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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務院國資委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
省級國資委負責指導、監督本地區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
第四條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范圍是指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在企業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專業人員。
第五條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個人申請;
(二)單位評議推薦;
(三)評審委員會評審;
(四)授予崗位等級資格;
(五)備案。
第六條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分為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和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
第七條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于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于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于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八條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強調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業績的原則。
國務院國資委和省級國資委應當健全制度,嚴格條件,規范程序,加強對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的監督。
第九條申請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敬業精神;
(二)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并按照規定進行注冊備案;
(三)具有相應的法律專業基礎理論水平,以及分析和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工作能力,在企業內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符合規定年限,經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應崗位職責所必需的計算機、外語等基本能力。
第十條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并按照規定進行注冊的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經個人申請,單位考核合格,可以評定為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
第十一條申請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人員應當系統掌握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為豐富的企業法律事務與企業管理工作經驗,能有效地組織和協調處理企業重大、疑難法律事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滿5年;
(二)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滿2年;
(三)現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滿2年。
第十二條申請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人員應當精通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和企業管理工作經驗,能勝任企業一個部門或一個系統法律事務的組織協調工作,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滿5年;
(二)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滿5年;
(三)取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并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三條國務院國資委負責指導中央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評審工作。
省級國資委負責指導本地區地方國有企業一級、二級、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評審工作。
具有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的中央企業負責本企業二級、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評審工作。
具有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的中央企業是指經政府人事部門批準、授權和備案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的企業。
第十四條不具備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的中央企業,可委托有評審權的機構或企業進行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的評審。
第十五條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國資委統一印制。
第十六條企業法律顧問在履行職責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降低其崗位等級直至取消其職業崗位等級資格,并由評審機構收回崗位等級資格證書:
(一)違反職業操守,惡意串通,損害企業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過失,給企業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嚴重損害企業聲譽;
(三)連續2次不按照規定進行注冊備案。
第十七條有關評審機構在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的,由國務院國資委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取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
有關評審人員在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過程中,、、謀取私利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在企業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滿一定年限,具有相當學歷,尚未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或者雖已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但尚未注冊的人員可由有關評審機構評審為企業法律顧問助理崗位資格。
企業法律顧問助理崗位資格相當于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九條國有參股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關鍵詞:高職院校;法律風險;法律顧問制度
一、背景
隨著普法工作的不斷深入和人們法制意識的不斷提高,依法治國理念不斷深入人心,全社會對法制化管理的呼聲越來越高。黨的十提出了建設法治社會的目標,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方略在教育領域的具體體現,高職院校作為培養專業技能人才的重要主體,理所當然要加強和推進法制化建設,把依法治校的理念與制度落實到院校發展與穩定中。教育部在1999年提出加強教育法制工作的要求,2003年7月又明確提出依法治校的要求。2012年11月22日,教育部以教政法〔2012〕9號印發《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以下簡稱《實施綱要》),對高校在依法治校的各個方面提出了基本的要求。其中要求要完善依法治校的工作機制,高等學校應設立或指定專門機構綜合推進依法治校,有條件的學校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或人員作為法律顧問,協助學校處理法律事務。學校的法制工作機構或人員在學校的決策、管理過程中要發揮參謀和助手作用,對學校出臺的有關管理措施、對外簽訂的合同、實施改革方案等,要進行合法性評估、論證。近年來,陜西、吉林、湖北、廣東、四川、山東、河北、遼寧等省的教育廳均發出通知,要求在高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聘請常設法律顧問,有效發揮法律顧問在維護學校法律地位、處理學校與部門或社會的各種法律關系、處理學校與學生或教師的關系、落實國家教育法律法規要求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學校法律顧問制度對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促進學校內部治理法治化,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高職院校在改革和發展中面臨的風險、矛盾和挑戰不斷增多,實行法律顧問制度是落實依法治國方略、推進依法治校的具體行動,也是防范辦學風險、保護師生和學校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二、高職院校發展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學生管理中的法律風險
1.校園安全事故問題大學生在校期間,由于自身安全防范意識差,在校內外可能發生各類安全事故,包括:災難事故如溺水傷亡、交通事故、群體踩踏、電器火災等;社會安全事件如打架斗毆、盜竊、勒索搶劫、自殺自殘、犯等,有被動受侵害的情形,也有主動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的情形,以及第三人侵入校園實施傷害的情形;公共衛生事件如各類中毒、傳染病等;自身病患事件如個人體質問題在體育鍛煉后發生猝死等。實際中,不管學校是否有過錯,家長都會要求學校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責任。2.實習或外出打工糾紛頂崗實習是高職院校教學安排的一個重要環節,實習期間的糾紛已成為法律風險的盲點,如果學生在企業實習過程中受到傷害,按照法律規定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系,所以一旦學生出了工傷事故,家長要求學校來買單的情況也屢見不鮮。還有高校學生在假期或休息時間外出打工,參加社會實踐,在打工單位發生傷害和其他勞資糾紛的,也會向學校提出索賠。3.學生維權問題大學生民主法制意識的逐漸增強對高職院校的學生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學生管理過程中對學生進行處罰、退學、各類獎學金的發放等實體和程序問題存在瑕疵,學生認為存在不公正待遇的,都可能引起學生維權甚至訴訟行為。早在1998年,北京科技大學的學生田永因作弊被學校開除,他就對校方提出行政訴訟,這是我國第一起高校學生與母校發生的訴訟案件,之后在全國掀起了一陣“學生狀告母校”的熱潮,1999年北京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2001年武漢王長斌訴武漢理工大學案、2002年廣州武某訴暨南大學案等。這些訴訟多集中于學校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的頒發上,最主要的原因是學生在校期間受過處分而被剝奪了獲取證書的資格。在這陣訴訟熱潮中,學生勝多敗少,學校明顯處于劣勢。4.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問題學校為了對學生進行有效管理,出于安全及規范的考慮,往往會出臺一些管理制度要求學生遵守。據報道,貴州某學院出臺了“十條禁令”,除了包括對酗酒、打架斗毆、考試違紀作弊、賭博等一般違法違紀行為的禁止外,同時還有禁止校外留宿、禁止未婚同居、禁止從事非法陪侍活動等規定。這些規定在獲得部分學生支持的同時,也引發了不少學生的質疑,還有學生把“十條禁令”內容貼在了網上,引發了學生和網友的熱議。針對這些禁令,有人認為校方提出“嚴禁未婚同居”的規定似有違反上位法之嫌,因為在《婚姻法》中只是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但并沒有禁止大學生未婚同居。諸如此類的問題日益凸顯,這就要求學校在對待此類問題中要審慎,既要做到有效管理又要注重制度的合法性,把好這一關至關重要。
(二)教職員工管理中的法律風險
高職院校的所有員工中,教師理所當然是最重要的主體,因為教師的質量直接決定著院校學術水平與教育質量水平,所以教師管理是院校管理的重要環節。人事管理制度及人事處理決定的合法性直接關系著教師的切身利益,在此領域也發生過多起教師維權的案例。如2003年華中科技大學教師王曉華和鄒柳娟,都因其在職稱評審中未通過,但其認為自己符合高一級別職稱的任職資格,而學校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嚴重偏見或相關問題,多次反映未果便向教育部申請行政復議,而后又提起了行政訴訟。2015年湖南大學楊建覺、黃禮攸因未完成合同約定,被學校做出不再續聘的決定,楊黃二位副教授對學校提出質疑,后以“違反法理規定,怠于行使職責”之名起訴教育部。這就要求高校在對待教師較為關心的人事處理、職稱評審、工資保險待遇等問題的解決上提出了更高的法治化要求,制度建設要合法合理,程序要合法規范。除了教師這一主體外,為了滿足教學及管理的需要,高職院校還聘用了一些教學管理人員、輔導員、外聘教師、實訓教師、司機等,與其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各種勞資糾紛也會應運而生,各類人員可能會由于工資、保險、聘用與解聘等問題與作為用人單位的院校之間發生勞動爭議,院校也可能會因此類問題被置于矛盾的漩渦之中。
(三)院校運行發展中的法律風險
高職院校不但承擔著教書育人、培養人才的基本職能,而且還發揮著技術服務、對外培訓、校企合作等其他社會服務的職能。高職院校作為民事主體,更加廣泛深入地參與到社會經濟活動中去,院校在教學開展、物資采購、基礎建設、后勤保障、社會服務等過程中,必然要與其他單位發生合同行為及其他各種聯系。一些院校管理人員對合同風險的認識意識不強,認為與對方已是長期合作的伙伴關系,雙方都會嚴格履約,認為簽合同只是走形式,合同的條款也不進行仔細推敲,致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有的甚至產生數額較大的違約責任,給院校帶來了較大的風險或損失。以上提及的各種風險和問題都在高職院校發展中可能遇到,當出現類似情況、處理相關法律問題時于法有據、于情合理就顯得格外重要。法律顧問的出現有助于解決這些問題,更有助于讓這些問題進入到法律程序。實踐證明,法律顧問制度在構建現代學校制度、提升現代教育治理能力道路上,不可或缺。
三、構建高職院校法律顧問制度的設想
(一)機構設置
高職院校法律顧問制度下,應當設立專門的法律顧問機構,從學院辦公室中獨立出來。法律顧問可以由本校有律師執業資格的專業教師擔任,也可以通過市場選聘具備條件的專職律師擔任。最終選定的法律顧問要政治素質好、專業素養高、履職能力強、誠信品質優,不但要有高校法律顧問應有的法律知識與素養,而且還應具有高校教育管理的專業知識。
(二)工作機制
高職院校應當實行法律顧問聘任制,由符合條件的律師提供應聘資料和說明,經過院辦公室組織校內外專家進行評審決定后,院校與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聘用合同,一般一年一聘。聘用合同中應對各方的權利義務做出明確約定,主要包括:聘用期限、工作職責、費用、工作時間、地點及工作方式等條款。法律顧問聯系制度也需要在工作中逐步建立完善,應由院辦公室委派專人負責與法律顧問的日常聯絡、工作安排、事務協調和管理,配合法律顧問做好日常法律事務與專項法律事務的處理工作。同時,高職院校應建立法律顧問考核制度,加強對法律顧問的考評和監督,對于不能按合同約定高效完成顧問職責、年度考評不稱職的顧問,應按合同約定解聘。
(三)職責權限
學校法律顧問工作應通過各項法律服務的提供,重在對高職院校的法律風險進行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輔以事后法律補救,以此提高院校科學合法決策、合理運用法律處理事務的能力。具體工作如下:
1.解答法律咨詢
這是院校法律顧問的常規工作,法律顧問應首先對院校運行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向管理層提供必要的日常法律咨詢,分析法律風險,協助提供解決思路或方案。
2.提供法律意見
即為院校重大決策行為、簽約履約行為進行法律論證或提供法律意見;參與院校重大事務、重要決定行為的風險評估,提供法律論證意見;協助院校開展依法辦學、規范辦學活動。當學校需要對外開展重大合作業務(比如校企合作、合作辦學等)時,可以讓法律顧問對合作方的主體資質、信用、債權債務等狀況進行專門的法律調查,了解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同時,對學校參與的一些重大事項,校方可以讓法律顧問進行法律論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通過法律意見書,學校可以充分認識到各種潛在的法律風險以及需要關注的法律要點,并據此作出理性抉擇。而且,校方也可以讓法律顧問參與學生的違紀處理、教職員工的解聘、處分等工作,這些工作涉及到學校規章制度與國家法律的協調統一,同時實施過程中也應當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實體或程序上存在瑕疵,都有可能侵犯教職員工、學生的合法權益,從而導致學校陷于法律上的被動地位,法律顧問的參與可以確保程序正義、處理合法,維護學校及被處理對象的合法權益。
3.審查法律文件
即協助起草、審查院校重大事項合同、項目和重要法律文書;參與審查院校重要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院校的各類文件,大到重大合同、協議,小到規章制度,只要涉及到校方、學生或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都應事先由法律顧問審查、把關,避免留下法律漏洞。法律顧問應參與院校各類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對合同的合法性、完備性、科學性進行審慎審查,跟蹤監管合同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履約中的風險并妥善處理。同時,應當為學校的制度構建提供服務,協助學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協助學校構建現代學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4.協調處理糾紛
即參與處理院校的民事、行政等訴訟及非訴訟法律事務;代表院方參與談判,調解涉及院校的重大糾紛;院校參加訴訟、仲裁等法律活動。如果當院校遭受外界的誤解或毀謗而可能導致聲譽受損或院校的其他合法權益受損時,法律顧問還可以代表學校對外律師聲明或律師函,起到正視聽的良好效果。當院校與外界發生糾紛后,校方著手處理糾紛之前應先征求法律顧問的意見,以便掌握相關法律規定,明確各方責任,必要時可以讓法律顧問從幕后走到前臺,親自參與談判和協調,確保糾紛的依法處理。如果糾紛不可調和地走向了法律途徑的解決,一旦院校涉訴,那么仲裁和訴訟都是專業性極強的司法活動,法律顧問以人的身份參與其中對于維護校方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5.開展普法教育
即協助學校開展法律知識普及和培訓活動。依法治教的實現,離不開教師的依法執教和學生的遵紀守法、依法維權。教職工和學生在學習、生活及工作中都可能面對各類法律風險,都需要提高法律意識,接受普法教育,而法律顧問無疑是最適合的普法者,他們的日常業務范圍涉及刑事、民事、商事、合同、勞動等各個方面,且與學校聯系密切,又有一定的自由時間,可以根據形勢需要和學校的要求隨時對師生開展靈活多變的專題法制教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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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政府依法行政全過程,政府法律顧問助推山東法治政府建設
進程
為重大決策提供咨詢和法律意見,從源頭把控法律關口。各級政府在重大行政決策中高度重視發揮政府法律顧問作用,省政府常務會議邀請法律顧問參加成為新常態。一年多來,先后有97人次參與了41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圍繞我省產業結構調整、服務業轉型升級、社會事業和民生保障、對外開放等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重點工作,積極建言獻策,出具了書面法律建議76件,為省政府重大決策提供了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幫助政府依法治理經濟,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參與政府立法和規范性文件管理等事項,保證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據。一年多來,先后有69人次的法律顧問和法律專家參與了政府立法項目的論證,以及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以《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為例,政府法律顧問提供了很好的立法建議,被立法機構所采納。政府法律顧問提出的關于加強和規范煙花爆竹管理的法律意見,也得到了省領導的充分認可。參與重大法律事項的論證和服務,當好政府的“守門員”。政府法律顧問積極參與了有關政策調整、合作協議的法律審查。威海市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以來,審查民商事合同522件,涉及標的達25億元;參與重大決策論證33件。結合中韓自貿區地方經濟合作示范區建設,專門為處理涉韓事務提供法律服務。參與矛盾糾紛化解,發揮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減壓閥”作用。2014年,省政府法律顧問霍建平、耿國玉、張巧良為解決三聯集團“彩石山莊項目”問題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務,專家庫成員楊鵬陪同郭樹清省長接訪“日照漁民上訪案件”,推動問題在法治軌道上得到了實質性解決,成為省政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典范。濟寧、臨沂、濱州等地,政府法律顧問積極參與了復議案件的辦理,依法化解了大量行政爭議。
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發揮作用的空間越來越大
政府要加強政府法律顧問隊伍建設。研究確定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擔任法律顧問的任職條件,縣級以上政府都要健全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探索建立首席法律顧問制度,形成以內為主、以外為輔、內外結合的法律顧問工作格局。將政府法律顧問制度落實到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建立統一的政府法律顧問體系。結合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開展,探索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
報業集團大多從外面聘請了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在內部設置了法律事務室等專門機構,并由法律事務室協調外聘法律顧問開展法務工作。但這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外聘法律顧問不是企業員工。內部法律事務機構,雖然有專職人員,但其職能大多是協調性的:他們自身不承擔出具法律意見書的責任,其中的大多數人也不具備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即:他們不承擔法律事務“把關人”職責。承擔“把關人”職責的,是外聘法律顧問。
該制度安排下,報業集團法律事務機構和人員對具體法律事務都不承擔“把關人”職責,當然更談不上在報業集團決策過程中就集團經營管理的決策合法性向報業集團領導負責了。因此,集團內部的法律事務機構和人員,只是一個“二傳手”性質的事務性部門。
這種“二傳手”加外聘法律顧問的模式,目前廣泛存在于我國報業集團中。雖然這也是有效的法律保障模式中的一種,在實際工作中也能正常運轉,但它與規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有本質區別。
原國家經貿委頒布的《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1997年5月3日起施行)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企業法律顧問管理的部門規章。其對企業法律顧問的定義是: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并經注冊機關注冊后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并規定:國家實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該制度屬于職業證書制度,執業資格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
原國家經貿委撤銷后,其負責指導企業法律顧問的職能劃入國務院國資委。關于企業法律顧問的最新部門規章是國資委頒布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它的主要內容和《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類似。只是執業資格管理由國資監管機構統一負責。
從上可看出,企業法律顧問有兩大核心要件:一是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二是由企業聘任,是企業內部工作人員。
陸棟生、陳露潔在《中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分析》一文中,對企業法律顧問與外聘法律顧問的區別進行了專門論述:
1.企業法律顧問是通過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并依據企業法律顧問注冊管理辦法進行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律師是通過全國司法(律師資格)考試取得資格,并依據《律師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
2.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企業制度的組成部分,企業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以企業管理為主的內部法律服務,參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律師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律師從事的是社會性法律服務,僅對當事人委托的事項提供法律服務。
3.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知識結構上,兩者也存在較大的區別。企業法律顧問一方面要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識,另一方面企業法律顧問還要為企業的經營管理獻計獻策,需要熟悉企業管理、經濟學知識,是企業內部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復合性法律人才。律師作為專業的法律人才,法律知識是其核心內容。根據工作重點的不同,律師擅長不同的法律門類,如證券、房地產、公司企業、合同、勞動爭議等。
4.從隸屬關系上看,企業法律顧問是企業的內部職工;律師是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同時擔任多家企業的法律顧問。
可見,二者同為法律工作者,但有根本區別,不能簡單功能等同或替代。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廣義指規范企業法律顧問的執業資格、執業機構、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企業法律顧問中介組織、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狹義指企業內部通過設置法律顧問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法律工作人員處理本企業法律事務的一整套制度。
2004年5月,國務院國資委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隨后,各省級地方國資委陸續相關管理辦法。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規范化。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雖然是針對企業設立的一套法律制度,但并非不適用于報業集團。
《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曾規定,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設置法律事務機構或者配備法律顧問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企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建立防范風險的法律機制,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第二條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報業集團正在大規模轉企改制,轉企改制后成立的媒體企業,無疑是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隨著報業集團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作為其有機組成部分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理應成為報業集團法制建設的重要課題。
“二傳手”加外聘法律顧問保障模式弊端日顯,越來越不適應報業集團發展
“國外大型跨國公司老總在跟人談判時,經常帶著兩個人:一個是打算盤的,另一個是摳條文的。”國務院國資委一位副主任曾這樣形象描述,這個“摳條文”的,就是企業總法律顧問(國外叫首席法律官)。隨著報業集團經營規模的擴大、經營領域的拓展,報業集團法律事務工作量日益增多。但現行的“二傳手”加外聘法律顧問的保障模式,很難適應日益復雜的市場經濟形勢。
首先,決策過程中內部法律“把關人”缺位,使決策者面臨決策合法性風險。報業集團通過借助外聘法律顧問這一“外腦”,在相當程度上可以規避法律風險。但筆者認為,它有兩大缺陷:一是外聘法律顧問只負責提供法律意見。是否采納,得由集團決策者自己決定。二是外聘法律顧問基本不參與集團的決策過程,而集團法律事務機構又沒有被賦予“保證決策合法性”的責任,容易造成決策過程中“決策合法性”保證責任缺失。報業集團法律事務機構和人員不能替決策者分擔決策合法性責任,致使其暴露在決策合法性風險敞口下。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為決策者封上了這一風險敞口。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下,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及人員自身承擔著兩大責任:一是自己出具法律意見(不是依靠外聘法律顧問)。二是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并承擔“保證決策合法性”的職責。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為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規定了十項職責,其中主要有:起草或者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規章制度;管理、審核企業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參與企業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投融資、擔保、租賃、產權轉讓、招投標及改制、重組、公司上市等重大經濟活動,處理有關法律事務;辦理企業工商登記以及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保護、公證、鑒證等有關法律事務,做好企業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參加企業的訴訟、仲裁、行政復議和聽證等活動;負責選聘律師,并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等。
其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企業法律顧問對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第十六條規定:企業總法律顧問,是指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企業總法律顧問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總經理負責。企業總法律顧問的兩項核心職責是: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統一協調處理企業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并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防范意見。
從上可看出,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下,報業集團決策者只需要對決策的合理性、經濟性等實體內容負責,“決策的合法性”則由“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的總法律顧問來“保證”。也就是說,總法律顧問為報業集團決策者分擔了“決策合法性”的責任。
其次,現行法律保障模式不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管理理念。現代企業制度講究的是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在風險防范上強調事先防范,而不是以“事后滅火”為主。根據相關規定: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原則是“以事前防范法律風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這與外聘法律顧問的“有事”、“有償”服務原則有本質區別。
作為企業內部法律工作者,企業法律顧問顯然比外聘法律顧問有更便利的條件和更充足的動機,去督促和落實企業內部法規制度建設、建立完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防止由于法律事務工作缺失給企業帶來隱患。
不僅如此,在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訴訟法律事務畢竟只占一小部分,企業日常面臨的是大量的非訴訟法律事務。
外聘法律顧問不是企業的內部員工,對企業內部情況了解有限。此外,他們雖然是法律專家,但不一定是經營管理專家。因此,他們無法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無法提供全過程、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二傳手”模式下內部法律事務機構和人員,由于職能缺失,對促進企業內部依法經營、規范管理作用有限。目前,一些報業集團的諸如工商登記、商標管理等,存在較大隨意性,沒有納入內部法律管理范圍,就是報業集團內部法律管理規范缺失的明證。
再次,法律事務把關權外置他人,潛藏利益風險。現行模式下,法律把關權在外聘法律顧問手中。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下,由企業法律顧問承擔提供法律意見并對其合法性負責,法律把關權在企業法律顧問掌控中。
律師是以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的專業人員。同一件法律事務,由外聘法律顧問處理,在不影響質量的情況下,其價值取向顯然和企業法律顧問是不一樣的。外聘法律顧問爭取其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情合理的。但對報業集團來說,卻不一定劃算。
法律事務把關權在外人手中,還有可能被或明或暗地拿來作為要價的手段。在保障模式不變的情況下,報業集團不能經常更換外聘法律顧問。關鍵時候,這一點對企業的掣肘作用可能非常突出。筆者認為這也許是國有企業要實施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原因之一。
(一) 關于資金的來源和使用
從各地的實際情況看,認購企業職工股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 職工以現金形式出資,作此規定的有外經貿部、北京市、深圳市,規定現金出資額不得低于職工認購額的60 %; (2) 從以前年度結余的獎勵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獎勵給優秀員工認繳出資; (3) 從以前年度結余的工資和福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按員工貢獻大小、工齡長短等標準分配給員工認繳出資; (4) 在公司利潤中劃出一塊,并經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形成職工出資; (5) 公司以信貸方式貸款給職工作為持股會投入的資本金,公司從職工的工資、獎金和利潤分紅中逐年扣除; (6) 由公司非員工股東擔保,向銀行或資產經營公司貸(借) 款購股; (7) 公司從公益金中劃出專項資金借給職工購股,利率由公司參照銀行貸款利率自行決定; (8) 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成果按相關規定,折價入股,個人專利和非專利技術,可折價入股,但其比例不能超過職工持股會持有總股本的20 %。
各地對職工持股會在資金的使用方面都作了嚴格的規定:僅限于在本公司內投資入股,包括回購內部職工出讓的股份,不得用于購買社會發行的股票、債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業單位投資或單獨進行經貿活動。企業職工持股試點以來,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實際運作,在職工取得職工股份的資金來源上,主要以個人現金出資為主。如外經貿部規定,必須以現金一次性出資;深圳市規定,現金出資不得低于60 %。江蘇、上海、廣西等地雖然規定了多種出資方式或對現金出資的比例沒有作限制性規定,但從實際情況看,現金出資占了絕大部分,過去定向募集公司發行的內部職工股,職工基本上是以現金形式購買的,社會募集的上市公司的內部職工股至今也是以現金形式出現。據了解,職工用于購買內部股的資金一次性年人均出資1. 5 萬元以上。考慮到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職工年均收入的水平,這樣一筆投資還是相當大的,勢必會抑制職工的投資熱情。有些職工認為投資職工股不如存銀行,使得職工持股制度難以繼續推行。更為嚴重的是,有的地區和部門將推行職工持股制度作為變相集資的一種手段,對職工強行攤派,對不以現金認購的職工以辭退相威脅,造成了惡劣影響,也違背了職工持股制度的真正意義。
我國職工持股制度從開始試點至今,職工股份的取得都是以現金支付為主,實踐證明,結果都不令人滿意,職工參加持股的積極性不高。采用現金出資的方式,從理論上來說,對職工是很不公平的。職工和普通股的股東同樣以現金出資購買公司的股票,但職工股的股東權利卻受到諸多制約。首先,職工股東的表決權(用手投票的權利) 受到很大的制約;其次,職工股東在離職和退休前一般不能轉讓股票,這無疑很不合理,在實踐中也受到職工收入的限制。因此,職工股份的取得應堅持非現金支付的原則。非現金出資購買企業職工股應是今后方案設計中的首選。可以考慮由公司作擔保,以職工持股會的名義向銀行借款購買企業職工股,以后用股份紅利歸還本息。作為代價,職工應承諾在取得本企業股份后,放棄部分股東權利。
(二) 關于職工股權的處置
關于職工股權如何處置和是否應限制職工股東的處置權的問題,向來爭議頗多。有些學者認為禁止職工出售股份,將違反同股同權的原則(例如,在職工持股的非上市公司中,外部股東是可以轉讓股票的) ;如果允許股份的轉讓,則ESOP 又將恢復為普通的公司。這是ESOP 的兩大難題。另外,在一個健全的現代公司中,股東應該享有“用手投票”和“用腳投票”的權利,然而ESOP 公司中,職工股東的表決權“用手投票”的權利受到很大的限制,在離職或退休前一般不能轉讓股票,“用腳投票”的權利也不能行使。這樣的公司很難說是一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為了防止以往那種利用職工股套現牟利的現象,法律應加強對職工股東的引導,弱化其增值偏好,引導其關注企業的命運,使企業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體。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對職工股的轉讓進行嚴格的限制,鼓勵其長期持股。目前理論界對職工股的轉讓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一種主張認為,應禁止職工股的轉讓,理由是:一可有效避免內部職工股的隨意轉讓造成的股市混亂;二可避免內部職工只顧套現牟利,不顧企業的發展。另一種主張認為,問題是存在的,但決不能一禁了之。禁止職工股的轉讓,實際上弊大于利:一是不符合股份公司的資本原則。股份公司作為現代企業的標準形式,其本質為資本企業,為保證資本的信用,出資者一旦繳納出資就不得抽回,其風險的轉移靠資本的流動來實現。禁止職工轉讓股份,當股價上漲時職工只能看著與溢價的收益失之交臂,當股價下跌時只能被動承擔風險,這是不公平的。二是禁止職工股的轉讓及上市流通,職工一旦持股,在其勞動力流動時,其股票的價格不能依股市計算,只能估價,處于劣勢的職工難免吃虧。三是由于職工股禁止轉讓,這就使得經營者往往將其當成一種單純的融資手段。
筆者認為既不能禁止職工股的轉讓,也不能毫無限制的轉讓。首先,應借鑒國外的做法,規定一個較長的保留期,引導職工關注股票的短期收益轉向企業長期經營績效,提供一種長期的激勵機制并依此提高企業業績效。過去對職工股轉讓期限的限制時間(三年) 太短,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以5~7 年為宜。其次,法律法規應規定一個職工股的保留額度(例如50 %) ,限制職工將其擁有的職工股全部轉讓出去,致使職工持股制度難以維系。再次,法律制度在設計時也應考慮到一些特殊情況,如職工結婚、購房、有嚴重疾病等,急需大筆現金的時候能夠將股份變現。
任何一種法律制度的設計都不可能十全十美,當某種制度設計的積極作用大于其消極作用時,采取這種制度就是理性的選擇。筆者認為職工持股制度也應是這樣一種制度。
我國的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體現改革方向的素質好的公司,其發展前景好,股票上市套利差價大,持有這種股票短期內一般沒有風險,持股職工的生產積極性即使沒有與持股行為表現出相關性,也不影響其在股市上獲利。所以,相關法規中對股份轉讓的限制應當更加嚴格。
2001 年1 月,深圳市頒布了《深圳市內部員工持股規定》,其中第35 至39 條對職工股的處置問題進行了較詳細的規定,值得借鑒。第35 條原則規定“員工持有的股份不能退股。脫離公司的員工,其所持股權公司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處置。這些情況包括調離、退休、自動離職、停薪留職、被辭退或解
除、被開除或死亡等情形。”第36 至39 條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了不同的處置辦法:
1. 以自然人身份實行員工持股的,員工脫離公司時,其所持股權允許轉讓和繼承,員工轉讓其股份須符合下列條件:A.持股期限必須滿5 年;B. 每年轉讓數量不得超過其出資總額的三分之一。
2. 以持股公司名義持股的,員工脫離公司時,其在持股公司中所占的股權按《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處置。
3. 以工會名義實行員工持股的,員工所持股權發生變動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1) 員工脫離公司時,其所持股權可以在公司內部轉讓,持股會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回購,專作預留股份; (2) 自動離職、被辭退或解聘、被開除的員工,其所持股份不滿3 年的,按個人出資額回購所持股份; (3) 持股滿3 年的員工脫離公司和持股不滿3 年調離、退休、死亡職工所持股份,按公司上年末相應股權的帳面凈值回購; (4) 員工持股滿三年,有特殊情況需要變現的,經持股會批準,允許在公司職工內部之間轉讓其所持股權,持股會有能力的也可以回購。
轉貼于
(三) 關于職工持股會
職工持股采取什么樣的組織形式對于職工持股能否實現預期的效果至關重要。
1. 目前各地實際做法簡介
關于職工持股會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各地對職工持股會的性質和法律地位的規定不一,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 (1) 社團法人。如北京、天津等地。《北京市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職工持股試行辦法》第4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職工持股會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由公司職工自愿組成的、并經核準登記的
社團法人。”天津的規定:職工持股會是依照本辦法規定,依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取得社團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的社團組織。(2) 工會下屬的組織。如《上海市關于公司設立職工持股會的試點辦法(草案) 》第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職工持股會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從事內部職工股
的管理,代表持有內部職工股的職工行使股東權利并以公司工會社團法人名義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作出類似規定的還有江蘇、陜西等地。(3) 不隸屬于工會,但也不是法人。如民政部、外經貿部、國家體改委、國家工商局于1997 年10 月聯合的《關于外經貿試點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登記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中規定:職工持股會是專門從事內部職工持股資金管理,認購公司股份、行使股東權力、履行股東義務,維護出資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上述的分類還可進一步簡化,即可以分為兩類,社團法人和非社團法人。
職工持股會的機構設置。在職工持股會的機構設置方面,各地基本上都是一致的,一般都規定,職工持股會由持股職工組成,會員大會是持股會的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職工持股會的常設機構———理事會(有的稱為管理委員會) ,會員按持股數量享有相應的投票權(有的也規定一人一票) ,并設理事長和副理事長(上海、吉林、廣西、江蘇等地規定:持股會理事長由工會主席或工會代表擔任或由工會推薦并經職工持股會選舉產生) 。
職工持股會的理事會作為公司的股東之一,由其代表依照《公司法》及有關法規參加股東會、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代表持股職工行使股東權力,承擔相應的義務,從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據此,各地關于職工持股會(職工股份管理組織) 的性質和法律地位的規定是比較混亂的。職工持股的管理缺乏科學性。由于沒有全國統一的立法,各地對職工持股的管理形式規定不一,管理機構多樣化、管理職能隨意化。由于缺乏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大多數地方的職工持股會運作效果難如人意。所在,當務之急是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對職工持股的管理機構、管理機構的職權、運作程序等作出統一規定。
2. 完善之設想
職工持股公司──一種職工股管理的新模式。2000 年1月11 日,深圳市頒布了關于職工持股的新法規《深圳市公司內部員工持股規定》,其中最值得稱道的創新之處在于引進了一種新的職工持股的管理機制,即由持股員工共同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持股公司) 來持有、管理、運作職工股。持股公司作為改制企業的法人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在持股公司內部,持股員工即持股公司的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紅利分配、股權處置等事項都按《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來執行,簡單明了,可操作性強。但令人遺憾的是該《規定》認為職工持股會應設立在工會之下,未脫離傳統做法之窠臼。
職工持股會的法律性質。筆者認為,立法應明確規定職工持股會是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目前有些地方規定的職工持股會以工會社團法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的做法欠妥。首先,工會與職工持股會的宗旨、任務相矛盾。工會是職工自愿組成的群眾組織,其宗旨是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與公司在設立宗旨上是不一致的。如果工會作為公司的股東參加股東會,工會的代表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依法對員工進行管理,這必然導致工會雙重角色的嚴重沖突。其次,工會與持股會合二為一,在法律上也是矛盾和不合邏輯的。一般而言,工會總是晚于公司成立,且不能當然取得社團法人資格,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并報上一級工會備案。在公司成立前就以工會作為股東顯然于法無據,于邏輯不合。再次,實踐也證明,這種做法存在很多麻煩,是行不通的。
嚴格限定職工持股會會員資格,防止內部職工股的社會化。根據各國通行之做法及我國過去職工持股的實踐經驗,持股會會員應符合以下要求:以本企業實行職工持股制度為限,在本企業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且該職工須忠于公司,沒有損害公司利益的歷史記載。之所以規定在本企業工作滿一年的職工才可以持股,是為了保證職工股的穩定性,方便管理。所謂正式職工,是指與企業按《勞動法》規定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職工,不包括企業生產臨時需要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
總之,我國的職工持股制度是在深化國企改革的過程中,不斷探索、逐步發展起來的。現實中職工持股制度的混亂迫切需要出臺一系列法律法規加以規范,消除不規范做法及其不良后果,還職工持股制度的本來面目。國家應盡快出臺統一的法律法規,從法律上保障和推動職工持股制度的健康發展。 [1 ]遲福林. 職工持股150 問[ Z] . 北京外文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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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企業法治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挑戰
當然,國有企業在改革發展過程中也經歷了無數深刻教訓,尤其是一些造成國有資產幾千萬甚至上億損失的重大案件,充分證明了企業在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建設上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這就要求我們必須進一步健全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不斷完善法律風險防控機制,為加快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提供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撐。
(一)產業轉型升級,需要拓展法律風險防范領域在產業轉型升級的新趨勢下,要求法律風險防范超前介入。一要注重產業轉型升級相關法律的研究,將專業法律知識、風險防范與靈活使用有關鼓勵性政策,為企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環境。二要注重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在轉型升級中獲得的新技術、新產品,及時運用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手段予以保護,同時妥善處理企業知識產權糾紛,為企業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三要注重建立健全企業轉型升級中法律風險防范的工作機制和工作流程,實現法律風險防范在企業新領域的規范化和制度化。
(二)“走出去”發展戰略,需要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向國際延伸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是中央企業提高國際競爭力的重要舉措。在“走出去”過程中,國際法律風險日益增大,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加強企業法務工作者對外投資環境和法律政策的研究,提高企業法務工作者對外投資項目的參與度,并進行相關法律論證與調查,從而加強企業對外投資項目運營中的法律風險防范,降低法律風險。
(三)企業現代化管理,需要法律風險防控機制與企業管理有效融合對企業經營發展中各種法律風險的管理,是現代化企業內部實質管理的重要內容。讓法律風險防控機制更加快速融入企業管理,既是強化法律風險防控機制的重要手段,也是實現企業管理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標志。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不斷健全,中央企業不論是改制、重組,還是跨國經營等,都需要慎重研究、準確把握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強化法律審核把關,既維護好合法權益,又發揮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在企業開發新產品、開展新業務、開拓新領域中的服務和保障作用。
二、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建設中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顧問制度組織體系不夠健全1.企業總法律顧問專職率低。實行總法律顧問制度是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核心,并且也是企業在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建設上體現的重要內容,更是實現現代化企業法制工作上層次上水平的一個關鍵環節,盡管許多企業已設立了總法律顧問,但專職率不高。2.總法律顧問作用發揮還不夠顯著。雖然各大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包括一些三級企業推行了總法律顧問制度,但發揮的作用差異較大。有的發揮的較好,但多數離總法律顧問制度的要求和做強、做優、做大中央企業的需求還有很大的差距。一是定位不夠準確。沒有準確理解總法律顧問是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總是自覺地把總法律顧問當成法律專業人士或中層管理者,沒有全局觀和戰略眼光。二是職責不夠清晰,常常陷入抓法制宣傳教育、規章制度建設、合同審核管理、法律糾紛處理等具體的法律事務事項里,而忽視或者說沒有全面統籌協調處理企業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加強法律顧問隊伍建設等方面的職責。三是能力不夠匹配。有的總法律顧問沒有法律專業背景,其專業能力和專業實踐經驗不夠;有的雖有法律專業背景,但其組織協調能力、領導能力與總法律顧問的崗位職責不相匹配,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了總法律顧問作用的發揮。3.法律顧問隊伍的素質和能力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各中央企業法律顧問總體知識結構和數量基本符合國資委的要求,但各企業之間有不均衡現象,出現了法律支持業務需求量與法律顧問數量配備不匹配的現象。有的企業工作繁重但法律顧問不足,想把法律風險防范做好變成空談。同時,法律顧問隊伍的素質參差不齊,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是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又有豐富的法律事務實際操作經驗的人員相對較少;既具有律師資格或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又有企業管理經驗的法律顧問更少。
(二)法律風險防范未有效嵌入經營管理之中1.法律顧問參與企業管理的制度設計不健全,法律顧問獲取的信息不對稱。多數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對法律顧問參與重大經營管理活動的流程設計不具體、不完善,忽視了法律顧問在風險防范中的把關作用。獲得信息的不對稱直接導致了法律顧問無法準確分析、提示決策風險點和法律風險點,無法提供系統的法律解決方案。2.法律顧問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及重大經營活動主要依賴于領導者個人的風險防范意識和對法律顧問個體的認知度,隨意性較大,沒有形成有效的制度約束,法律顧問的參與度還沒有完全成為風險防范的必經環節。往往在項目出現問題時要求法律顧問進行事后補救。3.法律事務在企業管理中的流程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任務對法律風險防范的新需求,導致法律事務工作流程及各業務管理環節的相互關系未能準確把握,從而導致法律顧問對經營管理事項分析及法律風險防范效果打折扣。
(三)合同風險防范有缺失1.合同簽約前的介入程度不深入。管理部門大多有一種模糊的認識,就是法律顧問僅對合同條款負責,只要將草擬的合同文本較法律顧問做書面審查即可,而忽視法律顧問應當對合同文本背后的法律風險進行評估與防范的作用。2.合同履約監控還有較大差距。傳統的合同管理重訂立輕履行、重業務輕法律的弊端依然存在,合同履約監控不到位,常常到了合同爭議無法調和了,才上報合同糾紛事項。3.合同績效評估工作尚未有效開展。合同績效評估是在重大合同履行完畢后,對合同履行效果或項目的整體履行情況進行客觀的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以確定目標是否達到,檢驗項目是否合理和有效率,作為未來重大經營決策時的考量依據,有利于實現重大項目的最優控制和企業效益目標。
三、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對策建議
針對央企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存在的不足,要以“建隊伍、強基礎、防風險、促發展”為總體工作思路,以法律風險防范為主線,借助規章制度體系建設平臺,力促經營者從對法律服務的理性需求到純熟地運用法律事務管理技能的轉變,力促法律顧問從純粹專業人士到企業管理者的轉變,達到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大決策的法律把關率100%,逐步實現打造一支優秀的法律顧問隊伍,使之成為企業經營管理的關鍵支撐。具體從以下三方面加大力度:
(一)大力推進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組織網絡建設,營造合規文化在企業日常經營合規性合法性的要求下,法律事務機構深入管理工作是不可缺少的,企業重大事項及重大合同更是必經的、不可跨越的程序。要按照國資委的要求,在條件成熟的單位推行總法律顧問制度,落實人員和職責,明確法律事務機構設置和法律顧問的職能職責、權利,保證法律事務機構獨立設置比例達到80%。要做好法律人才的引進、培養工作,組織參加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前培訓,使專職法律工作人員取得資格率達到80%,基本實現法律顧問工作隊伍的專業化。1.確立總法律顧問在風險控制管理中的領導地位,完善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治理結構。總法律顧問全面負責并領導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的管理工作,直接參與企業經營決策;建立并健全法律事務機構;選拔并設置企業不同層級法律風險,在企業內部完善從主要負責人——總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機構——法律顧問及隊伍自上而下的法律事務工作組織體系,做到各層面、各環節的法律風險有專人管、專人辦、專人參與的全面的企業法律顧問體系。2.組建懂管理、有素養、會改善的復合型隊伍。企業在法律人才的選配上應高度重視,選配高素質人才,按照崗位所需任職條件與要求,推進法律事務人員崗位等級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并通過委外培訓、學習和內部幫帶等多種形式,提升企業法律顧問專業能力水平,為建設以法律風險防控為重點的總法律顧問制度儲備人才。3.將法律風險理念納入企業文化范疇,強化風險思維模式。企業應從思想上、意識形態上滲透法律風險防范和控制思維模式,在法律風險防范和控制體系所轄范圍內開展增強風險防范意識的企業文化建設,從企業的決策層向中層管理人員,再向基層逐級推進,提高企業員工整體的法律素養,樹立防控法律風險以管理、事前、預防為主的理念,強化企業員工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從而影響并提高企業依法治理水平。
(二)建設并夯實法律風險管理制度體系為了保證法律風險防控工作真正行之有效、落到實處,企業應將依法治理的規章制度建設為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重點。1.確立法律顧問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活動機制,為決策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務。企業應緊繞生產經營中心,尊重法律事務工作,從根本上讓法務工作融入各項管理工作中,全面發揮法律工作的作用,使總法律顧問制度及其帶來的正面效應成為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的堅實屏障。2.規范合同管理,大力推進信息化建設,建立合同全壽命周期管理模式,全面推進標準合同文本建設,實現供應商管理、預算成本管理、審價管理、合同管理、糾紛處理全生命閉環管理,有效防范合同風險。
(三)構建法律風險防控應對機制總法律顧問制度的重點建設工作是防控法律風險,這也意味著必須構建法律風險防控應對機制,建立并健全閉環的法律風險管理模式。1.開展法律風險調查,識別風險點。通過問卷和現場訪談相結合等方式,收集企業法律風險基礎數據,識別并確立風險點。2.對法律風險調查結果進行分析、評估。通過對前期基礎數據的調查以及風險點識別,開展專業性的法律風險分析評估,窮盡可能出現的風險。3.根據評估結果構建法律風險防范和控制預警系統。在法律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法律事務機構建立法律風險防范和控制預警系統。4.以法律顧問為依托,搭建防控、救濟途徑。企業應以法律顧問為主要力量就企業內的風險預警進行分析,策劃防控化解措施,并就可能出現的爭議做好事后救濟準備,正確使用訴訟等法律手段,必要時可以協同律師事務所共同研究。5.及時總結反饋防控、救濟效果,形成動態的長效防控機制。企業應格局防控、救濟效果及時總結經驗,在動態中不斷完善,形成動態的長效防控機制,從而推進整個風險應對機制呈螺旋式上升。
第一,企業法律顧問是企業中專門從事制定規章、簽訂合同、參與訴訟等法律事務具體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他們不僅需要掌握法律知識、熟悉司法流程,而且還需要為企業的合法經營和其他經濟活動提供保障,這使得企業法律顧問還需要具有經濟學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甚至是企業相關的生產技術知識,這樣才能在需要時為企業領導層的決策提出綜合性的審查意見。因此,企業的法律顧問必須是知識全面的綜合型法律人才。
第二,企業法律顧問具有強烈的專一性。他們作為企業的職工,其工作內容都是圍繞本企業內部以及和本企業有關的法律事務,而不能獨立處理其他企業的法律事務。
第三,企業法律顧問會直接參與到企業運行活動的絕大部分環節中,是企業的內部法律服務專門人員。
二、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
1.為企業建立規章和領導層的決策進行參謀
企業法律顧問應該是企業領導層的智囊團成員之一,在企業發展經營過程中在法律方面甚至其他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其工作任務首先是幫助企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公司法律顧問一般參與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的起草、修改、審核、貫徹執行和宣傳教育工作,并指導監督部門的工作,以維護公司規章制度的正確實施,以幫助企業領導者通過制度管理企業各層面的工作人員。其次是為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進行法律“把關”,為決策層提供法律咨詢意見,以保障企業依法經營。
2.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維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
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維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是企業法律顧問的最主要的工作。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績效考核機制,而企業的業務人員往往十分看重經營業績,甚至一味地盲目追求經營業績,導致忽視了經營風險以及由此帶來的法律風險。而企業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通過企業法律顧問的監督審核,既能夠使企業面臨的風險最小化,又能夠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法律顧問應該遵循事前積極防范、事中強化監督控制、事后努力補救的原則,為企業正常運行服務,以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一旦發生糾紛需承擔法律責任,法律顧問需立即處理本公司與他人的經濟糾紛和權利爭議,力求使經濟損失最小化。
3.全面處理企業法律糾紛事務
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除了上述內容以外,還有與法律有關的工作,每天都會發生。有時合同糾紛、勞動用工爭議、知識產權維護、產權糾紛處理等諸多問題均可以以法律事務的形式反映出來。因此,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涵蓋所有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法律事務,當然也包括企業糾紛處理。另外,法律顧問需要作為人參與企業的各類訴訟和非訴訟活動。
三、企業法律顧問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合同管
理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而企業法律顧問必須在企業合同管理中發揮主導作用。企業作為一個獨立的利益主體,需要增強與外部的聯系,就必然需要擴大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前期管理工作的自。如果合同處理得很好會給企業帶來生產經營的穩定性,如果處理不好或者監管不力就會導致不必要的經濟糾紛。這就需要企業法律顧問在合同訂立之初就做好各方面的前期審查工作,重點對合同當事人的資產信用情況嚴格審查,對其履行合同的能力進行合理判斷,將合同可能對公司造成的風險減小到最低程度,這是預防性法務的關鍵。除了預防性法務工作,企業法律顧問還必須針對合同的審批與簽訂、履行、變更、終止、違約處理等過程進行監督和審查,而這一管理過程的每個環節上都有可能存在法律風險。因此,作為法律顧問,為企業建立合理的合同管理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并依此執行是十分必要的。
1.企業應建立專門的合同管理部門,確定由企業法律顧問統一審核管理合同簽訂和履行等工作。
我國《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對此做出了相關規定。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有“管理企業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的職責,并賦予了企業法律顧問管理經濟合同的任務。該方面大部分企業已經做到,設立了相應的企業法律顧問崗位。
2.由法律顧問制定企業合同管理制度。
尤其是某些國有企業,在市場上長期處于強勢地位,導致企業的管理人員并沒有樹立正確的合同風險意識,簽訂合同時不注意,簽訂合同后也沒有進行妥善的保管,使得企業在履行合同時存在著很大的風險,增加了企業的法律風險和法律顧問的工作難度。因此,把合同管理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和人員,確保企業合同管理落實到實處,才可以做好企業管理中的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維護企業的利益,促進企業的發展。
3.企業法律顧問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
任何企業簽訂合同的目的都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的獲得更需要合同及時、有效地履行。這就要求法律顧問對企業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實時跟蹤、監督以及反饋。企業法律顧問人員通過監督可以了解企業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并及時向各合同履行部門反饋出現的問題,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糾正問題、彌補錯誤,促使合同高效履行,并能夠減少違約行為的發生。
4.企業法律顧問在合同違約糾紛發生之后要做好補救措施。
不論是企業方違約還是合同相對方違約,企業的法律顧問都要積極采取措施,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維護企業的名譽及經濟利益。
四、結語
【關鍵詞】
企業法律顧問;職能;合同管理;分類;內容;作用
中圖分類號: C93 文獻標識碼: A
1 企業法律顧問的職能闡述
我國企業法律顧問的職能同西方國家企業法律顧問的職責基本差不多,均具有廣泛的職能,企業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一方面作為其本身的工作職責;另一方面也貫穿在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合同管理在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中具有極其關鍵的地位。我國企業法律顧問的職能具體可列為以下幾個方面:①決策參與。②合同管理。③訴訟管理,易言之通過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等方式對已經產生的且涉及到企業利益的爭執進行處理和解決,從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④在公司設立及其運行中的法律事務管理。⑤可聘請社會律師為委托企業提供服務,同時代表企業參與相關工作,并行使監督、協助和聯絡等職責。⑥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在此,需要我們注意的是企業法律顧問的后四項職能中,不能夠避免起草、審查和管理以及監督合同,它們是企業的主要管理成果或者管理手段。
2 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分類及其內容分析
根據不同的標準,我國合同法學上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以及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等等,單從法學角度而言,這些合同種類各具理論價值,然而,我們針對于企業實務層面而言,企業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所涉及到的合同類型及內容有如下三類:
2.1 勞動合同、業務合同和其他合同
勞動合同指的是勞動者同作為用人單位的本企業簽訂的以勞動用工內容為核心的各種合同;業務合同指的是根據企業經營范圍以及所在行業的不同,合同與本企業商品或者服務正常生產和銷售相關的,則視為業務合同。而其他合同指的是本企業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其范圍非常廣泛,例如倉儲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借款合同以及運輸合同等等。
2.2 涉外合同和非涉外合同
合同中,其當事人為本企業,倘若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同時對方當事人是境外主體以及合同客體在境外,亦或是合同內容同境外相關的,可視為涉外合同。而同“涉外合同”相對應的,沒有包含涉外因素的合同,不管是勞務合同還是業務合同亦或是其他合同,都稱作非涉外合同。
2.3 防范性合同和救濟性合同
究其合同訂立的實質原因,企業各種合同分為兩種:其一是防范性合同,指的是訂立合同旨在確保操作規范,避免合同風險,減少爭議以及事后有約可循;其二是救濟性合同,指的是在爭議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為解決爭議而達成的各類協議。對企業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實務具有實踐意義的就是防范性合同與救濟性合同兩類,因此,下文所探討的企業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主要是企業法律顧問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以及救濟性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3 企業法律顧問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探討
3.1 企業法律顧問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①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制定常用格式合同,提高管理效率,發揮制度作用。在此,企業法律顧問應對交易對象進行審查,了解并明確交易對象的基本信息,例如身份、資信以及相關狀況,不簽糊涂合同;合同簽訂前做好最終把關工作;定期給業務人員進行合同條款和法律講解,完善勞資管理人員培訓制度,使其真正理解合同條款的內容以及利害關系,從而加強他們合同法律和風險意識;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倘若在合同風險加大或者產生的可能性非常大的情況下,建立健全業法律顧問的通報制度或者第一時間報告制度。②做好合同各環節諸如簽訂、履行、聯絡以及協商等證據的收集與留存工作。企業法律顧問應認真收集同合同相關的文書和票據以及資料,并妥善保管。至于一些可能產生合同糾紛或者不能夠順利履行的合同,為避免企業業務人員不熟法律造成的被動局面出現,相關往來文書要經過企業法律顧問進行起草和修改后發出。③針對于重大的、法務復雜和標的較大以及常用的書面業務合同,企業法律顧問應參與合同各個環節,對其種類和性質進行區別,并且通過和外聘社會律師的共同協作與管理,高水準制定出相對規范的合同格式,以便業務和勞資管理人員在企業工作中使用,從而在最大程度上幫助企業規避法律風險,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3.2 企業法律顧問在救濟性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鑒于企業自身運作環境具有相對的復雜性加之合同簽訂相對方的不穩定性,即便是采取了很周密的防范性合同管理措施,也有可能產生意外,因而會出現訴訟風險,在此種情況下,企業法律顧問在救濟性合同管理中的作用就顯得十分必要和重要了。①鑒于合同雙方利益不同,導致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會有不同的意見并產生分歧,此時,企業法律顧問要按照雙方爭議的具體情況,例如對方的態度和要求、涉及到本企業的利益的多少以及爭議產生原由等作出綜合評判,進而判斷此爭議是否可以通過協商和調解進行解決和處理,達到妥善解決合同糾紛的目標。②產生合同糾紛后,如果不具備協商和調解解決問題的可能性,或者發現本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時,必須通過訴訟或仲裁手段時,企業法律顧問就要積極做好準備,收集證據資料并及時地進入司法程序。③企業法律顧問向企業權力決策層書面建議進入準司法程序后,其沒必要把企業的所有法律事務承攬在自身,應代表本企業選對和用好社會律師。由于在在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律師通常具有相對廣泛的業務范圍以及比較成熟的訴訟經驗,因此,企業法律顧問要根據案件的性質選擇具有豐富經驗的律師,同時簽好委托合同,其實該工作就是一項合同管理工作,然后會同社會律師做好案件,共同參與,認真旁聽,必要時應及時提供所收集的證據資料并留存,保證律師能夠在最大程度上維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摘 要: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為促進企業規范經營管理、保持有序競爭和維護合法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企業法律顧問的市場需求度日益提升,這無疑是給法律人更廣闊的職業選擇空間,而與此同時,企業也對其法律顧問業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從事企業法律顧問業務的法律人提出了更嚴酷的挑戰。如何做好企業法律顧問,也成了我們需要研究和探討的問題。
關鍵詞:法律顧問 法務 商務
法律顧問是指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聘請,以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為聘請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務的專業性活動的人員。具體到企業法律顧問,則是指企業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實現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而聘請的人員。它包括社會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和取得法律顧問資格的人員,也包括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其他人員。但就狹義的企業法律顧問概念來看,僅僅是指受聘擔任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的社會律師。
結合學校給的寶貴實習機會和參加幾次有關法律顧問業務講座的認識,談談在校外接觸到的企業法律顧問業務帶給我的一些心得體會。
一、認識決定高度
做好企業法律顧問,首先要從提高認識入手。以準確的角色認識為基礎,明了企業法律顧問的實際作用,從而在工作中積極應對風險問題。根據我國《律師法》 第29條規定:“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由此可見,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對于構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三位一體的現代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機制有著重要意義。
企業法律顧問要兼顧兩種思維,一是律師思維。企業法律顧問的身份基礎是律師,不論在什么樣的企業中從事法律工作,首先是以律師的身份參與其中的。追求相對公平的價值取向,并且追求利益相對單項。一個法律顧問業務也是基于委托而成立,追求也歸于委托而終止。二是非訴思維,作為企業法律顧問要求的非訴思維與訴訟思維有著本質上的區別。訴訟思維要求源于委托而歸于司法裁判,非訴思維則要求法律顧問的思考點源于商務而歸于商務。根據訴訟思維,律師要做的是切合裁判者的思維自圓其說使得委托人與之觀點產生共鳴并且能夠說服裁判者,而非訴業務則要求律師能夠翻譯、優化、融合委托人的觀點并且契合法律業務中的商務思維。并且在法律顧問要求在思維定位上以解決爭議為目的,傾向于促成交易而非決出勝負,將你死我活轉化成共贏的局面可以說是法律顧問思維導向開花結果。
二、素質決定能力
在現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要想做好一名企業法律顧問,過硬的業務素質必不可少。企業中從事的專項工作往往強調“專”,為的是在某一領域,求勝求精,以往,對法律顧問的要求也僅僅是在法律法規層次上能夠提出專業的指導意見,而對當今經濟新常態下的法律顧問而言,不僅要有專業的從業知識,更要有全面的綜合素養。企業法律顧問接觸非訴業務較多,在知識架構上要求更為開放,不局限也法律,對商務領域的經濟、管理、財務、金融等要求不再是單單有所涉獵,更是提出了“四弄”,概念要弄懂、周邊要弄透、法務體系要弄會、更是要融會貫通將其弄成,轉化為生產力。
在法律素養達到要求的基礎上,一名優秀的企業法律顧還必須要了解公司所在行業業務知識及業務部門的工作流程,提煉公司行業業務框架、熟知各環節的結構并能夠進行準確法律定位。在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并提供法律意見的過程中,要能根據公司章程,完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表決程序,最好還能夠根據公司章程,建立公司內部的規章、財務制度、用人制度、公章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
三、細節決定成敗
只有精益求精才能成就更好地業務水平,企業法律顧問業務中有著無數需要我們注意的細節,在此按照法律顧問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階段順序淺談幾個方面。
經營決策階段, 預防經營風險的發生。衡量法律顧問的工作應該根據其為企業避免了多少官司,而不是看其為企業打了多少官司,這就需要法律顧問經營決策階段介入,并提出相關法律意見,從源頭上保障企業的各項經營活動合法合規順利開展,預防糾紛產生。在提供法律意見方面,一個優秀的法律顧問要有其自身獨特的存在感,使企業對其產生依賴心理,從而促進自己業務的開展。在提供法律意見時也必須注重“有用”二字,不能流于形式。在了解客戶的思路過戶,應提出超出或補充了客戶思路的法律意見以供參考。通過線性思維、立體思維將專業的法律知識轉化成可行的企業法律決策方案,并且能夠提出相對的組合方案、遞進方案甚至是多選方案。這樣在企業經營決策階段,法律顧問可以在提升自身業務水平的基礎上做到有效地深度參與。
合同簽訂階段,做好事前風險防范。對事關企業重大利益的合同,從一開始洽談時,企業法律顧問就應全程參與,并對合作對象、標的、結算、擔保、爭議解決等關鍵要素進行把關, 為企業爭取盡可能多的合法權益。對一般合同的審查主要側重于合同的采購方式是否恰當,合同內容是否全面,約定的條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而合同的簽訂更是要注重書面化,流程化,標準化。法律工作中也要注重文字工作的運用,合同不是作文,法律文書也不是論文。合同在形式上要達到簡練、精準條款清晰明確,內容上需將法務融合商務,要把握住法務與商務結合的中心思想。在企業法務中,法務是為了規范和促成商務,法務更是服務于商務。在定位上,法務是商務的一項構成要素,而不是全部。商務是決策,而法務則是建議,是商務的法律服務。掌握好合同簽訂的中心思想,從商務的角度理解做好法務,用商務的語言和方式去解決法務問題,才能把握中企業法律顧問參與企業合同簽訂的準確角色定位。
合同絳薪錐危做好糾紛處理。法律顧問應關注企業重大合同進度,一旦出現糾紛,法律顧問應立即準備談判材料,爭取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一般糾紛,經調解無果或重大糾紛可通過仲裁、 訴訟等途徑,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并挽回企業的經濟損失。而且要懂得規避再次出現此類錯誤的風險,律師業務無小事,事后化解風險的同時也必須要做的將此類風險歸納進事前防控的范圍內。
四、結語
隨著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推進,與企業經營管理國際化相適應,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日益突出。作為企業領導在法律方面的參謀和助手,在新時期,企業法律顧問已經成為企業決勝市場的重要一環。對優秀的企業法律顧問來說,是機遇和挑戰并存的。要想做一個合格的企業法律顧問,必須提高思想認識,融合法務與商務思維,對法律顧問在企業經營中的角色進行準確定位;在業務上,必須強化素質,提升職業素養,做好能力保障; 在實踐上,必須抓好落實,把控好核心三階段,做好法律實務,注重工作細節,提高工作品質。從而使自己在法律顧問工作中拿出優秀的成果,做到切實為企業合法合規經營護航保駕,促進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經得起顧問單位以及市場的考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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