國各類訴訟程序有一個非常直觀的、感性的認識,加強教學與現實生活的聯系,提高法律權威的真實感,培養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使命感。
模擬法庭是指選擇恰當而有代表性的案例,在教師的指導下,由學生扮演案例中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案件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等模擬角色,按我國現行法庭審判程序,模擬開庭審判的教學活動。
法律實習是指學生掌握了一定的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知識之后,由老師指導學生組織建立若干法律實習小組,在一個時間段內幫助本校大學生甚至社會人員解答某些法律問題,從而使學生真正學以致用的一種實踐性教學方法。
這五種方法在法學教學中都可以獨立運用,但是如果將這五種實踐性教學方法相互配合起來應用于法學教學中,能夠促進不同方法之間的有機結合,從而得到更顯著的教學效果。
二、“五位一體”實踐教學方法與傳統教學方法之間的配合應用
“五位一體”實踐性教學方法與傳統法學教學方法共同運用并非簡單地做“1+1”,而是要將這兩種完全不同的教學模式融于一體,配合應用。那么我們首先就必須注意兩種教學方式的區別。
其一,傳統法學教育模式是要學生被動接受,而“五位一體”實踐性教學模式則是要學生學會自主學習和知識運用。法治社會中,法律條文的數量之浩繁,修改速度之迅速,讓死記硬背條文變得不現實的,也不必要。法學教育的真諦應是讓學生學會如何自主學習和運用法律,而不是“填鴨”,否則在他們畢業后,這些知識的實用性就會大打折扣。“五位一體”實踐性教學方法正是致力于訓練學生如何在解決具體案例與法律問題的實踐中尋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釋法律和運用法律。在這種教學模式中,老師只是扮演指導者的角色,學生才是學習與實踐的主角,由學生自己通過實際動手操作,解決現實案件來學習法律和技能。
其二,傳統法學教學模式無法讓學生切身體會法律的嚴謹與權威,而“五位一體”實踐性教學方法則通過課堂演繹、觀摩審判、模擬法庭以及法律實習等方式,使學生真正成為主角,親身體會法律的真實與用途。
其三,傳統法學教學模式中,學生和老師的關系是不平等的。而在“五位一體”實踐性教學方法中,老師和學生是平等的合作關系。這樣更有利于發揮學生的學習能動性,更能激發學生自主學習、獨立思考的興趣。
其四,傳統法學教育重在考查學生記憶的準確與唯一,而“五位一體”實踐性教學方法并不追求所謂非此即彼的答案,而是引導學生對案件和問題中的各種可變因素進行深入探討,啟發思維,找出最可行方案,從而改變經院式的法律思維模式。
其五,傳統法學教育是要灌輸既定的、凝固的知識體系,而“五位一體”實踐性教學方法則重在使學生學到各種實際知識和操作技巧。在“五位一體”實踐性教學方法中,學生通過自己組織模擬法庭、進行法律實習等方式,不僅僅將學到的知識加以運用,而且還能夠鍛煉組織能力、應變能力、協調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等,是對學生綜合素質的一種提升。
基于以上的差別分析我們知道“五位一體”實踐性教學方法對于傳統教學模式的挑戰并非要完全取代傳統的教學模式,而是要在其基礎上對其進行改革和完善,兼收并蓄。因此,我們應將兩者協調配合起來共同運用于教學。在大學本科教學的整個過程中應始終貫穿以傳統的教學方法促使學生不斷掌握和夯實法學理論基礎知識,與此同時要根據不同教學階段選擇“五位一體”實踐教學方法幫助其理解和消化純理論的學習內容。在法學課程的初學階段,應以傳統的理論教學為主,以實踐性教學方法為輔;在學生掌握了一定的法學理論之后,則開始加大“五位一體”實踐性教學方法在日常教學中的使用比重;在法學課程學習的后期階段,則以學生的自主實踐活動為主,以老師的指導講解為輔。
三、“五位一體”實踐教學方法內部的配合應用
“五位一體”實踐性教學方法包括課堂演繹法、案例分析法、觀摩審判法、模擬法庭法以及法律實習法,是五種不同的實踐方法的有機結合與統一。在法學教學中,五種方法是隨意使用,還是應該按照一定的順序使用,彼此之間又該有怎樣協調與配合,才能最終實現的法學教育目標,也是當前需要探討的問題。總體來說,五種方法對學生掌握的法學理論基礎知識及學生能力的要求不同,在法學教學中的作用與意義也不同。因此,我們不能盲目地運用這五種方法,而是要分階段、按順序、有主次地選取使用 。
(一)運用五種實踐教學方法要有階段性
所謂有階段性即是要分階段使用五種實踐教學方法。在初學階段,學生剛剛接觸法學課程,應該主要由老師講解理論知識,在講解的過程中可以穿插大量的案例分析。通過對案例的講評與討論,幫助學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識,即這一階段主要采取的是案例分析法。學習進入中期階段,學生已經掌握了一定的實體法理論,具備了一定的自我學習與運用法學知識的能力,老師在繼續講解理論知識與進行案例分析的同時,可以采用課堂演繹法,通過營造一個適當的法律行為環境,讓學生在此中扮演具體的角色,參與處理具體的模擬事件,達到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所以,這一階段采取的方法主要是案例分析法與課堂演繹法。在中高級學習階段,學生已經掌握了相當數量的實體法與程序法知識,這時可以組織學生到法院去進行旁聽觀摩審判,讓學生對于各類訴訟有一個直觀的、感性的認識,在現場中學習,加強教學與現實生活的聯系,培養學生的創造精神和獨立思考能力。觀摩審判后,可以在老師的指導下,由學生組織模擬法庭活動,模擬審判某一案件。在現場參觀審判與親身模擬審判的過程中,對學過的知識加以深刻思考和靈活運用,同時也可以鍛煉學生的組織能力、協調能力、溝通能力、應變能力、表演能力、辯論能力等多方面全方位的綜合能力。所以,在這一階段,采取的方法主要是觀摩審判法與模擬法庭法。在本科學習的最后階段,法學課程的學習已經接近尾聲,學生在此階段已經有了大量的法學理論知識與實踐經驗。此時就可以在老師的指導與幫助下,組織建立法律援助隊伍或者法律診所等法律實習小組,幫助本校大學生以及社會人員解答一些法律問題,幫助他們通過合法的途徑來解決一些法律糾紛。通過這類“實戰”,切實提高學生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所以,在這一階段采取的方法主要是法律實習法。
(二)運用五種實踐教學方法要有順序性
五種實踐教學方法的選取與使用必須遵循先后順序。比如觀摩審判法和模擬法庭法的選擇與使用順序上,我們應當首先采用觀摩審判法,其次才可以采用模擬法庭法,因為模擬法庭法的運用是以旁聽觀摩審判的經驗為基礎的,所以兩種方法的運用順序不宜顛倒。
(三)運用五種實踐教學方法要分主次
在不同的教學階段,每種方法的運用以及其所發揮的作用是有主次之分的。案例分析法與課堂演繹法幾乎是貫穿于各個階段的,但是,在不同的階段,其所發揮的作用是不同的。比如,案例分析法在初學階段是主要的實踐教學方法,但是在中級和中高級學習階段,則須主要采取觀摩審判和模擬法庭這兩種實踐教學方法了。課堂演繹法在任何階段都可以作為常規實踐教學方法使用,而模擬法庭和法律實習這兩種方法則必須等到較高階段才可以使用,否則很難實現方法本身的預期效果。
綜上所述,“五位一體”實踐性教學方法在高校法學教學中的應用,要想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達到使用實踐教學法的目的,關鍵及重點就是既要處理好新的實踐性教學方法與傳統教學方法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同時,也要正確處理五種方法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問題。
關鍵詞: 中職學校 政治課 案例教學法 實施方法
作為中職學校的一名政治教師,我曾經為課堂氣氛的沉悶而深深地困惑。中職學生似乎對政治課有一種天生的排斥情緒,老師在講臺上或柔聲細語,或聲嘶力竭,將教學內容掰得細了又細,教學進度放得慢了又慢,生怕學生不理解,生怕講述有遺漏。可是學生的反應呢?很多學生都是趴在課桌上“聽課”的,有的一臉木然、一臉疲憊,甚至一臉不屑、一臉不耐煩,教室里任何一丁點兒意外響動,都會引爆很夸張的哄笑或驚呼。教師偶爾喊幾個學生起來回答問題,要么“沉默是金”,要么有氣無力,要么答非所問……每一堂課教與學的雙邊活動,幾乎成了老師一廂情愿的事。課后老師們聚在一起,不是憤憤然聲討這些學生難以理喻,就是搖搖頭喟嘆自己無可奈何。
一、學生對政治課缺乏學習興趣的現狀分析
真的是中職學生不可理喻,還是老師確實無能?答案顯然都是否定的。我認為,政治課堂之所以不得學生之“歡心”,原因是多方面的。
1.教材內容的原因。
平心而論,政治課盡管重要,關系著學生身心的健康發展,但其內容往往比較抽象而深奧,條條框框的居多,坐而論道的居多,講“大道理”的居多,許多教學內容與中職學生的知識面、生活接觸面有較大的距離。而學生往往只對感性的、形象的知識感興趣,對貼近他們生活的具體可感的知識感興趣。
2.教師授課方式的原因。
很多教師把政治課上成了思想“灌輸”課,只是一味地照本宣科,面無表情地介紹,一板一眼地分析,嚴肅冷漠地總結。在這樣枯燥的氛圍中,學生怎么會有學習的興趣,怎么會產生學習的熱情?
3.學校方面的原因。
由于職業教育的特殊性,如今中職學校普遍存在著重技(專業技能)輕文(文化理論)的教學傾向,學生文化課學得好不好,似乎不再是教師、學校關注的重點,有不少參加各級技能競賽得獎的學生,不論其文化課成績如何,都成了學校表彰的對象。因此中職學生對政治課不感興趣、消極對待乃至產生抵觸情緒,就在情理之中。
由此可見,要上好政治課,還得摒棄傳統的“灌水”法,努力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學習熱情,關鍵在于化枯燥為形象,化理論為實用,把政治課上得生動、上得使學生愛聽。通過近幾年的教學實踐,我認為,將案例引入課堂,不失為一種行之有效的教學方法。
二、案例教學法的特點
案例教學法是利用案例作為教學媒介的一種教學方法,具有形象、生動、可信度高、操作性強等優點,其教學核心是培養和提高學習者的知識和技能,即將已經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問題作為個案形式讓學習者去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各種解決問題的方案,從而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一個案例就是一個實際情境的描述,在這個情境中,包含有一個或多個疑難問題,同時也可能包含著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
1.學生是案例教學過程的主體。
在案例教學法中,學生是課堂的主體,教師的作用是組織課堂、引導討論。學生在辯論和教師指導中學到知識、鍛煉才干。
2.布置任務,創造場景,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案例教學法實際上是“強迫”學生參與到課堂學習中去,要求學生真正從實際工作的角度來思考問題。其重視學生的參與過程,而不是單純地進行理論講授,把學生發言也作為學習的一個方面,讓學生提出假設,使課堂非常活躍,最大限度地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3.通過主動參與,提高學生能力,提高基本技能。
案例教學法讓學生在案例分析中充分表現自己,只要是說得有道理,能把自己的觀點闡述清楚,表達明白,就是有能力的表現,從而鍛煉思想方法、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4.所學知識可操作性強。
這種教學法能夠密切聯系社會實踐,有利于學以致用,有利于理論與實際結合,實用性、可操作性非常突出,有利于培養出實用型人才。
可見,案例教學法以培養學生的能力為核心,是建構在“學為主體、教為主導”基礎上的新型教學法,這與傳統教學中一味突出教師單一主體地位,強調單向交流,教材多年一貫的固定化等有很大不同。實踐證明,這種全新的教學理念及教學方法是提高職業教育的教學質量,激發學生學習積極性與創造性的有效方法和措施。運用案例教學法,既能增強政治課教學的趣味性,又能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其教學效果是非常顯著的。
三、案例教學法在政治課堂的實施方法
案例教學法其實質是“啟發式”、“協作式”的綜合運用,體現了教學論的人本化思想和現代心理學的建構主義認識論思想。將案例引入課堂,學習的過程就變成了探究的過程,學生參與其中,課堂上也就充滿了跌宕,充滿了趣味。
實施案例教學法,我們應對教材做好全局的把握,必須花費相當多的時間和精力做前期的準備工作,包括搜集材料、精心備課、設計問題等,尤其是精心選擇教學案例,選擇恰當的案例是成功實施案例教學法的先決條件。以下以教學“法律基礎知識”為例,展示案例教學法的具體實施方法。
1.開門見山,使學生認識到學習法律知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目前相當多的中職學生法制觀念淡薄,做事沖動魯莽,有時觸犯了法律法規也不自知。因此,教師的當務之急是引導學生意識到知法懂法的重要性,從而給予政治課必要的重視。開學伊始,第一堂“法律基礎知識”課我是從一則案例進行導入的。
湖南某縣一村民趙強,騎摩托車不小心撞壞了鄰村一崔姓村民家的車棚,被對方多人圍住,要求賠償建造車棚的錢,趙強無奈,只好掏出隨身攜帶的1200多元人民幣進行賠償。回到家后,和哥哥趙某談起此事,趙某聽了大怒,隨即趕往鄰村,發現對方的車棚原本就很破舊,根本不值幾個錢,自己弟弟被迫交出1200多元錢,實屬崔家惡意勒索。于是就闖入對方家中,要求還錢。崔姓家人正在吃飯,不愿還錢,趙某便操起廚房中的一把菜刀,怒聲威嚇。崔家人被迫還錢,在趙某走后,隨即報警。
講完這則案例,我出示了一道選擇題:你們覺得趙某的行為是一般的違法行為呢,還是觸犯了刑律(犯罪),或者他所做的一切出于維護正當權益,是合法的?
學生們紛紛表明自己的態度,全班53名同學有27人(約占總人數的51%)認為趙某的行為是合法的;有14人(約占總人數的26%)認為趙某的行為是違法的,盡管他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行為不當,有些“過火”;只有9位同學(約占總人數的17%)認為趙某的行為是犯罪行為,觸犯了國家的刑法,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不得不帶著遺憾的心情告訴學生們:趙某已經觸犯了刑法,二審法院宣判他為有期徒刑10年。“10年?簡直開玩笑!不可能吧?”有學生這樣毫不掩飾自己的震驚。我慢條斯理地跟他們分析:趙某的行為屬于入室搶劫,而入室搶劫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罪行,10年的刑期已經是最輕的了。最后我告知他們:這個案例是央視《今日說法》播放的節目,非常具有典型性,趙某之所以犯罪,就在于他對法律的無知。我們一定要引以為戒。整個教室一下子都安靜下來,學生們都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中。
2.深入剖析,掌握經濟法的重點難點。
掌握一些經濟法的常識,對學生將來走上社會是很有利的。但是很多學生只對經濟合同稍有了解,而對意向書等經濟應用文的使用一無所知。意向書與合同的異同一直是經濟法教學中的重點和難點,為了使學生加深了解,我從一則案例分析開始。
2005年,四川綿竹人黃某利用在香港注冊的一空殼公司,裝扮港商招搖撞騙,先后主動與南昌、洛陽、襄樊等地市政府接洽,允諾捐款數千萬乃至數億元人民幣,投資慈善事業,并簽訂意向書,然后要求這些政府機關以政府名義專門出具對黃某的感謝信及榮譽證書、獎狀等。黃某用只簽意向書、不簽合同的伎倆,在騙取當地政府的信任之后卻黃鶴一去不復返。之后黃某利用那些感謝信、獎狀、證書等(感謝信上的公章、獎狀和證書的編號等都是真實的),實施假投資、真詐騙,“看看,我幾個億都捐了……”很多人因此上當受騙。
這是一則利用“意向書”進行經濟詐騙的典型案例,我首先讓學生分析,為什么那些地方政府啞巴吃黃連,對黃某的欺詐行為無可奈何?答案是顯而易見的,因為意向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具有對當事人各方的信譽約束力;而黃某作為一個騙子,他根本無所謂名譽損失。我接著又讓學生思考,倘若黃某和地方政府簽訂的是投資合同,黃某開空頭支票,結果又會怎樣?有學生說黃某必須履行合同的條文,有學生說黃某將會負刑事責任……通過分析討論,大家明白了意向書與合同的區別所在,也了解了合同的基本特征:具有法律效力,無論哪一方違背了合同的條款,都要負違約責任。
3.適時拓展,使學生懂得自我保護。
實事求是地說,講授法律知識,最大的意義在于普法,教育學生知法懂法,進行自我保護。我在講授民法中關于“民事責任”和“民事權利”的相關內容時,為了使學生具體深入地了解民事狀原告的特定身份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了適當的拓展。
一對安徽籍的民工夫婦,租住在蘇州市郊一農戶家,生一女,剛滿兩歲,不料小女孩卻不幸掉在房東家的井中淹死了。民工夫婦認為房東家的水井沒有防護裝置(水井與地相平,平時用木板遮住,事發當天水井上沒放木板),致使自己女兒掉入井中喪命,遂將房東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講到這里我故意停住話茬,讓學生思考,大家認為法院該怎么宣判?在學生們充分討論之后,我將答案告訴了大家:法院不受理該案件。這個答案讓所有的學生感到困惑、吃驚,簡直不可思議,甚至有的學生感到憤怒。我很明確地告訴學生,法院這樣宣判完全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這又是為什么?學生們更加疑惑了。
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民事狀的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本案中的原告(那對外來民工夫婦)由于還沒有為自己女兒辦戶口登記,因此從法律意義上而言,不能證明原告就是落井溺斃的小女孩的父母,即不能證明兩者存在著直接利害關系。因此,那對民工夫婦就沒有權利提訟。當然,法律也不是無情的,法院讓原告補充搜集證據,例如接產醫生的證明、小孩打預防針的醫院病歷,同事、朋友、同鄉的證詞等,最終贏得了其訴求的權益。
四、結語
利用案例教學法,顯然可以大大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合作參與意識,使政治課堂不再乏味,真正地生動起來。“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只有激發了學生的興趣,他們才會用心學習;教師須循循善誘,使那些原本“板著臉”的法律知識變得生動有趣,春風化雨,進而深入到學生的內心,為他們將來的進一步成長和發展打下扎實的基礎。當然,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在政治課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還處于探索階段,諸如教學模式的創新、如何學以致用等問題還有待進一步解決,需要我們付出更多的汗水和努力。
參考文獻:
[1]陳桂明.法律基礎知識[M].北京師范出版社,2005.6.
[2]陶新軍.案例教學法,讓“應用文寫作”生動起來[DB/OL].150175441.qzone.省略/infocenter?ADUIN=150175441&ADSESSION=1262738372&ADTAG=CLIENT.QQ.1881_QQUrlReportBlankZone.0
【摘要】通過診所式法學教育,學生得以直接觀察法律之動態運行,法制之現狀,以及法律是如何在影響人們的生活,尤其是體會認知法治之重要。囿于法律運行的實際結果并不總是和他們對事實和法律的認知和分析相一致,這也許會使其難免產生些許挫敗之感,但這將更能使其真正清楚地了解種種社會問題,并深人思考社會的法律控制,唯如此才有可能在離開學校后盡快地進人其在社會上所充任的法律職業人士之角色。
法學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培養具有法學基礎知識和從事司法實務的專門型人才,這就要求在整個大學法學教育過程中,必須貫徹培訓和訓練不僅具有法學理論并具有從事司法實務基本技能的教學思想。反思我國長期以來的法學教育,尤其是我國大學的法學院系由于受大陸法系傳統教育模式的影響,偏重于對法學理論、法律概念和法律條文的解析,看重學生對理論體系的把握和了解,而輕視了對學生司法實務操作能力的培養。這種法學教育模式實際上主要是以培養法學研究人才為目的,這種結果必然導致大量法學院系的畢業生進入法律實務界以后難以勝任和適應具體的法律實務,使學生的能力與社會的實際要求具有一定的差距。
一、現行培養方案的不足與局限
近年來,法學教育得到了跨越式的發展,絕大多數大學都設立了法學院系;另一方面,發展過程中過于濃厚的經濟導向性使得尚未成熟的法學教育逐漸失去了內在的發展平衡,盲目性、短期性、功利性的行為充斥于法學教育之中,從而影響了法學教育的健康發展,導致了法學教育的后天發育不良。尤其是傳統法學教育重知識傳授,輕能力培養;重理論講解,輕實踐培訓;重法條注釋,輕法律精神的培養;重教師的講授,輕學生的能動性;重考試,輕能力;重考試分數,輕素質提高;以及重教育活動的秩序化和規范化,輕學生個性的張揚、道德品質的培養等做法。具體說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培養目標滯后。法學教育的不足與弊病歸根結底在于教育理念的落后,過分迷信過去的經驗和傳統,沒有能夠敏銳地洞察法律職業近年來日新月異的變革,不能適應市場的需求來培養合格的法律人才。法學與法學教育特有的保守性格導致了法學的封閉性。2.培養目標的僵化。教育理念的滯后,最直接的表現即是培養目標的整齊、劃一。不管辦學的歷史長短、生源的優劣、基礎的強弱及教育資源的好壞,一律強調高級專門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人云亦云,不考慮辦學特色,不考慮市場經濟的需要。3.教育手段的單一。法學教育的經典模式即為灌輸式的課堂講授。老師僅就理論進行系統闡述,并以此奉為教學的惟一模式。而單一的教學手段顯然無法承載素質教育的歷史使命,何況法學的世俗性決定了教學如果只注重理論講授,忽視實踐操作,將使得學生在面對經典理論與多變現實之間巨大的裂縫與差距時頓感手足無措。4.課程教學內容陳舊。從總體上看,法學核心課程教學內容暴露出來的問題有一定的普遍性,主要是教學內容往往滯后于新法律法規的頒布。作為教學內容的重要載體-教科書一般是前一二年甚至三四年出版的,而作者寫書時間還要早一些,而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廢止卻在快速地進行著,這樣就必然導致教科書的內容嚴重滯后于法律發展和法學教育的現實需要的局面,教學內容往往不能及時地反映法學研究的最新成果;教科書作者缺乏革新精神,盲目重復以前的一些研究成果,使之日益教條化、固定化,更是教科書難以反映法學研究最新成果的原因;課程體系陳舊,各部分之間通常缺乏內在的必要聯系,或邏輯不嚴密,或結構不合理;教學內容上存在著重理論、輕實務,重概念、輕分析,重一家之言、輕百家觀點的傾向,不利于培養學生的動手能力和獨立思考能力。除了講課內容以及教科書內容以外,不要求學生掌握和了解更多的知識,學生學習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
二、改革的目標與途徑
關鍵詞:法律診所;地方院校;法學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3)04-0257-03
法律診所課程(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又稱診所式法律教育。它起源于上世紀60年代的美國,創始人是美國著名教育家Jerome?N?Frank,曾是大學教授、律師的他,在幾十年的法律生涯中,深刻認識到傳統美國法學教育模式的不足,提出了以“實習律師學校”代替法學院的創造性構想。后來Frank教授的思想被耶魯法學院所采納,發展演變成為當今美國法學院最具活力的診所法律教育模式。其特點在于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培養實習醫生的形式, 借鑒了醫學院為學生提供臨床實習,從實踐中學會診斷和治療的診所教育模式。
一、地方院校法學專業法律診所課程開設的意義
(一)有利于學生獲得感性認識
目前我國法學專業的教學模式仍然是以部門法為主線、課堂講授為主的一種教學模式,學生缺乏對相關法律專業知識的感性認識,難以激起學生的學習興趣。而診所式法律教育,是培養學生解決問題能力和法律實務能力的重要手段,能夠使學生在實踐中直接面臨形形的具體法律問題,獲得更多的感性認識。感性認識是理性認識的前提,隨著感性認識的積累,指導教師可通過提問指導法(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方法)[1]、成案分析反思法等來幫助學生掌握具體法律問題的分析思考方法,有助于學生對理論課程的理解和學習,學到重要的專業法律技能。
(二)有利于實現地方院校課程設置的合理性
當前,越來越多的地方院校逐漸重視法學實踐性教學,不斷糾正理論課程偏多的缺點,在課程設置上提高了實踐課的比例,開設《法律文書寫作》《案件模擬庭審》等課程;建設模擬法庭、證據實驗室、案例教學室等硬件設施;采用案例分析、演講與辯論技能、庭審觀摩、模擬法庭、暑期社會實踐、畢業實習等實踐性教學手段,積累了一定的實踐性教學建設經驗。地方院校法學實踐教學發展至今,已經得到長足發展。但是尚存在諸多問題:實踐性課程比例仍然較低,無法滿足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的需要,教學目的不夠明確;教學形式化趨勢突出,為了實踐而實踐,形而上的案例分析、紙上談兵的庭審模擬等,純粹是照本宣科的表演而沒有結合法律去思考,失去了實踐教學的意義。增加法律診所課程不僅有利于提高實踐性課程的比例,更有利于克服實踐教學形式化的趨勢,提升實踐教學的實戰性特色。
(三)有利于實現法學本科學生的培養目標
2011年4月,教育部決定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2011年12月,教育部會同中央政法委員會出臺了《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是提高我國法律人才培養質量的重大舉措,強調了培養具有較強實踐能力的應用型、復合型卓越法律人才是我國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因此,開展法律診所這一實踐性課程,對于實現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截止到2011年底,向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提出入會申請并獲批準的單位會員已超過130個。
法律診所課程倡導“在實務中學”的學習模式,能夠通過診所教師指導學生參與實踐,承辦真實的案件,啟發學生“像律師一樣思考”[2],使學生學會如何運用法律;此外,通過為弱勢貧困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為司法平等以及司法公正的實現創造條件。
二、地方院校法學專業法律診所課程開設的可行性
(一)地方院校在課程設置上已逐漸重視實踐性教學
雖然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是近年來地方院校法學專業大學生就業卻持續走低,主要原因在于法科學生在校所學與社會需求之間存在很大的距離,即應用性差、實踐能力不強。因此,為培養應用型、復合型卓越法律職業人才,提高法科學生的就業率,地方院校采取了修訂培養方案、完善課程設置等措施。例如,巢湖學院法學專業設有《案例庭審模擬》《證據法學》《法律文寫作》《公證與律師實務》《民法案例分析》《刑法案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國際法熱點問題分析》、畢業實習等實踐性較強的課程,《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課程均設有相關實驗課。因此,實踐性較強的課程設置能輔助法律診所課程的開設。
(二)地方院校雙師型教師已占較大比例
地方院校的法學專業開設時間一般較短,比如巢湖學院法學專業自2005年才開始招生,教師隊伍的平均年齡相對而言比較年輕,很多教師都是碩士、博士剛畢業。而隨著近年來司法考試制度的改革,法學專業大三、大四學生、碩士、博士學生都可以參加考試。因此,地方院校法學專業教師通過司法考試且擁有律師執業資格的比例大大提高。巢湖學院法學專業共有教師13名,其中教授1名,副教授4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有7名,執業律師5名,具備一支良好的實踐型師資隊伍,能夠承擔起法律診所課程的指導任務。
(三)地方院校實習基地建設的完善能夠與法律診所課程相輔相成
隨著地方院校實習基地建設的完善,大部分院校法學專業都擁有多個實習基地。截止到2012年7月,巢湖學院法學專業擁有巢湖市人民法院、巢湖市人民檢察院、安徽祥峰律師事務所、安徽銀鼎律師事務所、安徽蔣平華律師事務所、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等簽約實習基地。實習基地專業人員能夠輔助指導法律診所課程,在實習基地實習的學生能夠很好的和參與法律診所課程的學生交流經驗,指導教師也能夠利用實習基地的資源提高自身的專業經驗。因此,實習基地建設的完善提高了法律診所課程開設的可行性。
三、地方院校開設法律診所課程所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一)開設法律診所課程的經費問題及對策
法律診所課程是一種成本高昂的教育方式,可以從師生比例對比顯現出來:一般來講,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對我國高校師生配置比例確定為1:14,而據我國國內學者統計,法律診所課程師生比例為1:8.2。僅從師生配置一項指標而言,法律診所教育的成本投入超過普通法學教學近一倍[3]。由于地方院校經費較為緊張,一般不符合申請美國福特基金的條件,又難以獲得國際捐贈,給法律診所課程的開設增加了一些難度。但是,在法律診所的運作過程中,能夠自行解決部分經費。其一,法律診所要與法律援助中心、婦聯、共青團等組織建立密切聯系和合作。既然法律診所能夠為弱勢貧困群體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緩解了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門資源緊缺的局面,起到一定的社會救助作用,那么以上部門就有責任為法律診所提供部分教育經費支持。其二,法律診所在案件和社區法律咨詢服務過程中,可以和社會媒體或者學校內部新聞專業社團合作,發揮輿論力量。既能增加案源,宣傳自身,又能籌集到社會贊助,獲得教育經費的支持。其三,可以向不屬于貧困弱勢群體的委托人收取必要的案件費,也是解決經費的辦法之一。當然,由于法律診所課程是以教學而非盈利為主要目的,因此只能在必要費用的范圍內向委托人收取,不能從中獲取較多收益。
(二)法律診所的辦公場所問題及對策
與模擬法庭的建設相似,一般情況下,地方院校都能夠為法律診所課程的開設提供辦公場所。但是,法律診所與模擬法庭有一定的區別:其一,模擬法庭對選址沒有太大要求,一般設在校內,而法律診所的地址應便于當事人尋找和來訪,可以設在校內,也可以設在校外;其二,模擬法庭完全屬于校內的實踐場所,而法律診所有一定的公開性和社會性,應有一定的辦公設施,比如打印機、辦公電話、會客室等;其三,為了方便全班同學的參與,模擬法庭的場所面積一般較大,座位較多。而法律診所不需要較大的場所即可。因此,法律診所的辦公場所最好不要設置在教學樓或辦公樓中,即使在校內,也盡量設在能更容易和外界取得聯系的地方,便于當事人來訪。如果設在校外,涉及到租金問題,可以選擇在人數較多的社區或者法院、法律援助中心、仲裁機構附近租用較小的房屋,以降低開支。比如,在巢湖市人民法院附近的金碼頭小區租用或購買一套一樓臨街的地上儲藏室,改造成適合辦公的場所,價格低廉、適用且所處的位置方便當事人來訪。
(三)法律診所的案源問題及對策
目前開設法律診所課程的地方院校普遍存在活動開展不足、案源少、學生缺乏參與機會的問題,解決方法有:
其一,增加活動的開展次數,不僅在法制宣傳日、消費者權益日、五一國際勞動節等權利保護節日,甚至利用周末時間,深入社區和街頭開展免費法律咨詢活動。這樣既能宣傳自身、擴大影響,又能增加鍛煉機會,提高學生應對法律咨詢的能力;
其二,在地方網站進行廣告宣傳,以擴大影響。比如在巢湖百姓網、巢湖二手網、巢湖陽光論壇、巢湖趕集網、巢湖同城網等等網站的法律專欄,發帖免費廣告宣傳巢湖學院法律診所,留下辦公電話、地址等聯系方式以便市民聯系。通過接受網絡、電話咨詢、當面咨詢等方式,開拓案源,增加實踐機會;
其三,與司法部門、行政部門合作,通過實際行動獲得司法、行政部門及律師協會的認同,借助公權力部門的推薦以增加案源。比如,與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巢湖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巢湖市法院等部門合作,推廣巢湖學院法律診所,為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既能輔助政府解決部分社會問題,又增加了學生的鍛煉機會;
其四,通過法律診所項目中的模擬訓練來彌補案源不足。如模擬會見當事人、詢問證人與制作調查筆錄、談判等。指導教師要擬定詳細的計劃,制定每一模擬項目的教學目標。設計得當的模擬訓練可能比真實訓練獲得的效果更好。當然,由于同班同學在模擬時會出現笑場、嚴肅不起來等情況,最好由不同班級的陌生同學分別扮演當事人和律師。
四、適合我國地方院校的法律診所模式
法律診所的模式依據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依據診所是否劃分專業方向,分為專門診所和綜合性診所;依據診所的位置是否在校內,分為校內法律診所和校外法律診所;依據診所是否解決真實案件,分為虛擬法律診所和真實案件法律診所。結合地方院校辦學條件、經費條件及師資力量的特征,建議地方院校設立案件模擬診所和綜合性真實案件診所兩種類型。
(一)虛擬法律診所
虛擬的法律診所與真實的法律診所一樣,內容有訴訟、上訴、談判、調解、仲裁、會見與咨詢等類型,不同的是虛擬診所自始至終沒有真實的當事人和真實的案件,與特定律師技巧的專題培訓相類似。虛擬的法律診所在任務和方式上與我國模擬法庭類似,是通過角色分工、分組討論、情景模擬等教學方法來訓練學生的法律技能。當然又不能等同于模擬法庭,虛擬法律診所還包括非訴訟案件的模擬,比如起草法律文書、擬定合同、起草公司章程、談判、會見與咨詢等。地方院校由于辦學條件有限,可利用模擬法庭作為虛擬法律診所的場所。
(二)綜合性真實案件診所
首先,真實案件診所是一個真正面向外界的場所,類似于律師事務所或者法律援助中心,主要針對貧困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服務。學生在指導教師的的引導下,會見當事人、提出咨詢意見、幫助當事人準備案件、案件、提供法律幫助等。真實案件診所是法律診所的基本形式,實際運作中,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不收取任何費用,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只收取極少的費用,用于彌補學生辦理或案件產生的費用支出,輔助解決部分經費問題。
其次,真實案件診所可分為不同的類型,一類是區分不同專業方向的專門性法律診所,如勞動法律診所、知識產權法律診所、消費者權益法律診所、婦女權益法律診所等,這一類型被很多規模較大的高校采用,比如中國政法大學、清華大學等。另一類是不區分專業的綜合性法律診所。由于地方院校師資力量、辦學條件、經費等因素影響,若設立專業診所,也只能流于形式。因此,地方院校只設立綜合性法律診所,而無須按專業細分成多個診所。
再次,真實案件診所的場所可以設在校內,也可以在校外。比如北京師范大學珠海分校將診所設在紅山社區;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的法律診所設在商大教工路校區;揚州大學在校內14號樓1405室設立法律診所;西北政法大學的法律診所也設在學校內部。基于巢湖學院所處的地理位置,離市區有一定的距離,不利于當事人來訪和工作的開展,建議在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巢湖市人民法院附近選址設立(如上文提到的金碼頭社區),既有利于當事人來訪,又方便和司法及行政部門聯系工作。
法律診所教育的理念是追求正義性、公益性,引導學生樹立社會責任心。地方院校開展法律診所課程,既能緩解司法實務部門的壓力,也培養了法科學生的實踐能力,而且以很低的成本解決了弱勢群體法律服務欠缺的問題,有利于在法治的基礎上實現社會的公正與和諧。
參考文獻:
〔1〕董萬程.論法律診所課程的教學方法[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0,(4):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