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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課題的選擇:
1、**市教育科學研究規劃工作,每五年根據全國、省、市教育科學規劃和本市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編制《**市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指南》。(以下簡稱《課題指南》),確定我市教育科學研究的主攻方向、重點項目和主要內容。
2、各學校或個人的教育科研課題的選擇,應根據《課題指南》的要求,結合學校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及各自的學術優勢加以確定,努力反映課題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所選課題應當研究目標明確,理論或實踐價值大,研究思路清晰,研究內容有層次且具體,研究的方法運用恰當規范。
**市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按其重要性分為重點課題和立項課題;按課題選擇的來源分為招標課題(根據《課題指南》選擇的課題)和自選課題(根據學校和個人的情況選擇的《課題指南》以外的課題)。
3、學校和教師個人要積極參與課題研究。特別是重點中學、實驗小學、示范幼兒園等單位都要有市級以上的研究課題,其它有條件的學校也要積極開展課題研究,并積極申報縣(市)、市級以上的研究課題。
二、課題的申報:
4、**市教育科學規劃辦依據《課題指南》,在五年規劃的第一年,發動、組織全市教育系統所屬部門、單位和教育工作者申報國家、江蘇省、徐州市、**市的教育規劃課題;在五年以后的其它四年內,視課題研究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課題的滾動發展(一般中間滾動申報一次)。
5、國家、省級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的申報人,必須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凡不具備此條件的,須由兩名且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教師、專家或教育科研人員書面推薦。市、縣級教育科研課題的申報,對申報人不作專業技術職稱上的要求限制。經學校及縣(市)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均可進行市、縣級教育科研課題的申報。申報人應為課題負責人,即該課題的實際主持者,并在課題研究中擔負實質性研究工作。每項課題只能有一名負責人,一名負責人同一時間內只能負責一項課題。所負責的課題未完成者,不得申報新的研究課題。
6、凡申報教育科研規劃課題者,應對申報課題的意義、價值、該課題現有的研究現狀,完成條件、研究內容、研究方法等進行詳細的論證和設計,在此基礎上填寫《教育科學規劃項目申請評審書》一式四份(一份所在單位留存、一份由我市教科研管理辦公室留存、兩份報市級以上規劃辦留存)。申請人所在單位要對該課題申請書全面審核,簽署明確意見,并加蓋公章。縣(市)教育系統所屬單位和個人申請的課題,由本地區教育科研管理機構負責審核,并集中報市規劃辦。
三、課題的評審:
7、初審。市規劃辦按照第5、6條的要求對申報的課題進行資格審查和初步篩選。
評審市縣級教育科學規劃立項的課題的基本標準是:課題對我市教育改革和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應用價值或理論指導作用;立論依據充足,研究內容和目標明確具體研究方法和步驟切實可行;課題負責人及主要參加者具有相應的知識基礎和研究能力,具備按計劃完成該課題的條件。對優秀中青年骨干申報的課題給予積極鼓勵,并適當優先考慮立項。
8、課題的評議和審定以會議方式進行。在評審中按照《課題指南》,遵循基本標準,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充分發揮學術民主,采用無記名投標形式表決。各學校評審組通過的課題報市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審定和批準。
9、發文。經國家、省、市、縣批準的規劃課題,由相應的課題管理部門發文統一公布,并發給各課題負責人資格證書。凡立項課題,均列入“**市教育科研檔案”,其負責人及主要參加者可優先得到科研咨詢和培訓。
凡未經**市課題管理辦公室注冊申報的教育科研課題,均不納入統一管理。
四、課題研究過程的管理:
10、**市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的管理采取“突出重點、分級管理、分類指導”的工作方式。省級以上的課題、市級規劃課題中的重點課題,由市規劃辦會同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直接管理;市級立項課題、縣級課題,由縣級教科研部門會同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實施日常管理。校級課題由各單位自行管理。
11、規劃課題負責人及主要參加者所在單位,應對該課題研究加強領導和管理,在時間、人力、物力和經費等方面予以支持、保障。對有關人員考核時,參加課題研究的工作情況、研究成果應作為重要考核內容之一。
12、**市教研室對課題負責人及主要參加者進行教育科研方法培訓,并發放《**市教育科研培訓證書》,以提高研究者的管理水平和研究能力,促進課題研究深入開展。
13、規劃課題在研究進程中,教研室可應有關單位、個人的請示提供科研咨詢指導,組織同類相關課題的協作研究,幫助解決在課題研究中遇到的疑難問題。
14、加強立項課題研究的階段報告和檢查工作。課題負責人應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研究工作報告、階段性成果(論文、研究報告等)和下半年度研究工作計劃;并附所在單位意見。教研室將采取多種形式,對規劃課題的研究工作進行階段性檢查,并于次年初綜合檢查結果和各課題年度報告情況,向市教科規劃領導小組及有關部門、單位上報。
15、建立課題立項變更申報制度。經批準立項的市、縣級課題在研究過程中,因故需對研究方案、參加人員作重大調整或終止研究的,必須由課題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書面申明理由,經**市課題管理辦公室同意后逐級上報,并作出繼續研究、重新立項或終止立項的審批意見。否則,研究的課題不予鑒定結題。所批準的市級課題其課題承擔人連續六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毫無研究進展,經督促仍無研究進展的,視為自動終止課題研究。市級課題將由市規劃辦集中公布予以取消。
16、加強對立項課題的過程管理。管理的內容包括各個規劃課題的進展狀況、課題的各個方面變化情況、研究課題的階段性成果、研究的變更情況等。《**教育》將辟出專欄供課題研究者研究成果,以供研究同仁查閱。
17、研究課題完成后,課題負責人應向本人所在單位、縣及市規劃辦提出結題申請。
18、課題研究的經費及其管理。市級教育科研經費的籌集和使用本著“重點資助、多方籌集、專款專用”的原則,保證課題研究的順利進行。市教育局對于解決我市教育教學理論和實踐方面重大課題給予資助,資助的數額視課題研究程度和重要成果而定。研究經費的使用范圍主要用于該課題研究所需的出差、調查、實驗、資料、參加會議等費用。
五、課題研究成果的鑒定:
19、凡完成一輪實驗周期的實驗課題,都必須在完成后對成果組織鑒定。課題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應及時提出申請驗收報告,剝皮州市課題管理辦公室,以便幫助組織有關鑒定事宜。
20、課題鑒定前,被鑒定者應提前一個月提供如下一式五份資料:
①教育科學規劃項目申請評審書;
②課題研究總結報告;
③本課題研究最終成果及其附件。
21、課題鑒定時,被鑒定者要現場提供以下資料:
①課題的開題報告,研究方案及論證報告;
②教育科學規劃項目申請評審書;
③課題分年度實施計劃和執行情況小結;
④課題研究的背景資料目錄、收集的專題資料輯錄、各種調查、實驗、訪談等原始研究資料和記錄、學術研討活動等的記錄;
⑤課題研究的各方面階段性成果,最終成果及鑒定所需用的成果鑒定書(表格)、該課題的進一步研究或推廣意見;
⑥其它有助于說明課題研究績效的材料。
22、立項課題成果鑒定,一般由市、縣規劃辦及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共同組織。鑒定主要采取專家評議方式,包括會議評議和通訊評議。會議評議,通過召開鑒定會,組織專家結合現場考察對成果進行集體評議,當場作出結論;通訊評議,采用通訊方式,組織專家對成果分別進行書面評議,然后形成意見。鑒定所需經費,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從本單位教育科研經費中支取。鑒定組專家人選市級以上課題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和縣、市規劃辦共同商定。每個鑒定組一般由五—九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組成,這些專家應至少來自三個單位,包括三名或三各以上徐州市教育科學學術委員會成員。
縣級以下課題由課題負責人向所在單位通過縣課題管理辦公室共同商定成果鑒定辦法:鑒定組成員參照市級以上課題鑒定組組成辦法降一級標準組成。
23、鑒定組專家應以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方法,深入審查課題的論文報告和實情績效,對照課題申請書預期達到目標,對成果作出客觀、公正、全面的評議,由鑒定組長形成鑒定組集體意見,填入《教育科學規劃項目成果鑒定書》,并由鑒定組所有專家簽名。
24、鑒定完成后,課題負責人應將完整的成果、研究工作總結報告、成果鑒定書(原件)各一份送交市縣規劃辦備案。
25、驗收合格并具有重要學術意義或具有重大應用價值的研究成果,優先在《**教育》雜志上發表。
關鍵詞:公益性科研單位;科研經費;財務管理
公益性科研單位科研經費來源主要有財政經費、轉撥合作經費、企業合作科研經費。科研經費核算也就被分為縱向課題和橫向課題。縱向課題僅指財政劃撥經費。橫向課題是指除了財政直接劃撥科研經費之外的經費。科研投入的日益加大,發揮科研服務地方發展、落地地方經濟增長,用好科研經費是前提條件。那么,加強科研經費財務管理勢在必行。
一、科研經費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科研項目部門與財務部門信息不對稱,兩部門管理脫節
首先,科研合同由科技部門負責申報、保管。科研課題申報時,課題負責人沒有充分填寫編制依據而編制項目經費預算。一方面由于他們缺乏相應的財務知識,又急于申請科研經費,不切實際的填寫匹配經費。另一方面財務人員配備不齊,財務人員對于科研項目的展開實施不了解,也無法切實的幫助科研課題負責人進行項目經費預算的編制。最后,項目經費到位后,財務部門沒有掌握相應項目的預算資料,財務部門根據課題支出記賬。
其次,科研人員與財務人員缺乏溝通。科研人員割裂預算與支出。項目結題匯總決算時,才發現預算與決算差距很大。科技部門,不通知或者不及時通知財務部門課題驗收事宜。為了應付驗收,課題負責人自己根據預算編制項目驗收決算,課題科技驗收結束。到財務審計時,才發現項目驗收書的決算與財務決算差距很大,審計反問財務部門人員,課題預算與決算的差異。這時,財務部門才發覺自己根本不知道驗收項目經費決算的事項。
最后,公益性科研單位的事業目的就是服務地方經濟,用科研成果帶動地方經濟。但是,公益性事業單位的體量有限,人員編制受到限制,公用經費也有限,這直接決定了這類事業單位的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落后,經費投入嚴重不足。現代化管理信息系統的應用遠遠落后。
(二)“誰申請課題經費屬誰所有”觀念及預算觀念缺失
“課題經費屬課題負責人所有”這種觀念,導致了固定資產的重復購置,資源不能達到有效不共享利用。甚至基于這種觀念,有的科研人員把國家科研經費用于個人消費項目,有的甚至套取科研經費。
課題結余經費問題。對于許多課題已經結題,但課題結余經費長期掛賬,資金不能有效用活,未能使經費達到效益最大化。一方面,課題負責人經費剩余自有觀念問題,另一方面,科研經費管理制度欠缺是主要的影響因素。
有的科研課題人員的項目預算觀念淡薄,使預算與使用分離。
(三)財務人員對課題專業領域了解甚少
財務對科研方面的信息了解甚少,不能切實的幫助科研課題做好相對精確地課題預算,這給科研經費預算與決算不相符埋下了隱患。財務人員對專業研究領域的工作事項不了解,也導致了記賬只根據發票內容記錄,不能有效地根據事實分析入賬,造成了財務與科研關于經費花銷的科目差異,這也直接導致預算決算不相符合。科研項目支出明細與財務核算會計科目不一致的差異。這需要財務人員進一步專業分析并與科研人員進行有效溝通。
二、加強科研經費財務管理的措施
(一)加強科研項目及財務制度建設
“無規矩不成方圓”。建立健全各項科研項目及財務規章制度,不斷推進制度創新是做好科研財務管理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建立相應的責任機制、建立科研人員財務信用機制。明確分管領導、項目部門、項目負責人、財務部門在項目經費管理中各自的職責。其次,建立科研報銷管理制度方面的制度,明確具體科研事項報銷事項的規范性、真實性。最后,建立剩余經費管理制度。使課題結余經費得到合理合法合規的使用,讓國家科研經費投入達到實際效用,使有限的經費達到效用最大化。讓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實行“陽光工程”。建立財務人員定期培訓制度,使財務人員能夠適應不斷深化的科研制度的改革變化,更好、更高效的服務科研工作。
(二)加強信息化管理系統建設,協調各業務部門
首先,科研單位要建立并加大管理信息系統的投入。科研單位要利用信息技術的優勢,用信息化管理系統的手段實現科研部門、財務部門系統聯動,實現有效、高效的溝通,達到信息共享,保證科研項目預算與決算的全程化追蹤、監控。科研人員設立相應的登陸賬號,可以及時了解到自己的課題數目,經費使用情況,便于對項目開展做進一步的計劃。利用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超預算警示,需要調整預算可以及時組織相關研討變更項目經費使用預算調整。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可以減少項目預算與決算差距過大的問題。聯系科研部門、財務部門的管理信息系統可以幫助科研人員及時出具準確的項目決算,同時減少科研部門、財務部門的負擔。系統也為實施科研經費管理制度提供了可靠地依據。項目結題后,根據制度經費剩余可以高效的用活。
科研項目及財務信息系統的聯動,可以實現項目相關Y料的歸集并加強科研人員與財務人員的溝通,可以解決科研項目支出明細記賬不夠準確的問題。
固定資產調配實現線上管理,專人負責,充分發揮好固定資產的共享機制,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實行專人管理,通過系統摸清家底,最終能高效資源共享。
各課題負責人在申請、編制課題預算前,要首先在線上尋找并本單位內部實現資產的共享,節約科研成本,利用好國家科研投入的每一分經費。
(三)科研人員觀念的轉變
公益性科研單位的科研工作者,首先要明確一個問題就是,科研單位屬于國家出資承辦。我們爭取到的科研課題經費屬于單位所有,那么也屬于國家所有。所購買的各類資產都屬于國家所有,自己無權處分。剩余課題經費更要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批復或單位規章制度把經費用到實處,爭取使有效的資金達到最大的效用。建立財經紀律的自動約束觀念,使遵紀守法成為一種自覺。科研工作者應該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充分的發揮好科研經費應有的作用,積極響應資源共享機制,減少不必要的資源浪費。
(四)財務人員隊伍建設
首先,把遵守財經紀律、道德準則作為財務人員首要因素,提高財務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其次,作為一名現代的財務人員,我們要把終生學習作為自己的目標,提高財務人員的專業技能。一是加強財務人員崗位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技能,堅持持證上崗,制定財會人員上崗學歷、職稱和經歷標準,限定財會負責人和主管人員的任職條件。二是舉辦業務培訓班和工作交流會,不斷地更新專業領域相關知識如,財經紀律、稅法相關知識,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我們要積極關注國家科研體制和科研經費管理的新變化,及時掌握新方法、新規定,使我們適應新形勢新發展新變化。財務人員要善于分析,依據科研工作的實際性質分析記賬,而不是按照完全發票內容記錄入賬,不斷地提高我們的專業化服務水平。積極更新財經法規知識,及時發現科研中的不道德行為,及時給與制止,避免國家科研經費遭受不必要的損失,我們每一位財務人員都要做好國家科研經費的守夜人。
財務人員要全程介入科研項目管理。[1]認真的開展財務管理工作,積極參與單位決策并提供合理化建議,發揮財務參謀作用。建立更加專業化的財務管理團隊,加強財務人員隊伍建設的勢在必行。基于項目預算編制、項目預算執行及管理、項目驗收審計、經費國庫集中制度的種種原因,財務人員必須積極行動起來。財務人員要改變一直以來被動的局面,積極認真的去研讀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及相關項目管理文件,做好一名財務人員和科研項目的參謀。積極參加專項業務培訓,走進科研工作者中去,了解他們的工作,參與到科研項目的預算工作中去,幫助科研人員據實做好經費花銷計劃。
作為一名現代財務人員,我們要把握時代脈搏,弘揚解放思想、與時俱進時代精神。
關鍵詞:“營改增”;科研;建議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1-0-01
一、“營改增”的實施及有關要求
201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規定,從2012年1月1日開始,我國對試點地區先在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等生產業開展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2012年7月31日,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根據國務院第212次常務會議精神,印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明確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范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蘇省、浙江省(含寧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廈門市)、湖北省、廣東省(含深圳市)等8個省(直轄市)。
在我國的稅制結構中,增值稅和營業稅是流轉稅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稅收收入中的主要組成。增值稅針對的是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而營業稅針對的是: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增值稅對于商品的增值部分征收,而營業稅對于金額的全額部分進行征稅,在以往的經驗、實務中發現對于服務業按營業額的全額部分征稅,會導致企業稅負過高,抵扣中斷,重復征稅。借鑒國外的經驗也可以發現大部分國家都對此類稅目征收增值稅。推進“營改增”是國外的通行經驗,也是我國進行稅制改革的必然趨勢。
下面,本文就營改增對科研單位的影響進行探討,并提出一些應對策略,為科研單位提前做好適應增值稅改革的準備提供參考。
二、科研單位涉及營業稅的收入及免稅規定
科研單位按其經費來源可以分為兩類,縱向科研課題和橫向科研課題。縱向課題的經費來源于國家部委或相關基金的無償資助;橫向課題的經費來源于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有償的技術服務。根據國家現行的稅收政策規定,縱向課題是交納營業稅的,橫向課題在辦理有關手續后也可免稅。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收入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39號的規定,免征營業稅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業務指自然科學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社會科學是不享受免稅優惠的。單一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仍要交納營業稅及附加。另外,科研單位還有檢測檢驗、土地房屋出租以及其他各項服務性收入等屬營業稅征收范疇。
技術創新營業稅優惠政策要求技術交易人,首先向合同認證機構申請并取得合同的技術性質認定后,向稅務部門提出優惠申請。從目前運作情況看,該優惠政策執行較為復雜,且稅收成本高、易孳生政務腐敗,政府對科技創新的渴望與稅收流失的不安導致政策的相互矛盾可能產生一系列弊端。
三、“營改增”對科研單位的影響
按照營改增試點方案,結合科研單位涉及營業稅的收入情況,營改增對科研單位的稅負有以下主要影響。
(一)稅率增加,稅負可能降低
科研單位征收營業稅時,按應稅收入全額的5.6%繳納營業稅及附加,沒有任何抵扣項目。營改增后,科研單位計稅收入變為:收入/(1.06),稅率為6.72%(其中增值稅征收率為6%,增值稅附加稅率為0.72%,)。名義上營改增后的稅率比原來提高,但實際上,科研單位為研發工作購進的實驗材料、固定資產、水電費、交通運輸費等可以抵扣進項稅,實際征收下來的稅收比營業稅可能還要低。當然,如果發生應稅收入的相匹配的成本主要為人工成本,則營改增后的稅負比營改增前要高。
(二)營改增對符合免稅的“四技”收入的稅負無影響
對橫向科研項目從事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符合技術性收入稅費減免優惠政策。在實施營改增后,只要其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仍按規定到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合同登記,在開票前辦理有關免稅手續,仍可以享受免稅優惠,也就不存在營改增對該類收入稅負的影響。
(三)營改增對科研單位財務管理的影響
1.主管稅務機關的調整。“營改增”前,科研單位應稅部分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地方稅務局,“營改增”后,主管稅務機關相應變更為國家稅務局。
2.會計賬務處理的調整。企業在接收應稅服務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應付金額與增值稅額的差額,則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應付的金額則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對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3.對財務人員素質要求提高。由于增值稅的征收管理、稅負計算、會計處理等比營業稅更為復雜和嚴格,因此企業將在稅務申報、繳納、發票管理、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以及技術維護等方面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對財務人員的素質要求進一步提高。
四、科研單位實施“營改增”的建議
1.科研單位應該調整經營策略。在“營改增”之后科研單位的稅率有所變化,一般納稅人可以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企業可以從策略上考慮一些設備等的采購,不僅使工作效率提高,而且使自己的稅負減少。
2.加強單位相關人員培訓,規范發票管理。營業稅與增值稅有比較大的不同,因此,科研單位應加強對相關業務人員的培訓,使有關人員對于財務變化有所了解,做好新的財務管理和稅收籌劃。同時加強發票管理,嚴格按增值稅征收管理做好發票的認證、抵扣和開具。
參考文獻:
[1]黃翠玲.淺議營改增對企業稅收的影響[J].現代商業,2012(21).
[2]張錦毅.淺談營改增對企業的影喘息[J].管理觀察,2012(26).
財務網絡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與探討科技體制改革后經濟管理的需求及特點,比較系統地涵蓋了財務資產管理的內容、形式、方法及手段,融匯財務資產管理理論和現行財務資產管理的法規制度。基于以上內容及要求,財務網絡管理信息系統須建立在傳統的財務核算管理基礎上,能直接為科研管理機構和廣大科研人員提供準確、快捷、實時的財務信息服務。
(一)信息系統功能開發須滿足財務資產管理的需求 在財務網絡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中,要適應改革和管理的需求,并在系統框架及內容設計上滿足現行機構管理要求(如圖1)。財務信息系統解決的主要問題包括:一是網上申報審批子系統。解決了申報審批的信息化處理,審批流程能夠根據管理需要設置。通過該系統,只要把歷史的數據信息導入,對新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的借款和結算報銷、經濟合同審批、資產設備購置等就可以全部實行財務網絡一體化管理。二是資金控制系統。解決了資金審批與收支結余情況實時查詢,使用的資金能夠按經費類別進行管理。該系統便于對各類課題經費、科研合同管理、財政資金項目、基建項目等各項經費結算進行實時預算管理控制和監督。三是綜合查詢系統。該系統已按單位、個人設置了權限,滿足了不同管理層次的人員對各類經濟合同、科研課題收支、預算執行、單位(部門)往來、個人工資信息等查詢。四是合同經費管理系統。該系統可以對各類經濟合同起至時間設置合同文本申報及審批、歸檔情況,合同到款、結算、資金結存、合同執行情況的查詢等進行實時管理。
(二)信息系統功能設計須涵蓋與貫穿經濟活動全過程 通過對系統功能的開發,集先進的信息技術與成熟的應用方案于一體,在財務核算的基礎上,開發經濟業務的網上申報審批、經濟合同管理、資金控制(預算、結算管理)、網上綜合統計查詢分析等功能,滿足了不同管理層次、不同管理人員對管理的需求。
(1)信息系統以財務賬套為基礎,各子系統之間相互關聯。從框架模型角度來看,財務管理信息系統所覆蓋模塊眾多,包括財務賬套、申報審批系統、資金結算控制系統、綜合查詢系統、合同管理系統,這些系統以財務賬套為基礎,并且各子系統之間相互關聯。各模塊間形成一個資金管理的環路,直接與財務總賬相鏈接,每一個組織機構都對應一個財務賬套。(如圖2)
(2)設計方便的表單定制功能。高起點設計并規范各類經濟業務結算、報銷的申報審批表單。根據各類經濟業務審批程序及審批權限設置的要求,將現行使用的各種結算報銷表單歸類,每類表單的內容及使用由經辦部門和經辦人根據經濟業務選擇填列,按事先設計好的程序、權限、流轉路徑運行。在實際工作中,表單可根據工作需要自定義,但此項工作必須由財務信息系統管理員操作,其他人員不能隨意變更。定制好網上辦理結算的表單模板及名稱,經辦人辦理經濟業務時,只要從財務信息系統點擊相應的表單名稱,就可在表單填列經費業務并按設計好的路徑運行。
(3)各子系統模塊達到相應效果。申報審批系統,該系統可使不同層次的管理者有計劃的對經濟業務進行審查、審批。在審批的同時,可以直接鏈接、查詢該項經費收支結余等情況,并可實時查看審批記錄,達到對經濟業務的實時監控,促進規范管理。資金控制系統,通過該系統各類性質的經費按類別進行管理,將經費的借款、報銷與預算管理融為一體,實現了對各部門、各項目經費的實時監控,為不同管理層次、人員提供了一個準確、有效的管理經費使用情況的平臺。合同管理系統,實現了對各單位法人審簽并生效合同的基本信息,對經費收支、合同外撥、合同預算的執行等情況進行監控與查詢。相關合同在辦理借款、結算、外撥等業務時,可以直接與財務總賬相鏈接,獲取合同執行相關信息,促進各項經濟合同規范管理。綜合查詢系統,為不同管理層次及人員提供財務相關信息的查詢平臺,為領導提供及時、準確的財務信息,為科研人員提供成本核算資料及課題收支結余信息。
二、財務網絡管理信息系統關鍵目標的確定
(一)突出重點。實行分類指導 在加強財務資產管理中,各類經濟合同的審批、簽證,合同經費的到款、結算、外撥,合同的執行等是管理的重點,在財務網絡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中,職能部門緊密配合,協調一致開展工作。設置信息系統功能模塊是將各類經濟合同按照標準化管理的要求分類編碼,系統提供合同分類的定義,管理者可以通過本功能建立合同類別體系,設置合同基本信息,包括合同編號、名稱、起止日期、承擔部門、金額、項目負責人、合同類型及其實施方式等內容。
通過合同經費管理信息系統,按照事先設置的權限,為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研究所及項目(課題)負責人提供如下信息:查詢任意時間段內的合同信息及執行狀態,包括歷年合同、當年新簽合同、合同到款、欠款及外撥款等信息;實時控制各類合同的預算執行,當合同經費出現負數、合同到期時系統會自動關閉,不允許該合同的后續經濟活動。
(二)解決管理難點、弱點問題 從近年審計檢查發現的問題來看,財務管理的難點包括:一方面科研任務重,供需矛盾突出;另一方面,經費流失嚴重,不按程序辦理經濟業務等。財務管理弱點是有章不循,循章不嚴,預算約束不力,擅自擴大開支范圍以及規章制度在一些單位、部門沒有得到很好地貫徹落實。解決這些管理上的難點、弱點問題,需要各部門共同努力。作為綜合理財的財務部門,在管理上責任更大,任務更重。首先,要抓好財經法規的學習和宣傳,把嚴格執行財經法規變為各級各部門的自覺行動,使各項經費的使用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其次,要養成良好的職業道德,做到堅持按原則辦事;三是,監督檢查要經常化、制度化發現、糾正并解決問題,堅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促進工作的落實。
基于實際情況,在財務網絡信息系統建設中,側重解決以下問題:一是設計實時控制預算執行功能。把項目預算、資金控制作為重點,將各類合同經費預算、管理經費年度預算等通過預算管理子系統統一起來。二是設計表單的互相綁定功能,使申報審批系統與財務系統聯動。一個操作用戶在對一個申報審批單據進行審批時,可以根據單據中的經費類別直接查詢到財務賬中該項經費的收支結余情況;經費的申請單據可以與經費的報銷單據進行綁定,一同提交給審批人進行審批。三是設計審批流程的實時查看功能。不同管理層的管理人員或經辦人可以對已申報的業務單據進行實時查看審批記錄。四是設計專用功能授權。按照審批的權限設置了不同管理層人員的權限,人員不在位時,都可以通過授權人,避免了以往審批人不在位時影響工作的現象發生,提高了工作效率。五是設置查詢權限。查詢人員角色設置,對在職職工設置不同的操作權限,使不同管理層的管理人員足不出戶就可以辦理和查詢所需的經濟業務和財務信息。
三、財務網絡管理信息系統經濟業務的逐級落實
(一)經濟業務審批程序的嚴格與權限設置 在財務網絡管理
信息系統設計中,對各類經濟業務的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進行了設置,實行按級負責落實。(1)各類科研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與權限設置。對科研經濟合同、外協科研合同、項目投標、投標保函和履約保函、在京外開設項目部等,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批。在辦理時,須將電子文本作為附件一并上報審批。(2)基本建設經費類經濟合同審批程序和權限設置。對財政資金安排的土建及儀器設備項目、自籌基建項目、房屋租賃、修繕、職工住宅維修等經費支付,必須以合同形式支付經費,按照程序審批。(3)購置、處置資產設備審批程序和權限設置。對購置儀器設備、設備報廢申請、儀器設備保管人變更、出具房地產權屬證明等經濟業務,按照程序審批。(4)各種會議及勞務費發放的審批程序與權限設置。(5)管理經費審批程序與權限設置。對職能部門按照年初院批準的預算,每筆開支按規定程序審批。(6)項目經費、基建項目經費結算報銷審批程序與權限設置。對財政資金安排的科研項目、事業類資金,基建經費安排的基建前期項目研究經費、基建土建及儀器設備項目,每筆經費開支都由經辦單位按網上申報審批的要求,填制相應的審批表單,系統將自動鏈接項目預算。
(二)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審批程序與權限設置 對投資50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由經辦單位提出立項可行性報告及申請,經基建領導小組審查提出意見報是上級審批后,由職能部門按上級規定的程序辦理報批手續;對500萬元以上的項目,按照職能和職責分工,由經辦單位草擬規劃(可行性方案),經主管領導決策咨詢機構等審核提出初步意見后,提交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形成完整的方案后,由職能部門按程序辦理報批手續。對上級批準的科學儀器設備購置、修繕、更新改造等項目,由領導小組負責對項目的立項和招、投標事項進行評審;涉及到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歸口審查提出意見后,交相關單位(部門)按規定的程序報批和辦理。
上海建工集團堅持科技興企,“十二五”期間,獲得6項國家科學技術獎和87項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等在內的一大批科技獎項,以及6項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和90項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獎等在內各類設計獎項。主持了國家973計劃課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十二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等在內的一大批重大科研項目課題,集團的科技創新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
上海建工的科研項目管理依托于其自主研發的上海建工集團科研項目管理信息系統。上海建工集團科研項目管理信息系統2015年已完成了試運行反饋問題的處理、以及系統的驗收工作。經歷了兩年的建議表、可行性方案以及一年的建議表的線上形審工作,發現了一些系統數據雜亂的問題。因此需要制作一系列的統計表歸集、整理數據,給用戶呈現一種直觀的、有效的圖形化界面。然而系統研發過程中若是單純地通過代碼實現圖形化的數據統計界面,一旦系統需求發生變更或系統實現時針對尚未發現的問題處理,將需要專業的維護團隊修改相應模塊的代碼,工作量大,修改效率低。
為了更好的開展集團科研項目的管理工作(包括統計數據的展現、形審進度管理等),對系統數據進一步分析利用,提出了使用FineReport報表對原始數據進行搜集,整理,匯總,通過統計報表把收集的數據進行分類和處理,最終制成表格或圖表,用來分析問題,反映問題,以確保科研項目管理的整體質量和最終效果。基于FineReport的統計報表比較靈活,管理人員可靈活選擇統計指標、統計范圍、統計時間,系統自動生成給類對比分析報表。統計形式多種多樣,包括各種柱狀圖、餅狀圖和曲線圖與表格,并提供統計數據的WORD/EXCEL/PDF導出,用戶還可以利用EXCEL統計功能進一步加工制作個性統計表。
2 進度管控
統計報表可以實現科研項目進度管理,系統采用科研項目生命周期管理方法,通過統計報表可以有效的跟蹤和管理科研項目的不同階段以及每個任務的執行情況,為科研管理員提供科研全程管理與監控功能。
科研項目的形審流程要經歷填報、單位科研管理員審核、集團總工辦管理員審核、總工辦部門負責人審批、End五個節點。
(1)課題進度監控。形審進度匯總表主要功能體現在:①提供分類檢索的功能,可按照項目開始日期和流程節點分類檢索科研項目信息。②項目當前節點和項目滯留時間兩欄的顯示,解決了集團的科研管理人員在流程未提交前看不到詳細的填報審批工作的問題,方便查看各單位的課題填報信息,單位內部的形審情況,及時把握科研進度。
(2)形審進度監控。根據形審流程的各個節點,通過柱狀圖展現每個流程節點上有多少流程待處理的任務,以直觀地顯示該階段的科研進度。
3 經費管控
評審結果匯總報表主要體現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科研經費預算管理,明確每個科研項目花費,強化預算管理,加強科研經費管控,減少超預算的開支。其二,科研決策,管理者根據決策需要可自主分析,告別了以往需要下屬員工提供分析報表、分析數據等易產生片面性的決策方式。管理者通過評審匯總報表可以查看科研項目的基本信息,科研經費信息及通過項目編號設置的超鏈接查看項目的完整信息,還可以查看實時評審結果。該報表提高了管理者決策分析的效率,縮短了決策周期。
4 多維度統計
細節化的科研質量管理,提升科研質量,提高企業科研管理效率。
(1)單位分布報表。可以查看整體的項目數、各家單位申報的項目數以及占總項目數的百分比,有利于集團領導掌握各家單位科研課題申報情況。
(2)?n題類型分布報表。通過課題類型分布可以了解不同類型的課題數,有利于集團領導對以后的科研計劃做統籌安排。
5 在線文檔輸出
(1)科研業務自動化:報表提供自動化的管理表格與流程,統一業務標準,規范科研人員在科研申報、立項、實施、驗收等環節的工作內容,并通過靈活的工作流程,實現科研業務自動化,從而降低溝通成本、培訓成本等。
(2)便捷的知識共享:通過將科研過程中形成的文檔、成果、數據等相關數據的集中存儲,便于實現高效的信息共享,科研人員可通過報表得到便捷的知識查詢服務。
6 結語
統計報表對于提高企業數據分類和處理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報表功能可以充分滿足科研項目管理者的實際需要,利用報表進行數據的分析比對,可以為集團科研項目的管理決策提供重要依據。此次對企業科研管理中統計報表的設計與實現,具有如下幾方面意義:
(1)科研項目申報業務自動化。科研項目/課題申請、科研信息備案自動化實現,避免人工管理存在統計不準確、申報信息前后不一致等人為失誤等因素。
(2)增強集團科研工作的整體管控能力。其能力體現在管理者需要查看的統計信息,以及各項任務宏觀的進度管理圖表等。
一、工作情況
1、選題、立項工作
自2005年10月到2006年1月,主要做了申報省課題工作。
首先是選題工作。我們針對我市中、小學實施新課程的實際情況,我市骨干教師已經完成了通識性培訓任務,進入實施新課程階段,通過深入課堂教學實踐,研究任課教師的教學行為和學生的學習方式的改變,使其適應新課程理念的要求,成為“十一五”學校研訓工作的重要課題。
于是,我們選擇了此課題,經過充分論證,然后形成方案,申報省立項。
2、抓研訓教師的理論提升
課題在實施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邊實踐,邊研究,邊學習,邊提高的原則。重視對研訓教師的理論提升,我們制定了培訓、學習計劃,通過多種形式使我校研訓教師的理論水平有較大提升。采取集中學習,外出學習,個人自學等形式。幾年來,研訓教師人均每學期赴省及以外培訓學習一次,每人每學期寫自學筆記2~4萬字,學校組織教師利用每周三、周五日系統學習新課程理論,學習雜志文章,學習魏書生教育思想等專著。
通過學習,研訓教師樹立了新的教育觀,做到理論聯系實際,把學到的理論應用到工作之中。
3、學校組織研訓教師開展業務培訓
針對課題研究內容,學校選擇了具有引領性學習內容每學期搞1~2次培訓,幾年來我們培訓了以下幾方面內容:現代信息技術、怎樣聽課評課,教育科研基礎知識及技術等。培訓者由我校相關人員承擔,理論聯系實際地講,研訓教師感到解渴,培訓收到了最佳效果。
4、研訓教師學科系列研訓活動的開展
結合課題研究情況,每學期中、小學研訓教師結合本學科實際,確定研究主題,在全市學科教師中組織一次大規模的學科研訓系列活動。做法是:確定一所學校,選拔一位任課教師,做一節觀摩課,研訓教師搞一個專題講座。
這種活動是一項集教研與培訓相結合的系列活動,對全市教研起導向作用,通過觀摩示范展示新課程實施的成果,同時研訓教師的專題講座,引導廣大任課教師明確今后努力的方向,研訓教師糾正我們目前在實施新課程中存在的偏差,幫助教師排除教學中的困惑與難題。實踐證明了這種活動是行之有效的。
5、請外地專家傳經送寶
2009年,由于形勢發展的需要,我市中、小學教師在深入貫徹新課標,已經在教學實踐中取得了較大收效之時,我們的教師在思想意識方面向研究型教師轉變之時。學校先后請來了鐵嶺市教師進修學校書記鄭重給我們做了專題報告:“魏書生教育思想研究”報告;又請來了葫蘆島市師范附小校長杜禹先后為我市小學400多名教師做觀摩課,然后做新課改的專題報告,使與會人員受到啟迪、受到教育,激勵著我市的課改的發展。
6、開展“三優兩新”學科競賽活動,整體推進新課程實施
我市教育局非常重視新課程實施的實效,為了加強和推進新課程實施的力度,我市于2006――2008年開展了系列性的教學競賽活動。競賽包括教師的備課、教案、說課、教法創新(課堂教學)、實踐活動、課件制作等內容。
通過我們精心籌劃,制定了各類內容評分標準,周密安排實施,活動自下而上,從基層學校到鄉鎮,層層選拔,最后參加全市競賽,經過兩年一個周期的競賽,評出優勝者275名,學科帶頭人52名,教學能手12名,獲單項獎211名,先進單位中小學各10個。這些單位及教師是幾年來我市實施新課程的骨干力量,他們形成了自己的教學風格,為我市的教改做出了貢獻。
7、組織學科委員會活動
2008年,我市中、小學研訓部各學科成立了學科委員會,成員從基層學校選拔出的學科精英5―9人組成。
二年來,各學科組圍繞本學科重點問題,組織集中研討解決教學實際問題。如初三有考試學科的小組研討中考命題、建立題庫、試卷分析、復習指導等問題。活動能結合實際,實效性強。小學語文科按照新課標要求,開展小學生系列頌讀活動,通過抽測、檢查等方式推動全市小學生積極參與課外閱讀活動。學生的朗讀水平得到很大提升。為培養和提高小學生語文素養起到了導向和激勵作用。
8、課題組定期召開專題研討會
課題組在課題主持人的領導下每學期召開課題研究專題會。課題在準備階段召開了課題組成員會議,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制定工作計劃;在實施階段,每學期召開兩次總結會。一次在期中,由各部主任匯報課題進展情況,布置下段工作任務;二是在期末,每個研究人員都以調研報告形式做總結,學校做全面工作總結;每年度寫出課題年度進展報告。
9、課題組主持人變更情況
2008年10月,由于工作需要,原課題主持人鄭新元同志任學校黨支部書記,不再擔當課題主持人;原課題組成員學校黨支部書記夏中秋任學校校長,接課題主持人,經學校領導班子研究同意并申請報省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批準。
二、成果
1、形成了我市中、小學課堂教學模式群
中、小學研訓教師通過幾年的實踐與研究,從理論上構建了適應新課程理念的課堂教學新方式,又從教學實踐中構建了與其相應的課堂教學模式群。這些模式充分體現了新課程標準要求,改變了舊的教學方式,對學生的自主學習,合作探索等都體現得明顯,課堂教學效率有明顯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得到提高。從每年的小學畢業生考試及中考的試卷分析與成績中都足以說明這一點。
2、教師的綜合業務素質得到明顯提升
甲方:XX生物質能源研發中心
乙方:XX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根據國家加強生態能源開發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戰略需要,為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經濟林開發建設,做好科研機構與企業的合作,在合作中充分發揮科研機構科學技術優勢和企業資金及經營管理的優勢,并在優勢互補中實現互利共贏,XX生物質能源研發中心(以下簡稱"甲方")與XX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經共同協商,決定建立長期友好合作關系,達成如下戰略合作協議,雙方共同嚴格遵守。
一、合作項目及內容
(一)甲方為乙方提供xx等可再生生物能源開發建設項目(下稱"項目")的造林規劃設計、育苗、造林技術指導及產品開發利用等技術服務,為乙方提供項目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甲方不參與乙方的經營,乙方的經營收益與風險與甲方無關。
(二)甲乙雙方共同組建"XX生物質能源研發中心與XX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能源研發示范基地和教學實驗基地"(在基地掛牌),共同開展生物質能源研發、試驗、推廣等工作,同時乙方為XX林學院本科學生和研究生提供實習和科學實驗方面的便利。
二、合作期限
(一)合作期限為五年。從 年 月 日起至于 年 月日止。
(二)合作期滿甲乙雙方如繼續合作,雙方應于本協議期滿前一個月續簽協議書。
三、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
1、提出項目相關技術開發和服務的課題、項目和內容。
2、因履行本協議需要有權獲取乙方已經知悉的項目相關技術情報和資料。
3、有取得相關報酬的權利。
(二)甲方義務
1、甲方作為乙方的技術科研單位,為乙方的xx建設項目提供技術依托,應當盡職盡責履行本協議義務,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合理使用科研經費,及時交付科研成果,并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和幫助乙方掌握科研成果。
2、甲方負責承擔xx區域性種植試驗、良種選育、優樹選擇以及xx生態經濟效益觀測與評價等。
3、與乙方共同組建"XX生物質能源研發中心與XX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能源研發示范基地和教學實驗基地"。
4、負責會同乙方進行項目總結和驗收(或鑒定)。
(三)乙方權利
1、確定及認可乙方項目相關技術開發和服務的課題、項目和內容等技術服務的方向和范圍。
2、委派人員參與乙方項目相關技術的開發。
3、免費取得乙方掌握的項目相關技術情報和資料并無償使用合作期間乙方取得的項目相關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
4、對乙方提供的技術服務進行驗收并進行項目總結和驗收(或鑒定)。
(四)乙方義務
1、負責運營發展可再生能源林的推廣與實施種植,并投入土地、人力資源及經營管理等相應費用。
2、負責各試驗樹種的造林和每年的林地撫育、管理。
3、共同組建"XX生物質能源研發中心與XX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能源研發示范基地和教學實驗基地",為XX林學院本科學生和研究生提供實習和科學實驗方面的便利。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一)甲乙雙方對在合作期間所獲取對方的所有技術情報、資料、數據均有保密的義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引用、發表和向第三人提供。
(二)以上保密義務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合作協議變更、解除和終止后,以上保密條款均繼續有效,雙方應繼續承擔以上保密義務。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一)甲乙雙方各自承擔已方的風險,包括已方的經營風險、員工的工傷風險等。
(二)合作開發的科研項目風險雙方共擔。
六 知識產權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
(一)甲方在合作期間或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科研經費完成的技術成果、發明專利等知識產權雙方共有,雙方共同享有專利申請權。
(二)甲乙雙方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雙方共有的知識產權的,所取得的收益甲方占 %,乙方占 %。
七、報酬及支付方式
(一)乙方每年應向甲方提供科研經費 元,乙方應于每年 月 日前一次性撥款至甲方賬戶。
(二)甲方因履行本協議所需必要的差旅費(包括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等)由乙方承擔,費用標準按乙方經理待遇標準執行。
八、協議的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解除本協議。
(二)因乙方發展戰略方向和經營項目出現重大轉變或經營出現嚴重困難,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三)甲方工作無法取得實質進展,為乙方所提供的服務無效,合作已無實質意義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四)因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調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的,雙方應當終止本協議。
九、違約責任
(一)甲乙雙方擅自解除本協議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守約方因協議解除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甲方并應退還乙方全部已撥付科研經費。
(二)任何一方違反約定的保密條款,違約方應當賠償守約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
(三)任何一方從事有損害另一方利益的活動的,守約方均有權解除本協議,違約方并應賠償守約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
(四)甲方不盡職盡責,造成工作停滯、延誤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甲方應當退還未使用的科研經費。
(五)甲方挪用或濫用科研經費,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甲方并應當全額賠償。
(六)乙方逾期撥付科研經費超過六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十、爭議的解決
(一)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出現爭議的,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可以簽訂補充協議。
(二)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一)項目規劃和計劃的制定、xx試驗實施方案、科研課題的建立、科研經費及差旅費的管理與支出、辦公場所及合作科研成果與相關知識產權的共享等重大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制定實施細則,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二)甲乙雙方聯合申報國家重大產業技術開發項目或省市的科技項目和推廣項目,共同推進企業的科技進步,實現互利雙贏的目的,具體方案另定。
(三)甲乙雙方通過建立定期聯系制度,實現信息及時溝通和資源共享。
(四)甲乙雙方各自員工的工資待遇各自負責。
(五)其他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必要時簽訂補充協議。
(六)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委托)代表人: 法定(委托)代表人:
開戶名稱:XX生物質能源研發中心
開戶銀行:
第一條為了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使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高等學校教師培訓,是為教師更好地履行崗位職責而進行的繼續教育。
第三條高等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按照《教師法》的規定,保障教師培訓的權利。
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要貫徹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并重,理論與實踐統一,按需培訓、學用一致、注意實效的方針。堅持立足國內、在職為主、加強實踐、多種形式并舉的培訓原則。
第四條高等學校教師思想政治素質的培訓要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教育方針和教師職業道德教育,使教師自覺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做到敬業奉公,教書育人,為人師表。高等學校教師業務素質的培訓要以提高教師的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為主,全面提高教師的教育教學水平和科學研究能力,提高應用計算機、外語和現代化教育技術等技能的能力。
第五條培訓對象要以青年教師為主,使大部分青年教師更好地履行現崗位職務職責,并創造條件,及時選拔、重點培養在實際教學、科研中涌現出來的優秀青年教師,使之成為學術骨干和新的學術帶頭人。
第二章培訓的組織與職責
第六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的宏觀管理和政策指導,統籌安排重點高校接受培訓教師工作。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高等學校教師培訓的規劃、管理和經費投入等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統籌協調所在地區國務院有關部委所屬院校的教師培訓工作。
第八條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在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中的職責是:
(一)根據不同層次、不同類型學校教師隊伍的實際情況,制定教師培訓規劃,保障經費投入。
(二)加強部門的協調、配合、理順關系;
(三)定期檢查、督促教師培訓規劃和學年度計劃的落實;
(四)不斷完善各種培訓途徑和形式,總結推廣經驗;
(五)加強師培訓機構建設、完善師資培訓機構的管理體制;
(六)定期對教師培訓工作作出成績的單位及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九條高等學校直接負責本校教師培訓規劃的制定,并有相應的機構或人員負責具體組織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根據教師的不同情況以及教師隊伍建設的需要,切實做好教師培訓規劃,保證培訓經費的落實;
(二)運用正確的政策導向,合理引入競爭機制,調動和提高教師培訓的積極性;
(三)關心外出培訓教師的思想、學習和生活,積極配合接受單位做好工作;
(四)明確校、系、教研室的責任,并納入對其工作實績的考核。
第十條受主管部門委托接受培訓教師的重點高校,應為其他院校培訓教師,對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高等學校教師的培訓要給予優先和優惠。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完善有關培訓教師的管理辦法,嚴格管理,保證培訓質量;
(二)關心培訓教師在培訓期間的思想、學習和生活,配合原學校做好工作;
(三)加強學校各部門,尤其是教學和后勤等部門的協調配合,為參加培訓教師的學習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一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所屬的高校師資培訓機構,主要開展有關的師資培訓、研究咨詢、信息服務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培訓的主要形式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教師培訓應根據教師職務的不同,確定培訓形式和規范要求。
第十三條助教培訓以進行教學科研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實踐為主,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崗前培訓。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有關教育學、心理學的基本理論,教師職業要求等內容。
(二)教學實踐。在導師指導下,按照助教崗位職責要求,認真加強教學實踐環節的培養提高,熟悉教學過程及其各個教學環節。
(三)凡新補充的具有學士學位的青年教師,符合條件者可按在職人員以畢業研究生同等學歷申請碩士學位或以在職攻讀研究生等形式取得碩士學位。
(四)社會實踐。未經過社會實際工作鍛煉,年齡在35歲以下的青年教師必須參加為期半年以上的社會實踐。
(五)根據不同學校的類型和特點,對教師計算機、外語等基本技能的培訓,由主管部門或學校提出要求并做出安排。
第十四條講師培訓以增加、擴充專業基礎理論知識為主,注重提高教學水平和科研能力。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根據需要和計劃安排,參加以提高教學水平為內容的骨干教師進修班、短期研討班和單科培訓,或選派出國培訓。
(二)任講師三年以上,根據需要,可安排參加以科研課題為內容的國內訪問學者培訓。
(三)在職攻讀碩士、博士學位或按在職人員以畢業研究生同等學歷申請碩士、博士學位。
第十五條對連續擔任講師工作五年以上,且能履行崗位職責的教師,必須安排至少三個月的脫產培訓。
第十六條副教授培訓主要是通過教學科研工作實踐及學術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學科發展前沿信息,進一步提高學術水平。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根據需要,可參加以課程和教學改革、教材建設為內容的短期研討班、講習班。
(二)根據需要結合所承擔的科研任務,可作為國內訪問學者參加培訓,或參加以學科前沿領域為內容的高級研討班。
(三)根據需要參加國內有關學術會議、校際間學術交流,或選派出國培訓。
第十七條對連續擔任副教授工作五年,且能履行崗位職責的教師,根據不同情況,必須安排至少半年的脫產培訓或學術假。
第十八條教授主要通過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學工作來提高學術水平。其培訓形式是以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交流講學、著書立說等活動為主的學術假。
第十九條連續擔任教授工作五年,且能履行崗位職責的教師,必須給予至少半年的學術假時間,并提供必要的保證條件。
第二十條各高等學校要結合導師制等培養方式,充分發揮老教師對青年教師的指導和示范作用。
第四章培訓的考核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教師培訓超過三個月以上,應按有關規定及培訓層次、形式的要求進行考核及鑒定,并記入業務檔案,作為職務任職資格、獎懲等方面的依據。外出培訓教師的考核主要由接受學校負責。舉辦助教進修班必須由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批準。參加助教進修班,學完碩士學位主要課程內容并考試合格,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未完成此項培訓的教師,不得申請講師職務任職資格。社會實踐主要結合專業進行,面向社會、基層和生產第一線,一般應集中安排,特殊情況者可分階段累積完成。本科畢業的青年教師,必須在晉升講師職務之前完成;研究生畢業的教師,應在晉升副教授之前完成。
第二十二條為保證培訓計劃的落實,保障教師參加培訓的權利,對按計劃已安排培訓任務的教師,教研室、系和學校一般不得取消。教師應當服從教研室、系和學樣安排的培訓計劃及培訓形式,無正當理由和特殊情況,不得變更。教師在培訓期間,一般不得調整或增加培訓內容、時間及形式。確有需要的,須經所在學校系以上領導批準。接受培訓教師的學校根據參加培訓教師提出的申請和可能的條件,在教師原學校批準的前提下,予以安排和調整。
第二十三條教師參加半年以上培訓后,未完成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或未履行完學校合同即調離,辭聘或辭職的,學校可根據不同情況收回培訓費。出國留學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參加培訓的教師獲得優異成績、取得重要成果、發明或對接受培訓教師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作出積極貢獻的,所在學校或接受培訓學校要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的情況之一的,由教師所在學校和接受培訓教師院校分別不同情況,給予必要的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未認真履行職責或尚未完成培訓任務的,應中止培訓、不發給結業證書,情節嚴重的可以解聘;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培訓的,應當解聘;
(三)培訓成績不合格的,不發結業證書,并按照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四)培訓期間違反學校紀律和有關規定,影響惡劣的,應當給予必要的處分或予以解聘。
第五章培訓的保障與有關待遇
第二十六條接受培訓都是應納入接受學校的培養規模,按接受培訓半年以上教師的不同職務進行折算,初、中、高級職務分別按1.5、2.5、3折合本科生,計入學校招生規模,作為計算人員編制、核定教學工作量和辦學評估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高等學校及其主管部門在制定學校編制方案時,要考慮到教師培訓提高的需要。根據不同學校的情況,應留出一定比例的“輪空”編制數,以保證教師培訓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八條教育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設立教師培訓專項經費。根據需要和計劃安排教師培訓的費用必須予以保證。各高等學校的教育事業費中,按不同層次和規模學校的情況,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師培訓。
第二十九條根據需要或計劃安排參加培訓的教師,學習及差旅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第三十條根據需要或計劃安排的教師在本校或外出參加培訓期間,要根據不同情況,對其教學工作量的要求實行減免,并納入考核指標體系。指導教師培訓的導師,其工作應折算計入教學工作量并納入考核指標體系。
第三十一條根據需要或計劃安排參加培訓的教師,在培訓期間已符合條件下,其職務任職資格評審不應受到影響。
第三十二條根據需要或計劃安排,在校校外培訓的教師,其工資、津貼、福利、住房分配等待遇,各高等學校應有明確規定,原則上應不受到影響。
第三十三條外出參加培訓的教師,要根據各地不同物價水平和教師的實際困難,由學校給予一定生活補貼。接受培訓教師院校對培訓期間參加導師科研課題研究等實際工作的教師,要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補貼。
第三十四條外出參加培訓半年以上的教師,接受學校按計劃同意錄取的,必須為住宿、圖書檢閱、資料查詢、文獻檢索提供保證,并在計算機及有關儀器設備使用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一般不低于研究生的待遇。
第三十五條接受培訓教師費用收取辦法及標準,按現行財務規定辦理。所需費用應一次性收齊,不得中途追加或變相收費。
第三十六條符合第二十九至三十四條規定,而未予以落實的,教師本人可向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申訴。學校和主管部門應當作出答復,情況屬實的,必須予以解決。不能履行前四章涉及的有關義務和違反前四章有關規定的,不應享受上述相應待遇。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程適用于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可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三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委主管部門以及高等學校,可根據本規程制定實施辦法。
天津市民辦教育促進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教職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制定鼓勵與扶持政策,加大對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的支持力度,為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創造條件、提供服務。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辦教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民辦教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市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負責民辦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負責中等及中等以下民辦學歷教育、學前教育和有關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職權范圍內,負責民辦技工學校和職業資格、技術等級、勞動就業等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民辦教育的工作。
第七條 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教學規律,規范辦學,提高管理水平,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培養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人才。
第二章 民辦學校的設立、變更、終止
第八條 設立民辦高等學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審批,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設立中等及中等以下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學前教育機構和有關教育培訓機構,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并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設立民辦技工學校和以職業技能為主的培訓機構,由市和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職權范圍內按有關規定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本市教育發展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國家未有相關標準的,市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可以制定有關設置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
第十條 審批機關應當公開民辦學校的設立條件、設置標準、審批程序、審批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有關資料的要求;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應當頒發辦學許可證,并向社會公示學校名稱及其章程。
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登記。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照學校章程和有關審批文件履行出資義務;以貨幣作為辦學出資的,應當有具備相應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辦學出資的,應當有合法的土地權屬證明;以實物、知識產權或者其他無形資產作為辦學出資的,應當有具備相應資格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以知識產權或者其他無形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其作為辦學出資的數額,由該民辦學校的各方舉辦者參照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并按照有關規定協商認定。
國家的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和民辦學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贈財產及以信托方式投入辦學的資產,不屬于學校舉辦者的出資。
第十二條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取得的合理回報,應當用于公辦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第十三條 舉辦者退出辦學時,可以依法轉讓其投入辦學的資產。同等條件下,該民辦學校的其他舉辦者有優先受讓權。受讓人承受轉讓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受讓人承受轉讓人的出資額計入受讓人的出資額。
應舉辦者要求,經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以下簡稱決策機構)同意,可以依法調整舉辦者的出資比例。調整出資比例的方案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由區、縣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跨區、縣變更辦學場所,應當向新的辦學場所所在地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在審批機關管轄區域內變更或者增設辦學場所的,應當向審批機關備案。
民辦學校變更決策機構成員的,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終止后,其中的捐贈財產或者信托財產,應當按照捐贈或者信托協議的約定,繼續用于發展民辦教育事業或者其他公益事業。
第三章 組織與活動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依法設立決策機構,并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未在民辦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和管理服務工作的決策機構成員,不得在民辦學校領取薪金。
第十七條 民辦學校決策機構,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討論通過,有權推選其負責人、解除其負責人職務,選聘、解聘其成員。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校長任職條件聘任校長。民辦學校聘任的校長應當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年齡適當放寬,一般不超過七十周歲。
第十九條 民辦學校的校長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聘任合同的規定,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有權提出職工工資、福利方案,編制經費預算、決算方案,報學校決策機構批準后執行;經決策機構授權,管理民辦學校的財務和資產;向決策機構和審批機關報告教育、教學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民辦學校依法自主制定教職工的分配制度和福利待遇。
民辦學校應當保障教職工取得合理報酬、享受規定的福利待遇、接受繼續教育、申請科研課題等權益;按照規定為教職工繳納失業、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辦理住房公積金;有條件的民辦學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為教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一條 民辦學校自主聘任合格的教師、職員。民辦學校聘任教師、職員,應當依法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民辦學校根據教育教學的客觀需要,可以與所聘任的教師、職員在聘任合同中約定辭職和解聘的具體條件。
第二十二條 民辦學校教師在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定、業務培訓、科研項目申報、評優評先、表彰獎勵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同等權利。
民辦學校教師的職稱評審,由區、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與公辦學校同批次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之間、民辦學校之間的教師流動,其工齡和教齡均應連續計算。
第二十四條 民辦學校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建立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聘用具有從業資格的人員擔任會計,對舉辦者投入的辦學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收取的費用以及辦學積累等分別核算、登記建賬,并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在銀行開設民辦學校獨立賬戶,將投入辦學的資產與舉辦者的其他財產相分離。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第二十五條 民辦學校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對學校財產有權自主管理和使用,但不得擅自改變按照公益事業優惠政策所獲得的土地和興建的校舍、場地等的用途,不得用學校的資產從事與教育無關的活動,不得將辦學資金借貸他人。
民辦學校財產在運行中的增值部分屬于學校資產。舉辦者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取得合理回報。舉辦者將依法取得的合理回報用于學校發展的,其數額應當計入舉辦者出資額。
第二十六條 實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其培養目標、專業設置編制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組織教學,所設的專業、開設的課程、選用的教材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實施高級中等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是,該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應當達到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標準,其所選用的教材應當依法審定。
實施學前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是,該民辦學校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國家職業標準的要求開展培訓活動。
第二十七條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風險防范和應急機制,完善教育教學、教師、學生學籍和學生檔案、校園安全等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刻制印章,并報登記機關和公安機關備案。
民辦學校刻制外文印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刻制的外文印章應當同時使用規范漢字。
第二十九條 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應當在前將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的內容、形式和相關證明材料報審批機關備案。
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必須客觀、真實、準確,與備案內容一致,要載明學校名稱、性質、培養目標、辦學層次、專業設置、辦學形式、辦學場所、收取費用、證書發放等有關事項。
民辦學校的收費項目、標準、依據等,應當在辦學收費場所的明顯位置予以公示。
民辦學校不得委托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進行招生活動。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機構按照專款專戶、專款專存、專款專用的原則,對民辦學校收取的學費實施監管。民辦學校使用受監管的學費資金,應當向監管機構提出用款計劃。用款計劃經監管機構審核同意后,民辦學校按照用款計劃確定的用途、期限或者額度支取受監管的學費資金。
學費監管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民辦學校信用資源數據庫,建立和完善民辦學校的誠信檔案制度,信用信息征集、評估體系和對不良行為信息的警示系統等,實施民辦學校信用分類管理與監督。
前款規定的信息應當依照規定向社會公開,方便公眾查詢。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民辦教育工作職責的情況和民辦學校的辦學情況進行督導,督導結果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民辦高等學校委派督導專員,依法對民辦高等學校的辦學方向和辦學質量等情況進行監督、引導。
第五章 扶持與保障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與本行政區域民辦教育發展相適應的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
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用于下列事項:
(一)民辦教育創業輔導和服務;
(二)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鼓勵民辦學校教師的培養提高;
(三)獎勵對民辦教育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
(四)支持建立民辦教育信用擔保體系;
(五)其他有關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事項。
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使用。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符合本市社會經濟發展需要,辦學質量高,信譽好,有發展潛力的民辦學校,優先給予資助或者獎勵。
第三十五條 新建、擴建民辦學校,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所需土地,應當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劃撥土地。
第三十六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以不動產作為出資,因履行出資義務需要將有關不動產登記到民辦學校名下的,只繳納證照工本費和登記費。
第三十七條 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八條 民辦普通高等學歷教育學校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直接用于科學研究或者教學的科研、教學用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與公辦普通高等學歷教育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九條 市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制定民辦學校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并隨著國家相關政策的調整作出相應調整。
第四十條 民辦學校用水、用電、用氣、采暖、通信等公共服務價格,應當與公辦學校執行統一標準。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以外對民辦學校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民辦學校對有關部門或者組織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及非法強制性檢測、檢查、培訓等行為有權予以拒絕,并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四十二條 本市重點引導、支持舉辦職業教育。在教育結構布局調整中,職業教育的增量部分優先安排民辦教育。鼓勵民辦學校依法開展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和崗位培訓。
第四十三條 民辦學校有權依照審批機關的設立許可,自主確定招生規模、范圍、標準和方式;國家對高等學歷教育招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民辦學校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參加先進評選、乘坐交通工具、社會優待、醫療保險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民辦高等學校可以依法申請相應的學位授予權和職稱評定權,申請國家和本市設立的科研項目,享受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優惠政策,依法獲得學術刊物編輯出版的資格與權利。
第四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將公辦學校終止后的設施、設備等國有資產依法出租、轉讓給民辦學校使用。
第四十七條 鼓勵企業捐資助學。企業依法向民辦教育事業的捐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用稅后利潤在本市投資辦學的,與其投資額相對應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由財政部門獎勵給企業,全額用于辦學。
第四十八條 民辦學校可以以教育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發展抵押貸款。
金融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民辦學校發展提供低息或者貼息貸款,支持民辦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鼓勵各種擔保機構為民辦學校提供信用擔保。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民辦學校擅自將用于教育教學的場地、校舍改作他用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批機關吊銷辦學許可證,由登記管理部門撤銷登記。
第五十條 民辦學校虛假宣傳,以誤導、欺騙等方式招收學生,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由登記管理部門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未向審批機關備案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對未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教職工繳納失業、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相應的社會保險費用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三條 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民辦學校合法權益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民辦學校應當具條件(一)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