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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案件調查方法范文

        案件調查方法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案件調查方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案件調查方法

        第1篇:案件調查方法范文

        關鍵詞:電氣器件;工業自動化;DIN導軌;改進方法

        引言

        當今,工業自動化在我國乃至全世界正在呈現飛速發展。而對于企業,工業自動化程度更是體現企業智能化制造高度的重要表現。工業自動化現場電氣器件更是工業自動化生產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而它的安裝方式關系到日常對于它的維護、維修、保養速度、質量,從而關系到企業能否正常進行生產。所以工業現場電氣器件的安裝方式就顯得異常重要了。

        1 相關定義介紹

        1.1 工業自動化現場

        工業自動化現場宏觀上是指生產企業中工業自動化系統的硬件,具體包括工控機、工控網絡設施(交換機、路由器等)、控制柜及相應電氣控制柜的安裝運行環境。微觀上指具體某一工業控制設備安裝運行所處的工業環境,如PLC控制柜、低壓電氣控制柜等。工業自動化現場通常環境比較復雜、惡劣,具體指環境溫度較高(如鋼鐵、化工等行業)、電磁環境復雜(如電力、通信行業)、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氣體(如礦產、石油及煉化行業)等。

        1.2 電氣器件

        電氣器件在工業自動化應用領域是指在工業自動化現場承擔著為工業設備電源供應、現場各種信號采集、傳輸、控制等具有電氣特性的器件。通常它承擔著感應、數據轉換、保護、控制等作用,對其穩定性、測量性、電磁兼容性(EMC)、快速反應性、準確性、抗電性(具體指高電壓、大電流)等有足夠的要求。具體器件種類繁多,如浪涌保護器、傳感器、控制器、接線端子、保險等。

        1.3 DIN導軌

        DIN導軌是德國工業標準中用于現場電氣元器件的現場安裝方式,目前已廣泛用于電力、工業自動化等現場安裝環境中。DIN導軌的尺寸通常用“寬度×深度×厚度”來標注,目前最常用的寬度尺寸為35mm(毫米),厚度尺寸為1mm(毫米),深度則根據現場安裝要求來制定。現在,對于工業自動化領域,現場的安裝設備采用DIN導軌普遍常見的有PLC(可編程邏輯控制器)、接觸器、接線端子、浪涌保護器、斷路器等。

        2 DIN導軌發展及現狀

        2.1 DIN導軌發展

        DIN導軌是根據德國工業標準DIN EN 60715標準[1](對應GB/T 19334-2003 )要求規定,主要針對低壓開關和控制設備元器件的安裝而制定的,通過DIN導軌實現了低壓開關和控制設備元器件安裝的標準化,使各種設備元器件安裝實現了統一。從1981年DIN EN 60715-1981到2001年DIN EN 60175-2001以來,甚至到今天,經過了30多年的發展,目前DIN導軌已經成為工業自動化現場低壓開關和控制設備元器件安裝的最廣發的標準,各種工業自動化生產設備廠商包括西門子、菲尼克斯、研華等紛紛也根據該標準生產了自己的導軌。

        2.2 現狀

        DIN導軌在現在工業自動化領域應用已經非常廣泛,從控制室的控制柜內的PLC安裝(如西門子S7系列、羅克韋爾AB系列等)到各種控制電氣器件如浪涌保護器(如英國MTL)、安全柵、接線端子模塊等都是安裝在DIN導軌上來使其固定,它已儼然成為各種工控電氣器件機械支承的標準安裝軌。常見的DIN導軌一般用寬度×深度×厚度來標注,一般標準是厚度為1mm,寬度為35mm,而常用的尺寸有:35×7.5×1、35×15×1、35×15×1.5、32×15×1.5、35×16×1.8等。由于只需要DIN導軌用少量螺釘打孔固定在控制柜或現場接線箱內的背板上,然后將各種電氣器件通過器件上的導軌卡扣卡在導軌上,所以安裝比較方便,且器件可以密度安裝,所以DIN導軌得到了工業自動化領域電氣器件廠商和運用商的青睞。

        3 電氣器件DIN導軌安裝缺點

        雖然工業自動化現場電氣器件DIN導軌安裝有著充分利用空間,安裝方便等諸多優點,但是其也有不足之處。由于工業自動化現場控制系統復雜,涉及到的控制系統設備較多,且控制柜或現在控制接線箱空間有限,必然會帶來設備密度大,維護、維修空間有限,如果其中涉及到部分電氣器件損壞,需要更換。通常這類電氣器件是通過卡扣來和DIN導軌機械固定,拆卸需要一定力度,且空間受限,經常會導致維護、維修人員無法直接拆卸需要更換的電氣器件。再者,在用有些工具如旋具拆卸時容易碰觸到其他電氣器件,造成其他控制回路出現短路、斷路的風險。如果無法拆除,在DIN導軌一段或兩端有足夠空間的情況下,方可沿著導軌方向依次移除電氣器件,這會給維護、維修人員帶來額外極大地工作量,甚至工作效率下降,無法在有效時間內完成既定工作,造成影響工業安全生產的后果。

        4 電氣器件DIN導軌安裝改進

        4.1 改進方法

        為了解決上述DIN導軌安裝產生的問題,文章提出了改進方法,避免新問題的出現。解決方法是采用中間加設電氣器件卡座,該電氣器件卡座的作用是通過卡座自身具有的DIN導軌卡扣與DIN導軌機械連接,電氣器件安裝在卡座上,而非安裝在DIN軌道上,而電氣器件以卡鍵的固定形式固定在電氣器件卡座上(形如臺式電腦主機內的內存安裝在內存卡槽一樣),由于三者連接部分具有金屬導體連接,故從電氣保護接地的角度而言,電氣器件卡座連同電氣器件是一個整體,故只需在導軌上做統一電氣接地保護接于接地匯流排上,且滿足接地連接電阻小于1Ω、接地電阻小于4Ω[2]。當需要更換電氣器件時,只需扳開兩側扳座卡即可輕松取出,既安全又操作方便。

        4.2 實現現狀

        目前,該方法已經開始進行研究試驗驗證,國內部分廠商已經實現。但目前還需要進一步開拓市場應用。其實現難度是由于DIN導軌與電氣器件直接機械卡扣連接,各大電氣器件廠商已生產的產品都采用該種形式,需要對電氣安裝底座進行統一標準化。

        參考文獻

        [1]DIN EN 60715-2001.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尺寸在成套開

        第2篇:案件調查方法范文

        論文關鍵詞 鐵路案件 現場調查 處置工作

        鐵路是國家重要的交通樞紐和工具,在人口密集的中國,鐵路的重要性不僅在于帶動全國的經濟發展,更有利于平衡資源、分配資源。據調查顯示,僅2012年1月,全國鐵路旅客發送量完成16000余萬人,同比增加1200余萬人,增長率達到8.4%,在龐大的客流量之下,鐵路好比盤根錯節的經脈,在帶動國家經濟的同時,也源源不斷的給全國各地輸送著血液、資源。

        鐵路的客流量決定了鐵路安全的重要性,它關系到我國經濟發展的同時,更關系到成千上萬的生命財產安全,為此我國出臺了一些相應的政策法規,以求能夠防止一些鐵路案件的發生。根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法規,對已發生的鐵路案件,需要及時準確的對案件進行調查了解取證,并追究相應的責任,可根據案件的大小、影響,以及所造成的損失等情況,確定案件性質,嚴格采用法律的手段執行下去。相關政策法規的出臺,能夠有效的保障鐵路安全,并減少鐵路交通事故的案件發生。

        鐵路案件一般分為交通事故案件與鐵路刑事案件,二者性質不一樣,但所造成的破壞及影響都及其惡劣。警方在介入調查時,首先會對案件現場進行調查取證,并做出相應的性質劃分,再根據不同的性質做出不同的處置方案。

        一、鐵路事故案件的調查

        鐵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性質往往存在著許多不確定因素,與人為的蓄意破壞不同,它具有不可確定性,比如:火車在行駛的過程中,因質量、天氣等因素造成的脫軌、火災、爆炸等事故現象,可稱為鐵路交通事故案件。

        (一)事件分類。鐵路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分為四個等級,分別是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根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來定

        1.特別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是所有事故中性質特別惡劣,所造成的破壞和生命財產損失最為嚴重的一種事故,具體的來說,可從以下幾點進行判斷:事故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案件;造成百人以上重傷的事故;經濟損失達到1億元以上;繁忙干線的客運列車脫軌十八輛以上并且中斷鐵路運行四十八個小時以上的事故;繁忙干線的貨運列車脫軌六十輛以上并且中斷鐵路行車達到四十八個小時以上的情況。以上五種情況,只需要符合其中之一,便可將事故判定為特別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鐵路交通事故中的重大事故是指以下幾點:事故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案件;造成五十人以上百人以下的重傷案件;造成伍仟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的經濟損失的案件;客運列車脫軌十八輛以上或貨運列車脫軌六十輛以上的案件。如發生以上事故,都可以稱為鐵路交通事故中的重大事故。

        3.較大事故。在鐵路交通事故中,數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性質嚴重,影響廣泛,對案情的調查和處理時間也較長,而事故中的較大事故,一般只要符合以下幾點就可判定: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死亡案件;造成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重傷事故案件;直接造成壹仟萬元以上伍仟萬元以下的經濟損失;客運列車脫軌二輛以上十八輛以下或者貨運列車脫軌六輛以上六十輛以下的交通事故案件。

        4.一般事故。一般的鐵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影響和財產損失雖然比不了以上三點,但細分下來一般事故卻有很多的分類,根據每一類的案情不同,所對應的調查和處理方法也不一樣,再此不一陳述。在以往的鐵路交通事故中,大都案件都是一般事故,據調查了解,今年的鐵路交通事故次數與死亡人數同比增長了11%,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相比往年也有所增長。

        (二)案件調查與處置

        根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法規,須針對不同的事故案件授予不同部分的人員進行相關的調查,對于特別重大事故,將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而對于重大事故一般是由鐵道部方面組織相應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下面詳細介紹案件調查的方法與處置方式。

        鐵路案件事故調查組一般由安全監察部門和公安部門組成,在鐵路案件發生之后,鐵道部門會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和人員,組成立案調查組,對事故的過程和結果進行調查取證,一般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的鐵路案件發生之后,會在在十二個小時內通知有關部門,接受調查。

        在事故調查組到達現場之前,需要維持好現場次序,避免現場遭受破壞而為調查帶來難度,同時也可指定有關部門,比如當地公安、鐵路局等部門臨時組成調查組,對案發現場進行初步調查,保護有關線索,掌握人員的傷亡情況、機車設備的損壞情況等,并且需要及時做好調查的有關記錄,等調查組到達之后能夠第一時間反應情況。

        當調查組的部門人員到了事故現場之后,對發生事故案情有一定了解的的臨時調查組必須主動匯報事故現場真實情況,并且還需為調查部門提供便利,集合與事故有關的部門。鐵路案件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必須在事故調查期間應該隨時接受調查的調遣,對事故情況進行詳細的分析,配合調查組進行調查,對有關疑點進行證明,并提供有關的資料及物證人證。

        此外,鐵路案件的調查組也有權利了解事故的整體情況,必要時可以責令相關的部門提供有關的文件和資料,有關部門也不得拒絕,需全面配合。在調查鐵路案件現場的時候,主要由警方負責,依靠相關職責的經驗和能力,能夠盡快找出有用的證據及事故發生情況。

        1.警方在接到事故案件之后,需在第一時間趕往現場,維持現場次序,驅散無關人員,并及時提供救援工作。之后,對于事故現場,警方需盡量收集到一些有價值的線索,比如:事故中的物證、人證或者事發的痕跡,并對現場進行測量,描繪現場的示意圖,仔細觀察,對現場的每一處痕跡和設備等進行標注、說明,比如對于需要第一時間搬動傷亡者、移動現場物體的,需要做出必要的標記,然后進行保存;對于暫時無法移動的物品及證據,也必須予以守護和及時鑒定,并設明顯的標志,嚴禁無關人等靠近或者挪動。

        2.警方在達到現場指揮,除了控制現場之外,需要對知情者了解情況,可以通過口述、筆述和筆錄等情況,第一時間掌握事故的有關情況,并及時書寫記錄下來,之后再由有關負責人簽認,確定事故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而對于知情人員了解情況卻又不如實說明的,應當記錄在案。

        3.警方必須對事故現場的全貌、方位和有關建筑物等需要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及時向當地的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并對相關的設備物品、物件、機車、遺落物品、有害物品、現場痕跡、尸體及尸體的傷害部位等現場布置就進行拍照、攝像,事后需要及時保存,以備調查組調查案件提供依據和物證。

        4.事故發生之后,警方應與醫院、救助中心等部門配合,需要及時掌握傷亡人員數量、傷害程度診斷報告、病理分析、病程救治記錄、死亡證明、既往病歷和健康檔案的資料等。

        5.鐵路事故案件發生之后,警方在全面調查取證的時候,必要對事故地點的前后一定長度范圍內的線路設備進行檢查測量,并調閱近期內該段線路質量檢測情況;對事故地點前方一定長度的線路范圍內,有無機車車輛配件脫落、刮碰行車設備的痕跡等進行檢查,對脫軌列車中有關的機車車輛進行檢查測量,并調閱脫軌機車車輛近期內運行情況監測記錄。

        二、鐵路案件的處置工作

        鐵路案件的事故責任主要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如鐵路運輸企業或有關單位的文電,違反了法律法規、鐵道部規章或鐵路相關技術標準和作業標準等情況,直接導致鐵路事故案件發生的,則主要責任在于文電的單位。

        2.由于設備管理不嚴、檢修不過關而造成的事故,則責任由設備管理的單位負責。

        3.由于自然災害的原因導致鐵路事故的案件,如雷電、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如果可以預測或防范卻由于疏忽導致,那么事故本身就為責任事故。可適當追究相關部門的責任,如果確實屬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的,那么可以將事故定為非責任事故。

        4.在現場調查中,如果有涉嫌人為破壞而造成的鐵路事故案件,可由公安機關成立專門調查組,在確認事故性質之前,先可以將事故定性為發生單位的責任事故,如果經公安機關確認,并提供有關證據的情況,事故屬于人為破壞原因造成的,則進行立案調查,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5.此外,對于一般鐵路案件事故中的情況,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定,依法來定,酌情判理。

        在鐵路案件調查中,事后責任的追究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相應的處置工作必須做到依法合理。下面提出了鐵路案件的處置工作和判罰情況:

        第一,對于鐵路運輸的企業或者內部職工對事故案件進行遲報、漏報、瞞報、謊報等情況,則依法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對于個人,責任較輕的,則處以四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屬于國家的公務人員,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則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對于鐵路監管的安全部門出現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案件的情況,則由上級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于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賠償。

        第3篇:案件調查方法范文

        關鍵詞:調查取證;證據內涵;證據來源;取證原則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2-0277-02

        調查取證,簡單講就是通過運用各種調查手段進行證據的收集。海事行政執法中的調查取證是指,海事執法人員為查明案件事實,所進行的發現、收取、保全和審查判斷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的一系列活動。在行政執法中,最重要最困難的步驟就是調查取證工作,調查取證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因為它直接關系到行政執法是否正確的問題。因此,海事主管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是否能夠依法收集、固定并審查運用證據,將對海事行政執法及行政訴訟或復議產生關鍵性的作用。

        1 證據的內涵

        1.1 證據的定義

        我國訴訟立法上都規定或默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但對于上述定義方法的缺欠,一些學者早就提出了質疑。其中證據學專家何家弘教授認為:既然所有訴訟程序中出現的證據可能都是不真實的,證據豈不成了人們在現實生活中可望而不可及的東西了嗎?這樣理解使證據成為一種無法確定的東西。且從邏輯上分析,“案件事實”本身是通過對證據的甄別、分析、推理從而形成的,證據是因,案件事實是果,用“案件事實”來定義什么是“證據”,無疑是犯了“循環論證”的邏輯錯誤。因此,筆者更同意何家弘教授的觀點即:證據是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憑據。

        1.2 證據的特征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證據須由特定機關依法收集并經查證屬實或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依照這一法定精神,作為行政執法機關查處案件中的有效證據,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客觀性。即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和真實記載,不能有任何主觀隨意性,不能為任何人的主觀意志所左右。例如證人證言,證人只能就自己本人耳聞目睹的事實如實陳述,不能帶有主觀臆斷的成份。

        第二,關聯性。證據與待證事實要有內在聯系,直接或間接地證明待證事實的全部或局部。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多種多樣的,行政機關收集的各種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邏輯聯系,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合法性。即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形式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表現在證據的來源合法;證據的收集方式合法;具備合法的形式;須經法定程序審查屬實。

        1.3 證據的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2 海事行政調查取證的原則

        2.1 合法原則

        調查取證必須遵守法定程序,海事執法人員收集證據,只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才有利于取得符合實際的證據材料,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我國法律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利誘、欺騙以及其它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實踐工作中,詢問時,宣傳法律、法規,要求當事人端正態度,如實回答問題,并告知當事人如果偽造和隱匿證據,將會受到從嚴處理等做法,應當嚴格與威脅、利誘等做法區別開來。

        2.2 及時原則

        我國法律規定,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程序中的取證時限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自行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實施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依據。同時為了有效防范違法人員為了掩蓋違法行為,逃避處罰,銷毀甚至偽造證據,為了有效預防因自然條件變化和其它原因對物證保存可能產生影響或遺失,調查取證也必須及時、迅速。而且水的無狀性和船舶流動性強,使得海事行政證據具有易逝的特點,這就更加要求調查人員必須及時趕至現場進行取證工作。

        2.3 全面、客觀、公正原則

        關聯性、合法性與真實性是證據的三大特征,也決定了證據的效力。任何調查取證工作,都應著力于縮小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之間的差異,使證據更接近客觀事實。單一的證據無關聯性可言、主觀臆想的證據也無客觀性可言。客觀、全面的原則要求海事行政執法人員,在具體的取證方法、方式上要盡可能地做到深入、細致,惟此取得的證據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在公正性方面,海事管理機構除應遵守法定的調查取證程序外,還應發揮海事行政聽證、申辯、陳述等制度的作用,這樣取得的證據說服力才更強。

        3 海事行政證據的來源

        海事行政證據來源主要有以下六種:

        (1)海事監督檢查。在海事行政執法中,監督檢查是發現違法行為、取得證據材料的主要方式。監督檢查中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對有關情況的詢問、對有關設備、設施、器材、材料的檢測結果、現場檢查記錄等,都可以成為行政案件調查處理的重要依據;

        (2)對有關書證的調取。如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員適任證書以及船舶航海日志、輪機日志、車鐘日志、油類記錄簿、垃圾記錄簿等文書資料,能較為客觀說明違法行為的性質、責任人、情節及后果。對以上有關材料的提取,也是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途徑。

        (3)違法當事人及利益相關人的供訴和辯解。在海事實際工作中,此類證據主要包括當事人提交的《水上交通事故報告書》和相關人員提供的情況說明。內容包括當事人自己說明案件事實和對案件事實的自認,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對違法事實的承認,可以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對有關人員的詢問。包括詢問當事人、證人和與案件有關利害關系人。詢問當事人,特別是事發后第一時間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在其未做好串通提供偽證的情況下,可以獲得最為直接全面的案件事實信息。證人指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但了解案件真實情況的人。證人在水上交通案件中具有少見性,因此證人證言在實際海事工作中的應用較少,但證人與案件的無厲害關系性質,也使得證人證言對案件事實的反映更為客觀可信,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如客觀條件具備,應更加注意對此類證據的收集。

        (5)現場勘查。海事執法人員有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勘驗檢查的權利。在現場勘查過程中,海事執法人員可以收集制作現場勘查筆錄、船舶受損照片等視聽材料及提取船舶油漆等物證。

        (6)鑒定結論。對于船舶火災爆炸等事故案件,申請消防等專業機構,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并出具結論意見,是在此類專業性強的海事案件中,收集證據的重要來源。

        4 海事行政調查取證的注意事項

        4.1 做好調查取證的準備工作

        海事行政調查取證工作必須有計劃有目的地進行,除了需要準備必要的取證工具和調集調查人員外,還要制定工作預案,明確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以及調查取證的時間、地點、單位和對象,分析可能會遇到的問題以及應當采取的方法和步驟。實踐證明,調查取證工作計劃安排得當,不僅可以避免工作中的盲目性,同時還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2 要合法取證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的程序性規定,對海事管理機關辦案中的調查取證工作作了若干規范性要求。總結起來,包括調查取證主體、方式、程序、證據形式均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具體工作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調查取證時保證執法人員不少于兩人,并要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第二,不能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據材料;第三,遇有法律要求海事調查人員需要回避的情形,應依法實行回避。

        4.3 取證必須全面細致

        海事執法人員收集證據時,不應存在“與本案無關”的理念,只要發現職權范圍內的違法線索,就應按程序調查取證,切忌先入為主,帶框框或偏聽偏信,隨意取舍。只有全面收集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才能查明案件的全部情況,對案件及事實取得正確的認識。此外,由于海事管理機構查處的違法案件,不少情況屬于事后監督,且當事人往往會掩飾違法行為,隱匿證據,設置障礙,以圖規避監督制裁,因而收集證據必須深入細致,不要放過每一個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及線索。

        4.4 注重科學設備和系統的使用

        傳統的海事調查摻雜著人為因素和社會關系,人們都有一種本能的自我保護意識,想從當事人那里獲得完全和準確的事故經過是相當困難的。而AIS、VTS、VDR等科學設備和系統能提供給海事調查人員最原始最真實的船舶動態信息和操作信息的記錄,所記錄數據的精確性、真實性和連續性彌補了傳統海事調查手段的不足。對這些數據的準確使用,能為海事管理機構提供客觀、全面和詳細的事實依據,大大減輕海事調查人員的工作負荷,并能更科學地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客觀公正地判明責任。

        4.5 做好證據保全工作

        保全證據是指對已經發現的證據用一定的形式固定下來,加以提取和妥善保管的活動。在收集證據的活動中,固定和保全證據是不可分割的重要內容。海事調查人員在收集證據時,應當采取符合程序規范的妥善措施和科學方法,將一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固定下來。工作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詢問筆錄的修改或補充部分應由被詢問人簽名、蓋章或按手印進行確認;二是書證復制件注意標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多頁復制件需加蓋騎縫章;三是照片等視聽材料應注明制作時間、制作地點、制作人等信息,并經過當事人簽名確認;四是注意收集保存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五是取樣證據應做好樣品封存等。

        4.6 做好證據的審查判斷工作

        一是審查判斷證據的來源,重點審查提供證據人的動機、提供證據人本身的情況、發現證據時的客觀情況、調查收集證據的方法等。二是證據本身的內容,主要審查證據本身所反映的事實、證據能力、證明力等。三是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系,主要審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內在因果關系,流水帳式不切要旨的調查材料和互相矛盾的證據都難以反映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真正關系。審查判斷過程中,調查人員要善于甄別傳聞證據、非法證據、意見證據等,并能熟練運用證據排除原則,這樣經過篩選留下的證據才能更好地反映客觀事實,據此作出的行政行為也才能令人信服。 5 結語

        在具體的海事行政調查取證過程中,收集證據和審查判斷證據往往相互結合,穿行,并且貫穿于海事行政案件調查處理的全過程;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往往要進行審查決斷;在審查決斷證據的過程,往往又需要進一步去收集、補充證據。目前,各海事機構海事行政調查取證還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但共同存在著隨意性強、程序不規范、取證不客觀的問題。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就要求海事執法人員具有較高的職業素質和過硬的專業素質。改善現階段存在的問題需要全體海事執法人員的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1]何家弘,劉品新著.證據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第4篇:案件調查方法范文

        【關鍵詞】 會計因素; 財務案件; 訴訟

        財務案件的訴訟會計支持存在著若干問題,針對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理論界近年來也開始進行探索和研究:Niamh Brennan,John Hennessy在其專著《法務會計》中也詳細地分析了訴訟支持服務的領域并細化到每一章節,逐個章節對各個領域中訴訟支持業務進行了討論;文山東(2004)就法務會計的現存問題從四個方面進行闡述:法務會計的社會地位問題、法務會計的法律體系問題、法務會計的理論研究問題和法務會計的人才供給問題;譚立(2005)和錢瑛深入研究了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黎仁華編寫的《法務會計概論》是我國首本較為系統地介紹法務會計的專著,書中設有專門章節就法務會計的支持加以論述,并給予了制定法務會計訴訟支持規范的一些建議。前人的研究主要是初步提出問題產生的原因,簡單提出了影響會計支持的一些因素,并沒有對這些影響會計訴訟支持的因素進行足夠的質證和分析,沒有針對是否就這些因素、這些因素的重要性程度,影響訴訟支持的效果程度進行量化分析。文章在這種前提下,針對上文基于已有研究成果提出的會計支持在財務案件訴訟中運用問題成因進行質評,探究影響財務案件訴訟會計支持的因素是否是問題成因中的因素,這些因素的重要性怎樣,影響效果如何,通過調查問卷的形式,將這些因素的相關調查結果進行量化整理分析,希望通過得出的結論,對會計訴訟支持問題的改進有所幫助。

        一、財務案件訴訟會計支持影響因素分類

        根據對財務案件訴訟會計支持問題原因的分析,現將影響財務案件訴訟會計支持的因素歸納如表1所示。

        二、調查樣本選擇

        由于我國目前真正專職的法務會計人員幾乎沒有,大多是從業經驗豐富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充當這一角色,而且也具有法務會計的一些實質特征,調查問卷主要發放對象是黑龍江省以及北京的一些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上市公司財務工作的會計人員。問卷形式采取的是無記名形式,由紙質問卷及其網絡傳輸兩種方式進行調查,共發出問卷150份,對問卷進行篩選后隨機選取100份進行研究。

        三、問卷調查內容

        問卷內容包括財務案件訴訟會計支持影響因素的重要程度調查和影響因素的影響效果調查兩部分。

        (一)財務案件訴訟會計支持影響因素重要性調查

        財務案件的訴訟會計支持其實是一個比較難于量化的概念,會計支持程度的大小,根據實際進行過法務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經驗判斷是比較主要的,由于主觀判斷難于量化的問題,本次研究為了具有直觀的量化結果,將問卷的選項重要程度進行五個等級的劃分:非常重要、重要、一般、不重要和非常不重要,并且將這五個等級進行分值上的量化,分為5分、4分、3分、2分和1分,以此將影響因素的重要性程度進行分值量化。

        (二)財務案件訴訟會計支持影響因素影響效果調查

        對于影響因素產生的影響效果,同樣是比較難于量化的概念,因此采取與影響因素重要性程度調查相同的方式進行調查,將影響因素的影響效果進行五個等級劃分:非常好、好、一般、不好和非常不好,并將這五個等級進行分值上的量化,分為5分、4分、3分、2分和1分,以此將影響因素的影響效果進行分值量化。

        四、調查結果

        論文采用SPSS13.0統計分析軟件中的描述性統計及其數學軟件Matlab的層次分析法兩種方式對回收的問卷數據重要性及其影響效果進行研究分析。

        (一)調查結果描述性統計

        先對財務案件訴訟會計支持影響因素重要性及其影響效果進行描述性統計,可以得到財務案件訴訟會計支持影響因素的重要程度及其影響效果具體得分,也可以得出其重要程度的排序。

        從表2可以看出,財務案件訴訟會計支持的影響因素重要性程度由高到低的排列分別是:準則規范實際操作基本程序和方法(4.1852)、標準撰寫報告格式要求(4.0370)和準則規范法務會計訴訟支持能力(4.0370);法務會計理論體系(4.0300)、訴訟會計支持法律責任的明確(4.0000)、統一的法務會計機構(3.7037)、法務會計人員后續教育機制(3.5926)。

        財務案件訴訟會計支持影響因素的影響效果由大到小的排列分別是:準則規范實際操作基本程序和方法(4.1111)、法務會計理論體系(3.9259)、訴訟會計支持法律責任的明確(3.9250)、準則規范法務會計訴訟支持能力(3.9167);標準撰寫報告格式要求(3.8148)、統一的法務會計機構(3.6667)、法務會計人員后續教育機制(3.5185)。

        (二)調查結果層次分析

        對調查結果采用層次分析法進行分析,通過對影響因素權重的計算,能夠更清晰直觀地看出每種影響因素的重要性程度大小及其影響效果的好壞程度,了解其權重大小對于以后逐步有計劃和重點地提升訴訟會計支持能力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1.建立影響因素的層次結構

        第5篇:案件調查方法范文

        (一)執紀辦案能力

        查辦案件工作是紀檢監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紀檢監察干部較強的執紀辦案能力,是做好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條件。執紀辦案能力是紀檢監察干部綜合素質的體現。執紀辦案能力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調查取證能力。在紀檢監察工作中,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就是對紀檢監察對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調查是獲取證據的基本手段,是查明違紀違法的主要途徑。一些違紀違法者總是千方百計地隱匿證據,制造假象,提供偽證,以逃避和對抗調查。紀檢監察干部應掌握調查藝術和技巧,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全面的了解,在細微之處找到違紀違法的痕跡,采取適當的方法收集證據,進而查清違紀違法事實。

        2、分析判斷能力。分析能力是指把一件事物、一種現象分成較簡單的組成部分,從而找出這些部分的本質屬性和彼此之間的關系的能力。判斷能力是指肯定或否定某種事物的存在,或指明它是否具有某種屬性的能力。紀檢監察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情況復雜,只有具備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才能對大量的違紀違法案件線索和收集到的證據進行科學處理,在復雜的情況中找出主要問題,把握主動權。這就要求紀檢監察干部能夠正確運用的立場、觀點、方法以及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去分析處理實際問題。

        3、歸納綜合能力。歸納綜合能力是歸納能力和綜合能力的合稱。歸納能力是指由一系列的事實概括出一般原理的能力。綜合能力是把分析過的對象或現象的各個部分、各種屬性聯合成一個統一整體的能力。歸納綜合是紀檢監察干部通過收集到的一系列證據,概括出被調查人違紀違法事實的主要手段。歸納綜合的目的是查明違紀違法事實,提出定性處理意見。

        (二)組織協調能力

        組織協調能力,是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統性或整體性、配合得當的能力。紀律檢查機關要完成好賦予的三項主要任務、五項經常性工作,不僅要切實履行好自己的職責,還必須充分調動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積極性。這就要求紀檢監察干部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在工作中,要善于溝通左右、協調內外、聯系上下,整合各種資源,形成整體合力,推動反腐倡廉工作和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比如,在查辦案件工作中,紀檢監察干部的組織協調能力主要包括:

        1、計劃能力。計劃能力是指紀檢監察干部在案件調查之前預先擬定具體調查內容和步驟的能力。案件調查活動是多方位的,往往千頭萬緒,情況復雜。因此,需要有周密的計劃,統一的安排。為了卓有成效地搞好案件調查,紀檢監察干部應對案件調查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經常的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如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應及時修改和調整計劃,以提高案件調查的質量和效率。

        2、決策能力。決策能力是指決定策略或辦法的能力。在案件檢查過程中,要求紀檢監察干部具備較強的決策能力,關于在紛繁復雜的違紀違法線索中發現問題,尋找突破口,運用適當手段收取證據,抓住重要問題,查明違紀違法事實。

        3、協調能力。追究違紀者的責任涉及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矛盾比較突出,干擾比較多。這就要求紀檢監察干部必須有很強的協調能力。辦案工作中的協調能力主要體現在:善于運用各種調查方式方法收集證據;善于做好各類證人、受侵害人思想工作,使之實事求是地提供真實情況;善于解決調查中的各種矛盾,協調各種關系,為查明違紀違法事實排除干擾和障礙。

        (三)綜合思維能力

        所謂思維,是指人腦對客觀事物本質屬性或規律的一種間接、概括的反映。綜合思維能力是指在表象、概念的基礎上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等認識活動的能力。綜合思維能力主要包括敏銳的觀察力、良好的記憶力、豐富的想象力和集中的注意力。

        1、敏銳的觀察力。觀察力是指仔細分析客觀事物和現象的能力。紀檢監察工作的性質和任務要求紀檢監察干部必須具備敏銳的觀察力,善于發現事物之間的內在聯系,找到事物的本質;善于了解證人、受侵害人和被調查人,掌握他們的內心變化及其自身的矛盾沖突,從而做出相應的判斷。特別是在與被調查人談話時,要善于發現被調查人的破綻,獲取證據,查明事實。

        2、良好的記憶力。記憶力是指雇事物形象或事情經過的能力。記憶力包括識記、保持、再認或回憶三個環節。一般來說,勘查現場、了解情況都是屬于識記的階段,也是積累的階段;再認或回憶是在有關條件作用下恢復過去經驗的過程。記憶可以幫助紀檢監察干部再認或回憶違紀違示案件的情節和以往的經驗。

        3、豐富的想象力。想象不是憑空捏造、空穴來風,而是在對已掌握材料的基礎上,經合理的判斷,演繹、推理后得出的合乎事件發展規律的結論。想象力是指在知覺材料的基礎上,經過新的配合而創造出新形象的能力。根據想象的獨立性、新穎性和創造性的不同,可把想象分為再造想象和創造想象。豐富的想象力是做好紀

        檢監察工作重要因素。案件檢查主要運用再造想象,即根據評議的描述或圖表的示意,在頭腦中再造出相應的新形象,而這個新形象的基礎來源于收集的證據和案件檢查人員頭腦中積累的經驗。

        (四)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語言文字表達能力,是運用語言文字表達自己思想和意圖的能力。其表達形式主要包括: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數字表達、圖式表達等。語言文字表達能力是紀檢監察干部的基本功,紀檢監察干部必須具備較強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1、要有較強的文字表達能力。對于紀檢監察干部來說,具有較強的文字表達能力,是履行職責、開展工作的基本條件和必備的基本功。比如調查取證,不僅要及時作好筆錄,還要將調查的情況整理、綜合,寫出調查報告。從受理到初核、立案、調查、審理,都要起草大量的文字材料。因此,紀檢監察干部要熟悉紀檢監察各類文體,能夠獨立完成調查筆錄、調查報告、審理報告、決定、通知、通報等文體的寫作,做到材料翔實、觀點鮮明、敘述清楚、語言規范、格式嚴謹、邏輯嚴密、文風樸實。

        2、要有較高的語言表達藝術。在紀檢監察工作中,接待、案件調查、審理談話、回訪教育等,都要用語言來進行交流和表達,語言水平高,可以把握被談話人的脈搏,增強談話的效果。這就要求紀檢監察干部必須熟練地運用語言技巧,準確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紀檢監察干部表達語言要做到條理清楚、邏輯嚴謹、簡潔明了、自然得體、能與不

        第6篇:案件調查方法范文

        [論文關鍵詞]輕微刑事案;入罪標準;控申部門

        一、基層檢察院輕微刑事案件申訴情況

        輕微刑事案件,通說認為是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單處罰金刑的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較輕的案件。近年來,人民群眾的法治理念日益增強,維權意識大大提高,每年的刑事申訴案件數也都維持在一定的范圍內。2010—2012三年間,北京市某區人民檢察院平均每年受理不服法院判決、裁定刑事申訴案件5件。在上述刑事申訴案件中,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徒刑緩刑、拘役緩刑、拘役、管制、罰金及免于刑事處罰、判決無罪等情形)的輕微刑事案件占有較大的比例。其中,2010年受理的刑事申訴案件中,被告人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微刑事案件比例為71.4%,2011年該比例為66.7%,2012年該比例為85.7%。這表明基層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訴案件中輕微刑事案件占了較大的比例。

        二、入罪標準對輕微刑事案件結果的影響

        有無明確的入罪標準對于輕微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有著很大的影響。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張某刑事申訴案為例:

        該案的事實為:1992年,郝某之夫楊某向本單位借用了一套三居室,用于存放物品。1998年,該單位職工王某也向單位提出借房申請,單位主管人員讓其自行與楊某協商解決。后王某和楊某協商,楊某將三居室中的大間借給王某暫存物品。王某在未征得單位及楊某同意的情況下,將此間房屋轉借給男友張某居住。2002年,楊某因其父母欲來京,讓對方騰房,未果。2002年6月,張某出國,同年10月17日,郝某在未通知王某、張某的情況下,進入張某居住的房屋,將張某的物品挪至客廳內,并對其中部分物品進行了處理,后讓楊某的父母居住在此房間內。

        該案的訴訟過程十分曲折。2002年張某以盜竊為由首次向公安機關報案,因無證據證實有犯罪事實發生,公安機關未予立案。2005年張某以非法侵入住宅為由再次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仍認為無證據證實有犯罪事實發生,不予立案。后經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程序,2008年公安機關對郝某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偵查。然而,經過審查起訴等環節后,人民法院卻在2009年以情節顯著輕微,對社會的危害性不大,以不應被認為是犯罪為由,判決郝某無罪。后承辦該案的基層檢察院提出抗訴,最終上級檢察院經過與同級法院的溝通,撤回了抗訴。自此張某開始不斷地進行申訴。

        縱觀該案,之所以會形成張某不斷申訴的結果,其原因就在于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在非法侵入住宅問題的入罪標準不一致。

        三、基層檢察院對于輕微刑事案件入罪標準的掌握情況

        為了深入了解各基層檢察院控申部門對輕微刑事案件入罪標準的掌握情況,筆者制作了調查問卷,并向各基層檢察院控申部門干警進行了調查。共發出調查問卷36份,收到有效答卷36份,具體情況如下:

        在調查對象職務方面,處室領導6人,普通干警30人;在是否了解本處室的輕微實行案件入罪標準方面,回答基本了解的36人;在本處室是否有成文的輕微刑事案件入罪標準方面,回答沒有的36人;在是否了解本區法院的輕微刑事案件入罪標準方面,回答基本了解的7人,回答基本不了解的29人;在本區法院的輕微刑事案件入罪標準是否與本處室一致方面,回答基本一致的22人,回答基本不一致的14人;在是否需要明確的輕微刑事案件入罪標準方面,回答需要明確的36人;在控申部門的輕微刑事案件入罪標準尺度方面,認為應當有控申部門獨特性的29人,認為應與法院一致的7人;在控申部門輕微刑事案件入罪標準的適用范圍方面,認為應當統一標準的22人,認為各區應當分別制定標準14人。

        通過以上調查結果,我們可以發現,目前北京市的各基層檢察院控申部門并沒有成文的輕微刑事案件入罪標準,且各院的對輕微刑事案件入罪標準的掌握并不一致,絕大多數的干警并不了解本區法院的輕微刑事案件入罪標準。另外,有很大一部分干警掌握的控申部門的輕微刑事案件入罪標準與法院的標準并不一致。

        而在對于是否需要明確的輕微刑事案件入罪標準的問題上,所有被調查對象的答案都是需要,說明上級檢察院控申部門有必要制定輕微刑事案件入罪標準。在對于控申部門的輕微刑事案件標準是否需要與法院一致的問題,絕大多數的干警選擇的是并不需要與法院相一致,應有控申部門的特色。在對于控申部門輕微刑事案件入罪標準是否需要統一的問題上,大多數調查對象認為應當統一,但認為應當各區分別制定的也占了一定的比例。

        四、控申部門輕微刑事案件入罪標準的集中設想

        通過上面對調查問卷的分析,筆者認為,根據目前的情況,控申部門的輕微刑事案件入罪標準的制定,可以有以下兩種方案。

        第一種,制定統一的控申部門輕微刑事案件入罪標準。這種方式的優勢在于各級檢察院的標準一致。在上級院復查下級院辦理的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不會因為標準的不一致導致復查結果的不同。同時,由于原辦案單位回避的原則,在各基層院辦理上級院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不會因為各地區之間的標準不一致導致復查結果的不同。這有利于在多級申訴過程中保障法律的嚴肅性。

        但是這種方式卻存在著不足。由于各個地區的情況不同,例如案件量,某類案件的發案率等,各地區之間,特別是檢察院公訴部門和法院的輕微刑事案件入罪標準可能存在著差異。如果全市控申部門統一了輕微刑事案件入罪標準,勢必會造成某在某些地區該標準與該院公訴部門,法院的標準不同。在辦理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訴案件中會出現控申部門與公訴部門,法院的認定不一致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是否仍應按照控申部門的標準辦理,筆者認為是存在爭議的。至少是不利于在本轄區內保障法律的嚴肅性。

        第二種,各基層院分別制定適合本院的控申部門輕微刑事案件入罪標準。這種方式的優勢在于各基層院控申部門的標準可以參考本院公訴部門,本區法院的標準進行制定。這樣一來,在辦理本院受理的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可以很好地保障法律的嚴肅性。不會出現同一院內因為各處室標準的不同而導致處理結果不同的情況的發生。

        當然,這種方式也是存在一定缺陷的。各基層院分別制定適合本院的標準后,如果不能讓其他基層院了解自己的標準,那么在辦理上級院交辦的案件過程中,就很有可能因為各院間標準的不一致而導致結果的不同。

        不過筆者仍然第二種方法更為可取。雖然各院標準的不一致帶來的可能是各院都需要掌握大量的差別可能微乎其微的標準。但是通過采用各院制定后向上級院逐級備案,由省級院統一整理匯編成冊或者建立查詢數據庫等方法還是可以解決的。因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筆者認為應當采取第二種方法解決當前控申部門沒有明確的輕微刑事案件入罪標準的問題。

        五、結語

        第7篇:案件調查方法范文

        近日,筆者在深入基層派出所指導、監督“執法規范化建設”活動中發現,基層派出所在日常接處警過程受理的治安案件中約有80%的案件起因為民間糾紛,符合法律規定的調解處理條件,基層派出所在實際工作中也對這些符合法定調解條件的案件進行了調解結案。但在治安案件調解過程中,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問題,不僅影響了“執法規范化建設”進程,有的甚至影響了警民關系和諧。為此,筆者對當前我局基層派出所在治安調解案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簡單的分析和總結,以期對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和構建和諧警民關系起到積極作用。

        一、當前基層派出所在治安調解中存在的問題及危害

        筆者通過幫助基層派出所進行個案分析、同基層一線派出所辦案民警聊天和回訪調解結案當事人等多種形式,對當前我局基層派出所在治安調解案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總結和分析。認為主要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非自愿調解。個別民警違反自愿原則,在沒有充分做好雙方當事人思想工作、糾紛雙方還沒有自愿達成協議的前提下,未經當事人請求、同意,強行進行調解。這種情況一般是發生在當事人一方或是雙方情緒比較激動,執意要求公安機關處理對方當事人。而此時辦理案件的公安民警不能審時度勢,一味地要求雙方調解處理。這不僅無益于糾紛的及時解決,而且容易引起當事人對公安機關要求調解工作的誤解,認為是對方“托人”找到了公安機關領導或辦案民警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存在不正當的交易,無形中為案件的最終處理增加了阻力。

        2、人為擴大調解范圍。個別民警擴大調解的范圍,以調解代替治安處罰,造成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擊不力,案件降格處理。如對尋釁滋事、雇兇傷害他人、為泄私憤公然損壞財物等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進行調解,超越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的可以調解的范圍,導致群眾對法律的曲解,甚至認為只要賠了錢,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3、不注重治安調解的程序。多數民警接到需治安調解的案件往往急于求成,不走程序。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個別民警在處理“糾紛”類報案時,存在著思維定式,認為此類案件最終必是調解,沒有進行及時、詳細的調查取證,形成材料。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時,由于沒有認真調查取證,無法用事實和證據來說服當事人,造成調解成功率低。一旦調解工作失敗,公安機關決定對違法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相應行政處罰時,由于案件事實沒有調查清楚、證據收集不到位,無法有效裁決。

        4、調解工作方法簡單。有些民警在調解過程中不注重靈活運用方式方法,不分青紅皂白,對當事人各打“五十大板”。有時甚至因為調解方法的不當、或不注重與雙方當事人溝通的方式,導致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非但沒有得到緩解,反而當著民警的面越演越烈,甚至會發展到雙方當事人或在場群眾將矛頭轉向辦案民警,將問題歸咎于公安機關辦事不力。即使公安機關做了大量工作也未能獲取當事人的認可和理解,甚至影響了警民關系的和諧。

        5、辦案超期或拖拉現象嚴重。個別民警在辦理治安調解案件時,還存在著積極性、主動性不高等問題。當事人不急、不催,就不會主動、及時地設法幫助雙方協調、解決問題,一門心思在“拖”字上下功夫,直到拖得當事人失去耐心,心力憔悴,最終草草處理了結。特別要引起注意的是,有些案件甚至長達一年的時間也沒有給當事人解決,結果形成了上訪案件。

        6、調解卷宗不規范。筆者在對基層派出所調解案件卷宗進行規范化指導工作中發現,基層派出所普遍存在著調解案件雖多,但形成的規范化調解卷宗卻很少,常常是幾張紙便是一本調解卷宗。即使形成了正式的調解卷宗,卷宗也不規范,一本調解卷宗中最常見的都會存在5至10個程序問題,沒有按照我局“執法規范化建設”要求,對所有調解案件均形成規范化卷宗,等到各級執法檢查時才慌了手腳,加班加點的進行整改,影響正常工作。

        二、解決上述問題的對策

        針對當前治安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有必要就解決這些問題的對策進行深入研究,以促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的不斷深入開展,為創建“和諧警民關系”奠定基礎。

        1.嚴格遵守自愿調解原則。自愿原則是指公安機關在治安調解過程中應當始終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使當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參加調解,在互相理解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在實踐操作中,民警對糾紛類治安案件調查取證時,應在材料中突出反映當事人雙方是否是自愿調解,如有一方不愿意調解則不能走調解程序。在調解過程中,公安機關只是以組織者和調解人的身份出現,其行為不具有強制性質,整個過程只表現為一種外在力量的疏導與教育、勸解與協調,而最終結果的作出則是基于當事人不受威脅、欺詐的真實意思表示。

        2.正確理解治安調解案件的范圍。《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五條對治安調解案件的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調解處理:(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造成輕微傷害的; (2)因民間糾紛造成他人財物損毀,情節輕微的; (3)其他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筆者認為:首先,涉案糾紛必須是民間(親友之間、鄰里之間、單位同事之間、在校學生之間等)特定人群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才可適用治安調節,非民間糾紛引起的(如流氓結伙斗毆、尋釁滋事、雇兇傷害他人等)行為,不能適用調解處理;其次,涉案行為必須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包括打架斗毆、損毀他人財物和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于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只能是普通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在執法實踐中,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基層公安機關調解案件的監督、檢查,將治安調解案件質量納入執法質量考評的范圍,落實監督考評的長效機制,重點杜絕不該調解而調解、超范圍調解現象的發生,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3.依照法定程序調解。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治安行政案件的一個組成部分,在處理過程中要按照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進行受案、調查取證,然后再進行治安調解,切不可因適用治安調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隨意。受案和調查取證,是確保辦案程序和所取證據合法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實、分清是非、明確當事人各方的責任,確保治安調解結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更是避免因 治安調解不成而進行治安處罰時程序違法和證據不足的需要。

        4、合理運用調解方法。在治安調解中要注意運用適當的方法,以求達到事半功倍之效果。我們在辦理各類治安調解案件時,不論是接報案件進行現場處理,還是調查案情到組織調解,在各個環節上都必須正確使用方法,進行疏導教育,直至化解矛盾,達到調解成功,促進雙方和好團結的目的。我們常說的“三宜三不宜”法,即宜解不宜結、宜和不宜激、宜寬不宜嚴,是長期治安調解的經驗總結。依據這一經驗,我們在調解中應主動控制局面,維護和睦共商的調解氣氛,避免和及時制止雙方互相指責的現象,切忌把組織調解轉變成組織吵架。要做到控制調解局面,調解時要根據當事人各方的意見、態度等變化隨機應變,不斷調整和變更方法策略。要通過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既能達到調解目的,又能確保調解工作的依法進行。

        5.嚴格執行治安調解的期限。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范》明確規定:“治安調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可以適用治安調解的案件,對不需要進行相關鑒定的應當在案件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需要進行相關鑒定的案件應當在鑒定結論出具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一次調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應嚴格按照公安部的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結治安調解案件。對于調解不成的,或調解后未履行協議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對相關違法行為人作出治安處罰,以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6、規范調解案件卷宗。嚴格按照“執法規范化建設”的要求,重視調解案件卷宗的整理歸檔工作,將此項工作納入到我局“執法規范化建設”日常工作中來,要求基層所隊在案件調解結案后,辦案民警在一周內將調解卷宗按照“執法規范化建設”要求,形成規范化的調解卷宗,并上交本單位內勤統一集中保管,以存檔備查,避免因當事人履行完調解協議后又反悔要求公安機關重新處理時,公安機關無據可查,形成被動的工作局面。

        三、依法調解的幾種方法

        為了有效推動治安調解在“執法規范化建設”中的作用,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筆者對我局當前在治安案件調解過程中經常使用的方法進行了簡要歸納,僅供基層民警在治安案件調解工作中參考。

        1、快查快辦,一氣呵成。即快刀斬亂麻。基層派出所在日常受理的治安案件中,許多因糾紛引起的案件起因簡單,發生突然,且情節后果一般都不嚴重。有些案件民警在接處警過程中,就能一目了然的查清案件事實,分清責任。對于這類案件,能當場調解的要盡可能在現場調解,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指出當事人雙方的各自錯誤,讓有過錯或過錯大的一方向對方賠禮道歉或賠償一定數額的損失。并將調解情況按照市局的要求依法記錄在《現場調解書》上,做為公安機關處理案件的證據。“快刀斬亂麻”調解法的有效使用,可以避免案件當事人親屬或朋友的“亂參謀”現象,避免本來簡單的案件復雜化。

        2、依法依理,以理服人。說理式調解法是建立在民警有較高綜合素質基礎上的。民警要懂方針政策、懂法律法規、懂相關業務知識、懂民情風俗、懂當事人的言行舉止與心理活動之間的聯系,要有淵博的知識。只有在這些“懂”的基礎上,才能從法律角度分析問題,讓群眾了解矛盾是怎樣產生的,幫助他們分析各自的錯處,進而檢討自己,從而達到雙方隔閡逐漸縮小、緩和直至化解矛盾的目的。說理式調解法不僅能夠充分體現民警的綜合能力和素質,也是辦案民警向涉案當事人宣講法律的一個平臺,使雙方當事人明確自己在案件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處。在實踐中,要使當事人心悅誠服地接受調解,調解民警必須出以公心,平等待人,以理服人,不畏權勢,不徇私情,針對事實和當事人紛爭的焦點,將其行為納入法律或政策的軌道進行法律適用的解說,對事情進行剖析,并提出具體適用的條款。只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才能讓當事人信服,從而最終促成調解協議的達成。

        第8篇:案件調查方法范文

        以這13項產品反傾銷調查終裁前一年的出口美國金額計算,涉及中國企業每年出口金額達84億美元。該案也是近年來中國在WTO發起的涉案金額最大的貿易訴訟案件之一。

        據稱,此次訴美反傾銷案是中國2013年首次對美提出上訴,并且針對的是美方在反傾銷計算中的“體制性問題”。中方認為勝算較大,這對今后中國企業在向美出口中“少吃貿易救濟的虧”具有重要意義。輸美產品遇體制障礙

        中國入世12年來,按照WTO統計,被訴案件為31起:中國作為方向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案件已有11起,本案是第12起。

        據上述人士介紹:自2008年開始.美商務部在針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調查和復審中,逐漸頻繁采用“目標傾銷方法”認定傾銷幅度,征收高額反傾銷稅。這已成為當前中國產品輸美的重要體制。

        目標傾銷是美國商務部采取的一種傾銷計算方法。“這種做法的直接后果是把本來沒有傾銷的認定為傾銷,把本來僅有小幅傾銷的認定為大幅傾銷,嚴重侵害了中國企業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中方了4起典型措施.包括美商務部對油井管、銅版紙、鋼制高壓氣瓶等3種中國產品的反傾銷調查和對聚酯薄膜產品的行政復審。在這些措施中,美國商務部不當認定中國企業針對美特定購買者、地區或時、司段實施了選擇性低價傾銷,即“目標傾銷”。

        在計算目標傾銷幅度時。美國商務部還不當采用歸零方法,將所有溢價交易歸為零,僅依據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的交易計算幅度,人為夸大了傾銷幅度。

        由此,在上述4起措施中。除2家銅版紙企業、4家鋼制高壓氣瓶企業和8家聚酯薄膜企業獲得較低稅率外,中國其余應訴企業稅率達29.94%,4起措施中適用于未應訴企業的全國稅率分別高達99.14%、135.83%、31.21%和776.72%。中國涉案產品根據這種計算方法繳納高額反傾銷稅后,在美競爭力被嚴重削弱,市場份額大大縮小。

        同時,美商務部還在2004年至今的13起反傾銷措施中(包括上述4起措施),依據其國內政策規定,不當拒絕給予非強制應訴企業單獨稅率、采取不利事實推定等錯誤做法,對企業征收最高達249.96%的反傾銷稅。中方認為,美商務部上述做法及相關政策,涉嫌違反GATT1994第6條及《反傾銷協定》第2條、第6條、第9條等多個條款。中方勝訴概率大

        據上述人士介紹,中國之所以將這些案件“打包”,是因為在這13起反傾銷案中,均發現美國商務部在計算和裁定中存在不當的計算方法,錯誤適用目標傾銷方法、拒絕給予出口企業單獨稅率、錯誤使用不利事實推定等一系列不符合世貿規則的做法。這被稱之為美國商務部計算不當的“體制性問題”。

        而中國商務部將2011年之前已經裁決的中國被訴案件做了研究之后.發現有11個案件都存在美國商務部計算不當的問題,再加上涉案中國企業的要求.遂向WTO“打包”。

        上述人士稱,打包關注的是“體制性”問題,比起針對某個產品單打獨斗的案件來說,成本低、效率高。

        此前,中國已經有針對美國和歐盟在對華貿易救濟案件中“體制性”問題出現的上訴,比如中國訴歐盟緊固件案、中國訴美國輪胎特保案以及中國訴美雙反案。

        在中國訴美雙反案中,中國發現美國在征收反補貼稅額時進行了重復計算,遂將涉案的4個產品“打包”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

        第9篇:案件調查方法范文

        1.1《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根據此規定,要求在林業行政處罰中,對一些林業技術性、專業性問題需要組織有林業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部門或專業機構實施。

        1.2《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是《行政處罰法》的補充,是《行政處罰法》在林業行政處罰中的具體落實,主要有:《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全面、公正、客觀地收集、調取各種證據。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收集、調取各種證據。《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可以進行勘驗、檢查。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勘驗、檢查。《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為解決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根據以上的規定,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行使收集證據、勘驗、檢查、鑒定等涉及林業技術性、專業性工作時,可以依法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認為必要時或為解決某些專門性問題時則要指派、委托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或機構進行。

        2林業業務知識在林業行政處罰中的應用

        2.1林業行政處罰涉及應用的林業業務知識林業行政處罰涉及的知識是指在林業行政處罰過程中,為確定案件性質、案件種類以及行政處罰種類和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而要在調查取證時進行的勘驗、檢查或鑒定等林業技術性、專業性工作涉及到的知識。

        2.1.1樹種的識別和林種的界定林木是違法行為人侵犯的直接對象,珍貴樹種和林種還是林業案件性質、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依據之一,因而對查獲的樹種和林種,要進行認真的識別和界定。樹種名稱必須是正規名稱,一些珍貴樹種甚至要具體到拉丁學名,不能籠統地以針葉樹、闊葉樹稱呼,更不能用諸如雜樹、燈籠樹等俗語、俗名稱呼。林種要根據經營目的并結合林木所在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其名稱要具體到《森林法》規定的五大林種的二級亞林種。樹種和林種的名稱是按國家的“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主要技術規定”確定。

        2.1.2地類、權屬的界定森林、林木的地類和權屬是林業案件性質確定的依據之一。地類包括林業用地和林木生長附著的其它土地,即林地和非林地之分,要根據案情實際具體到二級甚至三級地類;并要進行森林類別區分,區別出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權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的使用權。案件中的權屬包括森林、林木的個人、集體、國家所有權或股份所有權、使用權以及在經營活動中的處置權利,涉及到林地的則主要是經營使用權。對地類和權屬不能以某山、某林或公山、私山泛泛稱呼。

        2.1.3株數、面積的確定林木株數和林地面積分別是涉及亂砍濫伐案件和亂占亂用林地案件性質和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依據之一。林業案件中林木株數有濫(盜)林木株數和毀壞林木株數之分,其確定方法主要是現場清點法。其中:濫(盜)伐面積小、數量少和珍貴樹木以現場清點為準,毀壞林木株數和濫(盜)伐面積大、數量多的要根據案情實際通過設置標準地測量計算得到。面積的確定:面積小的可以用皮尺實地測量或用羅盤儀閉合導線測量;面積大的可以用地形圖勾繪計算或用GPS繞測求得。

        2.1.4材積、立木蓄積的測量和計算立木蓄積是林業案件性質和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主要依據。立木蓄積測量分直接測量和間接測量,其測量和計算方法如下:有林木實物的采用直接測量方法。即按照國家規定的木材檢驗標準對查獲的伐倒木實物進行檢尺,并計算出其原木材積,然后根據當地的不同樹種出材率換算為該樹種的立木蓄積。對林木滅失的用間接測量方法,即采取勘查測量現場林木伐樁、利用伐樁測算立木蓄積。其方法是在采伐林木地塊附近相同林分內,隨機選取相同樹種的林木(樣木)測量其胸徑、根徑,利用測量的胸徑和根徑數據選擇回歸模型,推算出回歸公式,然后利用回歸公式對現場各伐樁根徑分別估算伐樁林木胸徑,進而計算出滅失林木的總立木蓄積。其中測量和計算所涉及到的公式要嚴格采用“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主要技術規定”和各地具體(分地區、分樹種)規定的公式執行。要注意的是,對經濟林而言,則要測量和計算其經濟林樹種的產品產量。

        2.1.5林木價值的計算林木價值是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主要依據。包括:濫(盜)林木價值、毀壞林木價值、進入流通環節(市場)的林木價值以及經濟林木價值。林木價值計算涉及立木蓄積(經濟林產品產量)、出材率、林木材種價格三個因子。其中林木材種價格確定原則是:國家或主管部門有規定價格的按規定的價格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沒有規定價格的按市場價格執行。林木價值計算具體情形有:濫(盜)林木價值和進入流通環節(市場)的林木價值通過立木蓄積、出材率和林木材種價格直接計算。毀壞林木價值是指違法行為導致林木生長受到影響的林木價值部分,計算毀壞林木價值要進行專門測算。如違反《松脂采集技術規程》采割松脂導致林木毀壞的,涉及到超過允許的割面負荷率、割面長度、割面深度、采脂胸徑等影響林木生長價值的因素(因子),其毀壞林木價值由超過允許最大割面負荷率所產生影響林木生長價值、超過允許最大割面長度而減少林木發揮采脂效益價值、超過允許側溝深度所產生影響林木生長價值、超過允許最小采脂胸徑所產生影響林木生長價值四部分組成。其方法是通過設置標準地對相關因素(因子)進行測量,對照國家和各地的《松脂采集技術規程》的采割規定,利用規定的公式計算其林木毀壞價值。經濟林木價值要通過本地近三年同類經濟林產品產量和產品市場價格計算確定。

        2.1.6圖紙的判讀和勾繪圖紙是辦理林業行政案件的證據之一,有現場示意圖和地形圖之分。現場示意圖能夠形象、直觀地對違法現場進行反映,在案件調查和勘驗、檢查時一般采用勾劃現場示意圖的方法。但通過勾繪的地形圖反映的違法行為發生的位置、地點、范圍、面積更具科學性,在法律上更有公正性和說服力。建議在現場示意圖的基礎上再勾繪地形圖。可以采用1∶10000地形圖對坡判讀和勾繪,也可以利用GPS定位和1∶10000地形圖結合勾繪。

        2.1.7林業概念性詞語知識等其它情形林業專有名詞、專業用詞、專業術語等詞語知識是林業業務知識方面的概念性常識、知識,如何正確、準確地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運用林業概念性的詞語知識,事關林業行政執法文書材料內容的規范性和統一性。在詢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調查說明和鑒定報告、調查終結報告、結案報告等林業行政處罰文書中以及對涉案場所、物品的描述等涉及到的林業專業方面的詞語,必須要用規范、統一的林業專有名詞、專業用詞、專業術語。

        2.2工作探討

        2.2.1可行性分析在林業行政處罰過程中對一些林業業務知識專門性較強或案情重大、復雜、有爭議、異議的專門問題,要依法委托或聘請辦案機構以外的林業專門技術人員或專業機構進行;同時,掌握林業業務知識的執法人員是可以依法直接在林業行政處罰過程中進行一定的調查、勘驗、檢查等林業技術性、專業性工作的。(1)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對涉及到的林業業務性知識方面的工作,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完全不參與、不介入,一切林業業務性工作全部由執法機構外的林業專業人員或專門機構來進行,在實際執法工作中執行起來不現實、也無法做到,而且不符合《行政處罰法》和《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和規定,也違背了行政處罰相關法律、法規“效能、便民”原則的立法精神。(2)掌握一定的林業業務基礎知識并應用于各自工作之中是一切林業工作者包括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要求,將法律、法規知識和林業業務知識融合應用在林業行政處罰中是一名合格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綜合素質、綜合能力的體現。(3)在林業行政處罰中直接應用林業業務性知識開展工作的應該是已經取得林業專業技術資格的林業行政執法人員。(4)具備林業專業技術資格的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林業技術性、專業性調查、勘驗、檢查等工作時,必須嚴格按照林業相關技術規定依法進行。

        2.2.2工作內容林業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案件;案情簡單明了、不復雜的一般程序案件;不及時進行林業專業性調查、勘驗、檢查等工作就可能導致證據毀損、滅失,影響證據收集、影響案件調查的特殊情況或其它案件辦理需要的情況。

        2.3效果分析

        2.3.1節約辦案成本,提高辦案效率不懂林業業務知識的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遇到一些專業性或技術性問題,往往是暫時中斷調查和取證,由委托或聘請的專門人員或專業機構進行勘驗、檢查或鑒定,然后再根據其結果或結論繼續案件調查和處理。但掌握了的林業業務知識的執法人員面對此情況時能夠自覺地、順理成章地繼續進行案件調查,及時地利用掌握的林業業務知識進行現場勘驗、檢查和證據收集、鎖定證據,能夠防止現場破壞和證據毀損、滅失,能夠防止和減少可能出現的不確定因素,從而減少和縮短辦案時間、減少和節約辦案成本,提高辦案效率。

        2.3.2樹立執法良好形象,提升林業部門和政府地位在案件查處過程中,具備林業業務知識的執法人員能夠快速、及時、有條不紊地直接、不間斷地開展工作,對林業專業性、技術性問題能正面接觸,根據掌握的林業業務知識作出肯定的、合理的推理和判斷,及時處理違法行為人,讓違法行為人和群眾心服口服,展示了林業執法人員的綜合能力和綜合素質,樹立了良好的執法形象,提升了林業部門和政府在群眾心目中的地位。

        2.3.3和諧執法、化解矛盾,促進社會穩定執法人員將林業生產、管理等業務性知識融入到案件調查取證之中,容易接觸群眾和違法當事人,改變了執法人員生硬的執法形象,容易做到和諧執法;而且快速、及時進行案件調查和處理,減少了不必要的辦案環節,縮短了辦案時間,解決了舉報人和群眾對執法公正性的疑慮,能夠化解因違法行為造成的社會矛盾,可以減少因查處案件等執法工作產生新矛盾,能夠促進社會穩定。

        2.3.4體現了程序法與實體法并重和統一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依法及時進行勘驗、檢查以及收集專業性證據等林業專業性、技術性工作是《行政處罰法》和《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要求的必要程序,是程序正義;同時勘驗、檢查、鑒定結論是確定林業行政案件性質和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主要依據,根據其結論實施行政處罰是執行《森林法》的具體體現,是實體公正。可以說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林業行政處罰中應用林業業務知識開展工作是法律性與林業業務性的結合,體現了在執法過程中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并重和統一。

        2.3.5能夠促進林業行政執法規范案卷文書記錄的用詞、用語是否規范、統一關系到林業行政執法的規范性。掌握一定林業業務知識的執法人員能夠將調查、勘驗、檢查和鑒定過程中接觸到的俗名、俗語、土名、土語和對涉案場所、物品的描述等用詞、用語統一到法律規范要求的林業專有名詞、專業用詞、專業術語中,確保記載內容和文書材料規范統一,能夠促進行政執法的規范。

        3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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